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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2-11-08 12:34:52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

第1篇

1、食品污染物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監測:監測食品包括糧食及糧食制品、肉與肉制品、酒類、乳與乳制品、嬰兒配方食品、蛋與蛋制品、飲料、桶裝水等8大類。

2、食源性疾病監測: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食源性致病菌監測。

3、食源性疾病事件監測:對所有食源性疾病暴發進行調查處置。

二、工作開展情況

1、本年度食品污染物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監測共計監測8大類53份樣品,風險監測指標16項,檢測參數157個。

2、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預防性健康體檢1301人次,所有體檢人員采集肛拭進行腸道致病菌監測,檢測指標2項,檢測參數2602個。

3、食源性疾病調查處置1起。

三、監測結果

1、食品污染物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監測:2014年度53份風險監測樣品中經我中心檢測,2份桶裝水菌落總數不符合國家標準(GB1928-2003),其余所檢樣品所檢指標均符合國家相應標準。

2、食源性疾病監測:2014年度1301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預防性健康體檢時均未檢出腸道致病菌。

3、食源性疾病事件監測:2014年度開展食源性疾病調查處置一起,事件波及3人,無死亡病例,經我中心采集嘔吐物、藥酒、啤酒等樣品送上級部門檢測,均未檢出可疑因素,該事件定義為不明原因化學性中毒事件。

四、監測結果分析與建議

食品中污染物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監測53份樣品經檢測合格率為96.23%,不合格樣品均為桶裝飲用水。桶裝飲用水監測5件,其中2件菌落總數超出國家標準,合格率為60.0%。

桶裝飲用水菌落總數超標可能造成飲用人群出現胃腸道不適等癥狀,特別是老人、小孩及其他抵抗力低下人群更易引發多種疾病。造成桶裝水菌落總數超標的因素主要考慮過濾系統處理工藝問題,罐裝環節及密封等情況。

2014年食品風險監測樣品我中心僅接收1批次53份樣品,監測頻次低,樣本量少不能全面準確反映我縣食品安全實際情況,不能對全縣食品安全風險進行科學準確的預警。根據檢測結果,我中心也難以提供有可行性的指導性意見。

腸道致病菌檢測按照我中心現有的儀器設備及檢驗方法,檢測結果需要5天時間;部分食源性疾病的檢測我中心沒有能力開展,只能送上級檢測機構檢測,檢測時間相對延長,對食源性疾病的救治指導意義不強。

通過檢測樣品發現,我中心檢測的4份乳與乳制品樣品均在學校食堂或學校超市內采樣,其中1份為學生奶,其他均為含乳飲料,含乳飲料營養成分遠低于牛奶,普通人群對乳與乳制品的區別鑒別能力較,不能有效鑒別。監管部門應高度警惕部分實施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的學校用含乳飲料替代學生奶的可能。

針對我縣目前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實施過程中的問題,我中心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為了保障我縣人民群眾健康,營造放心安全的食品消費環境,了解我縣食品中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污染物水平和趨勢,確定危害因素的分布和來源,我縣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應擴大監測樣品種類,增加監測頻次,才能相對真實地反映我縣食品安全的總體情況。

2、相關部門應加食品風險監測資金投入,提升我中心實驗室監測檢驗能力。

第2篇

關鍵詞:食品安全 風險監測 規范化建設

食品安全關乎社會的穩定、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的健康。世界各國都從國家安全的戰略高度對待食品安全問題,對國家而言,食品安全不僅包括了食品供應的保障安全,更凸顯了因食品不安全帶來的社會問題;從社會管理角度看,不同國家或同一國家不同時期,食品安全所面臨的突出問題和治理要求體現了社會治理的內涵;從政治層面上看,無論是在發達國家,還是在發展中國家,食品安全都是企業和政府對社會的承諾和最基本的責任,因此各個國家對食品安全問題都從法律上進行了必要的規制,并隨著食品安全的發展,不斷的完善和健全。

1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的內涵

“風險”一詞的由來,最為普遍的一種說法是,在遠古時期,以打魚捕撈為生的漁民們,在長期的捕撈實踐中,深深的體會到“風”給他們帶來的無法預測無法確定的危險,即“風”意味著“險”,因此就有了“風險”一詞。現代漢語詞典對于風險的定義是:“可能發生的危險”。GB/T23694-

2009 《風險管理術語》中風險的定義是指某一事件發生的概率和其后果的組合。如果用數學公式來表達風險,即:風險=損害發生的概率×損害的后果。從風險的定義可知風險具有四種特征:一種不確定性、損失發生的可能性、結果對期望的偏高、一種利益。

就食品安全來說,危害是指食品中含有的或潛在的將對健康造成副作用的生物、化學和物理的致病因子。生物性的危害包括各種各樣的致病菌,如傷寒、痢疾、霍亂;化學性的危害包括各種重金屬、農藥殘留等;物理性的危害如雜質、食品吸收或吸附外來的放射性核素等。食品風險則是指由于食品中的某種危害而導致的有害于個人或群體健康的可能性和副作用的嚴重性的組合關系。因此,食品中的風險是廣泛客觀存在的。國家食品安全監管的任務,不是消除風險,因為風險是不可能被消滅的,而是將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圍內。零風險是不存在的。那么什么樣的風險是可以接受的,什么樣的風險又是不可以接受的,就需要開展風險監測與科學評估。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是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不可或缺的基礎性工作,為開展科學評估提供了大量可靠的數據積累和持續有效的實踐檢驗。2010年1月衛生部正式印發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規定(試行)》中第二條規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是通過系統和持續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監測數據及相關信息,并進行綜合分析和及時通報的活動。首先它是一項以政府為主體,組織實施的以《食品安全法》作為保障的強制性行政活動;其次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應遵循及時性、代表性、客觀性和準確性的原則;再次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活動包括了收集、分析和研判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制定風險監測計劃,采樣和檢驗,上報、匯總和分析數據,、通報和后處理監測結果等五個步驟;最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具有系統性和持續性特點。

