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16 17:13:49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關鍵詞:經濟責任 領導干部 問題 對策
一、當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先離后審,影響審計效果
兩辦規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原則是“先審后離”。但就目前看,多數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項目還是采用 “先離后審、先升后審”,或者是“邊離邊審”。這種審計方式不能對領導干部的任用產生直接影響,影響了審計效果。另外,這種審計方式也給審計工作帶了很大的難度。由于是領導干部是先離任或是先調動和升遷,所以在審計時領導干部對此就不會再重視,再提供述職材料也不能夠積極配合,即使是提供了相關資料,但是所述內容通常都不符合審計要求。給審計人員在經濟責任的區分及查處問題的定性上帶來很多麻煩,影響了審計判斷,也影響了審計人員工作的積極性。
(二)審計的方法、手段單一
目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方法和手段太過簡單,審計方法仍停留在查賬的基礎上,無法滿足當前經濟形勢及審計工作發展的需要。有一些審計問題不能從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出發,缺少量化對比分析,審計的內容籠統,形式單一,不能夠對問題進行綜合評價。
(三)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不規范
目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不規范,主要是原因是:一是審計人員的素質不高,業務水平參差不齊,無法滿足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需要,難以保證審計評價的質量。二是,審計內容過多,評價目的不明確。通常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一些審計單位將一般的財政審計和內部控制制度審計放在了一起,導致審計的目的不明確,影響了審計效果。三是,沒有建立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和標準體系,審計報告文本不標準。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時沒有準確的指標和標準,加大了評價難度。
(四)審計成果運用的思路不夠寬,工作不夠系統,尚不能形成整體工作合力
由于紀檢、監察、組織、審計等部門的各自工作目標、重點、手段不同,在實際工作中必然會產生一定的分歧和差異,但作為委托方的紀檢、監察、組織部門和作為受托方的審計部門,其大的目標是一致的,即審計部門在確保審計質量的前提下,將審計的結果通過紀檢組織等部門轉化利用到加強干部的監督管理上,這就需要在各部門之間建立一種良好的協調配合機制。近年來各有關部門雖然在這方面進行了一些探索和研究,也建立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五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等,但相關職能仍然缺乏經常性的溝通和協調,工作職責不夠明顯具體,整體工作合力發揮不夠;工作還不夠系統、規范,沒有形成統一體系;審計結論側重對被審計單位的處理處罰,忽視對領導干部的責任界定和追究;個別領導和一些相關職能部門對領導干部任期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重視不夠,對存在的規律性、普遍性、傾向性的問題沒有進行綜合分析研究,使審計成果在實際工作中不能夠得到充分運用和體現;審計部門在落實審計決定、意見執行方面缺乏強制措施;個別審計工作人員由于自身政治業務素質方面的問題,造成工作質量和效率不夠高,也直接影響到審計成果運用的成效。
二、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存在問題的改進建議
(一)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分析能力
應重視審計人員的綜合分析能力,定期對審計人員進行專業素質的培訓,審計人員自身也應重視自己的工作能力,要跟上當前新經濟形式下審計工作的需要,不斷的學習,不斷給自己充電,以提高自身的審計技術水平,并提升綜合分析能力。本著高度負責的態度,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和水平,使經濟責任審計真正出成效。
(二)整合資源,提升審計效能
在經濟責任審計項目中,隨著項目的不同,領導的不同,所承擔的責任也不同,審計的方法也會不同。因此需要審計人員加強溝通,相互協調,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并在此基礎上不斷的挖掘創新思路和方法以提高審計效能。
(三)在審計評價分析中應用辯證的觀點看待領導干部經營決策
在審計評價分析中應用辯證的觀點看待領導干部經濟決策。有些決策單純從地方經濟利益出發,短期內也許會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但長期看會帶來負面的影響,如一個地方一味追求招商引資的數量,而不注重項目的社會效益,引進污染企業,那么這項決策就是短期行為。而有些決策從短期或我們審計時看不出其給地方帶來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但從長期看,其發展的勢頭是好的,決策是正確的。在評價時,雖然效益的顯現不在我們的審計期,我們不能“一棍子打死”,而片面的認為其決策“有誤”。不能就賬論賬,但也不能脫離財務而單純的評價決策的正確與否。目前,經濟責任審計要跳出會計賬務,不能就賬論賬,但又不能脫離財務,應在財政財務收支真實性的基礎上,通過一些基礎數字和指標進行分析,從而判斷決策的正確與否。
(四)加大審計決定執行的力度
應加大審計決定執行的力度,在經濟責任審計決定執行中需要各部門的配合與協調。首先,審計機關應爭取到被審單位的支持和理解,能夠使其積極執行審計決定。其次,審計機關應取得財政、經檢、檢查和公安等機關的支持,并在執行中能夠緊密配合。如在審計中發現問題,審計機關應與上述部門聯合落實審計決定,并彼此達成默契,使審計決定得到有效執行。
