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6-08 15:5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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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貨管理的概念
存貨指的是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用以銷售備用所生產的產成品或者商品,或為了銷售而正在生產的產品,或在提供勞務過程、生產過程消耗的物料、材料等。它能夠反應企業的資金流動及運作狀況,因此,極少數人會以此作為偷逃國家稅費基金的手段來謀取不義之財。存貨管理的目的在于保證企業生產過程的順利進行、促進銷售的進行并且防止意外事件的發生,另外企業也需要適當的降低存貨來獲得成本[1]。
二、存貨管理的重要性
當今社會的市場競爭愈演愈烈,企業之間的競爭同樣十分的殘酷,若想在市場上站穩腳跟,占據十足的優勢,就必須保證自己企業的產品順利生產并準確的投入市場,產品供應鏈絕對不能間斷,這個時候就需要企業儲備充足的生產原料以及用以備用投入到市場中的產成品,這樣就形成了存貨。為了保持企業的正常運營就必須要對存貨進行科學系統的管理,恰當的存貨管理能夠避免企業由于缺少原料而停工從而影響生產連續性,進而影響銷售。另外還能夠精準的掌握下一步的原料需求,避免重復采購等現象影響資金的運轉。加強對存貨的管理能夠保證生產的有效進行、降級企業的資金占用以及提高企業總資產的周轉率,最終提高企業的總體經濟收益[2]。
三、企業存貨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存貨管理制度不健全
存貨作為企業的重要資金組成,需要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來管制,在實際的經營中還有很多企業關于存貨管理存在著突出性問題,主要表現為管理意識淡薄,缺乏健全的存貨管理制度,或是有制度卻不加以嚴格實施。由于缺少科學統一的存貨管理制度,導致某些企業在產品出入庫時,沒有專門人員進行準確的記錄,容易造成貨物缺失或者賬目與實際不符等現象。而且對存貨的領用、盤點、保管等也不夠細致,對存貨的具體數量始終沒有精準的把握。這些現象產生的原因就是在于沒有明確的管理標準,對人員工作沒有進行約束,導致工作效率低下并嚴重損害了企業的利益[3]。
(二)存貨管理人員能力不足
很多企業對于產品的采購、出入庫登記、出納等工作都由一個人去完成,這樣就很容易導致工作出現疏漏,或出現某些人員利用工作便利,結合供貨商,徇私舞弊,謀求個人利益,最終損害了企業的利益。還存在一種問題就是某些企業的存貨管理人員工作態度懈怠、散漫,做不好自己的本職工作,對產品的出入庫等環節均沒有進行仔細的記錄,造成庫存誤差,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下一步的采購工作,為企業的生產運營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另外,有些企業對存貨的管理沒有采取重視,引用的某些管理人員往往在專業能力上有所欠缺,對存貨的特性、形態、品種都沒有明確的認識,大大降低了企業的存貨管理水平[4]。
(三)缺乏科學的采購計劃
企業原料的采購需要建立在準確的庫存統計之上,在明確了庫存的前提下制定相應科學的采購計劃。某些企業往往在采購之前免去了這一步驟,在不了解實際庫存的情況下進行采購造成庫存積壓,這種缺乏科學計劃的采購行為不僅為存貨管理人員的工作帶來負擔,還讓企業產生過多的支出,造成企業資金流動的緊張,從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四)存貨資金占用量較大
存貨過多是很多企業都會出現的問題,企業往往為了提升市場競爭力,囤積大量的產品以備在供不應求時投放到市場中,這樣雖然能保證了企業的市場占有率,但是在企業進行物資采購的時候也花去了大量的資金,造成了資金流動短缺或緊張的局面。根據統計資料表明,很多企?I的存貨占據了流動資金的45%左右,這種現象產生的原因就在于企業對庫存的管理不夠重視,最終影響了企業正常的生產運營活動。
四、解決企業存貨管理的措施
(一)完善存貨管理制度
在存貨管理的過程中,首先需要制定細致的崗位職責以及崗位權限,明確每個員工的工作內容、工作步驟以及獎懲制度,這樣就為存貨管理人員的行為提供了規范標準,知道哪些是需要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另外監督和檢查也是必不可少的環節,需要對存貨的品種、數量、質量以及其他相關內容進行定期檢查或抽查,當出現問題的時候找到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并明確記錄存貨的盤點、領用和發出數據,保證存貨數量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也應該對不同部門的存貨領用量設置標準,避免一個部門領導過多導致其他部門需要應急時卻沒有材料的現象[5]。
(二)加強人員管理
隨著企業的不斷壯大,對存貨管理人員的要求也越來越高,企業就應該加強對管理人員的要求。加大引用一些素質較高的專業管理人才,為存貨管理工作提供更好的保障,對能力稍顯不足的人員進行相應的培訓,加強其對存貨的認識和專業了
解,從而提升工作能力。還要強化對存貨管理人員工作的監督,對其工作效率進行一定考核,對于工作態度不積極影響工作進程的人員予以警示,讓其意識到自身的問題并加以調整。另外,對于工作過程中徇私舞弊,利用工作便利謀取私利,損害企業利益的行為進行嚴格整治,將這種行為徹底打擊,為企業的管理營造一個透明干凈的環境[6]。
(三)運用科學采購方法
為了存貨的有效管理,企業有必要制定科學的采購計劃。首先,對于采購的授權和權力范圍應當有所明確,在企業需要采購新物資的時候,指定給某個人或者某個部門去實施,并限定其采購范圍和資金花費,這樣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亂買、重復購買、報假賬等不良現象。另外,企業在進行大規模采購行為的時候,應當與供貨方簽訂明確的、正規的、有法律效應的書面合同,確保供貨方能準時、保質、保量的發貨,合同也應該公開,由相關部門審核,避免徇私舞弊的現象。
(四)控制存貨數量
企業應該對存貨的占有率有明確的分析和掌握,避免存貨過多占據流動資金影響企業運轉。首先在采購層面應該加以控制,避免同樣的產品囤積過多,也要制定科學的計劃,確定訂貨數量,避免缺貨。在日常的存貨管理工作中,不僅要對出入庫進行詳細的記錄,還要定期進行整體盤點,對每個品種存貨的數量進行準確的統計,對破損的物資進行記載和處理,這樣可以減少庫存堆積,為科學的采購提供前提,也為企業的更好發展提供流動資金。企業還可以利用計算機的優勢來提高存貨的管理水平,使存貨信息能夠實時更新并在管理人員中實現共享,減少人員之間的不必要核對,免去了工作的重復,從而減輕了工作負荷并提高了工作效率。
合理化建議活動是不斷提高企業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
有企業就須管理,有管理必然有合理化建議活動。企業管理的發展,經歷了從低級走向高級的過程。用發展的觀點、普遍聯系的觀點看事物,企業管理每前進一步都離不開合理化建議。因為“進步”就某種意義上講就是“合理化”的結果。英國是世界工業革命的發源地,早在1880年,英國蘇格蘭鄧伯敦造船廠就在世界上第一個建立了員工合理化建議制度。當時英國企業家認為:“這是一種在企業中提高生產效率,降低成本,增加利潤收入的妙主意”。法國、日本一些資本主義國家紛紛仿效。
100多年來,盡管科學技術和生產經營管理發生了巨大變化,然而合理化建議這一傳統的管理方法不但未被淘汰,反而伴隨著企業管理的不斷進步得到完善和升華,成為企業民主管理的重要內容和企業文化建設的有機組成部分。
合理化建議活動是促進企業管理上臺階的有效途徑
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企業將逐步成為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大潮中,企業的生存和發展,一是靠技術進步;二是靠科學管理。歸根到底,是靠企業職工群眾的創造力。社會主義企業的職工,既是生產者,又是管理者,要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只有依靠廣大職工發揮聰明才智和創造力,才能實現企業管理水平躍上新臺階的目標。因此,開展群眾性的合理化建議活動,人人獻計獻策,不斷改進和完善管理工作,這是促進企業管理水平上臺階的有效途徑。
