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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投資與管理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4-03-22 16:46:11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金融投資與管理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金融投資與管理

第1篇

一場由美國次級債危機演變的全球性金融危機造成了金融市場動蕩不安,銀行業也遭受了巨大損失。曾經輝煌的投行紛紛破產,應清醒的認識其中導致危機的原因,并及時彌補投資銀行存在的不足。該文通過介紹次級債危機的成因,進一步分析投資銀行的現狀以及監管存在的風險,探討利用風險管理手段規避金融危機帶來的負面影響,提出對中國投資銀行發展的建設性啟示,抓住機遇,進而完善我國金融體系。

1 次級債危機的成因以及對我國銀行業的影響

(1)基礎型產業房地產企業對銀行貸款具有高依存度,危機導致貸款渠道堵塞,信貸風險壓力增大。(2)我國各金融機構或國有企業手上持有的美國債券及相應金融產品都是不斷擴張的風險源。(3)外匯市場不斷波動,我國外匯儲備損失不斷,中國企業出口成本增加,投資銀行備受壓力。(4)經濟全球化初具規模后,次級債危機導致市場重估、股指下跌、市值縮水,使人們心理預期受到很大影響。(5)海外市場的并購被迫減慢,并極力遏制盲目收購行為。

2 我國投資銀行發展現狀及存在問題

2.1 投資銀行發展現狀

隨著改革開放以來,不斷形成以投資銀行、證券公司為主體的流通市場。之后逐步形成分業經營,原本混業經營的保險公司、信托公司與證券公司形成獨立運作,逐步形成分業經營。目前,投資銀行形成了證券承銷、證券經濟交易、證券私募發行、資產證券化、兼并與收購、公司理財、基金管理、項目融資、財務顧問與投資咨詢、金融創新等多元化的業務結構。在國際經濟全球化和競爭日益激烈的市場趨勢中,投資銀行完全走出了證券承銷和證券經濟的業務框架,并已經形成多樣化、國際化、專業化經營的趨勢。投資銀行在中國的市場潛力是巨大的。

2.2 投行風險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2.2.1 投資銀行治理機制存在漏洞

中國的投資銀行成功的建立自己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但是仍然有些許漏洞,比如未形成完善的部門風險管理組織。沒有主要對上級風險管理負責的部門,所以造成上傳下達的困難,使上級主管部門不能及時合適的降低銀行的風險。

2.2.2 投資銀行發展方向模式的模糊性

投資銀行發展方向與目標應不斷提高市場份額,努力擴大市場經營范圍,但現今金融市場不完善,在中國市場經濟模式的發展下,投資銀行卻不得不面臨經濟轉型與結構調整。投資銀行的發展模式有三大類:獨立發展模式、金融控股公司、全能銀行模式,仍然屬于三權分立,各司其職。由此可見,中國投資銀行的發展仍處于不斷探索階段。

2.2.3 風險管理觀念與方法不同步

風險管理需要日益變化,風險業務迅猛發展,不能與時俱進的觀念與滯后不前的管理方法使得風險管理發展緩慢。其次,管理人員風險管理理念不到位,不夠重視市場操作風險,忽視不同風險業務之間的聯系。再次,金融衍生工具不斷推陳出新,不同步的理念也會產生新的風險。

2.2.4 金融產品創新不足且信譽嚴重缺失

以風險競爭為特征的投資銀行目前大多主要以證券承銷、交易、私募等經紀業務為主,除規模稍大的投行從事資產并購、產業重組及風險投資之外,小規模的投資銀行大多缺乏新意,服務類別大同小異。同時再起廣泛的業務范圍中存在嚴重的信用缺失,人們預期心理期望不足。

2.2.5 缺乏高素質風險管理隊伍導致信息系統建設落后

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實現了網絡系統的建設管理,因此精通風險管理理論并能將理論付諸于實踐的專業管理人才是發展投資的前提條件,而與要求相適應的人才卻少之又少。處理數據分析資料的準確性不高,評估結果數據質量缺乏可信度,更重要的是沒有足夠多的專業人員做廣泛的市場調研,因此不能準確把握客戶的實際需要。

3 對我國投資銀行風險管理的啟示

3.1 建立完善信用機制,營造和諧的行業氛圍

近年來我國出現越來越多的個人貸款違約現象,各大機構之間的利益驅動產生惡意競爭,使管理體系內部發生矛盾,不利于投行推出業務,因此必須完善信用機制,建立相應的法律法規。提高自身實力的同時,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3.2 加強信息公開性,擴大信息披露范圍

風險產生的原因是由于市場信息不對稱,產生了道德風險。在新巴塞爾協議中作為三大支柱之一的信息披露,強調了提高管理透明度的重要性。加強信息公開性可以有效地從內而外進行風險監管;加大信息披露范圍可以約束市場,規范經營,是信息關聯方及時了解信息,進行相關風險識別。

3.3 正確對待金融創新,進行早期風險防范

金融創新能起到分散風險的作用,但也可能造成全面的系統風險,而且不能消除內部風險,各種各樣的金融衍生工具的產生,長遠來看會不斷增加系統總體風險,所以應該理性謹慎的對待金融創新,適時的進行更新換代是可取的方式。同時應該摒除落后觀念,掌握最新資本信息,提早防范,提高投資銀行的運作效率。

第2篇

經濟持續發展的過程,是資源良好利用的過程。社會化大生產環境下,資源利用需要掌握和諧共存,互通有無的原則。投資環境對于經濟發展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對于金融行業而言,投資環境影響了金融投資管理的多個方面。從基礎環境上講,良好的社會環境能夠保證管理上有秩序,優質的文化環境,能夠促進管理的人文交流,正確的政策環境,能夠保證投資活動健康穩定。投資環境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例如政策框架就是在金融投資中所享受的宏觀該地區的優惠政策和宏觀經濟政策。商業便利機會主要是在金融投資活動中的便利性,主要是金融投資的促進措施和金融投資的鼓勵措施。經濟決定因素就是金融投資管理的經濟因素,主要包括投資目的地資源可利用性和價格,基礎設施的配套建設,專業技術勞動力可用性等諸多因素。金融投資過程中,良好的投資環境既是吸引投資的重要條件,同時也對金融投資產生了重要的促進。從當前金融投資實際來看,構建健康良好的投資環境,是保障金融投資效果的重要基礎,對金融投資具有正向的決定和促進作用。由此可見,投資環境對金融投資具有重要影響,只有正確理解投資環境對金融投資的影響,才能為金融投資管理提供有力幫助,保證金融投資管理取得實效。因此,認真分析投資環境對金融投資管理的影響,是提高投資管理效果的具體措施。

2投資環境在金融投資管理中的影響

(1)投資環境適應性決定了金融投資風險控制的程度。從硬環境來說,氣候環境日益惡化,在倡導環保的基礎環境下,自然環境作為最為前提的條件,如果存在嚴重弊端,就會影響投資者的投資意識。國內投資的基礎設施條件沒有獨特的優越性,這樣的投資環境下必然導致金融投資存在巨大的風險,很難引入外資的投入。從軟環境來說,國內的服務意識、服務能力和服務水平構建的服務環境與國外服務環境差距較大,文化環境和制度環境不占優勢,誠信環境沒有條件開發。這樣的投資環境也會導致金融投資風險控制存在問題,如不改善,投資環境很難在金融投資管理中發揮重要作用。考慮到金融投資過程中存在的市場風險,要想有效化解投資風險,提高金融投資的整體收益,就要在充分認識金融投資風險的基礎上,構建良好的投資環境。同時,還要對投資環境的適應性有正確的了解和認識,做到積極推動投資環境建設,使投資環境能夠根據金融投資過程進行適應性調節,達到防控金融投資風險,提高金融投資收益的目的。從這一點來看,正確理解投資環境適應性決定了金融投資風險控制的程度是十分必要的,對提高金融投資效果具有重要作用。(2)投資環境諸多不確定因素給企業人才提出更高的要求。金融投資環境不是一成不變的,是隨著社會經濟環境而不斷變化的。在這樣的前提下,企業投資人員和整個投資活動要保持動態管理狀態,來增加金融投資管理能力,目前,我國的投資人才業務水平不高,知識結構和專業水平難以適應新時代的金融投資管理需要,主要表現在人才結構單一,嚴重缺乏評估、管理、審計等復合型人才,這就造成金融投資管理效率不高。從目前金融投資來看,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和制約,投資環境建設尚未達到理想狀態,對企業的影響也是多種多樣的。結合當前企業投資管理實際,投資環境的諸多不確定,直接影響了企業的人才結構,使得企業只有積極構建良好的人才體系,并優化人才配置,才能達到提高企業發展質量,進而提高企業投資效益的目的。由此可見,金融投資在具體實行過程中,應對投資環境的影響引起足夠的重視,只有把握投資環境構建原則,并做好投資環境建設,才能滿足投資需要。

