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0 16:08:12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民法法律法規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論文關鍵詞 民間借貸 危機 立法
一、當前我國民間借貸現狀
民間借貸是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非金融組織之間直接進行的貨幣借貸。溫州民間借貸的傳統模式主要攀附在親緣與地緣之上,但各類擔保公司的介入,打破了這一傳統的借貸紐帶。從此以后,典當行激增,寄售行旺發,在這背后,溫州幾近進入“全城借貸”態勢。
中國人民銀行溫州市中心支行(簡稱溫州人行)就溫州民間借貸的一項調查顯示,2010年貸款規模收緊后,民間借貸利率最高漲至14.37%,與六個月以內央行貸款利率有近10%的利差,這吸引了不少民資借助典當行、擔保公司、合會等成為各式各樣的民間借貸主體。調查還發現,溫州民間借貸容量達到560億元人民幣,有89%的家庭個人和56.67%的企業參與民間借貸。
二、我國現行民間借貸法律規范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不完善
現今,我國民間借貸常用的法律條文比較零散,散見于《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刑法》、國務院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等等相關法律法規,沒有形成民間借貸的一個比較完整的法律體系,在司法實踐中不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多數發展的小企業主更難以適從。
(二)民間借貸的主體缺乏規范
民間借貸的主體范圍涵蓋了幾乎所有的無法獲得來自國家財政安排的正規渠道資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最高法院在1996年《關于企業相互借貸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的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裁決問題的解答》規定:“對企業之間相互借貸的出借方或者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出資方尚未取得的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借款方收繳。”從這個角度來看,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最高法院對企業之間借款是不認可的。按照1998年國務院頒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的規定,沒有中國的人民銀行的批準“違規貸款”是非法金融活動。然而,《合同法》第196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據該法的規定并不禁止中小企業為主要民間借貸主體。由此看來,在不同層面對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并沒有形成適應融資的概念和實踐的主體概念。
(三)民間借貸的監管缺失
事實上,由于強大的市場需求、民間資本的逐利要求以及靈活的融資手段,民間借貸不僅沒有被“堵”住,反而越來越壯大,成為我國經濟發展尤其是民營經濟發展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但與此相悖的是,我國有關部門對民間借貸活動卻缺乏有效的監管。2005年,國務院明確了銀監會牽頭處置非法集資的工作協調機制,要求人民銀行、公安部、證監會、保監會等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配合銀監會開展有關工作。《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對銀行業管理的非法金融活動的權利是不明確的,由于監管機構不明確,監管無力的銀行部門和其他部門根本無法對民間借貸進行有效的監管。
(四)民間借貸的利率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比銀行利率高,人民法院可根據當地條件作適當的控制,民間借貸利息不能超過4倍的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超出此限度,超出部分將不受法律保護。但如果已經按超出4倍的銀行同期貸款利息支付的,人民法院也不干涉。
三、完善我國民間借貸立法的建議
(一)制定民間借貸的法律
根據我國金融市場的結構和法制現狀,規范民間借貸的專門立法應當重點規制那些以營利為目的并專門從事借貸經營業務的機構和個人所進行的經營性民間借貸。對于一般性的民事性民間借貸,因其通常只涉及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不會對其它人的利益產生影響,由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普通民事法律加以規范即可,無需引入過多的國家干預。因為從某種程度上講,組織形式的非正規化,恰恰是民間融資的優勢和靈活性所在。而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等機構因股權結構、經營范圍、資本金、監管要求等不同,具有其特殊的法律性質,由相關主體法進行規范更為適當。
按照上述分類規制的方式,民間借貸的法律規范體系應包括三個部分:(1)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普通民事法律,規范民事性民間借貸行為;(2)相關主體法,用以規范小額貸款公司和村鎮銀行等特殊的民間借貸機構的借貸行為;(3)專門立法,用以規制那些除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等正規民間借貸機構之外的,以營利為目的并專門從事借貸業務的機構和個人的經營性民間借貸行為。而第三部分應是當前民間借貸立法的重點之一。規制經營性民間借貸的專門立法,應重點對放貸主體的準入、資金來源、借貸利率等進行規范。
(二)完善民間借貸的監管規則
通過立法明確民間借貸的監管主體及職責。目前我國尚未明確民間借貸的監管主體,是交地方政府管,還是由金融監管部門管,目前社會各界對此意見不一。由于民間借貸作為一種金融活動,面臨著比其他行業更大的潛在危險,且涉及面廣,從借貸主體到借貸行為,管理的交叉面復雜,單個機構難以完全滿足監管需求,多部門監管則可能政出多門,協調不力,導致民間借貸活動或畸形發展或萎靡不振。《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規范民間借貸暫行辦法》在此問題上作了有益嘗試,其就民間借貸的監督管理作出了框架性安排。根據該《辦法》,民間借貸有關監督管理工作實行由全市規范整頓民間借貸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工商、銀監、人行、公安等各職能部門各司其職、互相配合的監管工作機制。但該監管架構是否可行,實踐中會不會出現政出多門、各部門協調不暢的情況,還有具體成效如何,還有待實踐檢驗。總體來說,落實民間借貸的監管主體及職責,也是未來民間借貸立法的重點。
