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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論文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2-09-19 10: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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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論文

第1篇

二要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依輕重緩急優先保障社會救助和醫療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從世界其他國家的經驗來看,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和完善是一個長期過程,并非一蹴而就,具有明顯的層次性和階段性。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主要包括社會救助、醫療保險、災害保險、養老保險等方面的內容,分別實現不同的保障功能。在當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安全網”首先是針對貧困所建立的社會保障,消滅絕對貧困現象是建立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核心。因而,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必須分輕重緩急。其中,包括低保、五保在內的社會救助是保障農民以及特殊人群基本生存權利的最重要的一道防線,應當優先予以考慮。同時,當前農民因病返貧、因病致貧的現象相對突出。“救護車一響,一頭豬白養”,“得了闌尾炎,白種一年田”,“辛辛苦苦幾十年,一病回到解放前”。針對這種現象則要給予醫療保障足夠的優先地位,進一步提高醫療保障水平。

三要健全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網絡,控制醫療成本,提高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的保障水平。當前,農民就醫的費用和成本較高。有效控制醫療費用過快上漲是保證農村合作醫療可持續性發展的關鍵。農村基層衛生網絡的建設是保障成本控制的方面。要健全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網絡,改善基層衛生服務設施,提高基層衛生服務水平,充分發揮基層醫療機構的功能,合理引導農民就醫選擇,減輕不必要的醫療負擔;探索有效的醫療費用支付方式,有效控制由于信息不對稱所形成的醫療機構誘導需求和過度供給問題;引進競爭機制,建立定點醫療服務機構的進入和退出機制,消除定點醫療機構的壟斷地位;加強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考核、管理體系建設,采取綜合措施有效約束定點醫療機構服務行為,規范新農合藥品目錄、制定診療規范,限制就診價格、加強處方監管,促進合理用藥、合理診療;推行信息化建設,實施網絡監控、動態跟蹤和預警控制,提高管理能力和內部運行效率,有效降低籌資、運營和管理成本。

四要提高統籌層次,增強互濟功能,推進農村大病醫療保險,降低農民因大病致貧風險。現在農民最怕的就是大病,大病對農民的醫療壓力最大。《2008年我國衛生事業發展統計公報》數據顯示,2007年中國住院病人平均醫療費用為4,973.8元,而農民人均純收入僅為4,140.4元。大病的風險最大,據專家研究,農民醫療費用如到個人年收入的70%,就可能因病致貧。推進大病統籌體現了農村合作醫療的互助共濟特性,增強了農村居民應對巨大疾病風險的能力,有效化解因病致貧風險。推進大病統籌,提高保障水平,大病的省級統籌最關鍵。提高統籌層次,可以分散風險、增強互濟功能,提高保障水平;有利于加大基金調劑,減少區域差異,促進社會公平;可以減少管理環節,降低管理風險。在推行省級統籌的過程中,要注意調動市縣的積極性,建立有效的責任分擔機制。

五要按照分類指導的原則對不同的農民工群體區別對待,讓完全市民化了的農民工進入城鎮居民社保體系,率先實現農民工社保的城鄉一體化。農民工是我國工業化、城鎮化過程中的一個特殊群體,他們長期被排斥在城市經濟的體制之外,城市“取而不予”,企業“用而不養”。為此,我們需要高度重視與這一群體相關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當前農民工群體內部已經發生了分化,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保制度,必須堅持分類指導。第一,對完全市民化或城市歸屬意愿強烈或有正規和穩定就業的農民工,可直接納入城市社保體系。比如那些已經成為城鎮私營業主的農民工,他們早已熟悉城市生活,融入城鎮已經相當容易,市民化可能只是形式上的問題,成本較小;新生代農民工淡化了對鄉土的認同,并嘗試去認同城市社會,并且他們大多沒有務農經歷,也不再適應農村生活,具有十分強烈的城市歸屬感。第二,對回流性強的農民工,要保障其在城市的基本生存,在以較低標準和流動賬戶來實現回鄉后的保險轉換。例如,對老一代農民工,其進城務工主要的目的還是為了增加家庭收入,而且他們的觀念仍然是典型的傳統農民思維方式:鄉土觀念十分濃厚,土地是最根本的保障,因而回流性很強。第三,對一般流動性較大的農民工,可設計“便攜式”個人賬戶,降低參保門檻,建立社會統籌部分隨個人賬戶轉移的制度,提高參保積極性。

六要理順農村社會保障的管理體制,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與配合,探索不同制度之間的銜接與融合。當前,農村社會保障的各個方面分屬多個政府部門管理,存在職能的交叉,形成了“多龍治水”的格局。比如,低保、五保等社會救助工作歸屬民政部門管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歸屬衛生部門管理,社會養老保險則又歸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管理,此外,農業、扶貧部門也分管不同保障制度。同時,由于城鄉二元結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與城鎮醫療保險在不同的制度框架下運行。因而,這種多頭管理、多種制度框架的格局,不利于保障資金統一管理和使用,而且還會形成重復參保與低效率的現象。在分治格局下,在外務工農民工、在外的農村學生不僅要參加當地農村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而且還有可能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這就造成了重復,甚至還會形成部門間爭奪參保對象的現象。在醫療保障方面,涉及到人保部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衛生部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及民政部的醫療救助。當前大部分農民工被納入到農民新型合作醫療的制度框架下,按照“原籍參合、原籍報銷”的辦法,農民工有可能成新農合普惠的盲區。如何實現部門問的協調、制度間的銜接顯得十分重要。這里,要加強部門之間在財源、信息和管理方面的協調與配合,探索制度問的銜接與融合。

第2篇

在社會保險信息系統設計時需要充分的考慮信息資源的安全性,在信息共享的基礎上作好信息的保護和隔離工作,設置嚴格的訪問權限,同時不寧做好備份和恢復工作,使系統的安全性和保密性能夠得到有效的保證。

2社會保障信息系統的體系結構

2.1一體化的業務體系結構

社會保險系統屬于應用信息管理系統,其是在參保單位、參保人基本信息和定點機構管理基礎上后搭建起來的,主要包括業務管理系統、宏觀決策系統和公共服務系統。而這其中業務系統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其為整個應用信息管理系統提供總體的基礎服務,在社會保險業務經辦的整個過程中都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宏觀決策系統方面,通過常規統計分析、深層決策支持、精算支持等方式.為領導提供勞動保障的各項指標分析數據,并為社會保險基金的支撐能力進行測算。公共服務系統將為廣大參保人提供更多、更好、更貼近生活的服務功能。目前公共服務系統的建設工作中需要深入分析和把握社會保險關系產生、變動、轉換、續存、中斷、終止及其條件內在的聯系,形成公共業務與專項業務相結合、征集與支付相隔離、待遇與繳費掛鉤、公平與效率結合的機制,建立了以社保關系管理系統為中心,并與財務系統、多媒體系統即相對獨立,又相互制約的管理框架,確保社保關系、社保基金管理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2.2網絡系統體系結構

