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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風險的概念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8-18 17:32:56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道德風險的概念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道德風險的概念

第1篇

關鍵詞:國有企業;道德風險;經營者

一、引言

國有企業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石,增強其競爭力,對提高社會主義社會生產力、推進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發揮著重要作用。國有企業改革是經濟體制改革的中心環節,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效果卻不盡人意。20世紀90年代我國就明確提出了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即形成有中國特色的委托制度。由于委托人與人之間效用函數的不一致性和信息的非對稱性,存在人的道德風險。特別是我國國有企業因其自身性質和所處環境的不同,委托關系具有特殊性,經營者道德風險問題日漸突出,成為制約國有企業發展的重要因素。

經營者處于國有企業發展的中心位置,擔負著將人力、自然資源、資本和技術等生產要素進行合理配置、有效運作并實現最大效益的重要職責,他們的決策行為給國有企業帶來很大的風險。從經營者個人角度出發,探索國有企業經驗者道德風險存在的共性問題,找出其產生原因,可以彌補從制度角度出發進行研究的不足。

因此,探索國有企業經營者道德風險問題的形成原因以及防范措施就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既是關系國民經濟健康運行和長遠發展的重大經濟問題,又是關系社會主義制度前途命運的重大政治問題。

二、國有企業經營者道德風險問題的識別

(一)概念界定

1.道德風險。道德風險(Moral Hazard),是委托-關系中兩種風險之一,發生在契約合同生效之后,是一種事后行為。該概念源于保險業,1963年由Arrow引入經濟學領域,指人在最大限度地謀求其自身效用時,利用信息不對稱情況下自身的優勢,采取不被委托人察覺的“隱”而使委托人利益受損,并使自己逃脫責任的機會主義行為。

企業委托人和人雙方信息不對稱,是道德風險產生的主要原因。交易雙方在達成合同時,信息是對稱的(至少雙方都認為他們掌握對方的信息);但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對人的日常決策進行完全監督在實踐中是不可能的,委托人更多的是觀測到結果,而不能直接觀測到人的行動。

2.國有企業經營者道德風險。國有企業經營者的道德風險,是道德風險在國有企業中的特殊表現,指國有企業(國家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所有或直接、間接控股的經濟實體)經營者為了最大化實現自己的效用目標而背離國家、企業與股東的利益,導致企業效益下降甚至破產的風險。

當我們把分析建立在經營者追求自利的假定之上,分析國有企業的現實經營狀況時就不難發現,國有企業的經營者道德風險程度是比較高的。與國外現代公司相比,國有企業所有權結構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加之對經營者的激勵、約束機制不健全,國有企業經營者有著采取機會主義行為的充分可能性,道德風險問題表現得更加嚴重。

(二)現狀及表現分析

1.對在職消費、隱性收入的腐化追求。日本學者奧村宏認為,中國企業的管理者更多地受益于在職消費和隱性收入,包括能分配到更多更好的住房、私人用車、公款吃喝、娛樂等。國有企業經營者并不總是自動地追求企業價值最大化,為實現自身的物質利益享受,滿足虛榮心理,利用職務之便擴大在職消費,揮霍公款、違規報銷、貪污挪用等不道德行為屢有發生。此外,為實現個人利益最大化,他們也會利用各種手段將企業財產變成其私人財產,直接或間接地導致企業虧損。如通過造假賬等手段,挪用公司資金,貪污企業資產;收取回扣出賣公司經濟技術情報等。

2.對“政績”的片面追求。國有企業經營者在職期間,對于企業績效的重視程度遠遠小于對于政治、仕途的重視程度。國有企業經營者為了自身在政治、仕途上的升遷,無視經濟發展規律,決策隨意度大、不考慮短期責任,過于重視項目的新聞轟動效應,從而盲目引進新技術、上馬新項目,追求短期利潤最大化,撈取“政績”上的升遷資本,不惜給企業的長遠發展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由于國有企業現有激勵、約束等制度方面的問題,這種片面追求“政績”的道德風險,在短期內是呈隱性狀態的,很難被發現,即使被發現,由于時間等諸多原因,當事人也很少會被追究責任。

3.內部人控制問題嚴重。國有企業改造過程中出現了較為嚴重的內部人控制問題。內部人控制指人員事實上或依法掌握了控制權,并在公司戰略決策中實現其利益,與員工的合謀,對公司進行控制。國有企業經營者擁有企業的控制權,卻沒有分享企業利潤的剩余索取權,因此通過與員工合謀,減少公司資產積累而增加在職消費,以致出現企業虧損而員工收益增加的現象;也會同相關政府部門“串謀”,故意隱瞞信息,一方面套用國家資金,另一方面盡量減少上繳份額,看似為企業員工謀取福利,實則侵蝕國家和股東的利益。

4.國有企業“59歲現象”嚴重。主要指一些企業家甚至非常優秀的企業家在退休前一反幾十年守法努力工作的常態,為自己大謀私利,侵吞國有資產的現象。經營者退休時失去對企業的控制權,從而因職權獲得的各種物質利益和精神滿足一并消失,引起心里的不平衡,為了擺脫不安、壓力、恐懼等心理而采取的一些極端的、以損壞國家利益為前提的,為自己牟利的、不正當的、甚至不合法的行為。

三、國有企業經營者道德風險問題的產生原因

從經營者個人角度看,國有企業經營者道德風險產生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2篇

關鍵詞:商業醫療保險;道德風險;供給方控制

中圖分類號:F84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6年10月10日

一、商業醫療保險中道德風險的產生

醫療保險與其他險種的顯著不同之處在于它除了涉及到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的關系之外,又引入了醫療機構這一第三方。作為提供醫療服務這一特殊消費品的醫療機構,它的作為與否,效率高低,對于保險合同的執行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而醫療服務市場的特殊特征以及保險合同三方當事人的相互作用等因素使得商業醫療保險中的道德風險問題較之于其他險種更為復雜,更難控制。

(一)醫療服務市場的特點。所謂醫療服務市場,是指將醫療服務作為一種產品,按照商品交換的原則,由醫療服務的生產者提供給醫療服務的消費者的一種生產關系的總和。在醫療服務市場上,存在著一般市場構成的基本要素,即醫療服務的供方、需方及用于交換的醫療服務價格。與此同時,由于醫療服務本身的特殊屬性,包括非原生性以及作為首要生存資料的重要性等,使得醫療服務市場有別于一般的商品市場,在供方、需方和價格等方面都具有其自身的特點。

1、信息不對稱導致供方壟斷。在醫療服務市場上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由于醫療服務產品在許多情況下往往具有不可更改性、不可重復性與不可逆轉性,患者對醫療服務的消費缺乏何時需要與需要多少的相關信息,也無法事先知道醫療服務的治療與效果,較弱的信息可獲性導致了較弱的判斷力,病人始終處于劣勢地位而不得不屈從于醫生。由此,醫療服務供給方在提供服務時權威性很高,形成了醫療服務市場中的壟斷地位,這種供方壟斷為“誘導需求”提供了條件。

2、消費方式的極其被動性。醫療服務本身與人的健康息息相關,又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而醫療服務消費者在作為醫療服務需方的同時,也是身受病痛折磨的患者,與其他消費者相比,他們處于更弱勢的地位,也更具有盲目性和被動性。為了其生存與健康著想,一個理性的消費者無論如何也不會將醫生的建議置之不理。

3、醫療服務領域競爭性市場理論的不適用性。經濟學中認為完全競爭市場效率最高,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提供最低價格。然而,就醫療服務市場而言,其在很大程度上偏離了完全競爭。醫療服務提供者具有嚴格的資格限制,在我國,醫療資源中公立醫院的比重最大,曾一度占到98%。雖然近些年來非公立醫院比重逐漸提高,但大多數醫療資源和市場仍集中在公立醫院手中。較高的壟斷性使得醫療服務機構對醫療費用的收取享有更高的話語權。