2 食品風險監測是食品風險分析理論的實踐

基于風險分析理論,筆者認為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是食品風險分析理論在食品安全監管中的具體實踐應用。

2.1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風險評估之間存在普遍的關聯性

一方面風險評估的結果為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的制定提供了導向。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的第一個步驟就是收集、分析、研判食品安全風險信息,也就是說風險監測計劃的制定和實施是以風險信息研判為前提的,通過將收集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與人口特征、主要生產和消費食物種類、預期保護水平以及檢測能力支撐水平等眾多因素綜合起來進行研判,以決定是否納入監測范圍。例如,食源性污染源監測主要是通過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對食源性疾病及其致病因素調查、檢測、分析、評估等一系列行為的結果。另一方面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所獲得的數據材料為食品風險評估提供了可靠的數據支持。通過系統性和持續性地對某一風險物質的監測所得到一系列數據,有助于評估食品安全問題的性質和程度,可以提供劑量反應的有關信息,為實現科學、準確的風險評估結果奠定扎實的數據基礎。

2.2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是依法監督管理食品安全的重要技術手段

首先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的目的不是針對某一執法,而是為了掌握較為全面的食品安全狀況。當前中國正處在大發展時期,食品安全問題日益凸顯,面對我們在檢測基礎薄弱和財政支持有限的情況下,如何使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有的放矢,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就是監管者手中的一把寶劍,通過科學的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實現花最少的錢,取得食品安全監管效益的最大化。其次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是風險管理中第一階段風險評價在食品安全監管中的體現。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核心是風險監測計劃的制定,圍繞著風險監測計劃,隨后開展的采樣和檢驗,上報、匯總和分析數據,不論是采樣環節體現出的代表性、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檢驗方法和標準的統一,還是對上報、匯總和分析數據提出的客觀、準確、科學的要求,總的目的就是要通過科學地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獲得有效的食品安全狀況風險評價結果,為監管者采取有效的決策提供科學和堅實的技術支撐。第三從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的系統性和持續性的特點可知,通過風險監測能夠從一個側面反映一個地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水平,監管者通過風險監測來判斷所制定的政策或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以便實時進行調整。因此可以這樣理解,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全過程充分體現了食品風險管理的重要理論。

2.3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為開展食品風險交流提供了堅實的數據保證

風險交流是指所有利益相關方(包括消費者、生產商、科學家、工業界、政府及各種專業和倡議性組織)就風險本身、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進行交流的過程。風險評估者應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解釋風險評估的數據、模型及結果。風險管理者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解釋各種風險管理備選方案的合理性。利益相關方應交流他們的關心事宜,并審視和理解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的內容和方案。因此,在風險交流中需要確保所交流信息來源的可靠,而風險監測能夠通過縝密的程序設計,實現對食品安全全過程數據信息的記錄、收集和加工,為風險交流的順利開展提供源源不斷且符合其要求的信息。同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還為食品的市場準入制度、監督抽查制度和食品召回制度提供了監測數據、評估結果和處理建議,推動了產前、產中和產后等全過程和多角度的食品安全監管的無縫對接,確保了整個食品鏈的質量和安全。此外,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的過程也是風險交流的過程,如制定風險監測計劃、上報、匯總和分析數據體現出風險管理者與評估者之間的交流;采樣和檢驗體現出風險管理者與利益相關方之間的交流;收集、分析和研判食品安全風險信息以及、通報和后處理監測結果則體現出風險評估者、管理者和利益相關方三方之間的交流。

3 扎實推進我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規范化建設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風險信息的收集與研判是前提,監測計劃的制定是核心,科學采樣與公正檢驗是保障,監測數據的匯總分析是結果,監測結果的通報和后處理是目的,這五個步驟環環相扣,每一個步驟的實施效果,將直接影響風險監測工作的整體水平。我國現行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規定(試行)》中提到,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應遵循及時性、代表性、客觀性和準確性四個原則,這四個原則充分體現對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規范運作的要求。因此,要推進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體系的規范化,必須將四個原則貫穿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體系的各個環節。此外,還可以從建立有效的風險信息共享平臺、充分發揮風險評估作用、加強風險監測能力建設、推動風險監測成果應用轉化等四個方面,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規范化建設持續推向深入。

3.1 積極探索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共享平臺

收集食品安全風險信息是啟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關鍵性的第一步,目的是獲得有價值的風險信息資源。我國食品安全監管是執行多部門分段管理,各部門根據職能要求建立有效的風險信息管理系統,如質檢總局建立的信息管理系統,主要負責收集全國各地質檢機構在開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生產許可證檢驗、強制性認證檢驗和日常委托檢驗中獲得的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信息。但實際上,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是一項需要衛生、質檢、工商、農業等多部門聯合開展的系統工程。如何將各部門收集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進行有機整合,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建立跨部門的風險信息共享平臺。一方面,能實現各部門間風險信息的無縫隙傳遞,為風險評估工作提供大量的第一手信息資料,確保了風險監測計劃制定的科學性;另一方面,能夠承擔起傳遞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的職能,及時有效地為各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管提供堅實的技術支撐,并成為政府與食品各利益相關方進行食品安全風險交流的一個重要窗口,進一步增強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上的透明度,提高社會對政府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置信水平。

3.2 充分發揮風險評估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中的作用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離不開食品風險專家委員會的評估。首先,風險監測計劃的制定是在充分評估食品安全風險的基礎上進行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論是科學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方案的決定性依據,具有客觀性和現實可行性,不應受行政部門干擾,而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過程可適當引入管理學、經濟學、法學或兼具食品科學以及上述學科符合背景的專家,確保其現實可行性。其次是依托食品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的智力支持,構建風險監測數據分析模型,對風險監測數據進行匯總和分析,使其能成為各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管的科學依據。目前風險評估采用定量分析為主,定性分析為輔的方法,從食品種類、風險因素、食品企業和監測時間四個要素對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數據進行研究,簡稱為“4維分析法”,將4維中的任意2維、3維或4維進行自由組合,能夠得到大量而且可靠的分析結果,并能從中發掘出數據的內涵和規律,為食品安全監管的科學決策提供強大的理論和數據支持。

