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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體系論文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2-04-28 11: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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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體系論文

第1篇

[論文摘要]循環經濟是我國實施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探討了企業、政府和社會公眾在發展循環經濟過程中的努力途徑,并對我國完善循環經濟的法律和制度提出一些思路。

一、以憲法為核心理念,構建循環經濟立法體系

一個國家的法是由憲法和一系列位階不同的普通法律所組成的一個統一體系。憲法在一國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普通法律都必須以憲法為依據而制定,不得與憲法相抵觸。普通法律依據憲法的規定、原則及精神進行具體化,成為社會實際生活的具體規范。國家立法機關在制定普通法律時,必須以憲法為依據。普通法律的規定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否則無效。

在經濟社會的發展中,公民對環境權、健康權、生命權的理解與要求越來越高。目前,環境權已得到越來越多的人們的認同,目前,世界上很多國家都把環境權寫入《憲法》,國際社會以及一些國家開始用立法和法律解釋的方式對環境權加以確認,立志于使環境權從應有權利向法定權利的轉化。如法國政府內閣會議曾于2003年6月25日通過了關于《環境》的憲法草案。我國憲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美國第九次修正案規定“不得因本憲法列舉某些權利,而認為人民保有的其他權利被否定或被貶低。”“憲法第九次修正案被認為是包含公眾免受不合理的環境質量降級的權利。”從上述不難看出,循環經濟所體現的宗旨,在憲法中是有切實的依據的。同時,在制定關于循環經濟發展的普通法律以及除普通法律以外的法的其他形式時,必須依據憲法的規定、原則及精神制定,不得與憲法相抵觸。

二、借鑒國外循環經濟的立法模式,構建我國的循環經濟立法體系

我國是一個人口眾多、資源相對匱乏、環境破壞問題嚴重的國家。發展循環經濟起步較晚、理論研究也較為薄弱。要在我國發展循環經濟模式、構筑循環經濟法體系,就需要在因地制宜的基礎上,學習國外先進經驗,少走彎路。我國循環經濟立法必須堅持從實際出發,既要積極推進,又要循序漸進;既要突出重點,又要兼顧一般。我國循環經濟立法體系框架可從以下三個方面來考慮:

(一)第一層面的基本法

政府的宏觀調控與管理作用極大。客觀上需要從全局的高度,制定一部能夠統攬全局的、帶有基本法性質的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法律。明確各級政府及其管理部門發展循環經濟的權利和義務,明確全社會發展循環經濟的途徑和方向,利用政府強制管理的“有形之手”與發揮市場機制的“無形之手”的共同作用,從國家發展戰略、規劃和決策層次規范循環經濟的發展。循環經濟作為一種全新的經濟發展模式,其核心是最有效地利用資源,提高經濟增長的質量,從根本上保護和改善環境,是一場經濟、環保和社會的重大變革,需要權威的法律手段作為支撐、保護和引導。因此制定循環經濟的基本法是十分必要的。從這一層面來考慮應制定《循環經濟促進法》。

(二)第二層面的綜合性法律

目前,我國現有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法規許多屬于綜合性質,不少是在20世紀80年代末或90年代初制定的。當時的立法目的、法律的基本原則和制度還帶有計劃經濟色彩,以環境污染防治為核心的環境法體系在環境管理機構設置、環境保護基本原則及法律責任等方面存在重污染防治規范而輕生態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缺陷,因此對這些法律法規應及時修改,適應發展循環經濟的需要。

(三)第三層面的針對各種產品性質制定的具體法律法規屬于第三層面的立法問題,如主要工業廢棄物、農業廢棄物、廢包裝、廢塑料、廢玻璃、廢舊家電、廢舊電子產品、建筑廢物、廚房垃圾、廢舊汽車及其配件等大宗廢物的專業性循環利用問題,既屬于企業層次上的問題,又屬于區域和全社會層次上的問題,現行的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零散,缺乏系統和綜合性的解決機制,要加快制定針對各種產品性質、操作性強的具體法律法規建設步伐。

三、通過立法,建立約束激勵機制

(一)通過科技立法,促進循環經濟快速發展

政府應切實發揮建立循環經濟型社會的主導作用,開辦各類研發機構。除了發揮政府辦的研發機構“國家隊”、“主力軍”的作用,從事多方面的研發,特別是重點攻關項目的研發,還要鼓勵、引導、支持民營機構的研發和企業的研發活動。研發機構的任務,就是從本地實際出發,研究和開發適用有效的可以替代傳統做法的資源節約型的新材料、新能源、新工藝、新產品,研究和開發使各類廢棄物利用更充分、質量更高、附加值更大的新技術、新工藝。

各地政府不僅要為政府辦的研發機構提供資金,而且應每年拿出資金,以課題招標的方式扶持民營研發機構和企業的研發活動。要依法保護研發機構成果的知識產權,同時通過科學教育、科學知識普及,進一步傳播增進大眾對科技的理解和參與,形成一個政府、產業、教育、學術、金融、民間組織及個人等共同推動科技創新的局面。

(二)建造綠色財政制度

購買性支出政策。在購買性支出的投資性支出方面,政府應增加投入,促進有利于循環經濟發展的配套公共設施建設,例如,大型水利工程、城市地下管道鋪設、綠色園林城市建設、公路修建等。在購買性支出的消費性支出方面,政府可通過實際的綠色購買行為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例如,優先采購具有綠色標志的、通過ISO14000體系認證的、非一次性的、包裝簡化的、用標準化配件生產的產品。通過改變政府的購買行為,可以影響消費者和企業的生產方向,從而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

財政補貼政策。政府可以考慮給開展循環經濟的企業以財政補貼的照顧,如采取物價補貼、企業虧損補貼、財政貼息、稅前還貸等。同時,對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的無污染或減少污染的機器設備實行加速折舊制度。政府對企業通過有針對性的財政補貼,可調動企業循環經濟建設的積極性,從而指導整個社會資源向循環經濟的方向發展。

許可證制度。政府確定某一地區排污或排污濃度的總體水平,實現污染許可證的發放量等于該總體水平。發放許可證時,可結合企業現有排污情況,成比例縮小允許的污染物排放數量,超標部門給予經濟甚至是法律的懲罰。

財政信貸制度。信貸制度是環境經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它可以根據循環經濟的要求,對不同對象實行不同的信貸制度,即優惠信貸制度或嚴格信貸制度。這樣做的好處是將對實施循環型經營的企業給予更加優惠的待遇,鼓勵人們朝著循環型發展模式的方向去生產和消費。

完善現有稅費制度。政府可以制訂出特別的稅、費政策。這一方面,國外同樣也有先例。此外,如美國的稅收減免政策、日本的特別退稅政策,以及荷蘭利用稅法條款來推動清潔生產技術的開發和應用。另外,發達國家還普遍采取了其它一些稅收政策,如征收生態稅、填埋和焚燒稅、新鮮材料稅。各級政府應加強政策引導,通過實行“綠色稅”等措施,利用政策導向和經濟杠桿,促使企業、公民自覺地為建立循環型生態社會進行綠色生產、綠色消費,推動建設循環型經濟社會。

利用獎金等多種獎勵手段。政府可以設立一些具體的獎勵政策和制度,重視和支持那些具有基礎性和創新性、并對企業有實用價值的資源開發利用的新工藝、新方法,通過減少資源消耗來實現對污染的防治。如美國1995年設立的“總統綠色化學挑戰獎”,英國2000年開始頒發的JerwoodSalters環境獎。日本政府在許多城市設立了資源回收獎勵制度,目的是要鼓勵市民回收有用資源的積極性。為促使廢棄物回收再利用,日本大阪市對回收報紙、硬板紙、舊布等廢棄物的社區、學校等集體發放獎金;并在全市設置了80多處牛奶紙盒回收點,以免費購買圖書方式鼓勵市民回收牛奶紙盒;對回收100只鉛罐或600個牛奶罐的市民予以100日元的獎勵。泰國曼谷市建立“垃圾銀行”,鼓勵少年兒童收集垃圾、分類裝袋,并交由“垃圾銀行”處理。“垃圾銀行”每3個月計息一次,以鉛筆、書本、襪子等生活必需品作為利息,予以獎勵。

(三)建立約束機制

政府優先購買資源再生產品。通過干預各級政府的購買行為,促進資源再生產品在政府采購中占據優先地位。美國幾乎所有的州都有對使用再生材料的產品實行政府優先購買的相關政策或法規。聯邦審計人員有權對各聯邦機構的再生產品購買進行檢查,對未能按規定購買的行為將處以罰金。在河北省的循環經濟建設中,我們也不妨效仿這一手段,并通過立法形式加以鞏固。

第2篇

循環經濟的定義中具有代表性的是:循環經濟是對社會生產和再生產活動中的資源流動方式實施了“減量化、再利用、再循環和無害化”管理調控的,具有較高生態效率的新的經濟發展模式。

雖然,生態工業園已是循環經濟的重要實踐領域,但根據循環經濟的定義可知,循環經濟對于空間結構的認知,很少涉及。主流經濟學忽視空間結構研究的缺陷已經為學者們所認識,因此,作為可持續發展的新模式——循環經濟必須將空間結構納入其研究范疇,循環經濟的空間結構理論將彌補當代循環經濟理論的缺憾。

經濟地理學和區域經濟學是能對此做出突出貢獻的學科,但由于認識上的局限性以及知識更新的漸進性,目前,尚缺乏這方面的研究,循環經濟地理學和區域循環經濟學具有廣闊的發展空間。循環型產業的布局、循環型區域劃分、循環型城鎮體系、區域循環經濟發展模式、區域循環型產業結構、區際循環經濟分工與合作、城鄉循環經濟協調發展、經濟全球化對區域循環經濟的影響、區域循環經濟發展與布局政策等是其重要研究內容。經濟地理學者和區域經濟學者應加強對循環經濟的學習和研究,不斷總結循環經濟實踐的經驗和教訓,在此基礎上,探討循環經濟對傳統經濟地理理論和區域經濟理論的改造,以指導中國區域循環經濟的發展。

循環經濟的層面分析

關于循環經濟的層面分析主要有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工業經濟系統包括三個層面的循環:小循環,指企業內部的物質循環;中循環,指企業之間的物質循環;大循環,指工業產品經使用報廢后,其中,部分物質返回原工業部門,作為原料重新利用。該觀點是基于工業經濟系統內部的循環經濟分層,具有相對性。實際上,循環經濟系統是經濟系統與生態系統相互作用形成的復雜系統,產業之間的界限模糊,工業企業可以與其它產業企業甚至社會之間建立物質循環。如石河子國家生態工業示范園區形成了種植系統、造紙系統、養殖系統、畜產品加工系統、生態旅游系統和污水處理系統之間的生態產業鏈。青島新天地生態園是靜脈產業類生態園,主要功能是:廢舊機電產品綜合利用、生活垃圾處理、醫療廢物等危險廢物處理與處置、污染土壤修復項目、其它固體廢棄物的處置與利用等。

第二種觀點是以山東省為例的以“點、線、面”為特色建立的企業、行業、社會三個層面上的小循環、中循環和大循環。目前,山東省已有300多個企業推行了清潔生產。運用循環經濟原理,根據行業間的關聯,通過物質、能量、信息和價值集成,拉長和擴大生態產業鏈,形成由一個及多個行業組成的,各個主體互補互動、共生共利的生態產業鏈網,建立線上的中循環。青島啤酒集團資源循環鏈屬于中循環,生產過程和產品消費后產生的各種副產品參與企業內部、企業之間,與社會之間的循環,如酒糟、爐渣的再循環,紙箱、紙板、可回收瓶的再利用,廢玻璃瓶、廢易拉罐的再循環,包括以上工業循環經濟系統內部的三個層面。社會區域層面上的大循環同樣包括以上工業循環經濟系統內部的三個層面,只是更加重視產品消費后廢棄物的再循環和無害化。如以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日照市和濰坊海洋化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為試點,開展社會區域循環經濟示范工作。

