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1-23 21:21:45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宅基地申請書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尊敬的各級領導:
申請人:男,漢族,XX縣桃洪鎮金枝村第6組村民,身份證號:。聯系電話:。
申請事項:
申請農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實和理由:
一、我已經與兄弟分家,我現有4口人(母親、妻子、兒子和我)現暫住在兄弟家中,沒有住房,沒有豬牛欄,小孩子一天天長大真是無法容宿,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原有的一塊自留地周圍都建了房子,無水利條件,四周都是生活垃圾因而無法種植莊稼,每年種的作物常受雞、豬、牛、羊踐踏。這塊地的面積大約2分地左右,地的位置是北抵一條毛馬路,西抵羅金仕準備砌的屋場,南抵前年修好的硬化水泥路,東抵羅金明的房子,對周邊根本不會造成危害。
三、這些年來,黨的政策越來越好,我們農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只要上級一批準,我就能馬上動工。
特此申請,敬請貴村委會核實情況,審核批準為盼。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年 月 日
農村宅基地申請書2022
XX村村委會:
我叫XX,XX年5月出生,是XX鎮XX村二組農民。由于現住房屋是19XX年前后父輩修建的簡陋土坯木架房,至今己近20多年,雖經過多次整修,但破損處仍然較多,同時,沒有廚房,院落,且現在房屋中梁因潮濕而下沉,房屋已嚴重扭曲。經長期風吹雨淋中梁不斷下沉變形,房屋隨時都有坍塌的危險,已經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現又無新的地方可去,為了家人安全,我擬在現有村房屋基地自己家成包地處,新修建住房一處。
根據農村居民建房的有關規定,特向北張村村委會申請宅基地一處,敬望批準為謝!
特此申請!
XXX
20xx年XX月XX日
農村宅基地申請書2022
開陽縣國土局:
米坪鄉土地所:
我是 村 組村民 , 年 月出生,婚否 (是
/否),全家口人,現有住房處、面積 , 需申請在 村 組占 地(田/土/原有舊屋基/其他)修建住宅,東西長米,南北長米,面積平方米,請予以批準! 特此申請
申請人簽字:
年 月 日
村委會意見:
村委會簽字蓋章 : 時間:
城建部門意見:
城建部門簽字蓋章 : 時間:
農村宅基地房地產登記發證所需資料
一、宅基地使用證換證的登記發證
l、申請書
2、身份證(復印件2份)
3、宅基地使用證或房地產權證(原件)(復印件1份)
4、契稅收據
5、宅基地勘丈圖
6、宅基地戶地圖(一式2份)
7、房屋分層平面圖(一式2份)
8、墻界表
9、審核表
二、拆遷、翻建、拆建、加層、建圍墻的登記發證
除需同"一"資料外另需
1、市、區、鎮人民政府對宅基地用地指示及附表一式2份(復印件)
2、村(居)民原房,新建房屋平面示意圖(復印件)
3、竣工驗收證明
三、宅基地房屋析產的登記發證
除需同"一"資料外另需
l、鎮土地管理所分戶證明
2、房屋析產公證書
四、宅基地房屋買賣的登記發證
除需同"一"資料外另需
1、鎮土地管理所對宅基地變更的批準文件
2、市房地產買賣合同
五、宅基地房屋繼承的登記發證
除需同"一"資料外另需
1、鎮土地管理所對宅基地變更的批準文件
2、繼承證明文件及繼承公證書
六、宅基地房屋贈與登記發證
除需同"一"資料外另需
1、贈與書及公證書
2、遺贈的提供遺贈證明及遺贈公證書
七、宅基地房屋其他轉移登記發證
除需同"一"資料外另需
l、其他有關相應資料(復印件2份)(如:離婚發生變化的離婚證書或離婚協議書)
2、房屋分割協議書、公證書
具體操作順序:
由各村委組織人員勘丈、制圖、計算、初審,村民填寫申請表、墻界表,送鎮土地管理所復核復審后(一式2份)一份送區財政申請契稅減免及對房屋贈與、買賣,經估價所估價后,辦理完稅。另一份送區房屋土地管理局權證科審查,經局領導批準。繕證后在領證窗費領證。
收費項目及標準:發證登記費100元,勘丈及資料費50元,印花稅5元,合計155元。
工作時限:資料齊全經復核,以村為單位審批,分批報上級審批,以100戶計算為2個月工作日。
集體單位房地產登記發證需資料
1、計委項目批文(復印件2份)
2、土地批文及附圖與土地使用證(正本)(復印件1份)
3、用地批準書(正本)和(復印件1份)
4、建設規劃許可證(即建筑執照正本)((復印件1份)
5、營業執照或法人代碼證(復印件2份)
6、申請書
7、墻界表
8、法人身份證明書、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9、委托書、人身份證(復印件)
10、契稅收據
11、建筑面積計算表
12、審核表
13、區房屋土地管理局編制的電子地籍圖(2份)
14、竣工驗收報告單(復印件)
15、單位總平面圖
16、區房屋土地變更會辦單(戶名變更者要)(2份)
17、具結書(89年7月15日以前房屋建筑執照補辦直辦者)
18、情況說明(情況復雜需要說明的)
19、納稅申報表(區財政局辦理契稅交上述資料2份中1份)
1、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的規定,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四)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五)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六)其他必要材料。
2、另外,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3、所以,想要辦理農村房產證的,首先需要準備好以上的材料。對于材料不是很清楚的,可以去當地房屋管理部門簡單咨詢一下。
(來源:文章屋網 )
第一條 為了妥善處理土地權屬爭議,保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簡稱《土地管理法》,下同)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公民之間、法人之間、 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對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歸屬的爭議。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土地權屬的確定和爭議的處理。但法律、 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土地權屬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鄉(含鎮,下同) 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由土地管理部門具體負責。
第五條 鄉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下列管轄范圍處理土地權屬爭議:
(一)農民(含在農村的非農業戶口居民,下同)之間、農民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組,下同)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爭議,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鄉人民政府處理;
(二)除前項規定以外的土地權屬爭議,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或者市人民政府處理;
(三)爭議土地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處理。
第六條 處理土地權屬爭議,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尊重合法契約;
(三)兼顧歷史與現實;
(四)公平和公正。
第七條 在土地權屬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地上建筑物、附著物。
第二章 土地權屬確定的依據
第八條 下列文件或者證明應當作為確定土地權屬的依據:
(一)《土地管理法》施行前,人民公社或者鄉人民政府對農民新建、翻建房屋用地的批準文件;
(二)《土地管理法》施行前,經鄉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機關批準征用、劃撥、占用土地的文件;
