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29 16:36:00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保險監督管理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根據相關文件精神,我縣于xx月xx日,認真組織開展了社會保險基金專項治理自檢自查工作,并留下了整改意見,限期整改。四個月來,我們高度重視,積極進行整改,并取得了一定的社會影響。現將自檢自查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自檢自查出的突出問題
1.工傷保險、失業保險、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及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基金會計因各社保經辦機構人員財務專業人員稀缺的問題,部分已連續在同崗五年以上;
2.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發放人員均已連續在崗五年以上;
3.xx縣機關社保收入戶沒有及時清零;
4.工傷保險待遇審核業務系統不能生成,只能手工錄入;
5.各經辦機構臺賬、歸檔資料有待補充完整;
中圖分類號:D922.2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5)05-049-02
一、關于我國是否應該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不同觀點
(一)反對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觀點
1.由于我國制度不允許銀行破產,因此不需要存款保險制度來保證。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是為了包括存款者的切身利益,但是我國制度決定了銀行不可能破產,因此這項制度的建立可謂是多此一舉。我國商業銀行的產權是國有產權,政府充當著最終付款人的角色,因此存款者在存款過程中更多的相信的是政府,而不是單個的銀行。相反,一旦存款保險制度確立很有可能會讓儲戶覺得銀行存在破產的可能。退一步說,即使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由于政府對銀行的干預,該制度也不能發揮其應有的效果。例如,在八十年代,韓國曾經提出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想法,但是由于其巨大的保險基金金額無法保證,更重要的是韓國政府對其干預過大,使得該機構的設立價值不復存在,該構思在實際操作之前就流產了。
2.人民銀行負責對金融風險進行監管,不必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我國人民銀行對金融風險具有監管職責,一旦某銀行出現了破產或者是信用危機,人民銀行會對其進行接管或者破產清算,存款人的利益不會因此而受到損失,那么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意義何在呢?相反,在我國具體國情情況下,一旦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會讓人民銀行的監管職能處在十分尷尬的地位。
(二)支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觀點
1.存款保險制度可以有效地穩定金融體系。墨西哥金融危機、巴林銀行的倒閉、日本金融市場中很多保險公司的倒閉,這些都無疑給我過經濟的正常運行帶來了影響,還擾亂了一定的社會安定性。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各種金融機構的不斷完善,很多中小型的商業銀行如雨后出筍般拔地而起,但是這些商業銀行的內部監管制度并不完善,導致了銀行內部的風險比較大,我國近幾年銀行的不良資產持續增長就是很好的印證,因此我國要做好防范風險的措施,穩定金融體系。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就是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提供流動性的援助,實行有效的金融監管,預防銀行的風險發生,對于銀行破產之后的財產和債務進行清算處理,保護儲戶的切身利益,這些都可以有效的穩定金融體系。
2. 存款保險制度提供了一種有效的市場退出機制。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市場退出機制存在的缺陷一經慢慢顯現,比如,有些金融機構存在著很大的問題,但是卻沒有一個良好的退出機制來保證他們隨著市場變化而自我淘汰。實際生活中,很多金融機構的準入和退出依然是靠著政府的力量在進行。但是存款保險制度的確立恰恰可以提供這種有效的市場退出機制,對于某些出現問題的金融機構尤其是銀行可以依據存款保險制度規定的步驟進行退出,確保經濟損失的降低。
二、 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實際效果
(一)可以有效的凈化中央銀行基本職能
我國人民銀行的職能是兼有宏觀調控和金融監管兩大項。或者說人民銀行是我國金融監管和宏觀調控的綜合體,但是在實際當中,這兩項職能確實互相矛盾的,因為人民銀行在金融監管方面投入過多,就很難進行宏觀方面的大局調控。比如,人民銀行對一家即將破產的金融企業宣布破產,但是又要負責對其接管等等善后工作,這明顯是相互矛盾的。但是存款保險制度的確立就可以有效的凈化中央銀行的基本職能――金融監管職能,當人民銀行根據一個金融企業的信用危機或者資不抵債的程度宣布其破產之后,可以由存款保險機構進行后續的善后工作,這樣就可以有效的避免中央銀行兩項職能的矛盾發生,有利于人民銀行的宏觀調控職能發揮。
(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有效的回避國家信用
我國商業銀行目前有嚴重的依賴國家信用的現象,我國應該盡快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來扭轉這種局面,使商業銀行盡快歸隊到市場金融機制當中。我國四大商業銀行有著其他金融機構不具備的先天優勢:第一,國家信用使其最有利的后盾;第二,壟斷地位很高;第三,轉有價值比較高。但是同樣存在著一定的劣勢;第一,歷史包袱比較沉重;第二,經營機制過于老化,缺乏生命力。想要很好的解決,就必須盡快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撤銷四大銀行享有的國家信用特權,降低他們的優越感和專有價值,促使他們盡快融入到金融市場當中。
(三) 有效保障存款人的經濟利益
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金融深化程度不斷加深,金融市場也有了很大的發展潛力。雖然金融工具在數量上不斷增加,種類也是開始多樣化,但是由于傳統思想的影響和金融工具的限制,人們更多的還是選擇以存款的方式管理自己的資金。因此,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主要是從存款者的利益出發的,為存款人建立起了一道堅固的風險屏障。
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能出現的弊端和完善
(一)弊端
1.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會造成現有相關資源的浪費局面,也會消弱相關機構的監管職能,由于我國金融監管機構有限,能力有限,資源更加緊缺,一旦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也沒有條件實現它的監管職能,嚴重的話,還可能造成對已有資源的分散,降低他們本應由的監管智能,并且,如果存款保險機構不負責監管,那么就一定要和相關的監管部門做好溝通,這樣的保證雖然可以確保存款保險部門職能的發揮,但是難度卻很大。
2.存款保險制度不一定能夠促進中小銀行的發展 建立存款保險機制,不得不注重中小銀行的發展是否能在此機制下得到推動。但是我國中小型銀行中有很多銀行的資金狀況比較好,甚至會超過其他大銀行的資金狀況,但是一旦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就會出現金融風險的轉嫁,比如,很多國有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會將自身在資金狀況方面的劣勢帶來的副作用轉嫁到這些小銀行中,造成市場不公平的現象發生。雖然人民銀行兼具金融監管的職能,但是卻沒有資金做以保障,也就無法真正實現對于金融風險的監督管理,這就是我國金融防范體系中的一個大漏洞,如果人民銀行對于即將破產的金融企業進行救助,就必須通過再貸款的形式,但是這種方式無疑會增加基礎貨幣投放,這樣不利于貨幣政策的穩定性,尤其是當全國性的信用危機發生時,如果人民銀行通過投入大量的再貸款來救助這些企業,勢必會引起嚴重的通貨膨脹現象,阻礙中小型銀行的發展。
3.可能造成存款保險機構的管理權和歸屬不清晰。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之后的后續問題如果得不到及時的調整必定會影響整個機構的運行,尤其是機構的歸屬或者是管理權設定不明確,必定讓存款保險機構架空,無法發揮其應有的職能,因此,在存款保險機構構建時,建議以民間出資和政府出資共同共有的方式建立該機構,這是切實保護存款人利益的有效手段,但是該機構在這種情況下設立之后,如何發揮市場的調節機制又是一個問題,由于我國市場機制的不足,很有可能該機構最終還會落入到政府之下,形成一個附屬機構,最終流于形式,無法發揮作用。一旦這樣,該機構的管理權也就不會明確,在政府的管制下無法充分發揮管理權,這也會造成該機構無法發揮作用。
(二)完善措施
1.加強銀行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和治理結構的完善。商業銀行的措施和管理辦法,這種辦法和措施的綜合就是銀行的內部控制機制,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機制為了是對金融風險進行事前的防范、事中的處理和事后的監督,以及對動態過程的糾正等等,想要做到對金融風險進行防范,就必須給予金融機構的內部管理部門一定的評估、監測、識別能力,這樣才有利于它控制自身的風險。
2.做好監管協調分工。存款保險制度的確立增加了監管機構,除了中央銀行、銀監會,還有存款保險機構做后盾,但是這三者想要發揮存款保險方面的功能就必須加強協調,不能出現相互推卸責任的現象,致使真正的組織處于一種放任不管的狀態。三者應該各盡其責,中央銀行是整體宏觀掌控的功能者,做好風險預警和穩定全局;銀監會主要負責管理和監督,建設并完善各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確立;存款保險機構則是具體的實施者,出臺適當的存款保險利率,確保在銀行倒閉之后負責后續工作,確保存款人的切身利益不受損失,或者是盡可能的將損失降到最低。