在當前國家電子政務外網技術標準規范下,同時與實際業務情況有效的結合后,勞動保障系統業務專網的安全支撐平臺和應用支撐平臺得以建立起來,通過該平臺有效的與上級數據中心的社會保險信息進行交換和共享,而且通過廣域網與上級有效的連接,與醫療機構實現了互聯。由于以太網技術的網絡拓撲結構具有較多種類,當前我們在網絡系統體系結構構建過程中主要采用的是星型拓撲結構。利用以太網技術進行網絡系統體系結構構建過程中離不開交換設備和終端設備這兩種基本元素,而且需要采用雙絞線來對這兩種設備進行連接。在局域網絡中可以采用分層結構,網絡可以以高性能以太交換機作為主干節點,同時下聯二級網絡節點。還要對網絡進行VLAN劃分,利用支持第三層交換的交換機和路由器來完成不同VLAN間的通信,有利于更方便進行網絡管理。

2.3數據系統體系結構

社會保險信息系統的數據分布按照集中與分布式相結合的方式建立。為了保障系統的效率和安全,各級系統的業務數據、交換數據與宏觀分析數據應分區設立,分別設立在生產區、交換區、宏觀決策區幾個邏輯工作區中。通過對社會保險的業務進行分析,理清數據之間的關系,建立反映社會保險業務數據全貌的數據模型,然后按照合理的分布策略將這些數據分布到不同的物理地點上去,并且保證數據之間的一致性。從數據物理存在形式來講,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數據以數據庫和數據文件作為主要存在形式,對于社會保險管理和服務的日常事務、信息服務、決策和公共服務等數據通常都在數據庫中進行存放,而與相關業務部門有關的接口數據則存放在數據文件中。

2.4安全系統體系結構

應用安全方面采用安全的應用體系結構,所有客戶機只能訪問虛擬服務器安全的應用架構,即統一接入的方式,統一的組件調用方式。采用安全的A2A實現方式:采用webserVices實現與定點機構之間的電子化業務協作。采用身份認證技術、數據加密、訪問時間控制等確保系統體系結構的安全性。網絡安全方面采用防火墻用以防范病毒。數據庫安全方面,所有客戶機只能通過應用流量控制器、web應用服務器才能訪問數據庫,數據庫的訪問用戶僅為web應用服務器。

3結束語

第3篇

(一)農民工能夠參與的社會保險項目很少。

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得到體現的重要途徑,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包括居民個人養老保險、醫療衛生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計劃生育保險,我國城鎮職工的社保內容一般都涵括了這五項,或至少涵括了前三項,而農民工能夠享受到的社保項目則很少,大多數農民工能夠參加的僅限于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也有部分農民工參加了工傷保險和養老保險,而計劃生育保險則基本沒有。

(二)農民工的社會保險難以轉移續接。

按照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規定,居民的養老保險是以省為單位進行統籌管理,而醫療保險則是以市或縣為單位進行統籌管理。由于不同地方關于保險的征繳費用額度和時間不同,操作標準各有差異,因此一旦農民工流動到其他城市工作生活,其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就難以續接。而且不同地方所設定的針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險制度內容各異,如深圳為城鎮保險方式,上海采用的是綜合保險方式,北京則是為農民工設立了獨立的社會保險制度。農民工必須按照居住地社會保險制度的標準來參保和繳納保險費用,一旦發生轉移,則很難與之前的參保歷史進行續接。

(三)農民工所享受到的社會福利待遇較差。

目前農民工社會福利方面的問題集中于三點,首先是居住條件差,經濟壓力使得農民工不得不選擇那些地段較差的出租房,而這些房屋不但交通不便,房屋質量不高,其光線和衛生條件也很差;第二是子女的教育問題,盡管地方政府一直對此高度關注,并要求按照就近原則解決農民工子女上學難的問題,但學校總會找出各種接口拒收農民工的子女,而一些民工子女學校,教學資源不足,教學水準較差,而且因為與有關規定不符而常常被取締。

(四)社會救助措施較少。

目前只有很少一部分農民工被納入到城鎮職工失業保險的范圍中,而其他很多失業農民工無法享受到任何社會救助,一旦個人積蓄告罄就不得不四處借款,或是重新回到農村生活。在城市發展過程中,農民工的作用是巨大的,但是他們卻無法享受到與個人付出對等的城市社會保障待遇,他們將青春和勞動貢獻給了城市,而一旦年老體衰之后,卻不得不回到農村養老,這一問題無法解決,則勢必影響我國社會的持續發展,很容易誘發各種社會矛盾。

二、如何完善農民工的社會保障體系

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是關系到國家發展、社會穩定和民生建設的關鍵問題,不僅需要政府的關注和引導,也離不開社會各界的支持,

(一)建立健全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法律體系。

首先是要制定更加完善、覆蓋面更廣和具有切實執行力的《社會保障法》,確保農民工能夠享受到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基本的社會保險。要在《社會保障法》中詳細說明執法主體和其職能,對于沒有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懲處,確保農民工的個人權益不受損失;第二要進一步修訂《勞動法》、《權益保障法》,在法律中說明應當農民工可以通過哪些途徑來維護個人權益,要研究制定《進城務工人員保護法》,為農民工的權益保障和個人維權提供可能性途徑和法律保障。

(二)通過各種宣傳和教育活動闡述農民工在城市發展中的重要意義。

要肯定農民工也是城市居民的一部分,讓每個城市居民都認識到農民工群體之于城市建設的保障性作用,農民工應當與其他城市居民一起享受社會主義社會的經濟成果。農民工一直在為城市的發展不斷努力,他們工作強度大,工作環境差,生活條件艱苦,是他們在維持著這個城市的正常運轉,因此他們完全有資格享受城市的社會保障。

(三)針對農民工出臺專項的社會保障措施。

要考慮到農民工的實際需求,積極為他們解決現實問題。首先是公辦學校要平等對待農民工子女,要向他們提供應有的就學機會,不能向他們收取額外的教育費用。在這一問題上政府要對教育部門加強監管,要維護農民工子女的教育權利;第二是為農民工的租房和買房提供幫助,建設廉租房和集體宿舍,或是向更多的農民工提供保障性住房等;第三是采取各種方式來提升農民工的綜合素質,由政府出錢、職業院校出力來按照企業需求對農民工進行崗位技能培訓,使農民工有更多的就業機會;第四是要研究出臺農民工的社會救助制度,確保失業和其他生活遇到困難的農民工能夠領取最低生活補助金,免于他們流離失所。