3注重投資環境對金融投資管理的相互促進

(1)投資環境與金融投資管理要和諧共融。首先,科技發展水平促進金融投資管理的安全保障功能。高科技能提供一個電子交易系統的投資活動,它的投入使用能很好地改善投資環境。隨著科學技術水平不斷發展,金融交易系統的安全保障功能也越完善和強大,科技發展水平給金融投資管理帶來了安全保障,避免操作風險造成的不必要損失。其次,合理規避金融風險是投資管理的重點任務。在金融行業創新發展的時期里,各種風險越來越多,發生越來越頻繁,金融活動的創新必須要與投資管理相適應。金融創新能在金融投資管理中起到活躍因素,進一步促進金融投資環境。第三,人力資源管理是促進金融投資管理的亮點。金融投資管理是一項專業化程度高的職業類別,人力資源在其中起到的作用是顯而易見的。做好人力資源培養,能夠從根本上提升和改善金融投資管理活動的效果。結合金融投資管理實際以及投資環境建設經驗,投資環境與金融投資管理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投資環境既對金融投資管理有著正面的影響,金融投資管理也反過來影響投資環境建設。因此,只有保持投資環境與金融投資管理和諧共榮,才能促進投資環境建設并保證投資管理取得積極效果,使金融投資的整體效益得到全面提高。(2)優化投資環境,保證金融投資管理健康運行。投資環境中所在城市的地理條件、氣候特征、基礎設施等建設水平,時刻影響這投資管理的各個方面。基礎環境往往能給投資者直觀的視覺感受,一個良好的投資環境對促進投資有重要意義,金融投資管理必須依靠必要的物質設施投入來完成,良好的物質條件,能夠衍生出良好的基礎條件。任何投資和管理都需要依托環境作為支撐。金融投資管理活動,對于投資環境有較高的要求,就是因為金融發展需要與當地經濟發展的多個方面相關聯。金融產業升級需要穩定的基礎,商業的繁榮是其中必要的條件。投資活動可以縮短投資者對正在出現的投資機會的反應時滯,在這樣的條件下,就會改善金融投資環境,促進金融投資管理科學性發展。鑒于投資環境對金融投資的重要影響和決定性作用,只有在投資環境建設中,根據金融投資的需要重點構建良好健全的投資體系,并逐步優化投資環境,才能保證金融投資管理取得實效。因此,優化投資環境,已經成為了金融投資管理的重要措施,對推動金融投資管理發展和滿足金融投資管理需要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為金融投資提供良好的基礎,保證金融投資管理取得積極效果。

4結語

第3篇

關鍵詞:金融投資管理;企業;經營管理

在時代推動下,企業為實現長期發展目標,金融成為必須面對的發展選項,其在金融方面的投入與管理水平,往往決定了企業在長期經營發展中的上限。同時,金融活動與企業自身各項經營活動是密不可分的,因此,如何合理應用金融投資管理,優化企業經營管理,促進企業快速發展,成為相關工作當下重點關注的問題。

1.金融投資管理的作用

事實上,金融投資管理是從經濟角度出發,綜合分析企業在金融方面的各項可能性,進而通過有效管理措施,降低企業面臨的經濟風險,因此金融投資管理是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重要工作內容,在現代企業經營中扮演著不可或缺的角色,也是企業提升自身水平的有效途徑。其具體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1 降低企業融資難度

在任何企業經營發展過程中,資金都是影響企業正常運轉活動的核心因素,一旦企業資金方面遇到困難,整個企業的運轉活動將會面臨各項不確定因素的影響,不僅不利于企業實現該階段的發展目標,對其經營安全同樣會帶來一定的風險,尤其部分規模較小的企業公司,對資金穩定的依賴性較強,資金是其時刻關注的重要命脈。因此,充足的資金是企業在金融方面首要關注的問題,在實際情況中,企業獲取資金的途徑主要有以下幾種:其一,企業自身通過經營積累,有計劃進行儲存的資金;其二,企業通過發行股票或債券的方式進行融資獲得的資金;其三,企業通過銀行或其他貸款組織機構所獲取的資金。在目前的發展形勢下,發行股票成為企業通過融資獲取資金的主要方式。受此影響,與之相關的金融投資管理工作內容在企業經營管理中的地位逐漸提升,其對股票發行特點以及相關管理制度的研究,成為企業合理應用股票達到自身融資目的的重要參考依據。同時,通過有效的金融投資管理,企業也降低在股票方面的經濟風險,使得發行股票成為良好的融資渠道,為企業經營發展帶來有力的資金支持。

1.2 提高資金利用效率

在擁有穩定資金的基礎上,合理利用資金是企業進一步發展的關鍵。在實際情況中,企業為實現長期發展目標,必須重視金融投資管理在企業合理利用資金方面的作用,并通過結合企業自身情況與外部影響,在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的指導下,完善自身金融投資管理制度。在此基礎上,企業金融投資管理可幫助企業在各項經濟活動中,通過合理規劃具體的經濟行為,綜合分析其帶來的實際經濟效益與影響,最大程度地發揮企業資金效用,提高企業資金使用效率,為企業實現現代化發展提供有力支持。

2.金融投資管理現狀

雖然金融投資管理的重要性已經逐漸滲入各企業管理者的思維觀念中,但在其落實過程中,仍存在一些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2.1 銀行資金獲取有限

銀行貸款作為穩定的資金管理渠道,是部分新建企業或小微型企業主要的資金獲取方式之一。但實際上銀行對貸款的條件限制比較嚴格,小微企業受自身信用等級以及固定資產的影響,其在實際申請銀行貸款的過程處于相對困難的境地。而部分企業在金融投資管理方面過于注重銀行貸款途徑,導致其對其他融資方式的研究有所不足,使得企業整體經營管理對銀行貸款的依賴性居高不下,不僅對企業有限獲取資金不利,同時在企業整體發展同樣有一定的制約,使其在實際經營過程中常面臨資金不足的窘境。

2.2 融資結構尚待完善

在市場經濟體制的影響下,企業融資機構呈現不同的構建態勢,在實際經營過程中,不合理的融資結構會加大流動性貸款流失的風險,對企業通過生產經營,獲取相應經濟利益產生巨大威脅,使其面臨承大量經濟損失的危險。而在部分企業當中,金融投資管理工作并結合企業發展需求以及各項外部環境影響,優化企業融資結構,導致企業在金融投資管理方面呈現落后態勢,削弱了金融投資管理在企業經營管理中的作用。

2.3 資金回收困難

除融資外,資金回收困難同樣是企業在金融投資管理方面遇到的難題之一。部分企業在資金回收方面,既缺乏科學合理的管理制度支撐,也缺乏足夠的專業人才落實企業資金回收工作,部分企業甚至并未成立相應部門,導致資金回收困難成為企業金融投資管理的頑固問題。同時,對市場風險的預測能力不足,同樣是造成企業資金回收困難的原因之一。資金回收困難不僅對企業資金流動產生不良影響,阻礙了企業的正常經營運轉。

