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2-29 14:44:23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法治社會的原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關鍵詞:圖書館 職責 地方文獻
中圖分類號:G25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791(2012)05(a)-0252-01
在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新形勢下,公共圖書館應該進一步強化對地方文獻的開發,不斷地延伸服務范圍,承擔更多的社會職責,以滿足本地的文化需求,為地方文化、旅游等新興產業注入文化的靈魂和血液,從而促進本地區經濟和文化的發展。這是形勢賦予地方公共圖書館新的使命。
這里,就地方文獻資源的開發利用談一點淺見。
1 地方文獻的概念
地方文獻是指反映某一個地區自然現象及社會現象的具有地方特征的區域性文獻。是有關本地區知識的記錄及活動信息的集合。
2 地方文獻的特點
(1)鮮明的地域性。它翔實地記錄一個地域從古到今的人文與自然狀況,具有本地域特定條件、特殊經歷、特色文化和一脈相承的特點。(2)較強的史料性。地方文獻的內容來自具有地方研究性質的文字、符號、圖畫等原始文檔,對于歷史的記載,內容翔實可靠,使用價值高。(3)載體的多樣性。地方文獻除包括圖書、報刊、文集、文件匯編、年鑒、資料匯編、地名錄、圖冊、地方志、行業志、拓本、手稿、照片、簿籍等紙質載體外,還包括其記錄知識的符號與相應的物質載體,如音像制品、電子資料、多媒體等。(4)內容的廣泛性。它對當地政治、經濟、文化、人物、習俗,以及山川、河流、氣候等人文歷史、自然資源進行了全面的記錄,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5)不可再生性。地方文獻不同于其它文獻,雖然數量大、范圍廣、種類多,但每種文獻發行和保存的數量較少。許多刊行年代久遠、存世不多的文獻已成“孤本”,屬于不可再生資源。(6)流布分散性。地方文獻相當一部分是非正式出版物,又絕大部分散失于某些單位和私人手中,具有收藏價值又不易收集,一旦損壞和失傳就無法挽回。
3 地方文獻的價值
(1)歷史價值。地方文獻記載著一個地域特定的歷史活動信息,這些信息可以為認識某一個地域的歷史和現狀提供翔實可靠的資料。作為真實的歷史證據,地方文獻對于人們了解當地自然變化、歷史演化、人文進化,具有很高的歷史價值。(2)文化價值 由于地理環境和自然條件的不同,形成了與地理位置密切相關的地方文化特征。地方文獻記載的極具個性魅力的區域文化,是一個地方文化產生及其發展的縮影和積淀,標志著一個地區文明程度的水準。作為豐富多彩的本土文化資源,為激勵人們熱愛家鄉、熱愛祖國提供生動、具體的鄉土教材。具有教化、勵志、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增強地方“文化軟實力”的重要價值。(3)社會價值。地方文獻記載了一個地域的社會活動、大眾生活、民俗風情等社會現象。作為社會認同感和歸屬感的基礎,地方文獻具有不可替代的社會研究價值。(4)資政價值。地方文獻記載了一個地域歷生的社會治理、經濟興衰、民事糾葛等社會史實。“以史為鑒,可以知興替”,地方文獻可以為地方建設提供資政借鑒。(5)科技價值。地方文獻記載了一個地域的社會生產實踐、科學發展應用、民間技術成果。其中包含著民間百業的科技發明與創造,也包括歷代先民對自然規律的洞悉。所有這些,會給后人產生科技方面的啟迪。
4 資源開發的意義
(1)促進文明。作為地方重要的文化信息,地方文獻是公共圖書館最能彰顯自身特色的館藏資源,也是圖書館文獻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長期以來,地方文獻被列為公共圖書館工作的重要內容。進一步開發、收集地方文獻,對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設具有積極的促進的作用。(2)資政存史。在全國性的撰修地方志中,大量從事地方史和地方資源研究的人員紛紛進入圖書館“挖寶”,地方文獻的利用達到了極致。為完成一個地區上至天文,下至地理,從自然到社會,從政治到經濟,從歷史到現實,從人物到風貌的全面、系統、準確地綜錄。“一方社會全史”的方志,發揮了空前的助推和保障作用。地方文獻“資政、存史”的重要價值得到充分的發揮。(3)推動發展。文化是旅游的靈魂和根基。當前,在各地政府大力開發地方旅游資源中,因地方文獻具有的顯著的自身特點和一般文獻無法替代的珍貴價值,它越來越為人們所重視。人們知道,缺乏文化內涵的旅游是沒核心競爭力故也是沒有生命力的。只有文化和旅游的融合才是獨具魅力的文化旅游精品。因此,開發地方文獻是助推地方經濟文化的發展動力。
總體來說,地方文獻的開發、研究、利用對推動地方文化、經濟發展,提升地方的知名度、美譽度均意義重大。
5 地方文獻的開發
進一步開發地方文獻是一項既重要又艱巨的文化工程,因大部分地方文獻屬于歷時久遠的歷史文獻,故從一定的意義上講,也是一項搶救工程。要強化地方文獻的進一步開發,應制定合理規劃,有計劃地實施,其中包括以下幾點。
關鍵詞:民法;法治建設;市民社會;市場經濟;權利觀念
憲法確定我國基本治國方略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為我們描繪了法治國家的藍圖,指明了法治國家是我們國家建設的理想。“我們希望法治精神彌漫全國,也希望有一個以人權為唯一正當政治目標、以人民意志為唯一權力來源的法治政府,還希望建立一種消除任何權力超出合法限度而不被制止的體制,因為這些都是法治社會所應具備的。”依法治國是實現這一理想的階梯。因此,良好的法律是法治建設的基礎與核心。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民法作為與人類經濟、生活聯系最緊密的一個法律部門,其對我國法治建設的重要作用越來越明顯、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
一、法治建設依靠法律,民法在法律體系中居于主導地位
完備的法律體系是依法治國的基礎、關鍵和最基本的標志。在眾多的部門法中,發展歷史最悠久,因而也是最完善、最引人注目的當屬民法。民法源于羅馬法,是對羅馬市民法的簡稱。古羅馬地處地中海沿岸,經濟形式以商業為主,不同城邦以及同一城邦之間由于交換形成了市場,這就是商品經濟,是民法產生的經濟基礎。羅馬法是當時簡單商品經濟條件下十分完善的法律制度,也體現了商品經濟最一般的規律。盡管后來以《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為代表的資本主義國家民法典以及前蘇聯與東歐一些社會主義國家的民法典都體現了本國區別于它國的特殊的經濟制度,但商品經濟是其共同的經濟形式,從羅馬法流傳下來的許多基本原則(如平等自由、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等)與基本制度(如所有權、債權制度等)都駐扎在這些國家的民法中。我國的民法也不例外。雖然在幾千年的封建社會中,我國的經濟一直以自給自足自然經濟為主,沒有形成商品經濟,民法作為調整手段發展也相當薄弱。但解放后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以及由于民法與人們日常生活關系密切的特性,民法逐漸受到重視,《擔保法》《物權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的出臺就是體現,老百姓也逐漸認識了民法,了解了民法。如今我們翹首以待《民法典》出臺,因為它意味著我國的經濟發展和法治建設將會更上一個臺階。
市場經濟是法治建設的經濟體制。市場經濟要求經濟運行遵循等價交換的原則,通過市場供求關系來組合生產要素和分配多元的利益,這對市場主體的自覺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民法所具有的平等、公平的品質是對這種自覺性的最好扶持與保障,這正與市場經濟關系的內在要求相符合,因而民法必然成為市場經濟的法律選擇并發揮著主導作用。民法的發展歷程說明了“民法是一切部門法的基礎,其他部門法可以說都是從不同側面對民事法律關系和基本原則的保護、充實和發展,或者為它們的完滿實現創造必要的法制條件和環境”。又由于民法被實踐所證明的正義性,其他法律也逐漸吸收了民法蘊涵的平等、自由、人權的價值觀念以及源遠流長的基本原則。“有關平等、自由的觀念,往往都是先在民法中予以確認,而后才見諸憲法的。民法的許多觀念幾乎不需要經過任何加工即可成為法哲學的研究對象,成為整個法學發展的向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民法對多元利益的調整功能使競爭激烈的社會向著健康穩定的方向發展。因此,民法是調整商品經濟關系的主要法律規范,它與市場經濟的關系較之其他法律部門更加密切。民法的發展代表了人類文明的發展,民法的進步將推動法治國家的建設與和諧社會的建立。
二、市民社會是法治產生的社會基礎,民法促進市民社會的形成