3.重視法律體系的完善。對于現有的法律體現需要按照實際情況進行調整,盡量做到公平,對于不完善的地方進行補充。建立存款保險法和保險機構,并且設立專門的解決問題部門,完善破產法、消費者權益法等配套法律制度,以確保存款保險制度的順利實施,當然一定要加強有效的市場約束機制,確保資金支付、運轉的安全。法律體系的建立是從根本上保障存款保險制度的實施,也能夠很好的保護我國存款者的切身利益。
關鍵詞:存款保險;道德風險;顯性存款保險制度;隱性存款保險合約;金融監管
引言
近年,我國金融市場快速發展,并逐步對外開放,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呼聲日益高漲。目前實行的隱性存款保險合約,使銀行獲得國家財政注資,有效彌補了資金缺口,不會因為遭遇到流動性危機而倒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給各商業銀行以流動性支持,減輕財政負擔,是一舉兩得的措施。然而在一味地鼓吹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同時,我們不能忽視加強行業的監管力度,因為新的“道德風險”可能會隨之而來。
1.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意義
1.1隱性存款保險合約
存款保險制度有顯性和隱性之分,前者是指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說明或正式建立了存款保險機構的存款保險制度,后者則多見于發展中國家或者國有銀行占主導的銀行體系中,沒有法律說明或者正式的保險機構提供保險,但往往在事后由政府或者中央銀行提供兜底。我國現行金融制度包含著政府與儲戶之間、政府與銀行之間的隱性存款保險合約。
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下,儲戶因為有國家信用的保障,對銀行的監督就會減弱,甚至不關心銀行的經營狀況,加大銀行道德風險[4]。一旦銀行出現清償問題,儲戶又會參與擠兌。政府為保護儲戶利益,穩定金融市場,必然會對銀行進行注資。政府的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因突發事件而受到影響,如果通過發行貨幣注資,勢必引起通脹;用財政收入注資,將降低社會福利水平。
以國家信用為擔保的隱性存款保險合約已經不適合中國目前的金融發展。
1.2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由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機構向保險機構交納保險費,當成員機構面臨危機或瀕臨破產時,保險機構向其提供流動性支持或破產機構在一定限度內向存款者支付存款的制度[6]。
IMF在2000年的一項調查顯示,全球共有78個經濟體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盡管他們建立的時間各不相同,但已有74個經濟體在法律上或者監管中對存款保護進行了明確規定(即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有人甚至將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看做是真正意義上的現代金融體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2]。
1.3存款保險制度的效果
存款保險制度在防止銀行倒閉、保護存款者利益和穩定金融體系方面的重要作用[8],其基本目標是保護儲戶利益免遭過度損失和實現金融穩定。雖然在成本上需要各商業銀行或政府投入一定的制度費用,卻避免了政府因隱性存款保險制度所面臨的不定期財政負擔,全體納稅人的福利水平間接得到了保障。
2.加強金融監管的必要性
2.1存款保險制度帶來的問題——新的道德風險
由于存款保險制度會削弱約束銀行經營的市場紀律,引發更為嚴重的道德風險問題和機會主義行為。如果不能解決降低道德風險成本的問題,我國應該完善現行的制度,而不適宜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5]。存款保險制度使得資產三性(安全性、收益性、流動性)的分離。安全性的分離(由存款保險機構負責),將激勵風險偏好和出現經營危機的投保銀行從事高風險的投資,加大了銀行的脆弱性。從而使以存款保險制度和最后貸款人為核心的金融安全網沒有起到降低系統風險,減少銀行失敗的概率,反而使本身應該退出市場的問題銀行繼續留在市場中產生風險,積累風險,增加了金融系統的不穩定性,使金融危機的破壞力越來越大。
2.2金融監管
金融監管內容有三個部分:市場準入的監管、市場運作的監管、市場退出的監管。現今中國做得較好的只在市場準入這一環節上,后兩個環節的力度漸弱。
2.2.1市場退出的監管
四大國有銀行享受了國家信用擔保的隱性保險,國有中小金融機構和非國有金融機構也順勢搭了這種隱性保險的“便車”[7],金融機構經營狀況良莠不齊。中國銀行市場退出缺乏系統健全的法律依據和配套機制,監管部門缺乏監管的獨立性[3]。借鑒于國內上市公司治理現狀,退出機制需要在正式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前進行完善,從接管、解散、撤消直到破產,對現有銀行進行清理,消除不穩定因素。有資格留下的銀行,加上迫切進入銀行業的民間優良資本,組成一個相對系統風險比較低的市場,正是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最好時機。
2.2.2市場準入的監管
現行的市場準入制度門檻過高。社會資本舉辦金融業的難度非常大[9]。在金融穩定的前提下,可以適當放低市場準入要求,引入活躍而富有競爭力的民間資本。
股份制銀行在投資上的謹慎度要大大高于國有銀行,其資產的優良率也是如此,但由于它的規模所限,往往被流動性危機所光顧。對于股份制銀行的流動性危機,就可以發揮存款保險制度基本目標之一:給予陷入流動性困境的銀行以支持,保護儲戶利益免遭過度損失。從而防止了銀行危機的傳染與擴散,起到金融穩定的作用。
2.2.3市場運作的監管
對銀行體系實行嚴格有效的監管,能為存款保險的有效運作提供了一個低成本的可持續發展環境[1]。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能激發金融業的效率,但是維護公平就需要市場監管這只“看得見的手”。2012年6月7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下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并調整利率浮動區間,此舉被市場視為向“利率市場化”的邁進,這對銀行業的有序發展是不小的挑戰。如何正確引導各商業銀行的運作,配合國家的宏觀形勢,合理的經營紀律和配套措施必不可少。因此,只有加強市場監管,規范銀行的業務操作,最大限度地降低道德風險,存款保險的目標和作用才不會被扭曲。
關鍵詞:巨災保險 現狀 發展路徑
巨災風險具有客觀性和不確定性,雖然發生幾率相對較低,但是一旦發生造成的損失巨大。這使得巨災風險保險與一般風險保險相比,更加困難和復雜。我國地域廣闊,氣候多變,洪水、地震、颶風等巨災發生頻繁,是世界上巨災風險最密集的國家之一。
目前,中國對巨災造成損失的補償基本上是依靠國家財政撥付和民間捐助,專門的商業保險仍處于探索階段。由于財政撥付的有限性、民間捐助的不穩定性和商業保險的稀缺性,現有的這種保障體系對災區的經濟補償和人民生活的恢復只能是低層次和小范圍的,中國建立有效的巨災保險制度已經刻不容緩。
一、我國巨災保險制度的發展歷史
第一階段,巨災保險的嘗試時期(1951~1958)。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作出了《關于實行國家機關、國營企業、合作社財產強制保險及旅客強制保險的決定》。到1952年年底,國家機關、國營企業、合作社的財產絕大多數都辦理了保險,其中包括了地震等巨災風險。但是,由于歷史原因,1959年我國全面停辦了國內保險業務。
第二階段,巨災保險恢復時期(1980~1995)。在這個時期,針對我國企事業單位的財產保險、機動車輛保險、船舶保險、貨物運輸保險的責任范圍均包含了洪水、地震等巨災風險。同時,居民家庭財產保險的保障范圍中也包括了各類巨災風險。
第三階段,現階段的謹慎承保時期(1995年至今)。國內保險公司對地震等巨災一直采取謹慎的承保策略。財產保險基本條款中曾一度刪除了地震保險責任。近年來,盡管企業財產的地震保險開始謹慎地逐步恢復,但家庭財產的地震保險仍然缺失。
二、我國巨災保險制度現狀及問題
1.巨災保險和再保險缺乏
目前,我國缺乏專門的巨災商業保險和再保險,且沒有適用于地震保險等巨災保險的獨立條款和費率,保險公司通常運用巨災統計數據和管理費率精算厘定各類巨災保險費率,這往往存在著由于保險費率高且投保門檻高的問題,潛在投保人的投保積極性不高,需求不足也極大的影響了保險的供給。
2.巨災保險承保能力有限
由于我國保險業承擔巨災風險的廣度和深度有限,缺乏針對企業各類財產和居民家庭財產的巨災保險;且巨災風險的農業保險處于不斷萎縮的狀態。保險業對巨災損失的補償只能是低層次、小規模和小范圍。有限的巨災保險承保能力與災后巨額損失相比只是杯水車薪。
3.巨災保險供給嚴重不足
一方面是我國自然災害頻繁發生,巨災損害巨大。另一方面卻是缺乏系統的巨災保險制度。因此,巨災保險供給缺口非常大。總之,我國巨災保險制度的缺位,使得商業保險對巨災風險的補償作用太小,保險覆蓋面不寬、防災防損不到位、應急處理機制不健全,難以發揮其對巨災的基本保障作用。
三、我國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的制約因素
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受自然地理條件、經濟發展水平、制度機制建設等因素的影響,中國建立巨災保險制度面臨著很大的挑戰。
1.從自然環境來看,中國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中國幅員遼闊,面臨的自然災害風險復雜、地理分布不均、巨災難以預測等因素增加了我國巨災風險管理的難度。據聯合國統計,20世紀世界最嚴重的54起自然災害有8起發生在中國。
2.經濟發展和保險保障功能方面,我國人均GDP和經濟結構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有很大差距。我國農村人口眾多,農村應對風險能力較弱,生產生活容易受到巨大影響。而我國巨災保險的險種單一,經濟補償功能非常有限。且我國公眾自覺參加保險的意識薄弱,對巨災沒有足夠的認識,對政府依賴性強。