(四)進一步優化我國的戶籍管理體制。

二元戶籍體制是造成城市居民和農民工社會保障差異的最大因素,由于無法擺脫農民身份,因此農民工無法享受到應有的社會保險,子女不能在城市小學就讀,醫療衛生資源有限,社會福利差,因此必須對我國的戶籍管理體制進行改革,不能再按照戶籍的不同來劃分居民的社會保障待遇,要消除戶籍限制,實現農民工與城市居民在社會保障上的無差異。

三、小結

第4篇

為此,東歐國家本著“人人有權享受,人人必須參與”的原則,對社會保障制度進行了以醫療、失業救濟、養老金制度為重點的改革,改革的主要內容有:

(一)優化社會保障管理體制,改變承辦單位及籌資渠道

東歐國家將社會保障的經營從國家預算中分離出來,改變過去由政府有關行政機構或企事業單位職能部門承辦,按行政辦法管理的方式,建立專門的社會保障基金,由統一的全國社會保障理事會按市場機制的原則進行管理。并改變過去社會保障基金完全依靠國家財政撥款的做法,將原有的由國家統包的社會福利體制改造成多種經濟成分參加、多層次的社會福利體制,即由國家、地方政府、社會、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社會保障基金主要由失業救濟、醫療保險和養老金三部分組成。這一新的社會福利體制的核心是建立一個社會福利保護網,使社會的困難階層獲得社會福利保障,保持并改善現有的生活條件,支持預防性的解決措施。

(二)失業救濟制度的改革

在過去40年中,東歐各國大多實行全面就業政策,由于實際上不存在失業,因而在社會保障體系中大多沒有失業保險這一項。近年來,失業已成為東歐國家體制轉軌中面臨的一個重大的經濟和社會問題。在舊體制瓦解的同時,就業狀況惡化,失業人數劇增,1993年東歐地區的失業率平均超過了12%,隨著社會保障措施的實施,這一比例近年來雖有所下降,但仍在10%以上。1996年保加利亞的失業率為13.0%,匈牙利為10.1%,波蘭14.0%,斯洛文尼亞13.5%.來勢兇犯的失業浪潮不僅給東歐各國政府的經濟政策帶來巨大壓力,還危及到社會的穩定和繁榮。東歐各國先后將失業保險列入社會保障體系。為幫助就業,東歐各國均設立了專門的委員會,如匈牙利的全國就業政策利益協調論壇(即全國勞動力市場委員會)和地方就業政策利益協調論壇(即州勞動事務委員會),以協調解決與就業有關的問題,平衡各地區間以及本地區內勞動力均衡分布。并設立了專門的失業救濟基金,如互助基金、就業基金和團結基金,為失業者提供各種物質幫助和職業培訓。同時通過立法為失業者提供法律保護。匈牙利《就業法》規定,凡原有工作的人失業后均可享受失業救濟,剛畢業又找不到工作者可享受初業者救濟。并對解雇做出嚴格規定,凡屬于非紀律性的解雇,雇主應向被解雇者支付最終補償,補償條件和幅度因工作時間的長短而定。這樣既可使被解雇者的權益得到保護,還可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失業救濟的負擔。

(三)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

東歐各國先后將原由國家全額撥付醫療經費的辦法,改為由投保為及其所在單位和國家三方共同承擔。國家負責擴建保健設施、培養醫務人員、實施全國性的保健計劃,以及為衛生保健主管部門的日常活動提供資金。當由于客觀因素導致醫療保險金額不足時,國家可為保證醫療保險事業的正常進行提供必要的補助。有權享受公費醫療的人員必須加入醫療保險。投保人從工資中,或從開始經營活動之日起按規定定期繳納醫療保險金。在職職工,包括職業軍人、警察、消防人員等的醫療保險金,由職工本人和所在單位平均分擔。領取退休金者的醫療保險金視實際收入而定,有的由社會保險公司全包,有的則由本人和社會保險公司均攤。失業者的醫療保險金由勞動局支付,在失業保障制度實施后,則由失業保障基金負擔。領取固定社會救濟者的醫療保險金由社會福利部門負責。農民個體經營者和私人業主的醫療保險金按規定定期由本人繳納。社會保險金的繳納比例是:波蘭——雇主和雇員繳納工資總額的49%;捷克——雇員繳納工資收入的13.25%,雇主繳納工資總額的35%;斯洛伐克——雇員繳納工資收入的11%,雇主支付工資總額的35%;羅馬尼亞——雇員繳納工資收入的3%,雇主支付工資總額的26%;匈牙利——雇員支付工資收入的11.5%,雇主支付工資總額的48.5%.

(四)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

東歐國家因經濟體制轉軌而出現的經濟衰退、通貨膨脹,使退休者領取的養老金嚴重貶值,他們的養老金往往連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也難以滿足。在東歐社會化問題日益嚴重,老齡人口占社會總人口的1/3,且比重不斷上升的情況下,養老金制度的改革顯得更為重要。在捷克,國家發放的養老金由兩部分組成,一為固定部分,所有退休者數額相同,用來保證基本生活水平,它取決于國家的具體經濟情況、社會費用標準。二為浮動部分,取決于退休者的工齡、工資情況。這種制度不僅可根據經濟的發展狀況靈活地加以調節,還可縮小養老金之間的差別,滿足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同時還積極鼓勵居民參加養老保險,以作為國家養老金的補充。捷克國會于1994年2月通過了新的養老保險法。新法的特點是個人自愿參加,國家予以贊助,養老保險由養老基金組織承辦。凡18歲以上在捷克境內常住的捷克籍公民皆有有權參加這項保險,保險的金額自愿決定,但最低限額為100克郎,國家根據投保的金額給予補助,一般為40—120克郎。即投保100克郎,國家補助40克郎,如果超過100克郎則再按一定的比例給予補助。例如投保額在100—199克郎之間,國家的補貼為40克郎再加上超過100克郎部分的32%.500克郎以上的補助金額為120克郎。除此之外,參加者在投保后的頭兩年,還可額外再得到25%的補助。