(三)放松民間借貸的限制
目前,《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明令禁止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從事借貸活動。一般而言,作為放貸人的企業并不是專門從事放貸經營業務的主體,一般只是因與借款企業存在業務往來或關聯關系等而發生借貸,借貸行為不能完全等同于經營性質的民間借貸。針對這一特征,對非金融企業之間借貸應當采取特別規范的方式,既不應像對待民事性民間借貸那樣完全放開,也不應像對待經營性民間借貸那樣設立準入門檻,而應分類定性,區別對待。2010年5月,浙江省高院了《關于為中小企業創業創新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浙高法發〔2010〕4號),明確企業之間自有資金的臨時調劑行為,可不作無效借款合同處理。溫州中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認可從事非金融業務的企業為生產經營所需,向其他企業借款的行為有效。上述規定對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作出了分類定性,并區別對待,值得借鑒。因此,通過列舉的方式放開非金融企業之間部分借貸的同時,仍然應當保留立法對非金融企業之間借貸的一般管制,對于以放貸為營生的企業借貸則應由前文所述的經營性借貸的專門立法來規制。
(四)有效界定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的界限
要清楚界定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的界限,應當在立法上明確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界線,也即要進一步明確何謂“存款”、何謂“公眾”。只有界定清楚“存款”和“公眾”的內涵,才能找到合法的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界限。一般意義上,“存款”屬于銀行存款的范疇,銀行吸收存款是為了發放貸款,存款應該是從經營貨幣的意義上去理解。只有從這個意義上去理解“存款”,才能解釋清楚民間借貸中的資金來源與銀行吸收存款的區別。我國現行立法將“公眾”界定為“不特定對象”。對于所謂的“不特定對象”,應當結合行為人吸取資金的方式才能恰當確定。實踐中,借款人往往從一定范圍內的人員如職工、親友等處募集資金,這些人是否屬于“公眾”范疇,亟待在立法上加以明確。溫州中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肯定了在單位內部針對本單位職工集資并用于本單位生產經營的借貸行為的效力。相對于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溫州中院出臺的《意見》更具有現實性和針對性,是一種有益的改革嘗試。不過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意見》是溫州中級人民法院,與一般意義上的民間借貸立法相距甚遠,這影響了文件的適用范圍。
關鍵詞:小微企業;民間融資;法律規制;監管
中圖分類號:F922.28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0-8772(2013)15-0104-02
近年來,小微企業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然而,融資難、融資成本高已成為困擾其發展的一個重要瓶頸。而包括湖南在內的很多地區,民間資本充裕、活躍,為小微企業發展開辟了融資新渠道。但當前我國立法對于民間融資的保護、規范和引導等問題上還存在諸多缺陷,直接影響到小微企業的生存狀況,完善法律規制,已成為促進小微企業發展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小微企業民間融資情況概述
近年來,我國居民可支配收入快速增長,民間資本日趨活躍,小微企業旺盛的資金需求與民間資本的大量閑置,自然契合成小微企業對于民間融資的依賴。
本文所研究的小微企業民間融資,可以界定如下:是指來源于民間個人或企業而非正規金融市場的,在沒有法律明確對其監管而內生于經濟發展需要,旨在滿足小微企業發展需求的合法的資金籌借活動。這種資金籌借活動是由于當前金融法律制度改革明顯滯后于經濟發展要求,在市場交易過程中內生的制度變遷,是符合經濟規律的市場行為,與非法融資有著本質性的區別。
以湖南為例,據了解,2011年年末,湖南全省民間融資規模平均約1572億元,接近全國平均系數,由于正規金融機構無法提供符合小微企業“快速、小額、信用”特色特點的融資需求,因此被迫轉向利息較高的民間融資。根統計分析,民間融資分布情況為:親戚朋友45.2%、投資(咨詢)公司12.7%、私人錢莊占比25.6%、典當行2.9%、商會4.8%、小額貸款公司3.6%、擔保公司等4.2%。其用途也較為集中,其中,企業借款用在生產經營的占比69.56%,主要是彌補流動資金不足,用于投資的占比30.47%。
從以上數據來看,民間融資在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是對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但是,也存在融資機構良莠不齊,容易引發金融風險等問題。而相關法律規制的缺陷,是導致這些問題存在的根本誘因。因此,分析現行有關小微企業民間融資法律制度的不足,進而有針對性地進行法律制度的建構,是解決問題的當務之急。
二、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的法律制度現狀及評述
縱觀我國有關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的立法現狀,并沒有專門立法對其進行規范和引導,現有的有關內容散見于各個層級的規范性文件中,內容龐雜,且數量繁多,存在諸多問題:
(一)基準規范缺位,相關法律分散凌亂
從規范的層級而言,目前,在法律一級,我國尚未存在針對民間融資,以及小微企業的專門立法。長期以來,民間融資一直處于“盲目和無序”的狀態,既得不到有效保護,也無規程可循。作為當前針對民間融資管理的相關主要法律,《刑法》并未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的范圍作出區分,《民法通則》、《合同法》也僅就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問題作簡單規定,民間融資與非法融資的法律界限不清。而金融法領域的主要法律也均未涉及諸如民間融資如何審批、審批標準,以及對非法集資認定等方面的內容;另一方面,小微企業本身所面臨的法律環境也不容樂觀,《中小企業促進法》頒布已有十余年,變化不大,已經有些滯后,并且,其法律條文過于原則性,細化程度不高,缺乏制裁規定,規范本身的權利義務不清晰,對中小企業劃分不明,而其他相關的市場主體法律制度,如《個人獨資企業法》、《公司法》等,也缺乏針對性,上述立法對于剛起步的小微企業而言,扶持效果并不明顯。