參考文獻:
為了加強村干部在任職期間的責任意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態度,在離職之后公正客觀的看待村干部的業績,應多開展村干部任期與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保障集體資產的完整,財務信息的公開。文章從村干部任期與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現狀出發,窺探其中存在的問題,探討解決的相應措施。
關鍵詞:
經濟責任審計;村干部;任期與離任經濟責任;農村審計結構
目前,為了更好的治理農村,提高村干部的管理水平和在任期間的業績水平,提出要在任期與離任期間對村干部的工作進行審計。任期與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使得村干部在任職期間的工作透明化,查出任職期間的紕漏,保護集體資產的完整性,理論上有利于農民群眾選出作風正派、廉潔公正、為農民辦實事的村干部,有利于強化村級財務管理的監督約束機制,有利于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有利于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促進農村的黨風廉政建設。但在現實實踐中也遇到很多的問題,本文從存在問題角度探討如何更好的開展村干部任期與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一、村干部任期與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現狀
1.實施策略。第一,從縣政府到村委會,各個階級分工明確??h政府成立專門的經濟責任審計小組,負責設定實施的方案,監督鄉鎮政府的執行;鄉鎮府要制定更加詳細的工作計劃,成立鄉級審計組,對村級干部進行審核分析,通報審計結果,提出改進意見。第二,加強制度建設,規范審計操作,遵守審計準則。審計工作的開展必須要有相應的標準,規范的操作流程,根據當地情況,結合客觀性原則、準確性原則、謹慎性原則等對當地的村干部的工作進行審計,做出合理客觀的評價。與此同時明確村干部的各項直接責任與主管責任。第三,加強對村干部的審計業務指導,使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實際情況,有針對性的指導,解決群眾反映的問題。第四,聯合各大監督部門,增強審計效果。在監督部門的監督下,各審計組通報審計結果與審計建議,對外公開,對出現的違紀問題進行整改,充分利用社會監督機制,提高審計效果。
2.取得的成效。通過開展村干部任期與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對農村的管理和經濟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首先,審計工作本身就是一種監督工作,通過審計可以很清楚的了解到上一任村干部在任時的工作情況,并針對該村實際存在的問題,實施有效的措施,解決其財務管理方面的問題。其次,幫助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在村內實行財務公開和民主化管理,認真做好財務監督、財務開支審批及報賬管理等工作,嚴格執行管理制度,防止越位、錯位、缺位的發生。最后,促進了村干部廉政建設。經濟責任審計對存在問題的村干部起到教育作用,有利于其更好的為村民服務,減少了農村負債,降低了為應付領導而舉行活動的現象發生的概率,村干部都廉潔履職。總之,村干部任期與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使得農村財務管理正規劃,各項政策嚴格執行,公開透明,腐敗現象降低,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展。
二、村干部任期與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中存在的問題
在村干部任期與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發現農村管理中存在著一些主要問題,這些問題制約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同時限制了村干部任期與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開展。主要問題有:
1.財務內部管理制度不完善。一些村落在財務開支時并未嚴格遵守財務標準,例如超標發放村干部補貼、獎金等;開支控制不嚴格,出現了達標活動、形象工程、奢侈浪費等現象;在招商引資過程中,招待費支出太多;使用非正式票據、白條,手續不完整;基礎設施建設流程不規范、手續不完備,建成后未及時辦理竣工驗收。這些問題都導致農村本身負債累累,而且村內部財務收支狀況記錄不詳細,出現錯賬、假賬等問題,財務公開的質量很低,總是報喜不報憂,公開不及時,公開程序不規范,這些嚴重制約農村經濟發展。
2.集體經濟薄弱,民主理財決策有待強化。目前,很多村都不看重集體經營,成為空殼村,自身的經濟收入很低。上級為發展集體經濟而加大轉移支付力度,然而效果并不明顯,這是一個急需解決的問題。而且在面對重大事件要支出巨額資金時,沒有依據民主決策的原則進行表決,采取一言堂的方式來決定,導致財務支出風險極大,使原本自身經濟就低農村負債狀況更加嚴重。
3.審計機關定位難,監督力度欠缺,部分遺留問題未得到解決。村組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是通過農經辦實施的,而農經部門作為農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機關定位比較難,國家并未給審計機關明確農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這一職能,而且由于上級部門內部人員安排不合理,經濟審計缺乏人員,一些人員身兼多職,審計的力度也不夠大,甚至是走走過場而已,達不到審計的預期效果,導致上級下級都不是很重視村干部任期與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審計工作不按時開展,審計流程操作不規范,監督力度大打折扣,一些遺留的問題也就不得而終了。在村干部換屆時,各崗位之間的交接人沒有交接意識,出現資產或檔案沒有移交,收支賬目沒有完全處理,債權長期掛賬未及時催收,債權管理不善。新任干部對離任干部的以往工作不了解,導致無法開展新的工作。
