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01 17:07:26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社會治理的特征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而在復雜重特大公共安全的應對中,事故往往表現出高度破壞性、衍生性、快速擴散性和不研究性等特征,每一次重特大公共安全事故的發生對于決策者而言,很可能都是類型全新、特征全新、危害全新的災難,如何快速且有效應對這類重特大公共安全事故是該文的研究重點。
1 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應急決策指揮系統
1.1 城市公共安全管理
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是及多部門、多行業與一體的復雜體系,事故處理過程中通常匯集了公安、交通、安監、環保、衛生、氣象等多個部門,以及消防搶險、疏散搜救、環境監測、醫療救護、工程搶修等多支救援隊伍。總而言之,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主要指:公共安全部門對城市公眾活動和社會運行實施影響、控制、協調,以實現公共安全目標的過程[3]。
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以城市公共安全類事件的應急角色為主要研究對象,其中公共安全類事件大多是在人們毫無準備的情況下發生,尤其是重特大安全事故往往使應急救援人員不知所措,很可能導致錯誤決策或者錯過最佳應對時間。因此,如何采取應急決策,對于決策者能夠在應對各種災害和安全事件突發時,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事件的嚴重程度、減小損失有一定的決定性作用。
文中建立了如圖1所示的應急決策過程,該決策表現為一個動態過程,是指在突發事件突然發生時,應急決策主體在有限的時間、資源和人力等約束的壓力下,搜集、處理災難事故現場的信息,通過全局性考量而明確問題與目標,依據決策經驗和計算機輔助決策支持系統等,分析評價各種預案并選擇適用的方案,組織實施應急方案,跟蹤檢驗并不斷調整方案直至行動更趨于合理化并且事件得到控制為止的一個動態決策過程。
1.2 基于事件復雜特征的應急決策指揮系統
基于事件復雜特征的應急決策和指揮系統,是采用定性研究輔以定量研究的方式,對重大安全突發事件的復雜系統特征進行系統研究,繼而綜合應用復雜系統、優化理論、系統建模、層次分析、模糊評價、案例分析等理論和方法,借助地理信息系統(GIS)技術、數字視頻技術、三維技術,提供包括電子地圖、多維報表、三維影像、視頻圖像等不同層面的圖形化展現形式,為應急指揮人員提供決策依據。
其中,地理信息系統[2-3](GIS)是一種空間信息系統,其功能是對各種空間的復雜結構進行處理、表示和分析。其具有強大的空間處理能力和分析能力以及數據唯一空間的分析功能和決策[4],GIS在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中起到重要作用。但是,現階段GIS主要基于2維平面來處理現實中遇到的問題,在動態性和可見性并沒有達到要求。應急技術支撐平臺綜合應用系統是復雜的應急管理與決策支持系統,將應急信息進行可視化表達,并借助真實的地理三維場景、遙感影像、DEM等數據手段,再現事故現場周邊環境情況,對應急決策是至關重要的。因此,基于事件復雜特性采用了可視化救援地理信息系統(V-RGIS)輔助決策者做出更優、更準確的決策。
除了原始的地理信息之外,V-RGIS還包括了多個信息層的結合,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空間信息平臺:包括與公共安全事件相關的具有空間信息的矢量數據和專題圖件柵格數據,以及遙感動態系統采集的具有空間信息的遙感影像數據、屬性數據和多媒體數據等。
(2)公共數據接口層:整個系統各個子系統實現繼承的關鍵和基礎。它以靈活的方式與數據庫管理系統連接,通過連接管理數據,并能為下一層提供基本的數據組織形式。
(3)專業應用分析層:此層在不考慮應用的基礎上,抽象出一些地理信息系統的基本、通用的功能,為下一層提供的功能模塊、緩沖區分析、網絡分析、DEM分析、涂層疊置分析、行動標繪、方案預演等應用。
2 基于事件特征和V-RGIS的應急決策指揮平臺設計
2.1 系統總體設計
應急指揮決策系統涉及領域廣,技術層次深,系統的構架也是比較復雜[5],其平臺功能結構如圖2所示。文中基于上節分析,在決策平臺結構基礎上主要圍繞可視化救援地理信息系統中的空間信息平臺、公共數據接口層、專業應用分析層之間的關系,建立基于事件特征的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應急指揮平臺系統框架,如圖3所示。該系統涉及主要技術包括V-RGIS技術、應急決策的推理技術和開放式規則引擎技術[6]。
2.2 可視化應急救援地理信息(V-RGIS)技術
采用多層次的方式建立如圖5所示的數字地圖,實現基于地理位置的“靜態”和“動態”信息結合:(1)以電子地圖的方式真實模擬城市及其周邊地區的地貌、設施、道路、橋梁等信息;(2)以數據連接的方式把不直觀的報表數據直觀地在地圖上表現出來;(3)利用GPS定位對重點的人員、車輛、物資的實施運送情況和路線進行了解。
基于GIS建立的可視化物理環境模型,可以實現各種可能的物理破壞情形的模擬,如危機發生時,某條道路被水淹沒等可能情況下如何產生有效的冗余計劃;還可以分析各相關部門協作的能力評估,如協助分析消防站、救助站如何分布才能實現最佳應急救助的反應能力和效率。在演習或實際災害發生前后的災前準備、災中應對、災后重建等應急管理過程中能藉由GIS提供充分的地理環境資訊:(1)在危機發生前可藉由此系統,了解與應急管理相關的各種信息,包括政府機構、重要設施、道路建設、管網建設、及周邊可利用資源等各種城市信息;(2)危機發生時,可以根據所模擬或實際發生的情況,在第一時間提供即時的資訊,如災害的位置、颶風路徑、道路淹水情況、事件的蔓延范圍、需要調用的資源位置等;(3)提供中央、地區、及地方政府正確的應急預案資訊,幫助其做出正確的處理方式。
2.3 應急決策的推理技術與實現方法
在充滿變化、極具風險、難以預測的公共安全事故發生初始,根據實時事態信息,應急決策者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如何從案例庫中迅速檢索并提取相似度最高的案例做決策提示與對策參考;如何根據源案例進行事件推理以獲取目標問題解;如何基于地理信息技術、物聯網技術、以及風險分析預警技術實現應急指揮平臺的智能感知。
根據無線傳感網絡的特點,網絡節點對采集的對象收集數據時會存在很多信息的冗余或者錯誤,如果對這些情況不進行處理再進行傳輸的話,那么會加快節點能量的消耗,從而縮短網絡壽命[6-7]。因此該系統增加如圖6所示的基于BP神經網絡結構的數據進行數據融合,其中融合算法采用LEACH算法。
2.4 開放式規則引擎技術
可視化應急救援地理信息(V-RGIS)技術為應急決策提供了可靠的輔助信息,而如何將這些數據和資源提取出來并作為輔助決策的參考,并運用到決策演練當中,需要一套完備的業務規則管理系統(BRMS),其中開放式規則引擎[8]是BRMS的核心部分,是代替規則嵌入到程序代碼中的部分,是鏈接應用程序與業務規則的橋梁。主要分為接口層、適配層、核心、數據層、規則管理層,各層之間的關系如圖4所示。規則引擎核心得到BOM之后,將該對象(LUA中的Table)傳入運行的上下文環境,然后對規則進行逐條運算,最終得到運算結果的輸出BOM,中間可能也得經過適配層并訪問數據庫填充數據成為DTO并返回給應用程序。
該系統使用LUA腳本與C++混合使用的方法實現規則外置。使用這種方法,在執行代碼中,嵌入對規則判斷及處理的LUA腳本的調用,在LUA腳本中調用執行代碼中的部分代碼。舉例來說,對于行動規則,主要是依賴應急力量的類型、行動點值(與行動時間相關)、以及地圖、地形、路況等數據來進行綜合判斷。那么規則就可以寫成如下形式(偽代碼):
Function condition_move(Object A)
{
If (A.type = 0) then //地面力量
Mapgrid=GetCurrentMapGrid(A
Barrier=GetCurrentBarrier(Mapgrid)
A.MoveHP=A.MoveHP–Mapgrid.value– Barrier.value
Else if (A.type == 1) then // 空中力量
…
Else if (A.type == 2) then // 水面力量
…
Endif
}
在每個時間片的執行代碼中,只需按照一定的篩選方法,篩選出在當前時刻所發生的事件,并調用LUA腳本中對應的事件處理函數即可。
3 結語
通過引入應急救援地理信息技術、計算機技術、物聯網技術等,實現機構聯動、資源聯動、信息聯動,進一步增強應急管理的綜合減災和早期預警能力。通過采用開放式規則引擎技術和基于BP神經網絡結構的LEACH算法的數據融合提高城市管理資源的整合利用效率,加強城市管理的統一指揮、統一調度、統一協調力度,實現常態管理與應急處置的有機結合,提高及時發現、快速處置城市管理突發事件的能力,能夠確保城市運行安全、有序運轉,減少災害的再度發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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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包容性治理的理論源起20世紀80年代以來,人類社會逐漸步入以全球化與風險化為主要特征的后工業時代,而在工業社會時期建構起來的社會治理模式受到了嚴峻挑戰,顯現出難以滿足新形勢下的社會治理要求,于是,善治(good governance)理念逐漸成為了世界各國政府的共同追求。善治是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會治理過程,民主、效能與包容是衡量善治的三大核心標準[1],其中,民主指社會治理應是以人民為本的、向人民負責的、公民可參與的、為公共利益服務的、可供公民隨時監督的治理,即民有(of the people)、民治(by the people)、民享(for the people)的治理模式。效能指社會治理應是經濟理性的、有效果的、有效率的、兼顧公平性的治理,即符合4E(eco?nomical,effective,efficient,equal)原則的治理。包容指各種利益相關者能參與、影響社會治理主體結構和決策過程,平等共享政策結果、治理收益和社會資源,各種利益相關者的權益能得到尊重和保障,即主體多元合作、起點機會公平、過程統籌兼顧、成果收益共享的治理模式。學界關于民主治理與有效治理的研究成果頗豐,但鮮有學者討論社會治理的包容性或包容性治理,筆者認為,包容性恰恰是社會治理中最為核心的題中之義,包容性治理應當成為社會治理的最為重要的價值關懷。而善治的本質特征就是政府與社會的合作互動管理,是政治國家與公共社會的最佳關系,公共社會新力量通過國家提供的政治參與的法理基礎和制度空間,不斷激活既有制度設計,從而有效參與治理,同時,國家通過各種渠道對新社會力量進行吸納,達成有序治理[2]。善治實現過程中的激活與吸納互動本身的前提就是包容性,其本質是通過政社合作、網絡互動來實現良善的社會治理。
2. 包容性治理的邏輯演進歷史地看,治理理論起源于這樣一種認識,即社會運行的復雜性與優質資源的稀缺性使人們充分認識到國家與市場均無法獨立而有效地解決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的問題。治理問題之所以在近年來日益受到世界各國普遍的重視,更深刻的原因在于政府體制和市場體制的局限性和在若干領域中的失效。[3]在此背景下,人們不再簡單地訴諸于單一的國家集體計劃或市場行動方案,而是試圖尋求國家與市場之外第三條道路的做法去突破傳統國家治理統治模式與管理模式,進入服務-合作模式的治理新時期[4]。統治型的社會治理模式以權威-依附-遵從為特征,管理型的社會治理以契約-控制-服從和競爭-管理-協作為特征,服務型社會治理模式則以服務-信任-合作為典型特征[5]。事實上,有效的治理必須建立在國家和市場的基礎之上,它是對國家和市場手段的補充。[6]這種尋求新問題解決方案的努力,使得自治與合意成份的重要性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視,并直接促成了治理社會的來臨。在服務型社會治理模式下,社會治理呈現出由單一權威治理向多中心治理發展的趨勢,公共權威建立在政府與社會合作、互動的基礎上,政府、社會(社區和非營利組織)和公民都成為多元治理主體的一部分。社會事務的多元主體合作治理是人類社會治理模式的全新形態,意味著社會治理發生了實質性的改變[7]。可見,構建政府與社會合作的治理共同體是人類社會治理模式變遷的必然結果。在當代中國,政府主導下的社會治理共同體,是由政府、社會組織(社區和非營利組織)、市場(私人部門)和公民等多元治理主體共同組成的,它們通過對話、協商、談判、合作等集體選擇和集體行動,形成資源共享、彼此依賴、互惠合作的機制與組織結構,以實現共同的治理目標。社會公共事務共同治理的過程就是以政府服務為主導,以社區自治和市場經濟為基礎,以非營利組織為中介,動員公民積極參與的互動過程,從而達到優化公共服務、提升治理公共性、推進民主在公共治理中的實現。因此,建構政府主導下的社會治理共同體,符合人類社會治理方式發展變遷的規律要求。研究顯示,包容性發展,在經歷了極化涓滴發展(Polarization Trickle-down Effect)-基礎廣泛的發展(Broad-based Development)-益貧式發展(Pro-poor Development)-包容性發展(InclusiveDevelopment)幾個演進階段之后,形成了發展的突破點,實現了收入匱乏(Income Deficiency)-能力匱乏(Capacity Deficiency)-權利與資源匱乏(Rights Resource Deficiency)的變遷。從這里我們不難發現,包容性發展的演進路徑事實上重新審視了國家與市場、公平與效率之間相互依存和良性互動的內在包容性關系。
二、包容性治理的邏輯框架與操作方略
包容性治理,作為一種更加全面、更趨公平,同時也是更具人文關懷、更具有可持續性的發展理論和管理戰略、價值理性與工具理性的統一體,它包含著極為豐富的理論意涵和思想內核。從邏輯框架和操作方略上看,包容性治理主要涉及治理主體、治理過程、治理成果等幾個方面,下面我們將從上述三個維度的功能定位、理論特質、操作性特征等三個向度分別進行闡述。
1. 治理主體的多元性是包容性治理的邏輯起點正如學者們所言,
社會治理范式與社會管理范式最根本的差別就在于治理主體的多元性,基于此,鼓勵全體社會成員積極參與社會治理就成為了包容性治理的邏輯原點。事實上,治理主體的多元性是治理成果分配上利益共享的邏輯起點,沒有全體社會成員多元參與、互動合作,善治的利益共享也便失去其社會公正性。因此,社會治理的包容性首先體現為治理主體資格的代表性和包容性[2]。在極端的排斥性治理中,政府成為治理的唯一主體,治理決策權力成為政府特權,其壟斷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推行,極端否認或拒斥其他利益相關者加入。強勢的全能政府不僅管理著國家的政治和行政事務,也管理著全部社會事務和經濟事務,其最大弊端是導致政治專權和管理低效,完全扼殺了社會成員的創造性和自主性[3]。與此相反,公共管理時代的治理主體是多元的,政府不再是唯一的治理主體,這種治理主體的多元化轉向對治理制度、組織結構以及行為方式均提出了變革的新要求,這是與結構-功能主義者所倡導的結構決定功能思想完全契合的。富有包容性的治理主體結構試圖包容各種膚色、種族、性別以及社會經濟狀況的人群,治理的權威來源于多元合作的網絡權威,反映和代表著受到群體決策影響的各種利益相關者。
客觀地講,包容性治理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它非常重視弱勢群體的發展。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為相比于其他群體,弱勢群體參與社會治理、社會發展的可行能力極弱,發展機會匱乏,特別值得重點關注。因而,重視弱勢群體的需求特征,擴大社會治理主體的范圍,無疑成為包容性治理的操作性重點。針對婦女、兒童、少數民族、受災者、貧困者等社會弱勢者,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進而平衡社會治理中強勢既得利益集團與弱勢利益相關者的關系。除了在治理主體結構組成上特別安排那些因為歷史或現實原因表達不足的群體代表以外,還包括設計各種便利措施幫助弱勢利益相關者參政議政,尤其是在知識、資源、能力等方面賦能于弱勢利益相關者。
2. 治理過程的合作性是包容性治理的本質要求所謂治理過程的合作性強調的是政府有效調動外部資源,政府與社會協力合作、市場機構彌補政府的不足,是政府完善社會治理的保障機制,因此,我們說倡導治理過程中的合作性,是包容性治理的本質要求。在社會的高度復雜性和不確定性的條件下,在由多元治理主體構成的社會治理體系中,政府本位主義已經喪失了事實合理性。在多元治理主體并存的情景下,共同開展社會治理的行動必然是合作的,這亦體現出包容性思想的精髓。合作意味著平等互動關系的確立,意味著治理共同體行動凝聚力的生成,意味著以去中心化的結構來取代中心-邊緣結構,換言之,合作首先意味著主客體結構的消解。治理的合作者在合作行動中都具有充分的主動性,他們之間不再是界限明晰的主客體關系,而在后工業時代背景下的社會治理逐漸轉向包容性合作治理時,就需要告別主客體二分的思維,在社會治理主體之間尋求平等的合作者關系。對于平等的合作行動者而言,政府與其他的社會治理行動者之間應當是一種平等合作的關系,政府的角色扮演絕不應當凌駕于其他社會治理主體之上,正如包容性治理體系絕不允許任何行政傲慢發生,因為只要在政府中存在任何形式的行政傲慢,就會對合作構成巨大威脅,就會妨礙政府與其他治理主體間的合作,行政傲慢必然阻止行動過程中的一切信息共享與必要溝通,而平等正是合作的必要條件。
三、包容性治理的發展空間與現實著力點
從包容性治理的邏輯框架和操作方略中我們不難看出,它更強調多元參與、互動合作、利益共享。特別是,在社會轉型和全面深化改革的今天,推行包容性社會治理是兼備理論合理性與實踐可行性的,即除了社會治理危機的出現為包容性治理提供了現實訴求與操作推力,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宏觀話語體系也為包容性治理預留了充足的發展空間外,更重要的是政府社會管理職能轉變、公民參與意識覺醒與社會組織蓬勃發展都為包容性治理奠定了良好的實踐基礎。傳統以政府為中心的一元式社會治理體制已無法與當今經濟社會所需的治理結構相匹配,以治理主體多元化、主體間基于立體治理網絡的協同與合作、促進社會公平、容納全體社會成員自由發展為特征的包容性治理必將成為我國社會治理的新思路、新選擇。
