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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的種類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8-08 16:5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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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的種類

第1篇

法理學界在法律責任的含義及其種類問題上存在巨大分歧。搞清楚這個問題,對于研究經濟法律責任的含義及其地位,具有重要意義。筆者認為法律責任是為了保護權利人的權利,應當由違反法律義務的行為人所承擔的不利后果。法律責任的種類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違憲責任和國家賠償責任。

筆者在研究經濟法責任的過程中,發現法理學界在法律責任的含義及其種類問題上存在巨大分歧。搞清楚這個問題,對于研究經濟法律責任的含義及其地位,具有重要意義。

一、法律責任是為了保護權利人的權利,應當由違反法律義務的行為人所承擔的不利后果。

法律責任的含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法律責任包括了法律義務,狹義的法律責任僅僅指違反了法律義務的后果。關于狹義的法律責任的含義,法理學界存在分歧。主要有以下幾種:(1)義務說。該說認為法律責任是由于違反第一性義務而引起的第二性義務。[1]該說缺陷是不能形象地突出法律責任的本質,不能有效地將責任和義務區別開來。

(2)后果說。該說認為法律責任是行為人由于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者由于法律規定而應承受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后果。[2]該說缺陷是在界定責任產生原因時存在交叉。違約行為也是違法行為。按照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要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否則,就違反了合同法。該說認為“法律規定成為產生法律責任的原因,是指從表面上看,責任人并沒有從事任何違法行為。也沒有違反任何契約。僅僅由于出現了法律所規定的法律事實,就要承擔某種賠償責任,如產品致人損害。它可以導致民事法律責任和行政法律責任的產生。”[3]其實,法律規定導致責任的產生還是違法行為導致的。產品致人損害時,生產者或銷售者要承擔責任,是由于生產者或銷售者違反了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義務,即生產和銷售的產品不能存在不合理的危險。

(3)責任說。該說認為法律責任是由違法者的違法行為所引起的,應該由違法者依法承擔的責任。[4]該說缺陷是沒有突出責任是違反義務的結果,也沒有明確地指出責任是不利的后果。

(4)手段說。該說認為法律責任是對違反法律上的義務關系或侵犯法定權利的違法行為所作的否定性評價和譴責,是依法強制違法者承擔的不利后果,作出一定行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從而補救受到侵害的合法權益,恢復被破壞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的手段。[5]該說缺陷是用語上存在交叉和重復。違反法律上的義務關系包括了侵犯法定權利,否定性評價就是譴責,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是相同的,都是對人與人之間關系的描述。

(5)狀態說。該說認為法律責任是由于違反了法定義務及契約義務或不當行使權利(力),法律迫使行為人或其關系人所處的受制裁、強制和給他人以補救的必為狀態。[6]該說的缺陷是在界定責任產生原因時存在交叉。不當行使權利(權力)在有約定的情況下是違反了契約義務,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是違反了法定義務。

(6)負擔說。該說認為法律責任是有責主體因法律義務違反之事實而應當承受的由專門國家相關依法確認并強制或承受的合理的負擔。[7]該說缺陷是認為法律責任只能由專門國家機關確認是不符合實踐的,在義務人違反義務后就產生了責任,假如是私法責任,可以由雙方當事人來協商確認。

(7)責任能力說。該說認為法律責任乃是一種對自己行為負責、辨認自己的行為、熟悉自己行為的意義、把它看作是自己的義務的能力。[8]該說缺陷是將主觀責任與客觀責任割裂開來了。法律責任不僅是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和社會對其進行的價值評斷,而且包括違反義務的客觀要素,是主觀責任與客觀責任的統一。

筆者認為,上述觀點雖然都存在缺陷,但都從不同的角度揭示了法律責任的本質。我們可以總結法律責任的本質為:第一,產生法律責任的前提是存在法律義務;第二,行為人沒有按法律義務的規定進行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第三,行為人應當承擔不利的后果;第四,行為人承擔不利后果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相對人的權利。據此,可以將法律責任界定為:法律責任是為了保護權利人的權利,應當由違反法律義務的行為人所承擔的不利后果。

二、法律責任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違憲責任和國家賠償責任五種。

按照不同標準,可以對法律責任分成不同的種類。根據責任承擔的內容是否涉及有財產賠償為標準,可分為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這種責任劃分無法明確地給義務違反人提供一個結果預期,不知在什么樣的情況下會碰到什么結果,從而給義務違反人的行為提供一個運行軌道。根據承擔責任的程度不同,可以分為有限責任和無限責任,這種責任劃分只在分析違反民法和商法等私法的時候才有價值。根據行為主體的身份和名義不同,可以分為職務責任與個人責任。這種責任劃分只在分析因人的行為而產生的責任的時候才有價值。

另外一種劃分,就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違憲責任等。這一種劃分是最重要的。它是從整個法律體系角度進行劃分,能夠適用所有的情況,能夠從宏觀上給義務違反人提供一個明確的后果預期。令人遺憾的是,這種劃分是爭議最多的。有兩個問題需要解決。其一,這種劃分的標準是什么?其二,劃分出來的責任有哪些?第一種觀點認為是按照違反法律的性質不同進行的劃分。[9]劃分為六種,它們是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訴訟責任、國家賠償責任、違憲責任五種公法責任和民事責任一種私法責任。[10]第二種觀點認為是按照引起責任的行為性質不同進行的劃分。[11]劃分為四種,它們是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違憲責任。[12]第三種觀點認為是按照法律責任的類型不同進行的劃分。[13]第四種觀點認為是按照法律部門不同進行的劃分。[14]劃分為三種,它們是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15]第五種觀點認為是按照違法的性質和危害的程度不同進行的劃分。[16]劃分為五種,它們是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經濟責任(是經濟法律責任的簡稱)和違憲責任。[17]

筆者認為這些標準都存在缺陷,不能清楚地反映責任之間的關系,對責任進行周延地劃分。

第一種觀點存在以下缺陷:其一,將違法行為違反的法律分成憲法、刑法、行政法、訴訟法、國家賠償法和民法六種是不科學的,人大常委會認定的經濟法和社會法難道不會被違反嗎?其二,不同的責任可以是違反同樣法律的行為而引起的。例如,某公安局刑警王某在執行公務中違法使用槍械導致公民李某死亡,王某的違反行政法的行為將引發導致李某死亡的國家賠償責任和自己違法使用槍械的行政責任。其三,同樣的責任可以是違反不同的法律而引起的。國家賠償責任并不是違反國家賠償法而引起的責任,在我國現階段是國家的行政機關、檢查機關和審判機關違反憲法、刑法、行政法、訴訟法等而引起的。其四,訴訟責任并沒有自己獨特的責任形式。有學者認為“民事訴訟原告不提交證據被審判機關推定為撤訴,承擔撤訴責任;被告無故不到庭,則承擔缺席判決的不利后果。”[18]就是獨特的訴訟責任的例子。筆者認為這是值得商榷的。責任雖然是不利的后果,但并不是不利的后果都是責任。原告被推定為撤訴和被告被缺席判決,即使對原告或被告不利,那只是對原告或被告自己造成了損害,而沒有損害對方當事人的權利,這時原告或被告承擔的不利后果并不是責任。另有學者認為“我國《行政訴訟法》中所規定的訓誡、責令具結悔過、罰款、拘留等法律責任形式”[19]是獨特的訴訟責任的例子。筆者認為這也是值得商榷的。這種規定和民事訴訟法第10章的規定是一樣的,但民事訴訟法將其定性為“妨礙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而沒有將其規定為法律責任。退一步講,即使像有學者認為的那樣,這些強制措施其實就是法律責任[20],它們應當是什么性質的法律責任呢?筆者認為應當是行政責任。因為法院是審判機關,把握的是裁判權,不能主動追究行為人的責任。現行訴訟法中的規定是有缺陷的,違反了權力相互制約的原則,法院可以自己追究、自己決定和自己執行,不受其它機關制約。其五,刑事責任并不是違反刑法而應承擔的責任。“刑法并不創設新的義務,不存在不履行刑法規定的法律義務的問題,從而也就根本不存在違反刑法的問題。在我國的一切法律、法規條文中,人們不可能看到諸如‘違反刑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條文,看到的均是因為違反其它法律‘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刑法并不創立新的義務,義務規范不是刑法規范,而是其它法律的規范?!盵21]因此,人們習慣上所講的“違反刑法”是不符合刑法科學的說法。刑法上的違法性評價“是以整體的法的精神和規范為基礎的,不是僅僅以刑法規范為根據的?!盵22]日本學者也認為,刑法是對不服從第一次規范如民法規范、行政法規范所保護的利益進行強有力的第二次保護的規范,并且把刑法的這種特征稱為刑法的第二次性質或刑法的第二次原則。[23]

