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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基礎論文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4-06 18:39:39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憲法基礎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憲法基礎論文

第1篇

[關鍵詞]熱處理裂紋裂紋種類裂紋原因防止辦法

引言:眾所周知,零件淬火時所需的必要條件為:鋼材所必須的淬火溫度和淬火時的冷卻速度。例如,當淬火的鋼材為碳素鋼時,鋼的淬火溫度約為800~850℃,在此溫度時應快速冷卻,低于這個溫度就不可能獲得必須的淬火硬度,但是另一方面,又可能會有淬火裂紋的出現。為了既獲得淬火時的效果又不至于產生裂紋,就必須注意以下兩點:一是鋼在轉變點(Ar')以上,應以極快的冷卻速度進行冷卻;二是鋼在轉變點(Ar")開始即所謂的“危險區域”范圍內時應緩慢冷卻。

熱處理零件在淬火過程中的裂損情況一般可歸納為三種,即淬火裂紋、回火裂紋和磨削裂紋。下面分別概述它們的形成原因及防止辦法。

一、淬火裂紋:淬火裂紋是在零件淬火過程中,所產生的開裂現象。

(一)淬火裂紋產生的原因:是由于鋼在硬化時的組織應力即奧氏體轉變為馬氏體時所產生的應力超過鋼的抗張強度時發生的一種裂損現象。具體原因為:

1.鋼件在淬火冷卻過程中,鋼的內部未經淬透,當內外溫差很大時,就中斷了冷卻從而產生裂紋;

2.零件表面有嚴重的缺陷,淬火時易產生裂紋;

3.淬火以后,未立即進行回火而是長時期的擱置也易產生裂紋;

4.由于第一次淬火不符合要求,重復淬火之前未進行退火處理易產生裂紋;

5.當淬火的零件幾乎完全冷透的瞬間易產生裂紋;

6.零件從淬火液中取出之后易產生裂紋;

(二)淬火裂紋發生的位置。

1.零件的形狀較為復雜,裂紋易發生在斷面厚薄不勻處;

2.鋼的內部結構組織發生偏析的部分;

3.零件有尖角、鉆孔或凹穴處。

(三)防止淬火裂紋的方法。

1.當零件淬火冷卻時,在冷透之前不中斷冷卻,尤其是在馬氏體開始轉變到轉變終了之間,應緩慢冷卻;

2.采用熱浴淬火法和等溫淬火法;

3.應把零件的尖角、孔眼或凹穴處用耐火粘士、金屬絲或石棉線等纏繞包好;

4.淬火后應立即進行回火;

5.當零件需要進行二次或三次反復淬火時,中間必須有退火的工序。

二、回火裂紋:回火裂紋是已經淬火硬化后的鋼在進行回火處理時所發生的開裂現象。碳素鋼不易產生回火裂紋,高速鋼易產生回火裂紋。

(一)回火裂紋產生的原因:

1.回火過程中加熱速度過快,易產生裂紋;

2.鋼的表面尚留有脫碳層,在回火過程中,鋼的中心部分殘留奧氏體已轉變為馬氏體而進行膨脹,但是脫碳部分因含碳量少不能發生轉變,結果由于內部轉變發生膨脹使表面層承受過大的張力,以致產生龜裂即回火裂紋。

(二)防止回火裂紋的方法:

1.在回火加熱和冷卻時采用緩冷的方法;

2.如果零件的表面有脫碳層時,必須先去除脫碳層后才可進行回火。

三磨削裂紋:是由于用砂輪磨削時持續的時間過長,因而零件表面產生較高的溫度,如果磨削溫度達到200~300℃時,裂紋便在冷卻過程中自然顯現出來。

(一)磨削裂紋產生的原因:

1.主要原因是砂輪磨削表面時表層溫度達150~200℃,使鋼的表面組織發生“回火”即鋼的表面淬火馬氏體組織轉變為回火馬氏體組織,這種轉變使鋼的表面體積收縮,而鋼的內部不發生組織轉變體積也不產生變化,這種表層收縮而內部不收縮產生的局部龜裂紋就被稱為“第一次磨削裂紋”;

2.次要原因是砂輪磨削表面時表層溫度達300℃左右時,表層“回火馬氏體”組織轉變為托氏體組織,使表層產生收縮,而產生裂紋即“第二次磨削裂紋”。

(二)磨削裂紋防止辦法:

1.當零件要進行磨削加工之前,可預先以200℃左右的溫度進行回火以防止“第一次磨削裂紋”,或中間以300℃的溫度進行回火以防止“第二次磨削裂紋”。

2.對含碳量比較高的鋼,應使碳化物進行球狀處理后再磨削加工。

第2篇

1.移動醫療APP的多重解讀

移動醫療由國外“Mobile Health”衍生而來,即通過移動通信技術,例如PDA、移動電話和衛星通信等提供醫療服務和信息。而移動醫療APP正是基于此,憑借安卓和iOS等移動終端系統而產生的一種醫療健康類應用軟件。[2]據艾媒咨詢的《2012—2013中國移動醫療市場年度報告》顯示,我國已有2000多款移動醫療App,主要提供尋醫問診、預約掛號、購買醫藥產品以及查詢專業信息等服務。[3]

1.1社會需求為移動醫療APP的產生創造了條件

隨著社會的進步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越來越注意自身健康,在“看病難、看病貴”的客觀形勢面前,在不能隨時、及時就醫診查身體狀況的情況下,民眾亟需一個更方便的“隨身”醫生,而移動醫療App的產生正好大大滿足了民眾的此種需求。隨著民眾的生活節奏也逐漸加快,民眾并不滿意過長的排隊時間與掛號就診周期,而一般能快速診斷出自身病癥并使自己獲得有效指導的移動醫療App,卻讓民眾節約了很多寶貴的時間和精力。此外,作為移動醫療App的依附者——智能手機,已成為人們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加之,快速發達的網絡也成為移動醫療APP的重要傳播媒介,它們的快速發展也都在很大程度上帶動了移動醫療App的應用熱潮。

1.2移動醫療APP優勢突出促進其自身發展

據2012年底的《中國的醫療衛生事業》白皮書顯示,中國優質醫療資源集中在大城市、全國總量不足、分布不均的特點使得三甲醫院人滿為患。正是因為移動醫療的“移動性”,它有望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社會醫療資源的不平衡這個問題。這些功能讓人們的生活更加方便與健康,大大滿足了應用者身心的雙重需要。[i]

目前中國醫療健康類APP大致分為以下三類:其一,是類似于“就醫助理APP”來專門為看病就醫而服務的;其二,由企業推出的針對普通大眾的醫療APP,為大眾提供健康建議或一定的標準以供參考;其三,是專門為醫學專業型用戶提供服務的應用和眼科或牙科等細分領域等類別產品。[ii]

就其功能而言,一些應用APP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扮演了飲食專家、健康教練和專屬醫生等多個角色,一方面這有利于用戶對自身健康狀況作出快速反應。例如一些醫療APP在簽約的用戶和醫生之間建立互動渠道,患者可通過參照APP上的人體模型享受遠程醫療服務。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醫院、藥店、保健所等醫療場所的工作效率,在醫患的“交互作用”下,進而有效的緩解“看病難”、“取藥難”等問題。移動醫療APP的產生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了很大的便利和生活彈性,這是快節奏社會的福音,移動醫療App讓患者不再需要“一點小病就要去醫院”,同時打破了地域限制,能有效彌補我國優質醫療資源分布不均衡的缺陷,讓人看到了緩解“看病難、看病貴”問題的希望。