3.3 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的建設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直接保障風險監測工作的有效性。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規定(試行)》中指出“要制定和實施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的建設規劃”,這對有序推進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起到重要的技術支撐作用。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建設應從檢測裝備投入、專業人才培養、科技研發支撐、監測質量控制等四個方面入手。首先根據檢測檢驗向高技術化、速測化、便攜化以及信息共享發展的趨勢進一步加大檢測設備投入。從國家層面上,向中西部地區進一步加大檢測設備投入力度,推動各省檢測能力的均衡發展。對一個區域內的檢測資源要進行充分整合和合理配置,既保證檢測能力能滿足風險檢測工作的需要,又不至于重復建設;其次,要研究制定各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機構人力準入條件和崗位標準,建立健全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制度,大力開展國內外的交流和培訓活動,不斷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工作技能,注重不同專業背景的人才儲備工作,建立一支結構合理,專業素質強,能適應風險監測工作發展的優秀人才隊伍;第三,堅持科技創新帶動監測能力的提升,加快對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關鍵技術的研發,推動檢測精度的不斷提高,實現運用高精設備一次完成多個復雜項目的檢測,縮短檢測周期。加強對食品的安全限量研究,進一步豐富和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標準體系建設,為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提供更加準確可靠的數據;第四,建立質量控制體系,深入推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采樣環節和檢測環節的規范化建設。探索在全國范圍內選擇基礎較好的實驗室,逐步建立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基準實驗室網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采樣過程控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實驗室質量控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數據質量等規范性文件;加強對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的準入資質認可和在實施過程中定期或不定期的飛行檢查等措施,確保風險監測工作的有效性。

3.4 大力推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成果的轉化應用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成果能為食品安全監管提供重要的科學依據,最直接的體現是積極推動食品安全風險預警工作。食品安全風險預警與風險監測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所謂的食品安全風險預警就是對某批或某個特定時期的質量指標可能發生的情況進行預測,提出預見性的建議,部署和落實應對措施,防止質量安全問題的發生乃至發展蔓延,控制質量安全事件的形成,從而確保生產質量的持續穩定。風險預警與風險監測是彼此聯系的,風險監測是風險預警的前提,風險預警是風險監測的結果,只有實現了風險預警才能真正體現風險監測的意義。當前,風險監測與風險預警常常相互脫離,風險監測的結果未發出預警信息,而預警的內容也并非是通過監測得到的結果。為了避免監測與預警的脫離,首先應該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過程的關鍵節點,如環境污染、源頭污染、加工工藝設置風險預警專業技術哨點,加強對關鍵節點風險監測數據的收集,并進行專業分析和確證;其次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專家評價體系,科學甄別、研判各種風險信息;及時將評價的結果公開透明化,接受社會公眾對食品安全的輿論監督。只有這樣才能實現對食品安全風險的主動監控,使風險監測在食品安全事前監管中的作用得到充分發揮,進一步樹立政府開展食品安全監管的良好形象。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九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57

號).

[3]衛生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規定(試行)》.

[4]范道津,陳偉珂.風險管理理論與工具[M].第1版.天津大學出版社,2010.

[5]陳君石.風險評估在食品安全監管中的作用[J].農業質量標準,2009(3).

[6]李寧,楊大進,郭云昌,趙云峰.我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與落實現狀分析[J].中國食品學報,2011,11(3).

第3篇

上海市共設置115個監測(采樣)點,以食品供應量較大的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綜合和專業)和超市配送中心為主,以大賣場、超市、集貿市場為輔,兼顧生產企業、連鎖餐飲配送中心、集體供餐配送中心、餐飲企業、熟食店和農村小食品店,基本覆蓋了本市75%以上的食品供應渠道。

在I類食品中,合格率最低的為熟食鹵味(67.37%),主要不合格項目為菌落總數、大腸菌群、金黃色葡萄球菌、亞硝酸鹽;其次是盒飯(桶飯)(75.32%),主要不合格項目為菌落總數、大腸菌群。

在Ⅱ類食品中,合格率最低的為腌臘肉制品(80.0%),主要不合格項目為酸價、過氧化值;其次是茶葉(87.5%)及糧食制品(87.6%),前者主要不合格項目為三氯殺螨醇,后者主要不合格項目為鋁、菌落總數、大腸菌群。

市售食品的食源性寄生蟲風險監測中,檢測項目為水產品,合格率為100%;市售食品的食源性致病菌風險監測中,禽畜肉致病菌的檢出率最高(18.8%),主要不合格項目是沙門氏菌和金黃色葡萄球菌;其次是米粉、盒飯等(11.8%),主要不合格項目是蠟樣芽胞桿菌。

主要問題

1.水產品養殖、運輸過程中使用孔雀石綠、硝基呋喃等違禁漁藥仍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2.盒飯(桶飯)和熟食鹵味等高風險食品加工過程衛生狀況不佳,部分熟食鹵味中檢出金黃色葡萄球菌;

3.部分熟食加工過程中存在濫用亞硝酸鹽的情況;

4.蝦夷扇貝腸腺麻痹性貝類毒素時常有超標樣品檢出;

5.餐飲單位即食菜肴偶有金黃色葡萄球菌檢出;

6.部分學生盒飯檢出熱能和脂肪不合格;

第4篇

各縣(市)、區、開發區市場監管局:

為加大對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力度,充分發揮監督抽查在產品質量監管、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產品質量狀況分析以及促進產品質量提升和區域經濟發展等方面的作用,結合我市產業分布特點及生產企業獲證等狀況,市局制定了2021年度市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計劃,請各單位根據本地實際貫徹執行。