(三)《土地管理法》施行后,鄉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征用、劃撥、占用土地的文件以及縣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所有證》、《集體土地使用證》;
(四) 依法簽訂且已經生效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五) 已經生效的人民法院關于土地權屬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第九條 下列證明、協議文件,經鄉人民政府或者縣以上土地管理部門認定其合法、真實后,可以作為確定土地權屬的依據:
(一)《土地管理法》施行前的農村宅基地證;
(二)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或者土地調查的有關資料;
(三)租用、抵押等用地契約;
(四)私有房屋所有權證;
(五)房產登記證;
(六)房屋買賣契約;
(七)解放后沒收敵偽房產以及與土地有關的資料。
除前款規定外,經縣以上人民政府確認的證明、協議等有關資料,也可以作為確定土地權屬的依據 .第三章 集體土地權屬的確定
第十條 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按照《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簡稱《六十條》,下同)的規定確定。自《六十條》施行之日(1962年9月27日)起,至《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施行之日(1982年2月13日)止,根據《六十條》確定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由于下列原因發生變動的,按照變動后的狀況確定土地所有權:
(一)行政區劃調整時調整了土地權屬;
(二)村、隊、社、場合并或者分立;
(三)國家建設征用土地;
(四)因非農業建設、農田基本建設、自然災害等原因進行過土地調整。
行政區劃調整時,土地權屬未調整,一方農民集體土地在另一方行政區域內的,土地所有權不變。但經雙方同意調整土地或者一方對另一方給予補償的,可以按照調整后的狀況確定土地所有權。
第十一條 《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施行前,農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含院落占地,下同),自其施行之日起至《土地管理法》施行之日(1987年1月1日)止,未經拆遷、改造翻建的,按照現有實際使用面積確定土地使用權。
《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農民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沒有超過當地政府制定的宅基地面積標準的,按照現有宅基地面積確定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農村實行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確定給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第十三條 鄉、村興辦企業、事業和農民個人建房占用集體土地的,土地所有權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使用權屬于使用者。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發生房屋買賣的,土地所有權不變,土地使用權屬于房屋所有者。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連續使用已滿20年,并且在此期間一方未要求返還的,土地所有權屬于使用者。但雙方另有協議的除外。
第十六條 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將集體土地作為投資與法人、 其他經濟組織聯營的,土地所有權不變,土地使用權屬于聯營單位。
第十七條 城市市區內原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現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個人使用的,土地所有權不變,土地使用權屬于使用者。
第四章 國有土地權屬的確定
第十八條 《六十條》施行前,全民所有制、 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農民集體土地(含農村實行合作化前屬于個人所有的土地),《六十條》施行后未確定給農民集體使用的,其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
第十九條 自《六十條》施行之日起,至《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施行之日(1982年5月14日)止,全民所有制、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農民集體土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其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土地使用權屬于使用單位:
(一)簽訂過土地權屬轉讓等有關協議的;
(二)接受農民集體饋贈的;
(三)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使用的;
(四)安置了該農民集體勞動力或者給予一定補償的;
(五)用地單位原為農村集體所有制單位,以后轉為全民所有制的。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土地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轉為非農業人口后,其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
第二十一條 城市市區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屬于其所有的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將建成的房屋出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該房屋使用范圍內的土地的所有權屬于國家,土地使用權屬于房屋所有者。
第二十二條 通過解放初期接收或者《六十條》施行前以買賣、贈與、繼承等方式獲得地上建筑物、附著物而使用國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屬于建筑物產權所有者或者附著物管理者。
第二十三條 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無償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已滿20年,并且在此期間未要求返還的,其土地使用權屬于現使用者。但雙方另有協議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依法開發利用國有土地(含征用后未進行非農業建設并暫由農民耕種的土地),其土地所有權不變,土地使用權屬于開發利用者。
第二十五條 單位或者個人依法在國有土地上建造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屬于房屋所有者。
第二十六條 兩個以上單位聯合開發國有土地,能夠劃清界線的,分別確定土地使用權;無法劃清界線的,土地使用權共有,按照各自的建筑面積所占有的比例確定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七條 國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出租、出借給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土地使用權仍屬于建筑物產權所有者。
第二十八條 依法抵押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人未能履行到期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有效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土地使用權屬于抵押權人。