然而,作為一項新興產業,移動醫療App的未來之路并不平坦,它的自身特點同樣讓它存在很多難以避免與解決的法律問題。最明顯的一大問題是——因為移動醫療APP對虛擬網絡的高度依賴性,造成其具有很大的法律風險性。民眾很難通過移動醫療APP來準確確定網絡那邊的“專家”資質和身份,一旦出現了醫療或藥害事故問題,我們很難搜集證據,很難認定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很難公平公正地明確相關主體之間的法律責任,對于諸如植入性廣告、虛假醫療或藥品廣告,欺詐醫療消費等違法乃至犯罪行為很難及時有效地加以監管和查處。凡此種種,都亟待理論與實務界部門來思考和解決。

2.移動醫療APP運營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作為醫療和IT行業結合的產兒,移動醫療APP既繼承了二者的優點,同時也不可避免的攜帶著網絡化時代的缺陷因子,在市場化的今天,任何開發商都可以在移動醫療平臺上分一杯羹,然而問題是,在監管尚不完善的今天,網絡醫療和藥害事故以及醫療消費欺詐的陰影總是揮之不去,而救濟渠道的缺失更是給應用者帶來了很大的困擾和擔憂。

2.1“隔空猜物”增加醫療誤診與延診風險

所謂“隔空猜物”就是在沒有看到實體之前,根據實體的大小、形狀、顏色等外表特征的文字描述來斷定這個物體是什么。而移動醫療APP的應用,在某種個程度上,就是一種“隔空猜物”。應用者以網絡為媒介,移動醫療軟件為平臺,連線專家,描述自己的病情或者身體狀況。專家會根據咨詢人的文字描述或者圖片展示來進行疾病的判斷。這一過程固然免去了掛號排隊的繁雜過程,但它的確增加了就醫問診的安全風險和影響了疾病判斷的準確性。就患者而言,由于專業知識的缺失和表達能力的不同,其對自身的病癥或者狀況無法進行有效而準確的表達。這就會導致醫生通過APP終端了解到的患者狀況不屬實或者不準確,所謂“差之毫厘謬以千里”,醫者,死生之大事,豈能兒戲。就醫者而言,中醫講究“望聞問切”,其真意有二,作為醫者,一方面要全面的了解病患的狀況,即通過望聞問切等多種途徑系統的搜集患者病理信息,從而得出最準確的判斷,而移動醫療APP在某種程度上只是讓醫者進行“望”和“問”的程序,而至于“聞”和“切”則由于未與患者有實質性接觸而無從著手,這也就決定了專家通過移動醫療APP得到的信息是不全面的。另一方面,要具體的掌握每一個患者的情況,生活中,可能同一種疾病在不同的患者身上會有不同的體現,同時,不同的病癥或許在不同的患者身上又是由于同一種疾病引起的,而且針對不同患者的不同情況,即使是同一種疾病同一種癥狀,在用藥方面也會存在差異性,這種差異性有時候不僅體現在治療的效果上,更體現在對不同患者身體情況的契合上。所以,患者只通過移動醫療軟件向醫生傳送自身患病或者身體不適等信息,既無通過專業的醫療設備檢查,也無醫生的當面診斷。這樣一來,出現誤診與延診情況的可能性就極大。

2.2虛擬網絡中藥物安全隱患日趨凸顯

用藥是治愈疾病的關鍵環節,所謂“是藥三分毒”,藥物安全問題是任何涉及醫療問題都必須重視的問題,因此,當移動醫療APP作為一種新的醫療模式出現的時候,我們就不得不拷問其用藥安全的問題,而事實上,確實問題很多。

首先,就移動醫療APP平臺方面來考慮。正如前文說的,移動醫療APP有很多種類,并不是所有的醫療APP都是有專家在線咨詢功能的。其中有一類APP的功能就是為使用者提供健康飲食建議,治療疾病的偏方或一些藥物使用的方法,例如“掌上藥店”、“用藥助手”等。這類醫療健康APP通過使用者所反映的癥狀,會在其設立的網絡藥庫中搜索出相應的藥物信息提供給使用者。這個過程就涉及了藥物安全使用的問題。有的醫療APP比較正規,它會附有一些使用說明,藥品禁忌等。但是,在移動醫療APP這個魚龍混雜的市場,同樣也有很多不規范的APP存在。使用者在使用這種缺乏權威性和安全性的醫療軟件時,就會產生很大的用藥隱患。其次,從藥品本身來分析。有些藥品它的適應癥不同,也許咨詢者的病癥只適用于它很小方面的功效。這種情況雖然會對咨詢者的健康產生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效果不顯著很容易耽誤最佳治療時間。最危險的,咨詢者不僅只有這一種病癥,當有多種身體疾病時,單是一種藥就不能保證它是否能對癥了,也許會對其他病癥產生副作用,這時,使用者的人身健康就會受到傷害。與此同時移動醫療APP它所提供的藥物信息是否齊全,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用藥隱患的存在與否。一般的藥品使用,應該有相應的藥品介紹,藥品禁忌,功能簡介,適應癥介紹等信息,而不是單單一個適用信息。使用者在不能得到較全面的藥品信息時,用藥隱患就會暴露出來,給使用者帶來無法挽回的傷害。

2.3診療模式的樣板化引發種種質疑

何謂模式樣板化?就是根據個別或者很小一部分的情況總結出來某種所謂的“規律”,運用到大多數人身上。有些APP看似很人性化,為使用者列出諸多不同適用情況和條件,以便選擇。但是,其實這類APP投入的精力和財力反而是最少的。它僅僅是一種框架,只要使用者把其自身某種身體情況圈進其中,那么他們就只需要拋出一個模板即可。但是,人是復雜的生物,人的身體性狀也是不盡相同,復雜多樣的。以偏概全本來就很容易出現很多問題,而模式化樣板是無法真正從使用者利益出發來提供服務的。

任何事物都不是絕對權威與可靠的,移動醫療APP也同樣如此。移動醫療APP的應用熱潮興起之時,許多健康專家提出了疑問:這類應用軟件真的具有權威性、科學性與安全性么?我們都知道,當我們去醫院看病的時候,我們大多數人的心理是信賴醫生和護士的。因為他們的正規職業身份就能證明他們是有能力和足夠的知識與經驗來為患者診療疾病的,民眾可以查閱其執業醫師執照、藥師執照或者營養師執照等相關能證明他們權威性的證照。盡管移動醫療APP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了方便,但是我們卻不能忽略這種“便利”的來源就是網絡的快捷性。但是,網絡是一種虛擬的環境。我們無法得知通過醫療APP給我們診療的醫生是否是真正的醫生,他是否具有相關的從業資格。所以,這類應用軟件的權威性是很難證明的,在某種程度上加大了我們的治療風險。專家不是發出質疑聲的唯一群體。許多民眾也同樣有疑問。倘若真的發生醫療事故,那么我們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在這方面給的相關法律規范是空白的。