第三種觀點認為循環經濟體現在三個層面上,企業層面即小循環,區域層面(生態工業園)即中循環,社會層面(通過廢舊物質的再生利用,實現消費過程中和消費過程后物質和能量的循環)即大循環。

根據以上分析,目前的小循環、中循環、大循環分類存在界限模糊和交叉的現象。對小循環的認識比較一致,對中循環的認識不同,但共同實質是企業之間的循環,大循環的共同特點是產品使用報廢后的廢棄物的再循環和無害化,因此,筆者認為可將企業內部的物質循環定義為小循環,將企業之間的物質循環定義為中循環,將產品使用報廢后的廢棄物的再循環和無害化定義為大循環。這里的企業不僅是工業企業,包括一切產業企業,強調產業之間的融合;小循環和中循環的區別主要是產業組織上的差異,共同點是不包括產品廢棄物的再利用、再循環和無害化,即沒有包括與消費領域之間的循環,而包括生產與消費領域之間的循環正是被稱為大循環的原因。泛化的區域層面上的循環可以包括以上三種循環的一種或幾種,較大范圍的區域層面上的循環往往同時包括三種循環。如生態工業園包括中循環,但由于首先要求園區企業的清潔生產,所以生態工業園一般還包括小循環,如果生態工業園企業實現產品廢棄物的再循環和無害化或建立產品廢棄物的再循環和無害化企業,生態工業園也可包括大循環。

循環經濟與跨越式發展

目前的觀點認為循環經濟反映的是人與自然之間的高級循環型與和諧型的關系階段,是人類社會在全面需求類型和可持續發展觀支配下的,在后工業化社會階段的產物,循環經濟階段即后工業化階段。據此,很容易推出發展中國家和地區難以大力發展循環經濟的結論,但筆者認為循環經濟是后工業化社會階段的產物并不意味著發展中國家和地區不能大力發展循環經濟。

人類社會之所以在工業化階段沒有選擇循環經濟模式是因為在資源短缺和生態環境壓力小的背景下,人類沒有認識到循環經濟的重要性。理論與實踐已經證明傳統經濟發展模式即“資源——產品——污染排放”的物質單向流動模式存在導致資源短缺和生態環境惡化的重大缺陷,因此,從人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循環經濟模式應該是人類社會永恒的主題,并不只是后工業化階段的發展模式,關鍵是觀念的改變。目前,在嚴重的資源短缺和生態環境惡化的背景下,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繼續采用傳統的經濟發展模式是行不通的。我國已經進入了工業化中期階段,這一期間資源消耗最多,對環境影響最大,采用循環經濟模式是必然選擇。

筆者曾根據經濟效益在傳統的經濟效益型模式與循環經濟模式下的對比及其與環境效益的組合關系,將循環經濟模式分為以下六種主要類型:環境效益與經濟效益同提高的模式,該模式是循環經濟的最佳模式;環境效益提高,經濟效益保持不變的模式,政府應鼓勵企業采用該模式,以提高環境效益;環境效益提高,經濟效益下降但大于零的模式。該模式又可主要分為環境效益提高明顯、經濟效益下降但相對較高的模式,環境效益提高不明顯、經濟效益下降但相對較高的模式,環境效益提高明顯、經濟效益下降但相對較低的模式,環境效益提高不明顯、經濟效益下降但相對較低的模式。在經濟發展水平和生態環境質量不同的地區,四種模式的發展策略不同;環境效益提高,經濟效益等于零的模式;環境效益提高,經濟效益小于零的模式;環境效益下降的模式,在可持續發展背景下,該模式一般是應禁止采用的模式。當然,還可分為環境效益不變的模式。模式四和五存在只循環不經濟問題,在市場經濟體制下,難以實施。環境效益與經濟效益同提高的模式以及環境效益提高、經濟效益保持不變的模式是發達地區和欠發達地區均可大力提倡的發展模式,循環經濟在欠發達地區具有廣闊的發展空間,是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的跨越式發展模式。

循環經濟試點

我國已在20多個省(區、市)的20多個行業、5000多家企業開展了清潔生產;在區域層面,進行了生態工業園建設試點;在社會層面,進行了循環經濟省市的試點工作。以上循環經濟試點是以國家政府或地方政府為主導的發展模式,與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難以融合,示范意義有限。今后,在循環經濟試點過程中,應加強企業、政府和公眾的合理分工,政府的主要作用在于:制定法律、政策和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對發展計劃和政策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建立新的社會、經濟發展指標體系等;通過對試點的跟蹤研究,總結試點過程中的經驗和教訓,形成基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循環經濟發展綜合調控措施,然后推廣,以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目前的循環經濟試點以產業內部的物質循環如生態工業、生態農業為主,對三次產業之間的循環經濟系統缺乏足夠的重視;重視行政區域內部(如上海市)的循環經濟試點,忽視跨行政區域(如產業帶、流域經濟區、城市群和城市帶)的循環經濟試點;試點區域以開發區、產業園區和城市為主,試點區域類型單一。今后,應加強三次產業之間的物質循環試點,如構建工業、農業、旅游業、商業等之間的循環經濟產業鏈;根據循環經濟理論對不同類型區域包括行政區、經濟區、自然區和綜合區的區劃進行調整,并進行循環經濟試點,重視跨區域的循環經濟試點和農村循環經濟試點,總結不同類型區域循環經濟發展、區際之間和城鄉之間循環經濟協調發展試點的經驗和教訓,促進循環經濟在產業和空間上的深化發展。

循環經濟與就業

目前的觀點認為循環經濟可以創造大量勞動崗位,提高就業率。一方面,由于耐用保值性產品的生產、保養、維修、服務以及再利用行業屬于勞動密集型產業,循環經濟可以創造一定的勞動崗位;另一方面,由于知識經濟以信息技術和生物技術等高技術為手段,以提高知識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為核心,強調在經濟過程中用智力資源替代物質資源,實現經濟活動的知識化,是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重要動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促進產業結構高級化,是循環經濟的重要內容,其往往導致勞動崗位的減少,因此,應從動態和全面的角度,重新認識循環經濟對創造勞動崗位的貢獻。

循環經濟與空間準入

“十一五”規劃綱要強調,各地區要根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發展潛力,按照優化開發、重點開發、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的不同要求,明確不同區域的功能定位,并制定相應的政策和評價指標,逐步形成各具特色的區域發展格局。在實踐中,由于控制開發區和禁止開發區的經濟利益得不到保證,規劃實施的效果有限。循環經濟模式為禁止開發區和控制開發區提供了新的發展空間。許多循環經濟模式是經濟效益較高的“零”污染模式,如山東鳳祥集團形成了肉雞飼養、加工、以副產品為原料生產保健藥品和復合調味品、飼料等產業鏈條,生產廢水治理達標后用于農田灌溉,并利用生物工程技術,以宰殺廢品為主要原料,生產多種新型醫藥保健品和現代復合調味品,在經濟效益快速增長的同時,廢棄物基本上實現了零排放。因此,在循環經濟理念下,要正確理解“禁止”和“控制”的含義,不能一刀切,具有生態環境破壞性但通過發展循環經濟可以基本上消除生態環境破壞性的產業,在禁止開發區和控制開發區可適度發展,前提是不超過生態環境容量。如在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容量范圍內,可適度發展“零”污染和無破壞的循環型旅游業。

參考文獻:

第3篇

摘要:中小企業是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支柱,大量的調研表明,中小企業發展中遇到的最大問題就是融資。現實卻表現出悖論:一方面是大量的銀行資金閑置找不到投資的場所,另一方面卻是大量的中小企業缺乏發展所需要的資本,中間缺失的恰恰就是制度。建立完善的、行之有效的融資制度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從而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根本途徑。

關鍵詞:中小企業;融資;制度

無論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中小企業都是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支柱。中小企業的長足發展保證了國民經濟整體素質的不斷提高。中小企業在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已經越來越被人們所認識,特別是2007年全球金融危機的爆發,大批中小企業處于停產或者半停產的狀態,直接導致了大量勞動力失業,勞動力工資水平明顯下降。為支持中小企業發展,解決其資金問題,我國政府采取了多種措施對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支持。2008年末—2009年初,為了拓寬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我國政府密集性地出臺了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其中,創新銀行貸款的還款方式,用登記注冊的方式,給予民間資本以合法化的方式來推動民間資本對中小企業金融支持,以解決中小企業融資的困難,都對中小企業的發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動作用。盡管采取了這些措施,目前中小企業仍反映銀行貸款難。形成中小企業融資困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中小企業缺少進入金融體系籌資的信用保證。目前,在市場還不完備的條件下,金融機構一時難以通過市場信息分辨融資主體的好壞,因而是否具有國家信用的保證仍是金融機構選擇信貸對象的主要依據。這正是中小企業所不具備的。第二,目前金融體系預算軟約束運行狀態與中小企業不相適應。中小企業在運行中是以市場主體的身份出現的,其資金運作機制為預算硬約束,它們在籌資時更多地要衡量資金來源的成本。

在現實中中小企業往往因為與銀行體系打交道要付出較高的利息費用和“公關”成本,在進入證券市場時要付出較高的成本,而對現有金融體系望而卻步。據調查統計,在中小企業的主要資金來源中,繼承家業、自我積累以及合伙集資的比重占55.2%,而從銀行等金融機構融資只占4%。

一、中小企業融資制度缺失的主要表現

相關研究表明,銀行存貸差很大,一方面是大量的資金閑置在銀行,找不到必要的投資場所,另一方面是大量中小企業卻缺乏發展所需要的資金,這中間缺少的就是制度。國外發育成熟的市場經濟有各式各樣的制度、辦法解決融資難題,有各種中介組織分化各種風險,我國在這方面表現相對落后。

1.中小企業的間接融資制度缺失

(1)法律制度不健全。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業促進法》,主要目的在于對我國中小企業進行扶持,對規范我國中小企業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從以所有制為基礎制定的《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到以財產形態界定為基礎的《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體現了我國立法精神的進步。但是,我國至今沒有一部完整的規范信用的法律,且還嚴重地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由于失信的道德成本、法制成本很小,造成一些企業違約不講信用的收益要比付出的代價大得多,使得“失信者”認為有空可鉆,有利可圖。這種利益驅動又導致惡性循環,社會信用日益惡化,由“失信”走向“無信”。這也是導致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閑難的原因。

(2)民營金融機構缺失。中小企業的金融支持主體應該是地方性金融機構和民間資本,而中小金融機構缺失,正是導致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直接原因。地方性金融機構和民間資本機構不僅有支持中小企業融資的義務,而且較國有金融機構更有金融優勢。國外學者本娜杰(Baneriiee)等學者就認為,民營金融機構在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方面有信息優勢,為此還提出了兩種假設:一是長期互動假說,即認為民營金融機構一般是地方性金融機構,專門為地方中小企業服務,通過建立長期的合作關系,民營金融機構對地方中小企業經營狀況的了解程度逐漸增加;二是共同監督假說,即認為即使民營金融機構不能真正掌握地方中小企業的經營狀況,但合作組織中的中小企業為了獲取共同利益,相互之間也會實施自我監督。國內學者也認為民營金融機構更適合中小企業融資,中小民營企業發展,即認為在一個國有銀行高度壟斷的經濟環境中,中小企業的非勻質性、信貸抵押和交易成本會成為影響中小企業從銀行獲得貸款的三個主要原因;相反,在一個分散化的金融機構中,經濟發展中有許多民營銀行,它們在向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服務方面的成本優勢,將使中小企業得到的信貸呈現不斷增加的趨勢。這也就是說,民營金融機構在支持中小企業融資上不僅有應盡義務,更有信息優勢和成本優勢。