市民社會一詞在其剛剛產生時就與古羅馬時期的文化有著直接的淵源關系,它被人們當作一種文明、進步的社會形態。“在市民社會中,每個人都以自身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來都是虛無。但是,如果他不同別人發生關系,他就不可能達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為特殊的人達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過同他人的關系就取得了普遍的形式,并且在滿足他人福利的同時,滿足自己。”黑格爾認為,市民社會中每個市民都被看作是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具有理性的“經濟人”。然而利欲的發展必然會造成對他人利益即權利的侵犯,這是必然的。而這樣的沖突有時市民無法自己解決,為了和諧地生活,市民需要把他們的權利以契約的形式授權給一個組織以解決這個難題,協調他們之間的利益關系,這個組織就是國家。馬克思認為,隨著社會利益分化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兩大相對立的體系,整個社會就分裂為市民社會和政治社會兩個領域。可見,市民社會是與國家相對應的私人自治領域,在這個領域內個人自由地進行商品交換,合理地追求著自己最大化的利益。在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關系上,先有市民社會,后有政治國家,市民社會是政治國家產生的前提,政治國家是市民社會的體現。如果“有一定的市民社會,就會有不過是市民社會正式表現的一定的政治國家”。那么,這樣的政治國家必須是一個法治國家。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二元分化是中國法治建設必須選擇的進路,因此市民社會的建立是中國法治之路的不歸選擇。
但是,如何建立市民社會?由于歷史原因及現實情況,我國的市民社會不可能像西方國家的市民社會一樣自發形成,只能靠外部力量的規范與引導。這一外部力量直接表現為民法。“民法在市民社會的表現形態就是私法自治,私法至上是市民社會的一種內在信念。”這里的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市場經濟培養了人們獨立的人格、主體的意識與自決的能力,因而有可能孕育一種與國家相對應的力量即市民社會,以真正實現社會自治與政府權力的平衡,因為市民社會越完善,國家得以存在的必要性越小,市民社會是對國家的限制。“市民社會中人的價值在法律上反映為兩個方面,即私權的充分享有和私權的不受侵犯。”民法是市民社會的基本法,這一歷史使命唯有民法才能完成。民法對市民社會的規范與引導作用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它用權利本位、意思自治的基本理念、平等公正的價值及具體制度來保證私法主體的利益和經濟民主的實現;另一方面它又通過界定國家權力運作的范圍,來控制政府權力的濫用,以尊重私權,真正實現私法自治的美好局面。民法實質調整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之間的關系,民法越發展,市民社會越發達,政治國家的領域也就越狹小,民法成了市民社會建立與發展的主要動力。可見,確立民法的基本地位是正在形成中的市民社會的內在要求,也是民法重要作用的又一體現。三、市場經濟是法治建設的經濟基礎,民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
法治是以商品經濟為基礎的,現代法治是以市場經濟為基礎的,沒有市場經濟,法治國家的建立將是空中樓閣。綜觀人類社會的歷史,法治總是與商品經濟、市場經濟有關,而與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和以國家壟斷為內容的產品經濟、計劃經濟無緣。西方國家法治建設的經驗告訴我們,市場經濟是法治建設的經濟基礎,一個國家法治的實現程度取決于市場經濟的發展程度。依法治國依賴充實完備的法律,法律的出現源于社會的需要。而在自然經濟條件下,交換的不發達使得社會對復雜的法律規范需求很少,更多求助于習慣、宗教等;在產品經濟和計劃經濟體制下,政治和經濟融為一體,經濟關系由行政命令來調整,法律的作用微乎其微;市場經濟是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是以市場作為配置社會資源的基本手段,經濟關系靠經濟規律自發調節,社會需要大量的法律規范,法治國家才有實現的可能。市場經濟本質上必然是法治經濟,市場經濟構成了法治的基石。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對自我權益的關注更自覺、更積極,對法治的要求更強烈,民法成了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因為市場范圍的大小、市場成熟程度、市場經濟的發展程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市場主體的獨立程度。首先,民法以確認市場主體的獨立資格為首要任務。賦予市場主體以法律資格相當于為市場經濟注入鮮活的血液,它使市場經濟得以健康運轉起來。這種對主體資格的確認徹底摒棄了等級特權思想,培養了人們獨立人格與自由權利的觀念。市場經濟的張揚個性、追求平等、自由、效率的特性正好滿足了民法公平、正義、自由的精神內涵,從而民法的作用就是解放人們的思想,使市場經濟充滿活力。其次,民法以通過設置并不斷壯大民事權利的方法,使人們得以自由地從事民事行為并受到民法的保護。再次,民法通過規定基本制度與原則來對多元的利益沖突加以協調,促使市場經濟健康、有序地進行。最后,民法的責任制度能保障市場主體權利的實現,從而創造一個和諧的競爭環境。“總之,民法以人為中心,以意思自治為基本理念,以權利為基點,以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則為手段,以責任制度為保障,為市場經濟法治化作了科學的構建,使市場經濟獲得了一個完整的法制基礎以及成功的法治模式。”
四、法治建設是人的工程。民法推進人的觀念革新
論文摘要:現代法治理念的型塑、體系的建構及其在社會中的傳播,其首要的前提與基礎是現代市民社會的形成與發展。從發生學的視角來審視,現代法治是在近代以來市民社會充分發展的基礎上萌芽和發展起來的;從事實判斷的視角來審視,現代法治的整個理論體系是在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邏輯互動的基礎上建構起來的;從價值判斷的視角來審視,現代市民社會的積極成長使現代法治真正實現了對傳統人治或禮治的超越,并為實現人的全面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現代法治理念的型塑、體系的建構及其在社會中的傳播,其首要的前提與基礎是現代市民社會(Civil Society)的形成與發展。在某種程度上,沒有一個擁有公民自決權的私人活動領域和非官方公共領域,沒有一個制約政治國家的社會權利以及多元化的利益表達,現代法治就不可能真正形成,更不用說實現其社會化,可以這樣說,市民社會的形成和發展是現代法治產生并實現其社會化以獲取合法性資源的邏輯起點。當前,我國正處在改革攻堅、社會加速轉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以實現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歷史性關鍵時期,理性地分析市民社會與現代法治理念之間的理論關聯并為當前法制現代化建設、政治文明建設提供良好的政策建議,無疑具有重大的理論價值和深遠的現實意義。
一、從發生學的視角來審視,現代法治是在近代以來市民社會充分發展的基礎上萌芽和發展起來的
現代法治是在近代以來市民社會充分發展的基礎上萌芽與發展起來的。市民社會的現代轉型與整體發展不僅為現代法治的形成奠定了堅實的物質基礎,是現代法治的原動力;而且市民社會的理性規制、自治法則本身就內蘊著濃厚的現代法治理念,尤其是市民社會因自身缺陷需要現代法治的彌補則更為現代法治的形成提供了良好的發展契機,因此可以說,近代以來市民社會充分發展是現代法治得以形成的邏輯起點或充分必要條件。
(一)市民社會為現代法治的形成奠定了堅實的物質基礎,是現代法治主體生成、法治理念萌芽并不斷實現發展的原動力
作為政治上層建筑,現代法治最終是由經濟基礎所決定的,認為,市民社會“始終標志著直接從生產和交往中發展起來的社會組織,這種社會組織在一切時代都構成國家的基礎以及任何其他的觀念的上層建筑的基礎。”[1] 441,“在過去一切歷史階段上受生產力制約同時又制約生產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會。”[2]40在馬克思看來,家庭和市民社會并非像黑格爾所說的是由抽象的理念產生的,而恰恰是相反,“家庭和市民社會是國家的真正構成部分,是意志所具有的現實的精神實在性,它們是國家存在的方式。家庭和市民社會本身把自己變成國家。它們才是原動力。”[1]441這不僅僅是因為市民社會為現代法治的形成奠定了堅實的物質基礎,更為重要的是,伴隨市場經濟而不斷壯大起來的市民階級,逐步擺脫了封建主義的人身依附而獲得個體自由,打破了傳統法制的國家本位或社會本位取向,事實上構成了“個體本位”取向為表征的現代法治的主體基礎。現代法治理念的萌芽及其后來的發展,就是作為現代法治主體的市民階級在政治參與、政治溝通以及政治訴求的實踐過程中的理論體現和思想結晶。因此可以說,市民社會不僅為現代法治的形成奠定了堅實的物質基礎,而且是現代法治主體生成、法治理念萌芽并不斷實現發展的原動力。
(二)市民社會本身就內蘊著濃厚的現代法治理念,法治社會的“良法”根植于并反映著市民社會的理性規則和自治要求
法治代表著民主價值規定的社會生活方式,是“有特定價值基礎和價值目標的法律秩序”[3]334,按照亞里士多德的定義,法治是指“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4]199事實上,作為市民社會經濟基礎的市場經濟本身就是一種法制經濟,它源于市場經濟的理性規制與開放性、平等性的自由競爭理念,這就要求,“無論是政治的立法還是市民的立法,君主們在任何時候都不得不服從經濟條件(市場經濟——引者注),并且從來不能向經濟條件發號施令。”[5]309從中可以看出,法治社會的法律源自于市民社會的理性規制,是市民社會各利益集團以及公民法人代表在社會資源分配中達成的協議,是以契約形式表現出來的妥協與協商的產物。如果法治社會中的法律不能反映有效運行在社會生活中的市民社會交往規則,而只是政治權威任意制定的只反映少數人的利益與要求的話,那這種法律的現代存在就缺乏合法性,就不是“法治”意義上的“良法”,以這種法律為基礎的社會也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法治社會。