1. 包容性治理的發展空間由于,包容性治理理論是一個實踐性很強的理論,它需要在現實背景中與實踐緊密結合,才能實現其理論價值,因此,社會治理危機恰好為包容性治理提供了實踐場域與現實動力。以我國當前所面臨的社會治理危機為例,它既可以說是社會發展的動力結構失衡問題,又可以說是社會治理的操作體系運行失序的問題,但究其根源則在于治理體系、治理體制以及治理機制的包容性嚴重不足的問題,其主要表現在,忽視弱勢群體作為治理主體之一的可行能力發展、異化政府與社會治理合作機制、扭曲各利益主體的治理成果分配等等。正如,有學者所說:治理理念與中國的官本位文化和政府管制型行政模式存在著嚴重的錯位,中國缺少成熟的多元管理主體和民主協作的精神有關[1]。縱觀改革開放前的特殊歷史背景和政治經濟因素,國家通過單位來控制社會的管理模式,即特有的單位組織,其實質是將命令權利與財產權力結合起來的國家統治的一種組織化工具或手段[2]。在國家的強勢建構下,整個社會被納入國家行政管理序列,政府通過單位包攬一切,由于社會對國家過分依賴,因而幾乎不存在政府與社會的良性互動,這就導致政府在應對層出不窮的繁雜社會事務過程中逐漸失去了本我的服務職能,政府劃槳的事務性操作阻礙了掌舵的方向性決策,可謂沒有社會參與的社會管理。改革開放后,我國進入社會轉型期,社會事務的復雜性、利益主體的多元化、民眾需求的多樣性與政府的官本位文化和行政強制作風交織在一起,使得我國社會治理的難度不斷增大,不可治理性不斷增強,各種社會矛盾交織在一起。今天,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單位制正在消解,社會管理也逐步實現由國家主體向社會主體的平穩過渡。盡管說,今天我們的市場已基本確立,但社會卻沒有充分發展起來,政府在反復試錯后也部分地退出了市場領域,卻仍然用國家的方式來管理社會,從而使國家-市場-社會三元關系陷入失衡[3],導致在政府中心主義的治理模式下,政府作為公共社會事務治理和公共服務的供給主體對社會實施控制和管理,成為唯一的權力中心;政府被塑造成全能政府的形象,即強政府、弱社會的政治化管控模式、科層制結構板結與僵化傾向,以及社會管理與社會服務非均衡性等問題十分突出。在處理社會領域問題時,政府經常重堵輕疏、重處置輕防范、重事后干預輕預前關懷,從而使得一些社會矛盾非但沒有得到化解反而更加激化;面對一些情況表現出對政府的強烈不滿甚至抵觸情緒,抑或對政府行為的正當性與合法性提出質疑的信任危機與治理的可持續性危機。實踐證明,這種包容性極端欠缺的、用政治邏輯解決社會問題的治理模式是開展社會治理的桎梏。因此,我們認為,把包容性治理中收入分配的合理性、公共財政的惠民性、公共政策的普惠性、公共管理的人本性作為人們利益共享的主要目標,必將為社會治理帶來了新的發展空間。盡管說,國家-市場-社會三元結構的平衡恢復、包容性社會治理體系的構建無法一蹴而就,也并非一勞永逸,但這種新觀念的融入無疑也為社會治理的發展提供了長期動力。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這是政府第一次把治理上升到了國家戰略的高度,也是改革理論和改革戰略的一次重大突破。它融合了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因勢利導、綜合治理、統籌兼顧等思想的合理成分,既吸收了我國傳統社會治理中具有現代意義和現代性的內容(大同社會等),也包含了黨在執政中所積累的行之有效的經驗(統一戰線、群眾路線等),同時統合了國際上的先進治理經驗(全球治理、善治等)。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是我國現代化進程中的第五個現代化,這就意味著在四個現代化實現過程中積累豐富社會經濟財富的基礎上,更加強調宏觀制度、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的現代化,強調整體性制度的完備和完善,體現的是宏觀制度之間、制度內部各要素之間的協同性與包容性,這與包容性治理有著邏輯一致性。可以說,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在國家戰略和法理層面的高度,以宏觀話語體系的指導性為包容性治理預留了充足的發展空間,即可以通過激發市場與社會活力以及相互協同建構的方式,實現善治良政的局面。近年來,隨著我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政企、政資、政事、政社分開的不斷推進,國家權力也逐漸向社會轉移,基層社會治理空間不斷拓展,政府的社會治理邊界正被重新調整和確認;社會組織蓬勃發展,公民的民主意識、參與意識、權利意識得到強化,社會組織的崛起和公民意識的增強,這些都為多元參與、互動合作、利益共享,增強包容性治理的推進提供了良好的現實基礎。今天,隨著我國社會治理任務日益繁重,傳統以政府為中心的一元式社會治理體制已無法適應經濟社會的發展要求,以治理主體多元化、主體間基于立體治理網絡的協同與合作、促進社會公平、包容全體社會成員自由發展為特征的包容性治理,必然成為我國社會治理實踐的方式選擇。只有充分發揮各類社會治理主體的協同作用,真正實現政府與各類社會主體的優勢互補、良性互動、合作共治,才能在體制機制的創新中創造更加符合時代要求的社會治理新常態。因此,包容性治理在社會治理創新中將具有其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面對空前巨大的包容性治理的發展空間,我們必須加強包容性治理的體系、體制與機制建設,讓包容性治理在社會治理中發揮其應有價值。
2. 包容性治理的現實著力點包容性治理不是一整套規則,不是一種活動,而是一個價值理性與工具理性有機結合的優化與創新現有社會治理體制過程;包容性治理的基礎不是控制,而是協調;包容性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門,也包括非公共部門;包容性治理不是一種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續的多元合作互動,看似松散的合作網絡,實則以信任與合作秩序作為紐帶,正如帕特南所言,在一個共同體中,信任水平越高,合作的可能性就越大,而且合作本身會帶來信任。
在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的宏觀話語體系之下,我們可以從現代社會中主體間互動的角度來理解包容性治理,即深入探析三個主體之間的兩種關系問題,也就是包容性治理所要恢復的國家-市場-社會的三元結構失衡問題。諸如,三個主體之間發展不平衡,兩種關系尚未理順,強政府、弱社會的失衡局面亟需改善;國家控制著絕大部分優質資源,國家壟斷行業越來越多,加壟斷聯盟,由此形成了社會結構的利益集團化,政府權力邊界極大程度擴張,嚴重擠壓了市場與社會空間,阻礙了市場與社會自由良性運行等等。
包容性治理可以被認為是國家與社會積極互動的產物。強國家-強社會的國家與社會關系模式將為我國的包容性治理提供最佳的路徑選擇和思路拓展。所謂強國家是指國家能夠提供合法的政治秩序基礎和有效的經濟社會參與,在矛盾極為尖銳復雜的社會轉型時期,能夠有效維持社會秩序,應對國內外的各種挑戰,動員和組織社會資源,促進社會轉型和社會發展的、具有較高的治理能力。換言之,通過國家做出制度安排以建立市場經濟新秩序,在積極介入社會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充分尊重和調動社會的各種資源,培育社會力量,國家能充分發揮在社會生活中調節作用;而強社會則是指社會能夠保持相對的獨立性,具有較強的自治能力,在社會生活的調節中發揮較大的作用[2]。相對獨立性意味著社會主體發展需要在國家的政策引導、資源扶持、靈活監管之下。在強國家-強社會模式下,國家能夠代表社會公共利益對社會活動進行各種形式的協調和引導;社會能夠在法律范圍內自主、自治、自強;國家與社會通過合作可以達到互相增權、互相建構、互利互惠的雙贏格局。強國家-強社會模式將有助于包容性治理恢復三個主體、兩種關系的平衡狀態,即在包容性治理過程中,國家與社會需要通過信任建立其包容性的合作秩序:有了信任與合作,政府的社會支持度會得到巨大提升,與此同時,其社會治理的順暢程度也會得到大幅提高,在互相信任的關系中,社會成員往往更傾向于支持政府的社會治理決策,政府的不可治理性在很大程度上會減小;與之相對應,信任與合作能使社會自我調節與適應能力在實踐中不斷得到強化,從而提高社會治理的有效性。只有當社會具有較高的信任度以及較廣泛的合作秩序時,社會自我調節機制才能夠發揮作用,并且不斷完善,從而提高社會治理的有效性。
四、結語
總之,建立包容性治理的任務在于構建國家、市場與社會共同作用的現代化治理體系,強調多元權力和社會主體廣泛參與的彈性化網絡結構,形成多元的、自組織的、合作的、去中心化、去行政傲慢和平衡社會利益分配的社會治理新模式。在不斷培育和壯大社會組織的同時,使之以社會協商和民主談判的方式進入現代社會治理體系,拓展國家社會治理的實質性內容;通過合作、協商、伙伴關系,確立互相認同的包容性發展目標,進而促進生成公平和諧的社會利益關系,構建經濟、社會與自然協調發展的良好環境。具體地說,其一,優化政府職能,適度擴展政府的包容性,將以行政干預為主導的全能型政府轉變為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有限型政府、把與民爭利的狹隘政府優化為公共利益導向的寬容政府,同時,提倡政府職能更加有效而包容;另一方面,賦予社會適度的社會治理權限,積極培育社會力量,鼓勵社會參與,激發社會活力,將原先政府獨有的社會管理職能部分讓渡給社會,即不僅要形成國家存在、市場存在形式上的包容性治理模式,而且要形成國家引導、社會合作的實質意義上的包容性治理體制,努力促進國家與社會等多元主體之間的有益合作,推進社會治理主體多元化,營造信任與合作的包容性治理環境,全方位提升社會治理的包容性。
關鍵詞:霧霾治理;雙重社會資本;協調;激勵
DOI:10.13956/j.ss.1001-8409.2017.05.17
中圖分類號:X51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409(2017)05-0075-05
Study on Haze Governance Mechanism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ual Social Capital Embeddedness
PENG Benhonga,b, TU Yub
(a. Institute of Climate Change & Public Policy;
b.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Nanjing University of Information Science &Technology, Nanjing 210044)
Abstract: Based on questionnaire data, this paper divides social capital into government social capital and nongovernment social capital to analyze different effects of dual social capitals. Meanwhile, it applies regression analysis and structure equations modeling to discuss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dual social capitals, governance practices and performances of haze governance. Conclusions show that dual social capitals have positive effects on governance practices and the performances and both governance practices play intermediary roles in the relationships. Specifically,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ublic service, haze governance need force to keep behaviors going. So the positive effects of trust and incentives are limited. Finally, it puts forward that haze governance must be launched from the norms, values, organizational culture and so on: enacting laws and policies to make up the loopholes in the system; promoting trust between the public and governments and encouraging supervises from the market; leading the tendency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o develop green economy; coordinating multilateral behaviors and encouraging capitals to interact.
Key words:haze governance; dual social capital; coordination; incentive
中經濟轉型升級的大背景下,環境污染問題越來越受關注,霧霾治理更是近年來各方關注的焦點。2010年,北京、廣州、上海三地因PM2.5污染造成的死亡人數分別為2349人、1715人、2980人,經濟損失總計逾60億元。因此,探索有效的霧霾治理機制在改善民眾居住環境、保障社會安定和諧等方面具有重大意義。但目前,各國實施的環境保護政策多分為“政府管制”與“市場主導”兩種模式,而政策失效或市場失靈均會造成治理效率低下與成本增加,所以,結合政府與市場的第三方力量――社會資本驅動的多主體聯動環境保護行為為解決霧霾問題提供了新視角。
社會資本作為行動主體在行動過程中獲得并使用的嵌入在社會網絡中的各類資源[1],近年來在中國“人情文化”環境中被廣泛用于分析與解決實際問題。學者研究了社會資本對跨國公司在東道國的組織學習[2]、高新技術企業創業要素[3]、多元化戰略與業務績效[4]、開放式服務創新績效[5]等問題,而在環境治理方面,Pretty在理論上研究了社會資本與環境保護間的關聯,指出雄厚的社會資本有助于提高環保措施的實施效果[6]。劉曉峰則分析了社會資本以及社會分歧、社會能力對環境治理的影響,指出組織層面的社會資本與社會能力具有正面作用,社會分歧具有負面作用,而個體層面的社會資本則無明顯作用[7]。祁毓等在社會資本與環境治理績效的研究上結合中國國情,指出二者呈倒U型關系,社會資本的積累必須保持在合理區間才能實現治理績效的最優[8]。由此可知,社會資本不僅可以運用于企業發展、創新績效等個體或組織層面,同時對環境保護等公共事業的發展也有重要影響,從社會資本嵌入視角研究中國問題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
社會資本被廣泛應用于創新績效提高、環境資源保護、社會問題解決等,學者在定性或定量分析、以社會資本為直接或間接變量等各方面都進行了深入探討,而現有研究成果在環境問題治理方面較匱乏,且現有研究多傾向于宏觀分析,缺乏對具體問題的深入探索。因此,本文以我國日趨嚴重的霧霾問題為研究對象,結合霧霾治理的雙主體特征,將社會資本細分為政府社會資本與民間社會資本,并實證分析二者與霧霾治理績效的相關關系;同時,引入雙中間變量――協調行為與激勵行為,具體研究雙重社會資本的作用路徑,為解決我國霧霾治理問題提供更具可執行性的啟示。
1 理論回顧與研究假設
1.1 霧霾治理與雙重社會資本
倡導綠色經濟、開展霧霾治理是我國乃至世界各國一直積極倡導并開展的行動,但各國在霧霾治理上所取得的成效卻相差甚遠,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影響霧霾治理績效的因素(包括政務考核方式、經濟發展模式、治理主體等)紛繁復雜。首先,發展中國家多追求GDP發展而忽略環境保護,導致部分經濟帶動力強但空氣污染樂氐牟業優先發展,因此,霧霾治理績效的提高需要政府轉變工作考核方式,不以GDP為唯一標準;其次,提高治理績效需要企業追求低碳發展,將環保理念融入企業文化,從而帶動相關產業、企業以及員工關注并投身霧霾治理;同時,Dulal等指出,依靠多主體的參與,由公民、公益組織、企業、專家和政府組成的多主體聯盟,對提升治理效果具有重要意義[9]。因此,僅靠政府單一主體不能解決復雜的霧霾問題,必須吸引公眾、非政府組織等民間力量參與其中,更要從政策強制力、輿論引導力、文化感染力等多方面協同解決霧霾問題。
現有研究對社會資本的分類主要包括以下四種:一是以Brown為代表的微觀、中觀與宏觀分類[10];二是以Ostrom為代表的狹義、過渡和擴展分類[11];三是以Coleman為代表的個體與集體分類[12];四是以Nahapie為代表的結構性、關系性與認知性分類[13]。而關注制度因素,Krishna等將社會資本劃分為“制度型”與“關系型”兩種[14]。“制度型社會資本”強調制度特征,以可見的外在形式表現出來;“關系型社會資本”則強調非制度特征,以內在形式嵌入在群體之中并影響群體中個體的行為。而霧霾治理涉及政府、社會組織、市場組織與民眾等多個主體,必須統籌包含政府與市場雙方力量的社會資本,既要調動二者加強互動合作,又要激勵民眾與社會公知等參與過程監督,最終提高霧霾治理實效。因此,本文結合霧霾協同治理的要求將社會資本劃分為政府社會資本與民間社會資本,分別探討二者的不同影響。同時,因為霧霾治理具有公共服務特征,企業組織較少甚至不參與其中,政府社會資本與民間社會資本不能通過政策強制力指導社會群體,而是通過補助等引導方式促使市場組織、民眾等主體參與治理。因此,本文引入社會資本作用于霧霾治理過程的兩個中介因素――協調與激勵。
1.2 研究假設
1.2.1 政府社會資本對霧霾治理的影響
Putnam認為政府社會資本中規則、愿景和關系等要素的存在,有助于行動者更高效地開展協作行動[15]。因為霧霾治理屬于公共服務范圍,其主體是具有管理者性質的政府,而政府社會資本主要通過強制行動者執行相關政策,通過信任機制以及社會關系給予行動者行動空間,因此,本文細分政府社會資本的兩個分指標――規范與信任。具體地,要實現霧霾治理績效的最優,就需要每一次治理行為都有法可依,要通過法律、政策等規范避免行動者只追求個人利益而忽略整體利益,要通過完備的制度保障不斷降低管理與監督成本,而這些依賴于規范的建設。同時,霧霾治理涉及政府、市場組織、公眾等多個主體,彼此以一個共同愿景為目標而行動,必然要形成穩定而深入的聯系,而聯系的形成則依賴于信任的產生[14]。因此,提出以下研究假設:
H1a:政府社會資本中的規范與霧霾治理績效呈正相關關系。
H1b:政府社會資本中的信任與霧霾治理績效呈正相關關系。
1.2.2 民間社會資本對霧霾治理的影響
民間社會資本作為政府社會資本失效時的補充,對提高霧霾治理績效有著不可或缺的影響。Lichterman認為民間社會資本具體包括個人與組織[16],這與霧霾治理需要公眾的過程監督以及企業等組織的廣泛參與相適應,因此,本文細分民間社會資本的兩個分指標――公眾層面的價值觀與組織層面的組織文化。具體地,霧霾治理效果顯現緩慢,經濟效益不明顯,但正確的價值觀可以使公眾形成開展霧霾治理必要性的共識,并積極投身實際治理過程中,進而降低霧霾治理的宣傳與監督等成本,提高治理績效。在組織層面,不論企業或非營利性組織,與時俱進地將霧霾治理的環保理念融入其組織文化,都會受到政府或市場的青睞,而關注度的提升則意味著企業利潤或社會認可度的提升,進而促使組織更有意愿參與霧霾治理。因而,組織文化越關注霧霾治理,就越容易對提高治理績效產生正向影響。因此,提出以下研究假設:
H2a:民間社會資本中的價值觀與霧霾治理績效呈正相關關系。
H2b:民間社會資本中的組織文化與霧霾治理績效呈正相關關系。
1.2.3 治理行為對霧霾治理的影響
Talbot等指出網絡治理以參與者間的協調與維護為基礎[17],而雙重社會資本必須通過引導方式促使不同主體參與霧霾治理過程,因此,本文引入協調與激勵雙中間因素分析治理行為對霧霾治理績效的影響。一方面,霧霾治理需要協調不同主體間的利益問題,而各主體在經濟實力、治理水平等存在的差異要求分清兩種社會資本在治理過程中的角色:政府社會資本需要制定、實施規范并獲得其他主體的信任,民間社會資本則需要引導公民建立正確的價值觀,引導組織形成綠色發展的組織文化,而當這些做到協調統籌,治理過程中的各類矛盾才能有效化解,霧霾治理績效水平才能得以提高。另一方面,因為霧霾治理缺乏直接、及時的反饋,因此,公眾和組織需要必要的物質或虛擬激勵才能形成霧霾治理的意愿,即要提高霧霾治理績效不能只寄希望于行為主體的主觀意愿,而是要通過激勵機制引導主體積極參與到治理過程中。因此,提出以下研究假設:
H3a:治理行為中的協調與霧霾治理績效呈正相關關系。
H3b:治理行為中的激勵與霧霾治理績效呈正相關關系。
1.2.4 雙重社會資本對治理行為的影響
雙重社會資本對霧霾治理均有影響。這種影響既表現為直接影響,也表現為對兩種治理行為產生的間接影響。Porter認為社會網絡中的規范、信任、價值觀等因素在為個體或組織帶來收益的同時,可以影響對象的觀念與行為[18],因此,本文認為政府社會資本與民間社會資本對兩種治理行為均有正向影響。具體地,個體或組織的行為主要受正式規范的短期影響,但當規范所強制的行為固化為日常行為時,即使規范的執行力降低,個體或組織也會繼續執行規范[6]。而Fishbein等也指出,個體或組織的決策行為必然是在考量所處環境的成本與收益的基礎上做出的,而對集體利益的維護以及為了與他人意見保持一致的動機對個體或組織行為有著顯著的影響[19]。因此,提出以下研究假設:
H4a:政府社會資本與治理行為中的協調呈正相P關系。
H4b:政府社會資本與治理行為中的激勵呈正相關關系。
H4c:民間社會資本與治理行為中的協調呈正相關關系。
H4d:民間社會資本與治理行為中的激勵呈正相關關系。
2 實證研究
2.1 變量測量與數據收集