另外,合理化建議具有先進性、可行性,每個職工都來關心企業的發展,都為企業的技術進步、節能減排、降低消耗、優化管理、改進生產工藝、提高產品質量和經濟效益動腦筋、想辦法,眾多的合理化建議成果匯集起來,就會形成巨大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就能創造人間奇跡。具有實踐經驗的廣大職工,最了解自己使用的設備、生產工藝和加強管理的問題所在。關鍵是要激發職工的主人翁意識,增強參與欲望,有意識地去發現在管理中的各個薄弱環節,并提出改進措施加以解決。
合理化建議活動的三個管理階段
實現合理化建議工作程序化、活動制度化、管理規范化,這是合理化建議活動自身發展的客觀要求。就管理程序而言,合理化建議活動一般分為前期管理、中期管理和后期管理三個階段。
前期管理。這是合理化建議活動的準備階段,應注重把握好以下四個環節:一是廣泛深入發動職工群眾,樹立主人翁責任感和使命感。通過多種渠道,廣泛做好思想發動工作,針對職工中存在的各種模糊認識,有的放矢地進行主人翁意識、形勢任務教育。同時引導職工全面了解廠情、國情和當前企業中心工作,深刻理解開展合理化建議活動的目的意義,激發職工提合理化建議的積極性。二是有針對性地開展培訓工作,拓展職工創新思路,開發創造性思維,為指導合理化建議工作提供思想武器。三是明確合理化建議征集目標和任務。征集的形式可采取全員征集、集思征集、指標征集、攻關征集、重點征集和節前征集等形式進行。四是建立健全合理化建議工作制度。包括征集審議制度、采納實施制度、成果驗收制度、成果發表制度、成果推廣制度和獎勵宣傳制度等,形成工會主管部門負責抓、合理化建議工作領導小組著力抓、黨政工團齊抓共管的運行機制。
【摘要】在企業經濟管理中,管理會計是重要的管理基礎和參與者,其管理職能要轉變、管理內容要拓展、管理觀念要更新,以適應現代企業經濟管理的需要。本文對此進行了論述。
進入二十一世紀以來,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和知識經濟的加速推進,管理會計在現代企業經濟管理中的重要意義日益凸顯。管理會計是以新興管理科學為基礎,把管理與會計這兩個主題結合起來,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規劃和控制的信息系統。管理會計以提高企業效益為目的,為企業決策與計劃提供信息,協助指導與控制,制定激勵目標,計量與評價績效,對強化企業內部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現代企業管理會計的職能及其分析
管理會計的產生晚于財務會計。管理會計不同于財務會計,兩者在各自的職能上存在根本性的差異。管理會計的主要職能是管理與決策,財務會計的主要職能是會計核算與會計記錄。之所以出現管理會計,是由于在企業的經濟活動實踐中,傳統的財務會計由于受諸多因素的限制,自身的職能不能夠充分滿足企業經濟管理的需求,而管理會計恰恰很好地解決了財務會計不能實現企業管理的這個“短板”問題。管理會計的產生與不斷完善,就是為了彌補財務會計在財務信息分析以及提供相關決策依據等方面的不足。
管理會計的職能主要包括組織職能、規劃職能、控制職能、評價職能四部分組成:
第一,組織職能。其職能主要表現為根據本企業的實際情況,設計并制訂合理的、有效的責任會計制度和各項具體會計工作的處理程序.以便對人力、物力、財力等有限資源進行最優化的配置與使用。
第二,規劃職能。其職能主要表現為在企業中管理會計發揮著規劃經營目標的職能,其職能的實現方式主要是通過編制各種預算與規劃確定的。它應該在最終決策的基礎之上,把確定好的有關經濟目標分解到每一個相關預算當中。
第三,控制職能。主要表現為在企業中管理會計履行著控制經濟過程的作用,具體說,就是把企業經濟過程的事前控制與事中控制進行有機地結合,根據提前確定的科學可行的種種標準,以及執行過程中的實際情況與最初計劃發生偏差的原因分析.可以及時地采取相應的解決措施。
第四,評價職能。其職能主要表現為評價與考核企業的經營業績。主要體現在事后根據各責任單位定期編制的業績報告,將實際發生數與預算數進行對比、分析來評價和考核各責任單位的業績,以便獎勤罰懶、獎優罰劣,正確處理分配關系,保證經濟責任制的貫徹執行。
二、現代企業管理會計的內容
近年來,企業管理環境以及經濟環境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因此。現代企業管理會計的內容與傳統企業管理會計的內容有著很大的不同。
從成本管理方面來看,二十一世紀是知識經濟的時代,這個時代企業產品更多價值都是建立在這種產品自身所包含的市場層面與技術層面的知識和信息。因此,企業必須在知識層面與信息層面增加各種資源(人力、物力和財力等)的投入,這樣企業才能長期的可持續的發展。此時現代企業資金投入的重點應該是產品的開發和市場調研而不是生產制造成本。面對這種情形.現代企業成本管理的重點應該是產品的研制開發方面而非傳統認為的生產制造方面,所以成本管理成了成本計劃,不再是成本控制。
為了使會計管理更加適應現代企業管理的要求,首先要做的是.對管理會計中傳統成本核算方法進行革命性地變革:以產品為中心的成本計算將被以作業為中心的作業成本計算所代替。通過對作業成本的確認、計量,為盡可能消除不增加價值的作業、改進可增加價值的作業及時提供有用信息,從而促使相關的損失、浪費減少到最低限度其次,為了實現企業的長期發展,目前管理會計的內容可以相應地拓展與調整為以下內容:第一,調整適當的投資規模,借此降低企業的運行成本。第二,定期或者經常性做好市場調研工作,通過提高產品豐富性來達到降低企業運行成本的目的。第三,群策群力,制定科學合理的開發策略,按照所得大于所費的原則來控制企業的整體成本。第四,通過勞動投入計劃的合理制定與實施過程中的適時調節來降低企業的成本。
為管理決策提供科學的評價與分析現代企業管理的重點在于決策,而現代企業管理會計的基本職能之一就是為企業領導的決策提供必要的依據。在決策的層面上,傳統的管理會計在進行決策分析時注重把模型運用和結果計算放在首位,而忽視模型運用的前提分析和結果計算的取數過程,以致影響到會計信息的準確性。
也正是因為上述原因.過程比結果更重要。取數分析的過程比結果計算更加重要,因此也更加具有決策相關性。經濟行為分析中的作為計算依據的取數正確與否直接決定了計算結果的正確性。二十一世紀高新技術的運用使得企業內外經濟結構趨于不穩定,對于企業管理會計的要求就是:第一,比較與分析模型理論前提和現實前提的吻合程度,從而確定所選模型或者對計算結果的可能修正;第二.嚴格遵守取數分析要求與一般過程,確定取數方法以及分析方法;第三,評價取得數據的可靠性與確定性,剔除所選數據巾存在的風險因素;第四,嚴格控制模型中所用數據的不確定性因素,并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假如沒有相應的控制措施,一定要對取數的風險值進行測定,適當地調整取數的大小。
從決策評價標準方面來看,目前管理會計所采用的決策評價標準主要是利潤最大化(成本費用最小化)和現金凈流量最大這些利潤、成本和現金標準是特定時代的產物。從企業管理目標來看,上述決策標準已經過時,至少說很小全面。
三、現代企業管理會計的觀念必須與時更新
當前,世界已進入了新經濟時代,也即信息時代和知識經濟時代。與傳統的工業時代的區域性強、市場結構較為穩定的經濟環境相比,在信息時代和知識經濟時代,企業的盈利主要依靠信息的收集和知識的運用,市場需求變化周期短,個性化非常強。目前的市場處于信息大爆炸的時代.市場需求的變化速度更是呈幾何級的增長,及時捕捉市場最新動態是一個企業必不可少的能力要求,因此管理會計的市場觀念必須更新。
企業整體觀念是現代企業管理會計應該有的觀念。現代企業的特征之一是現代化管理,科學規范的管理是現代企業不可缺少的重要內容,作為企業管理核心的管理會計,必須發揮其工作效能,確保微觀經濟信息與宏觀經濟信息之間的協調與溝通,滿足相關利益團體各方面的需要,同時促進企業長期持續發展,使企業能夠實現資本的保值和增值,最終達到企業價值最大化。為了更好地適應目前瞬息萬變的市場經濟環境,爭取處于市場競爭的強勢地位,企業一定要更加重視會計管理工作,加強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建立遵守職業道德的監督考核機制。會計要強化核算職能,規范會計行為,報賬會計應定期與會計中心核對,以確保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資料的真實、完整和統一,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客觀地記錄和報告企業經濟活動與經營成果,提供管理需要的財務信息,在財務指標的構建、信息的分類與報告等方面,要充分滿足考核投資者對經營者委托責任的履行情況以及資本保值和增值情況的需要,同時滿足社會廣泛的利益團體對企業了解的需要。
1.縣級煙草企業人才隊伍建設的現狀
近年來,縣級煙草企業緊緊圍繞行業“卷煙上水平”中心目標任務,堅持將“隊伍建設上水平”作為“卷煙上水平”的先決條件,將干部隊伍建設貫穿煙草經濟建設、規范管理各項工作全過程,取得一定成效。
2.縣級煙草企業當前職工隊伍建設存在的問題
由于煙草行業是國家較為特殊的企業之一,受計劃模式影響相對較深,企業獨特優勢未能有效體現,企業自身的發展遭到嚴重阻礙,其中,最為突出的問題之一是企業主體——“人”的問題,職工隊伍越來越不適應企業的發展形勢。