一、計劃安排

監督抽查的產品主要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較集中的有質量問題的產品,我市重點產業集群、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導向的節能環保和大氣污染防治等產品,以及社會關注度較高的重點消費品等。

2021年市級監督抽查突出重點產品包括:發證產品(包括生產許可證、強制性認證等);重點消費品;產業集中區的產品;安全類、環保類的產品;食品相關產品;棉花和纖維制品等。在生產領域注重抽查工業產品和區域性重點產品,在流通領域注重抽查與消費者密切關注的產品。

2021年度市級監督抽查計劃共涉及122種產品,包括:食品相關產品類6種、日用及紡織品類16種、電子電器類9種、輕工產品類19種、建筑裝飾裝修材料類25種、農業生產資料類2種、機械及安防產品類36種、電工及材料類9種。(具體見附件)

2020年度風險監測計劃依據省市場監管局和市局有關工作部署和要求擬定,擬對食品相關產品、水泥、木家具、汽車塑料制品等產品開展風險監測工作。

二、工作措施

為推進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制度改革,重點落實以下措施。

(一)落實“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制度。按“雙隨機”機制抽查的產品,首先在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的產品、強制認證產品及有數據庫的產品中開展。并按照規定隨機選派抽樣人員。所有監督抽查結果及時公開。

(二)落實“抽檢分離”制度。除現場檢驗外,抽樣人員不得承擔其抽樣產品的檢驗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嚴守職業道德,確保監督抽查工作質量

各承檢機構要嚴守職業道德,科學公正評判產品,嚴禁在實施抽樣前以任何方式將監督抽查方案有關內容告知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轉包檢驗任務或者未經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分包檢驗任務;出具虛假檢驗報告;在承擔監督抽查相關工作期間,與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簽訂監督抽查同類產品的有償服務協議或者接受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對同一產品的委托檢驗;利用監督抽查結果開展產品推薦、評比,出具監督抽查產品合格證書、牌匾等;利用承擔監督抽查相關工作的便利,牟取非法或者不當利益;違反規定向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收取抽樣、檢驗等與監督抽查有關的費用等行為。

(二)提升監管成效,確保后處理工作扎實有效

各縣(市)、區、開發區市場監管局要依法加大對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的后處理力度,市局將加強對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抽查后處理工作的指導和審查,督促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確保后處理工作落到實處, 整改有效。

(三)提升信息使用,確保產品質量抽查信息共享

各承檢機構應按時完成監督抽查抽樣檢驗工作,及時上報監督抽查結果。市局將在市局網站上定期每季度市級監督抽查結果通報,向社會公開。

(四)做好配合工作,確保監督抽查有序開展

各縣(市)、區、開發區市場監管局要根據下達的監督抽查任務書,做好省級監督抽查的抽樣或配合技術機構抽樣工作,確保抽樣工作有序開展。

(五)加強內部管理,確保檢驗數據科學公正及時有效

各承擔市級監督抽查任務的承檢機構,要嚴格執行總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加強內部管理,嚴格對承檢過程的全過程跟蹤,提升檢驗工作科學性、準確性、及時性、有效性。市局設立投訴舉報電話(投訴舉報電話:0553-5968736),接受企業投訴,一經發現查實承檢機構有違法違規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肅處理。

市局將根據國家監督抽查、省級監督抽查的情況,生產企業季節性生產狀況以及重要節假日消費者重點關注的產品,制定并下達季度抽查任務。各縣(市)、區、開發區市場監管局可參考制定并開展本轄區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制定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計劃報市局備案。

附件:1、2021年度市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計劃表

2、2021年市級產品質量風險監測計劃表

 

 

2021年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計劃表

 

類別

序號

產品名稱

生產領域

流通領域

監督抽查

1

膩子

2

  2

內墻涂料

4

10

3

外墻涂料

12

  4

真石漆

4

  5

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

20

  6

混凝土普通磚

18

  7

普通混凝土小型砌塊

2

  8

建筑門窗

20

  9

彈性體改性

2

  10

自粘聚合物改性

2

  11

建筑用鋼筋/不銹鋼管

10

  12

大理石/花崗石建筑板材

8

  13

水泥

30

  14

預拌混凝土

70

  15

水泥包裝袋/塑料編織袋

2

  16

塑料管材

14

  17

刨花板

2

  18

混凝土模板用膠合板

2

  19

浸漬膠膜紙飾面人造板

10

  20

實木家具

2

  21

板式家具

6

  22

單芯無護套線

6

  23

三芯護套線

2

  24

配裝眼鏡

100

  25

羽毛球

10

10

26

汽車內飾件

40

  27

汽車外飾件

10

  28

汽車電器產品

4

  29

塑料袋

8

4

30

汽車門鎖及保持件

15

  31

汽車座椅

8

  32

汽車后視鏡

2

  33

汽車制動元件

12

  34

汽車燃油箱

6

  35

汽車轉向部件

12

  36

汽車用橡膠密封制品

13

  37

制動軟管

6

  38

橡膠軟管和軟管組合件

8

  39

摩擦材料

4

  40

柴油

80

41

機床

2

  42

食品相關產品

80

55

43

家用紙制品(衛生紙、衛生巾)

10

30

44

溶解乙炔

1

  45

肥料

2

20

46

商品煤

10

5

47

生物質燃料

4

  48

化工類(化學試劑)

4

  49

洗滌劑、洗衣粉

2

20

50

液體加熱器具(熱水壺、電飯鍋、電燉鍋等)

  20

51

浸漬紙層壓木質地板

  6

52

實木復合地板

  6

53

實木地板

  6

54

浸漬膠膜紙飾面細木工板

  5

55

電線(固定布線用單芯電線)

  10

56

室內加熱器(取暖器、電火桶等)