第二十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水面、荒山、荒地、灘涂等,其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但法律另有規定和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五章 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
第三十條 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簡稱政府,下同)申請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
第三十一條 土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職務,或者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住址;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地址(工作單位);
(三)爭議土地的地址;
(四)土地權屬爭議的具體事實和請求;
(五)有關證據材料及其來源。
第三十二條 政府收到申請書后,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自決定受理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
第三十三條 被申請人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附證據材料)。
第三十四條 對申請人持有合法的土地權屬證明,而被申請人確屬侵權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政府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先予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當事人應當在調解書上簽字或者蓋章,并加蓋政府處理土地權屬爭議專用章。
調解書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政府對土地權屬爭議調解不成的,應當作出決定,并制作決定書。
第三十七條 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職務,或者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住址;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職務,或者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住址;
(三)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陳述的土地權屬爭議的事實、證據;
(四)作出決定的依據和決定內容;
(五)不服決定的復議、起訴期限。
決定書應當加蓋政府處理土地權屬爭議專用章。
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在各個歷史時期違反當時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使用土地的,應當按照當時有關規定處理后,再依照本辦法確定土地權屬。
公證復查申請書一:公證復查申請書
申請人:陳志忠,男,漢族,20XX年11月9日生,芒市華僑農場一分場退休工人,住芒市勐煥街道辦事處城西社區居委會第二組。
申請人:李美英,女,漢族,20XX年6月4日生,芒市華僑農場一分場退休工人,住芒市勐煥街道辦事處城西社區居委會第二組。
申請人:陳衛東,男,漢族,20XX年7月10日生,個體戶,住芒市勐煥街道辦事處城西社區居委會第二組。
申請事項:請求撤銷(20XX)云德民宇證字第1461號公證書
事實與理由:20XX年初,芒市華僑農場進行職工住房危房改造,農場退休職工陳志忠、李美英及其兒子陳衛東共同劃得宅基地一宗,該地位于芒市華僑農場城西二隊,面積為158.2 .陳志忠、李美英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對危房改造相關政策不了解,兒子陳衛東又遠在廣東佛山工作,有關危房改造的土地、建房等手續都由女兒陳衛軍出面幫助辦理。20XX年12月18日,陳衛軍到其父母家陳志忠、李美英里家里說"辦理土地手續需要辦理公證,現在到公證處去辦理公證。"陳衛軍隨即用車子將兩位老人陳志忠、李美英拉到德宏州公證處,誘騙陳志忠、李美英辦理了《土地使用權了贈與合同書》并作了公證。其內容是陳志忠、李美英將位于芒市華僑農場城西二隊,面積為158.2 的土地使用權贈與陳衛軍所有,公證書字號為(20XX)云德民宇證字第1461號。該《土地使用權了贈與合同書》公證存在以下違法情形:
第一、陳志忠、李美英無權贈與,贈與合同無效,公證違法。
《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書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根據該規定,贈與合同書中贈與人贈與的財產必須是自己的財產。(20XX)云德民宇證字第1461號公證書的贈與合同的標的物是贈與人依《土地出讓合同》約定取得的位于芒市華僑農場城西二隊面積為158.2 的土地使用權。《物權法》第14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根據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必須登記才有法律效力。贈與人陳志忠、李美英贈與的土地使用權尚未進行登記,還沒有取得該土地的使用權,無權對該土地的使用權進行處分。該土地使用權贈與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公證程序規則》第18條第1款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該條第2款第(4)項規定:"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作為土地使用權的法定證明材料有且只有《土地使用權證》。而(20XX)云德民宇證字第1461號公證書,當事人沒有向公證機構提交該土地使用權證。《公證程序規則》第48條第1款規定:"公證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應當不予辦理公證:"該條第2款第(6)項規定:"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又無法補充,或者拒絕補充證明材料的。顯然,作為"贈與人"的陳志忠、李美英沒有提交、也無法提交其土地使用證。州公證處依法應當不予辦理公證。事實上辦理了,當然也違反法律的規定。
第二、土地使用權贈與合同和公證是陳衛軍采用欺騙手段騙取陳志忠、李美英和公證處辦理的,并非贈與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陳衛軍得知農場職工住房危房改造和芒市農墾路東段改擴建相關政策后,于20XX年2月9日,借陳衛東回芒市家過春節之機,即召開家庭會,議題主要是:陳志忠、李美英將危房改造所得的158.2 宅基地、農墾路延長線120 老宅基地政府拆遷補償安排的新宅基地、搬遷補償費都歸給陳衛軍所有,危房改造地由陳志忠、李美英和陳衛軍共買,房子由雙方共同建蓋。土地和房子產權都歸陳衛軍所有,陳衛軍負責陳志忠、李美英的養老等。因父母、女兒和兒子三方對前述的土地及房子建蓋、產權歸屬、老人贍養等問題意見分歧很大,未達成協議。之后陳衛東即回廣東佛山,陳衛軍就將家庭會所談的事項寫成兩份《關于家庭財產協議》,拿到陳志忠家里,叫陳志忠、李美英在協議上簽字。李美英說:"家庭會沒有開成(功),現在陳衛東又不在家,協議寫的是什么,我沒有文化曉不得,你叫我們簽字我不簽。"陳衛軍就叫陳志忠代李美英簽了字。然后,陳衛軍又叫陳志忠、李美英在協議書上按手印,因家里沒有印泥,陳衛軍說:"手印我去按,你們認著。"李美英說:"你要按是你的事,我們是不認。"陳衛軍按了手印后,連同另一份協議寄到廣東佛山給陳衛東,電話告訴陳衛東說:"父母已經同意并在協議上簽了字,按了手印。"陳衛東看了后,認為協議內容既然是父母的意思,他尊重父母的意見,即在協議上簽了字,將協議寄回芒市給陳衛軍。在兩份《家庭財產協議》中,一份協議當事人甲方為陳志忠、李美英,乙方為陳衛東。另一份協議當事人甲方為陳衛軍,乙方為陳衛東。兩份協議內容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姑且不論,協議都涉及陳志忠、李美英,陳衛軍和陳衛東三方的權利義務,而兩份協議都只有兩方當事人簽字,協議無效。另外,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陳衛軍和陳志忠、李美英之間沒有協議關系,協議的內容對陳衛軍和陳志忠、李美英都沒有約束力,陳衛軍依協議無需承擔"約定"的贍養責任,也不能得到所"約定"的財產。再說,贍養父母是兒女的法定義務,陳衛軍說:她負責父母養老,父母把所得的兩塊土地使用權給她,這不能作為條件。
