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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教育機制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7-30 10:17:29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勞動教育機制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勞動教育機制

第1篇

一、培智學校開展勞動技能課的意義

弱智兒童由于智力低下,以致心理活動緩慢,認知水平低下,他們有的精神萎靡、消極被動,有的有嚴重的運動障礙和語言障礙,還有的有不同程度的行為障礙。培智學校的勞動技能教育就要從弱智兒童的身體和智力、心理等特征出發,對他們進行相應的教育、教學和訓練,有效地補償其智力和適應行為的缺陷,培養健康的個性品質,幫助他們樹立自信、自立、自強的觀念,使他們能成為自食其力的勞動者。

二、培智學校勞動技能課的開展

國家教委(87)教初015號的附件——《全日制培智學校(班)教學計劃(征求意見稿)》中規定1~9年級勞動技能課共達234課時,占總課時1400課時的16.7%,而七、八、九年級的勞技課時,每周達8課時,占每周28課時的28.6%。《全日制弱智學校勞動技能課教學大綱》規定的教學內容主要有:自我服務勞動、家務勞動、公益勞動、簡單的生產勞動(包括手工制作勞動)。從這些方面進行比較系統的勞動技術教育與訓練,開發學生智力,培養學生的勞動技能、勞動習慣和熱愛勞動的優良品質。

三、建議在校內建立固定的勞動實踐場所和校外勞動基地

開展勞動技能教育,不僅要有固定的教材、教學內容和教師,還要有一定的勞動實習場所、讓學生定期參加勞動、服務,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和熱愛勞動的良好習慣。

四、在勞動教育中貫徹思想品德教育

弱智學生的生理、心理障礙的類型都不一樣,在勞動培訓的過程中教育學生認識勞動的意義,勞動對身體、智力發展的作用,勞動對人的一生的影響;教育學生在勞動中要互相關心、互相幫助、互相鼓勵;對學生勞動成果的評價要堅持鼓勵的原則,根據學生的基礎看發展、看提高,對每個學生的進步都給予鼓勵。

五、鼓勵讓家長參與,爭取社會配合

培智學校的勞動技能課僅僅靠學校每周幾節課的教育培養是遠遠不夠的,必須幫助家長積極參與,引導家長解決認知問題:孩子有殘疾,心疼孩子;嫌孩子動作笨拙,太慢;怕孩子家務勞動時損害用具。教育家長,使家長認識到孩子參與生活自理勞動、家務勞動和簡單的生產勞動,不僅能使孩子學會生活自理自立,而且有利于孩子智力、體力的發展,有利于矯正孩子生理、心理問題。

第2篇

我國自上世紀90年代就已經開始對教師流動問題高度關注,1996年教育部出臺了《關于“九五”期間加強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其中明確提出:要積極進行教師定期交流。打破在教師使用方面的單位所有制和地區所有制,促進中小學教師在學校和地區之間的交流。要建立教師流動的有效機制,采取切實的政策措施,鼓勵教師從城市到農村,從強校到薄弱學校任教。通過實行教師定期交流,促進教育系統內部人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加強薄弱學校的建設與發展,緩解農村邊遠地區中小學對教師的需求。2010年《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中明確提出:“建立健全義務教育學校教師和校長流動機制”,這意味著教師流動機制的建立在我國邁出實質性步伐的時機已經成熟。不合理的教師流動是困擾教師隊伍建設的一大難題,良性的教師流動是實現城鄉教育一體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城鄉教育一體化政策背景下,教師流動機制如何建立,已成為我國教育發展迫切需要解決的一項重要任務。

