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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股權變更申請書

股權變更申請書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2-10-07 03:45:23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股權變更申請書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股權變更申請書

第1篇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乙方是________市政府批準并具有從事產權(包括技術)項目交易資格的專營經紀公司,甲方委托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掛牌交易,現雙方就相關委托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委托事項

1.甲方委托乙方掛牌出讓其公司股權和技術產權。

產權名稱 評估 金額 擬成交額

股權

技術產權

2.甲方委托乙方尋求合資合作伙伴。

二、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為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三、乙方的服務內容

1.接受甲方委托為其產權在________________掛牌交易提供服務;

2.為甲方的產權項目進行融資策劃、項目包裝(此項內容須另簽補充協議);

3.為甲方的產權項目進行融資推介及撮合;

4.融資完成后為甲方辦理各類變更手續。

四、費用支付

本協議簽訂之日,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掛牌服務費(含掛牌費)________元/年;

甲方向乙方支付咨詢及項目包裝費_____元 (具體金額及付款方式另見補充協議);

交易完成后,甲方須按成交額的________%計_____元向乙方支付傭金;

甲方向乙方支付產權變更手續代辦費_____元。

五、甲方權利義務

1.有權從乙方獲取正常的交易信息,并要求乙方保障其正當的交易權利;

2.向乙方提供《產權上市申請書》、出讓方證明材料、產權權屬的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復印件須加蓋公章),并填報乙方有關表式內容;

3.遵守中關村技術產權交易所的相關交易規則;

4.對乙方的相關資料承擔保密義務;

5.向乙方支付約定的報酬

六、乙方權利義務

1.按照甲方的委托事項、權限、要求和協議期限為甲方掛牌提供服務,并協助甲方進行相關交易活動;

第2篇

時間:2014-11-04 來源:武功鎮

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結合審判實踐,就人民法院審理因公司機關會議決議無效和撤銷糾紛、股東知情權糾紛、有限責任公司新增資本認購糾紛、股份公司發行新股糾紛、利潤分配請求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股東代表訴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公司機關會議決議無效和撤銷糾紛

第一條(無效之訴的原告)與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內容有利害關系的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公司職員,可以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

第二條(撤銷之訴的原告股東身份)提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撤銷之訴的原告,應在會議決議形成并至起訴時持續具有公司股東身份。

原告起訴時應提交公司股東名冊、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公司發行的記名股票及無記名股票,或者在證券交易場所開立的證券賬戶,證明其股東身份。

原告提交其他書面文 件證明其股東身份且公司予以認可的,人民法院應允許其以股東身份起訴。

公司有證據證明原告已經不具有公司股東身份的,人民法院應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條(無效和撤銷之訴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請求撤銷上述會議決議案件,應當列公司為被告,對決議涉及的相對利害關系人,可以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公司其他股東以與原告相同理由請求參加訴訟的,應當列為共同原告。但申請參加撤銷上述會議決議案件的公司其他股東,提交申請的時間不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或者未持續具有公司股東身份的,人民法院應不予準許。

第四條(表見決議、決議不存在的處理)原告起訴請求認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撤銷案件,原告主張事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認定相關決議文件無效或者偽造的相關內容無效:

(一)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

(二)公司未召集會議或者召集了會議但未進行表決或者表決人數未達到法定多數即形成了決議文件;

(三)公司雖然召集了會議,但會議決議與會議記錄不符,且公司不能證明會議記錄內容存在錯誤;

(四)會議決議的股東或者董事簽名系偽造或者其他偽造會議或會議決議的情形。

第五條(未受通知股東權利之行使)原告股東以未收到開會通知而對會議的召開不知情為由起訴請求認定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無效或者請求撤銷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公司未履行通知義務召集的股東會、股東大會形成的決議,人民法院應認定無效;公司雖未履行通知義務,但原告股東參加了會議或者參加了投票表決,原告起訴時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判決撤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有證據證明已經向原告股東履行了通知義務,且通知方法符合法律及股東與公司事先約定的,人民法院應裁定駁回起訴;

公司向原告股東履行了通知義務,但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存在其他無效情形或者符合可撤銷條件的,人民法院應認定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第六條(事后以行為或者意思表示同意決議)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案件,公司有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形成決議后,原告股東又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同意相關會議決議內容;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形成決議后,原告股東又有明確的自主行為,接受了相關會議決議內容;

(三)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又形成了新的決議,變更了原告起訴涉及的相關內容;

(四)原告股東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中止執行決議與擔保)人民法院審理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撤銷上述決議案件,原告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被告或者第三人中止執行決議涉及的相關內容,被告或者第三人有權要求原告提供相應擔保。

人民法院經審查確認原告中止執行會議決議的理由成立時,應通知被告或者第三人公司中止執行相關決議;被告或者第三人請求原告就此提供相應擔保,但原告不能提供的,人民法院應通知駁回原告申請。

第八條(擔保費用的處理)人民法院審理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撤銷上述決議案件時,公司請求原告提供擔保并主張賠償的,應提供相應證據。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或者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且公司因無效或者撤銷之訴形成財產損失的,人民法院可同時判決原告或擔保人在擔保的范圍內予以賠償。

第九條(判決的溯及力)人民法院判決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撤銷上述決議時,該決議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但公司依據該決議設立的對外法律關系,不當然失去法律效力。

當事人因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設立的其他法律關系發生爭議時,可以請求與決議無效或者撤銷之訴案件合并審理,也可以另行提起訴訟。

二、關于股東知情權糾紛

第十條(行使知情權應具備股東身份)原告起訴請求查閱其具有公司股東身份之前或者之后的公司檔案材料的,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

原告起訴時應當依照本規定第二條提供證據證明其股東身份,公司有證據證明原告起訴時或者在訴訟中已經不具有公司股東身份的,人民法院應駁回起訴。 第十一條(查閱原始憑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起訴請求查閱公司會計帳簿及與之相關的原始憑證等會計資料,公司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股東查閱目的不正當的,人民法院應裁定由公司提供給股東查閱。

第十二條(是否允許查閱的裁定,不得上訴)股東起訴請求查閱公司檔案材料范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及本規定的,人民法院應裁定在確定的時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原告股東與公司另行協商確定的地點由公司提供有關檔案材料供股東查閱。

股東請求查閱范圍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及本規定的,人民法院應裁定駁回起訴。

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中的裁定,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

第十三條(委托查閱的處理)人民法院審理股東知情權糾紛案件,股東請求委托他人查閱公司有關檔案材料的,應說明理由并征得公司同意。

公司不同意股東委托的他人查閱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司或者股東的申請指定專業人員查閱,專業人員查閱后向股東出具查閱報告。

股東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應通知駁回股東委托他人查閱的申請。 人民法院指定他人查閱產生的委托費用,由股東負擔,股東應在指定人開始工作之前與其協商確定具體數額及支付方法。

第十四條(行使知情權的義務-承擔合理費用)股東應承擔查閱或者復制公司相關檔案材料發生的合理費用,股東拒絕承擔相關費用的,人民法院應駁回起訴。

第十五條(行使知情權的義務-保守商業秘密)公司以股東行使知情權后泄漏公司商業秘密、給公司造成損失為由起訴股東請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公司訴訟請求成立的,人民法院應判令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檔案材料不健全的處理)公司未依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建立相關檔案材料、公司建立的相關檔案材料虛假或者丟失,股東起訴請求公司依法或者公司章程之規定重新建立并提供給股東查閱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公司具備依法或者公司章程之規定建立相關檔案材料條件的,人民法院應裁定公司在一定期限內建立相關的檔案材料,并在公司住所地或者雙方另行協商確定的地點提供給股東查閱。

公司不具備依法或者公司章程之規定建立相關檔案材料條件,股東主張公司相關人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應另行提起訴訟。

三、關于有限責任公司新增資本認購產生糾紛、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產生糾紛

第十六條(起訴、受理、當事人訴訟地位)股東或者公司以外的他人起訴請求認購公司新增資本、確認其為公司股東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請求認購公司新增資本糾紛案件,應當列公司為被告。

第十七條(認購新增資本的實質要件)原告起訴認購公司新增資本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判令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確認原告享有公司股權:

(一)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關于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決議合法有效;

(二)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新增資本總額已經全部安排認繳;

(三)新增資本已經向公司繳納并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

(四)有限責任公司原告股東主張認繳的份額符合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五)公司為原告頒發的認股書、繳款憑證或者與原告簽訂的認購合同真實、合法、有效;

(六)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冊資本依法需要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已經核準。

第十八條(在訴訟中驗資)原告起訴符合前條第(一)、(二)、(四)、(五)、

(六)項規定的條件,但公司拒絕接收約定的出資或者接收出資后未安排驗資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申請,安排接收出資并委托驗資機構驗資。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的,人民法院應判令公司接收出資并按原告認繳的出資比例辦理相應的公司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拖延辦理行政監管手續的處理)原告起訴認購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資本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一)(二)(三)(五)項的規定,但公

司增加注冊資本依法應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而公司拒絕或者故意拖延辦理相關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公司在一定期限內依法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增加注冊資本的申請,并在獲得核準后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相應的公司變更登記手續。

人民法院判令股份有限公司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增加注冊資本申請的,在未獲得核準之前,該判決書不得作為公司登記機關變更注冊資本登記的依據。