通貨膨脹是造成養老金貶值的最重要因素,為了確保退休者的利益不受通貨膨脹的損害,東歐國家先后根據通貨膨脹率對退休金實行補貼。捷克的新養老保險法使價格補貼制度化。該法規定,消費價格每增長5%——7%,就對退休金進行一次調整,調整的幅度參照實際工資的增長情況。波蘭以混合方式對退休金進行保值,一部分按通貨膨脹保值,一部分按工資漲幅保值,即國家養老金根據漲價幅度進行調整,而從投保中得到的退休金則根據平均工資的增長而提高。

幾十年來,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從無到有,經過不斷完善、改造,在保證居民的基本生活條件和社會穩定方面,發揮了重

要作用。但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和我國人口老齡化的到來,原有的社會保障體制已難以適應經濟發展的需求,表現出與東歐國家相類似的缺陷和弊端:

1、覆蓋面小,實施范圍窄;社會化程度低,保障功能差。目前,我國的各項社會保險主要是在城鎮國有和集體企業中實行,區縣以下小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中的中方職工的社會保險很不健全,私營企業、個體勞動者和廣大農村勞動者基本上還沒有建立社會保險。這種狀況不能對所有勞動者的生活提供保障,也制約了勞動力在各領域間的流動,以及社會保險分散風險功能的發揮。

2、社會保障管理分散,缺乏完整的立法和統一的管理辦法,嚴重影響了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的管理格局是:勞動部門負責城鎮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失業、工傷、生育、醫療、死亡的政策制定和基金管理;人事部門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部分社會保險政策的制定;衛生部門負責機關事業單位的公費醫療;民政部門負責農村養老保險和城鄉社會救濟、優撫工作;各級工會負責一部分職工保險福利的事務性管理和服務工作。

3、保險基金來源不統一,使用不規范。社會保險經費的主要來源有:(1)國家財政撥款,實報實銷,主要對機關事業單位。(2)企業短期福利待遇,如短期病假、產假工資,在工資總額中列支,醫療費由企業福利基金支出;長期福利待遇,如退休、退職人員待遇支出,從企業營業外收入中列支。雖然社會保險基金規定由國家、集體和個人共同承擔,但在實際工作中,由于沒有統一的社會保障基金,且規定不明確、標準不一致,使所提款項差異大、資金使用分散、效率低下,不能真正起到社會保障的作用。

要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體制,使其適應市場的需求,必須做到:

1、規范社會保障體制,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管理機構。首先應將分散在各個部門的社會保障管理機構合并,由國家設立統一的社會保障部門,并在全國各地設立相應的機構,形成一個社會保障網絡,統一管理有關事務。其主要職能是進行宏觀管理,如擬定法律、法規和重大方針政策,監督實施、規劃指導社會保障事業及其改革。其目的在于加強綜合規劃管理,推進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使社會保障事業協調配套,改善政出多門、各自為政的局面;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減輕企業負擔。

第5篇

隨著后工業時代的到來,我國進入城鎮化迅速發展的時期。推進城鄉發展一體化,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改善民生,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進一步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我國現階段的重要任務之一。鑒于日本與我國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產生背景有一定的相似性,分析和總結日本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特點,對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具有一定的借鑒與啟示意義。

1.政府承擔相應職責

日本政府在農村社會保障的發展歷程中始終處于主導地位。例如政府參與農民醫療保險的組織、經營,對農村醫療保險給予財政補貼,實施強制性保險。對于互助保險組合,盡管其為農民的自發組織,但是完全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和內部規章進行運作,并且接受政府的監管。此外,針對人口老齡化的特點,日本政府以立法形式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目的是積累養老保險基金,以適應農村人口老齡化的需要。社會保障是政府實現社會再分配的基本方式之一。在中國,要建設法制型和服務型政府,首先要依法行政,而政府在為各個社會群體提供服務時,必須找準服務方向與邊界,不能顧此失彼,不能“越位”、“缺位”。在進行一次分配時,要充分體現效率;在二次分配時,則要更加注重公平。在構建社會保障體系的過程中,要依法保障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依法推進各項社會保障職能的實現,保證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在法制的軌道上運行。要特別注重在發展經濟的同時加強對各方面利益的調整和保護。要本著科學性、合理性、效率性的原則對城鄉社會保障制度進行銜接與整合,保證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制度的順利實施。

2.加大財政投入,多渠道籌集農村社會保障資金

日本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過程中十分重視對農民這一弱勢群體的保護,在財政撥款上給予農民更多的政策扶持。例如在國民健康保險中,政府承擔一半的保費;在基礎養老保險金中,政府負擔1/3的保費。在政府承擔一定比例的保費的基礎上,農民根據年齡和險種等不同負擔不同比例的保費。中國目前正處于城鎮化快速推進階段,如何把廣大農民納入到正規的社會保障機制中來,使得社會保障走上城鄉待遇均等化和一體化的軌道,最關鍵的問題就是保障資金的籌集。毋庸置疑,政府應該加大對社會保障基金的投入。同時,基于我國農民人口眾多的現實,可以考慮通過土地出讓金的重新分配來減輕國家和參保農民的壓力。即國家規定地方財政以其取得的土地出讓金為農戶優先撥付繳納社保基金。這需要國家相關法律予以強制推行。至于社會保障基金的繳納方式,各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用一次性繳納或者分期繳納的方式。這有利于逐步提高農民的社會保障水平,促進我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水平的均等化,減輕國家和農民繳納社保資金的壓力。

3.建立混合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協調發展

日本在城鄉一體化進程中,在社會保障待遇上也存在城鄉不公平的問題。例如農民的基礎養老金保險,投保40年并且到65歲才可以領取養老金,領取金額每月最多為6.7萬日元,較城鎮居民每月18.6萬日元的養老金低很多。隨著城市化的快速發展,大批農村勞動力涌入城市,農村留守老人規模十分龐大。針對農村人口老齡化問題,日本政府將農民強制納入養老保險體系中,并出臺了《農業勞動者年金基金法》。農民因為老齡化轉讓土地經營權后,補充繳納年金,政府則按比例和參保者年齡進行補貼。隨著中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業轉移人口日益增多,農村人口老齡化現象嚴重。我國可以借鑒日本的農村養老保險模式:一是構建強制性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農民、農民工的養老保險統籌賬戶;二是根據農民實際收入及土地經營情況,鼓勵其加入附加養老金保險;三是推行全民商業保險,作為前兩種保險模式的補充。此外,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推行農民土地養老、家庭養老和社會養老等多重養老模式。

