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18 17:32:35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經濟糾紛的范圍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關鍵詞:經濟法經濟法糾紛必要性司法解決機制
一、對經濟法糾紛的理解
1.經濟法的概念。經濟法就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的、系統的、全面的、綜合的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我國的現階段,它的主要功能是調整我國社會生產及再生產過程中所出現的,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它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含義:其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其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我國的經濟法是國家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部門法,市場主體之間的平等經濟關系可以由民法來調整,而國家行政主體與市場主體之間的社會公務性經濟關系則由行政法來調整。
2.經濟法糾紛的涵義。經濟法糾紛就是在我國經濟運行的過程中,出現的需要國家政府司法部門出面來調節的經濟法律糾紛,這些糾紛的處理部門即政府的職能部門是由國家賦予其權力的。經濟法糾紛的范圍很廣,它包括在經濟運行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與經濟有關的權利和義務等的爭議,這些爭議妥善、有效的解決是我國經濟秩序和諧、穩定運行的保證,可以說運用經濟法來解決各種經濟糾紛也是關系到我國長治久安的前提保障。
3.經濟糾紛與經濟法糾紛的區別。經濟糾紛是由利益主體權利及義務方面所產生的矛盾而導致經濟主體之間的糾紛,它所涉及的范圍比較大,可以是機關單位間的糾紛、平等主體間的糾紛等等。而經濟法糾紛則有所不同,它所指的是在進行經濟調節的過程中所產生的經濟權利及義務間的爭議。也就是說經濟法糾紛不同于經濟糾紛,它不是在進行商品交換等一些經濟活動中所產生的糾紛,也不是一般的民事糾紛所能引起的,而是與糾紛雙方的經濟實力或社會地位等等情況相關,它也不是普通的行政糾紛和民事糾紛,與經濟糾紛有著根本的區別,如果它未構成犯罪,是不能用刑事手段來處理的。
二、通過司法解決的必要性
1.國家宏觀調控的需要。我國一直都在實行著宏觀調控的政策,但由于我國是一個人口大國,而且近幾年來經濟發展迅速,所以在社會資源的再分配和再配置過程中,即使應用了宏觀調控,也難免會受到資源的有限性及稀缺性等等條件的限制,而出現分配不合理及不平衡等現象,這樣因為一部分人得益,而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就會受到損害的情況,就不可避免的會出現經濟權利和義務之間的利益之爭,再加上國家的調節主體如果在這個時候出現的現象,就會更加加速經濟法糾紛的產生,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組織、個人利益同時受損,當這種經濟法糾紛出現時,如果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將會直接影響到社會經濟環境的和諧與穩定,影響經濟法的有效實施和資源的合理配置。
2.是解決所有糾紛最有效的途徑。在我國,解決糾紛的方法不外乎四種:仲裁、協商、行政、司法,而司法則是被認為是解決所有糾紛最有效的辦法和途徑,當經濟法糾紛涉及到國家經濟調節主體以后,因為仲裁機構只是一種社會組織,它沒有權力對國家的行政機關行使仲裁權,而且有的經濟法糾紛的當事人也不信服仲裁機構,這時就必須要進入司法程序,交予法院進行處理。
3.監督和制約國家行政機關。經濟法糾紛與民事糾紛、刑事案件等等不同,它雖然也具有可訴性,可以通過司法的途徑來進行解決,但就我國當前的情況來看,我國的經濟法糾紛大多都終止于行政解決,因為中國人的傳統思想,一般情況下都不愿意訴求于法院,走法律的路子去解決矛盾,而這種經濟法糾紛只有通過司法的途徑去解決才能得到公平、公正的答案,也才能有效的制約和限制有關國家行政機關的行為,從而讓國家權力機構的經濟調節權得到監督,防止一些腐敗現象的產生,促進我國經濟的平穩發展。
三、對經濟法糾紛司法解決的方案分析
1.把經濟法案件歸類于刑事訴訟案,只要違反經濟法的規定,達到犯罪的程度,就要按照規定去追究其刑事責任,不再屬于經濟法訴訟的范疇。
2.如果現行的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能解決經濟法糾紛,就按原法律規定去執行,因為只要能使經濟法糾紛中當事人的權利能得到維護,糾紛最終得到解決,當事人是不去追究用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手段的。
3.如果現行的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等等不能解決經濟法糾紛,就要建立和健全全新的補充制度,不管何種形式立法,其目的都是使經濟法糾紛得到徹底解決。
四、司法解決的機制探討
經濟法糾紛不僅包括合法的經濟組織在進行各類經濟活動中所產生的經濟法糾紛,還包括國家在進行宏觀經濟調控中所產生的經濟糾紛和進行經濟秩序的整頓時所產生的經濟糾紛等等,如果要建立一種適合我國經濟發展和具有中國特色的經濟糾紛司法解決機制,首先就要對產生糾紛時需要進行調解的對象進行深入、細致的了解和分析,再結合我國當前的經濟現狀、政治形勢以及各地不同的文化環境、風俗習慣,去尋求一種合理、合法、有效的解決途徑,并建立和完善經濟法糾紛的司法解決機制。
1.可以用民事訴訟來解決的經濟法糾紛。民事訴訟包括特別民事訴訟和普通民事訴訟,它是平等主體間的利益發生糾紛時的一種解決辦法。這里的平等主體就對經濟法糾紛有了一定的限制,因為大多數的經濟法糾紛主體之間在權力、能力、地位等等方面都不存在平等的關系,這時要用普通的民事訴訟就很難解決,所以要對民事訴訟的一些制度進行優化、補充、完善和革新。通常情況下可以對弱勢的一方提供一些無償的幫助,比如說為他們提供法律援助、簡化一些訴訟程序、降低訴訟成本等等,以此來糾正當事雙方的不平等的關系,保證司法解決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2.可以用行政訴訟解決的經濟糾紛。行政訴訟解決糾紛的方法要比民事訴訟的效率高,它主要適用于糾紛當事人為國家行政機關單位或者是一些有法律法規行使權力的組織或個人,它也包括特別行政訴訟和普通行政訴訟兩種,所針對的行為主要是行政行為,因為國家行政機關是擁有國家法律法規所賦予的特別權利的,它可以行使國家調節經濟的權力,因此他們之間的糾紛需要由行政訴訟來解決,除了這些糾紛之外,還會產生一些國家經濟調節主體與受影響的另一方之間的糾紛,這樣的糾紛也只能由行政訴訟來處理。總之,通過行政訴訟來解決的經濟法糾紛,它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糾紛案件,必須要在行政訴訟的種類、所有證據的搜集及調節等各個方面做好各種優化及調解工作,避免使任何一方產生極端,影響國家的經濟調控,產生經濟秩序的紊亂,要使經濟法糾紛的雙方在和平、和諧、積極、有效的環境中得到解決。
五、結語
總而言之,我國的經濟法是一個新興的、與其它的法律有著本質區別的法律部門,它是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也是商品經濟作用下的必然結果,它是以社會利益為基點,以處理和協調國家行政權力機關與社會組織或個人之間的關系為目的的一種法律,是一部綜合性、調整性的法律,只有解決和處理好經濟法糾紛,才能使經濟建設更好的服務于我國的現代化建設,才能促進我國經濟體制的平穩發展,才能進行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才能實現社會主義市場的公平競爭,營造一個團結、穩定、健康的社會大環境,推動我國社會經濟大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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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趙龍.經濟法司法實施理論問題四論[J].理論界,2007,02:157-158.
