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04 17: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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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扶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見附件)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創新、實施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依據本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第二章組織與實施
第六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組成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為:
(一)確定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方向,審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協調、解決認定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三)裁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事項中的重大爭議,監督、檢查各地區認定工作;
(四)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出現重大問題的地區,提出整改意見。
第七條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科技部,其主要職責為:
(一)提交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組織實施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檢查;
(三)負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專家資格的備案管理;
(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
(五)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根據本辦法開展下列工作: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二)接受企業提出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
(三)負責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并處理有關舉報;
(四)選擇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專家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
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同時,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期間,可暫停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
第三章條件與程序
第十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二)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六)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業自我評價及申請
企業登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對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可向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
(二)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知識產權證書(獨占許可合同)、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省級以上科技計劃立項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4.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以及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的比例說明;
5.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情況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6.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以及技術性收入的情況表。
(三)合規性審查
認定機構應建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評審專家庫;依據企業的申請材料,抽取專家庫內專家對申報企業進行審查,提出認定意見。
(四)認定、公示與備案
認定機構對企業進行認定。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示15個工作日,沒有異議的,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認定結果,并向企業頒發統一印制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第十二條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企業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第十三條高新技術企業復審須提交近三年開展研究開發等技術創新活動的報告。
復審時應重點審查第十條(四)款,對符合條件的,按照第十一條(四)款進行公示與備案。
通過復審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后,企業再次提出認定申請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高新技術企業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發生重大變化(如并購、重組、轉業等)的,應在十五日內向認定管理機構報告;變化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自當年起終止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需要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高新技術企業更名的,由認定機構確認并經公示、備案后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
第四章罰則
第十五條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有偷、騙稅等行為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
