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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法治與社會論文

法治與社會論文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3-25 10:49:14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法治與社會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法治與社會論文

第1篇

【關鍵詞】:法治和諧法律法治精神道德規范

和諧社會與法治國家都是理想的社會狀態

法治是近代西方的產物,同時也是全人類的文明成就。現代法治的原則包括:法的普遍遵守即法律至上,法律高于任何權力、高于任何其他規范、高于任何人,在社會規范體系中居于最高地位;良法的實體價值即法律必須保障自由、平等、權利等基本人權,是法治的根本目的之所在,是法治的靈魂;良法的程序價值即良好的法律要具備不溯及既往、明確性、公開性、普遍性、不矛盾性、可行性、安定性等形式;分權制衡、司法獨立、司法審查制度。可以認為法治是在法律至上、人權保障、良好形式、基本制度設立原則下的一種社會狀態。“法治是一種理想的社會狀態:法律與國家、政府之間,運用法律約束國家、政府的權力;法律與人民之間運用法律合理地分配利益;法律與社會之間,運用法律確保社會公共利益不受權力和權利的侵犯”。法治國家“就是指主要依靠正義之法來治理國家與管理社會從而使權力和權利得以合理配置的社會狀態。

從黨的十六大提出“社會更加和諧”的發展要求,到2007年10月總書記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提出“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為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而奮斗”,和諧社會的概念已在人們心中刻下深深印記。什么是和諧社會?2005年2月20日,總書記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力專題研討班開班儀式上的講話中對“和諧社會”的特征、要求作了具體的闡述:“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由此可以看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不是對社會生活的具體設計,而是社會整體的價值目標,是一種理想的社會狀態。

從二者的含義看,和諧社會與法治國家都是一種理想的社會狀態,秩序井然、民主法治、公平正義、權利保障等價值追求是一致的,和諧社會“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要義也同樣是法治社會的目標。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當是民主法治社會

和諧社會的總要求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其首要之義,就是民主法治。民主意味著民眾擁有平等的權利,政府給不同群體平等地提供與政府溝通的渠道,讓各個群體都可以參與政府的立法和決策過程,表達自己的訴求。它也要求政府通過民主的程序,為不同群體間的博弈提供平臺,由此制定出為整個社會所認可的公平公正的規則體系。法治意味著清晰地界定政府活動的范圍,政府的一切權力均須具有法律依據,民眾與政府在法律上處于平等地位,一旦社會主體的權利與利益受到政府部門及官員的侵犯,他們可以到公正的法院主張自己的權利,獲得及時有效的法律救濟。民主程序能夠使民眾感覺政府制定的法律規則、政策是公平的,公正的司法體系則能恢復受到侵犯的權利和利益;反之,民主的欠缺與法治的不完善,必然損害公平正義,而造成社會不和諧。可以說,公平正義是民主法治的必然結果,沒有民主法治,就沒有公平正義;沒有這兩者,也就沒有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之間的和諧。

和諧社會是以人權為基礎的社會、現代法治的基本原則之一即保障人權。

尊重和保障人權,在法律上體現為對人權的承認、尊重與保護,國家和社會應當充分保障和實現個人的福社,促進個人人格的發展,維護個人的人格尊嚴和自由。人本身理應成為法治的邏輯起點和歸宿。事實上,法治也是一種源于人類對自身的存在、價值和命運的制度安排,“以人為本”是深藏在它背后并決定其發展方向和命運的最高精神力量和終極價值追求。法治的目的,是讓人成為具有完整人格和富有人性的人,并應當體現著對現實的人當前命運與未來前途的熱情關注。經濟增長、技術進步、收人分配以及社會現代化等固然是人類追求的目標,但它們最終仍只屬于工具性范疇,人的發展和人類福利才是目的。因此,和諧社會形成的基礎恰是尊重和保障人權,和諧發展必須以人為中心,協調好個人、社會與國家的關系,形成公民社會與政治國家既相互制衡,又相互促進、協調發展的和諧關系。

和諧社會應是一個由法律建立和維護起來的有秩序的社會。

社會穩定、秩序井然,人民安居樂業、和睦相處是和諧社會的題中應有之義。所謂秩序是指一種有規律、可預見、和諧穩定的狀態,博登海默認為秩序“意指在自然進程和社會進程中都存在著某種程度的一致性、連續性和穩定性”。秩序的存在是人類一切活動的必要前提,是構成人類理想的要素,是構成人類社會活動的基本目標。社會有序就是經濟、政治、思想、文化、社會生活各個方面有章可循。在秩序的形成過程中,盡管有多種力量可能發生作用,但其形成必須依托于一定的規則。不同類型的規則在秩序的形成過程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在現代社會,起主導作用的應是法律規則,法是社會關系的調整器,也是社會利益的分配器。“秩序的維持在某種程度上是以存在著一個合理的健全的法律制度為條件的,而正義則需要秩序的幫助才能發揮它的一些基本作用”。和諧社會形成的基本標志和必要條件是安定有序。和諧社會必定是運行有序的社會,而秩序一旦形成,社會自身就具有了一定的自我維持、自我協調、自我發展的能力,就能減少、消除各種社會沖突和矛盾,形成符合人們期待的和諧。

和諧社會應該是體現法治的正義價值的社會,法所維護的公平正義是和諧社會形成的前提條件。

正義的具體形態體現為平等、公正等,恩格斯指出,“平等是正義的表現,是完善的政治制度或社會制度的原則”。現代社會的和諧是機會均等、主體平等,政治法律上平等和經濟利益分配平等相統一的和諧。“一個社會體系的正義,本質上依賴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權利義務,依賴于在社會的不同階層中存在著的經濟機會和社會機會。人類社會既有利益一致的一面,又處處充滿矛盾。防止利益沖突、實現社會和諧的前提就是使各種政治、經濟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體社會成員之間得到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著權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機會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如果有嚴重的社會不公、明顯的兩極分化,勢必導致社會成員、社會群體和社會階層之間利益矛盾的劇烈沖突,直至暴力沖突。一旦社會的尖銳利益沖突演化成劇烈的政治沖突,社會和諧就隨之失去了制度的保障。所以,沒有社會的公平正義,就沒有社會的和諧穩定。