陳衛軍在辦理土地相關手續時曾對陳志忠和李美英說:"土地手續我來幫你們辦、房子我來幫你們蓋,叫你們簽字就簽字,按手印就按手印,其他的事你們不要管。"20XX年12月18日,陳衛軍到陳志忠、李美英家里,對其父母親說:"辦理土地手續需要辦理公證,現在到公證處辦理手續。"隨即用車子將我們兩位老人拉到德宏州公證處,誘騙陳志忠、李美英辦理了《土地使用權了贈與合同書》并作了公證,公證書字號(20XX)云德民宇證字第1461號。陳衛軍拿著土地贈與合同書和公證書,假借陳志忠之名向芒市國土資源局申請土地登記,將該土地使用權登記在其名下,土地使用權證號為潞國用(20XX)第0000176號。
20XX年陳衛東回芒市家過春節,談到蓋房子的事,陳志忠、李美英才知道陳衛軍把自己危房改造和拆遷補償所得的兩宗土地和房產都登記在她名下了,陳衛東也才知道陳衛軍寄到廣東要他簽字的協議,協議的內容父母并沒有同意過,協議書上簽字、手印有假。陳志忠、李美英要求土地和房子的產權證一定要辦成他們的名字,陳衛軍不同意,由此引起矛盾和糾紛。
陳衛軍為達到占有申請人土地和房產的目的,在20XX年2月9日主動召開家庭會,其目的和動機不言自明,家庭會沒有達到其目的,之后又私自寫了兩份《關于家庭財產協議》,欺騙申請人陳志忠、李美英簽字,又將協議寄到廣東佛山騙取陳衛東簽字,直到最終把申請人的土地和房產變成她個人的財產。申請人從始至終都沒有將自己的土地使用權贈與陳衛軍的意思,(20XX)云德民宇證字第1461號公證書是陳衛軍以欺騙手段騙取申請人和公證處辦理的。
一、指導思想
按照“產權明晰、用途管制、節約集約、嚴格管理”原則,進一步深化農村改革,完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健全嚴格規范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二、目標任務
按照土地總登記模式,到年底,全面完成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完成40%以上。至2013年底,全面完成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權的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在此基礎上,建立起城鄉一體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統。
三、技術路線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
界限確認以全國第一次和第二次土地調查及年度土地變更調查中形成的村集體所有土地權屬資料、圖件為基礎,充分利用《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等指界資料,原簽訂的《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及調查成果不能滿足此次所有權總登記發證要求,需增設界址點,可按原《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確定的界線和方向,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現場指認和設置界標,重新簽訂邊界協議書,用于所有權登記發證。開展集體土地所有權界址點現場標定和測量工作。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調查以1:5000或大于1:5000比例尺為基礎圖件,作為所有權調查、發證和建庫依據。已辦理土地登記發證的國有農場林場和其他國有土地,直接以登記確認的界址為依據,確認相鄰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權屬界線,未土地登記發證的按權屬來源證明文件或實際使用范圍認定界址,確認相鄰的農民集體土地權屬界線。
(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
以行政村為單位,由各村委會組織對二調圖件實地丈量,核實土地長寬尺寸及面積,對存在問題的宗地由專業作業單位進行更正。村莊地籍調查圖件比例尺采用1:500。
四、工作步驟
(一)準備階段
1、設立機構。市政府成立市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及土地糾紛調處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國土資源局。各鎮(街道、區)也要成立相應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土地確權登記工作的組織協調。
2、制定技術細則。依據《省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及數據庫建設技術細則》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借鑒外地經驗,在試點基礎上制定《市農村集體土地確權技術細則》。
3、制定土地確權的有關政策規定。國土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土地確權的有關政策及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市集體土地確權辦法》并組織施行。
4、收集資料。復制1:10000土地利用現狀、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收集1:10000或1:5000基本比例尺正射影像圖或數字線畫圖。設計印制有關的調查表格及登記表格。
5、編制經費預算。根據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及《省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經費測算標準及說明》,參照外地工作經費標準,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對所需工作經費進行科學測算,編制經費預算。
6、選定專業作業單位。為保證工作質量,將通過公開標,選定專業作業單位,完成調查測量及數據入庫,確保按時完成調查和發證任務。
7、搞好培訓。選擇3-5個村進行工作試點,采取以干代訓的辦法,對鎮(街道、區)、村、國土資源所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掌握工作的具體要求及操作辦法,取得工作經驗,指導面上工作開展。
(二)實施階段
1、通告。在報紙、電視、網絡等媒體關于我市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通告,內容包括:確權登記發證范圍、期限、登記區劃分、申請登記應提交的材料及其他事項。《通告》同時在各行政村張貼。
2、權屬調查和地籍測量。按市政府統一部署,各鎮(街道、區)負責轄區內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屬界線調查確定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界址調查確定的部署與組織落實,村委會負責具體實施工作。
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由各村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作為指界人,按已簽訂的《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確定權屬界線和走向,與專業測量人員實地勘測定界,現場設置界標,埋設界樁;村與村未簽訂土地邊界協議的,以實地共認界線勘測定界,同時按規定完成指界人簽字蓋章確認工作。跨鎮村土地邊界的現場指界,由鎮(街道、區)工作辦公室負責通知有關各方共同出席指界,完成圖件和協議書蓋章確認工作;跨縣市有關村土地邊界的現場指界,由市國土資源局統一組織安排。出現土地爭議的,經協調雙方未達成一致的,實測爭議土地范圍,單獨繪圖統計造冊。
確定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由各村委會負責組織完成權屬和界址認定、宗地長寬尺寸及面積復核、資料的收集審查和指界人的簽字蓋章確認等工作。對不符合發證條件的只測量上圖、統計造冊。
指界人應按要求進行現場指界,完成權屬和界線的確認。未出席指界的,以到場指界一方指界結果為準,未出席指界的一方要求復核的,勘測定界費用由其承擔。
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國有土地及村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采用解析法(GPS定位技術)實測界址坐標,個別可采取圖上量算或數據庫求算坐標。