本文選用7分制Likert量表并依據研究目標進行初始調整,在廣泛聽取專家意見、采納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對變量及其測量口徑進行統籌調整;最后,在大規模發放問卷前,選定部分目標企業及人員開展問卷預調研,并根據反饋意見對問卷內容進行最終修訂。具體地,需要測量的4個變量,包括政府社會資本、民間社會資本、治理行為與霧霾治理績效。根據Knack等對社會資本的測量口徑[20],本文選取規范(X11)與信任(X12)2個因素測量政府社會資本,選取價值觀(X21)與組織文化(X22)2個因素測量民間社會資本;其次,考慮Talbot等提出的“網絡治理以參與者的協調為基礎”結論[17],鑒于霧霾治理的公共服務特征,本文對治理行為的測量通過協調與激勵2個因素展開,并利用“主管部門指導治理主體的行為(X31)”和“治理主體間發生沖突時主管部門進行協調管理(X32)”2個題項對協調行為進行衡量,利用“主管部門給予治理主體經濟補助(X41)”“主管部門在政策扶持上幫助治理主體行動(X42)”和“主管部門在治理過程中對治理主體進行宣傳(X43)”3個題項對激勵行為進行衡量;最后,根據《中國環境狀況公報(2015)》關于霧霾主要組成成分的說明,用PM2.5水平、二氧化硫(SO2)排放量與氮氧化物含量表示霧霾水平,并由此構成問卷調查中的“霧霾狀況改善程度等級評判(X51)”指標,根據問卷填寫者關于霧霾改善程度的評價數據對霧霾治理績效進行等級評估。
為保證問卷數據的真實性與可靠性,問卷發放對象包括政府環保部門、民間環保組織及個人、高校、科研院所中從事環境治理研究的教師或學生等,主要通過紙質及郵件等問卷留置方式發放問卷,向問卷填寫者介紹問卷調查目的及填寫方法,同時采用匿名形式消除填寫者顧慮。另外,為保證數據的代表性,降低隨機因素對研究結論的影響,問卷調查時間為2016年2月至7月結束,共發放問卷500份,回收有效問卷383份,回收有效率為76.6%。樣本關鍵特征如表1所示。
2.2 信度與效度檢驗
對有效問卷調查數據進行信效度檢驗。結果顯示:政府社會資本、民間社會資本、治理行為與霧霾治理績效的Cronbach’s a系數均較高,分別達到0.80、0.78、0.75、0.84,均大于標準值。因此,問卷調查數據具有較高信度。然后,通過驗證性因子分析檢驗模型收斂效度,結果如表2所示。所有因素的因子載荷均大于0.5,且顯著性符合要求(P
3 結果分析與討論
首先運用回歸分析分別對4組研究假設進行驗證,初步判別雙重社會資本、治理行為、霧霾治理績效三者間的關系;再運用結構方程模型分析變量及其各因素間彼此影響的整體關系。
3.1 回歸分析
首先,分別以規范、信任、價值觀、組織文化、協調行為和激勵行為為自變量,霧霾治理績效為因變量構建回歸方程1。由表4可知,規范、價值觀、組織文化和協調行為的相關系數分別為0.786、0.810、0.772和0.786,其與霧霾治理績效呈正相關關系;而信任和激勵行為的相關系數分別為0.323、0.293,其與霧霾治理績效呈較弱正相關關系。因此,驗證假設H1a、H2a、H2b、H3a成立。回歸分析后,修正假設H1b’為:政府社會資本中的信任與霧霾治理績效呈較弱正相關關系;修正假設H3b’為:治理行為中的激勵與霧霾治理績效呈較弱正相關關系。
其次,前面對各變量及因素間信效度的實證檢驗均達到較好水平,因此,針對假設H4a、H4b、H4c和H4d,本文擬采用單一變量指標代替多重因素指標。具體地,分別以政府社會資本與民間社會資本為自變量、協調行為為因變量構建方程2,則由表4可知,政府社會資本與協調行為的相關系數為0.794,說明政府社會資本與協調行為呈正相關,而民間社會資本對協調行為則具有較弱正面影響(相關系數0.478)。回歸分析后,假設H4a得以驗證并成立,假設H4c需加以修正,修正假設H4c’為:民間社會資本與治理行為中的協調呈較弱正相關關系。
最后,分別以政府社會資本與民間社會資本為自變量、激勵行為為因變量構建方程3。則由表4可知,政府社會資本與激勵行為正相關(相關系數為0.769),民間社會資本與激勵行為的正相關關系較弱(相關系數為0.587)。回歸分析后,假設H4b得以驗證并成立,假設H4d’需加以修正,即修正后的H4d’為:民間社會資本與治理行為中的激勵呈較弱正相關關系。
3.2 結構方程分析
回歸分析已初步驗證并修正了各變量及因素間的關系。本文將運用結構方程對模型進行路徑擬合。模型的擬合指標中,Chi-square/df值為2.963(小于3),擬合優度值(GFI)為0.810(大于0.7),模型適合度(CFI)為0.821(大于0.7),近似誤差均方根(RMESA)為0.078(小于0.1),各指標均達到可接受的標準,表明該模型的擬合度較好。結構方程的整體模型及部分參數如圖2所示。
結構方程各指標的數值如表5所示。修正后的各假設均得到驗證。
(1)政府社會資本中的規范對霧霾治理績效的路徑系數為0.711,通過顯著性檢驗(P=0.001),說明政府社會資本中的規范對霧霾治理績效具有正向影響;而政府社會資本中信任的路徑系數為0.186(P=0.013),說明政府社會資本中的信任對霧霾治理績效具有較弱正向影響。驗證假設H1a、H1b’成立。
(2)民間社會資本中的價值觀、組織文化對霧霾治理績效的路徑系數分別為0.785、0.702,且顯著性水平符合要求,說明民間社會資本中的價值觀與組織文化對霧霾治理績效均具有正向影響。驗證假設H2a、H2b成立。
(3)治理行為對霧霾治理績效的路徑系數相差較大:協調行為與激勵行為的路徑系數分別為0.769(P=0.001)、0.413(P=0.005),說明協調行為對霧霾治理績效具有正向影響,而激勵行為的正向影響則較弱。驗證假設H3a、H3b’成立。
(4)政府社會資本對協調行為和激勵行為的路徑系數為0.775、0.714(P值均為零),民間社會資本對協調行為和激勵行為的路徑系數為0.245(P=0.053)、0.383(P=0.001),說明政府社會資本對協調行橛爰だ行為均具有正向影響,而民間社會資本對協調行為與激勵行為均具有較弱正向影響。驗證假設H4a、H4b、H4c’和H4d’成立。
結構方程模型的分析結果與回歸分析結果一致,再次驗證了相關研究假設。而從以上實證分析結果可以看出,以協調與激勵兩種治理行為為中介因素的社會資本嵌入視角的霧霾治理研究,具有區別于以往結論的特別之處:
第一,政府社會資本中的信任對霧霾治理績效具有較弱的正向影響(以往研究多認為二者呈較強的正向相關關系),這是因為霧霾治理具有區別于其他問題的公共服務特征。在我國這樣經濟快速發展的國家,公眾對于霧霾治理等公共服務的關注尚有欠缺,企業等盈利性組織仍多關注業務收入而忽略社會責任。因此,建立在高度環保意識基礎上的協同治理行為難以實施,進而直接制約信任因素對提高霧霾治理績效的作用。
第二,激勵行為對霧霾治理績效的正向影響有限(以往研究多認為激勵等號召有助于徹底解決問題),這是因為政策強制力在解決公共服務問題時更高效。本文前面已經說明,霧霾治理的公共服務特征易導致民眾與組織的“不作為”心理。因此,基于社會資本的治理行為必須更傾向于行政命令或政策規定等強制力,避免出現“一人偷懶,人人偷懶”的局面。
4 結論與啟示
本文以日趨嚴重的霧霾污染為研究對象,從政府與民間雙重社會資本視角出發,引入協調與激勵雙中間因素,通過回歸分析與結構方程模型深入探討雙重社會資本、治理行為、霧霾治理績效三者間的關系,并針對霧霾治理問題得出以下結論:(1)社會資本對霧霾治理績效具有正向作用,包括作用于霧霾治理的直接正面影響,以及通過兩種治理行為的間接正面影響。(2)霧霾治理的公共服務特征,導致政府社會資本中信任因素對提升治理績效的正向影響力不明顯。(3)具有強制力性質的協調行為比傾向于號召性質的激勵行為,更有助于提高霧霾治理績效。(4)政府社會資本比民間社會資本更具公信力,更能調動主體積極實施治理行為。
結合我國霧霾主要成因、公共服務供給等具體國情,提出相關治理建議:(1)政府社會資本作為霧霾治理的主體,需要充分發揮規范與信任等因素的積極作用,尤其是要補足我國在環境保護政策、法律等規范層面的缺陷;(2)政府需要加強與社會組織、公民等主體的互動,引導各主體參與霧霾治理規范的制定,促進信任在政府與各主體間形成;(3)積極引導公眾樹立霧霾治理的環保價值觀,引導社會組織將綠色發展融入企業文化;(4)政府與民間社會資本需要彼此激勵,摒棄僅關注霧霾治理經濟回報的狹隘觀念,促進開展協同治理行為,營造“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良性循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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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流域治理;PPP模式;有序Probit;滿意度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2848-2017(03)-0102-06
一、引言
流域治理是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命題與實踐任務,事關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隨著生態文明建設的不斷推進,流域治理也從以往的分散化管理,逐漸過渡到統籌流域內社會經濟和生態環境的綜合治理,需要大量的資金支持。長期以來,政府部門一直是流域治理的主要投資者,由于缺乏必要的市場機制建設而導致了財政資金使用的壓力與浪費并存的現象:一方面,面對嚴峻的環保形勢,流域治理需要巨大的生態建設投資,僅依靠政府財力是遠遠不夠的;另一方面,在流域治理中缺乏科學的管理規劃和有效的成本和效益分析,造成了政府財政資源極大的浪費。在此背景下,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模式吸引社會資本進入流域治理領域,不僅可以緩解政府建設資金不足和使用效率低下的問題,同時有利于拓展社會資本的投資領域,激發市場活力。自2014年《財政部關于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來,各地區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積極探索了PPP模式在流域治理中的實踐方式,并啟動了項目示范工作。流域治理的PPP模式不僅體現了十八屆三中全會“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要求,而且能夠發揮公司在資金和管理方面優勢,提高流域生態系統服務的供給能力。在本文中,調查和分析公司高管的政策滿意度,有助為完善和推進PPP模式下的流域治理政策,提高PPP項目對社會資本的吸引力提供實證依據。
目前,我國流域治理PPP實踐僅有哈爾濱松花江流域、佛山里水河流域、南寧那考河流域、大理洱海流域等零星成功案例,尚有許多實踐項目停留在頂層設計和可行性論證階段,PPP項目落地存在明顯的瓶頸。因此,了解和分析公司高管對當前流域治理PPP政策的M意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對滿意度影響因素的分析也是優化政策的關鍵。而有關這一方面的研究尚未有學者涉及。可能的原因在于:一是,本輪PPP的推廣從2014年底開始尚不足兩年,相關的調查數據還比較缺乏;二是,對流域治理PPP項目可能感興趣的公司在地點上較為分散,在主觀滿意度的調研過程中存在時間和空間上的限制,數據的獲取非常困難。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使用電子郵件調研的方式克服了數據獲取上的困難;通過對環保公共服務類上市公司高管主觀滿意度及其影響因素的分析,可以進一步明晰未來流域治理中PPP政策完善的重點方向,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此外,基于高管自我評價的滿意度分析,對公司的決策行為具有較強的解釋力,因而本文的分析也有助于政府出臺針對性的政策來提升政府的治理能力和公司高管的滿意度。在研究框架上,本文使用218個高管的樣本進行分析,建立了有序Probit模型,旨在尋求PPP模式下影響上市公司參與流域治理的驅動和制約因素,有助于進一步發展與完善流域治理的PPP模式,為完善相應的政策設計提供理論支持。
二、理論基礎和模型假設
(一)理論基礎
PPP模式起源于18世紀歐洲的收費公路建設計劃,但現代意義的PPP概念形成于20世紀70年代的新公共管理運動,將社會資本引入社會公共服務以解決英美等國家財政資金不足的問題。我國的PPP項目最早以BOT(建設一運營一轉讓)的形式出現于1984年深圳的變電廠建設項目,在加入世貿組織后進一步加大開放了民間資本參與建設國內基礎設施的限制,并在此后出臺了《關于加快市政公用行業市場化進程的意見》、《市政公共基礎設施特許經營管理辦法》、《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等一系列政策,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基礎設施建設領域。但現實情況與政策預期差距巨大,我國PPP項目在數量上發展緩慢,甚至在2009年到2013年間幾乎陷入停滯。直到2013年,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允許社會資本通過特許經營等方式參與城市基礎設施投資和運營”之后,國務院下屬辦公廳、財政部、發改委、人民銀行等部門密集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推進PPP的一步步升級。到2015年下半年,中央開始完善PPP的頂層設計并在地方掀起了一股PPP項目的簽約熱潮。發改委公布的首批推介項目達到了1043個,總投資1.97萬億元,涵蓋水利設施、市政設施、交通設施、公共服務、資源環境等多個領域。目前,我國PPP項目進入攻堅落地階段,克服PPP落地的瓶頸、提高PPP的項目質量成為當前階段的關鍵。在此背景下,有必要思考如何有效提高公司參與PPP模式的滿意度,從而有助于加快好的項目落實,解決公共領域服務提供的質量和效率低下問題。
在流域治理的PPP模式分析方面,學術界的研究較少,現有文獻主要通過理論和案例分析,集中討論了政策的有效性、應用方式、模式創新等方面,在實證分析方面尚屬空白。常亮和楊春薇、胡勝探討了流域治理的PPP政策中,對“政府”和“市場”角色的要求,并認為通過創新性的機制設計,PPP政策將有助于流域的可持續發展。姜謀余和唐克旺、靳樂山和孔德帥、胡璇探討了PPP模式應用于流域治理的方式,并分別選取了江西省撫河流域、貴州省赤水河流域、山西省汾河流域進行了案例分析,提出了針對性的制度設計方案和政策改進建議。劉博和孫付華對PPP模式下流域治理涉及的利益相關者進行了分析,構建了協調政府與社會資本之間利益沖突的合作機制。總的來看,現有研究認為PPP模式是我國流域治理未來發展的方向,其核心在于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發揮公司在資金、技術和管理等方面的優勢,提高公共服務供給的效率。在此背景下,有必要思考如何有效提高公司參與流域管理的滿意度,從而實現“引資”和“引智”的結合,改善目前流域治理中資金不足和使用低效的問題。
(二)模型假設
按照滿意度的概念,滿意度往往是針對心理預期而言的,因此在分析公司高管對流域治理PPP政策的主觀滿意度中,個人期望與實際的政策條件是影響政策滿意度的重要因素,包括高管的個人特征與政策本身的特征。同時,在本文的研究中,由于參與PPP模式的流域治理的公司具有較高的技術條件和Y金規模門檻,因此本文加入了營業收入、所處區域等公司特征變量。最終,本文建立的滿意度分析模型包含有個人特征、公司特征與政策特征三個方面。個人特征和公司特征的實證研究結果可以體現政策滿意度的異質性,政策特征的分析結果有助于未來相關政策完善的依據。本文建立的實證分析模型如下:
式中,S*代表高管個人滿意度。I、C、P分別代表個人特征、公司特征與政策特征三類變量:個人特征包括公司高管性別、年齡、受教育年限、年薪;公司特征包括營業收入、企業性質、是否為主板上市、所處區域;政策特征包括主管對政策的了解程度、招投標過程的規范程度、法律環境成熟度、承諾與責任分擔合理度、對政府部門的信任程度、項目運營機制的完善度、對未來發展前景的樂觀程度。μ是分布函數為F的誤差項。由于真實的滿意度S*是無法觀測到的,因此使用另外一個可觀測的打分變量S來代替S*。S是反映高管滿意度的有序數字,使用1到5度量,分別代表非常不滿意、不滿意、一般滿意、滿意和非常滿意,從1到5滿意程度依次增加。那么S和S*之間的關系為:
通過一組新的參數a,S*被劃分為5個區間,那么將可用S作為被解釋變量建立有序回歸Probit模型。模型的似然函數如式(3)所示,通過進一步最大化式(3)的似然函數值,得到模型系數α、β、γ和參數的估計結果。
三、數據說明和變量描述
(一)數據來源
為確定PPP模式下,影響公司高管政策滿意度的主要因素,本文首先就相關問題與北京、河北、陜西等多家上市公司的高管進行了深度訪談,征求意見。在此基礎上完成了問卷設計,與本研究相關的部分主要包括:PPP模式的和流域治理PPP項目的介紹、對流域治理PPP政策的認知,對PPP政策的整體滿意度,個人基本信息四部分。
問卷設計完成后,針對A股上市公司中涉及到環保以及公共服務業務的企業進行了電子郵件調研,樣本涵蓋了主板、中小板和創業板的93家公司。自2016年5月起,作者在部分上市公司監管部門的協助下,選擇每家上市公司中的2至4位高級管理人員,通過電子郵件調研的方式發送調研問卷317份。調研的執行流程為:通過WIND咨詢數據庫,建立了高級管理人員調研郵件地址名錄;在正式問卷調研前發送了調研意向說明,3天之后發送了正式的調研邀請;一周后對未接受調研邀請的郵件名單,進行第一輪的郵件提醒,以此循環共進行了三輪郵件提醒。第一輪郵件提醒前回收問卷77份,截止2016年8月底確認回收有效問卷218份,問卷回收有效率為68.8%。
(二)變量定義及描述性統計
218份有效調研問卷涵蓋了93家上市公司中的75家,分布于北京、上海、河北、江蘇、陜西等地,主營業務包括水污染治理、生態環境修復、固體廢棄物處理、環保設備供應等多個細分行業。根據調查回收的218份問卷,對調查樣本的政策滿意度、個體基本特征,政策特征進行統計,根據公司披露的相關數據收集了調研人所在公司的基本特征情況,匯總后的結果如表1所示。
被解釋變量政策滿意度是量表形式的序數數據,符合有序Probit模型的前提假設,平均得分為2.98,屬于一般滿意。解釋變量方面,從個人特征來看,被調研人為男性的有169份,占77.5%,為女性的有49份,占22.5%;年齡最小的為28歲,年齡最大的為63歲,平均年齡47.2歲;平均受教育程度為本科水平;年薪平均水平為109.81萬元。從樣本來源的公司特征來看,絕大多數來自于東部沿海地區,來自于民企的比例也達到了一半以上,來自于主板上市的比例約占1/3,在2015年的營業收入平均達到了10.85億元。從政策特征來看,調研樣本普遍了解流域治理的PPP政策,對未來政策的發展抱有樂觀的態度,并認為招投標過程的規范程度、法律環境成熟度、承諾與責任分擔方面存在一定的空間,而在PPP項目的運營機制完善程度、對政府部門的信任程度方面得分較低。
四、實證分析
(一)模型結果
使用軟件Statal4.0對樣本進行分析,得到公司高管對流域治理PPP政策滿意度的影響因素計量分析結果(表2所示)。模型1是對所有解釋變量的總體估計結果,模型2是在模型1的基礎上剔除掉不顯著的變量之后得到的優化模型。模型1、模型2的偽回歸系數(Psuedo R2)、對數似然值(LogLikelihood)的卡方檢驗(Chisquare)均達到了建議值的要求。因此可以認為,兩個模型均通過了整體的顯著性檢驗,可以對系數估計結果進行進一步的分析。
1.個人特征方面,“性別”和“年齡”兩個變量顯著為負,其他變量均不顯著。表明高管中女性相對于男性會降低個人滿意度,滿意度在性別方面存在異質性;此外高管的年齡對滿意度也有負向影響,可能的原因是年齡越大的高管對參與PPP的看法越謹慎;最后,未發現高管的受教育年限和年薪對滿意度有顯著的影響。
2.公司特征而,營業收入、企業性質、企業處于西部地區對滿意度有顯著的影響。可能的解釋是:由于流域治理在資金和技術方面的門檻較高,而營業收入反映了公司在這方面具有的實力,相應地會對政策滿意度有促進作用;此外,國企的股權結構也能夠增加高管的滿意度,這與我們的訪談中一些高管的想法一致“政府更傾向于把項目批給國企,在審批等方面更容易些”;相對于東部沿海,位于西部地區會降低公司高管滿意度,體現了PPP政策在區域方面的差異。此外,是否為主板上市公司、公司位于中部地區對滿意度不存在顯著的影響。
3.政策特征方面,由于七個變量具有相同的量綱,因而可以方便地直接對比系數的大小。從結果來看,對政策的了解程度、法律環境的成熟度不存在顯著的影響,其它5個指標均存在顯著影響。對政策的了解程度不顯著是因為調研樣本普遍熟悉相關政策(均值為4.09),但同樣熟悉政策的不同個體在滿意度方面存在較大差異;法律環境的成熟度不顯著是由于不同的個體對目前法律環境的判斷存在較大差異(方差1.48),說明PPP政策仍處于成熟完善的過程中。從模型2的結果來看,對信任程度有正向作用的變量,影響程度從大到小依次是,企業高管對政府部門的信任程度、招投標過程的規范度、承諾與責任分擔的合理度;負向作用的變量是對政策發展的信心。這一結果符合我國PPP模式發展的階段性特征,經過2013年-2015年的簽約熱潮后,現有政策開始側重提高項目的操作效率和質量。也因此,高管對PPP未來的發展越樂觀,越希望盡快出臺相應的改進措施,因而會容易對現狀產生不滿;信任度對滿意度的影響最大,是由于流域PPP項目投資回報周期長,從開始建設到獲利這期間要面臨政策變動的風險,政府是否具有契約精神就成為公司投資成敗的關鍵;招投標過程的規范度是公司平等地分享政策紅利的保障,承諾與責任分擔是公司控制風險的重要手段,因此會對滿意度產生正向的影響。