(三)市民社會因自身的缺陷以及對現代法治的客觀需求則更為現代法治的形成提供了良好的發展契機
歷史地看,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經歷了一個由合到分的過程。在中世紀,市民社會長期湮沒在政治國家的之下,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是同一的,“市民社會的等級和政治意義上的等級是同一的,因為市民社會就是政治社會,因為市民社會的有機原則就是國家的原則。”[1]334“在這里,政治國家本身是市民的生活和意志的真正的唯一的內容。”[1] 284-285近代以來的政治革命極大地實現了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分離,市民社會獲得了很大的獨立性和自主性,這無論如何是一個重大的歷史進步,但是,日益脫離政治國家的市民社會由于其自身的盲目性、過分理性化等缺陷,導致了市場失靈,不僅嚴重破壞了長期以來形成的人與自然的和諧關系,形成了生態危機與環境危機;也極大地破壞了長期以來所孕育的集體精神和“類”的意識,冰泠泠的個人利益打算導致了極為嚴重的社會道德危機和主體的意義危機。這樣,無論是在經濟領域還是在社會生活領域,市民社會的盲目性、過分理性化等缺陷極其需要政治國家“法治”的適度干預,經濟上的宏觀調控、社會生活中的政府規制就成為社會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的必要條件。因而可以說,市民社會因自身的缺陷以及對現代法治的客觀需求則更為現代法治的形成提供了良好的發展契機。
二、從事實判斷的視角來審視,現代法治的整個理論體系是在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邏輯互動的基礎上建構起來的
從事實判斷的視野來考察,現代法治的整個理論體系,不管是基于現代民主理念與契約精神的現代法律體系、憲法體系,還是政治合法性、政治民主化、大眾政治參與及政治社會化等政治文明形式,都是在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邏輯互動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是在“市民社會制約和決定國家”[6]245的基礎上的“國家社會化”與“社會國家化”、“社會權利”與“政治民主”、“社會認同”與“政治權威”、“社會自治”與“政府規制”等的邏輯互動,處于基礎地位的市民社會始終構成了現代法治各理論要素形成的前提與邏輯起點。
(一)現代法治的基本問題是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關系問題,是“國家社會化”與“社會國家化”的邏輯互動
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關系問題是現代法治的基本問題,這一問題決定了整個現代法治理論體系的性質及其未來走勢。這是因為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不同關系有著不同的政治意蘊,在漫長的中世紀社會里,市民社會長期湮沒在政治國家之中,“市民社會的等級和政治意義上的等級是同一的”,這是原初意義上的“社會國家化”時期,是國家統治、支配、主導和全面干預社會生活的歷史階段,是有國家無社會、國家“吞并”社會或強國家—弱社會的狀況,在這樣的歷史發展階段上,毫無法治精神可言,是一個“君權神授”、封建君主專制式的人治時期;隨著近代以來市民社會的逐步強大,尤其是在啟蒙運動以及資產階級政治革命使“資產階級把它在封建主義統治下發展起來的生產力掌握起來。一切舊的經濟形式,一切與之相適應的市民關系以及作為舊日市民社會的正式表現的政治制度都被粉碎了。”[7]154“政治革命也就消滅了市民社會的政治性質”[1] 441,這樣,市民社會將本來該由自己來管理的權力收了回來,尤其是在自由主義經濟政策的鼓舞下,市民社會獲得了足夠的自治權,以致政治國家的權威性與合法性都受到了強大的市民社會的威脅,在現代化、市場化、世俗化、理性化的口號下,政治國家的合法性完全建立于市民社會的基礎之上,這是現代法治形成與發展的歷史時期,是一種“國家社會化”、“強社會-弱國家”的發展狀況。歷史表明,這種建立在“不平等”基礎上的“社會國家化”與“國家社會化”的互動關系,既不利于市民社會的培育,也不利于政治國家的發展。一方面,市民社會的充分發展需要獲得足夠的社會自治權,需要將本來不屬于國家而屬于市民社會的權利還給社會,這是因為市民社會有著自身不以國家意志為轉移的規律性;另一方面,市民社會的自組織性也并不意味著市民社會可以無限遠離政治國家而獲得獨立,自由放任的市場也并非是萬能的,“資本主義經濟危機”的出現就證明了缺乏國家干預與政府規制的市場是會“失靈”的,而這為政府規制以及國家干預提供了合法性基礎,從而為現代法治的形成提供了良好的發展契機。由此可見,現代法治的根本問題是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互動關系問題,這種互動不是一方壓倒另一方,而應該是在“強社會-強國家”的基礎上,實現“社會國家化”與“國家社會化”的邏輯互動。
(二)現代法治的首要問題是建立在市民社會基礎之上的民主政治及其在市民社會中的社會化問題,是“社會權利”與“政治民主”的邏輯互動
現代法治實際上就是以法律的形式將市民社會的自治權利加以合法化,從而鞏固市民階層的利益。然而,市民社會的自治權利不是脫離政治國家而獨立存在,事實上,“在市民社會中,每個人都以自身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來都是虛無。
但是,如果他不同別人發生關系,他就不能達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為特殊的人達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過同他人的關系就取得了普遍的形式,并且在滿足他人福利的同時,滿足自己。”[8]197,可以看出,市民社會盡管解放了個性的權利,但同時也加劇了個人與普遍物的沖突。“市民社會是個人私利的戰場,是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場,同樣,市民社會也是私人利益跟特殊公共事務沖突的舞臺,并且是它們二者共同跟國家的最高觀點和制度沖突的舞臺。”[8]201這樣,要真正實現每一個社會個體自由權利的發揮,必須在“強社會-強國家”的基礎上,實現“社會國家化”,以政治民主的方式有效協調個體私利與特殊公共事務之間的矛盾與沖突,這事實上也是可能的,這是因為“個人的生活和福利以及他的權利的定在,都同眾人的生活、福利和權利交織在一起,它們只能建立在這種制度的基礎上,同時也只有在這種聯系中才是現實的和可靠的。”[8]198事實上,“這種制度”就是民主政治制度,“這種聯系”就是通過這種民主政治的社會化過程而建立起來的,因而可以說,現代法治的首要問題是建立在市民社會基礎之上的民主政治及其在市民社會中的社會化問題,是“社會權利”與“政治民主”的邏輯互動。
(三)現代法治的根本問題是政治合法性或政治認同問題,是“社會認同”與“政治權威”的邏輯互動
現代法治從根本上來說屬于上層建筑,從馬克思唯物論的觀點來看,它是由市民社會這一社會基礎所決定的,其全部合法性資源完全來源于市民社會的政治認同,由此可以說,現代法治的根本問題就是政治合法性或政治認同問題。由前可知,市民社會中自治的盲目性與私利個人同公共事務之間的沖突性為政治國家、政府規制以及政治權威的存在提供了合法性基礎,現代法治就是在這一縫隙中得到發展的契機與生存空間的。既然這樣,那么現代法治要想繼續獲得更多的合法性資源,就得不斷協調私利個人與公共事務之間的矛盾與沖突,有效地實現市民社會的良性運行與協調發展,以爭得更多的政治認同,從而增強其權威性。這樣,要真正實現這一目標,我們必須在“強社會-強國家”的基礎上,實現“國家社會化”,將政治權威完全建立在市民社會的政治認同的基礎之上并受其監督,而不是依賴軍隊等暴力機構以強制的方式來獲得,當然這也并不是意味著軍隊等暴力機構的消亡,而只是說其權威獲得的方式不是依賴于它,事實上,建立在市民社會政治認同基礎上的政治權威需要強有力的國家機器為其提供堅強的后盾。由此可見,現代法治的根本問題是政治合法性或政治認同問題,也就是“社會認同”與“政治權威”的邏輯互動。
綜上所述,從事實判斷的視角來分析,現代法治是在有效克服市民社會自治的盲目性與局限性的基礎上,通過建立完備法律體系,以民主政治的方式體現出來的,市民社會始終是其形成的基礎與出發點。其實質就是體現或建立于社會存在-市民社會基礎上的上層建筑或政治意識形態,是因市民社會而存在,為市民社會而謀發展的民主政治形式。
三、從價值判斷的視角來審視,現代市民社會的積極成長使現代法治真正實現了對傳統人治或禮治的超越,并為實現人的全面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現代法治是相對于傳統的人治或禮治而言的,傳統的人治或禮治是一種以政治為中心、以君權至上或以統治階級制定的禮教道德規范為行為典范的統治方式。在這種統治秩序下,除統治階級以外的普通百姓毫無自由與民主權利可言,他們的人性遭致扭曲,他們的人權遭致破壞,他們完全成為統治階級的奴仆與附庸。與傳統的人治或禮治相比,現代法治具有很強的人學意蘊,是一種“善治”。善治是實現治理的手段,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治理過程。與統治(government)不同,治理(governance)指的是一種由共同的目標支持的管理活動,這些活動的主體未必是政府,也無需依靠國家的強制力量來實現。在治理活動中,政府只是作為治理社會的一種力量,治理的前提是公共領域的諸多力量以社會代言人身份出現,真實地表達和實現人們的利益和想法。總的來說,治理有四個特征:其一,治理不是一整套規則,也不是一種活動,而是一個過程;其二,治理過程的基礎不是控制,而是協調;其三,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門,也包括私人部門;其四,治理不是一種正式的制度,而是一種持續的互動。從上述的定義中我們可以看到,治理一詞的基本含義是指在一個既定的范圍內運用權威維持秩序,滿足公眾的需要。治理的目的是在各種不同的制度關系中運用權力去引導、控制和規范公民的各種活動,以最大限度地增進公共利益。