3、建設農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統。依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調查成果,建設數據庫,并據此開展所有權、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在完成土地登記工作的同時,同步建立起城鄉一體地籍管理信息系統。
4、編繪宗地圖、土地權屬界線圖、地籍圖,生成權屬調查表。宗地劃分、宗地編號、地類編號、界址點編號、宗地圖編繪及要素內容等按有關規定執行。
5、申請確權登記。登記申請人按照登記機關的統一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土地登記,填寫登記申請書并提供相關資料。
6、初審和公告。土地登記機關工作人員按規定完成對土地登記申請及所提交的資料進行權屬審核后,填寫《土地登記審批表》和初審意見,按土地登記的要求將擬登記的宗地情況在所在的行政村進行公告,公告時間為15天。
7、審批和頒發證書。公告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且符合登記條件的,由國土資源局填寫土地登記審批表,簽署審核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確權登記,頒發證書。
8、切實做好對有爭議地、插花地、飛地及無權源土地的處理。鎮(街道、區)負責調處本轄區集體土地的爭議,對協商調處不成無法確認權屬邊界的土地,單獨繪圖統計造冊,暫不確權發證;插花地及飛地能夠確認權屬的一并登記發證,暫時無法劃定權屬的維持現狀,統計造冊;對無權屬來源的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只調查上圖,統計造冊,暫不確權發證。
(三)總結驗收階段
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發證工作進行檢查考核總結;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發證工作進行檢查考核總結。
1、成果資料管理、數據匯總、檢查。國土資源局負責集體所有土地、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登記成果資料的整理、檢查和數據匯總工作。鎮(街道、區)要組織對本轄區內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進行全面總結檢查,確保土地登記合法、準確、有效,總結檢查報告提報市國土資源局。
2、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對權屬調查、地籍勘丈、內業計算和成果、登記發證、地籍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成果編制等步驟進行質量評價。達到要求的報市國土資源局初驗,通過后申請省國土資源廳驗收。
五、工作成果
1、文字資料:工作方案、工作總結、有關文件、會議資料等。
2、圖件成果:反映集體土地所有權界線、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村莊地籍圖、宗地圖。
3、調查統計表冊:以行政村為統計單位的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未確權登記宗地﹙含有爭議宗地﹚及國有土地的權屬面積統計表;以鎮(街道、區)為統計單位的集體所有土地、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未確權登記宗地﹙含有征地宗地﹚及國有土地的權屬面積匯總表。
4、土地登記資料成果:土地登記申請表及有關權源文件、土地登記審查表,土地登記申請審核情況公告﹙存根和照片﹚,土地登記卡、歸戶卡、土地證書簽收簿,宗地圖﹙界線相鄰各方簽字蓋章﹚、坐標冊等資料。
5、數據庫成果:農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統,包括調查數據、登記數據等。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密切協作。市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及土地糾紛調處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市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指導、協調工作;國土資源局負責日常工作,加強業務指導和檢查,推進工作落實;財政局負責將工作所需經費列入預算,確保資金落實到位,并監督資金使用,組織完成專業作業單位的投標工作;各鎮(街道、區)安排專人負責轄區土地確權登記工作的組織落實,負責調處土地權屬界線爭議;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要依照各自職責,協助開展相關工作。
(二)保障工作經費。將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工作經費足額納入財政預算,及時撥付到位,保障工作順利開展。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收費標準,嚴禁借機亂收費,加大對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專項經費使用監管力度,切實做到專款專用。
(三)加強質量檢查。市國土資源局要切實加強對各鎮(街道、區)的工作進行檢查督導,嚴格按照國土資源部《土地登記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加強對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資料的管理,確保資料全面、完整和規范,對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采取措施加以解決,對好的經驗作法予以推廣。
第二條凡在我市*、白下、秦淮、建鄴、鼓樓、下關、雨花臺、棲霞區(以下簡稱“江南八區”)范圍內實施征地房屋拆遷,拆遷實施單位與被拆遷人就補償金額、補償方式、搬遷期限以及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原因,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當事人依法申請裁決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江南八區征地房屋拆遷裁決工作。
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下稱“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辦”)具體承辦江南八區征地房屋拆遷裁決事務。裁決受理、審理、調解、裁決決定書制作及有關文書送達等均由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辦直接辦理。
第四條江南八區政府是本區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責任單位,各區政府及其落實的拆遷實施單位負責協調和處理與征地房屋拆遷裁決、復議、訴訟相關的群眾和社會穩定等工作,保障征地房屋拆遷裁決工作順利進行。
第五條征地房屋拆遷裁決重大事項及疑難問題可以進行專家會審。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辦負責建立征地房屋拆遷裁決專家庫,成員由行政裁決、拆遷管理、法律研究等領域專家中擔任。征地房屋拆遷裁決中遇有重大事項及疑難問題需會審的,由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辦從專家庫中抽選不少于5名專家組成會審小組進行合議。
第六條征地房屋拆遷裁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堅持合法、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征地房屋拆遷裁決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依法履行裁決職責。
第七條拆遷實施單位申請拆遷裁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裁決申請書;
(二)拆遷方案批準通知書;
(三)被拆遷房屋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證(含撤組剩余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含建房許可證);