近年來,國務院及其各部委也陸續頒發了一系列相關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整體而言,這些文件具有·定政策性和時效性,但穩定性不足、缺乏配套細則、存在著內容籠統、可操作性不強、銜接不足等弊端,如《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中提出要適當放寬民間資本參股設立小金融機構的條件,提出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可依據有關規定改制為村鎮銀行,那么“放寬”的標準是什么?“符合條件”具體指那些條件,這些都有待進一步明確。
(二)監管效力不足,制度設計存在偏差
首先,實踐中,民間融資主體實施民間融資行為絕大多數都未經有關機構批準,而我國當前立法主要以是否“經有權機關批準”作為界定非法融資的標準,處理辦法也以取締為主,這種“管制”而非“引導”的色彩,使得民間融資極易被披上非法的外衣。
其次,由于民間融資至今沒有合法的法律地位,與金融監管相關的一系列法律并未對民間融資業務的監管職權予以細化,所以依然存在監管主體缺位的問題。目前,除了經前置審批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有明確的監管機構與監管制度外,其他如投資公司、民間資本投融資服務中心、民間借貸中介網站等從事民間融資的中介機構及其他民間融資方式均未有專門的監管部門與規范性的管理辦法,上述機構從設立到業務辦理均只需在工商行政部門注冊即可,處于無人監管的真空地帶,風險較高。
最后,缺乏風險性監管。由于征信平臺和引導平臺的缺失,加之監管手段和技術的落后,不能深入民間資本市場,調查分析民間資金的流動方向和運行態勢,難以獲取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的真實活動情況和準確的數據資料,并且各部門之間的聯動監管機制尚未形成,容易造成民間融資流動無序。
三、完善小微企業民間融資法律規制的建議
(一)確立民間融資合法化,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小微金融組織
從法律規范的體系化而言,在民間融資的立法完善中,首要的工作是制定《民間融資管理條例》,明確其作為基準法的功能屬性、行政法規的層級屬性、客觀規則的性質定位,待條件成熟時,再出臺專門的單行立法。在條例中,一方面,要對民間融資的法律概念、民間金融主體的法律地位、資金投向、準入機制和退出機制、融資方式、利率管理、風險糾紛的處理及收益的稅收調節等方面進行明確規定,保護正當的民間融資行為。另一方面,應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等非法民間融資予以明確界定,重點打擊上述違法金融活動,取締非法地下錢莊,懲治高利貸,為發揮民間融資的積極作用創造良好環境和條件。而各省,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民間金融的特點,先行制定或調整有關政策法規,讓民間融資有法可依,例如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出臺具備可操作性的民間融資指導意見,為民間融資發展構筑一個合法的活動平臺。
其次,要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實體經濟,允許民間資本進入或者獨創真正面向小微企業的小微金融組織。有序發展村鎮銀行、貸款公司等機構,取消銀行作為村鎮銀行主發起人條件的限制,在堅持“只貸不存”的前提下,適當放松其他制度限制參數,讓在實際經營中表現優秀的小額貸款公司晉級為村鎮銀行,可在股東自愿的基礎上,按照《村鎮銀行組建審批指引》和《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將其規定規范改造為村鎮銀行。
最后,應盡快制定《小微金融機構促進法》以促進小微金融機構的發展,促使小微金融組織與小微企業建立長期、密切的合作聯系,通過其提供的優質服務,為小微企業提供更廣闊的融資渠道。如此既能有效利用民間閑置資金,又促進了市場競爭,完善了金融組織的市場組成。同時,盡快出臺與《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配套的細則,及《小微企業法》等多種扶持微型企業的法律法規,力促小微企業發展的長期化和法制化。
(二)完善監管機制,加強風險性監管
完善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的法律監管,探索各種可行的監管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完善監管立法,確立從中央到地方的系統而完善的監管體系。我國當務之急,是要在中央一級確立央行和銀監會對于民間融資監管的主體地位,同時加快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使其監管職能與現有民間融資活動接軌,尤其應當明確對社會集資如何審批、審批標準以及對非法集資認定的依據等問題。
第二,探索充實基層監管力量,分類管理民間融資機構。由于民間融資的區域性、地方化色彩非常強,不同地區的民間融資在資金供求、借貸鏈條、經濟基礎甚至發展模式等方面都呈現著各自的特點,這種區域性差別決定了中央層面的統一監管難度較大,因此,在地方政府在地方金融監管及風險處置上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對于民間融資發展較為活躍的省份,可以考慮建立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服務中心。同時,由于現階段民間融資的創新形式層出不窮,因此,對于監管主體尚未明確的民間融資機構,應進行統一監督管理,避免監管權責不明,多頭管理的情況,并且要分類管理,有針對性地制定監管措施,對于從事融資中介服務的投資公司、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民間資本投融資服務中心、民間借貸中介網站等機構,應改變僅由工商部門登記即可經營的模式,參照小額貸款公司的做法,前置審批,動態監管,鼓勵其規范發展。而對于商會、標會等,也應納入監管,進行規范,重點預防非法集資和放貸行為。
第三,建立民間融資監測機制,及時掌握和監測民間融資運行情況。監管部門應建立民間融資信息采集機制,定期收集有關數據,重點監測民間融資規模、財務制度、資金流向、市場利率、信用程度、風險狀況等。監測方式可以考慮互聯網、自助式電話報告、傳真等自由申報方式,同時也有必要設立派出機構或者信息檢測中心,負責進行調研和信息報告的編制,供政府決策部門參考,同時應以簡報的形式定期通過網站或相關的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信息監測的結果,對高危民間融資行為和風險聚集點及時發出紅色預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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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民間借貸利率;法律規制;建議
一、紹興市民間借貸利率的概況
民間借貸活動在紹興地區廣泛存在,當地的居民和中小企業經常通過民間借貸來滿足短期的融資需求。紹興市的民間借貸利率的水平差異很大,具有較大的浮動幅度。根據當地民間借貸利率的總體水平可分為三類:無利率或者低利率借貸、中等利率借貸和高利率借貸。其中,無利率或者低利率借貸在傳統民間借貸中比較常見,而當前紹興地區的民間借貸利率水平,則以中等利率為主,一般比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要高出一部分乃至數倍,甚至出現高利率的借貸。