當前城鄉教師流動的實踐困境及其解析

當前城鄉教師流動可分為兩個方面,一是城市教師向農村流動,二是農村教師向城市流動。對于城鄉教師的這兩種流動方式,筆者對寧夏不同地區的部分城鄉學校進行了實地調研,通過與這些學校的教師、管理者以及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進行調查和座談,發現在實踐操作和現實效果上,這兩種流動方式都存在著一些問題,都不同程度地陷入了難以擺脫的困境。(一)城市教師向農村流動的困境城市教師向農村學校流動是以特殊政策為主導進行的,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短期性的,如輪崗、支教、掛職等短期的政策性措施。二是較長期的,以特崗教師為代表。這兩種城市教師向農村學校流動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城鄉師資失衡的矛盾,部分地促進了城鄉教師資源的均衡,但就整體而言,其在實施過程中效果有限,且不可避免地出現了一些問題。短期性流動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有:首先,從教師方面看,被流動到農村的教師很多都是為了獲取某種利益而被迫流動,從調查結果看,這些流動到農村的教師,大多并非出自內心的需要去幫助農村學校,而是因為教育行政部門把到農村學校進行一定時期的任教與教師個人職稱評定掛鉤,迫使教師向農村學校流動,其結果是這部分教師把到農村任教看作是敷衍應付的差事。調查結果還顯示,大部分流動到農村的教師無歸屬感和幸福感,無法真正融入到農村學校中去,認為自己是編外人員,是“客人”,只管上課,對學校的其它事情不敢也不愿發表見解。調查還發現,流動到農村的城市教師面臨著家庭生活的極大困難,城市教師交流到交通不便的農村,很難照顧家人和孩子,無法安心在農村執教。其次,從派出學校來看,有相當部分城市學校因為害怕自己學校教學質量會受影響,在選派教師方面重形式輕質量,只做表面文章。調查結果顯示,一些城市學校總是想方設法把真正優秀的教師留下,而將教學水平一般或閑置人員交流到農村學校,甚至有的學校用按人頭排序的辦法來確定要流動的教師。調查結果還顯示,對于流動到農村去的教師,派出學校在流動期間一般是不管不問,認為既然該教師不在崗,就無法也無需對其進行考核。第三,從農村接受學校來看,對從城市流動來的教師很難管理。調查表明,農村學校認為這些城市來的教師是來幫扶的,自然是優秀的,而且又是短期在農村執教,不能和本校教師一樣進行管理,而采取順其自然的態度。調查還發現,交流到農村的城市教師的衣食住行,已經成為農村學校的一項負擔,并且派到農村的教師都是短期執教,教師更換頻繁,使學生難以適應,教學效果并不理想。特崗教師是一種較為長期性的向農村學校進行教師流動的措施。特崗教師政策的實施給農村教育注入了新的活力,但卻無法從根本上解決農村師資短缺和師資質量問題。雖然在數量上,特崗教師暫時緩解了農村教師不足的問題,但特崗教師的質量卻令人堪憂。在調查的157名特崗教師中,非師范畢業生竟有87名之多,占總人數的55%,本科學歷的僅有37名,占總人數的23%,非師范生充斥,學歷層次整體不高,教育教學質量難以保障。更令人揪心的是,特崗教師隊伍極其不穩定,在調查的157名特崗教師中,有143名表達了在任期內有離職的可能性。而且,農村的特崗教師在滿三年服務期后,絕大部分都想方設法調離農村,在訪談中,一位農村校長不無感慨地說道:我們學校就是特崗教師培訓基地,辛辛苦苦培養三年,結果都調到城市學校成了那里的骨干,去年到期的14名特崗教師,只有一人留了下來。(二)農村教師向城市流動的困境農村教師向城市流動大致有兩種,一是政策性的流動,二是市場性的流動。政策性的流動是教育行政部門以政策的形式從農村選拔優秀教師到城市任教,選調政策是一種常見的選拔方式。對寧夏不同地區15位農村學校校長的訪談中發現,教育行政部門定期選調農村教師到城市是目前農村優秀教師流失的主要途徑。一位校長談到,學校經過多年培養,打造出了物理、英語兩個較強的學科,不料去年縣里把這兩個學科最優秀的教師全部選調走,不但造成這兩個學科教師的突然短缺,而且使這兩個學科出現了巨大滑坡,至今難以彌補,數年的辛勞毀于一旦。有校長指出,縣里為了集中辦一兩所優質學校,三年內將本校業務強、潛力大的老師幾乎全部選調走,使本來就缺乏優秀教師的農村學校更是“雪上加霜”。政策性地從農村選調優秀教師進城,雖然能為部分優秀教師進城發展提供了機會,但卻人為地加大了城鄉教育差距,加重了城鄉教育的不均衡,嚴重損害了教育公平。一位農村校長不無感慨地說,培養一位農村優秀教師需要付出很大的成本,但卻被選調到城市中去,這極大地傷害了農村學校和農村孩子的感情。隨著教師聘任制的實施,市場化機制在教師資源配置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市場性流動也成為農村教師向城市流動的一種重要方式。市場性流動以趨利為根本原則,由于農村教育教學條件和生活條件較差,市場性驅動的城鄉教師流動只能是農村教師向城市進行單項流動,流動到城市的大多是學歷高、工作能力強的農村優秀青年骨干教師。一位校長在訪談中談到,我們現在不敢讓學校的優秀教師參加縣市的公開課,因為一些城市學校的校長經常在公開課上發現優秀的教師后,直接把這些老師帶走。市場性流動還帶來了教師的隱性流動需求,即受利益的誘惑,隨時可能找機會流向城市的教師,據對15所農村學校的調查顯示,這些學校最低有56%、最高有87%、平均為74%的教師有流動到城市的傾向。市場性流動直接威脅到農村教師隊伍的穩定,造成了農村教育教學質量的滑坡,嚴重制約了農村教育的發展。