(二)對結果的討論
總體來看,為推進PPP模式的進一步發展,政策上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根據有序Probit模型的結果可以看出:
第一,個人特征對滿意度會造成一定的影響,能夠反映現有政策在人群中存在的異質性,但對于政策制定而言并沒有很強的參考作用,在本文中是作為控制變量以增強模型的解釋力度。公司特征方面,營業收入越高、屬于國資企業,對滿意度有顯著的正向影響,從側面反映了不同資金規模和不同資本性質的公司的高管對PPP的看法存在差異。此外,相對于東部沿海,西部地方政府可能會由于地方財政壓力較小,開展PPP工作的積極性不足。現實情況中,流域治理的PPP項目對資金規模、技術條件的要求很高,小規模企業和非國有企業的確與國企存在起跑線差距。因而具體到政策制定上就需要理順參與機制,幫助有潛力的民營企業,并消除針對民企參與到流域項目的隱性壁壘,提高民營企業的參與熱情。
第二,要提高政府的信用水平,建立合理的利益與風險分擔機制,堅守契約精神。從訪談和建模的結果來看,社會資本對PPP項目持謹慎態度,在面臨投資大、回收期長的流域治理項目時,往往表現為對政策穩定性的擔心。那么在未來的政策制定過程中,要提高流域治理項目的吸引力,關鍵是市場交易規則的制定,用契s明確政府與企業的權利與義務,以確保雙方能夠以對等的地位進行公平交易。此外,培育PPP模式下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如中介、仲裁、支付體系,對政府與企業互信對等地位的建立也有積極的作用。
五、結論
環境治理這個議題突出而且生動地反映了現代社會治理形態的一種深刻變遷:現代國家的治理在尺度上正在發生重大變化,這種變化體現為國家的功能在三個向度上被分散了:向上、向下、向外。也就是說,國家的角色功能正在被重新定義,一種新的治理地理正在出現(Reed&Bruyneel,2010:646-653)。具體而言,治理尺度的“上移”指的是,原來地方或者國家的功能越來越多地被更高一層級或者跨區域的組織和機構所承接。同時,重大議題也越來越超越地方國家甚或民族國家的界限,變得具有地區性或國際性的意義;治理尺度的“下移”指的是,人們開始把視線從自上而下的政治過程轉向“在地化”的一些方面,意識到地方層面的權力、關系、地方性知識的重要性,希望通過地方層面的審議、協力而達成更高效、更具有合法性、回應性的一種治理。這主要體現在更多的非政府組織、民間企業和公民逐漸參與到治理過程中來;治理尺度的“外移”涉及到很多維度,不僅指治理過程從國家機器更多地向社會開放,也是指行政和管轄邊界層面的外移。環境問題通常是跨空間區域和時間邊界的,因此就有必要在政府和相關行動者之間找到一個環境治理的合作模式。這種多層次的治理不僅強調水平的跨地理空間的聯結,也強調垂直的跨空間層級和組織層級的聯系,強調多層級政府之間的知識、信息共享以及合作、對話。同時,這一治理體系并沒有削弱國家的地位,而是著重于國家在各種政策過程中所表現出來的“不同面孔”。引入治理尺度這個概念,是因為它能夠很好地涵蓋今天中國空氣污染治理所面臨的一些基本問題。反過來,空氣污染這個議題也十分典型地體現了現代國家治理尺度變遷的趨勢和特征。首先,空氣污染是一個超越民族國家的全球性議題,對中國這樣一個幅員廣大的國家而言,空氣污染問題也不能用特定的行政轄區加以區隔,那么,中央政府如何將空氣污染的政策下放到地方以保障地方政府對空氣質量問題負責,地方政府如何通過府際合作以實現區域污染的治理,這些都需要我們去思考治理尺度的變遷。同時,空氣污染屬于風險社會的一種表征,風險社會的來臨呼喚更加開放、透明的民主機制的運行。風險的高度不確定性以及風險與民眾利益的高度相關性決定了空氣污染這類議題已經遠遠超出傳統的政府行政管理的范圍,而需要地方性知識、日常性知識的進入,需要公民社會、民間組織更廣泛的參與,來共同化解其管理風險。這些也都需要我們去思考治理尺度的變化。
(一)發展型地方政府與空氣污染治理的困境一般認為,中國現今環境問題的一個重要體制性根源在于地方政府的發展主義特性。由于地方政府在推動中國經濟發展過程中的重要作用,環境問題的產生和環境治理兩者在空間尺度上具有較大不一致性。正如白雪梅分析城市地方政府環境治理的困境一樣(BaiXuemei,2007:15-29),把類似空氣污染的環境問題整合進地方政治面臨著兩個基本困境:首先,在緊迫度方面,發展中的地方面臨著更加緊迫的地方經濟發展問題;其次,在尺度方面,環境議題超出了地方政府的關注范圍,地方政府處理環境問題在空間、時間和制度三個維度都是困難的。空間維度的困難是指,地方政府一般會認為環境問題超出了其管轄范圍,應該交由全國性政府去完成;時間維度的困難是,地方政府一般會認為處理環境問題超出了其任期范圍。環境問題的出現不是一朝一夕的,其治理更是需要一個較長的時段,因此,政府官員并沒有強烈的動機去在自己有限的任期內應對環境問題;制度維度的困難是,由于地方政府在縱向上要受到更高層級政府的約束,在橫向上要面對地方經濟社會組織的壓力,因此環境治理對于它們而言已經超出了自身的職責范圍。地方政府的發展主義和其在治理污染問題上的激勵缺乏當然也反應在空氣污染上。如果瀏覽中國近30年空氣污染治理的歷程,就會發現,空氣污染的防控和治理總是在“疲憊地追趕”高速發展和變遷的經濟狀況。20世紀70年代,空氣污染治理的主要對象是煙塵;到了80年代,中國大氣污染防治進入以酸雨治理為核心的第二階段,重點轉移為對硫等污染物進行集中控制。從20世紀初開始,中國溫室氣體排放成為全世界聚焦的一個中心,溫室氣體的減排使得中國如何在能源消費方面采取節能措施、提高能源效率、調整工業結構成為新的問題。最近10年左右,中國大氣污染的復合型特征日益增強,高濃度的一次污染和二次污染同時存在,城市灰霾天氣不斷增多。這種新的空氣污染引發了公眾的強烈關注,特別是從近兩三年起,二次污染、復合污染、區域污染等這些名詞開始進入公眾的視野,對政府和環保部門的環境績效構成了較大的社會壓力。但二次污染物在很長一段時期內,未被列入空氣污染物指標體系,因為一旦列入則意味著中國七成城市的空氣質量不達標,環保部門近30年來的空氣污染治理又將面臨一份“滿紙黯然的成績單”。總體而言,不同階段經濟發展所造成的空氣污染使得污染的控制策略不得不相應地發生變化,但是這種“倒逼”機制始終太過滯后和低效。因此,要從目前的總量控制真正轉向質量改善,真正從環境和資源的可持續發展以及公眾的健康出發進行污染治理,把空氣污染的議題維持在公共議程中,就需要把空氣污染從一個地方性的議題變成國家性的議題,在這個過程中,國家需要發揮首要作用。
(二)復合型區域型空氣污染形態和治理體制的困境中國近30年快速的工業化和城市化使得多種空氣污染問題在30年內集中出現。這些污染問題并不是國外上百年工業化和城市化過程中出現的污染問題的簡單疊加,而是一種更加復雜的污染狀況。因此,中國目前的空氣污染呈現出“復合型”和“區域性”①兩種特征。首先在“復合型”特征方面,中國現今的空氣污染是發達國家各個污染階段的濃縮體,快速工業化和城市化發展使得一次污染和二次污染同時集中出現。其次在“區域性”特征方面,關于空氣污染這個議題到底更具有地方性特征還是更具區域型特征,其實在國外就早有爭論(Switzer,1998:191-192)。空氣污染在其源頭上可能更多地來自固定點源污染,具有很強的地方性,但是空氣污染物會隨著氣象條件而長距離傳輸,因而經常呈現出跨行政轄區界限的區域性特征。然而,相較于復合型和區域型的污染形勢,中國現行的大氣污染控制策略和管理體制卻暴露出嚴重的弊端。首先,現行的空氣污染控制是一種量化控制。在現行官員考核制度和激勵機制下,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考核一般采用、同時也被認為最便捷高效的辦法就是量化考核,抽象的、難以測度的指標往往無法被采用②。在這種指揮棒下,地方官員的目標是對上負責,完成指標、做足數字。就空氣污染而言,政府關注的始終是“排放量”而不是“空氣質量”。這也就是說,目前的空氣污染控制和管理只是需要各級政府對現下有明確規定的某種污染物進行排放量的控制,完成其減排量。而這些污染物的選取并未見得反映空氣污染的真實狀況,真正的空氣質量問題在很大程度上是無人負責的。這種單一總量的考核機制很難用以應對復雜的污染現狀,因此空氣污染治理的實際效果非常有限;其次,中國的空氣污染管理模式是行政轄區區隔的管理模式,以行政區劃為基本單位進行考核和管理,各地之間難以進行真正的協調治理。空氣污染監測數據表明,高速發展的城市化和區域經濟一體化使得中國地區空氣污染一體化現象日趨明顯,各城市的大氣污染正逐漸從局地污染向區域污染演變。盡管大氣污染越來越呈現出明顯的區域特征,但是現行的環境管理還是沒有太多突破行政轄區區隔化管理的窠臼。近幾年,雖然中國也出現了一些區域性大氣污染的試驗,比如中國的四大城市在近幾年的大型事件中,都不同程度地采取了“聯防聯控”,通過聯合相鄰城市采取共同措施控制城市的空氣質量。但是,這種區域性空氣污染治理目前還遠遠沒能形成一種長效的機制。目前,面對空氣污染的區域性特征,中國現有的制度架構和政府體制中還沒有一種相對常態和成熟的制度安排以解決這一問題。復合型、區域型空氣污染時代的來臨意味著治理尺度怎樣的變化?它們對于現行空氣污染治理體制,乃至整個治理體制會產生什么樣的沖擊呢?首先,復合性的空氣污染形態意味著以“指標”為核心的考核和激勵機制將面臨“失敗”的局面。諸如PM2.5這種二次污染指標無法用單一污染物排放量限定的方法來控制,如果說原來的污染治理尚可以“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現在的情況則是連這一點都難以為繼了。也就是說,傳統的通過指標、配額方式進行治理的方式已經越來越低效;其次,區域性的空氣污染也意味著以行政轄區為區隔的治理體系在很大程度上將不得不被打破。值得注意的是,我們看到中央政府仍然試圖在現有的考核體制下去解決轄區間的交互影響問題③,但是這種努力可以期待的績效和適用性是值得懷疑的。在遭遇更復雜議題的情況下,這種區隔化的管理方式不可避免地走到盡頭。空氣污染就是這樣一個議題:一個轄區的污染源可能對諸多其他地方帶來污染,同時,任何地方也不可能視其他地區的污染為于己無關。各地之間互相污染、交叉污染,并且這種交互影響的不確定性和不可控性要強過水污染等其他跨域環境問題。
(三)風險社會及其民主意涵空氣污染是一種典型的生態風險。風險不僅是一種客觀存在,更是一個社會和集體建構的過程。雖然風險必定部分地來自于事實,但其更重要的部分在于大眾通過社會的公共交流對風險進行闡釋、界定和認知的過程(Strydom,2002:84)。也正因為如此,空氣污染對思考當今中國國家和社會之間的關系形態也提供了很好的一個切入點。現階段的中國,在空氣污染控制和防治方面,出現了一種“民意已過河,政策摸石頭”的現象,民眾在很大程度上已經走在了政府的前列。以PM2.5為例,民眾是促使政府將這項污染物納入污染評估指標體系的直接推動力。早在政府作出反應之前,民間就已經開始了各種形式的空氣質量調查,公眾、環保NGO和媒體持續關注PM2.5數值變動,甚至走上街頭自主去監測PM2.5數據;一些活躍的民間環保人士通過社會媒體引導公民參與空氣污染的測量,推動政府的污染數據公開以及空氣污染立法進程。環保人士潘石屹等人在微博上發起關于空氣質量立法的動議,倡議應該對清潔空氣立法。社會的壓力最終促使環保部拿出了空氣污染治理的時間表,擬定在2016年前分階段地將PM2.5納入空氣質量體系。為什么空氣污染這個議題突出地展現了這一點?傳統上,政府可以利用其對科學技術的掌握及其對話語的壟斷,來阻止污染等風險事實進入公眾的視野。對于政府而言,總是希望很好地去“管理風險”,對民眾的風險意識進行引導,通過專家壟斷技術知識的定義和解釋,進行“安全敘述”(郭巍青、陳曉運,2011:95-122)。但是,在面對空氣污染這樣的新型治理問題時,民眾卻并不會一味受制于國家對風險的管理,民眾作為環境風險的直接感受者,能夠用自身的日常性知識,也就是“社會文化理性”(Fischer,2000:40-44),來對抗國家對于科學和技術理性的壟斷。國家與公民社會的這種新的力量格局,再加上長期以來國家對于公民表達的行政壓制、體制運作中的協商不足等等,都更進一步地導致了公民對政府不信任的累積和發酵。從這個角度講,我們看到了現代國家治理尺度的下移,更重要的是,類似空氣污染這樣環境風險議題的出現賦予了人們加深和拓展民主的機會,推動人們去更加積極地進行政治參與、公開討論和民主協商,理性面對危及公民切身利益和社會安全的風險,增強作為一個普通公民對于自然問題以及人與自然關系問題的發言權,爭取公共決策者、技術專家以及普通公民之間更加平衡的權力-責任的關系。
二、保障型國家———國家角色再認識
治理的尺度是一個描述性概念,但它同時也存在著一定的價值意涵。通過尺度的討論,這一概念將治理的跨域化、在地化以及協力治理等多種治理的趨勢整合起來。同時,這一概念也促使人們去思考:在面臨諸如空氣污染這類新的議題時,怎樣在新的治理實踐中對尺度和空間進行新的定義,治理的邊界怎樣被實體地和社會性地重構?而這些又為我們改進公共政策提供了怎樣的啟示?更重要的是,面對現代國家治理尺度的變遷,國家需要在治理的實踐中怎樣做出回應和應變?這一問題沒有一個簡單的答案,但是,本文認為,事實上吉登斯所提出的“保障型國家(EnsuringState)”(吉登斯,2009:9)概念已經為我們思考這個問題提出了一定的框架。“保障型國家”囊括了空氣污染治理過程中我們所需要面臨的最重要的三個維度的思考,即:國家獨立于利益集團來倡導環境政策的自主性、中央政府對于環境政策的貫徹力以及在環境議題上國家與社會的有序互動問題。“保障型國家”是吉登斯在《氣候變化的政治》一書中提出的概念,“氣候變暖的問題很多人都在談,但很少有人愿意改變自己的生活方式,把自己的行為與氣候變暖的問題聯系起來”———吉登斯將這種現象命名為“吉登斯悖論(GiddensParadox)”(吉登斯,2009:2)。為了解決這一困境,吉登斯提出了“氣候變化的政治”的概念框架。這個概念框架主要由兩個概念構成:“政治斂合(politicalconvergence)”和“經濟斂合(economicconvergence)”。吉登斯認為,如果政治斂合和經濟斂合兩者之間形成一種良好的互動,就會系統性地推動氣候問題的解決。為此,吉登斯提出了一種更為積極的國家的概念———“保障型國家”。他認為,國家應該在應對環境問題時扮演“催化劑”、“協調員”的角色,鼓勵和支持多元的社會團體共同推動好的政策,同時確保環境治理的切實成效。為此,國家需要在以下幾個方面做出努力:一是,要全力去提高政治和經濟斂合度,比如氣候變化和能源安全就是兩個具有高度關聯性的公共議題,是尋求政治經濟斂合的一個典型例子;二是要讓氣候變化的關切深入到民眾的日常生活當中;三是要避免讓政治資本流出這個政策領域。因為對抗氣候變化需要長期的政策,那么就需要把這些政策一直置于政治關切的最前端,把它牢固地鎖定在政治議程中。
保障型國家對于我們討論中國的空氣污染治理有著很重要的借鑒意義。首先,中國環境治理面臨的最大問題就是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矛盾問題,這個問題在本質上是吉登斯悖論的一種表現。保障型國家應該在這種矛盾中擔當起環境議題倡導者的角色,致力于克服經濟發展的盲目性。事實上,空氣污染從一個地方性議題變成國家性議題也的確經歷了一個過程。吉登斯在其語境下思考保障型國家的出發點是希望國家改變“去監管化”的態度,加強實質性的國家調節。對于中國而言,保障型國家首先是確保國家公共政策相對于地方保護主義利益、產業部門以及能源行業的自主性。其次,正如吉登斯特別提到的,中國治理氣候變化的政策遇到的最大障礙就是中央政府試圖加強“政治斂合”和“經濟斂合”的各項政策在上令下達的過程中,往往經過層層官僚制的過濾,再次被簡化為GDP崇拜。這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環境政策的貫徹執行問題,是中國環境治理中關鍵的一環。在中國,量化考核和目標責任制是國家能力建設的一個重要路徑,國家希望藉此控制地方官員的晉升機會,從而確保國家的重大政策在地方的執行以及地方官員對上級政府的忠誠。但事實上,現有方式并不能適應環境治理中的諸多問題。一方面,環境指標很多時候是復雜的、不可量化的;另一方面,地方官員為了達到考核目標往往操縱和扭曲真實的環境信息,在缺乏公民參與以矯正這些信息扭曲的情況下,重大的治理問題往往得不到有效的處理。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量化管理和目標責任制等管理方式事實上是削弱了而不是加強了國家的能力(Gao,2009:21-31)。這也正是“保障型國家”的第二個意義向度。以空氣污染為代表的環境議題為我們重新檢視國家治理能力,加強國家能力建設提供了一個場域。環境治理需要政府努力尋求環境政策的政治和經濟斂合,使得環境意識和環境政策能很好地與國家其他政治經濟政策結合起來,保障環境政策的實現。
最后,保障型國家區別于早期環境主義以及環保運動中“對抗國家”的思想,認為應該從現有的體制中尋求解決問題的途徑,這對在中國現有的政治體制下思考空氣污染等環境治理問題有著很重要的啟示意義。雖然社會運動、抗爭政治似乎是一個古老的政治話題,現有學術研究也有很多集中于關注環境抗爭,但是這并不一定能反映問題的全貌,尤其在諸如空氣污染這類的環境問題上,公民的相關行動很多時候并不是高度政治指向的。公民所訴求的并不是挑戰現有政治制度的權威和合法性,而是希望幫助國家、也從國家那里尋求幫助,以改善自身基本的生活環境。從這個意義上講,公民社會和國家在這類議題上的關系更接近于合作主義或者協同治理。因此,在保障型國家的框架下,國家尋求與公民社會的互動和互強,通過理性的協商和審議以共同推動高效的環境政策的產出和執行是解決環境治理問題的應然路徑。這也是現有政治體制之下中國環境治理的應然方向。
三、結論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合作行為的博弈論與計算模擬研究”(編號:13AZD093)
作者:楊冠瓊,北京師范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博導;劉雯雯,北京師范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博士研究生 北京 100875
[摘 要]國家治理體系與能力現代化,本質上是國家治理體系與其面臨的公共問題之間的不斷契合的過程。作為化解公共問題的工具,國家治理體系與其面臨的公共問題復雜性的契合度越高,國家治理能力越大。任何一個社會面臨的公共問題,都具有社會和文化嵌入性、時空依賴性與知識、理性和技術依賴性,因而公共問題具有動態復雜性的性質。這一性質表現為多重嵌入性、動態演化性、宏觀涌現性、主觀建構性、自組織臨界性以及不確定性等特征。根據阿什比定律,公共問題的動態復雜性要求化解與應對公共問題的國家治理體系必須具有與其相適應的性質。推進國家治理體系與能力現代化,必須重構與當代公共問題動態復雜性相適應的國家治理體系,為此應堅持網絡化結構、利益相關者或公民為中心、協商與共識達成、公共價值增殖效應最大化、社會自組織與協同能力激發以及信任、互惠與合作能力促進等原則。
[關鍵詞]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公共問題;復雜適應性;阿什比定律
[中圖分類號]D03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863(2014)02-0015-09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的“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問題,向社會科學領域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理論問題與實踐問題:如何理解國家治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國家治理體系與能力現代化的標志是什么,如何有效地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國家治理體系與能力現代化是否存在固定的模式,如何理解國家治理體系與能力現代化的條件或影響因素、機制、結構、過程,如何確定國家治理體系與能力現代化的本質,等等。
本文試圖從國家治理體系與其面臨的公共問題的性質和特征相契合的角度,對上述相關問題,特別是國家治理體系與能力現代化的本質與模式等基本問題進行初步探索。我們的基本觀點是,國家治理體系與能力現代化,本質上是國家治理體系與其面臨的公共問題性質與特征之間不斷契合的過程。作為化解公共問題的工具,國家治理體系與其面臨的公共問題的契合度越高,國家治理能力越大。任何一個社會面臨的公共問題,都具有社會和文化嵌入性、時空依賴性與知識、理性和技術依賴性,因而公共問題具有復雜適應性的性質。這一性質表現為多重嵌入性、動態演化性、宏觀涌現性、主觀建構性、自組織臨界性以及不確定性等特征。根據Ashby必要多樣性定律,公共問題的動態復雜性要求化解與應對公共問題的國家治理體系必須具有與其相適應的性質。推進國家治理體系與能力現代化,必須重構與當代公共問題動態復雜性相適應的國家治理體系,為此應堅持網絡化結構、利益相關者或公民為中心、協商與共識達成、公共價值增殖效應最大化、社會自組織與協同能力激發以及信任、互惠與合作能力促進等原則。
