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29 16:35:59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訴訟法的制定和施行,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一個重要步驟。它對于貫徹執行憲法關于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原則,維護和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加強廉政建設,提高工作效率,都有重要的意義;對于進一步貫徹執行治理整頓和深化改革的方針,也將起積極的作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對行政訴訟法的施行必須予以高度重視,切實做好各方面的準備工作。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認真學習行政訴訟法,提高對施行行政訴訟法重要意義的認識行政訴訟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行政機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行政訴訟法的施行,標志著我國的行政活動將在更大范圍內接受司法監督。隨著行政訴訟法的施行,行政機關會經常作為被告,與作為原告的公民或組織,以平等身份出庭應訴,接受司法審判,并可能承擔諸如賠償等相應的法律后果,這無疑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許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對這一制度還不熟悉,加之“只準官告民,不準民告官”和“法律只管老百姓”等傳統觀念的影響,在思想認識上需要有一個提高和轉變的過程。因此,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要抓緊利用行政訴訟法施行前的這段時間,認真組織學習。通過學習,掌握行政訴訟的基本知識,充分認識行政訴訟制度的重大意義,克服與行政訴訟制度不相適應的思想觀念,以積極的態度,做好行政訴訟法施行前的各項準備工作。行政訴訟法施行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要積極主動配合人民法院開展工作。
為了切實做好行政訴訟法的貫徹實施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的負責同志要帶頭學好行政訴訟法,并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要通過舉辦學習研討班等形式,分期分批組織本地區、本部門的負責同志學習行政訴訟法。二、加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起草工作,進一步完善立法行政訴訟制度的基本要求之一,是行政行為要有法可依,行政管理活動的各個方面和各種行政管理手段都要有相應的法律依據。為此,必須不斷完善立法。在我國,法律和地方性法規大部分由政府部門起草,行政法規和規章由政府制定。現在,我國的立法還不完善,有關部門要抓緊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起草工作,加快立法工作的進度。當前,除大量的行政管理法規急需制定外,還要抓緊制定行政復議條例、行政強制執行條例和規章制定辦法等與行政訴訟法配套的法規。
為了保證規章不與法律、法規相抵觸,地方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要加強規章清理工作,并嚴格執行規章備案制度。三、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建立行政訴訟制度的目的,就是要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保證行政機關嚴格依法辦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要采取切實有力的措施,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制教育,增強其工作責任心和依法辦事的自覺性,杜絕執法過程中任意處罰、濫施處罰等違法現象,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要對正在實施的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等具體行政行為進行一次清理,對于違法的和沒有法律依據的要及時禁止和糾正。各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要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積極履行法定職責,既要避免因隨意執法而引起行政訴訟,也要防止因擔心當被告而放任違法行為。
