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6-19 16:17:01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高新技術企業稅務風險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關鍵詞】高新技術企業,納稅籌劃,設立階段,經營階段
1引言
1.1研究背景
我國的市場主體逐步成熟。納稅已成為企業的一項重要成本支出,企業開始關心成本約束問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作為一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法人實體,其經濟行為與經濟利益緊密聯系在一起。而企業的目標是追求價值最大化,所以,如何使企業在稅法的許可的條件下實現最合適稅負,是企業納稅籌劃的重心所在。
研究高新技術企業納稅籌劃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首先,現行的稅法中常常存在一些缺陷,例如內容上分散、尺度上不易把握、差異小等,納稅籌劃工作極為復雜。其次,會計法規在規范企業會計行為的同時,也為企業提供了可供選擇的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且現行稅法對此也大都予以認可,為企業在這些框架和各種規則中的會計選擇提供了空間。而企業對于在納稅籌劃的操作中該如何運用政策,采取何種方式和方法來促使籌劃工作取得成效也存在著不同的問題。最后,近年來我國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對高新技術企業設置一些稅收優惠。如何充分運用這些稅收優惠政策是高新技術企業面臨的一個問題。
1.2研究思路
論文以高新技術企業為研究對象,在對納稅籌劃以及高新技術企業的基本概念進行界定的基礎上,分析高新技術企業在納稅籌劃方面存在的問題,并針對問題提出建議。
2基本概念界定
2.1納稅籌劃
2.1.1納稅籌劃的概念
納稅籌劃是由英文Tax Planning 意譯而來的,從字面理解也可以稱之為“稅收計劃”。在西方發達國家,納稅人對納稅籌劃早已耳熟能詳,而在我國,人們對它的認識尚處于初級階段。對納稅籌劃的概念總結也沒有達到完全統一。筆者認為,納稅籌劃就是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為達到減輕稅收負擔和實現稅收零風險的目的,在稅法所允許的范圍內,對企業的經營、投資、理財、組織、交易等各項活動進行事先安排,盡可能減少納稅或推遲納稅時間取得稅后利益最大化的經濟行為。
2.1.2納稅籌劃的內容
納稅籌劃的內容包括避稅、節稅、規避“稅收陷阱”、轉嫁籌劃和實現零風險五個方面。(1)避稅籌劃。避稅籌劃是相對于逃稅而言的一個概念,是指納稅人采用不違法的手段,利用稅法中的漏洞、空白獲取稅收利益的籌劃。
(2)節稅。是指納稅人利用稅法中固有的一系列的優惠政策和稅收懲罰等傾斜調控政策,通過對企業籌資、投資及經營等活動的安排,達到少繳國家稅收的目的。
(3)規避“稅收陷阱”。是指納稅人在經營活動中,要注意不要陷入稅收政策規定的一些被認為是稅收陷阱的條款
(4)稅收轉嫁籌劃。是指納稅人為達到減輕自身的稅收負擔,通過對銷售商品的價格進行調整,將稅收負擔轉嫁給他人承擔的經濟活動。
(5)涉稅零風險。是指納稅人不出現任何稅收違法亂紀行為,或風險極小,可忽略不計的一種狀態。
2.2高新技術企業
2.2.1高新技術企業的概念
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利用高新技術生產高新技術產品、提供高新技術勞務的企業。它是知識密集、技術密集的經濟實體。其核心能力的最顯著表現是技術創新能力。
2.2.2高新技術企業的行業特征
(1)高風險。主要包括市場、采購、技術、生產、資金等方面的風險,明顯高于傳統行業。
(2)高投入。高新技術企業需要進行現代產品的開發和技術創新,因此需要前沿技術與復雜科學理論,因此需要大量的人力與資金的投入。
(3)高利潤。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創新在一段時間內帶來了產品功能、性能、成本等方面的巨大競爭優勢,因此可以為企業帶來巨大的利潤優勢。
3.高新技術企業納稅籌劃的基本思路
3.1高新技術企業設立階段的納稅籌劃
3.1.1設立地點的納稅籌劃。2008年,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在我國深圳、珠海、汕頭、廈門、海南五個經濟特區內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的定期稅收優惠。因此,對于高新技術企業來說,不論是出于稅收籌劃的目的還是為了更好的發展環境,在不影響正常生產經營的情況下,入住高新技術開發區和經濟特區都是最佳選擇。
3.1.2 行業選擇的納稅籌劃。2008年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至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因此,在設立高新技術企業時,應重點考慮設立新材料、新能源、節能技術和環保技術的高新技術企業,以便能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方面的稅收優惠。
3.1.3增值稅納稅人身份選擇的納稅籌劃。一般納稅人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使用增值稅發票;小規模納稅人,不能抵扣進項稅額,但是小規模納稅人的稅率相對較輕。對于高新技術企業來說,由于生產的大多為高附加值產品,這些技術含量高、增值率高的高新技術產品中可以抵扣的進項稅的成本含量很低。因此,規模不大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選擇作為小規模納稅人。對于規模較大的高新技術企業,由于其具備一般納稅人資格,可以考慮通過分立的方法,分立出一個小規模納稅人;當它需要與小規模納稅人進行交易時,可以由分立出的小規模納稅人進行交易,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
3.2高新技術企業經營階段的納稅籌劃
3.2.1技術轉讓和技術開發的納稅籌劃。稅法規定,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 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 500 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因此,如果本年度技術轉讓所得超過 500 萬元,我們就可以采取遞延技術轉讓所得的方式減輕稅負。
稅法規定,技術合同中只有技術開發合同和技術轉讓合同可以享受營業稅免稅優惠政策。因此,高新技術企業應該增加技術開發的力度的同時,對技術合同活動進行合理分類,使技術開發和技術轉讓合同可以享受免征營業稅的稅收優惠。
3.2.2兼營與混合銷售業務的納稅籌劃。高新技術企業產品的附加值較高,大多數后續技術服務收入也作為了產品價格的一部分。正確的區分兼營與混合銷售并利用好稅法對兼營與混合銷售的有關政策,是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時值得注意的。
3.2.3研究開發費用的納稅籌劃。在高新技術企業的眾多費用中,研究開發費用占的比例最高。對此,國家給予了相應的優惠政策。“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 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可以根據這一優惠政策,將研發費用在費用化與資本化之間進行合理選擇,可以達到節稅的目的。
3.2.4 固定資產折舊的納稅籌劃。國家對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有比較嚴格的規定,一般只能選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但是,國家為了鼓勵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加快科學技術向生產力的轉化,也允許某些行業的企業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高新技術企業的固定資產具有價值高、更新速率高的特點,因此,對高新技術企業來說,固定資產應采用加速折舊法,以盡可能加快速度提取折舊來抵償利潤。
4高新技術企業納稅籌劃存在的問題
4.1納稅籌劃的風險大。納稅籌劃作為高新技術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越來越受到企業的關注。但是在其制定和實施的過程中也存在著很大的風險。高新技術企業納稅籌劃的風險主要來自國家稅收政策政策、企業的經營管理、市場以及現有技術水平四個方面。高新技術企業只有制定周密的措施,規避這些風險,才能合理的節稅。
4.2缺乏納稅籌劃專業人才。納稅籌劃需要高素質的管理人員。籌劃人員必須既精通稅法,隨時掌握稅收政策變化情況,又熟悉企業業務情況及其流程,從而預測出不同的納稅方案,進行比較、優化選擇,進而作出最有利的決策。然而,在目前的高新技術企業市場上,卻很缺乏此類的高素質專業管理人員,專業人員的缺乏使得許多高新技術企業不能最大額度的進行節稅,從而造成資源的流失和浪費。
5高新技術企業做好納稅籌劃的建議
5.1做好前期規劃工作。在成立高新技術企業之前,要充分掌握好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謹慎選擇投資地點、行業、企業組織形式和納稅人身份,以便能夠充分享受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另外,高新技術企業還要辦理好必要的資格認定。因為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享受,往往是建立在資格權限之上的,每項政策優惠最終能否獲得,關鍵看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的認可和審批,其直接依據就是各類資格證書文件。所以當企業正式成立以后,除了辦理相關工商執照以外,取得科技部門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等資格至關重要。