2.1隊伍文化素質參差不齊,員工整體素質相對較低
從筆者所在單位情況來看,人才結構性短缺十分明顯,大專以上文化程度人員55人,占在崗人數的88.7%,但71.8%以上的均是通過函授或自考的形式取得的,不完全具備與文憑相符合的文化素質,而真正全日制大學本科畢業生只有23人,僅占在崗人員的37%;年齡在40歲以上的人員有28人,占45%,年齡偏大、文化程度低現象明顯,除此外,思想素質、業務技能等各方面的綜合素質也沒有得到較大提升,嚴重阻礙著隊伍建設和企業文化建設。
2.2思想認識浮淺,綜合素質教育水平較低
就目前來看,職工隊伍中的“惰”性思想仍較普遍,而競爭意識、憂患意識、效率意識、主人翁意識等十分欠缺;沒有從根本上認識到人才隊伍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缺失必要的有針對性的系統深化教育,不能夠正確處理業務與思想道德教育的相互關系,普遍重業務而輕思想道德教育,其從事的教育活動只能是低水平的運作,因而收效微薄。
3.構建充滿活力的人才體制機制的有效途徑和措施
一流的事業要靠一流的人才來支撐。為建設一支“素質優良、業務過硬、結構合理、狀態良好、人員穩定”的高素質的基層人員隊伍,筆者認為必須立足企業人才隊伍建設實際,從完善人才規劃機制、選人用人機制、教育培訓機制、激勵約束機制四個方面著手,突出“新、正、廣、活”人才隊伍建設四字經,逐步構建充滿活力的人才體制機制,為推動“卷煙上水平”戰略任務和“四有”工作目標的順利實現提供堅實的組織保障和人才支撐。
3.1建立人才規劃機制,在思路上求“新”
思路決定出路。首先要在隊伍建設思路上,破舊立新。以培養高素質年輕干部為核心,把人才建設擺在優先發展的戰略位置,努力打造一支善于領導科學發展、能夠擔當歷史重任的優秀干部隊伍,為縣級煙草企業加快構建充滿活力的人才體制機制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撐。其次要確立人才優先發展戰略,全面體現到企業發展規劃中、體現到工作部署中,力爭先一步布局,先一步主動,優先開發人才資源,優先調整用人結構,優先保證各種投入,優先創新培養制度,為企業發展積累充裕的人才資本。最后要在長期或短期的人力資源規劃編制中,樹立“人人都是人才、立足崗位成才”的理念,找準員工與企業共同發展的最佳契合點;要建立員工職業生涯發展規劃,為每一名員工提供清晰可見的成長“路線圖”;要重視員工利益訴求和心理訴求,創造一個“激情工作、快樂生活、健康成長”的人文環境,營造有利于人才快速成長的良好環境,促進企業與員工的雙贏。只有人才規劃科學合理化,才能為加快構建充滿活力的人才體制機制指明正確的方向。
3.2建立選人用人機制,在導向上求“正”
事業興衰,唯在用人;用人之要,重在導向。在用人導向上,要始終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以發展為核心,服務和服從于縣級煙草企業總體發展戰略,牢固樹立“為科學發展選配干部、憑發展業績使用干部”的用人導向,注重選用發展事業急需、發展業績顯著、發展能力突出的人。
在實際工作中,要堅持“三讓三不讓”的指導思想,即讓想干事、肯干事的人干成事;讓肯干事、干成事的人有地位;讓不想干事、不能干事的人沒市場;不讓成績突出的人吃虧;不讓埋頭苦干的人寒心;不讓投機取巧、善做表面文章的人占便宜。
同時,要結合“四要”作風建設,堅持選人用人的“四要”標準:堅持“節奏要快”,用那些雷厲風行、聞風而動、創造性開展工作的人,不用那些行動拖沓、優柔寡斷、因循守舊的人;堅持“標準要高”,用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風上過硬、群眾信得過的人,不用那些不講責任、不講奉獻、無所作為、口碑不好的人;堅持“工作要實”,用那些說實話、辦實事、求實效的人,不用那些弄虛作假、搞形式主義、做表面文章的人;堅持“狀態要好”,用那些勤于學習、善于思考,工作有思路、有辦法,堅持清正廉潔的人,不用那些違背紀律、以權謀私,不講原則、搞幫派團伙,經不住誘惑的人。
通過積極倡導并堅持選人用人“三讓三不讓”指導思想和“四要”標準,凝聚人心,鼓舞士氣,使想干事的人真心干事,能干事的人拼搏進取,干成事的人取得應有的地位,樹立風正氣順心齊、干事創業進取的良好氛圍,不斷推動縣級煙草企業更好更快地發展。
各區縣人事局,各委辦局(總公司)及大專院校人事(干部)部門:
現將《機關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崗創辦和領辦私營企業或到私營企業工作的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機關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崗創辦和領辦私營企業或到私營企業工作的實施辦法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市委八屆三次全會精神,加快我市個體私營經濟發展,促進“三步走”戰略目標的實現,根據市委《關于進一步加快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的意見》(津黨發[2014]5號)中“機關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經單位同意,可以離崗創辦和領辦私營企業或到私營企業工作”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本市各級機關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經單位同意,可以離崗在本市創辦和領辦私營企業或到私營企業工作。正在接受立案審查的人員、受黨紀政紀處分且處分期未滿的人員以及經考錄進入機關未滿最低服務年限或事業單位試用期(見習期)未滿的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二、離崗創辦和領辦私營企業或到私營企業工作,須由本人提出申請,并填寫《離崗創辦和領辦私營企業或到私營企業工作審批表》(一式兩份),按干部管理權限,報經任免機關審批后,向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備案。市級機關(含垂直管理單位)、市屬事業單位及各委辦局(總公司)所屬事業單位向市人事局備案,區縣級機關、區縣屬事業單位向區縣人事局備案。
三、正在承擔重點工程、已經立項的科研項目(課題)或在審計、會計、翻譯等專業性較強崗位上工作的人員,離崗創辦和領辦私營企業或到私營企業工作,須提前三個月提出申請,按干部管理權限,報經任免機關批準。在涉及國家安全和崗位工作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經批準離崗創辦和領辦私營企業或到私營企業工作的人員,其人事關系及檔案仍保留在原單位,自批準之日的下月起,停止享受原單位工資福利待遇,其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及住房公積金仍按原渠道繳存并按規定享受相關待遇,其中應由個人交納的部分,單位可與本人簽定協議,本人按年度一次給單位,由單位按月代繳。在私營企業工作期間死亡的,仍享受機關事業單位有關待遇;因公(工)負傷的待遇,按企業有關規定執行,所需費用由所在私營企業負擔。
五、經批準離崗創辦和領辦私營企業或到私營企業工作的人員,自批準之日起,三年內本人愿回原單位工作的,須提前一個月向原單位提出申請,單位應予接收,并從接收之月起恢復其工資福利待遇。回機關工作的保留原級別,回事業單位工作的保留原職級,并根據本人情況和需要安排工作崗位。
六、離崗創辦和領辦私營企業或到私營企業工作的人員要遵紀守法,自覺履行公民義務。如有違法違紀行為,一切責任和后果由本人承擔。
七、離崗創辦和領辦私營企業或到私營企業工作的人員,在三年內遇有國家及本市統一調整工資時,應采取適當形式對其進行考察,按相關政策調整其檔案工資。
八、離崗創辦和領辦私營企業或到私營企業工作滿三年(計算到月)的人員,如本人愿意繼續從事個體私營企業工作,且距本人法定退休年齡不滿兩年的,可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自愿提前退休的人員,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離崗創辦和領辦私營企業或到私營企業工作人員提前退休審批表》,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并報市人事局備案。離崗在私營企業工作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原單位應及時為其辦理退休手續。