一、法學界通行的觀點及其形成
什么是經濟司法,它的含義和適用范圍是怎樣的?這是目前法學界有待深入探討的一個問題。確定這一基本概念的內涵及其外延,對法學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都具有重要意義。
近兒年間出版的法學著作,對經濟司法概念內容的表述很不一致。有的作狹義的理解,認為是指人民法院適用經濟法規審理經濟案件的活動;有的作廣義的理解,認為經濟司法機構還應包括人民檢察院的經濟檢察活動。無論是狹義還是廣義的理解,對這一概念的適用范圍大多主張不僅有經濟糾紛案件和涉外經濟糾紛案件,還有經濟犯罪案件。如陶和謙主編《經濟法學》(1983年5月版高等學校法學試用教材)對經濟司法的概念表述為:“經濟司法是我國司法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經濟糾紛案、經濟犯罪案件和涉外經濟案件進行檢察和審理活動。”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教研室編寫的《經濟法講義》(1984年11月版函授教材)認為是指:“審理經濟糾紛案件、經濟犯罪和涉外經濟案件的司法機構及其職能活動。”高程德著《經濟法學》(中國展望出版社1985年5月版)認為經濟司法就是指審理經濟案件的機構、制度和活動。經濟案件包括經濟糾紛案件、涉外經濟犯罪案件。上海辭書出版社1984年12月第二版的《法學詞典》(增訂版)和山東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新編法學詞典》(吉林大學、湖北財經學院、山東大學法學系合編1985年1月第一版)對“經濟司法”一詞的解釋雖然前者認為經濟司法機關僅指“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后者認為“包括經濟檢察機構和經濟審判機構”,但是認為經濟案件中包括經濟犯罪案件這一點上卻是一致的。根據有關資料可以認為,提出“經濟司法”這一概念之初,曾經把經濟檢察機構和經濟犯罪案件的審理納入經濟司法的范疇。五屆人大三次會議《關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的決議》中強調要加強經濟司法工作,在要求建立和健全經濟法庭的同時,也提出建立和健全經濟檢察機構的要求。一九八O年八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收案范圍的初步意見》規定,經濟審判庭受理的案件不僅有經濟糾紛和涉外經濟案件,把經濟犯罪案件也列入受理的范圍。這兩個文件不僅是當時指導司法實踐的法律依據,也是法學界將經濟檢察機構列為經濟司法機關,將經濟犯罪案件的審理作為經濟司法活動的主要根據。經濟司法工作創建初期,理論上諸多問題自有待于通過司法實踐加以探索。一九八二年以后,在總結全國各地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重新規定,經濟犯罪案件一律由刑事審判庭受理,經濟審判庭不再受理。一九八四年三月第一次全國經濟審判工作會議也將人民法院經濟審判收案范圍限定為各類經濟糾紛案件,主要是考慮到:“這樣有利于刑事、民事、經濟各審判庭的業務分工,便于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同時經濟糾紛案件門類眾多,內容復雜,涉及經濟、貿易、海事、科技等各個方面,專業化要求越來越高,審判任務日益繁重,從長遠看,經濟審判庭不宜承擔經濟犯罪案件的審判”(任建新同志在第一次全國經濟審判工作會議上的報告)。這樣,便出現了經濟審判庭與經濟檢察機構收案范圍不一致的問題。另外,還應當指出一點,根據有關規定,經濟犯罪案件并不全部由經濟檢察機構直接立案偵查,有相當數量的經濟犯罪案件(如走私、投機倒把案,偽造倒賣票證案,偽造、販運國家貨幣案,偽造有價證券案,盜竊案,詐騙案等經濟犯罪案件)是由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的。但是以往的著述,多將經濟檢察機構與經濟審判機構二者并列為經濟司法機構,而將另一承擔經濟犯罪案件偵查任務的公安機關排除在外,這是不嚴密的,沒有完整地反映客觀實際。
二、經濟檢察從屬于刑事司法,而經濟司法是從民事司法分化獨立出來的一個司法子系統
從經濟檢察機構的建立及其活動來考察,即可明了它是在刑事檢察的基礎上發展分離出來的,它依然從屬于刑事司法,是刑事司法的組成部分。經濟司法是從民事司法分離出來,成為民事司法的一個子系統。闡明這兩個概念各自的從屬,對于科學地確定經濟司法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具有決定性的意義。我國目前并未建立經濟法院,而只是在人民法院設立經濟審判庭的情況下,經濟司法只能是指司法機關對經濟糾紛案件的審理。經濟司法包括審理經濟糾紛案件的司法機構、制度和活動。具體來說,就是各級人民法院的經濟審判庭依照民事訴訟法程序審理經濟糾紛案件的全部活動。經濟審封庭的收案范圍在司法實踐中已經作了重大調整,而我們的理論研究工作,卻未能對經濟司法概念的表述作必要的修正,使之與客觀的變化相適應。有的著作在講經濟司法機構時,把經濟檢察機構依然包括在內,而講到經濟審判庭的收案范圍和審理經濟案件的程序,卻又不得不把經濟犯罪案件排除在外和援用民事訴訟法的訴訟程序(見中國人民大學經濟法教研室編著((中國經濟法教程》1985年7月第一版)。有的學者雖然發現在概念中包含經濟檢察就會造成不可解的矛盾,難以自圓其說;也指出了經濟檢察與經濟審判管轄的案件范圍不一致,但并沒有從如何確定經濟司法概念上去探究,卻提出要從“經濟檢察與經濟審判如何進行配合”去探討。這自然無助于擺脫理論上的困境(見江蘇工學院《經濟法總論》)。
關鍵詞: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依法清收
Abstract:Atpresent,ourstate-ownedcommercialbanksarepuzzledbyclearingandrecoveringnon-performingassetsandloweringnon-performingassetsproportion.Legallyclearingandrecoveringnon-performingassetsisthemainwaytoachievethegoalofloweringnon-performingassetsproportion.InthepresentcreditandlegalsystemenvironmentofChina,state-ownedcommercialbanksshouldmaketheiradvantageofverticaladministration,improvecentralizedmanagementofeconomicdisputecasesbyintegratingmanpowerresources,exploretheinnovativeapproachesofspecializedclearingandrecovering,intensivemanagementandmarket-orientationmanagementandfindasolutiontothelowbenefitoflegallyclearingandrecoveringnon-performingassets.