5.2 規避納稅籌劃的風險。高新技術企業納稅籌劃過程中存在很大的風險,企業采取合理的措施,便可以規避這些風險。首先,高新技術企業要牢固樹立風險意識,密切關注稅收政策的變化趨勢,在策劃納稅籌劃方案時,應充分考慮籌劃方案的風險。其次,納稅籌劃方案要聘請專業人士來做,如稅務律師、稅務專家等。最后,營造良好的稅企關系。高新技術企業要經常與當地稅務機關進行聯系和溝通,了解稅務機關的工作程序,了解稅務征管的標準、政策,爭取在稅法的理解上與稅務機關取得一致,特別在某些模糊和新生事物上的處理得到稅務機關和征稅人的認可。
參考文獻:
高新技術企業
證監會曾表示:創業板會優先考慮新能源、新材料、生物醫藥、電子信息、環保節能、現代服務等6個領域的企業上市。這一政策取向與我國在稅制改革中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的政策取向是相吻合的。
目前,根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是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是有嚴格規定的,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和審批程序作出了具體規定。
首先,高新技術企業必須是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企業,近3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其次,高新技術企業的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國科發火[2008]172)規定的范圍,包括電子信息技術、生物與新醫藥技術、航空航天技術、新材料技術、高技術服務、新能源及節能技術、資源與環境技術和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
第三,高新技術企業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第四,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第五,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第六,企業近3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如下:
1、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不小于6%;
2、近一年銷售收入5000-20000萬元的,不小于4%;
3、近一年銷售收入20000萬元以上的,不小于3%。
證監會在創業板上市公司審核時,一般會偏好那些有一定行業地位和市場占有率、在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的高新技術公司。因此,擬在創業板上市的企業應該爭取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這樣不但可以降低10%的企業所得稅稅負,而且有利于滿足創業板上市公司創新性要求。另一方面,一些已經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單位,在企業融資途徑的選擇中,也可充分利用創業板對于技術創新型企業的偏好。據統計,北京市先后分8批認定了3800多家高新技術企業,數量居全國首位,并先后認定了2863個產品為北京市自主創新產品。由此可以看出,高新技術企業與創業板企業的數量差異還是很大的,如何使兩個優惠政策更好地結合,是值得探討的問題。
資本運作重點處理
上市中的創業板企業在資本運作中通常要涉及股權收購等資產重組的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文)(以下簡稱《通知》),企業重組,是指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以外發生的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改變的交易,包括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等。
《通知》中對重組的稅務處理分為一般性稅務處理與特殊稅務處理兩種,兩種稅務處理的主要差異在于計量的標準不一樣。一般性稅務處理主要以公允價值來計量;特殊性稅務處理主要以原有的計稅基礎來計量。
以股權收購為例,一般性稅務處理中規定:收購方取得股權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而特殊性稅務處理中規定: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因此,特殊性稅務處理本質上是一種遞延納稅,因為計量標準的不同將導致到企業計稅依據的差異,進而影響到企業的稅負,從某種意義上說,這樣的遞延納稅也是一種稅收優惠,企業因此而獲得了貨幣的時間價值。
鑒于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具有的優惠待遇,《通知》中對適用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企業的條件有嚴格的規定。具體包括: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縱觀以上條件,主要體現出以下幾個特點:一是重組資產的份額較大,如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均要求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二是重組資產的支付對價中股份支付所占的比重較大,如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中受讓企業在該資產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三是企業重組后經營具有連續性,四是取得重組股份支付的股東具有連續性。這充分體現出享受重組稅收特殊待遇的企業務必是涉及重組資產數額較大、資產尋求優化配置的企業,而不是僅限于小部分資產置換的或以避稅為目的的企業。因此,企業在上市中的資本運作時,應該根據《通知》的要求,關注重組資產所占總資產的份額,以及股權支付的比例,尤其在反向收購中,充分利用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優惠。
股票交易
買賣創業板上市企業還需要關注其中涉及的證券交易稅和所得稅政策。
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從2008年9月19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征收方式,將現行的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按1‰的稅率對雙方當事人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調整為單邊征稅,即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的出讓方按1‰的稅率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受讓方不再征稅。但是以上證券交易稅政策適用于所有證券(股票)的交易,如果要鼓勵創業板上市企業的股票交易,應該在印花稅上給予一定的優惠,甚至暫時免征印花稅。
對于買賣創業板上市企業股票的所得,根據交易主體的不同,分別適用不同的所得稅政策。作為個人買賣股票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涉及的稅目有兩個:一是送紅股、派現等行為作為股息紅利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為促進資本市場發展,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二是買賣股票的價差收入作為財產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但目前暫時免征。作為法人買賣股票則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股息所得和財產轉讓所得均需要納稅。但如果是居民企業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但此處的權益性投資收益專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連續時間不超過12個月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因此在購買創業板上市企業股票短期持有后出售,是不能滿足以上免稅條件的。此外,如果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非居民企業從中國所獲得的股息所得則按照10%的預提稅率征收。
交易主體的差異在營業稅上反映出稅負也不一樣。根據我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5條及實施細則第18條的規定: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而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而根據財稅2009[111]號文的規定: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因此,對創業板上市企業股票的交易需要考慮交易的主體設計。
風險所在
一、營運資金緊張導致延期納稅的風險
某些創業板上市企業在上市前存在由于營運資金緊張,導致延期繳納增值稅或所得稅等,并需要向稅務機關繳納滯納金的情形。如金亞科技(300028)曾在2007-2009年由于延期繳稅需繳納滯納金達數百萬元,上市后延期納稅的風險依然存在。如果因此被稅務機關處于行政處罰,將對創業板上市公司將來的增發、配股等再融資或發行公司債券產生不利影響。
二、依賴稅收優惠政策給經營成果帶來一定的風險