(二)醫療服務市場固有的道德風險。由于醫療服務市場的以上特點,醫療服務供給者相比于需求者站在了更有利的地位上。醫生在信息上的壟斷地位使其有能力誘導需求,有傾向提供過度的醫療服務。如果醫生的醫囑要求病人做某項醫療檢查或手術的話,處于信息劣勢的病人不能完全判斷自己所需的醫療服務及其數量與質量,更無從評估醫療服務的價值是否與醫療收費價格相匹配,他們往往愿意接受醫生的建議進行檢查或手術,盡管有時這些醫療服務并不必要。這就是所謂的醫療服務領域存在的“薩伊定律”,即醫療供給創造醫療需求。醫生誘導需求的能力大小與醫療市場信息不對稱程度呈正比關系,信息不對稱程度越高,醫生誘導能力越強。由此可見,醫患之間的矛盾可謂由來已久,而近些年來醫療糾紛事件的日益增多正說明,醫患之間的矛盾正愈演愈烈。

(三)商業保險介入后的道德風險轉移。醫療保險市場使得原有的醫患之間的關系變成了醫療機構、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三方之間的關系。在目前先自付后報銷的付費模式下,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繳納保費,當被保險人患有可保范圍內的疾病時,醫療機構向被保患者提供醫療服務,而最終的醫療費用通過報銷形式全部或部分的轉嫁給保險公司。

在投保的情況下,保險公司由于處于信息劣勢的地位,不僅面臨醫療機構過度治療的風險,連患者也有了過度治療的激勵。總結來看,圍繞道德風險問題,形成了醫療機構、保險公司和患者三方的三角關系。(圖1)醫療機構雖然與保險公司沒有直接的作用關系,但由于醫療費用補償機制使得原有的產生于醫療機構的道德風險作用到保險公司身上,如圖中空心箭頭所示。可以說,醫療保險的介入改變了原有的醫患之間道德風險的作用模式,切斷了醫療機構與患者之間直接的經濟聯系,弱化了醫患之間的矛盾,但是這部分風險并沒有從根本上消失,而是轉化到了保險公司身上。

二、商業醫療保險中道德風險的表現形式

(一)事前道德風險與事后道德風險。不同于逆選擇,道德風險一般是指在合約訂立后由于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一種經濟外在性問題。圖2給出的是一個保險事故發生情況下的時間軸,如圖2所示,從保險合同生效直至最終保險合同終止的這一時間段都屬于道德風險的博弈時間。(圖2)

從保險公司的角度來看,道德風險可根據保險事故發生前后分為兩個時間段,即事前道德風險與事后道德風險:被保險人的行動發生在自然狀態改變之前的道德風險稱為事前道德風險,發生在人知道委托人自然狀態之后的屬于事后道德風險。

關于醫療保險中事前道德風險的一般看法是,被保險人投保醫療保險后,主觀上產生了一些僥幸心理和依賴心理,對自己的健康變得大意起來,減少了對疾病預防的投入,從而引起發病率的增加,導致保險賠付率的增長。然而,由于醫療保險的所保標的是醫療服務費用,其本質是對消費者的健康投保,一個理性人是不會隨便以自己的健康為代價的。長期對醫療保險經驗研究也表明,事前道德風險并未對發病率造成顯著影響。

事后道德風險的主要表現形式為醫療服務的過度利用,既包括需方即被保險人對醫療服務的過度需求,也表現為供方即醫療服務機構的過度供給。事后道德風險被認為是醫療保險道德風險的主要形式,同時也是醫療保險費用不合理增長的根本原因。因此,研究道德風險問題的重點在于研究事后道德風險。

(二)事后道德風險中的需方風險。事后道德風險中的需方道德風險主要表現為以下兩大類:

1、過度醫療消費。醫療保險的補償機制使得許多參保人在疾病發生后,缺乏費用節約意識,甚至主動要求提高醫療費用以達到預期治愈效果更佳的精神滿足,以至于小病大養、小病大醫的現象屢見不鮮。其機制可由圖3中醫療消費供需曲線直觀地表現出來。橫軸為醫療服務數量,縱軸為單位數量的醫療費用。假設病人對醫療服務具有彈性需求,且需求曲線用圖中斜線CD表示;同時,將醫療服務市場看作供方主導的壟斷市場,且用圖中橫線AB表示。(圖3)

當未投保時,消費者面臨的醫療費用價格為C1,均衡時的醫療需求為Q1;投保后消費者面臨的醫療費用由于保險公司的分攤降到了C2,均衡時的醫療需求為Q2。則(Q2-Q1)的差距即為醫療保險介入后由于道德風險的存在而產生的超額需求,造成保險人的實際賠付大大超過預期賠付。

2、欺詐行為。商業保險領域的保險欺詐率長期居高不下,據統計,美國商業健康保險欺詐帶來的損失占總健康保險保費的10%,而中國的業內人士普遍認為其大于10%。被保險人通過故意制造假門診、假住院、虛報醫療費用等方式來騙取保險賠付,此外借卡就醫、冒名就診的現象也時有發生,這些都給保險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在保險理賠過程中,由于難以得到醫療機構的有效配合,難以參與到醫療過程中,取證調查困難,保險欺詐行為也就變得難以杜絕。

(三)事后道德風險中的供方風險。排除上文中提過的與醫療保險需方合謀的人情處方與違規報銷等助長需方欺詐行為的情況,供方風險主要表現為在利益趨勢下,安排過度檢查與過度用藥方面,即醫療機構的誘導需求。由于我國醫療衛生體制本身的原因,供方誘導需求較為嚴重。

在我國,醫療服務價格補償機制由醫療服務、藥品收入、稅收優惠與財政補貼構成。隨著醫療服務市場化進程,國家對醫療機構的投入已經退居次要地位,業務收入即醫療服務收入與出售藥品收入逐漸成為醫療機構收入的主要來源。于是,在當前“醫藥合業”制度下,醫療機構存在強烈的利用其優勢地位誘導病人過度治療的正向激勵:通過多開藥,采用多種治療手段以提高收入。如果在認為較高的醫療費用可以獲得更好的治療效果的條件下,這種名利雙收的正向激勵作用將會更加明顯。

三、控制道德風險的基本思路

鑒于道德風險對醫療保險正常運作的負面影響,如何防范和控制道德風險已成為廣為關注的話題。控制道德風險的最終目標在于控制不合理增長的醫療費用。以前控制道德風險的主要手段往往著眼于醫療需求方,包括設置免賠額或起付標準、使用共付的方法提高投保者的費用分擔比例。但是以下兩方面的原因制約了其有效性的發揮:首先,在醫療保險中,供方風險處于主導地位,如前文中所分析的那樣,基于醫療服務市場的特點及患者處于病痛困擾的弱勢心態,醫生在決定醫療方案進而影響醫療費用方面有著較高的話語權,以激勵投保人的方式控制醫療費用的方法效果有限;其次,起付標準過高或參保者費用分擔比例過大會使醫療保險這種商品缺乏市場競爭力,可能導致醫療保險需求不足,低風險個體的投保率降低導致逆向選擇的出現,進一步惡化商業醫療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

因此,醫療保險中道德風險的有效解決還應該從醫療服務的供給方入手更為有效。近年來,“被管理的保健”概念的提出和新型醫療保險組織的出現正是這種管理理念的體現。

主要參考文獻:

[1]任燕燕.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基于老年基本醫療保險市場的考察[J].上海財經大學學報,2014.8.