第二種觀點存在以下缺陷:其一,一個行為從不同的法律角度看,構成不同的違法行為。例如,張三故意殺害李四的行為,從民法角度看是民事違法行為,而從刑法角度看是刑事違法行為(應當是稱為犯罪行為)。其二,即使是一個違法行為也可以引發多種責任。例如,某公安局的局長濫用權力,將一個指責其工作不負責任的婦女拘留了15天。該行為是一個典型的行政違法行為,該行為引發的責任是行政責任和國家賠償責任。承擔行政責任的主體是濫用權力的公安局的局長,追究行政責任的主體是有權對其進行行政處分的行政機關;而國家賠償責任的主體是國家,追究國家賠償責任的主體是受害的婦女。其三,違法行為的種類還是一個無法確定的問題。同樣是持這個標準,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結論。沈宗靈教授認為有民事違法行為、行政違法行為、刑事違法行為和違憲行為四種[24],而徐顯明教授認為有違憲行為、民事違法行為、行政違法行為、刑事違法行為和經濟違法行為五種。[25]

第三種觀點的缺陷是劃分標準沒有明確含義,需要作進一步地解釋。

第四種觀點的缺陷是:其一,法律部門的種類還是一個無法確定的問題。對于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由幾個法律部門組成,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觀點。周永坤教授認為我國法律體系由憲法、民商法、行政法、資源環保法、刑法和訴訟法6個法律部門組成。[26]而李龍教授認為由憲法、行政法、民法、經濟法、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環境法、刑法、訴訟法、軍事法9個法律部門組成。[27]其二,法律部門的劃分本身并不是固定不變的,因為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并不是固定不變的?!胺刹块T劃分的標準也是基本穩定,而不是固定不變的,隨著社會關系領域的日益廣泛和復雜,隨著人們熟悉的不斷提高,法律部門劃分的標準也會有某些變化?!盵28]其三,法律部門的種類和法律責任的種類并不對稱。周永坤教授將法律部門劃分為6個,而法律責任只有3個。李龍教授將法律部門劃分為9個,而法律責任只有4個。

第五種觀點和第二種觀點基本一致,只是另外加了一個標準:危害的程度。筆者認為危害的程度這個標準應該廢棄。因為很難判定哪種違法行為對社會危害大。我們一般認為刑事違法行為是最嚴重的違法,行政違法行為次之,民事違法再次之。其實,我們不能簡單地作

出這樣的判定?!拔覀冋l也不能說一個違反法治原則的法律的頒行,一個專橫的行政命令的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會小于一個殺人犯對社會造成的危害,雖然前者造成的危害往往不是直接的、血淋淋的。”[29]

筆者認為應按照責任關系的不同,將法律責任分成個體與個體之間的責任和個體與國家之間的責任。個體與個體之間的責任就是民事責任。[30]個體與國家之間的責任可以分為個體對國家承擔的責任和國家對個體承擔的責任。個體對國家承擔的責任按照確定責任的主體不同,可以分成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違憲責任。行政責任[31]是由行政主體確定,刑事責任是由司法機關法院確定,違憲責任由特設的機關來確定。國家對個體承擔的責任是國家賠償責任。以上關于法律責任的劃分是周延的。這樣,可以將法律責任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違憲責任和國家賠償責任五種。

【注釋】

[1]、[13]張文顯.法理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和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122,126.

[2]、[3]、[24]沈宗靈.法理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458,462,466-474.

[4]孫國華.法理學教程[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4.509.

[5]、[19]趙震江、付子堂.現代法理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481,485.

[6]、[15]、[26]周永坤.法理學——全球視野[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64,270-271,88.

[7]、[8]劉作翔、龔向和.法律責任的概念分析[J].法學,1997,10.

[9]孫笑俠.法理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191.趙震江、付子堂.法理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485.葛洪義.法理學教程[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286.

[10]孫笑俠.法理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191.趙震江、付子堂.法理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485.

[11]沈宗靈.法理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466.徐顯明.法理學教程[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278.

[12]沈宗靈.法理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466.張文顯.法理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和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126.孫國華、朱景文.法理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388.李龍.法理學[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381.葛洪義.法理學教程[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286.李龍.法理學[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270.

[14]周永坤.法理學——全球視野[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70.李龍.法理學[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270.

[16]孫國華.法理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417.孫國華、朱景文.法理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388.李龍.法理學[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381.

[17]孫國華.法理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417—418.徐顯明.法理學教程[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4.278.

[18]孫笑俠.法理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191.

[20]李頌銀.論訴訟法上的法律責任[J].法商研究,1998.1.

[21]李頌銀.從法律責任角度重新熟悉法學基本理論問題八議[J].現代法學,1999.5.

[22]張智輝.刑事責任通論[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5.139.

[23]陳興良.刑事法評論(l)[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139.

[25]徐顯明.法理學教程[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278.

[27]、[28]李龍.法理學[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和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372.

[29]葛洪義.法理學教程[M].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281.

[30]國家也可以承擔個體責任。當然,有學者反對。參見童之偉.再論法理學的更新[J]法學研究,1999.2.

第二種觀點存在以下缺陷:其一,一個行為從不同的法律角度看,構成不同的違法行為。例如,張三故意殺害李四的行為,從民法角度看是民事違法行為,而從刑法角度看是刑事違法行為(應當是稱為犯罪行為)。其二,即使是一個違法行為也可以引發多種責任。例如,某公安局的局長濫用權力,將一個指責其工作不負責任的婦女拘留了15天。該行為是一個典型的行政違法行為,該行為引發的責任是行政責任和國家賠償責任。承擔行政責任的主體是濫用權力的公安局的局長,追究行政責任的主體是有權對其進行行政處分的行政機關;而國家賠償責任的主體是國家,追究國家賠償責任的主體是受害的婦女。其三,違法行為的種類還是一個無法確定的問題。同樣是持這個標準,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結論。沈宗靈教授認為有民事違法行為、行政違法行為、刑事違法行為和違憲行為四種[24],而徐顯明教授認為有違憲行為、民事違法行為、行政違法行為、刑事違法行為和經濟違法行為五種。[25]

第三種觀點的缺陷是劃分標準沒有明確含義,需要作進一步地解釋。

第四種觀點的缺陷是:其一,法律部門的種類還是一個無法確定的問題。對于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由幾個法律部門組成,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觀點。周永坤教授認為我國法律體系由憲法、民商法、行政法、資源環保法、刑法和訴訟法6個法律部門組成。[26]而李龍教授認為由憲法、行政法、民法、經濟法、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環境法、刑法、訴訟法、軍事法9個法律部門組成。[27]其二,法律部門的劃分本身并不是固定不變的,因為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并不是固定不變的。“法律部門劃分的標準也是基本穩定,而不是固定不變的,隨著社會關系領域的日益廣泛和復雜,隨著人們熟悉的不斷提高,法律部門劃分的標準也會有某些變化?!盵28]其三,法律部門的種類和法律責任的種類并不對稱。周永坤教授將法律部門劃分為6個,而法律責任只有3個。李龍教授將法律部門劃分為9個,而法律責任只有4個。