善治作為現代法治的核心理念,作為實現治理而不是統治的手段,其本質特征在于它是政府與公民對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國家與公民社會的一種新穎關系,是兩者的最佳狀態。這是因為,治理本身就是“政治國家與公民社會的合作、政府與非政府的合作、公共機構與私人機構的合作、強制與自愿的合作”[9]6。可以說,善治實質上是國家權力向社會的回歸,是一個還政于民的過程,是國家與社會或者說政府與公民之間的良好合作。從全社會的范圍看,善治離不開政府,但更離不開公民。善治有賴于公民自愿的合作和對權威的自覺認同,沒有公民的積極參與和合作,沒有一個健全和發達的市民社會,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善治。從這個意義上說,市民社會是善治的現實基礎。由此可見,正是因為現代市民社會的充分發展,社會自治權利的增大,公民的個性才得以發揮,自由才得以實現,這不僅從根本上推動著傳統統治方式向現代治理方式的轉變,促進現代法治理念的形成,而且,現代市民社會的積極成長使現代法治真正實現了對傳統人治或禮治的超越,并為實現人的全面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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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法實施至今,已近兩年整,該法的頒布實施,與政府的關系緊密,對政府機關的影響巨大,是規范政府行政強制行為的一項重要的法律法規,確立了眾多更加積極的原則,制度和理念,有效的調整和規范了現行行政強制實踐,更快的推動和促進了建設法治政府的腳步。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經濟體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其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這是重要理論創新,具有很強的指導性。在市場經濟的機制體制下,政府的職責,是對市場運行進行科學的宏觀調控,保持社會總供給和總需求的基本平衡,保持宏觀經濟穩定;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市場規則,維護市場秩序,保障公平競爭;彌補市場缺陷,提供公共產品、防止壟斷、實現公平分配,保護環境等。
總體上看,涉及政府行政行為的行政強制的法律規范與《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基本上是一致的,說明我們政府執法機構行政執法已經具備了較高的水平,行政機關的行政強制權正趨于法治化。但由于種種因素的影響,事實上,行政強制行為無論在立法層面,還是在實施層面仍然存在諸多問題。其在立法層面的較分散、不集中的情況,導致了法律與法律之間、法律與行政規范之間以及法律與規章之間,出現無法銜接、部分交叉甚至矛盾之處,直接導致了具體執法中的困惑甚至瑕疵。因此,《行政強制法》頒布施行以后,有必要對現有的行政強制行為規范的適法性進行分析,以維護其實施的合法性。
一、行政強制法在實施中的實際意義
《行政強制法》的頒布實施一方面在于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杜絕行政權力濫用,利于建設法治政府。
《行政強制法》從字面看共分7章71條,分別為總則、行政強制的種類和設定、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程序、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程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律責任、附則。從以上結構來看,本法是典型的行政法律部門當中的單行法。本法的章節數比較適中,篇幅不大,但是各章所要表述的內容緊扣行政強制的各個方面,且兼顧了從實體到程序、從總則到分則、從行政機關實施到申請法院實施行政強制等特點,層次感強。從各個章節所羅列的標題,可以很容易看出立法的邏輯性和脈絡,便于實際操作。行政強制在執行中遵循的基本原則是《行政強制法》基本精神的體現,它不僅貫穿于整個行政強制法學理論之中,而且對所有的行政強制行為都起著統領和指導作用,此次《行政強制法》的頒布確立了較為完備的原則體系。
在指導思想方面,它包括了兩個方面:一是賦予了行政執法機關必要的執法手段,保證行政機關履行職責更加的便捷、準確,能夠更好的維護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達到執法公益的最大化;二是對行政機關進行行政強制行為規范,避免和防止權利的濫用,賦予了行政相關程序人員權利的濫用,建立健全了行政體系內部制約機制,完善了行政體系內部審批機制,加速了法治政府的建設。
早在十七大報告中就強調要以人為本、立法為民,行政強制法的立法在借鑒國內外立法經驗的同時,吸收和應用了行政強制理論的研究成果,首次確立了行政強制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則,以便有效的指導行政強制法的立法和實施。行政強制法體現了以人為本的根本理念,也突顯出了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對人民群眾的關懷,尊重人民群眾的主體地位和人身財產的基本權利,也是憲法在行政強制領域對于人權原則尊重和保障的一種體現。
在以人為本、執政為民、建設服務型政府和法治政府的大背景下,經過長期研究修改、全民參與討論的《行政強制法》,作為我國行政法律體系中最新出臺的一部重要行政法律,較之以往一些行政法律,體現了更多的人文關懷和法治精神。比如:
1、“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適當。采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行政強制法》以下簡稱《強制法》第五條);
2、“實施行政強制,應當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強制法》第六條);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中有違法行為或者擴大強制執行范圍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強制法》第八條);
4、“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強制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5、“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強制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
6、“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強制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等。
二、《行政強制法》實施以后面臨的幾個問題分析
(一)行政強制執行程序相對繁瑣
行政強制法對于執行問題,依然是以行政主體或者行政相對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為原則,以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為例外的狀況。申請法院執行,可以說是在程序上又為行政強制執行多了一道審查程序,在理論上,這有利于減少行政強制執行的錯誤,提高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規范性。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為主,以行政主體自行強制執行為輔的制度,在理論上看似有許多優點,但是同時也存在著弊端。
第一,在實踐中,常常遇到許多應該及時執行的事項,由于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還要進行一次審核,難免在時間上有所拖延;甚至因為執行相對困難,造成有的法院久拖不辦,嚴重降低了行政效率。
第二,將行政主體的執行職能與它的其他職能相割裂,雖然可以起到控權和限權的作用,但是卻破壞了行政職能的整體性、連續性和實效性。
第三,行政主體容易形成惰性。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我國行政主體能夠自行強制執行的前提是必須要有法律法規的授權。如果行政機關沒有法律法規的授權,那么它必須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些行政機關為了免責或怕麻煩,有可能將本來可以通過強制執行的事項,以此為理由而放棄執行,或者可以自行執行的事項統統申請人民法院執行,這不但不能充分發揮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職能,而且增加了人民法院的負擔,降低行政效率,最容易形成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之間相互推諉的現象,將執行事項擱置。