九、按照國家及我市有關規定,已簽定聘用(勞動)合同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崗創辦和領辦私營企業或到私營企業工作的,可與原單位簽訂協議,就聘用(勞動)合同的停止履行及其它事項作出約定。三年內回原單位的,原單位應為其安排相應崗位,并按續訂聘用(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與其重新簽定聘用(勞動)合同,重新簽定的聘用(勞動)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原合同剩余期限。
十、我市首次職稱評聘之前進入機關的公務員,離崗創辦和領辦私營企業或到私營企業工作的,可按我市首次職稱評聘規定的評審條件,直接報評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我市首次職稱評聘之后進入機關的公務員,離崗創辦和領辦私營企業或到私營企業工作的,可按國家和我市現行的職稱評審(認定)條件,直接報評(認定)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屬于國家實行以考代評或考評結合的系列(專業),須參加相應的考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崗創辦和領辦私營企業或到私營企業工作的,其職稱評聘按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離崗創辦和領辦私營企業或到私營企業工作的人員,如本人在私營企業工作期間變動工作單位的,應及時向原單位或任免機關報告,并變更審批表相關內容。未到私營企業工作或弄虛作假的,視情節予以嚴肅處理,直至辭退。
十二、離崗創辦和領辦私營企業或到私營企業工作的人員,應在三年期滿前30日內回原單位工作或辦理調動、提前退休、辭職等手續。對無正當理由逾期15天不辦理相關手續的,單位可予以辭退,并將人事檔案轉到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中介服務機構。
十三、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和機關工勤人員適用本辦法。
十四、本辦法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十五、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第一條為了確認合伙企業的經營資格,規范合伙企業登記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合伙企業的設立、變更、注銷,應當依照合伙企業法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企業登記。
申請辦理合伙企業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條合伙企業經依法登記,領取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合伙企業登記機關(以下簡稱企業登記機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合伙企業登記管理工作。
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合伙企業登記。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的登記管轄可以作出特別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合伙企業登記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設立登記
第五條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條件。
第六條合伙企業的登記事項應當包括:
(一)名稱;
(二)主要經營場所;
(三)執行事務合伙人;
(四)經營范圍;
(五)合伙企業類型;
(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承擔責任方式、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繳付期限、出資方式和評估方式。
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合伙期限。
執行事務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委派的代表(以下簡稱委派代表)。
第七條合伙企業名稱中的組織形式后應當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樣,并符合國家有關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
第八條經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的合伙企業主要經營場所只能有一個,并且應當在其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管轄區域內。
第九條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未決定委托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全體合伙人均為執行事務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得成為執行事務合伙人。
第十條合伙企業類型包括普通合伙企業(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第十一條設立合伙企業,應當由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伙人的身份證明;
(三)全體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委托書;
(四)合伙協議;
(五)全體合伙人對各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六)主要經營場所證明;
(七)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設立合伙企業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十二條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中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批準文件。
第十三條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全體合伙人的委托書。執行事務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書和身份證明。
第十四條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作價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協商作價確認書;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作價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法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作價證明。
第十五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職業資格證明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有關證明。
第十六條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發給合伙企業營業執照。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予以登記的,發給合伙企業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合伙企業營業執照的簽發之日,為合伙企業的成立日期。
第三章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合伙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原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或者合伙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變更決定書;