1、多數創業板上市企業由于其產品或技術的創新性,一般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對于高新技術企業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所得稅優惠為創業板上市公司的凈利潤做了很大的貢獻,然而,高新技術企業每三年評定一次,將來創業板上市公司一旦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的標準,不再享受低稅率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將對該公司的經營成果產生不利影響。
2、某些電子類的創業板上市公司除了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所得稅政策外,還享受一些流轉稅方面的優惠政策,如根據《國務院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18號)以及財政部《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2010年之前,銷售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可以享受“即征即退”。軟件生產類創業板上市公司企業每年所享受的增值稅退稅對公司的凈利潤做出了很大貢獻[如機器人(300024)、金亞科技(300028)],同時也使得創業板上市公司由于依賴該優惠政策存在著一定的稅務風險,即:隨著該政策在2010年到期,國家有可能取消該類優惠政策;也有可能繼續實施該類政策,但調整享受該類政策的標準,公司無法滿足新的標準;還有可能該優惠政策和享受標準未發生變化,然而公司不能繼續被評為軟件企業而無法享受該稅收優惠。
諸如此類的對稅收優惠的依賴,將給創業板上市公司的經營業績帶來一定的稅務風險。
[論文摘要]我國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作為企業財務管理的有機組成部分,貫穿于納稅于納稅人從戰略管理到日常生產經營的方方面面,是一項龐大而系統的工程,它要求籌劃人能夠充分了解納稅人的各項涉稅經濟行為,從而對籌劃方案應用以后產生的涉稅收益可以作出正確的評估,以及對籌劃中提供的納稅模式的運行效率及其被稅務機關認可的程度有準確的把握,這要求籌劃人有理論基礎和實踐經驗。節稅原理、市場供求平衡原理及有關法律法規、稅收優惠政策為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籌劃提供了廣闊空間,本文通過采用規范研究和實證研究相結合的方法對實際案例進行了剖析,按照高新技術企業進行所得稅籌劃的理論、法律依據及運用一定的籌劃方法,通過籌劃前后的對比,闡述了籌劃在企業理財中的重要作用。
一、我國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現狀
我國現行所得稅政策的優惠方式單一,基本上局限于稅額的定期減免和優惠稅率,要真正享受這些優惠,其前提是企業必須有利潤,利潤越多,優惠越多,這就體現在對有利潤企業的事后扶持,對虧損和微利企業則起不到任何鼓勵作用。例如《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稅收政策的規定》指出“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新辦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兩年。”這條優惠政策所起的實際效果是由高新技術企業前幾年的盈利情況所決定的。而通過分析高新技術企業的財務特點可以知道,其投入產出在時間上具有不一致性,研究與開發項目的投入是及時發生的,而成果轉化的產出卻是滯后的,即使轉化成功,其收益也是隨著生產經營逐漸在將來釋放,與前期的高額投人有一個較長的時間間隔。因此,大多數高新技術企業在成立至營業的兩年內沒有所得直至虧損,不能享受這條優惠政策,而高新技術產品一但商品化后,由于其高額利潤,企業的稅負水平較高,可見,如何在現行稅制下充分利用優惠政策,合理安排經營策略,是高新技術企業思考的問題。其次,由于高新技術企業屬知識密集型、技術密集型企業,科技產品成本結構中直接材料所占比例不斷下降,間接費用的比例不斷增加,大量的研究開發費用、技術轉讓費用等無形資產的支出往往大于有形資產的投入,此外購入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計價、攤銷等會計處理方式的選擇,也對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有影響,越來越多的高新技術企業已注意到這個問題。
1 企業自身籌劃目的不明確
企業所得稅是國家對企業所創造的經營成果的部分無償占有,它的征收客觀上減少了企業可以自由支配的財富。由于企業所得稅是直接稅,具有不易轉嫁的特點,所以企業認為只要有利潤就要繳納所得稅。高新技術企業在享受國家“免二減三”的優惠政策后,很少有企業進行其他的所得稅籌劃,來合法避免企業現金流出。合法進行企業所得稅籌劃,不是偷稅、逃稅,而是更有利于企業長遠發展,為國家形成長期稅源。目前,我國的高新技術企業多為中小企業,融資難是中小企業在發展中普遍面臨的瓶頸,企業剛剛起步,信譽商譽尚未建立,同時高新技術產品一般具有高風險、高投資、高回報的特性,而在企業融資過程中,投資方往往更注重高風險性。由此可見,若企業自身進行所得稅籌劃目的明確,在企業內部建立專業所得稅籌劃隊伍,將為企業避免資金外流,更有利于企業快速、長遠發展。
2 忽視企業內、外部涉稅條件建設
稅收法規的復雜性,國家稅收政策的動態性,要求企業有專門的機構、專業的人員來進行所得稅稅收籌劃工作。高新技術企業以其特殊性更注重研發機構以及新產品的銷售,產品的高回報、高附加值和其固定資產在其資產結構中所占的比例常常忽視企業內、外部涉稅條件建設。內部條件建設是指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來進行籌劃工作,還是由企業設立專門的機構、聘請合格的人員來進行籌劃工作。從人員素質上講,從事籌劃工作的專業人員不僅要精通稅法、財務會計法規和企業管理等方面的知識,而且還應具備較強的溝通能力和文字綜合能力,能夠在充分了解企業基本情況的基礎上,運用專業知識和自身的判斷能力,為企業出具籌劃方案或提出籌劃建議。從機構設置上講,當企業的規模達到了一定程度,經營范圍比較廣泛,經濟業務比較復雜,需要進行的稅收籌劃工作又相當繁多時,就要求企業設立有關的部門機構進行稅收籌劃工作。稅收優惠是國家稅制的一個組成部分,是政府為達到一定的政治、社會和經濟目的對納稅人實行的稅收鼓勵。稅收優惠對稅收籌劃潛力的影響表現為:優惠政策范圍越廣、差別越大、方式越多、內容越豐富,則納稅人籌劃的活動空間越大。首先,在外部條件建設中,當納稅人處于不同的主體地位、不同經濟性質或是在不同的經濟發展水平條件下,稅法規定有相應不同的偏重和待遇時,不同企業可以利用稅收內容的差異來進行所得稅籌劃,特別是當關聯企業的稅負輕重不同時,關聯企業就可以以稅負作為利潤轉移的導向,達到籌劃的目的。其次,目前我國的會計政策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強制性的會計政策,如會計期間的劃分、記賬本位幣等;另一類是可選擇的會計政策,企業根據有關制度的要求在制度范圍內可以進行具體會計政策的選擇,如壞賬準備的計提方法、固定資產折舊核算方法等。這些可以選擇的會計政策為所得稅籌劃提供了可以執行的空間,為企業在這些框架和各項規則中“自由流動”創造了機會,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生產經營狀況和稅收的相關法規在權衡的前提下,選擇能夠節稅的最優會計政策。最后,涉稅零風險是指納稅人賬目清楚,納稅申報正確,繳納稅款及時、足額,不會受到任何關于稅收方面的處罰,即在稅收方面沒有任何風險,或風險極小到可以忽略不計的一種狀態。在涉稅零風險狀態下,納稅人雖然不能直接減輕稅收負擔,但卻能避免某些利益損失的發生,亦即間接地獲取了一定經濟利益,從長遠而言,贏得政府信譽更有利于企業的發展。
二、我國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問題分析
1 高新技術企業對所得稅籌劃主觀認識不足
法律對權利的規定是實施權利的前提,美國著名的法官漢德曾指出:人們通過安排自己的活動來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是無可厚非的。任何人都無須超過法律的規定來承擔稅負。稅收不是靠自愿捐獻,而是靠強制課征,不能以道德的名義來要求稅收。根據我國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我國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主要有以下權利:延期申報權、延期納稅權、依法申請減稅、免稅權、多繳稅款申請退還權、委托稅務權、要求承擔賠償責任權、索取收據或清單權、保密權、申請復議和提起訴訟權等。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對其資產、收益的正當維護,是對經濟利益追求的一種本能,只要沒有超越納稅人權利的范圍,就屬于其正當的經濟權利。因此,稅收籌劃是納稅人的一項基本權利,是納稅人對社會賦予其權利的具體運用,納稅人在法律容許或不違反稅法的前提條件下,有從事經濟活動、獲取收益的權利;有選擇生存與發展的權利。稅收籌劃所取得的收益應屬合法收益,這是高新技術企業開展所得稅籌劃的基本前提。高新技術企業在進行所得稅籌劃時不僅考慮到合法性,還應兼顧到整體性,企業進行所得稅籌劃應從全局出發,把所有經濟活動作為一個密切聯系的整體來考慮。當企業所得稅的籌劃同其他稅種的籌劃產生矛盾,或者與別的經營活動的目標發生沖突時,應當在企業的整體目標下進行協調,獲得一致。當前高新技術企業進行企業所得稅籌劃缺乏樹立長遠的戰略籌劃意識,只重當期的好處,未能兼顧未來的利益,也就無法實現最優的配比,當當前籌劃和長遠籌劃利益發生沖突時,企業應當全面考慮,綜合衡量,使得企業所有活動服從實現企業整體經濟利益最大化和可持續發展的根本目標,不能一葉障目,片面追求暫時的所得稅負擔的最小化。高新技術企業在進行所得稅籌劃時還要認識到面臨的風險。
2 我國高新技術企業在理財活動中忽視所得稅的納稅籌劃