(3)中小企業沒有合理的財務擔保制度,特別是缺少一個抵押品的二級市場。在現實的經濟轉軌過程中,為國民經濟增長做出近70%的貢獻、經營績效都普遍較好、產權結構也較為完善、資本結構因依托于內源融資機制也較為完備的中小企業,還找不到為其進一步發展提供服務的正規的金融機構、金融市場和金融產品,以及相應的融資渠道、融資方式和融資體制。原因是由于一部分中小企業信用水平的影響,使得中小企業很難從銀行直接融資,而如果單純依靠民間資本,首先我們還沒有建立直接的民間資本融資市場,其次我們缺乏合理的財務擔保制度,特別是缺少一個抵押品的二級市場。

2.中小企業的直接融資制度缺失

中小企業直接融資方式隨著我國新的融資體制的逐步發展,已成為中小企業發展的眾多資金需求者的主要融資方式,它包括集資、股票、債務、民間借貸等。由于我國資本市場的不成熟,中小企業發展缺乏直接融資手段,市場結構存在重大缺陷,融資層次單一,缺乏適應中小企業發展中各類企業的融資層次,具體表現在:(1)單一層次的證券市場,由于進入條件的限制,中小企業的這條直接融資渠道基本上沒有開通,中小企業無法利用現有正式資本市場融資,嚴重影響了中小企業發展。(2)單一層次的資本市場,主要為大型國有企業改制提供資金需求,而私人權益資本市場聯結資本供給方和需求方的渠道尚末溝通。(3)長期票據市場發育程度較低,甚至可以說處于幾乎空白的狀態。(4)長時期以來,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緩慢,忽視債券市場的作用,沒有將債券市場的培育作為民營企業融資的重要手段來抓。(5)民間集資是非正式金融融資的重要手段,是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資金渠道,而我國對民間集資采取不予提供法律保護的歧視性政策,并且,民間集資也存在不規范和金融風險,使民間集資的這條低成本的融資渠道難以暢通。

二、中小企業融資制度缺失對中小企業融資的影響

1.融資制度缺失導致的逆向選擇對中小企業融資的影響

逆向選擇是交易之前發生的信息不對稱。所謂“逆向選擇”,是指銀行在信息收集和處理方面存在規模不經濟的問題,加上中小企業通常不愿意向外界披露企業信息,致使雙方信息不對稱情況更加嚴重,最終導致商業銀行為經營失敗的企業提供信貸資金,或者拒絕給有困難但能成功的企業提供資金。如果金融機構沒有掌握借款者較詳細的信息,不能準確甄別客戶的風險,可能采取兩種對策:一是提高貸款利率以此降低金融機構可能的風險損失;二是基于安全性的考慮,選擇不發放或少發放貸款。這樣做就會出現兩種后果:提高貸款利率會使風險較低的借款者退出市場,貸款需求雖然減少,但貸款風險將增加,產生逆向選擇;減少貸款發放量,會使一些企業的貸款需求不能滿足。中小企業由于沒有信息公開制度,再加上中小企業本身的劣勢,如企業規模小、產品在市場上的競爭力弱,企業管理不規范等,銀行不愿向其貸款,即使中小企業愿意付出較高的利息往往也難以得到貸款。

2.融資制度的缺失導致的道德風險對中小企業融資的影響

道德風險是在交易發生之后出現的。所謂“道德風險”是指中小企業不按照與商業銀行的協議或對商業銀行的承諾使用資金,或在有能力償還銀行貸款的情況下,不償還銀行債務風險,這就導致銀行對中小企業的監督成本過高。由于銀行對借款人的投資項目和借款人償還貸款的意愿缺乏完全信息,而面臨著來自借款人道德方面的風險,使得銀行在實際工作中,采取或者減少向中小企業貸款,或者提高貸款的門檻,加強貸款評估。對我國中小企業而言,即使中小企業按照銀行的要求向其提供現金流、利潤率以及還款計劃等資料,銀行由于難以確認其真實性,為慎重起見,一般也不會輕易向中小企業貸款。從價值導向方法看,中小企業難以拿出令銀行滿意的抵押品作擔保,所以銀行也不會給它貸款。也就是說,單靠中小企業自身的信譽難以從銀行那里獲得貸款,中小企業普遍存在信用問題。

(1)融資信用不足。一些中小企業缺乏對融資信用的重視,不愿意守信還貸,給中小企業造成了不好的形象;一些中小企業由于沒有還款能力,信用風險偏高,銀行不愿意放貸。

(2)中小企業的倒閉和歇業率較高。中國中小企業的倒閉和歇業率遠遠高于大型企業,中小企業高比率的倒閉風險使金融機構望而卻步。

(3)中小企業普遍存在產權不清晰、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等問題。受制于企業規模,中小企業管理者無論是所有者自己,還是所聘請的管理人員,其經營管理水平無法與大企業相比。此外,技術水平落后,缺乏市場競爭力,經營風險大,均導致銀行對中小企業失去信任。銀行的貸款條件越來越嚴,手續越來越繁瑣,人為增大交易成本。

(4)財務信用缺失。中小企業的信息基本上內部化,中小企業提供完備公正信息的成本比較高。大多數中小企業的財務狀況缺乏透明度,銀行業無從判斷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風險,即通過一般的渠道很難獲得中小企業的真實信息。金融機構如果要克服信息不對稱,避免風險,就必須加強調查、審查和監督,為此需要花費較多的人力、物力投入來提高信息的收集和分析的質量。

三、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制度缺失的對策與思路

不是所有的民企都有信用缺失問題,信用缺失也并不只民企的“專利”,國企、政府都存在信用缺失。不能等把信用建設好了才建資本市場,實際上建設起好的資本市場體系制度,可以約束人們的信用,推動信用建設進程。“政府要變領導為服務,幫助民企排解困難,創造條件讓民企有大發展,包括建立好的制度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題。政府服務的核心就是制度創新。”

1.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1)建立嶄新的產權制度。產權制度是制度集合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制度。馬克思和恩格斯以及現實理論研究都將產權定義為:產權不是指人與物的關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以及關于它們的使用所引起的人們之間相互認可的責權利關系。產權安排確定了每個人相對于物的行為規范,每個人都必須遵守他與其他人之間的關系。從產權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商品交換實際是產權交換,“權力束”是附著在有形的商品和勞務上的,它是一個總量的概念,是包括所有權、經營權、管理權、收益權、轉讓權等權力在內的一組權力。因此,產權又具有獨立性、排他性、流動性和可分割性等特點。所以,建立現代產權制度可使企業法人權力明確,這對激勵企業發展、約束企業行為、提高企業經營效率具有重要意義。通過建立嶄新的產權制度,增強中小企業活力,使中小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我約束的充滿活力的微觀經濟主體。

(2)創新法人治理結構。法人治理結構的核心是在法律、法規、慣例和條例下,保證以股東為主體的利益相關者利益為前提的一整套公司權力制度的安排和責任分工的約束。創新法人治理結構,一是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法律體系,如公司法、證券法等;二是建立健全股票市場和競爭性職業經理人市場;三是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使經營者收益真正與股東利益相聯系;四是健全嚴格的財務及相關信息披露系統和有效的監督制度,防止暗箱操作,侵吞股東利益。

2.創立和發展信用制度

(1)建立信用擔保制度。信用擔保主要解決企業問接融資的問題。根據國外的成功經驗,建立專門服務于中小企業的貸款信用擔保體系,必須依賴于政府職能的發揮。在我國應由各級政府有關部門主持建立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的中央、省、地(市)各級信用擔保體系,為中小企業融資創造條件。信用擔保體系包括建立和完善擔保機構的準入制度、資金資助制度、信用評估和風險控制制度、行業協調和自律制度等。此外,地方政府應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為中小企業向銀行貸款提供有效擔保。該基金應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業的新產品開發、新技術應用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方面。

(2)發展信用評級制度。信用評級是由專業機構給出企業的信用資歷和信用狀況證明,對企業的資信給予一個客觀公正的評價,便于投資者及時掌握企業的狀況,增強投資信心。同時,應進一步營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除了那些極少數關系到國計民生的行業外,要使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大型企業與中小型企業在市場競爭中處于同等的融資環境并享受同等的融資待遇。

3.改革金融制度.

(1)在間接融資方面改革銀行制度。銀行制度的改革是金融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實行的是分支銀行制,銀行規模大、管理集中、市場占有率高、關注大企業的情況多。美國實行的是單一銀行制,規模小、業務分散、經營靈活、具有很強的穩定性,這種體制下的美國商業銀行可達15000家之多,覆蓋全美各州。這些中小金融機構能較充分地利用地方的信息存量,以低成本了解地方中小企業的經營狀況、項目前景和信用水平,最容易克服“信息不對稱”和因信息不完全而導致的交易成本較高這一金融服務的障礙。因此,大力發展中小型民間金融機構有益于推動我國金融體制改革,促進金融體系的進一步完善。我國各級地方政府應積極采取措施,創造條件,大力發展中小型民間金融機構,使之與地方性的中小型民營企業同生存共發展。

(2)在直接融資方面完善金融市場制度。中小企業直接融資渠道有:債權融資、股權融資、風險投資與資產證券化。應盡快建立一個多元化的完善的資本市場,適應不同規模企業融資的需要。從成熟市場模式來看,一個完善的資本市場體系應該是包括主板市場、二板市場(創業板市場)的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世界上多數國家的二板市場多是為創新型中小企業提供融資的場所,滿足中小規模的企業在不同成長階段對融資的要求。美國的那斯達克(NAsDAQ)就屬于此類市場,通過該市場近十年的努力,每年可以為中小型企業融資數千萬美元,并培育和成就了微軟、IBM、朗訊等一大批高科技企業,使美國的工業發展領先世界

10年。

4.完善稅收法律制度

我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為我國中小企業發展提供了法律依據。該法明確提出,國家對中小企業實行積極扶持、加強領導、完善服務、依法規范、保障權益的方針,對中小企業發展有極大的保障作用。但有關中小企業稅收的法律政策還很不健全,沒有形成較為完善的稅收體系,現有的稅收政策相對零散且存在一定局限性,惠及中小企業的具體政策不多,因此,應從法律角度解決對中小企業的優惠稅收政策問題。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都有專門的扶持鼓勵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例如,日本的《中小企業創造活動促進法》規定,對試驗研究費用超出銷售額3%的中小企業和創業未滿5年的中小企業(指制造業、印刷業、軟件業、信息處理服務業)實施設備投資減稅。

我國可借鑒國外經驗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中小企業稅收方面的法律法規。包括建立規范使用的稅收制度、構筑稅收優惠政策體系、優化稅收征管環境、提高稅收服務水平等,從而促使中小企業在提高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的基礎上,提高經濟效益和稅收貢獻率。

(1)加快建立和完善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建設,以立法的形式確立中小企業的地位,設立中小企業專門管理機構。2o02年6月29日,我國第一部關于中小企業的專門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正式獲得通過,但仍存在關于中小企業的范圍界定不清、政策指導性強、法律強制性不足等缺陷。另外,我國目前還沒有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門金融機構。鑒于這種情況,我國應盡快健全中小企業法律體系,以《促進法》為指導,制定《中小企業擔保法》、《中小企業融資法》等來提高中小企業的經濟地位,為其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在金融服務方面,各商業銀行應設立中小企業信貸部,確定專門人員辦理此項業務;建立中小企業發展銀行,其組織模式既可按股份制原則組建,也可以采取地方合作形式設立,如地方政府可在城市信用社的基礎上組建區域性商業銀行,使其承擔起為中小企業融資的職能。

(2)盡快構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由政府出資或支持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是國際通行的做法,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的資本來自政府補貼和金融機構分擔的資金。韓國在1976年建立了韓國信貸擔保基金會。基金會的目的是通過擔保,使具有競爭潛力、善于管理而又無足夠有形擔保物的中小企業得到融資。基金會的資金來自政府的補貼和金融機構分擔的資金。基金會的職能是向中小企業提供信貸擔保服務、信貸信息服務和管理及技術援助,其中最重要的是提供綜合。