第3篇

2008年次貸危機發生后,諸多國家的存款保險制度都進行了應急的調整,例如擴大承保范圍,提高承保限額等等,對于抑制危機的進一步擴散和加劇,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次貸危機過后,各國認識到存款保險制度的巨大價值,紛紛改革或建立存款保險制度。2015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存款保險條例》,預示著經過十多年的研究和爭論,中國的存款保險制度終于出臺。但是,人們在普遍認同存款保險制度對于維護金融穩定作用的同時,十分擔心存款保險制度會加劇道德風險。各國在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時,都必然伴隨著降低道德風險的考慮和措施,這似乎已經成為了一種放之四海皆準的公理。2009年6月國際存款保險機構協會(IADI)和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聯合《有效存款保險制度核心原則》,更是將降低道德風險上升為存款保險制度的核心原則之一。存款保險制度設計,都要優先考慮降低道德風險的因素,①似乎對有關存款保險和道德風險的問題做了權威的總結。我國許多學者同樣贊成這一觀點,絕大多數有關存款保險制度的文章中,都提出了降低道德風險的意義、措施等內容。②但是,有關存款保險制度和道德風險的問題,看似必然正確的結論,仍然有進一步探討和研究的必要。道德風險的概念,并非出自銀行法領域,而是來自保險法上的概念。要厘清道德風險的內涵,可以從三個層面來理解。第一個層次是原始含義,即作為保險法上的一個專有名詞。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的定義,“道德風險是保險業務用語,指由于被保險人為獲得保險賠償而損壞其財產,或放任其被毀壞,使保險人承受可能的風險”。①在《布萊克法律詞典》中,道德風險是指在保險領域中被保險人故意破壞或者放任財產的毀壞,進而獲得賠償,使保險人遭受損失。被保險人在燒毀投保財產時可能獲得利益也可以成為道德風險。②這一層面的道德風險,并不在本文的討論范圍之內。第二個層次是在銀行法領域中的道德風險。在銀行法領域中,一般的道德風險是指一方采取風險行為或者采取不負責的行為,而讓另外一方承擔由此帶來的后果。這種情況,在銀行法領域中經常出現。股東可以為了追求高額利潤,操縱銀行從事高風險活動,如果發生損失則由政府來買單。高管為短期的高額薪酬,不顧銀行的長期利益。這種層面的道德風險,是由銀行的特殊性所決定的,難以消除。第三個層次是存款保險制度中的道德風險。美國存款保險制度中的道德風險是指存款保險制度可能產生過度的風險激勵,促使承保銀行承擔過度風險,但是風險承擔者自身不必直接承擔損失,損失由保險機構進行填補,因而實施過度風險或過度危險行為。③另外,在受聯邦存款保險的金融機構中存款的存戶,沒有動力去監督債務人的行為,因為他們可以獲得聯邦存款保險的賠償。④從以上三個層面的含義來看,保險需要研究的是銀行法中的道德風險和存款保險制度中的道德風險。正是由于兩者的聯系緊密,造成了兩者的混同,人們更多地會將銀行法領域中原生的道德風險,與存款保險制度中的道德風險混為一談。因此,研究和分析道德風險問題,必須給予明確的界定。然而由于二者的混同,會造成研究上的困難。

二、道德風險的理性認識

正如前文所述,存款保險制度的道德風險需要不斷分析解構,放在不同層面予以探討,而不能模糊混同不同的層面的問題。銀行的特殊性是道德風險產生的基礎,道德風險已經成為了銀行的先天缺陷。基于這種特殊性,銀行及銀行監管的一系列制度,都會產生道德風險。道德風險并不是存款保險制度建立以后才出現的,道德風險早已存在于銀行體系中。除了上述三個層次的道德風險內涵以外,還有其他幾個方面的原因,可能影響對道德風險的評價。一是不同人群的反應,包括銀行的股東、存款人和管理層,可能產生的影響。二是金融安全網中三大制度———審慎監管、最后貸款人和存款保險,對道德風險產生的影響。然而,正是不同層次的道德風險、不同的人群和不同的監管制度,最終使得道德風險問題成為各方綜合作用的結果,造成人們難以正確認識道德風險。銀行的審慎監管,會帶給人錯覺,認為銀行在審慎監管之下必然良好運行,造成存款人、債權人怠于關注銀行的運營狀況。而銀行監管機構,為了自身的聲譽和政績,不允許銀行出現失敗。一方面放縱銀行,千方百計為銀行利益服務,另一方面,當銀行出現危機時,又不得不救助銀行。而最后貸款人制度,更是讓銀行的股東認為,可以放心從事風險活動,獲取高額利益,當銀行出現危機時,中央銀行必然會出手救助。此外,不及時的問題銀行處置制度也會增加道德風險。當銀行已經損失嚴重,急于翻盤之時,將與賭徒無疑,必然進行極高風險的賭博行為。銀行股東,如其他行業的股東一樣,對銀行僅以出資為限承擔責任,但是如果銀行獲利,股東的利潤在理論上卻是無限的。股東有強大的動力,推動銀行進行高風險的活動。無論有沒有存款保險制度或者是金融監管制度,這種推力都一直存在。存款人對于自身存款的安全無疑最為關心,因此問題銀行將會面臨存款人提取存款的壓力,體現出市場對銀行的約束,進而可以促使銀行妥善經營,避免發生風險。然而眾多存款人的提款匯集成群體行為,就是所謂的擠兌風潮。無論銀行好壞,由于銀行自身特定的資產負債結構,都無法抵御擠兌行為。然而存款人在沒有存款保險制度時,是否就會更加關心銀行的運營,通過對銀行資質好壞的判斷來決定選擇哪家銀行呢?實踐中難以出現這種狀況。由于銀行與存款人的信息不對稱,存款人難以了解銀行的狀況,不可能對銀行做出挑選。當存款人和利益相關者相信,他們的損失無論如何都會得到保護,并且相信承保銀行不會倒閉時,他們就不會關心承保銀行的風險行為。而決定存款人是否選擇一家銀行服務的原因,更多地集中在便利程度和收費高低方面。因此,無論是否有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存款人都可能漠視銀行的風險狀況,而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只是理論上會加重這一狀況。正是由于眾多國家在建立和改革存款保險制度時,不能清醒地認識道德風險問題,籠統地看待由存款保險制度引發的道德風險,賦予存款保險制度過重的義務,寄希望于通過存款保險制度本身去解決銀行業全領域的道德風險問題,最終的結果不僅導致存款保險制度的扭曲,還可能因此引發負面效果。探討存款保險制度引發的道德風險,很難將存款保險制度增加的道德風險,與原有就存在的道德風險割裂開來。無法直接簡單和量化地得出結論。因此,不能將銀行體系中固有的道德風險,全部強加于存款保險制度身上。凡是談及道德風險,都不應該將道德風險孤立地放在存款保險制度中進行衡量。存款保險制度僅僅是在原有的基礎上,增加道德風險的數量而已,而沒有改變道德風險的形成。必須用存款保險帶來的道德風險的增量(incrementalamount)對其進行批評,而不能使用總量(absoluteamount)。②完全依賴存款保險制度來抑制道德風險的發生,本身就是本末倒置。存款保險制度就是以一定程度的道德風險為代價,換取金融系統的穩定。

三、存款保險制度的目標定位

存款保險制度的目標定位,處于一種擴大的趨勢。國際組織和各個國家,似乎希望存款保險制度承擔更多重任。對于存款保險制度的目標和功能,曾經服務于世界銀行的專家吉莉安•加西亞(GillianGarcia)在1996年的研究報告中進行了總結,認為存款保險制度的目標主要包括:“

(1)通過建立立即支付或將存款人投保存款轉賬的機制為小額存款人提供保護;

(2)通過建立可嚴格而迅速地解決問題銀行的框架,處理個別銀行的問題以避免危機的傳播,從而加強公眾的信心和銀行系統的穩定;

(3)增加儲蓄并刺激經濟增長;

(4)確保小銀行和新建銀行能夠與大型銀行或國有銀行進行平等的競爭;

(5)限定政府在正常時期對失敗銀行所承擔的損失;

(6)要求其他銀行分擔失敗銀行的解決成本。”在2012年金融穩定委員會(FSB)的《存款保險制度專題報告》表格“公共政策目標”中,匯總了眾多成員方存款保險制度的目標,下表節選了部分國家和地區存款保險制度的目標:從上述研究可以得出結論,各國當前更多地將存款保險制度的目標定位為確保金融穩定,同時根據本國存款保險制度的特點,賦予存款保險制度一些額外的目標。只是由于不同國家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能不同,有的只承擔提款機的功能,只負責收取和支出存款保險金;有的還承擔一定的金融監管和問題銀行處置功能,如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但是其核心目標,都是保護存款人和維護金融穩定。2009年6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和國際存款保險機構協會聯合了《有效存款保險制度核心原則》(以下簡稱《核心原則》),共確定了18條核心原則,分為10大類。其中的“設立目標”中包括核心原則二“降低道德風險”,即存款保險制度應基于適當設計并透過金融安全網相關要件之配合,確保降低道德風險。2013年5月,國際存款保險機構協會《有效存款保險制度強化指引:降低存款保險道德風險》,全面闡述了國際存款保險機構協會有關降低道德風險的原則、措施和經驗。而在國際存款保險機構協會其他一系列的文件中,隨處都可以看到道德風險的影子。存款保險制度的目標定位,對于存款保險制度的設計具有決定性的作用。無法確立正確的存款保險制度目標,將會導致存款保險制度在設計中誤入歧途。隨著存款保險制度的不斷發展,存款保險制度的目標也在增加。然而,存款保險制度最初具有的首要目標,應該作為存款保險制度設計的基礎。現代存款保險制度,源自1933年銀行危機后的美國。存款保險制度最初的目的就在于防止銀行擠兌,增強存款人信心,進而防止風險傳遞和蔓延,防范系統性的風險。是否應該將降低道德風險納入到存款保險制度的目標中,值得商榷。可以肯定的說,道德風險必須得到控制,但是不應該將這個問題上升到存款保險制度的首要目標。國際存款保險機構協會(IADI)認為,在正常狀態(ingoodtimes)下,存款保險要在維持金融穩定和降低道德風險之間進行平衡。兩者不應該是并列的,需要進行權衡取舍。降低道德風險,并不是要存款保險制度去降低已經存在于銀行體系中的道德風險,而是應該控制道德風險在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后的增量。確保存款保險制度能夠有效運行,金融風險不至于積聚和爆發,維護金融穩定的限度之內。