高新技術企業的財務管理是指企業對資金籌集、投資和分配的規劃安排,其主要內容是對投資決策、籌資決策、利潤分配決策等財務決策的籌劃。在這一系列決策中無一不受到稅收的影響。從根本上講,稅收籌劃應歸結于企業財務管理的范疇,它的目標是由企業財務管理目標決定,一切選擇和安排都圍繞企業的財務管理目標來進行。因此,籌劃方案都必須考慮是否滿足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要遵循成本效率原則和資金的時間價值,任何偏離財務管理目標的涉稅籌劃方案都是沒有意義的。首先,從每一個所得稅籌劃的方案來看,都必須經歷有關涉稅事項籌劃目標的確定、稅收法律法規情報的收集、籌劃方案的設計、對收益成本的審核等多個階段,任何一個階段都離不開財務決策手段的運用。通過財務決策,才可以充分進行籌劃的可行性分析、收益預測和成本認定。其次,涉稅籌劃方案的實施必須得到有效的財務控制。籌劃方案由于涉及的經營時間較長,在運用籌劃策略的過程中,必須對設計的籌劃方案進行追蹤考核和預測,適時對籌劃方案作出調整。總之,資金、成本和利潤是企業財務管理的三大要素,而企業涉稅籌劃正是為了實現這三者的最佳利益,所得稅是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第一大稅,合理籌劃所得稅是企業財務管理的有機組成部分,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其財務管理水平。
3 我國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技術處理手段欠缺
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籌劃是企業財務管理中重要的一環,也是需要專業技術的工作。企業所得稅涉及企業的現金流出、經營管理等諸多方面,尤其要求從事企業所得稅籌劃的會計人員具備專業的技術水平,目前我國的會計政策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強制性的會計政策,如會計期間的劃分,記賬本位幣等;另一類是可選擇的會計政策,企業根據有關制度的要求在制度范圍內可以進行具體會計政策的選擇,如壞賬準備的計提方法、固定資產折舊的核算方法等。在企業進行資金籌集、投資和分配的規劃活動中,投資決策、融資決策、利潤分配決策等財務決策的籌劃同樣涉及所得稅籌劃。這些會計處理手段、財務活動中對涉稅的以及對相關稅法的掌握均要求會計從業人員不僅有扎實的理論功底,更要具備實際的技術操作經驗,在稅法及有關規章制度的范圍內進行合法操作,在這些框架和各項規則中“自由流動”,同時還要根據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選擇能夠節稅的最優會計政策。目前,高新技術企業在上述的技術處理方面手段還比較欠缺。
三、我國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合法對策原則
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是企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的一種手段。為實現企業所得稅籌劃的應有目標,具體操作時應把握以下幾項原則:
1 合法性原則
高新技術企業進行所得稅籌劃時,必須嚴格遵守稅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偷稅、逃稅等行為可以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但卻違背了合法性原則。稅法是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征納稅方面的權利及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國家及納稅人征稅、納稅的行為準則,其目的是保障國家利益和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稅收秩序,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稅務機關作為國家的代表應當依法征稅,納稅人也應依法履行自己的納稅義務。因此,企業只有在遵守稅法及相關法規的前提下,才能采取各種方法,進行所得稅稅收籌劃。
2 整體性原則
企業進行所得稅稅收籌劃應從全局出發,把所有經濟活動作為一個密切聯系的整體來考慮。當企業所得稅的籌劃同其他稅種的籌劃產生矛盾,或者與別的經營活動的目標發生沖突時,應當在企業的整體目標下進行協調,獲得一致。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也應當樹立長遠的戰略籌劃意識,既要看到當期的好處,也要照顧未來的利益,要兼顧整合當前和長遠利益,使之實現最優的配比。當當前籌劃和長遠籌劃利益發生沖突時,企業應當全面考慮,綜合衡量,使得企業的所有活動服從實現企業整體經濟利益最大化和可持續發展的根本目標,而不能一葉障目,片面追求暫時的所得稅負擔的最小化。
3 風險性原則
在無風險時,企業的收益當然是越高越好,但存在風險時,高收益必然伴隨著高風險,這時就不能簡單地比較收益的大小,還應當考慮風險因素以及經過風險調整后的收益大小。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需要企業在自身經濟行為發生之前作出適當的安排。經濟環境、社會環境和企業自身狀況等因素不斷變化使得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具有很強的不確定性,成功率并非百分之百,同時,籌劃的收益也只是一個估算值,而非絕對的數字。因此,企業在實施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時,應充分考慮籌劃的風險后,再作出決策。例如,在較長的一段時間內,國家可能調整企業所得稅稅率,改變部分稅收優惠政策,企業預期的盈利可能由于經濟的波動,市場的疲軟而變為虧損,或者由于經濟的繁榮,而使利潤劇增;此外,也可能會發生通貨膨脹,而稅法并未根據通貨膨脹水平對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行指數化調整,等等。因此,企業進行所得稅稅收籌劃,要建立在充分研究科學預測我國宏觀經濟走向、外圍環境行業走勢等的基礎上,進行充分的論證,對于籌劃的風險進行理性科學的評估和考慮。
4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原則
由于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總是由特定的經濟主體,在特定的時期,針對特定的國家和地區的相關企業所得稅稅收法律法規,在對于未來的特定預期下進行的,因此企業進行所得稅稅收籌劃時,不能總是停留在現有的模式上,更不能僵硬地套用別人的方法,而應根據客觀條件的變化,做到因人制宜、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從而實現預期的目標。比如,我國的企業所得稅采用比例稅率,通過折舊期限和折舊方法的選擇,企業可以獲得資金時間價值上的好處,但是當企業處于盈利、虧損或稅收優惠期等不同狀態時,應選擇的折舊期限和折舊方法是不同的。
5 利用國家給予的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通常反映了政府通過稅收手段實施宏觀調控的意愿,是實現稅收調節經濟的職能作用的主要途徑。由于我國目前尚處于向市場經濟轉軌時期,稅收立法上仍保留了大量的減免稅優惠政策,這就為企業開展所得稅稅收籌劃提供了較為廣闊的空間,高新技術產業作為新興行業,稅收立法上對高新技術企業也有傾斜,對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籌劃有利的優惠政策歸結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降低稅率、稅收抵免、加速折舊、盈虧互抵、無形資產的確定、計量和攤銷以及優惠退稅等。
6 減少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是企業繳納所得稅的依據,減少應納稅所得額,不但可以直接減少應納稅額,間接地也可以適用較低的稅率,以達到雙重減稅效果。如企業可以使各項收入最小化,在稅法允許范圍和限額內,使各項可以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最大化等。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可以直接減少應納稅額,但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并不是總能符合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總體目標。
7 延緩納稅期限
資金具有時間價值,不同時點上的資金其價值是不相同的,而稅收始終是企業經營過程中的一種現金凈流出,延緩納稅期限,可以使企業享受無息貸款的利益。企業可以對收入、成本、損失、費用等項目進行調整或分攤,合理歸屬應稅所得的所屬年度,如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折舊的計提方法的選擇等。選擇合適的會計處理方法,即主要指收入實現的方式和費用確認的方法,盡量使應稅收入或所得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推遲實現,即延遲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可以獲得延遲納稅的利益。在同等的風險條件下,企業的納稅額越小,納稅時間越晚,企業獲得的利益相對越大。
8 順應稅務管理的要求
我國現行的稅收征管制度有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信息、獲取批準等方面的規定。如果企業按規定提供了相應的信息并依法獲得了批準,就可以享受稅收減免、稅收返還或者退稅、稅前扣除等優惠,否則就必須正常納稅。企業在這方面必須留意,在核算上早作安排,避免不必要的稅收支出。
四、結束語