第4篇

一、西部大開發中的金融政策研究綜述

目前人們對西部大開放金融政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金融的作用程度認識;貨幣政策和信貸政策的傾斜問題;西部金融組織體系的構建;直接融資政策以及外資政策等方面。

(一)金融在西部大開發中發揮的作用程度認識

金融作為現代經濟的核心,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實施離不開金融業的大力推動。問題是金融究竟能起多大作用?人們主要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1、金融支持處于主導性地位

馬潤平等人認為,“西部大開發是一項長期、復雜、巨大的系統工程,須有一個全方位、多層次的支持系統。在該體系中,金融支持處于主導性地位。”他們的理由是完善的金融支持體系可以拓寬西部開發資金供給的渠道,可以優化資金投向和經濟結構調整等等。

2、金融支持不起主導作用

戴小平認為,金融支持西部大開發的主導作用這種提法是過分夸大金融作用,也忽視了金融的特性。在他看來,金融業在西部大開發中確實能起巨大的推動作用,但也有其局限性,原因是在西部大開發前期,由于投融資項目的長期性、非盈利性,商業性金融和外資大舉投資內在動力不足,應以財政投資和政策性金融為主導;而在中后期西部投資環境改善后,商業性金融和外資才會發揮其資金融通的主導作用。除外,支持這種觀點的還有中國人民銀行蘭州市中心支行有關課題組的一份研究報告。他們認為在肯定金融業支持西部開發作用的同時不能夸大了金融業的作用,原因是金融作用的發揮要與金融領域內外環境緊密相關,不對西部金融環境進行改革,金融將難以真正發揮對西部開發的支持作用。

(二)貨幣政策和信貸政策的傾斜問題

在分析西部地區經濟金融落后的根本原因時,人們比較一致的看法是中央貨幣政策的統一性和西部地區差異性的矛盾所造成的。為了發展西部,不少人認為必須根據西部地區實際,實施特殊的金融政策,為此提出了貨幣政策和信貸政策的傾斜戰略。如馬潤平等人認為:要推行有差別的貨幣政策,途徑有:①實行有差別的存款準備金政策;②擴大再貼現和再貸款業務等。馬洪波認為實行向西部傾斜的信貸政策其措施有;①降低西部存款準備金率;②東西部差別貸款利率;③提高西部地區商業銀行分支行的貸存款比例等。和秀星等人認為,有效的傾斜性金融政策是一種資金、技術、人才等生產要素所不能替代的無形資源,它是金融杠桿撬動西部大開發的“支點”。他們提出的措施有:①按大區實行差別準備金政策;②適當提高西部利率浮動水平;③適當提高西部金融機構存貸款比例等;④提高呆帳準備金比例等。

在這股要求實施傾斜的貨幣信貸政策的強大呼聲中,有人對此持不同意見。戴小平的觀點認為:貨幣政策的傾斜受到很大限制,在一個國家不可能同時有著不同的貨幣政策,那將給中央銀行監管帶來很大困難。在他看來,貨幣政策因為主要是調控總需求,即使傾斜后對于結構調節的作用也不大。作者認為他所理解的貨幣政策的傾斜,應是體現在實施具體的優惠利率和約束性管制的節制等兩個方面。

(三)西部大開發中的金融組織體系的構建

西部地區的金融機構到底是多還是少?人們看法不盡相同。張錆認為,“金融組織體系殘缺不全,尤其是區域性商業銀行缺位,是限制西部地區外部融資環境的一個主要因素。”她的根據是西部金融機構的網點密度與資產總量遠落后于東部,提出的對策是適當降低金融機構的設立標準等。人行蘭州市中心支行有關課題組的一份研究報告也談到要對“機構準入政策進行創新,降低西部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條件。”可見,不少人的觀點是認為西部地區的金融機構數量少了,為此提出通過降低西部地區金融機構設立的標準等措施來大力發展西部地區的金融組織體系。

而戴小平則認為,在構建金融組織體系之前,應明白西部需要怎樣的金融機構。西部的金融組織體系目前是基本建立了,這時候過多增設網點,無異于自相殘殺,引起惡性競爭,當務之急是增強西部現有金融機構的服務職能。他還認為沒有必要專門設立西部開發銀行,原因是三大全國性的政策性銀行可以履行這一職責。

(四)直接融資政策

發展西部金融,通過金融機構融資,需要有一個比較完善的金融市場。目前西部普遍存在著金融市場不完善的問題,表現在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發展的滯后。但許多人提出的直接融資政策中關注更多的是西部資本市場怎么發展。和秀星等人認為“應放寬直接融資的政策限制,促進西部資本市場的發展。”人行重慶營業部一個課題組關于西部大開發中金融政策的建議之一是發展和完善資本市場。張方等人對于直接融資政策的建議有兩個方面:一是資本市場的培育完善;二是設立西部開發基金。他們提出的措施有對西部企業上市給予傾斜和優先;在西部建立第二層次的證交所;在西部發行區域性債券等。

戴小平卻是從一個比較廣闊的視角來談直接融資政策。他的觀點可以概括為兩個內容:一是在發展資本市場的同時不應忽視貨幣市場的發展。理由是資本市場主要是解決長期資本的融通問題,貨幣市場主要是解決短期資金的融通。兩種市場對西部的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二是在發展資本市場時,應找準切入點,股票上市只是手段,而不能成為目的,更不能為上市而刻意破壞規則;在重視股票市場的同時注意發展債券和投資基金的市場。此外,吳躍云等人在論及貨幣政策融入西部大開發的難點時,談到的一點是西部金融市場發育不完善。他們主要是從西部貨幣市場的不完善來說明。這從一個側面反映出西部地區發展貨幣市場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五)對外資(FDI)的政策

西部大開發必須采取各種政策,以多元化方式提供多種渠道吸引外資參與開發建設,其中靈活的金融政策對吸引外資金融機構在西部設點等具有重要意義。在外資政策的建議方面,人行重慶營業部課題組認為:實行外資銀行國民待遇,吸引外資金融機構來西部設立分支機構。馬洪波認為:要加大西部利用外資力度,必須從基于規制的政策來吸引外資,那些對外資金融機構帶有歧視性的政策法規和不合理的行為必須及時清除。張錆對外資政策提出如下看法:在間接利用外資方面,可考慮在西部地區率先放寬外資銀行的經營范圍(首先是人民幣經營種類的放開);逐步推行所謂“同步設點”政策,即要求已在我國設立分支機構的外國金融機構,今后如要在東部增設分支機構時,必須相應的在西部設立分支機構等。

簡言之,人們關于外資政策的看法可以歸納為兩點:其一是為了吸引境外金融機構在西部設點,必須實行國民待遇原則,以創造一個良好的金融外部環境;其二是可以通過西部金融體系的對外開放政策來吸引外資。

二、制定西部大開發中的金融政策應注意處理好的幾個關系

從有關西部大開發中金融政策研究的綜述可以看出,當前關于這個領域的研究進程。總結分析各方的觀點,筆者得到的啟示是,在制定西部大開發中的金融政策時應注意處理好如下幾對關系,這些關系理順了,才能更好地設計,出現實可行的金融政策。

(一)增長與穩定關系

金融業遵循的最高原則之一是穩健經營,因此貨幣政策的目標是在穩定幣值基礎上促進經濟增長。在促進西部大開發的金融政策設計過程中,應注意處理好鼓勵金融投;資西部大開發與維護金融業穩健經營原則之間的關系。當前有的金融政策主張很有創新力度,但如果執行起來,其結果可能僅僅是在鼓勵金融機構的冒險精神,與中央銀行維護金融的穩健經營基本職責相違背。如適當降低西部企業貸款條件、降低西部設立金融機構的條件等。金融業一旦置于穩健經營原則于不顧,大肆投資放貸,金融泡沫也就為期不遠,到時不僅造成巨大金融風險,還影響了西部大開發的進程。所以制定金融政策時,必須正確處理好西部發展與金融穩定的關系。

(二)政策創新與維護關系

西部情況的差異性和西部大開發的緊迫性需要金融政策的創新思維,這是非常正確的。但我們在強調金融政策創新的同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①金融創新本質上屬于一種市場行為,而不僅僅是由政府政策就可以推動的結果。金融創新是在經濟、技術、市場需求等外部環境都比較發達的情況下產生的,我們在對金融政策進行創新時,應遵循金融創新的這種特性。政府行為不是萬能的,政府失敗論是客觀事實。所以在研究金融政策時,正確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是十分必要的:政府的金融政策不應過多地于預金融活動主體的自主經營活動,而主要以市場取向為主。有人提出的“同步設點”等措施實質上是強調·以政策的硬性規定(行政干預)來“迫使”外資金融機構來西部設點,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沒有理順,該政策可行性值得懷疑。②在對金融政策進行創新時,應該是在總結、吸收已有的政策取得的成果基礎上的創新,不應前后矛盾。如有人主張的降低西部地區金融機構的法定準備金率措施,“如果硬要實行,則會否定商業銀行一級法人體制改革成果,回到原有的以各地分行各自為政的混亂局面。”③相關金融政策的創新應自覺維護公平競爭的秩序。如傾斜性的金融政策旨在消除東西部存在的政策不公平現象,具有合理性,但應注意的是,在消除舊有的不公平的同時不應該又造成一種新的不公平產生。這是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的需要,也是公共政策的屬性之一,因為實現公平是公共政策要尋求的目標之一。有的金融政策主張在消除已有的不公平同時無意中造成新的不公平,并不符合公平競爭的原則,這是在進行金融政策創新時應加以避免的,如,降低西部法定準備金率等。

(三)國家金融政策的統一性與地區性差異的關系

當前西部地區的金融落后是由國家金融政策的統一性和西部地區差異性的矛盾所造成的。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金融政策屬于“一刀切”做法,這種做法忽視西部經濟金融落后的實際以及對統一性政策給西部經濟金融帶來的負面影響估計不足。為了改變這種狀況,許多入主張實行傾斜性的區域金融政策。該政策強調了地區的差異性和特殊性,其一系列政策主張的本質是通過政策手段在抑制本地區資源和要素的不斷流動的同時吸引外來資金的投資。筆者認為,區域性金融政策的提出同樣沒有很好地處理國家金融政策的統一性與地區性差異關系。因為該政策的實質是借助于人為力量將地區市場與全國統一的市場割裂開來,在當前經濟金融全球化、一體化潮流面前顯得不是很合適宜。況且,這種區域性金融政策的存在也會給中央銀行的監管帶來困難。“原則上,為了區域發展目標,貨幣政策可以區域化,但由于貨幣系統的高度一體化,這樣做實際上是很困難的。因此,貨幣政策是較少用于區域目的的。”所以,該政策的現實性讓人懷疑。人們在研究金融政策時需要從系統論觀點出發,同時考慮金融政策的一般要求(統一性)與地區現實存在問題,協調好金融政策的統一性與地區性差異之間的關系,以便制定出行之有效的金融政策。

(四)放松管制與加強監管的關系

針對當前西部地區經濟金融滯后的狀況,許多人提出的金融政策之一就是放松對西部金融機構相關標準的要求,希望以此幫助西部地區金融業盡快發展起來。如,降低西部地區的法定準備金率、適當降低再貸款條件、降低設立金融機構的條件等措施。人們可能對傾斜性的西部金融政策實施效果寄予了過高的希望。實際上,西部地區經濟金融的問題,不僅僅是資金短缺的問題,金融外部環境的不完善則是更深層次的方面。西部地區還屬欠發達地區,本地區在經濟體制和經濟結構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造成地區經濟效益普遍較低,投資環境不佳,可投資的有前景的項目不多,銀行貸款回收、資產治理和風險問題因而也變得突出。這種狀況下如果再降低有關標準,而不同時強調進行有效的金融監管,那么可能的結果是一些并不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一哄而上,為了生存勢必惡性競爭,導致的后果將是嚴重的。國家開發銀行行長陳元就認為:“在西部開發中,應始終強調投資質量和防范金融風險。”所以,金融當局不可能對西部金融機構一放了事,與此同時強化金融監管也是十分必要的。從政策科學的角度講,一項政策的周期包含制定—執行—評估—監控—終結等環節,其中監控環節對于及時矯正政策偏差、保證政策的有效執行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金融監管措施是一項金融政策的重要環節,在強調對西部地區的金融機構適當放松管制的同時,強化金融當局對其相關金融政策進行監控是其職責所在。總之,放松管制必須與強化監管緊密結合在一起。