在這次調查中,總共發放了600份調查問卷,最后收回的有效問卷為536份,在536個有效受訪者中,有農民、個體戶、公務員和企事業單位職工等,其中有民間借貸經歷的有455人,占到總人數的85%。而在455位具有民間借貸經歷的受訪者中,有利率的有420人,占比為92%,無利率的受訪者有35人,僅占8%。并且對于節余現金的投資,有超過1/3比例的受訪者會將資金投入到民間借貸市場。從數據可以反映出紹興地區的民間借貸活動非常活躍,參與十分廣泛。
二、紹興市民間借貸利率的主要特征
(一)民間借貸利率的市場調節性
民間借貸屬于非正規金融體系,具有非正規金融屬性,一般不受國家和政府的監管。因此,民間借貸利率具有市場調節性特征,即民間借貸市場中的借貸不是由政府規定的,而是由民間借貸市場根據資金的供需來調節利率的,具體表現了民間借貸市場中的資本供應與需求情況,同時也反映了市場的定價規則。“市場調節性”是民間借貸利率的本質和要求。然而,市場在調節民間借貸利率時,存在兩個障礙,一是民間借貸市場的市場化程度不高;二是國家設定了民間借貸利率的嚴格上限。民間借貸市場在借貸信用上具有固有的基礎,在借貸風險的防范上也具有內控優勢,這提供了民間借貸發展的前提和空間,同時也產生了借貸市場的缺陷,導致借貸市場具有區域上的分割性與資本供給上的壟斷性等市場缺陷,實質就在于民間借貸沒有實現高度的市場化。資本具有稀缺性的特點,民間借貸信息的披露又不充分,這使得資本的供方容易獲得壟斷地位。
(二)民間借貸利率的浮動靈活性
盡管民間借貸的利率是由市場來進行調節的,但是借貸利率的浮動范圍較大。一般來說,民間借貸利率都是借貸雙方約定的結果,具有意思自治的特點,雙方可以約定沒有利息,也可以約定有利息;可以約定中低利率的利息,也可以約定高利率的利息,甚至是高利貸,只是過高的利率不被法律保護而已。可見,民間借貸利率的浮動范圍相當大。同時,民間借貸利率也具有靈活性的特點。借貸雙方之間這個月可以約定這個利率,下個月又可能換成另一個利率,具有不固定性,也就是民間借貸利率的浮動很靈活。根據調查的數據顯示,在紹興地區的有效受訪者中,不約定民間借貸年利率的有22人,占到總數的4%,約定利率的則占到96%,其中大多數集中在年利率為8%~16%之間,有6%的受訪者約定的借貸利率在24%以上。從數據可以體現紹興地區民間借貸的利率范圍從0-24%以上都有,普遍高于同期的銀行存款利率,也反映出民間借貸利率具有浮動靈活的特征。
(三)民間借貸利率的法律風險性
民間借貸利率還具有法律上的風險。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了《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的案件若干意見》,其中的第六條規定了在民間借貸市場中約定的借貸利率可高于銀行利率,各地區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具體掌握,但是最高利率不能超過銀行貸款利率四倍,若超出,則超出的部分不予保護。根據調查數據發現,紹興當地的年利率普遍高于銀行同期的存款利率,一般維持在8%以上,其中以8%到16%的最多,占到62%的比重。仍然有5%的受訪者的利率在24%以上。當借款人給予比銀行利息高幾倍的利率時,還是有達到56%比例的受訪者會借給他,反映出民間借貸中的貸方追求利益且注重高利率,這就存在很大的風險,尤其是超過24%以上的利率,超過規定的利息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律上的風險更體現在當地借貸糾紛案件的發生頻繁上,有效受訪者中有177位與他人發生過民間借貸的糾紛,占到總數的33%。
三、紹興市民間借貸利率所存在的問題
(一)“高利貸”的頻發擾亂了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紹興地區的民間借貸利率普遍較高,逐利性也較明顯,因此,當地存在一些非法的“高利貸”放貸人,他們通過事先約定高利率或者預先扣息等方式進行高利率的放貸,高利貸的發生較為頻繁。當高利貸雙方發生借貸糾紛時,借方往往處于弱勢地位,也不能提供有效的證據來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少數放貸人當不能通過合法的方式獲得高額利息時,往往就會通過暴力手段或者借助黑社會勢力來取得利息。此外,民間中小企業的經濟基礎較為脆弱,國家的保障措施也不夠完善,因此,民間借貸是民營中小企業的重要融資渠道。然而,民間的“高利貸”過度增加了民營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破壞了民間資本正常的運行秩序和信用機制,導致大量的民間資本遠離了實體經濟。同時,民間的“高利貸”行為逐步演化為各種非法的金融活動,引發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和非法經營等犯罪行為,甚至是涉黑犯罪行為。綜上所述,“高利貸”的頻發嚴重擾亂了我國金融的正常秩序與社會的穩定。
(二)法定的“四倍紅線”忽視了民間借貸的人格化特征
國家有關法律與司法解釋規定了民間借貸市場中的最高借貸利率不能超過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這就是所謂的“四倍紅線”。民間借貸的利率對市場具有過濾的功能。民間借貸的發生主要以親緣和地緣特征為基礎,借貸雙方的交易信息往往是對稱的,一些民間借貸還依靠人際關系而取得隱性擔保,借貸主體是親朋好友或由中間人介紹的參與者。為了親友的利益以及個人的信譽,借款方即使在不能還款之時也不會為逃避債務而逃跑并隱匿,這在客觀上降低了民間借貸的風險。因此,民間借貸的人格化特征較為明顯,而正規金融機構的借貸主要把支付能力、經營方式等作為審查對象,兩者存在很大區別,這也是民間借貸存在和發展的重要基礎。民間借貸具有人格化的基礎,在很多情況下通過借貸利率高低來體現風險的控制,“四倍紅線”無疑成為民間借貸發展的障礙之一,民間借貸的短期、快速和靈活的特征也不能發揮。
四、對民間借貸利率法律規制的建議
(一)推動民間借貸利率的市場化
利率的市場化是大勢所趨的,是社會與經濟的必然發展結果。央行行長周小川曾經提出了五點理由:一是利率的市場化能夠發揮市場的資源配置作用;二是利率的市場化體現了正規的金融機構在競爭的金融市場具有自主的定價權;三是利率的市場化使得金融機構的客戶具有自主的選擇權;四是利率的市場化反映了各種各樣的金融類產品的供求關系,也反映了中小企業對風險的控制;五是利率的市場化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需要。當正規金融的借貸利率向市場化推進時,更加應該大力推進民間借貸利率的市場化。民間借貸是我國金融市場的組成部分,具有十分重要的補充作用,國家和政府必須糾正原來對民間借貸的負面評價并且充分認識到民間借貸對金融市場發展的補充作用。同時,民間借貸市場具有自由性,市場的供需決定與調節了借貸利率的高低,應對民間借貸的高利率現象進行實證上的分析和研究,而不是否定這個現象的存在,并且通過科學合理的方式將其納入到法治化發展的軌道,使其健康發展。
(二)設立不同類型的利率動態管理機制