第二十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優先認繳權)有限責任公司新增股本時,股東經股東會同意將將其按照實繳出資比例確定的認繳份額轉由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認繳,其他股東主張優先認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關于利潤分配請求權糾紛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和舉證責任)原告請求分配公司利潤糾紛案件,應當列公司為被告。他人以相同理由請求參加訴訟的,應當列為共同原告;公司其他股東不同意分配利潤的,可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分配方案)股東請求分配利潤的,應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合法有效的,人民法院應判令公司在一定期限內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確定的數額向公司股東支付紅利。

公司抗辯主張沒有稅后利潤可供分配的,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公司主張成立的,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第二十三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規定具體分配方案)有限責任公司雖未召開股東會,但公司章程明確規定了具體分配方案,且公司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股東起訴請求公司依照公司章程向股東分配紅利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條(小股東受壓榨時的利潤分配請求權)有限責任公司小股東請求分配利潤并提供證據證明公司有盈利但長期不分配,且大股東利用其控制地位,濫用多數表決權,壓榨小股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判決公司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分配利潤。

第二十五條(未參加訴訟股東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人民法院審理股東與公司之間利潤分配糾紛案件的判決、裁定,對未參加訴訟的股東同樣發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后,未參加訴訟的股東以相同理由又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作出公司分配利潤的判決后,依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屬于判決涉及參加分配范圍的股東,無論是否參加訴訟,均有權持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申請強制執行。

五、股權轉讓糾紛

第二十六條(對外轉讓股權糾紛當事人地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起訴請求購買其他股東擬對外轉讓的股權糾紛案件,應列轉讓股東、受讓人為被告,公司為第三人。

第二十七條(轉讓通知)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之前雖然通知了公司其他股東,但未將受讓人的有關情況、擬轉讓股權的數量、價格及履行方式等股權轉讓合同的主要內容全部告知公司其他股東的,人民法院應認定其未履行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八條(不同意轉讓股權價格的確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不同意的股東購買該轉讓股權因價格問題與轉讓股東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委托中介機構以公司凈資產為基礎評估確定股權價格。

第二十九條(未通知的后果)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之前未依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書面通知其他股東,或者書面通知內容不符合本規定或與實際轉讓條件不符的,公司其他股東起訴主張依照評估確定的價格或者受讓方實際購買的同等條件購買股權,且其主張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特殊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原告起訴符合前款規定條件,但受讓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時間已經超過一(或兩)年的,人民法院應駁回原告起訴(或駁回訴訟請求)。 第三十條(履約擔保)人民法院審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請求購買其他股東擬對外轉讓的股權糾紛案件,被告要求原告提供財產擔保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準許。擔保的具體數額相當于轉讓股東與受讓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價款或者受讓人已經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款數額。

原告不能提供的,人民法院應駁回原告起訴。

第三十一條(執行程序中的優先購買權)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程序中決定以拍賣方式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變價時,應當委托中介機構評估確定股權價值并通知公司及公司其他股東;公司或者公司其他股東不同意以拍賣方式變價的,應當以評估價格購買該股權。

公司其他股東在人民法院規定的期限內不予購買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拍賣方式對股權變價。拍賣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和公司其他股東參加。拍賣成交后,公司其他股東不得主張以成交價格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三十二條(公司購買股權后的處理)公司依據前條第一款規定購買股權后,應當參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作減資注銷或者轉讓等方式安排股權。 第三十三條(股份有限公司特殊股東轉讓股份的效力)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經認購發行股份的股東、股份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股份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公司及與股份轉讓有利害關系的他人,有權提起訴訟,請求確認上述人員與受讓人簽訂的股權轉讓無效或者部分股

份轉讓無效。

人民法院審理前款糾紛案件,雖然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存在違反公司法規定的情形,但在訴訟中公司法限制股東轉讓股份的時間已經屆滿或者轉讓股東的情況發生變化導致公司法限制股權轉讓的情形消滅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十四條(股份公司的股份收購)股份公司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起訴請求公司收購股份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原告股東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合并、分立時投反對票;

(二)在股東大會決議后60日內,原告股東向公司提交了收購股份的申請書;

(三)自股東大會決議之日起90日內,原告股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起訴不符合上述條件或者公司提供證據證明公司已經放棄實施合并或者分立的,人民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條(股份收購價格)人民法院審理股東與公司因收購股份價格發生爭議的案件,應委托中介機構評估以公司凈資產為基礎評估確定股份價格。 第三十六條(上市公司股份轉讓的特殊規定)當事人因收購上市公司股份合同發生糾紛,依據證券法規定其收購股份行為應履行必要程序而當事人尚未履行的,人民法院應認定股份收購合同未生效,在訴訟終結前當事人依法履行必要程序的,可以認定股份收購協議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條(證券公司股權轉讓的特殊規定)當事人因轉讓證券公司股份合同發生糾紛,因股東變更依法需要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當事人尚未履行批準手續的,人民法院應認定股權轉讓合同未生效,在訴訟終結前股權變更獲得批準的,可以認定股權轉讓合同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八條(顯名股東、高管侵權發生的善意取得)無處分權人將股權轉讓且受讓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原股東起訴主張返還股權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但受讓人取得股權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原股東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受讓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轉讓人無權處分的事實;

(二)受讓人受讓股權時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盡到了充分的注意義務;

(三)受讓人已經支付了合理的對價;

原股東因他人善意取得其股權而受到的財產損失,可以另行提起訴訟,請求無處分權人或者公司及公司相關責任人員予以賠償。

第三十九條(公司或者公司其他股東請求追繳出資)當事人因股權轉讓合同發生糾紛,公司或者公司其他股東以擬轉讓股權的股東拖欠出資為由,主張以股權轉讓款補足出資并請求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將案件合并審理。

第四十條(受讓后發現出資未到位或者公司財務報表虛假,有重大誤解或者欺詐為由,請求解除合同)公司設立時的股東未足額出資、出資后又抽逃出資,或者被作為確定股權轉讓價格根據的公司財務報告等文件虛假,致使股權實際價值顯著低于轉讓價格,受讓人起訴請求撤銷股權轉讓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但受讓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時間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

第四十一條(出讓方請求解除合同)股權轉讓后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受讓方未支付股權轉讓價款構成違約,出讓方起訴請求解除股權轉讓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第四十二條(受讓方請求解除合同)股權轉讓合同簽訂后,因法律障礙或者客觀原因不能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出讓方故意不協助履行相應批準手續致使股權無法辦理變更登記,除雙方有特殊約定外,受讓方起訴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三條(股份滋生利益歸屬)股權轉讓合同解除后,出讓方起訴主張受讓方在返還股權時一并返還其持有該股份在公司所獲得的紅利、配送新股及因該股份而認購的新股等股東權益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受讓方因前款股東權益支付對價的,可以同時請求出讓方予以補償。

第四十四條(利潤歸屬)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后、公司變更股東名冊記載之前,出讓人以股東名義在公司獲得利潤分配、配送股份及新股認購等股東利益,受讓人主張出讓人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但雙方當事人關于上述權益的歸屬有特殊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四十五條(股權轉讓對公司的生效時間)受讓人依據股權轉讓合同向公司提出變更股東登記申請后,有權請求公司向其履行對股東的義務。公司

不予辦理變更登記或拒不向受讓人履行股東義務的,受讓人以股東名義提起訴訟,請求公司變更股權登記或向其履行股東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四十六條(股權存在爭議公司有權拒絕辦理登記)受讓人請求公司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糾紛案件,公司提供證據證明受讓人受讓股權存在爭議的,人民法院應裁定駁回原告起訴;公司不能提供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應裁定公司辦理股權變更手續。

對前款中的人民法院裁定,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

第四十七條(國有股權轉讓問題)因轉讓國有股權發生糾紛的案件,轉讓的國有股權未履行批準手續或其他法定程序的,股權轉讓合同未生效,但在訴訟中辦理了相關手續或者履行了其他法定程序的,股權轉讓合同發生法律效力。 轉讓國有股權時未對股權價值進行評估的,人民法院應委托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合同約定的轉讓價格顯著低于評估價值的,以評估價值確定股權轉讓的價格。

六、關于股東代表訴訟

第四十八條(案件的地域管轄)股東代表訴訟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十九條(原告和被告)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之規定提起的股東代表訴訟案件,主張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給公司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的,應列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被告;主張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的,應列他人為被告;主張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他人共同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的,應列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他人為共同被告。

第五十條(公司訴訟地位)人民法院受理股東代表訴訟案件后,應通知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被告反訴的,應列公司為反訴被告,但公司的訴訟權利由原告股東行使。

公司以與股東代表訴訟相同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 第五十一條(參加訴訟的后果)人民法院審理股東代表訴訟糾紛案件,公司其他股東以與原告股東相同的事實和請求申請參加訴訟的,應予以準許。已經進行的訴訟程序,對參加訴訟的公司其他股東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二條(董事會、監事會、董事、監事提起訴訟的處理)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監事會的公司董事、監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提起訴訟的案件,董事會、監事會為原告的,應提交公司董事會或者監事會決議及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為公司現任組織機構的書面證明材料;董事、監事為原告的,應提交公司任命其為董事、監事的書面證明材料和個人身份證明。 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參加訴訟的,應由董事長或者監事會主席或者其授權的董事、監事代表董事會行使訴訟權利。