第5篇

關鍵詞:城市化;環境問題;對策

1城市發展產生的主要環境問題

1.1空氣污染加劇

長期以來,我國的能源結構以煤為主,各城市主要燃煤量在整個能源結構中一般占80%以上,很多已經超過90%。煤含硫和灰份較高,許多都沒有經過脫硫處理,直接燃燒,加之城市居民家庭小爐灶直接低空排放,產生了大量的煙塵、二氧化硫等污染物,導致嚴重的煤煙型大氣污染;迅速的城市化伴隨機動車保有量的快速增長,在一些大、中城市出現了嚴重的機動車尾氣污染,形式嚴峻。

1.2水污染嚴重和水資源短缺

隨著城市的發展,城市水環境惡化狀況也相當嚴重,城市水資源短缺和水污染問題將成為我國城市在21世紀面臨的最緊迫的環境問題。

1.2.1水污染嚴重

城市水污染主要由工廠排水和城市居民生活污水造成的,近年來城市居民生活污水排放量年增長率為7%,有50%的污水量是從家庭排放的。目前我國每日排放的廢污水量約1億多噸,這些污水有80%未經處理直接排入水域,造成全國三分之一以上河段受到污染;同時90%以上城市水域污染嚴重,城市大量未經處理或處理不充分的廢污水排入流經城市的河流,使徑流水質惡化。

1.2.2水資源嚴重短缺

由于城市增長快,經濟高速發展,城市用水集中、量大、增長快,因此缺水現象首先反映到城市。在我國目前660多座城市中,有300多座城市缺水,日缺水量達1600萬噸以上,重點缺水城市108座,嚴重缺水城市50多座,如遼寧省的城市每天缺水8.5×105噸,每年因缺水而影響的工業產值達2300億元。

1.3固體廢物排放量大,綜合利用和處置率低

隨著我國城市人口的猛增及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垃圾產量大幅度上漲。據有關方面的統計,我國城市垃圾主要是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和建筑垃圾,年產量已超過5億多噸,并且每年以8%至10%的速度增長,綜合利用和處置率非常低,其中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僅為1.2%,大多直接堆放在城市郊外,累計堆存量達65億噸以上,占地5萬余公頃,形成了垃圾圍城的惡劣情況,影響城市景觀,污染了城市的水源和空氣,孳生著各種傳染病菌,同時又潛伏著資源危機。

1.4城市噪聲污染嚴重

隨著城市發展的加快,噪聲已成為城市一大公害,嚴重影響人們的生活和健康。城市的噪聲主要來源于機動車輛和建筑工地。目前我國約70%的城市人口遭受到高噪聲的影響,在70個有監測的城市中只有60%的主要城市達標,而一般城市只有33%達到噪聲控制標準。我國城市區域環境噪聲達標率不到50%,90%的城市道路交通噪聲超過了70分貝,社會生活噪聲呈現明顯上升趨勢。大量的統計研究表明,長期處在高噪音中的人,容易造成精神緊張、耳聾等疾病,影響人們身心健康。

1.5天然植被減少,城市綠地覆蓋率低

城市綠地是城市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由城郊農田、城郊天然植被和市區園林綠地等三部分組成,對促進城市生產的發展和保證居民生活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對城市生態環境系統內的物質循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由于城市發展建設,自然環境被開發利用建設工廠、住宅、道路、廣場、果園、菜地等,自然環境中的植被被不斷地砍伐、清除,代之以稠密的人口、建筑物,城市綠地的多種環境功能正在逐步喪失,已經成為尖銳的環境問題。

1.6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欠帳多,排水設施落后。首先,我國目前有50%城市沒有排水管網,現有設施1/3老化;城市燃氣和集中供熱率低;有1/4城市垃圾糞便不能日產日清;城市污水處理率僅為5%左右。其次,由于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費用沒有著落,雖然在有些城市已開始向單位和居民收取污水處理費,但所收的費用遠不能維持污水處理廠的運行。此外,垃圾的無害化處理的實際情況亦很不樂觀,由于技術的原因,很多城市垃圾處理設施還處于實驗階段,時斷時開,運行不穩定,處理率極低。

1.7大量耕地被占用

城市的發展使大量耕地喪失,50年代以來,全國由于城市用地平均每年凈減少耕地48萬畝,1981年~1985年,全國每年減少約100萬畝。90年代以后,全國每年減少約500萬畝

1.8城市通風廊道沒有,熱島效應嚴重

大多數城市在建設中缺少總體規劃,沒有從城市整體的角度充分考慮空氣的流動性、散熱性,城市通風廊道沒有或建設不好,空氣流動緩慢,污染的氣體不能及時排掉,熱量散發緩慢,造成熱島效應。

2解決對策

目前,入世使我國城市環境面臨機遇與挑戰。今后一段時期,應該在城市經濟和社會的各個方面采取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策略,實現城市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為此,提出對策如下:

2.1確立新的我國城市的環境戰略和目標規劃

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根據國家經濟發展速度要求,全國城市分布特征、地區經濟的不平衡和因地理條件帶來城市環境條件和環境要求的差異,綜合城市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要求,確立按層次分類的城市發展的環境戰略,指導城市經濟建設和環境的協調發展。按照新的城市發展環境戰略,制定不同類別城市發展環境目標規劃,用于修訂和完善城市建設總體規劃中環境保護目標要求和相應的對策和措施,確保城市建設與環境保護同步行動,達到城市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2.2建立合理的城市體系和城市結構,嚴格控制大城市規模和人口增長,合理開發中等城市,積極并加快發展小城市。

2.3制定嚴格的城市規劃和科學的城市環境綜合整治規劃,依法實施;加強產業結構調整,嚴格控制資源能源消耗高、污染嚴重的工業在城市發展;轉變消費觀念和消費模式,改變落后的城市能源和資源利用方式。

2.4積極籌資,加強和改善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

加強控制水體污染的基礎設施建設,普及和完善城市供排水系統,加快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廠的步伐。實現城市生活垃圾箱式收集、密封清運;建立家庭和社區分類收集體系,實行分類處理、回收利用;建設垃圾處理和綜合利用示范工程。加強市政道路建設,提高道路運行能力;適度發展立體交通,實現街巷路面硬化。對城市進行生態重建(EcologicalRebuilding),推行以綠化為主的生態環境建設,建立和恢復野生生物的生境,加強舊城、城市廢棄土地的生態恢復,建設立體綠化示范工程,增加城市綠地面積。

2.5加強對汽車尾氣排放的強制性監管,限制小汽車數量,完善并健全城市公共交通體系,開發利用電能、磁能及天然氣等清潔能源,逐步取代汽油。

2.6積極開展城市環境保護和治理技術研究,推廣國外新技術,依靠科學技術手段有效地解決城市環境問題。

推行集中供熱,普及型煤,積極開發燃氣和清潔能源技術,重點解決煙塵污染。研究推廣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使生活垃圾資源化。推行節水和污水治理技術,使廢水資源化。研究和推行城市綠化技術,增加綠地覆蓋率。在工業企業中積極推行“清潔生產”,實現在工業生產全過程中控制污染產生,達到節能、降耗、減污的目標。研究提高城市工業污染防治和基礎設施水平的科學技術,保證城市環境綜合整治有雄厚的技術能力和較高科學水平。

2.7建立健全城市環境法規,適時地推出《城市環境法》和有關標準體系,逐步建立和試行城市環境審計制度,制定強制性的環境管理規定和措施,實施依法管理和保護。

2.8制定政策,鼓勵個人、企業參與城市環境保護與建設。

2.9提高全體人民的環境意識,積極加強公眾參與;讓公眾更加了解環境法律的要求和自己所應承擔的環境責任和義務,自覺維護應取得的環境權益;公眾監督環境污染與破壞的行為,運用法律制止城市環境的惡化。

3建議

3.1建議國家出臺強制性政策,在中央和地方財政建立城市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形成城市環境保護投資主渠道,從而加大城市污染治理和生態建設投入力度。

第6篇

[關鍵詞]經濟法基礎理論經濟法總論調整對象經濟法學史

中國經濟法和經濟法學的產生是中國法治和法學研究進程中的一個重要事件。在經濟法對經濟改革和經濟發展的推進功能日益彰顯,經濟法學在經濟法研究中日臻成熟的22年里,以經濟法一般問題為對象的經濟法總論研究也經歷了一段不平凡的歷程。近年來關于經濟法學歷程回顧的力作雖有若干,①但專以22年總論研究為主題的探討似尚不多見。實際上,即使僅以總論研究為主題回顧和前瞻也是一個很大的課題,需要涉及諸多研究領域,仍有必要將論題作進一步的具體化。以總論的研究進路展伸視線,或許是可選的諸多具體化路徑之一。研究進路,一般的理解是指研究主題、視角及其演進路徑。以研究進路為題可以將體系和領域、內容和方法、層次和角度等因素進行聯結考察。眾所周知,調整對象理論的研究在中國經濟法學產生以來一直處于極其特殊的理論地位。以總論研究中調整對象問題的理論地位及其演進為標本,其本身既是論題進一步的具體化,又是總論回顧與反思的思維路徑之一。本文正是以總論中調整對象的理論地位及其演進為例,回顧總論研究進路中的成果與經驗教訓,并力圖揭示對未來總論研究包括調整對象研究的某些啟迪。

總論之基礎:揮之不去的調整對象研究

經濟法研究在中國興起之初,調整對象問題幾乎成為總論研究主題的全部。經過了中國經濟法學的三個時期的更替和發展,②調整對象始終是總論研究的主題之一,并總是成為引領各個時期總論甚至整個經濟法學理論研究的前奏。

自中國經濟法學產生之初的1979年“民法、經濟法學術座談會”始,調整對象問題就始終是總論研究的主題,并經常是中心主題。是次討論中,與會學者的論題集中于經濟法調整對象,③這成為經濟法調整對象及其與民法等相關部門法的可區分性大討論之肇端。三個時期中的幾乎每一次經濟法理論問題研討,調整對象問題都成為經濟法總論乃至整個經濟法理論研究中的中心主題或主題之一。較大規模和較高層次的經濟法研討會,從1979年到2001年10月共有64次,調整對象至少在其中的56次中屬主題之一。1991年以前,它甚至是其中心主題之一。檢索有關經濟法總論研究論文的結果,同樣是這一現象的佐證。