四、存款保險制度發揮作用的前提條件

有關研究表明,雖然許多國家正在積極努力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但是很多發展中國家存在的問題是沒有一個穩健的銀行系統,這些國家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應該緩行(goslow)。只有具備以下條件的國家才能夠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第一,穩健的銀行系統;第二,有效的審慎監管;第三,充足的保險基金。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僅僅是一個開始,它對銀行業的發展和制度環境等因素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不能滿足一系列的先決條件,存款保險制度即使建立也不可能帶來金融的持久穩定,反而可能削弱市場約束,加劇道德風險,加重金融系統的脆弱性,效果適得其反。而我國目前還處在繼續深化金融改革的階段,有諸多不同于其他國家的特點。例如,我國目前工農中建交五大銀行所擁有的資產,甚至超過銀行業資產的一半以上,如此嚴重的集中程度,對存款保險制度有效運轉也是一種挑戰。綜合考慮我國目前的國情,以下幾個方面是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應該考慮的前提條件:第一,改進金融安全網制度。金融監管是保證金融穩定的重要機制,也是約束銀行過度的風險承擔,降低道德風險的重要基礎。2010年12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和國際存款保險機構協會聯合了《有效存款保險制度核心原則———評價標準》,其附件三為“關于有效存款保險制度前提條件的評價步驟”,要求有效存款保險制度尚應該考慮其他外部因素及先決條件。這些先決條件中雖然很多不屬于存款保險制度范疇,但是仍然會直接沖擊存款保險制度的運作。相關應考慮的項目包括:持續評估經濟及金融體系狀況;金融安全網各機構的健全治理;審慎的法規及監理;完善發展的法制基礎和會計披露制度。第二,設計問題銀行的處置。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被認為是問題銀行處置的基礎條件。如果沒有建立起相關配套制度,存款保險制度也難以單獨發揮效果。然而遺憾的是,我國多年前已經在醞釀銀行破產處置條例,但是至今沒有出臺。2012年10月,巴塞爾委員會修訂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中的核心原則15“及早發現、立即糾正和處理措施”,認為改進金融監管,完善問題銀行處置制度,應及時發現問題和采取措施。以其中的立即糾正行動為例,最早是由1991年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促進法》提出的。這對于降低道德風險有著重要的作用,當銀行沒有可損失的時候,就只能拿銀行做賭注。這一點在1980年代的美國儲貸機構危機中反映得尤為明顯。當時的監管機構為了能夠延續儲貸機構的生存,提出了監管資本的概念,允許儲貸機構降低了資本充足率,結果造成處理時間延誤。在此期間,儲貸機構大量從事高風險的業務,寄希望于能夠挽救自身,造成的結果是大量的高風險業務帶來了無法彌補的損失,最終導致了整個行業的崩潰,也使監管機構本身被撤銷。遺憾的是,我國的《存款保險條例》中,只是提及了早期糾正行動,但是對于具體操作的程序、職權和啟動條件等,卻沒有具體的規定。問題銀行的處置,對于銀行業的優勝劣汰,充分發揮市場約束和降低道德風險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時,由于銀行本身的特殊性,完善的處置措施,可以將對市場的沖擊降至最低程度。第三,完善銀行公司治理結構。銀行公司治理不僅在傳統公司治理結構中具有重要作用,對于公司的運營效率和秩序也十分重要。同時,銀行公司治理對于金融監管具備不可替代的作用,銀行公司治理是監管制度在銀行中落實的基礎。《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其中的第14條核心原則“公司治理”是一個新獨立出來的核心原則,這條原則將原有的與公司治理相關的評價方法中的必要標準整合在一起,并且給予公司治理更多的關注,將公司治理作為銀行安全和穩健運行關鍵因素的全新核心原則在此次修訂過程中被確立下來。有效的銀行公司治理可以增強有效的風險管理和公眾對于個別銀行和銀行體系的信心。銀行的好壞并不單純依靠銀行的利潤多少來決定,而是銀行的利潤要與銀行所承受的風險相關,即銀行必須管控風險,在風險和利潤中尋求平衡,而不是片面地追求利潤。無論設置多少制度,最終能夠起作用的還是人,尤其是銀行中的股東、高管等。因此,必須在銀行內部建立正確的激勵機制,而這方面最有價值的是要建立起正確的薪酬激勵制度。原有的薪酬制度無法與銀行的風險相關,僅與銀行短期業績掛鉤,造成高管人員不顧銀行長期利益,而只關注短期回報,忽略銀行風險的累積,甚至對此不聞不問,導致全行業風險的聚集,最終危機爆發。為此,《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第14條“公司治理”部分,設置專門條款規范薪酬制度。其中第7款規定,“監管機構應該確定銀行的董事會積極審查銀行和銀行集團薪酬制度(compensation)的設計和運轉,并且該制度產生適當的激勵,與銀行承擔的審慎風險相適應。該薪酬制度,以及有關的業績(performance)評價標準,應該與長期目標和銀行的財務狀況相符,并且一旦發現缺陷就應立即修改”。