法是實現正義的手段。法與正義不可分,法的基本價值之一是正義,法律有良惡之分,法治國家的法律不僅是“法律之治”,而且更是“良法之治”。而公平正義則是“良法”的靈魂,是現代法律合法性的基礎。社會生活中正義僅僅靠個人的美德是不足以維持的,必須依靠法治來促進。法治在促進和維護社會正義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現為指導分配的正義原則化、法律化、制度化,并具體化為權利和義務,實現對資源、社會合作的利益和負擔進行權威性的、公正的分配;法不僅可以為和平地解決沖突提供規則和程序,而且可以為公正地解決沖突提供規則和程序,最終使社會成為資源分配公平、群體利益均衡、人際關系協調的和諧社會。

第2篇

關鍵詞 社會新聞發言體制 語言教學 引導 培養

新聞發言人制度的建立,推動了我國新聞發言人事業的發展,新聞發言人以其獨特的語言和個人魅力完成了一次又一次的新聞發言任務。新聞發言人的語言功力對完成新聞發言非常的重要,它是發言人與媒體和公眾溝通的重要載體,新聞發言的語言表達和人際交往能力直接關系到新聞發言的成敗。因此我們必須要掌握好新聞發言的特點和規范,了解其內涵,做好新聞發言。

一、新聞發言人語言的特點

(一)語言準確規范性

新聞發言語言不同于普通的語言,它實際上就是一種交際語言。在新聞會中,新聞發言人不是以個體的形式存在,他是代表組織對媒體進行回答、演說,他代表著集體的形象,因此必須要做到語言的準確和規范性,這里的語言準確有兩層意思:①對于提問和回答的時候,要對關鍵信息和關鍵問題進行準確理解和把握;②對于細節和一些問題的深刻內涵要準確把握,例如在新聞發言中我們經常使用具體的時間和數字來增加語言表達的準確性。

在語言的規范也有兩層意思:①語氣的規范。語氣是非常好的情感表達方式。在新聞發言中,在發言內容一定的情況,不同的語氣可能造成不同的理解,語氣可以改變語言的美學效果;也可以增減語言的感情的色彩和分寸;還可以改變語言的語義和意向,它直接影響了語言的傳播效果;任何不規范、不貼切的語氣,都會導致表態失范,削弱語言傳播的表達效果,甚至影響組織的形象。②語言用詞的規范。新聞發言語言不同于普通的語言,它要求我們必須要使用外交辭令,不能過于隨意,避免媒體或公眾引起誤解。規范的語言表達,既尊重了事實,又可以避免消極因素。

(二)簡單、簡短、簡要

新聞發言的語言一般都是圍繞一個核心去進行表達,為了讓媒體和公眾能夠更好的掌握語言表達的核心,我們要做到簡單、簡短、簡要:①簡單。新聞發言語言要按照普通人的思維去組織,去進行表達,它最終要實現能夠讓普通人都能理解和接受,要讓別人聽得懂。②簡短。我們要用最簡短的語言去將自己要傳達的意思表達出來,盡量不要用太長的句子,避免產生歧義與誤解,造成不必要的麻煩,盡量能夠用簡短的語句,以免讓媒體和他人斷章取義。③簡要。就是要求新聞發言語言要突出核心和重點,明確的表達出你的要點。

(三)具有時效性和時機性

所謂新聞發言就確定了語言要有新聞性,必須要保證語言的時效性,否則語言的表達效果就會大大的削弱。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上講我們要確保新聞發言語言的準確,所以要掌握語言的時機,在合適的時間使用恰當的語言能夠實現很好的表達效果。

社會新聞語言體制在大學語言教學模式的引導和培養考慮到目前社會新聞發言體制的興起和新聞發言語言的特性,它具有非常強的實用性和應變性,能夠讓我們在交際當中占據主動地位,因此在我們的大學語言教學可以進行引導和培養。

(一)提高學生知識儲備和文化素養,確保語言的準確性和規范性

新聞發言人的高質量的發言,離不開其豐富的知識儲備和文化素養,這樣在回答問題、演說時才能引經據典,旁征博引。一個人的語言文化素養影響了其語言風格。因此在大學語言教學中一定要注重學生對于語言知識的積累和儲備,加深文化積淀,提高語言文化素養,并且在語言教學和使用中,注意加強學生準確規范使用語言習慣的培養,不斷提高學生語言的駕馭能力。

(二)培養學生角色意識,提高語言應變能力

新聞發言人體制的不斷發展和其特定的角色定位使得其在語言風格和表達形式上有了一定的特點。因為新聞發言人他從自己的角色和職責出發,在特定的環境下進行發言。在大學語言教學中,我們要加強對學生角色意識的培養,通過不斷的訓練讓學生可以在假設的角色模擬中做好角色定位,在不同的角色轉換中提高語言應變能力,加強對于語言的掌握和駕馭能力。

(三)注重語言交際能力和實用能力的培養

新聞發言體制其實就是一種交際機制,它通過提問和回答、演說來進行交際,語言是實現交際的主要手段,在交際的場所和時機運用合適的交際語言可以起到很好的交際效果。語言最終的目的就是應用,在大學語言教學中,要通過各種訓練來加強對于學生語言交際和實用能力的培養。