Keywords:stat-ownedcommercialbank;non-performingassets;legallyclearing&recovering
不良資產清收管理是商業銀行風險控制的重點、難點。近年來,隨著各行新增不良資產涉法清收問題增多和存量不良資產清收空間逐漸縮小、難度增大,依法清收工作越來越重要。但是,在依法清收工作中,由于各行特別是基層行普遍面臨著缺乏法律專業人才資源,在當地法院訴訟案件中地方干預多,在上級法院訴訟案件中各自協調、處理分散、效率遲緩,各行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勝訴未執結金額高、訴訟費墊支金額高、案件損失金額高而收回率低的“三高一低”狀況,全轄依法清收的專業層次和整體效益亟待提高。對此,在管轄行層面上積極探索資產風險管理、不良資產經營、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相結合的清收路徑,著力構建大經營專業化績效拓展機制,充分發揮現有法律事務人員的專長作用,深層推進不良資產的專業化追償,實施集中強化依法清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內涵
集中強化依法清收,是指在落實各行現行相關專業管理制度、要求不變的基礎上,按照系統原理,以管轄行為主、當事行為輔,整合轄內法律人才資源,在特定層面、環節集中處理相應審級法院以銀行為原告經濟糾紛案件的不良資產依法清收模式和專業工作。
二、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組織機構
整合或依托管轄行法規、風險、資產經營部門組成經營性、服務性、專業性相結合的依法清收機構,集中本級轄內具有法律事務、風險管理、資產經營管理專長的人員,專業從事依法清收保全工作,提升資產風險防范和經濟糾紛案件處理層次。案件量大且內部法律人才缺乏時可從本行律師庫或所需專長人員中臨時彌補。
三、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層次范圍
根據銀行相關管理制度,按照各行經濟糾紛案件轉授權限和人民法院系統民事案件管轄權限對稱、結合的原則,相應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可集中以下四類屬本級行管轄權限的經濟糾紛案件。
1.超過當事行轉授權限的經濟糾紛案件。
2.超過當事行所在地法院管轄,在上級法院審執的經濟糾紛案件。
3.當事行因原審判決不公需上訴、申訴至上級法院的經濟糾紛案件。
4.當事行在本地法院執行不力,需提級執行或異地執行的經濟糾紛案件。
符合上述范圍的經濟糾紛案件,在做好案件及訴訟費墊支清理的基礎上,按擬訴、已訴兩類分別集中、處理。
首先,當事行擬訴的案件。按規定經調查、審查、審批、移交后集中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全程處理。
其次,當事行已訴的案件。移交上級法院的遺留案件或須提級執行、異地執行的案件,應提供相關擔保手續、保證期間執行期限的證明材料、審執階段的法律文書、借款人及擔保人現期財產狀況、未審結未執結的情況說明等相關材料。其中:①屬內部員工案件,實行自愿移交,經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審查同意后接收。②屬外聘律師案件,當事行移交需上報雙方解除原《委托協議》的書面文件,或上報雙方同意變更委托條款的補充協議或修改協議,并報審實施。
四、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程序
為全面、科學、規范、高效推進依法清收工作,對管轄行集中的經濟糾紛案件,應實行以效益為目標的專業化、全程化、規范化、精細化和責任制管理,按以下程序運作:
1.擬訴調查階段。由當事行根據管戶信貸檔案等負責調查、收集完成,向管轄行法規或風險部門報送《擬訴調查報告》并附全部證據材料。主要內容包括:訴訟時效、保證期間時效的證明材料(最后一次必須提供),擔保手續的有效性、合法性,借款人、保證人的經營、財務、可供執行財產情況,預計可清收資產處置變現金額等。上報期以預警信號和訴訟時效、保證時效為限:債務人、保證人有逃廢債現象的隨時上報或先保全后上報;一般案件至少于訴訟時效、保證期到期一個月前上報;重大疑難案件至少于訴訟期、保證時效到期兩個月前上報。
2.訴前審查階段。由相應管轄行法規或風險部門完成,同級行依法清收機構前置介入,根據報送擬訴案件材料,從事實證據、法律法規、管理權限、預測效益等方面進行分析、審查,主要包括訴訟時效、擔保時效,訴訟主體審查,證據是否充分,案件處理權限,訴訟成本及預測效益等,并按三種情況分類限期處理。
首先,對證據充分且具有可訴性的本級行權限內案件,自簽收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批,重大疑難案件20個工作目內完成審查審批。其次,對證據不全的上報案件,及時退回當事行限期補充材料,補報確認后同上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批。再次,對預測匡算收不抵支的無效益案件,暫采取非訴方式下達《法律事務提示函》、《法律事務督辦函》提出指導意見,由當事行負責監測保全。
3.訴訟追償階段。由相應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專業化追償,全程精細化管理、市場化處置,當事行和相關部門搞好配合。
立案環節。依法清收機構自簽收經審查審批后案件的7個工作日內完成。立案前應逐案研究制定訴訟方案,主要內容包括事實認定證據分析、法律適用、訴辯要點、法官選擇、注意事項、結果預測等。立案時要積極聯系法院緩繳訴訟費,以減少墊付資金的額度和期限。
審理環節。立案后依法清收機構應做好庭前準備工作,適時掌握案情動態,并按時提交證據,如有必要,當事行應派管戶經理、風險經理或其他了解案情人員協助出庭。庭后要及時保持與經辦法官的聯系溝通,跟蹤了解審理動向,在全力維護本行合法權益前提下促進法院快審早判。如有結論性意見(如一、二審判決書,調解書等)應及時聯系,反饋當事行和本級行法規部門。
執行環節。是實現債權追償、提高訴訟效益的關鍵。法院裁判的法律文書簽收后,依法清收機構應適時申請執行,著力探索內外結合、上下聯動、左右互補的專業化、全方位、立體型執行模式,加大對被執行人的執行力度:即對外聯系法院實行專題部署、限期執行、提級執行、異地執行、定員集中執行,聯系相關中介機構公開招標、風險委托執行等;對內啟動責任追究、獎懲激勵機制,促進當事行及相關部門、人員通力配合,進一步查找、收集借款人、保證人的財產線索。并視案情采取變更和追加被執行主體,主張優先受償、提出參與分配、行使代位權等多種追償措施,最大限度地清收保全本行不良資產。
處置環節。對集中依法清收的非現金資產依法清收機構應及時協調執行法院盡快評估、拍賣、清場;對執行法院暫未拍賣出的非現金資產,依法清收機構應建議執行法院擴大范圍、渠道與有權行招商引資或聯合評估拍賣;經上述程序仍未拍賣的非現金資產,依法清收機構應督促執行法院及時裁定為本行抵債資產,由有權行認可的中介機構評估后集中批量公開拍賣。
結案環節。案件終結后,依法清收機構應及時將所辦案件全宗材料進行移交,由法規或風險控制部門、當事行按相關規定進行系統錄入、檔案管理等。