五、道德風險與存款保險具體制度設計

雖然存款保險制度的前提條件,對于存款保險制度的成敗意義重大,但是存款保險制度本身的設計同樣重要,一旦具體制度的設計不當,將會嚴重影響存款保險制度的實施效果。在目前眾多的存款保險制度設計中,可以達成共識的主要有兩點: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和事前設立存款保險基金。第一,應該設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而不是隱性存款保險制度。顯性存款保險制度是指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存款保險制度,而隱性存款保險制度是不存在明確的法律規定,但是政府會在銀行倒閉之時償付存款人的存款。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弊端太多,目前主流意見認為應該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第二,應該事前設立存款保險基金,而不是事后設立存款保險基金。事前設立存款保險基金可以增強存款人信心,加強存款保險制度的可確定性。而事后設立存款保險基金存在不確定性,并且可能存在處置的延遲性。事后籌措資金還可能帶來好銀行向壞銀行補貼,并且在籌措資金時可能存在困難。然而其他一些制度,經過多年的實踐,被認為存在缺陷,無法達成目的。有些曾經被認為可以降低道德風險,加強市場約束的制度,最終也不得不改變。這方面共同保險(co-insurance)是一個典型的例證。許多國家都曾經采用共同保險這一制度,即在存款保險限額范圍內,存款保險只提供部分保護,而存款人要承擔剩余部分的可能損失。無論存款保險制度的承保額的高低,存款人都必須有部分的損失自己承擔,例如某存款人的存款為3萬歐元,則其中90%由存款保險機構承保,不會發生損失,另外10%由存款人自己承擔風險,一旦發生損失,將得不到補償。這種制度的初衷,就是為了要求存款人能夠關注銀行本身的狀況,不要漠視銀行的風險,通過存款人的行為,來約束銀行的風險負擔。但是,先不提存款人是否有能力、有意愿、有動力承擔市場約束的作用,僅僅是這小小的一部分損失,對于存款人的心理和行為的影響,就可能使制度設計的目的被扭曲。實際上,存款人根本無法接受自身存款的任何一點損失,不要說是本金的一個比例,即使是存款的利息損失,存款人也不愿意接受。甚至是,即使最終可以獲得本金,但是要拖延一段時間,要經由處置機構的確認和手續之后,才可拿到全額存款;即便這種情況,存款人也根本無法接受。那么,存款人的最優選擇,就是一旦有風吹草動,便在第一時間到銀行提現。這種行為將會形成群體效應,直接形成存款保險制度要極力避免的擠兌風潮。然而實際上,要讓存款人發揮市場作用,就會產生這種擠兌的風險。共同保險帶來的效果,與存款保險制度的目的相左,因此共同保險的實際價值就大大降低了。正因為如此,英國在2007年取消了金融服務補償機制(FSCS)中的共同保險機制。金融穩定委員會對次貸危機的教訓總結后認為,應該取消共同保險。另一種制度是限制承保限額。其目的是希望銀行的存款人,能夠發揮市場約束的作用,控制銀行的高風險行為。但是這一設想的實現,面臨三大困難:第一,大多數存款人,但凡有一點存款可能損失,就會參與銀行擠兌,讓存款人發揮市場約束的作用,可能會誘發存款人進行擠兌,進而威脅金融穩定;第二,多數的中小存款人,缺乏相應的能力和信息以發揮市場約束的作用;第三,公司存款人有能力發揮市場約束作用,但是這么做的成本太高,阻礙了他們如此作為。全額保障在處理銀行系統性風險的恐慌性擠兌和維持穩定金融方面,具有良好效果。全額保障對抵抗系統性風險確實是有效工具,但卻存在極高的道德風險,因此是一種危機階段的過渡性措施。經統計,次貸危機期間,大量的國家采取全額承保(blanketguarantee)的做法。2008年10月2日美國國會表決通過《穩定經濟緊急法》(TheEmergencyEconomicStabilizationActof2008),并于10月3日經美國總統簽署生效。該法將美國聯邦存款保險承保最高額度,由10萬美元(本金加利息)提高為25萬美元,此項暫時性保障期限為一年(美國國會于2009年5月修訂,延長4年至2013年底止)。另外,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可以向財政部借貸的金額,在2009年底前可無限制提高,以確保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流動性足以應對銀行倒閉時支付儲戶的存款。這一做法眾所周知,必然會帶來道德風險的增加,可是,在危機時期,這一做法確實對于維護存款人信心,確保金融系統穩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2010年12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和國際存款保險機構協會聯合的《有效存款保險制度核心原則———評價標準》附件四“存款保險在危機和系統性危機中的角色”中指出,存款保險制度在危機時的目標十分簡單,即保護存款人和維持金融穩定。在這次金融危機的過程中,存款保險所具有的促進金融穩定的角色,遠遠地優先于降低道德風險的考慮。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結論,存款保險制度自身的設計同樣十分重要。對于存款保險具體制度的設計,應該考慮是否會增大道德風險,尤其不能起到適得其反的作用。國際社會經過多年的實踐和研究,形成了一系列有效的制度經驗。這些都值得我國充分的借鑒和吸收。

六、結束語

第4篇

關鍵詞:貧困生; 認定; 道德風險。

1 貧困生認定中道德風險的釋義和特點。

1. 1 貧困生認定中道德風險的定義。

道德風險并不等同于道德敗壞。道德風險是20 世紀 80 年代西方經濟學家提出的一個經濟哲學范疇的概念,即從事經濟活動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進自身效用的同時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動。

道德風險亦稱道德危機。貧困生認定中道德風險指高校在開展貧困生認定工作過程中,部分家庭經濟條件不符合貧困生認定標準的學生通過開據相關證明,積極申請貧困生資格,試圖通過貧困生的認定獲得國家或者學校資助的行為。

1. 2 貧困生認定中道德風險的特點。

根據我國貧困生資助政策的性質和目標,高校貧困生認定中道德風險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是風險的破壞性。道德風險發生以后,一方面由于家庭經濟條件不困難的同學擠占了國家和學校的助學資源,使得家庭真正困難的同學得不到應有的資助; 另一方面道德風險產生以后會對其他同學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甚至有可能產生“傳染效應”,使國家助學政策大打折扣,難以達到預期的目的。

二是風險控制的長期性。高校貧困生資助問題自 1994 年以來就已經成為高等教育界的研究熱點,經過十幾年的努力,我國高校貧困生資助體系已經完全構建起來。然而在貧困生認定方面,盡管各高校都在不斷完善工作方法和認定程序,但在實際工作中,還沒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貧困生認定制度與辦法,無法避免道德風險的產生。

2 道德風險產生的原因。

2. 1 學校和學生之間信息不對稱是道德風險發生的前提。

隨著招生規模的擴大,高校貧困生的數量也在不斷增加。在貧困生認定過程中,高校主要依靠與學生談話,審閱學生個人申請、相關民政部門出具的學生家庭貧困證明,班級同學和班委反映的情況進行一個綜合的了解。特別是對學生家庭成員以及家庭收入等信息無法一一進行核實,只能以民政部門開具的證明為準。學校與學生之間存在的嚴重信息不對稱,容易誘使學生通過開取虛假證明騙取貧困生資助。

2. 2 民政部門不作為為道德風險的產生提供了條件。

盡管目前各高校貧困生認定的方式不盡相同,但都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①由學生本人報告家庭經濟情況; ②縣民政局、鄉鎮政府、村委會、街道居委會出具貧困家庭證明; ③班委、同學、室友反映情況; ④高校學生管理人員通過調查學生消費情況來了解學生生活水平。其中硬性條件就是必須有民政部門出具的家庭貧困證明。一些民政部門責任意識不強,對學生家庭經濟情況完全不審核或者僅進行形式上的審核,只要學生申請就蓋章就蓋章,不作為、亂作為現象嚴重,使家庭貧困證明的可信度降低。

2. 3 寬泛的認定標準為道德風險發生提供了可能。

確定大學生貧困標準是開展學生資助工作的首要問題。在貧困生認定過程中,可以通過一些硬性標準,比如孤兒、單親、殘疾、低保戶、兄弟姐妹上學多、山區等,來認定特別困難和比較困難的同學。但對一般貧困生的認定缺乏量化指標,更多地依靠高校學生管理人員、同學等的主觀評價來予以認定。一些學生在利益的誘惑下產生機會主義傾向,通過開具虛假證明、夸大家庭貧困狀況等來獲取貧困生資格。另外由于區域經濟狀況和生活水平差異很大,各地對貧困家庭的認定標準也不統一,這種差異在大城市和小城市之間更加明顯,造成了貧困程度認定標準的不確定性。

2. 4 學生資助專管員專職不專加大道德風險產生可能性。

當前多數高校雖然設立了專門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統籌安排學生資助工作,各院系也指定一名老師負責本院系學生資助工作,基本上形成了一整套的管理體系。但在實際運行中,各院系負責學生資助的老師一般為高校學生輔導員,導致學生資助工作專管員專職不專。另一方面,隨著高校招生規模的擴張,學生的個性特征更加多元。

如何迅速準確了解學生以及他們的家庭情況,在不傷害學生的同時識別學生提供信息的真假,對輔導員來說是一項極大的挑戰。學生資助工作專職不專與貧困生認定挑戰加大之間日益擴大的矛盾增加了認定道德風險。

2. 5 利益驅使是道德風險產生的主觀原因。

有心理學家把人的需要由低級到高級分為 5個層次: 生理需要、安全需要、愛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實現的需要,并認為較低層次的需要得到滿足后,人們會追求更高層次的需求。自 20 世紀90 年代以來高校基本建立起了一套比較完善的資助政策體系,包括“獎、貸、勤、助、免”、綠色通道及師范生免費教育等,對人均國民收入仍偏低的中國大學生來說是一個不小的誘惑,不論個人需求狀況處于何種階段,他們都期望通過申請貧困生補助,以使自己的需求得到滿足的層次再上一個部分。導致個人理性( 爭相申請貧困生補助) 與國家集體理性( 僅真正的貧困者才應得到資助) 出現不完全對接情況,使高校的學生資助工作效能大打折扣、偏離預期目標。

3 預防道德風險應該采取的措施。

產生道德風險的同學受益,可能會助長他們的機會主義傾向,并可能引起其他同學的效仿或者對學校助困工作的異議,不利于大學生正確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的形成。因此高校必須采取措施,切實防止貧困生認定過程中道德風險的產生。

