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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投資與債券投資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6-01 15: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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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投資與債券投資

第1篇

大中企業的投資包括金融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金融資產又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貸款及應收款項和持有至到期投資,其中持有至到期投資和長期股權投資屬于企業的長期投資。小企業的投資包括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其中長期投資按其性質又分為長期債券投資、長期股權投資和其他長期投資。

企業會計準則下,設置“持有至到期投資”科目,下設“成本”、“利息調整”、“應計利息”二級明細科目。小企業會計準則下,設置“長期債券投資”科目,下設“面值”、“溢折價”、“應計利息”、“應收利息”、“投資收益”二級明細科目。

企業會計準則下,“長期股權投資”明細科目要按照選擇的核算方法不同進行設置。在成本法下,按被投資單位設置明細賬戶,進行明細分類核算;在權益法下,設置“成本”、“損益調整”、“其他權益變動”三個明細賬戶。在小企業會計準則中,取得長期股權投資時,直接通過“長期股權投資”科目進行核算。

二、長期債券投資“大小準則”核算差異

(一)初始計量不同 企業會計準則中,企業購入的國債、金融債券、企業債券等被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需按發生的相關交易費用和取得時的公允價值之和作為初始金額確認。小企業會計準則中,小企業購入債券作為長期債券投資,應當按照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作為成本進行計量。

[例1]甲公司采用企業會計準則核算,2012年1月1日,以1100萬元的價款購入Q公司發行的面值為1000萬元的債券。其中包括已到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15萬元,另支付相關費用8萬元。該債券系當年1月1日發行,票面年利率為6%。期限為3年,到期一次還本付息,按年計提債券利息。(單位:萬元,下同)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Q公司債券(成本) 1000

——Q公司債券(利息調整) 93

—— Q公司債券(應計利息) 15

貸:銀行存款 1108

[例2]乙公司采用小企業會計準則核算,2012年1月1日用銀行存款從證券市場上購入2011年12月31日發行的5年期債券,面值為10萬元,票面利率為7%,每年4月5日支付上一年度的利息,到期日一次歸還本金和最后一次利息。乙公司實際支付價款為100000元,假設不考慮支付相關手續費。

借:長期債券投資——面值 10

貸:銀行存款 10

(二)后續計量不同 第一、確認利息收入的金額不同。企業會計準則中,持有至到期投資應當采用實際利率法,按照攤余成本計量。需要說明的是,若按實際利率法計算的金融資產的各期利息收入或金融負債的各期利息費用,與按名義利率法計算的結果相差不大,可以直接用名義利率法進行核算。

小企業會計準則中,小企業長期債券投資在持有期間,后續計量的內容主要是計量應收利息和分攤長期債券投資的溢折價。利息收入的金額根據面值和票面利率計算得出,確認為投資收益。

[例3]2012年1月1日M公司發行了一批4年期債券,面值1000元,票面利率9%;F公司于同日按1050元的價格購入了150張,該債券到期一次還本付息(按年付息),按實際利率法計算各期利息收入。

首先,計算實際利率

(1000×150+1000×150×9%×4)×(P/F,i,4)=1050×150

利用插值法得i=6.7%

然后,編制會計分錄

(1)2012年1月1日購入時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面值 150000

——利息調整 7500

貸:銀行存款 157500

(2)2012年12月31日計息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應計利息(1000×150×9%)

13500

貸:投資收益(157500×6.7%) 10552.5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 2947.5

(3)2013年12月31日計息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應計利息(1000×150×9%)

13500

貸:投資收益(168052.5×6.7%) 11259.52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 2240.48

(注1:168052.5=157500+13500-2947.5)

(4)2014年12月31日計息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應計利息(1000×150×9%)

13500

貸:投資收益(179312.02×6.7%) 12013.91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 1486.09

(注2:179312.02=157500+13500-2947.5+13500-2240.48)

(5)2015年12月31日計息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應計利息(1000×150×9%)

13500

貸:投資收益 12674.07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 825.93

(注3:825.93=7500-2947.5-2240.48=1486.09)

(6)2016年1月1日到期收回

借:銀行存款 204000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面值 150000

——應計利息 54000

[例4]乙企業為一小企業,2013年1月1日用銀行存款205萬元購入丙公司債券(同期發行,5年期),面值200萬元,票面利率6%,另支付交易費用1萬元,該債券每月支付利息一次,最后一期償還本金。

(1)2013年1月1日:

借:長期債券投資——面值(乙企業) 200

——溢折價 6

貸:銀行存款 206

(2)持有期間每月末:

借:應收利息 1

貸:投資收益 1

借:投資收益 0.1

貸:長期股權投資——溢折價 0.1

(3)實際收到利息時:

借:銀行存款 1

貸:應收利息 1

第二、減值損失處理不同。企業會計準則中,若債券持有期間發生減值,應計提減值準備,記入“資產減值損失”科目的借方和“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的貸方。如果以后期間計提的減值準備有收回來的可能性,應在原計提的減值準備金額內,按恢復的金額進行相反的會計處理。小企業會計準則中,長期債券投資的損失應當于實際發生時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借方,不需要考慮減值。

(三)長期債券投資的處置不同 在企業會計準則中,如果持有期間曾經計提減值,處置時應轉出原計提的減值準備。在小企業會計準則中,處置長期債券投資分長期債券到期之前出售和長期債券到期收回兩種情況,核算中不存在減值問題。

三、長期股權投資“大小準則”核算差異

(一)核算方法不同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有成本法和權益法兩種,核算方法的選擇取決于企業與被投資企業的關系。企業與被投資企業的關系可分為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響和無重大影響、無控制四種。若企業與被投資企業之間是控制或無重大影響、無控制的關系時應采用成本法進行核算;若兩個企業之間是重大影響或共同控制關系時應采用權益法進行核算。

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與企業會計準則有所不同,不論其持股比例的大小,不需要考慮企業與對被投資企業之間的關系,只采用一種方法進行核算,即成本法。

(二)初始計量不同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計量分兩種情況:①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②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如果屬于同一控制,應當在合并日按照取得的所有者權益的賬面價值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如果屬于非同一控制,購買方應當按照確定的企業合并成本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以其他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其成本。

(1)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

[例5]A、B兩家公司同屬于某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于2012年5月1日以貨幣資金2800萬元取得了B公司65%的股份。B公司2012年5月1日的所有者權益總額為5000萬元。

A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該項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5000×65%=3250(萬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 3250

貸:銀行存款 2800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450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

[例6]C公司和D公司是兩家完全獨立的公司。C公司于2012年6月1日對D公司進行投資,以其投資的固定資產取得D公司60%的股份。該固定資產原值3000萬元,已計提折舊700萬元,已計提減值準備100萬元,投資日該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為2600萬元。D公司2012年6月1日的所有者權益為4000萬元。

C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該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為該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2600萬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D公司 26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2200

營業外收入 400

對于長期股權投資初始計量的核算,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和稅法規定基本一致,但與企業會計準則存在差異。不需要區分同一控制或非同一控制的企業合并方式;投資的取得可通過支付現金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兩種方式進行,對于換出資產的評估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確認為當期損益。

[例7]2011年3月1日,E小企業購入某股份公司普通股股票100000股,每股價格8.5元(含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0.5元),以銀行存款支付。占該股份公司實際發行在外股數的5%,并準備長期持有,另支付相關費用2萬元。

應收股利=100000×0.5=5(萬元)

投資成本=100000×(8.5-0.5)+2 =82(萬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E公司 82