三、結束語

良好的知識儲備和語言能力是新聞發言人做好新聞發言的基礎條件,其獨特的語言風格和語言應變能力對我們的大學語言教學有著很好的啟發。我們的大學語言教學應該結合社會新聞發言體制的培養模式,做好學生語言基礎知識的儲備,同時培養學生的角色和政治意識,不斷訓練學生語言表達和應變能力,提高學生語言的人際交流和實用能力,讓語言能夠真正的發揮其效用。

參考文獻:

[1]張洋.政府新聞發言人語言風格的構建[J].現代傳播,2011(1).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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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五普法依法治理活動實施方案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學習心得體會之四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演講稿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心得體會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學習心得體會三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演講稿、講話稿、發言稿、學習體會、實施方案

法治理念心得體會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學習心得體會二

基層法院與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心得體會

檢察干警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心得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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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學習心得體會一

公安法治理念心得體會

農業局普法依法治理總結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第一階段小結

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心得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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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市依法治市辦公室主任會議上的講話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學習體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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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普法及依法治理工作半年總結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心得體會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學習的心得體會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學習演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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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心得體會(十一)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心得體會范文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心得體會(八)

依法治種科技興種推進我省林木種苗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司法為民--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演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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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體會

學習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體會心得

法院學習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心得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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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理念論文

公安局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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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 機關學習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心得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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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__年度全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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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實施方案及配檔表

上半年普法依法治縣工作總結

縣政法委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學習教育方案

在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學習活動上的講話

人民檢察院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實施方案

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實施方案

上半年普法依法治縣工作總結

公證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學習演講稿

XX區人大常委會機關“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總結

第4篇

〔論文摘要〕 法治包含著這樣三層意蘊:法治意味著法律至上,法治意味著民治、自治,法治意味著理性的選擇。法治被信仰取決于法律的普遍社會服從性,取決于參與法律實踐活動要素的完備性和協調性,取決于普法教育的社會性效果,建立這種信仰是一個漸進式的社會演進過程。

法治作為一種社會制度,它是人際博弈的產物,從西方民主政治發端之初,現代法治的精神意蘊就開始生長、發育并漸至生成,一方面是源于西方法治深厚文化底蘊的支持,進而贏得了民眾的認同與接受;另一方面是現代民主政治、市場經濟的內在理念與現代法治理念相契合,因而才使法治不僅作為一種政治動作方式,更是作為一種公共選擇的產物而確立為一種穩定的社會制度。

以“家—國”為本位的中國古代法律制度作為一種社會制度,亦作為一種政治統治手段,綿延兩千余年,直至1860年,中國社會在外來的現代化浪潮的沖擊下發生了變化,但仍是表面化的,五四志士的激情宣揚與傳播,西方法治文化才得以登陸。建國后,法治同樣走過了一段曲折的道路,直至由“法制”到“法治”的一字之改,法治之于中國的真正意蘊才開始闡發,作為流行的話語方式,上至官方,下至民間;上至學者闡釋,下至民眾評議,法治已成為轉型中國的理性選擇與制度實踐。

亞里士多德早在幾千年前就對法治作了最為簡潔而精辟的概括:“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它既涵蓋了靜態的文本的法律和動態的動作的法律,既對形式正義提出了要求,又捍衛了實質正義,是一個“既符合正宗政體之法,維護全體成員利益之法,符合自然法之法,正義之法。”現代法治精神意蘊的闡發與解讀亦受亞氏思想之影響。

在我們倡導“依法治國”的今天,多少人在談論法治,但每個人都以自己的方式解讀法治,每個人又在不同的法律實踐中不同地體會法治的韻味,依法治國的口號式的呼喊,依法治國的公式似的套用,使“法治”像一張綿密之網,使人呼吸困難,但是“依法治國”的內涵究竟是什么呢?

(一)法治意味著法律至上。現代法治是民主的伴生物,以維權為其意旨,將公民權利載入法律文本,為實現民主自由而存在。西方的悠遠的自然法理念在法治中找到了最好的表達,作為社會契約當事人的民眾將由其權利而形成的權力的制約與監督權交予法治,將自身權利的維護與實現寄予法治,因此在法治社會,人人在法律之下,沒有超越法律的特權,法律的至上性源于民意的至上性。

(二)法治意味著民治、自治。民主社會應是公民自主的社會,國家只是作為每個公民人行使權力,因此,民主制下的政府應是有限政府,政府與民眾均在法律之下,權利自由是現代法治的口號,法治應把更多的選擇自己留給民眾,讓民眾自己做主;法治更意味著自治,即法治不應是一種他治狀態。“法治的意義在于給人們提供有效的指引。”在法社會化過程中,這種行為規則的指引會內化為一種行為習慣,因此法治應以人為本。

(三)法治意味著理性的選擇。法治是一個實踐的理想,它部分地以關于人和社會的本質的悲觀主義為前提,因此法治要限權,要追求形式正義,要以犧牲部分價值來實現部分價值,要通過一套完整的不斷調整的制度框架實現法律之完整,這樣法治就是一個不斷選擇的過程,是社會的理性化的產物,而非少數人的天才設想。

上述三個方面不能也不可能窮盡法治的全部意蘊,但有一點是明確的,即法治不是萬能的,“洋人最終選擇法治的理由,恐怕不在于覺得法治的優點勝過人的智慧,而在于覺得法治比人治要可靠,因為,歷史時常說明,人的自覺自律是不恒常的。”所以,對中國而言,在理解法治、倡導法治的同時,亦要對法治的代價有充分的心理準備,不要對法治抱過多的不切實際的幻想,因為“人類的一切制度必是有得有失的,企圖實踐一種無代價的制度,必將付出更大的代價。”選擇了法治的優點同時,也就選擇了法治的弊端

作為與民主政治與商品經濟相伴而生的現代法治,制度設計者們可以在相對短的時間內建立起法治的硬件設施——完備的法律制度框架體系和配套機構的人員,而其軟件的配套與形成支持系統卻非一日之功,那么,只有硬件與軟件配套相互契合,“才能使具有普遍理性主義的現代法治得以呈現內在自覺,動態整合的非單一線性的總體性進程。”