一、問題基礎為何重要
公共問題的性質與特征是國家治理體系與能力現代化的基礎來源,是國家治理體系與能力現代化的支點與歸宿。國家治理體系與能力的現代化程度或水平,取決于國家治理體系和能力與其面臨的公共問題性質與特征的契合程度。因而這種契合性是理解一系列與國家治理體系與能力現代化相關問題的關鍵。
事實上,問題的性質與特征是理論建構的基礎,這已經是包括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在內的科學領域人們的共識。追問問題的性質與特征要求人們必須回答如下關鍵問題:人們面對的現實由什么樣的基本實體構成?這些基本實體怎樣彼此相互作用?這些基本實體又怎樣與感官相互作用?對這些實體提出什么樣的問題才合理,以及在尋求問題解答中使用什么新技術或新思維?庫恩認為,對于這些問題的探索性回答,將形成一整套假設、概念、命題、方法與邏輯結構以及他們之間特定聯結關系所構成的理論,因而既是科學研究的起點,也是理論創新的必經之路。對于這些問題的探索性回答的再考察,若形成與此前完全不同的理論,那么這種新理論便是理論范式的一種演進或革命。[1]
正是基于上述邏輯,眾多具有重大理論創新的大師們,都非常重視各自領域問題性質與特征的研究。愛因斯坦曾指出,“問題的性質與特征遠比問題的解決方法更為基礎,因為問題的界定與呈現本身蘊含著問題的解決思路和辦法”。[2]哈耶克認為,在回答應該構建什么樣的理性經濟秩序時,首先必須理解人們面臨問題的性質與特征。正是由于人們對理性經濟秩序問題的性質與特征存在錯誤的理解,才引發了關于經濟理論與經濟政策的許多爭論。為了說明問題性質與特征的重要性,他在《知識在社會中的運用》一文中深入、細致地探討了理性經濟秩序的性質與特征以及理性經濟秩序不同實現方式的可能性等問題。
國家治理面臨的核心問題是構建有效應對或化解公共問題的公共領域的理性秩序。公共問題性質與特征,不僅是人們理解和認識公共問題的基礎和前提,更是構建國家治理體系理論和設定一系列制度安排的基礎和前提。事實上,早在20世紀60-70年代,人們就已經開始討論公共問題性質與特征,不過當時人們討論這一問題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深入理解國家實施全面計劃的可能性。[3]20世紀80年代以來,特別是21世紀以來,隨著正統的“科層行政”持續面臨來自理論與實踐的挑戰因而面臨持續的危機,西方學者不僅從理論上重新思考、討論和歸納公共問題的性質與特征,而且在不同的實踐領域重新識別與標識各具體領域問題的性質與特征。[4]公共問題性質與特征的研究已經成為當代國家治理理論研究與實踐研究的一個重要領域與基礎性主題,目的是全面、深入理解和化解國家治理面臨的持續的理論危機與實踐危機,以便構建能夠有效理解和解決當前國家治理面臨的挑戰與策略選擇。
20世紀80年代以來,學者們從不同角度、以不同方式對公共問題性質與特征進行了廣泛的探索與概括。公共問題的復雜性、結構不良性、奇異性(wickedness)、模糊性、動態性、多重決定性、相互依存性、非目的決定性、多變性與變異性等,充斥著近20年來的相關研究,并且總是被作為相關理論構建與實踐對策的基礎性前提。[5]這種探索表明,國家治理體系與能力現代化過程,就是在不斷地使國家治理體系與其面臨的問題的性質與特征再契合的問題。
然而,目前大多數研究僅僅將這些相互重疊與缺乏結構的概括當成既定事實,既缺乏關于當代公共問題性質與特征的系統化分類與表述,即各種不同表述之間的邏輯關系,也缺乏不同概括或表述的涵義的說明與解釋,即復雜性、相互依存性以及變異性等意指什么,更缺乏其生成機制的系統性說明。同時,以這些概括為基礎而提出的各種理論與政策主張,缺乏與公共問題性質與特征之間的連接或媒介,即為什么這樣的問題蘊含著特定的理論與政策主張,因而缺乏與問題性質和特征之間邏輯結構上的完整性與嚴密性,人們看不到問題性質與特征和理論與政策主張之間的內在聯系。
二、當代公共問題的復雜動態性
事實上,不論如何界定,公共領域(1)是社會和文化嵌入的領域,(2)是時空依賴的領域,(3)是知識、理性和技術依賴的領域。這三個維度決定了公共領域面臨的問題,從本體論上說,都是“結構不良的問題”或“奇異問題”(wicked problems),即公共領域充滿了結構性矛盾當系統的內部組織或其運行自發地產生與系統構成關系相反的關系或對立的傾向性時,該系統便存在結構性矛盾。例如,資本與勞動、生產的社會化與利潤的私人占有、穩定與發展等。、戰略性困境當行為者面臨如此多重選擇局面,其任何一種選擇或行動都有損作為實現整體目的(標)的關鍵前提或核心能力時,行為者便面臨戰略性困境。、相互沖突的多重目標與利益訴求,到處顯示出偶然的必然性。從整體上說,公共問題本質上是由眾多復雜、動態網絡構成的變動不居的實體,不同網絡間的非線性相互作用使公共領域問題的奇異性或復雜動態性特征日趨凸顯。
鑒于“識別和標識公共問題的性質與特征,與人們用來剖析、結構化問題的認知格局相互依賴、相互影響、互為因果”[6],我們認為,識別與標識當代公共問題的性質與特征,必須堅持如下幾個策略性原則:(1)必須以科學研究的最新研究成果或所發現的新規律為基礎,吸收迄今為止人類智慧的所有結晶;(2)必須既概括和描述問題的外在特征,也應該說明其形成的內在機理或機制,從而既表明問題的靜態狀態,也表明問題的動態性質;(3)必須既體現問題的性質與特征的相對穩定性,也應該為問題的性質與特征的進一步變化留出足夠的空間,而不是將問題的性質與特征界為恒古不變的,因為問題性質與特征的任何界定者都處于“實踐――認識――再實踐”這循環往復以至無窮的過程中的一個有限階段,都面臨歷史局限性。(4)歸納出的公共問題的新特征應該能夠自然地推斷出或涵概已有研究成果所歸納出的那些特征,即新歸納的公共問題的特征與前人已經歸納的特征相比,應該具有更廣的內涵,從而使后者成為前者的特例,就如愛因斯坦的相對論涵概了牛頓力學而不是否定牛頓力學一樣,從而能夠整合各種不同的表述,構建人們能夠進行討論和交流的共同的語義背景和相同的概念框架,構建人們能夠進行對話并能夠相互理解的共同表述和語義平臺。
基于上述考慮,我們認為,當代公共問題具有“復雜動態性”或動態復雜性的性質,即多種因素、機制、過程交叉影響與相互作用。具體地說,“復雜動態性”是指公共問題由多種維度的因素相互滲透、相互纏繞糾結而成;這些不同維度間以非線性的方式相互作用;問題的整體狀態由不同維度間相互作用的參數范圍或關系參數決定;這些不同維度總是隨著時間的流逝而不斷變化,而且任何一個維度的變動都將使公共問題發生狀態轉移;不同維度間相互作用的參數范圍和時間尺度決定狀態轉移的方式與方向。[7]
我們之所以將這種性質標識為“復雜動態性”,原因在于:(1)公共問題是隨著人們的知覺或心智與其他維度之間相互作用的變化而不斷變化的。[8]人的觀念或思想、印象或感知即人的知覺(perception)[9],是公共問題諸多構成維度的核心與靈魂,離開人的知覺便不存在公共問題。人的知覺受公共問題的其他構成維度及其變遷的刺激與修正,知覺著其他維度的變遷與演化,進而知覺著公共問題及其形態的變遷,并盡一切可能調整人類可以控制的維度,最大程度地縮小被稱之為問題的現實狀態與人們希望的合理狀態之間的差距,進而降低或減緩這種差距給人們的心理與生理造成的緊張與沖突,從而使公共問題具有人類適應公共問題構成維度變遷而不斷調整知覺以及人類可控制維度的性質。(2)不同的人在知覺其他維度的變遷是否影響了公共問題及其變遷方面,存在不同的、難以調和的觀點,在如何調整或選取人們可以控制的維度,來最大程度地縮小被稱之為問題的現實狀態與人們希望的合理狀態之間的差距,從而降低或減緩這種差距給人們的心理與生理造成的緊張與沖突方面,不同人的知覺差異可能如此強烈,以致于簡單多數的解決途徑不僅無法調和問題,可能還會引起沖突,更不用說一致同意的途徑了,因而使公共問題具有復雜的知覺差異的性質。(3)公共問題的諸多不同構成維度之間的非線性相互作用使公共問題變成了一個不穩定系統,其變遷方式與演化方向等都存在巨大的不確定性和不可預測性,因而使公共問題具有現代意義上的復雜動態性。[10]
公共問題的“復雜動態性”強調,人們為適應自身知覺與環境變遷而選擇適應性策略的過程,是一種不斷反饋與無限循環的過程:為適應自身知覺與環境變遷而選擇一種適應性策略,而這種選擇反過來又以非線性的方式影響或作用于人們的知覺與環境,進而為適應新的知覺與環境而重新進行策略選擇。顯然“結構不良性”和“奇異性”只是“復雜適應性”中的一個部分或一種特殊情況,因而被涵概于“復雜適應性”之中。同樣,“復雜適應性”的特征也完全涵概了“結構不良性”和“奇異性”的特征,這可以通過研究“復雜適應性”的特征而顯現出來。
三、當代公共問題的特征
依據公共問題的社會和文化嵌入性、時空依賴性與知識、理性和技術依賴性,以及這些方面的復雜作用機制,我們認為,當代公共問題的復雜動態性可以具體分解為公共問題的如下六個特征。
(一)多重嵌入性
公共問題的多重嵌入性是指公共問題的真實的、具體的以及受時空限定的一種現實的構成性狀態。每一個現實活動著的人都生活于現實社會之中。現實社會,是由自然、生態、社會、歷史、技術以及心理等因素渾然嵌入在一起而形成的不可分離的現實狀態。生產、生活與交往于其中的每一個體,既是受社會現實的約束與塑造,因而是社會現實的產物,又以不同的方式作用于和呈現著社會現實。自然、生態、社會、歷史、技術以及心理等因素渾然嵌入于個體之中,在個體身上無法分離出人們建構出的各種各樣的宏觀范疇的任何一個,如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歷史的、心理的以及自然的、生態的等。
公共問題,不論如何界定,都是與某一時空下每一個個體相關的問題,都與每一個個體的利益、價值以及偏好等密切聯系。事實上,所有涉及初次分配與再分配的問題,如社會保障、環境保護、社會安全以及醫療保險等,都在不同程度上與每一個體相關。由個體承載并體現于個體之中的公共問題,必然如個體一樣是社會現實的產物。這意味著,如個體的情形一樣,自然、生態、社會、歷史、技術以及心理等因素渾然嵌入于公共問題之中,在任何一個公共問題上無法分離出人們建構出的各種各樣的宏觀范疇的任何一個,如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歷史的、心理的以及自然的、生態的等。在任何一個公共問題之中,自然、生態、社會、歷史、技術以及心理等因素相互糾結、相互纏繞地混雜在一起,既相互酶化又彼此相互掣肘。
公共問題的多重嵌入性表明,全面、準確、詳細地描述現實中的公共問題需要再現公共問題,而要再現公共問題必須發現影響公共問題的全部因素、機制并獲得可度量這些因素、機制的定量信息。然而由于影響公共問題的某些變量是無法準確測量的,因而僅僅這一點就表明,多重嵌入性使公共問題無法滿足西蒙的“結構良好性”的如下條件:再現“問題的基本過程只需要可實施數量的計算,而且計算中所需要的所有信息僅通過可實施數量的搜索便可獲得”。[11]同時,多重嵌入性使公共問題的理解和描述存在遞歸性(recursiveness),即要理解和描述一個變量對問題的影響機制依賴于其他變量對問題的影響機制以及對此變量的影響機制。因而多重嵌入性同時具有瑞特爾“奇異問題”或“奇異性”的多個特征。
公共問題的多重嵌入性也表明,任何企圖將公共問題結構化為幾個重要變量或關鍵變量的做法,都會使如此分離出來的公共問題不再是真實的、存在于生活之中的、原本的公共問題,因而都是在扭曲真實的、原本的公共問題。依照此種方式解決的公共問題,只是原本公共問題的一個有偏的(biased)部分。這種有偏的方向與大小取決于問題解決機制與社會的文明程度、人們心智的開明程度、人們的價值取向、時間偏好率以及社會可用資源的約束等。一個社會的文明程度、開明程度越高,這個社會的民主化程度越高,價值取向越有利于創造公共價值,時間偏好率越小(著眼于長期效應而不是沉溺于短期效應的錦標賽中),公共問題的解決越偏向于中位數的偏好而不是社會權貴們的偏好。著名社會學家布萊克曾總結說,“社會在其面臨的問題中發展”,“一個社會對自身及其問題的理解――它的認同感和目的――是一種主要凝聚力量,它把社會成員整合起來并促使他們有效地共同行動以解決其面臨的問題”。[12]布萊克之所以將一個社會對自身及其問題的理解視為一種主要的凝聚力量,關鍵在于這個社會在理解和解決其面臨的公共問題時,能否做到最小化有偏性問題。只有最小化公共問題解(resolution)的有偏性,才能夠最大化公共問題的公共性,因而才能夠形成巨大的凝聚力量,將社會成員整合起來,并促使他們有效地協同行動以解決其面臨的問題。
(二)動態演化性
公共問題的多重嵌入性特征表明了公共問題的結構性或構造性要素之間的一種復雜關系,是對公共問題靜態狀態的一種描述。然而,公共問題更本質的特征是其動態演化性。公共問題的每一個構成要素或系統每時每刻都隨著時間的流逝在不停的運轉、變動之中,每時每刻都隨著時間的流逝在不停地以非線性的而不是機械的、線性的方式影響著或相干于其他構成要素或系統[13],從而使公共問題隨著時間的流逝以非線性的方式不斷地演化。現代復雜性科學表明,非線性相互作用系統是一個高度不穩定的系統,特別地,存在多重穩定狀態的非線性系統較之不存在穩定狀態的非線性系統具有更快的演化速度和更為突然或劇烈的演化方式。公共問題構成要素或系統之間的非線性相互作用使公共問題具有鮮明和強烈的動態演化性特征。
動態演化性意味著,完全相同的一類事件,在某一個時空下不會引起任何社會性的響應,而在另外一個時空下可能會引發一場社會騷動或社會大動蕩;類似的一個傳言,在某一個時空下可能在短短的時間內便銷聲匿跡,而在另外一個時空下便可能引起一場社會大恐慌。類似的實例隨處可見,俯首可拾。
公共問題的動態演化性表明,公共問題在不同狀態之間的演化具有不確定性和不可還原性,因而不可能滿足條件:“可行的狀態變遷能夠表示為從初始狀態到直接可達到的狀態間的轉移”;也不可能滿足條件:“問題解決者在解決該問題時能夠獲得的知識,至少可以在一個問題空間中得到再現或表達”以及“存在狀態變遷以及對狀態影響的明確界定,從而利用任何變換都能夠完整、準確地反映支配外部世界的規律(自然規律)”。這表明,所有具有動態演化特征的公共問題都是“結構不良的問題”。公共問題構成要素或系統之間的非線性相互作用表明,任何一個公共問題所構成的系統都是高度不穩定的系統,任何一種微小的外部干擾或沖擊以及任何一種構成要素的微小的變動,從而任何一種解決辦法或方式,都可能導致整個系統發生劇烈的變動,或發生各種意想不到的后果;同時,由于人的知覺是公共問題的諸多構成維度的核心與靈魂,并且在不同時空下人的知覺的穩定性是不同的,特別是在非線性系統中,人的知覺可能會受“瀑布效應”(cascading effects)的影響[14]而發生非連續裂變,因而先前接受或默認的公共選擇在“瀑布效應”的作用下變成強烈要求改變的現狀,由此使公共問題的先前的解決方法變成了當下的問題。運用近似相同的論證方式我們可以證明,動態演化性幾乎蘊含了“奇異性”的所有特征。
公共問題的動態演化性表明,任何以線性心智理解和洞察問題演化的未來景象,都將過分簡化問題從而過分扭曲問題,結果是問題演化的未來狀態與這種線性心智想像的景象完全不同。以線性心智理解和洞悉問題,非常容易遺漏問題的最根本性質或方面,猶如通過向空中拋出一只死鳥來模擬鳥在空中的飛行一樣,從而嚴重扭曲真實的公共問題。
(三)宏觀涌現性
公共問題是與特定時空范圍內每個人(的利益或效用)相關的問題。這種相關性來源于或生成于外生性和內生性兩種情形。外生性是指問題作為一個整體從外部強加于特定時空范圍內的人們從而對每個個體產生的特定影響,如各種自然災變、戰爭等等的發生;內生性是指問題作為異質性個體間的相互作用而對每個個體所產生的特定影響。顯然,這種劃分與人們界定內外的不同的時空范圍有關:在一定時空下為外生的,在另一時空下可能是內生的。外生性公共問題是最為古老的公共問題,因而從起源上說,與我們的論題不相干,但從解決方法、方式的選擇上說,則又是內生的,因而又在我們的論題范圍之內。因此,若將我們下面的觀點運用于外生性問題時,是指其解決問題的過程、方式與方法的決定問題,而運用于內生性問題時,則既可指問題的生成機制、過程,也可指公共問題的界定、解決過程、方式與方法等的決定問題。
內生性公共問題,并不是作為背景性宏觀變量先于個體而出現的,而是異質性個體間通過非線性互動而涌現出的一種社會宏觀現象,一種相互依存和相互影響的整體狀態。然而,公共問題的整體性狀態一旦生成,涌現性便發生一次跳躍或脫胎換骨式的變換,獲得了新的意義,仿佛成為先于個體而出現的作為背景性宏觀變量施影響于每一個體。
首先,伴隨具有自我強化功能的社會分工的不斷細化導致個體間或不同領域間涌現出相互依賴的網絡關系。社會運轉的基本過程,是社會分工隨著時間的流逝而不斷細化與再整合或重新劃分的過程。社會分工具有不斷自我強化的性質,分工的細化導致分工以指數方式進一步細化。隨著社會分工的日益細化,特定分工領域所擁有的資源日益單一化和專業化。然而,不論哪一個分工領域,也不論哪一個分工領域內的構成部分擁有多少這類專業化的資源,該分工領域或其構成部分對其他分工領域資源的依賴,將隨著分工的細化而不斷增加。因此,分工細化意味著資源種類的增加,擁有不同種類資源的主體將以某種方式分布于這些不同的分工領域,或者說,分工的過程就是不同的主體專業化于特定資源領域的過程。資源之間的相互依賴實際上是不同主體之間的相互依賴。由于不同分工領域資源的相互交換是實現各自領域福利最大化的基礎,因此隨著分工細化而發生的不同種類資源之間的交換日益廣泛、普遍和多樣化。各自擁有不同資源的主體為使其福利最大化,必然與擁有其他資源的主體進行交換從而形成交易關系。每一個主體因需求眾多其他個體的資源而使每一個主體都與眾多其他個體形成了相互依賴的網絡關系,即伴隨具有自我強化功能的社會分工的不斷細化導致個體間或不同領域間涌現出相互依賴的網絡關系。[15]社會分工越細化,每一分工領域的主體,其擁有的資源越單一化和專業化,其與其他分工領域的主體交換的內在要求越強烈,其所需要與之進行交換的領域或種類越多,這種相互依賴的網絡關系也就越顯著和越緊密,社會問題的涌現性特征越強,甚至出現所謂的“意義的自創生”(autopoiesis)。[16]
其次,隨著社會分工細密化程度的提高,個體活動間的相互感染性或相互關聯性日益提高。伴隨具有自我強化功能的社會分工的不斷細化,不僅不同社會分工及其網絡之間的相互依賴性日益增強,社會不同網絡間互動日益緊密,個體活動間的相互影響和相互感染性也日益強化與提高。社會分工的細化過程,是資源在不同個體間重新分割的過程,因而使不同個體獲得的新收入流的比例呈現出巨大差距。特別地,隨著教育的發展、社會交往范圍的擴大和信息傳播速度的提高,由于各種先賦性和后天性因素的影響,知識在個體間分布呈現出多峰態,而在不同峰態下都會結成一個知識網絡,因而決定了有價社會資源(包括有形的物理資源與無形的信念資源)在不同的網絡之中以及網絡中各個體間出現不平衡的分布。新收入流在不同分工主體間的不平衡分割導致個體在生存、住房、教育、健康、就業等各個方面的能力出現重大差別,由此不僅生成各種犯罪行為,也生成了有效需求不足的問題,從而這些問題從個體層面上升為社會層面,顯現為宏觀涌現性。
最后,眾多個體行為,包括個人、企業、政府和各種非營利組織的各種行為等,都不同程度地具有正的與負的外部性。這些外部性隨著分工的日益細密化與不同行為主體間互動的緊密化,導致公共問題的因素與機制形成復雜網絡。[17]這些負的外部性對于不同分工領域及不同行為主體的影響,將隨著相互依賴的網絡間互動的日益緊密,特別是這些負的外部性通過非線性方式的擴散與傳遞而日益具有感染性、遍歷性和劇烈的漲落性,因而以不確定的方式涌現為社會性問題,如環境污染、產品質量、腐敗行為、非常規事件的風險沖擊等。[18]
(四)主觀建構性
如前所述,人的知覺是構成公共問題的諸多不同維度的核心與靈魂,人們對公共問題的感知、認識、理解以及化解過程、方法等隨著知覺的變化而變化,即公共問題具有主觀建構性的特征。
主觀建構性不是任意脫離社會實際的幻想或任意構畫出的完美而誘人的烏托邦,而是社會發展水平或時代條件的產物。人類最重要的特性就是通過不斷地調整與周圍世界(包括自然環境、社會結構、制度安排等)的關系來保存、發展和創新有利于適應環境的特性,“特別是心智與自我的特性”[19],通過不斷地建構自我和評估、重建社會結構來尋求適合其生存的小生境。保存、發展和創新心智與自我的這一過程與社會分工的日益細化密切相關。隨著社會分工細密化程度的日益提高,日益緊密的個體間的網絡互動涌現出新的價值體系。
事實上,隨著社會分工的發展,相對獨立的網絡之間的互動關系,不僅重新結構化社會,而且同時重新結構化社會價值觀念、行為規范、倫理道德、合乎義理性標準等。隨著社會分工細密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個體之間、個體與網絡之間以及不同網絡之間互動的頻率與強度也隨之日益提高和增大,主體間的多重參照性由此而涌現出來。通過多重參照,不同主體間的巨大落差持續地沖擊、喚醒著不同行為主體,特別是弱勢行為主體的主體性意識,將不同主體帶入重新審視、評估社會過程或社會行動合理性的反思狀態之中:人們開始從內部關系與外部關系兩個方面重新審視現實狀態的社會事實,進行現實判斷;人們開始重新審視這些社會事實對于審視者的意義,或者說,重新審視這些社會事實與規范性價值之間的關系,進行價值判斷;基于現實判斷和價值判斷,人們開始重新審視其行為的合理性,進行行動判斷,即應該如何、在什么時候、與誰一起以及通過誰做什么與目前的實際行動進行對比,并做出行動選擇。[20]