第四,這些將大量行政決定申請到法院審查執行,既增加了法院負擔又與法院居中裁判的地位不相符,造成了行政職能和司法職能的混淆,弱化了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
(二)不利于提高行政機關執法效率。
該法在強制執行權設置上仍然沿襲原有的法律規定和原來的管理職能及模式。這樣使行政管理機關在新法實施后會因循守舊或者叫墨守成規,不利于達到及時高效的行政管理目的,容易引起行政機關以缺乏行政強制執行權為借口而放縱違法行為的發生,在該法實施后不會對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帶來根本變化,更發揮不出新法對社會管理帶來的作用。
(三)緊急狀態下相關機制規定不健全。
而這種狀態下行政機關行使行政強制權也是強制權的一種,應受《行政強制法》的約束。雖然該法第三條也規定了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害、公共衛生事件或社會安全事件采取的緊急措施或臨時措施依照單行法律、法規執行。但我國在一些單行法律、法規中涉及緊急狀態下公權力的行政行為的規定也過于籠統,在這部專門規范行政強制行為的法律中應對強制行為的執行、監督和行政賠償予以規范。
三、《行政強制法》的實施對于法治政府的作用和影響
關于法治政府、法治國家或法治社會的條件,許多學者作了研究,對于研究對象的稱謂雖有所不同,但涵義相近,具有共通性。卓澤淵以“法治國家的社會條件”為題,提出“市場經濟是經濟基礎,民主政治是政治前提,理性意識是文化條件,公民社會是社會環境”[1]的觀點。何勤華等從六個方面論證了“中國法治社會的基礎條件”,法治社會的物質基礎——市場經濟,法治社會的政治基礎——政治民主,法治社會的意識基礎——理性意識,法治社會的價值基礎——法律信仰,法治社會的先導——法律家職業群體,成熟的市民社會[2]。姚建宗則提出“法治的生存土壤”說,包括自治的社會生活,自由的經濟生活,民主的政治生活,多元的文化生活,的制度安排[3]等等。法治政府的生成條件,就是對于法治政府的形成和有效運行具有決定或制約作用的因素。
“徒法不足以自行”。為保證《行政強制法》得以良好運行,充分發揮其規范與約束行政強制權力、保障公民權益、推進法治建設的重要功能,該法頒行后實施中還需要認真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增強觀念,推進法治政府建設
筆者認為,只有物質的、制度化的“硬件”系統而沒有相應的意識、觀念和情感等“軟件”系統支持的法律政治不是真正的法治,它只有法治的外表和骨架而缺乏內在的靈魂。不同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對于客觀事物會有不同的認識,產生不同的法律實施效果。沒有正確的思想觀念作指導,即使有了科學的行政法律制度也不可能得到正確實施。以《行政強制法》實施為契機,讓全社會特別是公職人員全面理解、深刻認識并牢固樹立現代行政法治觀念,以新的眼光觀察社會和認識法律文本,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必然要求。
樹立新的觀念,并非憑空就能實現,讓公職人員包括社會各界人士對《行政強制法》有正確的認識,這是該法得到全面貫徹落實的思想基礎、主體因素和社會條件,也是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的必由之路。
(二)規范執法設定,提高立法質量
《行政強制法》實施后,在今后的政府立法時,首先要嚴格按照行政強制法規定,增強行政法治設定的科學性、有效性、規范性和合理性。遵守立法原則,杜絕立法越權,做到行政強制設定與行政強制法保持一致。建立健全行政強制設定的配套制度,提高行政強制設定的質量,加大審查力度,對違法的行政強制設定行為做出及時的應對處理。凡是與行政強制法規定的行政強制程序和行政強制設定不一致的,都應該進行修改或廢止。
(三)對政府管理工作的促進和影響
政府機關在相關情況下,根據社會發展情況,能夠及時自主的設定各種行政強制措施,從行政管理的實際點出發,通過法律對行政機關進行授權,自行實施強制執行。這就使得政府行政管理從過去沒有統一的行政強制的狀況中規范起來,有效的解決了行政執法中的難點,明確了行政強制的基本原則,并且規范了行政強制的責任,提高了依法行政水平,加快了法治政府建設。在行政強制法的強力促進作用下,行政機關可以積極的順應形式,把握行政強制法的立法精神,充分利用好行政強制法賦予的權利,真正的承擔起維護社會秩序的重大職責。
(四)把政府的權利真正關到制度的籠子里
為了確保行政強制法的正確執行,行政執法人員需要全面掌握行政強制法,樹立正確的執法理念,提高執法水平,全面迅速的執行行政強制實施主體的清理工作,規范行政行為,有效的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狀況,建立配套制度,具體化相關要求,增強行政執行性,完善相關代履行制度,指定代履行委托和監督規則,防止行政不作為或者行政職權濫用,并對重大行政強制決定進行系統備案,加強監督檢查,以便及時發現并糾正違法實施行政強制行為。
行政行政法盡管在實際運用中還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在實踐中不斷的去修改和完善,那么,發現和彌補不足就是我們研究該法工作今后的主要任務。但是,不論怎樣,行政強制法的頒布和實施,標志著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次重大進步。行政強制法對于建設法治政府,規范政府行政執法行為,都有了更多更新更具體的要求,在促進政府管理工作的進步和完善方面,更合理更全面的保證了法律義務的履行。同時,也培養和強化了公民的法治意識,樹立和維護了相關法律法規的權威,形成法治社會與法治政府的良性互動。行政強制法對于促進政府管理工作,規范政府合理執法,產生了重要而深遠的影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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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和諧網絡社會;技術;誠信;法治
中圖分類號:B82-05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1605(2007)12-0035-04
馬克思認為,社會是人們交互作用的產物。隨著信息技術的到來,網絡正以無比迅猛的態勢充斥著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由網絡和人等各要素組成的網絡社會完全符合馬克思關于社會的定義。“從社會發展來看,傳統現實社會中的人全部或大部分將成為基于互聯網架構的電腦網絡空間的網絡社會的成員,由此構成了一個與現實社會相對應的網絡社會,網絡社會與現實社會彼此互補、完善,推動人類不斷進步。”與現實社會相比,網絡社會中存在著更多不和諧的現象,大量的網絡犯罪、網絡黑客和病毒、網絡污染、網絡侵權、網絡沉溺、信息霸權、文化沖突、數字鴻溝、人際關系淡漠在網絡社會中相繼發生。在大力倡導建設和諧社會的同時,不能忽視了和諧網絡社會的建構。建設和諧網絡社會的戰略構想,應抓住契機針對網絡的具體發展情況,以技術為支撐、以誠信為基礎、以法治為保障,促使網絡社會從不和諧走向和諧、從利益和諧走向和諧利益。
一、技術、誠信、法治――和諧網絡社會的三元基礎
和諧網絡社會的發展需要文化、主體行為、社會關系、法律等多種因素的參與,而技術、誠信和法治制度是和諧網絡社會的基礎要素,它們之間需形成一種良性互動的關系。我們提出網絡技術、誠信和法治制度是和諧網絡社會的三元基礎,主要是從網絡這個特殊的載體來談的。
從全球范圍看,“以信息技術為中心的技術革命,正在加速重造社會的物質基礎。全世界的經濟已然成為全球互賴,在易變不定的幾何形式系統中,引入了經濟、國家與社會之間關系的新形式。”馬克思曾經說過:“手推磨產生的是封建主的社會,蒸汽磨產生的是工業資本家的社會。”當然,這里所指的技術給社會帶來的影響,與有關學者根據馬克思的這段話所提出的技術決定論是有本質區別的,但是,我們不得不承認技術帶給人們的影響是巨大的,尤其是在當今這樣一個變幻莫測的網絡世界中。和諧網絡社會是一個開放的社會,既需要不斷地吸納外來資源,也會不斷地向外輻射,如何在發展中吸納精華、去粗取精尤為關鍵。而在這個吸納與去除的過程中,技術發揮著重要的指導和支撐作用。和諧網絡社會除了是一個發展、公平、民主、文明和法治的社會外,筆者認為,安全也應該是其中的一個重要因素。隨著技術的進步,在計算機網絡社會中,每天都有大量危害社會安全的犯罪行為出現,比如襲擊網站、在線傳播計算機病毒、利用計算機網絡實施各種經濟犯罪行為,等等,這些都對網絡社會乃至現實社會的安全造成極大的影響,光靠誠信和法治的力量是遠遠不夠的。應該重視技術的作用,用技術壁壘維護網絡的安全,為營造一個發展、民主、文明和法治的和諧網絡社會打下堅實的基礎。
誠信體現在網絡社會應該是一種對傳統信用文化和倫理道德規范的追求。信用文化是人們對誠信和契約的一種普遍、自覺遵守狀態。在中國傳統文化中,信用強調個人操守和自律,更多的是一種道德要求。現代文明條件下,信用是建立在契約基礎上的,體現了平等、自由與正當權利的治制精神。當前,我國社會中存在不和諧音符,既有傳統倫理信用失靈的原因,又有契約信用缺失的原因。“網絡社會交往作為人類社會活動在網絡世界的延伸,其本質是人類社會交往的一個組成部分,因此,日常社會交往中的誠信原則也應當適用于虛擬的網絡空間,成為網絡社會交往中必須遵守的道德原則。”由于網絡社會的相對虛擬性,一些誠信缺失現象更是比比皆是,主要表現為身份欺騙、惡意侵犯他人隱私、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網絡謠言與誹謗以及網絡詐騙。要維持一種穩定的、發展的、可持續的和諧網絡社會,誠信原則應發揮基礎作用,靠網民的內心信念維系,具體表現為一種自律。