為了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必須加強執法監督檢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要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盡快制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守則,嚴格行政紀律。監察部和國務院法制局等部門要認真調查研究,總結經驗,盡快制定執法監督檢查方面的法規,使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四、加強對政府法制工作的領導,進一步做好政府法制工作行政訴訟法的施行,對政府工作的法制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既擔負立法方面的大量工作,又承擔嚴格執法的艱巨任務,同時,還要承辦大量的行政訴訟事務和其他有關的法律事務。因此,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的領導同志,要高度重視政府法制工作,并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加強政府法制工作,必須完善組織機構。各級人民政府要在調整和改善人員結構、提高人員素質的基礎上,進一步充實政府法制工作隊伍,使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與其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相適應。
國務院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接到本通知后,要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認真組織研究,并盡快提出貫徹實施行政訴訟法的措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要將貫徹落實本通知的情況,于今年八月底前書面告國務院法制局,由國務院法制局匯總向國務院報告。有關重要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告國務院法制局。
關鍵詞:行政合同 法律問題 完善建議
行政合同也是契約的一種,只是因其主體和目的的不同區別于一般的民事合同。通常將行政合同定義為行政主體為了實現社會管理的目的與合同相對人平等商議就相關問題達成一致所簽訂的合同,這種合同一方面是行政主體行使權力的一種方式,另一方面是民事契約精神的一種體現。在現今,作為一種比較新的合同行為和有效的社會管理方式,行政合同在我國的運用范圍已經很廣,但是行政合同在司法處理方面還存在許多的問題,比如司法審查等,在以下內容中將進行詳細論述。
一、行政合同訴訟存在的問題
1、沒有明確與民事合同訴訟的區別
行政合同雖然在我國使用廣泛,但是我國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并沒有明確其基本內涵,最高人民法院只是將行政合同作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給予了明確,但是從合同成立的標準上看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有很大的相似性。在具體的案件處理過程中,法院在解決行政合同訴訟時,通常會首先考慮行政訴訟法的內容,在沒有相關依據時才會尋求民事法律解決,這就容易造成案件的民事化,將行政合同訴訟當做普通的民事案件來處理,適用方式混亂,執行標準不分。
2、案件事由不一
正是因為法律的缺失,致使在起訴時的理由難以統一或者歸納,沒有具體的方向性。比如在起訴中通常出現的情形有:第一,認為行政主體侵犯其合法權益而提起訴訟;第二,認為行政主體違反《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相關內容而起訴;第三,認為行政主體濫用優益權而提起訴訟等。這些訴訟事由造成行政合同訴訟極為混亂,也給法院處理相關案件帶來了極大的困難。
3、行政合同訴訟不能調解解決
由于行政主體具有特殊的身份性質,其權利和義務也是由法律進行明確且嚴格的規定,所以作為行政合同的當事人不能隨意放棄或者免除相關權利或者義務,因此,從此意義上說該類糾紛不能通過調解解決。但是還應當看到,在該類合同成立和履行的過程中,行政主體一直是強勢一方,其具有很大的決定權,而合同最基本的要求是合同雙方能夠平等且意志自由,因此,行政合同是違背契約精神的,難以符合合同性質,更不利于合同的履行,這不符合世界處理合同訴訟的主流思想。
4、法院對行政合同判決的形式過于單一
在行政合同的具體處理上,理論學者和實踐部門有所不同,從處理行政合同的法院角度看,行政合同訴訟案件的處理只有撤銷判決和確認判決兩種形式。但是,在相關的學術理論中,只有單方具體行政行為才可以做出撤銷的判決,因此行政合同不能適用該類處理方式。同時,法院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沒有做出過履行判決和變更判決的情況,這些現實中的做法造成行政合同訴訟解決方式單一,難以符合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也不利于訴訟糾紛的最終解決。
二、完善我國行政合同訴訟的建議
當前,人民法院處理行政合同訴訟時出現了一些問題,主要表現為處理問題的單向性、解決過程的強制性和公權力性,這種看似有效的處理方式從實際運行上看不利于行政合同的真正解決,所以,有必要建立一種新的訴訟解決機制,至此,筆者提出以下完善建議:
1、明確受理案件的范圍
這一建議包括以下內容:首先是賦予行政合同相對人以撤銷權,如認為行政主體在合同中的要求侵害其利益,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其次是當事人如果認為行政合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如繼續履行將侵害其合法權益,可以提起撤銷或者無效之訴;最后是在行政主體濫用權力,對相對人的正常經營或者其他合法行為進行干涉時,可以提出撤銷之訴。