城鄉教育一體化的教師流動目標定位

現實操作中的困境并不在于操作本身,而是有著更加深層的教師合理流動機制問題,困境的突破也不是某些權宜之計的對策措施所能從根本上奏效,需要的是具有系統性、規范性、制度化的長效解決機制,城鄉教育一體化戰略的提出為教師流動走出困境帶來了契機。目標是使命、依據和指南,明確目標是城鄉教育一體化的教師流動合理機制建構的前提,也是實現城鄉教師合理流動的基本出發點和最終歸屬。“城鄉教育一體化的目標是實現城鄉教育公平”,[1]教育公平也就成為教師流動的首要目標。教育公平包括起點公平、過程公平、結果公平、平等性公平、差異性公平等,由于城鄉師資的差距歸根結底是師資質量上的差距,而師資質量表現的是一種結果差距,因此城鄉教師流動所追求的公平就是一種結果公平。由此,城鄉一體化的教師流動目標首要的就是師資質量公平。但是,師資質量公平并不意味著將城鄉教師質量絕對等同化,達致城鄉師資絕對公平。因為師資質量公平還要以效率為前提,受到效率的限制,故城鄉師資質量公平只能是一種差異性公平,是效率基礎上的公平。效率在這個意義上也就成為教師流動的另一目標。由此,城鄉一體化的教師流動目標可定位為公平優先兼顧效率。城鄉一體化的教師流動目標之下,還要處理好個體價值和社會價值的矛盾。個體價值是指在城鄉教師流動中要充分尊重教師個體的流動選擇,為教師個體追求更好地生存和發展需要提供條件和機會。社會價值是指城鄉教師流動必須以滿足整個城鄉教育均衡發展的需要和對整個城鄉教育進步的促進。社會價值是以城鄉教育整體發展的長遠利益為出發點,它要求教師流動要服從城鄉教育的整體發展與進步的需要。個體價值具有個人性和現實性的特點,教師個體流動主要以能否滿足個人切身需要和體現自己生存意義作為選擇。在城鄉教育條件仍存在較大差距的情況下,教師流動就不可避免地會出現社會價值和個體價值的矛盾,個體價值必然會導致農村優秀教師選擇向城市流動,社會價值又要求優秀教師向農村流動。盡管從長遠看,社會價值的實現有助于個體價值的最終實現,但從局部和暫時來看,教師流動的個體價值和社會價值就會出現不協調甚至相悖的現象。因此城鄉一體化的教師流動機制的建立就需要協調、兼顧和融通教師流動的個體價值和社會價值,以社會價值主導,實現城鄉教育的均衡發展,同時又要積極找尋社會價值和個體價值的結合點,充分發揮教師個人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為教師個體價值的實現提供良好的條件和機會。

第3篇

關鍵詞:日本;韓國;農村勞動力;職業教育培訓;質量保障;啟示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產業結構的調整升級,勞動力市場對于高素質產業工人的需求不斷增長。近年來,我國農民工培訓規模大、發展快,但培訓的質量保障卻不容樂觀。基于國際比較的視野,分析和借鑒日本和韓國農村勞動力職業教育培訓的質量保障先進經驗和有效做法,對于我國農民工培訓的質量保障改進與提升具有現實的借鑒意義。

一、日韓兩國農村勞動力職業教育培訓的質量保障

(一)完備的農村勞動力職業教育培訓法律體系保障

日韓兩國都堅持立法為先、依法治農,現都已形成了相當完備的法律體系,從國家法律的高度支持和保障農村勞動力職業教育培訓順利進行。二戰后日本政府相當重視教育法制建設。在專門針對農村勞動力職業教育培訓方面,1947年頒布的《學校教育立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確立了農業繼承者教育的重要地位,闡明了農業學校的宗旨,致力于把擁有高中學歷的農民子女培養成為現代農業骨干人才;1948年頒布的《農業改良助成法》提出要加大對農民科技知識的培訓力度;1961年頒布的《農業基本法》進一步表示要使農業從業者得到一定的教育和培訓,保障從農者及其家庭能夠充分就業;[1]1999年,《糧食、農業、農村基本法》在就農者的教育培訓和經營管理方面也做出了相關規定,并要求國家鼓勵并扶持農村技術教育。[2]在農村勞動力職業教育培訓經費方面,1950年的《農業改良資金援助法》規定了政府經費支持的項目包括改良農業經營、改善農民生活和培養農村青少年等;1984年修改過后的《關于農業振興地域法律》表明要劃撥專門資金用以支持農民的繼續教育培訓。[3]同樣,韓國農村勞動力職業教育培訓也受到法律保護。1962年制定的《農村振興法》強調啟蒙指導、技術普及、領導者的培養與訓練等,旨在振興與開發農村;[4]1990年的《農漁村發展特別措施法》不僅規定了培養農漁民后繼者,而且還確立了專業農戶的具體培養制度;[5]1993年修改的《兵役法》規定將農業后繼者改為產業技能要員,并且免除兵役;2000年施行的《農業、農村基本法》對培養專業農業人作出了具體規定。[6]在農村勞動力職業教育培訓經費上,1971年出臺的《農業產學合作審議會規定》確定了國家須向農業經營者培育、農業教育培訓實習等項目提供必要經費;[7]1980年頒布的《農漁民后繼者培養基金法》為農村基層干部和有意愿且有能力務農的農村青少年設立專項培養資金;[8]1998年修訂后的《農業農村基本法》,不僅明確了對農業人培育的援助,而且還涉及到援助資金效率等相關問題。[9]