4.完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

日本完備的法律體系是社會保障制度順利實施并逐步完善的重要原因。法律有效地保證了社保制度的穩定性和權威性。1938年,日本就頒布了《國民健康保險法》,主要對象是農民和個體經營者。隨著二戰后日本經濟的衰退,國民健康險一度面臨困境。1948年,日本開始再次修改《國民健康保險法》。1950年,日本政府成立了社會保障制度審議會,在農村全面普及國民健康保險。為了完善全民醫保,日本政府于1957年修訂了《健康保險法》,更好地協調和補充了國民健康保險。此外,日本先后頒布了《生活保護法》、《兒童福利法》、《殘疾人福利法》等法令。為了解決社會養老問題,1959年,政府頒布了《國民養老金法》,其主要對象是農民和個體經營者。隨著日本社會老齡化的到來,1982年,日本政府出臺了《老人保健法》,以立法的形式規劃老年人的保健問題。1985年,日本修改了《國民年金法》,擴大了國民年金的覆蓋面,創立了以國民年金為基礎的養老金制度。通過一系列法律的制定,日本的社會保障得以順利發展。法律的規范和制約保證了社會保障制度的公平性。我國是發展中國家,貧困線以下人口仍占有較高的比例。由于長期以來我國城鄉經濟、政治及文化等方面的差異,決定了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不如城市完善。2010年,我國頒布了《社會保險法》,于2011年開始實施,但是涉及農村社會保障的內容和規定尚不完善,與我國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以及廣大農村居民的社會保障需求之間還不完全適應。因此,需要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相關立法,使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步入法制化軌道。加快社會保障立法,盡快制定社會救助法、養老保險法、醫療保險法,是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必由之路。

5.實施與城鄉一體化同步的社會保障制度

日本政府通過采取一系列措施,將社會保障從城市向農村、山區、海島等偏遠地區擴展,突破了城鄉二元體制的局限,逐步縮小了城鄉之間、地區之間的差距。據統計,日本的城市化率已達66%,城鄉人口差距及人均收入差距逐步縮小。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推行,增強了城市化與農民社會保障之間的內在聯系,城市化將傳統的土地保障制度轉化為現代社會保障制度。逐步將失去土地進入城市產業的農民、兼業農民、純農民納入到現代社會保障體系中,實現了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一體化;反過來,城鄉一體化的社會保障制度又進一步推動了城市化發展。日本城市化快速發展時期即是包括農民在內的社會保障體系迅速完善的時期。究其原因,一方面,這一時期城鄉矛盾等社會問題最為顯著,所以對社會保障的需求最為強烈;另一方面,該階段也是國家經濟實力增長最快的時期,社會保障供給能力較為富足。我國當前正處于城鄉矛盾最為尖銳的時期,進入了工業反哺農業的階段,建立有中國特色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必須通過各項制度的整合實現城鄉社會保障體系一體化。首先,在包括低保制度等社會救助制度方面,需要制定《社會救助法》。

二、總結

第6篇

面對當前高職女生就業保障權益意識淡薄,在就業過程中出現的種種權利受到侵害問題,我們有必要進一步的分析。首先,社會保障知識匱乏是就業權利意識淡薄是根本原因。通過調查發現,只有少數的女生學過有關“五險一金”等社會保障制度的課程,大部分女生表示不清楚學校是否開設這樣的課程。有的女生在臨畢業前雖然聽了有關社會保障制度內容的講座,但也是一知半解,從而缺乏自我保護意識,給一些用人單位有機可乘。其次,由于就業的壓力,提倡先就業再擇業,使到女生只要找到了一份工作,就不管是否合適,更不管是否有“五險一金”等社會保障,都會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再次,現行的法律法規對社會保障實施的監督力度不夠,監管工作沒有落實到位。許多女生以為自身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只能忍氣吞聲,擔心一旦投訴,會被炒掉失去工作。再其次,學校對女生進行“五險一金''''等社會保障制度的宣傳教育的關注度不夠。大多數學校重視開設就業指導課程,對畢業生進行就業前的指導,但對就業過程中涉及到的社會保障內容很少,沒有引起女生的足夠重視,使到日后遇到權益受到侵害時無法應對。

二、解決高職女生就業社會保障權益意識問題的途徑

面對高職女生就業保障權利意識淡薄,不懂得維護自身合法就業權利問題,作為高職院校和政府有關部門應該采取相應措施,探索解決問題的途徑。首先,進行高職女生社會保障知識知多少的宣傳教育。在女生就業、用人單位招聘中改變只注重工資高低、忽視應當享受的社會保險權益的狀況。對“五險一金”具體內容要進行詳細的講解,與高職女生權益相關的生育保險更要讓她們清楚明白。一位畢業3年的女生說:“生病住院了,才知道公司沒有為我辦理醫療保險。后來結婚生小孩,才知道公司沒有為我辦理生育保險。當初自己入職時根本沒有想到這些”。這位女生的經歷很能說明我們在女生中進行社保知識宣傳的必要性。同時,我們要讓女生認識到:“社保盲”吃虧,學習社保知識迫在眉睫。“試用期內能否享受社保”也是女生的一大盲點,,已經從事2年銷售工作的某女生說,自己畢業后的第一份工作是在一家超市做商品推廣,工作了2個半月就跳槽,超市說沒有干夠3個月,只給了2個月工資。”當她再次求職時,別人問及超市是否有為她辦理社保時,她一臉茫然。因為她一直以為試用期是沒有社保的,要試用期滿正式工作用人單位才要為員工繳納“五險一金”。似這種現象,需要我們告知女生試用期是合同期的一個組成部分,不能單獨放在合同之外,用人單位依法必須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

第7篇

關鍵詞:社會保障,社會保障稅法,立法研究

我國當前以統籌方式籌集社會保障基金的做法越來越不適應改革發展的需要,存在諸多弊端。例如覆蓋面窄、籌集方式剛性不足、欠費嚴重、管理混亂。完善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成為我們面臨的亟待解決的問題。開征社會保障稅是解決上述問題的有效途徑。根據我國稅法的一稅一法原則,在開征社會保障稅之前必須建立起與之相配套法律規范,因此制定社會保障稅法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一、國外社會保障稅法律制度的理念和模式

現代各國的社會保障稅制度是多種多樣的,根據承保對象和承保項目設置的方式不同,大體上可以將社會保障稅分為三類:一是項目型社會保險稅模式;二是對象型社會保險稅模式;三是混合型社會保險稅模式。