應收股利 5

貸:銀行存款 87

(三)后續計量不同 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采用成本法對長期股權投資的后續計量進行核算(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應當按照分得的金額確認為投資收益)。

[例8]2013年5月20日,甲公司對某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長期投資,購買其股票100000股,每股買價為8元(含0.2元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另支付相關稅費5000元,均以銀行存款支付。2013年6月25日,甲公司收到該股份有限公司分來的現金股利2萬元。

5月20日會計處理如下:

該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80+0.5-2=78.5(萬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 78.5

應收股利 2

貸:銀行存款 80.5

6月20日收到股利時:

借:銀行存款 2

貸:應收股利 2

企業會計準則中,長期股權投資的后續計量有成本法和權益法兩種。成本法與上例小企業的核算一致。如果使用權益法,要根據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損益與凈損益外所有者權益其他變動的份額,確認“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科目及“長期股權投資——其他權益變動”科目。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或利潤時,還需沖減“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科目,不必確認投資收益。小企業會計準則中不需要作此種處理。

[例9]X公司持有Y公司一項長期股權投資,持股比例為40%,其初始成本為800萬元。Y公司于2012年所有者權益增加了400萬元,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升值100萬元。按權益法對X公司進行業務處理。

借:長期股權投資——對Y公司投資(損益調整) 120

——對Y公司投資(其他權益變動) 40

貸:投資收益 120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40

(四)減值處理不同 針對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長期股權投資如需進行減值處理要區分以下兩種情況:(1)按權益法核算時,若在資產負債表日存在發生減值的可能性,應當將該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2)按成本法核算時,應將資產負債表日的賬面價值與類似金融資產按照當時的市場收益率進行折現確定的現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企業應設置“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科目,按減記的金額分別記入“資產減值損失——計提的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科目的借方和 “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科目的貸方。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小企業會計準則中不涉及減值處理。

(五)長期股權投資處置不同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如果之前計提了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在處置時需要轉出“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科目;如果是按權益法進行的核算,還需要將持有期間通過“資本公積”科目核算的其他權益變動轉入“投資收益”科目。小企業會計準則下不涉及這兩類核算。

[例10]甲公司持有乙公司40%的股份,其中初始投資成本150萬元,損益調整100萬元,所有者權益其他變動35萬元,持有期間沒有計提減值準備。一年后,甲公司以480萬元的價款把全部股份轉讓給了丙公司,價款中包含乙公司宣告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40萬元。

借:銀行存款 480

貸:應收股利——乙公司 40

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成本) 150

——乙公司(損益調整) 100

——乙公司(其他權益變動) 35

損益調整 155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35

貸:投資收益 35

參考文獻:

第2篇

一、股權投資差額與合并價差不一致的表現l.兩者的含義不同。《投資準則》規定:股權投資差額,是指采用權益法核算長期投資時,投資成本與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差額,即股權投資差額=投資成本-投資時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投資持股比例。可見股權投資差額實質上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子公司凈資產的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二懇母公司投資成本超過所投資子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即商譽。

《暫行規定》中規定,母公司對于子公司權益性資本投資項目的數額與子公司所有者權益中母公司所持有的份額相抵銷時發生的差額,列作“合并價差”項目在長期投資項目中單獨反映,這是與《投資準則》中股權投資差額的內涵相同的。但《暫行規定》還規定,對長期投資申內部債權投資與應付債券抵銷時發生的差額,也作為合并價差處理,這對于母公司單獨會計報表和合并報表之間的可比性將產生影響。

2.兩者未同步攤銷。《投資準則》規定,股權投資差額按一定期限平均攤銷,計入損益,以便母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其在子公司凈資產中所占有的份額之間的差異逐期減少,直到為零。而《暫行規定》沒有要求企業集團在編制合并報表時對合并價差進行攤銷,而是將其作為一項永久性資產列示在長期股權投資之中。有人認為,按現行《投資準則》合并價差將隨著股權投資差額的攤銷而逐年減少,其減少額等于股權投資差額的每年攤銷額,所以合并價差也已攤銷。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理由有以下兩點:

第一,股權投資差額的攤銷是在母公司單獨的報表上反映,在編制合并報表時,母公司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將被子公司的各項資產、負債所取代,母公司的投資收益也將被子公司的各項收入、費用所取代,合并價差不會自動隨著股權投資差額的攤銷而攤銷。分析合并價差的內容也可以看出,合并價差不會永久存在,它會隨著子公司有關資產的被消耗,有關負債的被償還而減少。如果在合并報表中對合并價差不予攤銷,則當合并價差為借方數時,會高估合并凈收益;合并價差為貸方數時,會低估合并凈收益。

第二,在實務中,合并價差隨著股權投資差額的捌銷而逐年減少,這是我國在編制合并報表時,將合并斗的母公司投資收益抵銷數不按加(減)股權投資差額尼的數額抵銷,仍按子公司凈收益中母公司所占份額拍銷所帶來的錯覺。這種做法雖能使合并抵銷分錄平衡但此時合并報表上的投資收益是不正確的。

第3篇

【關鍵詞】投資 會計準則 初始計量 后續計量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經濟全球化的大發展,我國的投資業務日益復雜,新的投資業務不斷出現,對應的會計處理問題也就層出不窮。新會計準則的實施順應會計發展的潮流,對會計信息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均做出了更詳細的規定。其中,涉及到的投資準則有四個:《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這四項準則不僅對投資業務的分類進行了具體劃分,對其核算方法也進行了重大改革,促進了投資業務會計準則概念體系的建立,為我國進行各類投資活動提供了重要保障。

一、新會計準則中投資業務內容的變化

舊會計準則中的投資主要指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按投資目的的不同將投資業務劃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短期投資是指企業購買的隨時可以變現的股票,一年內到期的債券及其他投資。購買時按歷史成本計價,期末按成本與市價孰低原則計價。長期投資是指企業持有時間在一年以上,不準備隨時變現的資產,分為長期股權投資和長期債權投資兩種。

新準則體系中對投資的分類不再局限于以時間長短來劃分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而是采用國際會計準則的方法,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分別通過“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核算。為反映資產負債表日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初始成本與公允價值的變動情況,設置了“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賬戶,并在“交易性金融資產”賬戶下設置“成本”和“公允價值變動”兩個明細賬。

二、新準則中各類投資業務會計核算的變化

1、長期股權投資的會計核算

長期股權投資包括企業持有的對其子公司、合營企業及聯營企業的權益性投資,以及企業持有的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

(1)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計量

舊準則中規定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成本是取得投資時實際支付的價款,包括手續費、傭金等相關費用,如果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期尚未收取的債券利息時,應計入應收款,但未規定對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計量。企業合并分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兩類。

其一,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成本計量。同一控制下的企業中,企業應當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若合并方以支付現金、轉讓非現金資產或承擔債務方式作為合并對價,應將初始投資成本與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以及所承擔債務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調整資本公積;若合并方以發行權益性證券作為合并對價,應當在合并日將初始投資成本與發行股份面值總額之間的差額,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均調整留存收益。

其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中,購買方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確定的企業合并成本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合并中涉及到以庫存商品等作為合并對價的,應按庫存商品的公允價值,貸記“主營業務收入”賬戶,并結轉相關的成本,涉及增值稅的還要進行稅務處理。

(2)非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

非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作為初始投資成本。以發行權益性證券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發行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投資者投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但合同或協議約定不公允的除外;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債務重組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初始成本應分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確定。