2、明確原告的訴訟資格
行政合同畢竟是具有契約性質的合同,既然是契約就要盡量實現合同雙方的權利對等,行政相對人具有的原告資格,行政主體也應當具有,同時還應當明確第三人和檢察機關的原告資格。這里所提到的檢察機關作為原告的資格是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即在行政主體與相對人的合同出現侵害國家利益時,檢察機關可以作為原告主動提起訴訟;而第三人則是指與行政合同具有利害關系的關系人,這一建議是為了更好的保障合同之外第三人的利益,避免行政機關與相對人通過合同的形式達到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
3、確立調解制度解決糾紛
在前面已經反復提到,行政合同也是一種契約,其也是在雙方合意、資源的基礎上達成,因此,合同中當事人的意志是起主要作用的力量。在解決這類糾紛時也應當體現當事人雙方的意愿,使糾紛能夠達到雙方的基本要求,所以在糾紛發生時開展正常的對話是很有必要的,在此筆者提出在行政合同訴訟中可以適用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
4、建議完善判決的形式
前文已經提到,針對行政合同,人民法院主要有兩種判決形式,撤銷判決和確認判決,這兩種形式對于解決行政合同訴訟是遠遠不夠的,還必須相應的確立其他判決形式,如變更判決、給付判決等,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合同的效力和合同雙方的權益。
三、結語
關鍵詞 非法證據 瑕疵證據 排除 補救
作者簡介:樊星,浙江省麗水市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的公正、公開、公平不僅是司法機關對于自身的嚴格要求,也是普通老百姓對刑事訴訟的最重要的評判標準。而證據作為刑事訴訟中認定罪行和考量刑期的唯一手段,一直被譽為訴訟的靈魂,因此,證據的效力就會對刑事訴訟產生了重要的影響。我國以往的司法實踐中,僅單純的區分了證據的合法與非法,對一些有一定的違法情形但未認定為非法的證據,一直半遮半掩的存在于實踐當中,容易引起許多非議。筆者對司法制度相對發達的國家的證據制度進行了研究,例如美國,雖然其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則相當嚴格,但也規定了大量的例外情形。在我國刑事訴訟實踐中,對于非法證據和瑕疵證據的概念仍很模糊,亟需在堅決排除非法證據的同時,也為合法但存在一定瑕疵的證據正名。
一、非法證據和瑕疵證據的界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2條之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因此,合法的證據應當滿足客觀性、關聯性和法律性三個基本要件。由于違反客觀性和關聯性的證據事實缺乏了證據最基本的要求,會直接被排除在證據資格之外,所以非法證據一般是指違反證據法律性的證據。而瑕疵證據從構成要件上看,應當是滿足了客觀性、關聯性和法律性的證據,僅是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存在一定的缺陷,與非法證據有明顯的區別。
(一)從邏輯體系上區分非法證據和瑕疵證據
以證據的合法性分類,必然分為合法證據和非法證據,合法證據是刑事案件最終定罪量刑的基礎,而非法證據則要被排除在刑事訴訟之外。瑕疵證據,不屬于被直接排出在刑事訴訟之外的證據,故應當屬于合法證據的大類之中,但由于其一定程度上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所以需進行補救等,才能做為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因此,非法證據和瑕疵證據在邏輯體系上沒有隸屬關系,是不同類別的證據。
(二)從違法程度上區分非法證據和瑕疵證據
根據2013年修改后的刑訴法和兩個證據規定的內容,非法證據主要是指通過刑訊逼供或其他暴力、威脅等非法方式取得的證據,具體是以嚴重的暴力性、脅迫性等為表現形式,是侵犯公民最重要的人身權等權利。瑕疵證據只有輕微違法性,是在收集程序、方式上有違反法律的情形,例如在勘查筆錄、搜查筆錄、提取筆錄、扣押清單上遺漏偵查人員簽名或物品名稱、特征等,在訊問或詢問筆錄上遺漏偵查人員簽名、訊問或詢問起止時間等,其表現形式是對于程序的遵守不夠嚴格,是侵犯公民程序性的權利。因此,兩者在違法程度上有重大的差異,非法證據的違法性嚴重,瑕疵證據僅有輕微的違法情形。
(三)從證據能力上區分非法證據和瑕疵證據
非法證據是在嚴重侵犯公民人身等憲法權利的情況下取得的,在這種強大的外力作用下很難讓人相信其證實的內容,不具備證據的能力,必須堅決排除。瑕疵證據一般是不涉及證據內容的真實性,證據本身是具備客觀真實性和關聯性的,僅是在取得過程中存在輕微的違法情形,通過法定的程序進行補救可以使取證的程序轉化為合法,使其轉化為有證據能力的合法證據。
二、非法證據和瑕疵證據產生的原因
以理想化的司法來看,每一份證據都應該是偵查機關經過合法的程序收集的,符合客觀性、關聯性和法律性的,能夠真實反映客觀事實的合法證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由于各種不確定的因素,非法證據和瑕疵證據仍廣泛的存在。因此,在對非法證據和瑕疵證據的進行更加深入的研究之前,亟需深究其產生的原因。
1.法律制度的缺失。目前我國對于非法證據和瑕疵證據的相關規定太過缺乏,僅靠現有法律和偵查人員的自律顯然是難以實現杜絕非法證據和瑕疵證據的,必須通過更加細致的立法、對司法程序進行更加合理的設置、對于違法行為更加嚴格的規定。例如,對于犯罪嫌疑人的訊問時間、地點和休息的時間等進行嚴格量化的規定,對于辯護律師的會見和在場等給予明確的規定。另外,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缺乏可操作性也是現實中常見的問題。