4.審計工作沒有嚴格標準,開展困難,很難做到統一。目前,我國農村發展參差不齊,各個村的實際情況相差甚遠,審計的結果不能很好的推廣,審計的效果、力度、程序規范性等很不理想。這和農經部門作為農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機關定位比較難有一定的關系,也反映了村干部任期與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得不到重視。除此之外部分的村干部法律意識淡薄,能力并不足以擔任村干部,村干部和群眾的不理解使得村干部任期與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得不到積極的配合,以致不能很好的開展。
三、應對策略
首先,完善審計制度,加強審計力度。政府應根據村干部任期與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和實施辦法,使審計工作有依可循,增強村干部任期與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規范化和操作性。審計部門要嚴格執行審計流程,定期或不定期的進行審計核查,加強審計核查的監督力度,客觀公正的看待村干部的業績。值得注意的是,對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要堅持先審后離的原則,并且要保質保量的,深度的對村干部的以往業績進行審計,減少疏漏。其次,加強農村干部素質培訓。審計工作的開展可以為基層干部增添有責任心﹑素質高﹑能帶領群眾走向富裕的人才,提高基層干部的整體水平。這需要我們在換屆之時著重注意村干部們的培訓工作,一方面是為了提高村干部的管理農村事務的能力,另一方面是為了提高村干部的思想境界,認真學習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帶領全村搞好農村建設。另外把村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問題作為村干部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加強對村干部任期責任審計結果的運用,以供新任村干部學習借鑒。再次,構建強化農村會計隊伍,解決村干部能力不足問題。這一政策在保證村干部三權不變得情況下,可以挑選出優秀的代會人才,提高農村財會管理的能力,使農村集體經濟得以提高,經濟效益達到最大化。最后,探索發展模式,壯大集體經濟。根據村組自身的實際情況,結合市場經濟的需求,因地制宜,有針對性的引導村組制定合適的發展目標和戰略措施,全方位的發展村組的集體經濟,提高集體的經濟水平。
四、結語
村干部任期與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是保障我國農村集體資產安全完整的主要措施,有利于提高農村的集體經濟能力,加快新農村建設步伐。為了更好的實施這些審計措施,文章整理了以往的實施策略和取得的效果,并在審計中出現的問題提出了相關的建議,希望對相關研究有所幫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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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鵑梅.南澗縣村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現代農業科技,2011,08:390-391.
農村經濟責任審計屬內部審計,查出的問題,要靠地方黨委、政府作出決定才能執行問責。地方黨委、政府不重視,就容易出現問責不到位的問題。從村級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中可以看出:招待費超支、差旅費過高、公車使用不規范、擠占挪用專項資金、擅自購置和處置資產、不合規票據報銷、債權清理不及時等問題,幾乎成了村級的通病。特別是日常檢查發現的問題,審計出后仍然不改;前任審計時的過錯,本任審計仍然發生,甚至在“老問題”的基礎上又出“新問題”。農村審計不能獨立問責,嚴重削弱了審計的權威性和公信度。
審計隊伍不健全,人員素質不高。農村經濟責任審計是制約與監督農村干部權力運行的重要環節,審計人員應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而從現實看,當前縣、鄉經管部門中審計人員高學歷、高職稱的人很少,特別是具有專業學歷、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更少。這種專業人員缺乏,職務、職稱與實際工作脫節的現狀,導致審計工作質量難以提高,影響了農村審計工作的可持續開展。
二、措施和建議
1.審計監督前置,加強任中審計。逐步把離任審計變為任中審計,通過審計事前參與重要工作和重要投資項目,以及每屆進行一次任中審計等做法,把經責審計由事后監督變為事前、事中監督,同時給予農村經管部門一定的處分、處罰權力。這樣不僅可以做到日常審計監督常態化,防止和避免一些違規行為的反復發生,及時糾正小錯,防止小錯做大,達到有效保護干部的目的,還能客觀公正地評價農村干部的功過是非;不僅能使審計人員熟悉和掌握村級財務收支和主要工作動向,收集更多的第一手資料,還能通過對農村干部適時審計評價,及時為組織部門和鄉(鎮)黨委政府任用干部提供依據。
2.強化問責意識,著力樹立審計權威。鑒于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無法獨立問責的現實,為發揮審計監督的作用,農經部門要加強與公安、檢察、紀檢、監察等部門的聯系,一旦發現違法行為或嚴重的違紀問題,及時讓這些部門介入,追究違法違紀者的責任,并及時公布處理結果,讓違紀者務必嘗到違法違紀的苦果;要盡快形成以農經審計部門為主,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為輔的全面監督檢查機制,營造良好的審計問責環境,樹立審計形象。
3.公開審計結果,擴大公開范圍。目前,農村審計僅是在審前公示,以廣泛征求意見和線索,審計后的公開僅僅面向組織部門和鄉(鎮)黨委政府,征求的意見和村民提供的線索是否被采納,村民很難了解,如此不僅打擊了村民監督的積極性,還增加了村民的猜疑和不滿。因此,要提高審計的公信度和震懾力,不能把組織部門和鄉(鎮)黨委政府對審計結果滿意不滿意作為唯一標準,要擴大公開范圍,將審計結果向村民代表或全體村民公開,對村民不滿意的或提出有價值線索的,要一查到底。