所得稅作為國家組織財政收入的形式,無論其通過何種稅種來籌集稅收收入,結果都是減少了企業的經營成果,降低了企業的經濟效率。而企業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其經營目的則是追求收入、利潤的最大化和成本、費用的最小化。企業通過各種途徑獲得的收入,都需要經過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環節,才能最終形成企業的收益,其從籌建、開始生產經營直至解散的各個階段,都處于企業所得稅的影響之下。因此,企業作為以盈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必然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采取各種方法進行所得稅籌劃,減輕自身的稅收負擔。我國高新技術企業要重視所得稅籌劃,進行所得稅納稅籌劃要有法律依據及必要分析,要貫穿其投資、籌資、經營、利潤分配等各項活動中。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逐步完善,稅收制度將會變得更加規范和透明。同時,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我國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人員素質的不斷提高,以及國內外具有成熟納稅籌劃經驗的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的不斷涌入,為我國高新技術企業開展納稅籌劃提供了借鑒。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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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技部與保監會于2006歲末聯合《關于加強和改善對高新技術企業保險服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06]129號)(下文簡稱“通知”),旨在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促進國家自主創新戰略的實施,并選取地方財政予以支持的城市作為科技保險創新試點城市。
科技保險,是指為了規避科研開發過程中由于存在諸多不確定的外部影響而導致科研開發項目失敗、中止、達不到預期的風險而設置的保險。科技保險通過不同專業的保險公司承辦,用財產保險產品、壽險和健康險產品、信用保險系列產品多方位、全過程地保障高新技術企業在生產、研發、人員、貿易鏈、信用鏈等方面的風險,以提高高新技術企業的生存和發展能力。
一、科技保險的特點和優勢
科技保險的險種是由保監會和科技部共同分批組織開發并確定的,第一批險種包括高新技術企業產品研發責任保險、關鍵研發設備保險、營業中斷保險、出口信用保險、高管人員和關鍵研發人員團體健康保險和意外保險等6個險種。
(一)高新技術企業產品研發責任保險
采用索賠發生制承保方式,同時提供事故追溯期和30天延長報告期。
(二)高新技術企業關鍵研發設備物質損失險/物質損失一切險
針對投保標的均為研發設備的特點,物質損失險和物質損失一切險綜合了傳統財產險和機損險的保險保障范圍,實現了與國際接軌,有利于科技企業全面的轉嫁風險。同時,“二合一”的模式能夠簡化流程,便于客戶理解條款和索賠。
(三)高新技術企業研發營業中斷險
研發工作是一個持續的過程,研發資金是逐步投入的,并且資金使用隨著項目進展是動態的,所以研發中斷保險的保險期間采用了工期制設計,便于保險金額的確定和提供充足的保障。
(四)出口信用保險
針對出口企業在經營出口業務過程中由于境外的商業風險或政治風險而遭受損失的一種特殊保險。在限額審批方面,同等條件下實行限額優先;在保險費率方面,給予公司規定的最高優惠。
(五)高新技術企業高管人員和關鍵研發人員住院醫療費用團體保險
保險金額的設置可由投保人靈活確定。住院醫療費用保險A款可以選擇增值保障:境外醫療費用保障。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B款承包區域為世界范圍,提供的保障有:疾病住院津貼、重癥監護津貼、手術定額津貼。
(六)高新技術企業高管人員和關鍵研發人員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被保險人員的年齡上限(70歲)較普通意外險要高,能夠滿足科技企業老年科研人員的保險需求;放低了參保人數的限制。
除通用的基本保障范圍外,主險條款還提供了可選擇的增值保險保障,分別是:住院醫療補償、住院津貼、重癥監護津貼、燒燙傷保障和家庭關愛金。
承保區域為世界范圍,可以為高管人員和研發人員赴境外學習、出差或工作解除后顧之憂。
保險金額的設置可由投保人靈活確定。在一張保單下就可以實現不同被保險人投保的不同保險金額,能夠滿足科技企業不同職位員工的差異化的保險需求,且保險金額可以達到數百萬。
二、科技保險優惠的財稅政策
《通知》中規定:目前的6個險種作為高新科技研發保險險種,其保費支出納入企業技術開發費用,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等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規定:“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88號)中規定:“對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在實行100%稅前扣除的基礎上,允許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當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稅法規定在5年內結轉抵扣”。
《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研發費用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財企[2007]194號)中規定:“企業研發費用,包括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用”。該文件把(財稅[2006]88號)和(保監發[2006]129號)有機地銜接起來,把(保監發[2006]129號)文件中規定的第一批6類高新科技保險研發險種的保費支出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落到了實處。
舉例說明:企業投保100萬的財產保險,假定選擇的是普通的商業財產保險,計稅金額為100萬元,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如果需要投保的財產歸于科技保險投保范圍的,企業選擇投保科技保險,除100萬元全額在稅前扣除,另外還可加計扣除50萬元。
基于企業為增加職工福利保障而投保的社會基本保險以外的補充商業保險,如住院醫療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險種,在稅前是不允許扣除的。但企業為高管人員和關鍵研發人員投保的科技保險之住院醫療費用團體保險以及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險種,根據相關的文件及政策,不僅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還可以根據實際發生額加計50%予以扣除。鑒于企業出差人員乘坐飛機時購買的20元每份、7天有效的航意險,大多數單位并未按照所得稅稅法的要求,在匯算時予以調整,也是存在一定的稅務風險的。如果投保了科技保險中的“高新技術企業高管人員和關鍵研發人員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每年均是一次性投入,不僅可以省下不菲的航意險費用,而且沒有納稅調整的稅務風險。
三、科技保險的前景
2007年7月,第一批試點城市與國家科技部、中國保監會簽署了科技保險創新試點的《科技保險合作備忘錄》。該批試點城市:北京、天津、重慶、深圳、武漢、蘇州高新區等6個城市(區)先后出臺了關于科技保險財政配套資金的具體政策辦法,各地均根據情況規定了科技保險保費的補貼條件、補貼方式和補貼比。進入2008年,包括西安、上海、成都、合肥、南昌、沈陽等10多個城市已先后向保監會提出成為第二批科技保險試點城市(區)的意向。隨著科技保險試點城市的進一步延伸,高新技術企業所在地一旦列入科技保險試點城(區),投保科技保險的企業不僅可以享受所在城市政府給予的保費補貼,還可將支付的保費列入企業研發費用進行稅前加計扣除,減少應納所得稅額,增加凈利潤,切實享受到科技保險為企業帶來的稅收優惠。
目前,由于絕大多數企業對科技保險缺乏認識,積極性不高,持觀望態度,2007年科技保險保費收入約15.87億元,風險保額超過685億元,參保的高新技術企業1100余家,參保企業的比例甚至未達到全國高新企業總數的3%。科技企業多屬初創期的中小企業,出于嚴格成本控制考慮,加上保險意識不強,多數企業尚未購買任何保險產品,而部分企業雖已投保,但由于各種原因,對科技保險尚不了解,而只投保了傳統的商業保險;或是因為科技保險目前的險種不能完全滿足科技企業的投保需求,以及試點城市財政補貼的申請條件等原因的限制,導致部分科技企業推遲投保計劃。
在前期試點的基礎上,一些保險公司已針對高新企業的特殊需求設計出高新企業雇主責任保險、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產品質量保證保險等新險種。同時,越來越多的高新技術企業對自身風險管理有了進一步的認識,利用外部機構的相關保險產品轉移企業自身風險將會成為科技企業的首選:企業投保后,一旦保險事故發生,就可以獲得保險賠償,分散企業的風險和責任,增強賠償能力,減少了科技創新過程中的不確定性。顯而易見,隨著科技企業逐步成長與成熟,企業管理人的保險理念及風險轉移意識日臻強化,科技保險會與普通保險一樣日趨占有科技企業的市場份額。
四、結論
我國現行所得稅政策的優惠方式單一,基本上局限于稅額的定期減免和優惠稅率,要真正享受這些優惠,其前提是企業必須有利潤,利潤越多,優惠越多,這就體現在對有利潤企業的事后扶持,對虧損和微利企業則起不到任何鼓勵作用。例如《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稅收政策的規定》指出“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新辦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兩年。”這條優惠政策所起的實際效果是由高新技術企業前幾年的盈利情況所決定的。而通過分析高新技術企業的財務特點可以知道,其投入產出在時間上具有不一致性,研究與開發項目的投入是及時發生的,而成果轉化的產出卻是滯后的,即使轉化成功,其收益也是隨著生產經營逐漸在將來釋放,與前期的高額投人有一個較長的時間間隔。因此,大多數高新技術企業在成立至營業的兩年內沒有所得直至虧損,不能享受這條優惠政策,而高新技術產品一但商品化后,由于其高額利潤,企業的稅負水平較高,可見,如何在現行稅制下充分利用優惠政策,合理安排經營策略,是高新技術企業思考的問題。其次,由于高新技術企業屬知識密集型、技術密集型企業,科技產品成本結構中直接材料所占比例不斷下降,間接費用的比例不斷增加,大量的研究開發費用、技術轉讓費用等無形資產的支出往往大于有形資產的投入,此外購入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計價、攤銷等會計處理方式的選擇,也對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有影響,越來越多的高新技術企業已注意到這個問題。
