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3-16 08: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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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網絡技術不斷發展的過程中,網絡技術的應用范圍逐漸擴大,網絡已經和很多行業進行了融合,其中互聯網金融就是網絡技術和金融行業的強強聯合。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促進了傳統金融的進步,但同時其發展過程中也存在很多的隱患,鑒于此種情況,對互聯網金融進行監管是非常有必要的。本文對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與核心原則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
互聯網金融;監管;必要性;核心原則
互聯網金融是金融行業發展過程中的創新舉措,互聯網金融從發展至今已經逐漸地被人們所接受,應用互聯網金融的人數越來越多,此種情況既推動了其發展,同時也使其中隱藏的問題逐漸地突顯出來。面對這樣的情況,監管部門提高了對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重視程度,并遵循核心原則來落實監管工作,以此來促使監管能夠取得更好地效果。
一、互聯網金融概念分析
所謂的互聯網金融,就是指以網絡技術和大數據為網絡,利用社交網絡和搜索引擎來實現金融市場中的信息匹配,以此來提升金融信息的對稱性,促使金融雙方可以在最低風險下獲取最大的經濟回報。互聯網金融的出現使得人們的投資以及借貸方式有了明顯的改變,投資和借貸門檻降低,從而促使我國金融市場更加的活躍。
二、互聯網金融監管工作開展的必要性
1、部分參與者不服從市場管理
在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過程中,參與的人數越來越多,這樣就使得互聯網金融市場魚龍混雜,在這樣的情況下,為了維護互聯網金融市場的穩定,就必須要開展監管工作。利用監管來使參與者能夠服從管理,能夠按照互聯網金融市場規定的原則來參與活動,共同來維護金融市場的公平、公正,營造良好的金融發展環境。與此同時,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其自身發展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問題,所以對互聯網金融進行監管是非常有必要的。
2、集體參與者不理將會導致嚴重后果出現
在互聯網金融市場發展過程中,參與者是非常重要的存在,若是沒有參與者,那么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將會走向終端,可以說,參與者就是互聯網金融發展的生命力,所以說,參與者是不能缺少的存在。互聯網金融參與者若是集體作出不理性的行為,那么就會對互聯網金融發展造成嚴重的阻礙,以余額寶為例進行分析,余額寶是第三方支付以及資金存儲平臺,人們可以通過余額寶來進行投資,然后從中獲取經濟回報,同時人們在開展網絡購物等活動的時候,也可以使用余額寶來進行支付,由此可以看出,余額寶的出現為人們的投資以及支付提供了便利。但與此同時,一旦余額寶用戶集體作出不理,比如說集體撤資,那么余額寶的發展資金就會中斷,嚴重的話甚至會使其倒閉。所以說,為了保證互聯網金融市場的穩定性,對其進行監管,避免集體參與者不理的出現是非常有必要的。
3、互聯網金融風險承擔能力較為薄弱
金融行業的發展是利潤和風險并存的,很多金融項目以及產品在給投資者帶來豐厚利潤的同時也潛藏著一定的風險,但傳統的金融市場規避風險的能力比較強,而互聯網金融在此方面的能力則較為薄弱。在互聯網金融發展過程中,銷售者在銷售產品過程中并沒有對產品的風險進行詳細的介紹,這樣就使得投資者對此了解并不深入,在投資過程中容易輕信銷售者的話,這樣當產品出現問題的時候,互聯網金融市場無法有效應對風險,從而導致投資者只能自認倒霉,自己背負損失[1]。針對這樣的情況,監管部門應該發揮自己的監管作用,引導互聯網金融市場有效的規避風險,從而更加穩定的發展。
三、互聯網金融監管過程中應該遵循的核心原則
1、遵循審慎監管這一原則
監管部門在對互聯網金融進行監管過程中,必須要遵循審慎監管這一原則。也就是說,在實際監管的時候,監管部門不能輕忽大意,必須要嚴謹謹慎。同時在監管過程中應明確群眾利益是第一位的,監管的時候要對參與金融活動的參與人員利益進行有效的保護,以此來實現監管的目標。另外,在監管過程中,還應該對金融市場遇到的風險進行有效的識別,然后以此為根據來采取有效的風險控制方法,確保金融市場的外部行為能夠符合金融監管的原則。與此同時,監管人員還需要對互聯網金融所具有的信譽度進行有效的評估,之后開展雙向監管工作,以此來促使互聯網金融市場的穩定發展。
2、遵循行為監管這一原則
在對互聯網金融進行監管過程中,應該遵循行為監管這一原則,對參與金融活動的投資者的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管,以此來保護雙方的利益。在互聯網金融交易活動中,交易雙方的利益都應該受到保護,這樣金融市場才能是公平公正的。同時,監管部門在對互聯網金融市場進行監管過程中,應對其內部結構進行優化,對其運營情況進行有效的督促,同時還應該對金融活動管理者進行嚴格的審查,以此來確保管理者不存在違法行為,管理者的思想處于良好狀態中,能夠對金融活動進行有效的管理[2]。另外,監管部門還應該對證券等金融行為在實際落實過程中進行監管,這樣監管部門就可以及時的了解金融活動中存在的風險,確保管理者不會有攜款私逃的機會。
3、遵循保護消費者這一原則
在互聯網金融市場中,消費者屬于弱勢群體,其經濟利益常常受到損害,鑒于這樣的情況,監管部門在開展監管工作過程中應遵循保護消費者這一原則,以消費者的經濟利益為主體來開展相應的監管工作。監管部門在開展工作過程中應該和消費者進行及時的通話,對消費者的實際投資信息等進行有效的了解,在這一過程中,必須要確保消費者信息是準確的。之后,監管部門需要對金融結構和消費者進行雙向監管,若是發現金融機構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而侵犯消費者的利益則監管部門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這一行為,反之,若是消費者因個人原因損害了金融機構的利益,監管部門也應采取措施解決問題,以此來確保雙方的正當權益都可以得到維護。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互聯網金融在快速發展過程中,其中存在的問題逐漸地暴露出來,從而危害了金融市場的穩定發展,鑒于這樣的情況,監管部門必須要及時采取措施來落實監管工作,通過有效的監管來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發展,保護金融雙方的權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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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互聯網金融;風險;監管原則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06.054
互聯網金融的實質就是互聯網與金融相結合通過互聯網撮合交易或者進行金融產品的銷售活動。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業的主要業務包括小微貸款,結算,信息中介和金融產品銷售。互聯網金融被認為是一種普惠金融,所有民眾可以參與到其中,但也正因如此,互聯網金融的風險相比傳統金融業更大,更不可控。相比傳統金融業,互聯網金融有提高交易效率,緩解信息不對稱,豐富投資渠道和優化資源配置等優點。因此,促進其簡單穩定發展對日后我國國民經濟發展有相當益處。