五、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配套措施
為降低訴訟成本費用,提高案件處理效率,解決以往各基層行在上級法院處理、協調案件及到管轄行進行案件報批、外聘報批、墊支報批等往返奔波、延時耗力的分散狀況,統一采取對外以管轄行為訴訟主體辦理案件,對內實行歸并所屬行“集中收支墊付,分別建立臺賬,逐案軋計損益,核撥清收資金”核算案件的綜合提升經營管理模式。
1.集中收支墊付。依法清收機構集中辦理各當事行案件發生的受理費、保全費、評估費、執行費等規費,暫由本級行財會部門在“墊付訴訟費”科目統一墊支,以法收回的貨幣資金先劃入本級行“其他應付款”科目。
2.分別建立臺賬。管轄行財會部門統一在上述科目中對各發案行分別建立經濟糾紛案件訴訟臺賬,明確專人管理,做好收支記賬。
原告:郯城縣金穗糧油有限責任公司。
被告:江蘇省新沂市群冠配貨中心。
被告江蘇省新沂市群冠配貨中心曾給原告郯城縣金穗糧油有限責任公司提供過車輛信息服務。2002年8月,被告負責人朱喬明安排一輛在其配貨中心登記的冀AK2695號東風運輸車,為原告運輸小麥。承運車主王立田支付了100元介紹費后,朱喬明開出了派車單。派車單注明:今有我配貨中心派汽車去你處裝小麥,貨到興福,車號2695,全價每噸50元整。此后,原告業務員張慶帶該車到新沂市棋盤鎮,將購買的“陜農”229優質小麥380麻袋,凈重34200公斤,交付給王立田裝運。原告并開出了《發貨明細表》一式四聯,王立田在該表“承運部門”欄內簽名,其中交貨聯和回執聯王立田持有。原告支付王立田1000元運費后,未派人押車。
原告次日與王立田電話聯系,王稱車已過濟南。原告此后與王失去聯系,也未再收到該批貨物。經查,王立田的身份證、行車證、車牌號均系偽造。原告遂以被告不守商業誠信,嚴重違反貨運合同的約定,提起訴訟。
「審判
法院受理后,認為該案因涉及經濟詐騙,遂中止訴訟,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此后,原告撤回了起訴。
「評析
本案雖然最終以撤訴結案,但在審理過程中應否中止審理、居間人應否擔責等問題較典型,有進一步探討價值。
一、本案是否符合中止審理條件。
先刑事后民事是處理刑民交叉案件通常適用的原則,即當某一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有聯系,刑事犯罪事實的認定與否影響民事訴訟最終結果的情況下,先處理刑事訴訟,再審理民事訴訟。先刑事后民事符合審判客觀規律。當刑事審判認定某種事實可能導致民事案件當事人民事責任的承擔與否、如何承擔的情況下,先刑事后民事成為必然。但在具體操作中,不能片面理解該原則,認為只要涉及刑事犯罪,民事訴訟都不能進行,這樣勢必造成被害人的民事權利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法律保障。因此,在刑事案件沒有偵破或涉嫌犯罪的人沒有抓獲的情況下,對可以分開審理的民事案件,不應中止審理,應當依據查明的事實,對其他共同致害人、負有連帶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先行判決給付。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4月29日施行的《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簡稱《規定》)中對刑民交叉案件的審理作出了相應的規定。《規定》確認了以下兩原則:1、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因不同的法律事實,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的,經濟糾紛案件和經濟犯罪嫌疑案件應當分開審理。2、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
上述原則實際確立了刑民案件是否可以并行審理的標準是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實”或“不同的法律關系”。但是,由于同一的法律事實可能涉及不同的法律關系;也由于刑事證據與民事證據在取得方式上的不同,而導致在民事上認定的屬于不同法律事實的行為,通過刑事訴訟可能認定為屬于同一法律事實。因此,《規定》確立的原則,在具體操作中仍會出現分歧。
由于先刑后民原則確立的前提是刑事案件的處理與認定會對民事案件的處理產生影響,在適用刑民案件并行審理原則時,應首先考慮這個前提。基于此,筆者認為:案件當事人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當難以明確排除涉嫌經濟犯罪的行為認定不影響經濟糾紛民事法律事實的認定時,經濟糾紛案件應裁定中止審理,待刑事部份處理后再作出相應處理;但是,案件當事人明顯因不同的法律事實而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的,刑民案件可以分別審理。
根據上述分析,筆者認為,本案不應中止審理。理由在于:首先,本案民事訴訟主體與刑事犯罪主體不同。本案原告以貨運合同違約賠償糾紛起訴的是被告江蘇省新沂市群冠配貨中心,而非起訴犯罪嫌疑人王立田,原告并沒有主張也沒有證據證明本案被告涉嫌犯罪,本案被告與犯罪嫌疑人不屬于同一主體。其次,犯罪嫌疑人王立田的行為明顯不影響本案民事法律事實的認定。原告之所以要求被告賠款,是其自認為有法律規定被告應先行代為賠償。原告并不認為被告是和犯罪嫌疑人王立田共謀詐騙。如果本案原告是以被告和王立田合伙詐騙為由起訴,那么本案則是純粹的合同詐騙,不屬于人民法院直接受案范圍。再次,本案刑事犯罪與本案民事部分,實質上分別涉及了貨運合同與居間合同,兩者系不同法律關系,因此刑民可以分開審理。
二、本案是否是貨運合同糾紛。
原告認為本案是貨運合同糾紛,主張被告依法應代承運車輛先行賠償。其依據是1996年1月26日交通部以交公路發109號文件的《道路貨物運輸服務業管理辦法》。該法第2條規定:“道路貨物運輸服務業是指服務于道路貨物運輸的各項經營活動。”;第3條規定:“凡在我國境內從事貨運服務經營活動和管理活動,均適用本辦法。”;第15條規定:“貨運受理是指為貨主代辦運輸手續,代提代送貨物,為車主組織貨源、代辦運輸手續,代提代送貨物,為車主組織貨源、代辦運輸業務等貨運服務經營活動。各種受理貨物托運、聯托運、貨物配載等均屬貨運受理。”;第19條第2款規定:“當發生貨運質量責任事故,需承托人賠償時,托運人可向貨運受理業戶提出,受理業戶查清確屬承運人責任后,先行賠償,然后再向實際承運人追償。”。
筆者認為,原、被告不存在貨運合同關系。首先,本案被告以收取傭金為目的,接受了王立田委托,為其聯系本案原告貨源,通過說合使原告和王立田達成了運貨協議。其次,由于承運車輛僅是過路外省空車,王立田只是在被告處登記,委托被告介紹給貨主,承運車主王立田和被告沒有任何隸屬關系。再次,原告并沒有將承運費用交給被告而是直接支付給了車主王立田,王立田亦在承運部門欄上簽名。因此,本案被告開出的派車單,僅是原告和承運車主達成貨運合同的證明,并不是原、被告直接作為貨運合同雙方達成協議的依據。根據合同法424條規定,被告是為原告和王立田訂立貨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務,原、被告發生的關系僅是居間合同關系。