(3)長期股權投資的后續計量

長期股權投資的后續計量有成本法和權益法兩種。按新會計準則規定,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及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成本法核算;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共同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或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舊準則對有控制權的投資采用權益法進行核算,新準則規定采用成本法核算,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調整為權益法,使得財務報表更具相關性。成本法下,企業持有期間的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股利中屬于本企業的部分確認為“投資收益”,但投資企業確認投資收益僅限于被投資單位接受投資后產生的累計凈利潤的分配額,所獲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過上述數額的部分,應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在權益法下,被投資企業盈利時,按投資比例所得的投資收益調增投資的賬面價值;虧損時,調減投資賬面價值。確認被投資方虧損由投資方負擔的份額一般以投資的賬面價值減至零為限。

(4)長期股權投資收回的核算

收回時,按實際取得的款項與長期投資的賬面差額確認投資損益,同時結轉已計提的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利潤貸記“應收股利”賬戶,按其差額計入“投資收益”賬戶,如果是在權益法下核算的,除此以外,還要結轉原已計入“資本公積”的相關金額,借記或貸記“資本公積”,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

2、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會計核算

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1)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核算

企業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資時,應按照投資的面值,借記“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賬戶,持有至到期投資為一次還本付息債券投資的,若支付的價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借“持有至到期投資―應計利息”賬戶;若購買的是分期付息債券,則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借記“應收利息”賬戶。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賬戶,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賬戶。

(2)資產負債表日利息的核算

資產負債表日,若持有至到期投資分期付息,一次還本證券,應按票面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未收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資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貸記“投資收益”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賬戶;若為一次性還本付息債券投資,按票面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未收利息,借記“持有至到期投資―應計利息”賬戶,按持有至到期投資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確定的利息收入,貸“投資收益”,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賬戶。

(3)到期收回投資的核算

收回投資時,應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賬面余額,貸記“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利息調整、應計利息”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已計提減值準備的,還應同時結轉減值準備。

3、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核算

交易性金融資產是企業為近期內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資產,例如企業以賺取差價為目的的從二手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基金等。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著重于該金融資產與金融市場的緊密結合,反映該類金融資產相關市場變量變化對其價值的影響,進而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企業為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所發生的費用應當在發生時計入投資收益,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所支付的價款中包含了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的,應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在資產負債表日,應當將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高于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出售時,應將該金融資產出售時的公允價值與其初始入賬金額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投資收益,同時調整“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賬戶。此外,交易性金融資產不計提減值準備。

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核算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企業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的其他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存在類似之處。兩者都要求按照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但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不計入當期損益,而是資本公積。處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取得的款項與資產的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計提減值準備,并將其計入當期損益。

例:A公司于2009年6月31日從二級市場購入股票10000股,每股市價為15元,手續費3000元。初始確認時,該股票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A公司至2009年12月31日仍持有股票,該股票當時市價為16元,2010年2月1日,A公司將股票售出,每股13元,另支付交易費用1300元。

2009年6月31日購入股票時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153000

貸:銀行存款 153000

2009年12月31日股票價格變動額=160000-153000=7000(元)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損益7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7000

2010年2月1日出售時,價款=130000-1300=128700(元)

借:銀行存款128700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7000

投資收益 24300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153000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7000

由此可以看出,新準則與舊準則相比,對投資業務的規定做出了全面改革。新準則對投資業務的分類和核算更符合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和金融市場的發展需要,更能體現出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在會計實務中,準確掌握該類業務的核算方法,對完善財務報告結構,增強財務報表的可比性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參考文獻】

[1] 賈秀妍:新會計準則中的投資核算問題[J].中國農業會計,2007(12).

[2] 李桂榮、劉海云:財務會計[M].北京交通出版社,2007.

第4篇

Abstract: Exchangeable bond is a very similar financial instrument with convertible bond. But in comparison with the convertible bond it has its own particularity. 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accounting standards, this paper explores the accounting treatment of this new financial instrument, with bond issuers and investors as the accounting entity.

關鍵詞:可交換公司債券;權益成份;負債成份

Key words: exchangeable bond;equity composition;debt composition

中圖分類號:F2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0)05-0025-02

0引言

中國證監會2008年10月19日日正式《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試行規定》(以下簡稱《試行規定》),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股東即日起可以用無限售條件的股票質押通過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進行融資。

可交換公司債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東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交換成該股東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債券。作為一種金融創新工具,可交換公司債券為上市公司的股東提供了一種新的融資渠道。在銀行信貸緊縮的背景下,對于出現暫時性經營資金短缺的上市公司股東而言,除拋售股票之外,還可通過發行可交換債券來解決資金困境。鑒于可交換債券含有認股期權,因此其發行利率一般會低于普通公司債券,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發行人的融資成本。對于對上市公司享有控制權的股東而言,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在一定期間內保留了股東對上市公司享有的股權份額,即使在換股權行使期間,股東也并不必然減少對上市公司的股權份額。而且,可交換公司債券為機構投資者提供了新的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在吸引新資金加入市場的同時,其事先鎖定未來換股價格的特點有利于引進對換股價格較為認同的價值投資者。

基于可交換公司債券的特點,本文根據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分別以債券發行者和投資者作為會計主體,探討這一新的金融工具的相關會計處理問題。

1債券發行者的相關會計處理

1.1 可交換公司債券發行時的確認與計量按照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企業發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含負債和權益成份的,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將負債和權益成份進行分拆,分別進行處理。在進行分拆時,應當先確定負債成份的公允價值并以此作為其初始確認金額,再按照該金融工具整體的發行價格扣除負債成份初始確認金額后的金額確定權益成份的初始確認金額。發行該非衍生金融工具發生的交易費用,應當在負債成份和權益成份之間按照各自的相對公允價值進行分攤。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確認與計量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負債成份代表發債主體承擔的到期還本付息的現時義務,應確認為“應付債券”,而權益成份代表發債主體賦予投資者的轉換權的價值,確認為“資本公積”。

可交換公司債券的要素與可轉換公司債券基本相同,也包括票面利率、期限、換股價格和換股比率、換股期等。可交換公司債券包含的負債成份與可轉換公司債券類似,代表投資者不行使轉換權時,發債主體承擔的到期還本付息的現時義務,也應確認為“應付債券”。其計量金額為債券面值及票面利息按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時二級市場上與之類似的沒有附帶轉換權的債券市場利率折算的現值,也稱之為負債成份的公允價值。

可交換公司債券所包含的權益成份指的是,在發債主體質押的股票市價高于轉股價格的情況下,投資者通過行使轉股權能夠獲得收益的權益,由于投資者擁有這種獲得收益的權益,所以愿意以高于負債成份的價格來購買債券,投資者多支付的購買價格應確認為發債主體的權益成份,確認為“資本公積”。其計量金額為可交換公司債券的發行價格減去負債成份公允價值的差額。具體見例題。

1.2 投資者行使轉換權時的會計處理雖然可交換公司債券與可轉換公司債券非常相似,但兩者也有不同之處:一是所換股份的來源不同,前者是發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后者是發行人本身未來發行的新股。二是可轉換債券轉股會使發行人的總股本擴大,攤薄每股收益;可交換公司債券換股不會導致標的公司的總股本發生變化,也無攤薄收益的影響。

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投資者在條件滿足時按照相關約定行使轉換權時,債券發行者應向行權人交付其發債時質押的所持上市公司股票,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信息質量要求,業務的實質其實是債券發行者以其持有的金融資產清償債務。由于投資者作為債權人只有在通過轉股會實現一定的收益時才會行使轉換權,所以這種以金融資產清償債務的交易不屬于債務重組的范疇,行權導致的金融資產轉移,按視同銷售來處理,確認投資收益。具體會計處理要視金融資產類別而定。