3.金融投資在企業經營中的應用途徑

3.1 強化資金預算

為強化企業金融投資管理在企業經營管理中的作用,企業應從資金預算管理工作入手,提高金融投資管理對企業各項經濟活動的管理力度,進而提升金融投資管理的實效性,具體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其一,企業金融投資管理工作人員在開展預算編制工作前,首先,要發揮自身職能,針對預算編制需要考慮的各項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并考慮企業實際水平,確保企業預算編制工作是在科學合理的思維指導下進行。其次,管理人員在進行預算編制前,應積極開展市場調查取證工作,從金融投資管理角度分析市場趨勢以及各項因素的變化情況,并將其與企業經濟活動聯系起來,為預算編制工作提供更加豐富的事實依據,為工作人員合理編制企業預算,打下堅實的基礎。其二,針對預算編制管理,企業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與人員專業水平,及時完善企業編制預算管理體系,并針對預算數據進行嚴格規定,如需要對企業預算數據進行更改,則需要準備相應的說明資料,并通過各項審批手續后,方可進行調整,杜絕隨意篡改預算數據的現象,為企業金融投資管理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通過優化編制預算體系,企業可降低金融投資管理工作實際難度,并為其提供合理的預算參考依據,間接提升了企業金融投資管理的準確性,使其能夠發揮出自身應有的作用。其三,針對預算編制管理工作,企業應加強自身內部控制力度,即通過強化對相關部門工作的審核與管理,確保預算編制工作是在公平公正的環境下進行的,降低外部影響因素對其造成的干擾。同時,企業自身也要對謊報以及隱瞞不報的現象進行嚴厲打擊,并為其設立明確的規章制度,避免部分工作人員利用企業制度漏洞謀取私利,為預算管理提供更加穩定的工作環境,避免企業預算管理工作受到人為因素的影響,進而令金融投資管理工作能夠及時通過真實準確的預算數據,結合金融投資管理工作內容,為企業各項經濟活動提供更合理的經營發展策略。其四,針對預算編制管理工作的各項環節,企業應要求相關人員對其各項數據進行記錄,并在確認數據真實無誤的基礎上,將其進行系統性分析,對分析結果同樣進行記錄。企業可通過預算數據以及其分析結果,對企業實際經營運轉情況有更全面的把握,進而為其針對各部門的績效考核工作提供更有力的數據支持。除此之外,通過這些數據,企業在開展金融投資管理工作時,要及時進行調整,幫助企業提升資金利用效率,發揮企業金融投資管理工作的實際效用,同時也為企業經營管理提供更清晰的數據支持。

3.2 運用信息技術

在信息技術飛速發展的形勢下,其在企業經營發展中的應用水平,已經成為衡量企業發展潛力的重要標準,金融投資管理也是如此。因此,為強化金融投資管理在企業經營管理工作中的效果,企業應積極引入信息技術,輔助工作人員開展相應工作。例如,企業應重視ERP系統在金融投資管理方面的應用。ERP系統自身不僅可以為企業金融投資管理明確各個板塊主體內容,使其工作結構更加清晰與透明,還可以提高企業人力資源部門與金融管理部門的溝通效率,并以此為基礎,改善企業人力資源配置,綜合提升企業實力。除此之外,相較于其他系統,ERP系統自身標準性更強,使用者可直接利用其掌握企業在經營運轉中的各項資金流動情況,并通過結合企業產品在市場中的銷售情況,綜合分析企業在當下市場競爭中的優勢與劣勢,進而對企業融資結構不足等問題有更明確的解決方案。在此基礎上,將分析結果展示給企業管理人員,使其通過解讀金融投資管理分析結果,結合企業發展目標,制定科學合理的發展決策,為企業長遠發展保駕護航。

3.3 重視金融投資管理團隊建設

企業在完善金融投資管理工作時應注意到,金融管理人員作為落實具體管工作,配合企業發展計劃的主體,其個人專業水平以及工作態度,決定了企業金融投資管理上限。為此,企業應重視投資管理團隊建設,優化金融投資管理工作的基礎條件。首先,企業應針對金融管理工作定期開展學習培訓活動,即組織單位金融管理人員及時學習有關金融管理的專業知識與相關工作技能,進而拓展其專業思維視野,令其從更高層次審視自身工作是否存在調整空間,進而通過將吸收的專業知識應用到實際工作中,有效提升金融投資管理水平,降低資金回收困難等問題為企業來的不良影響。其次,企業也可通過設立獎勵制度,鼓勵單位金融管理人員考取高級專業憑證,激發其提升自我積極性,并在企業發展中形成良好學習氣氛,優化金融管理環境。除了培養單位現有的管理人員,企業也可適當提高工作條件,吸引更多的專業人才,并通過嚴格審核,將其納入企業金融管理團隊當中,為其注入新鮮血液。在提高企業金融管理團隊專業水平的同時,企業要端正其工作態度,培養其職業精神。為此,企業可進一步優化自身獎懲機制,杜絕工作散漫或者違法違規的行為出現,避免企業金融管理受人為負面因素影響,強化其實際工作效果。

結束語

綜上所述,在現代企業經營發展中,金融投資管理作為企業經營管理中的重要環節,是企業提升自身競爭力與適應力的關鍵。因此,企業應從強化資金預算、運用信息技術、強化金融投資管理團隊建設入手,不斷提升企業金融管理水平,進而為企業實現長遠發展目標提供有力支持,在日漸激烈的競爭形勢下,能夠實現良性發展,凸顯金融投資管理工作的實際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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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黃海梅.企業投融資管理存在的問題與改善建議[J].管理觀察,2019(32):159-161.

[3]黃婷.金融投資管理在企業經營管理中的重要性及其應用[J].全國流通經濟,2019(34):79-80.

[4]黃嬌.企業經營管理中金融投資管理的應用[J].知識經濟,2019(28):31-32.

第4篇

一、企業財務管理中金融投資風險的簡要概述

(一)企業金融投資風險的概念

一般來說,所謂的企業金融投資指的是在金融市場上,企業的一切有關金融買賣的投資行為。而企業的金融投資風險指的是,在開展具體投資活動的過程中,對投資活動的未來收益存在著不確定性的判斷,投資可能會面臨著損失,甚至是連本金都不能夠收回,這些不確定性因素的存在,就伴隨著一定的風險。金額投資的風險,貫穿于金融投資的全過程,在金融體制不夠健全與市場不確定性因素的影響下,企業在開展金融投資活動的過程中,就會受到許多不可控因素或者是偶發因素的影響,阻礙著企業正常的經營活動。為此,就需要重視風險管理,提高風險識別與風險防范的能力。

(二)金融投資風險的類型

從引發風險發生的環境上來說,可以將金融投資風險分為外部風險和內部風險。而外部風險又可以進一步劃分為金融市場的波動風險、政策風險、資本市場結構的缺陷風險以及流動性風險等。內部風險主要是由企業內部的各項客觀因素引起的,有投資制度風險、金融投資操作的人員風險、風險的控制制度不夠健全等。

二、企業財務管理中金融投資風險的主要類型

(一)金融投資的決策機制風險很多

企業在開展金融投資決策的時候,常常會忽視對投資風險的詳細分析,單方面地追求某些投資項目帶來的高收益,沒有意識到高收益背后存在的高風險,就盲目地進行投資。開展金融投資決策,是需要嚴格地按照有關的內部程序來進行,當企業在面臨重大的金融投資決策的時候,就需要由專門機構或者是中介機構,來開展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分析,并且還需要組織投資審議,在經過科學的研究與分析后,才決定該項決策是否需要投資。部分企業缺乏完善的投資決策制度,在需要投資的時候,缺乏可行性分析,對投資的金融產品與項目沒有深入的了解,盲目地購入與企業自身經營情況不相匹配的金融投資產品,就會帶來一定的風險。