第五種觀點和第二種觀點基本一致,只是另外加了一個標準:危害的程度。筆者認為危害的程度這個標準應該廢棄。因為很難判定哪種違法行為對社會危害大。我們一般認為刑事違法行為是最嚴重的違法,行政違法行為次之,民事違法再次之。其實,我們不能簡單地作

出這樣的判定?!拔覀冋l也不能說一個違反法治原則的法律的頒行,一個專橫的行政命令的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會小于一個殺人犯對社會造成的危害,雖然前者造成的危害往往不是直接的、血淋淋的?!盵29]

筆者認為應按照責任關系的不同,將法律責任分成個體與個體之間的責任和個體與國家之間的責任。個體與個體之間的責任就是民事責任。[30]個體與國家之間的責任可以分為個體對國家承擔的責任和國家對個體承擔的責任。個體對國家承擔的責任按照確定責任的主體不同,可以分成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違憲責任。行政責任[31]是由行政主體確定,刑事責任是由司法機關法院確定,違憲責任由特設的機關來確定。國家對個體承擔的責任是國家賠償責任。以上關于法律責任的劃分是周延的。這樣,可以將法律責任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違憲責任和國家賠償責任五種。

【注釋】

[1]、[13]張文顯.法理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和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122,126.

[2]、[3]、[24]沈宗靈.法理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458,462,466-474.

[4]孫國華.法理學教程[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4.509.

[5]、[19]趙震江、付子堂.現代法理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481,485.

[6]、[15]、[26]周永坤.法理學——全球視野[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64,270-271,88.

[7]、[8]劉作翔、龔向和.法律責任的概念分析[J].法學,1997,10.

[9]孫笑俠.法理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191.趙震江、付子堂.法理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485.葛洪義.法理學教程[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286.

[10]孫笑俠.法理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191.趙震江、付子堂.法理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485.

[11]沈宗靈.法理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466.徐顯明.法理學教程[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278.

[12]沈宗靈.法理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466.張文顯.法理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和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126.孫國華、朱景文.法理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388.李龍.法理學[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381.葛洪義.法理學教程[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286.李龍.法理學[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270.

[14]周永坤.法理學——全球視野[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70.李龍.法理學[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270.

[16]孫國華.法理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417.孫國華、朱景文.法理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388.李龍.法理學[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381.

[17]孫國華.法理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417—418.徐顯明.法理學教程[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4.278.

[18]孫笑俠.法理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191.

[20]李頌銀.論訴訟法上的法律責任[J].法商研究,1998.1.

[21]李頌銀.從法律責任角度重新熟悉法學基本理論問題八議[J].現代法學,1999.5.

[22]張智輝.刑事責任通論[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5.139.

[23]陳興良.刑事法評論(l)[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139.

[25]徐顯明.法理學教程[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278.

[27]、[28]李龍.法理學[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和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372.

第2篇

關鍵詞:法律責任;經濟法法律責任;社會責任

一、我國現行的法律責任體系

(一)法律責任概述

1.“責任”一詞在現代漢語中有雙重含義:一是分內應做的事;二是沒有做好分內應做的事而應承擔的過失。前者表示積極方面,具有肯定性;后者則表示消極方面,具有否定性。兩者也是相互聯系的。哈特認為,責任至少應當包括:(1)角色責任;(2)因果責任;(3)應負責任;(4)能力責任。也就是說,責任范圍是很大的。法律責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實所引起的對損害予以賠償、補償或接受懲罰的特殊義務,亦即由于違反第一性義務而引起的第二性義務。這種傳統的法律責任概念只強調了責任的消極后果,使得“有限責任”、“證明責任”和責任制之“責任”等概念無法解釋。經濟法學者卻認識到了這一問題,提出要考慮責任的積極功能,擴張責任的含義,如:有學者認為經濟法責任的含義包括:角色責任、能力責任、公共責任、財產責任、組織責任、道德責任。

2.法律責任是指因違反了法定義務或契約義務,或不當行使法律權利、權力所產生的,由行為人承擔的不利后果。法律責任的特點在于:(1)法律責任首先表示一種因違反法律上的義務(包括違約等)關系而形成的責任關系,它是以法律義務的存在為前提的;(2)法律責任還表示為一種責任方式,即承擔不利后果;(3)法律責任具有內在邏輯性,即存在前因與后果的邏輯關系;(4)法律責任的追究是由國家強制力實施或者潛在保證的。

3.根據違法行為所違反的法律的性質,可以把法律責任分為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與違憲責任和國家賠償責任。

(1)民事責任是民事主體因違反民事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種民事救濟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權益得以恢復。

(2)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其犯罪行為所必須承受的,由司法機關代表國家所確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3)行政責任是指因違反行政法規定或因行政法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4)違憲責任是指由于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某種法律和法規、規章,或有關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或公民從事了與憲法規定相抵觸的活動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5)國家賠償責任是指在國家機關行使公權力時由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所引起的由國家作為承擔主體的賠償責任。

(二)對現有法律責任的分析

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劃分為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七個法律部門;另一種說法是刑法,民法,行政法,訴訟法,國際法,經濟法,環境法,軍事法這部門法。那么,是否每一個法律部門都應該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呢?我們是否需要在現有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的基礎上增加經濟法責任、社會法責任或者環境法律責任呢?首先,違法經濟法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點是毋庸置疑的,并且,這種責任是具有獨立性的。目前,關于經濟法責任獨立性的主要觀點分為三類,即固有與援引說,綜合責任說和徹底獨立性說。經濟法的責任形式我認為不應該是民法、刑法、行政法法律責任形式的簡單綜合,但是,僅基于此就設立一個經濟法法律責任,這種觀點是否妥當呢?這是令筆者感到疑惑的。

其次,我認為,將法律責任劃分為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是出于對違法行為或者不合法行為進行糾正時法律所代表的主體以及其法益目標兩者進行衡量而產生的:民事責任是法律站在平等主體之間的立場上,其法益目標是維護公平、平等,因此大多為補償性措施,比如恢復原狀、賠償損失、道歉等等;刑事責任我認為是法律以國家的名義,在強制力的保障下,法益目標是對公正、正義的追求,通過懲罰犯罪而達到預防犯罪,所以大多是懲罰性手段,比如罰金、有期徒刑等等;行政責任則是政府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目的是政府管理職能的實現,所以一般是吊銷營業執照、查封等行政行為。而經濟法的法益目標是維護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所代表的經濟法主體是生產和再生產領域的消費者、經營者和管理者。

第三,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往往不是單一的,在接受刑事責任的懲罰的同時,還要承擔民事上的賠償責任,如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因此,違反經濟法后,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也應該是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責任在內的綜合性責任。

二、經濟法的法律責任必然存在

(一)經濟法律責任的學界觀點

國內學者對經濟法責任的認識可謂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對其含義大致有法律后果說、應付代價說、強制義務說、義務后果雙重說、后果義務措施說等。

第3篇

[關鍵詞]審計法律責任;確定標準;歸責與免責

[摘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是我們國家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目標的基本方略;依法審計是審計工作的基本原則和方針,也是加強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文全面論述了審計法律責任確定的標準、審計法律責任的歸責與免責條件、審計法律責任的實現方式等問題。