如果作為可交換公司債券發債主體的上市公司股東對被投資單位能夠實施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則其所質押的股票通過“長期股權投資”核算;如果作為發債主體的上市公司股東對被投資單位不能實施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鑒于我國引入可交換公司債券這一金融工具的背景,發債主體對用于質押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持有目的不是短期持有隨時變現,這種情況下所質押的股票應通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以下舉例說明。

例:甲公司是上市公司乙的股東(且能夠對上市公司乙實施重大影響),于2007年1月1日按面值發行20000萬元,票面利率為6%,5年期,每年付息一次到期還本的可交換公司債券。甲公司用其持有的上市公司乙的3000萬股股票質押(該股票按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均價計算的市值為30000萬元,該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成本24000萬元,賬面價值為27000萬元,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無利潤之外的權益變動項目)。發行一年后,投資者可按轉股價格將所持債券的面值轉換為質押的上市公司乙的股票。根據《試行規定》轉股價格為質押股票在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和前一個交易日均價的高者,這里假設轉股價格為10元。已知與該債券類似的不附轉換權的一般公司債券市場利率為9%。該公司采用實際利率法攤銷債券溢價或折價,不考慮發行費用。

1.2.1 可交換公司債券發行時的會計處理:

可交換公司債券負債成份的公允價值為:

200 000 000×0.6499+200 000 000×6%×3.8897

=176 656 400(元)

權益成份的公允價值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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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000 000-176 656 400=23 343 600(元)

借:銀行存款200 000 000

應付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 23 343 600

貸:應付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面值) 200 000 000

資本公積23 343 600

1.2.2 確認利息及支付利息時:

借:財務費用 15 899 076

貸:應付利息12 000 000

應付債券

――可交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3 899 076

借:應付利息12 000 000

貸:銀行存款12 000 000

1.2.3 投資者行使轉換權時:

當質押股票的市場價格高于轉股價格時,轉股對投資者有利,投資者會選擇行權。

投資者可轉換的股數為:200 000 000/10=20 000 000(股)

發債主體應按轉股數減少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并將可交換公司債券的賬面價值與減少的長期股權投資之間的差額確認為長期股權投資轉讓的損益。

借:應付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面值) 200 000 000

資本公積23 343 600

貸:應付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 19 444 524

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

160 000 000(240 000 000/30 000 000×20 000 000)

――損益調整

20 000 000(300 000 000/30 000 000×20 000 000)

投資收益23 899 076

需要說明的是,若發債主體對上市公司的投資能夠實施控制,對長期股權投資采取成本法核算時,若投資者行權規模較大,導致行權后因股權轉讓使發債主體不能實施控制轉為權益法核算時,發債主體還需要對長期股權投資按成本法與權益法的轉換進行核算。

若上例中,甲公司對上市公司乙無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甲公司對乙公司的投資用“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則投資者行權時,甲公司的處理還需要考慮,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因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的部分轉入投資收益。

2債券投資者的相關會計處理

投資者購買的可交換公司債券屬于固定收益類證券,而且投資者持有該債券的目的通常是期望通過行使轉換權獲得收益,根據發債主體規定的轉股條件,投資者通過轉股獲得的股數是可以確定的,因此,投資者投資的可交換公司債券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分類條件。

如果轉換期內,發債主體質押的股票的市場價格低于行權價格,導致行權不利時,發債主體可能會賦予投資者回售的權力。根據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對于投資者有權要求發行方贖回的債務工具投資,投資者不能將其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這時應將其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投資者行權購股時是將債券投資轉為股票投資的交易。根據轉股后對上市公司股票持有目的的不同,可以將其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按照投資的可交換公司債券的賬面價值作為取得的交易性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入賬價值。

參考文獻:

[1]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試行規定,2008.

第5篇

    根據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投資》及其指南,股權投資差額是指采用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時,投資成本與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差額,用公式表示:股權投資差額=投資成本-投資對被投資企業所有者權益×投資持股比例。股權投資差額的產生有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從證券市場購入某一上市公司的股票,購買價格高于或低于按持股比例計算的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差額。

    第二,投資企業直接投資于某非上市公司,投出資產的價值高于或低于按持股比例計算的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差額。

    第三,在會計政策不變的情況下,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由于增資改按權益法核算時,由于被投資單位歷年累積盈虧等所產生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差額。

    會計準則規定,股權投資差額按一定的期限平均攤銷,分期計入損益。對于股權投資差額的攤銷期限,合同規定了投資期限的,按投資期限攤銷;沒有規定投資期限的,投資成本超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一般按不超過10年(含10年)的期限攤銷,投資成本低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一般按不低于10年(含10年)的期限攤銷,同時攤銷金額計入當期投資收益。

    財政部印發的《合并會計報表暫行規定》中規定,母公司對于子公司權益性資本投資項目的數額與子公司所有者權益中母公司所持有的份額相抵銷時發生的合并價差,在合并資產負債表中以"合并價差"項目在長期投資項目中單獨反映。

    從性質上說,合并價差的范圍要比股權投資差額大。按照《合并會計報表暫行規定》,對于長期投資中內部債券投資與應付債券抵消時發生的差額,也應當作為合并價差。但從層面上說,股權投資差額的范圍要比合并價差大,因為在不納入合并的情況下的那些股權投資差額是不能稱為合并價差。這就是它們兩者之間的關系。

    二、購前利潤的會計處理

    財政部財會字[1998]66號文《問題解答》中明確了股權購買的確認標準,即:(1)購買協議已獲股東大會通過,并已獲相關政府部門批準;(2)購買公司和被購買企業已辦理必要的財產交接手續;(3)購買公司已支付購買價款的大部分(一般應超過50%);(4)購買公司實際上已經控制被購買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從其活動中獲得利益或承擔風險等。顯然,由此界定的股權購買日必定遲于收購資產評估基準日。有關文件還規定,收購企業對收購日前被收購企業的利潤不能并計自身利潤。但是,對被收購企業從資產評估基準日至購買日形成的老股東不再享有的損益(以下簡稱購前損益),收購企業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對此,實務界有不同認識。有的認為,這是收購企業從收購業務中獲取的額外收入,應單獨結算,收到這部分利潤,作營業外收入;也有的認為,這是被收購企業對收購企業的一種捐贈,應列為資本公積;更多的同志認為應作股權投資差額。我們傾向第三種觀點。

第6篇

一、關于定義:

新準則規定:“合并財務報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業集團整體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財務報表。其中母公司,是指有一個或一個以上子公司的企業(或主體,下同)。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業。”

而《合并會計報表暫行規定》規定“凡設立于我國境內,擁有一個或一個以上子公司的母公司,應當編制合并會計報表 ,以綜合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形成的企業集團的經營成果、財務狀況及其變動情況。”

可見新準則無論在報表的編制范圍上還是在反映的內容上都有所變化,尤其是增加了合并現金流量表和合并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的編制,使得合并報表提供的信息更加全面。

二、關于合并理論

新準則中合并理論從側重母公司理論改為側重經濟實體理論,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子公司所有者權益中不屬于母公司的份額,應當作為少數股東權益,在合并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項目下以“少數股東權益”項目列示.即少數股東權益包含在合并所有者權益總額內。

2、子公司當期凈損益中屬于少數股東權益的份額,應當在合并利潤表凈利潤項目下以“少數股東損益”項目列示。說明合并凈利潤包括少數股東損益,合并凈利潤減去少數股東損益為母公司享有的部分。

3、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下同)或其他方式形成的存貨、固定資產、工程物資、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所包含的末實現內部銷售損益應當抵銷。可以理解為全額抵銷末實現內部銷售損益,而非像母公司理論按比例抵銷。