(二)金融投資操作人員的風險

在企業開展金融投資活動的過程中,有專門的操作人員是專門負責企業的金融交易活動的,擔負著重大的責任。因此,金融操作人員的素質水平與其道德水平都顯得極其重要,會直接與企業的金融投資風險相互聯系在一起。一些企業在組織內部機構的時候,在金融投資操作人員崗位的調配上,常常忽視了操作人員的專業素質,容易出現將財務人員調配到該崗位的情況,也缺少對操作人員的培訓和鍛煉,操作人員在負責投資決策項目的時候,往往會出現各種失誤,就會降低企業的實際收益。與此同時,一些缺乏職業道德操守的操作人員,為了能夠滿足自身的利益需求,可能會利用職務的便利,故意地泄露或者是故意操作失誤,對企業的金融投資造成嚴重的損害。

(三)金融投資風險的控制機制不夠完善

企業在進行金融投資決策的時候,風險投資機制不夠完善是影響其收益的重要因素,風險貫穿于投資活動的全過程。在金融投資的過程中,會受到很多不確定因素的影響,一旦出現風險,就會給企業帶來巨大的損失,甚至是直接動搖企業的正常經營。在實際中,有很多企業的金融投資風險控制機制不夠全面,沒有嚴格地落實到日常的金融投資交易管理的各方面。很多企業缺乏對投資金融產品的有效監督與控制,在一定程度上也忽視了對企業資產的管理。有關人員對金融投資風險的識別能力低,并沒有對金融投資風險保持著的警惕性與敏感性,無法及時地識別有關的風險。再加上一些風險控制機制不夠全面與具體,無法真正地在日常經營過程中發揮出風險控制機制的作用,風險控制機制流于形式,就會加大企業的投資風險。

三、企業財務管理中應對金融投資風險的措施

(一)規范金融投資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度

企業要提高金融投資風險規避的能力,就要以金融投資業務的需求為核心,健全嚴格的崗位責任制度,能夠明確各個工作之間的內容與范圍,確定相關機構與崗位的職責與權限,堅持不相容職業相分離的原則,相互分離決策、執行、資金管理與財務部門等崗位,并且還需要加大制約與監督的力度,嚴格禁止同一個部門或者是個人來負責辦理交易性金融投資業務的全過程,以及未經授權的人員參與到金融風險投資業務的過程中。此外,企業還需要健全金融投資人員隊伍,加強對投資人員的業務培訓,完善投資操作人員在金融、財務、投資、計算機以及法律等專業的知識結構,重視操作人員的職業道德素質,不斷提升其綜合能力,進而減少內部風險發生的概率。同時,還可以借助于薪酬機制,加強績效考評,將金融投資人員的利益與企業的投資利益整合在一起,來確保金融投資人員不會做出損害企業利益的行為。

(二)健全規范的金融投資決策

提高金融投資風險的規避能力,就需要健全授權審批制度,也就是說,需要按照投資項目的重要性與投資金額的大小,由不同的機構來審批相關的項目。如果是重要的、投資金額大的項目,應當要召開董事會,來商討有關的投資決策,并且還要爭取到2/3以上的股東投票權,才能夠進一步開展該項金融投資項目。另一方面,還需要健全投資追責制度,將企業的投資效益與有關的投資決策人員的利益相互結合起來,當該項金融投資決策發生虧損的時候,參與到其中的決策人員也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從而來激發決策人員對項目的責任心。此外,企業的投資部門還需要定期向管理層與董事會提供金融投資工作的有關報告,詳細地記錄該段時間內金融投資的盈虧情況,進行投資結果分析,并且還需要提高風險辨別的能力,尋找潛在的風險,加以防范。

(三)構建金融投資風險管理體系

首先,企業的領導者與管理者需要樹立良好的風險意識,認識到風險管理對企業的重要意義,健全科學的金融投資風險防范的應急機制。比如說健全組織機構,成立專門的風險管理部門,能夠統一地管理企業所面臨的各項風險,及時制定金融投資風險的預防措施。其次,還需要健全內部的經營管理體系,提高各項活動開展的規范性。并且,還需要提高對自身經營狀況的認識,站在全局的角度上,考慮自身可以承擔金融風險的大小,切記盲目地開展金融投資決策,而是應該在科學的、可行性分析的基礎上,進行各項的投資決策。最后,還需要健全相應的風險防范措施,制定完善的風險應急預案,考慮風險的損失,開展嚴格、規范的管理。

第5篇

關鍵詞:風險管理;金融工程;市場秩序;效率

經濟發展離不開金融,而金融的縱深發展則脫離不了對風險管理的重視。當前,金融工程利用數理技術以及計算機技術等前沿性理論分析在金融發展中出現的問題,對風險管理的方法以及技術提供了完備的方法論指導,同時金融工程將提供新型的金融手段與金融產品,在未來金融的發展中必然具備廣闊的發展空間。

一、金融工程內涵及特征

金融工程將經濟領域的概念與工程管理領域的概念結合在一起,在我國屬于一門新興的學科,而且伴隨經濟的發展,這門新興的學科重要性更加凸顯。在金融發展中,金融工程使金融的管理更趨完善,管理方式更加科學,管理效率不斷提高。從金融工程的狹義角度來看,金融工程是指利用計算機技術以及金融理論和數學理論等知識開發金融產品,推動金融產品的發展。而更廣義的角度將金融工程理解為對采用工程化處理的模式來對待金融問題,對金融產品的開發、設計、交易以及風險管理等各個方面全方位的把握。金融工程系統化囊括了金融領域中出現的問題以及處理方式。

當前。金融工程對風險管理表現出了創新的方法理念,并以最新的風險管理理論作為核心的理論。在風險管理中存在著以下特征。首先是金融工程的數理化特征。金融工程將數學、統計學以及計算機技術等知識應用在金融工程中,在專業性知識的支撐下,金融產品更加科學化,同時在風險管理中也呈現出定量化的特征。其次金融工程提高了對風險管理的技術程度,利用金融工程開展的項目,專業化程度更高。最后金融工程的工程化特征,金融工程的核心特征就是其工程化,也就是說采用無套利均衡分析,規避金融風險,提高市場套利幾率。

二、金融工程在風險管理中的應用表現

在金融領域中存在的風險主要是指價格風險、投資風險以及風險。這些風險性因素的存在時刻的影響著資金總額在市場中的浮虧浮盈。金融工程的應用主要是為了減少這些風險性因素對金融市場所造成的破壞性影響。而其應用也主要從對這些風險的管理和控制中表現出來。

1.金融工程對價格風險的管理和控制

價格圍繞價值上下波動這一價值鐵律一直指揮著市場的行為,在市場接觸到相關信息時就會形成價格的波動,而這種波動則會給市場主體帶來資金安全收益的風險。金融工程對價格風險的管理與控制將主要是通過金融創新,通過提供價格風險管理工具以及衍生的金融商品所形成的金融工具創造經濟價值,從而補償因為市場波動帶來的風險。金融工程對不同的價格風險提供了不同的管理和控制手段,從而保證對價格風險的有效規避。

2.金融工程對投資風險的管理和控制

投資風險是指投資者利用自己的閑散資金進行商業性的投資以實現在短期內獲得相應收入,從而實現預期目標,但是在金融市場中的投資卻時刻的受到風險性因素影響,投資者的資金很可能會受到虧損以致無法完成預期的目標。利用金融工程技術特別是其相關的衍生金融商品能夠減少對投資風險的影響。在投資中可以利用多樣化多元化的投資搭配模式對投資過程中的相關風險實現對沖,減少資金總量的流失。投資風險因投資的種類以及投資的時機而定,而金融工程中的相關數理分析將提供完備的技術分析體系以及思維方式,減少投資的盲目性,提高投資的針對性。