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是我們國家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目標的基本方略;依法審計是審計工作的基本原則和方針,也是加強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文擬就我國審計法律責任的確定問題進行初步探討。

一、審計法律責任的標準

審計法律責任的確定應包括審計者(審計機關、審計團體及其審計人員)、被審計者(被審計單位或個人)、委派者(財產所有者,即授權者)的審計法律責任的確定。根據不同的審計關系人的行為和行為性質,適用于確定審計法律責任的標準也有不同的分類。

1、公法責任和私法責任

公法責任主要是指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訴訟責任、國家賠償責任和違憲責任。私法責任主要是指民事責任。西方國家審計法律責任主要追究民事責任,很少追究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我國審訂責任則主要追究行政責任,而很少追究民事責任。

私法責任中的民事責任是指公民或法人因違約、違反民商法或者因法律規定的其他事由而依法承擔的不利后果,如賠償受害者的經濟損失等。公法責任中的行政責任是指公民或法人因違反行政法規定的事由而應承擔的不利后果,它主要包括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及行政相關人的行政責任,如被審計單位非法排污行為的責任,既有損害賠償(屬民事責任),又有行政處罰。刑事責任是指公民或法人因違反刑事法律而應承擔的不利后果。如被審計單位串聯作弊、貪污受賄等情節嚴重者,應承擔刑事責任。國家賠償責任是指國家機關在行使權力時,由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當作為或不作為所引起的由國家作為承擔主體的賠償責任。如審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被審計單位虛假利潤不予披露(不作為),誘導投資者作出錯誤決策并產生嚴重后果的,審計機關應承擔國家賠償責任。違憲責任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某種規范性法律文件或者國家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與憲法精神相違背或者相抵觸,從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如我國憲法規定對國務院及其地方各級政府實行審計監督制度,有個別行政文件卻沒有規定各級政府和國有企業必須自覺接受審計監督,這就是一種違憲行為,從而應當承擔違憲責任。

2、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

根據審計者、被審計者和委托者的主觀過錯在法律責任中的不同地位,可以把審計責任分為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過錯責任是指以存在主觀過錯為必要條件的法律責任。它是根據“無過錯,即無責任”的原則認定的一種法律責任。現代法十分關心能夠保障權利主體權利平等與自由,由此引出在承擔責任時必須以行為人有過錯為前提條件。所以,過錯責任與權利平等有密切關系與影響。無過錯責任是指不以主觀過錯的存在為必要條件而認定的責任。在現代社會,無過錯的合法行為,同樣可以產生損害。如審計者在審計過程中盡管嚴格按照審計程序和審計原則辦事,卻仍然難以避免審計風險而出現失誤,這就是一種無過錯行為但卻要承擔的無過錯責任。一般來說,無過錯責任不適用于刑法。公平責任是指法律無明文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但適用過錯責任又顯失公平,因而不以行為人有過錯為前提并由當事人合理分擔的一種特殊的責任。這是19世紀后期出現的一種特殊性的法律責任。它與無過錯責任一樣,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責任人承擔的前提。但與過錯責任不同,它的適用范圍僅限于法律無明確規定要適用無過錯責任;如果適用過錯責任又顯失公平或違反公平合理原則的情況。如投資者因財務報表的誘導而決策失誤,將會計師事務所告上法庭,中途又撤訴,而后兩家協商解決。會計師事務所賠償受害者一定經濟損失,受害者也承擔一部分經濟損失,這就體現了公平責任原則。

3、職務責任和個人責任

職務責任是指行為主體以職務的身份或名義從事行政活動時違法所引起的法律責任,它是由該行為主體所屬的組織來承擔責任的。如審計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審計監督權時凍結被審計單位銀行賬產造成經濟損失,被審計單位不服而行政訴訟勝訴,導致審計機關賠償其經濟損失的,應當認定是一種公務行為而承擔職務責任。個人責任是指行為主體以個人的身份或名義從事活動時違法所引起的法律責任,它是由該行為個人來承擔責任的。如審計人員以個人名義為被審計單位從事偷稅避稅活動的行為,就要承擔個人責任。

4.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

財產責任是指以侵害財產為前提條件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如民法中的賠償損失、返還原物;行政法中的罰款;刑法中的罰金、沒收非法收入和非法財產等。非財產責任是指不以侵害財產為前提條件而是以人身、行為、人格等為前提條件承擔的法律責任,如拘留、徒刑是以人身傷害為責任承擔內容的;修理、重作是以行為為責任承擔內容的;訓戒是以人格為責任承擔內容的。

另外,根據審計者、被審計者和委托者責任的承擔程度為標準,可分為有限責任和無限責任;嚴格責任、較嚴格責任和非嚴格責任;單一責任和連帶責任;共同責任和混合責任等。

我國對CPA及事務所的審計法律責任包括有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而以行政責任為主。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和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我國審計責任應由現在的以行政責任為主過渡到將來的以民事責任為主,并相應明確其歸責和免責的界限。

二、審計法律責任的歸責和免責

(一)審計法律責任的歸責及其條件

對法律責任的歸結稱歸責,它是指對違法行為所引起的法律責任進行判斷、確認、追究以及免除的活動。審計法律責任的歸責其一個重要內容是確定歸責的原則。審計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應包括責任法定原則、因果聯系原則、責任相稱原則和責任自負原則。

1、責任法定原則。其主要涵義包括:(1)違法行為發生后應當按照法律事先規定的性質、范圍、程度、期限、方式追究違法者的責任。作為一種否定性法律后果,它應由法律規范明確規定,這是法律可預測性的必然要求。如《審計法》、《會計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中“法律責任”條款等。(2)排除無法律依據的責任,即“責任擅斷”和“非法責罰”。即國家的任何歸責主體都無權向一個責任主體追究法律規定以外的責任。任何法律主體都有權拒絕承擔法律明文規定以外的責任。刑事責任還有“罪行法定主義”和“法無明文不為罪”的法律條款。(3)在一般情況下,要排除對行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國家不能以今天的法律來要求人們昨天的行為。這主要表現在刑法上的不溯及既往原則。

2.因果聯系原則。其主要涵義包括:(1)在認定行為人違法責任之前,應首先確認行為與危害或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聯系。如傷害動作與被害人的傷勢狀況之間是否存在因果聯系;貪污受賄與國家財產損失之間的因果聯系等,這是認定法律責任的重要事實依據。(2)在認定行為人違法責任之前,應當首先確認意志、思想等主觀方面因素與外部行為之間的因果聯系。這是確定行為人有責任與無責任的重要條件之一。如沒有主觀上的過錯而導致他人對自己財產失去控制或損失,就不能認定為犯罪行為。(3)在認定行為人違法責任之前,應當區分因果聯系的必然性與偶然性、直接性與間接性。如果存在一因多果或一果多因的情況,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區分主次,分別對待。如財務報表的虛假信息與股市行情上漲等多種因素,促使投資者決策失誤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該考慮一果多困的因果聯系問題。