(四)被拆遷房屋調查情況登記表;
(五)被拆遷房屋補償安置費用測算明細表;
(六)對被拆遷人的補償安置方案;
(七)申請人不少于三次與被申請人協商的記錄(當事人或證明人的簽字);
(八)未達成協議原因及情況說明;
(九)拆遷實施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十)其他應當提供的與裁決有關的材料。
第八條被拆遷人申請拆遷裁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裁決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被拆遷房屋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證(含撤組剩余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含建房許可證);
(四)申請裁決的理由及相關證明材料;
(五)其他應當提供的與裁決有關的材料。
第九條裁決機關收到征地房屋拆遷裁決申請后,經審核,提供資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出裁決受理通知書。申請裁決資料不齊全、需要補充資料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過期未補正的,視為未申請;可以當場補正的,應當當場補正。受理期間從申請人補齊材料的次日起計算。
第十條裁決機關受理征地房屋拆遷裁決申請后,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向被申請人送達征地房屋拆遷裁決申請書副本及答辯通知書,并告知被申請人的權利和義務;
(二)審核相關資料、程序的合法性;
(三)組織當事人調解。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對當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應當采納。經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出具裁決終結書;部分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的,裁決時應予以確認。
(四)拆遷當事人經調解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或者拒絕調解的,應當依法作出裁決。
第十一條拆遷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機關作出裁決,應當制作裁決書,并加蓋印章。
裁決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爭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三)裁決的依據、理由;
(四)根據征地房屋拆遷裁決申請需要裁決的補償金額、補償方式、搬遷期限以及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
(五)告知當事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利及申請復議期限、期限;
(六)裁決機關的名稱、裁決日期并加蓋公章。
征地房屋拆遷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于15天。
第十二條裁決文書可以通過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或公告送達等方式送達。裁決文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一)直接送達。以送達給受送達人本人為原則。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時可交與其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簽收,或由該法人、該組織負責簽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委托人的可以送交其委托人簽收;受送達人已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二)留置送達。受送達人或者其成年家屬、指定代收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簽收裁決文書時,送達人可邀請受送達人所在街、村、組等基層組織的工作人員或者其所在單位的代表,作為見證人到場后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并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后,將裁決文書留在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三)郵寄送達。對于直接送達有困難的,送達人可以通過郵局將裁決文書送達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即為郵寄送達。郵寄送達必須由送達人從郵局以特快專遞方式寄出,并標明為何種裁決文書,以受送達人在掛號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四)公告送達。指送達人以張貼公告、登報或廣播電視等媒介予以公布的方式將裁決文書的有關內容告知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通常適用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的送達方式不能送達的情況。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天即視為送達。
送達人員必須為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辦指定或委托人員,其他人員無權送達。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決機關不予受理拆遷裁決申請:
(一)拆遷當事人對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標準等有爭議的;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以及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次申請的;
(三)拆遷當事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發生協議糾紛的;
(四)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不是拆遷當事人的;
(五)拆遷當事人與承租人之間發生權益糾紛的;
(六)拆遷當事人對征地行為合法性提出異議的;
(七)申請人為拆遷實施單位,對被拆遷人的拆遷獎勵期限未滿的;
(八)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申請人為拆遷實施單位,拆遷實施量未達到被拆遷總量70%的,原則上不予受理。
對裁決申請不予受理的,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辦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一)被拆遷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裁決的;
(二)被拆遷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的;
(三)裁決需要以相關裁決或法院判決結果為依據的,而相關案件未結案的;
(四)裁決必須依據的民事法律關系尚未確定的;
(五)需要補充的證據材料可能影響裁決結果的;
(六)當事人有正當理由向裁決機關申請中止的其他情形。
中止裁決的情形消除后,恢復裁決。中止期間不計入裁決期限。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裁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一)受理裁決申請后,當事人自行達成協議的;
(二)發現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不具備裁決當事人主體資格的;
(三)作為自然人的申請人死亡,15日之內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未表示參加裁決或放棄參加裁決的;