(二)系統的農村勞動力職業教育培訓體系

日韓兩國都已形成了系統的農村勞動力職業教育培訓體系,該體系為農村勞動力打通了更多的職業教育培訓渠道,在增加職業教育培訓機會、拓寬職業教育培訓內容、滿足不同農業相關群體職業教育培訓需求等方面作出了重大貢獻。日本形成了中央政府—都道府縣—市町村、政府部門—教育系統—社會力量從上到下、多方參與的農村勞動力職業教育培訓體系。[10]日本的農村勞動力職業教育培訓主要由文部科學省、農林水產省等部門負責,包括農業職業高中教育、農業繼續教育、農業技術普及組織教育和國內外研修制度。[11]農業職業高中教育由文部科學省系統的農業高中實施,其職業教育培訓對象是高中在校生,目標是致力于把高中在校生培養成自營農業人員和農業關聯產業技術人員;[12]農業繼續教育的實施主體主要有農林水產省和道府縣的農業大學校以及民間農業繼續教育機構,以農林水產省的農業大學校為例,其職業教育培訓對象是有1年以上從農經驗、打算長期從農的具有高中學歷的農村青年,目標是培養振興社區農業的中堅人才;[13]農業技術普及組織教育的實施主體包括農業協同組合、農業青年俱樂部和農業改良普及中心,以農業協同組合為例,該組織設營農指導員,以農業協同組合成員及其家屬為對象(日本幾乎所有的農戶都參加了農業協同組合),對其進行生產、經營、生活方面的指導,目標是提高農業者的素質;[14]國內外研修制度主要由全國農村青少年教育振興會實施,職業教育培訓對象是30歲以下的在農或即將務農的青年,目標是獲得實踐經驗、掌握先進技術。[15]韓國的農村勞動力職業教育培訓體系由四部分組成,主要包括農村振興廳、農業協作合同組織、農業大學和其他民間組織。[16]農村振興廳下設道農村振興院、市郡農村指導所和邑農村指導所,以后繼農民、專業農民、農村青少年、農村婦女等為對象,實施農漁民后繼者教育、專業農民教育和專門農業大學教育,農漁民后繼者教育的目標是培養農業后備勞動者,專業農民教育以培養核心農戶為目標,專門農業大學教育以培養具有專業實踐能力的青年農業專門人才為主;[17]農業協作合同組織主要由農業經營教育支援團、教育院、研修院和新農民技術大學等機構組成,培訓對象包括農業協作合同組織會員(韓國90%以上的農村勞動力都是農業協作合同組織會員)、專業農民等,目標是培養具有農業實踐操作技能的農民;[18]農業大學分布于全國各地,以中青年農民、農業后繼者、專業農民、骨干農民為培訓對象,主要是開展知識、信息密集型培訓;其他民間組織包括農村青少年教育協會、農民教育學院、農村文化研究會和其他民間團體,面向農村青少年、農業技術人員和全體農民,旨在發展農村職業教育培訓事業。[19]

(三)創新教學內容與方式,突出實踐教學

日韓兩國農村勞動力職業教育培訓不僅內容豐富,而且培訓方式也不拘一格,突出了教學的實踐性。日本的農村勞動力職業教育培訓內容,除了綜合知識和技能外,還涉及到農牧漁生產技術、農產品加工儲存和銷售、農業經營和管理、國內外農業政策、健康和生活等多個方面。[20]在方式上,強調職業教育培訓的實踐教學,常用的教學形式有上門指導、實物展示、實地參觀考察、互聯網傳播、講座等多種方式。以農業改良普及中心為例,該組織要求專門技術員和改良普及員通過示范戶的選定、實驗樣板田的設置、巡回技術指導等方式向農村勞動力提供幫助和指導;此外,還安排農業普及員通過座談會、講習會、視頻播放、苗圃展示等方式對農村勞動力進行職業教育培訓。[21]韓國農村勞動力職業教育培訓機構進行職業教育培訓之前,很多都會對農村勞動力進行培訓需求分析,從而保障職業教育培訓內容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實用性,其培訓內容主要包括實用技能和知識的培訓與更新、社會政策教育、農村生產和生活的實用科技等方面。[22]在方式上,韓國農村勞動力職業教育培訓表現出以下特點:一是理論結合實踐,主要有實習體驗、現場參觀和討論等方式;二是培訓時間靈活,既有每期3至5天的短期培訓,也有1至2年的學歷教育,既可完全脫產,也可半脫產或不脫產;三是充分發揮媒介的培訓作用。[23]值得一提的是,韓國2005年推出的農村勞動力教育培訓券制度開了農村勞動力自主選擇職業教育培訓機構和培訓內容的先河,既滿足了實際需要,又遵從了農村勞動力意愿,在韓國引起了強烈反響。[24](四)充足的資金投入日韓兩國農村勞動力職業教育培訓資金來源渠道多,數額也大,這為實施農村勞動力職業教育培訓提供了強有力的經濟保障。在資金來源方面,日本農村勞動力職業教育培訓的經費來源主要有財政部撥款,文部科學省資助,地方財政、中央和學校法人籌資,國家低息貸款等多種渠道。在資金投入方面,日本除了對有“認定農業者”、“青年農業士”、“模范農戶”等榮譽稱號的務農者給予資助,還對民間農民繼續教育組織的設施建設、農業改良普及中心的各項進修活動以及參加國內外留學務農人員提供經費和補助。[25]日本政府對農村勞動力職業教育培訓的投資不僅項目多,而且數量大。例如,以招收即將從農的高中畢業生為主的縣立農業學校和部分農民進修所,其辦學經費由國家和縣當局共同提供,各自承擔2/3和1/3。[26]韓國農村勞動力職業教育培訓經費來源包括國家財政撥款、農林部門劃撥、地方財政補助、國庫融資、農協融資、官員非法財產充公等渠道。韓國對農村勞動力職業教育培訓投入是非常可觀的,政府財政撥款建立的農業專門學校,計劃對農漁民后繼者進行為期3年的正規教育,其辦學年預算達50億韓元;[27]韓國江原大學向農村勞動力開展的咨詢、教育、培訓等活動,所有費用都由道(省)政府承擔,其中僅農村勞動力人均培訓費用就高達300萬韓元;2005年,為了革新農村勞動力培訓方式,提高農村勞動力職業教育培訓質量,韓國農林部投入3.5億韓元用以示范推廣農村勞動力教育培訓券制度,從而保障農村勞動力職業教育培訓的實效性;為了改變農業后繼人缺乏、農村荒蕪和蕭條加劇的局面,計劃到2013年為止,韓國政府將投入2.4萬億韓元用以每年培訓5000名從農青年,保證20萬專業農戶的較高素質。[28](五)完善的質量評估監測和嚴格的職業資格認證日本對農村勞動力職業教育培訓的質量評估和監測不單單是針對受訓者,還針對實施職業教育培訓的主體機構。就職業教育培訓機構而言,日本已形成了設置認可、內部評價和外部評價共同作用的質量評價體系。[29]設置認可是文部科學省對一所機構是否具備開展職業教育培訓工作基本條件的資格認可,從質量上保障該機構較高的辦學起點。內部評價是辦學機構對自身職業教育培訓質量的自我監督,且須定期向內部工作人員和外部相關政府部門報告。外部評價由獨立于職業教育培訓機構和政府的第三方組織進行實施,它必須接受文部科學省一系列嚴格的資格認證才能參與評價,其評價的客觀性、公正性已使外部評價成為日本主要的職業教育培訓質量評價形式。日本對完成職業教育培訓的農村勞動力都要進行技能鑒定和資格認證,以確保職業教育培訓對農村勞動力的價值。日本的職業資格分為國家資格和民間資格,有資格考試、專家評審和學歷認證三種鑒定方式。[30]在日本,職業資格證書和畢業證書同等重要,并且獲得職業資格證書是相當不容易的,農村勞動力職業資格有“農業士”、“指導農業士”等,這些職業資格對提高從農人員的職業素質是非常有效的。韓國不僅對實施農村勞動力職業教育培訓的機構、教師、設施等條件有著嚴格的標準,而且為了確保資源的充分利用和職業教育培訓效果的最優化,還要求各職業教育培訓機構必須依據自身的條件和性質選擇職業教育培訓對象、確定職業教育培訓內容。在職業教育培訓結束后,參訓人員均要接受技術考核。韓國嚴格實行職業資格認證,以農業后繼者為例,首先要獲取農業后繼者的申請資格,即作為產業技能要員有2年以上從業經驗,且年齡不超過40歲;其次,需要在滿分為750分的分數選拔中取得合格成績才能真正成為農業后繼者。[31]完善的質量評估監測和嚴格的職業資格認證不僅使日韓兩國農村勞動力職業教育培訓質量得以保證和提升,還促進了職業教育培訓機構自身的完善和發展,形成了農業、農村、農民和職業教育培訓相互促進的良性循環。