按照馬克斯·韋伯的觀點,統治系統由自愿服從和信仰體系構成,而后者具有關鍵作用,只有確立對統治的合法性的信仰,才能使社會成員對現存制度予以認可而得以維系。因此,作為軟件支持系統的法律信仰就成為現代法治建立起無上權威之治的最關鍵因素。

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伯爾曼教授的《法律與宗教》從學理上分析了法律與信仰的“內在的”“深層的”聯系,尤其那句“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為其最具代表性的論斷。得出這種論斷的原因在于伯爾曼的法律社會學視角,即他把法律看成是“社會中權利與義務的分配結構與程序”,而把宗教這一相關事物看成是“社會關于生活的終極意義和目的直覺認識,以及對此終極意義與目的的獻身。”所以,伯爾曼認為法律可以建立起宗教式的信仰,其原因在于法律與宗教在儀式、權威、普遍性方面具有共性,通過人們對法律活動的參與,可激起如對宗教般信仰并為之獻身的激情,但嚴格說來,這種發生于價值層面的法律信仰與宗教信仰的相似或等同程度只是抽象的或邏輯意義上的,法律的價值理想不僅是一個哲學的認識層面的追求,更是一個法律實踐過程中的感受與認同,因而,法律信仰蘊含了法治的工具理性與價值追求,法律信仰的培育同時也是法律規則內化為社會成員的法習慣的過程,也意味著法治的價值理想的實現。

“法律必須被信仰”的理論命題被法學界以至全社會接受并不必然等于法律被信仰了,因為法律信仰并不僅是一種言辭上的表白,而必須是一種全身心的投入,也并非某個或某些個體的心靈活動,而是整個社會的實踐顯示出的對法律的尊重與倚重,尤其對于轉型中國的法治而言,要使法律信仰真正成為法治實踐的主導性因素,是一個長期的任務。那么,法律如何才能被信仰?

首先,按照亞式的“良法”之治,即欲獲得普遍服從的法律本身應該是制定的良好的,無庸諱言,這是法律得以普遍信仰的重要條件,因為法治社會的根本特征是法律權威的至上性,若非良法,不與人們的政治理想與倫理道德觀念相一致,是不可能獲得人們的普遍服從的,法律權威的至上性也無法樹立。

其次,法律信仰的培育是由法律共同體成員即包括法官、檢察官、學者等推動的法律實踐活動,由于這是一個法治進程中最具激情與活力的主體性因素,系統的法學知識的獲取及法律技術的掌握是這個群體得以為立法提供理論的前提思考和現實的社會關懷,為司法提供價值性引導、為公眾解釋抽象的法律語言,提供一個溝通抽象法律文本世界與現實的人文關懷的渠道,這是形成法律信仰的必要條件。

第5篇

【關鍵詞】依法治校 法制 高職院校

黨的十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 為貫徹會議精神,教育部印發了《依法治教實施綱要》,要求各院校轉變觀念,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教育的綜合改革,促進教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保障在2020年基本實現教育現代化目標。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國在高校教育體系的具體體現。用法治的精神改革教育體系,其目的在于建立一個理性、民主、契約、自由的校園環境,這也是現代大學制度之精神。現代大學制度有兩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政府、學校、社會三者之間的關系,即政府進行管理、社會參與教育、高校依法治教。第二個層面為高校內部的管理,作為管理者的學校與接受管理的教師、學生之間的關系。無論是國家對學校的管理,還是高校自我管理都需要法律章程、規章制度的支持。因此,學校應當運用法治和法制來推動現代大學制度的建設。本科院校提出并實踐依法治教有數余年之久,依法治校的理念得到了普及;依法治校工作機制基本建立;規章制度建設在逐步完善;師生權利保護得到重視,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反觀高職院校,法治意識薄弱、法制理念缺失的現象仍舊普遍存在,更甚者,現有的規章制度與現行法律相悖。這些均不利于現代大學制度的推廣和建設。

一、國內外研究現狀

現有相關理論主要集中在本科院校,針對高職院校管理法治化的理論研究不夠豐富,研究內容主要圍繞如何處理好政府、社會、學校三者的關系,偏于宏觀層面。國內主要研究成果:徐顯明《確立依法治校理念,提升依法治校水平》、劉樹忠《論依法治校在高校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江曼洪《對當前高職院依法治校的幾點思考》、有從收集到的研究成果來看,國內研究對象主要集中在本科院校,高職院校依法治校的研究成果較少。研究范圍主要集中在理順政府、社會、高校三者關系;保護師生合法權益;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方面展開,缺乏對法治理念、法治文化的探究。研究角度側重于法學、教育學的理論研究,對實踐工作的研究相對較少。

國外相關論述主要集中在具體制度建設上,譬如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教學評價等。主要有夏文莉、史紅兵的《從美國聯邦政府資助科研間接成本看待大學可持續發展》、劉筱毅《國外高校人事制度現狀及對我國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其實淺析》、《英國高等教育對我國現代大學制度建設的啟示》、黃珊《美國大學制度的進步性對中國現代大學制度建設的啟示》。