2.4植入性廣告的泛濫和虛假侵害民眾人身和財產權益

在使用移動醫療APP的時候,經常會有各種類型的廣告插入其中,不僅影響了使用者的正常使用,而且,其合法性也有待考證。通過查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對網絡廣告經營資格進行規范的通告》,其中提到:“各類合法網絡經濟組織可以作為一種媒體在因特網上由廣告專營企業的廣告,但在廣告前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媒體廣告的有關手續。網絡經濟組織在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情況下,也可直接承辦各類廣告。網絡經濟組織承接廣告業務的,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企業登記事項的變更,增加廣告經營范圍,并辦理《廣告經營許可證》,取得網絡廣告經營資格。”但是,出現在移動醫療APP中的廣告,并不一定符合上述通告中的內容,這類APP的合法性和真實性也讓我們也無從得知,因為它們大都提供不出或者根本也不愿意提供出的廣告合法的證據,而此類非法廣告的植入無形中侵害到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3.移動醫療APP所存問題的產生緣由分析

3.1立法滯后造成無法可依

關于移動醫療APP的監管問題,2011年美國FDA曾了一份針對這類問題的監管指導草案,這份草案是兩年前出臺草案的修改版,彌補了很多就草案中的矛盾與不足。而我國至今沒有相關的指導草案,這就導致我國在移動醫療APP方面的法律規定幾乎為空白。我國相關法律的滯后產生原因有很多。首先,移動醫療APP方面對于我國來說是一種新興產業,而關于它的法律創建,在沒有任何國內法律借鑒的條件下,需要經過很漫長和繁瑣的立法過程;其次,移動醫療APP種類繁多,這導致立法部門很難制定出一部統一的法律來適用于不同的情況,來保證多方利益的平衡。最后,立法過程中的復雜步驟和過于冗雜的審議過程,也都遠遠跟不上醫療應用程序的發展速度,這勢必會造成立法脫節的事實。

3.2移動醫療APP新興產業發展深處困境

毋庸置疑,移動醫療APP產業對于我國來說是一種新興產業。正是因為它的“新”,所以這類應用程序沒有適合本國國情的相關借鑒。相關法律規定的立法尚且如此,發展與經營上亦不例外。移動醫療APP的發展受到多方面影響,雖說是“熱潮”,但是同樣也存在很多問題,影響其發展,因為很多研發者和商家就會不惜一切代價,甚至打法律的“擦邊球”讓移動醫療APP獲得更高的認識度和效益,這就導致移動醫療APP領域中亂象叢生。

筆者認為,造成移動醫療APP發展深處困境的原因主要表現為:一是產業擴張過快,市場競爭激烈。誠然,醫療類APP深受使用者的喜愛,它們給民眾生活帶來了質的改變。在這種需求的推動下,移動醫療APP呈爆發式增長態勢,目前已達數千款。計世資訊行業研究部最新報告顯示,2014年中國移動醫療市場規模將達29.9億元,2017年中國移動醫療市場規模將達到125.3億元。這種“井噴式”的增長趨勢,難免形成同質化競爭,減少盈利空間;二是相關法律空白,缺少行業發展的必要秩序。秩序是一切發展的前提,因為缺少法律的必要管理和規定,導致移動醫療APP市場秩序的混亂,而這種混亂又形成了法律的“灰色”地帶,使得相關法律難以及時有效創制,最終形成法律與秩序協調失衡的惡性循環;三是盈利模式單一,大都依賴植入性廣告收入,服務質量不高,由此造成其盈利微薄,而發展資金的短缺,又讓其很難擴大市場。

3.3“看病難,看病貴”頑疾的長期存在

我國目前醫療事業最大的問題,就是“看病難,看病貴”。這是長期存在的一大頑疾,嚴重影響我國醫療服務行業以及醫療民生的發展。產生這個問題的原因有很多。首先,我國的貧富差距較大,醫療資源不平均,許多生活水平較低的民眾看不起病,不敢進醫院看病,怕宰怕黑之現象十分普遍。其次,非法行醫屢禁難絕,無證行醫庸醫害命。亂診誤診害人騙錢。因此而喪生,致殘的人難以準確數計。再次,醫療服務機構的散、亂、雜和各自為陣,造成醫療資源的巨大浪費和閑置。重復建設又帶來人力、財力和物力的浪費。這樣就等于變相增加了就醫資本。最后,醫療費用的居高不下,藥品水分太多,醫藥購銷腐敗、醫療服務暗箱操作,醫療鑒定難以服人,都使醫療和保健成本難以下降。此外,醫患關系的高度緊張,同樣也是尋醫問診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問題。我國醫患關系不容樂觀,醫生和患者之間的關系緊張,醫患糾紛成為一個比較嚴重的社會問題,據有關資料統計:我國每年發生醫患糾紛1300萬件,665萬醫護人員每人平均每年兩件,醫療事故近萬件,提起訴訟近6萬件。基于此,“看病難,看病貴”頑疾的長期存在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動了移動醫療APP的產生和發展,并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看病難,看病貴”和醫療資源不均衡的現象,有效避免了醫患見面,產生沖突的情況。但移動醫療APP并不能通過此種技術革新從根本上解決這一老大難問題。

3.4“九龍治水”僵局的亙古不化

所謂“九龍治水”,就是一件事由多個人或多個部門管理,結果一人一個意見,誰也管不好。當前涉及到移動醫療APP監管的部門繁多。比如,藥品類移動APP一定會涉及到藥品的應用,那么就會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監督。而醫療APP又是有關于醫療衛生健康的應用程序,也會有衛監局的監督。而移動醫療APP中的廣告又要受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監督。對于欺詐醫療消費和銷售假冒偽劣藥品,又涉及到公安部門的監管,然而,監督主體的多元反而容易導致監督力度和幅度的下降。監督主體之間同樣會出現彼此不能協調統一,所作行政行為沖突重疊,缺少合理的分工,都必將造成移動醫療APP運行監管秩序的混亂,多重監管甚至會異化為“無人監管”的僵局。

3.5政府權威科普宣傳的不足

長期以來由于國家健康科普教育工作的相對滯后,民眾對于醫療、養生和保健宣傳缺乏自主判斷和鑒別能力,容易被別有用心的移動醫療、養生和保健APP誤導。與此同時,生活在網絡信息時代,媒體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我們的觀念,指引著我們的消費方式和生活方式。民眾對醫療、養生和保健信息選擇和消費行為,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大眾媒體。加之,“看病難、看病貴”的客觀現狀,許多病人希望降低醫療的花費,最好不去醫院看病,或者不吃藥、少吃藥來消除疾病。特別是那些離退休老人,病痛增多,加上兒女工作忙,不得已要自我尋醫覓藥,極容易被各種醫療、養生和保健APP的騙術所誘,紛紛盲目聽從各種“偽科學”知識,購買各種養生保健產品和器材導致既被騙取錢財又傷身。由此可見,當前民眾養生保健知識的匱乏,也在很大層面上折射出了國家公共衛生服務方面的蒼白甚至空白,被“偽專家”們占據了普及科學醫療、養生和保健醫學知識的陣地。

4.解決移動醫療APP運營現狀的對策思考

慈繼偉教授曾在《正義的兩面性》一書中寫到:“如果社會上一部分人的非正義行為沒有受到有效的制止或者制裁,其他本來具有正義愿望的人就會在不同程度上效仿這些行為,乃至造成非正義行為的泛濫。”如今,移動醫療APP中的種種亂象,正在逐漸侵蝕著我們捍衛民眾生命健康和營造國家正常養生保健公共秩序的正義。因此,我們必須積極應對,多桿齊下,綜合運行法律、行政、技術和行業自律等手段及時、有效地打擊當前某些不良機構和偽專家換套“馬甲”搶占移動醫療APP這一新媒體,使之變為“偽養生陣地”,利用新媒體進行虛假、錯誤醫療、養生保健信息的傳播和提供假冒、偽劣乃至欺詐的藥品、保健產品和醫療服務,引導移動醫療APP市場朝著良性合作和有序互動的方向發展。