3.從制度方面來看,巨災保險相比一般的商業保險具有一定的政策性,需要政府通過立法等形式給予支持。世界上保險制度完善的國家大都制定了巨災保險的相關法律法規。如美國的《國家洪水保險法》、日本的《地震保險法》等,而我國在此方面的制度非常缺乏。另外,我國還需要建立政府層面的多種制度保障,如災后應急、風險評估認定、災后重建和風險轉移等操作制度;相關稅收優惠制度。建立調動社會各界積極性的機制,充分發揮社會力量,有效利用各界資源。
四、中國巨災保險制度建立的路徑
根據我國巨災風險的類型及特點,借鑒國外的巨災保險模的成功經驗,我國應加快建立以政府為主導,以保險保障為心,全體公眾共同參與的巨災保險體系。
1.發揮政府在巨災保險體系中的主導作用
社會的巨災保險屬于公共或準公共產品范疇,巨災保險制度的建設是一個系統和復雜的工程。首先,應當明確政府主導的基本思路,國家應當設立專門的機構,協調和推動中國巨災保險制度建設工作;其次,應當投入和配給一定的公共資源,包括資金和政策,各級財政均應當對巨災保險制度的建設予以一定的資金投入,建立巨災保險的后備基金,同時,對于經營巨災保險的單位以稅收減免政策,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巨災保險制度建設。
2.保險公司在巨災保險建立過程中的主體作用
保險公司在發展巨災保險的過程中要解決好兩個關鍵問題:風險管控與市場開拓。在風險管控過程中,一方面要通過各種技術,包括區劃技術、限額管理等,確保承保風險和累積處于受控狀態;另一方面要通過再保險、巨災債券等技術,特別是通過巨災超賠安排,解決風險分散和經營穩定的問題。
在研究借鑒外國巨災保險制度建立情況的基礎上,中國在積極的探索金融技術和工程技術相融合、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相結合的巨災保險制度。其主要表現方式就是巨災風險證券化,這樣做不僅能增強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的承保能力,而且能將傳統意義上不可保的風險通過證券市場進行轉移,擴大保險經營范圍。
3.發揮社會公眾在巨災保險制度中的責任
社會個體增強風險防范意識,積極參與保險是發展巨災保險體系的根本保證。只有當個體真正認識到風險和保險對社會和個人的重要性時,才能增強防范措施,減少風險損失。并且個體通過自己的行動可以降低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等因素給保險業帶來的不良影響,從而真正提高保險的效率和意義。
參考文獻: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根據我省財政、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為建立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現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基本原則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一是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要與我省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二是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三是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四是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
二、覆蓋范圍在我省境內的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各類所有制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以及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不含在城鎮從業的農民),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鼓勵有條件的鄉鎮企業及其職工,積極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原則以地級行政區為統籌單位,地級統籌有困難的,也可以縣(市)級統籌起步,用三年左右的時間過渡到地級統籌。
所有單位及其職工,原則上都應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執行統一政策,基金統一籌集、使用和管理。
三、繳費辦法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繳費率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 %左右,具體比例,各統籌地區要實際測算,合理確定。
實際測算在6 %以內的,按實測數確定;確需超過6 %的,要從嚴控制,須報經省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領導組批準。職工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隨著經濟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率可作相應調整。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繳費基數為統籌地區的職工平均工資。
所有用人單位和職工必須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繳費,黨政機關和財政供給的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統一撥付;其它事業單位和企業由開戶銀行按月代為扣繳。職工個人繳費,由用人單位從本人工資中按月代為扣繳。其他從業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統籌地區制定繳費辦法。
基本醫療保險是國家法定保險,各地、各部門、各單位必須采取強有力的措施,切實保證醫療保險基金的足額征繳和正常調劑。對不按規定參加或繳納醫療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工商部門不予年檢換照;稅務部門不發給稅票;控辦不予批準購買控購商品;黨委和政府不予評優和表彰;企業不得計提效益工資;勞動、審計部門要列入勞動監察和審計重點。
繳費單位合并、兼并、轉讓、租賃、承包時,接收或繼續經營者必須承擔原繳費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責任,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破產企業應按照《企業破產法》及有關規定,優先償付欠繳的醫療保險費,并為退休人員一次性繳足以后所需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計算辦法是:從企業破產之日起,以全部退休人員的實際年齡分別推算到75周歲止的總月數,乘以企業破產前一年所在統籌地區的企業退休人員人均月醫療費)。
四、統帳結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構成。職工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用人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帳戶。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一般為用人單位繳費的30%左右。具體到每個用人單位,應以職工本人工資收入為基數,并按職工不同年齡段(一般可按45周歲以下、46周歲以上和退休人員三檔劃分)確定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年齡越大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越高。劃入退休人員個人帳戶的金額,不應低于在職職工個人帳戶(單位繳費劃入部分與個人繳費之和)
的平均水平。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實際測算確定。
五、支付辦法個人帳戶和統籌基金要劃定各自的支付范圍,分別核算,不得互相擠占。個人帳戶和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由統籌地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大體可分為三種方式:第一種方式是按發生醫療費用的數額劃分,個人帳戶支付小額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大額醫療費用;第二種方式是按門診和住院劃分,個人帳戶支付門診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住院醫療費用;第三種方式是按病種劃分,個人帳戶支付小病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大病醫療費用。
統籌基金的年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統籌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年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統籌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 倍左右。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從個人帳戶中支付或由個人自付。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從統籌基金中支付(一般可采取“分段計算,累加支付”
的辦法),個人也要負擔一定比例。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可以通過參加商業醫療保險和社會募捐及其它途徑解決。勞動保障部門與有關部門,要認真研究建立超限額部分的救助機制,化解大額醫療費用人員的特殊困難。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以及在起付標準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醫療費用的個人負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