1我國互聯網金融業主要風險分析
我國互聯網金融雖發展迅速,但其仍處于初期階段。相比傳統金融業,其面臨著更多的風險,但其風險控制能力又明顯偏弱。
1.1經營主體風險
目前,由于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大量互聯網金融公司打著中介的旗號宣稱沒有資金池,但是暗中仍然維持著不小的資金池。這就是導致在短短幾年內大量互聯網金融跑路的真正原因。據統計,截止2015年我國1302家P2P平臺跑路,2015年大大集團,E租寶事件震驚整個金融界。目前,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導致投資者面臨著巨大的經營主體風險。
1.2技術安全風險
互聯網金融業依托互聯進行金融業務,由于涉及資金量巨大,因此對技術的要求相對較高,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業技術安全風險主要包括技術能力風險和技術應用風險。
互聯網金融業作為一個新興行業,大量沒有相關經驗的公司涌入。但是這些公司并沒有與之匹配的技術能力去控制可能的風險。技術能力風險指的是互聯網金融平臺存在技術缺陷導致的無法避免的風險。技術的應用風險指的是互聯網金融公司在設計系統之初由于設計構思的局限性、片面性、兼容性不足、欠完整性等問題導致此系統存在的技術缺陷。
1.3流動性風險
互聯網金融公司的流動性風險主要來源于兩個方面:貸款人違約和集中贖回。2015年P2P平臺大大集團和E租寶均由于流行性出現問題而破產導致投資者巨大的損失,也對互聯網金融業聲譽造成了很大的負面影響。為了讓投資者放心投資,大多數P2P公司保證違約代賠,而一旦此平臺風控體系不完善導致大量壞賬或者實體經濟出現系統性風險將導致P2P平臺無法承受的壞賬,導致兌現困難,進而演變成集中贖回。大多數互聯網金融公司在簽訂合約或者產品銷售頁面會提出嚴格的贖回條款和限制性條件,或者對大額贖回進行延期的辦法控制集中贖回風險。通過這種方式,互聯網金融公司能有效降低集中贖回風險,但是仍然無法抵御信用喪失和系統性風險所帶來的流動性風險。
1.4操作風險
操作風險作為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業面臨的主要問題具有可控性小、涉及面廣和關聯性強等特點。其發生主要源于內部流程的不健全、操作系統和平臺缺陷、員工能力缺陷和不可控的外部事件。往往操作風險將導致非常嚴重且不可預期的損失。2013年光大證券自營交易系統出現故障就是由于程序員的操作失誤未能對資金額度進行有效校驗和控制導致光大證券上證指數上午大幅上升,而到了下午又出現反彈,使跟風投資者損失慘重。
1.5貨幣政策誤差風險
根據宏觀經濟學,如果貨幣供應量和需求量保持不管,但是貨幣的流通速度加快,也就是貨幣乘數變大,會導致派生存款增加,從而推高通貨膨脹水平。目前,我國金融體系尚不完善,我國央行主要通過存款準備金制度強行控制和防范我國金融機構的流動性風險,也是其重要的貨幣調節政策。但是我國互聯網金融業不受存款準備金制度的制約,一是沒有強制的流動性控制和防范措施,二是我國央行的貨幣政策將打一定的折扣由于互聯網金融業的貨幣派生水平無法有效計算和確定。目前,對我國央行的一大挑戰是如何有效計算、確定和監控我國互聯網金融業派生的貨幣數量,防范實施貨幣政策存在的潛在風險。
2促進我國互聯網金融業健康有序發展的監管原則
一方面,我國互聯網金融業作為一個新興業態,相關部門應該對其發展給予充分空間,對其監管應該體現包容性、開放性、適應性原則。另一方面,我國互聯網金融業正處于初級發展階段,風險控制和防范能力不足,相關部門應該規范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政策法規,從而保證我國互聯網金融業在未來的健康穩定發展。相關職能部門制定監管政策法規應該重視培育和防范風險并舉,鼓勵和規范并重。同時應該從促進公平競爭著手,構建司法、自律和外部監督在內的多從監管監督體系約束互聯網金融公司行為、防范和控制其風險。通過綜合分析我國互聯網金融業監管兩面性,本文提出以下幾點監管原則。
2.1我國互聯網金融業監管應該體現適當的風險容忍度原則
互聯網金融業作為一種普惠金融的金融創新是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和應用而產生。相比傳統金融業,它能覆蓋傳統金融無法覆蓋的需求。任何一個行業都需要經歷出現、發展、成熟的階段,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業正處于發展階段,相關監管部門應該在一定范圍內給予其足夠的試錯空間。如果目前就采取較為嚴苛的監管措施將會扼殺互聯網金融業的創新,不利于我國互聯網金融業未來的發展,也將會抑制我國整體金融效率的提升。對于目前的監管原則,相關監管部門應該堅持鼓勵創新,同時防范系統性風險的發生。
2.2結合規則性監管和原則性監管
規則性監管指的是相關監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互聯網金融也實施監管,詳細規定其各項業務流程和內容,具有強制性。原則性監管指的是相關監管部門不對監管對象做過多細節上的要求,較少地干預或者介入監管對象的業務,以引導為主,硬性規定為輔。兩種監管方式各有利弊,對于我國互聯網金融業的獨特階段,監管部門應該同時利用兩種方式相結合,達到既促進我國互聯網金融業發展的目的,同時又能達到防范和控制其風險的目的。
2.3加強對互聯網金融業數據的監控與分析,防范系統性風險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大數據的概念也席卷而來。相關監管部門能利用大數據通過借鑒阿里巴巴對整個互聯網金融數據進行監控和分析。通過這種方法,相關監管部門能對互聯網金融業發展、風險有一個整體的認知,加強其對互聯網金融業風險的把控能力,預防系統性風險的發生。
互聯網金融業對我國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具有雙重作用。一方面,互聯網金融通過增加金融服務供給的方式能有效減少實體經濟對傳統金融的依賴程度;同時能有效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降低信息不對稱,從而降低我國金融業系統性風險。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將對傳統金融業造成巨大沖擊,從而導致傳統金融業的經營理念變得更加激進;互聯網金融業與傳統金融業存在潛在的風險傳染;互聯網金融業特點的業務具有流動性風險;以上都會導致我國金融業系統性風險的提升。因此,相關監管部門應該充分理解互聯網金融業與傳統金融業之間的密切聯系,防范系統性風險的增加和爆發。
[關鍵詞] 金融監管 金融風險 監督制度
金融業屬于一個高風險產業,金融風險與宏觀經濟是否能穩定運用有著直接關系。可以這樣說,金融穩定是保證國家經濟穩定和發展的前提,金融監管承擔的主要任務就是不斷加強市場紀律的約束力,加大金融企業治理和內控建設的力度,以提高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水平,最終來有效預防金融風險。現在,針對國內外嚴峻且復雜的金融環境,合理利用金融監管來預防金融風險的問題已經迫在眉睫。
一、通過完善金融監管的目標和原則,保證金融體系的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穩定
金融監管最根本的目的就是維護金融結構的穩定和安全,從而保證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穩定。世界各國由于文化背景、歷史條件以及發展狀況的不同,各國中央銀行法或銀行法中體現出的監管目標也是相異的。縱觀世界各國中央銀行法或銀行法中的監管目標,我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側重點主要是實現金融業的穩健經營。實現金融業的穩健經營是我國實施金融監管一項不可缺少的重要目標,但是這不能把其他金融監管目標都包含了。金融監管的目標至少應包括三個方面,保護存款者的切實利益,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以及金融業的公平競爭。所以,我國應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的目標。