(四)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認定機構在5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
第十六條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認定工作負有誠信以及合規義務,并對申報認定企業的有關資料信息負有保密義務。違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相關要求和紀律的,給予相應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原《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科發火字[**]018號)、原《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科發火字[**]324號),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停止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為支持和鼓勵有條件的企業“走出去”,中央財政將設立專項資金,對我國企業從事境外投資,境外農、林和漁業合作,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境外高新技術研發平臺,對外設計咨詢等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予以支持。
根據財政部、商務部日前出臺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企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所獲專項資金的支持將包括直接補助和貼息兩種方式。其中直接補助包括企業從事境外投資、境外農林和漁業合作、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境外高新技術研發平臺、對外設計咨詢業務發生的前期費用;還包括企業從事對外勞務合作、境外高新技術研發平臺、對外設計咨詢業務發生的運營費用。貼息則包括企業從事境外投資及境外農林和漁業合作業務發生的貸款利息。
《辦法》指出,獲得資金支持的企業必須具有經商務部門核準的對外承包工程或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而申請對外承包工程合同金額不低于5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境外投資項目及農、林、漁業合作項目的中方投資額不低于1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對外勞務合作項目當年在一國(地區)累計合同額原則上不低于5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
對于申請中長期貸款貼息項目的具備條件,《辦法》明確:申請貼息貸款為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中長期境內銀行貸款;貸款應用于對外經濟合作項目的建設及運營;單筆貸款金額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每一項目申請貼息的貸款額累計不超過中方投資總額或合同總額;一個項目可獲得累計不超過5年的貼息支持。
同時,為了確保該辦法嚴格有效地執行,《辦法》申明,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騙取和截留專項資金,對違反規定的,財政部、商務部將全額收回財政專項資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請資格,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
為了落實該辦法的有關精神,5月8日,財政部、商務部又下發了《財政部 商務部關于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支持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重申了《辦法》的有關內容,并在此基礎上做了必要的補充。
《通知》規定,申請企業除應具備《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
(一)開展對外承包工程、對外設計咨詢、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的企業應具有經商務部門核準的對外承包工程或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
(二)按照商務部、國家統計局《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制度》和《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對外設計咨詢業務統計制度》的規定報送統計資料;
(三)接受國家有關部門、我駐外使(領)館經商參處(室)的指導和有關商(協)會的協調。
同時,對申請專項資金需報送的材料也進行了增加補充。
由此可見,該《通知》對專項資金支持的內容、申請企業和項目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支持的標準、申報材料及程序等都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應該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對此,有關專家認為,鼓勵和支持企業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有利于充分利用國內外兩個市場、兩種資源,有利于國際收支的平衡;而該《辦法》的出臺對鼓勵企業“走出去”將起到有力的推動作用,同時也將對進一步規范企業的境外投資起到積極作用。
鏈 接:
《通知》中的有關事項如下:
一、《辦法》所稱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具體包括的內容
(一)境外投資是指我國企業通過新設(獨資、合資、合作等)、收購、兼并、參股、注資、股權置換等方式在境外設立企業或取得既有企業所有權、管理權或產品支配權等權益的經濟活動。
(二)境外農業合作是指我國企業通過開辦企業、購買或租賃土地等方式在境外開展的農作物與經濟作物種植、畜牧養殖、農產品加工、銷售等方面的經營活動;境外林業合作是指我國企業通過簽訂合同(協議)、購買林權或采伐許可證、興辦企業等方式在境外開展的林木種植、采伐、更新及木材加工等方面的經營活動;境外漁業合作是指我國企業通過簽署合同(協議)、購買捕撈許可、開辦企業、派出漁船等方式,在境外從事的漁業捕撈、養殖、加工、銷售及相關產業的開發等方面的經營活動。
(三)對外承包工程是指我國企業按照國際通行做法承攬、實施境外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設備材料采購、安裝調試和工程管理等經營活動。
(四)對外勞務合作是指經商務部核準具有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我國企業在境外開展的勞務合作活動。
(五)境外高新技術研發平臺是指我國企業以各種方式在境外設立、購并的從事基礎研究、產品應用研究和高科技研究等研發活動的研究開發和實驗發展機構。