二、“依法治校”下的高職院校

本文從微觀的角度切入,為高職院校在自我管理中的法治化、規范化提供新視野。本研究認為依法治校在高職院校應從以下三個維度著手,制度、理念和文化:一、加快推進規章制度的建設。形成章程、學校基本制度、部門規章制度、單位內部管理制度四個層面的制度體系,并加強規范管理。二、做到校務公開。崗位職責、各種辦事程序、相關規章制度的制定等信息應當及時公開;暢通信息渠道,維護師生的知情權和監督權;避免學術權力和行政權力合二為一,清新學術氛圍。三、建立學校法律服務和支持體系。隨著社會參與教育的深入,學校和市場的聯系愈發緊密,法律風險也隨之提高;維護學校師生的權益,要健全學校法律顧問制度,成立專門負責法律的機構,同時加強師生的普法工作。四、營造校園法治文化氛圍。將法治融入進師生生活,發展普法講座,或者形成相關法律知識手冊,在大學里生根發芽。心中有法,依法治校才能順利推廣,現代大學制度才能形成。這對夯實高職院校自我法治管理的理論基礎有重大意義。各學院可成立與“依法治教視域下的高職院校規章制度建設”相關的課題研究,并將成果用于實際管理中。制度、理念、文化三管齊下,推進法治治理新格局。明確各管理、教學部門在依法治教改革中的任務,共同推進已有規章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法務體系、機構的建設;法治校園氛圍的營造等工作,在法治治校的理念下辦出職業院校的特色。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高職院校的法制建設對于高職院校貫徹黨的“十精神”具有重大意義,從制度、理念、文化三管齊下,建立健全法制、法治保障體系;從微觀層面落實法律保障,打牢法治基礎,才能使建立健全現代大學制度在高職院校實現。

參考文獻:

[1]梁明.堅持依法治校實現高職院校學生管理的法治化[J].法制與經濟旬刊, 2011,(4).

[2]李伶.依法治校與高職院校科學發展[J].襄陽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11.

[3]文莉, 陳珍.依法治校視角下高職院校法治教育新路徑研究[J].邊疆經濟與文化, 2015,(12).

第6篇

〔論文摘要〕我國法制建設是在深厚的儒家法文化傳統的基礎上進行的,因此必須結合這一傳統來進行。儒家治國主張以禮治、德治、人治為主體,它與現代法治有根本的不同。盡管如此,科學吸收其有益的成分為我國法制建設所用仍是必要的。

法制建設是建設小康社會的一個重要方面,同時,我國的法制建設又是在仍具生命力的傳統法文化、法思想尤其是儒家治國主張的基礎上進行的,因此,我國的法制建設必須正視這樣的現實,并對傳統法文化進行批判吸收,只有這樣,我國現實的法治建設才能事半而功倍。

一、儒家的禮治、德治、人治主張

禮治就是指根據禮的原則治理國家。禮包括自西周以來形成的一套禮節儀式、典章制度和行為準則。按其實施的方式可以分為兩大類:第一,依靠刑罰而實施的各項具體而明確的制度與規范,其中包括法律制度。第二,依靠教化而實施的風俗習慣與倫理道德。其基本內容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制度,它以”親親”、”尊尊”和”男女有別”等作為其基本原則。孔子極不滿意當時”禮崩樂壞”的狀況,竭力維護禮治,主張”為國以禮”,他竭力提倡仁者”愛人”,要求”克己復禮”,從而建立了一個以”仁”為手段,以”復禮”為目的的思想體系,成為整個儒家思想的理論基礎。

在統治方法上,儒家主張道德教化高于法律強制,提倡”為政以德”的德治或”以德服人”的德政,重視道德教化的作用,而相對地輕視法律及其強制作用。孔子將禮義約束、道德感化和行政命令、法律強制的作用進行了對比,指出:”導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導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1]。在他看來,用政令來治理,用刑法來制約,雖可使人不敢犯罪,但并不能使人不知道犯罪的可恥;用德化來治理,用禮義來約束,百姓就會感到犯罪的可恥而自愿服從統治。這種”德治”表現在經濟與政治的關系上,是主張先富后教,即先保證人民的基本生活,然后再進行教化;表現在政治措施上,是先惠后使,即先采取減輕控制和賦稅等懷柔措施,然后再驅使;表現在統治方法上,則是德主刑輔,反對專任刑罰。

儒家既主禮治、德治,必重人治。人治是從禮治、德治派生出來的。禮治要求維護等級制,就是要突出統治者個人特別是最高統治者個人的作用。德治內含有要求統治者以身作則,充分發揮其道德感化作用的意蘊,因此,儒家竭力主張人治。人治的思想內容可分為三個方面:一是強調統治者的道德表率作用。認為統治者的表率作用遠遠超過建立法制的功效,所謂”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因此,治國的首務是加強統治者的自律,其次才是建設完備的制度。二是強調用人需用德才兼備之人。主張為政之道在于得人,”相得人,則為百官各得其職,擇一戶部尚書,則錢谷何患?而刑部得人,則獄事亦清平矣。”[2]只有尊賢使能,賢者在位,能者在職,才能把國家治理好。三是在人與法的關系上,主張”有治人,無治法”。世有能致治之人,無自動致治之法。善法”得其人則存,失其人則亡”。但是,儒家的”人治”思想并不排斥”法治”,它與”德主刑輔”思想是相輔相成的,如孟子說過:”徒善不足以為政”。”善”與”法”必須互相配合。可見,儒家主張人治,并非去法,只不過是更側重人治而已。

二、現代法治與儒家治國主張的區別

現代法治是指統治階級按照民主原則使國家活動制度化、法律化,并嚴格依法進行管理。在法治國家里,憲法和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政府必須依法行政,公民在法律之下享有自由、民利。法治的核心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959年在于印度召開的”國際法學家會議”上通過了《德里宣言》,這個宣言集中了各國法學家對于”法治”的一般看法,權威地總結并闡述了法治的三原則:(1)根據”法治”原則,立法機關的職能就在于創設和維護以使每個人保持”人類尊嚴”的各種條件。(2)法治原則不僅要對制止行政權的濫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政府能有效地維護法律秩序,借以保證人們具有充分的社會和經濟生活條件。(3)司法獨立和律師業自由是實施法治原則必不可少的條件。[3](P220)那么儒家的治國主張與現代法治有什么區別呢?