1 企業自身籌劃目的不明確
企業所得稅是國家對企業所創造的經營成果的部分無償占有,它的征收客觀上減少了企業可以自由支配的財富。由于企業所得稅是直接稅,具有不易轉嫁的特點,所以企業認為只要有利潤就要繳納所得稅。高新技術企業在享受國家“免二減三”的優惠政策后,很少有企業進行其他的所得稅籌劃,來合法避免企業現金流出。合法進行企業所得稅籌劃,不是偷稅、逃稅,而是更有利于企業長遠發展,為國家形成長期稅源。目前,我國的高新技術企業多為中小企業,融資難是中小企業在發展中普遍面臨的瓶頸,企業剛剛起步,信譽商譽尚未建立,同時高新技術產品一般具有高風險、高投資、高回報的特性,而在企業融資過程中,投資方往往更注重高風險性。由此可見,若企業自身進行所得稅籌劃目的明確,在企業內部建立專業所得稅籌劃隊伍,將為企業避免資金外流,更有利于企業快速、長遠發展。
2 忽視企業內、外部涉稅條件建設
稅收法規的復雜性,國家稅收政策的動態性,要求企業有專門的機構、專業的人員來進行所得稅稅收籌劃工作。高新技術企業以其特殊性更注重研發機構以及新產品的銷售,產品的高回報、高附加值和其固定資產在其資產結構中所占的比例常常忽視企業內、外部涉稅條件建設。內部條件建設是指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來進行籌劃工作,還是由企業設立專門的機構、聘請合格的人員來進行籌劃工作。從人員素質上講,從事籌劃工作的專業人員不僅要精通稅法、財務會計法規和企業管理等方面的知識,而且還應具備較強的溝通能力和文字綜合能力,能夠在充分了解企業基本情況的基礎上,運用專業知識和自身的判斷能力,為企業出具籌劃方案或提出籌劃建議。從機構設置上講,當企業的規模達到了一定程度,經營范圍比較廣泛,經濟業務比較復雜,需要進行的稅收籌劃工作又相當繁多時,就要求企業設立有關的部門機構進行稅收籌劃工作。稅收優惠是國家稅制的一個組成部分,是政府為達到一定的政治、社會和經濟目的對納稅人實行的稅收鼓勵。稅收優惠對稅收籌劃潛力的影響表現為:優惠政策范圍越廣、差別越大、方式越多、內容越豐富,則納稅人籌劃的活動空間越大。首先,在外部條件建設中,當納稅人處于不同的主體地位、不同經濟性質或是在不同的經濟發展水平條件下,稅法規定有相應不同的偏重和待遇時,不同企業可以利用稅收內容的差異來進行所得稅籌劃,特別是當關聯企業的稅負輕重不同時,關聯企業就可以以稅負作為利潤轉移的導向,達到籌劃的目的。其次,目前我國的會計政策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強制性的會計政策,如會計期間的劃分、記賬本位幣等;另一類是可選擇的會計政策,企業根據有關制度的要求在制度范圍內可以進行具體會計政策的選擇,如壞賬準備的計提方法、固定資產折舊核算方法等。這些可以選擇的會計政策為所得稅籌劃提供了可以執行的空間,為企業在這些框架和各項規則中“自由流動”創造了機會,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生產經營狀況和稅收的相關法規在權衡的前提下,選擇能夠節稅的最優會計政策。最后,涉稅零風險是指納稅人賬目清楚,納稅申報正確,繳納稅款及時、足額,不會受到任何關于稅收方面的處罰,即在稅收方面沒有任何風險,或風險極小到可以忽略不計的一種狀態。在涉稅零風險狀態下,納稅人雖然不能直接減輕稅收負擔,但卻能避免某些利益損失的發生,亦即間接地獲取了一定經濟利益,從長遠而言,贏得政府信譽更有利于企業的發展。
二、我國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問題分析
1 高新技術企業對所得稅籌劃主觀認識不足
法律對權利的規定是實施權利的前提,美國著名的法官漢德曾指出:人們通過安排自己的活動來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是無可厚非的。任何人都無須超過法律的規定來承擔稅負。稅收不是靠自愿捐獻,而是靠強制課征,不能以道德的名義來要求稅收。根據我國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我國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主要有以下權利:延期申報權、延期納稅權、依法申請減稅、免稅權、多繳稅款申請退還權、委托稅務權、要求承擔賠償責任權、索取收據或清單權、保密權、申請復議和提訟權等。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對其資產、收益的正當維護,是對經濟利益追求的一種本能,只要沒有
超越納稅人權利的范圍,就屬于其正當的經濟權利。因此,稅收籌劃是納稅人的一項基本權利,是納稅人對社會賦予其權利的具體運用,納稅人在法律容許或不違反稅法的前提條件下,有從事經濟活動、獲取收益的權利;有選擇生存與發展的權利。稅收籌劃所取得的收益應屬合法收益,這是高新技術企業開展所得稅籌劃的基本前提。高新技術企業在進行所得稅籌劃時不僅考慮到合法性,還應兼顧到整體性,企業進行所得稅籌劃應從全局出發,把所有經濟活動作為一個密切聯系的整體來考慮。當企業所得稅的籌劃同其他稅種的籌劃產生矛盾,或者與別的經營活動的目標發生沖突時,應當在企業的整體目標下進行協調,獲得一致。當前高新技術企業進行企業所得稅籌劃缺乏樹立長遠的戰略籌劃意識,只重當期的好處,未能兼顧未來的利益,也就無法實現最優的配比,當當前籌劃和長遠籌劃利益發生沖突時,企業應當全面考慮,綜合衡量,使得企業所有活動服從實現企業整體經濟利益最大化和可持續發展的根本目標,不能一葉障目,片面追求暫時的所得稅負擔的最小化。高新技術企業在進行所得稅籌劃時還要認識到面臨的風險。 2 我國高新技術企業在理財活動中忽視所得稅的納稅籌劃
高新技術企業的財務管理是指企業對資金籌集、投資和分配的規劃安排,其主要內容是對投資決策、籌資決策、利潤分配決策等財務決策的籌劃。在這一系列決策中無一不受到稅收的影響。從根本上講,稅收籌劃應歸結于企業財務管理的范疇,它的目標是由企業財務管理目標決定,一切選擇和安排都圍繞企業的財務管理目標來進行。因此,籌劃方案都必須考慮是否滿足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要遵循成本效率原則和資金的時間價值,任何偏離財務管理目標的涉稅籌劃方案都是沒有意義的。首先,從每一個所得稅籌劃的方案來看,都必須經歷有關涉稅事項籌劃目標的確定、稅收法律法規情報的收集、籌劃方案的設計、對收益成本的審核等多個階段,任何一個階段都離不開財務決策手段的運用。通過財務決策,才可以充分進行籌劃的可行性分析、收益預測和成本認定。其次,涉稅籌劃方案的實施必須得到有效的財務控制。籌劃方案由于涉及的經營時間較長,在運用籌劃策略的過程中,必須對設計的籌劃方案進行追蹤考核和預測,適時對籌劃方案作出調整。總之,資金、成本和利潤是企業財務管理的三大要素,而企業涉稅籌劃正是為了實現這三者的最佳利益,所得稅是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第一大稅,合理籌劃所得稅是企業財務管理的有機組成部分,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其財務管理水平。
3 我國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技術處理手段欠缺
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籌劃是企業財務管理中重要的一環,也是需要專業技術的工作。企業所得稅涉及企業的現金流出、經營管理等諸多方面,尤其要求從事企業所得稅籌劃的會計人員具備專業的技術水平,目前我國的會計政策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強制性的會計政策,如會計期間的劃分,記賬本位幣等;另一類是可選擇的會計政策,企業根據有關制度的要求在制度范圍內可以進行具體會計政策的選擇,如壞賬準備的計提方法、固定資產折舊的核算方法等。在企業進行資金籌集、投資和分配的規劃活動中,投資決策、融資決策、利潤分配決策等財務決策的籌劃同樣涉及所得稅籌劃。這些會計處理手段、財務活動中對涉稅的以及對相關稅法的掌握均要求會計從業人員不僅有扎實的理論功底,更要具備實際的技術操作經驗,在稅法及有關規章制度的范圍內進行合法操作,在這些框架和各項規則中“自由流動”,同時還要根據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選擇能夠節稅的最優會計政策。目前,高新技術企業在上述的技術處理方面手段還比較欠缺。
三、我國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合法對策原則
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是企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的一種手段。為實現企業所得稅籌劃的應有目標,具體操作時應把握以下幾項原則:
1 合法性原則
高新技術企業進行所得稅籌劃時,必須嚴格遵守稅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偷稅、逃稅等行為可以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但卻違背了合法性原則。稅法是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征納稅方面的權利及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國家及納稅人征稅、納稅的行為準則,其目的是保障國家利益和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稅收秩序,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稅務機關作為國家的代表應當依法征稅,納稅人也應依法履行自己的納稅義務。因此,企業只有在遵守稅法及相關法規的前提下,才能采取各種方法,進行所得稅稅收籌劃。
2 整體性原則