二、對我國農民工培訓的質量保障啟示

(一)推進農民工培訓法制建設

日韓兩國對農村勞動力職業教育培訓的地位、內容和資金投入給予了法律高度的保護,對參與單位和個人的責任與義務、經費來源、運作及相關獎勵措施做出了明確的法律規定。我國《勞動法》和《職業教育法》雖然有涉及到職工培訓,但是范圍過寬、可操作性不強、執行力度也不到位。近年來,我國雖然頒發了諸如《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培訓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文件,但是這些文件只是一種政策措施,并不具有法律的強制性要求,對農民工培訓未起到剛性的規范和保護。鑒于此,我國農民工培訓的法制建設應從兩方面著手,一是制定專門針對農民工培訓的基本法律,涵蓋農民工培訓的各個方面,確保農民工培訓的標準化和制度化;二是建立健全農民工培訓法律體系,對現有相關法律的內容進行修訂和完善,促進農民工培訓真正服務于農民工群體、作用于生產經營一線。

(二)健全多層次的農民工培訓體系

日韓兩國系統的農村勞動力職業教育培訓體系使得農村勞動力教育有路、培訓有門。為了保障我國農民工培訓質量,健全以職業學校為主導、各類培訓機構共同參與的、面向全體農民工的多層次培訓體系是有必要而且有可能的。該體系可分為4個層次:一是初等職業學校和鄉(鎮)級培訓機構,以提高農民工文化知識與職業道德、掌握初級技能和就業等通識性知識為目標;二是中等職業學校和縣(區)級培訓機構,主要是把農民工培訓成掌握崗位技能、面向生產服務一線的中級技術工人;三是高等職業學校和市級培訓機構,以培訓既了解相關專業理論,又掌握專業技術的高級技術性人才為主;四是成人教育學校和省級培訓機構,旨在引導和幫助農民工終身學習、更新知識和技能、實現職業轉換等。各級各類職業學校和培訓機構可以依據現實所需實行公辦、民辦或者公私合辦。公辦力量以政府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教育等部門為主,民辦力量包括個體、企業、社會團體等。

(三)優化農民工培訓內容和方式

日韓兩國農村勞動力職業教育培訓內容豐富、方式多樣,既能滿足生產經營發展需要,又能滿足農村勞動力生活需要。農民工培訓結果的實效性取決于培訓內容的實用性,因此,需要對培訓內容進行深入調研,以確保培訓內容既符合崗位要求,又滿足農民工的職業發展需求和現實生活需要。農民工培訓不僅應該包括法律政策、生活指導、職業知識技能等引導性、就業性內容,而且還應包括人文素質、信息技術、心理健康、家庭教育等發展性內容。其培訓方式要注重“因材施教”,針對不同地區、不同產業和不同培訓對象采取適應其需求的培訓形式,諸如校企合作、送教進廠、進創業園區、進重點建設項目場地、進產業集聚區等。在時間安排上,采取長短期結合、脫產與半脫產結合或假期進修的方式進行培訓。加強培訓的實踐訓練,培訓教師在“做”中教,農民工在“做”中學,提高農民工的實踐操作能力。此外,還可引導、幫助農民工借助移動網絡進行自我培訓。