3、責任相稱原則。其主要涵義包括:(1)法律責任的性質與違法行為性質相適應。如貪污受賄的違法行為與貪污受賄的法律責任的性質要相適應。只有確定違法行為的性質,才能確定法律責任的性質。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的性質不同,就不能用刑事責任的方式去追究民事違法行為。當然,情節特別惡劣并觸犯刑律的,也要追究其刑事責任。如1998年7月1日,上?;浐F髽I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披露虛假資產置換公告,并在1998年中期報告中列示相關的收益。上海會計師事務所對粵海發展1998年中期報告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2000年上海會計師事務所被處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10萬元,罰款10萬元;并對簽字會計師各罰款3萬元。雖然沒有賠償投資者的投資損失,但追究該所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也是相當嚴厲的。如果追究簽字會計師的刑事責任,就顯失公平合理原則。(2)法律責任的輕重和種類應當與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或損害種類相適應,與行為人主觀惡性程度相適應。如在刑事領域中,除考慮犯罪構成外,還要考慮自首、未遂、中止、主犯和從犯等情節。在民事領域中,還要適當考慮當事人的經濟收入、必要的經濟支出等因素。(3)法律責任的輕重和種類應當與行為人主觀惡性相適應。即所謂“罰當其罪”、“罪責均衡”、“賠償不超額”原則,否則,不僅達不到恢復法律秩序和伸張正義的目的,還可能造成新的不公正事件。在責任相稱原則中還應注意責任的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必要時以立法和司法手段適當加重違約、侵權者的法律責任,以提高其違法、侵權成本,從而抑制違法亂紀行為的發生。

4、責任自負原則。其主要涵義包括:(1)違法行為人應該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負責。(2)不能讓沒有違法行為的人承擔法律責任,即反對株連或變相株連。(3)要保證責任人受到法律追究,無責任人受到法律保護,即不枉不縱,公平合理。責任自負原則是現代法的一般原則,體現了現代法的進步。當然,在某種特殊情況下,為了維護法律尊嚴和財產的安全完整,也產生責任轉承問題。如上級對下級的行為承擔替代責任等。

(二)審計法律責任的免責及其條件

免責條件是指對于行為人免除法律責任的必備條件。免責條件在不同的法律上有不同的規定。一般來說,私法責任與公法責任有所不同。私法上的免責條件充分體現功利性,即功利主義。私法的免責條件有兩種:即法定免責條件和意定免責條件。私法上的法定免責條件主要是指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影響,如天災人禍、戰爭動亂等。私法上的意定免責條件主要包括:(1)權利主張超過時效。即權利方當事人不行使其追償權利,經過一定法定期限,責任人被免除責任。(2)有效補救。即責任人或者其他人在國家機關追究責任之前,對于行為所引起的損害采取有效補救措施,受害人愿意放棄追究責任時,可以免責。(3)自愿協議。即基于雙方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協商同意,可以免責。公法責任由國家專門機關負責認定和追究,不允許雙方當事人協商“私了”。其免責條件除不可抗力、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外,還有如下條件:(1)超過時效。即違法者在其違法行為發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擔法律責任。(2)自首或立功。對于違法行為發生后有立功、自首表現的,可以免除其全部責任或部分責任。如減刑、緩刑或免于。(3)當事人不。如行政賠償、涉及家庭關系等刑事案件,法律責任的承擔與否取決于當事人的行為。大多數情況下,公法責任的免責條件的認定是由法律規定或特定機關認定的。如對立功人員的刑事免責,是由法律規定并由法院裁決認定的。

三、審計法律責任的實現方式

審計法律責任的實現方式是指承擔或追究審計法律責任的具體形式,如刑事處理、行政罰款、賠償損失等。任何法律責任都帶有國家的強制性,審計法律責任也不例外。其具體表現:第一、法律責任是國家法律法令的組成部分;第二、法律責任是由國家機關認定和追究的,以國家強制力保證法律責任的確認或解除;第三、即使由當事人自行處理的法律責任,也是由國家強制力作保證的,即一旦權利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時,該法律責任就帶有強制性。

制裁是指以法律的道義性為基礎,通過國家強制力對責任主體實施的人身、精神以及財產方面的懲罰為內容的法律制裁。主要有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三種,其中以刑事制裁最為嚴重。民事制裁通常是支付違約金,它對于責任人具有懲罰意義。行政制裁主要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處分。刑事制裁具體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以及若干附加刑,它是最嚴厲的法律制裁。

補償是指以法律的功利性為基礎,通過當事人要求或者國家強制力保證,要求責任主體以作為或不作為形式承擔彌補或賠償的責任方式。主要包括民事補償、行政補償和司法補償。行政補償又稱行政賠償;司法補償也稱司法賠償,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合稱為國家賠償。

強制是指當責任主體不履行義務時,以法律上的強制性為基礎,通過國家強制措施,迫使責任主體履行義務的法律責任方式。強制包括對人身的強制,如強制治療、強制戒毒、拘留;對財產的強制,如強制劃撥、強制扣繳、和強制拍賣等。

制裁、強制屬于道義性的,補償則屬于功利性的。

制裁責任與補償責任是不同的。其又還有如下區別:

1、實現裁體不同。補償以財產為主,制裁以人身為主。補償責任的載體有三種:財產、行為和精神,其中大量使用的載體是財產。行為載體實際上也是以財產為條件的。精神載體也一樣,開始是公開賠禮道歉、恢復名譽和昭雪等精神慰藉,后來采取金錢賠償,有時賠償金高達數十萬元,帶有一定的懲罰性質,但它不屬于制裁范疇。制裁責任的載體主要是人身,它包括肉體、自由、名譽甚至生命等,雖然也有財產形式的制裁,但主要是人身的制裁,如監禁、限制自由、判刑等。

2、與責任人精神的關系不同。補償責任主要通過賠償、返還(退賠)、恢復(修復)、抑止、精神慰藉等手段來實現,一般不涉及責任人的精神。雖然客觀上會給責任人帶來精神壓力,但這不是補償的目的。制裁責任是指國家使用強制手段對責任人的人身(本身涉及精神)、財產利益所施加的痛苦和損失(法律在主觀上有意識地要造成責任人精神上的痛苦)。這是制裁與預防雙重目的實現的基礎和條件。

第4篇

關鍵詞:經濟法;權力主體;法律責任

一、經濟法中權力主體經濟法律責任隱藏的缺陷

(一)過于重視權利主體而忽視了其法律責任

對現階段的經濟法律責任進行深入分析之后發現,責任普遍存在著不對稱和不均衡的情況,特別是在市場規則法律中,因為主體義務規定過于繁雜,使得當中法律責任規定的總數也是持續攀升。而且從現階段經濟法律責任實施的整體研究中得出,還普遍存在著過于重視權利主體而忽視了其法律責任的現象,這也是阻礙現階段市場經濟健康穩定發展的核心原因。而且大量的不法人員投機取巧,抓住此漏洞導致了法律市場的混亂。而且,此中的不對稱和不均衡的情況,還會對市場的調控產生惡劣影響。

(二)形式不夠多樣化

經過對經濟法當中權力主體的研究后發現,當中的經濟法責任主要涵蓋沒收不法收入、取締許可、責令糾正、責令退回、消除影響以及通報批評等形式內容。倘若從責任的核心內容進行研究,可以將其分為兩種類型,分別為非財產性責任以及財產性責任。經過深入研究現階段經濟法之中權力主體的經濟法律責任的具體運行狀況,發現其中的責任形式不夠多樣化,例如像賠償以及履行之類的責任形式都沒有被歸入經濟權力主體法律責任體系之中,從某種程度上而言,降低了經濟法律責任制實施的總體效率。

二、經濟法中權力主體經濟法律責任的完善對策

經過分析研究發現,現階段經濟法之中權力主體經濟法律責任尚存在大量的缺憾,不但阻礙了經濟法律的順利實行,還嚴重影響了經濟市場的健康可持續發展。所以,隨著社會的飛速發展以及經濟市場的不斷演化,必須盡快改良經濟法之中權力主體經濟法律責任體制。