本案原告以交通部規章為依據要求被告先行賠償,筆者認為,是不妥當的。首先,本案并非貨運質量事故,規章亦未規定貨物丟失責任的承擔。其次,根據立法法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參照規章。在參照規章時,應當對規章的規定是否合法有效進行判斷,對于合法有效的規章應當適用。本案涉及的居間合同和貨運合同,均是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的有名合同,而原告引用的規章對合同法規定的貨運合同的義務主體范圍作了不適當擴大,與合同法相抵觸。根據立法法規定的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原則,原告援引的交通部規章在本案并不適用。
三、本案居間人是否擔責。
有意見認為,由于本案被告對委托人身份及車輛情況的審查存在嚴重疏漏,違反了居間人義務,向原告提供了虛假情況,為刑事犯罪提供了便利條件,被告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筆者認為不然,本案被告不應擔責。
首先,被告已履行了居間人的謹慎注意義務。由于被告系經紀服務行業,根據該行業特殊要求,被告在受本案承運車主委托時,已將承運車輛的相關證明和承運車主身份證在其能力范圍內進行審核,并作了全面記錄。雖然被告未發現有偽造跡象與以后偵查結果相悖,但作為被告并無專門的設備和認定能力,在接受客戶委托時,對有關證件的真假辨別,只能進行一般性的形式審查。被告未發現偽造后果,只是為原告的受損提供了一種可能,并未直接造成經濟損失,不構成直接的因果關系。
[關鍵詞]營銷職業崗位能力;高職經濟法;教學改革;特色與創新
[中圖分類號]G7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6432(2013)9-0061-03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之間發生的經濟糾紛越來越多,或多或少給企業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其中涉及營銷環節的經濟糾紛居首位。高職營銷類專業的就業崗位群為銷售代表、業務主管、市場策劃、產品管理、售后服務等,這些崗位群需要具備溝通協調談判、客戶信息管理、銷售管理、產品設貨、市場調研、預防經濟糾紛發生等能力。高職營銷類專業經濟法教學應著眼于培養學生預防經濟糾紛發生的能力,這就需要轉變高職經濟法教學團隊教師的教學理念,選取營銷職業崗位能力所需的教學內容,修訂營銷類專業經濟法能力標準與教學實施綱要,完善教學手段與方法,制定科學合理的考核標準,這對于營銷專業人才培養目標的實現,營銷專業學生依法經商理念的樹立和預防經濟糾紛發生能力的專業法律技能的培養,預防和減少企業經濟損失的發生,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企業合法經濟權益,建設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社會現實意義。
1經濟法教學現狀分析
經濟法課程是市場營銷、汽車技術服務與營銷、表演藝術(汽車營銷與模特藝術)、電子商務、國際貿易、金融產品營銷、物流、工商企業管理、會計、財務等專業的職業能力支撐課,近幾年,經濟法已進行了能力本位課程改革和院級精品課程建設,教學改革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經濟法教學團隊的教師多為法學(法律)專業畢業,在高職經濟法教學中往往更多地注重經濟法律知識的傳授,而對于高職經濟法教學應為專業服務的理念則有所缺乏,對教學所服務的專業培養目標、就業崗位群、專業職業崗位能力的了解也缺乏全面性。因為要考慮多專業教學的需要,在教學內容的選取上,往往是適用于各專業的通類的教學模塊。在經濟法教學中,案例教學法是普遍采用的一種教學手段與方法,但使用的“案例”多為模擬案例,缺乏企業全息化案例,案例以教師收集為主,很少有學生的參與。課程考核方式主要采用課堂書面考核形式,分為應知考核與應會考核,即知識題與技能題兩大部分。
2營銷崗位法律需求調研情況分析
21調研基本境況分析
結合浙江物產《非法律人員法律知識》培訓課程的開發,課題組深入物產國貿、中大股份、物產元通、物產金屬進行了深度訪談和問卷調查。調研對象公司業務人員,共48人,收回有效調查問卷33份。
從調查情況看,企業業務人員法律知識了解途徑:上網或看書查占545%;咨詢法律人士占485%;到相應的政府機關查詢占273%。比較了解的是《合同法》、《公司企業法》、《擔保法》,分別占455%;333%;273%。其中,有兩名被調查人員認為對現有法律法規都不是很了解,占6%。但是,在訪談中發現,對以上法律中的一些基本概念還是有模糊的。
22企業營銷崗位法律知識需求情況分析
221物產國貿
國內貿易碰到最多的《合同法》,主要涉及合同條款、合同的履行(特別是貨款的拖欠)、貨物所有權的轉移、風險的轉移;還有擔保;買賣合同之格式條款。國際貿易中主要涉及仲裁地的約定;市場價格變動時的毀約情況。
222中大股份
認為需要了解《合同法》、《擔保法》、《金融法》等,主要涉及合同風險的防范。
223物產元通
認為需要了解《合同法》、《擔保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內容。
224物產金屬
認為需要了解《合同法》、《擔保法》、《物權法》。主要涉及合同的規范簽訂,包括現貨合同和合同的簽訂。
3基于營銷職業崗位能力的高職經濟法教學改革目標
基于營銷職業崗位能力即預防經濟糾紛發生能力的需要,從轉變高職經濟法教學團隊教師的教學理念入手,對高職營銷專業經濟法教學內容的選取、教學手段與方法的完善、考核標準的制定等方面進行探索與實踐,培養營銷專業學生依法經商意識和專業法律技能。
4基于營銷職業崗位能力的高職經濟法教學改革內容
41轉變高職經濟法教學團隊教師的教學理念
高職營銷類專業經濟法教學與法律類專業經濟法教學的目的有所不同,前者為營銷專業人才培養服務,側重于預防經濟糾紛發生能力的培養;后者為法律專業人才培養服務,側重于解決經濟糾紛能力的培養。因此,高職經濟法教學團隊教師首先應轉變教學理念,充分了解營銷專業人才培養目標,及課程在專業中的定位。為此,課程負責人應負責課程組教師認真學習和探討市場營銷專業的專業培養計劃。
42選取營銷職業崗位能力所需的教學內容
高職營銷專業經濟法課程教學內容的選取,應符合營銷職業崗位能力所需,即教學內容與專業的契合。對現有適用于各專業的教學內容進行調整,結合調研情況,企業營銷崗位所需經濟法律知識需要,在充分了解營銷職業崗位所需能力的基礎上,并結合高級營銷員考證要求,選取教學模塊內容。
經濟法教學內容分四大板塊:經濟法基礎知識、市場主體法、市場行為法、市場秩序法,其中,經濟法基礎知識主要包括法人、、財產所有權、債權等營銷活動中必須了解掌握的基本概念;市場主體法主要包括市場經濟活動過程中參與市場經濟活動的當事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要求學生掌握這些市場主體設立、運行、管理等過程中應遵守的基本規則;市場行為法主要包括《合同法》、《擔保法》、《商標法》、《票據法》等;市場秩序法主要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43完善教學手段與方法