(四)申請人撤回裁決申請的。
第十六條裁決機關在向被申請人送達征地房屋拆遷裁決申請書副本及答辯通知書后10日內,被申請人沒有提交答辯,書面催告后5日內,仍然沒有提交答辯的。裁決機關可以作出缺席裁決。
第十七條征地房屋拆遷裁決工作人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應當回避。
第十八條當事人對拆遷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提起行政復議;也可以在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江南八區范圍內,按照《*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寧政發〔2004〕93號)規定已領取《*市征地房屋拆遷實施方案批準通知書》,拆遷實施單位與被拆遷人已開始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但尚未全部完成的拆遷項目,當事人申請裁決的,仍按照寧政發〔2004〕93號文第八條規定由所在區政府裁決。
第二十條江寧、浦口、六合區、溧水、高淳縣的征地房屋拆遷裁決事項,由所在區(縣)政府負責實施。
一、目標任務
在原有土地登記發證、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及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的基礎上,按照土地總登記模式,依據有關技術規范標準,全面完成本市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同步建立城鄉一體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統。年月前完成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年月前完成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年月前完成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二、登記范圍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包括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包括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其中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包括鎮、街道辦事處企業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鎮、街道辦事處與村的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
三、登記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印發〈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國土〔籍〕字第26號),國土資源部《關于依法加快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359號),《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7號),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34號),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94號),國土資源部《關于貫徹實施〈土地登記辦法〉進一步加強土地登記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70號),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146號),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關于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60號),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178號),《省土地登記辦法》,《省土地登記條例》,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政發〔〕89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政辦字〔〕103號),省國土資源廳、財政廳、農業廳《關于印發〈省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土資發〔〕129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市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政辦字〔〕3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文件。
四、工作原則
要精心組織,周密安排,集中時間、人員和地點,認真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一)全面覆蓋原則。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到全部農村范圍內的集體土地,涉及全部具有所有權、使用權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村民和鎮村企業等相關土地權利人。
(二)依法依規原則。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要嚴格把握有關法律和政策界限,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嚴禁通過土地登記將違法違規用地合法化。
(三)申請審查原則。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由集體土地所有權、使用權主體向所在鎮、街道辦事處國土資源所提出申請,經國土資源所調查初審、市國土資源局復審并公示后,依法登記發證。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不健全的,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代為行使所有權;土地權利人要依法履行提供資料和現場指界等相關義務。
(四)便民高效原則。各鎮、街道辦事處要聯合現場勘查測繪,就地解決實際問題。為方便權利人申請登記,各鎮、街道辦事處可在各便民窗口設立專門的調查登記機構,專項負責此項工作,也可在各國土資源所設置登記窗口受理登記申請,為權利人申請土地登記提供便利條件。要及時將登記發證工作情況進行公告,切實保障農村群眾的知情權。
(五)和諧穩定原則。各鎮、街道辦事處要本著尊重歷史、面對現實和實事求是的原則穩妥推進,及時妥善處理權屬爭議問題和各類歷史遺留問題。對短期內無法調處的權屬爭議,要做好說服工作,維持土地現狀,暫緩確權登記發證。要建立健全應急預案,做好穩控工作。
五、時間安排
(一)準備階段
1.設立機構。成立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組織領導機構,明確職責,科學分工,層層落實責任制。
2.擬定方案。研究制定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實施方案,將實施方案上報市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3.前期準備。全面搜集整理1:500至1:10000基本比例尺的正射影像圖或數字線劃圖及相應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現狀圖等各類圖件資料,購置開展工作所必須的設備(GPS接收儀、電腦、打印機等),印制調查表格,購置登記證書等。
4.培訓人員。結合實際對相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包括權屬界線調查、現場指界、GPS定位技術操作等。充分發揮中介機構的作用,利用現有技術優勢,保障專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實施階段
按照通告、地籍調查、登記申請、初審和公告、審核審批、頒發證書、資料歸檔和登記信息整理入庫等工作步驟,合理安排,壓茬進行。