(一)對國家經濟賠償給予高度的重視

首先,必須始終貫徹市場規制權利主體責任義務本位,切不可忽視國家的經濟賠償。特別是在行政法學的范圍當中,應當把行政不作為劃分成兩個部分,其一是依職權的行政不作為,其二是依申請的行政不作為。其次,還在申請的行政行為不應當作為集中產生于市場規制法別準入、普通準確以及產品準入的準入制度[2]。從違反程序的視角出發,其形式作為、實質作為以及行政不作為的各種行政行為,均很有可能存在于市場規則的事項當中,在進行國家經濟賠償責任之后,可妥善治理市場主體的不作為行為,進而杜絕此類行為的頻繁發生。并且,在該規制的運行之下,能夠有效防止在行使執法權過程當中對受害者造成經濟損害,能夠有效推動經濟市場的健康發展。國家機關必須盡心盡力的履行職責,嚴格按照程序辦事,讓受害者的權益得到保障。

(二)對國家意志的滲入給予高度重視

在經濟法當中,倘若權力主體經濟法律責任不夠充足,不僅阻礙我國經濟的健康發展,還會嚴重阻礙經濟法律規制的行使。而且若不全面運行經濟法律責任規制,特別是社會經濟活動規制,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便很容易陷入僵局。倘若要妥善處理這類問題,就必須對經濟法當中權力主體的定義有所把握,如此一來,才可以促進經濟法律責任規制的有效運行。如果站在宏觀的視角上,市場規制權力主體便是國家意志的縮影,權力主體于市場經濟活動當中的實施,便是國家意志對社會經濟活動的滲入過程。唯有規制權產生了法律擬制,才可以讓公信力更上一層樓,這也是社會效應后果的主要回報。同時,其所回應的成果也會對規制的預期作用產生深入影響。所以。必須對國家意志的滲入給予高度重視。除此之外,為了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可持續發展,應當于市場規制主體當中融入國家經濟賠償責任,按照市場規制主體的實際發展狀況,以此為出發點,對市場規制主體危害社會整體利益的狀況挽救,展現經濟法的含蓄的同時,還要在市場機制中充分發揮其功能。不可忽視的是,在使用的過程中要盡可能不用國家干預的形式,防止將其作為最終補充性的機制[3]。

三、結語

綜上所述,在經濟法當中,權力主體經濟法律責任規制的運行效果非??陀^,可是市場的情況在不斷變化,所以法律責任規制也應當隨之進行適當的調整。此外,當前還嚴重缺乏對經濟法當中權力主體法律責任規制的關注,這從某種程度上嚴重降低了經濟法律規制運行的公信力,政府的有關部門必須對此給予密切關注。

參考文獻:

[1]倪斐.論獨立監管機構的經濟法主體地位--以社會權力機構學說為視角[J].南京師大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10(5):81-87.

第5篇

關鍵詞:礦產資源;回收率;亂挖濫采;法律責任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加大了社會對礦產資源的需求,礦山企業為了實現自身利益,在開發利用礦產資源的過程中肆意浪費礦產資源造成回收率低、濫挖亂采現象層出不窮。而我國現行《礦產資源法》對此并沒有規定懲治措施。因此,我們應該快速修改《礦產資源法》的相應法條以解決現實存在的這一嚴峻問題。

一、對《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修改必要性的分析

礦產資源利用現狀直接影響著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沒有礦產資源持續穩定的供應,就沒有現代中國的快速發展。而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需要資本與技術,只有具備這兩項的企業,才能擁有良好的經濟效益和資源效益。而我國的礦山企業數量多,但大部分規模較小,缺乏規模效益,經營粗放,尤其是一些集體、個體礦山,管理水平低下,資金投入不足,技術力量薄弱,采富棄貧現象嚴重,資源利用率較低。據統計,我國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的總回收率只有30%-40%,比發達國家低10%-20%。[1]同時,由于我國礦業實行分散管理體制,這就導致了失控現象經常發生。秩序混亂、礦山布局不合理、亂采濫挖現象頻繁發生,礦產資源浪費嚴重。

我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應當提高技術水平,提高礦產資源回收率,禁止亂挖濫采,破壞礦產資源。"由此可見,它只要求提高礦產的資源回收率,禁止亂挖濫采,破壞礦產資源,并沒有規定如果礦山企業或者個體采礦者違反法律規定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說并沒有規定其法律責任,而且在第六章法律責任一章中也并未提及未達到標準的礦產資源回收率以及亂挖濫采的法律責任。如果法律只規定義務人應履行的義務卻不規定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時應承擔的法律后果,那該法律對義務人是沒有任何約束力的,法律的規范性、強制性無從談起,法律也就成了一紙空文。

二、細致規定《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制定法律宜粗還是宜細,歷來都有爭論,《礦產資源法》的修改也面臨這一難題。我認為"宜粗不宜細"的立法觀將導致諸多弊端的產生,在這次《礦產資源法》的修訂中一定要改變這種立法觀,立法上"大而全"要比"小而散"好[2],要使規定的法條更加細致、完整。

1、增加礦產資源回收率低的法律責任

在追究礦產資源回收率低的法律責任之前,我們必須先解決一個問題,就是在該條中增加對"最低回收率"的規定,如果礦山企業或者個體采礦者達不到該回收率方可對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我國礦產資源回收率到2010年達到了35%,在2005年的基礎上提高了5個百分點,[3]但是我國礦產資源綜合利用水平仍然低于發達國家。由于我國的礦產資源種類豐富,當前各類礦產資源的回收率不盡相同,而且不同的礦產資源隨著社會的發展、技術的進步,回收率的增長速度必將呈現各不相同的局面,因此,如果將各類礦產資源的最低回收率籠統得規定在《礦產資源法》中,就會產生兩種弊端:其一,不斷發展的開采技術必將帶動回收率的提高,而法律規定的數據是一成不變的,所以又將出現法律滯后的現象。當一些礦山企業達到了法律規定的最低回收率,就不會再投入更多資本提高技術以進一步提高回收率,這樣不僅不利于我國礦產資源回收率的提高,反而會起到相反的效果;其二,不同種類的礦產資源適用同一最低回收率的規定是不科學的,必須根據它們各自的特性,進行分門別類的規定?;谶@兩種弊端的出現,我們應采用更科學、更實用的解決方案。我認為,可以由國務院根據我國礦產資源現階段的發展狀況制定一個專門的行政法規,對各類礦產資源的最低回收率做出明確規定。然而社會是不斷發展的,當新的科學技術的運用可以產生更高回收率時,國務院可以再根據實際需要對各類礦產資源的最低回收率做相應調整。

在規定了最低回收率之后,我們就可以順理成章的規定法律責任了。我國在追究污染環境和破壞自然資源的行為時,存在一個普遍的現象-法律責任太輕,這也是導致我國污染環境和破壞自然資源的行為日益猖獗的原因。因此我們在規定法律責任時必須提高打擊力度,增強法律的強制性。我認為應做出如下規定:對于沒有達到最低回收率的集體礦山企業或者個體采礦者處以罰款,并責令限期治理;如在指定的期限內仍沒有達到最低回收率,則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2、增加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破壞自然資源的法律責任

我國現行《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中提到了"禁止亂挖濫采,破壞礦產資源"但沒有規定違反該款的法律責任,雖然第四十四條規定了采用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山資源的法律責任,但是"亂挖濫采"是否屬于"破壞性開采方式"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四條規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破壞性采礦罪中"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是指行為人違反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開采礦產資源,并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行為。那么《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中"亂挖濫采"的行為是否屬于"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式"根據此條規定很難看出,因此我認為《礦產資源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法律責任并不適用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情形。對于亂挖濫采破壞礦產資源的行為必須明確規定法律責任。對于情節輕微的,處以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三、結語

現如今,我國的礦產資源回收率低、污染和破壞礦產資源的現象屢見不鮮,這與我國法制不健全是大有關系的,修改《礦產資源法》是解決問題的重要途徑。對三十七條第一款的修改,我們應運用"宜粗不宜細"的立法觀,增加對礦產資源回收率低,破壞礦產資源行為的打擊力度,使追究違法者的責任有法可依。在完善立法的同時,司法、執法也要與立法相統一。嚴懲違法犯罪行為,切實保護我國的礦產資源。

參考文獻:

[1]陶信平.環境資源法學[M].西安:西安交通大學出版社,2006:232.