第五十三條(訴訟費用擔保)人民法院審理股東代表訴訟案件,公司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在答辯期間內提供證據證明原告可能存在惡意訴訟情形,并請求原告提供訴訟費用擔保并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訴訟費用擔保的具體數額應相當于被告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參加訴訟可能發生的合理費用。

人民法院判決原告股東敗訴的,應同時判決原告提供的訴訟費用擔保向被告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支付。

第五十四條(訴訟中的調解)人民法院審理股東代表訴訟案件,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應經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或者經全體股東同意。 第五十五條(勝訴利益處置)原告提起的股東代表訴訟,其訴訟請求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被告直接向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并可依據原告股東的請求,判令公司對于原告參加訴訟支付的合理費用予以補償。

第3篇

一、行政復議政策理解運用問題

1.關于受案范圍。行政機關的什么行為屬于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是行政復議中首先應該解決的問題。盡管復議法第6條列舉了十一項可申請復議的行為,擴大了行政訴訟保護公民權利的范圍,但仍然無法涵蓋現實生活中出現的新情況,如對行政調解行為、行政指導行為、行政證明行為、責令改正行為、舉報者不服行為等,是否屬于復議受案范圍,實務和理論中都存在很大爭議,給受理工作帶來很大難度。

我們在執法中,采取權益標準,看該行政行為是否對申請人的權益產生實際影響,來認定受案范圍。2006年10月25日駐馬店市現代新農村建設服務有限公司因對駐馬店市工商局下達的糾正公司名稱通知書不服,向省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省局對是否受理此申請,存在兩種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駐馬店市工商局責令當事人限期辦理名稱變更登記行為是對當事人施加的義務,當事人理應為之,對當事人的權益已產生一定影響,應予受理:另一種觀點認為,市局的責令屬于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相對人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不會產生多大影響,故不屬于復議申請的范圍。最后,采取了第一種觀點。責令行為雖然不是行政強制行為,但對當事人科以一定的義務,對當事人施加了至少是精神上的行政壓力,符合復議法第6條第(五)項規定的受案范圍。

2.關于申請人資格的認定。復議法第2條將申請人界定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10條也規定,“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據此,一般理解為申請人必須是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實踐中大多也是這樣做的。于是,就有了這樣的問題,即行政行為相對人不提起行政復議,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就無法作為第三人參加復議,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也就無法得到復議救濟。這樣理解申請人資格值得商榷,法律文本也值得研究。我們從充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借鑒行政訴訟解釋的思路,把申請人資格界定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人”。某市工商局對一公司股東進行變更登記后,該公司另一股東以公司侵犯其股權優先購買權、向登記機關提交虛假股東會決議騙取公司登記為由,向省局申請復議。在審查是否受理時,有的認為,該申請人不是行政許可相對人,與具體行政行為無法律上的直接利害關系,其股權優先購買權屬于民事權利,受到侵犯應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至于公司提交虛假材料騙取登記行為其可向登記機關進行舉報。但另有觀點認為,該公司提交虛假股東會決議騙取股權變更登記行為侵犯了公司法賦予的股東參加股東會的權利,若真正召開股東會就不會侵犯申請人的股權優先購買權,該公司提交虛假材料騙取登記的行為違反了行政管理秩序,且直接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與該市工商局的變更登記行為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對申請人的復議申請應予受理。最后,我們采納了第二種觀點。

3.關于申請復議期限的計算。復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可提出行政復議申請。這里的“知道”是否包括“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是否是“復議的途徑和期限”,在實際工作中均有不同的觀點,處理操作也不一,有損行政復議案件受理的嚴肅性。我們認為,這里的“知道”應包括“應當知道”,知道的應是“復議的途徑和期限”,這樣便于與行政訴訟的訴訟時效規定相一致,否則,就會大量出現復議時效已過而訴訟時效未過,當事人可提訟而不能申請復議的現象,違背了設計復議制度的初衷。同時?;谛姓申P系的穩定性考慮,應參照行政訴訟解釋的規定,將復議申請期限規定為,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復議權以及復議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年。今年1月29日,張某等人因對平頂山市工商局對河南藍牌集團平頂山啤酒有限公司的注冊登記行為不服,向省局提出復議申請。省局經審查認為,平頂山市工商局對河南藍牌集團平頂山啤酒有限公司的注冊登記行為發生于1997年10月29日,從申請書中能證明申請人至少已于2002年知道該注冊登記內容,遂以復議申請不符合復議期限規定為由,做出了不予受理的決定。

4.關于復議調解。行政復議能否適用調解,在實務界和法學界一直存有爭議。由于民事爭議是私權之爭,按照私權自治原則民事訴訟強調調解制度。而行政爭議是因公權而起,由于公權存在不得擅自處分性,行政訴訟法規定了審理行政案件不得適用調解的原則。復議法對審理復議案件是否可以進行調解未作規定,但由于復議解決的也是行政爭議,因此,從理論上講,審理復議案件亦不能適用調解。但是,構筑和諧社會為發展復議調解制度理論提供了很大的空間,運用調解機制化解大量行政糾紛的實踐也為復議調解制度的發展提供了有力的事實。因此,應盡快完善法律法規,對復議調解的范圍、原則、方式及效力進行規范,以有效發揮調解機制的功能。

我們認為,在復議審理方式上,不能“一刀切”,應在堅持行政復議裁決為主的前提下。有條件的采用調解方式,解決行政爭議。在復議調解范圍上,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適用調解,僅適用于被申請人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案件,或者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在程序上有輕微瑕疵的行政復議案件,對于被申請人行使羈束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案件,以及案情重大、明顯違法的行政復議案件,除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自愿糾正外,只能裁決,不能作調解處理:在復議調解原則上,應采取自愿合法,公平公正、誠實守信原則。調解必須尊重當事人雙方的意愿,在自愿的基礎上進行。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不得違背法律的基本原則和精神,不得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他人利益。作為主持行政復議調解工作的第三方,要在堅持雙方地位平等的前提下進行,主持公道,不偏袒任何一方:在調解方式上,采取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均到場的庭審式方式,禁止一人接觸當事人,以彰顯復議的公正性:在調解效力方面,經調解達成一致的應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并賦予其相應的法律效力。

5.關于復議決定類型。依據現行

復議法,行政復議決定類型有維持、責令履行、撤銷、變更或確認違法五種,但如果僅限于此,有些情況仍難以作出處理。我們建議: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在行政復議期間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可以作出終止行政復議的決定: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不作為行為申請行政復議,經審查該不作為行為是正確的,復議機關可以在向申請人說明被申請人不作為的法定依據后,作出對申請人的復議請求不予支持的決定: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被申請人在審查過程中已作出相應具體行政行為,申請人不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對原具體行政行為繼續審查,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明顯不當的,作出確認違法的決定,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適當的,作出維持的決定: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被申請人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申請人不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復議機關應當對原具體行政行為繼續審查,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明顯不當的,作出確認違法的決定,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適當的,作出終止行政復議的決定。

6.關于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銜接。在行政復議與訴訟銜接上特別突出的是在對行政復議申請人主體資格、行政復議前置、具體行政行為、特殊地域管轄、被申請人不作為、第三人是否參加行政復議等問題,行政復議機關與人民法院存在很大差異,從而導致行政復議機關與人民法院對同一問題的處理有很大差別,這不僅對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產生消極影響,同時也不能及時有效地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應完善現行復議、訴訟法律法規。加強司法解釋工作,做好復議和訴訟銜接,以有助于行政糾紛的及時化解和公民合法權益的有效維護。

二、行政復議體制機制問題

1.行政復議的機構、人員設置難以保證工作需要,目前大多省轄市局法制機構工作人員為2~3人,卻承擔著法律知識培訓、普法、案件核審、聽證、復議、應訴以及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等大量的工作,有的縣、區工商局只有1人,甚至有的地方沒有設專職法制工作人員,行政復議工作幾乎無法開展。

第4篇

產權明晰化是中國漫長的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的一個特色概念。純正國有企業的公司化改制和上市,是在用市場化的概念重新界定清楚國有資產――國有股權之后,實現國有資本與私人資本的混合。這里的關鍵問題,只是一個國有資產的定價問題,這種定價與私人企業的上市定價并無本質差異。定價過低,產生所謂“國有資產流失”,等同于創業者的回報不足,可以選擇不賣;定價過高,則會無人認購。

聯想控股(2015年4月在香港聯交所了IPO招股材料)則是中國改革之后產生的一種特殊國有企業,或說新型國企。其特殊或新型所在,是其誕生本身就是一個傳統國有單位(中國科學院計算技術研究所)邁向市場的一種探索。只是很少(20萬元)的國有單位資本投入,但從創業之初到后來的成功,都一直在依靠其母體國有單位的各種支持。理論上,我們完全可以把這種企業看作是,還沒有“混合所有制”概念時的一個實際上的混合所有制企業。聯想漫長的改制歷程,則是隨著市場經濟和現代公司概念的深入發展,逐步將這種模糊的混合所有制清晰化,明確界定出來公和私各占多少比例。

誰是創始人?