(一)治國方略不同

法治與人治,是兩種對立的治國方略,其界限不在于是否承認法律運行中人的因素,也不在于是否用”法治”之名,而在于法治是眾人之治(民主政治),人治是一人(或幾人)之治(君主專制或貴族政治);法治依據的是反映人民大眾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憲法和法律,人治則依據當權者個人的意志。法治與儒家的德治(禮治)也是對立的,德治(禮治)雖不反對治國時使用法律,但在法(刑)與德(禮)的關系上是倒置的,即主張”德主刑輔”(”禮主法輔”)。現代法治是相對于人治的一種治國方略,即以法律為最主要的、最權威的社會控制方法,也就是依法治國。

法治優于人治主要表現在:第一,法治把理性的規則奉為治國的最高權威,因而能有效地克服人性及人治的弱點。第二,法治通過嚴格的程序使法律保持其合理性和穩定性,從而使這種法律統治下的國家和社會能夠實現長治久安。第三,法治能集中眾人的智慧進行科學決策,從而可避免因個人專斷而導致的重大決策失誤等等。

(二)治國主體不同

儒家主張”禮樂征伐自天子出”,”君子者,法之原也”。君主是至高無上的,普天之下,只有君主一人是治國主體,而臣民則均是被其所”治”的客體。儒家雖極力維護封建專制君主的統治,但在民的問題上,提出了民本主義思想。孔子曾對魯哀公說:”且丘聞之,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則載舟,水則覆舟。”[4]孔子贊同把君民關系比作舟水關系的觀點,具有進步性,但這種思想與民主思想卻有天淵之別,其出發點是維護封建專制主義的君主統治。這里的”君主”,不是”民主”,而是企求”明君作主”;這里的”民本”也不是”民主”,而是將”民”視作”邦之本”、”君之本”。強調”民本”的要害是維護”君”之”為民作主”,是為了使”本固邦寧”,從而維護封建專制主義的君主統治,而臣民永遠只能是君主統治下的臣民。

現代法治則與儒家根本不同。它實行的是在民的原則,這可顯見于我國現行憲法的規定。人民原則是我國憲法和現代法治的根本原則之一。人民是國家權力的擁有者,其他任何國家機關、組織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權力,都是人民賦予的,他們都是人民的公仆,由人民通過其代表機關選舉(或任命)產生,并受人民的監督(包括罷免)。同時,人民又是法治的主體,這一點可用一模型清晰地勾勒出來,即:人民——通過其代表機關立法并組織”一府兩院”等國家機構——通過”一府兩院”進行行政執法和司法——治國。可見,在我國,人民是權力之源泉,是法治之主體。這與”君主民本”思想指導下所形成的治國模式是截然相反的。

(三)法律內容不同

在儒家思想中,權利意識極為貧乏,而義務本位的思想卻極為豐富。不論是禮治、德治,還是人治,都充斥著義務的思想。現以其禮治思想的主要內容為例:首先,以”五倫”為中心,強調”正名分”。在君臣、父子、夫婦、兄弟、朋友之間的關系上,盡管強調雙方都要盡義務,但位卑者要盡的義務大于位尊者

其次,在”五倫”中,儒家特別強調”孝”與”忠”。即在父子、君臣二倫中,子以孝之義務為本位,臣以忠之義務為本位,而父慈、君仁則是次要的。再次,強調”別貴賤”,即建立”貴賤有等,長幼有差,貧富輕重皆有稱者也”的等級制度,其目的是為了”少事長、賤事貴、不肖事賢”。概言之,義務本位反映了古代中國社會的人身依附關系,使得每個人(除君主外)都被捆綁在義務的”牢籠”中,并且這些義務都是片面的,沒有與之相對應的權利。與義務本位相適應的,則是權力本位,表現為一部分人特別是君主享有特權。義務本位的思想在封建法律中得到了充分的體現。在中國古代法律中,最為發達的是刑法,次之為行政法,這是因為刑法、行政法都是主要規定臣民義務及其法律責任的法律規范;而作為規范臣民權利的基本法律的民商法則極不發達,并淹沒在刑事法律之中,這固然與統治階級據以立法的社會生活條件,主要是以自然經濟為基礎的經濟形式有關,但義務本位的思想則是此種狀態得以產生的重要原因。

與封建法律以義務為本位截然相反,現代法制則以權利為本位。這可從憲法的規定看出。我國現行憲法在結構順序上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作為僅次于總綱的第二章排列;在”權利和義務”的排列順序上,先為權利后為義務;在條文設立的多寡上,憲法用18個條文規定公民在政治、經濟、文化、家庭、社會生活中的廣泛的基本權利和自由,而只以5個條文規定公民的基本義務。與憲法的規定相呼應,我國的基本法,如民法、刑法、訴訟法等也對公民權利作了廣泛而具體的規定。可見,我國法治的權利本位原則與儒家治國主張中的義務本位思想及其指導下所制定的義務本位的法律也有本質的區別。

(四)法律原則不同

儒家提倡禮治,而禮治的要害就是維護以君權、父權為核心的宗法等級特權制。皇帝權力至高無上,法律的廢立大權掌握在皇帝手中,他可以因其喜怒好惡而隨意加減對罪犯的處罰。法律對官僚貴族犯罪的處罪有特殊的規定,根據”一準乎禮”的《唐律》規定:皇親國戚、官吏貴族犯罪的可享有”議”、”請”、”減”、”贖”、”官當”、”免”等特權。”議”、”請”即明文規定貴族犯罪,必須要上奏朝廷,由皇帝酌情裁決;”減”則規定一定級別的官吏及其親屬犯流罪以下可減一等處罰;”贖”規定一定級別的官吏及其親屬犯流罪以下者可納資頂罪;”官當”則規定一定級別的官吏可以用官品抵罪;”免”規定一般的罪行可以得到合法的減刑,甚至赦免。”禮者為異”,在禮的精神指導下建立起來的法律制度,其本身就存在著等級差異。