(三)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變更事項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條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變更登記的,應予當場變更登記。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變更登記的決定。予以變更登記的,應當進行變更登記;不予變更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合伙企業變更登記事項涉及營業執照變更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第四章注銷登記
第二十一條合伙企業解散,依法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應當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人成員名單向企業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二條合伙企業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解散的,清算人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二十三條合伙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合伙企業依照合伙企業法作出的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合伙企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的文件;
(三)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的清算報告;
(四)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時,應當繳回營業執照。
第二十四條經企業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合伙企業終止。
第五章分支機構登記
第二十五條合伙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第二十六條分支機構的登記事項包括:分支機構的名稱、經營場所、經營范圍、分支機構負責人的姓名及住所。
分支機構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
合伙企業有合伙期限的,分支機構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經營期限。分支機構的經營期限不得超過合伙企業的合伙期限。
第二十七條合伙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設立分支機構的決定書;
(三)加蓋合伙企業印章的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全體合伙人委派執行分支機構事務負責人的委托書及其身份證明;
(五)經營場所證明;
(六)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設立合伙企業分支機構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八條分支機構的經營范圍中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批準文件。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發給營業執照。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予以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合伙企業申請分支機構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比照本辦法關于合伙企業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規定辦理。
第六章年度檢驗和證照管理
第三十一條合伙企業應當按照企業登記機關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年度檢驗報告書等文件,接受年度檢驗。
第三十二條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伙企業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核發若干營業執照副本。
合伙企業應當將營業執照正本置放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營業執照。
合伙企業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毀損的,應當在企業登記機關指定的報刊上聲明作廢,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或者更換。
第三十四條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的正本和副本樣式,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三十五條企業登記機關吊銷合伙企業營業執照的,應當公告,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一)締約雙方都將合伙企業視為納稅虛體
1989年美國—德國雙邊稅收協定中,原則上合伙企業被包括在“人”這個概念之中。第4條第1款對合伙企業的部分的協定資格進行了規定,根據該規定,如果合伙人是合伙企業坐落國、設立國或者具有經營管理活動國家的居民合伙人,且有關所得由該合伙人納稅,合伙企業就具有協定資格。一個在美國被視為納稅虛體的合伙企業,在來源于德國的有關所得上,協定保護的所得部分僅涉及到美國的居民合伙人。如果在美國沒有居民合伙人,協定資格就完全取消。因此在第三國的居民合伙人不能得到協定保護,這時來源稅的減輕范圍和沒有這種特別規定所產生的結果是一樣的。
1971年6月18日在德國與瑞士雙邊稅收協定的談判議定書中寫道:“根據締約國一方的法律設立的合伙企業(OffeneHandesgesellschaft以下稱OHG;Kollektivgesellschaft;Kommanditgesellschaft以下稱KG),它們在該國具有經營管理,那么就可以主張協定第10~12條所規定的締約國另一方的減稅待遇,只要在首先提到的國家中的居民至少有權得到合伙企業利潤的3/4。”即對被視為納稅虛體的合伙企業也提供協定資格,從財政管理的角度看,在管理上就簡單化了。因而瑞士雙邊稅收協定中的這種特別規則可以被稱為“簡單化規則”,但不能誤認為該規則具有很高的靈活性,因為它僅限于單獨的分配規則,且并不導致帶來完全協定資格的問題。這種規則也僅對被視為虛體的合伙企業的消極所得提供保護,而積極所得則沒有協定保護。美國一德國1989年雙邊稅收協定第4條第1款b的特別規則也僅起一個簡化作用,協定資格僅轉讓給在合伙企業坐落國的居民合伙人,沒有這種特別規定,合伙人就不能根據自身的權利得到協定優惠。此外,這種特別規則也僅減少在來源國所課的稅收,相反對合伙企業坐落國的稅收則并不起調整作用。如果合伙人是合伙企業坐落國的居民,則坐落國僅有扣除來源稅的義務。尤其要注意的是,僅當至少有3/4的合伙人是合伙企業坐落國的居民時,合伙企業才能得到協定保護。所以這種特別規則僅具有較低的實質法上的意義。而且因其明確將隱名合伙排除在外,這就導致不同形式的合伙企業之間的不同待遇。
1975年3月26日德國聯邦財政局(BMF)在瑞士的雙邊稅收協定的引言中解釋說,應推行簡單化的規則,以便那些沒有退稅資格的合伙企業有可能在前述條件下對合伙人適用來源稅退款。所涉及的簡化并不以瑞士雙邊稅收協定中的合伙企業的協定資格為依據。它也適用于根據瑞士雙邊稅收協定沒有協定資格的合伙企業。通過簡化規則,在瑞士雙邊稅收協定第10~12條范圍內的合伙企業可以為合伙人申請來源稅減免。
但這種特殊規則并不僅具有簡化作用,因為它對非合伙企業坐落國的居民合伙人具有實際的作用。這些合伙人首先因這種規則而有權得到來源稅減免,否則的話,他們作為非協定資格人而不能得到瑞士雙邊稅收協定規定的好處。如果合伙企業坐落國的居民合伙人至少承擔了75%的利潤的稅收,則根據瑞士雙邊稅收協定第10~12條規定,該合伙企業就可以根據該特別規則對所得具有部分的協定資格,而并不取決于其余合伙人在哪里居住。在第三國的居民合伙人也從該特別規則中受益,他們被包括在瑞士雙邊稅收協定的適應范圍之內。(二)締約雙方分別將合伙企業視為納稅虛體和納稅實體
