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7-28 17: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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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鄂爾多斯民間借貸
引言
民間借貸一般是指處于官方正規金融體系以外自發形成的民間個體之間的資金借與貸活動之總稱。民間借貸有廣義和狹義的區別,廣義的民間借貸是各種民間金融的總稱,狹義的民間借貸指民間個人之間的借貸活動。本文主要研究廣義的民間借貸。
廣義的民間借貸,按其組織形式,大致可分為三種形式:一是無組織無機構的個人借貸和企業融資;二是有組織無機構的各種金融會;三是政府沒有認可的有組織有機構的各種融資形式。民間借貸按其從事的活動性質劃分,可分為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前者不合法但合理、對社會有益的金融活動,后者是不合法、不合理、對社會有害的金融活動。
民間信貸大多興盛于亞非拉等發展中國家,主要是金融市場不健全和不完善的產物。國內外許多研究對非正式金融現象及成因做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也有一些研究數據涉及到鄂爾多斯的民間借貸,但很少有研究系統的介紹和分析鄂爾多斯的民間信貸問題。本文將從以下幾個方面對鄂爾多斯民間信貸問題進行較全面的闡述:鄂爾多斯的經濟發展概況、鄂爾多斯民間借貸現狀、特點與成因、鄂爾多斯民間借貸問題對經濟發展模式的吻合性以及其對經濟發展的有限負面作用。
一、鄂爾多斯民間信貸的基本情況及特點
(一)機構多、數量大
融資服務功能是典當公司最主要的也是首要的社會功能,是典當行的社會交易功能,在鄂爾多斯民間融資中,“典當行”和“投資公司”扮演著重要的角色,2000年對典當行的監管職能從人民銀行向經貿委移交后,鄂爾多斯典當行發展迅速,至2008年6月末,全市典當行由2000年的1家發展到15家及27家分支機構,注冊資金1.79億元。此外,專事民間融資活動的類似融資機構還有很多,據調查,到2008年6月末,經鄂爾多斯市工商部門注冊的投資公司414家,注冊資金82.47億元,擔保公司159家,注冊資金7.8億元,委托寄賣商行46家,注冊資金499.46萬元,小額貸款公司1家,注冊資金1億元,鄂爾多斯市民間融資公司總計635家,注冊資金93.1億元。
(二)業務發展迅速,規模大
由于民間融資形式多樣且大多無法通過正規統計渠道進行統計測算,因此鄂爾多斯市民間借貸的規模一直沒有準確權威的數據統計,目前根據注冊機構的注冊資金發放情況調查測算,2008年末鄂爾多斯市的民間借貸機構借貸資金總額達到220億元左右,約占全市金融機構本外幣各項存貸款余額的28%和34.4%;然而另外根據一份對企業、家庭及個人的問卷調查測算,鄂爾多斯市民間融資規模達到410億元,約占同期全市本外幣各項存貸款余額的66.72%和71.65%。
(三)民間借貸利率水平總體較高
民間融資利率的市場化程度較高,基本趨勢是隨行就市,并參照銀行貸款利率的變動隨時變化,集資集股的利率還要考慮資金使用的回報率。據調查,企業和家庭的民間融資利率主要集中在月利率為10‰-20‰和20‰-30‰這兩個區間,并且民間融資利率與企業規模、融資規模沒有顯著相關性,只是與行業有一定的關聯。從總體利率執行結果來看,家庭民間利率大約在20‰-30‰,其中農戶借款利率一般在20‰-30‰之間,個體工商戶融資利率相對較高,在20‰-30‰,中小企業集資的利率一般在20‰左右,以典當和投資公司為媒介的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一般在30%以上,有的甚至達到了50%。據調查,融資機構吸收存款的利率一般維持在20%左右,最高的達到25%。
二、鄂爾多斯民間借貸情況有如下特點
(一)民間融資具有明顯的地區差異性
在經濟相對落后的旗區和經濟水平中等的傳統農牧區,民間融資依然保持著傳統的自由借貸和民間集資的形式,而在經濟相對較發達的地區,由于煤炭以及房地產業的快速發展,對資金的需求表現的非常高而且極為普遍,其融資的形式更趨向于組織化、規模化的各類融資機構以及類似私人錢莊這種融資形式。據調查,鄂爾多斯民間融資較為集中,其中60%以上集中在東勝,準格爾旗和伊金霍洛旗,其融資需求主要體現在解決推動私營經濟發展和中小企業發展的資金需求以及房地產、采掘業的投資需求方面。
(二)借款期限靈活、用途廣、手續簡便
一是期限靈活。民間融資的期限由于用途的廣泛及利率水平檔次多而靈活多用,但總體來看期限集中于短期,最短有幾天,最長可能幾個月甚至一年以上;二是用途廣。民間融資的資金用途主要是用于生產經營以及解決購房建房的資金需要。從企業融資用途看,主要用于解決流動資金不足、更新固定資產以及投資開發房地產。從家庭融資用途來看,主要用于生產經營、經商和進行農業生產及購房建房。總體來看,民間融資的資金用途已從消費型向消費型與投資型并重轉變。資金主要投向房地產開發、煤炭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經營;三是手續簡便。從民間交易的方式來看,民間融資的形式主要以信用借貸為主導,操作手段比較規范,手續簡便。據調查,民間融資的協議方式以選擇簽訂正式合同的形式居多,其次為打借條和口頭約定,且借款方式中大部分需要保證人或者財產抵押。
關鍵詞:民間借貸;利率;法律規制
中圖分類號:F832.4;D922.28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6)11-0132-02
一、我國現有民間借貸利率規范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最高法關于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規定。
我國對于民間借貸利率規范見于:
(一)《民法通則》和《民法通則意見》
《民法通則》No.90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民法通則意見》No.122公民之間的生產經營性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生活性借貸利率;No.124.借款雙方因利率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二)《合同法》
《合同法》No.201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無疑給弱化滯后的民間借貸規范起到了“有法可依”的破局作用。
No.26明確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No.31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廢棄了長期以來的“四倍利率”為界的兩分法,以年利率24%和36%為界劃出了“兩線三區”,形成了受法律保護、雙方自愿履行(法律不強制保護)、不受法律保護三個利率期間。
二、我國民間借貸的現狀論證
民間借貸這種融資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切實滿足了供求雙方融獲資金的雙贏需求。但是,隨著日益增長的經濟發展,越來越多的經營主體實際需求資金量大量擴充,而嚴控的國家金融機構放貸融資基準條件根本無法解決各類主體資金斷鏈危機。于是,大量主體只得依附于民間借貸這種調動資金相對靈活、融資條件相對寬松的融資方式。無形之中,民間大量擁有閑散充盈資金的貸方“持幣”待沽,為了獲取更多的資產利潤空間,“暗箱炒作”的高額貸款利率孕育而生,這無疑使得原本資質匱乏、內外監管松散、資金短缺的主體 “雪上加霜”。不高息融資,企業毫無存續可能;高息融資則為日后無法還本付息深陷“訴訟、非正常途徑索還借貸款項、臨危破產宣告”深埋隱患。因此,我國民營中小企業民間融資最為突出的困頓是民間借貸的高息利率。
無法無息或者低息獲得融資款項,以期大力降低因為融解資金提升的市場風險,借款人就只得依靠自己通過其余路徑滿足自身資金需求。民間借貸中的高利貸應運而生。
我國現階段的民間借貸規模日益顯重,民間借貸資金規模以近萬億計,對金融市場安全產生極大的威脅。金融風險的關聯性極強,民間融資風險產生效應如果沒有規范引導、監管得力,可能造成中國金融風暴危機。
據金改實驗室記者姚偉2014年出具的調研數據顯示:①
(一)民間有息借出資金規模7 500億,平均利率36.2%。
(二)民間借貸利率水平
(四)在進行民間高息借貸的家庭中,目前國內約有42萬戶家庭低息借入、高息放出,戶均放貸金額約為55萬元,資金規模達到2 300億元。這類家庭通過巨大的利差獲得暴利,平均借入利率為7.5%,平均借出利率為36.6%。在城市中,利差則更為明顯,平均借入利率僅為7.2%,平均借出利率高達44.7%,實為名副其實的“高利貸”。②
三、我國民間借貸現狀分析
從以上數據可以直觀得出結論:
經營主體的盈利情勢與放貸主體休戚相關,而放貸主體是銀行還是民間主體除了自身放貸稽核標準不同外,其利率水準從表2橫向比較可以得出結論:放貸利率對于借貸主體盈利密切聯系。
按照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結合數據分析,令人欣慰的是民間借貸利率水準基本落檔于受法律保護狀態,少數量位于法律不強制保護、雙方自愿履行狀態。
(一)借貸利率水平未超過24%
借貸利率水平未超過24%,位于受法律保護――雙方自愿履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利率支付利息額的,人民法院用該支持。
高法最新規范出臺,使得人民法院審理小微企業、個人民間借貸案件有法可依。法院運用司法程序公平裁決,穩妥處理。
但是,現實狀態是仍然有相當數量的不超過年利率24%民間借貸并沒有尋求司法途徑,以期獲取人民法院支持。對于這種現狀進行如下解析。
民間借貸具有極強的分散性和隱蔽性。借貸雙方原本就不會將這種“私化”利益關系公之于眾,一旦在借貸關系存續期間出現任何問題,主體雙方首先選擇解決問題的途徑是“私了”。之所以選擇這種解決方式,是因為在主觀上民間借貸關系“隱蔽性”處于對借貸雙方經濟利益和主體私密性保護,加之有些通過中介人牽線的民間借貸融資主體地域區域、人員的不確定性,雙方、三方無意將這種問題公開化;在客觀上,公之于眾存在兩種途徑。一是通過合法訴訟途徑,但是訴訟途徑需要大量的時間成本和資金成本――訴訟受案、審案、結案、執行、二審等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牽涉借貸雙方包括中介人龐大的精力。訴訟成本高昂,包括訴訟費、律師費、雜費等,如果因為案件情由需要、財產保全、上訴啟動二審程序、申請強制執行等,那么無可厚非的巨大費用需要當事人事先準備充分。事實上,真的在人民法院支持的年利率24%利息額范圍內,通過法院拿到了法院調解書、判決書,確實也存在執行困難的實際情況。也就是說,如果僅只有法院保護支持的調解書、判決書,而借款人依然無資金償還,那么對于貸款方而言,資金回籠索回利益又從何談起呢?二是通過“專業”民間討債”機構非合法訴訟途徑解決。相較于訴訟途徑司法途徑解決問題,卻有相當一部分貸款融資方尋求“民間討債”機構實現利益自保,這樣可以相對“有效”地實現放貸利潤。事實上,很多民間借貸機構或者融資貸款人自身或者關聯人,就是“民間討債人或者關系戶”,在無法實現民間放貸利益預期利益時,就直接“變臉”,使用各種“不當途徑”甚至“偏離法律規范”手段,如靜坐、恐嚇、短期限制人身自由、侵犯個人隱私等索求“高額放貸本金及其利息額”,方便、快捷、靈活、實效。但是其弊端顯而易見,途徑往往是不當得利、非法索求,這樣勢必會危機融資借方財產利益甚至生命,也增添了社會不安定因素。
(二)借貸利率水平24%―36%,屬于雙方自愿履行,法律并不強制保護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者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的總和。那么,在24%―36%之間的年利率,屬于國家強制保護范疇之外,又處于無效范疇之內,對于融資借貸的雙方當事人究竟產生的實際效益是什么?