良好的社會秩序是和諧網絡社會建構的重要條件,除了發揮技術的指導作用和誠信的基礎作用外,法治制度是和諧網絡社會形成的最終保障。沒有良好的制度就沒有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沒有良好的制度就沒有和諧社會的產生。這里的法治制度是法治社會中的法律制度,既具有傳統法律制度的共同屬性,如公平、正義等,還具有和諧、可持續、綠色等價值屬性。與誠信作用于人內心相反,法治制度從人們的外部行為等方面著手,保障網絡社會和諧的形成。洛克曾經說過,法律的目的不是取消和限制自由,而是維護和擴大自由,在這樣的法律下,一個人的行為不受其他人專斷意志的支配,而是能夠自由地遵循他自由的意志。法律維護社會的秩序,保護公民的權利,它在任何方面都應受到尊重而保持無上的權威。亞里士多德曾說過,“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訂得良好的法律。”法治的實現有賴于社會對法治權威的尊重,更重要的一個方面是公眾對法律的信仰。因此,誠信應與法治得到良好的互動,當然還要配合技術的支撐作用,尋求彼此之間的內在協調,才能發揮更大的作用。
二、行為和諧――網絡社會和諧的微觀基礎
行為和諧主要針對網絡社會的主體而言,是對和諧網絡社會主體的一種行為要求。網絡社會主體主要可以分為三個部分:國家管理主體、社會中間層主體、網絡社會活動主體。國家管理主體是網絡社會運行中的主導性主體,一般依據憲法和行政法成立。隨著現代網絡社會的飛速發展,網絡社會出現的一些問題在現有架構下無法解決,于是就產生了二次“社會契約”的締結,將原先讓渡給政府(或國家)的一部分權力和保留在個人手中的一部分權利,讓渡給中間層,產生了一種動態平衡,有利于現代網絡社會秩序的形成,同時,這種社會中間層組織的發達也是信用社會的重要標志。網絡社會活動主體,主要包括企業和個人,是網絡社會最基礎的細胞、構建和諧社會的直接參與者,具有獨立性和平等性。網絡社會主體之間的和諧行為和各主體內部的行為共同構成了整個和諧網絡社會的行為體系。
(一)規范國家管理主體行為,維護其在網絡社會的主導地位
國家管理主體是進行社會活動的實體組織,包括政府和各行政部門,他們在社會活動中主要起著管理性、領導性的主導作用。在網絡社會中,國家管理主體仍然扮演著管理者的角色。他們的職權主要是一種以間接調整為主的單向性、層次性、隸屬性的管理權。權力行使具有雙重性,一方面,能很好的管理網絡社會事務,另一方面,如果行使不當,對網絡社會的危害,尤其是對網絡文化
的危害也是很大的,因而,有效規范國家管理主體的行為,對和諧網絡社會的形成具有關鍵作用。數字化社會的創新,需要國家管理主體具有新的行為模式,傳統的控制型模式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的發展。從某種意義上說,效率是政府工作的核心價值取向,從本質上說,網絡技術是人類追求效率的結果,因此,對于國家管理主體而言,他們利用技術的要求更迫切。在充分利用技術優勢的基礎上,國家管理主體還要將傳統的信用文化和法治制度相結合,在技術、誠信和法治的良性互動中,維護其在網絡社會的主導作用。
(二)促進社會中間層組織的形成,把握其在網絡社會的基礎地位
社會契約論認為,人類曾經生活在一種沒有法律和政府的自然狀態之中,生命、自由與財產等自然權利是天賦的,人們的活動受理性的自然法支配,彼此相互為敵。這種自然狀態由于缺少一個公正的、強有力的裁判者而有諸多不便,于是,人們通過訂立契約,將部分自然權利讓渡給社會,從而產生了國家或政府,政府-市場的社會二元結構逐步形成。隨著社會的發展,自由市場的缺陷日漸顯現,代表國家行使權力的政府開始全面干預市場,其弊端也隨之而來。國家一市場二元框架的社會結構再次發生改變,介于國家與市場之間的社會中間層組織開始產生。“社會中間層主體是指獨立于國家經濟管理主體與市場活動主體,為政府干預市場,市場影響政府和市場主體之間相互聯系起中介作用。”具有中介性、公益性、民間性和專業性的特點,主要表現為自律型和中介服務型組織。在網絡社會中,我們也應該重視這樣一些民間組織的作用,對網絡中存在的安全隱患以及違反道德原則的行為進行很好的監督。無論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在規范網絡信息管理方面都十分重視發揮民間組織,尤其是行業組織的作用,在網絡的建設、發展過程中逐步形成了規范網絡行為特有的協議、規則、規范和禮儀等。在這方面可以參照韓國、新加坡等一些國家的先進經驗。當然,這樣的民間組織在技術方面的要求相對于其他主體也更加嚴格,與此同時,對這些組織自身信用的維護也是關鍵。因此,要大力發揮誠信和法治制度的作用,使這些組織更加完善。
(三)規范網絡社會活動主體行為,發揮其在網絡社會的主體作用
用戶是網絡社會中最大的主體,在承擔社會責任方面也和現實空間里承擔的責任相類似,因而有效規范網絡用戶的行為是當前法律規制的重點。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識,可以通過普法教育、維持司法權威等方式,重要的一點,是培育公民的權利意識。無論在現實社會中,還是虛擬社會的互聯網上,侵害公民的名譽權、隱私權、姓名權、肖像權及社會組織的名譽權、名稱權等人格權的行為,侵權人都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網絡用戶在網上制作、復制、傳播的信息、言論,造成對他人人格權的侵害,也要承擔侵權責任。我國法律要求建立BBS用戶登記制度,顯然是為了便于確定BBS信息提供者,從而在必要時追究法律責任。應該注意的是,有些網民心存僥幸,認為在網絡這個虛擬空間中,一個人可以集多種身份于一身,并可以在瞬間完成多種角色的轉換,因而在聊天室等網上空間可以肆意發表任何言論而不必擔心法律的制裁。這種看法是錯誤的,盡管在聊天室可以用多個化名,但是IP地址是唯一的,通過追蹤網址是能夠找到違法者,給予其應有的制裁。當然,光有法律的強制作用還是不夠的,還應該在全社會開展網絡行為規范和網絡責任教育,形成道德、信用自律。
三、制度和諧――網絡社會和諧的最終歸宿
“良好的制度、利益共享的規則與原則,可以有效地引導人們最佳地運用其智識從而有效地引導有益于社會的目標的實現。”完美的理論需要實踐檢驗,和諧社會需要制度支撐,制度是約束人們行為的一系列規則,和諧的網絡社會需要和諧的制度架構。
(一)提升網絡道德,健全網絡道德培育機制
網絡道德問題是社會道德問題在網絡社會的具體體現。可以說,網絡用戶在現實社會具有什么樣的道德素質,在虛擬的網絡空間也會有什么樣的道德品質體現。善的社會需要良好的道德素質支撐。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的物質欲望不斷得到滿足,人們的道德也隨著物質欲的擴張而扭曲,出現了一些有違道德的現象。撲朔迷離的網絡社會,由于具有一定的隱蔽性,所以道德約束比現實社會要弱,一些違反道德規范的現象更是猖獗。在現實社會中的道德規范很難在網絡社會適用,只有將其上升到道德習慣和道德信念的高度,體現出一種“慎獨”的自律性道德,才能更有效地規范網絡個體的行為。
(二)加強信用建設,建立信用文化動力機制
和諧的網絡社會、良好的社會秩序都要以誠信為基礎,彼此信任對方,給人以好的預期。網絡社會是一個“陌生型”的社會,在商業領域,交易一方對另一方的了解非常有限,許多交易活動是在不認識的人之間進行的,這就給和諧建設提出了挑戰。首先,應該從信用文化著手,培養人們的信用心理和信用意識。這就需要加大信用教育,提高人們的信用道德素質。其次,大力弘揚我國傳統的“以和為貴”的儒家思想文化精髓,并且吸收外來文化的優秀成分,建立一種人與人之間誠實合作的網絡社會秩序。最后,信用建設不僅包括信用意識的培育,還包括信用制度的建立。因此,應從個人信用、企業信譽、社會中間層信用、政府權威等方面建立多層次的立體信用維護體系。
(三)加強國際合作,完善國際合作機制
網絡技術的發展,使國家處于更加復雜的格局中,國與國之間的距離也相應地縮小,人們以往認識的處于“自然狀態”的國家越來越在社會連帶作用下顯得溫和。在這樣的時候,國際社會的規則、制度和價值顯得作用突出,它們不僅僅能夠限制和改變人們的行為,而且能夠改變人們的價值觀念。一些境外惡意網站的侵襲事件,對我國人民,尤其是廣大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發展是極為不利的;而某些發達國家通過網絡實施“文化霸權主義”的行徑也令人發指。在這一系列狀況面前,加強國際間的友好合作、完善國際合作機制勢在必行。對于來自外部環境的機遇和挑戰要全面分析和妥善應對,堅持平等互利、共贏共存,充分利用有利因素,積極化解不利因素,努力變挑戰為機遇。因此,只有強調國家之間的合作,通過技術上、法律上的共同努力,才能達到改善環境、合理利用網絡資源,最終實現和諧網絡社會的目標。
(四)重視網絡糾紛,培育多元化網絡糾紛解決機制
社會是一個龐大的、復雜的系統,矛盾糾紛也因此紛繁各異,必須有科學的、法治化的方式方法加以解決。我們應把社會問題作為法律問題來解決,而不是相反,這樣才有利于社會的穩定。技術的發展使社會糾紛呈現出以幾何級數增長的態勢,網絡廣泛運用于人們的日常生活,也使得社會主體之間的矛盾糾紛呈一種上升的狀況。如何解決新形勢下的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無疑是一件大事,更是一件難事。西方各國自20世紀70年代開始提倡糾紛解決的非訴訟方式。目前,西方發達國家普遍建立了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只是在不同的國家,具體內容有所不同而已。隨著網絡社會各種新型糾紛的出現,我國也應該借鑒國外的經驗,培育一種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
關鍵詞:行政法;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行政管理
一、要對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有比較正確的深入的把握,必須先知道行政法是什么,或者說行政法意味著什么。這是貫穿行政法理論體系的最基本、最重要但又必須予以解決的問題。
人們通常從三個角度來理解行政法。