4、在購買日,母公司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與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權益中所享有的份額的差額,應當在商譽項目列示,但不包括少數股東權益享有的部分。

5、子公司凈資產增值,歸合并主體所有,即全額確認。

6、少數股東權益,在同一控制下按帳面價值計,屬于母公司理論;在非同一控制下按公允價值計,但不包括商譽中的部分,這種做法屬于修正的母公司理論。

可見在合并報表的這些主要項目上,大部分運用的是經濟主體理論,而像商譽的確認和少數股東權益的計價方法是經濟實體理論與母公司理論的結合,即修正的母公司理論,體現出母公司理論與經濟實體理論的日趨融合,這也是國際合并理論的發展趨勢。

三、關于合并報表編制方法

新準則規定“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被投資單位為其子公司,投資企業應將子公司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范圍。投資企業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成本法核算,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按照權益法進行調整”。

而按《合并會計報表暫行規定》的要求,投資企業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必須使用權益法,將子公司凈資產變動對于母公司相關項目的影響在“長期股權投資”帳戶中反映出來。

新準則的這種做法可以簡化對子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日常核算,而且提供的獨立財務報表具有相關性(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再按照權益法進行調整,調整項目比較集中。

四、關于合并商譽、股權投資差額、合并價差

我國合并報表與國際合并報表之間存在著一個顯著的區別,即不確認合并商譽,而以“合并價差”代替。如《合并會計報表暫行規定》要求“母公司對子公司權益性資本投資項目的數額與子公司所有者權益中母公司所持有的份額相抵銷時發生的合并價差,在合并資產負債表中以“合并價差”在長期投資項目中單獨反映。”其中“合并價差”是母公司對子公司投資成本(或購買成本)與子公司凈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它由三部分組成:子公司凈資產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母公司投資成本超過所投資子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即合并商譽);企業集團內部債券投資與應付債券數額相互抵銷的差額。

并且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投資》的規定,對子公司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時,投資企業的初始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股權投資差額,計入“長期股權投資-股權投資差額”。借差按一定攤銷期限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投資收益,未攤銷余額在編制合并會計報表時列作合并價差的組成部分,而貸差計入資本公積。

可見合并價差是報表項目,并非帳戶,因為它不代表任何經濟含義,僅僅是每年編制合并報表時用以平衡報表左右金額的一個軋差數,一般不進行攤銷;而股權投資差額是對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時產生的,但又不作為報表項目(編制合并報表時未攤銷余額進入合并價差項目)。這樣在合并報表的編制中,實際上涉及到了三個概念,即合并商譽、股權投資差額、合并價差,而這三個概念內容相互交叉,同時并存,而且合并報表編制過程中產生的問題都可能被作為合并價差處理,其包含的內容十分復雜,成了一個大雜燴,導致合并報表項目難以理解,分析起來十分困難,而且也不符合國際慣例。國際會計準則一般將購買成本與取得該子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確認為商譽,它不包括子公司凈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需進行系統攤銷或進行減值測試,對于企業集團內部債券投資與應付債券數額相互抵銷的差額,國際會計準則作為推定損益將其計入合并損益,在合并損益表中列示

在新準則中規定“在購買日,母公司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與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權益中所享有的份額的差額,應當在商譽項目列示,商譽發生減值的,應當按照經減值測試后的金額列示。”而且規定“ 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的債券投資與應付債券相互抵銷后,產生的差額應當計入投資收益項目。”

另外新投資準則規定“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大于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小于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其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由此可見本次準則修訂對于我國合并報表中存在的問題非常重視,結合國際發展趨勢,確認合并商譽,取消了股權投資差額和合并價差,使得前述三個概念并存的問題得以解決,并更加規范。

五、關于合并范圍

合并范圍是合并報表相關項目金額準確與否的關鍵因素,在新準則中強調實質性控制,(控制,是指一個企業能夠決定另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另一個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的權力。)規定母公司對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納入合并范圍,而不一定考慮股權比例;所有者權益為負數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續經營的,也應納入合并范圍。

具體規定為:1、母公司直接或通過子公司間接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的表決權,表明母公司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應當將該被投資單位認定為子公司,納入合并會計報表的合并范圍。但是,有證據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資單位的除外。

2、母公司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或以下的表決權,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視為母公司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應當將該被投資單位認定為子公司,納入合并會計報表的合并范圍;但是,有證據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資單位的除外: ①通過與被投資單位其他投資者之間的協議,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的表決權; ②根據公司章程或協議,有權決定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 ③有權任免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機構的多數成員; ④在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機構占多數表決權。

經對比可以看出,無論在文字表述方面還是在具體規定方面新準則都更趨向于科學和規范,這些變革,將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操縱合并利潤的現象。

另外對新準則在應用中還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在確認合并報表范圍時要強調實質控制,應以質量標準為主,并輔以數量標準,并且兩個標準針對不同的情況分別運用:

①對于投資企業直接或間接擁有被投資企業超過50%的有投票表決權的股份,采用數量標準確認,但還需要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進行判斷,防止將名義子公司納入合并報表以粉飾報表的現象發生;

②對于投資企業未直接或間接擁有被投資企業超過50%以上的有投票表決權的股份(包括間接控股和直接控股),采用質量標準確認。即控制應該是指實際意義上的控制,而不是僅僅法律形式上的控制。在某種情況下,雖然某一方具有形式上控股權,但根據公司章程或其他協議合同規定,可能這一方并沒有實際的控制權,這時就不應該合并會計報表;相反情況下,雖然某一方沒有控股權,但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對投資對象具有實際的控制權且能取得相應的控制利益,這時也應該合并會計報表。這樣既可以避免混淆數量標準和質量標準,也有利于正確確定合并范圍。

(2)新準則規定“有證據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資單位時不應納入合并報表范圍”。筆者認為應增加對這一條款適用的詳細說明及要求,這樣可以減少人為操縱的可能性,提高信息的可信性。如在報表附注中,對不納入合并范圍的子公司財務狀況進行充分披露,并對應披露母公司長期股權投資中未納入合并范圍子公司的投資記賬方法,及賬面投資額。防止母公司一方面用成本法對子公司“投資”計價,另一方面又將這些經營不善的子公司排除在合并范圍之外,致使合并報表虛計“投資”。

(3)對“所有者權益為負數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續經營的,也應納入合并范圍”的規定,需要具體分析,并區別對待,主要看該公司有沒有處置企業和清算的意圖,如沒有,應將其納入合并范圍。

第7篇

重要性原則是財務的一個限制性因素或修正性慣例,貫穿于確認、計量、記錄、報告的整個過程,合并財務報告作為報告會計信息的一種形式,會要受到它的約束。

會計上,重要性是一個應用很廣的概念。如果“根據周圍的環境,會計信息的遺漏或錯報很可能會改變或依賴這一信息的理性使用者的判斷”,那么這一事項或信息將是重要的。重要性原則就象一道門檻對應予揭示的信息施加了一種限制,這種限制約束著根據會計假設和會計目標邏輯引伸出的各種會計原則的應用,卻不應是決定原則,只是要求對基本原則有所修改。也就是說,重要性原則是一個修正性慣例。