近幾年來,隨著農村體制改革的深入和經濟的發展,對村集體經濟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鄉鎮普遍建立了各種監督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的同時,仍然出現一些問題。一是開支無標準;二是管理無制度;三是結算不及時等,使集體出現資產流失、非生產性支出過大、有的甚至揮霍浪費。使村級不良債務大量增加,包袱沉重。造成收支不平衡,農戶欠交更入不敷出,村干部挪用資金,資金不入帳等現象屢增不減。如任其蔓延,不僅會拖垮村集體經濟,而且會擾亂農村經濟秩序。對此提出如下建議:
一是切實加強領導,規范村經濟的監督。
村經濟管理的好壞,直接影響到黨群、干群關系和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因此,各級領導特別是鄉鎮領導要把怎樣加強對村經濟的監督列入重要的議事日程,定期聽取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的工作匯報,研究解決村經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制定完善對策,定期檢查督促村干部嚴格按章辦事,增加他們的法律意識,確保各項制度貫徹落實。
二是要建章立制,不搞“馬后炮”。
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離任審計要改為任期責任審計,各級領導應重視審計報告成果的利用,改變過去僅讓審計監督做“裁判”,而不落實改進措施的消極現象。應強調不經審計,干部不能任用;不經審計,干部調離不能辦理手續;不經審計,干部沒有評優評先進的資格。搞好經濟責任審計,對加強村經濟的監督有著決定性作用。一是有利于科學考核,正確評價,選撥任用領導干部,樹立正確的用人導向;二是有利于對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促進領導干部廉潔自律,依法行政;三是有利于正確評價村級經濟加強和改善經營管理,保證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
三是實行財務公開,行使監督權利。
實行財務公開規范監督程序和操作行為。一方面要加強政治思想教育,另一方面要加強業務培訓和定期匯報制度,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嚴重不稱職的要及時處理,維護監督組在群眾中的威信,,才能使財務公開制度,行使監督權利,真正起到加強對村經濟的監督。
四、建立審計網絡,完善審計制度。
農村審計是國家體系組成部分,是深入農村改革,加強宏觀控制和管理,克服村級財務管理混亂,嚴肅財經紀律,發展農村經濟的重要手段和措施。根據現有的審計人員,要開展對村級經濟審計,顯然審計力量是不夠的,建立審計網絡是一個好辦法,由村總會計隊伍中建立起審計網絡隊伍,并通過業務培訓,實行持證上崗,在財務公開和日常對村經濟審計工作中發揮審計網絡作用。從現階段對村經濟審計,僅停留在村主要干部離任審計上,忽視了對其經濟活動財務收支審計、簽訂經濟合同審計、農戶收費標準計和基礎設施建設都應納入審計范圍的常規監督,往往會產生積重難返的情況,成立了審計網絡可改觀對財務收支、其他經濟項目活動與審計監督之間的脫節矛盾,加大審計力度,拓展審計的監督面,有利于經濟健康發展,,也是加強對村經濟的監督的內在需要。版權所有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對本鎮范圍內各村主要負責人實施的經濟責任的審計監督。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村主要負責人,是指行使村集體及村民委員會財務審批權和參與村級經濟活動決策的主要負責人。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經濟責任是指村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其所在單位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的責任,包括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
主管責任,是指由于村主要負責人對其所在單位的經濟事項管理、領導或監督不當等原因,致使所在單位出現違法違規問題而應負擔的經濟責任。
直接責任,是指由于村主要負責人對其直接分管的經濟事項管理不當,或決策失誤而事后又處理不力,以及違規操作、等原因,造成所在單位經濟損失或經濟效益差而應負的經濟責任。
第五條村主要負責人在任期內或離任、換屆時,應當接受經濟責任審計。
第六條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鎮范圍內村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設立鎮審計辦公室,具體負責實施村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并接受區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鎮人民政府應建立村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檔案,保證審計資料的完整性和審計工作的連續性。
第八條村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應堅持“積極穩妥、量力而行、提高質量、防范風險”的原則,審計辦應根據鎮人民政府的統一安排或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確定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第九條審計辦實施審計時,可通過審前公示、述職、召開座談會、發放調查問卷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及時掌握工作重點和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若遇到難以深入實施或涉及職權范圍以外的問題,則應向鎮人民政府報告,并按法定程序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十條審計辦工作人員在審計中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審計回避制度。