1.通告。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在全市范圍內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通告。
2.地籍調查。各鎮、街道辦事處負責召集專題會議,研究確定權屬界線的辦法和措施,并調查確定每個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權屬界線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界址。
村委會負責具體實施工作。在指定時間內,按照歷史形成及目前實際擁有的土地權屬范圍,協商劃定各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之間的權屬界線,按規定完成指界人簽字蓋章確認手續。組織完成村內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界址調查、設定和指界人簽字蓋章確認等工作。
市國土資源局聘請有資質的專業隊伍,采用GPS定位技術實測所有權界址坐標,完成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的地籍調查等有關測量工作。
編繪宗地圖,生成權屬調查表。宗地劃分、宗地編號、地類編號、界址點編號、宗地圖編繪及要素內容等按有關規定執行。
3.登記申請。登記申請人按照土地登記機關的統一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到集體土地登記受理點申請集體土地登記,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
4.初審和公告。土地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按規定對申請資料和地籍調查成果進行審核,填寫土地登記審批表,如實填寫初審意見。在完成權屬審核的基礎上,以一個調查區域或一個村為單位,將該區域或村內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權屬審核結果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告,公告期為15天。
5.審核審批。公告期滿無異議,符合登記條件的,由市國土資源局填寫土地登記審批表,簽署審核意見,報市政府審批。
6.頒發證書。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應確認到每個土地使用權人。
7.切實做好對爭議地、插花地、飛地及無權源土地的處理。加強對土地權屬爭議的調處,對協商不成無法確認權屬的土地,以爭議地單獨劃出統計造冊,暫不確權發證。插花地及飛地,能夠確定權屬的,應予登記發證;暫時無法劃定權屬的,可維持現狀,但應調查統計造冊。
對無權屬來源的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可調查上圖,統計造冊,暫不確權登記。
8.建設農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統。依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調查成果,建立數據庫,并據此開展所有權、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在完成土地登記工作的同時,建立城鄉一體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統。
(三)總結檢查階段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采取分段實施、整體匯總的方式進行。年月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進行總結檢查;年月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進行總結檢查;年月對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進行總結檢查,整體檢查匯總工作于年月完成。
六、組織形式
(一)組織機構。為加強對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長任組長,市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建設局、國土資源局、交通運輸局、農業局、林業局、水利局、海洋與漁業局、規劃局、公共資源交易領導小組辦公室、公路局及各鎮、街道辦事處為成員的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組織、協調、督導。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各鎮、街道辦事處也要成立相應的機構,加大對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組織、協調力度,推進各項工作落實。
(二)責任分工。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日常工作,牽頭制定工作方案,明確任務分工,加強業務指導和檢查,推進工作落實。市財政局負責將工作所需經費列入預算,確保資金落實到位,并監督資金使用情況。市農業局負責協助確定集體土地地類、位置和面積。市公安局、民政局、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林業局、水利局、海洋與漁業局、規劃局、公共資源交易領導小組辦公室、公路局等部門依照職責,協助開展有關工作。各鎮、街道辦事處承擔確權登記發證的具體落實工作,發動本區域內集體土地權利人申報權利,組織權屬調查,協調權屬爭議,動員權利人履行指界、簽字蓋章等法律手續;各村委會負責組織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屬界線,協助國土資源所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申請情況提出初步意見和建議。
七、工作措施
(一)廣泛宣傳,層層發動。市廣播電視臺、新聞中心要充分發揮新聞主力軍的作用,積極宣傳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重要意義、工作目標和法律政策,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各鎮、街道辦事處也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進行宣傳,充分調動廣大農民群眾參與的積極性,發揮農村基層組織在登記申報、土地確權、糾紛調處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創造良好的工作氛圍。
(二)強化管理,確保質量。切實加強對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質量管理,認真執行省國土資源廳、財政廳、農業廳《關于印發〈省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土資發〔〕129號)中提出的技術質量要求,統一使用國土資源部制發的土地登記表格。加強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資料的管理,保證資料的全面、完整、規范。建立專項工作進度統計、匯總、通報制度。
(三)統籌安排,保障經費。要統籌安排,切實將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有關經費足額納入財政預算,確保經費及時足額撥付到位。加強對專項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嚴格財經紀律,做到專款專用。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收費標準,嚴禁借機亂收費用。
八、有關要求
(一)加強土地調查成果應用。充分利用全國土地調查及年度土地變更調查中形成的村集體土地權屬調查資料、圖件等成果資料,實現土地調查數據庫與土地登記信息數據庫的整合互補。加快村土地調查工作進度,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提供基礎資料。
(二)強化土地登記規范化建設。規范登記行為,提升規范化水平。登記要件及土地證不規范的,及時完善;對原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及時變更登記;對登記客體滅失的,及時辦理注銷登記。嚴防錯登、漏登現象發生。嚴禁弄虛作假,亂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