  5

57

農膜

  10

58

鉆石飾品

  10

59

貴金屬

  20

60

  20

61

玩具

  50

62

學生文具

  40

63

成人、兒童服裝

  35

64

床上用品

  20

65

塑料制品

  20

66

小家電

  6

67

服裝

12

  68

床上用品或絮棉

4

10

69

紗線

4

  70

羽絨羽毛

10

  71

毛巾

4

  72

車載罐體

1

  73

電力電纜

30

  74

控制電纜

30

  75

3C電線

50

20

76

電纜料

10

  77

燃氣熱水器

1

9

78

吸油煙機

1

79

電熱水器

1

2

80

室內加熱器

2

10

81

足浴器

2

82

空調器

4

83

低壓電器

10

84

鉛酸蓄電池

1

4

85

帶式輸送機

9

86

電動自行車

1

9

87

變壓器

5

88

電伴熱帶

8

89

燈具

10

90

建筑外墻保溫材料

6

91

壓縮機

2

92

空氣壓縮機

1

93

軸承

4

94

自動包子機

2

95

燃氣炒菜灶

1

96

消防產品

22

10

97

防火門

1

98

防火卷簾

1

99

凈水劑

3

100

危險化學品

15

101

PE管材

4

102

閥門

2

103

混凝土輸水管

10

104

柴油機

1

105

車用汽油

3

80

106

硅膠蒸籠墊

3

107

玻璃口杯

5

108

安全玻璃

11

109

銅及銅制品

10

110

凈水器

1

3

111

老人手機

5

112

陶瓷片密封水嘴

10

113

家用燃氣灶具

10

114

童車

5

115

安全帽

5

116

天然氣

5

117

石油液化氣

26

118

車用尿素

12

119

口罩

20

120

學生用品

10

10

121

皮鞋

10

122

運動鞋

10

123

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

10

124

燃氣用具連接軟管

2

3

125

坐便器

5

126

化糞池

2

127

機制砂

10

128

煙花爆竹

20

129

泡沫夾芯板

10

  130

裝配式建筑相關材料

5

  131

有機化肥、復合有機化肥

  10

132

童鞋

  10

133

摩托車頭盔

  5

134

電動自行車充電器

  5

135

蚊蟲滅殺器

  5

136

讀寫臺燈

  5

137

暖足器(電火桶)

5

  138

紙巾紙

5

5

139

小家電(電加熱水龍頭等)

  10

 

2021年產品質量風險監測計劃表

類別

序號

產品名稱

生產領域

流通領域

風險監測

1

食品用塑料復合包裝材料類

5

2

食品用塑料包裝容器、工具類

5

3

食品用紙制品

5

4

水泥

5

5

木家具

8

6

汽車塑料制品

第5篇

(一)獲得年自治縣食品中化學污染物及有害因素以及食源性致病菌的監測數據,從而了解和分析我縣食品污染水平。

(二)確定危害因素的分布和可能來源,及時發現食品安全隱患,進行風險預警,降低我縣食源性疾病發病率,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三)為開展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提供科學依據。

二、監測內容及責任單位

(一)完成以餐用具消毒效果監測及食品監測,其中:檢測理化指標、微生物指標,樣品來源采取購買的形式采集(見附表1)。責任單位:縣衛生局(疾控中心),配合單位:縣食藥監局、工商局、商務局、衛生監督所。

(二)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食品可能危害身體健康的非食用物質、微生物及毒素、易被濫用的食品添加劑、食品中農獸藥殘留等風險因素進行監測(見附表2)。責任單位:縣質監局。

(三)食品流通環節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見附表3)。責任單位:縣工商局。

(四)餐飲服務食品、餐飲具、工用具等進行監測(見附表4)。責任單位:縣食藥監局。

(五)生豬、肉牛、山羊飼養場等畜禽養殖和預混料進行檢測鹽酸克倫特羅(俗稱“瘦肉精”)和菜克多巴胺及動物疫病等進行監測。責任單位:縣畜牧獸醫局。

(六)蔬菜、水果等農藥殘留開展監測。責任單位:縣農委。

(七)食源性疾病監測

1.監測單位

①疑似食源性異常病例/異常健康事件監測

全縣各級醫療衛生機構。

②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監測

縣疾控中心協助質監、工商、食藥監局等部門開展食品抽樣檢測,對食品安全事故現場進行衛生學處理,開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學調查、監測和報告。

2.監測內容

①疑似食源性異常病例/異常健康事件的監測、報告。

②食品安全事故(包括食物中毒)的監測、報告。

三、質量控制

嚴格按照國家食品安全相關標準進行質量控制。

四、保障措施

縣財政將各成員單位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同時每年要安排一定經費用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的設備投入,增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確保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順利開展。

第6篇

關鍵詞:供應鏈管理 食品安全 預警系統 保障機制

中圖分類號:D923.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2)07-035-03

一、引言

食品安全是關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大事。近年來,關于食品安全的負面報道層出不窮,從“三鹿奶粉”到“毒餃子”,再到“染色饅頭”、“地溝油”,由于在我國很多企業家的道德意識并不是很強,企業為了追求短期利益往往會鋌而走險,導致一系列食品安全事故的出現。尤其是在我國,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存在漏洞、監管體系不完善,食物安全性相關法規和標準不完善且不統一,食品安全技術不成熟等等,這種情況下對食品安全的研究具有尤為重大的實際意義,我國迫切需要通過建立相應的監管體系,以及管理機制來遏制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食品質量安全預警系統可以有效預測、防范、控制食品安全風險的發生,從而提高我國食品企業的信譽,優化我國食品產業結構,提高我國食品產業的綜合競爭力。因為食品質量涉及到食品原料采購、食品生產、食品加工、食品流通等各個環節,食品質量安全預警系統的建立需要食品供應鏈上下游企業的協同運作,因此運用供應鏈管理的思想構建食品質量安全預警系統顯得非常必要。