若借款人自愿按照約定利率已經償本付息,則借方給付有效,借方也不得再以自然債務為由,請求返還。
若借款人不按照約定利率償本付息,那么貸方是否可以請求法院獲取勝訴權而要求強制執行呢?不可以,因為此段區間雖然是國家認可的利率范疇,但是國家并不強制保護執行。
由此,我們不難得出結論,利率在24%―36%區間的民間借貸利率,完全依靠的是借方“自愿、意思自治”原則,貸方僅僅只能依靠借方的主觀意愿、客觀資金流量獲取融資資金的回流。那么,這種“自由但是并不保護”的規范范疇,對于融資貸方又有何實際效應呢?這種規范會成為日后借貸雙方解決爭議的“引火線”嗎?
(三)借貸利率水平36%范疇之上,屬于無效利率范疇
上述報告數據也已經顯示,0%民間借貸年利率在此范疇,因此,具體探究也毫無實際效應,在此略過。
四、完善民間借貸構建設想
(一)適度放寬金融放貸政策,引導“資質”民間主體獲取國家金融機構“低息”放貸
國家金融機構“低息”放貸是在設定基準放貸的前提條件下,加強引導各類銀行放貸金融政策,適度“偏袒”中小企業以及個體資信良好的民間借貸。可切實加大這些“低償付能力”融資主體“低利率”融資。應簡化程序,縮短放貸時限,切實幫助解決“低門檻”民間借貸主體的實際困難,盡可能采取實際措施避免其涌入民間借貸的高息洪流的范疇。
(二)加強國家宏觀調控監管,規范引導民間借貸
國家或者民間機構出臺措施,完善詳化具體“監管主體”、“監管職責”、“監管措施”、“融資雙方違約但不違法懲處方式”,全盤規劃,嚴格規范,為民間借貸提供指導性規范建議、“公”監察體制、“爭議處理”等多渠道方式,勢必將民間借貸風險降到最低限度。
(三)加大違法懲處力度,從嚴懲處“地下錢莊”、“越線高利貸”和“非法路徑索求融資款項”
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具體目標,是進一步加強司法獨立的重要思路。對于民間借貸完全聽之任之、放任自流,勢必會嚴重擾亂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監管紊亂。因此,對于“地下錢莊”、“非法高利貸”,必須嚴肅查處,一旦證據確實充分,應該認定融資借貸無效。對于融貸主體,必須移交相應司法機構,按照既定的法律規范、相應的司法程序,判決執行;對于“非法措施路徑索求融資放貸款項,如限制借方及利害關系人人身自由、侮辱誹謗借方及利害關系人、暴力威脅借方及利害關系人、傷害借方及利害關系人人身及財產安全的,必須交由公安司法機構作出公正判決并且堅決執行判決。
結語
民間借貸利率對于民間借貸市場規范、金融環境凈化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規范民間借貸是一個系統工程,對現行民間借貸利率正常化、規范化,需要政府搭建平臺,攜手民間金融機構、民間監管機構、民間借貸融資主體、司法機構等通力合作,才能引導良性運作步入正軌路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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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劉玉民.民間借貸與風險防范[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5.
[關鍵詞 ]民間利率 市場缺陷 “市場化” 利率市場化
在我國民間融資行為雖然曾屢遭治理整頓,但它卻始終存在和發展著,這說明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客觀性、合理性和積極的現實意義。當前,如何正確對待民間融資問題,并將其納入監管范疇進行規范引導,都是理論和實踐上需要不斷探究的問題。民間利率作為民間金融市場的資金價格和核心問題,研究它對于規范發展民間金融市場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關于民間利率問題,眾口紛紜,言人人殊,不同學者闡釋民間利率問題的角度各不相同。本文標新立異,從民間利率“市場化”這一獨特的視角出發,對民間利率問題進行了深入考探,并就如何進行民間利率的“市場化”奉獻出一得之見,以期為我國民間金融市場的規范發展出謀劃策。
一、我國民間利率的市場缺陷與“市場化”的本質內涵
1.我國民間利率的市場缺陷――市場外的“市場利率”
對于民間利率,一般人認為它由借貸雙方根據市場資金供求關系共同協商確定,能客觀反映市場資金供求狀況,能隨市場資金供求變化而相應變動,故它為市場利率,但此說法是否準確尚待考證。通常情況下,市場利率是指不受政府管制與制約,完全由市場資金供求狀況來決定的利率,它主要有以下幾個特性:第一,客觀合理性。市場利率反映市場資金供求關系的客觀情況,能自發調節社會經濟活動,實現社會經濟結構的優化組合,促使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第二,靈敏性。市場利率因市場資金供求變化而自發靈活變動,其能引導資金合理流動,實現資金的有效配置;第三,廣泛統一性。市場利率由市場主體根據市場資金供求狀況決定,不取決于個別借貸者的意志,而是反映整個市場資金借貸者的普遍共識;第四,權威性。市場利率是影響個別利率、確定個別利率的標準,個別市場交易中的利率不一定是市場利率,脫離了市場利率的個別利率不能算作市場利率。
當前,我國民間利率因借貸方式、借貸用途、借貸區域、借貸對象等因素的不同而不同,它存在著較大的差異性。民間利率之差異性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國民間融資處于正規金融的分割包圍之中,從來沒有形成一個全國統一的市場,其利率水平只能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狀況和區內借款者的平均盈利程度等來決定。具體地說,其差異性體現在如下幾方面:其一,從民間借貸方式來看,如自由借貸、民間合會、典當、私人錢莊、民間集資等,其利率水平就高低不等。在各類借貸中,家用消費的平均利率較高,為15%;企業借給個人的平均利率較低,為6‰。其二,在借款用途上,利率差異主要取決于貸款是用于經營活動,還是用于婚喪嫁人、看病或子女上學等消費活動。如果是用于經營活動,其利率就受制于當地經營活動的平均利潤率。如果是用于消費活動,那么其利率就根據具體情況而具有更大的任意性。其三,從不同地區來看,市場的區域分割性致使民間利率存在差異。以我國最早設立民間利率監測點的溫州為例,在溫州經濟相對活躍的兩個地區――樂清市與蒼南縣,其民間利率水平就不相同,如在2006年3月,樂清市民間月利率為8.10‰,而蒼南縣為7.956‰。再從浙江省不同地區民間利率水平來看,發達地區利率相對低一些,不發達地區則相對高一些,如2004年,湖州總體利率水平在10‰~17‰之間,衡州在10‰~20‰之間,寧海在10‰~12‰之間。其四,從借貸關系看,由于借貸雙方的親疏程度、相互了解程度等不同,利率水平也不同。如個人借給個人較高,加權平均利率10.04‰,個人借給企業較低,為8.76‰。其五,從借貸期限看,期限越長利率越高,期限越短利率越低。
因此,盡管民間利率具有市場利率的因子,即客觀靈敏性,但民間利率的非統一性及非權威性,表明它還具有非“市場利率”的特性。同時,民間利率的高利率特性,說明它不能完全真實反映市場資金的供求狀況,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民間融資市場的資金價格水平,具有不合理性。故民間利率不等同于市場利率,它是市場外的“市場利率”。
2.我國民間利率“市場化”的本質內涵
我國民間利率的市場缺陷表明其市場化程度其實是偏低的,同時市場這一“看不見的手”是不完善的,它具有自發性和盲目性。因此,政府金融管理部門應針對民間利率客觀存在的這一事實,將民間利率納入監管范疇,制定相應的規范與引導措施,以消除民間利率市場化偏低的現狀,實現民間利率的“市場化”。