4.1借鑒美國監管經驗,及時出臺相關監管法律

2011年7月,美國FDA了一份針對移動醫療APP的監管指導草案。雖然這個兩年前出臺的監管指導草案飽受爭議,但是它仍然對早期混亂的移動醫療APP市場產生了很好的監管作用。其中,我們最應該借鑒的就是美國對包括移動醫療APP在內的醫療設備風險的三級監管系統(arisk-based three-tier system)。一級風險設備(Class Idevices)的健康風險最低,一般來說入市前無須進行額外審查。二級風險設備(Class II devices)的健康風險程度為中級,設備生產商需要向美國FDA提交一份產品入市前的風險量級聲明。三級風險設備(ClassIII devices)的健康風險程度最高,此類產品在入市前需要走復雜且昂貴的市場準入程序,設備生產商須要提交“入市前批準申請”(Premarket approval Application, PAA),向美國FDA提供相關臨床數據。

2013年FDA為移動醫療應用程序或App開發商了最終版指南。該指南介紹了FDA針對移動醫療App的監管方法。具體而言:

首先,對于那些風險較小的絕大多數移動醫療App,FDA擬行使執法自由裁量權,這意味著它不會強制按照聯邦藥品與化妝品法案執行。FDA擬將其監管主要集中于那些非正常運行時會對病人存在較大安全隱患的移動醫療App。

其次,FDA針對移動醫療App的相關政策在保護患者權益的同時,也鼓勵創新。目前市場上的移動醫療App可以實現很多功能,如診斷心律失常,將智能手機變為移動超聲設備,或具有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病人應用的血糖儀的“中央命令器”功能等。移動App有可能改變現有的醫療服務模式,它允許醫生在傳統的醫療場所之外,對存在生命危險的病人進行診斷,幫助消費者管理自己的健康,而且無論何時何地均能獲得他們想要的信息。

FDA對移動醫療App的監管主要集中于以下方面:一是擬作為受管制醫療設備的配件──例如,允許醫療保健專業人員通過查看儲存在智能手機或移動平板電腦上的圖片歸檔和通訊系統(PACS)上的醫療圖片做出具體診斷的應用程序;二是將移動平臺變成受管制的醫療設備──假如病人心臟病發作,應用程序可將智能手機變成心電圖機,以檢測病人的心律失常。審查時,FDA將使用與其他醫療設備相同的監管標準和根據使用風險的方法對移動醫療App進行評估。FDA并沒有對智能手機或平板電腦的銷售及普通消費者的使用進行監管,也沒對移動醫療App分銷商如“iTunes App商店”或“谷歌播放商店”等進行監管。自2011年7月指南草案以來,FDA收到了130余條評論,絕大多數回應者支持FDA對移動醫療App進行有針對性的基于風險的監管。美國FDA一直力爭做到平衡,只有當可能損害消費者利益的移動醫療App運行不正常時,FDA才對它進行審查。而且,FDA為移動醫療App開發商制定了明確的政策,以便支持這些重要產品的持續發展。在過去的10年里,FDA清除了約100個移動醫療應用程序,其中大約有40個移動醫療應用程序是在前兩年清除的。借鑒美國監管經驗,我們也可以采取一種平衡的監管方式:

首先,CFDA應通過立法的方式來明確規定,CFDA對低風險的移動醫療app的監管享有自由量裁權(即若某移動醫療APP被認定為低風險,則CFDA有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是否對其進行入市前的審查批準);針對較高風險的移動醫療APP,CFDA應制定明確、具體的監管指導方案,以維持移動醫療APP市場的秩序。

其次,在規范醫療行為方面,我國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師、中醫師個體開業暫行管理辦法”等,但并未對網上診斷的主體資格及診斷途徑做出明確規定。因此,用戶在醫療APP上獲得的處方沒有明確的法律規范,一旦出現誤診等問題,用戶將維權困難。我國宜借鑒美國的相關經驗,通過出臺相關政策和完善現行法律法規的方式,對移動醫療產業的審查、備案、醫生資質、醫療糾紛處理、消費者維權等問題予以明確、細致的規定,改變移動醫療產業野蠻生長、魚龍混雜的現狀,最大程度發揮移動醫療產業的積極作用。為規范遠程醫療服務,各級衛生部門和各地醫院應當認真貫徹執行2014年9月國家衛計委下發的《關于推進醫療機構遠程醫療服務的意見》,明確進行遠程醫療必須由醫療機構對醫療機構,要求進行遠程醫療的醫生必須在本單位進行。遠程醫療服務是一方醫療機構邀請其他醫療機構,運用通訊、計算機及網絡技術,為本醫療機構診療患者提供技術支持的醫療活動。醫師必須在所在醫療機構進行遠程醫療。通過此規定,讓醫師一定是在所在醫療機構里進行遠程醫療服務,那么,法律責任主體就是醫師所在的醫療機構。

4.2明確各個監督主體的職責

“九龍治水”的監管模式肯定是行不通。所以,我們需要更加明晰各個部門的職責,保證職責的合理性和有序性,提高監督機制的效率,避免監督主體職責的重合與矛盾。CFDA應該盡快成立軟件辦公室(Office ofSoftware),同已有的體外診斷辦公室(Office ofIn Vitro Diagnostics, OIVD)協同合作。體外診斷辦公室提升了FDA在體外診斷技術方面的專業性;同理,軟件辦公室也可能會有相似的功效,保證CFDA能夠貫徹落實醫療“軟件”監管條例。這樣一來,多方監督主體共同合作,協調一致,并且有專門負責移動醫療APP事務的相關部門,使得移動醫療市場秩序受到多方的牽制,形成有序安全的交易市場。

4.3構建專業人士資質審查機制

隨著移動醫療APP的“熱度”不斷上升,應用程序平臺中“專家”層出不窮,大多都很積極的回答咨詢者的問題,但是,有不少患者發現“專家”觀點違背常識,顛覆傳統,引發了公眾和醫學專家質疑。因為移動醫療APP的依附網絡的特性,它是虛擬的憑借,這些專家所說是否有科學的依據,他們的身份是否真實,不容人不懷疑。筆者認為,有關部門應該建立專家資質審查機制,只有審核合格的具有相關資質的人才可以向公眾推廣相關的知識,回答患者的提問,才有資格應用這類程序軟件平臺為別人進行診治,以免誤導民眾,走入誤區。我們無法知道給我們治病的“專家”是何許人物,因此,廣大的應用者需要一個專門的機制來為他們的安全把關,通過合法渠道,取得在線專家的執業醫師執照或者其他相關證件出示給咨詢者。我們需要一個平臺來在醫生和患者之間建立一個真實的聯系,讓使用者有途徑去維護自己的知情權,對于網絡醫生要嚴格把關,避免“濫竽充數”的現象,保證專家的專業性和真實性,也保護我們使用網絡看病就醫的安全。