而且,從我國經濟法學發展階段的界分看,各個時期的交替都是以調整對象研究的整體性革新為標志的。④看起來暗合于經濟體制變革的經濟法學發展時期的三分法,也是以調整對象研究發生整體性革新為標志的。每一次經濟體制的整體性改革,都會帶來經濟法調整對象研究的新,并形成調整對象理論的整體性革新。從1979年以后,1979年、1984年及1991年,分別是變革中的計劃經濟體制、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體制和市場經濟體制三個時期的區分點。根源于中國經濟體制改革,自覺或不自覺地在回應著現實經濟問題的中國經濟法學研究,在每一次經濟體制大變革提出之后,都要對新經濟體制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進行新的定位,并且這些新定位都帶來了總論其他理論以及總論整體的發展。比如1985年開始的中國經濟法學初步發展時期,調整對象研究的集中在以有計劃商品經濟背景下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確定上,并形成了以“經濟管理關系和經濟協作關系論”為典型代表的幾種理論。⑤1992年以后,中國經濟法學開始步入走向成熟時期。其中頭3年的總論研究集中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確定上。經過這3年的探討和后來的完善,形成了許多關于調整對象的觀點和若干較有影響的經濟法學說。⑥這些經濟法學說,是提出者在以調整對象為核心的基礎上,對經濟法總論若干重要領域的基本觀點所進行的不同程度的體系化。調整對象的地位從這些學說——盡管是同大于異——內部各觀點間的聯系和不同學說相應觀點間的區別中即可顯而易見,甚至可以從不同學說的定名中窺見其一斑。總觀三個時期,劃分中國經濟法學研究的階段不是或者主要不是以調整方式、原則等其他理論為標志,而是以調整對象理論的整體性變革為標志的。邏輯推演角度考察,可以更進一步地探討調整對象在總論研究中的基礎性地位,并且還可能對調整對象理論問題之所以能在總論中具有基礎性地位,之所以能幾十年來如此吸引經濟法研究者視線的內在原因獲得進一步認識。經濟法學作為一門學科和總論作為這門學科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早已成為論者的共識。因此,探討調整對象理論在總論研究中的基礎性地位,離不開對整個經濟法學學科形成基礎的一般探討。新學科的產生,一方面源于對原認識對象的認識的豐富并產生分化,另一方面源于新的且有必要新立一門學科的認識對象的產生。從認識的豐富和分化來看,法學從作為一門學科到法學分化為多門傳統法學學科,是認識不斷豐富和深化的結果。從新的認識對象產生來看,無論自然界還是人類社會,事物總是在不斷地推陳出新。當新的事物產生,人類相關研究不斷豐富并達到足以新立一門學科時,新學科的產生便不可避免。經濟法學的產生當屬于后一類型。高度共識的研究結論表明,經濟法現象并不是與法同時產生的。它是在人類社會發展到傳統的法現象不足以有效容納社會關系時才產生的一個新興法律部門。對這一新的法現象研究獲得的認識達到足夠豐富的時候,經濟法學即告產生。而經濟法學科的產生,則全在于對經濟法的研究專門化,以實現深入、全面揭示經濟法之不同于其他法現象的特殊性的目的。因此,經濟法本身及其社會意義之于其他法現象的特殊性,決定了經濟法學研究的價值。

然而,何為經濟法的特殊性,亦可謂見仁見智,言人人殊。認為最能集中揭示經濟法特質的是經濟法調整對象,應是爭議最小的論斷。多年來法學界形成了這樣的基本假設或模式:法以社會關系為調整對象,法的分門別類即建基于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具體類別;根據社會關系的不同類別,法分成不同的部門,形成不同的部門法;以某一部門法為研究對象的學科便成為法學的一門分支學科。因此,揭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即揭示了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特殊性,依此邏輯,經濟法學科之存在價值,即在于經濟法現象的獨特性;全部經濟法現象的獨特性,全在于或者首先在于其調整對象的獨特性。這也就必然奠定了調整對象在經濟法學特別是總論研究的基礎性地位。

當然,不必諱言,在深受中國特殊的學術體制左右的特殊學術氛圍中,許多經濟法學者不得不在接受上述近乎定律的基本假設的基礎上探索經濟法現象的特殊性,才可能在“既定平臺”的有限空間中為經濟法學獨樹一幟。這也是不斷加固了調整對象在經濟法學總論研究中核心地位的重要客觀原因。而事實上,法學界對調整對象的頑強探索,確實為中國經濟法學的地位建立了不朽的功勛。

拓展、輻射和回映:從全部主題到中心主題再到主題之一

調整對象的獨特性證明在法學中處于基礎性地位,并不必然表明這種獨特性證明成為法學研究的全部。恰恰相反,當人們認為獨特性證明完成或基本完成后,調整對象的研究便僅僅成為研究的主題之一。而這,在22年中國經濟法學發展史中表現為一個逐步演變的過程。

經濟法學研究在中國興起之初,調整對象的研究幾乎成為總論研究的全部,如1979年8月的經濟法學術座談會、1980年6月的“民法、經濟法學術討論會”。從1980年9月的高等學校法學教材《經濟法學》體系討論會到經濟法學走向成熟時期的初期(大致在1995年以前),調整對象問題都是中心主題。其中,在1986至1987年、1993年至1995年的兩個小期間,調整對象問題幾乎成為總論研究的全部內容。雖然,分時期看,1981年后直至興起時期結束,除繼續圍繞調整對象這個中心主題外,領域曾擴展及經濟立法、⑦經濟法的體系、經濟法地位、經濟法原則、經濟法律關系、經濟法調整方法、經濟法責任等。⑧1985年開始的初步發展時期,總論研究領域也曾從廣度和深度兩個維度上拓展:關注概念表述的規范化;注重經濟法體系的內部構造;經濟法主體和經濟法調整方法的概括開始類型化;部門法地位及其與鄰近部門法關系研究,在突出可區分性的同時,開始關注功能的協同性;經濟立法研究從強調“鋪攤子”轉而開始強調立法缺陷的彌補、立法效益的提高、立法體系的完善;敏銳地覺察并研究了經濟法基礎理論與制定基本經濟立法的互動,且部分地付諸實踐,如第一次草擬出了《經濟法綱要》。但總體上看,這一時期的總論研究,呈現出領域上的擴張甚于內涵的深入,體系上的構架甚于填充,理論上的“搬來”甚于“汲取”。這或許是一個學科開創時期不可避免的現象,但同時從另一方面還折射出中國經濟法學開拓者們為推進經濟法體系化、學科化的歷史使命感、學術勇氣和激情。而在“走向成熟時期”內,除1993年至1995年外,調整對象研究在整個總論研究中開始從中心主題淡化為主題之一。從而,總論研究重心實現明顯的位移,研究領域的拓展和層次的深化獲得了前所未有的成果:前兩個時期所沒有的新辟的經濟法宗旨、經濟法價值研究以及從新視角進行的經濟法原則研究,在揭示經濟法之于人類經濟社會的有用性及其對經濟法的制定與實施的指導機理方面,獲得了對經濟法的新認識;部門法的地位研究在繼續探求市場經濟體制背景下與相鄰部門法的可區分性的同時,大大細化了功能上協同性的探討,注重了可區分性和協同性的融合;在體系研究上,將經濟法體系和經濟法律體系分開并從法律規范體系的構造上進行探討漸成自覺;總體特質研究開始超越分解的、各領域的分析,而且在總體上、貫通上去尋求特質方面有了新進展,現代性、協調性特質研究漸成共識。特別是上述各領域的研究,無論是體現為領域的拓展還是層次的深化,都試圖從經濟法產生和發展問題上獲得理論支持。而且,事實上,經濟法產生發展問題研究,原理的而非雜象性的,理論的而非描述性的,獲得了前所未有的進展。

無論調整對象作為經濟法總論研究的全部主題、中心主題還是主題之一,無論總論研究領域作何種擴展、層次作何種深化,都圍繞著實現揭示經濟法特質的目的。一方面,從幾十年來所形成的經濟法總論理論體系來看,調整對象是牽動總論若干重大問題研究關鍵點。對經濟法調整對象認識的不同,直接地導致經濟法概念的界定和經濟法體系的構想的不同,并對經濟法價值、宗旨和原則的解讀,經濟法上的法律關系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方式的分析、經濟法立法思想和實施機制的確立等產生深刻的影響。另一方面,這些問題都成為調整對象理論在不同方向上的輻射,成為對調整對象理論的輔支持,成為揭示經濟法特質的總論體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諸多拓展都表明:經濟法總論研究的發展歷程,既是總論研究的領域不斷擴展、層次不斷深化的過程,也是以調整對象為核心向周遭輻射并時時回映著這一核心的歷程,從而也是經濟法各層次、各維度的特質不斷被揭示的歷程。

特質與體系化:總論研究進路的缺陷、原因和前瞻

20多年的總論研究,從何處來,往何處去,這是關于經濟法總論研究進路反思所需要探討的。以調整對象為例,當論者可能為重心位移,為對調整學術研究對象的關注不斷減弱而嘆息“三代以降,文化下移”時,我們卻感到“驀然回首,那人卻在,燈火闌珊處。”經濟法總論研究的進路是出處不平凡、路上多坎坷、去處在明晰。進一步的分析仍以調整對象為例并順著前文的思路進行。

1995年以前的10多年里,在特定的學術環境中,調整對象問題成為確立經濟法現象與傳統部門法相比之“新”的唯一研究進路,進而成為論證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之特異性的重要甚至唯一的理論武器,長時期維持著中心主題的地位,并幾乎成為經濟法總論研究的全部主題。由此從反角度看,在肯定調整對象的重要地位,肯定多年來調整對象研究成果的同時,應當意識到,多年來自覺或者不自覺地、過于強烈地關注調整對象,不能不說是總論研究進路中的缺陷之一。其后果至少包括:過多消耗了研究者的注意力,淡化了許多需要關注的重要論題的研究,影響了總論體系的形成;過分強化了與相關部門法之間的可區分性屏障,淡化了法的體系中諸多部門法之間的協同性和整個法體系的系統性,并反過來影響了經濟法理論和其他法學學科的相互滲透和融合,進而也一定程度上被迫擴大了經濟法理論與所謂法學主流理論的距離,使經濟法理論邊緣化趨勢日漸明顯;影響了部門經濟法“小總論”的研究,使“小總論”要么成為總論的翻版,要么成為對總論的“離經叛道”;催化了經濟法學界內部許多有意無意的、無謂的,甚至演變為“新意識形態”的論爭,影響了經濟法總論研究中基本共識的形成,并事實上有可能影響了學界理論的融合和學者們的團結協作。如此種種,不一而足。雖然將上述后果十足地歸因于對調整對象的突出有失偏頗,但如果認為上述后果不同程度地可以歸因于總論研究中過分突出調整對象,恐怕并不為過。

如前所述,在建國后法學界已經形成了法是調整對象的基本理論假設之后,對在中國新出現的經濟法現象進行初始研究以明確其本質時,⑨除了從調整對象入手是“正統”進路之起始外,要么是旁門左道,要么放棄研究。所以,興起之初的幾次研討會,調整對象問題成為其研討的全部主題,其根本原因即在于此。這種現象,在中國法學界關于其他法部門的研究中都不曾有過或者不曾如此強烈過。之所以如此,除上述學術體制原因外,還因為下面諸方面的因素:一是經濟法現象在當時仍屬于新興的法現象,人們察覺其產生不過幾十年時間,經濟法理論積累和法學界對經濟法的共識都極為有限。二是經濟法現象本是現代市場經濟時代為解決經濟社會紛繁復雜問題而產生的,并不特別直觀和感性,它與傳統法部門并非于完全相像的層面、維度、方式存在。用傳統理論和方法認識經濟法現象難免會感到“剪不斷,理還亂”。⑩三是經濟法現象在中國1979年開始大量出現以后直到1995年,由于不具備市場經濟體制背景,與現實經濟問題“密切聯系”的經濟法研究一時難以從現實中獲得充分的經驗素材,即便形成了某些理論成果也難以獲得經濟現實的實證。四是由于法是調整社會關系的社會現象這個基本假設,連同所根基的哲學基礎,在中國具有特別地位。而且,在中國法學還沒有多方位學習借鑒國外法學學術時,全盤吸收蘇聯法學理論以應付20世紀70年代末期法學復興的一時之需不可避免。其中,包括經濟法學研究在內也吸收了其法學的基本假設、研究進路,同時也承繼了蘇聯法學界延綿50多年的民法、經濟法部門法地位之爭。而將諸多原因集于一身在其他部門法中也都不曾有過。