第十一條被審計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審計辦實施審計活動,其他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干涉審計辦實施審計活動。
第十二條由鎮人民政府審計辦組織實施的村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所需經費列入鎮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十三條村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作為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或上級組織評議村主要負責人工作實績和對村主要負責人進行管理、監督、罷免、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審計辦應當通過審計村主要負責人所在單位(必要時延伸到有關部門、單位)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分清被審計的村主要負責人應負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并作出客觀評價。
第十五條對村主要負責人所在單位財務收支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
㈠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㈡財務收支計劃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㈢損益性收入情況:
1、經營收入;
2、發包及上交收入;
3、投資收益;
4、補助收入;
5、其他收入。
㈣損益性支出情況:
1、管理費用(干部工資、補貼、獎金、公務活動支出);
2、經營支出;
3、收益分配;
4、其他支出。
㈤非損益性收支情況:
1、土地補償費收支;
2、福利費收支;
3、捐贈款及捐贈物資收支;
4、上級撥款收支;
5、依法向群眾專項籌集的公益性、生產性建設資金收支;
6、其他非損益性收支。
㈥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㈦集體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㈧基本建設和對外投資的管理和效益情況;
㈨重大經濟事項決策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㈩群眾反映的其他有關經濟事項;
(十一)鎮人民政府及有關國家機關委托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十六條在財務收支審計的基礎上,還應審查村主要負責人任職期間所在單位財務收支工作目標完成情況,以及遵守國家財經法律法規情況;審查村主要負責人個人在財務收支中有無侵占集體資產,違反干部廉政規定以及是否有違反國家規定增加農民負擔的情況;分清村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財務收支中不真實,資金使用效益差以及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問題應負的責任。
第十七條審計辦應當對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情況進行審前調查,編制審計實施方案,擬定審計通知書。
第十八條在實施審計3日前,由紀委或組織人事等有關部門會同審計辦,向被審計的村民委員會送達審計通知書,同時抄送被審計的村主要負責人。
第十九條審計通知書送達后,村民委員會應向審計辦提交下列材料:
㈠村主要負責人任期內財產清查,各年度財務收支的會計帳冊、報表、憑證及相關資料;
㈡村主要負責人任期內各年度的經濟工作計劃及執行結果資料;
㈢村主要負責人任期內作出重大經濟決策的會議紀要、記錄等相關資料;
㈣村民委員會內部機構設置、職責分工、人員狀況及內控管理制度;
㈤審計辦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條審計實施階段結束后,審計辦擬出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按審計復核規則審議通過后送達村主要負責人及村民委員會征求意見,村主要負責人及村民委員會應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送交審計辦;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村主要負責人及村民委員會提出異議的,審計辦應進行復查,然后形成審計報告,并將審計報告和村主要負責人、村民委員會的書面意見一并報鎮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條審計終結后,審計辦應向鎮人民政府提交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㈠基本情況(包括村民委員會機構人員情況,村主要負責人任職期間經濟目標完成情況、財務收支及資產負債情況、對外投資、基本建設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情況);
㈡存在問題及處理意見和建議(包括經審計查出的單位主要問題和個人經濟問題,同時針對存在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㈢審計評價(簡要概述經審計確認的被審計人員的經濟工作業績和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應負的經濟責任和其他相關評價);
㈣需要說明的問題(根據需要對一些因時間、人力或其他特殊原因而無法審查清楚的問題加以說明)。
第二十二條鎮人民政府審定審計報告,對村主要負責人及村民委員會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或處罰;情節嚴重的,提請紀檢、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審計報告應送達村主要負責人及村民委員會。審計報告自送達之日起生效,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