一般情況下,利率市場化是指由市場主體自主決定利率,政府放棄對利率的直接行政干預,其核心內容是利率形成機制的市場化。民間利率的“市場化”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利率市場化,兩者之間既存在耦合之處,亦存在分野之處:其一,民間利率的“市場化”是指中央銀行、銀監部門和地方政府職能部門必須將民間利率納入監管范疇,對民間利率進行靈活有效的規范管理。這與一般意義下的利率市場化不同,我國民間利率的“市場化”要求政府加強對民間利率的監督管理,而一般的利率市場化則是指政府完全或部分放棄對利率的直接管制。其二,民間利率的“市場化”需要各級相關部門的規范管理并不是指由中央銀行統一確定民間利率水平,對民間利率進行直接管制。相反地,各級相關部門對民間利率的規范管理主要是通過間接干預的方式起到一種輔助引導的作用,民間利率水平最終也是要由市場主體根據資金供求狀況自行決定。在這一點上,民間利率的“市場化”與一般意義下的利率市場化不謀而合,即貨幣當局對利率的干預調控是間接的。其三,利率市場化的最大特點是市場具有利率水平的決定權,利率是由市場主體根據各種市場因素,通過一定的定價機制來確定的。民間利率的“市場化”與之相同,民間利率水平的決定權也是在市場,它由市場主體根據市場資金供求狀況自行確定。政府的干預介入主要起一種導向作用,以消除民間利率的市場缺陷。其四,利率市場化的重要條件是市場主體享有充分的自。充分的自可以保障市場主體自主地參與資金市場,自主地表達市場價格預期,自主地做出市場選擇。民間利率的“市場化”盡管需要政府的干預引導,但亦要求民間借貸市場主體享有充分的自,如此一來,才能使民間借貸主體在市場上能充分表達其意愿,促成符合市場真實情況的資金價格的形成。
因此,我國民間利率的“市場化”指的是中央銀行、銀監部門和地方政府職能部門應將民間利率納入金融監管體系進行強化監管與規范引導,由此形成仍是以民間借貸市場為主體,但輔之以國家各項政策措施來規范引導的民間利率體系,從而使民間金融市場與正規金融機構相映成輝,共同為經濟繁榮增瓦添磚。
二、我國民間利率對利率市場化的雙重影響
我國民間利率在當前市場中具有兩面性:一方面,民間利率可作為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參照系,對利率市場化改革具有借鑒作用;另一方面,民間利率的市場缺陷性,會妨礙利率市場化改革的進程,對利率市場化改革具有不利影響。因此,民間利率利中有弊,弊中有利,它對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具有雙重影響,具體表現如下:
首先,民間利率對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借鑒作用:第一,從民間利率定價機制看,民間利率基本上以體制外金融市場的行情為基礎,在借貸雙方共同協商下,按照風險加成定價并視交易費用而定。這一定價方式,在金融市場上具有競爭優勢。正規金融機構可借鑒其定價方式,更為靈活地根據市場行情確定利率水平,增強自身競爭優勢,較好地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第二,民間利率隨行就市的特性,合乎利率市場化的變動趨勢,能有效地調動資金組織者和供給者的積極性,調節資金的流向和流量,使民間資金的經濟功能充分發揮。因此,其借貸利率水平對國家利率政策的制定和調整具有相應的借鑒作用。并且,民間利率水平對于處在市場化進程中的銀行產品的市場定價,也具有參考意義。第三,民間利率因地緣、人緣及親緣關系,其比官方利率更能通過直接的形式控制風險。它會對整個借貸存續期間的全過程進行全面跟蹤調查以控制風險,而正規金融機構對風險的控制主要通過制度5。因此,管理當局可借鑒民間利率的風險控制形式及過程,以助推利率市場化改革的進程。
其次,民間利率對利率市場化改革的不利影響:第一,民間利率的非“市場利率”特性決定其反映的僅是局部市場資金供求狀況,而不是整個市場。這會導致金融信號失真,削弱中央銀行運用利率杠桿調控市場資金供求關系的能力,給國家利率政策的有效實施帶來不可忽視的阻力。利率市場化的有效進行離不開國家利率政策的輔助,故而民間利率的非“市場利率”特性會阻礙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第二,民間利率的高水平會使借款者負擔加重,無力償還,從而引發債務糾紛。同時也會使債務人陷入還貸困境中難以自拔,其將鋌而走險,從事一些高風險的暴利活動,甚至參與犯罪活動。因此,民間利率的高利率性會給社會安定帶來一定的沖擊,干擾正常的金融市場秩序,破壞利率市場化得以順利進行的金融環境,使利率市場化改革受挫。第三,民間利率遠高于銀行存款利率,它將吸引大量以現金形式流出銀行體系的資金,造成銀行資金分流。國家就難以根據市場資金供求狀況確定合理的基準利率水平,因之影響市場利率的形成,不利于利率市場化改革。
三、我國民間利率“市場化”的市場推動:以溫州為例
溫州作為我國民營企業發展最快的地區之一,其民間融資異常興盛,無論從借貸規模或民間融資渠道來看,溫州都比其它城市先行一步。同時,溫州作為我國惟一一個設立民間利率監測點的試驗區及利率浮動試點的典型,其民間利率體系比較完善。因此,溫州民間利率變動趨勢具有典型性,通過考察溫州這一區域市場民間利率的走勢可預見我國民間利率的市場變動趨勢。
2002年3月21日,中央銀行決定選擇溫州信用社為利率浮動試點,啟動新一輪利率浮動試點改革。農信社利率浮動試點改革在溫州大面積推開后,展現出積極有效的一面:民間借貸勢頭每況愈下,民間借貸利率逐漸下降,民間高利貸行為受到一定的打擊。據資料顯示,溫州實行利率浮動試點前,其民間借貸利率一般是1分左右,也有少量在8厘或1分2、1分5之間,實行利率浮動改革后,其借貸利率從1分降到8厘左右,有的甚至降到6厘6。且自2002年新一輪利率浮動試點改革啟動以來,溫州民間借貸需求持續下降,民間借貸平均利率由最初的12‰下降至8‰。近幾年,據權威統計數據顯示,2005年初,溫州民間借貸月利率為12.11‰,2006年6月,民間借貸利率水平竟下滑至歷史最低點――8.9‰,同比降幅約為20%。
概言之,自1980年溫州推行農信社利率浮動試點以來,溫州民間利率水平大體呈下降趨勢(除個別年份上升外),尤其2002年溫州啟動新一輪利率浮動試點改革并設立民間利率監測點以來,民間利率水平較2001年以前的年份下降幅度更大,利率水平也更低,這從下列表格即可窺出。將1978年至2005年溫州民間利率和我國金融機構一年期貸款利率水平用圖形表現出來又可見:隨著溫州利率浮動試點的進行,其民間借貸規模自進入20世紀90年代后日益衰退,民間利率水平持續走低(從2003年起有所上漲,但漲幅并不明顯),與官方利率的利差在縮小。溫州的利率浮動試點改革,改善了正規金融機構僵死的利率機制,拓寬了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加大了農村信貸資金總額,遏制了民間借貸市場空前繁榮的局面,使民間借貸風頭日漸式微,民間借貸利率逐漸下降。
數據來源:2005年10月中國人民銀行溫州市中心支行課題《溫州區域性資本市場研究》;其中,2005年民間利率水平為前三季度值;2005年一年期貸款利率為四個季度固定貸款利率加權平均值。
溫州民間利率的市場變動趨勢是我國民間利率走勢的全息映照,其折射出我國民間利率總體變動趨勢:第一,從曲線圖可窺探,我國民間利率在當前市場中呈現出逐漸下降的變動趨勢,民間利率水平的畸高水平有所回落,這主要是由于民間融資市場的相對萎縮及市場非合理性因素的減少。第二,從兩者變動的曲線來看,又可發現民間利率的變動趨勢與官方利率大體一致,兩者存在著較強的相關性、聯動性。第三,從理論層面看,民間利率與官方利率之間存在一個“理論上的市場均衡利率”,隨著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的不斷深入,兩者將逐漸趨近這一均衡值,故民間利率與官方利率的利差在縮小,從上圖亦可窺見。第四,非公有制經濟部門資金需求的不足性,民間借貸市場的逐利性及正規金融機構自身的缺陷,加之民間借貸市場自身的運作優勢,廣大非公有制經濟部門會更傾向于進行民間融資。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民間借貸市場是正規金融機構的有效補充,其借貸利率不會被官方利率所同化,與官方利率的利差不會為零。
四、我國民間利率“市場化”因應之策
在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不斷推進的情況下,積極實施民間利率“市場化”,可有效彌補民間利率的市場缺陷,營造良好的金融秩序,使民間金融市場更好地為經濟社會服務。否則,民間利率的弊端將積羽沉舟、積重難返,從而不利于經濟發展。當前,盡管民間利率的高利率水平有所回落,民間利率市場的非理性有所緩解,但市場機制的不完善性,決定政府應采取相應的政策措施,以實現民間利率的“市場化”。
1.法律法規層面