(六)對外設計咨詢是指我國企業在境外承擔地形地貌測繪,地質資源普查與勘探,建設區域規劃,工程設計、生產工藝、技術資料和工程技術咨詢,工程項目的前期環保評估、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評估,工程融資方案招投標模式的制定,工程監理,技術指導,項目管理,運營維護評估,項目后評估,設施管理及境外企業建立方案的制定等經營活動。
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式
(一)直接補助。
1.企業從事境外投資,境外農、林和漁業合作,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境外高新技術研發平臺,對外設計咨詢業務發生的前期費用;
2.企業從事對外勞務合作,境外高新技術研發平臺,對外設計咨詢業務發生的運營費用。
(二)貼息。
企業從事境外投資及境外農、林和漁業合作業務發生的貸款利息。
三、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的支持內容
(一)直接補助。
1.前期費用是指我國企業為從事境外投資、境外農、林和漁業合作、境外高新技術研發平臺業務,在項目所在國注冊(登記)、購買資源權證之前,或對外承包工程、對外設計咨詢和對外勞務合作項目簽訂合同(協議)之前,為獲得項目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包括聘請第三方的法律、技術及商務咨詢服務費,勘測、調查費,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費,購買規范性文件和標書等資料費,規范性文件和標書的翻譯費用等。
2.運營費用包括:
(1)對外勞務合作。
――境外企業(機構)辦公場所租賃、購置費。
(2)境外高新技術研發平臺。
――境外企業(機構)辦公場所租賃、購置費;
――境外實驗室、實驗設備等租賃、購置費;
――境外高新技術信息資料收集費。
(3)對外設計咨詢。
――境外企業(機構)辦公場所租賃、購置費;
――開展設計咨詢業務所必需的設備租賃、購置費;
――境外設計軟件等信息資料收集費。
(4)境外突發事件處理費。
包括相關企業赴境外處理突發事件工作人員的護照、簽證、國際旅費和臨時出國費用(包括住宿、伙食、公雜和出國人員國外零用費)。
境外突發事件指從事境外投資,境外農、林和漁業合作,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境外高新技術研發平臺,對外設計咨詢業務的企業派出的人員因恐怖、戰爭、政局動蕩、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發生傷亡等緊急事件。
(二)給予貼息的銀行貸款是指我國企業從事境外投資及境外農、林和漁業合作業務而從境內銀行取得,用于項目建設及運營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中長期貸款。
四、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的支持范圍
(一)直接補助支持項目的注冊(登記)或項目簽約時間在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
(二)貼息支持的項目,在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項目合同及貸款合同有效,并在此期間支付的貸款利息。
五、申請企業除應具備《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的條件
(一)開展對外承包工程、對外設計咨詢、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的企業應具有經商務部門核準的對外承包工程或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
(二)按照商務部、國家統計局《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制度》和《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對外設計咨詢業務統計制度》的規定報送統計資料;
(三)接受國家有關部門、我駐外使(領)館經商參處(室)的指導和有關商(協)會的協調。
六、申請項目應符合《辦法》中所規定的條件。其中,對外勞務合作項目當年在一國(地區)累計合同額原則上不低于5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
七、申請專項資金除報送《辦法》規定的申報材料外還應報送的材料
(一)申請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境外企業注冊文件復印件或合作項目合同副本;
(三)申請前期費用企業須提供外匯核準文件和資金匯出證明(在當地或第三國融資、企業內部從第三國調動資金等方式的,可不提供外匯核準文件和資金匯出證明,但須提供相關證明)、項目所在國有關機構的驗資證明、以設備等實物投資的須提供海關報關單復印件、前期費用支出情況說明、前期費用支付憑證、記賬憑證及費用支付合同復印件;
(四)申請運營費用的企業須提供運營費用支出情況說明、運營費用支付憑證、記賬憑證及費用支付合同復印件。境外突發事件處理費用還須提供我駐外使領館或經商機構、有關政府部門或商(協)會要求處理境外突發事件的書面意見、我駐外經商機構對突發事件及處理情況的說明(需列明赴境外處理突發事件工作人員名單)、相關工作人員護照、簽證復印件;
(五)申請貼息企業須提供項目基本情況及銀行貸款付息一覽表,銀行貸款合同副本和貸款銀行的書面說明(包括貸款的起止日期、用途、金額等),銀行貸款、支付利息及歸還貸款的結算憑證復印件。
八、2003-2005年已經獲得過前期費用支持的資源類境外投資和對外經濟合作項目,以及已經獲得過中央財政貼息的境外投資及境外農、林和漁業合作項目,不予重復支持。
九、赴境外處理突發事件人員的國際旅費和臨時出國費用資助標準不超過《財政部、外交部關于印發的通知》(財行[2001]73號)的規定,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十、項目申報及資金撥付程序
(一)地方企業于2006年7月15日前將申請材料報送至注冊地省級財政、商務部門,各地省級財政和商務部門應按照《辦法》及本通知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認真審核,并于2006年7月31日前將符合條件的申請資料聯合向財政部、商務部申報;
(二)中央企業將申請材料于2006年7月31日前報送財政部、商務部;
(三)中央企業由財政部根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將資金撥付到企業;地方企業由財政部將資金撥付地方財政部門,再由地方財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撥付到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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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扶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創新、實施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依據本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條: 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組織與實施
第六條: 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組成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為:
(一)確定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方向,審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協調、解決認定管理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三)裁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事項中的重大爭議,監督、檢查各地區認定管理工作,對發現問題指導整改。
第七條: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相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科技部,其主要職責為:
(一)提交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議;
(二)指導各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處理建議;
(三)負責各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備案管理,公布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名單,核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編號;
(四)建設并管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
(五)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認定機構下設辦公室,由省級、計劃單列市科技、財政、稅務部門相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省級,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機構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每年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負責將認定后的高新技術企業按要求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對通過備案的企業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三)負責挑選參與認定工作的評審專家(包括技術專家和財務專家),并加強監督管理;
(四)負責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并處理復核申請及有關舉報等事項,落實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議;
(五)完成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條: 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頒發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收稅優惠,可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收優惠手續。
第三章 認定條件與程序
第十一條: 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企業申請認定時須工商注冊滿一年以上;
(二)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
(三)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四)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第十二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程序如下:
(一)企業申請
企業對照本辦法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注冊登記,向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申請時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2.證明企業依法成立的相關注冊登記證件;
3.知識產權證明材料、科研項目立項證明、科技成果轉化、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等相關料;
4.企業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關鍵技術和技術指標、生產批文、認證認可和相關資質證書、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相關材料;
5.企業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說明材料;
6.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和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或鑒證報告,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7.經具有資質的中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8.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二)專家評審
認定機構應在符合評審要求的專家中,隨機抽取組成專家組,專家組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三)審查認定
認定機構結合專家組評審意見,對申請企業進行綜合審查,提出認定意見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企業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公示10個工作日,無異議的,予以備案,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公告,由認定機構向企業頒發統一印制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異議的,由認定機構進行核實處理。
第十三條: 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每年4月底前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填報上一年度知識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發展情況報表。