一是從法學的角度來理解行政法,認為行政法不過是一個部門法,是調整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單從法學的角度來理解行政法過于微觀,可能會過于追求技術上的細節問題,而不能對行政法有一個正確的定位。二是從憲制的角度來看待行政法,認為行政法所調整的政府與公民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是更大的國家與公民關系的一個側面。從憲制角度來看待行政法,能夠對行政法的產生和發展有比較全面深刻的認識,能夠對行政法有比較準確的定位,但這種視角又過于宏觀,在具體的立法活動中指導性并不一定很大。三是從行政管理的角度來看待行政法,這主要是強調行政法的實然性,強調行政法要與現實切合。同時,行政管理的視角又能夠彌補法學視角的過于微觀、憲制視角的過于宏觀之不足。因而,單從這三種視角的任何一種出發,都難以對行政法有比較全面深刻的理解,而需要把這三種視角結合起來進行。
相比于其他的部門法而言,行政法是最具時代精神的部門法,因為它調整的是行政機關與公民的關系。政府與公民的關系問題是行政法的現實起點,也是行政法理論的基本起點,對這種社會關系的研究是明確行政法性質與功能的關鍵。從行政管理的角度看,行政管理范式的變化往往帶來的是政府的社會角色及政府與公民關系方面所進行的改革,即便不是行政管理范式的變化,而只是在一種現實的行政管理范式內所進行的局部改變,也可能帶來政府的社會角色和政府與公民關系方面的改變。由于社會的發展、新情況的出現,政府原有管理方式的局限性和不和時宜常常發生,這是很正常的事情。但隨之而來的事情就是要求行政法的調整以及行政法對這種改變的確認和維護。這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如果說行政法能夠被稱為“動態憲法”,那也只是從行政法的應然狀態來說的。但行政法最重要的也許在于其實然狀態,也就是法律與現實的切合程度。行政法是調整與規范政府與公民之間關系的法律,但行政法首先得尊重政府在現實社會中應該扮演的角色。社會的現實狀況和政府自身的能力決定了政府現實的角色問題,這個問題的另外一面也自然就是公民以及由公民組成的社會團體的現實角色問題。對于符合社會實際情況的政府管理方式,行政法應以法律的形式加以鞏固和維持,而對于不符合社會現實、阻礙社會發展甚至導致嚴重社會問題的政府管理方式,行政法就必須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改變,這也是法律的實然向應然趨近所必須采取的行動。
近代行政法的發展演變是伴隨著政府行政權的擴張和收縮而演變的。政府行政權的擴張和收縮導致了行政法對行政權的確認、對行政權的控制、對公民權的確認和保護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公民個體的權利及其權利的集合也成為制約行政權的重要力量,這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以社會控制權力”。控制并不是目的,控制也只不過是使行政權處于一個合適的位置,同時也使公民權處于一個合適的位置。完善的行政法律制度應當促使行政權與公民權之間保持一種平衡的態勢。這里“平衡”的意思是行政權與公民權一種“完美的分工”和隨之而來的“專業化”,它們能共同促進社會的發展和進步。這種平衡涉及行政權和公民權各自的“度”以及它們之間的相互關系,因而行政機關與公民關系的度既包括行政機關與公民在實體權利分配上的度,也包括行政程序關系上的度。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把行政法定義為“調整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使之達到平衡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是指貫徹于行政法之中,指導行政法的制定和實現的基本準則。它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不成文的,在法律規范空白和出現漏洞的時候,作為共同理念可以彌補法律的不足;任何行政法律規范及其實施都不得與其相抵觸[1].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既要體現行政法的應然狀態,又要體現行政法的實然狀態,而行政法的應然和實然不過是政府與公民關系或者說是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的關系的理想和現實的反映,同時行政法又要承擔規范和改造現實以一步步向理想趨近的責任。當我們有了理想之后,重要的就在于認清現實和找到通向理想之路的最佳途徑。因而,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既包括行政法的實然狀態的原則,又包括行政法的應然狀態的原則。它應包括以下原則:
1.行政法治原則。首先它強調的是在行政法律規范中要貫徹法治的精神;其次它主要是從實體角度出發,強調行政主體的所有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范的要求。行政法治原則是行政法所追求的理想目標,在其現實性上則起到規范行政主體的行為、改造其不符合法治原則和精神的行為習慣和辦事作風的作用,它是法治原則和法治規律在行政法上的具體體現。法治的道路是艱難和漫長的,法治規律就是要確立法律的最高權威,使法治的普遍性準則為全體人民所理解、接受、信仰和維護。在這種情況下,行政法治原則就顯得尤為重要。行政機關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性已經為歷史和現實所不斷證明,行政機關的主體本來就是人,行政機關又是與公民關系最直接最緊密的國家機關。行政法治原則或者說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原則對于培養公民的法治意識顯然具有很重要的引導和促進作用;而法治在很大程度上指的就是行政法治。這就要求行政機關能夠認清自身在國家法治的道路上所應承擔的責任,同時在行政法律規范中體現出這個原則來。合法性原則和越權無效原則可被認為是行政法治原則的具體運用和貫徹。
2.適度性原則。為了能使社會健康平穩地發展,政府和公民都需要享有適當的權利和承擔適當的義務,雙方的權利義務既不能過寬也不能過窄,應該保持適度。這種對現實的尊重是實現理想的必要條件。適度性原則是行政法的理論基礎即平衡論在行政法基本原則上的一個必然反映。合理性原則可被認為是行政機關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適度性原則的具體體現。
3.互動性原則。不能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或者說行政權和公民權總是相互敵對的。在國家和社會的邊界越來越模糊的情況下,他們的利益具有一致性因而也能夠協調起來。從宏觀的角度說,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本身就是一種互動,目的在于使雙方都遵守法律所設定的權力界限,不越權;但同時又能發現行政法規的滯后,有利于行政法的不斷完善。互動性原則以適度性原則為基礎,但又是適度性原則的必要的補充。
4.程序正當原則。英美法系國家都非常重視程序正當原則,在我國這樣一個行政人員的主觀隨意性很強的國家,歷來“重實體、輕程序”,因而更有必要借鑒先進的發達法治國家的程序原則,將程序正當原則作為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以規范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特別是行政自由裁量行為。由于經濟和社會生活的需要,行政主體的裁量范圍越來越大,行政自由裁量權是行政的自由領域,法律規范無法從實體上予以明確規定,因而程序的規范作用就顯得尤為重要。在程序正當原則中,重要的是落實各項程序制度的建設。如果沒有必要的制度,程序正當也就成了一句空話。新晨
5.責任行政原則。傳統的公共行政的典型特征被認為是“服從指令和服務”;而新公共管理的典型特征被認為是“對結果的重視和對管理者個人責任的強調”[2].但這并不是說在傳統的公共行政中不存在責任的概念。服務本身就意味著一種責任和義務。問題在于在服從指令和服務之間存在著矛盾。服從指令是服從上級的指示和命令,服務指服務于公民和社會。上級的指令經常是在不了解實際情況的條件下做出的,如果按照上級的指令辦事,可能與服務的宗旨相違背。但官僚制下的行政官員通常都會選擇服從指令,因為這是他的“最優策略”。這樣,服從指令就常常以服務為代價和犧牲。這當然是傳統的公共行政的官僚制模式中的人員晉升制度和缺乏有效的績效考評制度等行政體制的弊端所造成的惡果,但行政體制的弊端所造成的更長久的影響則是責任意識的嚴重缺乏。責任主要是對公民對社會的責任,因而這種責任意識的缺乏就會造成政府形象的敗壞和政府信用的降低,也就必然造成對政府與公民關系的損害。所以作為調整政府與公民關系或者說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關系的行政法,必然會考慮到這種責任意識缺乏所帶來的后果,將責任行政原則作為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就是邏輯的必然了;同時這種責任意識的培養對適當時候的政府管理范式的轉換也必然具有推動作用。
參考文獻:
關鍵詞:法治,德治,國家管理
1.法治與德治的內涵及特點
1.1法治的內涵及其特點
法治是一種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要求確認法律在社會治理和國家管理中的權威性,把法律作為社會調整的基本方式。法治的特點是確立“人民民主”;憲法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民的個人平等、自由權利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護;政府國家置于人民的有效監督之下并嚴格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活動。法治最基本的原則是“法律至上”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既是一種治國方式和社會控制模式,又是一套價值系統,目標是理想社會生活方式的建立。