德國一西班牙協定中的特別規則并沒有為合伙企業設置虛擬的居民身份,而是規定,德國或者西班牙合伙企業的全體合伙人應被視為合伙企業在那兒有實際經營管理場所的締約國的居民。因此,一個德國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也能對來源于西班牙的所得根據西班牙的雙邊稅收協定要求來源稅減免,如果他是德國居民的話。所有合伙人都被包括在協定保護之中,而并不依賴于其是哪一國的居民,即也包括第三國的合伙人。西班牙協定第4條第4款僅限于西班牙雙邊稅收協定第5—22條所涉及的所得。也就是說,它在客體方面,僅限于分配規則范圍內的所得類型,被視為部分的協定資格。相反,該規則也適用于西班牙的從德國獲得所得的合伙企業。但這種情況僅當西班牙的合伙企業在德國不是公司稅的納稅主體,而僅是民法上的企業時才有意義。否則,根據西班牙雙邊稅收協定第1條以及第3條第1款和第4條第1款,西班牙的人合公司本來就被視為法人,要承擔無限的公司稅納稅義務,具有完整的協定資格。西班牙協定第4條第4款的規則實際上將德國的合伙企業和西班牙的合伙企業在締約國另一方獲得的所得同等對待。第4條第4款第2句對部分的協定資格作了限制:僅當所得在合伙企業坐落國也要納稅時,來源國對所得的課稅權才受到限制;如果不屬于這種情況,則來源國可以不考慮雙邊稅收協定而進行課稅。這特別針對第三國的居民合伙人,他們在虛擬的居住國,也就是合伙企業的坐落國從合伙企業獲得的所得不可課稅或者免稅。通過這種處理,最終能防止“協定濫用”。這同樣適用于葡萄牙的雙邊稅收協定,但葡萄牙協定規定,部分的協定資格也適用于股息。
另外,德國一利比里亞雙邊稅收協定議定書的第5條規定:“根據德國法成立的合伙企業作為聯邦德國的居民被認為符合協定第6~22條的目的。”這說明對德國合伙企業適用的部分協定資格具有廣泛的客體,同時,合伙企業的協定保護也局限于分配規則。同樣,對來源稅而言,德國合伙企業和利比里亞的被視為納稅主體的且本來就具有協定資格的合伙企業同樣對待。有關客體的部分協定資格的例子還可以在德國一日本雙邊稅收協定第7條第7款中找到,但相互協商的協定資格僅涉及到合伙企業的企業利潤,因而實際上只有較低的適用范圍。
二、規定合伙企業具有完全的協定資格
如果合伙企業在兩個國家都被視為納稅實體,不需要獨特的雙邊稅收協定規則。兩個國家都承認合伙企業具有協定主體,原則上和股份公司沒有區別。
(一)締約雙方將合伙企業視為納稅虛體
因德國國內法并不將合伙企業視為法人,在德國稅法上,它們不是公司或居民公司。因此,僅合伙人——如果他是德國居民——有權在締約國另一方享受協定優惠。但是,德國的協定政策是將合伙企業視為稅收協定意義上的居民。在德國的協定實踐中,往往與其締約國制訂其他的特別條款。德國—芬蘭雙邊稅收協定的第3條第1款將合伙企業歸入到人的范疇。因為必須是締約國一方的居民才具有協定資格。第4條第4款解釋說,如果合伙企業是根據締約國一方現行法律設立的話,那么它就是該國的居民。如果根據該規定合伙企業在兩個國家都是居民,那么在合伙企業實際上進行企業管理活動的締約國也被視為居民。因此,德國一芬蘭的雙邊稅收協定給合伙企業提供了完全的協定資格,盡管德國和芬蘭并不對合伙企業而是對合伙人課稅。在芬蘭雙邊稅收協定第6~22條的分配規則中課稅權的分配是針對作為居民的合伙企業的,而實際上的課稅卻是由合伙人承擔。這種自身的分類沖突在芬蘭雙邊稅收協定的第一議定書中通過內容廣泛的以個案為導向的規則來消除。例如,如果德國的居民A是芬蘭居民合伙企業P的合伙人,該合伙企業P在德國經營儲蓄并獲得利息,根據芬蘭雙邊稅收協定第11條,德國對該利息沒有課稅權,假如常設機構保留不受到影響的話。從協定的角度看,根據芬蘭雙邊稅收協定第11條第1款以及第3條第1款b和第3條第4款,該利息將支付給合伙企業;但芬蘭并不對該合伙企業課稅。此外對芬蘭而言也沒有課稅的聯系點,因為該所得并不位于芬蘭,其合伙人也不是芬蘭的居民。因而該利息在兩個國家都不納稅。但議定書規定,德國對該所得具有完全的課稅權。
根據德國一意大利的雙邊稅收協定,合伙企業被歸入到第3條第1款d意義上的“人的其他團體”。因而協定保護的給予也必須滿足居民標準。這寫在該協定議定書的第2條:“合伙企業被視為第4條第1款意義上的締約國的居民,當它根據該國法律成立或者其主要的事務活動在該國進行時。但是,第6~22條所規定的締約國另一方課稅權的限制僅適用于合伙企業在首先提及的國家具有應課稅的所得或財產。”
當合伙企業根據一國法律成立或者其主要的日常事務在該國完成,則合伙企業在締約國一方被視為居民。意大利雙邊稅收協定議定書第2條第2句試圖通過對協定資格提供保留來避免分類沖突,所得在居住國也可以課稅。但OECD拒絕在范本中采用此方法,盡管如此,德國還是堅持其觀點并對范本第4條進行了相關保留。在德國一中國雙邊稅收協定中,合伙企業也落入第3條第1款第2項的“人的其他團體”之中。所以合伙企業要得到協定保護的話,必須滿足居民標準,但在議定書中沒有任何相關規定。
(二)締約雙方分別將合伙企業視為納稅虛體和納稅實體
一國將合伙企業視為納稅虛體,比如說德國將隱名合伙視為納稅虛體;而另一國將合伙企業視為納稅實體,比如說法國將隱名合伙視為協定法上的居民,則這種隱名合伙本身可以主張協定資格并享受完全的協定保護。從德國角度看,當一個德國的合伙企業在另一國獲得所得且合伙企業在該國被視為納稅主體課稅時會產生這樣的情況:德國向另一國的合伙企業提供協定資格,相反德國的合伙企業在另一國卻不能獲得協定資格。這種不平衡在德國的一些雙邊稅收協定中(但還不是所有的國家)通過特別規則將合伙企業視為納稅主體來消除。例如在比利時的雙邊稅收協定中的第3條第1款第4項中,將“公司”明確定義為也包括德國法上的OHG和KG,這些合伙企業是協定意義上的第3條第l款的人。德國的OHG和KG要獲得協定資格,仍然缺乏比利時雙邊稅收協定第4條第1款所規定的居民標準。如果一個德國的OHG或者KG在德國擁有實際上的經營管理,那么根據比利時雙邊稅收協定第4條第1款,它們是居民,根據第1條,它們也具有協定資格。但在協定的適用范圍內并不包括德國的GesellschaftbttrgelichenRechts或者StilleGesellschaft。雖然根據比利時法律合伙企業原則上是納稅主體,但對某些合伙企業形式仍然可以選擇納稅虛體來課稅。比利時雙邊稅收協定第4條第1款規定這些合伙企業是居民因而也具有協定資格。
在德國一冰島的雙邊稅收協定中也包含有類似的規定,與德國一比利時的雙邊稅收協定相比,不僅包括德國的OHG和KG,而且擴大到兩個國家的所有合伙企業。因此在冰島的雙邊稅收協定第3條第1款d將合伙企業定義為人,在第4條第4款被解釋為其經營管理所在國的居民。但第4條第4款第2句仍然包含一個限制,根據第5~22條的分配規則,僅在合伙企業被視為居民的締約國對合伙企業的所得和財產的課稅適用。因此,要考慮,在締約國一方沒有對全部的所得課稅(因為在納稅虛體原則的范圍內納稅義務由合伙人承擔),當其是事務管理國以外的居民時,該有限的納稅義務僅由合伙人承擔;如果一個德國的合伙企業從冰島獲得所得,但其合伙人不是德國的居民,該所得也不屬于合伙企業在德國的常設機構,那么合伙人在德國對該所得就沒有納稅義務。根據冰島雙邊稅收協定第4條第4款第2項對該所得就不會考慮給予協定保護。
三、對合伙企業特別規則的評價
在OECD1999年專門針對合伙企業的報告中,對采用特別規則的可能性進行了研究,認為被視為納稅虛體的合伙企業在特定的前提下可以享受協定保護。也有很多學者贊成以特別規則這個例外來規定合伙企業的協定資格。這種特別規則具有以下優點:首先,避免行政管理上的麻煩。因為每個合伙人要向來源國證明其協定資格或者居民身份,當大量的合伙人居住在不同的國家時,就顯得特別困難。其次,當一國將合伙企業視為納稅虛體而另一國將其視為納稅實體時,避免對協定相反的適用。再次,將合伙企業作為雙邊稅收協定中獨立的企業單位,這樣對股份公司和合伙企業就能一視同仁。最后,締約國一方將合伙企業視為納稅實體,而其他方將其視為納稅虛體,但堅持互惠待遇時也可以制定這些條款。當所得將有必要在設立國納稅而沒有課稅時,就會規定,協定優惠不會導致雙重不征稅或減少來源國的稅收。
但這種特別規則也有缺點:
首先,當來源國必須確定一種所得是否實際上屬于合伙企業設立國的常設機構時,會產生困難。如果該所得屬于第三國,例如避稅國的常設機構,那么來源國的稅負就沒有必要與坐落國相符。
其次,如果來源國對來源稅進行減免,而僅部分合伙人能享受協定資格時,就不清楚應如何來計算,這尤其出現在部分的協定資格的情況中,這種部分的協定資格是基于合伙企業僅在來源稅減免的范圍享有協定資格,如合伙企業坐落國的居民合伙人,因而在第三國的居民合伙人就被排除在協定保護之外。
再次,導致協定的濫用。在第三國居住的合伙人也可以通過設立一個合伙企業享受協定保護,盡管根據雙邊稅收協定沒有特別規則,他不能主張來源稅減免。但在特別規則中也會出現,一個具有完全協定資格的合伙企業并不依賴于其合伙人的居民身份,因而在第三國的居民合伙人也能享受合伙企業的協定資格。