現代法治提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對合法權利保護和對違法行為懲處援用同一的法律標準,它是基于現代社會中人與人之間平等關系而產生的一種新的法意識。我國憲法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原則載入了根本大法。我國的基本法律不僅從實體上而且從程序上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憲法原則得以實現。如《民法通則》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又如《刑法》規定:”對任何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此外,憲法和基本法還在程序法上規定了具體保障”平等原則”實現的制度,如公開審判制度、回避制度、辯護與制度等等。

三、儒家的治國主張對中國法治建設的啟示

中國是一個有著數千年封建專制和”人治”傳統的國家,在這樣的國度里建設法治國家,除有甄別地吸收西方法治成功的經驗外,還必須以傳統為依托。因為傳統法律體系中不僅凝聚著民族文化的精華,而且在一定時期、一定范圍內,傳統是一種不可抗拒的力量,無法任意改動。事實證明,凡是具有傳統依托的法律制度變革,在實踐中往往能取得較為顯著的成果,相反,缺乏傳統依托的改革往往比較艱難,有的甚至流于形式。那么,儒家的治國主張給予我們哪些啟示呢?

首先,儒家特別強調當權者以身作則,并當然內含有要求當權者守法的意蘊,這對于各級領導干部廉潔從政、依法辦事有借鑒意義。各級領導干部都是由人民制定的法律賦予權力來為人民服務的社會公仆,他們必須按照法律和人民的意志辦事,廉潔奉公,勤政為民,時時事事處處以身作則,率先垂范。否則,違法亂紀,貪污腐化,就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和人民的譴責。

其次,儒家特別是其代表人物孔子特別注重道德教化,其”德治”觀念內含有重視精神文明建設特別是道德建設的意蘊。當前,由于市場經濟的負面影響,致使一些社會領域中道德失范,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個人主義滋長;謀求不義之財,貪圖不法之財,假冒偽劣、欺詐活動已成為社會公害;腐敗現象在一些地方蔓延,黨風、政風、社會風氣受到很大損害,而且這種現象已侵蝕到我們的執法、司法隊伍之中等等。長此下去,勢必損害國家的健康肌體,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同時也會擾亂法治秩序。為此,我們可以從儒家特別是其代表人物孔子那里得到一些有益的啟示。如孔子提出的”富之”、”教之”理論,即在強調要使人民富足的同時,還必須對人民進行道德教育。可以說,中國的現實法治的建設決不能離開道德體系的建設、精神文明的建設。法治不但需要權力的支持,而且更需要道德的支持。

參考文獻:

[1]論語·為政[M].

[2]朱子全書·六一·歷代一[M].

第7篇

論文關鍵詞:法律傳統;法律起源;法律思想

論文摘要:中國傳統法律思想是我國重要的歷史文化遺產之一,同時也是我國現代法律要求研究的對象。對我國傳統法律思想尤其是儒、法、道三家思想進行重新梳理和解釋這無疑也是對我國現實的法律實踐面向法制現代化轉型有著重要的價值啟示。

一、中國傳統法律起源概述

(一)中國傳統法律源于何時

一是認為起源于五帝時代。如《管子·任法》有:“皇帝之治天下也,其民不引而來,不推而往,不使而成,不禁而止。故皇帝之治也,置法不變,使民安其法者也。”

二是認為起源于夏代。這種觀點是基于公共權力的設立而建立起來的一種學說。這種公共權力在每一個國家都存在。“構成這種權利的,不僅有武裝的人,而且還有物質的附屬物,如監獄和各種強制設施,這些東西都是以前的氏族社會所沒有的”。

三是認為起源于商代。我國在20世紀二三十年代有學者根據考古發掘的殷墟甲骨資料推定,漢字出現于商代,因此中國傳統法律也應當源于殷商時期。例如,陳顧遠認為,“《中國法制史》之始頁,惟有斷自殷代”。

四是認為起源于原始社會末期。現代法律被定義為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因此越來越多的學者在探討我國傳統法律起源的時候,從國家的起源作為探索點。我國古代法,早在黃帝時期就已見端倪,《皇帝李法》作為法的胚胎已孕育于原始社會末期的母體之中。

(二)中國傳統法律何以產生

關于中國法律何以產生,目前學術界還存在比較多的觀點,但占主導地位的是“刑起于兵”和“源于祭祀”這兩種觀點。一是認為刑起于兵。在原始社會末期,戰爭使軍紀、號令成為規范;戰爭促進了最早的審判制度;戰爭促進了懲罰手段的誕生。二是認為源于祭祀。久而久之便成為一種習慣,而這種習慣逐漸制度化,進而固定為一整套行為規范體系。

二、中國傳統法律思想洞悉

在中國傳統法律思想中以儒、法、道三家思想占主導地位,儒、法在春秋戰國時期形成以后對以后的歷朝歷代都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因此,在中國傳統法律特點這篇文章中有必要對這三家思想進行進一步的探討。

(一)儒家法律思想

“先秦以孔子為代表的儒學,以人的道德發展為基點,論證了因人的道德成就而形成的道德等級的合理性,設計了“圣、賢、民”的道德等級秩序,并說明禮教是實現這種等級秩序的主要途徑。當然,這種等級秩序是以服從于道德成就最高的‘圣人王’為歸宿點的”,強調王要修德,以德市民眾歸順。他論證了君主權威的合法性以及等級制度的合理性,在“廢黜百家,獨尊儒術”這一過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并且在漢代法律儒家化過程中也起到巨大作用。并且為后世“納禮入律”奠定基礎。