(一)項目型社會保障稅模式

項目型社會保障稅模式即按承保項目分項設置社會保障稅的模式。這種模式以瑞典最為典型。除瑞典外,世界上許多國家如德國、法國、比利時、荷蘭、奧地利等都采用這一模式。

項目型社會保障稅的最大優點在于社會保障稅的征收與承保項目建立起一一對應的關系,專款專用,返還性非常明顯,而且可以根據不同項目支出數額的變化調整稅率,也就是說,哪個項目對財力的需要量大,哪個項目的社會保障稅率就提高。其主要缺點是各個項目之間財力調劑余地較小。

(二)對象型社會保障稅模式

所謂對象型社會保障稅模式是指按承保對象分類設置的社會保障稅模式。采用這種模式的典型國家是英國。英國的社會保障稅雖然被稱為“國民保險捐款”(NationalSecurityContribu-tion),但也具有強制性,且與受益并不完全掛鉤。因而雖然稱作“捐款”,實際上也是一種稅,其性質與用途與其他國家的社會保障稅并無軒輊。英國的社會保障稅在設置上主要以承保對象為標準,建立起由四大類社會保險稅組成的社會保障稅體系。

(三)混合型社會保障稅模式

所謂混合型社會保障稅模式即以承保對象和承保項目并存設置的社會保障稅模式。美國是采用這一模式的典型國家。該國的社會保障稅不是一個單一稅種的結構,而是由一個針對大多數承保對象和覆蓋大部分承保項目的一般社會保障稅(薪工稅)與針對失業這一特定承保項目的失業保險稅,以及針對特定部分承保對象而設置的鐵路員工退職稅和個體業主稅四個稅種所組成的稅收體系。

二、我國社會保障稅法設立的法理基礎和前提

我國各項法律制度,就其總體來講,所規范的權利和義務是一致的或相對應的,即沒有只享受權利而不盡義務的法律,也沒有只有義務而不享受權利的法律。但每一部門法,就具體內容來講,有的法律主要規范的內容是權利,或者其中權利規范的內容多,如勞動法、社會保障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等等。社會保障法屬權益保障范圍。社會保障法涉及全體公民的經濟利益,從某種意義上,它保障的是我國公民的生存權,它在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社會保障稅法是社會保障法的下位法,設立社會保障稅法可以成為我國對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新的里程碑。在這一過程中,摒棄以往稅法只是稅收征管法,忽略納稅人權益保障的錯誤觀念,切實貫徹憲法保障人權的思想,為構建和諧社會,突出人文關懷提供法律保障。

三、我國社會保障稅法律制度的框架設計

(一)我國社會保障稅的立法原則經濟,政策探討-[飛諾網]

基于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保障需求,立足于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的實際狀況,筆者認為我國社會保障稅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量能負擔原則

我國尚處于社會主義發展的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還比較低,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有限。因此應當考慮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能力問題,在開征社會保障稅時,征收范圍不能過寬,征收項目不宜過多。如果盲目設定過高稅率,可能影響國家經濟良性發展,企業負擔過重的現象。可以全盤考慮,分步實施,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企業和個人收入水平的提高,逐步進行相應的調整。

2.稅款專用原則

限定社會保障稅的使用方向,確保專款專用。對社會保障稅的使用必須制定出切實可行的監督機制,禁止任何部門和單位以任何借口挪用社會保障資金。將社會保障稅的收支納入專門的社會保障預算中,有配套的專門預算管理制度保證其收入專用于社會保障支出。收支的結余部分要保值增值,為社會保障提供穩定的財力保證。

3.權利與義務相統一原則

對于企業和有工資收入的勞動者等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來說,必須體現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即只有履行了納稅義務,才能享受保障權利。也就是說,城鎮各類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個體工商戶等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均有義務先行繳納社會保障稅,才能在各保險項目上享受社會保障權利,從而使企業獲得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個人獲得基本保障。

(二)我國社會保障稅的構成

1.社會保障稅的納稅義務人

社會保障稅的納稅義務人應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并取得工薪收入的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或其他各種活動的所有企事業單位、機關和社會團體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部受雇于任何機關、企事業單位但有收益的個人。

2.社會保障稅的征稅對象

征稅對象即納稅客體,主要指稅收法律關系中征納雙方權利義務所指的物或行為,它是區分不同稅種的主要標志。社會保障稅是一種薪金收入稅,目前國際上通常以工資薪金總額作為征稅對象。就我國而言,現行的社會統籌亦以工資薪金為征稅對象,考慮到政策的連續性和國際慣例,我國的社會保障稅也應以工資薪金總額為征稅對象。

3.社會保障稅的稅目

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具體而言,可先設置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三個稅目。而且從社會保障稅與中國現行社會保障制度的銜接方面來,我國職工上基本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征收辦法國務院己有統一性文件,其社會經濟影響最大,改革在各地進行也最為廣泛和深入,因此,社會保障稅.首先設定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三個稅目,以后視情況再增加其他必需的稅目。

4.社會保障稅的稅率

根據我國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在剛開征此稅時,稅率設計應本著“從低”的原則,以后隨著社會保障項目的拓寬,再逐步提高,這樣可減少稅制推行的阻力,有利于該稅的開征。我國目前正在實施的基本養老保險中的繳費率為不超過工資總額的28%,相比國際上開征養老保險稅的平均稅率大約為20%左右,明顯偏高:基本醫療保險費率為8%,基本屬于經驗數據:失業保險費率為3%。基于此,我國社會保障稅的綜合稅率水平可以規定為28%左右。

參考文獻

[1]楊紫烜:《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11月第一版

[2]劉劍文:《稅法專題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

[3]劉劍文:《財政稅收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

第8篇

[關鍵詞]東西方文化比較社會保障家庭

對東西方歷史文化傳統和社會結構的比較分析,近百年來一直是中國學界熱情關注的焦點和熱點。中國學者從哲學(宗教)、文化人類學、歷史學、社會學、經濟學、心理學等學科,研究東西方社會文化的不同特點,社會演進的不同路徑,并對其績效進行評述,所得研究成果對于我們今天研究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與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啟迪意義。

中國著名哲學家梁漱溟先生研究東西方社會結構,揭示出家庭這個社會單元在東西方社會結構中具有不同的特征。梁先生考察了社會結構中的三個基本元素:個人、家庭和團體,認為在東西方社會結構中,這三個要素的排列組合不同,所居于的地位不同,所起的社會作用不同。從歷史文化延續傳承的常態看,西方社會結構的重心居于個人與團體之間,而家庭是很次要的。西南財經大學教授林義先生認為,西方社會結構的這一特征構成社會保險首先產生于西歐的社會基礎與條件。