最后,很多學者認為簡化規則有害于稅收體系,這種簡化的特性也值得懷疑。位于瑞士雙邊稅收協定規則之外的規則,是位于真正立法程序之外的規則,是對稅收體系的破壞。這種規定將會對居住國造成損害,談判議定書違背了瑞士雙邊稅收協定第28條第4款。雖然該款規定,為了主張來源稅退款,要求一個官方的對在居住國居民身份或者無限納稅義務的證明,但第28條第5款明確規定,對證明和檢查程序的詳情應根據瑞士雙邊稅收協定第26條報告給主管當局。簡化規則并不能代替退款資格的證明,即每個居所主管機構對合伙人的居民身份的證明。因此瑞士雙邊稅收協定第28條第4款的證明以及檢查功能要繼續予以保證,退款證明必須由合伙人獲得。基于該原因,具備簡化特征的規則應予以否認。
而且,單個的合伙人的協定保護部分不總是能得以實現,特別是當該種主張是從合伙企業轉讓過來時。這種規定對隱名合伙的適用僅可以通過解釋來決定。首先要區別締約國另一方對合伙企業是給予合伙還是公司的稅收待遇。如果是后一種情況,那么這種特別規則主要解決因對合伙企業不同稅收待遇所致的分類沖突。此時一方面要存在一個可比的法律形式,另一方面要注意締約國另一方的稅收待遇。如果締約國另一方雖然承認隱名合伙或者存在可比的法律形式,但并不同其他合伙形式一樣視為獨立的納稅主體,而是視為財政上的虛體,那么這種特別規則的適用并無好處。
由于這些困難,OECD財政事務委員會并沒有期望發展獨特的特別規則或者完全放棄這種規定。但毫無疑問,這種特別規則還是允許的。在德國的協定實踐中,個別雙邊稅收協定中的這種特別規則也是可協商的。德國對OECD放棄特別規則的決定進行了明確的保留。有了對合伙企業的特別規則,對在坐落國或第三國的常設機構的所得或者經濟財產的歸類問題就不會產生。如果協定中沒有特別規定,這些問題在常設機構保留范圍內也同樣要予以解決。僅具有部分協定資格主體的來源稅扣除的計算雖然并非總是清楚明白,但不是經常如此,因為在合伙企業坐落國的總所得本來就要納稅。但從另一方面來說,當沒有協商一致的特別規則時,恰恰會出現這種計算上的問題。那么來源稅的扣除就必須根據每個合伙人的投資額來確定。這表明,特別是當大量的合伙人屬于不同國家的居民,所得利潤難以明確歸屬于哪個稅務當局時,就會產生困難。德國之所以要協商對合伙企業做出特別規定,其原因是,第三國的居民能夠從合伙企業的協定資格中獲益,這是正確的,如果他們在坐落國僅通過一個常設機構來活動,這又是不可能的。但并沒有原則表明,合伙企業的所得必須總是要分配給一個第三國的居民,就好像是合伙人直接通過一個常設機構進行活動。Lethaus甚至建議,對受來源稅影響最少的合伙企業所得,應給予協定資格。因此在范本第4條第1款第1句應加一句:“以及鑒于第5~22條,一個在該國可以找到經營管理場所的團體的所得應歸屬于常設機構。”這個建議不僅限于被視為納稅虛體的合伙企業,而且也適用于在協定中采用納稅虛體和納稅實體相結合的混合體系。對那些本來就將合伙企業視為納稅實體并承認合伙企業協定資格的國家而言,該附加規則僅是競合規則(Normenkonkurrenz)。因為如果人們采用該競合規則的話,法律結果并不會不同。這時所有的合伙人,即每個不是雙方締約國的居民都將獲得部分協定資格的好處。
但有一些學者認為,要審查特別規則是否真正能符合協定法的目的。雖然特別規則比國內法律更加注意合伙企業的協定資格。但OECD范本所設計的協定法幾乎是一個封閉的體系。該體系的均衡將因雙邊特別規則受到損害。給予合伙企業完整的協定資格導致協定法中的矛盾,而這些矛盾又只能通過其他的特別規則來得以消除。在居住國和來源國對合伙企業給予一致稅收待遇的情況下,對合伙企業本身協定資格的確定,會導致協定法和國內法之間的摩擦。偏離協定的規定是可有可無的,因為并不存在歸類沖突需要解決。但在對合伙企業給予不同待遇的情況下,通過對OECD協定范本規則的統一解釋可以解決因歸類沖突導致的大部分問題。僅當協定目的不能完全達到時才有必要進行調整,不如說應該考慮保護協定規則的均衡為佳。
德國學者Wassermeyer認為合伙企業的特別規則與協定宗旨不相符。一方面當兩國都將合伙企業視為納稅虛體時,將所得的歸屬分散到協定法和國內稅法之中,這樣會導致協定“落空”;另一方面將合伙企業視為納稅虛體課稅的國家國內法上并沒有規定合伙企業申請來源稅減免的資格。這樣特別規則就會導致協定法和國內法之間新的沖突。誰能主張協定保護就要看誰獲得所得而定。但這僅產生于單個國家的國內規則,在雙邊稅收協定中并沒有固定下來。對被視為納稅虛體的合伙企業就必須適用納稅虛體原則,即所得必須歸屬于合伙人,從合伙企業獲得的股息也是如此。根據德國所得稅法第1條第1款僅自然人具有納稅義務,但并沒有包括合伙企業。外國合伙企業的退款申請就會遭到拒絕。此外,還會出現雙重退款的危險,因為合伙人具有退款資格,而他們的申請肯定是能得到批準的。特別規則充其量在相反的情況下顯得必要,即一個德國的合伙企業在外國被視為納稅實體而申請退還來源稅。如果來源國對德國的合伙企業的協定資格進行檢查,那么它可以根據范本第4條第1款否定與其自身評價相反的觀點,因為合伙企業在德國沒有無限納稅義務。如果合伙人在外國申請來源稅的退款,那么也會遭到拒絕,因為在那里僅合伙企業具有納稅義務因而具有退款資格。如果范本第4條第1款的解釋認為,外國將合伙企業視為具有協定資格,此時特別規則也是多余的。特別規則僅排除了來源國的困難,因為居住國必須進一步將所得進行分割。此外,也增加了協定解釋的困難以及法律的碎片化。
總之,雙邊稅收協定中的對合伙企業的特別規定雖然原則上有可能緩和來源稅減免問題,且通過相應的補充規定可以避免有關副作用如“濫用協定”。例如Manke就認為,所有被包括在部分協定資格中的合伙人將導致協定的濫用,較切實的方法是,運用一種措辭將第三國的合伙人排除在受益人之外。
我國國內法也將合伙企業視為納稅虛體,合伙企業的所得由合伙人納稅,因而也可以借鑒德國雙邊稅收協定中所制定的有關特別規則來對合伙企業的協定資格做出規定。但同時不能忽視,被視為納稅虛體的合伙企業在協定保護中可能和國內稅法體系不相一致。當合伙企業被賦予完全協定資格時,甚至導致協定法上新的矛盾。因而在制訂特別規則時,要慎重考慮,權衡利弊。
[關鍵詞] 合伙企業法 有限合伙 有限責任合伙 解讀
一、有限合伙制度,促進風險投資及中小企業的發展
風險投資是上世紀60年代快速發展起來的一種股權投資方式,主要通過持有股權,投資于在創業階段有快速成長可能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以促進這類企業的技術研發、創業發展和資金融通。這種投資常用的組織形式是有限合伙。新修訂的《合伙企業法》確立了有限合伙的法律地位。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在至少有一名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的基礎上,允許其他合伙人承擔有限責任。這種組織形式對促進風險投資及中小企業發展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有限合伙有利于吸引風險投資。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政府投資正在逐步退出競爭性投資領域,客觀上需要大力鼓勵發展民間投資。在有限合伙組織模式下,有限合伙人僅以其投資額承擔企業的風險,投資人可以作為有限合伙人免除無限連帶責任。這種有限合伙制度使投資者對自己的投資有明確的風險認識,即使經營失敗,也僅以損失出資額為代價;如果經營成功,自己又能獲得豐厚的利潤。這使投資者具有安全感和穩定感,容易吸引大量的社會閑散資金,使那些擁有資金但又不愿承擔無限責任的人找到投資場所。另外,有限合伙分配方式比較靈活,可以加快投資人本金的收回,降低投資人的投資風險,這些都會成為吸引風險投資的優勢所在。
2.有限合伙實現了投資與技術的最佳結合。有限合伙制下的風險投資可以引導社會的閑散資金注入高新技術產業,同時又有利于促進風險投資家的激勵機制和制約機制的形成。在有限合伙中,至少要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由于普通合伙人較有限合伙人要承擔較大的風險,所以有限合伙這種組織形式較大程度地激勵管理者全力創業和創新,盡職盡責,充分發揮高科技人才及企業管理者的潛能,能夠在實踐中培養出大量的優秀企管人才。有限合伙將具有投資管理經驗或技術研發能力的機構與個人,與具有資金實力的投資者進行有效結合,實現社會資源的最佳配置和最佳的經濟效益,從而促進了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