建立健全各項法規促使民間融資走向規范化,引導民間利率走向合理化和“市場化”。首先,予以民間借貸合法名分,使其從“地下”轉為“地上”。民間借貸作為我國主流融資的重要補充形式,對我國經濟與金融的發展有非常重要的輔助和促進作用,但長期以來它在我國一直缺乏明確的定位。因此,包括央行在內的宏觀管理層仍需要在政策、法律等層面對民間借貸予以確認和肯定。其次,正確區分“黑色”民間融資與“灰色”民間融資。對于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黑色”民間金融部分要嚴厲打擊、堅決取締;對于合理但不合法的“灰色”民間金融部分應適當放開,出臺相關法律措施進行正確引導,使之充分發揮次級制度安排應有的積極作用。再次,人民銀行、銀監會、工商管理等部門要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管理,允許民間借貸在合理的利率范圍內開展。可以通過制定全國性的《民間借貸管理條例》,規定民間借貸的基準利率與最高利率浮動界限。還可以通過制訂地方性的金融法規來引導和規范民間借貸行為,其中包括借貸資金規模、資金投向、借貸利率水平、風險糾紛處理等方面。
2.金融政策層面
首先,建立和完善民間利率監測機制,引導民間利率合理趨向。民間利率監測點的建立,有利于對民間利率實行定期監測,把握民間利率走勢,預警民間借貸潛在的利率風險,從而及時調整民間融資政策,實現市場資金的優化配置。目前,央行已在溫州建立民間利率監控點,這是一個重要的區域樣板利率,但唯一的板樣選擇尤顯單薄,故而央行還需擴大設立民間利率監測點的區域范疇。如此一來,宏觀管理當局便可通過監控利率信息,采取相應措施平抑或托扶利率,使之更趨近均衡利率,從而有效防止由于民間利率的市場缺陷所造成的負面影響。
其次,建立和完善民間融資服務體系,推進信息流動,實現更大區域的民間利率均衡。資金是最重要的資源之一,其在越大范圍的無阻礙流動會促成越大范圍內均衡利率的形成。各個地區民間市場資金總量的差異,造成其利率水平不同,形成了民間利率水平的不統一局面。民間融資服務體系的建立能溝通投資者和用資者之間相互交流的渠道,使之建立起彼此信任合作的關系,從而提高民間融資市場的效率,改變民間融資活動區域性、小規模和分散性的特征,最終促使民間利率在更大區域范圍內實現均衡。
3.金融制度層面
不斷推進農村信用社體制改革的進程。當前在商業化過程中,國有銀行基于成本收益和風險控制等方面的考慮,大規模退出農村,因而農村金融活動的主力就落在農村信用社身上。我國民間融資行為主要分布于廣大農村地區,通過不斷深化農村信用社體制改革,可從客觀上促進和實現民間利率的規范化及“市場化”。
首先,加快農村信用社利率市場化進程。當前政府應盡量減少對農村信用社利率的人為干預,加快農信社利率市場化的步伐。農村信用社通過利率市場化改革,可充分發揮利率杠桿作用,有效地吸收民間資本,遏制農村資金過多流入高風險的民間金融市場,間接地消除潛在的社會金融風險。同時,農村信用社利率市場化改革的進行,使農信社業務不斷擴大,對“三農”貸款明顯增加,從而能較好地發揮農村金融的主渠道作用,并遏制民間高利貸的發展和壓抑民間金融高利率,有利于民間利率的“市場化”。
其次,擴大農村信用社浮動利率試點改革。農村信用社浮動利率試點改革的擴大與完善,能賦予農村信用社更為靈活的利率定價機制,促進利率定價的決策程序和利率內外控制度的逐漸完善,從而能適當縮小農村信用社存貸款利率與民間借貸利率的差距,增強農村信用社對民間金融的導向作用,促進民間金融市場的規范化及民間利率的“市場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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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小微企業;融資;民間借貸
本課題系2012年度河南省政府決策研究招標課題:河南省小微企業融資與民間資金直接對接渠道建設研究(立項號:2012B454)階段性成果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3年3月14日
小微企業,是將中小企業再細分后形成的概念,屬于廣義上的中小企業范疇。小微企業這一概念真正確立來源于2011年《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該通知中標準根據行業特點,結合從業人員、資產總額、營業收入等多項指標把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
小微企業融資困難是世界性難題,我國小微企業融資困難問題尤其突出。在我國,由于小微企業很難從銀行等正規金融體系中貸款,被迫轉向民間融資,民間借貸一直是我國滿足小微企業融資的重要渠道。但長期以來,我國民間借貸一直處于邊緣地帶,缺乏監管和引導,民間借貸亂象叢生。本文分析無序發展的民間借貸對我國小微企業融資環境的嚴重破壞,并就民間借貸方面提出建議以改善我國小微企業融資環境。
一、我國小微企業融資依賴民間借貸原因分析
我國小微企業融資嚴重依賴民間借貸主要有以下原因:
1、小微企業較高貸款不良率使銀行不愿對小微企業放貸。小微企業在發展成長中往往投入不足,抗風險能力弱,內控制度不健全,決策缺乏民主性,生命周期較短,破產、倒閉現象時有發生,企業可持續經營能力差。小微企業貸款不良率高企不下,為了防范金融風險,銀行不愿向小微企業發放信貸資金。
2、小微企業經營不規范,財務信息失真,給金融企業的放貸設置了障礙。小微企業的生產成本居高不下,盈利水平不高。為減少損失,小微企業的經營者鋌而走險,采用設立內外賬等非法會計手段來避稅,會計報表列示的虛假財務信息,給銀行信貸人員了解企業的資本運作狀況和分析資金流量設置了重重障礙,在對經營業績無法作出清晰判斷時,金融企業不敢給小微企業放貸。
3、小微企業規模較小,缺少優質資產,導致抵押貸款不能實施。抵押擔保是銀行貸款的最主要方式,小微企業由于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存量普遍較少,往往缺少有效的抵押、質押物,導致銀行不愿對小微企業放貸。
4、民間借貸是彌補銀行對小微企業信貸不足的重要途徑。由于小微企業從正規金融機構得到相應的融資服務門檻很高、難度較大,加之目前小微企業直接融資市場尚未真正發展壯大,因此小微企業求助于民間借貸也是自身生存發展的需要。而相對于大型銀行,民間借貸在服務小微企業方面具有信息和成本等方面的優勢,而且民間借貸手續便捷、形式靈活,能夠較好地滿足小微企業融資時不同期限的要求。
二、無序發展的民間借貸嚴重破壞小微企業融資環境
當前,我國民間借貸多處于地下狀態,脫離監管,民間借貸的野蠻生長、無序發展,不僅不利于小微企業的民間融資,而且增加了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增加了小微企業的融資難度。
1、缺乏監管的民間借貸,借貸利息畸高,使民間資金在逐利的驅使下,注重投機,偏離實體,直接進入小微企業數量偏少。雖然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民間借貸利息不準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但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以內的利息,也大大超過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而且很多時候,地下的民間借貸利息往往突破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四倍,尤其隨著通貨膨脹率的增加和CPI值的逐年增加,資金持有者不愿意把錢投入實體,而是投入到民間借貸中以獲取高額利息。所以,我國民間借貸的一個突出問題是相當比例的資金沒有進入實體經濟,而是流入“錢生錢”的投機性利益鏈條中。這種以錢炒錢的方式,成倍放大了風險,使民間借貸出現高利貸化的危險傾向。一旦出現問題,必會對當地實體經濟、金融體系產生影響,其沖擊力和影響力都會是區域性的。
2、民間資金和小微企業缺乏直接的對接渠道,小微企業民間借貸中間環節過多,大大加重了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超過小微企業的承受能力。小微企業的民間借貸中,雖然有一部分是通過親戚、朋友之間的民間借貸,親朋之間的民間借貸,資金供應者和資金需求者之間直接溝通,沒有過多的中間環節,這種民間借貸利息雖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但相對比較合理,借款的小微企業往往愿意接受也能承受。但親戚朋友之間的民間借貸數量畢竟有限,所以小微企業的民間借貸往往通過各種各樣的社會中介機構來進行,如投資擔保公司、典當行、甚至還有從事地下借貸的行會等。通過中間機構進行的民間借貸,很多時候表面看來借貸利息在法律允許的同期銀行存款利息的四倍以內,但除利息外,中間機構還要求借款者繳納擔保服務費、融資服務費、財務顧問費等,而這些費用沒有明確的費率標準,中間費用超過借款利息費用的情況也屢見不鮮,所以小微企業通過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最終成本之高是難以想象的,高額的民間借貸成本對利潤微薄的小微企業來說又是雪上加霜。