二、食品質量安全的產生機理

食品質量安全問題可能產生于食品供應鏈中的任何一個環節,而在食品供應鏈的生產、加工、流通等各個環節的銜接上也可能會出現食品安全問題。

1.食品生產環節的食品安全問題。由于我國食品龍頭企業與農戶之間的關系大多并不密切,所以很難控制住由于食品生產所產生的食品安全問題。在我國大多采用的是農戶分散生產,龍頭企業統一采購的模式,農戶與龍頭企業之間的關系并不穩定,而農戶對食品生產過程中的質量安全意識并不強,會出現農藥使用不規范、違規使用激素等問題,這就導致了很多情況下龍頭企業采購的原料產品的質量問題不能得到保證。如江蘇就出現過由于農戶為了追求產量,過度使用膨脹劑等激素造成西瓜爆炸的現象。

2.食品加工環節的食品安全問題。在食品加工環節中同樣存在食品安全的隱患,這主要體現在企業為了延長食品的保質期或改善食品的色澤、形狀等外觀而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劑。例如,上海就出現過有食品公司將白面染色制成饅頭在華聯等多家超市銷售的現象。另外,我國很多食品加工企業規模較小,設備使用時間長,又不定期對加工設備進行清洗、管理不嚴,使得食品在加工過程中容易受到微生物污染,出現食品安全事故。此外,人為因素的影響也是食品安全問題產生的重要原因,比如操作不當,管理失誤等,并且有些企業可能使用惡性競爭手段,有意制造食品安全事故,進而打擊競爭對手的聲譽,贏得市場地位。例如,甘肅就發生過同行為了削弱競爭對手的實力,在散裝牛奶中投毒的食品安全事件。

3.食品流通環節的食品安全問題。在食品流通環節中也存在著食品安全問題,如在食品包裝過程中由于包裝不當引起食品變質,如包裝物破損、包裝物中含有添加劑并在長時間后向食品內部遷移,同時包裝物上的油墨也可能溶出導致食品污染;在食品運輸或儲存過程中由于沒有恰當使用冷藏車或冷藏庫,冷藏車或冷藏庫的溫度沒有達到規定的標準也會引起食品安全事故,特別是肉類和蛋類食品,往往需要中轉很多次才能到達消費者的手中,而中間每一次銜接的操作不當都可能導致食品安全問題。另外,庫存管理不當也是造成食品質量變壞的重要原因,很多企業沒有先進的物流管理思想,當庫存貨物較多時,不能做到先進先出使得食品超過保質期,而為了節省成本,這些企業又將過期的食品繼續銷售從而導致食品安全問題。

三、食品安全的風險預警系統

食品安全問題急需建立一套風險預警系統,食品安全風險預警系統包括四個子系統,分別是食品質量信息監測子系統、食品安全質量追溯子系統、食品安全風險預測子系統和食品安全應急反應子系統。先通過信息監測子系統對食品質量信息進行實時采集,上傳到食品信息共享平臺進行屬性分析,若出現食品質量問題則啟用食品安全追溯子系統,追究相應責任并責令改善;若食品質量合格則進入流通領域并啟用風險預測子系統,進行食品安全警度分析;若超過警戒線,同時啟用食品安全質量追溯子系統和食品安全應急反應子系統,否則進入銷售。食品安全的風險預警流程如圖1所示。

1.食品質量信息監測子系統。食品質量信息監測子系統是指在食品供應鏈的生產、加工、流通等各個環節對食品質量進行全方位監測的系統。完善的食品安全信息監測子系統應該包括安裝在固定檢測站或流動檢測車上的食品質量工作站系統,主要負責與各種檢測設備相連并實時傳輸檢測數據,對檢測數據進行預處理;安裝在農貿市場或基層工商所的食品質量信息錄入系統,主要負責對進貨臺賬、食品來源等信息進行錄入;安裝在省級工商所的食品質量信息監管系統,主要負責對食品質量信息進行分析、預測、評估等,為食品安全風險預警做準備。

第7篇

第五條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等部門制定、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

第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組織所在地同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等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并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國務院衛生部門應當將備案情況向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等部門通報。

第七條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等部門應當主動收集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必要時,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等部門在對信息核實后,應當及時調整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第八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對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作出調整外,必要時,還應當依據醫療衛生機構報告的有關疾病信息調整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第九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現其接收的病人屬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有關疾病信息。

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匯總、分析有關疾病信息,并及時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有關疾病信息的報告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條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確定的技術機構承擔。

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系統、持續地開展監測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客觀,并定期將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報送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下達監測任務的部門。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人員采集樣品、收集相關數據,可以進入相關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食品流通或者餐飲服務場所;采集樣品,應當支付相應費用。

第十一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收集、匯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并向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通報。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

(一)為制定或者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提供科學依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二)為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重點品種,以及評價監督管理措施的效果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三)發現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

(四)需要判斷某一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隱患的;

(五)需要判斷某一食品是否安全的;

(六)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三條規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七)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的結果等相關資料,向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通報。>

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依照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的結果等相關資料,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的需要,要求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提供農藥、肥料、生產調節劑、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的安全性評估結果等相關資料的,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提供。

第十四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等部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及實施計劃。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和實施計劃,應當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五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選擇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單位起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提倡由研究機構、教育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等不同單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

國務院衛生行政都門應當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向社會公布,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六條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等部門的代表組成。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負責審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的科學性、實用性以及標準草案與相關的國家標準的銜接情況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的工作規程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企業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備案的企業標準,向所在地同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通報。

第十八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適時組織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執行情況。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稱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承擔下列職責:

(一)分析食品安全形勢,研究部署、統籌指導食品安全工作;

(二)協調解決食品安全中的重大問題;

(三)提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協調配合機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網絡,實現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檢驗機構等技術資源的共享。

第四條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等部門制定食品行業的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指導食品行業誠信體系建設,促進食品行業健康發展。

第三章食品生產經營

第十九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后,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和餐飲服務許可的有效期為4年