(二)法家法律思想

法家學派創始人是管仲。在戰國時期,法家代表的是新興地主階級的利益,主張“依法治國”。法家產生的社會基礎和思想來源是春秋戰國時期的成文法運動,在成文法運動中,法家學派的首要思想是經濟,并且全面否定西周的立法、反對原先的政治結構。

在法家學派觀點中:人性本惡。所以在法家法律思想中非常重視預防犯罪,主張統治者應當通過賞罰安把人民納入法治軌道。商鞅說:“民之性,飽而求實,勞而求佚,苦則索樂,辱則求榮,此民之情也。民之求利,失利之法;求名,失性之常。悉以論自然也?今夫盜賊上犯君之所禁,而不失臣民之禮,故名辱而身危;猶不止者,利也。”第二,法家提倡依法治國。所謂“依法治國”,最早有管子提出,他認為“事斷于法,是國之大道”。韓非子進一步提出了“依法治國“的主張。第三,以刑去刑。商鞅說:“故禁奸止過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則民不敢試,故國無刑民。”

(三)道家法律思想

道家代表人物老子是東周時的史官,出身貴族,提出了“道法自然”的觀點,這也是道家思想的核心和精髓理念。道家提倡的“無為”和“自然”,對君主的絕對權威和國家強制力提出了挑戰,具有樸素的反專制和反對法律一元化的因素。

第8篇

理論只有在實踐中得到良好應用才能體現其強大的生命力,所以法學教育不能僅是象牙塔里的說教,更應站在社會的高度,緊跟時代的步伐,培養社會需要的法律專業人才。地方高校的法學教育應本著服務地方的理念,結合地方特色,培養政治思想好、理論素養高、動手能力強的專業人才,以適應地方經濟社會的發展并更好地為地方法治文明建設做貢獻。作為高校教師,也應積極轉變教育思想,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提升服務社會的能力。地方法治文明建設為高校法學教育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地方法治文明的不斷發展,既催生了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又為法律教育事業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環境。只有在一個法治文明相對發達的地方,才有良好的法律氛圍,法律人才才能得到應有的尊重,從而找到合適的平臺服務地方法治建設。

高校法律資源服務地方法治文明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1.高校法學研究與地方法治建設脫節現象嚴重(1)法學研究的地方特色不夠鮮明。理論產生于實踐,又反過來指導實踐。科學研究的最終目的都在于為實踐提供科學的指導,法學研究也不例外。不同地區的人文風情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法治環境不同,區域性法律問題也呈現多樣化的特點。法學研究應該揚長避短,著眼于地方特色,從區域問題出發,把學科自身的發展同地方法治建設中的實際問題緊密結合起來,從而更好地為地方法治文明建設服務。以宜昌地區為例,作為水電之都、國家著名旅游城市、環保模范城市,研究的視角應關注地方發展過程中的熱點問題和疑難問題。只有這樣,才能立足地方,發揮特長,也才能更好地為地方社會發展提供法律服務。(2)法學研究成果轉化率不高。據統計,我國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率僅為8%,雖然高等學校科研成果數量增長迅速,但科研成果轉化率不高,大量科技成果不能有效地轉化為產品或生產力。[1]此類問題同樣出現于法學研究領域。毫無疑問,高校應當擔當科技創新的重要使命,但目前的做法是,主要以論文的多寡、課題的絕對數量來衡量高校教師科研能力的高低,卻很少考量成果對社會的創新性貢獻,導致一些研究成果被束之高閣。在法學研究領域,導致了如下尷尬的局面:一方面,地方的經濟社會發展離不開法制的保障和支持,需要適合地方特色的理論研究來指導地方的法治實踐;而另一方面,法學研究與地方發展嚴重脫節,無法搭建起科研與應用之間互通的橋梁,造成資源的浪費。2.高校法學教育結構與地方法治文明建設協調程度不夠(1)法學教育培養的法律人才知識結構單一,無法適應社會對復合型人才的需求。隨著高校教育體制改革的推進,專業呈現不斷細化的趨勢,這固然有利于高等教育培養高精尖人才,然而也帶來知識結構單一的弊端。法學作為一門社會科學,一門與人打交道的科學,更應該注重對學生綜合素質的培養。而由于各種因素的限制,目前高校的法學課程多半僅集中于法學學科體系本身,缺乏其它專業知識的拓展,復合型人才極度缺乏。(2)高校法學教育往往注重理論灌輸,而缺乏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職業化能力培養缺失。許多高校為了提高學校的聲譽,便把考研通過率和司考通過率作為教育教學的主要目標,而忽略了一個合格法律人才所應具備的法律素質的培養,導致很多學生雖然具備很高的法學理論水平或者通過了司法資格考試,但實際運用操作法律的能力非常低。法治文明建設不僅要求法律工作者具有很高的法學理論水平,還要求其具有相當豐富的實踐經驗,能夠依據法律理論處理法律問題,解決法律糾紛,從而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地方和諧。3.高校法律資源服務地方法治建設的程度不高(1)高校法律資源服務地方的平臺尚未完全搭建起來。高校是理論人才的集聚地,信息資源豐富,理應為地方建設服務,但往往由于缺乏合適的平臺,一些專家學者通常將精力一心放在教書育人上,而忽視了作為高校教師服務社會的職能。在大力建設政治文明,推進法治進程的浪潮中,政府的決策需要法治精神的指導,以體現其合法性、民主性和科學性;公務人員也需要以法律知識武裝自己,在法治的框架內更好地為人民服務,推動地方法治文明建設。(2)在服務地方社會發展,宣傳法制思想方面力度不夠。法制宣傳的深入開展無疑會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識,從而樹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和信心。就現狀而言,許多法制宣傳流于形式,沒有真正深入人民群眾。組織高校學生參與法制宣傳活動,既能鍛煉他們的社會交流能力,也可以發揮他們的特長,為提高公民法律意識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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