對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用人單位,逾期仍不繳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從統籌基金中為其職工支付醫療費用。
六、基金管理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
社會保險機構集中管理個人帳戶確有困難的,在確保個人帳戶基金安全的前提下,也可暫由用人單位或金融部門代管。但不論采取何種方式,個人帳戶基金均不得發給職工本人。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銀行計息辦法,按國務院規定執行,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其開戶銀行結算。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職工跨統籌地區流動時,個人帳戶基金要隨同轉移。農民合同制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將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發給本人。
各級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要定期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金收支情況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統籌地區應設立由政府有關部門代表、用人單位代表、醫療機構代表、工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的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組織,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社會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事業經費不得從基金中提取,由各級財政預算解決。
七、醫療管理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會同省衛生、藥品監督管理、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制定的基本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及相應的管理辦法,制定我省相應的實施標準和辦法。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包括中醫醫院)和定點藥店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根據中西醫并舉,基層、專科和綜合醫療機構兼顧,方便職工就醫的原則,負責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并與之簽訂合同,明確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在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時,要引進競爭機制,職工可選擇若干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藥,也可持處方在若干定點藥店購藥。違反規定的醫療服務和用藥,其費用不能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列支。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要規范醫藥行為,提供優質服務,保證醫療服務和藥品質量。凡違反國家規定和合同內容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各地要積極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以較少的經費投入,使職工群眾得到良好的醫療服務,促進醫藥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當前,重點要建立醫藥分開核算、分別管理的制度,加強內部管理,降低醫藥成本,控制醫藥費用水平;要理順醫療服務價格,降低藥品收入占醫療總收入的比重,合理提高醫療技術勞務價格;
要加強業務技術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醫藥服務人員的素質和服務質量,并積極創造條件,將基本醫療保險服務項目向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延伸。省衛生廳、省經貿委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政策積極推進這項改革。
八、有關人員醫療待遇離休人員、老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幫助解決。離休人員、老的醫療管理仍按現行辦法執行。
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帳管理。醫療費支付不足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退休人員(含符合國發〔1978〕104 號文規定的退職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對退休人員在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內個人負擔醫療費的比例,要給予適當照顧。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包括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均由再就業服務中心按照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
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政策。具體辦法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
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業職工和有特殊需要(即有毒、有害和艱苦崗位)職工現有的醫療消費水平,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允許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經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領導組批準頒布的行業和崗位,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占工資總額4 %以內的部分,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不足列支的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后列入成本。
職工因公(工)負傷、女職工生育和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學生以及職工供養直系親屬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其醫療費用仍按現行規定從原渠道解決。
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關系到廣大職工切身利益和國民經濟的大事,必須積極穩妥地進行。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做好宣傳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使廣大職工和社會各方面都積極支持和參與這項改革,保證新舊制度平穩過渡。省人民政府成立山西省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領導組,由省長任組長,主管副省長任副組長,勞動、財政、衛生、藥品監督管理、經貿、體改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共同組成,領導組辦公室設在省勞動廳,具體負責對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工作的指導和檢查。各地(市)也要成立相應機構,確保醫改工作的順利進行。
關鍵詞:船載危險貨物 申報管理 法律體系
對船載危險貨物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是國家賦予海事部門的法定職責。多年以來,海事部門已逐步建立起一套有效的監管機制,其中,實施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申報審批是一個重要抓手。為了保障申報制度的順利運行,海事部門對配套的法律體系不斷進行完善,但在航運業快速發展的情況下仍然顯得相對滯后,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影響了監管效用的充分發揮。
有關申報管理的法律體系概述
目前,我國針對船載危險貨物申報管理的要求主要是通過行政許可的方式來實現的,按照經修訂的《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7號)和《海事行政執法政務公開指南》,該項行政許可名為“載運危險貨物和污染危害性貨物進出港口審批”,包括危險貨物和污染危害性貨物兩種情況。遵循這樣的劃分原則,設立該許可的法律法規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以危險貨物作為調整對象的,包括了《海安法》、《港口法》和《內河條例》;另一類以污染危害性貨物作為調整對象,主要是《海環法》和《防污條例》;《危化條例》則相對特殊,只針對危險化學品。