3、缺乏監管的民間借貸負面效應比較大。由于民間借貸機構屬于非正規金融組織,必然蘊藏一定的風險性,違約率高,易受市場形勢和政策變化的影響。它吸引了城鄉居民大量閑置資金,長期游離于國家金融監管體系之外,形成監管真空,存在著交易隱蔽、監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確定、風險不易監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資、洗錢犯罪等問題,并且容易造成社會不穩定因素。
綜上,積極采取民間借貸的陽光化措施,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管,引導小微企業的民間借貸進入良性循環,構建多方面的民間資金和小微企業的直接對接渠道,減少民間借貸的中間環節,降低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是解決小微企業民間融資問題的首要內容。
三、規范民間借貸,優化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環境
1、肯定民間借貸的合法地位,將其納入政府管理系統。民間借貸是小微企業直接融資途徑中的一種,我國歷來對合法的民間借貸是予以認可的。只是長期以來對民間借貸疏于監管,導致民間借貸亂象叢生,出現了大量的以民間借貸為名的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放貸及高利貸等不正常現象,而這才是要予以打擊禁止的對象。對法律許可范圍內的正當的民間借貸,有利于小微企業融資困難問題的解決,應旗幟鮮明地確認其合法性,并予以鼓勵和支持,以便于社會上有投資需求的民間資金順利進入小微企業。并且,在承認民間借貸合法地位的前提下,將其納入正規金融管理系統,在法律的規范和監督下運行,才能有效減少地下錢莊、非法高利貸等隱蔽的非法金融活動。
2、擴大民間借貸范圍,擴大小微企業借款資金來源。根據我國現行規定,民間借貸限于公民之間、公民與企業之間,企業之間的借貸則不屬于法律保護的民間借貸范圍。這種禁止企業間借貸的做法,已然不適應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就目前我國的民間借貸情況來看,絕大部分借貸資金均投入到擴大再生產的生產性消費,故借貸資金往往數額巨大,個人出借資金不能滿足需求。其次,企業資金需求往往具有需求頻繁、時間緊迫且歸還迅速的特征。因此,企業之間的互相借貸就成為小微企業的常見融資方式。這種企業之間的借貸,并沒有損害企業和社會的利益,而且這種企業間自發地資金調劑,可以調節資金的供需平衡,解決資金閑置和資金需求的問題。應該說,禁止企業間借貸很大程度上是制度層面為了保證金融機構的行業利益,這種思路應有所改變。適當的條件下允許企業以自有資金出借,有利于擴大小微企業民間融資資金來源。
3、嚴格執行合法的民間借貸利率標準,加強民間借貸利率監管,切實降低小微企業借款成本。針對我國現實民間借貸中利率畸高,經常有超過法定的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情況,有觀點認為,應適應社會需求,放松對民間借貸利率管制,或者提高我國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如提高到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6~8倍,以符合民間借貸的實際情況。筆者以為,這種做法實際是有著把高利貸合法化的危險,不僅所謂的利率市場化利率自動平衡回落的效果無法產生,甚至在資金掮客的推動下,民間借貸的利率會推上更加瘋狂的高峰,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將會更加繁重。
近些年來,合法的民間借貸利率即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以一年借款利息來說,大約在20%~30%,這樣的收益率對民間資金的真正出借人來說是完全可以接受的,甚至出借人期望的收益率要低于這個水平。現實中,借款人的融資成本經常大大高出合法民間借貸的利率水平,原因在于民間資金與小微企業缺乏直接對接的渠道,民間資金從真正出借人到借款企業往往經過了資金掮客、投資擔保公司、典當行等中介機構,這些中介機構以各種名義向借款人收取的各種費用大大加大了融資企業的融資成本,導致借款企業的最終借款成本大大超過合法的民間借貸利息。所以,我國當前小微企業的民間借貸中一個突出問題是:資金掮客、中介機構攫取了大量的中間利潤。這種情況下,筆者以為,現階段我國不宜實行完全的利率市場化,也不宜再提高民間借貸的利率上限。反而,在現階段應嚴格執行民間借貸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規定,對高利貸或變相的高利貸應嚴厲打擊,堅決予以取締,以切實降低借款企業的借款成本。同時,對民間借貸中各種中介機構的收費應規定明確合理的收費標準并切實執行,因為缺乏明確的收費標準,各種中介機構隨意確定收費標準,導致借款企業的實際成本大大增加,如有些地方投資擔保公司的擔保服務費超過了借款利息。
4、政府應積極采取措施,為民間資金與小微企業直接對接提供平臺,減少民間資金到小微企業的中間環節,以降低小微企業民間融資成本。為減少民間資金到小微企業的中間環節,降低小微企業的民間借貸成本,政府應積極采取措施為民間資金與小微企業提供直接對接的渠道。各地政府可根據需要設立專門的服務機構,用以登記民間資本的供應方和需要借款的小微企業,為小微企業融資的民間借貸進行直接撮合,同時提供資產評估、信用擔保、法律咨詢等服務并收取合理費用。這樣,一方面減少了民間資金與小微企業的中間渠道,大大減少中間費用;同時,把小微企業的民間借貸納入政府的管理、監控之下,進行必要的風險防范,并通過這種形式,把非法的高利貸等民間借貸中不正常現象擠出市場,最終將有利于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環境的改善。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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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的民間資本被聚集到一起,彌補了中國金融市場對中小企業扶持不足的缺陷,成為中小企業的活水源頭。民間借貸市場的活躍,也避免了大量民間閑置資本投資無門的尷尬,以市場為導向,突破了地域和空間限制,提高了資金使用率,優化了資源配置,盤活了中國經濟。
然而,由于沒有正式的“身份”,民間借貸游離于正規金融之外,得不到法律保護。缺乏制度與法律保障的民間借貸,就像是一場飲鴆止渴的資本游戲。運作機制不規范,風險不易監控等特質,使得民間借貸容易滋生高利貸、非法集資等問題。
現在,民間借貸已經危機四伏,中小企業也拉響“缺錢”的警報,民間融資亟須激活和規范。
要激活、規范民間融資,首先就要為民間借貸立法,使其合法化。
不能因為高利貸、非法集資,我們就把民間借貸一棍子打死。一味打壓民間融資方式,不但會屢禁不止,恐怕更多的地下錢莊都會冒出來。最好的辦法就是改變民間借貸的尷尬境地,通過法律手段為民間借貸驗明正身,從地下走向地上,政府才能對它進行監控,進行陽光化運作。
最近幾年來,我一直呼吁民間借貸合法化。2010年,我牽頭各地的專家一同起草了《民間借貸法》。不過,效果始終有限。2012年溫州金融改革試點后,除溫州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掛牌成立后,我還提交了一份《關于加快“民間投資”和“民間借貸”立法的建議》,希望接下來會有更實質性的進展。
溫州是民間借貸最活躍的地區,不妨先將其作為“小白鼠”,成為民間借貸合法化的試點。
要激活、規范民間融資,還要借助利率市場化。