(四)完善政府主導的多渠道投入機制

日韓兩國農村勞動力職業教育培訓的質量保障得力于充足的資金投入。我國農民工培訓能否按要求按標準完成,還要看投入機制的完善程度。因此,我國各級政府每年應根據實際情況,將農民工培訓作為民生工作列入《政府工作報告》,并作出專項經費預算。中央和地方財政按比例合理承擔農民工培訓經費,并以社會力量投入作為補充,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為主導,企業、個人和社會組織積極參與的多渠道投入機制,為農民工培訓質量的達標提優提供資金保障。

(五)強化質量監管,從嚴實施職業資格考試

借鑒日韓兩國的經驗與做法,加強對我國農民工培訓的質量評估和監測、對農民工培訓結果施行嚴格的職業資格認證是很有必要的。對農民工培訓的質量監管可從兩方面著手:一是對培訓機構的資質進行周期性評估,評估內容包括培訓師資、基地、設施和管理等方面,評估主體包括學校、政府部門、企業單位和農民工個人;二是對培訓過程的質量進行常態化監測,主要包括對培訓內容、方式、經費使用等方面。培訓結束后,對農民工進行嚴格的職業資格考試,通過的給予相應證書,不合格的擇期重新接受培訓。對農民工施行嚴格的職業資格認證,不僅可以規范農民工的參訓行為,避免因其自身因素造成的培訓質量問題,而且還能對農民工職業技能進行分層分類管理,便于企業對農民工的選擇任用。

作者:杜永紅 金霞 劉潔 單位:西華師范大學 煙臺市福山高新區泊子小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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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勞動局《關于行政事業單位固定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后繳交社會保險基金的請示》,請貫徹執行。

關于行政事業單位固定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后繳交社會保險基金的請示市人民政府:

根據國家《勞動法》,省政府印發的《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通知》(粵府〔1994〕116號),市人大公布的《廣州市社會保險條例》和市政府印發的《廣州市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若干規定》(穗府〔1994〕95號),我市各類非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固定工人,以及實行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全體職工,1995年內必須簽定勞動合同,實行勞動合同制。行政單位的固定工人也要與機構改革同步實施勞動合同制。為明確行政事業單位(含團體,下同)固定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后,繳交社會保險基金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行政事業單位固定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后,均應按各類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制職工實行社會保險制度的規定,以及統一辦法、統一費率、統一待遇的原則,到同級社會保險公司和勞動服務公司,辦理失業保險、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和女職工生育保險等手續。

二、行政事業單位已簽或應簽勞動合同的原固定職工從1996年1月1日起,所在單位必須為其統一繳交單位或個人部分的各類社會保險基金。轉為勞動合同制的原固定工,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經市勞動局審核,視作繳交社會養老保險年限。其勞動合同制職工、本市城鎮常住戶口臨時工繼續按規定參加各類社會保險。

第5篇

[論文摘要]農民歷來是推動社會進步、歷史發展的主力軍,只有大批農民從土地上走出來,成為市民,中國的現代化才有希望。本文就農村勞動力轉移的職業教育培訓方面討論富余勞動力轉移的問題及其對策,指出農民職業教育在富余勞動力轉移過程中的重要作用。

根據經濟學家拉格納.納克斯的解釋,農村富余勞動力(又稱農村剩余勞動力)是指那些可以從農業部門抽走,而不至于影響農業總產量的農業勞動人口。這部分勞動力從表面上看在農村從事農業生產勞動,但對農業部門的總產量并無貢獻,實際上處于一種隱蔽性失業狀態。處于隱蔽性失業狀態下的農村剩余勞動力是人力資源的低效或無效配置,對經濟的發展產生不利的影響。我國的“三農問題”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臼益突出。農村地區數以億計的富余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但他們并不能自然而然地實現轉移,在轉移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現了文化素質低、政策引導的力度不夠等問題。

一、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中的主要問題

1、農村富余勞動力文化素質不高

由于我國長期推行城鄉二元制結構,致使我國各種資源過度地向城市斜傾,尤其是教育資源上的差別,使得生活在農村的人接受教育,尤其是接受優質教育的機會相對減少,致使我國農村勞動力文化素質整體不高。文化素質不高,影響農村富余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的轉移,使他們難以在城鎮實現穩定就業,即使勉強移出來,也由于在生活方式、公民道德意識等方面與城市居民的差距,結果難以融合到城市的現代生活中。

2、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培訓的質量低、經費少首先,各地區對農村富余勞動力底子不清,指導不力。各地普遍存在著對農村勞動力資源現狀及勞力輸出基本情況掌握不夠。其次,技能培訓方式單一、手段不多。各地在培訓中普遍存在集中講理論多,實際操作少:填鴨式講課多,現場擂導、觀摩少:引導性培訓內容多,針對性培訓內容少、實效性差。有的培訓班實際上在走過場、圖形式,根本沒有有目的和實質性的培訓。

不僅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培訓的質量低,而且培訓的經費也少。由于經費缺少,導致農村職業學校建設嚴重滯后,這些即將走出學校的富余勞動力動手能力和操作水平完全達不到教學要求。