為了使法律法規得到有效執行,交通運輸部先后制定、修訂了《水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第一部分)水路包裝危險貨物運輸規則》(交通部令1996年第10號)、《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條例》(交通部令2005年第11號)、《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2年第4號)、《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2年第9號)、《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17號)、《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8號)、《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9號)等配套規章以及相應的技術標準和規范性文件,從而形成了一個相對成熟的法律體系。
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1、法規調整對象交叉重疊
《危化條例》對危險化學品進行了定義,《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明確了危險貨物的范疇,污染危害性貨物的含義則通過《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條例》和《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對內河和沿海兩個適用范圍做出不同的表述。通過比較可以發現危險貨物、污染危害性貨物以及危險化學品三者的范圍存在相當一部分的重合,對于這部分貨物而言,法規的適用成為了一個難題。另外,《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也有危險貨物的定義,但是范圍相對較小,存在著適用海事申報要求的危險貨物或污染危害性貨物不屬于港口危險貨物作業認可范圍的情況,造成海事申報的許可條件無法滿足。
2、許可事項表述不嚴謹
按照《港口法》,海事部門負責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申報的審批,與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所負責的危險貨物港口裝卸作業審批是相互銜接的兩個許可事項。但《海環法》卻將兩種行為結果混為一談,比如其第六十七條“……必須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經批準后,方可進出港口、過境停留或者裝卸作業”,此種表述容易引發相對人對部門職責劃分的誤讀。此外,《海安法》中也有類似規定,考慮到在當時的體制下,其表述是符合主管機關的職能定位的,但水監體制改革已完成多年,原規定已經不符合形勢發展的要求。
3、進港申報執行不便
部海事局在《關于印發實施意見的通知》(海法規〔2010〕118號)中明確了辦理船舶進港貨申報的主體是接收貨物的貨物所有人或者人,辦理船舶出港貨申報的主體是托運貨物的貨物所有人或者人。在實際工作中,因為進出港的貨申報主體不同,給行政相對人帶來了一定的負擔。特別是對于進港的大型集裝箱船舶來說,辦理貨申報的主體是數量眾多的收貨人或人,由于承運人對收貨人缺乏約束手段,如果收貨人不及時主動申報或者委托申報,那么船舶適載申報也將無法辦理,對船舶的進出港造成直接影響。
4、瞞報謊報缺乏定義
現行法律規范未對拒報、瞞報、匿報、謊報、漏報、夾帶等名詞進行解釋,造成了海事部門和行政相對人對法規適用出現不同意見。比如,《危化條例》第六十三條“托運人未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與第六十四條“托運人……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為普通貨物”意思相近,但法規將兩者分別表述,并且對應的處罰額度相差較大,可能會出現選擇性處罰的情況,因此如何區分兩種情形亟需明確。此外,對于《危化條例》第六十四條中的“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和“將危險化學品匿報為普通貨物”兩種情形,許多執法人員也存在一定的認知困惑。
5、瞞報謊報覆蓋面不全
目前針對瞞報謊報等行為提出管理規定或罰則的法律文件包括《海環法》第七十四條、《危化條例》第八十六條和第八十七條、《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以及《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通過對這些法律條款進行梳理,可以發現瞞報謊報的適用范圍并不全面,對于沿海運輸的危險貨物來說,除非已經納入污染危害性貨物名錄或危險化學品名錄,否則沒有依據對其瞞報謊報行為實施處罰,只能按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未經批準的條款進行處罰。
6、瞞報謊報處罰有爭議
按照通常理解,瞞報、謊報、夾帶等都是基于船載危險貨物或污染危害性貨物需要辦理申報手續而言的,但海事部門內部對于如何界定這幾種行為與未按要求辦理申報行為之間的關系一直存在著爭議,并直接影響行政處罰的實施。有觀點認為這幾種行為均屬于未按要求辦理申報的情形,是對其中原因作進一步的定性,因而應視為同一違法行為,并適用《行政處罰法》“一事不再罰”的原則,既可以依據未按要求辦理申報的條款進行處罰,也可以根據具體原因和責任主體對照瞞報或者謊報的條款進行處罰。同時,也有人認為兩者屬于獨立的違法行為,并且責任主體不同,應該分別予以處罰。
7、行政處罰力度不夠
瞞報謊報主要發生在集裝箱運輸方式中,多數案件的責任都在于托運人(貨主或貨代)未向承運人說明貨物的危險性質,主要原因是為了非法獲利。正常情況下,危險貨物集裝箱在港的各種費用以及海運費比普通貨物集裝箱高出許多,而且還需要辦理繁瑣的行政手續,花費更多的時間成本。盡管承運人與托運人簽訂普通貨物運輸合同時一般都要求托運人出具非危保函,保留發生事故后追索的權利,但瞞報謊報并不一定會發生事故,而且大部分托運人承擔損失的能力不強,一旦發生事故,承運人往往難以追回損失。同時,海事部門的監管能力有限,開箱查驗率低,加上對該類違法行為的處罰最高不超過20萬元,與其危害程度完全不相稱。因此對于托運人而言,瞞報謊報的違法成本遠低于違法獲利,在高額利潤的驅使下,一部分托運人選擇了鋌而走險。
8、開箱查驗受申報時限制約
對存在嫌疑的集裝箱實施開箱查驗是查處瞞報謊報行為的有效手段。對于進港的集裝箱貨物來說,開箱查驗必然要在船舶卸載之后進行,此時船舶進港的事實已完成,申報的時限也已超過,具備了查處瞞報謊報的條件。但是對于出港的集裝箱而言情況就相對復雜,因為在船舶出港后實施登輪開箱查驗的可行性不強,所以應選擇在申報時限后、船舶出港前進行檢查,即必須抓住船舶出港前24小時這個節點,否則就可能會造成違法構成要件的缺失和監管越位,因此對海事部門的執法能力構成了一定的挑戰。
9、實施兩員資質管理依據不足
自2014年以來,國務院已經分四批取消了200多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并規定了對于國務院部門設置實施的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準入類職業資格一律取消。一直以來,海事部門都是采取對兩員進行培訓發證的方式實施管理,未經培訓發證的人員不具有辦理申報手續的資格。然而截至目前,只有《危化條例》第四十四條對“危險化學品申報人員和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做出了從業資格的要求。同時,《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第二十四條關于“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人員資格注冊認可”的條件涉嫌將危險化學品與危險貨物的概念混淆。因此,按照國務院的精神,可以說海事部門繼續實施兩員資質管理的法律依據不足。
工作建議
1、建立協同機制,增強法規協調性
長期以來,我們的立法工作都將重點放在規則制定上,而忽視了對整個法律體系的協調發展,配套法律文件的修改和廢止工作滯后,法律指導嚴重不足,造成了出臺的一些規定交叉重合、互相沖突、銜接不暢,影響了管理效果。因此,建立一套協同推進的立改廢釋機制十分必要。首先,建議結合三個清單制定工作,對現行法律文件進行后評估,清理與法律法規要求不符的規范性文件。其次,應建立常態化工作機制,當上位法開展修訂時,必須同時著手準備下位法及相關配套規定的修改,以避免發生沖突。同時,對于法律要求不甚明確或存在爭議的,應及時通過適當的方式予以權威解讀,統一執法標準。
2、實行開門立法,提高法規實效性
立法既要解決理論問題,也要解決實際問題,否則提出的一些管理規定脫離實際情況、難以落實,就會造成監管措施與立法目的的錯位。要想避免這一現象就必須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健全主管機關主導、社會各方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和方式。具體來說就是立法工作要廣泛聽取基層執法部門以及航運企業等利益相關人的意見。在安全管理方面,海事部門與航運企業有著共同的目標。基層執法部門負責直接實施監管,對管理措施的可操作性最有發言權;航運企業是市場的直接參與者,更加熟悉市場運作的規則和模式,洞悉市場的變化,能夠從執行層面感受到政策法規的實際效果。因此,立法工作必須重視基層和社會意見,科學評估監管設想的投入與產出比,在立意與民意中尋求平衡點。
3、歸并調整對象,重構監管思路
目前,《海安法》修訂已進入關鍵階段,建議部海事局抓住機遇,重新審視危險貨物與污染危害性貨物并行的監管思路,評估將兩者合并管理的可行性。從現有定義來看,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范圍主要側重于防污染的角度,覆蓋范圍更廣,而危險貨物的定義兼具安全與防污染的考量,更為社會所熟知。因此,建議在《海安法》中增加危險貨物的定義,明確將污染危害性貨物和危險化學品均納入危險貨物的范疇,并在表述上注意與《港口法》、《海環法》以及《危化條例》的對接,以便于管理和實際操作。同時,為了使海事部門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管工作能夠有效銜接,建議對《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中的危險貨物定義進行同步調整。
4、加快法規修訂,滿足形勢發展需要
一是對《防污條例》及其配套規章進行修訂,弱化甚至取消貨申報環節,避免取代承運人對貨物適運的審查義務,防止貨申報發展成為一個實質性的審批事項。二是啟動《內河條例》的修訂,將內河與沿海的危險貨物管理思路統一,并且由于其部分條款直接適用舊《危化條例》的規定,而《危化條例》修訂后在法規調整對象及內容方面有了較大幅度的變化,此類條款理應修改。三是加快《水路危規》修訂進度,交通運輸部已組織起草了新的《水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并征求意見,該《規定》包括了船舶運輸的章節,出臺后將與《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層級相同,而且內容存在重合,兩者之間的關系需要厘清。