審計結果以適當形式公布。
第二十四條審計辦應當自審計報告送達之日起3月內,對審計報告中提出問題的落實情況、審計意見和審計建議的采納情況進行回訪。
第二十五條村主要負責人及村民委員會拒絕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資料,阻礙審計辦依法實施審計活動,或者提供偽證、毀滅轉移證據,拒不執行審計意見或審計決定,報復陷害審計人員、提供資料人員、檢舉人和證人的,應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按下列規定追究責任:
㈠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提出罷免的處理建議;
㈡違紀政紀的,向紀檢、監察機關提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建議;
㈢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審計辦工作人員在審計期間、、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完善審計機構,充實審計人員,提高審計人員素質
第一條:鄉鎮均應設置審計機構;村和集體企事業單位可根據自身情況決定審計機構的設置。有條件的單位可設置審計委員會。
第二條:各單位均應配備相應的專職或兼職審計人員,確保獨立完成職責范圍內的審計任務。其中鄉鎮審計機構所配備的審計人員不得少于2名。
第三條:審計人員要經過考核,持證上崗。已領取審計證的審計人員每年要參加海淀區農村審計人員再教育培訓,經區農經管理部門審驗合格后,繼續行使職權。
二、強化農村集體資產和村級財務審計,切實搞好農民負擔專項審計,積極開展農村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促進審計工作向廣度和深度發展
第四條:開展經常性的定期審計。以下幾項工作每年至少進行一次,以鄉鎮審計機構為主,區農經管理部門抽查。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固定資產增減變動情況審計;集體土地征占收入管理使用情況審計;應收款項的回收情況審計;集體資產對外投資收益情況審計;各級財政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資金使用情況審計;合作醫療基金的收入使用情況審計。
第五條:開展舉債事前可行性審計。各單位對外舉債,數額較大的要向上級主管部門的審計機構申報,進行事前可行性審計。
第六條:開展舉債經營效益跟蹤審計,一年至少審計一次。
第七條:對集體企業拍賣收入資金的收取、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集體企業的資產產權處置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撤制鄉村資產產權處置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八條:加強對村級“財務公開”真實性的審計監督,在每次財務公開前,鄉鎮審計機構要對有關報表上的各項數據進行審計確認;加強對“村賬托管”情況的審計監督,區農經管理部門要對各鄉鎮托管站代管村級財務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加強對“村帳雙審”情況的審計監督,區農經管理部門、鄉鎮審計機構要對“村帳雙審”的村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做好審計結論的征求意見和審計結果的公示工作,并幫助村民理財小組提高相關知識水平。
第九條:搞好農民負擔專項審計工作。對農民承擔農業稅和農業稅附加情況、村集體生產公益事業籌資情況以及村級財政轉移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對村級報刊訂閱開支情況和村級招待費開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十條:開展農村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負責人離任之前必須進行審計,審計工作由其主管部門的審計機構進行。有條件的地方可按年度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十一條:各級農村審計機構應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把上述第四條至第十條列入年度工作計劃,報上級審計機構備案,并由上級審計機構監督執行。區農經管理部門、鄉鎮審計機構可組織下屬審計機構就一些事項進行聯合審計。
第十二條:進行內部控制制度評審,發現管理漏洞并督促被審計單位完善監督管理制度;建立審計質量評價體系,促進審計工作標準化、規范化。
三、嚴格審計程序,促進審計程序規范化
第十三條:審計程序可分為準備階段、實施階段、報告階段、處理處罰階段、審計意見書和審計報告的送達與執行階段、審計資料清理與歸檔階段共六個階段。
第十四條:認真進行準備階段的工作:
1、編制審計項目計劃;
2、組成審計小組、選派審計人員。審計人員不得少于2名;
3、編寫審計方案;
4、制發審計通知書,通知書一般應于審計組進駐前三天送達被審計單位。
第十五條:做好實施階段的工作:
1、進駐被審計單位,了解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取得有關會計資料;
2、盤點現金、銀行存款等;
3、審查原始憑證、記帳憑證、帳簿、報表等。
第十六條:規范報告階段的工作:
1、撰寫審計報告初稿、內容包括:
(1)審計范圍、內容、方式、時間;
(2)實施審計的簡要過程及有關情況;
(3)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和財務收支情況;
(4)審計評價意見;
(5)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財務收支行為定性,提出處理處罰建議及其根據。
2、根據初稿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內查、外調,與被審計單位交換意見;
3、審計小組進行集體討論后由審計組長定稿。