2.司法現狀和壓力導致取證的急迫性。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及法律的不斷普及,犯罪分子的反偵查能力不斷加強,作案手段更加隱蔽和復雜,客觀上導致了取證難度的加大。與此相對應的,犯罪案件的與日俱增嚴重威脅著社會的正常治安,導致偵查機關不得不加快案件處理的速度和效率,在這樣的矛盾沖突下違法取證的行為就更加難以避免。
3.因取證程序的輕微違法而產生了瑕疵證據。對于非法證據應予以直接排除已成為司法界的共識,但是對于程序輕微違法的瑕疵證據,往往以一種隱晦的形式存在,而產生瑕疵證據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在取證程序上的輕微違法。程序上的輕微違法,通常表現為偵查人員的疏忽大意或是客觀上難以完成,這是屬于一種技術性、細節性的違法,對于證據的真實性并沒有影響。
三、瑕疵證據的補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通過列舉的方式歸納了瑕疵證據的具體表現形式,對于《解釋》中所列舉的不能補救的證據,應當認定為非法證據,因為其不僅是程序上違法,甚至是其后果會對證據的真實性產生影響。
瑕疵證據的收集程序、手段雖然違法,但其違法性較輕微,沒有嚴重侵犯基本人身權利,并不會影響證據的真實性。在刑事訴訟中,有時對于能證明事實的瑕疵證據進行排除,客觀上會因證據不足使犯罪分子逍遙法外,從而縱容犯罪,法律效果、社會效果不能有機統一。根據兩個證據規定的規定,瑕疵證據可以通過“補正”和“合理解釋”進行補救,因此,對于這類瑕疵證據經過相應的措施進行補救,法庭審查后符合證據條件的可以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 (一)瑕疵證據的補正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下稱《規則》) 第66條規定,補正是指對取證程序上的非實質性瑕疵進行補救。從技術層面探討,對瑕疵證據具體的不同情形而采取不同方式的補正措施:第一,對有瑕疵的筆錄等進行補正。由于在偵查活動中,偵查人員可能因為疏忽大意等原因使筆錄存在一定缺陷,這些筆錄的內容是對案件的真實反映,就可以通過補充記載、補充簽名等方式進行補正,也叫做補強證據。第二,重新制作證據。某些證據因為形式上的缺失而產生瑕疵的,偵查機關可以重新制作該證據,再提交法院進行審查。第三,補充證據。有時證據處于未完成狀態,如果條件允許,偵查機關可以通過繼續完成等方式,把有瑕疵的證據補充完整。第四,當事人同意。瑕疵證據中,往往存在當事人的權利一定程度的受損,如果這種受損的狀態并不嚴重,且當事人并不介意,那么通過當事人事后追認的方式也可以將瑕疵證據進行補正。
(二)瑕疵證據的合理解釋
根據《規則》第66條規定,合理解釋是指對取證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常理及邏輯的解釋。實踐中,有很多時候并不能通過上述幾種補正的方式將瑕疵證據進行補救,這時就可以通過偵查人員對證據的瑕疵原因和情形進行解釋,從而排除證據為非法取得或者不真實的可能。對瑕疵證據采取合理解釋的方式進行補救,能夠反映出偵查人員取證時的主觀心態,也能客觀的反映當時的實際情形,更為重要的是,要對瑕疵的產生進行解釋,以排除對證據真實性的影響,達到正常理性的人能夠相信。
證據有下列七種:
(一)物證、書證;
(二)證人證言;
(三)被害人陳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五)鑒定結論;
(六)勘驗、檢查筆錄;
(七)視聽資料。
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四十三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并且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第四十四條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人民檢察院書、人民法院判決書,必須忠實于事實真象。故意隱瞞事實真象的,應當追究責任。
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證據,應當保密。
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于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六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第四十七條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并且經過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第四十八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近日,在合肥市廬陽區檢察院指控朱某非法經營罪的庭審現場,有兩名警察出現在證人席上。這是新刑事訴訟法實施后,合肥市首例警察出庭作證的案件。
廬陽區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從相期貨黃金交易涉嫌非法經營罪。本案爭論的焦點在于朱某是否構成自首——是主動投案還是被布控抓獲?警方的證言成為斷案的關鍵證據。