431案例教學法案例教學法已經是經濟法教學中普遍采用的一種教學手段與方法,我們改革的重點將是企業真實案例即全息化案例的收集與選用上,使案例更具真實性,以利于培養學生預防類似經濟糾紛發生的能力;除教學團隊教師收集案例外,發動學生參與全息化案例的收集,經教師指導后,在課堂上與同學分享。教師對案例分析主要起引導作用,不是直接分析答案,而是以總結糾錯為主。
另外,采用案例教學法也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一是教師要給出案例問題的明確答案和法律依據。與其他學科中案例教學法的應用不同,《經濟法實務》課程中案例問題的答案基本是明確的、唯一的,教師在每個案例教學后一定要給出明確的答案和相應的法律依據。二是注意循序漸進。教師要隨著《經濟法》課程的逐步深入、學生經濟法律知識的不斷增加,由簡單到復雜地應用案例教學法,給學生一個從了解、接受到熟練、掌握的適應過程。三是要避免使學生形成不正確的概括化認識。可能某一兩個案例所展現出來的信息非常吸引人,學生也深受影響,但他在這一兩個案例上形成的概括化認識,遠遠不能說明經濟法律的原理、概念,從而導致“過度概括化”現象的產生。應讓學生明確我國是成文法國家而不是判例法國家,是用法學原理和法律條文來分析解決案例,而不是借先前的判例來分析新的案例。
432多媒體教學法
經濟法實務課程的特點在于隨著社會生活的變化和立法的需要,各類單行法律會不斷修改,而教材的制定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無法及時更新,給教師教學帶來了不便。采用多媒體制作課件后可以及時對其進行更新,能夠做到電子教案與現行法律的同步。由于多媒體集文本、靜態與動態的視頻、音頻等多種媒體的優勢于一體,是一種在功能上更為完善的信息傳遞體系,在課堂教學的有限時間內,可以通過圖片、文字的演示,通過超級鏈接各種相關資料和互聯網上的最新信息,傳遞給學生大量的信息,擴大了學生的知識儲備。多媒體教學也大大節省了板書時間,將老師從繁復的板書中解脫出來,以便集中精力給學生講解概念的內涵等內容,還可以彌補某些老師板書不夠清晰的不足。
433啟發式教學法
采用啟發式教學方法必須要有可供選擇的材料,重視選材的典型性和生動性。例如,合同生效的條件通過合同成立是一個事實問題,而生效則涉及法律問題,不同的人或在不同情況下訂立合同行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是有差異的,但有何差異,應與生活中的實例相聯系,使學生在心中提出疑問,產生尋求答案的渴望,激起學生的探索興趣。
434事務所咨詢式教學方法
事務所咨詢式教學方法是一種實踐教學法,是指可以參照律師事務所的咨詢模式,由學生定期在事務所輪流值班,接待有關人員咨詢,或當場處理有關經濟法方面的糾紛、爭議。事務所咨詢式教學方法可以使學生靈活運用學習到的知識,使其對問題的認識加深并理解、鞏固,而且這種方法也往往能使學生遇到一些復雜、疑難問題,從而迫使學生查閱大量資料、請教老師、與同學探討等,容易調動學生學習興趣與求知欲。另外,這種方法處理業務的仿真性強,對培養學生的職業判斷能力、業務處理能力、人際交往能力也非常有益。但這種做法頗有難度,主要是咨詢、投訴人員的來訪頻率及提出問題的復雜性等,為保證律師事務所的業務量,接待時間也不宜過頻及過長。
44制定考核標準
依據營銷職業崗位能力和高級營銷員考證要求,制定考核標準。應知部分主要考核營銷職業崗位所需掌握的基本經濟法律知識,以卷面筆試形式完成。重點是制定應會部分考核標準。
5基于營銷職業崗位能力的高職經濟法教學改革特色與創新
(1)體現高職營銷類專業經濟法教學團隊教師與法律類經濟法教學團隊教師在教學理念上的差別,這是高職營銷類專業經濟法教學改革的前提條件與根本保證。
(2)高職營銷類專業經濟法教學內容的選取,與營銷職業崗位能力和高級營銷員考證相結合,而不是通類的適用于各專業的教學模塊,充分體現課程為專業人才培養目標服務的宗旨。
(3)師生共同參與全息化案例的收集與分析,一方面,使教師有更多機會接觸企業,提高經濟法教師的實踐教學水平;另一方面,激發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更加明確學習目標,使整個教學事半功倍。
(4)學生在應會考核標準范圍內,自行收集、分析、總結企業營銷崗位容易發生的經濟糾紛案例,這是對課程技能考核的一種嘗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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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影響當前社會和諧穩定的主要矛盾糾紛
從調查中看,我縣社會普遍和諧穩定,廣大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經濟持速發展,但仍然還存在著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矛盾糾紛,有些矛盾糾紛在一定程度上還在呈現不斷上升的趨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土地山場糾紛增多。從調查的五個鄉鎮看,土地山場糾紛普遍呈上升趨勢。洋港司法所去年調處土地山場糾紛15起。今年元至11月份已調處18起,增長20%。有三個鄉鎮土地山場糾紛占全年調處糾紛的30%以上,其中,三溪司法所今年調處較大糾紛32起,涉及土地、山場、湖泊等權屬糾紛達15起,占49.4%,而且,這些矛盾糾紛大多帶有群體性,處理不及時,極易引起。洋港鎮小港村小失羅組與小泉組因一叫關口,面積約80余畝的山地發生權屬糾紛,雙方經常鬧得劍拔弩張,今年五月又因此引發矛盾,雙方各召集百余人,一場械斗眼看就要發生。司法所得知消息后,迅速趕赴現場,要求雙方都冷靜對待,隨后又通過查找證據找雙方當事人座談,反復做干部群眾思想工作,最終使一場群體性的矛盾糾紛得以平息。
2、勞務糾紛增長。五個鄉鎮中,勞務糾紛在全年調處的糾紛中都占有很大比重。白沙司法所元至11月份調處糾紛51起,其中勞務糾紛就達21起,占41.2%。這些糾紛大都發生在農民與個體老板之間,他們用工前往往都沒有制訂明確的勞務合同,發生糾紛后,調處難度較大。今年三月份,白沙鎮某采石場。57歲的工人汪某在工作中自己踩翻石頭摔死,汪某家屬要求采石場賠償16萬元,計算標準是死者有子女5人未成家,每人按3萬元計算共15萬元,另安葬費1萬元。采石場老板王某認為賠償太高,后經司法所介入調解。首先通過做死者家屬工作認定汪某死亡不屬單方主要責任事故,其次死者5個小孩中只有1個是18周歲以下。據此計算由采石場一次性賠償死者撫養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6.6萬元,雙方當場簽訂協議,一起糾紛得以圓滿解決。
3、家庭糾紛突出。五個鄉鎮中家庭糾紛特別是婚姻糾紛明顯增加,洋港司法所去年共調處家庭婚姻糾紛10起,今年元至11月份已調處13起,增長30%。洋港鎮某村甲某因長期外出打工,妻子與同村乙某發生不正當兩性關系,甲某回家后感到受了及大侮辱,一面與妻子吵鬧,要求離婚,一面將乙某打成輕微傷。乙某妻子因此也與乙某要求離婚,矛盾在兩個家庭中迅速升級,后經司法所調解,才使兩個家庭重歸如好。