對民間借貸的利率進行動態管制,就要求人民法院能夠根據不同的個案進行分別的具體分析,不能死板地適用現存的法律。尤其是要充分且綜合地考察借貸雙方的借貸目的、背景和用途等來認定合法、合理的利率范圍。例如,德國的法律就沒有通過具體法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范圍。德國的法院往往適用《德國民法典》的“違背社會的善良風俗的行為無效”條款和“暴力性條款”來對民間的高利貸進行規制。英國、西班牙和瑞士等國家也采取相似的立法形式。此外,法國、荷蘭等國則采取的是折衷方式,建立在一定限制基礎上的動態化管理機制。比如:荷蘭就規定了民間借貸的利率上限處在不斷的調整之中,并根據不同的期限、不同的種類來設置借貸合同的利率上限,國家的國會每六個月可公布一次并可進行調整,而法國則規定了由法院通過使用自由的裁量權而在一定程度上修正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以上各國的經驗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三)建立民間借貸利率的備案與監測制度
民間借貸利率需要進行備案,也需要政府對其進行監測。建立備案與檢測制度可以對民間借貸的信息不對稱進行一定程度的解決,使得民間借貸的利率能夠陽光化發展,而且有利于對市場利率的變化情況進行及時的掌握,以便及時采取相應的有效措施來防范金融市場的利率風險。對此,浙江省溫州市已經先行一步,開始了相關方面的實踐。溫州市政府已于2012年3月頒布了《關于開展民間借貸的登記服務中心的實施意見》,同年4月,溫州市的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成立并開業。該服務中心主要進行民間借貸雙方資金供求情況的登記和,并且嚴格審核借方的資產、信用狀況和借款的用途,安排借貸雙方進行洽談和聯系各種社會機構,最終撮合借貸雙方達成交易,并進行備案和登記。民間借貸的登記服務中心通過人民政府的引導,在民間借貸市場中進行運作,不僅能及時地了解、掌握民間借貸資金的需求與動向,有利于對民間的金融風險進行防范與化解,促進民間借貸活動公開和規范的發展,而且能夠緩解個人、中小企業的融資困難以及發揮當地的民間活躍資本的優勢。該登記服務中心的試點取得的成果值得紹興市借鑒, 但是該成果必須得到進一步的總結,逐步完善登記服務中心,使其為民間借貸市場的發展做出重要貢獻。
一、加強領導,提高認識。
成立學習領導小組
組 長:XXX
副組長:XX XXX XX
成 員:XXX XXX XXX
由于處于疫情時期,學校利用網絡進行了法律法規學習通知宣傳作為啟動儀式,對學習計劃、學習的主要內容、學習方式、學習要求及學習的重要意義進行了講解,把法律知識的學習列入教師學法用法培訓內容,全面提高了廣大教師對法律法規學習的認識。
二、明確任務,強化監督
本次活動主要采用分散自學的形式,學習與實踐相結合的方法,組織教師自己擬定學習計劃,自主學習相關文件及教育法律法規,學校復學后對全校教師的學法筆記進行檢查。
三、注重反思,鞏固提升
學校決定法律法規學習筆記集中檢查之后,將利用開會時間引導全體教師對本次學習活動進行反思,以提高活動的實效性。
只有知法,才能懂法,才能做守法的教育工作者。法律法規的學習,作為教師事業發展的重要基礎,已經深深地印在全校教職員工的心底,必將在學校教育教學工作和生活中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
【關鍵詞】民間組織 法律規制 制度建設
縱觀全球經濟的發展,在市場調節落敗與政府失靈的背景下,各種民間組織應運而生。根據民政部最新統計,截至2012年底全國共登記成立社會組織49.9萬個,比上年增長8.1%。基金會總數比上年增加415個,總數達到3029個。大量民間組織的涌現為社會發展提供了一種“利益整合、組織整合和規范整合”的新機制,對市場體制、政府體制和社會體制的發展與改進起著促進作用,推動著社會的和諧發展。
然而,民間組織是一把“雙刃劍”,其也具有不容忽視的消極面,存在著“可能異化為對抗國家(政府)、危害社會的力量,誘發新的社會風險。”而我國現有的民間組織管理模式是“雙重負責管理體制”的控制型管理模式。這種模式不僅沒有實現當初的立法目的—配合民政部門實現對民間組織的有效監督管理,而且在實踐中也產生了許多始料不及的弊端,如阻礙了公民結社權的實現;業務主管單位和其所屬民間組織互相利用、謀取非法利益、幫助和保護所屬民間組織從事非法活動等。①為充分發揮民間組織的積極作用,防范民間組織的異化,推動和諧社會的構建,我們必須改變這種“雙重負責管理體制”的控制型管理模式,建立以培育服務為基礎的民間組織法律調控模式。而民間組織法律調控模式的建立、健全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我們從多個方面進行制度構建和完善。
放松準入管制,改革民間組織的登記制度
任何一種社會組織都需要通過一定形式取得社會認可并得到法律保護,民間組織也不例外。民間組織登記是其獲得社會承認并得到社會保護的主要形式,是其存在和發展的基本要求。在我國所有的民間組織都必須登記,而且規定了非常嚴格的登記條件。當初設立這種登記方式的立法的目的是想通過嚴格的準入管制來強化政府對民間組織管理或控制。
然而,由于我國是一個人口大國,隨著社會轉型,人們結社的自覺需求日益增長,民間組織不斷涌現。嚴格的準入管制根本不可能實現對民間組織的有效管理,卻使大量的民間組織游離于法律之外,從而造成了“中國民間組織的合法性困境。”考慮到政府職能改革,行政部門執法力量配置不可能無限地增加和社會對穩定的政治環境的需求,建議放松準入管制,實行規范的分類登記制度,也就是在清華大學NGO研究所學者倡導的“備案登記、法人登記、公益法人登記”三級準入制度②的基礎上增加自我登記制度。
2013年初,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改革首次被納入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該方案明確,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等4類社會組織可直接登記,這被視為具有社會組織發展里程碑式的意義。涉及社會組織直接登記具體細則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三個條例和相關配套規章正在修訂中,修訂重點將集中在改革登記管理體制、明確民政及相關部門權責等方面。
我們要努力降低社會組織的登記門檻,推進符合各方需求的管理模式,并積極完善與登記相關的立法,加速形成服務到位、監管有效、多方參與的社會組織管理服務新格局。在完善登記制度的同時,努力發揮社會力量的積極作用,建立健全社會組織管理體系,加強組織自治,改進行業自律,推進社會監督。把一些社會組織登記管理的事務性職能轉移給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和中介機構,并按照職能調整的要求加強社會組織登記機關建設,提升工作人員素質和能力,夯實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的組織基礎等。
明確組織使命,完善民間組織的內部管理制度
確立民間組織的使命,實際上就是確立它的社會理想和社會責任,為它的未來發展定位。理想主義和使命感在民間組織中占據著重要的地位,是吸引、激勵其工作人員,爭取社會財務支持和公共信任的重要因素。民間組織應該從自身的基本性質即非營利性和公益性出發,結合組織工作的基本特點去設計自己的使命。
良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必須是民主的。民間組織是基于共同的社會責任和社會理想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內部沒有嚴格的等級制度。組織內部的權力分工一般并不會導致組織內部不同角色之間的等級界限。成員之間也比較容易直接對話和溝通。因此,從理論上講民間組織是趨向民主的。但在實踐中,也存在許多非民主的民間組織,甚至是反民主的民間組織。因此,我們必須用法律手段來保障民間組織組織制度、工作方式的民主性,以及民間組織工作的開放性。