聯想公司前身,是1984年由中國科學院計算所創辦的中國科學院計算所新技術發展公司。當時中國還沒有現代概念的公司法,股本金、有限責任和董事會等這套概念還都無從談起。作為中科院計算所的員工,柳傳志等人是這一公司創立的推動者,但真正決策者是時任中科院計算所所長的曾茂朝。公司創始人和全部創始資本的提供者都是中科院計算所。

中科院計算所作為聯想公司創辦者和創始人,不僅表現在最初成立時的20萬元“資本金”投入,和將計算所傳達室提供給公司作為辦公場地,還表現在作為公司最初三位負責人的王樹和、柳傳志和張祖祥,都是計算所的員工,被計算所任命為公司負責人。并且這一任命中,還明確著三人各自的行政級別:王樹和為總經理(正處),柳傳志和張祖祥為副總經理(副處)。從計算所的角度看,中科院計算所新技術發展公司就是其新設立的一個二級單位(所辦公司,事業單位辦企業)。

在公司發展起來并最終改名為聯想公司的過程中,計算所也發揮了重要作用。顧名思義,中科院計算所新技術發展公司,頂著計算所的招牌,并實際背靠計算所,將計算所研發的技術進行市場化和產業化,是其當時有別于中關村其他公司的一個關鍵特征。公司的名稱,從中科院計算所新技術發展公司,到中科院計算所公司,最終到聯想公司,源起于1985年開始投放市場的聯想公司的第一款成功產品:聯想式漢卡。“聯想”最初是中科院計算所研究人員倪光南開發出來的漢卡(LX-80聯想式漢字系統)所具有的一種功能,用作產品品牌,最后又用作為了公司名稱(1988年創辦香港聯想公司時開始)。

締造者柳傳志

聯想公司的創辦者是中科院計算所,做出這一創辦決策的是時任所長曾茂朝,聯想作為產品品牌的創始人是聯想漢卡發明人倪光南,這是歷史事實。指出這一歷史事實,有助于我們理解聯想改制的核心內涵,同時,這并不會有損柳傳志在中科院計算所新技術發展公司成為今日聯想帝國過程中的核心作用和歷史地位。

產品品牌創始人、公司創始人和公司帝國的締造者是不同的人,很多世界級公司都是這種情況。麥當勞品牌創始人是麥當勞兄弟,麥當勞公司創始人是克洛克。星巴克品牌創始人是鮑德溫等三人,星巴克公司創始人是舒爾茨。可口可樂產品發明人和品牌創始人是彭伯頓,公司創始人是坎德勒,公司帝國締造者是伍德羅夫。在IT領域里,這種情況也很多。奠定IBM公司核心業務領域(信息處理)的前身公司制表儀器公司的創始人、制表機發明人是統計學家霍列里斯,IBM公司(前身C-T-R)創始人是弗林特,締造了IBM帝國并且給公司取了IBM這一名字的人是老沃森。老沃森作為職業經理人,從僅以5%的分紅權激勵開始,把C-T-R打造為IBM帝國。

從“職業經理人”締造企業帝國這一點來說,柳傳志與老沃森是很相似的。區別在于,老沃森是公司成立十幾年后受聘加盟的,而柳傳志是從成立公司動議開始就參與了。還有一點重要區別是,老沃森從加盟開始就明確擁有5%的分紅權,而柳傳志是經過長時間的改制和多次重組――中國式產權明晰化過程之后,才最終擁有了聯想控股3.4%的股權(根據聯想控股今年4月的香港上市申請書)。由此我們說,柳傳志比老沃森還要道高一籌也不為過。

柳傳志作為中科院計算所員工,盡管從一開始就參與創辦聯想公司(甚至可以說是主謀),但從嚴格的法律和責任承擔意義上,我們說他不是公司的創辦者和創始人,他是公司創立的經辦者,也是以事實上的“職業經理人”身份締造了聯想企業帝國的。在這一點上,柳傳志的角色與鈴木敏文十分相似。玲木敏文作為日本伊藤洋華堂的經理人締造了日本7-11公司,7-11公司作為伊藤洋華堂的子公司發展得比母公司還好,最后重組為7&I帝國。聯想作為中科院計算所的下屬公司發展起來了,最后把中科院計算所的大部分資產和人員重組進了聯想。

股權變更路

1984年中科院計算技術所新技術發展公司創立,為注冊資本130萬元的國有獨資企業。柳傳志最初為副總經理,1986年開始出任總經理。1991年,改名為北京聯想計算機新技術發展公司。

第5篇

問:我公司準備在中國境內開展集裝箱制造加工業務,請問需要向海關辦理哪些手續?

答:根據國家現行政策規定:境內制造集裝箱的工廠,應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中國船級社頒發的《工廠認可證書》,向所在地海關申請遞交《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制造、維修工廠海關核準申請書》,經核準后由海關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制造、維修工廠海關核準證書》,方可從事集裝箱制造。境內制造集裝箱可以申請我國海關批準牌照,也可向境外有關國家當局申請外國海關批準牌照。海關總署授權中國船級社統一辦理集裝箱我國海關批準牌照。

問:出口企業不慎遺失出口報關單結匯證明聯,該如何補辦?

答:出口單位遺失出口貨物報關單結匯證明聯,應書面向原簽發海關申請補發。在海關報關單電子數據存儲期限(一般為一年)內,原簽發海關可直接調用報關單結關庫予以打印補發,并在補發的報關單左上角批注“補辦”字樣,同時加蓋“驗訖章”。

對超出海關報關單電子數據存儲期限,且自出口之日起未超過3年的進出口報關單,出口單位需持外匯管理局簽署意見的“出口貨物報關情況證明”(一式二聯)到報關單原簽發海關辦理相關手續。海關查閱核實存檔報關單后,情況正常的,由經辦關員簽字,并加蓋“驗訖章”,其中一聯由海關存檔,另一聯退出口單位辦理收付匯及核銷手續,不需再補辦報關單證明聯。出口單位憑海關簽章的“出口貨物報關情況證明”辦理收匯及核銷手續。

問:對保稅區進口成品油,國家有何管理規定?

答:對保稅區內企業進口直接運抵保稅區的成品油,由海關監管,無需辦理進口許可證,在出保稅區進入內地時,海關憑商務部及其授權機關簽發的進口許可證驗放。

問:目前國家鼓勵報關服務化、專業化,逐漸趨向以專業報關為主、自理報關為輔的報關體系。請問,私人能否申請開設專業報關公司?

答:根據《海關總署關于處理專業報關企業股權變更有關問題的通知》(署監【2001】61號)第五條規定:對各關轉報的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經營專業報關企業的申請,總署暫不予批準。

問:請問加工貿易項下進口天然橡膠的審批機關、返銷期限以及是否需要領證?

答:自2004年1月1日起,各級外經貿加工貿易審批機關均可審批天然橡膠加工貿易業務。天然橡膠加工貿易的加工制成品返銷期限按一般商品加工貿易管理規定執行,原則上按企業出口合同有效期限審批,一般不得超過1年。如因客觀原因需延長返銷期限,須在規定的制成品返銷期限內報原審批機關批準,海關憑批件辦理延期手續。延期一般不得超過兩次,每次延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自2004年1月1日起,對天然橡膠實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加工貿易項下進口天然橡膠免領自動進口許可證件。如需轉內銷,報商務部批準。

問:我們是一家生產鞋底的加工貿易企業,需要將一批加工貿易保稅進口的天然橡膠轉為國內銷售,請問如何辦理轉內銷手續?

答:天然橡膠加工貿易內銷,由省級加工貿易主管部門按照《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內銷審批管理暫行辦法》(【1999】外經貿管發第315號)的有關規定和《天然橡膠自動進口許可操作規程(暫行)》(商務部公告2004年第6號)的有關規定,報商務部審批。天然橡膠授權發證機構憑商務部批復出具《自動進口許可證》,省級加工貿易主管部門憑企業提交的內銷申請、商務部批復和相應進口許可證件,核發《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內銷批準證》,并在《內銷批準證》備注欄注明相應進口許可證件名稱及其號碼。主管海關憑省級加工貿易主管部門簽發的《內銷批準證》和天然橡膠授權發證機構相應進口許可證件,辦理內銷補稅和核銷手續。如企業無法提交相關進口管理機構簽發的進口許可證件,主管海關憑省級加工貿易主管部門出具《內銷批準證》補征稅款及稅款利息,并處進口料件案值等值以下、30%以上的罰款后,按規定為企業辦理加工貿易手冊核銷手續。

問:易制毒化學品、軍民通用化學品等加工貿易在內銷時無法提交相應的許可證,可否比照農產品罰款核銷手冊?

答:不行。開展進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屬于:可做為化學武器的化學品、化學武器關鍵前體、化學武器原料、易制毒化學品、消耗臭氧層物質等商品的加工貿易業務轉內銷,企業須按照規定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相應進口許可證件,由省級商務(外經貿)加工貿易主管部門(下稱省級加工貿易主管部門)憑企業提交的內銷申請和相關進口管理機構簽發的進口許可證件核發《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內銷批準證》(下稱《內銷批準證》),并須在《內銷批準證》備注欄注明相應進口許可證件名稱及其號碼。主管海關憑省級加工貿易主管部門出具的《內銷批準證》及其備注欄中注明號碼的有效進口許可證件等辦理加工貿易內銷補稅和核銷手續。如企業無法提交相應進口許可證件,不得內銷。

問:我公司一批出口貨物因涉嫌侵犯他人商標權被海關查扣,如我公司愿意接受海關任何處罰,能否在海關作出處罰決定前先申請辦理憑保出貨手續?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有關規定:“我國禁止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進出口?!币虼?,如該批貨物經海關調查核實確屬侵權貨物,則禁止出口。

問:加工貿易企業臨時進口(半年內復出)的設備,企業能否憑繳納保證金辦理海關通關手續?