在具體實務中,會計師在作有關重要性的判斷時,應注意如下因素的影響:(1)項目的性質。要判斷的項目越重要,就越應引起會計師的高度重視(應充分的反映)。如有違約危險時的會計變更、改變流動和非流動資產分類的資產分類錯誤、異常業務的金額等都是具有重要性的項目,因為它們足以影響信息使用者的決策。(2)項目的精確度要求。不同項目的估計有不同的精確度要求。如與訴訟風險或其他或有負債相比,通常能更準確地估計可收回的應收帳款的金額。所以,前者認為無所謂的偏差,對后者卻具有重要性。(3)以往的經驗。在一個企業,以往會計師對項目判斷的經驗,若比較適當,可作為今后判斷同一項目是否重要的依據。(4)有關法規對財務會計的要求。在會計準則沒有提供統一的重要性判斷標準時,應注意有關法規(特別是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準則等)、經典判例的影響,以免涉訟。(5)企業的經營規模。企業的經營規模不同,項目的重要性程度也可能不一樣。如大企業視而不見的一筆壞帳或損失,可能威脅小企業的生存。所以,大企業認為不重要的常規項目對小企業可能非常重要。

合并財務報告的報告主體和目標,就是重要性原則的產物。合并財務報告的報告主體-集團,是由母公司和子公司形成的一個實質性整體,在嚴格的意義上,集團并不是一種實際存在的實體,只有在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個別財務報表不足以反映那種因控制關系而聯系在一起的所有企業的整體財務實力和經營能力時;若不創新一個報告主體來反映信息使用者要求的會計信息,其提供的會計信息將存在重大遺漏,影響會計信息使用者的正確決策,這樣,集團這一新的報告主體,就衍生出來了。

合并財務報告的目標,則無論母公司理論、實體理論還是控制者服務論都閃耀著重要性原則的光輝。首先,母公司理論認為,在集團中,會計信息的使用者,母公司的股東是最重要的,合并財務報告應為其服務,并把這一重要使用者的要求充分體現在合并財務報告各構成部分和主要項目的揭示中。顯然,母公司理論是按重要性原則來建立的,并且考慮了這樣一個事實,即任何報表都不能滿足所有使用者的一切要求,只能滿足其主要利益主體的主要需要;普通股股東是企業的主要利益主體,集團與控制者分別是一種特殊形式的企業組織和最重要的股東;只要滿足了控制者對會計信息的主要要求,其他利益主體對會計信息的基本要求也會得到大體上的滿足;其次,實體理論則認為,在集團的會計信息使用者中,所有股東的需要是同等重要的。普通股股東無論他是集團內各成員企業的哪一個企業的股東,都是集團這一體的股東,是企業的主要利益主體,只要滿足了他們對會計信息的主要要求,其他利益主體對會計信息的基本要求也會得到大體上的滿足。實體理論是母公司理論的一種衍化;再次,控制者服務論認為,在財務決策權、經營決策權的行使效果方面,子公司的少數股東與債權人并無質的差別,卻與母公司股東即控制者有質的不同,因此,按重要性原則,集團的會計信息的最重要的使用者是控制者,財務報表主要是為控制者服務的。

在編制合并財務報告的前提中,同樣也有重要性原則的運用。在編制合并財務報告時,統一會計政策和會計期間是其中的兩項基本前提條件。然而,統一會計政策和統一會計期間,不是絕對的,不要求消除任何差異,而只是要求合并范圍內的各公司在重要會計政策上的基本一致,一般認為有關資產和收入的確認、計量和報告的原則、和程序,是特別重要的,必須統一。會計期間的統一,實際上要求合并范圍內的各公司使用的會計期間相差不大,一般可以相差三個月,而決定這種“相差不大”的依據是,這種相差不會使會計信息使用者產生錯誤的決定。

在合并財務報告的范圍中,只有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為某投資者所擁有的子公司的報表才被納入合并財務報告的范圍,那么,當投資者沒能擁有被投資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但對被投資公司的重要財務決策和經營決策又確有決定權的話,這時,根據重要性原則,就有了關于決定合并財務報告范圍的質量標準的規定:一是通過與其他投資者的協議,掌握一半以上的表決權;二是根據章程或協議,有權統馭企業財務和經營方針的;三是有權任免董事會和類似權力機構的多數成員的;四是在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的會議上有權投多數票的。不言而喻,當某一投資者擁有50%以上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時,該投資的財務決策與經營決策的決定權都掌握在這一投資者的手中,從而,這樣的投資者與擁有絕對控股權的投資者一樣,是非常重要的,被投資者也因此變得重要起來,也應納入合并財務報告的范圍。

在編制合并財務報告的抵銷程序中,并不是所有的內部交易事項在財務報表上的反映都應予以抵銷,在確定是否應予以抵銷時,有如下因素應予以注意:一是這一事項的性質是否是重要的;二是這一事項是否經常發生,金額較大;三是抵銷起來是否符合“成本效益原則”。對這三個問題,若回答“是”,則為重要,應予以抵銷;否則就不應抵銷。顯然,這是對重要性原則的忠實體現。比如,在現行實務中,對母公司的固定資產銷售給子公司作為存貨的事項,由于不經常發生,或因此產生的內部損益較小,而不予抵銷;再比如,對“對于公司股權投資”我國沒有要求按完全權益法核算,從而,相應的抵銷分錄也就有所區別,這主要是因為完全權益法的應用太復雜,無論應用完全權益法還是不完全權益法,在經過必要的調整、抵銷程序后,合并的結果是一致的,即從成本效益的角度看,我國的會計實務從簡了。再比如在抵銷內部債券利息和內部損益對折舊的影響時,我們都假定所有的內部債券利息都是經營期間的利息,從而在抵銷時使用“財務費用”項目,同樣,也可假定內部損益對折舊的影響是通過“管理費用”起作用的。

四、控股權取得日的報表合并問題

控股權取得日,是指權益性資本投資者擁有被投資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之時,或者雖然不擁有被投資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但擁有對被投資者的重要經營決策和財務決策的決定權的時日。

1、控股權取得日的確定

一般認為,股權取得日,不可能在協議簽訂前,更不可能在股東大會批準實施之前。應該是被并購企業對凈資產和經營活動的控制權實質上轉讓給購買企業的時日。這里的“實質上轉讓”的含義包括:(1)控股企業開始行使對被合并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決策的決定權;(2)控股企業承擔被合并企業的相關風險和享有獲取被合并企業利益的權力。在一項控股合并計劃方案得到批準實施之前,被購并企業的原股東依然承擔一切與資產有關的風險和享受一切與資產有關的權利,此日,被并購企業的控制權沒有轉移。

我們知道,并購協議,只是雙方的一種意向和計劃,類似于商品購銷合同,并不一定總會全部執行,在未發生之前,并不是會計上要予以反映的事項,因此,購并協議日也不能成為購買日。

董事會通過收購方案日,也不能視為購買日。因為我國《公司法》第38條和第46條規定,董事會有權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決定與批準權在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批準實施,才表明協議具有效力,此日,與資產有關的權力和義務,才發生轉移,因此在現行法規框架之內,股東大會的批準日才應視為購買日。至于公告日只是協議生效后對外公告的時間,由于時滯原因而產生,在此之前,購并業務,實質上已經發生。

從會計技術角度考慮,資產評估基準日和審計基準日,一般定在離制定協議最近的會計決算日,所以多數公司上半年簽訂購并協議的,評估基準日和審計基準日一般定為1月1日。下半年簽訂重組協議的,一般定于6月30日。不過,也有不少公司定于其中的某個月末,這可能會給有關合并業務的會計核算帶來某些不便。

此外,交割日只是對合并協議的具體履行日,在此之前與資產有關的風險和權利實際上已經轉移。企業變更注冊登記日,只是履行國家對企業的經營管理的一種法律手續而已,并沒有實質上的會計學意義。