4.4構建基于移動醫療APP所引發糾紛的處理機制

醫療糾紛往往是伴隨著醫療事故,醫療過錯而產生的,在處理過程中要根據實際的情況來進行確定。醫療事故鑒定要遵循相應的程序,醫療事故賠償也應按照相應的標準,多了解醫療糾紛方面的問題,有一定醫療糾紛方面的知識,才能在面臨醫療糾紛時游刃有余,維護權益。這也就需要我們盡快建立一個基于移動醫療APP所引發糾紛的處理機制,培養專業性人才來服務于這個領域。這類機制要體現出解決移動醫療的特點,有針對性的進行糾紛的分析,方便使用者有效維權。

4.5構建就醫用藥科普機制

“兩會”期間,代表委員們呼吁,應通過公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如設立“安全用藥日”、開通健康頻道等,加大用藥安全的宣傳力度。設立“安全用藥日”據不完全統計,我國有七成家庭存在自我用藥不當問題,有近半數消費者不了解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的區別。有調查顯示,北京、上海、重慶等地聾啞學校中,70%的兒童是由于小時候藥物使用不當造成的。安全用藥情況在我國不容樂觀。正是因為這種對藥品以及一些基本醫療常識的缺乏,才促進了移動醫療APP的產生,進而對它產生很強的依賴性以及盲目的信任。許多跡象表明,公眾科學用藥知識和醫療常識的匱乏,盲目、過度、錯誤等不合理用藥行為,是導致移動醫療糾紛頻發的一個重要原因。我們過于聽信“專家”的意見,很容易上當受騙。

第3篇

以色列研究人員找到一種讓截癱人士和“閉鎖”綜合征患者與外界溝通的方法,甚至還能利用他們的鼻子操控輪椅。

研究小組利用一個可以將鼻壓轉化為電子信號的設備,成功地令“閉鎖”綜合征患者在不依賴刺激物的條件下書寫信息,并能令截癱患者有效地操縱電子輪椅。

這種“鼻息控制器”通過一條橡皮管戴在鼻子上,這與醫院病人用于吸氧的管子沒有什么不同。但并非所有人都能使用這種鼻壓裝置,因為研究發現在健康對照組中有1/4的人對軟腭的控制不足。軟腭是鼻腔通道的一部分,可以讓你控制吸氣強度。但對那些有著足夠軟腭控制能力的人來說,鼻息控制器能讓試驗對象享受到新的自由度。

研究者先對36位健康者通過控制鼻壓來玩電子游戲的反應時間和精確度進行測試,同時測試他們使用鼠標和游戲控制桿的能力。研究小組發現,對軟腭擁有良好控制的人,其鼻息控制的可靠度與熟練使用鼠標和游戲控制桿的可靠度相當。

研究小組對3名“閉鎖”綜合征患者進行試驗,這種疾病使患者只能通過眨眼睛來和別人交流。其中2人很快就學會利用字母選擇和組詞程序進行溝通和表達。

對那些有著行動或交流障礙的人來說,鼻息控制器能為他們提供一種使用各種設備的方式,從而提升他們的生活品質。

小腿粗老人患心臟病幾率低

法國科學家發現,小腿粗并非壞事,這可能預示著心血管功能良好,發生血栓和心臟病的危險也越小。

法國國家健康和醫學研究院的?蘇里克博士及其同事共同完成了這一研究。

專家調查了法國第戎蒙彼利埃及波爾多的6200多名居民,其年齡在65-84歲。

結果發現,與小腿細的老人相比,小腿粗的老人發生頸動脈斑塊的幾率要低29%。

專家指出,小腿的粗細與向大腦供血的關鍵通道頸動脈密切相關,小腿越粗,頸動脈出現斑塊或阻塞的危險就越小,發生血栓和心臟病的危險也越小。

專家已將小腿周長作為診斷頸動脈硬化的新指標。

上班路途遙遠易出現疼痛焦慮等健康問題

上下班路途太遠,耗時太長,是許多大城市上班族面臨的問題。一項調查指出,上班路途遠近,與健康密切相關。

研究者調查了近千名公司雇員,結果發現,上下班時間單程多于90分鐘的人,超過1/3經常出現脖子疼或背疼。而交通時間短于20分鐘的人,只有不到1/10的人會出現此種情況。此外,上班路途遙遠的人更容易出現焦慮、失眠等問題。對此,研究者建議,上下班時最好先步行一段路,再乘坐交通工具。(李姜)

英國研究發現重色輕友是普遍現象

第4篇

論文的參考文獻撰寫是有科學繼承性的,論文的撰寫都是建立在前人的研究基礎之上的,那么衛生法論文帶參考文獻寫作標準格式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學術參考網的小編整理的關于衛生法論文帶參考文獻來和大家一起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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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序號

(3號黑體,居中)

(內容用小4號宋體)。

(小3號黑體,居左)

(內容用小4號宋體)。

(4號黑體,居左)

(內容用小4號宋體)。

① (用與內容同樣大小的宋體)

② (用與內容同樣大小的宋體)

注應編排序號,注的序號以同1頁內出現的先后次序單獨排序,用①、②、③ 依次標示在需加注處,以上標形式表示。

注的說明文字以序號開頭。注的具體說明文字列于同1頁內的下端,與正文之間用1左對齊、占頁面1/4寬長度的橫線分隔。

著作:[序號]作者.譯者.書名.版本.出版地.出版社.出版時間.引用部分起止頁

期刊:[序號]作者.譯者.文章題目.期刊名.年份.卷號(期數). 引用部分起止頁

會議論文集:[序號]作者.譯者.文章名.文集名 .會址.開會年.出版地.出版者.出版時間.引用部分起止頁

M 專著,C 論文集,N 報紙文章,J 期刊文章,D 學位論文,R 報告,S 標準,P 專利;對于不屬于上述的文獻類型,采用字母 Z 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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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引用處末尾,正常輸入 [1]

選中[1]

第6篇

論文關鍵詞:憲法基本權利私法化權利保障

一、問題的提出

(一)政府的傳統憲法觀念

從歷史上看,“憲法并不能適用于私法領域”是有著世界范圍內的深遠淵源的。

傳統的大陸法系憲法學理論認為,憲法作為公法之首,應當首先成為公私法劃分的約束對象。憲法本身主要規定了國家權力與國家權力之間、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關系,而對私人權力之間的關系,憲法無意調整和干涉。憲法對公民的各項基本權利的規定也是基于對公權力侵犯的防衛。“國家之權利行使,須與節制,而人民的(自由)基本權利,原則上是無所限制的”,“憲法基本權利之規定,是完全針對國家而發,基本權利條款的本身,就富有純粹針對國家性質,而非針對人民性質”。

英美法系不存在公私法之劃分,同樣認為憲法的功能是限制政府權力。根據美國的憲法理念,憲法是公民與政府的契約,是公民用來約束政府權力的武器。美國成立之初的制憲者認為,只有政府權力的危險性才能達到以憲法對其加以約束的程度。

由此可見,傳統憲法理論認為憲法產生于國家和公民二元化對峙的假設之上。憲法對基本權利的保護是防止政府的不法侵害。對于政府與公民之間在司法領域的糾紛,以及公民之間關于基本權利的糾紛,很難通過憲法途徑直接得以解決。

(二)困境的產生

現代社會的如下逐漸而重大的變化使傳統的憲法觀念面臨困境:

第一,意思自治、平等自由的純私法界限已經越來越模糊,越來越多的民事糾紛中夾雜了非平等和類權力因素:第二,國家權力本身向市民社會日益滲透,政府對公民經濟社會生活的干預日漸加深,公民對人權保護的要求越來越迫切;第三,憲法的基本權利由消極權利向積極權利轉化,由傳統的三大權利延伸到經濟、文化和社會權利等等。上述事實使兩大法系法系都不得不承認公共領域和私人領域之間界限的不確定性,而將憲法中基本權利的保護限定在公共領域之中。