原來5月4日上午10點多的時候,警察準備到朱某所在的公司布控對其實施抓捕,先由兩名便衣到其公司了解情況及地形。朱某的一名同事恰好認出其中一個是警察,便打電話將情況告訴朱某。不久后,來到公司的朱某便被已經布控的警察抓獲。朱某辯稱,他是因為知道警察到公司來找他,所以才回公司,就是想來投案的。
那么事實到底是朱某知道警察沒走所以來投案,還是以為警察已經走了回公司處理事務?出庭警察對法官、公訴人及辯護律師提出的問題一一予以答復。此案未當庭宣判。
長期以來,辦案警察出庭作證的情況非常少。而新刑事訴訟法實施以后,警察出庭作證必將逐漸成為常態,體現了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慎重。這也要求辦案警察加大對出庭作證的應對,更好地提升庭審效果。
關鍵詞 行政訴訟 受案范圍 行政訴訟法修改
中圖分類號:D925.3 文獻標識碼:A
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的范圍,這一范圍同時決定著司法機關對行政主體行為的監督范圍,決定著受到行政主體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訴訟的范圍,也決定著行政終局裁決權的范圍,實際上是法定的由法院受理并審判一定范圍內行政案件的權限。行政訴訟法中的受案范圍是行政訴訟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是行政訴訟區別于其他訴訟行為的重要標志,并不是行政相對人可以向法院就所有的行政爭議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也不會受理所有行政相對人提起的行政訴訟。行政相對人只能就行政訴訟法受案范圍之內的行政爭議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對于行政訴訟法的受案范圍,立法模式有概括式、列舉式、混合式3種:(1)概括式規定是指統一的行政訴訟法典對法院的受案范圍做出原則性的概括規定。所以其立法背景是受案范圍非常廣泛。(2)列舉式規定有肯定的列舉和否定的列舉兩種方式,肯定的列舉是指行政訴訟法或其他法律、法規對于法院能受理哪些行政案件,一一具體加以列舉,被列舉的行政案件屬于受案范圍,未加列舉的,法院不得受理。否定列舉也稱排除式,是指法律對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事項,一一具體加以列舉,凡是被列舉的事項都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而未作排除列舉的則都在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之內,這一規定的立法背景是其受案范圍非常廣泛。(3)混合式規定,又稱結合式規定,即采取概括與列舉相結合的方式規定。從我國現行的行政訴訟法的內容來看,我國的行政訴訟法的受案范圍采用的是混合式規定,即概括式與否定列舉式相結合的方式。首先以概括的方式確立了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基本界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訟),然后以列舉的方式列出了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各類行政案件,最后又列舉了不屬于行政受案范圍的各類行政案件。在行政訴訟法中的第2條受案范圍的概括式規定中包括了兩個標準,即:具體行政行為標準和人身權、財產權以及其他法律所保護的權利標準。只有在這兩個標準的條件同時具備的時候,才符合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行政相對人才能就行政爭議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條中明確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訟的,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1)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行為;(2)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3)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4)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5)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6)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如果行政行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或者是沒有明確納入法律保護范圍的其他權益受到的損害,可能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的范圍,也就得不到《行政訴訟法》的保護?,F行的行政訴訟法的對受案范圍的規定存在著不少問題。