民間借貸為什么會演變成高利貸、非法集資?除立法缺失外,和人民幣利率管制不無關系。
自從中國人民銀行成立后,我國對人民幣利率一直實行集中統一管理,金融部門不得自定利率。盡管1996年,中國人民銀行啟動了人民幣利率市場化改革,人民幣貸款利率仍舊受中央銀行的下限管制,人民幣存款利率則受到嚴格的上限管制。
中央實施的人民幣管制利率,大大低于市場利率,直接導致金融資源的配置流向國有大中型企業和政府扶持項目,即使民營企業愿意提供更高的利率,銀行資金也愛莫能助。另一方面,人民幣存款的上限管制,給人民帶來的是“負利率”。與存銀行相比,人們更愿意把錢以高利貸的形式,貸給缺錢的中小企業,以獲得更好的收益。
一、樣本企業基本情況
(一)樣本企業概況
(二)問卷調查情況:企業融資仍以銀行為主導,民間融資發展平穩,金融改革有待提速
通過對25家樣本企業的調查顯示:企業總體資金狀況呈穩中趨緊態勢,對當前資金狀況的選擇中有12家企業認為趨緊,12家企業認為持平,占比各為48%。企業借入資金來源中有23家企業的首選是銀行貸款,占比為92%,有19家企業選擇民間融資渠道借入作為融資的第二渠道,占比為76%。樣本企業中18家企業借入過民間融資,其中借入渠道為股東或內部職工的10家,占比55.6%,僅2家企業選擇從民間融資中介機構融資,占比為11.1%。借入資金用途多為流動資金,借款期限多為1年期以內的短期借款。有8家企業借出過民間資金,借出民間資金為自有閑置資金的占比為87.5%,預防資金損失的方式多為財產抵質押、第三方擔保,占比分別為37.5%、62.5%;借出資金大多能按期償還的占比為87.5%。
企業認為緩解“兩多兩難”最重要的是調整信貸結構,信貸政策向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傾斜,有22家企業將此項作為前三項選擇之一,占比為88%,其中有13家企業將此項作為首選。企業將民間資金管理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牌照的發放、利率市場化的推進和營造管理規范、競爭充分的經營環境作為金融改革的關鍵,占比分別為40%、36%、44%、28%。在推進金融改革中銀行需改進改進的因素集中在信貸準入降低和下放審批權限,占比均為84%。認為規范民間借貸最迫切的工作分別是規范借貸利率至合理水平和規范民間借貸機構的運作及風險治理。72%的調查企業對民間借貸市場化的看法表示肯定。
二、中小企業對金融改革的意見
(一)推進銀行中小企業業務服務方面
調查企業反映:近年來銀行在推進中小企業服務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問題。一是企業融資成本較高。調查5市各商業銀行對小微企業貸款利率普遍上浮20—50%,此外再加上財產保險費、財務顧問費、資產評估和抵押登記費用,企業的融資成本接近15%。同時小型企業貸款議價能力弱,銀行貸款利率定價較高。如:一季度懷化市小型企業95.7%的貸款利率浮區間在10%—50%,而大型企業98%的貸款利率浮動區間在—10%—0%。二是銀行信貸抵押范疇單一。銀行信貸抵押仍以房產、土地等固定資產為主,動產抵押比例偏低,如機械設備抵押比例在20—30%、林權抵押比例在30—40%。
(二)規范民間借貸方面
當前,民間借貸缺乏專門立法,民間借貸合法和非法的界限模糊,民間借貸的保護只能通過私人信用來維護,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較差。此外民間借貸組織結構松散,管理方式落后,缺乏一個統一的登記監測平臺去規范引導。調查企業普遍認為民間借貸較為隱蔽、風險較高,關鍵在于缺乏專門的民間借貸法律規章來規范民間借貸中的“高利貸”、“暴力催債”等不合理行為,規范民間借貸要“法制先行”。
(三)金融組織體系改革方面
近年來中西部地區通過組建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等方式,努力推進金融組織體系改革,但離推進銀行體系改革創新、激活金融市場的目標仍有差距。株洲市調查顯示,由于只能以資本金和經營收益放貸,該市8家小額貸款公司中有6家公司融資比例超過100%,面臨無資金可放的局面;同時小額貸款公司主要投向利潤率較低的個體、三農和小微企業,除去稅費和辦公成本,行業內測算資本年回報率大都低于10%,公司增資擴股、持續經營的積極性不高。此外,民營擔保公司發展遭遇“歧視”政策,和銀行合作難度大。如:懷化市工行在與擔保公司合作中,要求必須是政府投資或控股的擔保公司。
(四)民間資金進入金融領域方面
中西部地區經濟金融發展理念滯后,民間資金進入金融領域仍存在不少問題。一是政策約束,民資進入金融領域的面相對狹窄。調查5市民間資本參股金融主要是地方性金融機構擴股增資和入股新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等準金融機構。二是民間資金進入金融領域門檻高、起點高。如民資農村小貸公司名額受省級金融辦控制并不按地方申請需求和地方融資需求來確定。張家界市農村商業銀行組建擴股,吸收社會資金入股自然人起點是125萬元、法人企業起點是250萬,對普通居民和小微企業而言難度較大。三是現有的民間準金融機構吸納民間資本容量相當有限。湖南省規定:一個縣級行政區設立小額貸款公司不得超過兩家。張家界市2011年4個區縣民間融資總量200億元,小額貸款公司僅2家,吸收民間資本僅1億元。
三、政策建議
(一)對創新金融產品的建議
金融機構要為小企業量身定做信貸產品,可借鑒民間借貸“便捷”的做法,注重對企業和企業法人代表的綜合信用評價,結合征信管理系統推行企業和個人信用評分,在此基礎上開辦對企業和個人的信用貸款。大力發展集合債券、集合票據、集合信托等直接融資方式,吸收民間資金,緩解小企業融資難。
(二)對規范民間借貸的建議
一是成立民間借貸登記管理服務中心,引導民間融資公開登記、并規范其合規經營,適時監測轄內民間融資的總量、利率水平、資金來源及運用情況。二是健全法律法規,規范融資行為。制定《民間融資管理辦法》,對民間金融主體的法律地位、資金投向、融資方式、利率浮動范圍、風險糾紛的處理及收益的稅收調節等方面進行明確規定,賦予民間融資合法地位。三是規范民間金融體系利率定價機制。要充分考慮行業利潤率、企業財務成本,結合利率市場化,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建立科學、合理的利率定價機制。
(三)對金融組織體系改革建議
一是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大對小微企業、農村經濟的信貸扶持。強化對小企業和三農貸款的科學考核機制,結合中小企業和私營業主資金需求“急、少、快”的特征在金融信貸產品創新上有所作為。二是完善民間融資體系。構建多層次的民間借貸供需金融體系,讓民間借貸更透明、更陽光。三是鼓勵民間資金參與地方金融機構改革。在農村信用社擴股增資、組建村鎮銀行中引入民間資本,讓地方法人金融機構股權多元化,增加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在金融領域的話語權。
論文關鍵詞 票據融資 民間 中小企業 貼現
近年來,中小企業蓬勃發展,但是由于它們具有償債能力弱、融資規模小等共性,同時財務規范較差、公司治理機制不完善,導致中小企業難以抵御較大的風險。此外,各家銀行越來越注重資金管理,不斷提高貸款條件,中小企業貸款融資更是變得困難重重。在這種情況下,許多中國民營企業家利用銀行承兌匯票流通性、變現性好的特點,通過套現尚未到期的匯票獲取資金以解燃眉之急,這種變相貸款融資渠道催生了一個巨大的地下票據市場。
一、民間票據融資簡介
(一)民間票據融資的概念
票據融資,指票據持有人通過非貿易的方式取得商業匯票,并向銀行提供該票據申請貼現,從而套取資金,實現融資目的。民間融資發生在出資人與受資人之間,超出了國家法定金融機構的界限,為了取得高額利息和資金使用權,通過支付約定利息,采用民間票據融資、民間借貸等形式暫時改變了資金使用權。民間金融,即為了民間經濟融通資金的所有非公有經濟成分的資金活動,是相對于國家依法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融資而言的。民間融資是游離于國家正規金融機構之外的、以資金籌借為主的融資活動。
(二)民間票據融資的特點
作為中小企業的主要融資方式,民間票據融資具有以下特點:
1.手續簡便,方式靈活。由于許多中小民營企業手中所持有的銀行承兌匯票沒有配套的購銷合同,有的甚至缺少增值稅發票,達不到金融機構辦理貼現的要求。而民間收購票據的出資人只需要驗證票據的真實性就能完成企業間的票據融資手續,這種條件寬松的方式,受到了資金缺乏的中小民營企業的歡迎。