第二十條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要求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組織職工參加食品安全培訓,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食品安全知識,明確食品安全責任,并建立培訓檔案。

第二十二條食品生產經營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患有食品安全法規定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疾病的從業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

地二十三條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并執行原料驗收、生產過程安全管理、貯存管理、設備管理、不合格產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斷完善食品安全保障體系,保證食品安全。

第二十四條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制定并實施采取控制、投料環節等生產關鍵過程控制、包裝貯存運輸控制以及檢驗控制等措施。

食品生產過程中發生不符合控制措施要求的,食品生產企業應當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糾正措施。

第二十五條食品生產企業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進行進貨查驗記錄和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外,還應當如實記錄食品生產過程的安全管理情況。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六條食品生產企業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進行食品出廠檢驗,應當按照有關檢驗規定保留樣品。

第二十七條食品經營企業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應當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進貨票據、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銷售食品,應當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銷售票據。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八條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采用先進技術手段,記錄食品安全法及本條例要求記錄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餐飲服務者應當制定并實施原料采購控制措施,確保所購食品、食品原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餐飲服務者在制作加工過程中應當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條餐飲服務企業應當定期維護食品加工、貯存、陳列等設施、設備;定期清洗、校驗保溫設施及冷藏、冷凍設施;按照要求洗凈、消毒餐具、飲具,并將消毒后的餐具、飲具貯存在專用保潔柜內備用,不得使用未經消毒的餐具、飲具。

第三十一條對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銷毀,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但是,召回的食品通過修改標簽、標識、說明書等補救措施能夠保證食品安全的,食品生產者可以在采取補救措施后繼續銷售。

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生產經營者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情況,記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四章食品檢驗

第三十二條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申請復檢的,應當提供相關資料。

承擔復檢工作的食品檢驗機構名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共同制定并公布;名錄中的食品檢驗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第三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對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規定進行的抽樣檢驗結論有異議而申請復檢,復檢結論表明食品合格的,復檢費用由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

第三十四條食品檢驗機構接受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委托進行檢驗,發現送檢樣品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立即向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受到有毒有害物質的污染;

(二)含有不明物質或者非食品原料;

(三)有其他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形。

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向所在地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第五章食品進出口

第三十五條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或者首次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進口商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報檢時應當提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取得的許可證明文件。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對進口產品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后,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進行檢驗。

第三十六條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進行注冊的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其注冊有效期為4年。在注冊有效期間,發現已經注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提供虛假材料,或者相關進口食品引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撤銷注冊,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條進口的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載明食品添加劑的原產地和境內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食品添加劑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第三十八條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對進口食品實施檢驗以及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對出口食品實施監督、抽查的辦法,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制定。

第三十九條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建立信息收集網絡,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收集、匯總、通報下列信息:

(一)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出口食品實施檢驗檢疫時發現的不安全食品信息;

(二)境內行業協會、消費者反映的進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國際組織、境外政府機構的食品安全信息、風險預警信息,以及境外行業協會等組織、消費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接到通報的部門必要時應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獲知的涉及進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通報。

第六章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第四十條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封存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在2小時之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第四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調查食品安全事故,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

準確查清事故性質和原因,認定事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安全事故調查,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情況,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應當包含食品抽樣檢驗的內容: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進行抽樣檢驗。購買樣品所需費用和檢驗費等,由同級財政列支。

第四十五條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快速檢測方法進行初步篩查;初步篩查結果表明食品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的規定送檢。初步篩查結果不得作為執法依據。

第四十六條食品安金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包括:

(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計劃、部署;

(二)依照食品安全法實施的行政許可;

(三)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監督檢查結果和食品檢驗結果;

(四)實施重點監督管理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名錄;

(五)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錄;

(六)查處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情況;

(七)專項檢查整治工作情況;

(八)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前款規定的信息涉及兩個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由相關部門聯合公布。

第四十七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公布信息,應當同時對有關食品可能產生的危害加以解釋、說明。

第四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投訴、舉報食品生產經營中的違法行為,報告發現的不安全食品。

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公布本單位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投訴、舉報電話;對接到的投訴、舉報,應當完整記錄并予以保存。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餐飲服務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食品生產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從事批發業務的食品經營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餐飲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五十一條食品檢驗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撤銷其檢驗資質。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通報等職責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十四條違反食品安全法及本條例的規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給食品生產經營者、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商業信譽、食品聲譽,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指對食品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所進行的科學評估,包括危害識別、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評估、風險特征描述等。

餐飲服務,指通過即時制作加工、商業銷售、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及設施的服務活動。

第五十七條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由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進行。

第8篇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基本內容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履行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職責;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協調配合機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網絡,實現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檢驗等技術資源的共享。

第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證食品安全。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為公眾咨詢、投訴、舉報提供方便;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五條 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與修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同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備案情況向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通報。

第七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對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作出調整外,必要時,還應當依據醫療機構報告的有關疾病信息調整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作出調整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作出相應調整。

第八條 醫療機構發現其接收的病人屬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有關疾病信息。

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匯總、分析有關疾病信息,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九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確定的技術機構承擔。

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并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的要求,將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報送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下達監測任務的部門。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人員采集樣品、收集相關數據,可以進入相關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食品流通或者餐飲服務場所。采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

第十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分析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通報本行政區域設區的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一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收集、匯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并向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通報。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

(一)為制定或者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提供科學依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二)為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重點品種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三)發現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

(四)需要判斷某一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隱患的;

(五)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條規定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建議,應當提供下列信息和資料:

(一)風險的來源和性質;

(二)相關檢驗數據和結論;

(三)風險涉及范圍;

(四)其他有關信息和資料。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協助收集前款規定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資料。

第十四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的相關信息。

國務院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等相關信息。

第三章 食品安全標準

第十五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及其實施計劃。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及其實施計劃,應當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六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選擇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單位起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提倡由研究機構、教育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等單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向社會公布,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七條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負責審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的科學性和實用性等內容。