2、計價基礎:帳面價值還是公允價值

在西方,對控制者而言,計價基礎的選擇與取得控股權的方式有密切關系。

若控制者是以購買方式取得控股權的,則應按取得的控股權所支付的現金,或放棄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或取得的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來確定控制者取得的“對于公司股權投資”的入帳價值,這就是收買法,或稱購受法(Purchase Method)。購受法的核心思想,就是認為收買控股權與母公司從外部購入固定資產等實際交易沒有什么兩樣,是一項公平交易,理應按公允價值記錄其價值。

如果控制者不以購買方式而是主要靠發行自己的股票來交換對方幾乎100%的有表決權的股份的話(這是權益集合方式),則控股方應按取得的控股權所代表的股東權益的帳面價值,來作為控制者取得的“對子公司股權投資”的入帳價值,這就是權益集合法,或稱聯營法(Pooling of Interest Method)。支持聯營法的主要依據是,用交換普通股的方式來獲取控股權的實質是,現有股東權益在集團這一新會計主體的聯合和連續,而不是真正意義的取得資產或籌集資本,不是一種真正意義上的購買行為,當然也就不會形成新的計價基礎。若被購并者在股權轉讓日有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的話,那將在控制者記錄“對子公司股權投資”時,被“巧妙”地按投資比例歸宿于投資者的帳簿中和報表上。

因此美國會計原則委員會在1970年了第16號意見書《企業合并》規定,聯營法,必須在同時滿足12項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使用,以防止控制者利用股權交換,達到操縱會計利潤的目的。從世界范圍看,控股權取得日,投資者用來記錄“對子公司股權投資”的方法是購買法,其計價基礎是公允價值。

對購并者而言,如何揭示被并購著的凈資產的價值,學術界和實務界的看法,基本上可分為兩類;一類意見認為,股東的交換并不影響被購并者的獨立法人地位,依照現行會計原則應采取持續經營的假設,其帳面記錄和對外公布的財務報表仍應以其擁有的資產、負債的帳面價值為依據。這種情況下,很可能引起這樣兩種會計存在:(1)投資者應在帳面上確認“長期股權投資差額”,并要系統地分攤它;(2)在合并財務報表上將出現“合并價差”或稱“合并商譽”項目。另一類意見是,在控股合并方式下,持續經營假設對被并購企業不再適用,需采用新的計價基礎,被購并企業應當將資產評估結果調帳。經過調帳后,被并購企業的個別報表就有了與新的控股股東共同的計價基礎-公允價值。這種做法在國外被稱為“下推會計”。在美國,通常情況下,被購并企業的凈資產在其個別報表中的計價不受新股東在取得股權時所花費的代價的影響。但在有些情況下,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允許被購并子公司的資產和負債在其個別報表中按公允價值反映,新的控股股東所花的代價與所取得的股東權益的帳面價值的差額應確認為商譽。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要求,當一家公司的股權幾乎全部為另一公司所擁有(通常97%或以上),且在股權轉讓時沒有大量發行在外的債券或優先股,該子公司向證券交易委員會報送的財務報表必須是按被控股時凈資產的公允價值為計價基礎。換而言之,在控股合并發生后,被購并者的凈資產應從此即按公允價值計價,而不是原有的帳面價值。

上,我們支持從控股日起改變被購并者的凈資產的計價基礎的做法。這是因為:第一,控股合并意味著被控股公司的資產的用途與結構、債務的償還承諾、管理人員的經管責任等,都有不同程度的變化,在上就意味著被控制者的原有繼續經營假設應終止,應啟用新的繼續經營假設,運用新的計價基礎,是有理論依據的。第二,我國上市公司在上市時資產價值的確定受到當時諸多條件的和限制,如,上市公司在國有股折股時存在不實資產,高估經營能力,或低估資產進行縮股等。這些問題對正確評價上市公司的管理者階層的經營業績存在重大障礙,發生控股合并,進而調整其帳面價值,是企業價值回歸的一個良好契機。

在此,按公允價值計量,在我國還存在一些制約因素:

(1)迄今為止,并沒有法規要求在股權轉讓時對上市公司進行資產評估;國有股權“所有者缺位”嚴重的情況;我國的資產評估機構尚缺乏中介機構應有的獨立性,無法承擔評估風險責任,難以客觀公正服務;上市公司在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兼并過程中,就受到行業分割、地區利益的影響;要保證股權轉讓價格真實、公允,是非常困難的。此外,資產評估的選擇也是影響公允價值確定的重要因素。在現行實務中,對重組資產大多采用重置成本法評估,并不恰當,而收益現值法是比較理想的選擇。

(2)上市公司的股權轉讓沒有統一的操作程序,在加上明顯的政府“包辦”,重組的隨意性使得大宗股權轉讓頻繁,若每次轉讓股權時都調帳,公司財務數據的頻繁變動,將無人知其底細,容易動搖會計信息使用者的信心。

(3)缺乏系統的、具體的處理股權轉讓的會計規范。

必須指出,這并不意味著筆者對按公允價值計量控股權取得日“對子公司股權投資”觀點的放棄,而是從另一方面說明我們在“對子公司股權投資”的核算日,應努力的某些方面。

在股權轉讓中,若按公允價值計量子公司的凈資產,那么,對可辨認凈資產的增值和確認的合并商譽,應借記“商譽”,貸記“資本公積”科目。

五、編制控股權取得日后的合并報表:中美比較

1、核算“對子公司股權投資”:不完全權益法與完全權益法

簡單地說,權益法就是要使“長期股權投資”帳戶的余額始終是各該日投資者在被投資者中的權益的綜合表現。如果在控股權取得日,按公允價值計量、記錄與報告被投資者的凈資產的話,那么,在任何時點上將存在如下關系:

投資比例=長期股權投資余額÷被投資者所有者權益的余額 (1)

如果在控股權取得日,按帳面價值計量、記錄與報告被投資者的凈資產,并且確認投資者的“股權投資差額”的話,那么,在任何時點上將存在如下關系:

投資比例=長期股權投資(扣除股權投資差額的余額)余額÷被投資者所有者權益的余額

(2)

上述關系的存在,應歸功于,在核算長期股權投資時,只要被投資者的所有者權益一發生變動就應按投資比例,確認、記錄與報告投資者的“長期股權投資”的同方向的增或減。人們之所以如此設計,一方面是為充分體現股份的精髓-收益共享,風險共擔;另一方面,也是為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提供一定資料基礎。因為子公司的期末所有者權益,應歸宿于這樣兩個層次:母公司和少數股東,前者表現在“對子公司股權投資”的余額上,是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權益中的份額;后者是少數股東應享有的份額,簡稱為少數股東權益,或少數股權。

但是,怎樣計量子公司的股東權益的變化的母公司份額,以及母公司的“對于公司股權投資”帳上將怎樣反映等,我國的做法,與西方(比如說美國)的做法,就有所區別了,前者采用不完全權益法,后者采用完全權益法,它們的共同點是:(1)按成本核算對子公司的原始投資;(2)按投資比例,確定子公司由于接受外界捐贈、發生資產評估增值和外幣資本折算差額等因素而引起的“資本公積”增加的份額,借記“對子公司股權投資”科目,貸記“資本公積”科目;(3)每年末,按投資比例分享(分擔)子公司的凈利潤(凈損失),借記(貸記)“對子公司扇ㄍ蹲省保牽ń杓牽巴蹲適找妗保?4)當子公司宣告分派現金股利時,應按應分享的份額,借記”應收股利“或”銀行存款“,貸記”對子公司股權投資“。為了正確核算”對子公司股權投資“,控股權獲得日以前的子公司的凈利潤,應作為子公司的”期初未分配利潤“處理,而不能作為本年凈利潤來對待。實際上,不完全權益法的任務,就到此為止。