一、在中國傳統社會結構中家庭是社會生活的核心和基礎

(一)中國家庭的核心地位和結構特點

以中國為代表的東方世界在社會結構與功能方式上與西方社會存在很大的不同。在中國傳統社會里,家庭是社會生活的核心,是社會制度的基礎;是家庭而不是個人或團體,構成中國社會結構的基石、社會制度的原型、社會秩序的要素;是家庭倫理構成社會倫理和治國方略的基礎,家庭結構構成社會結構和國家形態的基礎,家庭功能構成社會功能和國家職能的基礎;社會和國家就是以家庭為基礎在結構上的放大、在功能上的加強、在倫理關系上的翻版與發展。

傳統的中國家庭文化提倡多子多福,一對夫婦一般養育4~6個孩子。其中,長子是家族傳種接代、家長權威傳承、家庭財產繼承、家庭關系維系的主要依靠和后繼者。典型的中國家庭結構是多代同堂,少則三代多則四代、五代同堂而居。未婚子女與父母和祖父母同住,已婚子女或者分家或者不分,但崇尚的是不分。多代多子一鍋吃飯,一門出入,同耕一塊田地、同尊一個祖先,被尊為典范,受到四鄉八里的尊重和敬佩。

居于家庭結構最上層的是家長。中國傳統家庭的家長(一般為男性,偶見有以女性為家長者,但不具有必然性)不能完全等同于現代家庭的戶主,他不僅對外代表整個家庭,而且對所有家庭成員來講,他總是意味著權威、掌握著權力,他是“家規”的制訂者、執行者和維護者,是家庭事務的決策者和管理者,是家庭生產生活的組織者和協調者。他在家庭處于核心地位,是家庭的統治者。在家長的統治下,家庭成員實行“男女有別、長幼有序”的內在制度規范,“父為子綱、夫為妻綱”。

(二)中國家庭的基本功能

中國傳統家庭在傳承歷史文化傳統過程中,逐步形成了三大基本功能。

1、組織家庭成員參加農耕勞作或手工經營,并從中獲得收入。中國不少傳統名牌產品,如張小泉剪刀、全聚德烤鴨、內畢升布鞋、同仁堂藥丸等都是在家庭作坊中孕育產生的。

2、維持全體家庭成員的衣食住行。傳統上,住所對有錢的大家庭來可能是豪宅,相對講究一些,但對于窮困家庭則可能只是一處窩棚。行主要靠雙腳,有錢人家是靠轎子。而一日三餐對家庭而言最為重要和基本,它構成日常家務的主要內容。每逢喜慶節日,做一身新衣是重要標志,也是家庭成員期待的主要愿望,特別是過大年,有錢人家自然要給每個成員(包括傭人)做新衣,經濟條件不好的家庭也要想方設法完成做新衣的目標。

3、為全體家庭成員提供生活保障。這是中國傳統家庭更為重要的功能,是我們研究的重點。傳統中國家庭的保障范圍十分寬泛,保障功能也比較強大,形成了特殊的保障機制。前述家庭提供的衣食住行功能,其實已具有了保障的意義;但更為重要的是,傳統家庭為家庭成員提供了包括養老、醫療、生育、救濟、福利等全方位的保障功能。舉養老為例,我們知道,“養兒防老”是傳統中國夫婦生育子女的基本理由,就是說傳統家庭是通過生養子女來解決養老問題的。用現代社會保障的觀點來看,生育和撫養子女的花費,可以被看成是正值勞動年齡的父母為將來養老而繳納的保障基金。這筆基金隨著子女年齡的增長在逐年繳納和積累,在子女的逐步成長中得以保值與增值。當父母老年喪生勞動能力時,當子女成年進入勞動年齡時,原先所繳納的養老保障金就開始給付了,直至父母去世。從傳統家庭的角度看,這種養老基金的繳納、積累、增值以及給付,是一個十分自然的“天經地義”的過程,是一個銜接得十分平滑的過程,似乎找不到過渡的節點或環節。其他如醫療等保障的情形也大致如此。總之,在中國傳統家庭中,老人的生老病死風險全由家庭提供保障;家庭保障的費用支出全部由家庭承擔,保障基金的積累增值、代際之間的轉移支付等等過程,一應在家庭中完成。家長統籌安排,其他成員各盡其責。

二、中國傳統家庭保障功能的性質特征

中國家庭的保障機能經由儒家等傳統文化精神的滋潤得以強化和完善,呈現出如下特殊規定性。

(一)以家庭為載體,自然實現保障功能,自然完成保障過程

從相當意義上講,家庭與家庭保障成為同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二者相輔相成,不可或缺。凡家庭就具備保障功能;凡提供保障功能的家庭才成其為家庭,才能得以生存和發展。家庭的生存與發展壯大的過程,就是家庭實現保障的過程。正是這種特殊的結構及其保障功能,使得傳統中國家庭在社會結構中居于基礎和基石的地位,成為社會生活的核心載體。可見,中國家庭的結構功能以及由此決定的家庭在社會結構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作用,與西方家庭相比真是不可同日而語。這是我們在考察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創新,研究社會保障制度安排時,必須認真加以考慮的制度性基礎和邏輯起點。

(二)處于中年階段的家庭成員承受著“雙重繳費”的重負

在中國傳統家庭保障模式中,中年家庭成員既要為贍養喪失勞動能力的父輩繳費,又要為撫育下輩繳費。“上有老下有小”,說的就是這種狀況。因此他們成為家庭的基柱,一個家庭中中年家庭成員的多寡及強壯與否,往往成為決定家庭是否穩定與興旺的主要因素。考察中國傳統家庭演化史我們發現,“雙重繳費”的重負之所以沒有壓塌家庭的基柱,是因為中國傳統家庭建立了“生育多子”的內在制度,以此保持家庭人口年輕化結構,從而實現減輕“雙重繳費”的家庭保障對每一個中年勞動成員造成雙重重負的功能,由此使家庭保障機制不至于在一兩代人的時間跨度中陷于崩潰。這就是中國“多子多福”歷史文化傳統的制度根源和經濟背景,在這個背景下,“多子”確與“多福”之間存在著內在的聯系。應當看到,一旦失去人口結構年輕化的條件,面對不斷加強的人口老年化趨勢挑戰時,我們不得不認真考慮中年人(可以等同于過渡方案中的“中人”)繳費負擔過重的問題,為尋找新的解決辦法而作出努力和抉擇。