4、民間經濟交往中的糾紛明顯增加。今年元至11月份全縣司法所共調處經濟糾紛189起,較去年同期,增加了7%。今年5月5日,楓林鎮楊柳村周家組村民周某經人介紹將一頭母豬以1100元的價格賣給江西省瑞昌市大德山林場村民陳某,陳某買回家一個多月后,以該母豬一直配不上種為由,于6月21日將母豬送還周某要求退錢,周某不同意,陳某糾集同村十幾人將周某的摩托車抬走。周某向有關部門反映得不到處理后,也準備組織親戚朋友到對方家中把摩托車搶回來,一場即將發生。司法所得知訊息后,立即與村調委會聯系,主動上門做周某工作,闡明利害,并表示如果調解不成,通過訴訟程序也能幫助他把問題解決,一連幾天調查取證,掌握充足的第一手材料后,到江西陳某家中進行調解,并邀請陳某所在村的領導參與,終于使雙方達成協議,一場跨省糾紛被成功化解。
5、基層政府、部門與群眾之間矛盾糾紛時有發生,并且影響較大。五個被調查鄉鎮都出現過村民與當地政府或政府部門發生過矛盾糾紛。黃雙口鎮海口村因金星湖80余畝湖叉圍湖養殖權屬問題與鎮政府發生矛盾,該村村民揚言不解決將集體到市縣上訪,司法所接受鎮政府指派參與調解后,一方面積極做好上訪群眾的思想工作,一方面認真查找相關證據在掌握了大量證據以后,拿出了切實可行的調解方案,使所有海口村的干部群眾心悅誠服。
二、產生這些矛盾糾紛的原因。
產生這些矛盾糾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們認為主要是五個方面的原因。
1、廣大群眾特別是農村村民的法制觀念還比較淡薄,遇到問題不能自覺運用法律手段加以解決。三溪鎮柏樹村余某三人合伙承包了該村蔡家安組一處荒山,雙方簽訂了十年的承包經營合同,余某準備投資建苧麻基地時,以蔡家安組組長蔡某為首的一幫村民卻要求收回承包地,余某不服,也糾集了十多人,雙方相互對峙,一場械斗一觸即發。這一事件很明顯,合同一經訂立,應受法律保護,蔡家安組村民因不懂法而要求收回已經承包給余某的土地,而余某也不懂得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是以暴治暴,后經及時趕到的三溪鎮政府、司法所干部介入調解才得以平息。
2、黨惠農政策的落實,使部分村民在認識上產生偏差。如黨的各項惠農政策落實以后,很多農民過去不愿種田,將土地任意處置,而現在種田不但不收稅費,而且有適當補貼,種田收益大了,又要求收回土地。因此,導致了土地山場糾紛明顯增多。三溪鎮八斗村三組,黨的惠農政策落實以前,外來承包戶劉某,以比較低廉的承包費,承包了該組100畝湖田,承包后劉某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加以改造,到去年黨的惠農政策落實以后,劉某獲得了較大利益。這時有個別群眾眼紅了,提出要收回湖田,否則將毀壞他的莊稼,讓他也無法耕種,由此產生糾紛。這類糾紛的調處,只能從宣傳黨的方針、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入手,使廣大村民從根本上了解黨的方針、政策及相關法律,從而自覺地遵守。
3、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各種經濟交往更加頻繁,用工形式更加多樣,這不可避免地使經濟糾紛,勞務糾紛增多。洋港鎮某學校,將學校圍墻發包給個體包工頭高某,在施工中,高某又請泥匠工吳某幫忙,吳某在施工中,不幸從圍墻上摔下來,摔死了。吳某家屬找包工頭高某要求賠償,可高某認為自己是在為學校建圍墻,是為學校打工,拒絕賠償,而校方認為,吳某不是學校請來的,也不負責任,后來經司法所再三調解這一矛盾才得以平息。
4、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步伐加快,廣大農村社會經濟正發生深刻變化,農民的思想觀念,生產生活方式也在發生顯劇變化,這個變化他體現在機遇與矛盾的并存中。如:“打工經濟”已成為我縣經濟主導產業之一。農民打工既給家庭帶來可觀經濟利益的同時,也給部分家庭埋下了不穩定的種子。前面提到的洋港鎮某村,甲某與妻子的糾紛就是一個典型事例。
5、行政部門及執法工作人員不依法行政,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也是造成矛盾糾紛增多的重要原因之一。如前面提到的楓林鎮楊柳村周某,摩托車被搶走后,他曾向有關部門反映過,但相關部門只是以此案不屬自己的管轄范圍予以推托,而不是以認真負責的態度幫助其想辦法或找相關部門幫助解決。致使周某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也組織親戚朋友準備到對方家中把摩托車搶回來,如果不是司法所得到消息,及時與村委會干部一起趕到現場,后果將不堪設想。
三、化解這些矛盾糾紛的措施與建議
我國目前正處在一個社會經濟轉型期,各種體制、觀念和利益的相互激蕩碰撞,導致各種社會矛盾日益增多,而且呈現出多樣性、復雜性的特點,許多看似簡單的民間糾紛如果得不到及時化解,就很可能誘發,甚至激化為刑事犯罪,影響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和諧穩定和經濟發展,要預防和減少各種矛盾的發生,及時化解群眾糾紛,必須從以下四個方面做好工作。
1、加大法制宣傳教育力度,進一步提高廣大群眾和基層干部的法制意識和法律素質。要借“五·五”普法啟動之機迅速在全縣掀起新一輪法制宣傳教育。要將普法的重點向農村延伸,著力提高農民的法律素質,使廣大村民在日常經濟或勞務活動中,知法、守法、用法。養成事先簽訂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的良好習慣,為減少和預防矛盾糾紛做準備。在發生矛盾糾紛后要教育廣大村民。不沖動、不盲從,要學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富池鎮對此有比較深刻的體會。富池鎮經濟活躍,過去各種糾紛,特別是經濟糾紛,勞務糾紛頻繁,直接影響了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近年來,鎮委、鎮政府對此有了較高認識,他們以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為契機加大了法制宣傳教育力度,定期不定期組織村組干部、個體老板學習各類法律、法規,使村組干部個體老板及廣大村民在日常經濟交往和勞務活動中能夠主動依照法律程序辦事,各類矛盾糾紛明顯減少。在富池鎮經濟交往、勞務活動中請司法所參與對合同進行審查已成為一種時尚。