[2]楊玉章.理順結構 完善條款--關于礦產資源法修改的幾點建議[EB/OL]..

[4]常紀文.環境法前沿問題[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

[5]關保英.自然資源行政法新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8.

第6篇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第7篇

審計,按其主體不同可以分為政府審計、內部審計與獨立審計。三者相互獨立,各司其職。分別在不同的領域實施審計,共同構成一個完整的審計監督體系。獨立審計作為一種術語,經歷了“注冊會計師審計”、“民間審計”、“社會審計”直到“獨立審計”。相對而言,“獨立審計”比“注冊會計師審計”、“民間審計”和“社會審計”更能深刻地揭示這種主體審計具有高度獨立性的本質特征。在現代經濟條件下,營利性的性質決定了權衡審計成本與審計收益、努力追求自身的經濟效益最大化是獨立審計的最終目標。但是,如果自身的經濟效益與法律責任發生沖突,與社會效益不一致時,獨立審計如何取舍?筆者認為:

一、獨立審計的成本

獨立審計的成本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執行獨立審計過程中的成本。主要是指:審計人員的報酬,審計人員自身的時間和精力,審計過程中所耗費的資財等。執行獨立審計過程中所發生的成本主要與審計方法、審計時間、所需審計證據的多少以及被審單位的內部控制強弱等因素相關。另一方面是非執行獨立審計過程中的成本。主要包括:對審計人員的培訓費用,審計失敗所導致的訴訟費用和尋求新客戶的費用等。非執行獨立審計過程中的成本與審計質量關系最為密切。

二、獨立審計的效益

獨立審計的效益也可分為兩類:一類是獨立審計的經濟效益。對獨立審計的事務所和審計師而言,其直接的經濟效益表現為審計當期獲得、以后多期獲得的一定金額的審計費用。另一類是獨立審計的社會效益。從產權保護的角度理解,現代獨立審計是保護企業相關利益者產權不可缺少的社會監督機制,這里的相關利益者不僅包括企業股東、債權人還包括有經營成就的企業管理當局和辛勤工作的一般員工。從獨立審計的目的來看,其目的在于監督人的報告責任,它在現代公司制下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通過嚴格的審計程序,可以查實管理當局是否存在舞弊及公司的財務報表公允性如何,從而監督人報告責任的履行情況;委托人可以有效地辨別人的能力,評價人的行為和報告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而增加市場機制和契約機制的效率,使人按照委托人的利益進行經營管理并得到相應的報酬和激勵;財務報告人員的無意錯誤所導致的信息失真有所減少,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決策有用性,從整體上提高了委托―雙方的效用,優化整體社會資源的配置。

三、獨立審計的法律責任

(一)獨立審計的法律責任及成因

獨立審計產生的根源,在于財產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審計法律責任的產生主要有社會因素、技術因素、經濟因素、道德因素及風險因素。

1.社會因素:經濟的發展、經濟活動頻繁和內容的日益豐富,社會公眾對審計、審計人員的期望越來越高,而審計人員很難做到,二者之間的期望差異產生了責任,而且迫于社會的壓力,許多國家的法院判決逐漸傾向于注冊會計師方面的法律責任。

2.技術因素:在審計中采用抽樣審計,以樣本結果推算總體。統計抽樣要用到高等數學中概率等的相關知識,從我國財經院校來看,學生的數學成績普遍較差,推廣該法較難,審計人員執行不力。實際工作中多采用任意抽樣和判斷抽樣,抽樣本身就存在一些誤差,加之部分被審企業內控有限或內控失效,這些形成了獨立審計法律責任的技術因素。

3.經濟因素:國家制定的審計業務收費標準通常只考慮審計的時間和審計的范圍而不考慮審計的難度,由于受到成本―效益的制約,作為營利性組織的會計師事務所不可能,有時也沒有必要查實管理當局的所有舞弊。

4.道德因素:有些獨立審計人員執業素質低下的狀況在短期內還不會消除,通過競爭報酬定價方式爭取客戶,相機收費、不顧審計質量而采用“薄利多銷”策略搶占市場份額,或通過長期與客戶打交道建立起親密關系,在此基礎上進行的審計難以保持獨立性,喪失原則地出具審計報告也就在所難免。

5.風險因素:風險即出現差錯的可能性。審計風險與審計質量有著緊密的關系,高質量的審計將大大降低審計風險,低質量的審計將大大提高審計風險,二者互為消長。風險無處不在、無時不在,審計質量的高低存在于審計項目的計劃、準備、實施和報告各個階段,由審計質量問題產生的審計風險也貫穿于審計的全過程。

(二)獨立審計法律責任的表現形式

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法律責任表現形式,在我國因注冊會計師違約、過失或欺詐給被審計單位造成損失的,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這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于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做出了相關的規定。

四、獨立審計的成本、效益與法律責任協調的必要性

現代企業理論認為,企業是一系列契約的集合,其中最重要的是所有權人(委托人)與經營管理者(人)之間的委托―關系。“會計和審計都是產權結構變化的產物,是為監督企業契約簽訂和執行而產生的”(R.Watts and J.Zimmerman)。可見獨立審計的產生源于委托關系,目的是為了維護企業相關利益者的財產和權力。獨立性是其立身的根本。在獨立審計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如前所述,存在多種多樣產生法律責任的因素,而且就司法方面來講,存在逐漸擴大審計責任的趨勢。

縱觀獨立審計的發展史,獨立審計的法律責任一直是國內外審計界與法律界難以徹底解決的熱門話題。從美國的“四大”財務造假案到我國的“銀廣廈”舞弊案等接連不斷的大案要案中可以看出,獨立審計的法律責任不僅對承擔責任的事務所帶來毀滅性的打擊,同時也對獨立審計行業產生了嚴重的威脅。為了獨立審計行業的存在和職業優勢的發揮,理論界和實務界正在不懈的努力。要不要避免法律責任?如何避免法律責任?如何最大限度地避免法律責任?已也成為獨立審計不得不首先考慮的問題。

會計師事務所作為依法承辦獨立審計業務的機構,不管是西方國家采用的獨資、普通合伙制、股份責任公司制或有限責任合伙制的形式,還是國內規定的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和合伙會計師事務所的種類,這些事務所都是自收自支、自負盈虧的營利性的組織。營利性的組織性質決定了權衡審計成本與審計收益、努力追求自身的經濟效益最大化是獨立審計的最終目標。但是,如果自身的經濟效益與法律責任發生沖突時,如果自身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不一致,獨立審計如何取舍?