二、基本權利私法化

通過對其他國家的研究我們可以發現,對基本權利效力的保護一般有兩個途徑,或者說有兩種糾紛解決的機制:

(一)美國的“國家行為”理論與司法審查結合

一般情況下,當公權力侵害公民基本權利之時,通過違憲審查的方式來保護其基本權利。美國司法審查制度非常發達,正是在這一制度的基礎上,美國發展了“國家行為”理論來解決司法領域中基本權利受到侵害的問題。

隨著美國社會的不斷發展,國家機關為規避憲法的適用,往往采取私法的形式調整公法關系,以此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為了更好的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最高法院通過擴大對“國家行為”理論的解釋,將符合一定標準的私人糾紛納入了憲法調整的范圍。對國家行為的理解不再僅僅局限于國家機關從事的行為,其他從事具有公共職能、并受國家多方面管制與監督的行為都被視為國家行為。

美國人以擴大“國家行為”理論解釋的方式將私人行為看作是國家行為,從而通過成熟而發達的司法審查制度為私人之問基本權利的糾紛提供解決方案,從而既保持了憲法只規范國家行為的立憲傳統,又使公民的基本權利得到了有效保護。

(二)德國的“基本權利對第三人效力”理論直接將憲法私法化

“基本權利對第三人效力”理論就是指憲法上的基本權利在私法上的適用。對于基本法能否介入私法領域問題,德國學界基本持肯定態度,但在以何種方式介入的問題上,則存在直接效力與間接效力的爭論。

直接適用說的代表人物尼伯代肯定憲法基本權利在私人法律關系中具有直接效力,他主張憲法的基本權利是最高層次的規范,如果憲法中的基本權利條款不能直接在私人間具有拘束力的話,則憲法基本權利條文將淪為僅具有“絕對的宣示性質”。。雖然這~理論受到了不少的批評,但目前德國勞工法院在保障人類尊嚴和人格尊嚴條款(基本法第l條)、言論自由、出版自由條款(第5條)等方面仍采納直接效力說。

間接適用說的基本內容是:基本權利是首要規范,應該在法律的所有領域內獲得實現。此首要規范是其他次級規范的基礎,而且該次級規范是由首要規范衍生的。因此在私法領域內,基本權利的適用就可以借助一定的私法條款(尤其是所謂的“概括條款”,如公序良俗等)來發揮效力。。根據這種理論,憲法基本權利成為法官對民法基本原則等概括性條款的解釋前提,從而憲法基本權利效力“輻射”而非直接作用到私法領域。最終聯邦采納了憲法基本權利對第三人的間接效力理論,并逐漸成為學術界的主流學說。

這兩種理論在基本權利適用于私人領域的范圍,對私人關系的效力程度,基本權利發生效力的方式等方面都存在著重要差異。

(三)對各種理論的評價

1.直接適用說

正如德國學者沙茲衛伯所說:“憲法也并未要求每個國民都過著理智及道德的生活。”所以,硬要將國家力量注入私人生活,造成私人間關系的平等,無疑侵害了自由權利。鑒于國家和公民二元對峙的模式以及公私法分離自治的法律設計,憲法基本權利不能直接在私法領域發揮效力,因此直接適用說不可取。

2.間接適用說

間接適用說作為經德國通過判例確認后成現代的通說。它具有極縝密的邏輯,既與德國《基本法》第l條第3款規定“基本權利是直接有效的法律”相契合,尊重以憲法為基礎的法律秩序的統一性,又尊重私法秩序的獨立性與固有準則,避免了直接運用憲法基本權利可能對“私法自治”造成威脅,在兩者協調中尋求和諧,因而成為通說但是問題在于內容更為具體之基本權利條款卻要通過原則、抽象的民法概括條款等媒介來實現,其內容顯然難以充分落實,利用憲法基本權利條款來解釋民法基本原則等概括性條款,本身也就具有憲法基本權利適用的行為,實際上已經將憲法基本權利直接用于私法領域。憲法基本權利要通過私法的媒介發生效力,如果沒有私法上的媒介可以借助,此時,憲法基本權利如何發揮間接效力?這值得我們認真思索。

3.準國家行為說

準國家行為說的優點在于:第一,相比直接適用說,它固守了公私法界限,避免了憲法基本權利直接深入私法領域的弊端;第二,比德國間接適用說的調節效果好。比如“國家行為”在很大程度上也存在著公權行使的情形,因此,美國準國家行為對國家的規制相比德國要有效的多。第三,如果堅持憲法基本權利只調節公權行為的做法,那么國家可能通過向社會轉移職能來逃避憲法責任,而社會組織則由于傳統理論的缺陷而得不到直接調整,因此是不利于人權保障和發展的。美國的“準國家行為”考慮了這種可能性,有利于憲法基本權利在最廣的公法意義上發揮直接效力。

準國家行為說的缺點在于其認定的可操作性不強。紛繁的標準與界限不僅沒有將準國家行為厘清,標準與標準之間的沖突、個案與個案之間的不一致、法院立場的搖擺不定都使得美國的‘國家行為’理論成為了所謂‘理論上的災區’;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進行司法審查中,將大量的精力都用于分辨什么是“國家行為”以確定憲法訴訟的范圍。可見,美國法院及法官的高水平、高權威是該理論得以適用的獨特條件。同時,美國的“準國家行為”雖可能無處不在,但也未必處處都在。當美國法院不能在私法糾紛中適用“準國家行為”時,對此糾紛憲法基本權利就沒有效力。因此,對它的借鑒最好和其他相關理論補充來用。

三、中國的選擇

(一)我國的現實背景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市場經濟改革,社會經濟生活狀態的急劇轉變以及貧富分化的加劇,強勢對弱勢的侵犯與欺壓屢見不鮮,這種侵犯在很多時候是隱性的,因而也是無法用私法法律規范來調整的。這是世界各國在經濟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現象,也是各國憲法理論發展的必由之路。

憲法是用來調整國家與公民關系,中國的立憲思想與西方的“主流思想”存在著明顯的不同,不僅公民的基本義務在憲法中設專章加以規定,即使在公民的基本權利中,也可以看到對公民義務的要求,如憲法第36條對自由的保護,第40條對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護,第49條對婚姻家庭的保護等都直接或間接的規定了個人的義務結合我國憲法的現實狀況,不論從憲法具體規定上講,還是從中國實際情況出發,單純的照搬美國模式或德國模式并不可取。

(二)我國憲法基本權利私法化的設計

德國憲法基本權利對私法領域的直接效力說不應為我國所用,否則可能導致“個人與國家的二元對峙結構”的稀釋化,有悖立憲主義的精神。結合我國的國情,我國應當借鑒德國的“問接適用說”并以“準國家行為理論”作為補充。

首先,在國家行為介入的情況下,憲法基本權利應該在公法上具有直接效力。公民和國家之間的公權糾紛,可以通過憲法基本權利發揮直接作用。當嗣家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時,如果符合憲法訴訟的條件,則公民可以相應提起憲法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權利,特定法院也可以通過對憲法基本權利的適用來進行違憲審查。