第十四條: 對于涉密企業,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工作規定,在確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認定工作程序組織認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建立隨機抽查和重點檢查機制,加強對各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存在問題的認定機構提出整改意見并前期改正,問題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逾期不改的暫停其認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對已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期間暫停企業享受稅收優惠。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由主管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第十七條: 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三個月內向認定機構報告,企業更名的,經認定機構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企業發生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的,經認定機構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不變,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更名或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第十八條: 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整體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完成遷移的,其資格繼續有效;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部分搬遷的,由遷入地認定機構按照本辦法重新認定。
第十九條: 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有嚴重偷、騙稅行為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四)未按期報告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
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按《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定,追繳其自發生上述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第二十條: 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的有關工作負有誠信、合規、保密義務。違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相關要求和紀律的,給予相應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根據本辦法制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實施。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字[20xx]172號)同時廢止。
基本優勢
1、促進企業科技轉型
創新是企業發展的根本動力,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政策是一項引導政策,目的是引導企業調整產業結構,走自主創新、持續創新的發展道路,激發企業自主創新的熱情,提高科技創新能力。
高新技術企業圖片2、提升企業品牌形象
說明負責人具備較強的創新意識、較高的市場開拓能力和經營管理水平。說明企業是國家重點支持的具有高成長性的企業,具有較好的潛在經濟效益。
3、享受稅收減免優惠政策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執行15%(認定前25%)的優惠稅率,稅率降低10個點,稅額減少40%。
4、提高企業市場價值
證明企業在本領域中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高端技術開發能力,有利于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是企業投標時的重要條件。
5、提高企業資本價值
高新技術企業是吸引地方政府、行業組織對企業實施優惠政策和資金扶持的重要條件,也更具有吸引風險投資機構和金融機構的實力,從而推動企業快速投入到產業化經營中去。
優勢分析
成本領先分析
根據波特的理論,成本優勢是企業可能獲得的競爭優勢之一,基于此,許多企業將成本管理提高到了戰略的地位,制定了成本領先的目標,加強了企業的成本控制和規劃。盡管影響企業成本的因素很多,但從戰略的角度來看,主要有規模經濟和學習曲線效應。
一項價值活動的成本常常受制于規模經濟。規模經濟產生于以不同的方式和更高的效率來進行更大范圍活動的能力;產生于更大的銷量中分攤無形成本和研發費用的能力;也產生于隨著一項活動的擴大,支持該項活動所需基礎設施和間接費用的增長低于其擴大的比例。規模經濟的關鍵是需求要有價格彈性,然而,高新技術產品的創新程度很高,具有較強的壟斷性,沒有完全替代品,因而其需求的價格彈性較小,價格和銷量之間缺少必然的聯系。另一方面,高新技術產品的供求雙方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顧客無從得知什么樣的價格才是合理的,所以降價并不一定能帶來銷量的增長,規模經濟效應也就無從發揮。
學習曲線是企業獲取成本優勢的又一重要因素。一項價值活動隨著學習而導致其效率提高,隨著時間的累積其成本會下降。學習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成本降低的機制包括勞動效率的提高,資產利用率的提高和原材料更適合于工藝流程等。也就是反復做同一件事可能發現更有效的生產方法。然而高新技術產品的創新性較強,這意味著原有產品和工藝流程持續的時間可能較短,而通過學習提高效率直至降低成本需要較長的時間。同時,高新技術企業產品的更新換代比較快,因此,它可能面臨著不斷向上位移的學習曲線,產品的單位成本由于分攤了新產品的研發費用而難以降低,成本領先優勢難以獲取。
第二條設立縣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創新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縣財政每年安排專項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并根據經濟發展情況有所增加。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申請、使用和管理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擇優支持、科學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四條專項資金的使用方式為無償資助。
第五條專項資金資助的對象為組織實施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創新的企業、科研機構、事業單位和個人。
第六條專項資金資助的范圍:
(一)省級以上火炬計劃、國家級新產品計劃、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技術創新、創新基金、科技攻關、科技招投標以及星火計劃項目的配套資助;
(二)取得顯著成效的產學研合作開發簽約項目、引進轉讓高新技術成果及專利技術簽約項目的資助;
(三)組建市級以上區域科技創新服務中心、企業高新技術研發中心和縣級以上科技中介機構的資助;
(四)創建市級以上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專利示范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制造業信息化應用示范企業(市級工業設計創新試點企業)的資助;