金融監管的功能并不是萬能的,它存在著自身不可避免的缺陷。為了更好地實現金融監管的目標,金融監管結構必須在法定的原則范圍內實施金融監督。金融監管應該遵循以下四項基本法定原則:依法監督原則;適度監管原則;全方位和系統監督原則以及效率原則。金融監管只有遵循一定的原則范圍,才能更好地發揮監督的作用,為金融監管目標的實現提高更有力的保障。
二、健全金融監管組織體系,保障金融資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
進行有效金融監管的前提條件就是要健全金融監管組織體系。縱觀世界各國金融監管主體模式主要有兩種,即單一監管模式和多頭監管模式。雖然各國金融監管模式相異,但是中央銀行在監督體系中的地位始終是無法代替的。為了能好地實現金融監管的目標,除了完善中央銀行的監管之余,同時還要建立其他金融監管組織體系,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央行監管。作為我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應依法對金融機構實行全方位的系統的監管,行使監管權的時候保持客觀公正的立場。二是社會監管。中央銀行認可的依法成立的審計事務所來審計金融機構報告的真實有效和公正,以便對金融結構風險程度作出準確的判斷,監督其存在的問題。三是金融結構自律監管。金融機構通過建立完整的內控制度來控制經營風險,為金融資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提供保障,以便有效的預防金融風險。
三、加強高素質金融監管人才隊伍建設,提高金融監管效能
市場競爭在很大程度上體現在高素質人才的競爭。面對國內外競爭激烈的金融市場,我國金融機構要想得以生存和發展,人才是關鍵性的因素。首先,我國金融結構應借鑒國際現代金融企業先進的管理模式和成功經驗,培養出無論是專業水平,還是其他各方面都具有高素質的現代化經濟管理者隊伍,從搞好自我監管入手;其次,大力建設和培養具有高素質的金融監管隊伍,致力于探索監管人員等級制度和績效考核制度,實行權責統一的人事任用機制,引進優勝劣汰的競崗機制。三是完善監管機構內部相關機制。例如激勵機制,約束機制。創造能吸引高素質人才的條件,對于現有的監管人員進行必要的后續培訓,不斷更新和吸收現代監管專業知識,以提高監管人員的監管能力和水平,進而提高金融監管效能,來有效預防金融風險。
四、健全金融監管相關法律體系,為金融監管提供法律支撐
健全金融法律法規體系,把金融監管上升到法律的層面上來,加大金融監管的執法力度。特別是我國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建立一個符合國際慣例要求,又科學合理的法律體系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重要的力度。首先是對現行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進行完善,不斷更新和補充新的金融監管條例。但是為了保證金融監管更加的全面,還必須制定一些專業性法律條例;其次,強化金融監督機制,加強金融監管的執法力度,落實各項監督措施,建立嚴厲的經濟處罰機制。通過法律手段來加強金融監督的執行力度,只有強而有力的金融監管,才能真正發揮金融監管的作用,為預防金融風險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總而言之,預防金融風險是保證金融發展的前提,也是金融發展永恒不變的主題。我們要不斷完善金融監管的目標和原則,以及金融監管組織體系和金融監管相關法律法規,強化金融機構內控制衡機制的健全以及監督考核,大力引進金融人才戰略,為提高金融監管的能力和水平創造良好的條件。金融企業要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在保證經濟穩定發展的前提下,又要做好預防的工作,通過金融監管來有效預防潛在的金融風險,努力做好金融工作,保證我國經濟能穩步快速向前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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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監管 體制改革 中國
一、美國金融監管體系的變革之路
1929年之前,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是混業經營的。當時美國金融監管法律還不完善,不能對混業經營進行有效約束和控制,導致1929年危機的爆發。危機爆發后,美國政府對金融監管體系大力改革。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爾法》的出臺,標志著美國金融業分業監管格局的形成。
隨著經濟的發展,嚴格的金融監管對金融機構經營發展的制約越來越明顯,迫于競爭壓力,銀行為規避嚴格的金融管制,推出各種金融創新。美國政府為擺脫滯漲,放松對金融業的管制,對各種金融創新予以默許。混業經營得到了法律認可,但實質上依然實行分業監管。
然而,不從根本上改變監管理念和監管模式,僅放松管制,是不能夠適應美國混業經營的現狀的。次貸危機的爆發把分業管制的缺陷暴露無遺。
次貸危機的爆發根本原因在于美國金融業寬松的分業監管體制。分業監管體制導致了嚴重的監管真空和監管重疊。隨著金融業務向復雜化、綜合化發展,一項金融業務往往涉及到銀行、保險、證券多個行業,監管權限難以明確劃分,出現嚴重的監管真空和監管重疊。在此次次貸危機中,次級抵押貸款證券化行為游離在金融監管之外,使得次級抵押貸款的違約風險沿著金融創新鏈條不斷放大。
寬松的監管導致監管的低效率甚至無效率。此次次貸危機的根源就在于住房抵押貸款公司放松了信貸標準,向不符合貸款條件的居民濫發貸款。
經歷次貸危機后,美國政府意識到分業監管體制已經嚴重制約了金融業的發展,必須徹底改革。2008年3月31日,美國財政部公布《現代金融監管架構改革藍圖》,提出短、中、長期目標。長期目標中,美聯儲將全面關注市場系統風險;新建審慎金融管理部門,監管獲得政府擔保的金融機構;新建商業行為管理部門,規范商業活動。
美國的改革意在建立一套統一綜合監管體系,盡力填補監管空白,關注系統風險,并由規則導向轉向目標導向,使監管更靈活更能及時順應經濟發展而變化。
二、英國金融監管體制變革
20世紀70年代以前,英國的金融監管是放任式的,主要依靠金融機構的自律管理。1973年英國銀行擠兌危機的出現使英國金融監管走上規范化、法制化。20世紀90年代,英國發生巴林銀行倒閉等重大金融事件,迫使英國政府對金融監管體制進行徹底改革,新成立了金融服務局,監管銀行業和投資服務業,實現了金融業統一監管。英格蘭銀行則負責貨幣政策的實施及金融環境的穩定,財政部負責金融法規和制度的整體框架建設。金融監管局提出了以原則而非規則為基礎的監管理念,重視自律管理,提高公司經營的自主性,同時公司的管理層也要承擔更大的責任。
次貸危機爆發后,英國政府更加關注金融體系的穩定,2009年2月,英國議會通過了《2009年銀行法案》,同年7月,財政大臣公布《改革金融市場》白皮書。這兩份文件的重點都在于強化金融穩定的目標,法案要求在英格蘭銀行理事會下成立金融穩定委員會,白皮書則提出新建一個金融穩定理事會,由英格蘭銀行、金融監管局、財政部共同組成。此外,法案還建立了特別處理機制來干預和處置問題銀行,明確了金融監管局、英國格蘭銀行、財政部在處置危機銀行的權限和程序,以提高應對危機的效率。鑒于此次次貸危機是由美國導入的,而且影響范圍涉及到全球,英國政府意識到金融監管的全球合作對于維護英國金融體系穩定非常重要。
三、中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和混業經營趨勢
早在1993年之前,中國金融業實行的是混業經營,但當時金融監管尚未達到混業經營的水平,致使違規操作猖獗,金融秩序混亂。1993年7月,中國政府大力整頓金融秩序,金融業開始進入分業經營,分業監管。