重新審視、評估社會過程或社會行動合理性的過程是規范性價值與行動同時演化的過程。這是因為:(1)社會過程或社會行動合理性的重新評估與審視本身就是一種判斷的行為,源自于一系列的反思或內省中的沖突;(2)現實判斷與價值判斷是不可分割的整體,兩者共同演化出新規范性價值。只有相對于某種價值判斷,社會事實才是相關的或有意義,同樣,只有通過一系列的社會事實才能做出價值判斷。價值判斷賦予了現實判斷以意義;現實判斷為價值判斷提供經驗證據。價值判斷與現實判斷相互影響、相互修正、互為因果,進而生成新的規范性價值;(3)新的規范性價值修正個體的行動,而個體的行動在網絡互動中又在不斷地修正個體的規范性價值。異質性個體基于現實判斷和價值判斷而形成的新的規范性價值,往往是一種缺乏聯系和較為偏激的主觀性構造。基于這種規范性價值的社會行動,在社會交往中與其他個體的社會行動相互碰撞與相互適應,進而修正個體的社會行動,也就修正了作為行動基礎的規范性價值。不同的相互作用導致了相互適應的規范性價值,即社會的規范性價值。這種涌現出的性質源于個體但又超越了每個個體的規范性價值。
主體間的多重參照性,或重新審視、評估社會過程或社會行動合理性的過程,持續地沖擊、修正著傳統的程序合理性和實質合理性,結果是參與合理性與溝通合理性的涌現。不同行為主體間資源的相互依賴與程序理性、實質理性和相互主觀性共同演化,涌現出個人之間、個人與網絡之間以及網絡之間的“溝通理性”。Dryzek將溝通理性定義為一種擺脫了控制、個體的策略和(自我)欺騙性的社會互動形式。[21]在這一社會互動形式中,所有參與者都平等地和能夠充分地提出和挑戰各種不同的觀點和主張(即溝通競爭性);參與溝通競爭的行為者不受任何外在施加的限制的約束。在這些條件下,溝通過程中存在的唯一權威是觀點或論證的權威性,這種權威性可通過經驗描述的真實性、解釋的可信性、理解的深刻性和規范性論點的有效性來獲得。
(五)自組織臨界性
科學和技術,或者籠統地說,知識是社會分工的決定因素,既決定了社會分工的細化水平同時也決定了社會分工的限度。有什么樣的知識便會生成什么樣的社會分工。由于知識的發展、發明、擴散過程是一種自組織過程,因此,社會分工的過程本質上也是一種自組織的過程:源于特定知識的一種分工一旦開始,它便不斷地自我強化直到實現引發這種分工的知識所能夠生成的最大可能的分工狀態;生成特定社會分工的知識出現之前,沒有人知道社會將如何分工從而沒有人能夠指引或事先安排社會分工。知識進步從而社會分工的自組織過程決定了公共問題具有自組織臨界性的特征。[22]
經驗觀察和統計規律表明,任何自組織系統的每個子系統最終都將演化到一種動態均衡狀態,在這一狀態下,來自子系統內部或外部的任何一個小的沖擊對該子系統的影響具有不確定性,或者說,對該子系統產生不同的影響,有時對子系統沒有任何影響,而有時對子系統產生巨大的影響,即使子系統失去穩定性。如果任何小的沖擊使子系統失去穩定性的概率與過去子系統失去穩定性的次數之間具有某種比例關系,那么,系統便演化到了自組織臨界狀態,來自系統內部或外部的任何小的沖擊都會以這一概率對系統產生劇烈的震蕩從而導致整個系統失去穩定性或導致系統的瓦解。
知識的多樣性與相互滲透性導致社會分工呈現出一種縱橫交錯、相互嵌入和無限遞歸的網絡結構:每一個小的分工網絡都嵌入于較大的分工網絡之中,而較大的分工網絡又嵌入于更大的分工網絡之中;同時每一個小的分工網絡又在橫向水平上相互嵌入或重疊,同一水平上的分工網絡相互滲透和相互糾纏。既定的社會分工形成既定的網絡結構,因而也就形成了既定的社會地位網絡,即由網絡結點所構成的全體及其之間的關系。
分布于社會地位網絡中每個結點上的任何一個個體,都是“不斷尋求適合其生存之小生境的有機體”[23],都試圖通過改變其策略或選擇來提高其效用水平,由于有限理性的制約,個體無法預測其個體選擇的宏觀結果,因而個體通常是最優化其自己的局部適應性而不是對系統整體的適應性。由于個體行為的效用依賴于其他個體的選擇,不同的策略選擇在個體間分布的變化將改變個體的適應函數,從而改變個體的行為,因此,個體之間的選擇共同演化,個體不斷調整其策略選擇以便更適應其行為于其中的小生境(landscape),個體生存的小生境因此也就持續不斷地變遷。[24]
然而,小生境總是嵌入于更大的網絡之中。[25]個體間相互調適其策略選擇的過程終將面臨小生境嵌入于其中的更大網絡施加于其上的網絡關系的制約。經過一定時間和一定次數的調適性的互動或撞擊,若這種制約一直無法被小生境所排除,那么小生境的演化將達到一種動態均衡狀態。在這一狀態下,每個個體都達到了適應小生境的最優狀態。來自該小生境的內部或外部的任何小的沖擊,都將改變小生境的狀態因而改變每個個體的最優策略選擇,從而打破小生境的動態均衡而使小生境失去系統穩定性。若相對于整個系統而言的所有小生境都演化到了動態均衡狀態,那么,來自整個系統內部或外部的任何小的沖擊,都將以某個特定的概率使整個系統失去穩定性。
近年來,中國社會面臨的一系列公共問題具有典型的自組織臨界性特征。例如,一個地方的出租汽車司機的罷工引發了某些其他地方的出租汽車司機的罷工,但另外一些地方并沒有反應;一個偶然的事件引發了某個地方發生了較大的社會,而相同或相似的事件在另外一個地方并沒有引起社會的任何注意;經濟中的某個局部環節出現的問題最終導致整個經濟出現衰退等。近年來國外相關研究表明,社會騷亂、戰爭與革命、選舉行為、政府持續時間以及社會瓦解與文明衰落等都具有自組織臨界性的特征。
(六)不確定性
雖然公共問題動態演化性、宏觀涌現性以及自組織臨界性等特征都蘊含著公共問題的不確定性,但由于這些特征所生成的不確定性是公共問題內在構成要素之間的非線性相互作用而生成的演化的不確定性,因而并沒有完全顯現當代公共問題不確定性來源的全部。公共問題的不確定性除了包含非線性相互作用而生成的演化的不確定性之外,也包含社會內部和外部沖擊的不確定性以及伴隨人的智能性而生成的各種各樣的不確定性。
所謂不確定性是指人們不知道某事件存在多少種未來可能性狀態,或對某一事件是否將會發生的時空預期不具有任何確定的主觀概率或主觀信念。在公共管理領域,目前人們主要關注三種不確定性:認知不確定性、策略不確定性和制度不確定性。
認知不確定性,也被稱為科學不確定性、實質不確定性或知識不確定性,是指人們缺乏足夠的科學和技術方面的知識來真正認識和理解相關問題的性質,從而找不到有效的問題解決方式或方法,或在問題的性質與解決方法方面無法達成共識。問題的性質主要涉及問題形成的因果關系。因此,認知不確定性的第一個來源是問題構成因素之間的共時性。問題的共時性是指生成公共問題的各種因素同時出現,而且這些因素之間相互依賴,每個因素都是其他因素的構成部分或存在的前提,人們分不清哪一個在先哪一個在后,由此導致公共問題的因果關系表現出相互嵌套、相互糾纏和相互滲透的特征,每一種因果關系都是其他相互依賴過程的自然演化,而每個相互依賴過程的自然演化又是其他相互依賴過程的自然演化的結果。各種因果關系混雜在一起,人們很難區分哪些是因哪些是果。認知不確定性的第二個來源是各種各樣的自然沖擊。人們無法確切地知道何時會發生給社會帶來巨大沖擊的地震、龍卷風、洪水、干旱、各種傳染性病毒以及人造或自然界現存基因的突變等。相對于人類社會、人本身和自然界的復雜性而言,人類目前所擁有的知識可能只是冰山一角、九牛一毛。認知不確定性的第三個來源是人們認知格局(schemata)的多樣性與易變性。對于公共問題性質的認識和理解,絕對地依賴于人們的認知格局。不同的認知格局相對于公共問題的性質,猶如一個多棱鏡相對于陽光一樣。不同的利益相關者常常擁有相互競爭的認知格局,因而同一個公共問題將被折射出完全不同的性質。更為復雜的是,人們會隨著社會情景的不同或演化而策略性地選擇相互競爭性的認知格局,從而使問題的性質隨著社會情景和人們的認知格局的變化而變化。
策略不確定性,也被稱為社會不確定性,是指不同的利益相關者基于其自身效用最大化選擇策略的行為可能會導致問題的解決陷入結構性矛盾和戰略性困境之中,從而使涌現出的策略(問題的解決方式或方法)導致一系列令人震驚的意想不到的嚴重后果。[26]公共問題的解決過程是眾多不同利益相關者之間不斷進行博弈的過程。參與人選擇一種策略的收益或效用依賴于其他參與的策略選擇。參與人策略選擇之間的這種相互性很可能導致問題的解決方式對于該問題或其他問題產生重大的不確定性影響。
首先,多人參與的博弈過程經常會出現多重(納什或演化)均衡與混合策略均衡的情形,因而參與人的不同策略將導致相同的問題解決方式卻產生截然不同的結果,而且人們并不知道最終會產生什么結果。[27][28]其次,公共問題博弈是眾多不同行為者努力影響某一特定公共問題的界定、解決程序與方式的一系列互動過程。由于不同的問題領域涉及不同的利益相關者,并且這些不同的利益相關者具有不同的資源優勢,因而不同領域的公共問題的博弈結果可能存在重大差異,從而使這領域問題解決機制與方式成為導致其他公共問題的根源。最后,不同領域的公共問題博弈可能同時發生,并同時在各自領域內形成策略選擇。如此選擇的策略僅僅具有局部穩定性或適應性的特征,一旦實施必然與其他領域相關策略產生偶合性互動,因而存在不同領域策略間相互抵消或沖突的不確定性,局部具有明顯正的收益的不同策略在總體上卻可能產生零收益甚至負收益。
制度不確定性,是指碎片化的制度安排之間相互影響而產生的不同的問題解決方式與辦法的后果的不確定性。現代社會的公共管理被一系列縱橫交錯的制度安排分隔為不同的領域和層級,公共管理的職能并非由鐵板一塊的、具有共通性目的的政府承擔,而是由具有特定目的的不同的政府部門和不同層級的政府承擔。公共管理已經被行政部門化。各部門及不同層級的政府嚴格遵循既有制度安排,成為政府有序運轉的金科玉律。然而,這種在理論上具有效率優勢的分隔,實際運行的結果卻完全不同。不同部門之間、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地方政府之間,通過一系列具有橫向關系的垂直部門相互聯結在一起,每個部門分別由不同的組織化的利益相關群體所掌控,不僅導致政府部門職能交叉,政出多門,責任不清、問責無源,更導致相互掣肘、難以協調,有“利”則競爭挑奶皮(cream-skimming),無“利”則相互推諉的矛盾與沖突。更為嚴重的是,其他“未被認可的群體”或普通公眾通常根本不可能進入這些部門的決策過程從而影響公共政策的決策及其過程,因而使公共政策的作用對象被隔離于決策過程之外,使公共政策的決策博弈成為一種重要參與人不在場的不完整博弈,必然為公共問題的解決帶來眾多不確定性。
具體地說,制度不確定性主要源于如下四個方面:(1)部門利益以及相互競爭有利益的“領地”(turfs)導致各部門間設置的既定制度安排在一定范圍內具有一定的剛性,同時,部門間逐利的心知肚明導致沒有哪一部門愿意主動去挑戰其他部門設置的制度壁壘,由此導致相關公共問題的解決方式或途徑經常有意繞開這些壁壘,因此,問題解決方式和途徑的有效性依賴于其他部門是否會撤出已有的壁壘或是否會設置新的壁壘。(2)由于每一個部門都以其他部門既定的制度安排為解決問題的前提,因而解決方式和途徑的有效性可能存在幾種或多重均衡狀態,而實際運行中到底處于哪一個狀態,在解決方式運行之前沒有人能夠知道。(3)某些問題的解決依賴其他部門的協作,其他部門是否愿意協作以及協作的努力程度都將影響問題解決方式與途徑的績效。特別地,某些部門的職能或行為由其他機構確定,或者某些部門向其他機構負責,部門間協調行動可能涉及更高層次機構的決定,因而這些部門行為的改變依賴更多的不確定性因素。(4)任何制度都是社會行為的一種有偏性的社會動員、激勵與約束,由不同的制度安排而導致的社會的制度化分隔或碎片化必然形成不同的多源流[29]結構和不同的倡導聯盟[30],因而導致哪些問題能夠進入政策決策的議事日程以及獲得倡導聯盟的支持從而成為公共問題,隨著社會組織的結構、不同子結構在社會結構中的資源稟賦以及占據社會不同地位網絡的者的信念結構的變化而變化。
當代公共問題的上述六大特征之間的關系是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的。相互聯系源于社會分工的細密化以及不同問題間的非線性相互作用。這六大特征的相互區別從而其相對獨立性是顯而易見的,因為每個特征描述了公共問題的不同方面,包括結構、內部運行機制、變動規律、信念的核心作用以及演化路徑等。雖然我們不能作出這六個方面的特征涵概了公共問題所有特征的結論,但這六大特征至少表明,當代公共問題與傳統理論(傳統公共行政理論、新公共管理理論以及公共治理理論)所設定的公共問題在性質上完全不同,因而為重構網絡化公共管理理論提供了合理性與必然性的基礎。
公共問題的上述六大特征,作為一個整體,描述了當代公共問題的復雜動態性的性質。特別地,我們沒有像西蒙或瑞特爾那樣對公共問題進行類型學的劃分。這意味著當代公共管理問題,都在不同的方面和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復雜動態性的性質。這是因為,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導致社會的網絡化特征日益明顯,從而使不同問題的“共時性”日益突出。現代交通技術、網絡技術和通訊技術將具有不同發展水平的社會納入到同一交往與碰撞的共時空框架之,各種不同發展水平、不同文化和不同制度的社會形成了一個日益敏感的共振系統。發展中國家不僅要同時面臨而且必須同時解決發達國家在歷史的不同時點上面臨和解決了的所有社會問題,而且要同時解決國內問題和國際性問題;不僅苦于不發展或發展緩慢的問題,而且也苦于發展或發展過快的問題。不僅如此,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使經濟全球化程度日益提高,進而使社會治理的“范式移植災難”威脅著發展中國家社會治理的穩定性。發達國家主導的國際貿易規則和附著于經濟、技術援助之上的相關社會治理改革規則,與發展中國家的社會現實相沖突,致使發展中國的社會治理結構重構,成為“本土化”改革與輸入發達國家模式之間的一種復雜博弈。
四、國家治理體系與能力現代化建構的總體原則
當代公共問題的動態復雜性及其特征表明,在公共行政領域,人們面臨的問題既不是韋伯所設想的標準化、確定性、專業化以及非人格化的問題,也不是新公共管理所設想的如何在政府與市場之間進行重新劃分的問題,更不是治理理論所設想的只要具備一系列宏觀模式變量就可以有效治理社會的問題,而是一系列新的問題。這些新問題意味著公共領域正在發生一場深刻的結構性變遷。
有效應對或化解具有復雜動態性的當代公共問題,必須轉換和重構關于公共問題性質、特征以及化解這類問題的方式、途徑的心智模式或思維理念。因為心智模式或思維理念就是Allison所指的觀察、思考問題的“過濾鏡”。“阿什比必要多樣性定律”表明,只有被探究的問題的本體論意義上的性質與特征與用來探究該問題的心智模式或思維理念相一致,即兩者之間的復雜性存在對等關系,這樣的心智模式或思維理念才能夠有效地理解和掌握其探究的問題的本體論意義上的特征,從而才能真正理解和正確地解決問題。[31]依據這一定律,有效應對或化解具有復雜動態性的當代公共問題,公共治理體系必須具有復雜適應性的性質[32],即公共治理必須更具靈活性、廣泛的參與性、強大的能動性、大膽的試驗性或探索性以及強大的協同性、自組織性等。
事實上,正是基于這樣的思維,人們已經普遍認識到,公共領域的結構性變遷正蘊育著一種新的公共行政范式。著名公共行政學家Meier認為,“ ‘能動的政府’不僅使有限政府的神圣光環暗然失色,而且使現代政府必須承擔那些對于19世紀和20世紀初期的政府完全陌生的新職能”[33],即解決具有復雜動態性的當代公共問題,成為當代政府新的核心職能。“過去一個世紀以來,公共行政的最重要變遷是公共組織間日益增強的相互依賴性,這種變遷改變了公共行政者的職能,他必須努力構建與其他組織或機構不可或缺的聯系”。Goldsmith and Eggers認為,“網絡化時代需要一種完全不同于過去100年來人們已經熟悉與習慣的公共管理”。[34]Stoker指出,公共領域出現了新現象,需要從較先前范式更為廣泛的意義上界定行政的功能,并通過一系列動態治理網絡實現其眾多目的與目標。公共領域的結構性變遷,使任何一個公共管理者都必須同時進行政府間管理、不同組織與部門間管理以及不同領域問題間的管理。任何公共行政機構已經很難從其所處的復雜環境中區分出其邊界,它必須學會在邊界模糊的時代履行其管理或行政職能。協同各種邊界與力量、資源、智慧已經成為社會現實特別是公共問題的性質與特征向人類頒布的一道自然命令。
為適應公共領域的結構性變遷,20世紀90年代以來,一套以區域主義、跨部門伙伴關系、公共服務網絡、共識構建、公共參與、公共價值、公民導向或公民為核心、政府間與部門間協同以及跨界管理或協調等[35]為核心的國家治理話語體系,正在匯聚為一股強大浪潮,蕩滌與重塑著發達國家公共行政或公共治理的理論與實踐。
大量實踐探索與理論研究顯示,發達國家的政府正在努力求助于協同、合作與協調的理念及其一整套實現結構、機制與過程,重塑國家治理體系。他們已經清楚地意識到,在日益復雜的環境下,沒有與其他社會組織或資源的協同努力,根本無法實現公共治理的各種目的與目標。各種探索、經驗以及理論反思已經清楚地表明,如果希望能夠有效應對21世紀日益凸顯的各種巨大挑戰,各國政府必須開發持續協同能力;未來屬于那些能夠有效協同各種社會資源的社會與政府。2008年舉行的“澳大利亞政府2020高峰論壇”上,如何構建協同治理成為熱點話題,協同治理被視為未來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創新的“核心理念”。
不論人們怎樣標識國家治理體系與能力現代化,構建具有復雜適應性性質和特征的國家治理體系,都必須堅持網絡化結構原則、利益相關者或公民為中心原則、協商與共識達成原則、公共價值增殖效應最大化原則、社會自組織與協同能力激發原則、信任、互惠與合作能力促進原則等。篇幅所限,這些原則的具體內容、內在邏輯以及他們與復雜適應性的關系,將另文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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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 Problems and Governance System:
The Problems Foundations for Modernization of the 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 and Capacity
Yang Guanqiong Liu Wenwen
[Abstract]The modernization of state governance system and its capacity is essentially a recursive loop of associative matching process of the governance system to the complexity of public problems. As a tool to deal with the public problems, the more fitter of the governance system to the complexity of public problems, the more effective it is in coping with its problems. Public problems any society confronts are social and cultural embedded, time-space bound as well as knowledge-rationality-technology bound, and therefore are of the nature of dynamic complexity. The nature is associated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multiple embeddedness, dynamic evolution, macro-emergence, subjective construction, self-organization and uncertainty. The governance system coping with the public problems needs to be at least of the same natures and characteristics inherited in the problems according to Ashbys Law of requisite variety. The governance system should be thus framed to have the same complexity inherent in the problems to promote the modernization of governance system and its capacity. To do this, the principles such as network structures, citizen-centered, negotiation or consensus attaining, public value maximizing, and social self-organizing, trust and reciprocity promoting, need to be maintained.