第十七條:認真對待處理和處罰階段的工作,依據審計報告所列示的問題,確定處理和處罰辦法。
第十八條:做好審計意見書與審計決定的送達與執行階段的工作:
區農經管理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審計報告后30日內將審計意見或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或有關責任人,被審計單位或有關責任人員要在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三個月以后對被審計單位所進行糾正的問題進行復查,對必要的問題可進行后續審計。被審計單位沒有執行處理和處罰決定的,要進行通報或嚴肅處理。
第十九條:做好審計資料清理歸檔階段工作,對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草稿等有關資料,按建檔程序建立審計卷宗,分類編號歸檔。
四、加強對審計工作的領導和制度建設
第二十條:各鄉鎮要把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作為農村工作的重要內容,列入黨委、政府的議事日程,定期研究,聽取匯報,認真解決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中的問題。
第二十一條:各單位要明確審計工作的主管領導。
第二十二條:加強對審計的全面監控工作。區農經管理部門每年初根據經濟形勢需要確定全年審計工作重點,指導鄉鎮審計機構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制定審計工作計劃,并負責檢查計劃完成情況。鄉鎮、村級審計機構負責指導、檢查下屬單位審計機構的工作。
第二十三條:鄉鎮、村都要制定內部審計實施辦法,并認真執行。
第二十四條:鄉鎮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實行??顚S谩?/p>
第二十五條: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和鄉村集體企事業單位審計工作所需經費由本單位承擔。
第二十六條: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機構在完成上級下達的審計任務的前提下,可按市場經濟的原則,開展審計服務業務。
第二十七條:本意見由區農經站負責解釋。
一是資金資產閑置現象嚴重。兩個“城中村”留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金額高達1000多萬元,閑置留存在鄉財政專戶賬上時間達三年以上。按政策規定,留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屬于農民集體資產應當用于增加積累、發展生產和公益事業。某“城中村”物流項目規劃、土地已立項、批復,前期已投資1000多萬元,截止審計日仍未投入使用,閑置時間達五年以上。
二是征地往來資金賬目不清?!俺侵写濉蓖恋卣魇帐怯墒谐撬矩撠熓諆?,征地資金由市城司撥到區級財政、再由區級財政撥到鄉財政,最后由鄉財政撥到村。由于土地征收批次多、加上市城司不是按批次足額付清、同時也未辦理往來資金手續,造成市城司到底欠“城中村”多少土地征收款不很清楚。
三是經營資產出租收入未收到位。“城中村”小超市、加工廠、預制廠及場地等經營資產都很多,兩個村經營性合同都達幾十份,經過審計發現欠收租金十分嚴重。農村集體的經營性資產,要有明確經營責任,經營目標,做到資產保值增值。
四是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不規范。目前,“城中村”專項資金主要包括征地補償費、“一事一議”資金等。存在挪用土地補償費和“一事一議”項目資金的現象,挪用的資金用于村級各項經費的支出,對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有一定影響,村級公益項目建設受到影響。
五是會計基礎工作不規范化。不按時報賬,白條支付和假發報賬的現象多,票據入賬手續不完備,甚至有的支出憑證后竟無任何附件。
六是報賬員財務水平有待提高。目前,“城中村”從事財務的報賬人員大都由村“兩委”指定,有的還是村“兩委”人員兼任,既是村官,又是報賬員,加之沒有經過正規業務培訓,缺乏財務知識,會計資料不齊全,往來不清、賬實不符等現象時有發生。
“城中村”是城市最基層的村民自治組織,管好、用好村級資金是一項事關城市化進程及和諧穩定發展的大事。針對村級財務收支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如下幾點建議:
一是充分發揮集體資金資產效益。要科學決策、找準項目,加強資金資產使用管理,發揮集體資金資產效益。明確集體資產的歸屬,科學評估確認資產價值,建立資產臺賬,完善集體資產的監管辦法,促進資產保值增值。
二是加強征地拆遷及土地兩補資金管理。加強“城中村”征地拆遷及土地兩補專項資金管理,確保資金按政策規定使用,加大征地拆遷及土地兩補資金在市、區、鄉、村往來核對清理,確?!俺侵写濉闭鞯夭疬w及土地兩補資金賬目清楚,資金及時回籠。
三是增強村干部依法理財能力。通過舉辦各類培訓班,逐步提高村干部法治意識、規矩意識和風險意識,要讓懂財務、會管理的人擔任村級報賬員,認真把好財務管理的源頭關,最大限度地消除違紀違規的幾率,規范村級財務核算管理水平。
四是規范村干部經濟決策行為。對重大經濟事項要嚴格履行村民代表會議民主決策制度,要求村級財務公開到子科目,讓村民充分行使知情權和監督權,真正起到對村級經濟事項的監督作用。并建立和完善村干部考核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把制度執行情況納入對村干部的考核,著力規范村級經濟決策行為。
近年來,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和上級審計部門的具體指導下,我局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踐行科學審計理念,在發揮審計“免疫系統”功能,拓展審計監督與服務領域的過程中,始終堅持把抓好內審工作作為審計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注重整合內審資源優勢,堅持不懈地加強內審組織建設,收到了比較明顯的效果,推動全縣內審工作邁上了一個新臺階。據統計,2010年全縣內審組織共完成審計項目103個,查出損失浪費78萬元,糾正違規資金763萬元,促進增收節支100多萬元,提出合理化意見和建議36條,移送案件線索2起,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1人,為我縣經濟社會平穩健康發展作出了貢獻。