2.利率高,彈性大。一般而言,民間票據融資的利率比國家法定的金融機構的利率要高,而在民間票據融資的圈子內,城鎮利率又高于鄉村。目前,民間票據市場的票據貼現大多執行8.5%左右的貼現率。很多實力較強的企業只需要通過收購其他企業的銀行承兌匯票,通過轉移支付的方式,或者利用企業自身信譽較好,就能將手里的匯票拿到銀行集中貼現,從中獲取相當大的利潤。
二、民間票據融資的表現形式
民間票據貼現融資有很多種,本文主要介紹4種,它們是根據貼現人買入承兌匯票時辦理貼現業務的目的來劃分的。
(一)為支付貨款
貼現人先以低價買入銀行承兌匯票,再以票面價格把承兌匯票用于支付貨款,在這個過程中賺取差價,一進一出之間,貼現人不僅得到了貨物,還實現了低成本運營。這種方式是比較常見的票據融資方式。
(二)為投資賺收益
資產雄厚的企業或者個人使用手中的空閑資金為持票人買入票據,獲取貼現利息,在票據到期的時候從商業銀行收回款項,從中獲取差價,這種操作方式是比較傳統和保守的。
(三)為實現借貸
這種融資發生在票源企業與別的企業存在借貸關系的情況下。因為票源企業資金短缺,把手中的銀票賣給企業獲得大量資金,本企業到期之后再向銀行收回款項;也可以把銀票作為質押,雙方協商一致,按一定的利率,通過民間借貸的方式到期后票源企業還款取回銀票。
(四)為倒手獲利
這種融資指貼現人低價買入銀行承兌匯票,短時間內以稍高的價格賣出,從中獲取利息差。這已經成為了合伙融資的一種手段,即票據左右倒手。這種方式進行的速度越快,業務量越大,從中獲取的利潤就越高。票據在整個過程中的流動非常廣泛,可以流向企業,也可以流向銀行,與此同時無數次的倒買倒賣使利潤迅速翻倍。
三、民間票據融資的存在問題
(一)資金流動方面
如今,民間票據融資十分活躍,雖然緩解了一部分中小企業的資金困難,但是由于民間票據融資缺乏相關的規范,同時脫離了金融機構的引導,民間票據融資中的資金流動相對盲目。同時,由于沒有行業限制,民間票據融資非常容易涉及一些國家限制或者禁止的企業和行業,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國家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
(二)金融秩序方面
票據融資民間化是一種企業自發的行為,且貼現的利率普遍高于銀行同期貼現利率;同時貼現手續資料要求不齊全,有的甚至不要任何資料就貼現,擾亂了正常的票據業務市場。隨著民間票據融資的數量不斷增長,規模不斷擴大,會對金融機構的票據融資業務產生一定的影響,對金融行業的貼現利率的公開化和市場化是不利的。這種民間票據融資的出現破壞了金融機構之間正常的發展和競爭環境,打亂了金融秩序。
(三)國家管理方面
由于民間票據融資沒有統一的合法的貨幣信貸政策的引導和制約,管理上和資金上都始終游離于國家的金融宏觀調控之外。長期發展下來,金融部門所監測到的市場資金流向和交易動態變得脫離實際,導致票據資金流向紊亂,使金融宏觀調控變得十分困難。
四、民間票據融資的應對措施
(一)遵循民間票據融資的自發機制
縱觀民間票據的融資行為,其實是一種自發的經濟事件,這種事件發生的驅動實際上是企業利益。存在即合理,民間票據融資作為民間票據市場中重要的參與力量,合法性雖然尚未被目前的法律法規明確,但在形成市場價格機制、完善市場操作模式方面,以及便利中小企業融資方面,民間票據融資的存在和運作無疑彌補了國內正規金融機構在活躍票據市場滿足中小企業融資方面的空白。
(二)探尋金融機構票據融資的缺失
如今,國有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仍存在著明顯的身份界限。民間票據融資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說明金融機構在票據融資上存在缺失。我國近些年來無論是鄉鎮企業還是中小企業,在逐漸發展的過程中的資金需求變得越來越大,單靠政策性的資金扶持是遠遠不夠的。因此,我們要積極探尋當前金融機構票據融資制度的缺失,彌補不足。在這實現之前,民間票據市場也許能成為改觀這一現狀的手段。
(三)加快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
目前貨幣供應量這么大、總的貸款的數量這么大,為什么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仍然突出,其中一個原因是一些低效率的占用資金的還是占得太多了,就把中小企業擠出去了,他們占的資金多了,中小企業得到資金的機會就少了,因此這個局面應該改進。中小企業和一些初創的微型企業,他們有的處于基層,而基層的金融服務就不太夠,到基層一找附近就一、兩家銀行,如果信貸員覺得企業的項目不好、有風險,那么銀行就不愿意貸給企業,企業再想找第二家就沒有了,所以基層的金融服務還要進一步擴展,要形成競爭性的金融服務,這樣就能夠改善小微企業貸款難、貸款貴的問題。
(四)加強民間票據融資立法規范票據融資行為
到現在為止,民間融資出現了沒有規矩的無序發展,造成了很大的風險。到現在為止,國家沒有一部相關民間融資的法律。民間融資和非法集資的區別在哪里?我們鼓勵是什么?堅決打擊哪些行為?目前的一個區分標準是以銀行利率的4倍來區分,但銀行利率并不固定。沒有一家銀行是百分百的按照央行基準利率執行的。而且4倍利率也不能完全定性民間融資。畢竟有些新興產業,高風險的投資,比如說有些重大技術轉換為現實生產力的時候是有很大風險的。像投資于這樣風險的資金,連風司利率都不止銀行利率的4倍,讓民間融資低于4倍是不合理的。由于民間融資較正規金融機構涉及的債權人多,如果不依法進行監管和規范,就容易引發債務糾紛,也容易產生民間非法集資泛濫的現象。這就要求人大有關部門要加大對民間融資行為的分析研究,推動民間融資立法工作,加快制定相關民間融資管理法規。政府有關部門要嚴格規范、監督、管理民間融資行為,引導和促進民間融資有序發展,依法打擊非法集資活動。從法律角度應從如下角度著手:
一是限定民間票據的融資手段。民間融資行為實際上是一種出租或出借資金的行為,其完整的行為包括兩個方面,即融出方和融入方。為了保證融資的順利實現,獲得大量的資金,融入方必定會采取各種手段。通常使用的合法途徑有明確如實告知時間、利率風險的合法行為等;同時使用詐騙融資的非法途徑來促使融資步驟的順利完成。應對這種情況的解決方法為,對于融資過程中的合法手段,司法機關不需要干涉,而對于詐騙融資等非法融資的行為,刑法必須果斷出手。
二是規范資金用途。民間融資機構出于經營需要,可以根據規定通過非公開途徑向信用良好、條件合格的投資者定向融資。需要注意的是民間融資機構進行定向融資的企業應當具備經營狀況穩定、在期限內能夠支付融資本息的能力;定向融資的額度不能超出實收資本的額度;同時需要按規定制作風險提示書,預告融資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并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等。投資者是否合格的判定基礎為是否具有一定的投資經驗和知識、風險識別能力和承受能力。
定向融資資金應嚴格按照決議的用途來使用,如遇到緊急情況需調整融資用途,應經該期定向融資資金三分之二以上合格投資者同意。將融資資金用于擔保是絕對不允許的,同時進行股票、期貨等其他證券投資和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其他行為也是絕對不允許的。民間融資機構進行定向融資前向經營所在地的縣(市、區)民間投融資機構監管部門申請,通過監管部門的核準之后方可進行 。
關鍵詞:民間金融利率;風險;收益
Abstract:There is a debated issue of understanding the nature of the interest rate in informal financial market. As the experts and scholars studying it from different perspectives,the results are quite different. In fact,if we study the proble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the informal finance,there is no natur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informal and formal finance.