隨著行業競爭的加劇,分業經營業務范圍狹窄、利潤薄、風險大,迫于生存發展的壓力,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紛紛通過各種形式進行相互滲透。中國金融監管法律在維持分業監管的框架下,漸漸放寬金融機構業務范圍的限制。分業監管的逐步放開以及競爭壓力使得金融機構由分業經營逐步向混業經營過渡,主要表現在業務綜合化和機構集團化兩個方面。銀行、保險、證券業務日益融合、滲透,業務分界日益模糊,分業監管的難度日益加大。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需要,混業經營的趨勢在中國已經成為必然,但中國金融業目前實行的仍是“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體制,這對中國金融業的分業監管體制提出了挑戰。
分業監管限制了金融機構的經營業務范圍,不利于金融機構的發展壯大,犧牲了金融機構的效率。而且容易造成金融業的過度競爭,威脅著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分業監管造成監管真空和監管重疊。混業經營下,銀行、證券、保險業務相互融合滲透,難以明確劃分業務行業歸屬,各監管機構處于自身利益出發,可能對某些業務爭奪監管權限,對某些業務互相推諉,造成監管重疊和監管真空,使監管不能覆蓋整個金融體系。分業監管體制比起統一監管,機構龐雜,監管成本高,監管效率低。應對危機時,各監管部門協調困難,可能會錯失拯救危機的最佳時機而導致危機的擴散。
四、中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建議
根據美國、英國的金融監管體制變革歷史以及對中國實情的分析,混業經營形勢下,分業監管是不合適的,必須對金融監管體制進行徹底改革。
(一)改革的短期目標是加強金融監管協調,由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轉變,加強金融機構自律管理
加強金融監管協調。成立金融監管委員會,由銀行、證券、保險業監管人員(獨立于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組成,應對危機時,由金融監管委員會分析制定危機處理計劃,明確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各方在應對危機中的權限和職責,消除互相推諉的現象,提高危機處理效率。在日常管理中,金融監管委員會要經常收集并交流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監管信息,及時發現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解決對策。
由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轉變。功能監管是指按照業務的功能性質對監管機構進行劃分,依照業務分類實行跨行業、跨機構監管,能夠減少監管真空和監管重疊。
加強金融機構自律管理。按照國際標準規范會計、審計制度,加強對外部審計行業的監管,培育優質評級機構,完善信息披露機制,使公眾掌握更多金融機構有關信息,提升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力,以敦促金融機構實行自律管理,完善內控機制。
(二)改革的長期目標是由分業監管向統一監管轉變,由規則監管向原則監管轉變,并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合作
由分業監管向統一監管轉變。成立獨立的金融監管局,負責全面監管金融行業,下設各職能監管部門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處。中國人民銀行擔任貨幣政策的制定、實施者,鑒于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聯系緊密,中國人民銀行應與金融監管局實現信息共享,共同協調促進金融業發展。
由規則監管向原則監管轉變。原則監管是指監管部門只制定監管的基本原則,原則的執行靠金融機構依據自身經營狀況把握,不涉及具體業務的監管。與規則監管相比,原則監管更加靈活,賦予金融機構更大的經營自主性,利于金融機構的發展。當然,原則監管對金融機構的自律性要求較高,需要建立在完善的信息披露機制較強的市場約束機制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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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創新 金融監管 協調機制
1.緒論
金融創新產品不斷增多,如何選擇一種既符合當今時代要求又適合我國金融業發展的監管模式成為目前的研究焦點。金融監管對金融創新的發展是至關重要的。Peltzman(1976)深入探討了利益集團爭取自身利益的博弈均衡是如何決定政府管制供應的,Posner(1975)認為,監管者的存在都是由利益集團造成的,“監管”名義上為公共利益服務,實際上為特定利益集團做事。Giorgio等(2005)提出,在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背景下,金融監管協調主要采取功能性監管模式;隨著金融混業經營,統一監管引起了普遍關注,Masciandaro(2007)、Cihak和Podpiera(2008)、Masciandaro和Quintyn(2009)等學者集中討論了統一監管是否能僅僅依靠央行進行。針對混業經營,Claudio Borio(2003)提出加強宏觀審慎性監管才能避免金融不穩定性,Ranee Jayamah(2007)提出更實際的方法是監管當局之間更緊密的協調。張強、王忠生(2004)認為我國的分業監管協調合作應該是一個較長時間的制度安排。李連友,羅嘉(2008)提出應基于協同學來構建我國金融監管協同機制;李明凱和楊富玉(2009)提出需要構建金融協調監管服務平臺以實現“資源共享、協調合作、標準統一”,研究了中央銀行與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之間以及三個分業監管機構之間應如何協調。
論文在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理論和層次研究的基礎上,分析了金融創新視角下我國金融監管協調中存在的問題,借鑒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國際經驗,提出了我國建立對金融創新產品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對策。
2.金融監管的分類及層次
金融監管有分業監管和集中監管(統一監管),二者各有利弊。分業監管是指對不同類型金融機構的監管由不同的監管機構來完成,非常適用于金融業務專業化分工經濟體。集中監管指一國所有金融領域活動都由某一監管機構進行集中統一管理。集中監管的優點在于適合金融混業經營,合理配置監管資源、獲得監管規模效應、降低監管成本,消除監管真空與重疊,有利于監管協調。但集中監管體制的有效性依賴于內部組織結構安排的合理性,如果金融監管機構的權責劃分和專業化監管沒有很好地建立起來,那么,集中監管體制也會導致分業監管的一些弊端。
由于任何單一監管模式都存在不足,而金融監管是一種全局性的行為,金融監管目標因此也是多重的,既要關注安全,也要關注效率。因此,無論是集中監管還是分業監管,在實踐中都需要一種矩陣式機構模式。金融監管的協調,實際上就是關注各監管機構的監管工作是否和諧一致,整體上是否有效率。金融監管協調可分為金融監管理念的協調與金融監管機構的協調兩個內容。而后者又至少分成兩個層次,一是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與合作機制(如果是集中監管,就表現為機構內各部門之間的協調);二是金融監管機構與中央銀行及國家相關行政部門的協調。
3.金融創新視角下我國金融監管協調中存在的問題