3.金融工程對風險的管理和控制

風險主要集中在公司的金融風險管理中,在現代企業中企業的所有權以及管理權是分離的,企業的管理者并沒有擁有企業的絕大部分股權,在企業的盈利計劃上雖然也考慮到企業的發展,但是絕大多數時候是從自身利益出發,謀求公司經營目標的實現。然而在長期的管理中因為對市場的判斷以及自身的能力與意愿等因素影響企業經濟效益的實現,人不能給公司經營帶來收益最大化,為此在公司的發展中就需要對風險進行控制和管理,公司管理人員擁有公司的股份,這樣管理人員的利益和公司的經營效果綁在一起,為公司的發展提供保證。

4.金融工程對數量風險的管理和控制

數量風險主要是指在市場經濟中因為信息的不充分、可替代產品的出現以及市場需求的浮動等元素造成了數量的過多或過少的現象,也就是說數量上的不確定性造成了對投資總額的盈利收入影響。當經濟主體因為利好的信息大量的創造市場供給,在有限的市場需求情況下就會形成過量的投資,投資資本回收不到位,很可能會造成對自身經濟情況的改變。數量風險看似是從一個較小的經濟主體出現,但是會影響到整個行業的發展,最后將影響到整個經濟秩序以及經濟體系。

針對數量風險的控制與管理。金融工程提供了商品期權和宏觀衍生金融產品等類型的金融產品。通過對這些新的產品的使用將分散交易過程中的數量風險。

三、金融工程在風險管理中的應用優勢

金融工程應用在風險管理中實現了對風險的有效管理與控制,通過對資金的管理,規避了資金流失的風險。當然金融工程在管理中也存在著一些問題,例如金融工程應用范圍較窄,金融工程主要以價格風險以及投資風險為主,在其他的應用方面較為有限,這也是其應用的一個局限。但是盡管存在應用局限問題掩飾不了其在應用中的優勢。

1.金融工程提高金融機構的經營效率

金融工程在運用的過程中采取較為專業性的知識,通過這些專業的技術分析能夠判斷存在的投資風險問題。金融機構在進行金融產品的設計以及交易的過程中需要掌握相關的知識以及信息,而金融工程將能夠為金融機構形成科學合理的金融組織模式以及治理機構,同時金融工程也將為金融機構提供科學準確的分析手段與分析方法。金融工程將完善金融體系的風險配置功能,能夠提高金融機構管理風險的科學技術水平,從而提高金融機構在金融市場中的效率。

2.金融工程改善金融市場環境

金融工程的一個主要特征就是對風險的管理和控制,在深受信息影響的金融市場,一旦出現不利的信息,價格就會隨著價值大幅度波動,一旦在風險管理落后的情況下參與到金融市場中就會受到市場風險的沖擊。金融工程進行風險管理主要是通過風險分散和風險轉移兩種方式,風險分散的方式強調弱化風險的危害程度,通過不同的方式來實現投資,避免所有的投資資金都遇到風險。而風險轉移是在風險即將到來或者是已經到來的時候將現有的投資資金轉移安排到其他的投資項目中,規避在風險中存在的資金受損情況。

3.金融工程提高金融市場效率

金融工程在發展中能夠向市場投放各種金融工具而這些金融工具為資金的流動提供媒介,在不同金融工具的相互組合中一方面為投資者提供了投資的機會,創造利潤空間,另一方方面,這些不同的組合將有可能規避風險的效果,在市場經濟中,投資者通過這些工具實現了資金的流轉,同時也能夠在金融市場中套利,對于投資者來說是皆大歡喜,而對于市場來說,市場活力被帶動起來,市場更具商機。市場在金融創新的過程中能夠實現效率的提高,投資者的選擇空間放大,這些都潛在的為市場的快速發展創造條件。

4.金融工程有助于完善金融體系

金融工程在風險管理中的作用使得金融快速發展,同時也將促進金融發展經驗的積累,有助于金融在發展中形成健全的金融體系,將金融的實踐經驗以及科學的方法論相結合,突出了金融發展的科學化特點。金融體系的完善離不開對金融風險的控制,而金融工程對風險管理中的作用將為金融體系做出重要的貢獻,而且由于金融工程在發展中利用了前言性的金融知識以及數理信息技術知識,這些將為金融體系的發展奠定良好的知識基礎,金融工程的運用將提高金融現代化水平。

金融工程作為一門新興的學科,無論是在金融工具的提供上還是金融風險的控制方法上都具有優越性,它能夠為金融體制的健康發展提供支持,為了規避我國在金融發展中的風險,有必要加大對金融工程的研究與運用。

參考文獻:

[1]樸勛.金融工程與金融市場的關系研究[J].經營管理者,2014(02).

[2]劉岸林,孫仲杰.金融工程的發展及應用[J].時代金融,2013(36).

第6篇

一、創業金融投資運作過程中存在的兩種關系

一是多數投資者以集出資金的形式形成基金,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二是基金管理人將基金資產委托給所投資的創業企業,由所投資的創業企業通過技術、產品開發與產品經營來促使創業企業本身的資本增值,然后基金管理人在適當時機通過退出投資方式實現創業基金的自身的資本增值。

二、創業金融投資運作的方式

創業金融投資的核心是創新融資與組織更新,它不僅是一種投資同時也是一種融資,并且投資和融資都以權益的形式存在。創業金融投資機構首先從投資人那里籌集一筆以權益形式存在的資金,然后又以掌握部分股權的形式對一些具有成長性的企業進行投資,當風險企業經過營運、管理獲得成功后,風險投資機構再安排其股份從風險企業中退出。整個風險投資過程涉及投資人、風險投資機構和創業者三個主體。在此,著重討論風險投資機構的運作。

在風險投資過程中,風險投資機構扮演著重要的角色。風險投資機構可以說是一種利用創業資本生產新企業的企業。

1、評估市場需求

首先會從市場的角度來評估技術,比如技術、產品的市場需求會如何發展新產品如何打入市場?其次,從市場競爭的激烈程度來評估。企業的產品最好是市場上獨一無二或遠遠優勝于其他同類產品的產品。更為重要的是,是否有一支能把技術變為產品的有經驗管理隊伍,因為只有他們才能保證產品及時進入市場。因此,創業金融投資機構期望的管理隊伍是由一批具有高度成就欲的人所組成,他們都是各自領域內的專家高手,如工程、市場、銷售和研究開發等領域。

2、核算投資成本

既然創業金融投資的成功率不高,投資公司就需要極為謹慎地計算為發展風險企業所需的成本。計算企業的財務預算,常常是要計劃預算至三、五年或八年甚至更長,需要估算一個新起步的公司由虧損轉盈利所需的總資本,還需要知道這個公司大概要花多少年時間才可由虧轉盈,評估至10年后的公司收入和利潤,從而研判他們投資收益的目標是否能夠達到。

3、有把握地回收投資

創業金融投資機構真正感興趣的并不是控制他們所投資的公司,而是要把投資資本及大部分的收益回饋給原始投資者。在所司成功之后,創業金融投資機構便要開始尋找將資本變為現金的各種可能。途徑有三條:(1)公司的股票上市;(2)股份轉讓;(3)公司清理。創業金融投資機構會研判最佳轉出方式的可行性和困難性,如果他們對轉出的方式毫無把握,他們是不會輕易做出投資決定的。

三、創業金融投資風險的控制策略

1、克服創業資本投資者選擇創業資本運作者時可能出現的“逆向選擇問題”的制度安排。如果投資者僅僅根據基金管理人的自我推介就做出取舍則很可能選擇一些夸夸其談而其專業管理水平和誠實信用品德均與投資者意愿相反的基金管理人,從而產生“逆向選擇問題”。要避免這種問題就要做到:⑴通過基金管理人在相關領域接受專業教育的程度傳遞有關能力的信息;⑵通過既往業務表現尤其是相對業務比較考察基金管理人的能力與道德水平。