答:根據【1998】外經貿政發第383號《關于加工貿易進口設備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六條規定對臨時進口(期限在半年以內)加工貿易生產所需不作價設備(限模具、單臺設備),海關按暫時進口貨物辦理,逾期補征稅款。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暫時進口貨物監管辦法》的規定:對于經海關核準的暫時進口貨物,申報人應向海關交納相當于稅款的保證金,或提供海關認可的書面擔保后,準予暫時免領進口貨物許可證和免納進口關稅、產品稅(或增值稅)或工商統一稅和其他由海關代征的稅費。

東方口岸物流信息化產品――海港口岸物流信息平臺

海港口岸物流服務平臺是在著眼于當地經濟發展要求,并在當地已有技術和業務的基礎上,全面整合海關、檢驗檢疫、海事、邊檢、港務局、碼頭公司、貨代、船代、理貨公司、運輸企業等單位的信息資源,通過管理創新和優化原有業務模式,構建以口岸數據交換、關鍵信息共享、物流協同工作、物流商務服務、宏觀決策支持為核心功能的綜合性海運物流大通關系統。平臺以提前申報、集中查驗、自動核放、關港聯動、區港聯動為核心內容,實施卡口統一電子化管理和一體化運作。全面應用風險管理手段,整合監管資源,實現進出口貨物在海關有效監管下快速通關、自由調撥,促進港區物流業的健康發展。

增強口岸單位,協同工作能力與服務水平――通過構建一體化的協同工作平臺,將口岸上的關鍵辦事流程都整合到網上,增強口岸上各關鍵單位的協同工作能力,提高口岸單位的工作效率,提升口岸單位的服務水平。

提高通關效率,加快物流速度,降低企業成本――通過數據交換與信息共享,解決在傳統作業方式中信息溝通不及時、效率低下的問題。通過對關鍵單據的電子化,實現網上申報和單據準確快速的流轉,改變手工傳遞和重復錄入的舊模式,節省大量的時間和人力,提高進出口作業效率,降低企業成本,提升企業的競爭力。

創新口岸管理體制,優化作業模式,提升口岸競爭力――通過構筑集口岸通關執法管理及相關物流商務服務為一體的口岸大通關統一信息平臺,創新口岸管理體制,優化原有的作業模式,創造規范、便捷的服務和通暢、有序的口岸環境,提升口岸競爭力。

第6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管理,防范和控制管理運營風險,確保保險資金安全,維護保險人、被保險人和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穩定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委托人將其保險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義設立投資計劃,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第三條委托人投資受托人設立的投資計劃,應當聘請托管人托管投資計劃的財產。受益人應當聘請獨立監督人監督投資計劃管理運營的情況。

第四條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托管人、獨立監督人以及參與投資計劃的其他當事人應當依法從事相關業務活動,并按照本辦法規定,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各方的權利、義務。

第五條投資計劃財產獨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獨立監督人及其他為投資計劃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組織的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受托人因投資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應當歸入投資計劃財產。

第六條受托人、托管人、獨立監督人及其他為投資計劃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組織,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終止清算的,投資計劃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投資計劃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受托人、托管人、獨立監督人及其他為投資計劃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組織的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銷。不同投資計劃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非因執行投資計劃產生債務,不得對投資計劃財產強制執行。

第七條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應當遵循安全性、收益性、流動性和資產負債匹配原則。委托人應當審慎投資,防范風險。受托人、托管人、獨立監督人及其他為投資計劃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組織,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第八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負責制定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有關政策。

中國保監會與有關監管部門依法對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各方當事人和相關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投資計劃

第九條本辦法所稱投資計劃,是指各方當事人以合同形式約定各自權利義務關系,確定投資份額、金額、幣種、期限、資金用途、收益支付和受益權轉讓等內容的金融工具。

第十條投資計劃的投資范圍,主要包括交通、通訊、能源、市政、環境保護等國家級重點基礎設施項目。投資計劃可以采取債權、股權、物權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資基礎設施項目。

第十一條投資計劃投資的基礎設施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政策;

(二)具有國家有關部門認定最高級別資質的專業機構出具的可行性分析報告和評估報告;

(三)具有或者預期具有穩定的現金流回報;

(四)具備按期償付本金和收益的能力,或者能夠提供合法有效的擔保;

(五)已經投保相關保險;

(六)項目管理人(以下簡稱項目方)控股股東或者主要控制人,為大型企業或者企業集團,且無不良信用記錄;

(七)項目方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業務許可證;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投資計劃以債權、股權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資的基礎設施項目,除符合第十一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自籌資金不得低于項目總預算的60%,且資金已經實際到位;

(二)項目方資本金不得低于項目總預算的30%,且資金已經實際到位;

(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已經建成的項目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投資計劃投資的基礎設施項目,經國務院或者有關部門批準后,各方當事人方可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投資計劃不得投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礎設施項目:

(一)國家明令禁止或者限制投資的;

(二)國家規定應當取得但尚未取得合法有效許可的;

(三)主體不確定或者權屬不明確等存在法律風險的;

(四)項目方不具備法人資格的;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投資計劃至少應當包括下列法律文件:

(一)投資計劃說明書;

(二)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的受托合同,合同至少應當包括投資計劃項目名稱、管理方式、受益人及其權利義務、經營期限和金額、投資計劃財產的收益分配和支付、管理費用和報酬、投資計劃財產損失后的承擔主體和承擔方式、違約賠償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等內容;

(三)委托人與托管人簽訂的托管合同,合同至少應當包括托管財產范圍、投資計劃財產的收益劃撥、資金清算、會計核算及估值、費用計提、違約賠償責任等內容;

(四)受托人與項目方簽訂的投資合同,合同至少應當包括投資金額及期限、資金用途及劃撥方式、項目管理方式、期限及質量保證、運營管理、違約賠償責任等內容;

(五)受益人與獨立監督人簽訂的監督合同,合同至少應當包括獨立監督人的監督范圍,超過限額的資金劃撥確認以及資金劃撥方式、項目管理運營、建設質量監督、違約賠償責任等內容;

(六)受益人大會章程;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法律文件。

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項規定的合同應當載明其他當事人參與的有關受托、托管、項目投資、監督等事項。

第十五條投資計劃說明書至少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資和管理風險;

(二)投資計劃目的和基礎設施項目基本情況,包括項目資金用途、金額、期限及還款方式、保證條款及違約責任、信息披露等;

(三)各方當事人基本情況,包括名稱、住所、聯系方式及其關聯關系;

(四)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市場分析、成本分析及收益測算;

(五)投資計劃業務流程,包括登記及托管事項、風險及控制措施、流動性安排、收益分配及賬戶管理;

(六)投資計劃的設立和終止;

(七)投資計劃的納稅情況,包括各種稅費支付來源、支付環節及支付優先順序;

(八)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投資和管理風險應當在投資計劃說明書的顯著位置加以提示。

第十六條投資計劃各方當事人應當在投資計劃中書面約定受托管理費、托管費、監督費和其他報酬的計提標準、計算方法、支付方式、保證條款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有關當事人經協商同意,可以增減約定報酬的數額,修改有關報酬的約定。

第十七條投資計劃的受益權應當分為金額相等的份額。

受益人可以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受益權。受益權的受讓方應當是機構法人。投資計劃受益權轉讓后,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因轉讓發生變化。投資計劃受益權的份額劃分和轉讓規則,由中國保監會商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計劃終止:

(一)發生投資計劃約定的終止事由;

(二)投資計劃的存續違反投資計劃目的;

(三)投資計劃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四)投資計劃被撤銷或者解除;

(五)投資計劃當事人協商同意;

(六)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投資計劃終止后,受托人應當在終止之日起90日內,完成投資計劃清算工作,并向有關當事人和監管部門出具經審計的清算報告。

受益人、投資計劃財產的其他權利歸屬人以及投資計劃的相關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清算報告之日起30日內提出意見。未提書面異議的,視為其認可清算報告,受托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但受托人有不當行為的除外。

第二十條投資計劃的各方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投資計劃約定的時間和程序,分配投資計劃收益和有關財產。

第二十一條受托人、托管人、獨立監督人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投資計劃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向受益人或者委托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三章委托人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所稱委托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保監會批準設立的保險公司、保險集團公司和保險控股公司。一個或者多個委托人可以投資一個投資計劃,一個委托人可以投資多個投資計劃。

第二十三條委托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符合《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制指引(試行)》規定,且執行規范;

(二)建立了項目評估和風險監測制度;

(三)引入了投資計劃財產托管機制;

(四)擁有一定數量的相關專業投資人員;

(五)最近3年無重大投資違法違規記錄;

(六)償付能力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

(七)風險管理符合本辦法第九章的有關規定;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委托人可以授權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代其履行相關權利義務。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作為委托人,應當符合前款除第(六)項外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保險集團公司和保險控股公司申請擔任委托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投資申請書;

(二)投資于投資計劃的可行性報告;

(三)公司董事會通過投資于投資計劃的決議;

(四)受托人、托管人有關材料及合同文本;

(五)內部管理、風險控制、項目評估及風險監測制度;

(六)相關業務部門設置及主要業務人員情況;

(七)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3年公司財務報表;

(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3年公司內控管理建議書;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文件及材料。

中國保監會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除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外,委托人投資于投資計劃應當符合下列有關投資比例的規定:

(一)人壽保險公司投資的余額,按成本價格計算不得超過該公司上季度末總資產的5%;財產保險公司投資的余額,按成本價格計算不得超過該公司上季度末總資產的2%;

(二)人壽保險公司投資單一基礎設施項目的余額,按成本價格計算不得超過該項目總預算的20%;財產保險公司投資單一基礎設施項目的余額,按成本價格計算不得超過該項目總預算的5%;

(三)保險公司獨立核算的產品賬戶投資的余額,按成本價格計算不得超過保險條款具體約定的比例。

第二十六條委托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項目投資可行性,評估投資計劃,確認投資項目;

(二)測試投資計劃風險及承受能力,制定風險防范措施和預案;

(三)選擇受托人和托管人,約定受益人權利和獨立監督人職責;

(四)與受托人簽訂受托合同,確定投資計劃管理方式,約定受托人管理、運用及處分權限,監督受托人履行職責的情況;

(五)與托管人簽訂投資計劃財產托管合同,監督托管人履行職責的情況;

(六)協助受益人與獨立監督人簽訂監督合同;

(七)約定有關當事人報酬的計提方法和支付方式;

(八)定期向有關當事人了解投資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收支和處分情況及項目建設和管理運營信息,并要求其作出具體說明;

(九)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投資計劃的約定或者因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投資計劃不符合受益人利益的,要求受托人調整投資計劃財產的管理方法;

(十)受托人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和投資計劃約定,造成投資計劃財產損失的,要求受托人恢復投資計劃財產原狀、給予賠償;

(十一)受托人、托管人違反投資計劃目的處分投資計劃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投資計劃財產有重大過失的,根據投資計劃的約定和本辦法的規定解任受托人、托管人;

(十二)保存投資計劃投資會計賬冊、報表等;

(十三)接受中國保監會的監督管理,及時報送相關文件及材料;

(十四)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七條委托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直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

(二)投資未經中國保監會審核的投資計劃;

(三)利用投資計劃違法轉移保險資金;

(四)妨礙相關當事人履行投資計劃約定的職責;

(五)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四章受托人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所稱受托人,是指根據投資計劃約定,按照委托人意愿,為受益人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信托投資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產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他專業管理機構。受托人與托管人、獨立監督人不得為同一人,且不得具有關聯關系。

第二十九條受托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國家有關監管部門認定的最高級別資質;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信譽良好,管理科學;

(三)具有完善的內部管理、風險控制、操作流程及內部稽核監控制度,且執行規范;

(四)具有完善的基礎設施項目評估、甄選及管理體系;

(五)具有獨立的外部審計制度及定期審計安排;

(六)具有足夠數量的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管理人員,重要崗位人員專業經驗豐富;

(七)具有投資計劃風險管理責任人,建立了風險責任認定及責任追究制度;

(八)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對業務人員和投資計劃執行的有效監控制度;

(九)最近2年連續盈利;

(十)最近3年無到期未償還債務、未發生到期不履約現象、無挪用受托財產等違法違規行為;

(十一)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條信托投資公司擔任受托人,除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金不低于12億元人民幣,且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于12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

(二)具有從事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的豐富經驗;

(三)原有存款性負債業務已經全部清理完畢,未發生新的存款性負債或者未辦理以信托等方式變相負債的業務;

(四)自營業務資產狀況和流動性良好,符合有關監管要求;

(五)完成重新登記3年以上;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三十一條產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受托人,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九條以及第三十條第(一)、(二)、(六)項規定條件。

第三十二條受托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設立投資計劃申請,并報送下列文件及材料:

(一)設立投資計劃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副本)或者營業執照有效復印件;

(三)公司治理的說明;

(四)內部管理、風險控制、操作流程及內部稽核監控、基礎設施項目評估、甄選及管理制度,包括董事會和高級經營管理層的有效監控手段、獨立的外部審計安排等;

(五)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3年公司財務報表;

(六)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3年公司內控管理建議書;

(七)公司全體董事履行受托職責的承諾書;

(八)主要業務人員的名單和履歷;

(九)投資計劃包括的所有法律文件及投資計劃受益權的劃分方法;

(十)投資計劃可行性報告及項目評估報告;

(十一)基礎設施項目立項報告及有關部門批復;

(十二)執業5年以上具有專業經驗律師出具的有關投資計劃的法律意見書;

(十三)盡職調查報告;

(十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文件及材料。

信托投資公司擔任受托人,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文件及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其符合第三十條規定條件的有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三條中國保監會從管理資產規模、公司治理、資信狀況、信用等級、管理能力、內控制度和投資計劃的項目選擇、風險控制、托管安排、監督機制等方面,對受托人提交各項申請材料內容的完整性進行形式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書。

第三十四條受托人與投資計劃的其他當事人正式簽訂的有關合同,經中國保監會審核同意后方始生效。

第三十五條受托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調查投資項目情況,出具盡職調查報告;

(二)選擇基礎設施項目,評估項目投資價值及管理運營風險;

(三)設立投資計劃,與委托人簽訂受托合同;

(四)與項目方簽訂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合同,約定項目方書面承諾接受獨立監督人的監督并為獨立監督人實施監督提供便利;

(五)為每個投資計劃開立一個獨立的投資計劃財產銀行賬戶;

(六)為受益人最大利益,謹慎處理投資計劃事務,確保投資計劃財產安全;

(七)在投資計劃授權額度內,及時向托管人下達項目資金劃撥指令。超過投資計劃授權額度的指令,必須征得獨立監督人的書面認可;

(八)及時向受益人分配并支付投資計劃收益,將到期投資計劃財產歸還受益人或者委托人;

(九)協助受益人辦理受益權轉讓事宜,完成財產轉移手續,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

(十)及時披露投資計劃信息,接受有關當事人查詢,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報告項目管理運營情況;

(十一)持續管理和跟蹤監測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或者運營情況,要求項目方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十二)編制投資計劃管理及財務會計報告;

(十三)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審計投資計劃管理和投資項目運營情況;

(十四)保存處理投資計劃事務的完整記錄及投資項目的會計賬冊、報表等;

(十五)依法保守投資計劃的商業機密;

(十六)受益人大會實質性變更投資計劃的,及時將有關投資計劃變更的文件資料報送中國保監會審核;

(十七)遇有突發緊急事件,及時向有關當事人、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十八)主動接受有關當事人、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的監督,報送相關文件及資料;

(十九)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六條受托人按照投資計劃約定取得報酬。

受托人違反投資計劃約定處分投資計劃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投資計劃不當致使投資計劃財產損失的,在未恢復投資計劃財產原狀或者未予賠償前,不得請求給付報酬。

第三十七條受托人違反投資計劃約定,致使對第三方所負債務或者自己受到的損失,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受托人違背受托合同約定,管理、運用、處分投資計劃財產取得的不正當利益,應當歸入投資計劃財產;導致投資計劃財產受到損失的,應當向受益人或者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受托人提供虛假或者模糊信息,誤導獨立監督人,造成投資計劃財產損失的,應當向受益人或者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會應當按照投資計劃約定解任受托人:

(一)受托人違反受托合同約定或者未能履行受托合同約定及其承諾的職責;

(二)受托人利用投資計劃財產謀取約定報酬以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受托人因管理不善或者督促項目方不力,不能按期分配并支付投資計劃應付收益和投資計劃財產;

(四)受托人向投資計劃有關當事人提供虛假文件資料,或者有其他欺騙行為;

(五)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接管;

(六)委托人有證據認為更換受托人符合受益人利益;

(七)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受托人有上款所述情形的,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可以建議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會解任受托人。

第三十九條受托人被解任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會應當在30日內委任新的受托人。

受托人被解任的,新受托人繼任前,原受托人應當繼續履行有關職責,妥善保管有關資料,及時辦理受托管理業務移交手續。新受托人應當承繼原受托人處理投資計劃事務的職責。

受托人出現第三十八條第(五)項情形時,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會應當指定臨時受托人負責投資計劃的相關事宜。投資計劃終止時,受托人應當繼續履行有關職責,直至清算結束。

第四十條受托人職責終止的,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受托管理投資計劃的行為進行審計,將審計結果書面通報投資計劃的其他當事人,并報送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受托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投資計劃財產;

(二)將投資計劃財產用于信用交易;

(三)以投資計劃財產為他人提供擔?;蛘呦蝽椖糠街獾娜颂峁┵J款;

(四)將投資計劃財產與其固有財產、他人財產混合管理;

(五)將不同投資計劃財產混合管理;

(六)將投資計劃財產再委托其他人管理;

(七)不公平管理不同投資計劃財產;

(八)將受托人固有財產與投資計劃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投資計劃財產進行相互交易;

(九)從事導致投資計劃財產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十)受托人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從業人員,在托管人、獨立監督人或者其他受托人的機構中任職;

(十一)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禁止的行為。

第五章受益人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所稱受益人,是指委托人在投資計劃中指定,享有受益權的人。投資計劃受益人可以為委托人。受益人可以兼任獨立監督人。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解除投資計劃。投資計劃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四十三條保險公司、保險集團公司或者保險控股公司受讓投資計劃的受益權,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中國保監會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四條受益人為保險公司、保險集團公司或者保險控股公司的,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有關保險公司投資比例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非保險機構受讓投資計劃的受益權,應當遵守投資計劃的約定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監管部門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投資計劃受益人為兩人以上的,應當設立受益人大會。受益人大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召開:

(一)受益人大會由持有投資計劃1/3以上受益權份額的受益人提議召開。提議的受益人可以擔任召集人。召集人至少應當提前30日將受益人大會的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通知其他受益人;

(二)每一投資計劃受益權份額具有一票表決權。受益人可以授權人出席受益人大會并行使表決權;

(三)受益人大會應當有持有1/2以上表決權的受益人出席方可舉行。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受益人或者其授權人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是,大會作出轉換投資計劃管理方式、更換受托人、托管人及獨立監督人、提前終止或者延期投資計劃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受益人或者其授權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受益人大會的決議和有關情況,應當及時向受益人披露,并報中國保監會備案;

(四)發生嚴重影響投資計劃執行的重大突發事件的,任一受益人或者其授權人都可以提議召開并負責召集臨時受益人大會。

第四十七條投資計劃生效后,受益人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或者轉讓投資計劃受益權;

(二)參加受益人大會,按其持有投資計劃受益權份額或者投資計劃約定行使表決權;

(三)查閱受益人大會決議及相關情況;

(四)推舉一名受益人代表,披露受益人大會召開、議題審議和表決情況;

(五)要求受托人分配并支付投資計劃收益和到期投資計劃財產;

(六)受托人、托管人違反投資計劃目的處分投資計劃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投資計劃財產有重大過失的,根據投資計劃的約定和本辦法的規定解任受托人、托管人;

(七)選擇、更換獨立監督人,與獨立監督人簽訂監督合同,督促其履行監督職責;

(八)監督受托人及項目方,及時獲取投資計劃管理、項目運營、投資收益等有關信息;

(九)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八條受益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存投資計劃財產收益分配的會計賬冊、報表等;

(二)按照投資計劃約定辦理投資計劃受益權轉讓手續,告知投資計劃其他受益人,并報送中國保監會備案;

(三)接受其他當事人、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的監督,及時報送相關文件及資料;

(四)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九條投資計劃終止或者受益人將其投資計劃受益權全部轉讓后,其受益人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五十條受益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授意受托人違法違規投資;

(二)損害其他受益人利益;

(三)妨礙其他當事人依法履行職責;

(四)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禁止的行為。

第六章托管人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所稱托管人,是指根據投資計劃約定,由委托人聘請,負責投資計劃財產托管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專業金融機構。一個投資計劃選擇一個托管人。托管人不得與受托人、項目方和受益人為同一人,且不得與其具有關聯關系。

第五十二條托管人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有關條件,并已取得相關托管業務資格。

第五十三條托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與委托人簽訂托管合同,忠實履行托管職責;

(二)根據不同投資計劃,分別設置專門賬戶,保證投資計劃財產獨立和安全完整;

(三)根據委托人指令,及時托管投資計劃財產,辦理委托人的資金劃撥;

(四)根據受托人指令,及時辦理投資計劃的資金劃撥,將投資收益及到期投資計劃財產劃入受益人指定賬戶;

(五)及時將受托人超過授權額度的資金劃撥指令,通知相關當事人,取得獨立監督人認可后執行;

(六)確保項目方支付投資收益和清算財產分配進入投資計劃專門賬戶;

(七)負責委托人投資的會計核算,復核、審查受托人計算的投資計劃財產價值;

(八)了解并獲取投資計劃管理運營的有關信息,要求受托人、項目方作出說明;

(九)監督投資計劃資金使用及回收、項目進展、投資計劃收益計算及分配情況,發現受托人違規操作的,應當及時向其他當事人及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十)定期編制托管報告;

(十一)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投資計劃托管財產;

(十二)及時披露投資計劃信息,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報告投資計劃執行情況,接受委托人、受益人及獨立監督人的查詢;

(十三)保存投資計劃資金劃撥指令、收益計算、支付及分配的會計賬冊、報表等;

(十四)主動接受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的監督,向其報送相關文件及資料;

(十五)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四條托管人按照投資計劃約定取得報酬。

托管人因未履行托管義務造成投資計劃財產損失的,應當向受益人或者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會按照投資計劃的約定解任托管人:

(一)托管人違反托管合同約定或者未能履行托管合同規定及其承諾的職責;

(二)托管人利用投資計劃財產謀取約定報酬以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托管人向投資計劃有關當事人提供虛假文件資料,或者有其他欺騙行為;

(四)托管人管理不善或者未履行監督受托人職責;

(五)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接管;

(六)委托人有證據認為更換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

(七)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托管人有上款所述情形的,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可以建議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會解任托管人。

第五十六條托管人被解任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會應當在30日內委任新托管人。

托管人被解任的,新托管人繼任前,原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有關職責,妥善保管托管管理資料,及時辦理托管業務移交手續。新托管人應當承繼原托管人處理投資計劃事務的職責。

投資計劃終止時,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有關職責,直至清算結束。

第五十七條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其托管投資計劃財產進行審計,將審計結果通報其他投資計劃當事人,并報送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其托管的投資計劃財產;

(二)將其托管的投資計劃財產與其固有財產混合管理;

(三)將其托管的不同投資計劃財產混合管理;

(四)將其托管的投資計劃財產轉交他人托管;

(五)與受托人、項目方、獨立監督人合謀,損害受益人利益;

(六)未經獨立監督人認可,按照受托人指令劃撥超過受托合同約定的授權額度的資金;

(七)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禁止的行為。

第七章獨立監督人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所稱獨立監督人,是指根據投資計劃約定,由受益人聘請,為維護受益人利益,對受托人管理投資計劃和項目方具體運營情況進行監督的專業管理機構。一個投資計劃選擇一個獨立監督人,項目建設期和運營期可以分別聘請獨立監督人,投資計劃另有約定的除外。獨立監督人與受托人、項目方不得為同一人,不得具有關聯關系。

第六十條獨立監督人可由下列機構擔任:

(一)投資計劃受益人;

(二)最近一年國內評級在AA級以上的金融機構;

(三)國家有關部門已經頒發相關業務許可證的專業機構;

(四)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

第六十一條獨立監督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相關領域內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最高級別資質;

(二)具有良好的誠信和市場形象;

(三)具有完善的內部管理、項目監控和操作制度,并且執行規范;

(四)具備承擔獨立監督職責的專業知識及技能;

(五)從事相關業務3年以上并有相關經驗;

(六)近3年未被主管部門或者監管部門處罰;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十二條獨立監督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相關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相應資質證明文件的有效復印件;

(二)公司基本材料,至少應當包括公司名稱、組織架構、注冊資本、經營范圍,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公司財務報表;

(三)內部管理制度,至少應當包括實施監督的動態監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監控操作流程、監督報告制度等;

(四)基礎設施項目監督經歷及監督主要項目說明;

(五)監督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及運營的專業人員簡歷;

(六)監督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和運營的基本方法及措施;

(七)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的承諾書;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除提交前款規定材料外,獨立監督人還應當提交符合本辦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中國保監會從監督基礎設施項目經驗、公司治理、資信狀況、信用等級、管理能力、內控制度、監督機制等方面,對獨立監督人提交各項申請材料內容的完整性進行形式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書。

第六十三條獨立監督人與受益人正式簽訂有關合同前,應當提供中國保監會出具的審核意見書。

第六十四條獨立監督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與受益人簽訂監督合同,遵守職業準則,忠實履行監督職責;

(二)必要時聘請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組織,協助完成獨立監督職責;

(三)監督受托人管理投資計劃以及履行法定、投資計劃約定職責的情況;

(四)跟蹤監測項目方管理的基礎設施項目情況,包括但不限于投資計劃資金投向,項目期限、質量、成本、運營以及履行合同情況。發現項目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擔保方不能繼續提供有效擔保等重大情況,應當及時向有關當事人以及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五)分析項目建設及運營風險,及時提出防范和化解建議;

(六)審核受托人超過受托合同授權額度的資金劃撥指令,出具書面意見,并及時報告受益人;

(七)了解、獲取投資計劃管理及項目運營的有關信息,并要求受托人、項目方作出說明;

(八)列席受益人大會;

(九)向委托人、受益人和中國保監會提交監督報告,主動接受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報送相關文件及資料;

(十)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十五條獨立監督人按照投資計劃約定取得報酬。

獨立監督人因監督不力造成投資計劃財產損失的,應當向受益人或者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益人大會按照投資計劃約定解任獨立監督人:

(一)獨立監督人違反與受益人合同約定或者未能履行合同規定及其承諾的職責;

(二)獨立監督人利用投資計劃財產謀取約定報酬以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獨立監督人監督受托人、項目方不力,不能有效監督投資計劃財產管理和項目運營情況;

(四)獨立監督人向投資計劃有關當事人提供虛假文件資料,或者有其他欺騙行為;

(五)獨立監督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接管;

(六)受益人大會有證據認為更換獨立監督人符合受益人利益;

(七)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獨立監督人有上款所述情形的,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可以建議受益人大會解任獨立監督人。

第六十七條獨立監督人被解任的,受益人大會應當在30日內委任新獨立監督人。

獨立監督人被解任的,新獨立監督人繼任前,原獨立監督人應當繼續履行有關職責,妥善保管監督資料,及時辦理監督業務移交手續。新獨立監督人應當承繼原獨立監督人處理投資計劃事務的職責。投資計劃終止時,獨立監督人應當繼續履行有關職責,直至清算結束。