Key Words:interest rate in informal financial market,risks,benefits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2265(2010)04-0008-03
關于民間金融利率水平高低的爭論由來已久,從已有的關于民間金融利率水平的研究來看,大多數學者的研究限于分析面臨外部“沖擊”時(比如正規金融的影響),民間金融利率均衡將有何變化趨勢;很少有學者從民間金融本身的利率結構去研究民間金融利率,比如民間金融利率是如何形成的、由幾個部分組成、高低如何。本文從民間金融自身的角度出發,就其利率幾個組成部分的高低進行深入的探討。
一、關于民間金融利率水平高低的爭論
通過對已有民間金融利率特性的分析,單從會計賬薄上看,可以清楚地表明民間金融的利率相對正規金融表現出高水平。但這是否意味著民間金融就是高利貸呢?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觀點。有些學者認為民間金融利率偏高,如Wai (1957)分析了農村領域供給面(資本短缺、壟斷利潤、抵押品不足、高壞賬率)和需求面(農業收入低、借款的基本生活用途、季節性的生產用途、農民文化和教育水平低)對民間金融利率的影響;Bottomley(1975)區分了決定農村民間金融利率的四個因素,即利息的機會成本、風險報酬、補償交易成本的報酬以及壟斷利潤,所以民間金融利率水平高;Adams等(1992)基本認同Bottomley等人的觀點,并把這個問題拓展到整個民間金融市場,他們認為民間金融資本短缺、經營成本高、壞賬率高和季節性貸款需求明顯,這些特殊性是導致高利率的原因;江春(1998)認為民間信用的利率決定于資金供求狀況、借貸者之間的親疏關系、期限長短、淡旺季節等因素,因而利率檔次分明。還有的學者從信息經濟學的角度分析民間金融是高利率借貸,張軍(1997)給出了民間融資中利率決定的一個解釋,他的解釋依然是假定存在信息不對稱,認為利率在非正規金融市場上具有“過濾功能”,民間金融部門比較穩定的高利率,是對民間金融市場上關于還貸風險的信息不對稱分布的一種反映。林毅夫(2003)也利用信息經濟學的手段研究認為民間利率高于正規金融的利率可能是非正規金融廣泛存在的更為根本性的原因之一。
也有持相反觀點的學者認為民間金融的利率水平并沒有人們想當然的那么高。何田(2002)認為利率受社會平均利潤率、市場競爭和國家政策的影響,不同地區同一時期有不同的民間利率水平是資本的價格圍繞價值波動規律的體現;張建軍等(2002)認為民間金融定價遵循基準利率風險加成定價法,其利率在官方基礎上考慮了風險和借款人在正規金融機構獲得融資的交易費用,是市場力量作用的結果;謝平、陸磊(2003)在研究金融腐敗時把企業在正規金融市場上的融資額、第一類租金函數和第二類租金額度作為外生變量,把企業進入民間借貸市場融資額作為狀態變量,發現正規金融市場利率與民間借貸利率沒有本質區別,是因為金融機構存在隱性尋租。他們還進一步指出,“民間借貸與正規金融價格實際是均衡的,不能簡單定義民間借貸是高利貸,如果如此定義,則正規金融也同樣具備高利貸特征”。
綜上可見,關于民間金融利率水平高低問題的爭論,由于專家、學者們的研究手段及研究視角的差異,得出的表層結論就不相同還可能截然相反。實際上,在兩部門市場上假如不考慮正規金融部門經理人的尋租行為,不考慮民間金融存在高風險等一些外在影響因素,那么以上學者的研究結論將是完全一致的―民間金融是高利貸。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礎上,結合正規金融對民間金融的影響,并考慮上面的影響因素來研究民間金融的真實利率水平如何。
二、民間金融利率的組成―基于風險和收益視角
民間金融利率是民間金融資本價格的體現,它最基本的組成部分應當包括民間金融的基本價值。民間金融的價格可以從古典經濟學的角度來定義,它是供需雙方達到均衡時,借款方付給貸款方讓渡給借款方使用時而放棄在其他用途所能得到的收益,也就是資本的價格。這個價格可以高于也可以低于民間金融的基本價值部分。按照馬克思經濟學思想來說,民間金融的利率水平高低是受社會平均利潤率影響的,價格圍繞價值上下波動正是價值規律的體現。但是無論用何種理論來定義民間金融利率問題,除基本的價值部分之外,其價格還應包括其他方面的因素。這幾個因素對民間金融價格的創造作用,相對正規金融來講總有幾個不可回避的問題,這些問題都給民間金融帶來一些既定或是不可預測的風險,這些風險在市場上就表現為價格的一部分。
(一)民間金融的產權制度問題帶來的風險
由于過去我國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金融市場領域公有制金融一統天下的格局還未改變。民間金融的財產無論是合法的個人收入,還是合伙的私人集資,都沒有正式制度的保證,沒有法律地位的認可。金融市場一旦有什么風吹草動,政府就會動用國家正式制度對民間金融實行清理整頓,有的甚至被取締。因此,民間金融的產權殘缺是其風險的主要來源。由于產權得不到制度上的保證,它在借貸市場上就會考慮把這個風險貼水加入借貸利率,又讓借款人承擔相應的成本,這就表現為民間金融市場的高利率。一般來說,國家的產權制度越是缺乏對其的保護,這部分在民間金融借貸利率中的比例就越大;反之國家的產權制度對財產的保護越是嚴格,這部分在民間金融借貸利率中的比例就越小。進一步,如果民間金融得到國家的正式承認,產權制度的風險就會隨之消失,這個貼水就不會存在,民間金融的借貸利率水平相應地就會大幅下降。
(二)個人貸款違約問題帶來的風險
由于民間金融借貸是基本不考慮融資者項目的盈利可行性,而中小企業由于本身的一些缺陷,融資時相對大型企業來說具有盲目性。一旦國家產業政策調整,融資項目夭折時,借款者若無力償還造成非故意的道德違約,這部分借貸往往就成為民間金融的壞賬部分。還有一種情況是故意違約,造成民間金融為討回本金及利息還要額外支付一部分費用。因此個人借貸違約會給民間金融帶來本息的損失。這部分的風險反映在資本的價格上就構成民間金融利率的又一個組成部分。這類風險貼水相比較正規金融而言是一樣存在的,相對正規金融機構這個風險貼水只是小些而已。
(三)無風險收益問題
無風險收益是指民間金融可以把資金投向沒有風險的市場,比如投資國家債券可以沒有任何風險穩定獲得收益。民間金融在實施放貸業務時總是會考慮它的機會成本,并把這方面的可能丟失的收益風險分配到借出的款項上,向民間融資的企業就要承擔這方面的利息。
綜上,民間金融借貸利率i應該包括四個部分,第一部分就是民間金融資本本身的價值i1,第二部分是給予的產權制度的風險“貼水”i2,第三部分就是給予個人貸款違約問題的風險“貼水”i3,第四部分是對無風險收益問題的風險“貼水”i4,即民間金融借貸利率i=i1+i2+i3+i4。
假如民間金融面臨的以上風險在[0,v] 區間上是均勻分布的,在既定的正規金融利率水平I的情況下,民間金融市場是完全競爭市場,面臨的市場需求為Q。由于風險是均勻分布的,根據CAPM理論,資本市場風險與收益具有線性關系,所以與均勻分布的風險相對應的完全市場貸款利率也是均勻分布的,可以假定為[i0,iv],其中i0是對應于零風險的無風險利率,iv是對應于最大風險v的利率。于是就有任意完全市場的利率ij:
其中j是和ij相對應的風險程度,Qj表示從零風險到j風險時民間金融面臨的市場總需求量。因此,民間金融市場的貸款利率為:
根據以上分析,民間金融的借貸利率隨著風險的增加而增加,也就是說民間金融的產權制度問題給民間金融經營帶來極大的風險,事實上是民間金融借貸高利率的主要原因。當然本文所建立的這個模型是一個比較簡單的模型,它假設民間金融市場的借貸風險是均勻分布的,與一般認為的風險正態分布不符,但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民間金融市場的借貸利率確實與其風險有很強的相關性。因此,從風險的角度看,民間金融取得相應的收益也是正常的市場行為。
三、民間金融與正規金融利率水平的比較
和正規金融借貸利率相比,組成民間金融利率的i1、i3、i4在正規金融市場也可以體現出來;所不同的是產權制度的風險“貼水” i2在民間金融利率的權重應該不亞于資本本身的價值。如果它能夠得到國家法律的認可,這個部分就不重要或者就消失了,在這種情況下民間金融利率如果高于國家規定的水平就可以認定是高利貸,要加以整改或取締。但是正規金融部門廣泛存在尋租行為(張德強,2009),它在民間金融部門是不存在的,這就是問題的所在:二者孰高孰低不易作定量判斷。
根據以往的文獻分析,謝平、陸磊(2003)在這方面作了突出的貢獻,下面借以考證這個問題。他們把貸款申請中發生的費用近似作為第一類租金,把維持信貸關系所花費的費用作為第二類租金,并請參與問卷的企業和農戶獨立進行估計。對借款人第一類的租金估計情況是企業一次性直接支付的費用大約占本金的4%,而農戶與個體工商戶支付的費用約占6%。同時值得關注的是,當前銀行和信用社對企業、農戶的貸款多以一年以內的短期貸款為主,這表明幾乎每年企業和農戶都必須多支出4%―6%的利息。對借款人第二類租金的估計分析結果是企業付出的折合年利率大約是5%,而農戶略低一些,接近3%。然后他們把兩類租金結合起來,發現企業貸款和農戶貸款所有成本折合為追加利率大約都是9%(分別是4%+5%和6%+3%)。根據中央銀行允許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上浮50%,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利率可以上浮30%的政策,一年期企業貸款和農戶貸款利率基本在6%和7%的水平,加上兩類租金,企業和農戶實際承受的利率大約在15%―16%之間,這才是正規金融市場信貸的真實價格。
雖然他們關于民間借貸利率的研究缺乏正式的統計數據,但是參考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課題組對廣東、廣西兩省的調研,張震宇和陳明衡(2002)對溫州的調研,張友俊和文良旭(2002)對甘肅省合水縣的調研,張勝林等(2002)對山東聊城的調研等,這種金融信貸市場價格的判斷基本還是正確的。
四、結論
民間金融領域的借貸利率問題一直是金融學術界和實踐者關注的熱點。本文利用古典經濟學、新古典經濟學、制度經濟學及信息經濟學的相關理論系統地分析民間金融利率形成機制及正規金融與民間金融利率的異同和大小。民間金融利率水平如果考慮產權制度風險“貼水”的合理性,和正規金融存在的尋租情況相比較,其利率水平和正規金融沒有什么本質的區別,在監管民間金融時應在很大程度上承認其利率的合理性。國家可以利用利率監管機制及配套政策,鼓勵、監督民間金融的發展,允許合法的民間金融存在,打擊以洗錢為主營業務的黑色金融,給合法的民間金融更大的生存空間,激發更多的民間金融服務社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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