2、防范創業資本運作者可能出現“道德風險問題”的制度安排:⑴對基金管理人實施監督;⑵實施與管理業績相聯系的激勵機制;⑶發揮市場對基金管理人的聲譽約束機制功能。

3、克服創業資本運作者選擇擬投資創業企業時可能出現“逆向選擇問題”的制度安排。

4、防范所投資創業企業可能出現“道德風險問題”的制度安排:⑴實行參與決策性即關系型投資;⑵采用分階段多輪投資策略;⑶靈活多樣而仍不失控制權甚至絕對控制權的投資方式;⑷預先作出基金退股權和企業購回權安排;⑸管理權與雇員股票期權。

5、把握好創業企業所處的發展階段,規劃不同的投資策略。一般將風險企業區分為種子階段、創建階段、成長階段、擴張階段以及成熟階段五個發展階段,早期階段,投資風險大,但投資報酬也高。因此,風險投資機構會基于投資策略與分散風險的觀點,將資金分比例投于各事業階段,形成最佳報酬及投資組合。

⑴種子階段:此時投資對象僅有產品構想,未見產品原型。因此創業金融投資機構主要考慮投資對象的技術研發能力與產品市場潛力,以及是否與風險投資機構目前的專長領域、產業范圍密切關聯。如果整體評估投資風險可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創業金融投資機構會以10%—15%的投資組合資金比例投入于種子階段事業。

⑵創建階段:此時投資對象雖已完成產品原型與企業經營計劃。但產品仍未上市,管理隊伍也尚未組成。因此創業金融投資機構主要考慮投資對象的經營計劃可行性以及產品功能與市場競爭力。如果覺得投資對象有相當的存活率,同時經營管理與市場開發上也可以提供有效幫助,則將以15%—20%上投資組合資金比例投入于創建階段的事業。

⑶成長階段:此時投資對象基本上已過渡企業階段,初期產品完成上市,在市場上已有一點基礎,但有待開發出更具競爭力的產品,并進行較大規模的市場行銷,以擴大市場占有率,因此需要較多的營運資金投入。創業金融投資機構的主要考慮是該公司的成長能力、市場競爭力、財務計劃,以及彼此間的資源互補程度。如果覺得投資對象有相當成長機會,則會以25%—30%的資金投入于成長階段的事業。

第7篇

金融機構的角色定位

2012年12月,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副總裁余偉文發表講話時稱,維護金融行業的整體聲譽符合各金融機構的直接利益,要達到這個目標必須依賴兩大支柱:一是要在從業人員中培育誠信文化;二是機構要做出絕對承諾,優先考慮消費者的利益,而不是利潤最大化。或者說把兩者結合起來,總結成一個詞,那就是正直。

理論上,這是一個各金融機構都樂于接受的標準,而現實中卻面臨著產品高于服務、利潤高于客戶等種種誘惑。金融機構可以而且必須采取行動,來抵制誘惑帶來的危險。一方面,金融機構要對投資金融產品有更好的透明度與風險揭示;另一方面,金融機構應當承擔起更多的義務去合理評估客戶的風險偏好以及投資產品與客戶的適合度。此外,金融機構還要為消費者的投訴和索賠提供更簡單的流程和更便捷的救濟渠道。

HKMA與消費者教育

為了順應“雷曼風波”之后市場形勢的發展,香港金融管理局在消費者保護和教育方面加大了力度,并且在2010年4月成立了銀行業行為規范部。

首先,香港金融管理局對銀行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時了關于銷售投資產品的準則,包括:要求銷售人員保留客戶風險評估和銷售過程的錄音或影像資料,為銀行和監管者提供可供審計的痕跡;對于缺乏經驗的消費者(諸如老年客戶或者首次投資者)銷售復雜的結構化投資產品,實施投資前冷靜期制度;要求銀行持續關注產品風險,并且當投資者購買的投資產品風險等級變高時要及時通知投資者。

其次,香港金融管理局通過實施積極的現場檢查來監測銀行是否遵守上述監管要求。銀行必須要有健全的內控流程確保遵守監管規則,此外,為了監測銀行員工的合規程度,香港金融管理局還會進行神秘采購(mystery shopping),即以暗訪的形式觀察和記錄銀行員工銷售和服務過程中的合規性。

第三,香港金融管理局還通過加強與其他相關部門的合作來保護消費者的權利。其中一個例子是通過聯合香港銀行業協會,結合英美國家已經進行的改革對香港的信用卡市場進行了一次全面的審核。此外,還通過聯合金融服務局和證券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成立了金融糾紛處理中心,通過調解和仲裁幫助消費者快速解決金融糾紛。

在消費者教育方面,香港金融管理局同樣很積極。一直以來,香港金融管理局通過發表各種出版物,來提高消費者對自己在各種金融產品中權利與義務的認識度;同時針對特定的投資產品強調其特點與風險所在,提醒消費者不要投資不熟悉的產品。香港金融管理局網站上還開辟了專門的“消費者園地”,以提供重要的信息與銀行業的熱點問題。

此外,香港金融管理局還將聯同證券與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下屬的投資者教育中心(IEC),推出一項嶄新的公眾教育計劃,幫助銀行客戶以精明、負責的態度管理財富。

消費者是金融生態的“心臟”

香港金融市場的標志之一就是全能銀行體制,即允許銀行不僅提供金融服務,也可以銷售多種多樣的金融產品,這會讓一些消費者暴露在購買復雜金融產品的高風險當中。缺乏金融知識的消費者可能會誤買銀行的金融投資產品,而銀行員工也會存在誤導銷售的風險。

從這個意義上講,金融危機以后,消費者對于更好地理解銀行投資產品風險情況有了更大的需求,消費者教育因此成為對市場行為與審慎監管的重要補充。提高個人的金融理財能力是金融業應長期優先考慮的事項,這對香港來說尤為如此,因為其擁有一個基于信息披露與消費者適合評估的消費者監管框架。消費者在考慮投資行為時要充分了解投資產品的特性和風險。所以,提高個人投資者提出和分析金融問題的能力,同時讓消費者更好地意識到他們最終將為自己的投資行為負責,這是任何加強金融教育和保護的努力都必須要做的事情。

第8篇

關鍵詞:金融商品;銷售規制;忠實義務;善管義務

中圖分類號:D93/9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2458(2013)03-0081-05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日本金融體系發生了劇烈的變動,其始點為1996年橋本內閣啟動的“金融體系改革”,史稱日本金融大爆炸。在此后的10余年時間內,日本金融法制經歷重大的變革。在本世紀初,日本朝野認為順應世界經濟一體化的潮流,必須構建以投資性金融商品為對象的統合的金融市場體系。在展開對金融商品銷售規制的研究前,需要對金融商品和服務推介銷售的內涵和類型做簡要劃分。

一、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有關立法概要

金融商品銷售是指金融服務業者與客戶締結金融商品買賣或服務合同的行為。日本金融商品交易立法的起點可溯及到2002年的《金融商品販賣法》,它是橫跨銀行、證券、保險業的一部特別法,而其內容是以規制金融商品販賣者的說明義務和勸誘行為為中心,并規定了金融業者的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其內容仍顯不足,例如缺乏對廣告活動的規范。盡管關于金融業者的損害賠償責任不以故意過失為必要,但是仍需要由客戶舉證證明金融業者違反說明義務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但對金融消費者而言其獲取證據是相當困難的,所以保障仍有不足。