關鍵詞:農地流轉;差序格局;差序治理;社會信任;市場治理;非市場(人情)治理;合約方式;書面正式合約;口頭非正式合約
中圖分類號:F321.1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48131(2017)01003009
一、引言
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推動土地流轉,發展適度農業規模經營是實現農村土地資源高效、可持續利用的重要措施。農地流轉是與農業現代化、要素配置市場化水平相適應的農業生產要素的重組過程。一方面,隨著我國農村勞動力外流,近年來農地流轉面積不斷擴大;另一方面農地流轉規模與農地現代化以及要素市場化的內在要求還存在較大差距。在農地流轉過程中,將交易雙方聯系起來的紐帶是流轉合約,而農地流轉合約在具體的操作層面存在著口頭非正式和書面正式等不同方式。那么,現實中農民在進行農地流轉時會選擇何種類型的合約?深入研究農戶農地流轉合約方式的選擇及其機理,在當前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適度農業規模經營以及農地合理有序流轉的現實背景下,具有重大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
現有關于農地流轉合約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合約類型(如定額合約、分成合約)、合約期限(如短期合約、長期合約)(Cheung,1969)、合約治理(羅必良,2015)等方面,對于合約方式選擇的研究相對較少,且多以對合約選擇現狀的描述為主。事實上農地流轉市場普遍存在著市場化和非市場化兩種交易方式,且整體而言農地流轉較多集中在親友、街坊鄰里等熟人社會中(Belay et al,2004;Gao et al,2012)。Grossman & Hart(1986)和Hart & Moore(1990)倡導的“不完備合約”(Incomplete Contract)思想較好地闡述了為什么農地流轉過程中關系型合約得以發揮重要作用,而農戶是否采用關系型合約則主要受制于信任程度(Siles等,2000;Macours等,2004)。(1998)認為中國農村最突出的特征是具有“鄉土性”,人們以血緣和親緣維系著穩定的鄉土社會,若農地流轉發生于親友、鄰居等熟人之間,此時法律意義上的書面正式流轉合約顯得并不必要,也就是說在熟人社會中人情關系構成了農地流轉的重要規則。葉劍平等(2010)通過對中國17省份的調查發現,82.6%的農地轉出和81.8%的轉入并未訂立書面正式合約。洪名勇等(2015)通過對貴州三縣的調研結果顯示,在農地轉入時采取口頭合約的比例達到90.14%,轉出時為89.89%。劉文勇等(2013)認為,在熟人社會中,農戶之間信息的高度對稱性使農戶選擇口頭合約的交易費用接近于零,因此農戶在農地流轉合約方式選擇上普遍存在“重口頭、輕書面”現象。與此同時,趙其卓和唐忠(2008)對四川綿竹的調研卻發現,農地流轉以書面正式合約方式為主,簽訂書面正式合約的比重為67.6%。
可見,在中國農村農地流轉總體上以口頭非正式合約方式為主,但在不同^域具有差異性。是什么原因導致我國農戶流轉農地時更多地選擇口頭非正式合約,而農戶又在何種情境下傾向于采用書面正式合約?其背后的機理是什么?還有待進一步深入研究。本文從我國農村特定的文化背景出發,基于差序治理理論構建分析框架,對農戶農地流轉合約方式的選擇進行理論分析并提出研究假說;同時,采用對遼寧和江西兩省1 628戶農戶入戶調研的一手數據,運用結構方程模型對假說進行驗證,進而探討影響農地流轉合約方式選擇的因素及其影響程度,并提出相應的政策建議。
二、理論基礎與研究假說
1.理論基礎:差序治理
同西方社會“團體格局”(相對獨立的個體間的交往)情境下的社會關系不同,提出“差序格局”概念,形象地概括了中國傳統的社會結構和人際關系的特點:“我們的格局不是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而是好像把一塊石頭丟在水面上所發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紋,每個人都是他社會影響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紋所推及的就發生聯系,每個人在某一時間某一地點所動用的圈子是不一定相同的”(,2012)。“差序格局”的概念闡釋了中國社會,尤其是鄉土社會中人與人的信任關系是以自己為圓心、依次向外擴散的,這意味著自身同他人關系在信任程度上存在著親疏遠近之分。驅動這一波紋的“石頭”則是立足家庭并以家庭為核心的血緣關系,而血緣關系在鄉村社會的投影形塑了地緣關系。換言之,我國鄉村社會情境下的人際交往通常是以血緣與地緣為基石,并因此催生“差序格局”。
在鄉土社會自然經濟情境中,家庭扮演了社會基本組織這一角色,內化為一種集生產、消費、分配、生活、教育以及情感乃至社會保障等功能為一體的“社會組織”。家庭以及家族,幾乎壟斷了內部成員全部的社會稀缺資源,除了土地、貨幣以及財產這類有形的資源,還包括地位、聲望、名譽、權利以及心理滿足等無形的資源。而掌握各類社會有形和無形資源的能力,決定了作為社會網絡關系中心的這個人或者這個家庭同他人之間信任關系的程度。黃光國(2010)將這些社會信任關系網絡依次概括為強關聯、熟人關聯、弱關聯和無關聯。完全陌生的人之間表現為無關聯;通過一般的交換和聯系后,便生成了弱關聯關系;與街坊鄰居通過較為經常和長期的聯系和了解,構成了熟人關聯關系;而血緣和姻親構成了強關系的生成機理。這種“差序格局”除了是一種道德范式外,更為重要的是對社會稀缺資源進行分配的方式或格局(孫立平,1996)。
差序格局中,個體之間由于信任關系的不同而對應不同的互動規則:強關聯屬于情感型關系的范疇,其互動遵守血緣及親緣間的需求規則;熟人關聯不僅蘊含情感型關系,還包括工具型關系,適用人情規則;弱關聯屬于工具型關系,表現為弱關聯關系的主體之間可能僅僅聽說過對方但不熟悉,譬如校友、同鄉等,不過個體間能夠利用弱關聯去“套近乎”,使得雙方變得較為熟悉,弱關聯的主體適用公平規則,對于短期內的投資回報較為注重;無關聯意味著主體之間是完全的陌生人,同樣適用公平規則,但相比弱關聯,無關聯關系更可能誘發機會主義行為(羅家德 等,2012)。
不可否認法治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有序運行中所發揮的作用與日俱增,但在廣大農村、在差序格局下,“關系”發揮重要作用的土壤一直存在(Winn,1994)。時至今日,村落共同體依然表現為熟人社會(萬俊毅,2011)。差序格局中,不同的關聯關系與相應的治理機制匹配,可將其界定為“差序治理”(高名姿 等,2015)。本文將“差序治理”細分為“市場治理”和“非市場(人情)治理”。無關聯和弱關聯關系中的公平規則應該通過政策、法規等正式制度的形式予以保障,因此將其界定為“市場治理”;強關聯關系中的血緣及親緣間的需求規則、熟人關聯中的人情規則更多的是通過非正式制度發揮作用,因此將其界定為“非市場(人情)治理”。
2.研究假說:差序治理與農地流轉合約方式選擇
農地流轉對象涉及不同主體,比如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主、農戶等,農戶又可細分為同村農戶和外村農戶。劉一明等(2013)通過對全國890戶農戶的入戶調研表明,7477%的農地流轉給了親友鄰居,因此中國目前的農地流轉主要表現為“關系型流轉”的特征(羅必良等,2013)。基于差序治理理論,根據流轉對象的不同,可將農戶的土地流轉分為四類,即轉給企業等規模經營主體、轉給外村農戶、轉給同村農戶以及轉給親友(見圖1)。
以企業為代表的規模經營主體,一般與轉出農地的農戶互不相識,因此體現為無關聯關系。由于彼此間缺乏信任,容易誘發機會主義行為,因此在流轉合約方式選擇上雙方均更傾向于書面正式合約,流轉租金在這四類主體中也是最高的。農戶若將農地轉給外村農戶,體現為弱關聯關系。一般的,由于轉出戶與外村轉入戶分屬不同的自然村,但多數情況下同屬一個行政村這里的“外村”是指自然村。一般的,農戶將農地流轉給外村是指流轉給本自然村以外的農戶,“本自然村”與“外村”多數情況下同屬一個行政村。本課題組的實地調查也佐證了這一論斷。由于轉出戶與外村轉入戶分屬不同的自然村但常同屬一個行政村,因此其關聯程度要強于“無關聯”;但與流轉發生在同一個自然村農戶內部所呈現的“熟人關聯”相比,其關聯性又相對較弱。,因此,可以通過“套近乎”等方式建立起聯系,但與本自然村內部的流轉相比仍然缺乏信任,流轉雙方可能更傾向于采用書面正式合約的方式來約束雙方行為,流轉租金一般低于流轉給企業等規模經營主體。在無關聯與弱關聯關系下,流轉雙方是一般交換的關系,宜采取市場治理范式,用簽訂農地流轉書面正式合約的方式(正式制度)約束雙方行為。
當農地流轉發生在同一自然村內部時,在熟人關聯情境下村民之間信任程度較高,由于人情關系、名譽和聲望等非正式制度對村民有較大的約束力,因此通常采取口頭非正式合約的方式,且同村內流轉的租金一般高于親友間流轉。親友之間具有血緣以及親緣關系,屬于強關聯,農地很多時候是免費給親友耕種的,與村內流轉相比,農地轉給親友時采取口頭非正式合約的可能性更大,租金也較村內流轉更低。與市場治理不同,熟人關聯及強關聯中,由于雙方遵循人情規則,在血緣、親緣、地緣以及聲譽、名望等非正式制度的情境下,農地流轉時更傾向于采取口^非正式合約,因此更適宜采用非市場(人情)治理范式。
研究假說:農地流轉發生在農戶與親友或與同村農戶之間時,農戶更傾向于非市場(人情)治理范式,采用口頭非正式合約方式;農地流轉發生在農戶與企業等規模經營主體或與外村農戶之間時,農戶更傾向于市場治理范式,采用書面正式合約方式本文討論的合約方式分為書面正式合約和口頭非正式合約兩種。在實際調研中發現,除這兩種合約方式外,還存在第三種證明及非規范書面協議(也稱書面非正式合約,指農戶間私下簽訂的在法律意義上不具有效力的書面協議)等方式,本次對贛、遼兩省農戶的調研中這兩種合約為38份,但不管將其劃分到書面正式合約還是口頭非正式合約都不科學,且數量較少,因此這兩種合約方式不在本文討論范圍內。 。
三、實證結果與分析
1.數據來源及統計分析
本研究的數據來自課題組2015年1―8月在遼寧、江西兩省的農戶調查,共涉及15個鄉鎮、56個行政村的1 700多戶農戶,其中有效問卷1 628戶。結合農民收入水平、水土條件、地理位置等差異,選擇以下四縣區(市)為調研點(詳見表1)。為保證樣本隨機性,四縣區(市)各隨機選3~4個鄉(鎮),每鄉(鎮)選3~4個行政村,每村隨機選30戶左右的農戶入戶調查。由于本研究所需樣本為發生過土地轉出行為的農戶,經過對不適宜樣本的處理,最終樣本包括55個行政村的516戶轉出戶。
注:蘇家屯區位于沈陽市郊,是介于城市與農村間的地域綜合體;東港市屬于丹東市管轄,地處東北亞、環渤海和環黃海經濟圈交匯點,具有港口城市特點;豐城市屬于江西宜春市,耕地面積達124.44萬畝,是典型的糧食主產區;遂川縣位于江西西南邊陲,是吉安市面積最大、人口最多的縣,也是國家新一輪扶貧工作重點縣。
從表2不難看出,當前農地流轉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差序治理的特征:當農地流轉發生在親友以及同村農戶之間時,農地流轉的租金較低,采用書面正式合約的比例也較低;當農地流向外村農戶以及企業等規模經營主體時,采用書面正式合約的比例遠高于親友及同村農戶間的流轉。對流轉租金分析,從流向親友時的167.13元到流向企業等規模經營主體時的463.78元,也逐漸呈現出一種從人情化向市場化過渡的特征。在違約率方面,在516戶轉出戶中僅有7戶發生違約,總的違約率為1.36%,說明違約風險可控,且采用口頭非正式合約方式的違約率更低一些。
2.模型構建
在對農地流轉的大量實證研究中,已有文獻主要基于Logistic和Probit模型進行統計分析。農戶農地流轉合約方式選擇的影響因素有些不容易直接觀測到(潛變量),但可以用一些外顯指標進行間接測量,結構方程模型可以同時處理潛變量及其具體指標值。因此,本研究選用結構方程模型從差序治理、農戶特征、農地流轉特征以及外部環境特征四個方面來對農地流轉合約方式選擇的影響因素進行實證研究。結構方程模型是運用統計中的假設檢驗方法對有關現象的內在結構進行主體行為分析的統計方法,其對潛變量、測量誤差和因果模型具有獨特的處理能力。結構方程模型整合了測量模型和結構模型,測量模型描述潛變量與指標間的關系,結構模型則描述潛變量間的關系。
測量方程為 ,結構方程為 其中,x為外生觀測變量,y為內生觀測變量;ξ為外生潛變量,η為內生潛變量;Λx為外生觀測變量在外生潛變量上的因子載荷矩陣,Λy為內生觀測變量在內生潛變量上的因子載荷矩陣;B為內生潛變量間的關系,Γ為外生潛變量對內生潛變量的影響;ζ為構方程的殘差項,反映了在方程中η未能被解釋的部分。
3.變量選擇
本研究的內生潛變量為農地流轉合約方式選擇,其取值為1或2,口頭非正式合約賦值為1,書面正式合約賦值為2。結構方程模型包含4個外生潛變量,共13個指標,分別為差序治理(轉出農地的去向)、農戶特征(戶主受教育程度、戶主是否是黨員、家庭主要收入來源、農業資產現值)、農地流轉特征(轉出農地質量、流轉租金、流轉期限、流轉面積)和外部環境特征(村干部是否干預農地流轉、二輪承包期內自家承包地是否發生了調整、水利灌溉設施是否有保障、所在村莊道路狀況),各變量的解釋說明以及預期符號詳見表3。
4.實證分析結果
運用分析結構方程模型的Amos 21.0平臺軟件進行結構模型驗證,一般情況下,CMIN/DF0.85,RMSEA
注:CMIN/DF為擬合優度,NF為非常規擬合指標,GFI為擬合良好性指標,CFI為比較擬合指標,RMSEA為近似均方根誤差估計。
注:*、**和***分別表示在10%、5%和1%水平下顯著。
注:*、**和***分別表示在10%、5%和1%水平下顯著。
結構模型反映外生潛變量對內生潛變量的影響,包括影響方向及強度。從表5可看出,四個外生潛變量在對農地流轉合約方式選擇的影響上均有較高載荷,表明本研究所選取的外生潛變量對農地流轉合約方式選擇具有較強解釋力。差序治理在1%水平上對農地流轉合約方式選擇產生了正向顯著影響,農戶特征、農地流轉特征以及外部環境特征也均在5%水平上對農地流轉合約方式選擇產生了正向顯著影響,與研究預期一致。作椴钚蛑衛淼目曬鄄獗淞浚“轉出農地的去向”在1%水平上通過了顯著性檢驗,表明農戶將農地轉給不同關聯程度的主體時,會選擇不同的治理方式,驗證了研究假說:農戶將農地轉給無關聯及弱關聯關系的交易主體時,更傾向于市場治理方式而選擇簽訂書面正式合約;而轉給熟人關聯及強關聯關系的交易主體時,則更傾向于非市場(人情)治理方式而選擇訂立口頭非正式合約。
差序治理對農地流轉合約方式選擇產生了顯著影響。事實上,除此之外,農戶特征、農地流轉特征以及外部環境特征等也都對合約方式選擇產生了重要的影響。表6表明了可觀測變量對潛變量的影響,具體如下:
(1)農戶特征方面,戶主受教育程度、戶主是否是黨員對農地流轉合約方式選擇具有顯著影響。戶主受教育年限越長、程度越高,越容易接受并運用正式制度(比如法制觀念、市場經濟思想等)來維護自身土地權利,因此更有可能采取書面正式合約方式轉出土地。戶主若具有黨員身份,在農村社會中一般會躋身“精英階層”,思想覺悟較高、原則性較強,相比一般群眾也更容易采取書面正式合約方式轉出農地。
(2)農地流轉特征方面,轉出農地質量、流轉租金、流轉期限對農地流轉合約方式選擇具有顯著影響。農地質量越高,農戶獲得產出以及潛在利益的可能性越大,因此簽訂書面正式合約能夠更好地保護農戶的經濟利益。作為農戶在流轉農地時最為看重的方面,流轉租金是農戶可以實際獲得的流轉收益。在租金較低時對江西、遼寧兩省的實地調研發現,不少農戶外出務工后,為了避免自己承包的土地撂荒,便將農地給親戚朋友或者鄰居代耕代種,作為回報一般只需每年給予原土地承包者幾十至上百公斤糧食,有的甚至不需要付出任何代價。 ,農戶可能并不十分在意合約形式;但當租金較高時,為了保障自身收益的合法性以及產權安全,農戶則更傾向于簽訂書面正式合約。農地流轉期限越長,存在的違約風險以及不確定性越大,因此,相比短期流轉,長時期流轉更需要通過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正式合約方式來約束和規范,以防“敲竹杠”以及道德風險的出現。
(3)外部環境特征方面,村干部是否干預農地流轉、二輪承包期內自家承包地是否發生了調整、水利灌溉設施是否有保障對農地流轉合約方式選擇具有顯著影響。若村干部對農地流轉進行干預,農戶更可能采取書面正式合約方式,以應對村干部干預。相比承包地未曾調整過的農戶,二輪承包期內自家承包地發生過調整的農戶對農地產權更為重視,出于維護自身土地權利完整性等的考慮,會更多地采取書面正式合約方式。若水利灌溉等基礎設施有保障,能夠更好地應對干旱少雨等自然災害,從土地上獲得穩定性收益的可能性更大,因此農戶對有水利灌溉設施保障的農地更為看重,將其轉出時也更多地采取書面正式合約方式。
四、研究結論與啟示