其次,在純私法領域,即純粹私法上兩個主體之間彼此對憲法基本權利條款所發生的矛盾和權利侵犯問題,憲法基本權利不宜直接發揮其效力,它們可以通過對憲法基本權利的間接適用來規范。所謂基本權利的間接效力,不能理解為私人間接地成為基本權相對人,此不涉及基本權之接受者問題,而是涉及作用方式、基本權作用。基本法對法官拘束而非對私人拘束。這即說明法官必須基于憲法要求來審查個案中適用私法規定有無抵觸基本權利的問題,否則應承擔責任。再次,私法適用的例外情況,即將強勢私法主體納入到憲法基本權利直接規范下,以“準國家行為”來規制。我國建國以來以及在經濟轉軌過程中,出現了嚴重影響私法自治的強大群體,它們擁有強大的政治或經濟優勢,因此要維護私法領域的相對秩序,就必須對他們進行特別規制,即采用美國的“準國家行為”理論用憲法基本權利直接規范。

第7篇

論文摘要:遵守憲法是適用憲法的邏輯基礎,適用憲法行為的本身也是對于憲法的遵守,不可將兩者完全隔離開來。憲法的司法適用也不意味著法院享有憲法解釋權及違憲審查權。我國憲法司法適用應先從保護憲法上的公民基本權利開始,從解決憲法權利受私權侵犯開始,逐步建立起憲法的“司法審查”機制。

一、引言

憲法司法化不是一個新話題,在齊玉苓案后學界對憲法司法化研究掀起一個熱潮。2005年11月在北京舉行的憲法司法化理論研討會上,基本確立了憲法司法化的正當性和必要性。憲法“只有獲得‘司法化’之后,才能進入到普通人的生活中去,而不是高高在上的‘最高法’或‘根本法’——換言之,憲法效力才能真正的體現出來”。近來,憲法司法化的問題又重新引起了學者們的熱議。這主要源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以“已停止適用”為理由,廢止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侵犯姓名權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權的基本權利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法釋字[2001]25號”),該決定自2008年l2月24日起實施。緊接著華東政法大學童之偉教授在《中國法學》2008年第6期撰文《憲法適用應遵循憲法本身規定的路徑》,以憲法實施、憲法適用和憲法遵守的區分為切入點,對我國憲法“司法實踐”進行評析。認為“憲法司法適用在我國沒有憲法依據,在我國既無采行的現實可能性,也看不出發展的前景”。并最終得出我國憲法的適用應該走最高權力機關立法適用和監督適用的路徑,法院審理案件時援用憲法是對憲法的遵守而非適用,應該強化國家權力機關的憲法適用,同時消解“憲法司法化”這一偽命題。最高法院決定的出臺和學者的上述言論,又一次將憲法司法化理論爭議推向新的。如何看待憲法的適用與憲法遵守的區分,并進一步追問我國憲法學界多年來一直探討的“憲法司法化是一個假命題還是一種希望與追求”,關乎我國憲法今后的發展道路和前進的方向。

二、憲法適用的辨識

童教授在他的文章中指出:“憲法適用方面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不小程度上是因為我國學術界沒能結合我國實際理順一些基本概念及其相互關系。理Jl~IfH關的基本概念并合乎邏輯的運用這些概念,是人們解決好面對重大課題的學理基礎。”因此,要搞清楚憲法能否司法化,我們不妨也從這一問題所涉及的一些基本概念談起,進行系統的梳理和闡釋,以消除我們在理解和應用中的諸多偏頗。

1.憲法的適用的界定

狹義上的“憲法的適用是指特定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具體的適用憲法處理違憲案件的專門活動。”“從廣義上講,憲法的適用就是憲法的貫徹與執行,俗稱‘行憲’。”“憲法的適用從廣義上說是指憲法在實際生活中的運用,它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凡公民和國家機關都必須遵守憲法;(2)憲法在司法活動中被適用。狹義上僅指司法機關對憲法的適用。” “憲法的適用是一定國家機關對憲法的實現所進行的有目的的干預。它一方面指國家代議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對憲法實現的干預。……另一方面則指國家司法機關對憲法實施的干預。”對于憲法適用的概念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理解,但無外乎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界定:第一,憲法適用的主體。憲法的適用必須是法律授權的專門機關來行使,其他任何組織與個人無權適用。第二,處理具體事務的過程中運用了憲法,在遵守憲法的基礎上將憲法作為一種活動的方式或工具加以利用。第三,處理了一定的具體事務或者為一定行為。適用憲法的核心或者說最終目的就是要為一定行為。這一行為是憲法適用的載體,若沒有行為,憲法的適用將無法落實。根據以上分析,對憲法的適用可以作出如下界定:廣義的憲法適用指特定的憲法關系主體依照法律程序,運用憲法處理具體事務的活動,包括憲法的立法適用、監督適用、行政適用及“司法適用”。狹義的憲法適用僅指憲法的“司法適用”,當然有學者主張憲法不能在司法過程中適用,這是我們在后文要討論的內容。

2.憲法適用與憲法遵守的辨析

反對憲法司法化的學者主張,那些所謂的“憲法司法化”的案例不過是人民法院遵守憲法的行為,并非對于憲法的適用。那么,究竟如何區分憲法的遵守和憲法的適用呢?這確實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童教授認為,遵守憲法與適用憲法的區別表現在諸多方面。(1)所有憲法關系主體都有遵守憲法的義務,因而遵守憲法的主體具有普遍性;適用憲法的主體具有嚴格的要求,不僅通常必須是國家機關,而且必須是經憲法授權的國家機關,因而適用憲法具有主體上的壟斷性。(2)憲法關系主體遵守憲法的行為較多被動性、服從性,較少主動性和可選擇性,而適用憲法的行為有較多的主動性和可選擇性。(3)憲法關系的主體遵守憲法時不用憲法的規定直接處理具體問題或據以裁判爭議,但適用憲法一般會運用憲法的具體規定處理具體問題或裁斷具體爭議。(4)遵守憲法時,憲法有關規定對憲法關系主體和有關事項的有效性、權威性,往往是無可爭議或不證自明的,而適用憲法情形通常并非如此。l2童教授不僅在理論上大下工夫,還對《中國憲法司法化:案例評析》中所收錄的33個案例進行了分類評述,以區分憲法的適用和遵守。憲法的適用和遵守確是兩個概念,我們應該對其加以區分。但在上述四點中,童教授用了“較多、較少、較多、一般、往往、通常”六個這樣模糊的修飾詞。可見,童教授對于兩者的區分也很難準確地予以把握。