如果轉換視角來試圖考察一下為什么要研究經濟法調整對象,其目的何在時,我們發現顯而易見的是,調整對象的揭示本身并非目的,它仍然只是手段。就學科層面即直接目的來看,經濟法總論研究之目的在于從總體上揭示經濟法不同于其他部門法的多維度特質,終極目的則在于為整個法特質的揭示和現實法律體系的完善,為法特別是經濟法更好地服務于經濟發展、社會進步、人類的福祉做出理論貢獻,同時滿足人類的求知欲。那么,能夠實現直接目的和終極目的的整個經濟法研究都應當是經濟法學應當涵蓋的領域和達到的層次。其中,一般性特質的探索則都應當是總論研究不可或缺的內容。調整對象,僅僅只是經濟法許許多多特質性問題中的一個,盡管是非常基礎和重要的一個。需要從一般層面揭示經濟法之特質的總論問題還非常之多。有的從未涉足,有的剛有所研究,有的仍然處于混沌狀態。試扼要論之:

一是經濟法上的法律關系研究。法律關系研究,是揭示在法律規范之下主體間關系基本內容的探索,是貫穿法學理論特別是部門法理論的一根紅線,是解剖法律情景下社會關系的實驗分析,是揭示不同部門法特質的重要方面,是實現總論體系化的又一關節點。法律關系研究如此重要,但極其遺憾的是,經濟法上的法律關系研究尚處于混沌初開的狀態。在1992年以前的經濟法理論框架之下,形成了若干關于經濟法主體的研究,其中不乏頗具階段性價值的成果。但在中國市場經濟體系逐漸形成,經濟法的核心和邊緣在逐步廓清之后,經濟法上的法律關系又成為空白狀態。經過近10年的發展,已有研究者注意到經濟法上法律關系幾近空白狀態之嚴重性,于是法律關系研究之一的主體研究又被個別地提出來,并鮮有進展。然而,這還只是開始,需要深入研究的問題,如經濟法上的權利、經濟法上的義務,甚至經濟法上的客體,都仍處于空白地帶。

二是經濟法上的責任問題研究。沒有了法律責任,部門法理論就難以獲得現實社會生活的支撐力。以前經濟法學有關論著所講的經濟責任,事實上是傳統法學所歸結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外在承擔方式之一,早已不應當將其與經濟法責任等同起來。時至今天,仍然有不少論著甚至教科書將二者等同,這表明這一問題的研究仍然十分模糊。至于經濟法責任主體的確立、經濟法責任成立要件、經濟法責任歸責原則、經濟法責任的實現機制等更深一層的問題,就基本上處于空白狀態。

三是經濟法實施機制研究。這與法律責任有關,但又是一個新的研究領域。2000年,法院系統以推動司法改革為題變更經濟審判庭名稱,有學者在進行相關探討過程中提出經濟法可訴性相對較弱,經濟法實施領域和途徑與傳統部門法有所不同等諸多有價值的觀點。但不可否認,沒有一套與經濟法相應的,歸咎經濟法責任、實現經濟法上的權利的訴訟程序制度,是導致審判機關改弦易轍的重要原因之一。實踐部門的做法之正誤自有歷史評說,理論工作者多年來對如此重大的領域關注不夠,對這方面的理論貢獻不足不能不說是失誤。即便是關于在行政領域的經濟法實施機制研究,除了主要為立法完善服務所進行法社會學研究外,專門性的實施機制研究也顯得蒼白無力。

四是總論分論的體系化研究。應當說,近幾年在總論分論的整體性上邁出了較大的步伐。但是,現狀還不容樂觀。總論分論“兩張皮”、“小總論”過于薄弱現象遠未克服,總論內部體系化也還有漫長的道路。固然,諸多空白點的填補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但關注總論分論體系化,并進行專門研究,這又是一個薄弱地帶。一門體系化不夠的學科,是很難屹立于學科之林的。

五是學科方法論研究。這并非空白地帶,而是相對不足。在1986年前后和1995年后,關于學科方法論研究曾幾度提升,并且亦有不少成果,但離持續的、突破性、體系化的方法論研究還有較大的差距。值得注意的是,這一問題已經引起論者的注意,一些學者進行了新角度的嘗試,有的并取得了一定的新進展。

六是經濟法學理論通俗化的研究。應當認識到,人文社會科學中任何重大的經久不衰的學說,其基本理論無不是通俗易懂、簡明扼要,甚至因瑯瑯上口而成為家喻戶曉的理論,這是真理傳播的規律之一。中國經濟法學走到今天來之不易。多元化的甚至是標新立異的理論抽象進程固然也是探索和印證真理的必由之路,而且在一定條件下對探索和印證經濟法真諦還顯得特別必要和重要。但是,如果我們不能把多元化的、繁雜而深奧的論證過程還原為簡明實用,解決實際問題,并為普通的立法、司法、執法人員乃至法學院的學生喜聞樂見的經濟法基本理論,那么,不難預見,誕生于改革開放實踐的中國經濟法學將有最終被實踐遠遠拋離的危險。

七是經濟法學術史的研究。固然中國經濟法學自產生距今僅有20多年的歷史,同民法學、刑法學等傳統法學學科的悠久歷史尚有很大的差距,但并不意味著它沒有歷史。如果人們贊賞以“忘記過去就是自我背叛”作為座右銘的話,好好地回顧、清理、總結這段不太長但非常豐富、深刻的學術史,不能不說是一件有益于經濟法學整體發展的重要工作。

八是經濟全球化的法律規則與國內經濟法相互關系的基本理論研究。例如,WTO規則之所以被人們理解為規范成員方政府的法律規則,從本質上說,無非是因為各成員方政府行使管理對外經濟貿易的職能必須接受并主動發揮WTO這一國際經濟交往規則的協調。國內經濟法不僅是規范本國經濟運行主體的法律,也是規范一國政府管理經濟行為,防止國家經濟管理職能濫用的法律。兩者的天然聯系顯而易見,但兩者鏈接的理論基礎、基本方式和手段,以及兩者相互影響的規律,則是又一個具有重大現實意義的經濟法學總論課題。

參考文獻:

①例如,王艷林:《中國經濟法學:面向2l世紀的回顧與前瞻》,《法學評論》,1999年,第1期;張守文:《中國經濟法學的回顧與前瞻》,楊紫主編《經濟法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史際春:《改革開放以來的中國經濟法學》,《法學家》,1999年,第1、2期。等等。

②關于中國經濟法學發展時期,有兩階段說和三階段說。本文認為中國經濟法學經歷了三個歷史階段,即從1979年到1984年的興起時期、1985年到1991年的初步發展時期和1991年到2001年的走向成熟時期。關于歷史分期,另文探討。

③參見“關于民法、經濟法的學術座談”,《法學研究》,1979年,第4期。

④經濟法學發展的分期,有兩分法和三分法。三分法如前注②。兩分法中,有的以1992年為分期點,有的以1986年為分期點。以1992年為分期點的觀點中,還有的又以1986年為前一時期的兩個階段的分段點。無論是何種分法,認為它們是以調整對象研究的整體性革新為標志,當不無道理,盡管有直接和間接之別。

⑤在這一時期產生的還有“經濟管理關系論”、“經濟關系和經濟活動論”等。其他在前一時期已經存在的觀點,雖然在這一時期仍有出現,但顯見式微。

⑥例如,“國家協調說”、“國家干預說”、“社會公共性經濟管理說”、“國家調節說”、“國家調制說”、“縱橫統一說”,等等。

⑦經濟立法,并不全是經濟法的立法。但是,在興起時期其后一段時期,經濟立法基本上被理解為經濟法的立法。更重要的是,經濟立法對于經濟法學的產生和發展具有非常特殊的重大意義。甚至可以認為,如果沒有20多年來國家對經濟立法的渴求和社會對經濟立法的高度關注,不要說經濟法學如此巨大發展,就連產生的情形可能都要大大改寫。因此,在認為調整對象是經濟法全部主題、中心主題時,不能否認經濟立法在經濟法總論研究中所具有的同樣重要的地位。只是在今天看來,經濟立法早已不是或不應是純粹經濟法的理論問題。

⑧例如,1983年10月的全國經濟法理論研究工作會議(沈陽)、1983年12月的經濟法研討會(北京)、1984年8月的全國經濟法制工作會議(杭州)等會議討論主題,以及若干概論式經濟法教材,都可以表明研討主題在拓展。

⑨本文在許多地方不用“本質”,而用“特質”、“特征”、“特異性”等詞。

⑩即使到了《民法通則》頒布后,仍有許多論者僅僅從主體上將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在調整對象上進行區分,結果此進路是無果而終。1992年以后,影響較大的幾種調整對象的觀點自覺不自覺地擺脫純粹主體式的界定模式,正反映出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在主體上的特殊性。而這,僅僅只是經濟法與傳統部門法不是一個層面和維度的表現之一。

11.前蘇聯從20世紀20年代開始,民法、經濟法的部門法地位之爭便隨著其經濟體制、意識形態而起伏浮沉。中國關于民法與經濟法關系及其部門法地位的爭論,雖時間跨度還不至于那么長,但其參與規模、涉及的領域絲毫不遜色于前者。80年代后期甚至有驚人的相似。另見孫皓暉等《經濟法民法學派之爭的歷史啟示》,《中外法學》,1989年,第1期。

12.可參見張士元:《談談經濟法主體的范疇和分類》,《青海社會科學》,1983年,第5期;劉文華:《中國經濟法主體理論問題探討》,《1983年10月全國經濟法理論研究工作會議大會發言材料》;李中圣:《經濟法主體的分類新探》,《法律科學》,1990年,第4期。

13.張守文:《略論經濟法上的調制行為》,《北京大學學報》,2000年,第5期。該文中對經濟法主體進行了基本的類型化,并提出了經濟法上的行為的概念類型。

14.可參見盛杰民等的論文,漆多俊主編《經濟法論叢》,第3卷,中國方正出版社,2000年;顏運秋:《經濟審判庭變易的理性分析》,《法商研究》,2001年,第2期。

15.關于經濟公益訴訟的研究是新近的重要探索。見,韓志紅、阮大強:《新型訴訟———經濟公益訴訟的理論與實踐》,法律出版社,2000年。

第7篇

經濟法作為獨立學院工商管理、財務管理專業的主干課程,也是吉林建筑大學城建學院所有工程類專業的選修課,是高校中開設最廣泛的法學課程。為了能保證完成經濟法課程的教學目標,滿足人才培養目標,經過若干年的教學探索和實踐,逐步建立并完善經濟法課程體系,形成以日常實務性教學內容為主,將真實案例納入課程教學,引導學生進行思考、討論和演練,采用現代化信息技術為支撐,有效配合專業人才培養目標的新教學模式。在實踐中,在獨立學院已經開始的“3+1”人才培養模式的大背景下,首先根據教育部關于經濟法課程教學改革的具體規定,針對不同課程模塊,根據不同專業不同的前后續課程,修改、制定適合不同專業使用的《經濟法學教學大綱》,根據不同的專業在教學內容上不僅要保證經濟法整體內容的完整性,又要力求理論和實踐充分結合,體現出廣泛性、開拓性和前瞻性。經濟法作為一門新興的法律部門,具有較強的時勢性、開放性及回應性,理論體系包含了法學、經濟學、政治學、社會學等多個學科的知識和原理。與傳統的法律部門相比較,經濟法體系化程度與規范性程度存在明顯差異。

2經濟法實踐課程改革前期工作

2.1根據“3+1”模式修訂經濟法實踐教學人才培養方案

所謂的“3+1”人才培養模式即將傳統的三年半理論課程和半年的實習及畢業論文(設計)教學模式,改成三年時間完成公共課、專業基礎課和專業選修等課程的教學,一年的畢業實習及論文提前到第七學期開始,七八學期主要是實踐教學環節。人才培養方案中的課程結構決定著學生的知識、能力和素質。獨立學院應用型人才培養方案的制訂具有特殊性,既要保證理論知識的系統全面,又要保證實踐環節切實可行,真正做到理論和實踐相結合。在修訂后的人才培養方案中,第七學期增加了法學類課程的實踐環節,其中經濟法課程實踐環節占有大部分比重。在整個課程體系中,把實踐環節作為一個獨立的模塊,是一個單獨授課、單獨考察、相對獨立的實踐體系。同時要求學生結合本校的實踐條件,利用模擬法庭、法律診所撰寫案例分析報告、實踐調研報告;聘請法律實務專家擔任校外兼職導師,邀請他們實質性地參與學生培養方案制訂、課程設置和日常教學工作等培養工作。