從量上看,我國金融創新無論是相對于金融機構的業務總量,還是相對于國內生產總值(GDP)的比重,都是遠遠落后于發達國家,甚至也落后于亞洲的一些新興工業化國家。從質上看,我國金融創新種類貧乏,創新層次低。我國金融創新水平落后,產品匱乏,數量有限,也間接導致了我國金融市場發育不全、結構不平衡、金融機構之間以價格競爭為主、金融機構盈利增長空間有限等一系列問題。
3.1分業監管模式,協調存在問題
我國目前是典型的分業機構監管模式。銀行信托等金融機構由銀監會監管,證券公司由證監會監管,保險業由保監會監管。他們之間設置監管聯席會議,協調相互的關系。但是,聯席會議沒有發揮預想的作用,金融監管協調在制度建設與實踐操作中都存在問題;對中國人民銀行的作用沒有給予足夠重視,監管體制設計中對金融創新存在監管真空;部分企業集團公司控股下的銀行、信托、證券、保險之間的業務往來,形成了事實上的混業經營。但無論是在法律上還是在實踐中,沒有明確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主體和適用法律,只有在金融控股公司出現風險時,如處置德隆集團問題上,事后性的一事一議,沒有完整制度化條文可遵循,更說不上在金融控股公司內部設置科學、合理的防火墻。
3.2協調機制的缺失對金融創新的不利影響
監管真空的存在以及協調機制的缺失,對我國金融創新的發展產生了一系列問題。現在的監管體制以及合規性的監管理念壓制了金融機構創新的主觀能動性。
由于缺乏監管疏導,會誘導金融機構在創新過程中更強調盈利性、忽視安全性,當創新業務量積累到一定程度,易引發較大的風險。這種起源于監管缺失的風險卻會被完全的附加在在金融創新活動自身之上,放大了金融創新的負面效應,抑制了金融創新的發展。金融創新總是伴隨著金融風險的,有效規避風險的手段是通過合理監管以及完善金融創新活動來使風險最小化,或以金融創新收益彌補風險。但由于我國對跨行業金融創新活動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因此,當出現風險時,這些地位不明的創新很容易被“一刀切”的禁止,而不是找問題尋方法以規避風險。例如汽車借款履約保險出現大面積風險后,車貸險條款費率就被監管部門廢止。
4.美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國際經驗
4.1監管模式
美國1999年的《金融服務一體化法》創設了獨特的傘形功能監管模式。具體的說,對于擁有銀行、證券和保險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由銀行監管機構、證券監管機構(SEC)和州保險監管機構分別對其相應的業務/功能進行監管,包括制定各自的監管規章、進行現場和非現場檢查、行使處處的裁決權等;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聯邦儲備理事會(FED)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總體監管。其監管結構如傘形,因此也被稱為“傘形監管”。
4.2協調的制度安排
法律對各監管機構的職責劃分有明確的界定。例如聯儲通常負責控股公司層面的監管,只在必要時對其銀行、證券或保險子公司進行有限制的監管;若各功能監管機構認為聯邦儲備理事會的有限制監管不適當時,可在功能范圍內優先行使自己的裁決權。為避免重復與過度監管,聯儲必須尊重金融控股公司內部不同附屬公司監管當局的權限,盡可能采用其檢查結果。美國分業監管模式非常強調事前協調、相互遵守監管規章和建立沖突解決機構。
4.3信息收集、交換與共享方面的制度安排
由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建立統一的報表格式和要求,五家監管機構監管對象的常規數據和報表由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統一收集。各監管機構不僅共享數據和信息,而且共享檢查、調查報告及其與金融機構的往來文件。例如銀行監管機構有義務應SEC的要求向后者提供從事證券業務的銀行有關信息;SEC在對投資銀行控股公司或其聯營機構進行監管時,應最大可能地接受可以滿足其監管要求的、由另一監管機構提供的報告或檢查結果。
4.4檢查職能
OCC負責監管國民銀行,聯儲監管州注冊會員銀行,FDIC監管州注冊非會員銀行。各監管機構根據以上分工對監管,或聯合進行檢查。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對名監管機構的檢查活動進行統一和協調,以減輕被監管機構的負擔。
4.5國際經驗的借鑒與啟示
通過對美國監管模式進行研究,我們可以得到如下的啟示:
第一,協調機制的設計應遵循權責明晰、減負高效的原則。
第二,信息收集實行分工并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第三,通過法律的強制力保證協調機制的運行。
第四,成立專門的機構執行協調職能。
第五,聯合檢查和委托檢查相結合。
5.促進金融創新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對策研究
5.1協調機制建立的原則
第一,協調機制的建立應體現審慎的監管理念。
第二,協調機制中分工的模式的出發點應從機構監管逐步轉為功能性監管。
第三,協調機制的設計應是多層次、動態的、全面的體系。
第四,協調機制的設計應充分考慮到成本與收益的問題。
5.2金融監管模式的改革
由于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體系存在較大的漏洞,因此,在設計監管協調機制之前,應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兩者是不可分的問題。我國金融監管體制中沒有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因此,建議采納美國的傘形監管體系,由中央銀行負責對金融控股公司的整體監管,在人事安排上,可以借調三大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另外,由于我國人民銀行與三大監管機構在行政級別平等,因此,四者間的協調應額外設計一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該委員會直屬國務院,人民銀行與三大監管機構派出人員參與其具體工作。監管模式的改革如圖1所示。
5.3協調機制的制度安排
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除了需要監管模式的改革,還需要制度上的安排。具體如下:通過立法手段直接規定各監管機構的協調合作框架,對它們的職能做出明確規定,使監管協調合作做到有法可依;通過簽署《諒解備忘錄》,規定監管協調實施細則和相應制度安排。
5.4協調機制的具體內容
(1)進一步明確和落實主監管機構的責任
依據功能性監管原則,對交叉性金融創新產品的監管,應根據具體業務性質或不同業務相對重要性來確定。規定出現交叉業務監管時,監管優先順序與仲裁程序。
(2)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整合適應金融監管機制的統計監測指標體系,明確各監管部門負責采集的數據對象建立信息共享平臺與信息傳輸系統,建立信息傳送制度和成本分攤的原則。
(3)建立多層次緊急磋商機制
在央行和三大監管機構之間應建立多層次緊急磋商機制,以處理緊急和難點事務。為應付日新月異的金融創新,至少應建立中央與省級兩層次的緊急磋商機制,及時的對一些金融創新產品進行風險評估與監管職責的設定。
(4)建立政策協調機制和爭端解決機制
各監管機構在制定規章時要進行協商,避免規則沖突。具體的講,在各監管機構討論制定規章時,應邀請其他監管部門旁聽,當出現矛盾內部不能解決時,應根據爭端解決機制向仲裁機構訴求解決,實踐當中可由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來擔當仲裁者。
(5)完善聯席會議制度和簽署備忘錄制度