古希臘哲人亞里士多德曾對法治的解釋是:“法治應包括兩種含義:已成立的法律秩序獲得普通的服從;而大家要服從的法律本身又應該是制定良好的法律。”這揭示了法治構成中兩個最基本的要件,即法的普遍性和法的優良性。在現代社會,法的普遍性是人們平等一致地遵守而且嚴格遵守已有的法律,其實質是法律至上;法的優良性應是被遵守的法律含有自由、民主、公平、人權等最基本的人類價值觀,也即法的正義性。法治的形式要件至少包括法制的統一性、法制的一般性、規范的有效性、司法的中立性和法律工作的職業性。法治的實質要件則外化為以下制度和原則,即權力控制與制衡、國家責任和權力與責任相統一、權利保障和社會自由、公民義務的法律化和相對化;同時,善法、惡法價值標準的確立,法律至上地位的認同,法的統治觀念的養成以及權利文化人文基礎的建立等等。
1.2德治的內涵及其特征
德治是一種對應于法治的社會控制模式。簡單地說是以德治國或者說道德的統治,即人們借助或主要借助道德的作用對社會進行調節和控制而求理想社會的實現
道德是人們關于善與惡、正義非正義、光榮與恥辱、公正與偏私等觀念、原則和規范的總和。不同于法律,道德主要通過對人們內心的信念和思想活動動機的調整來影響人們的外部行為。論文參考網。道德調整的意義在于要求個人對他人,個人對社會應當履行的基本義務,這種義務的履行并不以行為人取得某種權利為前提條件。論文參考網。道德調整主要建立在社會主體的倫理認同和道德評價的基礎之上,它主要通過人們內在信念和社會輿論的遣責來保證人們對道德規范的遵守。
道德以向人們發出道德指令來協調相互間的關系。實在的道德在社會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它深入到法律所達不到的許多領域。尊敬父母、撫愛孩子、周濟貧困者、贊助醫院和教育機構、這一切都導源于被廣泛承認的社會道德觀。實在的道德還起著另一種重要作用,即對走向其反面的法律造成一種壓力,這樣也許對立法機關的立法有影響。它是一個重要的淵源,當司法機關有機會來影響和指導法律時,就可以從這一淵源中取出它的標準來。實行德治首先要求遵守公共道德。公共道德之所以具有優先性是因為違反公共道德會損害多數人的利益。
2.法治與德治的關系
當我們探索法與道德之間的相互關系時,如果歷史地來看待這一問題,我們就會看到,在社會發展的最初階段,法律和道德的行為規則幾乎在所有國家中都趨于融為一體。論文參考網。在最早的法典中,我們看到,我們稱之為道德的,宗教的和法律的規則都是混在一起的。必須注意的是,在當代許多國家里,道德的,宗教的和法律的義務仍舊混成一片,因為它們沒有那種流行于西方世界的世俗世界觀。
人們的生活總是在法律規則與道德戒律之間搖擺不定。非常明顯的是,尤其是在中國,一個僅僅遵守法律的人遠遠夠不上成為一個高尚的人。盡管法律是一種必不可少的具有高度裨益的社會生活制度,它像人類創造的大多數制度一樣也存在著某種弊端。法治與德治的關系源于法與道德的關系。
2.1法治之法應該有道德性
法治是奉行法治國家人民的目標,但不是終極目標,終極目標是人們理想社會的實現。這勢必牽扯涉到人們對理想社會的評判,而人類的任何理想都不可能也不應該與道德相抵觸。一旦法律變成缺德的東西,法治也會成為壓制人類理想的東西,很難想象,這樣的法律能被人們接受,這樣的法治無法實現其目標。
2.2道德不可直接成為治國的依據
一個社會中同時存在著不同的道德,即使同一個人不同時間、不同場合、對同樣的人不同的事、同樣的事不同的人,都有可能出現道德評判上的變化。道德有部分表現為以信仰、意識、心理和習慣的方式存在,沒有明確成形的表現形式,呈現出不確定性。憑借輿論和內心,道德雖有一定的壓力,但這種壓力缺乏強制性,這使它的效力受到限制。道德的這些屬性使它難以擔當治國重任。
2.3道德的非制度性并不意味著它未參與治國
但間接來看,道德一方面可以轉化為制度,另一方面可以通過對人的塑造而參與治國。良法具有道德性,是從法律角度說的;從道德方面說,法律中的道德性即是道德的法律化,表明這部分法律是由道德轉化來的。
Abstract: The government by law and the legal system have experienced the calendar long evolution process, in its connotation's tendentiousness has the huge difference. The western culture's disposition favors the government by law idea and the practice, but Chinese and the Eastern society's cultural connotation favors the use legal system utilizable value. The government by law and the legal system in the modern society are not the opposition two social operation ways, the two have in the difference foundation unity and the conformability.
關鍵詞: 法治與法制的內涵 分離與結果 融合與結果
key words: Government by law and legal system's connotation Separation and result Fusion and result
一、 法治和法制的內涵
(一) 法治的內涵
法治概念自產生以來,由于其內在的復雜,許多著作都沒有直接、簡單的對“法治”進行定義。當代法學界中仍然存在對法治概念的爭論。《牛津法律大辭典》將法治表述為:“一個無比重要的,但未被定義,也不是隨便就能定義的概念。它意指所有的權威機構,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機構都要服從于某些原則。” 法治的抽象性時期難以被定義而只能被描述。國內法學界一般認為法治的含義中應包括“法治是一種宏觀的治國方略”,“法治是一種民主的法治模式”, “法治”的概念在現代傾向于對國家等公共權威機構的權力的限制和約束以保障公民個人和市民社會的權利和自由。
(二)法制的思想起源和概念
法制和法治在中國古代具有同一性,中國古代先秦時期的法家所倡導的“以法治國”的理念即是要求社會的法治(法制)。此后,中國歷代封建王朝在專制統治的政治背景下無不重視法律的創制和運行。直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之初,對于法治和法制的內涵仍然部分的繼承了中國古代的概念性思維。
法制對法律這種客觀存在的強調更加傾向于一種純粹意義上的工具性理解。法制一直是中國古代帝王進行社會統治所利用的手段和方式,古代社會對法律所有的并不是尊重和信仰,而是一種工具性的利用心理甚至帶有某種鄙夷心態的蔑視。當人們在社會生活中所積累而成的習慣性規則和對規則的墨守的心態被廣泛的接受以后,伴隨著國家和社會情況的日益復雜,多元因素的滲透結合習慣性的規則形成了法律制度,成為了明示給社會群體的規范。
二、法制和法治的分離與結果
法治和法制在概念上的區別前以進行了簡短的分析,法制和法治的差異本質上體現了二者背后價值觀的沖突與矛盾。法治的背后是對權利的張揚和保護;而法制的背后則是對權力的突顯和維護。而除去概念以外,二者在實行,特征等方面也存在著差異。
法治中隱含了人類在長期的實踐的基礎上產生的思想認識的結晶,是人類自由精神價值的衍生物。,它更多的具有精神層面的價值內涵。
而法制則是絕大多數社會成員沒有選擇意識和能力的純粹的客觀存在,它幾乎完全被動地由統治者指定,善惡并不是它的終極價值。按照分析法學派的觀點,“惡法亦法”,法制并沒有性質上的明顯的區分。當民主共和的精神選擇了法制的方式并與之結合,就有可能產生法治;而當專制選擇了法制的形態,它就有可能淪為專制統治的罪惡的工具。
而法制在結合“法治”的精神之前只是純粹的國家統治工具,人們對于法律只有被動的、無奈的服從以及基于這種服從之上的恐懼甚至憎惡,而缺乏對法律的敬畏和尊重,但這一切并不能歸咎于法律自身。
總之,法治是具有主動地人格的治理主體,而法制則是在被動的狀態下被治理主體所采用的工具。
三、法治與法制的融合與結果
法制的工具主義特性明確的說明了法制是在人的治理之下運轉的機器,法治則是在被人們授予了人格之后進行統治的擬制主體。而法治并不與法制相對立,而是與人類社會實踐中早期所產生的“德治”和“禮治”相對立。
德治和禮治產生于人治主義主體的時代。“‘德治’和‘禮治’與‘人治’在古代中國的內在意蘊是相通的,德治,禮治只不過是人治的美稱罷了。” “德治”和“禮治”都強調君主(統治者)依靠個人的道德和賢明來統治國家,國家的興衰存亡完全取決于統治者個人的道德和賢明以及這種“性尚”所延及的整個統治體系,最終達到儒家所倡導的“圣人”治理,也即柏拉圖眼中的“哲人王”的社會。而“德”是人們在理念認識的基礎上進過合意而要求君主(統治者)應具備的品質。 “德”和“禮”成為了社會的主體和信條,但不可忽略它們的工具特征。
而法治也是人所要治理國家和社會采用的工具,具有與法制相似的工具屬性。法治是“良法之治”,前提之一是法律是人所創設和使用運行的,法不會自發的生成并流淌至每一個人的心里,生活中。而“法治”的屬性“善”也是基于人們所賦予和注入的價值理念的“善”。“法治”之“善法”在經過全體人民的認同后,同時也被賦予了高于一切個人和集體的權威,法治時代的人們在訂立法之前所墨守的主要義務是服從將要制定出來的法并不得超越,所有人就當然的處于法之下。法治取代了表面上人所欲為的統治,而具有了部分代替人類自身的主體性。,但它的背后還是人性和需求的促動。“法治”是基于人們自愿和認同的基礎上所選擇的具有主體性質的一種社會治理手段和方式。
四、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