良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必須是透明、公開的。美國卡耐基基金會前主席盧塞爾曾經說過,“慈善事業要有玻璃做的口袋。”該基金會紐約區現任總裁喬治尼安也說,非營利組織實質上是一筆巨大社會財產的托管人,經營的是賺取信任的生意,慈善從業者享受的是公眾的信任,而不是錢。所以,透明性在民間組織體系中顯得尤其重要。
良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必須禁止利益輸送。如果不禁止利益輸送,民間組織就會成為某些人牟取私利的良好工具,違背了民間組織公益性和非營利性的特點。從各國法律規定來看,禁止利益輸送主要包括:禁止民間組織的凈贏余或收益分配給個人;禁止“自我交易”;禁止民間組織終止或清償時將其資產分配給其成員、高級職員、董事、雇員、捐贈者或創立人;禁止民間組織轉化為其他組織。③但是,禁止利益輸送并不否定其雇員有權得到一份合理的薪水,并接受相關的合理的福利待遇。也不排除在某些時候,基于民間組織最大利益所在高薪聘請高級專門人才。
加速觀念轉變,健全政府與民間組織良性互動的制度平臺
民間組織在中國未來的社會生活中將會起到的重要作用。正如馬克思所言:“即使是最荒謬的迷信,其根基也是反映了人類本質的永恒本性。”④而且,“一個關于政府角色的實效主義的新時代正在萌發。人們不再單純地堅持最好的政府應該是規模減至最小的政府,而是把政府看作一個重要的、強有力的機構,它可以扮演扶助私營部門的角色,而不是作為私營部門的競爭對手而存在。”⑤因此,在中國要建立的是“強政府,大社會”。“強政府”不是傳統的全能政府,而是法治政府。在公共事務治理中,不存在政府與民間組織的完全分野,其作用是互補的。政府作為國家公共權力的執掌者,其首要職能是“掌舵”,而不是“劃槳”。由于社會的紛繁復雜,政府的職能不僅僅是“掌舵”,對于“劃槳”,即公共服務的提供究竟是由政府、市場,還是民間組織來實施,應該遵循便民和效益原則。
建立“強政府,大社會”的關鍵在于政府與民間組織的良性互動。人的思想、意識決定著人的行為指向。要實現政府與民間組織的良性互動首先必須在思想上盡快改變政府傳統的管理理念。長期以來,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政府一直將自己視為一個高高在上的管理者,而民間組織等則成為了被管理的對象。當今世界,民間組織是作為政府平等的合作伙伴存在著的。政府必須以平等、協作的理念來處理與民間組織的相互關系。
其次要實現政府與民間組織的良性互動必須建立有效的制度平臺。這種制度平臺的構建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持久的努力。在當前社會條件下,我們應該積極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健全政府與民間組織良性互動的制度平臺:建立良好溝通機制。良好的溝通第一,要保證雙方的信息共享;第二,要保證民間組織對政府決策的有效參與;第三,要建立民間組織報告制度,包括向登記機關、監督機關和稅務機關報告。建立利益共享機制。首先我們要給與那些對社會經濟貢獻較大,在新領域新動力領域發展前景廣闊的民間組織稅收上的優惠,保證他們有足夠的資金持續發展。同時,在財政上給予合法的民間組織以積極地資助,推進其擴大發展規模,實現市場、民間組織、社會的共贏。健全相互監督機制。政府要始終貫徹“完善制約和監督機制,保證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利益”的精神,推進權力運行的公開與程序化。在民間組織登記,運行等全過程積極監督,提高運營成效。為了彌補政府監管力與成本的浪費,民間組織之間也作為監督與制衡的主體,積極公開其設計與預算。當政府部門、公民個人、其他民間組織都能夠有力地監督民間組織的活動的時候,民間組織中不正當行為就會顯著減少。
【作者單位分別為:聊城大學東昌學院,山東大學(威海)法學院】
【注釋】
①謝海定:“中國民間組織的合法性困境”,《法學研究》,2004年第2期。
②王名:“改革中國民間組織監管體制的建議”,《中國改革》(綜合版),2005年第11期。
③吳忠澤等著:《發達國家非政府組織管理制度》,北京:時事出版社,2001年,第94~101頁。
一、引言
由于我國幅員遼闊,因此而造就了我國民俗文化內容隨著地域化特征而豐富多彩,發展至今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資源。實際上,民俗從字面意思上理解就是民間的風俗,也稱之為民間習慣、民土風情,屬于廣大人民群眾創造并且傳承下來的一種社會文化現象,同時也是傳統文化的重要內容之一。換言之,民俗既來自于民間,又傳承于民間,這種生活模式會在一定地域內進行傳播,從而形成包括語言、行為、心理等各個方面上的集體習慣。本文對有關民俗旅游資源規劃與開發進行研究和探討,不足之處,敬請指正。
二、我國民俗旅游資源現狀分析
隨著文化旅游的逐漸推廣和普及,在我國各地涌現出各式各樣的民俗村、古街、古城等,一方面具有優美的環境以及文化背景,另一方面進行的是現代化管理與優質的服務,在一定程度上而言推動了我國旅游行業的發展。
(一)人造民俗村
比如,在深圳的中國民俗文化村,就是集合了我國56個民族的各式各樣的藝術、風情以及建筑等,占地面積為18萬O,在風景區內有各種少數民族的村寨與景點,具體內容包括生活民俗、絕技、服飾、歌舞等表現形式,從不同的視角對各個民族進行展現。其實也可以將其看作是動態民族文化博物館。
(二)民俗風情旅游
民俗風情旅游主要是通過傳統節日、少數民族風俗或者其他節慶活動等,比如說云南西雙版納的潑水節、哈爾濱的冰雕節、內蒙大草原上的那達慕等,都是以少數民族風俗為載體而形成的民俗風情旅游項目,與普通旅游相比因為具有少數民族特色而備受國內外游客的青睞。
(三)旅游飯店文化
對民俗旅游資源進行開發,以此豐富旅游資源的多樣性。其中,旅游飯店文化成為其中的代表性主題。在我國,民俗風情中無論是歌舞藝術、音樂,還是服飾、裝飾等,都可以很好的與飯店結合在一起,一方面給飯店引流、提高進店量,帶來經濟效益,另一方面對于推廣我國優秀民俗文化做出一定貢獻。
三、民俗旅游資源在規劃開發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過去二十多年時間,我國在民俗旅游行業得以迅速發展,取得一定的成就。舉例而言,北京作為古老和現代的結合體,旅游資源非常豐富,尤其是各種民俗旅游資源特別突出,比如胡同旅游已經成為北京旅游的重要名片,每年會有接近20萬國際游客來此參觀。然而,對民俗旅游資源進行規劃和開發過程中存在許多問題,對于旅游行業的發展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具體表現為:
民俗旅游的特點在于舞臺真實特點,哪怕是民俗表演必須要盡量貼近真實生活,而不是簡單的追求熱鬧好看,僅僅符合游客的興趣而喪失了對民俗形式、民俗內容及其主要特征的體現,對于歷史文化內涵的傳承而言造成嚴重的影響。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民俗旅游資源進行規劃和開發過程中,強行把一些非民俗的內容添加到“民俗旅游”中。具體體現在民俗旅游開發時,一些開發商為加大對游客的吸引力,故意忽略了民俗文化原本的特質,站在商業的角度看待民俗。甚至纂改民俗內容及表現形式,從而形成“制造”民俗的情況。一些開發商表示,民俗與旅游想要表達的文化積淀不太符合,和游客想要追求的輕松的旅游心態也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對于民俗旅游資源進行一定的表現處理,通過聲、光、電等技術對民俗文化進行包裝。表面上來說,盡管這些做法對于游客來說能夠直觀的了解到民俗,然而僅僅假如站在文化的視角,以上做法反而限制了游客對民俗文化內涵的認識。