第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企業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報送備案的企業標準,向同級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通報。

第十九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執行情況分別進行跟蹤評價,并應當根據評價結果適時組織修訂食品安全標準。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收集、匯總食品安全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及時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行業協會發現食品安全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存在問題的,應當立即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章 食品生產經營

第二十條 設立食品生產企業,應當預先核準企業名稱,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后,辦理工商登記。縣級以上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審核相關資料、核查生產場所、檢驗相關產品;對相關資料、場所符合規定要求以及相關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應當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

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依法取得相應的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后,辦理工商登記。法律、法規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和餐飲服務許可的有效期為3年。

第二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要求情形的,應當責令立即糾正,并依法予以處理;不再符合生產經營許可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相關許可。

第二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組織職工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識,并建立培訓檔案。

第二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進行健康檢查,其檢查項目等事項應當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法律規定記錄的事項,或者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進貨或者銷售票據。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五條 實行集中統一采購原料的集團性食品生產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進行進貨查驗記錄;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

第二十六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并執行原料驗收、生產過程安全管理、貯存管理、設備管理、不合格產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斷完善食品安全保障體系,保證食品安全。

第二十七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就下列事項制定并實施控制要求,保證出廠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一)原料采購、原料驗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產工序、設備、貯存、包裝等生產關鍵環節控制;

(三)原料檢驗、半成品檢驗、成品出廠檢驗等檢驗控制;

(四)運輸、交付控制。

食品生產過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情形的,食品生產企業應當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二十八條 食品生產企業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進行進貨查驗記錄和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外,還應當如實記錄食品生產過程的安全管理情況。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九條 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銷售食品,應當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銷售票據。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條 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采用先進技術手段,記錄食品安全法和本條例要求記錄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并實施原料采購控制要求,確保所購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制作加工過程中應當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二條 餐飲服務提供企業應當定期維護食品加工、貯存、陳列等設施、設備;定期清洗、校驗保溫設施及冷藏、冷凍設施。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經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飲具。

第三十三條 對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銷毀,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對因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生產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情況,以及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情況,記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五章 食品檢驗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向承擔復檢工作的食品檢驗機構(以下稱復檢機構)申請復檢,應當說明理由。

復檢機構名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共同公布。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復檢機構由復檢申請人自行選擇。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

第三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規定進行的抽樣檢驗結論有異議申請復檢,復檢結論表明食品合格的,復檢費用由抽樣檢驗的部門承擔;復檢結論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復檢費用由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

第六章 食品進出口

第三十六條 進口食品的進口商應當持合同、發票、裝箱單、提單等必要的憑證和相關批準文件,向海關報關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進口食品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海關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通關證明放行。

第三十七條 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或者首次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進口商應當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提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取得的許可證明文件,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進行檢驗。

第三十八條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在進口食品中發現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未規定且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第三十九條 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進行注冊,其注冊有效期為4年。已經注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提供虛假材料,或者因境外食品生產企業的原因致使相關進口食品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撤銷注冊,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條 進口的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載明食品添加劑的原產地和境內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食品添加劑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第四十一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對進口食品實施檢驗,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對出口食品實施監督、抽檢,具體辦法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建立信息收集網絡,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收集、匯總、通報下列信息:

(一)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出口食品實施檢驗檢疫發現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行業協會、消費者反映的進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國際組織、境外政府機構的食品安全信息、風險預警信息,以及境外行業協會等組織、消費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接到通報的部門必要時應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獲知的涉及進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通報。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第四十三條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等,應當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發生之時起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 調查食品安全事故,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查清事故性質和原因,認定事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

參與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的部門應當在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組織協調下分工協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的工作效率。

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十五條 參與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的部門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應當包含食品抽樣檢驗的內容。對專供嬰幼兒、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應當重點加強抽樣檢驗。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進行抽樣檢驗。抽樣檢驗購買樣品所需費用和檢驗費等,由同級財政列支。

第四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一組織、協調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管理;對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風險較高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重點加強監督管理。

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或者接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通報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后,設區的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防止發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四十九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疾病信息和監督管理信息等,對發現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名錄及檢測方法予以公布;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相應的監督管理措施。

第五十條 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進行初步篩查;對初步篩查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的規定進行檢驗。初步篩查結果不得作為執法依據。

第五十一條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包括:

(一)依照食品安全法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

(二)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錄;

(三)查處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情況;

(四)專項檢查整治工作情況;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前款規定的信息涉及兩個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由相關部門聯合公布。

第五十二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公布信息,應當同時對有關食品可能產生的危害進行解釋、說明。

第五十三條 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公布本單位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電話,接受咨詢、投訴、舉報;對接到的咨詢、投訴、舉報,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條的規定進行答復、核實、處理,并對咨詢、投訴、舉報和答復、核實、處理的情況予以記錄、保存。

第五十四條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等部門依據職責制定食品行業的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采取措施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加強對食品行業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促進食品行業健康發展。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六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制定、實施原料采購控制要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仍加工、使用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食品生產企業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建立、執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食品生產企業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制定、實施生產過程控制要求,或者食品生產過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依照規定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食品生產企業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記錄食品生產過程的安全管理情況并保存相關記錄的;

(四)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記錄、保存銷售信息或者保留銷售票據的;

(五)餐飲服務提供企業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設施、設備的;

(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經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飲具的。

第五十八條 進口不符合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食品添加劑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沒收違法進口的食品添加劑;違法進口的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xx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醫療機構未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報告有關疾病信息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六十條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采取措施并報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指對食品、食品添加劑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所進行的科學評估,包括危害識別、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評估、風險特征描述等。

餐飲服務,指通過即時制作加工、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及設施的服務活動。

第六十三條 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進行。

國境口岸食品的監督管理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條例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實行嚴格監管,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的標準(一)食品相關產品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對于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

(五)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六)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七)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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