5、明確管理依據,推進兩員資質管理
危險貨物申報和裝箱檢查工作具有極強的專業性,實施兩員資質管理不僅有利于督促兩員強化責任意識,也有利于統一行業管理,而且這一做法已經多年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的。但是按照依法治國的理念,政府部門的一切行為都應于法有據,因此,建議推動《港口法》進行修訂,在法律層面明確賦予海事部門對兩員實施資質管理的權力。同時,努力爭取政策支持,將兩員納入國家統一的職業資格制度管理,為從業人員提供職業保障,這將有助于提高職業認同感和吸引力,從而緩解由于兩員流動性過大帶來的管理壓力。
6、加大處罰力度,提升法律威懾力
首先,積極爭取在《海安法》和《內河條例》中增加對于瞞報謊報行為的定義、禁止性規定和罰則,在完成修訂前,可通過規范性文件對瞞報謊報行為的性質認定、處罰執行以及開箱查驗節點等做出明確要求。其次,與多部門合作建立違法追溯機制,發現瞞報謊報違法行為之后由各職能部門對危險貨物生產流通各個環節進行倒查,對違法鏈條進行深度打擊,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第三是提高對瞞報謊報違法行為的處罰上限,根據所涉及的危險貨物數量和危險性質建立一套量化指標,對情節嚴重的實施重罰,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同時考慮增加處罰方式,如納入社會征信體系、公開處罰結果等。
結語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對于危險貨物生產和應用的需求愈發旺盛,通過船舶運輸的危險貨物品種和數量將保持增長勢頭,船載危險貨物安全監管壓力越來越大。因此,作為加強船載危險貨物監管的一個關鍵環節和實施事中事后監管的前提,海事部門只有結合實際情況,持續不斷地完善配套法律體系建設,才能保障申報制度的有效運行,使船舶危險品運輸市場更加健康、有序、安全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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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危險貨物運輸;環境應急;安全環保卡;交通事故
文/傅煌輝 劉彬彬 牛光甲
近年來,由交通運輸事故次生的突發環境事件高發頻發。來自環境保護部的統計數據顯示,我國2006年以來調度的突發環境事件中,1/3的事件由交通運輸事故次生。交通運輸事故已成為突發環境事件的重要誘因之一,特別是一些危險貨物運輸交通事故,不僅造成人員傷亡,同時也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和社會影響。2014年5月,320國道浙江杭州桐廬段一輛槽罐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四氯乙烷泄漏,造成事發地附近部分水體受到污染,富陽市自來水廠暫停取水,事件對群眾的正常生產和生活帶來較大的影響。因此,如何妥善處置危險貨物運輸中交通事故次生的突發環境事件,切實防范或減少環境污染,已經成為當前環境安全保障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亟待研究解決。
當前危險貨物運輸交通事故次生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存在的問題
為進一步強化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我國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相繼出臺了許多管理辦法和規范,加大了對危險貨物運輸的監管力度,但受企業主體責任意識淡薄、政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人員能力不足、事故信息交流不暢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危險貨物運輸交通事故次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還存在以下問題。
企業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從業人員素質不高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在運輸前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并了解出現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方法。然而對近年發生的交通事故調查發現,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沒有隨車配備必要的應急設施,未能對從業人員開展日常培訓,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素質不高,對事故處理的知識了解甚少,甚至當場逃匿的現象時有發生,錯失先期處置最佳時機。2012年5月5日,陜西漢中一輛裝載34噸苯乙烯的槽罐車在108國道寧強縣段發生側翻,事發后,車輛的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未及時采取措施封堵罐體泄漏口,未截流事故車輛周邊滲漏的苯乙烯來控制污染,導致約6噸苯乙烯進入漢江,造成漢江水質嚴重污染。
事件信息交流不暢,環保部門未能及時參與應急處置
在危險貨物運輸交通事故發生后,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缺乏對環境風險的認識或不知道環保部門聯系方式,未能及時向環保部門報告事件信息,而第一時間到達現場處置事故的交通管理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缺乏直接的事件信息溝通渠道,導致環保部門接到事故報告的時間滯后,未能及時參與應急處置,造成環境污染的擴大。2011年6月4日,浙江省建德市一輛載有31噸苯酚化學品的槽罐車發生交通事故,由于事件信息交流不暢,環保部門沒有在第一時間接到報告并參與應急處置,公安消防部門為了盡快疏通交通,使用大量消防水沖洗現場,導致大量含苯酚的消防水流入新安江,污染了新安江的部分飲用水水源地,造成杭州市部分縣區一度停水。
運輸物品性質不清,增加了環境應急難度
根據統計數據,我國每年道路運輸危險貨物有6000多種,總量在2億噸以上。不同的危險貨物,其理化性質及其對周邊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影響程度不盡相同,發生事故后采取的應急處置方法也千差萬別。第一時間到達現場處置事故的交通管理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由于缺乏及時準確掌握危險貨物性質的有效途徑,往往只能靠經驗對危險貨物做出判斷,人為增加了應急處置難度,一旦判斷不準就會造成重大環境污染。2006年6月l2日,108國道山西省繁峙縣段發生了一起槽罐車側翻事故,大約30噸煤焦油進入大沙河。事發后,由于應急處置人員無法了解運輸貨物的性質,未能及時筑壩攔截、吸附清理有毒物質,直接威脅到下游作為2008年北京奧運會備用水源地的王快水庫的水質安全,產生了極大的社會影響。
應急救援人員處置措施不完善,次生環境污染時有發生
發生危險貨物運輸交通事故以后,最先趕赴現場開展應急救援一般是交通管理和公安消防人員,而他們更注重對人身和財產的搶救與保護,對事發地周圍環境敏感性判斷不足,不主動了解掌握事發地周圍是否存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等特殊區域而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極易次生突發環境事件。2008年3月5日,湖北隨州曾都區殷店鎮發生一起槽罐車運輸事故致二甘醇泄漏,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對二甘醇的環境危害性考慮不充分,沒有依托地形構筑緊急的導流溝,將泄漏的化學品和消防廢水進行有效控制或集中收存,而按照常規作業噴灑消防水,導致消防廢水進入漂水河,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建立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環保卡制度的必要性和意義
必要性
針對日益突出的危險貨物運輸交通事故及其危害,交通運輸部門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39條規定:駕駛人員或者押運人員應當按照《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的要求,隨車攜帶《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以下簡稱《安全卡》);《安全卡》主要包含:裝載危險貨物的化學品名稱、儲運要求、泄漏處理、急救、滅火、防護措施以及相關部門的聯系方式等內容。然而,這些內容側重于人員急救防護、滅火和消防救援,缺少必要的防范次生突發環境事件或減輕環境影響的措施,難以應對日益高發的危險貨物運輸交通事故次生突發環境事件。為此,有必要在現行《安全卡》的基礎上,建立健全并實施安全環保卡制度,督促運輸企業和相關部門提高環保意識,做好信息報告,采取科學有效的應急處置措施,遏制突發環境事件高發頻發態勢。
意義
第一,安全環保卡制度有利于環境應急中相關人員盡快熟悉運輸物品性質,提高防范意識。安全環保卡制度要求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在承運前,對危險貨物的性質進行詳細調查,制作安全環保卡,并由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熟悉掌握,有利于增強相關人員突發環境事件防范意識,遵守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相關規定,做好承運前的各項檢查等準備工作,配備必要的防護工具和設備,從源頭上降低發生環境事故的概率。
第二,安全環保卡制度有利于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及時報告,快速開展應急處置。安全環保卡制度要求危險貨物運輸單位提前了解運輸沿線的安監、消防、環保、衛生等相關部門和單位的聯系方式,有利于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在第一時間報告事故情況,及時反饋事故現場態勢和事故發生地敏感目標等重要信息,減少遲報漏報現象,為事故應急處置爭取時間。