3、政策引導的力度不夠導致富余勞動力轉移滯后甚至造成回流近年來,教育部繼續把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工作作為職成教育重點工作來抓。我國政府對農村職業教育非常重視,采取了不少措施促進富余勞動力的轉移,但在速度和質量方面顯得不夠理想,進城的農民始終存在著就業上的后顧之憂,為此不少地方的農民依然在原籍保留著承包的土地和房產,作為自己的社會福利保障,甚至有的地方還出現已進城的農民又回到農村的“人口回流現象”。

二、農民職業教育培訓是解決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的重要途徑

農村富余勞動力的開發利用和就業轉移問題,已成為國民經濟發展全局的重大戰略問題。我認為,要解決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中的問題,最關鍵的是對他們進行職業教育培訓,這樣才能從各個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

1、開展農民職業教育培訓,提高農村勞動力素質,為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提供前提條件

普及義務教育,強化農村富余勞動力職業技術教育和就業崗位培訓,組建與農村富余勞動力就業相適應的新機制已成為當務之急。首先,加大科教投入力度。應鼓勵多渠道投資,形成國家、企業、集體、農民個體和社會籌資辦教育的多元投資機制;其次,運用義務教育法,整頓農村教育秩序,確保農村普及教育。要用義務教育法幫助農民克服短期經濟行為,鼓勵支持子女上學,控制中小學生輟學率上漲;再次,發展農村職業教育。要提高農民素質,調動他們學習文化技術的積極性,必須搞好教育改革,大力興辦農村職業學校,對于絕大多數不能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應把他們組織起來進行相應的職業技術和實用技術培訓,提高專業技術素質;

最后,采用多種形式,搞好農業勞動力的再教育,使農村勞動者在學校教育之后繼續受到教育。應發展各種實用技術培訓班,對農民進行科技知識培訓。在新的歷史條件下,農村職業技術學校一定要幫助農民接受培訓,使農民學有所長,學以致用,提高他們在勞動市場上的競爭力,使他們不再像以前那樣,盲目來到城里找活干,陷入無序的困境中。培訓的內容為:(1)進行觀念更新教育,解決“敢于離開土地”的問題;(2)進行就業方向(包括崗位、行業、區域)指導,解決“離開土地后向何方”的問題;(3)進行技術培訓,解決“離開土地后如何生存和發展”的問題。

2、因地制宜,選擇職業教育培訓模式,為富余勞動力的轉移搭建就業平臺

目前,關于農民職業教育培訓模式多種多樣,各具特色。總的來說,農民職業教育培訓模式有以下幾種:

(1)“訂單式”職教培訓。“訂單式”培訓要求農民同樣具有學歷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突出農民職業教育的職業性、定向性和生產性,使政府發揮主導性作用,健全勞動力就業政策,更使在轉移過程中農民充實自己,尋找一條致富的捷徑,達到政府、企業、學校與農民互贏。

(2)“城鄉式”職教培訓。城鄉融合是的理想,我國實行“城鄉式”職教培訓將有力推動富余勞動力的轉移。有部分職業學校實行“1+2”、“2+1”、“1+1+1”等靈活學制,促進城鄉合作辦學和東西辦學。例如,江蘇與陜西、北京與內蒙古、上海與云南等省區的合作就有明顯的成效。我認為,“城鄉式”職教培訓還可以在本省、市級或縣級進行,只要制定適宜的課程,安排專業老師,就可以實現就近轉移。北京就是其中一個典型,社區學院成為富余勞動力轉移的一個新亮點。

(3)“短長班”職教培訓。“短長班”培訓也就是平常所說的學歷教育與短期技術教育相結合的一種形式,它使職前和職后的溝通銜接緊密,學歷教育與短期培訓同步進行,多層次、多渠道、多類型的辦學路子為農村經濟的發展和富余勞動力的轉移減少了經濟負擔,縮短了培訓周期,滿足了市場對人才的需求。

(4)“專德心”職教培訓。“專”指專業培訓,“德”指職業道德培訓,“心”則指心理學培訓。農民在接受職業教育培訓的同時,也應該進行職業道德培訓和職前、職后心理學培訓,只有這樣,才能順利實施富余勞動力轉移,營造一個安定、團結、繁榮的社會。

3、進行終身化職業教育培訓,完善就業服務體系,為富余勞動力提供社會保障

第6篇

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暫行條例》,我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繳撥方式將由差額繳撥逐步改為全額繳撥。為取得經驗,摸索一條在全市實行全額繳撥的路子,經研究決定,自1999年5月起,在西城區及駐區參統企業中進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額繳撥管理試點工作。現將試點工作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養老保險基金全額繳撥,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現行政策規定,對企業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一次性全額收繳;對應由統籌支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撥付到企業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帳戶上,原由企業或單位負擔的部分離退休費仍由原渠道支付。

二、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差額繳撥改為全額繳撥,一方面為按時、足額發放離退休費提供了條件,另一方面也為基金的征繳提出了新的要求。為此,在試點過程中,西城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利用綜合手段,加大基金征繳力度,確保基金收繳到位。駐區參統企業要按《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要求,按規定的時間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

三、為配合試點工作的進行,對現行基本養老保險費收支月報表及報送程序進行調整:企業于次月1日前向西城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送基本養老保險費收、支月報表,經辦機構審核匯總后于次月5日前報市社保中心。