企業進行所得稅稅收籌劃應從全局出發,把所有經濟活動作為一個密切聯系的整體來考慮。當企業所得稅的籌劃同其他稅種的籌劃產生矛盾,或者與別的經營活動的目標發生沖突時,應當在企業的整體目標下進行協調,獲得一致。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也應當樹立長遠的戰略籌劃意識,既要看到當期的好處,也要照顧未來的利益,要兼顧整合當前和長遠利益,使之實現最優的配比。當當前籌劃和長遠籌劃利益發生沖突時,企業應當全面考慮,綜合衡量,使得企業的所有活動服從實現企業整體經濟利益最大化和可持續發展的根本目標,而不能一葉障目,片面追求暫時的所得稅負擔的最小化。
3 風險性原則
在無風險時,企業的收益當然是越高越好,但存在風險時,高收益必然伴隨著高風險,這時就不能簡單地比較收益的大小,還應當考慮風險因素以及經過風險調整后的收益大小。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需要企業在自身經濟行為發生之前作出適當的安排。經濟環境、社會環境和企業自身狀況等因素不斷變化使得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具有很強的不確定性,成功率并非百分之百,同時,籌劃的收益也只是一個估算值,而非絕對的數字。因此,企業在實施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時,應充分考慮籌劃的風險后,再作出決策。例如,在較長的一段時間內,國家可能調整企業所得稅稅率,改變部分稅收優惠政策,企業預期的盈利可能由于經濟的波動,市場的疲軟而變為虧損,或者由于經濟的繁榮,而使利潤劇增;此外,也可能會發生通貨膨脹,而稅法并未根據通貨膨脹水平對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行指數化調整,等等。因此,企業進行所得稅稅收籌劃,要建立在充分研究科學預測我國宏觀經濟走向、環境行業走勢等的基礎上,進行充分的論證,對于籌劃的風險進行理性科學的評估和考慮。
4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原則
由于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總是由特定的經濟主體,在特定的時期,針對特定的國家和地區的相關企業所得稅稅收法律法規,在對于未來的特定預期下進行的,因此企業進行所得稅稅收籌劃時,不能總是停留在現有的模式上,更不能僵硬地套用別人的方法,而應根據客觀條件的變化,做到因人制宜、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從而實現預期的目標。比如,我國的企業所得稅采用比例稅率,通過折舊期限和折舊方法的選擇,企業可以獲得資金時間價值上的好處,但是當企業處于盈利、虧損或稅收優惠期等不同狀態時,應選擇的折舊期限和折舊方法是不同的。
5 利用國家給予的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通常反映了政府通過稅收手段實施宏觀調控的意愿,是實現稅收調節經濟的職能作用的主要途徑。由于我國目前尚處于向市場經濟轉軌時期,稅收立法上仍保留了大量的減免稅優惠政策,這就為企業開展所得稅稅收籌劃提供了較為廣闊的空間,高新技術產業作為新興行業,稅收立法上對高新技術企業也有傾斜,對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籌劃有利的優惠政策歸結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降低稅率、稅收抵免、加速折舊、盈虧互抵、無形資產的確定、計量和攤銷以及優惠退稅等。
6 減少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是企業繳納所得稅的依據,減少應納稅所得額,不但可以直接減少應納稅額,間接地也可以適用較低的稅率,以達到雙重減稅效果。如企業可以使各項收入最小化,在稅法允許范圍和限額內,使各項可以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最大化等。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可以直接減少應納稅額,但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并不是總能符合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總體目標。
7 延緩納稅期限
資金具有時間價值,不同時點上的資金其價值是不相同的,而稅收始終是企業經營過程中的一種現金凈流出,延緩納稅期限,可以使企業享受無息貸款的利益。企業可以對收入、成本、損失、費用等項目進行調整或分攤,合理歸屬應稅所得的所屬年度,如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折舊的計提方法的選擇等。選擇合適的會計處理方法,即主要指收入實現的方式和費用確認的方法,盡量使應稅收入或所得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推遲實現,即延遲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可以獲得延遲納稅的利益。在同等的風險條件下,企業的納稅額越小,納稅時間越晚,企業獲得的利益相對越大。
8 順應稅務管理的要求
我國現行的稅收征管制度有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信息、獲取批準等方面的規定。如果企業按規定提供了相應的信息并依法獲得了批準,就可以享受稅收減免、稅收返還或者退稅、稅前扣除等優惠,否則就必須正常納稅。企業在這方面必須留意,在核算上早作安排,避免不必要的稅收支出。
一、財務管理對高新技術企業稅收籌劃產生的影響
稅收是財務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項,直接影響了企業價值能否增值,因此企業財務管理環節最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就是稅收籌劃,它滲透在企業發展的各個領域。
(一)財務管理目標會對稅收籌劃產生影響
企業稅收籌劃會受到財務管理目標的限制,它應當服從于企業效益最大化的目標,主要的做法就是要減輕稅負、取得資金價值、保證稅務零風險。因此,企業的稅收籌劃工作必須要進行適當的調整,切不可一味地減少稅負、壓低成本,這樣不會讓股東財富實現絕對地增加,有時候還很有可能會造成其他費用的浪費。由此看來,稅收籌劃工作需要考慮籌劃的成本以及籌劃的收益,盡量制作出一個可以為企業帶去更大收益的方案,也就是可以保證財務管理目標完全實現的籌劃方案。
(二)財務管理對象會對稅收籌劃產生影響
所謂財務管理指的就是價值管理,管理的對象就是不斷流通的企業資金,而稅收籌劃主要管理的對象就是企業稅費,稅費繳納本身會缺乏選擇性與靈活性。政府會使用自己的強權方式要求企業繳納稅費,如果由于企業自身原因未能及時繳納稅款,會對企業自身的信譽以及形象造成損害,影響未來發展方向與發展利益,嚴重則會受到法律的懲罰。
(三)財務管理的職能會對稅收籌劃產生影響
企業的稅收籌劃應是財務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與職能相連接,包含了財務的預算與規劃。預算實際上是規劃的成果,通過預算能夠保證企業管理的正常操作與穩定運行;規劃實際上是一個過程,它會指導稅收籌劃的實施,對稅負繳納的高低以及企業可以繳納的稅負水平給予重視。嚴格意義上講,稅收規劃應當歸屬于決策職能的范疇當中,以決策的理念去指導、去規劃,實現企業的利益最大化。
二、基于財務管理高新技術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時的主要策略
我國的市場經濟在近幾年得到了更為深入的發展,逐漸完善現有的稅收體制,實現企業管理機制的規范性確立。同時,政府為了能夠幫助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在原有的基礎上還提供了更多的優惠政策,讓稅收不再成為企業的負擔,這些舉措都是為了讓高新技術企業可以在未來更好的發展,讓企業稅收規劃真正具備可行性。
(一)靈活運用財務管理提供的稅法環境,為稅收籌劃提供有效空間
我國的稅法較為復雜,納稅主體存在著差異性,那么不同類型的企業可以利用差異性進行科學的稅收規劃。特別是一些關聯性企業,他們本身就存在著差異稅負,利用這種差異可以減輕企業本身的稅收負擔,做到有效籌劃。另外一點就是稅收優惠,我國的稅收優惠范圍不斷地擴大,納稅人提供的籌劃空間越發廣闊,在高新技術領域,國家的支持、政府的扶持,不斷推出新的優惠政策,這就是發展的機會所在,所有的幫助都為稅收籌劃工作掃清了障礙。在實踐中可以用到的具體政策有:國家稅務局2014年25號公告《關于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29號公告《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等。
(二)靈活處理財務管理中的會計工作,為稅收籌劃提供有效保障
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需要財務管理作為支撐。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需要會計處理工作提供保證,但是我國目前的會計制度與相關的稅法有著不小的差異,如果二者出現不同,需要依照會計制度的規則進行核算,對稅款計繳進行調整。因此,高新技術企業需要合理的運用會計處理工作的靈活性,更好的進行稅收籌劃。具體說來,高新技術企業靈活運用會計處理方式進行企業的稅收籌劃主要表現在:計提壞賬準備、對企業研發時需要的費用進行準確確認、對無形資產進行有效攤銷等。
高新技術企業在進行收入成本費用計算時,需要將產品、技術研究以及在研發過程中出現的各類費用進行統一的分類分項目核算。以便獨立每一個項目來核算效益成本,歸集其稅收優惠政策。
在發展的過程中,很多高新技術企業都面臨著如何才能進行效率化管理的問題,為了能夠實現科學管理,需要轉變財務管理角色,將傳統的會計記賬工作放入到企業營銷管理環節當中。現階段,企業盈利來源已經不只局限在貨品引進、貨品銷售這些傳統環節,它逐漸地擴散到控制成本消耗費用以及增加企業可流通資金等領域。同時,財務管理工作需要真正的放入到企業發展決策當中,實現質量化管理,才能控制企業的稅收成本,讓稅收籌劃工作具有更多的市場需求。
以我國某電視銷售公司為例,此公司的主要獲利手段就是電視銷售。從財務管理視角出發,公司對稅收籌劃工作對應的主要對象以及面臨的稅收環境進行了分析,明確了最終的籌劃目標,稅收繳納項目分析要從資金籌集、投資以及利潤合理分配這樣三個環節入手,在資金籌集方面,此公司在2008年注冊3000萬成立了另一個子公司,子公司為了正常運行需要資金2661萬,方式是直接向銀行進行貸款;2010年為了能夠進一步發展,需要籌集5000萬建廠,籌集的方式選擇的是股權籌資結合債券籌資的方式,向社會增發股票,大約為1500萬股,每一股1元,并且發行3500萬元的債券,經過計算得出,稅后的收益為206.25萬元。