聯席會議常規化,由人民銀行、三大監管機構、財政部組成,并輪流擔任主席。各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分別設立秘書處,負責收集有關監管信息,建立監管信息庫。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簽署諒解備忘錄。對于法律沒有明確,存在明顯邊界模糊和職能交叉的事宜,以及法律中難以細化的協調合作事宜,可通過簽署諒解備忘錄的方式來明確,必要時實施聯合監管。
6.結論與啟示
論文根據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理論,分析了金融創新視角下我國金融監管協調中存在的問題,并借鑒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國際經驗,從協調機制建立原則、金融監管模式改革、協調機制制度安排、協調機制具體內容等提出了促進我國金融創新的監管協調機制的對策。
關鍵詞:金融機構;金融監管;發展趨勢
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經濟一體化和金融全球化進程加快,金融創新不斷涌現,金融機構日益轉向多元化經營,一方面促進了各國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也使各國發生危機的潛在可能性提高,這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使各國金融監管不斷變革,由此金融監管在理論上以及實踐上都呈現諸多新的發展趨勢。
一、國外金融監管理論的發展趨勢
金融監管理論的爭論實際上是圍繞著要不要監管,如果要監管的話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采用什么樣的方式進行監管展開的。
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信息經濟學的興起,金融監管理論呈現出以信息經濟學為分析范式的趨勢。信息經濟學認為在一般市場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對稱、信息不完全的現象。金融體系中存在兩類不對稱:一類是金融機構與存款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金融機構與存款者間的信息不對稱使得金融市場上的價格信息不能有效地傳遞,從而加大了金融市場交易的成本,降低了市場交易效率。另一類是信貸市場上金融機構與貸款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即使沒有政府的干預,由于存在貸款人方面的逆向選擇和借款人方面道德風險的行為,信貸配給可以作為一種長期均衡的現象存在。信息經濟學向人們說明,不僅僅是貸款人,銀行也有可能產生道德風險,這就改變了以往金融監管理論只對貸款人進行監管而忽略了對銀行監管的做法,使監管更為全面。
作為對信息不對稱和信息不完全理論的回應,2009年6月,巴塞爾委員會公布的新資本協議(《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把信息披露(市場監管)作為該協議的第三大支柱載入其中。①
除此以外,還有三種主要的金融監管理論:(1)從金融合同的角度研究金融監管。經濟合同理論,最初是用于工業和公共事業監管領域。金融交易包含著金融機構和金融消費者之間、金融機構和監管者之間、監管者和社會之間顯性和隱性合同的復雜結構。監管可以被視為被監管者和監管者之間的一系列隱性合同關系,合同決定了簽訂該合同的各方應該遵守的行為,以及對違約方可能采取的措施。設計得好的合同可以促使金融機構的行為避免或者減少系統性風險,反之,則可能在金融活動中產生系統性風險。所以監管合同的首要目的就是要使金融機構的行為和反應朝著社會所期望的方向發展。幾乎所有形式的外部監管都存在根本性的道德風險問題。監管既然被視為一種隱含合同,那么由此可能產生的道德風險問題就是它會使投資者認為,既然這些金融機構的金融服務是經過權威部門授權并得到監督的,那么它們理所當然是安全的。而且,監管者在阻止監管失靈方面的歷史記錄越好,投資者這樣的印象就越深。然而,投資者必須認識到監管的局限性,監管無法消除所有的風險。而且金融市場和金融合同本來就包含著風險,投資者本身也存在發生決策錯誤的可能。(2)金融監管的成本和收益問題。大多數國家對監管機構的直接成本都有比較可靠的數據。但對施加于被監管對象所造成的額外負擔卻沒有數據可利用。所以精確計算監管的成本和收益幾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區分哪些成本是金融機構為了自身風險控制和內部管理所必需的,哪些是由于監管制度所強加的也不是十分容易。但它的意義卻是現實的:監管任何時候都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權衡中做出判斷,所以,偶爾的監管失靈是否可以視為監管體系(假使已經設計有效)的必要成本,增強監管的強度是否可以消除所有出現的監管失靈,所有這些問題都值得分析。(3)金融監管的激勵問題。投資者認為監管者保證了金融機構的安全和端正良好的品行,而金融機構認為它們所要做的就是遵守一些監管者所要求的具體規定。雙方認識的差距還可能對監管一方和被監管一方造成逆向激勵的問題。西方學者現在認為監管者也是利益最大化的主體,所以有沒有合意的激勵就會影響執法的效果。拉豐和梯若爾及其后來者所發展的激勵規制理論和新管制經濟學為研究激勵性金融監管問題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②
二、國外金融監管實踐的發展趨勢
金融監管是一個實踐性很強的問題,涉及的內容十分龐雜,并且各國在具體的金融監管實踐上更是差異明顯。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市場的一體化進程加快,金融創新不斷涌現,金融機構也日益轉向多元化經營,金融監管呈現新的發展趨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金融監管的目標從單純強調安
全性向安全與效率并重的方向轉變。20世紀70年代以前,金融監管主要側重于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性。各國紛紛建立金融安全網,同時對金融機構從市場準人、利率限度、業務范圍等多方面施加了嚴格的限制,最有代表性的是1933年美國頒布的《銀行法》,但這些措施限制了金融機構的自由,造成金融機構經營效率低下。20世紀70年代到80年代末,規避管制的金融創新已使不少限制性措施名存實亡,同時人們認識到金融監管給金融業的運行所帶來的成本,于是各國開始采取靈活的應變措施。美國在1999年11月通過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以促進金融業的效率和競爭力為主要目的;日本從1994年著手進行的“金融大爆炸”改革,新誕生的“金融廳”將確保金融體系的安全、活力和金融市場的公正和效率作為自己的首要任務;英國《金融服務與市場法》則提出了“好監管”的六條原則,如“使用監管資源的效率和經濟原則”、“權衡監管的收益和可能帶來的成本”等,顯示了監管當局對效率目標的重視。③
2.監管主體從分散走向集中。20世紀
七、八十年代,隨著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進,金融業務逐漸走向綜合化,分散的監管很難滿足金融業發展的需要,金融監管主體具有從分散走向集中的趨勢,但已經不再是集中于中央銀行。挪威于1986年、加拿大于1987年、丹麥于1988年、瑞典于1991年、英國于1997年、澳大利亞于1998年分別成立了統一監管機構,并將其移出中央銀行。日本、韓國、新加坡相繼效仿,愛爾蘭、以色列、拉脫維亞、墨西哥、南非、奧地利、德國、愛爾蘭和比利時都有類似改革傾向。美國1999年《金融現代服務法案》掀起了金融綜合化的浪潮,但是,分散化的金融監管并沒有被放棄。④