第三,安全環保卡制度有利于開展事故先期處置,將環境污染消滅在萌芽中。安全環保卡制度要求危險貨物運輸單位預先制定好危險貨物泄漏至特殊區域,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居民聚集區、自然保護區等重要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的現場處置措施,可以有效彌補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專業知識的短板,提高其事故的先期處置能力,避免事態的擴大,將環境污染消滅在萌芽之中。
第四,安全環保卡制度有利于應急處置救援隊伍現場處置事故,防范次生突發環境事件。安全環保卡制度要求載明危險貨物理化、毒害等性質和環保處置要求等相關信息,有利于公安消防等應急處置救援隊伍根據事故現場實際情況,對污染情形和發展態勢進行研判,采取疏散、圍堵、降污等現場處置措施,有效防范次生突發環境事件。
第五,安全環保卡制度有利于提高部門間協調合作,加強危險貨物監管。安全環保卡制度要求強化政府相關部門之間的協作機制,摒棄危險貨物監管各自為政、單打獨斗的思維,不僅有利于形成合力、共同強化對危險貨物運輸的監管,而且也促使各個部門在處理危險貨物運輸交通事故時,達成“救環境優于救財產”的統一認識,防范次生環境污染,保障交通運輸和環境安全。推動和實施安全環保卡制度的建議
安全環保卡制度是有效防范和妥善處置危險貨物運輸交通事故次生突發環境事件的重要手段,但是在我國還屬于新事物,需要發揮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危險貨物運輸企業、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等各方的力量,將其當作一項系統工程,從各個方面完善并推動實施。
修訂現有的部門規章,推動建立安全環保卡制度
2013年12月,交通運輸部和環境保護部簽訂了《關于建立應急聯動工作機制的協議》,提出加強在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等運輸環節的合作,推動實施安全環保卡。該協議為推動建立安全環保卡制度指明了方向。建議交通運輸部和環境保護部結合當前形勢和實際工作需要,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等規章進行修訂,聯合出臺安全環保卡制度的實施細則,推動地方各級交通、環保部門及相關運輸企業實施安全環保卡制度,并在綜合評估各地實施效果基礎上,擇機將安全環保卡制度在相關法律法規中予以明確規定。
研究制定技術標準,指導運輸企業制作安全環保卡
為推動企業落實安全環保卡制度,建議盡快規范并統一安全環保卡格式內容,可由交通、環保、公安消防等部門在《安全卡》的基礎上,共同研究制定安全環保卡相關技術標準,規范安全環保卡的形式和內容,增加防范和妥善處置次生環境污染的信息(如危險貨物的理化性質,可能對周圍大氣、水體、土壤等造成的影響以及相應的環境應急處置措施),指導運輸企業和相關人員制作安全環保卡。
開展危險貨物處置技術基礎研究,提高應急處置水平
危險貨物種類繁多,對環境的影響以及所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千差萬別大部分企業缺少信息收集渠道和經驗積累,很難制作出科學合理的安全環保卡。建議交通和環保部門加強在危險貨物對環境影響以及應急處置技術方面的基礎研究,彌補現階段技術空白,建立一套門類齊全、可操作性強、環境影響小的危險貨物應急處置措施數據庫,并向社會公開,方便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查詢使用。
建立運輸信息管理系統平臺,實現安全環保卡電子信息化
我國幅員遼闊,地形復雜,危險貨物交通事故在時間和空間上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信息報告困難。因此,建議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利用現階段已經成熟的無線射頻、衛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統等技術,建設全時段、全地域的危險貨物運輸信息管理系統平臺,實現安全環保卡電子信息化,不僅有利于對危險貨物運輸的全程監控,及時發現運輸事故,而且在事故現場無法獲取到安全環保卡或者被損毀的情況下,可以通過信息平臺查詢并獲取相關信息,指導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強化運輸企業從業人員培訓和考核,提高專業素質
建議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加強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從業人員的安全環保卡相關知識培訓,并將環保知識納入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等相關人員的從業資格考試內容,未經考核合格,不得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相關職業。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有針對性地制定安全環保卡制度日常培訓計劃,強化關于危險貨物對環境主要影響及其應急處置措施等環保知識的培訓,增強環境意識,提高專業素養。
聯合開展應急演練和宣傳教育,提高處置能力和防范意識
一方面建議加強部門聯動。公安消防部門是綜合應急處置救援的主力軍,建議公安消防部門將安全環保卡相關內容列入訓練科目,聯合環保部門按照安全環保卡中的應急處置措施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提高部門間的聯動協作能力。另一方面建議提高宣傳力度。環保、交通、公安消防等部門充分利用網絡、書籍、廣播、電視等多種媒體,向危險貨物運輸企業、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等相關人員,宣傳安全環保卡制度的相關要求和主要作用等信息,提高其事故防范和環保意識。
主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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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
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2006年以來,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把節能減排作為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發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加大資金投入,強化責任考核,完善政策機制,加強綜合協調,節能減排工作取得重要進展。全國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耗累計下降14.38%,化學需氧量排放總量下降9.66%,二氧化硫排放總量下降13.14%。但要實現“十一五”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耗降低20%左右的目標,任務還相當艱巨。為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確保實現“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增強做好節能減排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十一五”節能減排指標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指標,是政府向全國人民作出的莊嚴承諾,是衡量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調整產業結構、轉變發展方式成效的重要標志,事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事關我國的國際形象。當前,節能減排形勢十分嚴峻,特別是2009年第三季度以來,高耗能、高排放行業快速增長,一些被淘汰的落后產能死灰復燃,能源需求大幅增加,能耗強度、二氧化硫排放量下降速度放緩甚至由降轉升,化學需氧量排放總量下降趨勢明顯減緩。為應對全球氣候變化,我國政府承諾到2020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要比2005年下降40%-45%,節能提高能效的貢獻率要達到85%以上,這也給節能減排工作帶來巨大挑戰。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節能減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增強使命感和責任感,下更大決心,花更大氣力,果斷采取強有力、見效快的政策措施,打好節能減排攻堅戰,確保實現“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
二、強化節能減排目標責任。組織開展對省級政府2009年節能減排目標完成情況和措施落實情況及“十一五”目標完成進度的評價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告,落實獎懲措施,加大問責力度。及時2009年全國和各地區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標公報,以及2010年上半年全國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標公報。各地區要按照節能減排目標責任制的要求,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組織開展本地區節能減排目標責任評價考核工作,對未完成目標的地區進行責任追究。到“十一五”末,要對節能減排目標完成情況算總賬,實行嚴格的問責制,對未完成任務的地區、企業集團和行政不作為的部門,都要追究主要領導責任,根據情節給予相應處分。各地區“十二五”節能目標任務的確定要以2005年為基數。各省級政府要在5月底前,將本地區2010年節能減排目標和實施方案報國務院。