一、堅持對內審組織的建設常抓不懈,常抓常新
要做好內審工作,必須要有比較健全的內審機構和能夠勝任內審工作的審計人員,為了解決好這一問題,我們想了很多辦法,做了大量工作。一是著力健全內審機構。我縣是農業大縣,地域廣闊,需要開展內審工作的單位很多。近幾年來,雖然各有關單位都按照上級的要求設立了內審機構,配置了工作人員,但不少單位的內審機構是有名無實,尤其是鄉鎮這一塊,在鄉鎮站所改革后,鄉鎮審計所已經淡出鄉鎮站所系列,不少鄉鎮內審工作處于無機構、無編制、無人員的狀況。針對這種情況,局黨組高度重視,我們在縣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采取一個單位一個單位地進行溝通,爭取單位領導支持的辦法,較好地解決了一些單位內審機構形同虛設的問題。經過不懈的努力,到目前為止,各有關單位的內審機構都比較健全,都配備了專職內審人員,鄉鎮還按照業務精、事業心強、有一定專職能力的要求配備了專職審計所長,大鄉則配備了5~6名審計人員,中小鄉鎮也配備了3~4名審計人員,形成了一支比較穩定的內審工作隊伍。二是多舉措培訓內審工作人員。在著力健全內審機構的同時,我們考慮到各單位配備的內審工作人員很多都不熟悉審計業務這一實際情況采取了多種方法加大對他們的培訓力度。每年我們都堅持舉辦兩期以上的內審業務培訓班,對各單位的內審工作人員進行輪訓。為了提高培訓效果,我們還經常邀請省廳、市局的內審工作專家來培訓班授課,對學員進行系統的業務培訓,幫助他們掌握審計操作程序,提高審計業務能力。除了定期培訓之外,我們還經常抽調各單位的內審業務骨干參與我局開展的審計工作,讓他們在審計大項目的工作實踐中得到鍛煉,增長知識和經驗。通過上述工作,對全縣各單位內審工作人員提高業務素質起到了明顯的推動作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三是千方百計幫助各單位內審人員改善工作條件,各單位的內審機構建立健全后,不少單位都反映開展內審工作的經費沒有著落,尤其是鄉鎮這一塊問題更為突出。為了保障全縣內審工作能夠正常開展,我們堅持以鄉鎮為重點,加大了對內審工作的資金投入。近年來,我局堅持每年從自身經費中拿出8~10萬元下撥給各鄉鎮,支持鄉鎮審計所開展工作,并要求所在鄉鎮從鄉鎮財政中按照縣局下撥資金的兩倍進行配套,對各鄉鎮配套資金的落實情況我們逐個進行了督促檢查。通過上述措施,為各鄉鎮審計所開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經費保障。為了適應審計工作新形勢,提高內審工作效率,我們還千方百計地籌備資金,為各鄉鎮審計所配備了手提電腦,并督促幫助鄉鎮審計所的工作人員學習掌握了有關的技術手段,為更加科學地開展內審工作創造了良好的條件,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二、堅持內審工作的開展常抓不懈,常抓常新
做好內審工作,不僅要加強內審機構和隊伍建設,更重要的是要保證這項工作能夠得到正常開展,并使之高效運轉,收到實實在在的效果。為此,我們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了努力:一是加強計劃調度,經常督促檢查。為了使各單位的內審機構及工作人員對自己要做的工作都做到心中有數,我們每年都根據上級要求和各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一個內審項目工作指導性計劃,在年初下達到各單位內審機構,要求其結合各自實際進行補充完善,制定出具體的內審工作安排。為了保證這個指導性計劃能夠得到比較好的落實,我們堅持每季度召開一次調度會,對各單位內審項目工作的進展情況進行調度,對工作進展緩慢的單位及時地進行督促,促進了各單位內審項目工作都能夠得到正常的開展。二是年度總結表彰,促進平衡發展。每次召開內審項目工作調度會,我們都會發現一些工作認真負責、工作成效明顯的單位,同時也會發展一些工作馬虎了事、工作成效甚微的單位。為了促進各單位項目審計平衡發展,提高內審項目審計的工作質量,每次年度審計工作會議,我們都會表彰一些內審工作做得好的單位,并幫助他們總結經驗,在全縣推廣。近年來,我們先后總結推廣了縣供電公司審計科、縣信用聯社審計稽查科等幾個單位的成功經驗??h供電公司審計科在對某基層供電站一個投資項目進行審計的過程中,工作認真細致,通過認真的審計,他們發現這個基層站上報的這個項目的投資存在多報的問題,便堅決進行了核減,為國家節省開支26萬多元;縣信用聯社審計稽查科在對某基層信用社的財務進行審計的過程中,堅持不講情面,通過深入細致的審計,發現并查實了該基層信用社存在的化整為零、違規抵押、虛假抵押貸款等諸多問題,使該基層信用社相關負責人受到了開除處分。通過總結推廣這些內審項目工作做得好的單位的成功經驗,即對這些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起到了激勵作用,也對那些內審項目工作開展得不太好的單位形成了壓力,對改變這些單位的落后面貌起到了促進作用。三是拓寬視野思路,力求改革創新。我們深知要做好內審工作,我們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不能長期停留在原來的水平上,必須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認真踐行科學審計的理念,不斷地改革創新。為此,我們經常組織各單位的內審工作人員學習全省和全國一些地方和單位內審工作做得好的經驗和作法。除了從各級審計部門辦的審計刊物上學習之外,我們還先后幾次組織內審工作人員到外地實地參觀學習。通過各種形勢的學習,幫助大家開闊視野,拓寬了思路,不少單位借鑒外地的經驗,結合本地的實際,對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進行了創新,并在實踐中收到了較好的效果,特別是對村支書、主任的經濟責任審計已由離任審計、換屆前突擊審計改為任中經濟責任審計,把審計監督關口前移,并使之常態化,有效地防止了村委會換屆審計因時間緊、任務重而走過場,也防止了村干部離任審計流于形式的現象,收到了明顯成效。審計結果既為鄉鎮黨委、政府選拔任用村干部提供了可靠的依據,也為廣大村民民主理財,正確評價村干部的工作業績和廉潔狀況提供了令人信服的依據,得到了廣大干部群眾的一致好評。(作者單位:南昌縣審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