(五)通過市級以上高新技術產品認定,縣級以上科技成果、新產品認定及通過國家、省、市、縣級鑒定、評審、驗收的項目的資助;
(六)專利申請及專利實施資助。
第七條專項資金資助的標準:
(一)列入國家級、省級火炬計劃的項目,分別一次性資助15萬元和10萬元;列入國家863計劃、973計劃的一次性資助10萬元;列入國家級新產品計劃的項目一次性資助5萬元;列入技術創新、創新基金、科技攻關、重大科技招投標以及星火計劃、農業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其配套資金按上級要求額度予以資助,最高不超過55萬元。
(二)企業與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等聯合開展的科技委托開發、合作開發項目及高新技術成果轉讓、專利技術轉讓等取得顯著成效的簽約項目,每年一次由縣科技局組織評審,被評為優秀項目的給予1-2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優秀項目每年不突破10項。
(三)新認定的國家、省、市級區域科技創新服務中心、企業高新技術研發中心,每家分別資助20萬元、6萬元、1萬元;新認定國家、省、縣級高新技術特色產業基地,分別一次性資助50萬元、30萬元、15萬元;新組建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科技中介機構,分別一次性資助20萬元、15萬元、10萬元、5萬元。
鼓勵企業和個人投資興辦科技孵化器,各類孵化器可優先申報認定科技型中小企業,經科技行政部門認定的,享受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獎勵政策,同時優先享受符合條件的其他科技政策。
(四)新認定的國家、市級高新技術企業,分別一次性資助20萬元、5萬元;新認定的國家、省、市級創新型企業分別一次性資助20萬元、10萬元、2萬元;新認定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省、市級分別資助4萬元、2萬元;新認定的國家、省、市級專利示范企業、制造業信息化應用示范企業(市級工業設計創新試點企業),分別資助10萬元、5萬元、1萬元;新認定的科技型農業(龍頭)企業,省、市級分別資助4萬元、1萬元。
(五)通過國家、省、市級高新技術產品認定的,分別一次性資助5萬元、3萬元、1.5萬元;通過國家、省、市、縣級鑒定、評審、驗收的項目、科技成果、新產品,分別資助3萬元、2萬元、1萬元、0.5萬元。
(六)對本縣單位和個人當年授權的專利,國內發明專利每件補助1.5萬元,實用新型專利每件0.2萬元,外觀設計專利每件0.1萬元;香港標準專利每件0.4萬元,短期專利每件0.2萬元;國外授權發明專利每件3萬元,實用新型專利每件1.5萬元,外觀設計專利每件0.8萬元。
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包括受讓專利)實施后,年新增地稅15萬元及以上(實際入庫數)或新增銷售額800萬元及以上的單位,給予一次性資助5萬元。
第八條專項資金資助申請和審批的程序:
相關單位或個人的專項資金資助,可以憑相關證件隨時向縣科技局申請經費資助,填寫《縣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創新專項資金申請表》,由縣科技局審核并提出資助意見,經縣財政局審核監督,在媒體上進行公示、征求社會意見后,由科技局、財政局聯合行文下撥,同時報縣人民政府備案。小額度的專利申請資助,由相關單位或個人提出申請,并填寫《縣創新成果小額度資金申請表》,縣科技局審核同意后,領取資助經費。
第九條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申請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健全,專款專用,自覺接受縣科技局、縣財政局的監督、檢查。受助單位專項資金使用不當的,收回使用不當資金,并在二年內不得申請專項資金。
(二)對專項資金申請、使用和管理中的違紀違規行為,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貼息資金管理,發揮技術改造貼息資金的宏觀導向和激勵作用,引導社會資金投向,結合全區技術改造實際,特制定《××區企業技術改造貸款貼息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條對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實施貼息的目的,是鼓勵企業圍繞品種、質量、效益進行技術改造,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化,積極運用高新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提高技術改造項目投資效益,增強企業的競爭能力。
第三條本辦法中所稱的貼息資金是指財政補貼給企業技術改造貸款項目的資金。
二、貼息資金安排的原則
第四條區貼息資金主要安排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省、市重點技術改造貼息導向目錄,經國家、省、市批準或備案,并列入國家、省或市技術改造投資計劃的重點技術改造項目。根據擇優扶強原則,重點支持產品技術含量高、帶動性強、對本區經濟和產業升級作用大的項目;優先安排省或市、區重點企業、成長型企業和高科技企業的技術改造項目;優先安排經濟效益好、經營者素質高、有良好信譽的利稅大戶企業的技術改造項目。
第五條堅持向省、市兩級開發園區傾斜的原則。
第六條符合上述原則的企業技術改造項目,使用經核準的銀行貸款,可以向區申請貼息。
三、貼息條件
第七條符合以下條件的項目,可以申請區貼息:
(一)企業在區內進行工商注冊登記和稅務登記,并且其稅收入區庫;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項目經區經濟貿易局登記備案;
(三)項目被列入市級以上技改項目、技術創新項目等貼息計劃。
四、貼息的申請程序
第八條凡需申請貼息的項目均應逐級申報有關項目可行性報告,并經有關部門備案。項目被列入省、市貼息計劃后,需進行竣工驗收合格,在辦理省、市貼息的同時申報區配套貼息。
第九條凡符合貼息條件的項目,由有關單位按企業隸屬關系向區經濟貿易局、區財政局申報貼息。具體程序如下:
(一)企業于每年月份提出申請。申請時提供:《技改項目貼息申請表》一式三份(街辦的項目由所在街辦簽署意見),《項目登記備案通知書》復印件、銀行貸款進帳單復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副本復印件各二份;
(二)由區經濟貿易局會同區財政局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核查后,并對照條件和標準提出貼息的初步方案,經集體討論后確定貼息方案;
(三)方案報區政府分管領導審批;
(四)區經濟貿易局、財政局聯合發文公布計劃;
(五)由區財政局撥付項目貼息資金
五、附則
(一)堅定不移抓高新技術產業發展
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鼓勵自主創新的各項政策,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增強創新型城區建設的責任感和緊迫感。繼續為天岳晶體材料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濟南新峨嵋實業有限公司等重點企業提供優質服務,積極申報省級高新技術企業,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確保實現高新技術產業產值占規模以上工業總產值的比重比上年增長1個百分點的目標。
(二)堅定不移促企業自主創新