(三)企業可以利用發改委有關扶植政策申請補貼,立項,獨立核算和申報項目
例如:根據深圳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根據《深圳市生物、互聯網、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設立基于深圳市云計算公共服務平臺的云電視系統的研發與產業化項目。
他們研發適用于智能消費電子領域的快速伸縮且彈性易擴展的云計算平臺,可應用于智能電視、機頂盒、汽車電子以及安防系統等。項目預算資金1800萬,得到財政資助200萬,單位自籌1600萬。獨立核算,在預期項目實現后,發展活躍用戶150萬戶,主要經濟指標完成時實現不少于1億的銷售收入,完成1萬臺新型人際交互智能電視終端產品的銷售,形成不低于10萬臺的年生產能力。
作為國高企業,此項目企業所得稅免稅,又得到了政府扶持,是稅務籌劃的成功案例。
關于組織做好2021年度高新技術企業
申報工作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不含寧波):
根據2021年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協調會要求,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以下簡稱《認定辦法》)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以下簡稱《工作指引》)的有關規定,為做好我省2021年度高新技術企業組織申報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范圍
(一)在我省行政區域內注冊一年(365個日歷天數)以上的居民企業;
(二)2018年認定并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根據《認定辦法》的規定,至2021年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滿,企業如需再次提出認定申請,按本通知規定辦理。
二、申報時間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采取統一申報、受理和評審的方式,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認定辦”)受理各市、縣(市、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各地認定管理機構”)報送的企業申報材料(除寧波)。各地認定管理機構上報的截止時間為8月31日。高新技術企業專家評審采取全封閉網絡評審方式。
三、申報程序
(一)自我評價
申報企業應對照《認定辦法》第十一條進行自我評價。符合條件的,按照《認定辦法》《工作指引》有關規定和本通知要求準備申報材料。申報企業應自主編寫完成申報材料。
(二)網上申報
1.“國網”提交材料
申報企業登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網址:innocom.gov.cn,以下簡稱“國網”),新申請認定企業先完成注冊登記,按要求填寫《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并對照申報材料清單上傳相關附件,附件要求簽字蓋章齊全、清晰完整且與紙質申報材料完全一致。對涉密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工作規定,將申報材料做脫密處理,確保上報材料不涉密。紙質材料按清單順序用A4紙雙面打印裝訂,每一部分用彩頁分割,封頁采用A4銅版紙裝訂,加蓋頁碼,并提交至屬地科技部門備案。企業在國網上報材料的截止時間不晚于8月15日,具體截止時間以地方通知為準。
2.“政務網”提交材料
登錄浙江政務服務網(zjzwfw.gov.cn/,以下簡稱“政務網”),進入省科技廳窗口,選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進入網絡申報界面,填報企業自評表。
3.“省網”狀態查詢
為推進政府數字化轉型,“科技大腦—浙江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系統”(網址:202.107.205.11:8612/,以下簡稱“省網”)將對接國網、政務網導入企業申報材料實現數據共享,企業提交的材料、申報認定評審等狀態均可在省網查詢。第一次評審未通過企業可在省網完善材料。
(三)地方匯總
地方科技部門會同財政、稅務部門對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要點參考附件)。
各地認定管理機構要在上報截止時間前一并完成省網的審核工作,并由省網匯總生成“2021年度高新技術企業申報推薦匯總表”,紙質加蓋認定領導小組公章(無領導小組章也可加蓋三部門公章)報省認定辦,一式1份。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認定管理機構要高度重視高新技術企業申報工作,各地科技部門要結合高企“回頭看”工作,積極主動會同當地財政、稅務部門做好高新技術企業申報工作的指導和培訓,提高申報質量;建立和完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確保申報工作高效有序開展;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加強同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幫助符合條件的企業統一出具相關材料。
(二)各地認定管理機構要加強廉政風險防范,嚴把審核關。要切實加強關鍵環節和重點崗位的廉政風險防控,做好審查工作,強化責任意識,把好審核關。加強紀檢監察機構對組織申報全過程的監察和監督,確保申報工作的公正性和規范化。各級認定機構要加強對企業完成申報材料的指導和服務,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為申報企業編寫申報材料。
(三)落實好企業承諾制。申報企業要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主體責任,提供企業科研誠信承諾書。若存在弄虛作假行為,一經發現并查實,省認定辦將按照《認定辦法》相關規定取消其評審資格并列入科技部門不良信用記錄。對涉及參與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單位和個人,列入科技部門不良信用記錄,并將違規情況通報相關主管部門。
(四)各地要高度重視科技政策的落實工作。各地科技部門要會同財政、稅務等相關部門,認真宣傳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企業研發費加計扣除、科技創新券等相關政策,推動相關政策的落實。政策落實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認定辦反饋。
(五)任何以承諾為企業通過評審為由詐騙錢物的行為,均屬違法行為。請各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部門提醒有關企業提高警惕、增強防范意識、謹防上當受騙。
上述通知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辦理。網絡操作有關事項請仔細閱讀“省網”辦事指南。
浙江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
2021年6月30日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近日對此進行介紹表示,經核查,獐子島存在決策程序、信息披露以及財務核算不規范等問題,對此大連證監局已經采取責令整改、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監管措施,深圳證券交易所也采取了自律監管措施。同時稱,證監會鼓勵上市公司管理層在公司因經營決策失誤發生重大損失時,依法主動承擔責任。10月31日,公司公告,稱受北黃海冷水團異常變化的影響,部分海域底播蝦夷扇貝發生重大損失,決定對大額存貨進行核銷處理及計提大額存貨跌價準備,合計影響凈利潤7.63億元。二級市場上,該股基本面發生重大變化,股價連續跌停,注意風險。
長亮科技(300348)
2014年12月4日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關于放棄對上海銀商資訊有限公司股份優先購買權的議案》。公司于2014年11月26日收到銀商資訊股東四會邦得利關于轉讓出資額的確認函件,擬將其持有的銀商資訊892.05萬元出資額分別轉讓給許衛平652.91萬元出資額與蔡美珍239.14萬元出資額,每1元出資額價格為人民幣4元,共計交易金額為人民幣3568.20萬元。基于《上海銀商資訊有限公司章程》,本公司作為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基于多方面的原因,公司決定放棄對四會邦得利轉讓所持有銀商資訊出資額(股份)的優先購買權。二級市場上,該股近期出現連續大跌對前期大漲做出修正,注意風險。
金輪股份(002722)
12月5日晚間公告,公司近日收到南通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司共少繳增值稅23627.22元,企業所得稅39647.55元,合計少繳稅款63274.77元,稅務局對公司處以罰款31637.39元。此外,公司高新技術企業資質已于2014年9月到期,2014年1-9月按照25%的所得稅稅率計提企業所得稅。目前公司正在重新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此次受到稅務行政處罰可能會影響公司再次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質或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所得稅稅收優惠。該股前期一直在運行平臺整理,該消息形成短期利空,股價破位下行,注意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