四、為確保離退休費按時足額發放到離退休人員手中,西城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必須按規定的時間將養老保險費撥付到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上。參統企業必須開立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專戶。基金支出專戶原則上在市工商銀行開辦。企業收到基金后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

五、在試點過程中,西城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駐區參統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財務管理辦法(暫行)》,確保基金帳目清楚,專款專用。

六、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差額繳撥變為全額繳撥,是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重大改革。西城區勞動局要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根據試點工作的要求精心組織,周密安排,要及時了解情況、反饋信息;對試點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駐區參統企業要積極配合試點工作的進行,嚴格按規定的時限報送有關表格,繳納養老保險費,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進行。

附件:

1.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財務管理辦法(暫行)(略)

2.會計科目、使用說明及會計處理事項舉例(區經辦機構用)(略)

3.北京市養老保險新舊會計制度轉換及會計事項調整說明(區經辦機構用)(略)

第7篇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你行一九八七年四月七日《關于銀行、保險系統合同制職工待業保險金和養老金統籌問題的請示》(銀發〔1987〕97)號收悉。現答復如下:

    關于銀行、保險系統所屬單位職工待業保險基金如何繳納的問題。《國務院關于改革勞動制度四個規定的通知》(國發〔1986〕77號)規定,企業應按照其全部職工標準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繳納。銀行、保險系統所屬單位是企業性質,各地職工待業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對銀行和保險系統單位應按企業收繳待業保險基金。

    關于要求金融系統統一自籌管理職工待業保險基金和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基金的問題。根據《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和《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待業職工的管理和職工待業保險基金、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金的籌集、支付等問題,由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勞動服務公司和社會保險專門機構負責,因此,不宜由金融系統自籌管理。

    【時效性】失效

第8篇

關鍵詞: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農村職業教育;培養目標

一、河北省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情況

隨著河北省城鎮化進程的發展,該省的農業用地逐年減少,農業產業也漸漸地由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發展,農業生產呈現出規模化、機械化、現代化、集約化生產的特點。農業勞動生產率的不斷提升,使農村逐漸積蓄了大量剩余勞動力,每年都有數以萬計的農村剩余勞動力到京津地區務工。這些進城務工人員的文化程度、技能水平、月收入究竟如何?筆者分別于2012年春節前后走訪河北省經濟發展狀況不同的保定阜平、清苑、涿州,石家莊正定、贊皇,廊坊香河、燕郊,張家口蔚縣、張北和滄州黃驊等地進行搜集問卷和抽樣調查。期間共發放問卷500份,回收問卷487份,有效問卷452份。從調查問卷中筆者發現:外出務工人員具備專科及專科以上學歷的12人,高中學歷91人,初中學歷293人,初中以下學歷的農民工56人;外出前參加過培訓培訓的141人,未參加過技能培訓的311人;具備初級職業資格26人,中級職業資格的有68人,高級職業資格31人,高級以上職業資格3人;有364人表示希望參加無償技能培訓,72人對參加無償培訓表示無所謂,有13人表示不愿意參加無償培訓,另有3人棄權;有445人表示學有一技之長能夠增加自己的收入,有5人表示學有一技之長無法增加自己的收入,2人棄權;月收入在1000~2500元的有148人,月收入2500~4500元的有268人,月收入在4500元以上的僅有36人。

從以上數據可分析出,河北省外出務工人員中掌握一定技術的人相對較少,不具備充分就業的技能要求,只能從事一些體力勞動較重、技術含量偏低而且報酬不多的工種。因此對農村外出務工人員加強技能培訓,提升技術水平,提高就業能力,是勢在必行、行之有效的方法。如何真真切切地讓農村外出務工人員學一技之長是農村職業教育的重中之重。農村經濟發展新階段呼喚職業教育為其培養大批高素質、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的新時代農民。

二、河北省農村職業教育的培養目標

新時期,河北省農村職業教育的培養目標是既培養能“走出去”的人才,也培養能“留得住”的人才。

“走出去”是指以培養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技能型實用人才為核心的培養目標。在我國大部分農村地區和經濟欠發達地區,當地域經濟發展無法滿足剩余勞動力就業的要求,部分人口要選擇“走出去”,到經濟狀況較好的城市謀求發展。同時,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和城鎮化建設的加速,相當一部分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陸續將從土地上分離出來,融入城市中。為適應這種形式,農村職業教育的一個培養重點是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培養大批適應市場需要的中高級技術型人才。隨著我國市場化主體地位的確立,勞務市場在各個行業均已形成,企業對勞動力的專業化水平和綜合素質均有一定的準入門檻和細化標準。這就要求各職業學校在培養人才的過程中,樹立為勞動力市場培養“產品”的意識,把人口打造成符合市場需求的人力資源,真正為勞動力市場、為企業輸送適銷對路的“人才產品”。但到目前為止,河北省對“走出去”的農民的培訓意識非常薄弱,反映在培訓方式上,多以城市培訓為主,接受培訓人員較少;反映在培訓內容上,未真正與市場需求接軌,“講授知識多,現場實習少”,缺乏相應的實習的軟硬件環境。由于“走出去”的人接受培訓不足,職業素質偏低,進入城市后很難立足,不僅不好找工作,即使找到工作,也是從事技術含量低、勞動量大、收入低微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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