(二)民俗地社區當地居民之間存在利益協調機制不合理的現象。在旅游行業快速發展的過程中,民俗地社區當地的居民也會適當參加到旅游分工中來,比如說利用制售紀念品、參加景點服務工作的方式參與進來,以此在旅游行業中獲取經濟利潤。一些居民會由于知識、技能等因素,無法從當地旅游行業獲取經理利益,因此而造成旅游收入不均的情況。以上兩類人群對于民俗旅游的認識存在相反的看法:前者獲利頗豐,自當會積極支持民俗旅游,后者獲利較少,甚至是零獲利,有可能站在民俗旅游發展相反的視角。同時,因為兩類人群看法不同而造成兩類人的人際關系越來越緊張,處理不當則會引發矛盾沖突,對于景區及社區的和諧發展產生一定的影響。
(三)民俗旅游地區的居民生活方式也在悄然發生改變,在一定程度上加速民俗消亡過程。實際上,民俗旅游經過一定程度的開發,世界各地的游客紛杳而至,民俗地居民和外界之間的接觸越來越多。特別是針對于積極參與民俗旅游業分工的居民,一方面從民俗旅游開發過程中發家致富,在不斷改善自身生活條件的同時,也在悄然改變生活方式。另一方面,生活條件改變過程中,表現最明顯的自然是吃住條件,從而對于外來生活方式也產生一定的吸引力。這部分居民有可能會認為長袍大衫的樣式過于單一,而且穿著非常不方便,于是選擇牛仔夾克。體現在建筑方面,盡可能的選擇結構耐用、采光條件良好的高層建筑。家用電器的廣泛使用也改變其傳統的生活方式,對比分析以往傳統的生活方式越來越不合時宜,會逐漸被新的生活方式所淘汰。
四、解決民俗旅游資源規劃與開發問題的對策
從以上問題中可以得出,必須要針對我國民俗旅游資源進行統一規劃、科學布局,使得開發和保護完美的結合在一起,從而獲取一定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一)強化民俗旅游的宣傳力度,可以通過旅游小冊子、圣像制品等方法,或者是以展銷、區域合作等方式進行宣傳,熟悉客戶獲取民俗旅游資源的意義。
(二)對民俗文化進行挖掘,對民俗旅游產品的定位進行調整和提升。一方面,必須要遵循特色性原則,另外一方面就是遵循參與性原則。
(三)強調的是民俗旅游商品的開發,游客一方面要對地方特色充滿興趣,其需求點還包括旅游商品的購買等,各種具有民族特色的服飾、食品等,都能夠作為商品開發,開發時謹記特色化原則和文化內涵原則。
(四)保護和民俗旅游資源之間的關系,首先對專業人才進行培養,能夠使用科學的理論知識與方法體系,對民俗文化進行深入研究。如有必要,還可以采取特殊手段,比如或錄像、電影等。需要明白的是,保護并非是民俗風情裝進博物館,對于民俗風情旅游資源進行保護,從而實現傳承和活動。
(五)強化管理,嚴格執法
在旅游旺季必須要采取一定的對策,對游客進行疏導、限制,避免因為環境污染而導致生活便利性下降,民俗庸俗化和違民俗的產生在一定程度上是缺乏法律限制。所以,民俗風情旅游行業的規劃化、法制化等,實際上屬于交警工作的重要內容,必須要嚴格立法和執法,才可以確保我國民俗風情旅游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六)可持續發展道路
民俗旅游資源也屬于不可再生能源,如果開發過度,沒有做好保護措施,那么資源也會化為烏有。一定要對民俗文化進行科學合理的弘揚,始終堅持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一是可以及時準備專家對民俗旅游資源進行評估,對旅游接待量進行科學規劃,制定相關保護對策,讓民俗文化、社會經濟、文化等,共同組成社會主義和諧文化。除此之外,必須要依賴于政府、媒體等,向客戶傳達保護民俗資源的意向,避免民俗被庸俗同化。
五、結語
關鍵詞:標會;規范;融資;法律路徑
一、標會的基本情況
(一)標會的運作機制
標會,又稱抬會、打會、跟會,是一種具有悠久歷史的民間信用融資行為,具有籌措資金和賺取利息雙重功能,通常建立在親情、鄉情、友情等血緣、地緣關系基礎上,帶有合作互質。標會是一個合稱,具體的會名五花八門。常見的有月月會,互助會,日日會。最為常見的還屬月月會。在此課題中,筆者著重調研了月月會,以筆者所在的村莊平巖村為樣本。
關于標會的運作原理,有以下的例子來說明。
某標會,會首①1人,會腳②23人,共計24名會員③。每月開標一次,約定月標金④10000元。形式為內標會⑤,會首為甲。
第一個月,第一次聚會投標,按規則會首甲得標⑥。所有會腳必須繳交10000元給會首,因此甲可得23000元。實際上凡是會首即在首期享有無息借款的權利。
第二個月,第二次聚會投標,23個活會會員大家都來競出利息,假設乙出價800元最高,第二個月即由乙得標。甲因已經死會⑦,本月必須拿出10000元給得標的乙,其他22個活會⑧會員,則各繳交10000-800=9200元給乙,所以乙可以一次借得10000+9200*22=212000元。爾后乙喪失投標權利,每個月要拿出10000元來交給得標人。
第三個月,第三次聚會投標,22個活會會員大家都來競出利息,假設丙出價1200元最高,第三個月即由丙得標。甲乙因已經死會,本月必須拿出10000元給得標的丙,其他21個活會會員,則各繳交10000-1200=8800元給丙,所以丙可以一次借得10000*2+8800*21 = 204800元。爾后丙喪失投標權利,每個月要拿出10000元來交給得標人。
第四個月,第四次聚會投標,21個活會會員大家都來競出利息,假設丁出價900元最高,第四個月即由丁得標。甲乙丙因已經死會,本月必須拿出10000元給得標的丁,其他20個活會會員,則各繳交10000-900=9100元給丁,所以丁可以一次借得10000*3+8900*20 = 208000元。爾后丁喪失投標權利,每個月要拿出10000元來交給得標人。 …… 以此類推,直到最后剩下一人戊從未得標。此人在最后第24個月時必定得標(因其他所有會腳都已死會)。所有前面23人都必須繳交10000元給他,他可以一次得標230000元。標會至此結束。
(二)標會的實際運作
在以戶為單位的調查中,針對是否聽說過標會一問,近九成的人聽說過。但對于是否參加過標會,只有一成的人表示參加過。根據對參加標會的人的采訪,整個村莊有二十幾個人參加標會,整個村莊有四百多戶人家,一千一百多個村民。針對“標會”是否受法律保護的問題。七成的人認為標會并不受法律保護,兩成的人認為標會受法律保護,一成的人不知道。六成的人表示月月會不違法,一成的人表示月月會違法,三成的人表示不清楚。
關于平巖村的村民收入方面的調查,村民平均的年收入在三萬到四萬之間。村民普遍是農民,靠著種經濟作物為生,所以這收入是要看年成的,在沒碰上什么自然災害的情況下才能達到這樣的水平。若一碰上收成不好或者什么自然災害,那可能一年就沒有什么收入了。
對于平巖村的調查,平巖共有一個會,會腳基本每月的標金都在2000元,會腳共二十人,會頭是她自己組織的標會。對于這個會,多數的會腳是互相認識的,甚至是平時的好朋友,但也有少數人是屬于互相不認識的人。多數人入會的原因是想著有急用時可以標來周轉,做生意想籌集資金的也有兩個。單純想賺利息的五個。這個會的利息大概在每月100至300之間,平均有200。
關于倒會⑨時會腳的做法。會腳們的回答各有千秋,但多數人還算是理智的,多數要求會頭寫欠條。平巖村這個會因為會頭參加日日會,會首因為一開始就得標,就將標款拿去參加日日會,準備賺取高額的利息,而日日會不久之后又倒了,標款被席卷一空,以致此會在2012年倒會了。會腳普遍損失在5萬元。多的有六七萬。對一個年收入不過五六萬的家庭。這樣的損失無異于晴天霹靂。
最后的問題是,“當民間向銀行貸款較為方便時,您還會選擇入標會么?”。九成的人選擇了否定的答案。