(三)保障機制具有一定的脆弱性

家庭保障雖然可以比較順利地實現代際間轉移的縱向調劑,但因囿于一個家庭(一般不會超出一個家族)的范圍,其橫向調劑則存在著許多制度,如財產所有制、家族血緣關系、家長制管理決策方式、地理條件等等限制。因此,家庭保障雖有“船小好調頭”的優勢,但也確實存在“難抗大風浪”的缺陷。歷史上,一些原本頗有實力的家庭,只因家庭成員(尤其是中年家庭成員)的病重或病逝而日益破落衰敗,此類實例也屢見不鮮。家庭保障的削弱成為家庭破落衰敗的主要標志。但應當看到,家庭保障的脆弱性,為發展社會保障,為使社區在社會保障改革與制度安排中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提出了需求。三、中國家庭的異化特性和超穩定性對其保障功能的保護作用

從形式上看,東方的家庭和西方的團體有某種相似之處。它們都由若干個人(個體)所組成。但從結構分析看,家庭的結構不同于團體的結構,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也不同于團體成員之間的關系。西方團體的架構是平面或平行的,成員之間關系是平等和互助的;東方的家庭則構建起立體或層級結構,成員之間的關系是由上下貴賤以及命令與服從來規范的。中國傳統家庭這種特殊結構,導致了中國家庭對家庭成員的異化,家長對家庭其他成員的異化,使由個人組成的家庭最后演化成家庭成員個人的異己力量。這種異化的力量,反過來又維持和強化了中國傳統家庭的超穩定結構。這是中國傳統家庭的顯著特點之一。

中國傳統家庭對家庭成員個人的異化特性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1、家庭中個人權利與義務的失衡

西歐社會結構中,家庭功能的弱化或不足促使個人的感情歸屬轉向團體。從這個意義上講,西方的團體在相當程度上承接了類似于東方家庭的功能。但是西方團體中個人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團體中的成員要享受多少權利就必須履行多少義務,履行了什么義務就可以享有什么權利。但在中國傳統家庭中,個人的權利與義務是不對等的。對家長而言,權利和權力是主要的,義務是次要的,家長本身就代表著權威,就是權力的化身。對家庭其他成員而言,其義務與其權利相比,要大得多、多得多、重得多,其權利是微不足道的。權利與義務的失衡,使家庭(以家長為代表)對家庭其他成員產生異化,使家庭成為異己的力量。一方面是家長行使權力、支配和命令其他成員的自由,另一方面則是其他成員履行義務、接受支配、服從命令的“自由”,他們不敢不如此“自由”。

2、強調個人對家庭的絕對服從與依附

中國傳統家庭不僅強調義務多于權利,而且強調個人對家庭的絕對服從與依附。由于家長本身代表著權威,就是權力的化身,相比之下,其他家庭成員在家長面前就只有戰栗、恐懼和絕對服從的份了。這種絕對服從與依附延續了千年,期間偶有抗爭和反叛,但多半以屈服和就范而告終。絕對的服從與依附導致絕對的異化,在只允許家庭(以家長為代表)享有濫施自由的同時,剝奪了其他成員略示些微不服的自由。

中國的傳統文化觀念是導致中國傳統家庭中權利與義務的失衡,強調絕對服從和依附的文化根源。中國傳統文化的核心思想就是強調義務而忽略權利、強調內省而反對抗爭、強調適應而忽略改造。這樣的文化傾向反映在許多倫理教義之中,如“三綱五常”、“三從四德”等。它們在強調自上而下的控制、支配和命令權利的同時,更多地是教誨和強化自下而上的服從、接受和認可的義務。

3、徹底否認個人對家庭的退出機制

西方的團體是適應人們感情寄托的需要而產生的,因此,從本源上講,團體就是一個自由的民主的社會單元。當需要時個人可以加入團體,并在其中履行義務和享受權利;當不再需要了,個人可以退出團體;或者當個人不需要這個團體而需要另一個團體時,就可以退出這個團體而加入另一個團體。退出機制的存在,限制了西方團體對個人的異化傾向。但在中國傳統家庭中,個人一旦加入家庭,或出生于一個家庭而成為家庭的一員,家庭的制度安排本身就徹底地否認了個人對家庭的退出可能性。也就是說,中國傳統家庭對家庭成員個人來講,不存在任何有關退出機制的制度安排。

退出機制的缺失,構成中國傳統家庭對個人的異化傾向獲得強有力保護的制度基礎。無論家庭(以家長為代表)多么專制、強權、殘暴,其他成員絕無退出的可能性。不能退出,沒有其他選擇,就只能服從和就范,所以,家庭絕不會因為其專制、強權和殘暴而遭受解體的打擊。沒有了解體的威脅,家庭就擺脫了根本性的反抗力量或制衡力量。正是在這樣的制度基礎上,中國傳統家庭構建起了超穩定性結構。

自近代以來,中國傳統家庭的超穩定結構,經受了現代工業文明的沖擊,雖然其結構和功能發生了一些變化,也還會繼續發生變化,但工業文明浪潮的沖擊,并沒有動搖中國傳統家庭結構的根基,中國絕大多數家庭(特別是農村家庭)依然維持了家庭的主要功能,包括保障功能。同時我們還應當看到,在社會進步和新技術浪潮沖擊下,家庭的功能并不一定具有日益衰減的必然趨勢,相反家庭可能在新的條件下獲得新的功能。由信息技術引導的后工業社會,具有使社會生產方式向分散化、小型化和家庭化的發展趨勢,家庭生產方式可以在信息時代得以復活,從而使家庭的職能在新的時代獲得新的發展空間。

應當說,在當今世界經濟一體化的浪潮中,源遠流長的中華文化所具有的巨大包容性和極強的生命力,一定會爭取到更大的發展空間。有中華文化的依托,中國家庭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就不會遭到實質性的損害,其應有的地位一定會尋找到新的表現形式和新的發揮作用的方式。堅持這一發展觀,是我們研究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創新的最深厚的基礎、最可靠的根源和最不可缺少的參照維度。畢竟社會保障的基點是個人,保障的對象是個人。而在中國社會中的個人,其基調和底色則是家庭。

四、中國社會保障改革應當尊重和依托家庭保障的作用

家庭在未來新的社會保障制度中的作用,可以表現在社會保障的各個方面,尤其在養老保障、醫療保障和失業保障等方面可以起到重要作用。

——養老保障方面。在農村,絕大多數家庭仍然是三代同堂,因此祖父母的養老自然可以由自身早先的積累——兒孫——來承擔。在城市,家庭規模的小型化趨勢比較明顯,中年夫婦帶未成年小孩的核心家庭所占比重比較大,空巢的老年家庭比較多。雖然,多數城市家庭的養老保障功能有所削弱,但對于主干家庭、聯合家庭、隔代家庭來講,家庭的養老保障作用還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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