2、健全人民調解組織,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組織作用。不斷完善鎮村組三級民調組織網絡,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要加強調委會的陣地建設做到有班子、有牌子、有章子、有房子、有制度、有經費,增強村民對調委會的信任感,確保調委會工作高效正常開展。同時要加強調解員的業務培訓,提高他們解決問題的能力,使矛盾糾紛能夠在調委會得到公平、公正,依法解決。楓林鎮在這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他們首先從鎮調委會抓起,鎮委書記、鎮長侯建軍親自任調委會主任,隨后對全鎮16個村級調委會,108個民調小組進行了調整充實,制訂了調委會職責,落實了調委會主任待遇。定期邀請縣司法局、鎮司法所干部對全鎮三級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目前,該鎮基本做到了一般糾紛不出村組,大的糾紛不出鎮就能得到有效化解。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迅速發展,經濟組織規模的不斷擴大,現代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當代社會的經濟現象變得越來越撲朔迷離。在這背后也暗藏著大量的經濟犯罪和經濟糾紛,而且隨著社會的發展,經濟犯罪的形式越來越多,手段更為高明,經濟糾紛也趨于多樣化和復雜化。由于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所以,法庭為妥善解決經濟糾紛,嚴厲打擊經濟犯罪,客觀、公正度量經濟損失,客觀公正地對經濟案件做出裁決,有時就必須要求會計專家來協助他們對經濟犯罪和經濟糾紛案件進行調查。
近年來,隨著涉及量化損失等經濟案件的增加,需要會計師參與法庭辯論、訴訟、調解和仲裁的事件日益增多。由于會計問題的專業性,會計資料的復雜性,對于非專業人員來說是非常難于理解的,只具備單純的法律知識并不足以解決這些問題,因此如何將會計更好的服務于司法活動的問題就擺在了人們面前。作為對司法活動的公正性的要求,司法活動必須了解這些經濟活動,了解這些經濟活動所具有的本質和規律;但考慮到司法活動的效率性,司法活動并不需要自身具備了解這一切的功能,因為這既不經濟也不現實。作為這種內在矛盾發展的必然結果,一種法律與會計的交叉學科就相應誕生了,這就是本文所討論的“法務會計”。
國外會計理論早期對法務會計的研究,是隨著會計人員作為專家證人在法庭上作證這一現象的大量發生而產生的. 20世紀90年代以后公眾對法務會計尤其是舞弊調查的興趣和需求大大增加,會計執業界開始更多的致力于舞弊調查準則的探索。雖然國外關于法務會計的研究起步較早,但是對法務會計的理論淵源和理論框架的探索則非常少.從國外已有的研究成果來看,它們更側重于對法務會計實務的探討.而在我國,目前已有不少學者教授開始涉足這一研究領域,并發表了一系列的論文。其中有李若山,蓋地,張蕊教授等等一批學者.他們在法務會計理論框架,法務會計市場,法務會計人員應當具備的素質要求,法務會計的制度建設領域等方面發表了各自的觀點和見解,為推動我國法務會計的研究起到了積極作用。
那麼究竟何為“法務會計”呢?美國人默瑞克派勒博特于1946年首次使用“Forensic Accounting”。“forensic”據《牛津詞典》解釋為“屬于、適合于司法法庭的”。而在我國,雖然對“法務會計”有各種不同的表述,但基本認同的看法是:“法務會計”是會計和法律相結合產生的邊緣學科,其工作主要是對涉及會計的法律問題進行解釋和處理,為法庭提供證據.
法務會計從學科角度屬于應用會計學之一。既然屬于會計學領域,那麼它就與一般會計有著廣泛的聯系,同時也具有明顯的區別。
首先,從學科角度講,法務會計屬于會計學的一個分支。會計學可分為理論會計學和應用會計學。而從法務會計的產生和發展來看,它無疑是屬于應用會計學之一。因此法務會計學要應用一般會計學的理論和技術,解決實踐中的有關問題。
第二,會計學原理是法務會計的理論基礎之一。法務會計理論研究的出發點是基于案件所涉及的財務會計業務具有可認識性和可鑒別性,法務會計理論在揭示這種可認識性和可鑒別性時,必須借助會計學原理才能實現。此外,大部分法務會計理論研究的成果需要對相關的會計對象進行表述,這些表述所需的會計專業術語只能來源于會計學原理。可以說,會計學原理是法務會計理論基礎中最重要的原理。
第三,法務會計一般以會計的假設為前提,遵循會計的原則、程序和方法。一般會計是法務會計產生的前提和基礎.
法務會計在與一般會計有著密切聯系的同時,也有一些其本身獨有的特點。
首先,法務會計作為會計學分支之一,它側重研究的是如何運用會計學的專門知識,解決訴訟活動中涉及的會計問題。而一般會計的研究對象、研究范圍則比較寬,其中包括會計的產生和發展,會計的任務和作用,會計的原則和方法等等。
其次,法務會計與一般會計是性質不同是兩種社會活動。法務會計活動屬于訴訟活動,雖然它也可以通過司法機關的整體訴訟活動對經濟管理起一定的保護和促進作用,但它并不直接干預經濟過程的管理和監督。而一般會計本質上是從事經濟管理的工作,即會計活動屬于經濟管理活動。
第三,法務會計的對象是案件涉及的財務會計業務或財務會計問題,一般會計的對象是能夠用貨幣表現的經濟活動。
第四,法務會計工作的目的是為了查明案情,正確處理案件,而一般會計工作的目的是加強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第五,法務會計的方法主要包括尋找的方法和邏輯推理的方法,而一般會計的方法則主要是核算的方法和控制、監督的方法。
第六,法務會計的手續較為簡單,主要是受理和提供證據;而一般會計手續較為復雜,包括憑證審核、制作記帳憑證,帳簿登記和報告。
最后,法務會計與一般會計在遵循的標準,控制的依據,服務對象及從業的人員資格方面都有所不同。另外,法務會計與審計也有著很多不同之處,這里就不一一贅述了。
那麼,究竟法務會計有些什麼自身的特點呢?
通過以上對法務會計的產生背景及其與一般會計的簡單論述,可以看出法務會計有以下特點。第一,法務會計涉及的學科非常廣泛。法務會計既全面吸收了會計的基本原理,又遵循了法學原理,特別是證據學的基本理論,同時也吸收了審計學中部分審計的技術方法和統計學中的某些統計分析、比較分析方法。
其次,法務會計所關注的是經濟糾紛中的法律問題。由于市場經濟是契約經濟,因此社會組織、經濟組織、個人相互之間的經濟聯系主要是以契約為紐帶。市場經濟同時又是法制經濟,合同的履行、契約關系的維系,必須要有法制做保證。為了妥善解決經濟糾紛,客觀度量經濟損失,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就必須強化法制建設,完善經濟立法、經濟司法及其支持體系。法務會計就是為了適應這一客觀需要應運而生的。它運用專門的知識,通過深入細致的經營調查和財務會計分析,為度量經濟糾紛、經濟過失和經濟犯罪等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系統、客觀、細致的會計證據,從而使法庭的裁決更為客觀公正,即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又使經濟當事人的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最后,法務會計的目的是提出專家性意見作為法律鑒定或者用于法庭作證。在法律實踐中,訴訟當事人往往從自身利益出發,僅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證據。而律師由于缺乏專門的會計知識,難于深入開展經營和財務調查,在缺乏有效財務證據的情況下,很難有效維護受托人的權益;法官在缺乏有利財務證據的情況下,很難做出客觀公正的裁決。由于法務會計專家較熟悉經濟糾紛的性質和經濟損失情況,又比較熟悉相關的法律,可以幫助法庭作出公正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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