3.有限合伙為風險投資者提供了便捷的退出通道。在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轉讓其出資份額不像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額那樣受到法定條件的限制,又比普通合伙人轉讓其合伙份額更為便利,有限合伙人轉讓出資還不會影響有限合伙的繼續存在。因此,有限合伙為有限合伙人的進入和退出提供了方便的通道。這使風險投資人可以更加容易地轉換投資目標,追求更大的利潤,不必擔心資金運作不靈的問題,從而使中小企業吸引風險投資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4.有限合伙的設立條件、運營程序寬簡,促進了中小企業的發展。我國法律對于公司的設立條件,設立程序都有嚴格的規定,即使是具有人合性質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的注冊資本額、股東的出資方式、繳資期限、驗資事項、組織機構的設立等都受到法律上的限制。這就增加了公司的設立難度,增添了公司的設立成本和運作成本。而法律對有限合伙企業沒有法定的最低注冊資本額的限制,合伙人的出資方式、繳資期限也比較靈活,這有利于有限合伙企業的迅速設立。在有限合伙企業的運營中,主要遵照合伙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很少受到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制約,由于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直接從事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使合伙企業的組織機構簡單,管理方式靈活,這都降低了有限合伙企業的管理費用和運營成本,從而促進了中小企業的發展。
5.有限合伙避免了雙重稅賦,減輕了中小企業的負擔。各國稅法通常對公司和股東分別征收所得稅,在實踐中造成雙重稅賦的問題;但對有限合伙企業則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僅對合伙人征收個人所得稅。我國新《合伙企業法》第6條明確規定:“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可見,有限合伙企業并非是納稅主體,有限合伙企業的盈利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只須投資者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樣就合法地規避了雙重賦稅。對資本少、規模小的中小企業來說,采用有限合伙的組織形式,減少了納稅負擔,降低了經營成本,更加有利于企業競爭力的提高。
二、有限責任合伙制度,促進專業服務機構的發展
新《合伙企業法》規定了特殊的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亦被稱為“有限責任合伙”,這是上個世紀90年代以后,國際上出現的一種新的責任形式,它主要適用于專業服務機構,比較典型的就是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新《合伙企業法》增加的這項規定可以更好地推動我國專業服務機構的發展。
在市場經濟體制建立中,我國出現了大量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師事務所等專業服務機構。它們以其掌握的專業知識和信息為客戶提供服務,既滿足了不同客戶的服務要求,又促進了其自身的發展。這類機構在我國第三產業中具有越來越重要的地位。由于上述專業服務機構沒有多少資本,僅以其專業知識與信息為客戶提供專業服務,要求每個合伙人都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必然導致許多無過錯的合伙人承擔因其他合伙人過錯所導致的連帶責任,這就加大了合伙人的風險,限制了此類專業服務機構的發展。據了解,目前中國的會計師事務所80%以上采取的是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而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既不能獲得客戶的充分信任又大大降低了對客戶的風險承擔能力。而在國外,這些專業服務機構則普遍采取有限責任合伙制。國際排名前四位的會計師事務所都采取有限責任合伙制。有限責任合伙制度綜合了合伙制與有限責任公司制兩種形式的優點。根據新《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由此可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雖然是普通合伙企業的一種,但合伙人的責任形式是有限責任和無限責任相結合的。
有限責任合伙并不免除有限責任合伙人以其合伙的財產對債權人承擔責任。對于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全體合伙人還是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但是,專業服務機構本質上是靠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生存的,各合伙人的業務相對獨立,每個合伙人的責任很容易劃分,當出現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讓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合伙人對其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或無限連帶責任,而沒有過錯的合伙人僅以其在合伙企業的財產分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這首先符合法律公平的原則,使合伙人之間的責任分配更為公平合理。其次,又有利于增強合伙人的責任心,對合伙人執業中的質量控制和風險管理也是大有好處的。新《合伙企業法》所確立的有限責任制度為我國的專業服務機構采取合伙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并且有助于不斷地擴大專業服務機構的規模,提升專業服務機構的公信力,從而提高我國這類專業服務機構的國際競爭能力。
三、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參與合伙,提高合伙企業的競爭力
新《合伙企業法》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成為合伙人。這意味著合伙企業的投資主體多元化,不但自然人可以投資設立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組織都可以成為合伙人,向合伙企業投資。這有利于公司等企業法人利用合伙企業形式靈活、合作簡便、成本較低等優勢,實現其投資目的,也有利于大型公司開發新產品、新技術中與創新型中小企業進行合作。法人及其他組織成為合伙人的積極意義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首先是拓寬并增加了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投資渠道和投資對象,活躍和擴大了投資、融資市場;其次對合伙企業本身也帶來了歷史性的變革,它將改變長期以來合伙企業規模小、信譽不高,人們對合伙企業“小作坊”的傳統認識。如果合伙企業的出資人僅為自然人,畢竟財力有限,很難將合伙企業做大做強,法人和其他組織成為合伙人就可以增加合伙企業的實力,提高合伙企業的信譽,增強合伙企業在市場經濟中的競爭力。
當然,為防止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等因參加合伙可能使企業全部財產面臨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風險,保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維護股東利益,新《合伙企業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新《合伙企業法》的重大突破,給規模巨大的民間投資帶來了機遇,拓寬了合伙企業的投資對象,解決了風險投資進口不暢,出口不順,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問題。筆者相信,隨著新《合伙企業法》的貫徹實施,將開創我國合伙制度的新時代,它對我國市場經濟的促進作用也會不斷地顯現出來。
參考文獻:
[1]崔海霞:從合伙企業法修訂看我國有限合伙制的發展 [J]. 焦作大學學報,2008(1)
[2]朱琳:新《合伙企業法》創新解讀[J].法制與社會, 2007(4)
[3]鄭英龍:論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有限責任[J].國際經濟探索,2008(2)
[4]謝愉虹:有限責任合伙制度芻議[J].法制與社會,2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