對完全權益法而言,必須在不完全權益法的基礎上,再確認如下兩因素對“對子公司股權投資”的影響:(1)集團內未實現損益和推定損益(將在以下的“順銷與逆銷”中闡述);(2)合并商譽的攤銷。正如前述,合并商譽隱含在“對子公司股權投資”的投資成本中,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的抵銷分錄之前,必須確認并攤銷合并商譽,這幾乎是一種慣例,“原始”投資形成的合并商譽,在攤銷合并商譽時,將分解為三個部分:“年初未分配利潤”、“管理費用”(“商譽攤銷費”)和“商譽”,前兩者分別為以前年度攤銷的合并商譽的累積額和本年攤銷的合并商譽,最后一個就是至本期末還未攤銷的合并商譽。在運用完全權益法,調整合并商譽攤銷對“對子公司股權投資”的影響時,母公司的正式會計分錄是:

借:商譽攤銷費 ×××

貸:對子公司股權投資 ×××

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其相應的調整分錄(一種示意分錄)是:

借:年初未分配利潤 ×××

商譽 ×××

貸:對子公司股權投資 ×××

2、順銷與逆銷

順銷(Downstream sale),又叫下銷,是母公司對子公司的銷售,包括銷售存貨與銷售固定資產,之所以如此稱呼,是因為從集團的權力結構看,子公司位于母公司的下級。反過來,子公司對母公司的銷售就是逆銷,又叫上銷。在我國合并財務報告業務中,對集團內的購銷售業務,不區分順銷還是逆銷的。

區分順銷還是逆銷,只有在存在未實現內部損益,且長期股權投資按完全權益法核算時,才有實際上的會計學意義。無論是順銷還是逆銷,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的抵銷分錄的使命依然未變,即,必須抵銷內部損益在個別報表上的所有痕跡。

3、面值理論與理論

當一家公司發行債券時,其價格會受當時市場利率的影響,但是,這種影響只有在債券初次發行時,才能夠在發行者的帳面上予以反映,發行以后市場利率的變化會使得該債券帳面價值和市場價值不一致:若市場利率上升,發行公司應有利得,按照公認的會計準則,發行公司不能在帳上確認這一利得。同樣,市場利率下跌使債券發行公司遭受損失,帳上也不予確認。集團內部的其他企業(母公司或子公司)可以購買債券發行公司的債券,是推定贖回(Constructively retired)。

推定贖回是針對集團而言的,由于母、子公司的債券投資和應付債券是“相應相反”項目,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應予以抵銷。在推定贖回過程中,購買者的購買成本與該債券發行者記錄的相應帳面價值的差額,就是推定贖回損益。對如何處理債券推定損益,在西方學術界和實務界都存在著一些不同意見。

第8篇

一、引言

2006年,我國財政部頒布第一部真正意義上的企業會計準則,在我國的會計準則建設上具有重大意義。當然,會計準則是一套系統工程,涉及到很多經濟事實的細節,因此準則的建設并不是一蹴而就,而是在不斷完善和發展,并且還要實現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2014年,長期股權投資準則也進行了修訂。從修訂的內容看,修訂的重點在于長期股權投資范圍、初始成本、權益法以及成本法等。修訂的內容涉及的方面很多,大多都涉及到具體的會計處理。這提高了會計準則對會計實務的指導性。

二、新準則明確了長期股權投資準則的適用范圍

關于長期股權投資的定義和范圍,新修訂的會計準則做出了明確的解釋。從修訂的內容來看,長期股權投的范圍基本上沒有發生變化,只是剔除了原有的第四類,即不具有控制、重大影響的且公允價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新準則只保留了前三類,因此,長期股權投資范圍的修訂對于會計實務并沒有多大的影響,這也與國際會計準則保持一致。

此外,新修訂的會計準則對于控制、重大影響的判斷標準進行進一步完善。將潛在的表決權融入到重大影響的判斷標準。如可轉換債券、認股權證等。新會計準則也新新增了《企業會計準則第40號――合營安排》,長期股權中的合營的標準按照此準則進行判斷。

三、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成本規則的變化

1.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產生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變化。如果投資方和被投資方在同一控下,被投資方的賬面價值是長期股權投資的入賬價值的基準。新準則對于賬面價值的來源做出了新規定,即賬面價值應以被投資方在最終控制方合并財務報表中的賬面價值為準。這一規定,消除了關聯交易對被投資方賬面價值的影響,使得賬面價值更加可靠、科學。而在修訂之前,賬面價值都是取自被投資方的財務報表。

2.非同一合并下的企業合并產的長股權投資的變化。新準則規定,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產生的諸如審計、咨詢等費用統一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一改以往的資本化的態度。由此產生的經濟后果是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相應降低,而當期的費用相應增加,并影響到當期的凈利潤。其實,從整個修改內容來看,新準則對于費用的處理,大多數都采用費用化的處理方式。

3.其他方式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變化。與原有的會計準則相比,通過發行權益性債券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在內容上做出了一點修改,主要涉及到與發行權益性債券相關的直接費用。新準則明確提出了費用化的處理方式,以往在這方面,準則并沒有詳細說明。

四、長期股權投資后續計量的變化

1.成本法下投資收益不再區分投資前和投資后。老準則規定投資企業取得的歸屬于投資前的股利應該沖減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只有歸屬于投資后的股利才是投資方的投資收益、確定的投資收益。新準則打破了這樣的限制,將投資方從被投資方獲取的收益全額確認為投資收益,即不區分投資前和投資后。從實際效果看,新準則減輕了會計工作者的工作量,并且以往的投資收益的確定方法讓人難以理解,新準則簡化了處理方法,也提高了會計信息的可理解性。

2.權益法下調整范圍更加細化。在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應隨著被投資企業的公允價值的變動而變動。在新準則的視角下,被投資企業的公允價值的變動由三部分構成:凈損益、其他綜合收益、其他權益變動。以往的規定只提及了凈損益,實際上新準則將原有的凈損益提升為綜合收益,綜合收益具體細分為凈損益和其他綜合收益。凈損益和其他綜合收益引起了被投資企業的公允價值的變動,投資方根據所享份額,相應確認投資收益和其他綜合收益,同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新準則的這一規定使得會計處理更加細化,而目前的利潤表內增加了一項綜合收益,新準則的這一做法也是很好地與其他準則銜接。但是,對于其他綜合收益,新準則也存在一些漏洞,投資方確認的其他綜合收益具體計入哪個科目,以及其他綜合收益的結轉問題,新準則并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這也是未來準則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地方。

3.明確了凈損益的范圍。采用權益法對長期股權投資進行,投資企業應根據被投資企業的凈損益確認投資收益。過去,對于凈損益的確定,準則并沒有明確提出計算方案。而新準則明確了凈損益的確認基礎,即凈損益應以未實現內部交易抵消后的數額作為基準。新準則也首次提出為實現內部交易產生的損失應當被全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從理論上來講,新準則對于凈損益的規定更加科學合理。

4.成本法轉換為權益法的新規定。新準則規定,如果投資企業追加投資,如果達到了重大影響或合營企業的要求,成本法應轉換成權益法。轉換之后,因為性質發生了變化,入賬價值需做出相應的調整。新準則的做法是將成本法下的賬面價值與新增資本之和作為初始入賬成本。以往的做法是,先對原有部分進行會計追溯,并調整為公允價值,然后以公允價值和新增資本之和作為入賬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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