3. 1 加大對國家資助政策和學校資助工作的宣傳和教育力度。

要通過召開班會、開展講座、制作宣傳欄等多種方式,加大對國家資助政策的宣傳教育,使大家充分認識到國家各種資助政策的目的。只有每一位同學都獲知國家資助政策的目的和意義,才能真正發揮貧困生資助工作的積極作用。特別是對申請貧困生認定的同學,要另行開展小范圍的再宣傳和再教育,讓有產生道德風險傾向的同學充分認識自己的行為將會產生怎么的后果。

3. 2 提高民政部門對開具的學生家庭貧困證明作用的認識。

家庭貧困證明但對于學生爭取相應資助和高校資助工作會產生很大的影響。因此,必須使民政部門認識,到這項工作的重要作用,積極負責地去核實學生的家庭情況信息并如實出具證明。學校在要求相關民政部門出具貧困證明的同時,還應提供學生家庭成員的年齡、職業、收入來源、健康狀況、經濟狀況及以前受資助的情況的一些證明。另附反映當地居民生活水平的統計指標和社會保障指標。從而有效避免這些學生產生道德風險。

3. 3 加強大學生誠信教育,積極引導學生處理好義與利的關系。

誠信是我們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加強大學生誠信教育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是構建社會主義社會的需要,是提高大學生思想道德素質的需要,也是避免貧困生認定工作道德風險的必要措施。在加強誠信教育中,要積極引導學生處理好義與利的關系,使大學生在不損害集體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個人正當的物質利益。只有把利益與道德之間的關系處理恰當了,個人才能真正地服務于社會、才能體現出個人真正的價值、也才能正確獲得自身利益。

3. 4 充分發動班干部的“電子眼”作用學生干部來源于學生,對班級同學的性格特點及生活消費習慣有更準確具體的了解。在進行貧困生認定的過程中,可以多聽取班干部的意見。班干部也可以對那些產生道德風險傾向的同學進行必要地勸說和阻止,這樣不僅避免了道德風險的產生,也會增強班級凝聚力和同學的集體榮譽感。

參考文獻:

[1] 高鴻業。 西方經濟學[M]。 北京: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

第5篇

關鍵詞:資本;宏觀審慎管理;道德風險;金融危機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2265(2012)11-0017-06

一、引言

2007—2009年的金融風暴不僅給全球經濟帶來了嚴重的沖擊,而且使金融監管理念發生了根本性的變革。危機之前,金融監管的理念以微觀審慎為主,這種監管著眼于微觀視角,認為只要金融系統中每個金融機構是健康的,那么整個金融系統就是健康的,因此監管的目標是降低單個金融機構的風險。金融危機之后,越來越多的學者和政策制定者認識到,除了微觀審慎監管外還必須加強宏觀審慎管理,即把金融系統看成一個整體,著眼于防范系統性風險,從而減少金融危機對實體經濟的影響。可見未來的監管方向是微觀審慎監管和宏觀審慎管理并重,共同為金融系統的穩定保駕護航。

目前國內外對宏觀審慎管理的研究主要停留在其概念、理論基礎和政策工具的選擇上,重要的文獻有:博里奧(Borio,2003)非常清晰地界定了宏觀審慎管理的內涵,比較了其與微觀審慎監管的差異,并且通過分析金融系統脆弱性的本質,指出要想保證金融系統的穩定性,兩種監管方式必須同時存在。布倫納邁爾等(Brunnermeier等,2009)對系統性風險的產生原因以及如何監管做了理論上的分析,指出基于單個銀行的微觀審慎監管是金融系統脆弱性的重要源泉之一。卡什布、拉揚和斯坦因(Kashyap、Rajan和Stein,2010)指出了為什么僅僅依靠微觀審慎監管會導致金融系統的脆弱性,并且列舉了一些宏觀審慎管理的政策工具。危機發生后,我國學者在這方面也做了相當多的研究,李妍(2009)分析了宏觀審慎管理的必要性,以及在有效的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中,中央銀行的地位以及與其他部門的協調問題。王力偉(2010)從系統性風險的形成機理、外部性理論分析了宏觀審慎管理的理論基礎,對宏觀審慎政策做了梳理,并分析了實施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問題。苗永旺和王亮亮(2010)介紹了一些對金融體系系統性風險的監測方式及宏觀審慎管理政策工具,并對宏觀審慎管理未來的研究方向進行了分析。

本文用理論模型探討一個根本性的問題:即銀行的道德風險問題。傳統的資本充足率監管是基于以下邏輯:存款保險制度使銀行管理者過多追逐風險,因為損失會由納稅人承擔。資本充足率監管的目的就是要內部化這些損失,從而保護存款保險基金和緩解道德風險。因此,資本充足率的根本目的是減少道德風險。本文分析不同資本類宏觀審慎管理工具對金融機構道德風險的影響。

二、資本類宏觀審慎管理工具

根據博里奧(2003)以及卡什布、拉揚和斯坦因(2010)對宏觀審慎管理的描述,我們可以將宏觀審慎管理定義為,當大量金融機構受到負外部沖擊后,為了維護金融系統的穩定,防止它們收縮資產負債表引發社會成本而采取的一種自上而下的監管模式。首先,要注意宏觀審慎管理關注的是大量金融機構的行為,這里“大量”不是具體數量上的含義,只是指出現問題的金融機構對整個金融系統的運行產生了嚴重的負面影響,實際即便是一家金融機構出現問題,也可能導致金融系統的功能受到嚴重扭曲,這種情況也屬于系統性風險的范疇①。其次,宏觀審慎管理的目的主要是應對經濟的順周期性問題,尤其是在《巴塞爾協議Ⅱ》的架構下。《巴塞爾協議Ⅱ》的核心概念之一就是風險加權的資本充足率,內部評級法要求銀行持有的最低資本充足率是其預期的信貸風險暴露的函數。在金融部門受到外部沖擊時,比如銀行的次級貸款出現問題,這時,一方面銀行的資本金會受到侵蝕,另一方面由于銀行的信貸風險加大,根據《巴塞爾協議Ⅱ》的規定,監管部門會要求銀行持有更多的資本金,而根據我們的分析,發行資本的成本很高,銀行只能通過減少新增貸款或者折價出售有價證券才能滿足資本充足率的要求,所以最終會出現信貸緊縮的問題。然而,就像在這次金融危機中印證的那樣,銀行信貸在經歷了快速增長后的迅速下滑除了會給實體經濟帶來巨大沖擊外,還會引起金融系統的動蕩和人們的恐慌,這種動蕩和恐慌對金融部門產生的沖擊要比開始時受到的外部沖擊大得多。

宏觀審慎管理的工具很多,漢森、卡什布和斯坦因(Hanson、Kashyap和Stein,2010)對部分政策工具做了一個總結。就目前來看,監管者主要從三個方面著手,即資本、流動性和影子金融系統,本文主要從資本的角度分析宏觀審慎管理的工具。從資本的角度可以采取的宏觀審慎管理工具有時間可變的資本充足率、或有資本、救助保險基金以及系統性的資本充足率等。

(一)時間可變的資本充足率

這是目前最常討論的一種應對順周期性的方法,即在經濟繁榮時要求銀行持有較高的資本充足率,而在經濟蕭條時持有較低的資本充足率,在這種規則之下,當銀行受到負面沖擊時就可以降低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從而減緩了信貸緊縮的程度,緩解了順周期性問題。《巴塞爾協議Ⅲ》規定的防護緩沖和逆周期性緩沖就是時間可變資本充足率的具體形式。

時間可變的資本充足率雖然是一個非常直觀和有吸引力的應對順周期性的政策工具,但是實行起來可能會有一些挑戰。正像漢森、卡什布和斯坦因(2010)所論述的,在經濟蕭條時,管制資本充足率②(regulatory capital regulation)可能對于銀行不是緊約束,這時由于銀行所持資產的風險上升,市場可能會要求銀行持有一個比管制資本充足率更高的實際資本充足率(actual capital regulation)。因此,要想通過時間可變的資本充足率來緩解順周期性的話,經濟繁榮時要求的最低資本充足率應該比經濟蕭條時市場要求的實際資本充足率大很多才行。另外,時間可變的資本充足率對于“大而不能倒”引發的道德風險問題,沒有給予很好的解決,本文著重從道德風險的角度研究不同宏觀審慎政策工具的效應。