2004年,日本逐步參考英國2000《金融服務與市場法》及美國、歐盟的投資服務法著手擬制定了《投資服務法》,在該法的主要架構上,不再有傳統的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金融行業的區分。2005年,日本“活力門”事件的爆發進一步暴露了日本法律法規在金融監管和投資者保護方面的漏洞,促使日本政府決意修法統合日本金融體系。2006年6月,以金融商品的規范整合及投資人保護為宗旨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前稱《投資服務法》)獲得國會通過,2007年9月得以實施。目前,日本關于金融商品交易行為的跨業規制,呈現出《金融商品販賣法》和《金融商品交易法》兩法并存的狀態,其中《金融商品販賣法》被定位為對不當投資勸誘行為進行規制的民事特別法,以民事損害賠償為責任形態,而《金融商品交易法》被定位為事業法的性質,因此《金融商品交易法》中主要以刑事罰、行政罰為責任形態;且在金融商品適用范圍上,《金融商品販賣法》還包括保險及存款,但是《金融商品交易法》原則上不包括存款和保險,因此兩部法律的基本性質和適用范圍還是有所區別的[1]。文章主要針對《金融商品交易法》(簡稱“金商法”)基于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保護一般大眾投資者的相關制度規范,重點分析在金融商品銷售過程中對于金融商品交易業者的行為規范的相關問題。

二、金融商品銷售法律規制的兩個維度

(一)橫向維度:從金融商品推介銷售的類型維度看

傳統金融業務主要為銀行存貸款,股票交易等業務類型,金融機構主要充當交易和支付中介,金融機構與客戶所建立的關系主要為一般帳戶關系或委托執行交易關系,例如,銀行與客戶間所存在的借貸關系,股票交易中客戶與證券公司間建立的委托執行交易指令關系等,然而隨著金融商品的快速發展與金融產業環境的變遷,通過金融機構投資的商品種類繁多,各種新型金融商品不斷涌現,金融服務也從單純事務處理延伸至投資商品的推介和銷售,投資咨詢以及直接從事代客的資產管理業務等領域。基于此背景,日本的《金融商品交易法》中將金融業務分類為金融商品交易業、投資建言與業、投資運用業、金融商品中介業。

(二)縱向維度:從金融商品推介銷售行為時序維度看

從交易層面來看,對金融機構的行為規制及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可以按照行為發生的時間次序大致劃分成銷售前、銷售時以及銷售后,即:(1)締約前的產品推介階段;(2)銷售締約階段,因銷售而與金融消費者進行交涉,達成交易;(3)締約后的合同履行階段。見圖1超越傳統民商法對平等民事主體間權利義務配置的視角,監管機構應立足于交易雙方地位的實質不平等,對金融機構的交易行為監管規制。

圖1 金融商品推介銷售規制的基本范疇

三、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對于金融業者的定義與范圍

在日本,以往對不同的金融業分別適用不同的業法規范,例如,證券業者的規范為證券交易法、投資顧問業的規范為投資顧問法、金融期貨交易業為金融期貨交易法。但由于金融商品交易法是橫跨金融相關行業的法規,因此其規范對象即金融業者,大致可分為金融商品交易業(financial instruments firms)與金融商品中介業(financial instruments introducing brokerage firms)。

其中金融商品交易業又分為第一類金融商品交易業、第二類金融商品交易業、投資顧問與、投資管理業。

——第一類金融商品交易業:系指證券業關于具有流通性及高波動性的商品(有價證券)的販賣行銷以及衍生性商品的販賣行銷。如以有價證券之購買等以及將有價證券作為原資產之市場衍生性金融交易(金商法第2 條第8 項第1款)有價證券的出賣(第8 款)、有價證券的募集或出賣等之作業或私募程序的作業、店頭衍生性商品交易(第4 款);

——第二種金融商品交易業:是以流通性與波動性均較低的金融商品為販賣、行銷的業者。關于基于合伙契約所生之權利(含基于國外法令所生之權利)( 或稱集團投資架構所生之持份)所為之募集或私募( 第2 條第8 項第7 款)、對第2 項有價證券所為之買賣或買賣之媒介以及募集之作業等、市場衍生性商品交易。

——投資顧問、業:包括原投資顧問業法下的投顧業,以及以分析有價證券或金融商品價值等有關投資判斷為契約內容的業者( 金商法第28 條第3 項第1 款)、或媒介關于投資顧問契約的締結( 金商法第28 條第3 項第2 款)。因此《金商法》中所謂投資顧問,除包含投資顧問業提供投資人關于有價證券或金融商品價值等的投資分析外,也包含基于投資建議或媒介投資人締結全權委托契約(代客操作)的行為。

——投資運用業,系指基于與投資法人間之資產運用委托契約等的運用、關于投資信托受益證券的運用,以及關于受益證券發行信托的受益證券之運用。因此金商法中所謂投資運用業,包含投資信托業、投資法人資產運用業以及代客操作業、集團投資契約等業者。

其中,金融商品中介業是指依據《金商法》第2條第11項的規定,由從事第一類金融商品交易業者、投資運用業者及登錄金融機構委托,而從事下列有價證券之相關媒介代銷等行為:(1)有價證券買賣的媒介;(2)媒介、代銷、有價證券買賣、市場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外國市場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的委托;(3)處理有價證券的募集、出賣及處理私募媒介投資顧問契約、投資全權委托契約的締結[2]。

四、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對于投資者類別的界定及其對金融業者行為規范的差異性要求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通過投資者分類制度,向包括一般投資者在內的所有投資者提供保護。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將投資者劃分為專業投資人與一般投資人,又具體分為4類標準:(1)不得變更為一般投資人的專業投資人;(2)得選擇變更為一般投資人的專業投資人;(3)得選擇變更為專業投資人的一般投資人;(4)不得變更為專業投資人的一般投資人。

其中,在交易不同的金融產品或者接受不同的金融服務時,滿足一定條件的可變更的專業投資人可以申請將其確認為一般投資人;滿足一定條件的可變更的一般投資人可以申請確認為專業投資人。在與不同類別的投資者進行交易時,金融從業者須遵守不同的行為規則。例如,向一般投資人銷售金融產品時,從業人員必須對客戶擔負誠實的義務;必須按照官方的監管要求金融產品廣告;接受客戶金融交易前,應向客戶明示其是否以自己為相對人成立該買賣或交易;履行書面交付義務;不得為了實現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的締結或勸誘,而對客戶進行不實告知;不得對于客戶就不確定的事項提供肯定的判斷,或告知使其容易造成誤解的事項;不得未受邀約,以訪問或電話進行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締結的勸誘行為;損失填補之禁止,禁止就客戶進行金融商品交易造成損失、或未產生預定收益時,以自己或第三人為損失填補的承諾;適合性原則,對于金融產品交易行為,依據客戶的知識、經驗、財產等狀況及金融產品交易締結目的,不得進行不適當的勸誘行為而使投資者欠缺保護;客戶資料的正當處理;最佳方針執行義務等。

《金融商品交易法》區分投資人類型,使得金融商品交易從業者在與不同類型投資人進行金融商品交易行為時,適用不同的行為規范,對于一般投資人來說,不僅滿足對其保護的周全性,對于專業投資人而言,也省去了因過度規范而導致的交易成本的增加。因此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關于區分投資人制度的規定,以及一般投資人與專業投資人可以有條件的申請自主轉換的規定,體現了該法在投資人保護方面的制度彈性。

表1 一般投資人與專業投資人對應的金融商品交易業者共同行為規范列表[3]

共同行為規范 一般投資人適用 專業投資人適用

對客戶的誠實義務 是 是

廣告規范 是 否

事前明示交易形態義務 是 否

書面交付義務 是 否

不實說明禁止 是 是

保證獲利之禁止 是 是

未受邀約之勸誘等行為的禁止 是 否

損失填補之禁止 是 是

適合性原則 是 否

客戶資料的正當處理 是 是

最佳方針執行義務 是 是

《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制定,凸現了日本政府保護投資人的基本理念。針對不同性質的商品或具有不同專業與知識程度的投資人,適用不同保護程度的法律規范[4]。見表1。