三、加大淘汰落后產能力度。2010年關停小火電機組1000萬千瓦,淘汰落后煉鐵產能2500萬噸、煉鋼600萬噸、水泥5000萬噸、電解鋁33萬噸、平板玻璃600萬重箱、造紙53萬噸。各省級政府要抓緊制定本地區今年淘汰落后產能任務,將任務分解到市、縣和有關企業,并于5月20日前報國務院有關部門。有關部門要在5月底前下達各地區淘汰落后產能任務,公布淘汰落后產能企業名單,確保落后產能在第三季度前全部關停。加強淘汰落后產能核查,對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產能任務的地區,嚴格控制國家安排的投資項目,實行項目“區域限批”,暫停對該地區項目的環評、供地、核準和審批。對未按規定期限淘汰落后產能的企業,依法吊銷排污許可證、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投資管理部門不予審批和核準新的投資項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予批準新增用地,有關部門依法停止落后產能生產的供電供水。
四、嚴控高耗能、高排放行業過快增長。嚴格控制“兩高”和產能過剩行業新上項目。各級投資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項目審核管理,今年內不再審批、核準、備案“兩高”和產能過剩行業擴大產能項目。未通過環評、節能審查和土地預審的項目,一律不準開工建設。對違規在建項目,有關部門要責令停止建設,金融機構一律不得發放貸款。對違規建成的項目,要責令停止生產,金融機構一律不得發放流動資金貸款,有關部門要停止供電供水。落實限制“兩高”產品出口的各項政策,控制“兩高”產品出口。
五、加快實施節能減排重點工程。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333億元、中央財政資金500億元,重點支持十大重點節能工程建設、循環經濟發展、淘汰落后產能、城鎮污水垃圾處理、重點流域水污染治理,以及節能環保能力建設等,形成年節能能力8000萬噸標準煤,新增城鎮污水日處理能力1500萬噸、垃圾日處理能力6萬噸。各地區要將節能減排指標落實到具體項目,節能減排專項資金要向能直接形成節能減排能力的項目傾斜,盡早下達資金,盡快形成節能減排能力。有關部門要在6月中旬前出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的相關配套政策,對節能服務公司為企業實施節能改造給予支持。
六、切實加強用能管理。要加強對各地區綜合能源消費量、高耗能行業用電量、高耗能產品產量等情況的跟蹤監測,對能源消費和高耗能產業增長過快的地區,合理控制能源供應,切實改變敞開口子供應能源、無節制使用能源的現象。大力推進節能發電調度,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制定和實施有序用電方案,在保證合理用電需求的同時,要壓縮高耗能、高排放企業用電。對能源消耗超過已有國家和地方單位產品能耗(電耗)限額標準的,實行懲罰性價格政策,具體由省級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意見。省級節能主管部門組織各級節能監察機構于今年6月底前對重點用能單位上一年度和今年上半年主要產品能源消耗情況進行專項能源監察審計,提出超能耗(電耗)限額標準的企業和產品名單,實行懲罰性電價,對超過限額標準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類電價加價標準執行。加強城市照明管理,嚴格控制公用設施和大型建筑物裝飾性景觀照明能耗。
七、強化重點耗能單位節能管理。突出抓好千家企業節能行動,公告考核結果,強化目標責任,加強用能管理,提高用能水平,確保形成2000萬噸標準煤的年節能能力。省級節能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年耗能5000噸標準煤以上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監管,落實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制度,推進能效水平對標活動,開展節能管理師和能源管理體系試點。已經完成“十一五”節能任務的用能單位,要繼續狠抓節能不放松,為完成本地區節能任務多做貢獻;尚未完成任務的用能單位,要采取有力措施,確保完成“十一五”節能任務。中央和地方國有企業都要發揮表率作用,加大節能投入,加強管理,對完不成節能減排目標和存在嚴重浪費能源資源的,在經營業績考核中實行降級降分處理,并與企業負責人績效薪酬緊密掛鉤。
八、推動重點領域節能減排。加強電力、鋼鐵、有色、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重點行業節能減排管理,加大用先進適用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的力度。加強新建建筑節能監管,到2010年底,全國城鎮新建建筑執行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比例達到95%以上,完成北方采暖地區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5000萬平方米,確保完成“十一五”期間1.5億平方米的改造任務。夏季空調溫度設置不低于26攝氏度。加強車輛用油定額考核,嚴格執行車輛燃料消耗量限值標準,對客車實載率低于70%的線路不得投放新的運力。推行公路甩掛運輸,加快鐵路電氣化建設和運輸裝備改造升級,優化民航航路航線。開展節約型公共機構示范單位建設活動,2010年公共機構能源消耗指標要在去年基礎上降低5%。加強流通服務業節能減排工作。加大汽車、家電以舊換新力度。抓好“三河三湖”、松花江等重點流域水污染治理。做好重金屬污染治理工作。抓好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支持軍隊加快實施節能減排技術改造。
九、大力推廣節能技術和產品。國家重點節能技術推廣目錄(第三批)。繼續實施“節能產品惠民工程”,在加大高效節能空調推廣的基礎上,全面推廣節能汽車、節能電機等產品,繼續做好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5月底前有關部門要出臺具體的實施細則。推廣節能燈1.5億只以上,東中部地區和有條件的西部地區城市道路照明、公共場所、公共機構全部淘汰低效照明產品。擴大能效標識實施范圍,第七批能效標識產品目錄。落實政府優先和強制采購節能產品制度,完善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動態管理。
十、完善節能減排經濟政策。深化能源價格改革,調整天然氣價格,推行居民用電階梯價格,落實煤層氣、天然氣發電上網電價和脫硫電價政策,出臺鼓勵余熱余壓發電上網和價格政策。對電解鋁、鐵合金、鋼鐵、電石、燒堿、水泥、黃磷、鋅冶煉等高耗能行業中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限制類、淘汰類范圍的,嚴格執行差別電價政策。各地可在國家規定基礎上,按照規定程序加大差別電價實施力度,大幅提高差別電價加價標準。加大污水處理費征收力度,改革垃圾處理費收費方式。積極落實國家支持節能減排的所得稅、增值稅等優惠政策,適時推進資源稅改革。盡快出臺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指導意見。深化生態補償試點,完善生態補償機制。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金融機構要加大對節能減排項目的信貸支持。
十一、加快完善法規標準。盡快出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管理辦法,抓緊完成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的審查修改,做好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節約用水條例、生態補償條例的研究起草工作。研究制定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能源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節能產品認證管理辦法、主要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辦法等。完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產品能效標準、建筑能耗標準等。
十二、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在今年第三季度,國務院組成工作組,對部分地區貫徹落實本通知精神情況進行檢查。各級政府要組織開展節能減排專項督察,嚴肅查處違規亂上“兩高”項目、淘汰落后產能進展滯后、減排設施不正常運行及嚴重污染環境等問題,徹底清理對高耗能企業和產能過剩行業電價優惠政策,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對重點案件要掛牌督辦,對有關責任人要嚴肅追究責任。要組織節能監察機構對重點用能單位開展拉網式排查,嚴肅查處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生產工藝、單位產品能耗超限額標準用能等問題,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開展酒店、商場、辦公樓等公共場所空調溫度以及城市景觀過度照明檢查。繼續深入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發揮職工監督作用,加強職工節能減排義務監督員隊伍建設。
十三、深入開展節能減排全民行動。加強能源資源和生態環境國情宣傳教育,進一步增強全民資源憂患意識、節約意識和環保意識。組織開展好2010年全國節能宣傳周、世界環境日等活動。在企業、機關、學校、社區、軍營等開展廣泛深入的“節能減排全民行動”,普及節能環保知識和方法,推介節能新技術、新產品,倡導綠色消費、適度消費理念,加快形成有利于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模式。新聞媒體要加大節能減排宣傳力度,在重要欄目、重要時段、重要版面跟蹤報道各地區落實本通知要求采取的行動,宣傳先進經驗,曝光反面典型,充分發揮輿論宣傳和監督作用。
十四、實施節能減排預警調控。要做好節能減排形勢分析和預警預測。各地區要在6月底前制定相關預警調控方案,在第三季度組織開展“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完成情況預考核;對完成目標有困難的地區,要及時啟動預警調控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