在列舉式方面,列舉式的受案范圍規定不合理,雖然列舉式的規定能夠起到明確界定范圍的作用,列舉式明確了規定了受案范圍,明白清楚,易于掌握,但是,以列舉式的方法規定受案范圍是不合理的,因為世界是變化發展,多變的,法律無論列舉出多少法院可以受理的案件,法律的規定是有限的,列舉的案件固然也是有限的,多少會有當時沒有想到的案件,不免會有遺漏和疏忽的案件,所以用這種方法規定法院應當受理的案件難免出現“掛一漏萬”的問題。因此,列舉規定的方法是不盡科學的,也容易導致司法標準混亂,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訟、法院受理案件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概括式中受案范圍中的兩個標準:具體行政行為標準和人身權、財產權以及其他法律所保護的權利標準。這樣《行政訴訟法》只規定了對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對“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的訴訟不予受理。但實際情況是,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并不鮮見,且其損害范圍超過具體行政行為,受案范圍僅限于具體行政行為,不利于保護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現在的受案標準,只有具體行政行為才能被納入受案范圍,而大量的抽象行政行為則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此外,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2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即俗稱的內部行政行為,也被排除在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之外,導致了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過窄,不利于保護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況且,行政行為的劃分標準不一致。《行政訴訟法》規定受案范圍時采用了不同標準劃分行政行為,使得第11條列舉的7項行為根本不是同一個層次的概念,劃分缺乏一個統一的標準,結果就造成受案范圍的規定語焉不詳,列舉的7項行為之間相互交叉或者重復甚至遺漏。受案范圍中規定人身權、財產權以及其他法律所保護的權利標準,這樣使得公民的部分基本權利無法得到行政訴訟的保護?,F行的受案范圍定沒有將憲法所保護的權利和行政訴訟法需要保護的權利有效的銜接,從而出現了權利保護的真空。在其他的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可以提訟的情況下,憲法所保護的政治權利、受教育權等就難以通過行政訴訟得到有效的保護?!缎姓V訟法》有關人身權財產權的規定限制了行政訴訟范圍,也使得有關受案范圍的若干條款出現矛盾和不一致,從而給司法機關受理案件設置了法律障礙,也為行政機關規避法律、逃脫司法監督提供了條件?!缎姓V訟法》對受案范圍的規定不夠周全。《行政訴訟法》對受案范圍既作了肯定規定,即哪些具體行政行為可訴;又作了否定規定,即哪些行為不能訴。那么處于肯定和否定之外的行為,如行政裁決行為、技術鑒定行為能否進入行政訴訟就成了盲區。
總的來看,對于進一步擴大受案范圍的思想,基本上是統一的。關鍵是怎樣擴大,擴大到什么程度,如何確定其邊界。解決受案范圍問題,必須解決好行政權和司法權關系,二者不可互相僭越。
基于行政訴訟法的受案范圍存在某些不合理的規定,筆者認為應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擴展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1)從目前人身權和財產權的保護范圍,擴充到憲法賦予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范圍。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我國行政訴訟保護的權益范圍一般包括相對人的人身權與財產權。這種權益保護范圍的限制并無多少正當性可言。在現代社會,諸如受教育權、政治權利、勞動權和文化權等對公民同樣重要,離開這些權利,公民的生存與全面發展即面臨巨大的威脅。因此,切實保障公民基本權利,應是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改革和完善的一個重要方面。
(2)建立法規審查機制,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抽象行政行為不會對當事人產生直接的損害,但實際上很多抽象行政行為直接對私人的權利和義務加以限制,并不需要具體行政行為的中介;而且即使能夠通過提起具體行政行為對抽象行政行為進行審查,由于只能針對個案而不能否定整個抽象行政行為的效力,因此并不是一種經濟的制度選擇,因此有必要把抽象行政訴訟納入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3)建立公益訴訟制度,擴大民主監督的范圍。其訴訟形式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類:①允許公民以選舉人的資格就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作為行為提起要求履行法定職責的訴訟;②允許公民、法人或其組織以納稅人的名義要求政府或其他公共組織就經費開支和政府投資情況予以公開的訴訟;③允許社會團體就政府不當公共政策提起禁令訴訟。
三大訴訟法的共同點:
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同屬于程序法,都是進行訴訟活動應當遵守的法律規范,都是為正確實施實體法而制定的,有著很多共同適用的原則和制度,如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審判公開,
以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合議制,在程序上實行二審終審制,有一審程序、二審程序以及對已生效裁判的審判監督程序等。Www.133229.cOM
三大訴訟法的區別:
一、因三大訴訟法所要觖決的實體問題不同,故在訴訟主體、原則、制度、舉證責任、證明標準和具體程序上,三大訴訟法有著不同的特點。(一)刑事訴訟法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所要解決的實體問題是追訴犯罪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問題。(二)民事訴訟法保證民商法、經濟法的正確實施,所要解決的問題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的爭議糾紛問題。(三)行政訴訟法保證行政法的正確實施所要解決的問題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與行政機關之間因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爭議糾紛,即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護公民和法人組織合法權益的問題。
二、三大訴訟法所解決的實體內容不同,決定了各自的訴訟原則、制度、程序上有很大差異。例如: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的區別是:(一)刑事訴訟多數由檢察機關行使起訴權,民事訴訟則由直接利害關系人行使起訴權;(二)刑事訴訟實行國家干預原則,民事訴訟實行當事人處分原則;(三)兩者在證明責任的劃分、證明標準的要求、訴訟階段等方面也不相同。又如: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的區別有:(一)刑事訴訟依法由公、檢、法三機關進行而行政訴訟只能由人民法院進行;(二)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負舉證責任而在行政訴訟中由被告一方負舉證責任;(三)刑事訴訟解決的問題是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否給予刑事懲罰和給予什么懲罰的問題,而行政訴訟所解決的問題是國家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之間的行政糾紛,并不是犯罪方面的問題。綜合所述,三大訴訟法的區別具體表現如下:
第一,訴訟主體方面:(一)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國家專門機關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而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為人民法院。(二)當事人在刑事訴訟中為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被告人,而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為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
第二,訴訟原則方面:(一)刑事訴訟法特有的原則是: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二)民事訴訟法特有原則是:當事人平等原則、調解原則、處分原則;(三)行政訴訟法特有原則是: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原則,不適用調解原則。
第三,證據制度方面:(一)在舉證責任上:刑事訴訟法實行控訴方負舉證責任,被告方不負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原告、被告都負有舉證責任;行政訴訟法實行被告負舉證責任。(二)在證明標準上:刑事訴訟法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民事訴訟法是合法證據優勢;行政訴訟法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第四,強制措施方面:(一)刑事訴訟法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強制措施有: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二)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對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可采取訓誡、罰款、拘留、責令具結悔過。
第五,訴訟程序方面:(一)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程序分為第一審、第二審、審判監督程序和執行程序;(二)刑事訴訟,要復雜許多,審判前有立案、偵查和起訴程序,審判程序中另有死刑復核程序。
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田永東
一、行政訴訟基本原則的概念