本研究基于差序治理的分析框架,從轉出戶角度探討了農戶在進行農地流轉時的合約方式選擇問題農地流轉涉及轉出戶與轉入戶兩個主體,本研究并未對轉入戶進行討論,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這也是今后需要進一步研究的領域。 。中國農村傳統的血緣、親緣、地緣、業緣等關系建構了農民群體社會信任的差序格局及其治理,這種局域的信任和關系網絡使農村土地流轉在很大程度上呈現出人格化的傾向;但當農戶將農地流轉給熟人社會之外的主體(比如涉農企業)時,往往又呈現出市場化的特點。當農戶將土地流轉給無關聯及弱關聯關系的交易主體時,其公平性往往通過正式制度的形式予以保障,即采取市場治理范式,而市場治理需要書面正式合約方式與之匹配;當農戶將土地流轉給強關聯及熟人關聯關系的交易主體時,血緣及親緣間的需求規則、人情規則等非正式制度往往會發揮更多的作用,即采取非市場(人情)治理范式,而非市場(人情)治理與口頭非正式合約方式相匹配。基于對江西、遼寧兩省實地調研數據的實證分析,驗證了我國農村土地流轉合同方式選擇是在差序格局下差序治理的結果。
農地流轉的合約方式選擇之所以受到差序治理的顯著影響,是由于農戶與各種交易主體之間的關聯程度不同,而關聯程度又可以通過社會信任來表達,社會信任是不同主體之間基于長期化、穩定性的交融與互動形成的一種相對穩定的心理契約。同村農戶之間相互信任的程度較高,但對外村農戶以及外來的涉農企業等則具有較強的排斥心理。這種信任格局的形成一定程度上是由于農村鄉土社會相對封閉,隨著農業現代化、要素配置市場化進程的不斷推進,農村社會關系網絡的邊際將不斷外移,農村社會信任關系也隨之外擴,進而推動農村生產要素的非人格化交易以及合約的規范化進程。當然,這需要一定的時間,不可一蹴而就。
綜上所述,農地社會差序治理的形成源于農戶與不同主體間親疏遠近和社會信任關系的差序格局,農戶在農地流轉中的合約方式選擇深受差序治理影響。在農地流轉市場化特征并不明顯的情境下,流轉時交易雙方的親疏關系以及彼此間的信任程度顯得尤為重要。熟人社會和鄉土情境下的人情交往規則不容忽視,因此,各級地方政府不宜為追求理論上的純粹性而采取行政命令等方式迫使農戶使用書面正式合約方式流轉農地。農地流轉合約方式選擇是農戶綜合考慮交易成本、風險、社會信任及個體差異等多方面因素的均衡結果,如果強推以書面正式合約方式流轉農地,不但削弱了農戶的選擇和處置權,還將增加農地流轉的交易費用。雖然從理論上講,與書面正式合約相比,口頭非正式合約的穩定程度較低,履約風險較大,但從本次調研結果看,目前農戶在農地流轉時采取口頭非正式合約方式的比例遠高于書面正式合約,且口頭非正式合約履約效果良好。所以,各級地方政府在有序推進農地流轉的進程中,應因人、因時、因地制宜,將選擇何種合約方式的自賦予農民,當然也需要做好規范引導工作。
總之,政府在制定和實施農地流轉等農村、農業政策時,一方面要充分體現和發揮正式制度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應注重信任等非正式制度的作用。農民的行為偏好和決策深受鄉土情境中人情關系、社會信任、村規民約、公序良俗等非正式制度的影響。因此,各級政府在制定相關政策時應充分考慮鄉村社會語境,充分發揮本土文化等非正式制度的積極作用。各地區在推進農地流轉過程中,要充分考慮地域以及鄉土特征的差異,在充分尊重各相關主體意愿及利益的基礎上,給予地方一定的試錯權,鼓勵并支持各地積極探索與本地實際相契合的農地流轉合約方式,從而為農地合理有序流轉創造一個良好的制度和政策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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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輯:楊睿;段文娟)
收稿日期:20160828;修回日期:20160931
[關鍵詞]公司治理;家族企業;職業經理人;產權社會化
[中圖分類號]F276.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5024(2009)07-0023-03
[作者簡介]劉曼琴,廣東培正學院經濟學系講師,碩士,研究方向為企業管理。(廣東廣州510830)
一、家族企業的本質與家族企業發展
(一)家族企業的特點。家族企業被認為是當代企業群體中數量最為龐大、內部結構最為復雜、規模差異最為顯著、生存性質最為獨特的企業形態。就“家族企業”的定義而言,雖然目前理論界尚無一被廣泛認同的表述方式,但各種表述不管其內涵外延如何,對“家族企業”的核心特征刻畫卻是統一的:從所有權而言,家族對企業擁有全部或主要股權或財產權,即企業所有權主要為家庭或家族所有;從控制權而言,家族企業是一個家族或數個具有緊密聯盟關系的家族直接或間接掌握企業的經營權。因此,家族所有與家族控制是家族企業兩個最基本的特征。
(二)家族企業發展三階段。蓋爾希克在《家族企業的繁衍》中提出家族企業發展的三維模型,模式以企業生命周期為中心,從所有權、家庭成員對企業的控制兩方面分析家族企業隨時間的變遷(Kelin Gemick,1998)。企業從發展角度來劃分創業期、成長期和成熟期三個階段,相應地所有權表現為由初始的一人或夫妻二人控制、到兄弟姐妹控制和堂兄弟姐妹控制三個主要階段,家庭對企業控制表現為創業者控制企業、到子女進人企業、父母子女一起工作,再到傳遞領導權三個主要階段。在每一個階段,創業者家族成員對企業的控制力度不同,家族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配狀態也各異。家族企業最初是一個家庭企業,然后逐步發展為一個關系緊密的家族企業,其后會演變為成員血緣關系相對疏遠的家族企業,最后成為社會化的企業。
二、家族企業治理模式的有效性與特殊性分析
(一)家族企業治理模式是基于成本與效率的選擇。企業是人力資本與非人力資本之間的一系列的合約,企業的邊界取決于新增一項活動所增加的組織費用與這項活動讓市場進行所花費的交易費用之間的關系。如果某種商品或服務由企業內部提供所需要的組織費用,大于讓市場提供所花費的交易費用,則該活動應由市場提供,反之則應由企業內部提供。同理,掌握企業經營權與控制權的經營者,是由家族內部提供還是由市場提供,取決于二者成本與效率的比較。
1 家族治理模式的成本優勢。在家族企業的初始階段,企業不具備向社會招聘職業經理人的條件,或者向社會雇傭職業經理人的成本相對于企業的規模、收益而言過高;二是企業管理尚不規范,職業經理人在任職期間,在管理過程與家族成員居多的職員產生較高的摩擦成本;對職業經理人而言,在尚處成長期的家族企業任職,風險大,潛在的風險會影響其經濟收益,更有可能影響其今后的職業聲譽。而中國的職業經理人市場本身還不成熟,沒有形成有效傳遞職業經理人優劣信息的傳導機制。
2 家族治理模式的效率優勢。委托理論認為,只有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所有者與經營者目標利益相歧,才會產生成本。家族企業治理模式,所有者與經營者合一,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其次,家族企業領導具有決策獨斷權,決策迅速靈活,尤其在成長階段家族企業面對宏觀環境的不確定性,家族企業高度集中的控制權提高了決策的效率;第三,創業者在家族中一般擁有崇高家長的聲望,家躍權威減少了決策過程、執行過程中的摩擦成本,提高了執行效率。
當家族企業相對于其他類型的企業組織來說能夠節約企業的總成本時,家族企業就是有效率的。因此,在家族企業的初創階段,相對于現代公司治理模式,家族企業治理模式是特定企業邊界下降低交易成本的最佳制度安排。
(二)家族企業治理模式的特殊性分析。公司治理是基于關系與契約的治理,由正式治理和關系治理兩個部分組成(Macneil,1978)。正式治理是指在企業內外基于契約理論建立的各種正式治理手段,因而也被稱為契約治理。通常市場依賴于正式合同(即由第三方如政府強制實施的契約),但契約是不完全的(Williamson,1975)。例如,人的工作性質難以完全程序化、不可完全度量,則無法用明文規定人的所有工作,于是委托人與人之間存在非正式的安排,即關系契約。公司治理機制中,基于正式契約的正式治理與基于關系契約的關系治理共同起作用。關系治理與正式治理一樣能夠使企業中委托雙方目標一致,起到減少成本、降低交易風險的作用。在治理功能上,正式治理與關系治理互為補充,但因治理機制外部環境的異質性,各企業主體內在的異質性,故二者的重要程度在各企業中具有差異性。
家族企業因其產權屬性,宏觀上的融資環境、政策不確定性等,微觀上受自身所處的創業階段資信積累度、客戶關系不夠成熟,內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影響,家族企業治理模式更倚重于非正式治理制度安排,關系治理作用顯著。相應的,家族企業發展初期,不設立董事會,企業決策過程不規范、不科學,而僅憑企業家經驗決策的種種疏于契約治理的情況并不鮮見。因此,關系治理和正式治理構成家族企業治理的全部內容,不單一地強調正式治理的作用,關系治理發揮重要作用是家族公司治理模式的特殊表征。
三、轉型為現代公司治理模式是家族企業的必然選擇
(一)家族企業轉型的必要性
從現有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企業演進歷史來看,不少成功跨國公司也源自于家族企業,如強生、福特、沃爾瑪、寶潔、摩托羅拉、惠普、迪斯尼等。這些公司發展的歷程表明,隨著家族企業的不斷發展,家族企業早期為家族所有、為家族控制的模式逐漸被所有權多元化、控制權社會化所替代。
正如前文分析,在發展初期家族企業治理模式是有效的,但它是具有效率邊界的。首先,所有權和控制權合一的模式會受到其“自然人”特性的制約,雖然財產可以由家族世襲,但是家族世襲并不能解決企業的持續存在和長期發展的問題;其次,隨著企業的發展,市場的擴大,生產、經營技術的復雜化,創業初期的家長式管理難以適應,要求有專業化的職業經營者;第三,企業規模的擴大使得企業要求有更廣泛的融資渠道,迫使企業改變原有單一的產權結構,促成家族
企業的產權開放。
家族企業所有權多元化,控制權社會化,家族企業模式向現代公司模式轉變,被稱為“家族企業轉型”或“家族企業社會化”。家族企業的社會化轉型過程,包括三個方面,即財產所有權社會化,管理控制權社會化,企業文化社會化(郭躍進,2003)。
(二)家族企業轉型的路徑選擇
1 產權社會化。產權的社會化是指打破家族所有制的束縛,引進外部股東,實現從自然人產權制度向法人產權制度的轉變。企業的財產所有權從家庭所有,到家族所有,最終社會化,表現為企業財產所有權不再僅為特定的家族持有,而是由血親關系淡化,甚至完全沒有血親關系的人們共同持有。就理論上而言,產權基礎的轉型一般有三大模式:家族成員內部分配產權模式、部分產權轉讓或增資擴股引入外部戰略投資者模式、產權整體轉讓給外部投資者模式。而現實經濟中,部分產權轉讓,即公開向社會投資者發行股票的方式最為常見。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的產權基礎,當企業的控制權發生轉移,公司治理機制將會發生變動。家族企業產權的社會化必然引致家族企業經營權、企業文化的社會化。
2 經營者職業化。所有權與經營權的高度重疊是家族企業在創業階段的主要特征。如前文分析,這解決了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情況下存在的委托問題,經營者不會有偷懶動機,也不存在“敗德行為”與“逆向選擇”。但其選擇管理人才的范圍只能局限于家族成員,不能在更大范圍內選擇優秀人才。當家族企業發展到成熟階段,“任人唯親”用人原則不合時宜。家族式管理應向專業化管理轉變,企業的規模越大,管理專業化程度就會越高,就越需要聘請專業管理人員進行管理。
經營者的社會化,它是在原有家族控制的基礎上的“改革”,是對企業的管理權力的重新配置。在短期內,這種經營者的轉變,是家族企業內的利益或權力重新分配的過程。如要讓部分企業初創時期的功臣讓出自己的權力,交由專業人員來進行管理。企業原主要管理人員要超越私利,從企業發展的需要出發,使企業能較低成本實現經營者的職業化。
3 企業文化契約化。家族企業能夠創建與發展,必然有英雄式的創業者。當企業發展壯大,家長權威也隨之建立。家族企業文化更多地體現為家長個人價值觀與偏好,表現出“家”文化的特征,而非現代公司治理的“契約文化”特征。“家文化”注重親情,追求“父慈子孝”、“長惠幼順”等,同時也體現出了家長的權威。家族企業治理模式中的管理靠權威,而非制度化,是典型的“人治”文化。家族企業的關系型治理很大程度是建立在血緣、親緣或地緣的信任和默契基礎上的,進而建立于契約和制度的基礎上。當家族成員間利益發生沖突時,契約和制度的缺失使得這種信任與默契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可能使企業遭受損失,影響企業發展。因此,隨著家族企業的發展,要規避“家文化”這種低信任度、軟約束文化帶來的弊端,必須規范企業制度、實現“法治”,并最終建立契約型企業文化。
四、家族企業公司治理轉型的障礙分析
家族企業的公司治理模式轉型是一個涉及企業所有權結構、控制權配置結構和治理機制等多個層面的全方位制度變遷過程。家族企業公司治理模式轉型從公司治理的外部機制而言可能遭遇以下障礙。
(一)發育遲緩的資本市場。一個國家資本市場的發達程度對于家族企業治理模式的變遷具有直接影響。企業資本結構直接決定企業產權結構,進而影響公司的治理結構。在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股票市場、債權市場,控制權市場是公司治理有效的外部治理機制。1 中國現有的股票市場是一個高度分割的股票市場,而且同股不同利,難以實現競爭;股票市場信息披露相對不充分,市場有效性不足,股價的高低甚至不能體現公司的業績,更談不上體現出公司治理機制的完善程度。在發達市場中,競爭的金融市場,即融資結構的治理,它為債權人有效參與公司治理提供了一個可利用的場所和渠道。2 高度市場化的環境下,債權約束是一種硬約束,在公司面臨金融困境時,債權人將會獲得“相機治理”的控制權。但中國家族企業由于政策上的對產權屬性的歧視,創業階段家族企業融資尤為困難,因此,債權市場這一外部治理機制對大多數家族企業來說,存在與否尚且需要探討,更難說有效性。3 控制權市場,是指當企業由于經營管理不善,公司外部的并購者通過資本市場或金融市場對企業進行并購,獲取公司的控制權,從而實現了公司控制權市場的治理作用。對于家族企業而言,控制權的轉讓,意味著“家族”所有企業的真正終結。控制權市場對家族企業公司治理的外部有效性要優于其對我國國有企業的有效性。但控制權市場有效性要依賴于股票市場與金融市場,正如前文分析,我國此兩市場的發育不完善將影響到控制權市場有效性的實現。
(二)職業經理人市場的不完善。在有效而成熟的職業經理人市場中,職業經理人自身流動性強,職業經理人經營能力、既往業績等信息獲取成本低,他們的價格由市場決定。在市場競爭中被證明有能力和對出資者負責任的經理人員,就會被高薪雇傭,且在經理市場上建立他們很好的聲譽,提高他們人力資本的價值;反之,則會被貶值甚至失業。
目前,中國的市場體系發育不完善,首先尚未形成合格的職業經理階層經理市場;其次,市場不能為雙方提供互相所需要的充分信息;再者,在我國經濟體制轉軌時期,在制度缺失的環境下,還處在一個低信任度的階段,各個方面信用危機事件時有聽聞。在這種市場環境與社會條件下,中國的家族企業就可能更愿意使用家族自己的成員管理企業,而放棄那些雖然有能力,但是可能給自己帶來道德風險的職業經理們。職業經理人市場的不完善導致企業極高的信用風險和成本。西方企業制度變遷史上曾經出現了“經理革命”,即大規模的企業控制權轉移運動,它是以合格的職業經理人隊伍、充分競爭的職業經理人市場為前提的。
(三)中國文化濃重的家族情結。與西方眾多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尊崇“個人主義”經濟倫理不同,中國經濟倫理體現為“集體主義”,在家族企業里表現為重視親情與血緣關系“家族至上”的家文化。中國人濃重的“家”觀念,厚重的“家”文化,它作為一種意識形態客觀存在,影響家族企業的社會化轉型過程。
家族文化會影響經營者的職業化。家族企業常見的“任人唯親”的用人機制,導致排他性用人,使家族企業的人才結構出現了嚴重的對外封閉性。在家族企業治理模式轉型時,它可能會成為引人職業經理人的障礙,限制了委托關系的形成,制約了企業規模的擴大。尤其是在企業經營權的代際傳承上,可能出現非理性安排。嚴重的家文化意識,還可能影響家族企業產權的開放,因為家文化的作用,創業者可能顧忌企業的控制權旁落外族而拒絕企業產權開放,錯失良好的戰略投資引入時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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