二、平巖村標會的法律分析
這次調研,九成的人聽說過標會,說明大部分的村民還是了解標會的情況的,但對于標會是否受法律保護,只有七成的人明確表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對于月月會是否違法的問題,只有六成的人明確表示月月會不違法。說明村民們對標會的法律方面的問題還不是特別清楚。法律方面的知識有欠加強。
對村民的收入調查,發現村民的普遍收入不高,好的僅有5萬元左右,收入較差的普遍在二至四萬。一年雜七雜八的花費之后基本上鮮有存款,所以一旦急需使用資金,比如醫療、教育、造房等大額支出,這時情況就非常窘迫。因為農民無可擔保的財產,向銀行借貸是非常麻煩且難以借到的。有時向親戚朋友倒是可以借到,也說不定會碰上親戚朋友都沒有錢的情況。因此,標會就有其存在的價值。
此外就是對參加過標會的村民的調查。村民一般每月會在標會里投上2000元的標金,按一戶人家每年5萬元,每月平均月收入4000多算起來,這標金占了每月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確實是一筆比較大的數額。所以一旦有倒會的情況出現,會非常影響村民的生活。
對于會里的那些會腳,大家基本上都相互認識,只有幾個是陌生人,會頭并非大家推選,該會頭是自己組織會的,所以這個會頭的品德以及責任心有待檢驗,還有會員的自覺性也難以保證,這就造成了標會的高風險。
會員們入標會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為了將來可能會存在的資金急需的情況,是作為一個備用資金在儲備的。所以,如果存在另外一種解決村民這種需求的更安全的方法,那標會也就沒什么存在的價值了。這在最后一題中“當民間向銀行貸款較為方便時,您還會選擇入標會么?”九成的人選擇了否定的答案可以看出。
對于倒會是會腳的做法的調查,發現多數人還是較為理智的,知道會頭是一下子還不出錢的,即算是把會頭家拆了也補不齊自己的損失,所以大多選擇了讓會頭寫欠條的做法,這點還是值得肯定的。
對整個的調研進行一個總結就是。標會目前確實有存在的必要,但標會存在許多的問題,最大的原因就是會沒有一個強有力的約束,而且倒會對村民的影響十分巨大,出于對村民財產的保護,需要法律來約束(目前,法律對會的約束度為零,對因標會產生的民間借貸的糾紛概不受理)。村民對標會的了解并非全面,尤其是在法律方面的信息與知識十分欠缺,需要深度的普法。
三、標會的風險及原因分析
(一)倒會
標會最大的風險在于倒會,在對兩家農戶的采訪中了解到,倒會將極大影響其正常的生活。以家庭年收入為6萬元的A農戶為例,農戶家的女主人負責參與標會,在標會中為會腳,參與年數為8年,期間投入標會的資金達20萬,在最近的一次倒會中,該農戶損失5萬,幾乎等同于農戶一年的收入,直接導致該農戶需舉債度日。
根據對標會的分析,我們發現標會的運作機制建立在脆弱的人情信任上,資金池完全由會頭操作,缺乏相應的監管機制。一旦會頭運用標會的資金不當必然導致整個標會發生倒會。
(二)資金追討難
標會的第二個風險在于資金追討難,這也是倒會的后續效應之一。在平巖村的案例中,倒會的原因是會頭以標會的資金參與日日會,而其所參與的日日會也發生了倒會現象,直接導致資金鏈斷裂,最終導致倒會。而會頭的經濟狀況也無力承擔標會巨大的資金返還責任。此外,標會的運作建立在口頭的基礎上,并無書面的文件,更無規范的法律文件加以約束。一旦發生倒會,會腳追回資金的可能性很低,而且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
此現象的原因在于標會的運作存在極大的任意性與不規范性,多數標會以口頭形式立會、治會,但口頭協議存在變更性強、穩定性差、取證難、證據保存難等問題,而且會頭與會腳之間也無相關的法律文件加以規范,更增加了會腳權利保護的難度。
四、思考與建議
(一)設立資金托管人制度,內部監督標會
針對標會資金運作缺乏監管的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借鑒基金托管人的運作方式以及法律監管,設立資金托管人與資金管理人制度。標會可在內部選舉固定的資金管理人,負責日常資金運作的指示,此外在內部定期選舉流動資金托管人,負責資金的保管與使用的執行。在每次的資金運行中,均需管理人的指示與托管人的執行互相配合,以達到相互監督的目的。
此外,為了防止資金托管人與資金管理人串通騙取資金的情況,建議在此制度上再增加資金使用投票決定制,資金的使用應當以大會的表決為基礎,超過2/3的會員表決通過才可以使用。另外,在標會內部可以建立相關的財務公開制度,對每一筆的支出與收入進行公開,讓會員能夠及時看到資金的流向,公開監督。
(二)權利義務書面化、合同化,法律制約標會
針對會腳資金追討難的問題,筆者認為應從源頭出發,制定規范的標會權利義務文件,規范標會的運作,納入法律的監管范圍。鑒于標會的會員們普遍為農民,文件可以適當簡化,但必須涉及會頭與會腳之間權利義務的界定,以及一旦出現倒會時責任的承擔問題。相比口頭協議,書面形式的協議由于對當事人之間約定的權利義務都有明確的文字記載,能夠提示當事人適時地正確履行合同義務,當發生糾紛時,也便于分清責任,正確、及時地解決糾紛。
此外,從調研的結果看,會員的法律素養普遍較低,對基本的法律問題也不甚明了。基于此項現實狀況,建議法院、公安、檢察院、司法局等司法行政機關定期開展普法宣傳活動,并制作相關法律宣傳小冊子,對農民進行宣傳。唯有知法、懂法,才能更好地守法、用法。
(三)政府適度監管,全面備案標會
標會雖然是民間的自發融資行為,但鑒于其高風險帶給社會的不安定因素,筆者建議政府對此適度監管。地方人大可通過立法,或者地方政府通過政策,強制要求標會進行備案,內容包括各會員的信息、標會資金的用途、標會的規模等。政府可通過定期搜查的方式及時敦促未及時備案的標會進行備案。但需明確,政府的監管僅限于外部的監督而非插手標會內部的運作。
十八屆三中全會強調要簡政放權,市場可以做的交給市場做,政府做好其應做的。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政府主要有四大經濟職能:經濟調節職能;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對于標會的適度監管就體現了政府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的經濟職能,能更好地保障經濟健康運行、社會安定。
五、結語
標會作為民間的融資行為,在農民融資渠道單一的當下,是一種快速融入資金的有效途徑,并對于有閑錢的農戶而言有賺取利息的作用,但因其運作的不規范以致整體風險較高。通過對標會的內部監督、法律制約、政府監管,其運作將極大地避免筆者以上所述的風險,最終成為一種高效、安全的融資方式。(作者單位:1.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2.浙江工商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注解:
① 標會的發起人稱“會首”,或稱“會頭”。會首也可由參與標會的人共同推舉產生,只能是一人。標會首期籌款歸會首所有,同時會首負有義務召集每期聚會、收取會錢并把交付給該期得款的會員。如有成員違約未按時繳納會錢,會首須先行墊付,再向該會員追討。
② 除會首外其他參與標會的人。
③ 會首、會腳的總稱。
④ 事先約定的每個會員每期須繳納的會費。
⑤ 死會會員每期繳交約定標金,活會會員繳交約定標金扣除當月得標利息,這種標會稱為“內標會”。
⑥ 獲得某期籌集的全部會款。
⑦ 標會對于已經得標的會腳即為“死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