(二)或有資本

或有資本是指當事先約定的事件發生時必須轉換成資本的債券。或有資本作為逆周期性資本緩沖的一種方法已經被多位經濟學家提及,即在經濟繁榮時,銀行要發行或有資本以建立資本緩沖,在經濟蕭條時或有資本就會轉換為實際資本,這樣就使銀行有充足的資源來抵御各種損失,包括信貸緊縮(德馬蒂諾等,2010)。盡管一些經濟學家對這種工具存在質疑,但是絕大多數經濟學家還是認為它具有在經濟蕭條時提高銀行資本的水平和質量、對系統性重要機構提供額外的金融資源、作為逆周期性資本緩沖減少順周期性等優點。

這種宏觀審慎工具最大的缺陷就是不易操作,尤其是轉換條件的確定問題,經濟學家的分歧很大,甚至有些經濟學家持反對態度。

(三)救助保險基金

卡什布、拉揚和斯坦因(2008)提出了一種“資本保險”方案,即在經濟繁榮時,銀行必須購買一種“資本保險”,這種保險合同約定當未來規定的時間內出現經濟蕭條時,“保險公司”會向銀行注入事先規定的資本金額。這里的“保險公司”可以包含一些非銀行機構,例如養老基金、財富基金等,也可以是個人投資者。他們列舉了這樣一個例子,一家銀行可以與一家養老基金(pension fund)簽訂一份“資本保險”方案,即銀行向養老基金繳納一定的保費,約定在未來一段時間若銀行股價格指數下降至事先約定的數值以下,那么養老基金就要向銀行注入一定數額的資本金。為了保證不違約,他們建議要求養老基金在簽訂“資本保險”方案初期就將價值200億的資產交由托管人托管。這就是我們所說的救助保險基金。

這種宏觀政策工具跟前面兩種一樣,最大的操作難題是如何設定一個觸發條件來反映經濟處于繁榮還是蕭條狀態。

(四)其他

2007年金融危機之后,有一些學者建議將資本充足率與銀行對整個金融系統的系統性風險貢獻聯系起來,稱為系統性資本充足率(systemic capital requirement)。如果把傳統的資本充足率要求看成是單個銀行信貸風險的函數的話,那么系統性資本充足率就是單個銀行的信貸風險和其對系統性風險的貢獻兩個變量的函數。對于這種宏觀審慎管理工具的實施涉及到兩個基本的問題:(1)整個金融系統總的資本水平應該是多少?這個資本水平決定了金融系統抵御沖擊的能力。(2)怎樣將整個金融系統的系統性風險分配給每個金融機構,也就是確定每個金融機構對系統性風險的貢獻度,然后根據這個貢獻度設置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由于目前經濟學家們沒有對系統性風險給出一個理論上的概念,筆者認為這種工具還欠缺可操作性。

由于這次金融危機,經濟學家和市場人士意識到資本質量的重要性。這里的資本質量是從清償順序而言的,清償順序越往后,資本質量越高,比如普通股質量高于優先股,優先股質量高于次級貸款。危機之前,監管者主要專注的是一級總資本與風險權重資本的比例。一級總資本除了普通股外,還包括優先股等其他的類別。從微觀審慎的視角來看,如果資本監管的目的是保護存款保險基金,那么普通股和優先股能夠達到相同的目的,因為二者的清償順序都在負債之后。但是從宏觀審慎的視角看,兩者有重大區別,優先股的比例過大會使負債積壓(debt overhang)問題更加嚴重。

此外,既然金融危機發生時,銀行為了滿足資本充足率的要求會出售資產,那我們可以強制要求銀行增加資本,而不是增加資本充足率。這種做法反而會使銀行發行股票更加容易一些,因為銀行沒有選擇,必須增加資本數量,通過發行股票不能向市場傳遞任何信息,不存在邁爾斯和馬赫拉夫(Myers和Majluf,1984)所描述的由于信息不對稱導致額外發行成本的問題。

本文通過模型來分析各種政策工具對銀行決策行為的影響。

三、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基準模型

第6篇

關鍵詞存款保險道德風險存款人投保銀行金融監管者

存款保險制度最早興起于美國,后許多發達國家紛紛引進此制度,以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目前中國也正考慮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但是存款保險制度中各個主體道德風險的存在,使得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困難重重,如何規避道德風險,以使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能夠充分發揮,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正是在這種大背景下,對于存款保險制度道德風險的研究一時間成為熱點。

存款保險制度又稱存款保護體系,是一個國家的貨幣主管當局為了維護存款者的利益和金融業的穩健經營與安全,在金融體制中設置負責存款保險的機構,規定本國金融機構必須或自愿地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率向保險機構繳納保險金進行投保,在金融機構出現信用危機時,由存款保險機構向金融機構提供財務救援,或由存款保險機構直接向存款者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以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的制度。存款保險制度與最后貸款人制度,作為金融監管的保護性措施,為保護公眾利益,維護公眾信心,維持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定作出了重大的貢獻。

存款保險制度是金融同業之間的一種風險轉移和補償機制,體現了金融機構之間共擔風險、共御危機的一種努力,它通過直接保護存款人的利益來維護公眾的信心,進而防止銀行恐慌,維護金融安全,明確的救助標準也規范了這個制度。但是,存款保險制度也有明顯的缺點,其存在的嚴重的道德風險使得存款保險制度的運行離不開嚴格的監管,這無疑加大了存款保險制度實施的成本,并最終轉嫁給參加存款保險的銀行。

一、存款保險道德風險的概念

經濟學上的道德風險,是指隱藏行為的風險,具體表現為在簽約后,交易的一方違背承諾,進行有利于自己、損害他方利益的行為。存款保險制度中的道德風險是指存款人、投保機構、存款保險管理機構以及監管者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不惜以存款保險機構和存款人的損失為代價,以更高的風險決策追求最大利益并最大限度地減少自身的損失,以致發生銀行倒閉的可能性。

存款保險道德風險是先于存款保險而存在于銀行體系中的,它是由于銀行本身存在的信息不對稱以及有限責任制度形成的,是內生于銀行體系運行中的。但是,不可置否的是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誘發了更大的道德風險。

二、存款保險制度道德風險的形成

存款保險制度有四個主體,基于這四種主體我們來分析存款保險制度中各種道德風險的具體形成過程。

(一)存款人的道德風險——市場約束的弱化

格林斯潘曾經講到:真正事前的金融安全網來自于市場,因為我們需要采取那些有利于提升私人部門監管的政策,把私人部門的監管作為實現安全、穩定銀行體系的第一道防線,對于從事過高風險活動的銀行,未被保險的私人部門必然會要求更高的價格,或者干脆不與其做生意。在把存款存入選定銀行后,存款人還會繼續監督該銀行經營管理狀況,如果銀行從事高風險的投資活動,存款人會要求一個更高的收益率來補償風險溢價或者是選擇“用腳投票”——把自己的存款提走,無論是哪種情況,存款人的存在對于銀行的經營管理是一種有效的約束,這被稱為“市場約束”。市場約束的存在有利于金融機構的優勝劣汰,能有效的維持金融體系的穩定。

但是,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卻明顯弱化了市場約束。我們知道,任何經濟活動都需要成本,存款人搜集存款銀行資料、監督存款銀行經營活動,都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而在存款保險制度下,存款人只需要選擇參加存款保險的銀行進行存款,就可以減少損失,即使該銀行破產存款人也能從保險機構處得到全額或者部分的補償,這就大大降低了存款人監督銀行經營活動的動力,進而弱化了存款人的市場約束機制。下面我們利用金融經濟學的原理構建一個簡單的模型來解釋存款人在存款保險制度下容易引發的道德風險。

假定存款人原始存款資金為1,在銀行存一年后本息和為1+r,其中r為銀行年利率。存款人選擇銀行并監督銀行經營管理是需要成本的,記此成本為c,即市場約束成本為c,c越大,市場約束能力越強。如若銀行破產發生違約,那么存款人將不能收回本息,假定銀行不違約的概率為p,其違約的概率為1-p。在無存款保險制度下,存款人的收益為R1,則有

R1=1+r-c(銀行不發生違約時)

0(銀行發生違約時)

在存款保險制度下,即使銀行破產無力支付,存款保險機構也會給予存款人補償。我們假定存款保險機構會將本金補償給存款人。在這種情況下,存款人的收益為

R2=1+r-c(銀行不發生違約時)