第六十八條獨立監督人職責終止的,應當通報其他當事人,并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六十九條獨立監督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受托人、托管人和項目方合謀,損害受益人利益;

(二)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禁止的行為。

第八章信息披露

第七十條各方當事人應當根據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中國保監會以及有關部門的規定,完整保存投資計劃相關資料,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保證有關當事人可以查閱或者復制。各方當事人應當按照投資計劃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準確、及時、規范報送有關投資計劃管理運營、監督情況的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七十一條受托人應當按照投資計劃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下列信息:

(一)公司治理情況;

(二)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3年公司財務報表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3年公司內控管理建議書;

(三)投資計劃設立情況,包括項目方和項目基本情況、委托人和受益人范圍和數量、資金總額等;

(四)盡職調查報告;

(五)投資計劃財產評估程序和方法;

(六)投資計劃管理最新情況,包括項目風險,收益變化因素,后續管理情況等;

(七)投資計劃潛在風險和可能造成的損失,包括項目方出現財務狀況嚴重惡化,項目出現重大事故導致損失發生,擔保方不能繼續提供有效擔保,各方當事人對合同約定的責任產生重大爭議等,以及擬采取的策略、實施方案及選擇理由;

(八)管理投資計劃財產和其他不同類型財產的風險隔離措施;

(九)投資項目擔保方財務狀況及其提供擔保的理由;

(十)投資計劃終止以及財產的歸屬和分配情況;

(十一)投資計劃季度、半年、年度管理報告,其中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十二)涉及投資計劃和各方當事人的重大訴訟;

(十三)投資計劃重大事項的專項報告;

(十四)各方當事人的關聯關系;

(十五)突發緊急事件情況和擬采取的措施和預案;

(十六)重大股權變更情況;

(十七)高級管理人員和相關部門重要變動情況;

(十八)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規定披露的信息。

受托人應當向托管人、獨立監督人披露前款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十一)項信息。

受托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第一款第(十)項至第(十八)項的有關情況。

受托人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信息,向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提交報告,應當提供托管人、獨立監督人出具的復核意見書。

第七十二條委托人、受益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第七十一條規定的有關內容。受益人召開受益人大會的,應當及時向受益人披露受益人大會的決議和有關情況。受益人轉讓投資計劃受益權,應當在轉讓協議簽訂后10日內,及時將轉讓協議報送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備案,同時還應當向有關當事人披露受益權轉讓的價格、份額和交易對手等信息。

第七十三條托管人、獨立監督人應當向其他當事人以及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披露、報告本辦法第七十一條第(十六)項至第(十八)項規定的有關信息,還應當向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披露、報告下列信息和事項:

(一)受托人履行職責情況;

(二)受托人執行受托合同狀況;

(三)投資計劃收益及財產現狀;

(四)托管報告及監督報告;

(五)其他需要披露及報告的事項。

第七十四條受托人、獨立監督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促使項目方詳盡充分披露有關信息。

第七十五條各方當事人提供報告和披露信息時,應當保證所提供報告和信息真實、有效、完整,不得虛假陳述、詆毀其他當事人,不得做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承諾。

第七十六條除本辦法規定的內容外,凡有可能對委托人、受益人決策或者利益產生實質性影響的信息,各方當事人均有義務履行披露職責。

第九章風險管理

第七十七條委托人應當根據《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制指引(試行)》,建立投資計劃風險控制制度,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產業、行業發展研究制度;

(二)項目評估、甄選和儲備制度;

(三)投資決策制度;

(四)資金劃撥授權制度;

(五)風險監測制度;

(六)投資計劃當事人信用評估制度;

(七)管理人才培養制度;

(八)突發事項緊急處理制度。

第七十八條委托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投資計劃投資過程中的決策風險、操作風險、信用風險、道德風險和法律風險。

(一)規范投資決策流程,建立集體決策制度,投資決策過程每一環節應當有風險責任人簽字,防范投資決策風險;

(二)引入專業評估機構,建立信用評估制度,全面持續跟蹤有關當事人的信用狀況,防范信用風險;

(三)設置相關業務部門,建立崗位分離制度,梳理揭示投資計劃投資的主要風險點,制定控制措施,防范投資操作風險;

(四)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建立投資監督制度,對重要崗位、主要人員和關鍵環節進行監督和制約,防范道德風險;

(五)審定合同要素條款,建立合規審查制度。起草、修改或者簽訂有關合同,應當經執業律師獨立審查,防范法律風險。

第七十九條委托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做出決策,主要業務人員應當熟悉有關投資運作規則和風險控制方法。

第八十條委托人、受托人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和專業機構,從經濟、社會、技術、財務等角度,論證投資計劃的可行性。可行性報告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綜合評估,主要對項目的社會必要性、經濟合理性、技術先進性、財務可行性和市場前瞻性等進行評估;

(二)項目預算評估,主要對項目投資預算、項目資金來源與籌措方式的合規性、可靠性等進行評估;

(三)項目運營評估,主要對項目建設期和管理期的政策環境、管理方式、運營狀況、配套設施,以及運營風險進行評估;

(四)項目效益評估,主要對項目財務收入、現金流量、資產負債、投資成本、投資收益、項目方償付能力等進行評估;

(五)各方當事人評估,主要對相關當事人的法人資格、治理結構、資產負債能力、資信狀況等進行評估;

(六)投資信用評估,主要對投資計劃擔保人資格、擔保能力、抵(質)押物價值、信用增級措施等進行評估;

(七)投資風險評估,主要對投資計劃面臨風險及不確定性進行評估。

第八十一條委托人、受益人應當及時與受托人、托管人、獨立監督人通報相關信息,跟蹤監測投資計劃執行和具體管理情況。委托人、受益人跟蹤監測,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各方當事人情況;

(二)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調整情況;

(三)投資計劃運作和項目運營情況;

(四)項目有關擔保情況。

第八十二條委托人、受益人應當每年對受托人、托管人和獨立監督人進行盡職評估,必要時按照投資計劃約定予以更換。

第八十三條各方當事人遇到突發事件時,應當采取積極措施,盡可能降低投資計劃財產損失。

第八十四條受益人大會修改投資計劃,受益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及時報告中國保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防范投資風險。受益人大會修改投資計劃導致其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可以要求前款所稱受益人轉讓所持有的投資計劃受益權。

第八十五條各方當事人不得違反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泄漏與投資計劃相關的商業秘密。

第八十六條投資計劃以債權方式投資基礎設施項目應當取得擔保。擔保方式可以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等。

(一)提供保證擔保的擔保人,應當是國內信用評級機構最近一年評級在AA級或者相當于AA級以上的金融機構,也可是上年末凈資產達到*億元人民幣以上的非金融機構。擔保人必須提供保證擔保的有關證明文件;

(二)提供抵押、質押擔保的擔保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提供相應的資產抵押、質押物清單和有處分權人同意提供抵押、質押的有效證明文件。提供抵押擔保的,抵押擔保的債權不能超過抵押物價值的50%;

(三)提供留置、定金擔保的擔保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提供相應的資產留置清單、定金合同和有處分權人同意提供留置、定金的有效證明文件。

第八十七條投資計劃以股權方式投資基礎設施項目,受托人至少采取以下風險控制措施:

(一)必須取得對所投資的項目的決策權;

(二)必須取得項目方的至少一個董事席位;

(三)確保具有可執行的股權退出機制。

第八十八條投資計劃以轉讓收益權、經營權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資基礎設施項目,受托人至少采取以下風險控制措施:

(一)確保與受讓權利相關的基礎設施財產權屬完整,且沒有他項權利請求;

(二)確保與受讓權利相關的基礎設施財產的所有權人承諾,對因該基礎設施財產引發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賠償責任;

(三)取得最近一年國內信用評級在AA級或者相當于AA級以上的金融機構或者上年度末凈資產在*億元人民幣以上的非金融企業提供的擔保。

第八十九條投資計劃以物權和其他可行方式投資基礎設施項目,應當制定健全的風險控制措施,應用科學的風險管理手段,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機制。

第十章監督管理

第九十條中國保監會依法對投資計劃當事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必要時可以責令各方當事人聘請具有相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投資計劃業務和財務狀況。各方當事人應當積極配合,不得發生以下行為:

(一)拒絕、阻撓監管人員的監督檢查;

(二)拒絕、拖延提供與檢查事項有關的資料;

(三)隱匿、偽造、變造、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有關監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受托人、托管人和獨立監督人等有關當事人的業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十一條中國保監會建立責任追究制度,負責對委托人、受益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進行檢查和問責。對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質詢和監管談話,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委托人、受益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離任后,發現其在該機構工作期間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第九十二條受托人、托管人、獨立監督人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將記錄其不良行為。情節嚴重的,中國保監會可以暫停其從事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業務,并商有關監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中國保監會可以限制、禁止委托人、受益人投資有不良記錄的受托人、托管人和獨立監督人參與的投資計劃。受益人已經投資該類投資計劃的,中國保監會可以要求其轉讓受益權。

第九十三條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市場變化和投資運作情況,適時調整本辦法規定有關當事人的資格條件、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范圍和投資比例。

第十一章附則

第九十四條本辦法所稱關聯關系是指有關當事人在股份、出資方面存在控制關系或者在股份、出資方面同為第三人所控制。

第九十五條保險資金以委托等方式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

第九十六條保險資金通過產業投資基金方式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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