3.金融監管范圍不斷擴大。在許多國家,金融監管機構無權對銀行的附屬公司或銀行的母公司進行監督檢查。在這種情況下,要想對整個金融形勢做出客觀準確的評價是相當困難的。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一難題,必須先從兩方面著手:一是擴大金融監管的范圍;二是統一監督標準和方法。在國際范圍內只有對金融機構進行并表監督,才能使母行(或母公司)及其國內外分支附屬機構在有效的監控下開展業務活動,從而最大限度地從整體上保證各金融機構安全穩健地經營。⑤
4.金融監管手段計算機化。在監管方法上,各國普遍強調管理手段的現代化,充分運用計算機輔助管理,尤其是實時清算系統在金融監管中的運用,并且促進金融機構日常監督、現場檢查和外部審計的有機結合。⑥
5.金融監管內容標準化。在金融監管內容方面,各國金融監管體系也呈現了一些共同特征,逐步統一資本充足性的國際監管標準;流動性管理也普遍強調區別對待,強調監管靈活性和依賴經驗對監督的重要性。⑦
6.金融監管方式從單一合規性監管轉向合規陛監管與風險性監管并重。合規性監管是指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執行有關政策、法律、法規情況所實施的監管。合規性監管注重事后的補償與處罰,不能起到風險預測和防范的作用,使監管者長期扮演“救火隊”的角色,監管效率低下。風險性監管是指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程度、資產質量、流動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實施的監管,以求最大限度地減少金融風險及其影響。風險監管較之于合規性監管的最大優點在于它側重于對風險的事前防范,能夠及時地和有針對性地提出監管措施。國際銀行監管組織相繼推出了一系列以風險監管為基礎的審慎規則,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國家和轉移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實施全面風險管理。⑧
7.金融監管體系的集中統一化趨勢。隨著經濟的發展和金融自由化的不斷深入,20世紀90年代后期金融業由分業向混業經營的趨勢在進一步加強。在美國,先后開放銀行從事公債回購以及以子公司方式經營證券承銷業務。當金融市場變得越來越一體化時,通訊和計算機的運用使得金融風險在現行監管體系下難以集中控制和監管,這就要求更集中或者至少很協調的監管體系——監管體系應適應被監管的對象的變化而變化。在英國,新的工黨政府已提出將所有金融機構的管制(包括銀行的監管)歸到證券投資委員會的領導下。⑨
8.金融監管體制的組織結構體系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的模式過渡。各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組織結構千差萬別。英國的大衛T·盧埃林教授1997年對73個國家的金融監管組織結構進行研究,發現有13個國家實行單一機構混業監管,35個國家實行銀行、證券、保險業分業監管,25個國家實行部分混業監管,后者包括銀行證券統一監管、保險單獨監管(7個);銀行保險統一監管、證券單獨監管(13個)以及證券保險統一監管、銀行單獨監管(3個)3種形式,并且受金融混業經營的影響,指定專業監管機構即完全分業監管的國家在數目上呈現出減少趨勢,各國金融監管的組織機構正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的模式過渡。⑩
9.金融監管更加注重風險性監管和創新
業務的監管。從監管內容看,世界各國監管當局的監管重點實現了兩個轉變:第一,從注重合規性監管向合規性監管和風險監管并重轉變。第二,從注重傳統銀行業務監管向傳統業務和創新業務監管并重轉變。⑾
10.金融監管越來越重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同業自律機制。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是實施有效金融監管的前提和基礎。世界金融監管的實踐表明,外部金融監管的力量無論如何強大,監管的程度無論如何細致而周密,如果沒有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而功半,金融監管效果大打折扣。許多國家的監管當局和一些重要的國際性監管組織也開始對銀行的內部控制問題給予前所未有的關注。金融機構同業自律機制作為增強金融業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國普遍重視。以歐洲大陸國家為代表,比利時、法國、德國、盧森堡、荷蘭等國的銀行家協會和某些專業信貸機構的行業組織都在不同程度上發揮著監督作用。盡管金融業公會組織在各國監管體系中的地位不盡相同,但各國都比較重視其在金融監管體系中所起的作用。⑿
11.以市場約束為基礎的監管體系正在形成。巴塞爾委員會《新資本充足框架(征求意見稿)》對1988年制定的《資本充足協議》做出了重大的改革,其中最引人關注的內容是將外部評級引入風險管理框架,要求銀行使用公共信息確定其風險加權資本,根據評級公司的評級確定信貸風險權重,新框架的適用對象仍是那些在國際業務領域活躍的大型國際性銀行。歐洲委員會公布了一些關于新的資本充足性規定的建議,將比巴塞爾資本協議所針對的范圍更大,涉及所有的銀行和證券公司,該規定試圖將真實風險與資本金更緊密地聯系起來。⒀
12.金融監管法制呈現出趨同化趨勢。金融監管法制的趨同化是指各國在監管模式及具體制度上相互影響、相互協調而日趨接近。由于經濟、社會文化及法制傳統的差異,金融監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區風格,在世界上影響較大的有兩類:一是英國模式,二是美國模式。20世紀70年代以來,兩種模式出現了相互融合的趨勢,即英國不斷走向法治化,注重法律建設;而美國則向英國模式靠攏,不斷放松管制的同時增強監管的靈活性。⒁
13.金融監管法制呈現出國際化發展趨勢。
隨著金融國際化不斷加深,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跨越了國界的局限,在這種背景下,客觀上需要將各國獨特的監管法規和慣例納入一個統一的國際框架之中,金融監管法制逐漸走向國際化。雙邊協定,區域范圍內監管法制一體化,尤其是巴塞爾委員會通過的一系列協議、原則、標準等在世界各國的推廣和運用,都將給世界各國金融監管法制的變革帶來沖擊。新晨
14.金融監管全球化的趨勢在不斷加強。隨著金融業的全球化,國際金融市場上不穩定性增大,金融風險在不同國家之間相互轉移、擴散的趨勢不斷加強,單靠一國或一家銀行控制金融風險已變得力不從心;另一方面,由于各國監管政策的不一致,客觀上為跨國銀行利用遍布全球的分支機構逃避各國監管從事高風險甚至非法的經營活動創造了條件。而且,跨國銀行由于在別的國家領土上進行經營,本國監管部門鞭長莫及,監管的有效性受到削弱。在全球性統一監管的進程中,巴塞爾委員會發揮了重要作用,該委員會頒布的一系列監管原則成為銀行業國際監管的重要標準。盡管這些協議原則在世界范圍內不具有硬性約束力,但由于其適應了國際金融監管的現實需求,因而得到了國際金融業特別是銀行業和各國監管當局的普遍運用⒂
三、結論
金融監管是一個實踐性很強的問題。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市場的一體化進程加快,金融創新不斷涌現,金融機構也日益轉向多元化經營,金融監管呈現新的發展趨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金融監管范圍不斷擴大;金融監管手段現代化;金融監管內容標準化;金融監管方式從單一合規性監管轉向合規性監管與風險性監管并重;金融監管體制的組織結構體系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的模式過渡;金融監管更加注重風險性監管和創新業務的監管;金融監管越來越重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同業自律機制;以市場約束為基礎的監管體系正在形成;金融監管全球化的趨勢在不斷加強;金融監管體系的集中統一化趨勢;金融監管法制呈現出趨同化、國際化發展趨勢。
注釋:
①③④吳源從.西方國家金融監管的新趨勢及對我國的啟示[J].海南金融,2006,(9):32—35.