2.2重構課程體系,制定新的實踐教學大綱

新的培養方案的修訂必然要重新修改教學大綱,應用型人才的培養應當側重于實務能力的培養,既要掌握扎實的法學知識,更要具備豐富的法律經驗。在教學過程中充分體現實務的理念,將法學原理與法律實踐密切結合,將學生對法律實踐的零散認知升華為系統的法律實務能力訓練,成為實務課程教學的重要任務。

2.3編排合理的、實踐性強的指導教材

經濟法是一門實踐性、指導性很強的法律類課程,要重新選定配套教材,并且編寫具有針對性、指導性的《經濟法實務實訓規范》,一同作為同步配套教材。教材內容要注意設計合理,實用性強。實踐指導的內容要與經濟法基礎課程的教材結構對應設置,每章都有突出重點及難點、實訓和實踐項目、實務操作和實際判例。教材框架上要便于學生了解總體內容結構,重點、難點是對理論教材重點、難點內容的濃縮,便于學生在學習時抓住重點。

3經濟法實踐性課程改革具體措施

3.1爭取校外更多的支持和資助

在經濟法實踐教學改革具體實施過程中,必然會遇到多種阻礙,不少問題不是在校內憑借學校和教師的努力就能夠解決的,并且實踐教學往往也是管理類、法律類、工程類課程回饋社會的一種方式,因此可以采取各種方式來爭取校外更多的支持和資助。

3.2重視社會實踐的實踐模式

社會實踐是一種重要的實踐教學模式,通過學校組織的社會實踐活動,把經濟法課程內相關章節所涉及的具體內容和問題,在實踐中去進行檢驗、驗證,從經濟法的實踐教學模式中深化課程內容的學習。這就要求增強普法宣傳,讓學生學會運用已學到的經濟法律知識去解決實踐問題,提升學生獨立思考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同時深入企業、法院進行實踐性學習,積極參加法律援助活動,使學生具備靈活應變的實踐應用能力。近年來,以法律援助為核心的實踐模式在一些專業類法律院校中較為流行,以專業實習和模擬法庭模式成為實踐教學探索的主要內容。工程類院校在學習完經濟法理論課程后,可以到施工企業為農民工做相應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宣傳,把培養服務社會的觀念和高度社會責任感作為實踐教學的重要目的。實踐性教學應當重視和支持法律援助活動的主導作用,并以此推進經濟法實踐性課程的改革與創新,同時要努力獲取國家、社會和學校的有力支持。然而,重視社會實踐的實踐教學模式并不是無章可循的,需要遵循一定的章程,并配備必要的機構和專業教師進行指導、幫助。

3.3建立實踐教學評估體系和激勵機制

第8篇

論文關鍵詞 經濟法 基本原則 社會整體利益 公平與效率并重原則

一、經濟法基本原則釋義

“原則”一詞來源于拉丁語PrinciPium,譯為“起源、基礎、準則,”按漢語的詞義是指說話、行事所依據的準則。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所下定義:所謂法律原則,是“法律的基本真理或準則,一種構成其他規則的基礎或根源的總括性原理或準則”。

張文顯教授認為,法律原則是體現發的根本價值的法律原則,它是整個法律活動的指導思想和出發點,構成法律體系的神經中樞;周作翔教授認為,法律的基本原則是指一定范圍的法律規范體系的基本精神、指導思想,是具有綜合性、本源性和穩定性的根本準則;周旺生教授認為,法律原則,就是體現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價值取向的原則,是法的原則體系的上位階原則。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貫穿于一切經濟法規中,體現經濟法基本精神和基本價值取向的最高準則,始終起指導、規范、引導作用的總括性原則,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諸多經濟法原則中更具根本性的經濟法原則,它最為充分地展現著經濟法主要價值并最為集中地承載著經濟法的核心理念,它是經濟法規則制定和實施的基準,是經濟法體系內具有最強普適性的原則,是經濟立法的基礎,是執行經濟法律法規,進行經濟管理、處理經濟關系的依據,對經濟立法、司法和經濟法學研究具有普遍意義的指導思想,是連接經濟法宗旨與經濟法具體規范的橋梁和紐帶,所有的經濟法律規范、經濟法律行為都以它為基礎展開。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對于理論研究和實踐指導有很大作用,是經濟法理論研究中重要的一環。

二、我國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研究現狀和確立標準

(一)我國關于經濟法基本原則的觀點我國經濟法學已有20余年發展。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壯大、我國經濟法的研究也欣欣向榮,我國的經濟法理論研究也不斷走向深入,但是關于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內容卻是各成一家,沒有定論。而一個學科基本原則的確立對于促進本學科的繁榮發展有重大作用,比如,民法確立了“平等原則、意思自治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原則,刑法確立了“罪刑法定原則、適用刑法平等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行政法確立了“實體性和程序性方面的”原則,而經濟法作為市場經濟中最重要的部門法之一,卻沒有統一的基本原則,確實應該加大這方面的理論研究。

我國學術界關于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第一,王保樹教授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1)經濟上的公平與公正原則;(2)違法行為法定原則;(3)經濟管理權限和程序法定原則。”

第二,潘靜成和劉文華教授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有:“(1)平衡協調原則;(2)維護公平競爭原則;(3)責權利效相統一原則。”

第三,漆多俊教授認為經濟法的原則為:“注重社會總體利益,兼顧社會各方經濟利益公平。”

第四,李昌麒教授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有:“(1)資源優化配置原則;(2)國家適度干預原則;(3)社會本位原則;(4)經濟民主原則;(5)經濟公平原則;(6)經濟效益原則;(7)可持續發展原則。”

第五,張守文教授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有“(1)調制法定原則;(2)調制適度原則;(3)調制績效原則。”

第六,程寶山教授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有“(1)社會本位原則;(2)公平與效率兼顧原則。”

(二)確立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標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該是經濟法所特有的原則,體現了經濟法的最高價值和基本精神。筆者認為確立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有如下標準:

1.具有高度抽象性、概括性。經濟法基本原則能夠統領整個經濟法,是經濟法基本精神、基本價值的高度抽象,是價值觀念和法律規則的匯合點。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律法規總是帶有滯后性,因此可以彌補經濟法律法規的不足,解決經濟法法規法發展滯后的問題。

2.是經濟法所特有的原則,體現了經濟法質的特定。不同社會關系的特質決定了調整該社會關系的法的基本原則也是特有的。經濟法基本原則必須是經法所特有的,像“違法行為法定原則”、“責權利效相統一原則”可以認為是所有法律部門都應具備的原則,不應認為是經濟法的基本原則,還有一些學者提出的“可持續發展原則”、“以人為本原則”,著更多是我們處理社會問題的立場、原則,也不應認為是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3.體現了經濟法的本質特征。經濟法是社會法,它是在社會化條件下,國家基于社會整體經濟利益而對經濟進行干預、協調、參與等進行規范和保障的法。經濟法以社會為本位,以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為根本準則,以維護、實現、發展好是故,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該體現出經濟法社會本位法的本質特征。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必須具有高度抽象性、是經濟法所特有的基本原則,體現出了經濟法的本質特征,以上三點是判斷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有力標準。

三、我國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一)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原則17、18世紀以保障個人自然權利為本位的古典自然法哲學思潮向重視社會利益為特征的社會本位法哲學思潮的轉變,社會本位法哲學思潮盛行于壟斷資本主義時期。作為部門法意義上的經濟法,產生于該時期——即近代市場經濟和現代多元社會。在壟斷資本主義社會,市場主體對自身利益的無限制追求和對他人、社會利益的漠視導致產生壟斷,由于市場本身的缺陷,導致市場失敗,經濟運行需要國家對市場進行積極的調節和控制,從而形成了集市場作用與政府作用于一體的混合經濟體制,這種特定的經濟結構迫切需要既尊重市場調節,又體現國家干預。

“我們考慮任何一個法律部門,它在確定自己的調整對象的時候,都應當有一個基本出發點,或者說本位思想,正是這種本位思想構成了一個法 律部門區別另一個法律部門的主要標志。”經濟法正是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社會整體利益所追求的是一個個社會的實體,是建立在個體利益基礎之上的社會整體利益。所謂社會整體利益,是一個社會之中全部合法利益的有機統一。不僅僅是簡單的個體相加,而是謀求最大多數人的幸福,并通過對不同利益的對比特別傾向于對弱者的保護,以形式上的不平等來達到實質上的平等;通過對當前發展的合理調節與限制,保存和創造未來的發展空間和發展條件,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滿足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使得個體利益能持續發展,最終實現個體長遠利益的最大化。

經濟法在對經濟關系的調整中立足于社會整體,強調人的理性,認為在個人理性的指導下,整個人類社會最終會形成一個文明、和諧的社會。經濟法的理念是站在社會本位的高度追求對國家、社會、個人的平衡下調發展,在任何情況下都以大多數人的意志和利益為重。中國經濟法天然以維護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為己任,其從產生之日起,就以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的實現為其使命。維護社會整體經濟利益是經濟法的根本原則,體現我國社會主義經濟法的本質屬性。其他基本法律原則是為社會整體利益原則服務的,同時社會社會整體利益原則也是消除其他各種原則之間沖突的最終落腳點和歸宿。保障社會主要經濟利益是經濟法的最本質體現、最基礎內容。

經濟法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原則的確立,是由經濟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價值決定的,明確了經濟法的價值取向——社會公共利益,為經濟法具體法律制度的實施起到根本的指導作用。

(二)公平與效率并重原則公平與效率并重原則是指在處理兩者關系時,強調公平與效率同等重要,相互不能取代。筆者認為,“公平與效率并重原則”不同于“公平與效率兼顧原則”,“并重”表明同樣重視,同等看待,缺一不可,其強調不分主次,彼此之間不能取代:“兼顧”指的是同時照顧(兩方面以上),描述的是有所選擇地對另一種、另一些事物或情況加以關注,其更多地體現的是主觀意識。顯而易見,“并重”比“兼顧”更能突出重要性。

堅持公平與效率并重原則是實現社會整體經濟利益最大化的指導方針。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公平要以效率為前提和基礎,一方面,效率決定公平,效率的水平決定公平的程度,沒有效率,充其量只是低水平的公平;另一方面,效率又來源于公平,沒有公平就難以有效率,難以促進社會整體利益的提高,一定要把公平與效率統一并重地看。在當今社會,我們只有把“蛋糕”盡可能地做大,并且把“蛋糕”公平合理的分配,才能構建和諧社會,使人民生活得更加安心、放心和舒心。

市場經濟的主要目標是追求經濟效率,提高經濟效率和經濟效益是我國全部工作的重點,同時也是國家加強經濟立法所要追求的價值目標。確立公平與效率并重原則,可在最大程度上實現經濟效率,而且在實現經濟效率的同時不會以犧牲一定的公平為代價,是公平與效率相互促進,提高社會整體經濟利益。

確立公平與效率并重原則有助于政府和市場積極的發揮作用。公平更多的要政府主導,效率要市場主導,公平與效率的關系也是政府和市場關系的一個折射,政府和市場是兩種配置資源和協調經濟活動的主要機制。只有市場之手和國家之手協調并用時,才能使經濟協調發展。對于市場能調節、能調節好的,應交由市場自行調節:在市場失靈的情形和領域下,則要發揮政府的積極作用。市場旨在提高效率,政府重在促進公平,確立公平與效率并重原則,在很大程度上能使市場和政府的定位更加科學,發揮的作用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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