按照學界的一般理解,所謂憲法的遵守是指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依照憲法的規定,行使權利(職權權)和履行義務(職責)的活動。它也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遵守指依法辦事,依法享有權利并行使權利,依法承擔義務并履行義務;廣義的憲法遵守相對于違反憲法而言,不違背憲法即是憲法的遵守。我們這里所講的憲法遵守指的是狹義上的憲法遵守,即依憲法辦事。僅從概念上我們還無法將遵守與適用區分開來,還必須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分析。(1)憲法的義務主體具有普遍性,包括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憲法的適用主體具有特殊性,必須是經法律授權的專門機關。(2)在憲法的適用活動中,遵守憲法是適用憲法活動行為的另一個方面,其與遵守憲法并不是完全割裂的兩個過程,是一枚金幣的兩面。同時,憲法遵守是憲法適用的基礎,任何適用都必須以遵守憲法為邏輯前提。特定機關遵守憲法的行為,從另一角度來看也是對于憲法的適用。因為遵守憲法是依據憲法而為一定行為,相對于整個活動過程來說,并沒有處理具體的事務,但相對于該行為本身來講,它也是在處理一定的事務。在王禹編著的《中國憲法司法化:案例評析》的33個案例中,作者將其分為三種情況:一種是作為原、被告提交的法律依據,僅僅在判決書中提到過;第二種是出現在法院判決書中的說理部分,來分析雙方當事人提出的權利主張是否有憲法依據;第三種是直接出現在判決部分。第一種情況,憲法被作為原、被告的法律依據來主張自己的權利或否認對方的權利,是對憲法一般性的提及,當然不屬于憲法的適用情況。在第二種情況中,我們舉一例,莫尊通不服福州市人事局批準教師退休案,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997)榕行終字第43號判決書:“被上訴人福清市人事局作出的批準退休決定處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規定的公民的勞動權,是具體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對此不服的,有權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對此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該案在說理部分運用憲法,將其作為支持其他法律形式的法律根據加以引用,從判決上來看并沒有對具體的案件起到決定性的作用。但是,司法活動是一個過程,而不是一個判決結果,憲法的司法適用不僅包括在判決結果中適用憲法,在司法活動的過程中適用憲法也理所應當是對于憲法的適用。福清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于憲法的援引,一方面從整個司法活動來看,憲法“參與”了這一活動過程;另一方面,法院運用憲法確認莫尊通的勞動權,也是對于具體事務的處理,符合童教授對于憲法適用內涵的界定。第三種情況中,法院利用憲法直接作出判決當然是對憲法的司法適用(3)遵守憲法是相對主體是否按照憲法來規范自身行為而言的,而適用憲法側重于強調憲法在主體的行為過程中是否得到了應用。憲法適用的主體對于憲法的適用也是對于憲法的遵守,在這種情形下,兩者是對同一行為不同角度的理解,并沒有本質的區別。

理順了這些知識后,按照我國現行國家制度的運作模式,就可對童教授所談到的憲法司法適用問題進行一個理性的檢討和分析。

第8篇

論文摘要:憲法上的平等是為了確證平等的平等和為了達致平等的不平等之矛盾體。憲法文本上的平等條款所確立的是為了確證平等的平等,即基于人格無差別性而由憲法確認的起點的絕對平等;而憲法精神上的平等條款所確立的是為了達致平等的不平等,即在尊重人的自由發展的基礎上,承認人的有差別性,而給予自由發展結果上處于劣勢者以優于優勢者的不平等待遇。

一般認為,憲法上的平等是一個悖論:如果嚴格遵照憲法文本上的平等,只能產生嚴重的不平等,從而背離憲法精神上的平等;而如欲達成憲法精神上的平等,則又勢必在一定程度土摒棄憲法文本的平等。但這只是一種形式上的悖反。實質上,憲法上的平等是為了確證平等的平等和為了達致平等的不平等的矛盾體。為了確證平等的平等意指,憲法上的平等必須首先給所有人一種平等的起點,從而履行憲法文本上的平等承諾:而為了達致平等的不平等則是言,憲法上的平等必須給予雖然起點相同但因特定的障礙而在結果上處于明顯不利者以優于他人的不平等待遇,從而實現憲法精神上的平等追求。

一、為了確證平等的平等

現實中的人是各異其趣的,但是如果將每個具體人的職業、地位、財富、機遇撇開,從而將它所有的外在因素撇開,那么它只是一個生物體;如柒進一步將其智力、體力、性別、膚色撇開,并進而將它的形體和精神優勢撇開,那么所謂的“人”,只是一個有思維能力的存在物。這個存在物既沒有質的差異,因為它沒有優劣:也沒有量的差異,因為它僅僅代表著一個單位。這種完全無差別的特性就是“人格”。

憲法是所有人意志合力的最高體現,而人擁有完全無差別的人格,所以憲法中所體現的每個人的意志應當被推定為是等量的,進而憲法項下的人在憲法是等分量的,因此憲法是盲目的,它并不去更區分在它面前的人是誰,它只知道它面前是一個無差別的人。所有的人都被置于平等的起點上。這是對人格無差別性直接描述的結果,而非憲法的創設。

這種平等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其一,身份平等。此處所言的身份,指的是憲法為一個人所設定的其在國家生活中的憲法地位。身份平等是最墓礎的平等,它是其它一切平等的邏輯前提。因為身份是人格在憲法上直接外化所體現的結果。憲法承認身份平等唯一途徑是身份的惟一性,即憲法只設定一種身份,同時每一個人在憲法上只擁有單一單位的身份。憲法項下的身份一般僅只一種,即公民。任何一個與本國有國籍關系的個人都是木國憲法項下的公民,且任何一個人在任何情形下都只有一層公民身份。也就是說,它只在憲法項下享有與其它任何人同等的一份憲法權利,同樣也只承擔與其它任何人同等的一份憲法義務。一言以蔽之,公民的身份無貴賤之分。

其二,機會平等。機會平等是身份平等的邏輯延伸。既然憲法項下的人只有公民一種平等的身份,那么,憲法有理由推定,所有公民在相同的情況下有能力獲得相同的結果。因此憲法在確認身份平等的同時還應當給予所有人同等的發展空間與條件。

首先,政府的任何優惠與限制不得針對特定的個人和群體。政府的優惠旨在為公民的發展創設一定的外在環境,使公民獲以發展的平臺。所以如染政府的優惠只在某種特定的領域內實行,則在該領域內外的不同公民的機會將是不平等的。同理,政府的限制也應當具有一般效力。

其次,國家的所有職業和職位必須向所有公民開放。一種職業只能設定單一的準入制度,任何公民只要達到準入制度的要求并經其本人申請即當獲得從事該種職業的資格。在職業內部,職位的開放表征著木職業內的任何從業人員都被給予了占有該職位的可能性。

再次,機會平等禁止政府對任何公民的選擇和發展進行事前的強制性干預。充分的選擇自由和發展自由是機會平等的題中之義。政府的強制性千預只能導致公民不能自由地做出選擇判斷和妨礙公民的自由發展進程,這等于間接剝奪了公民的某些機會。政府的強制性干預的例外是,公民不可能做出自由選擇和進行自由發展。

二、為了達致平等的不平等

憲法根據人格的無差別性推定人的能力的無差別性,但這僅僅是憲法的一種推定。事實人格的無差別性并不能合理地推導出人的無差別性。當我們回復無差別人格以肉體和精神,從而使之成為一個具體的現實的人時,人與人之間的差別就兒乎毫無保留地顯現出來了。

人之不平等實際二是其可支配的資源之不平等。而可支配的資源的多寡在很大程度土足以劉人的發展起決定性作用。因此,即使在起點是平等的人,在發展的過程中也可能是不平等的,自然地,其結果也會是不平等的。這種不平等所產生的結果無疑是對憲法所追求的平等的一種事實土的否定,若此,則政府所必需有所作為的就是矯正這種不平等。而矯正不平等的唯一方式就是以新的不平等沖抵舊的不平等,從而達致平等。

首先,為了達致平等的不平等是政府的一種事后干預。既然憲法推定每個人能力的平等,那么在白由發展的結果未出現之前,并不能確定誰是處于劣勢一方。所以它是一種對白由發展結果而非過程的干預。除非個人不可能有自由發展的機會,如殘疾人。當然,所謂的結果應是一種階段性的結果。當某人在某階段處于結柒的劣勢時,政府給予優待,而如果其擺脫了這種劣勢,則優待即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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