以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為重點,深入基層多方了解掌握新項目,積極挖掘創新點,對符合科技創新條件企業優先立項,為爭取更多創新資源。進一步加大企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重點實驗室等企業研發中心建設,幫助他們提檔升級,不斷提高其組織技術研發、產品創新和轉化科技成果的能力。積極培育優秀創新人才、團隊,積極營造創新創業的良好環境,進一步形成人才輩出、成果涌現、財富涌流的良好格局。
(三)堅定不移實施知識產權戰略
根據調整的全年專利申請量考核指標,將在保證專利申請量的同時,進一步提高發明專利申請的比重。加強對企業在專利申請、運用和保護方面的指導,加大專利申請資金扶持力度,加強知識產權服務平臺建設,促成專利技術的轉化。繼續開展集中檢查和整治行動,加大執法力度,遏制規模犯知識產權行為,進一步凈化市場環境。
(四)堅定不移助科技成果轉化
發揮省級示范中心的龍頭作用,牽手政府、企業與高校科研機構,促進企業成為科研機構的中試基地和大學生實習基地,擬搭建校企產學研實訓基地1個。聯系大專院校博士生到區內企業參加社會實踐,不斷為中小科技企業發展提供有力支撐。不斷壯大區科技中介服務聯盟隊伍,舉辦培訓2-3期,引導企業通過風險投資、貸款擔保、貼息等多種手段,拓展融資渠道。
近年來,我國政府和地方部門紛紛通過設立各種扶持基金,引導高新技術的發展,擺脫高新技術落后對我國經濟發展的掣肘。
作為政府扶持基金,一般來說,主要是通過資金無償補貼、貸款貼息、獎勵鼓勵的方式為企業提供資金。和一般的社會資金相比政府扶持基金不以直接盈利為目的,具備政策引導性和扶持性。企業通過申報自己的專利。技術成果和優勢項目獲得相關資金的支持。
對企業來說,政府扶持基金為企業帶來了一定的活力,為企業在研發、市場推廣、集群式產業基地的建立等方面提供了保障,大大減輕了企業在產業化和市場推廣上的負擔。
政府扶持基金發展迅速,拿國家部委的扶持基金來說,不僅有發改委的各種國家級產業基金,同時還有科技部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工信部的電子信息發展基金等。據不完全統計,每年僅國家部委的扶持資金和政策扶持計劃項目高達三十多種,再加上各級地方政府的扶持資金以及相應的匹配資金,可以說扶持的資金名目繁多,各種各樣。
【關鍵詞】高企;評審認定;問題;初探
1 企業申報
依法經營,規范管理是申報高企的前提,堅決杜絕投機取巧,弄虛作假的行為發生。企業申報材料要嚴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要求提交申請材料真實有效材料,避免濫竽充數多多益善得不良意識存在。目前企業研發費用的歸集財務核算問題比較突出,很多企業沒有完全按照高企認定管理辦法進行收入和費用的會計核算。一方面應加強財務人員培訓,提高財務人員的積極參與意識,做到熟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的相關政策規定,對研發費用的歸集核算及高新技術產品收入核算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要求。“高企認定辦法”規定企業申報高企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復印件);(3)知識產權證書(獨占許可合同)、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省級以上科技計劃立項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4)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以及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的比例說明;(5)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情況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6)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以及技術性收入的情況表。上述六項除第1項是從高企認定管理網上按規定提交打印生成外,其它均屬企業在生產經營管理中形成的滿足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必備資料,企業應提供真實有效材料,避免濫竽充數,現實工作中很多企業把不屬于高企認定必備材料裝訂進去(如:榮譽證書,人員畢業證等),企業既讓費人力物力不說,還給專家評審帶來不必要的工作量。總之,申報材料應遵循真實,簡約,準確,效用原則,力戒繁冗。
2 評審認定
企業申報資料上報后在滿足評審條件下有專家對企業上報材料按照“高企認定辦法” 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稱《工作指引》)進行評審,目前主要從自主知識產權、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以及資產與銷售額成長性等四項指標評價企業利用科技資源進行創新、經營創新和取得創新成果等方面的情況。該四項指標采取加權記分方式,須達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才能達到高企認定標準。四項指標權重結構詳見下表:
1:在評審過程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30分)`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水平(20分)兩項比較清晰判斷,科技成果轉化能力項下專家評判依據不太一致,應該對《工作指引》關于科技成果轉化能力(30分)進一步解讀,技術成果轉化的判斷依據是:企業以技術成果形成產品、服務、樣品、樣機等。成果轉化量化項目數有些專家簡單等同高新技術產品數,作為企業可能多項成果轉化在同一個產品了,作為評審專家還應對“高企認定辦法”《工作指引》進行精新研讀,從而避免判斷認定不精準,給企業造成不公平。
2:成長性指標中總資產增長(10分)建議修改為凈資產增長,從企業財務的角度,總資產的增長不能很好地反映企業的效益質量,企業逐年增加負債也會保證企業總資產的增長。也是容易人為調控因素之一,作為凈資產增長才能更好的反應企業的發展質量效益。
3:高新技術產品的界定,“高企認定辦法”規定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是高新技術企業必要條件,企業申報材料 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的界定要求有中介機構按照“高企認定辦法”出具專項審計報告,從法律的角度應具有至高權威,除非違規虛假。在實際評審過程中對高新技術產品的界定始終存有爭議,存有主觀臆斷現象,缺乏客觀公正。
4:中介機構審計工作質量還有待提高,管理有待規范。加強中介機構的職業責任,在出具報告的同時,指導企業完善財務管理,保證所出具的報告與企業會計帳表協調一致,報告的數據依據充分合理。多數中介機構在資質上沒有問題,個別審計機構存在著未嚴格遵守會計準則要求,出具了與企業實際情況不符的審計報告,特別在研發費用歸集方面,未能真正有效地指導企業完善相關管理和財務核算,為了使企業的研發占比達到規定比例隨意歸集相關費用。一些中介機構的從業人員對高企認定政策理解不透徹,如對研究開發費用占總收入的比例進行鑒證過程中,對所認定的研究開發費用是否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的研發項目要求往往難以作出準確判斷。因此,中介機構很難對高新企業的幾大核心要素作出客觀公正地評判。存在利益驅動下的不嚴肅,失去了報告的權威有效性。在今后高企認定工作建議行業管理部門進一步規范中介機構的審計活動,對中介機構應加大檢查力度,督促中介機構加強自律不出違規報告。對有問題的中介機構建議列入不誠信單位,直至取消中介資格。
3 政策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