從獨立審計的整個發展歷程來看,獨立審計不僅要保持其獨立地履行其職責,還要維護自身的經濟利益,同時要避免法律上的責任。只有這樣,獨立審計才能存續下去,才能更好地發揮其功能,這就要求獨立審計一定要做好成本、效益與法律責任的協調。

五、如何做好獨立審計的成本、效益與法律責任的協調

(一)堅持原則,維護獨立性

獨立審計的職業性質,決定了它是一個容易遭法律的行業,法律責任一直是困繞著獨立審計行業的一大難題。如何避免法律訴訟?法律訴訟一旦發生,如何最大限度地減輕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堅持原則,維護審計的獨立性應該是唯一最佳選擇。要堅持原則,維護審計的獨立性,以下條件是必不可少的:

1.要有一個良好的審計法律環境

良好審計法律環境的形成需要政府、法律界、企業界和社會公眾的共同努力,通過加強理論與實務的研究,盡快制定、修改與完善和獨立審計業務有關的各種法規制度,確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在注冊會計師責任判定中的主體地位,保持法律法規的公允性、可操作性與權威性。良好的法律環境為獨立審計堅持原則、維護獨立性提供了法律支持。

2.要加強行業管理和執業監督

當前,獨立審計行業存在的主要問題在于獨立性的不足。市場缺少對獨立審計的自愿需求。事務所規模小,抗風險能力差,全國性的信譽好的會計師事務所幾乎沒有;事務所自身制度不健全,收入分配不合理等嚴重制約了獨立審計的發展。因此當前對事務所行業管理的重點應放在對事務所的改制,建立合理的運營機制、人事及收入分配制度,讓事務所合并上規模,扶持創建一批優秀的事務所等。

從一系列發生的審計案件來看,事務所有時會因一個人或一個部門的原因致使整個事務所遭受滅亡的厄運。會計師事務所應把科學嚴密的質量控制制度執行到每一個人、每一部門和每一項業務,嚴格執業監督。這樣可以使注冊會計師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規范要求,去執行業務并出具合理的審計報告;加強行業管理和執業監督為獨立審計堅持原則、維護獨立性提供保障。

3.加強后續學習培訓,提升堅持原則、維護獨立性能力

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是具有審計職業特征的道德準則和行為規范,它是注冊會計師的職業品德、職業紀律、專業勝任能力及職業責任的總稱。系統的、正規的、制度化的職業后續教育,能保持和提升注冊會計師的專業勝任能力,使其以良好的職業道德意識,運用新的知識、技能來處理不斷更新的審計業務。后續的學習培訓使獨立審計堅持原則、維護獨立性能力不斷提高。

(二)在堅持原則的前提下,效益優先兼顧其他

在獨立審計中,堅持原則永遠是第一位的,只有堅持原則,維護了審計的獨立性,才有最大可能地遠離法律責任,才有可能放心大膽地追求自身經濟效益,在實現自身經濟效益的同時,也實現社會效益。獨立審計的事務所和審計師自身的經濟利益有時會與社會效益、審計成本產生矛盾。如何協調這些矛盾,如何進行取舍,也是至關重要的。

一般情況下,只有在獨立審計的經濟效益大于獨立審計的成本時,獨立審計才有可能進行。但有時也有例外,比如說,在對客戶進行第一次審計時,為了嚴格執行審計程序、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出具更合理的審計報告、留住信譽較好的客戶時,在不違背規定的標準收費的前提下,可能出現第一年的審計成本大于審計的經濟效益。這種把短期成本收益與長期成本收益結合起來考慮做出的選擇反映了一個事務所的經營策略。

第8篇

[關鍵詞]企業法律風險防范

一、企業法律風險的概念

《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提出了法律風險的術語,但是該《辦法》沒有對法律風險的含義加以界定。國務院國資委副主任黃淑和在2005年《國有重點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國際論壇》上的講話中,對國有企業的法律風險進行了分類,并認為法律風險是以承擔法律責任為特征的:“企業法律風險按照不同的屬性具有多種類型。從企業作為獨立的法人實體的角度看,我們認為企業風險主要有自然風險、商業風險和法律風險等。其中前兩種風險分別以不可抗力和市場因素為特征的,而法律風險是以勢必承擔法律責任為特征的?!背执讼嗤^點的還有曲新久教授:“法律風險是指因違犯國家法律、法規或者其他規章制度導致承擔法律責任或者受到法律制裁的風險?!惫P者認為這個概念不夠全面。這個概念僅僅從由于企業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審查、逃避法制監管等原因,而做出的違法行為給自己帶來的不利后果,包括承擔法律責任或遭受經濟損失的風險。這僅僅是法律風險產生的一個方面。另一個方面是由于企業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審查等原因,從主觀上不知道可以采取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權利,或者對自己已經或將要遭受的損失未進行法律救濟所帶來的經濟損失的風險。例如合同法上的代位權、撤銷權的行使;無效民事行為的撤銷權等。這種經濟損失我認為也應當屬于法律風險的一種。因此,法律風險是指由于企業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審查,或者逃避法律監管而違犯國家法律、法規或者其他規章制度導致承擔法律責任或者受到法律制裁的風險和主觀上不知道采取法律手段對自己的權利或者將要遭受的經濟損失進行法律救濟所帶來的經濟損失的風險。

二、企業法律風險的特征

與企業的自然風險、商業風險相比,企業的法律風險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法律風險具有相對的確定性。由于自然風險、商業風險產生的原因分別是不可抗力和市場因素,自然風險、商業風險的產生具有不確定性。與之相反,法律風險的產生具有相對的確定性,這是因為法律風險主要是由于企業違犯法律或者是沒有及時采取法律手段進行救濟導致的。這種確定性是相對的,例如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如果該著作權人追究侵權人的民事責任,該企業就一定會承擔民事責任;也可能該企業沒有追究其侵權責任從而使侵權企業的這種法律風險沒有發生。但是這種法律風險的發生是必然的,不發生是偶然的。而自然風險、商業風險的發生正相反。法律風險的相對確定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法律風險的發生具有相對確定性。企業違犯了法律法規或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利,只要國家機關或被侵權人追究其法律責任,該企業就肯定承擔法律責任。二是法律風險給企業帶來的經濟損失是相對確定的。企業違犯法律進行經營,就會受到行政處罰;企業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法律明文規定了行政處罰和承擔民事責任的幅度和方式。由于具有法律的明文規定性,因此法律風險給當事人帶來的損失,當事人是可以事先確定的。即使當事人事先確定的數額與法院最終判決確定的數額有一定的偏差。因此,法律風險從損害結果上也具有確定性特征。

第二,法律風險是可防可控的。自然風險和商業風險雖然也可以通過風險管理,使發生風險的可能性降到最底。但是由于自然風險和商業風險產生的原因是不可抗力和市場因素,因此它不可能從根本上避免風險的發生。而法律風險完全可以從根源上加以防范和控制。只要企業建立了完善的法律風險防控機制,在懂法、守法的基礎上從事各種生產經營活動,在他人侵犯自己的合法權利時能夠及時拿起法律武器,法律風險的發生基本上是可以得到杜絕的。

第三,法律風險具有損害性。法律風險一旦發生,企業就會遭受嚴重的經濟損失。企業的經濟損失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由于企業的違法行為而承擔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企業承擔的行政責任往往是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罰款直接給企業帶來經濟損失;吊銷營業執照會使企業停止經營活動從而影響盈利。企業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一般表現為賠償損失。企業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主刑由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承擔;附加刑由企業承擔。另一種是由于企業主觀上認為某種損失不能通過法律途徑救濟,而忽視了那一方面的權利保護,從而使企業遭受了經濟損失。法律風險的損害性與企業的其他風險相比,有過及而無不足。第四,法律風險的發生具有可預見性和不可保險性。自然風險的發生具有突發性,往往使企業措手不及。而法律風險的發生是可以通過法律規定、違法行為等情況予以預見的。法律通過授權或禁止的方式規定了一定的行為模式及違犯該行為模式的法律后果。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判斷企業的行為是否違法、會導致什么樣的不利后果;企業在經營中,完全可以通過保險的方式分散企業的自然風險。由于法律風險與法律責任密切相關,因而,企業的法律風險是不能通過保險分散的。

通過上述對企業法律風險的含義及特征的分析,可以得出企業的法律風險是能夠有效防范和控制的。企業應當重視建立法律風險的防范機制。有效防范和化解法律風險是增強企業依法經營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手段;也是企業提高競爭能力,適應日益嚴峻的市場競爭環境的需要;更是企業改革和發展的有力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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