關于行政訴訟基本原則的含義,學界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1)行政訴訟基本原則,是指反映行政訴訟基本特點和一般規律,貫穿于行政訴訟活動整個過程或主要過程,指導行政訴訟法律關系主體訴訟行為的重要準則。(2)是指由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反映行政訴訟的基本特點,對行政訴訟具有普遍指導意義,體現并反映行政訴訟的客觀規律和法律的精神實質的基本準則。(3)是指反映行政訴訟法本質要求,表現行政訴訟法各種制度和具體規則間的內在關系,指導行政訴訟活動基本方向和基本過程,調節基本行政訴訟關系的概括性法律規則。(4)是指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貫穿于行政訴訟的主要過程或主要階段,對行政訴訟活動起支配作用的基本行為準則。(5)是指行政訴訟法總則規定的,貫穿于行政訴訟活動整個過程或主要過程,調整行政訴訟關系,指導和規范行政訴訟法律關系主體訴訟行為的重要規則。(6)是指反映著行政訴訟的特點,對行政訴訟活動具有普遍指導意義,在審理和解決行政案件過程中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7)是在行政訴訟的整個過程中起主導、支配作用的規則,它反映著行政訴訟法的基本精神,是行政訴訟法的精神實質和價值取向。
分析學界的幾種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從中可以發現一些共同之處:行政訴訟基本原則是基本行為準則;貫穿于行政訴訟整個過程或主要階段;對行政訴訟活動具有普遍指導意義;反映行政訴訟基本特點或一般規律或精神實質。存在分歧或不一致之處包括:有的認為行政訴訟基本原則是由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有的認為是由行政訴訟法總則規定的,有的沒有指明是由什么法規定的;有的強調行政訴訟基本原則調整行政訴訟關系、指導和規范行政訴訟法律關系主體訴訟行為,有的強調在審理和解決行政案件過程中必須遵循。
二、行政訴訟基本原則的特征
根據以上分析,本文認為行政訴訟基本原則是指反映行政訴訟基本特點、一般規律與精神實質,貫穿于行政訴訟整個過程或主要階段,對行政訴訟活動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基本行為準則?;诖撕x,行政訴訟基本原則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具有明確的法律性?;驹瓌t以憲法和法律為依據,并由行政訴訟法加以明確規定?;驹瓌t是反映行政訴訟立法精神的活動準則。它與行政訴訟具體制度一樣具有法律效力。行政訴訟的各個訴訟階段都必須遵循這些原則規定,違反行政訴訟基本原則同樣是違法和無效的。
(2)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具有客觀性。基本原則必須能夠真實反映行政訴訟的客觀規律和精神實質,概括行政訴訟的基本行為規范和行政訴訟自身的特點,體現國家行政管理和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對行政訴訟的客觀要求。
(3)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具有普遍指導性。它貫穿于行政訴訟整個過程之中,不僅是行政訴訟主體進行訴訟活動的基本準則,而且也是司法機關處理和解決行政案件的基本依據,特別是法律、法規沒有明文規定的重大疑難問題,可以根據行政訴訟的精神處理和解決。基本原則能夠有助于我們理解行政訴訟法律制度的精神實質,把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準確應用于每一個具體的訴訟活動中去,保證法律的貫徹實施。
三、行政訴訟基本原則的具體種類
關于行政訴訟基本原則的種類,學者比較一致的觀點包括: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原則;當事人訴訟法律地位平等原則;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原則;辯論原則;人民檢察院對行政訴訟進行法律監督的原則;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原則。有學者認為行政訴訟基本原則就包括以上這些。有學者提出了當事人訴訟權利平衡原則;行政被告不得處分法定職權的原則。有學者提出了保障相對人充分有效地行使訴權的原則;被告負舉證責任原則;人民法院享有司法變更權原則;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執行原則;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原則。有學者在此基礎上還提出了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則;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關系依法靈活設定原則;人民法院部分管轄原則;司法最終裁決原則等。另外,有學者采用學理概括的方法,得出了行政訴訟的四大基本原則: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給予公民權益以特殊保護;適當考慮公共利益的需要;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審理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