②張慧蓮.論西方金融監管理論的最新發展[J].成人高教學刊,2004,(6):18—21.
⑤⑥⑦⑨⒀高峰.國際金融監管發展趨勢[J].東北財經大學學報,2001,(4):24—26.
經濟和金融的全球化是促使匈牙利金融監管體系變革的重要外部因素。最近幾年,外國資本在匈牙利銀行業的股權已經占到了65%左右,保險部門中外資參與程度達到90%,70%的投資基金受外資控制。外資控制金融機構的完全合法化對匈牙利金融監管形成了極大的挑戰。1998年國際金融危機帶來的最大的警示之一就是,只有運用綜合的、有彈性的、有預防的手段進行金融監管,才能適應金融產品創新和機構交叉的新形勢的需要,從而促進金融和經濟有序地發展。所有這些都導致了金融監管體系和監管規則的變化。
金融集團化和金融產品的交叉成為促使金融監管體系變革的內在因素。在匈牙利,金融集團已經發展成為金融系統的主流,各種金融產品的交叉也使對金融風險的評估變得越來越困難。這些都成為改革金融監管體系,從而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和消費者權益的內在動力。另外,為了更加順利地加入歐盟,匈牙利也需要根據歐盟的統一標準對國內的諸多領域包括金融監管進行變革。HFSA――匈牙利金融業惟一的監管者
2000年4月1日,匈牙利國會根據1999年CXXIV法案成立了匈牙利金融監管局(HFSA)。它對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基金業等所有金融機構、金融市場和金融服務進行統一監管,是一種真正的、統一的和綜合的監管。
【關鍵詞】金融監管 金融監管趨勢 監管改革措施
金融監管是金融類監督與管理的統稱。是政府通過特定金融機構對金融交易的主體進行的某種規定與限制。金融監管本質上是一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征的政府規范行為。
一、國外金融監管發展趨勢
(一)監管目標由單一安全向兼顧效率過渡
在1970年,金融監督管理的舉措關注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方面。各國已經建立了安全有效的金融網,在很多方面施加嚴格的利率限制、市場準入規則、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在20世紀70年代到20世紀80年代后期,規避管制的金融創新導致了一些限制性措施就已經名存實亡了,不再具有效力。同時,所有國家開始進行改革,采取具有靈活的應變能力的金融工具和金融監管的政策。美國在20世紀90年代,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目的為了促進金融業的效率的提升和競爭力的增強;日本的金融監管改革,他們的首要任務是設立新的金融服務機構,以確保金融體系的活力、公正和效率、安全性。
(二)監管體制由分業監管向混業監管過渡
近年來,隨著各國金融監管的國際化和自由化不斷加深,金融制度“趨同化”的特征越來越明顯,各國逐漸認識到金融監管體系對監管效率、監管成本和監管責任的水平分工的重大影響,金融監管體制逐漸從分業監管走向統一監管的道路。目前,許多國家監管體系進行了對自己國家的有效改革,但總的趨勢從一些混業監管分業監管或完全混合與行業監管模式的轉變。
(三)金融監管方式的改變
金融監管方式較為單一的合規性轉化為監督并舉的監管方法,側重于事后的處罰、賠償,容易導致被監管者的抵觸情緒,特別是隨著金融業務的不斷擴大,使得監管當局變得越來越力不從心,于是出現了監管的標準化模式。
(四)國際間合作不斷加強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自1975年對外公布《對國外銀行機構監督的原則》,到1997年的《銀行業有效監管核心原則》,及至1999年6月關于《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征求意見稿的,都可以顯示該委員會對銀行監管業務的重視。雖然這些協議在原則上在世界范圍內不具備很強的,但是由于其適應全球銀行監管的實際需要,已經被廣泛的接受和采用,國際銀行業和國家的監管當局都有所采用。
二、中國金融監管問題
(一)忽視系統性風險監管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實施的是合規性金融監管,往往以犧牲效率為代價去追求安全性和穩定性,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風險監管的內容不全面,傳統的銀行監管重復存貸業務,對其他金融創新的業務不重視,風險監管中偏重于信用風險而對銀行經營中的匯率風險和利率風險重視卻不夠,強調監管流動性資產與資產充足率及其他方面,重點評估銀行經營的結果,而忽視銀行的盈利能力,管理能力與發展前景,以結合客戶及其他指標進行考核;二是銀行監管當局過度關心銀行風險狀況,卻對銀行的風險管理的辦法與能力監管不充分。
(二)忽視對金融服務消費者的保護
我國金融監管機構一般都是被放松管制的機構,同時,忽略了強大的金融消費者的保護,最終加速了一系列金融危機,金融危機后的金融監管改革。具體表現在:第一,立法方面缺乏對消費者權益保護這一監管方式的具體設置;第二,在金融監管機構內部進行處理消費者權益損害的解決機制的相對缺失;第三,金融業自律組織沒有對消費者保護問題給予充分的關注,我國的銀行業協會、證券業協會和保險行業協會雖然已經成立多年,但是由于制度、機制監管不健全等方面因素,這些自律性組織的功能并沒有得到良性發揮,在消費者保護問題上的作為也很有限。
(三)缺乏金融創新
由于歷史和文化的影響,在我國目前特定的社會制度背景下,我國的監管模式還是剛性的、傳統的金融監管模式,與一些西方發達國家金融監管模式相比,片面地強調加強監管,限制了金融市場創新,特別是缺乏原始創新的能力,這是很難滿足日益多樣化的金融需求,也導致金融產品服務高度同質化等問題。國內金融監管機構更多地采取對立和壓制的形式,給一些金融機構粗陋地貼上違規經營的標簽就可以了。監管者對金融創新和違規經營的區分不清晰。
(四)金融監管的法規尚不完善
與世界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監管法規不夠健全,有是還含糊不清、重復,差距問題依然明顯,監管當局的一系列繁瑣的工作程序,嚴重損害其營運效率,提高金融機構實施的成本。在一些發達國家,盡管風險控制責任和監管部門轉移到金融機構自身的監督,但中國作為一個市場經濟國家在過渡時期,該系統尚未發育完全過渡到直接監察風險監管是不太現實的,但我們要逐漸淡出調控的行政色彩,改進金融監管和法律支持體系,盡快過渡到使用標準化比率是指依法監督。
我國金融業需要克服目前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積極實現金融結構的優化升級,提升自身的綜合競爭力。伴隨全球金融市場快速發展,新的金融產品不斷涌現,衍生產品的產業鏈,隱藏于金融風險新形勢下預防和監督金融危機是越來越難了。我們應該認識到,全球金融監管改革是一個艱難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應該堅信監管部門的能力已經得到了大幅提高,防范風險和處理危機的不斷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和監管經驗日益豐富,中國應該抓住機遇,加快推進中國金融業的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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