五、日本法中的金融商品業者對客戶的忠實義務與善良管理注意義務

《金融商品交易法》對金融商品業者行為的規范最基礎性的要求體現在該法第36條、41條及42條。根據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36條的規定,金融商品交易業等及其負責人及雇員,對客戶應負誠實、公正義務。該法第41條規定,金融商品交易業者,于進行投資顧問業務時,應為客戶的利益,而忠實地、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執行其業務。該法第42條規定,應為權利人的計算而忠實進行投資運用業務。(投資運用業者相關規范對于客戶的忠實義務與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分析上述規范,《金融商品交易法》第36條規定的金融商品交易業者的“誠實義務”,已包含有英美法上信賴義務的意蘊,并明確要求金融商品業者對客戶承擔忠實義務與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在此規范的基礎架構下,兩大義務并存的,忠實義務和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在概念上或適用效果功能上,均有所不同。

(一)日本法上金融業者的忠實義務

日本商法于1950年參考美國法,而引進英美法忠誠義務,主要是用于處理董事與公司間發生利益沖突的情形。英美法信賴義務(Fiduciary Duty)在內涵上包含了忠誠義務(Duty of Loyalty)與注意義務(Duty of Care)。日本法上的忠實義務實際等同于英美法信賴義務中的忠誠義務(Duty of Loyalty)的涵義,主要是在處理利益沖突的問題上,要求人應以本人的利益為最優先考慮,并不得從事任何自肥等利益沖突的行為。

日本經過“金融大爆炸”改革之后,鼓勵金融機構自由競爭和業務創新,金融市場發生了深刻的變革,各種新型金融商品涌入市場,豐富了消費者的選擇,金融商品的形態已經脫離了早期傳統儲蓄存款的形態,已轉向各種帶有投資性、風險性的商品,由于雙方的信息、專業能力不對等日益加劇,金融業者和金融消費者的交易關系從傳統的公平交易相對人,轉向以一方對另一方具有依賴、信任為特征的交易關系,金融商品交易的過程,常常表現為金融消費者基于對該金融業者的信賴,愿意委托該金融業者為其操作金融商品交易,以獲取預期利益,金融業者處于受托人或類似受托人的地位,此時,金融商品業者應以客戶的最佳利益為出發點。作為對這種交易關系發展變化的回應,法規規范上體現出強化金融業者的義務和責任的特點,以增進金融消費者對于金融市場的信心。

從信賴義務的視角出發,金融業者作為受信賴人,應以金融消費者的最佳利益考慮為出發點。因此,忠實義務要求金融業者不得利用其地位,為促進自己利益而有損及客戶利益的行為,且應以客戶利益為優先,金融業者被期待應為客戶追求最大利益,且應避免利益沖突的行為;金融業者在為客戶執行其職務行為時,被禁止從事自利行為,除非金融業者在交易中充分而公平的披露其個人利益,并獲得客戶的同意。根據忠誠義務的要求,金融業者如有自肥等利益沖突行為發生時,應課以無過失責任,并將所得不法利益吐回。金融商品交易業者與投資運用業者的業務,常常涉及客戶與業者的利益沖突的情形,對其規范的重心,應置放于事前的利益沖突的披露。

(二)日本法上金融業者的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所謂善良管理人是指在一般交易觀念中,所認為具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的平均理念人,并不是現實社會生活中所有人注意的平均值,而所謂的具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的平均理念人,會因事務性質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內涵。例如就某些需要特定專業知識技能方能處理的事務而言,所謂的善良管理人是指,對于該事務的處理,具有相當于一般交易觀念來看處理該事務所需特定專業知識和技能經驗及誠意之人。普通人的注意義務是民法上所有對債務人債務履行行為標準之中最低的要求,而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違反稱為抽象輕過失責任(故意和重大過失責任不得通過合同預先排除),就過失責任而言,抽象輕過失責任是最高的責任形態[5]。所謂輕過失是指相對于重大過失情形而言的,而抽象過失是相對于因人而異的具體輕過失而言。

盡管善良管理人義務并不能完全等同于英美法忠實義務之下的注意義務(duty of care),不過就規范的標準和內涵而言,事實上仍具有相似性。例如美國法上對投資注意義務的要求要高于一般注意義務的要求,受托人應為“謹慎投資人”(要如同謹慎、明辨且理智之人處理他們自己的事務一樣),其具體要求包含了注意的要求(應當合理的努力和勤勉,例如收集充分的信息等)、技能的要求(特別是針對那些具有較高技能要求的行業,必須要運用這樣的技能)以及警覺的要求(對受托人運用的合理警覺,包括兼顧資本的安全性和確保獲得合理的報酬,這實際上是基于客戶預期報酬合理配置風險的警覺)。善良管理人是一個理念存在的概念,其注意義務是一個客觀的行為標準,這樣的行為標準不是根據行為人本身的能力而定,因此也不是因人而異的。如果要具體界定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的內涵,需要通過實務和學說不斷的加以充實,其內涵也是不斷發展的,在這種具有彈性的原則下,不同法系的具體判斷標準和依據是可以相互借鑒的。

金融業者在處理客戶相關事務時,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在投資領域,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違反與否是不應當以結果倒推的。有損害結果發生時,如果金融業者在為客戶做出投資決定時,已經預見投資失利的可能,但確信其不發生,結果仍發生時,就認定為有認識上的過失,進而認為是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這種理解可能是與投資業務的實際情況相脫節的。基于商業判斷法則(Business Judgment Rule)的適用,法院基本上不宜也不應對于金融業者事前的投資判斷做事后的司法審查,因金融業者作為人為謀求客戶(本人)利益的最大化,必須具有開拓進取的企業家精神,才有能獲得突出的利潤成效的可能,而該企業家精神的充分發揮,則須以人擁有不受司法審查的自由判斷余地為前提。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不宜將評價的關鍵系于行為結果,通過該結果來倒推行為人有無違反其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而應當以行為人在行為過程所為的任何注意或行為。對金融業者的評價應著重于執行職務決策程序責任,即關注金融商品業者于投資決定判斷過程中,是否已善盡所能,以最大化投資人利益為前提,并為信息充分的決定,即使最終結果給投資人造成損失,金融業者仍無需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忠實義務與善管注意義務是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對金融業者的最基本的一般規制的要求,該法上的很多具體規定就是對這兩大基本義務的具體化,例如金融業者在推介金融商品給客戶時負有的適當性義務;金融業者的最佳執行方針義務要求金融業者對其客戶秉持公平、誠信且適當的處理模式,在為其客戶進行金融商品交易和投資時,都是以上述模式為指導方針。

結合中國的現狀,在未來的相關立法中,應厘清中國金融商品推介銷售行為法律規制的基本思路。一方面應從橫向跨業的金融業者基本行為規范的角度入手,確立其應當遵循的共通的原則性規范,以實現不同業法之間的規制協調。另一方面,應從金融商品締約前推介—締約時—締約后的時間維度,結合不同金融商品和服務的特點,持續性的逐項梳理不同業別中金融業者應當遵循的具體行為規范,通過授權給行政機關進行次級立法及或由行業自律機關制定更高標準的自律性規則等,用以不斷的補充、發展和完善其具體行為規制上的漏洞,包括信息披露規范、說明義務和適合性原則、特定類型推介銷售的規制、共同行銷的規制等等,從而更好地維護金融消費者的投資安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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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周行一. 從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探討未來金融市場發展方向期末報告[EB/OL]. [2012-12-10]. 臺灣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網站,http://.tw/.

[3] 陳茵琦.日本金融管理法制改革新趨勢——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簡介與啟發[J].證券期貨月刊,2006(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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