1(銀行發生違約時)

在這兩種情況下,存款人的期望收益分別為E(R1)=p×(1+r-c)=p+pr-pc,E(R2)=p×(1+r-c)+1×(1-p)=1+pr-pc,顯然的,由于0

(二)投保銀行的道德風險

作為投保銀行來說,參加存款保險之后,能大大降低銀行發生擠兌的可能性,維持金融體系的穩定,但這同時也刺激了投保銀行從事高風險投資活動的需求。據研究表明,由于銀行股份制和負債經營的特點,銀行本就存在從事高風險投資的傾向,但是為了避免發生擠兌而導致銀行破產,在沒有存款保險制度時,銀行會主動約束其投資行為、有效控制經營和財務風險、積極改善經營績效。而存款保險對存款人的保護,將增加投保銀行的依賴性,使其更傾向于從事風險較高、利潤較大的銀行業務,將其所承擔的風險轉移給存款保險機構,一旦承擔的不適當風險過多,就會導致銀行內部體系的不穩定,不利于金融體系長期穩定、健康的發展。

(三)金融監管者的道德風險

第7篇

社會保障制度作為一種社會經濟制度,是公共選擇的結果,具有準公共產品的特點,即具有社會性、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的特點;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并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自身實踐活動的發展而不斷發展變化。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作為現代社會文明的一個重要標志,使它在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中起著“減震器”和“安全網”的作用。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保障制度的作用也顯得越來越重要。社會醫療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維護社會穩定擔負著巨大作用,因而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非常重視醫療保險,政府以各種形式來組建、完善和提供社會醫療保險。在理想的情況下,醫療保險的提供不應改變被保險事件發生的概率和醫療費用的變化,也就是說,保險當事人的行為不應該影響保險事件發生的概率及增加醫療費用的支出。但是,在現實生活中,這一條件是很難滿足的。在醫療保險中,醫療費用并不是完全由個體所患疾病來決定的,它還受個體對醫生的選擇、就醫習慣和醫生提供的醫療服務內容等因素的影響。大量的事實表明,由于醫療保險的提供,它為患者提供了過度利用醫療服務的動機和激勵機制,也給醫療機構的過度供給創造了更多機會和條件。即通常會引發所謂的“道德風險”問題。醫療保險中的道德風險是醫療保險機構所面臨的一個最重要風險,也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在我國如何減少道德風險,提高對有限資源的利用率,防止對醫療衛生資源的過度消耗,卻值得我們認真去探討與研究。

二、道德風險及表現形式

在保險領域里,道德風險是任何一個保險人都必須面對的一個無法回避的風險。國家實行基本社會醫療保險制度后,使醫療機構和患者都成為“經濟人”,而“經濟人”在做決策時就會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作為其出發點。我國的基本社會醫療制度推出時間較晚,醫療衛生體制也存在諸多的缺陷,醫療保險中的道德風險在我國就更為嚴重。如何對其加以有效的防范與控制顯得極為迫切。

(一)道德風險的概念及其影響道德風險最早源自于保險業,現在已經被廣泛應用到經濟生活中各個領域的各個方面,成為微觀經濟學的一個重要概念。道德風險亦可稱之為“敗德行為”,一般是指一種無形的人為損害或危險,是市場失靈的一種形式。泛指市場交易中一方難以觀測或監督另外一方的行為而導致的風險。[1]在醫療保險領域,道德風險是指一方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在經濟活動中,道德風險問題相當普遍。獲2001年度諾貝爾經濟學獎的斯蒂格里茨在研究保險市場時,發現了一個經典的例子:美國一所大學學生自行車被盜比率約為10%,有幾個有經營頭腦的學生發起了一個對自行車的保險,保費為保險標的15%。按常理,這幾個有經營頭腦的學生應獲得5%左右的利潤。但該保險運作一段時間后,這幾個學生發現自行車被盜比率迅速提高到15%以上。何以如此?這是因為自行車投保后學生們對自行車安全防范措施明顯減少。在這個例子中,投保的學生由于不完全承擔自行車被盜的風險后果,因而采取了對自行車安全防范的不作為行為。而這種不作為的行為,就是道德風險。可以說,只要市場經濟存在,道德風險就不可避免。

(二)不同角度下的道德風險

1、從時間的角度分析道德風險。道德風險來自于個人的機會主義傾向,機會主義傾向假設以有限理性假設為前提。[2]是指人們借助于不正當的手段謀取自身利益的行為傾向。醫療保險中的道德風險以發生時間上的先后為依據,可以將道德風險分為事前的道德風險和事后的道德風險。事前的道德風險與事后的道德風險相互之間存在一定的聯系。

(1)事前道德風險。保險可能會影響被保險人的防災、防損措施,改變被保險人的行為,個體通過選擇不同預防措施會影響自身疾病發生的概率。事前道德風險會對被保險人疾病發生的概率產生一定的影響,從而增加保險人在醫療費用方面的支出,給醫療資源帶來更多的消耗。心理風險是與人的心理狀態有關的一種無形的因素,它指由于人的不注意、不關心、僥幸或存在依賴保險的心理,以致增加風險事故發生的概率和損失幅度的因素。如企業或個人投保了財產保險后放松對保險財產的保護措施;投保人身保險后忽視自己的身體健康等。逆向選擇是信息不對稱所造成的現象。逆向選擇是說一個制度的實施非但沒有把好的對象選出來,反而使比較差的入選了,逆向選擇的存在說明此項制度是不合理的或者說是有待改進的。利用制度缺陷而獲得額外利益的行為肯定是非道德的,或者是道德水平下降的。逆向選擇使社會承擔的風險隨著道德水平的下降而提高。心理風險直接影響個體的逆向選擇,也影響事后道德風險發生的概率。個體的心理活動必須通過其行動來實現其目的,但心理風險是個體的心理活動,法律無法對其加以控制,只能通過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對其具體行動進行約束來減少心理風險。事前道德風險的發生是制度安排不合理所造成市場資源配置效率扭曲的現象。

(2)事后道德風險。個體在患病后相應的治療成本不是固定的,患者可以在從便宜到昂貴的各種治療方案中進行選擇。實際上,對于治療方案的選擇并非越昂貴越好。由于這種形式的道德風險對于醫療費用的影響更大,因此,在醫療保險中,事后道德風險的防范就顯得尤為重要。由于道德風險的發生與疾病費用的價格彈性有關,價格彈性大的醫療服務可能產生更大的道德風險。在這種道德風險的作用下,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相對較高的個人可以靠玩弄道德風險來解決不能享受醫療保險或享受待遇較低的家屬及親戚朋友的看病吃藥等問題。[3]因此,在經濟學中,將道德風險看作是人們醫療保健服務價格的需求彈性造成的經濟激勵機制的理性反應。

2、從微觀的角度分析。根據道德風險中不同主體在微觀上的表現,可以將醫療保險中的道德風險分為患者的過度消費引起的道德風險和醫療服務人員的誘導性需求而引起的道德風險。

(1)患者的過度消費心理。患者在投保之后,其實際承擔的醫療費用下降導致其對醫療服務需求的上升現象。由于社會醫療保險的提供減免了個體所需支付的部分或全部醫療費用,造成個體對醫療服務的需求就會比沒有醫療保險時的需求量大,從而導致對醫療衛生資源的過度利用。

(2)醫療服務人員的誘導性需求。醫療服務人員利用其信息優勢誘導患者接受過度醫療服務的現象。在誘導需求中,患者的不合理的醫療需求并非出于自愿,而是被醫療服務人員激發出來的。醫生兼具醫療服務的指導者和提供者的雙重身份,醫生與患者之間的信息又存在嚴重不對稱,醫療服務機構和醫生的收入與醫療費用的高低成正比,促使醫生對誘導需求產生強烈的愿望和動機。他們就會通過增加服務量和提高服務價格來實現自己目的。

三、醫療保險中道德風險分析醫療服務具有準公共性及專業性的特點,決定了其在提供服務價格和數量時,可能偏離市場的實際需求水平,造成醫療費用的過快增長。經濟學對醫療服務的觀念,在于強調醫療服務的需求是強調醫療服務是消費者用于生產健康的投入要素。世界衛生組織認為,健康不僅是沒有疾病或不受傷害,而且還是生理、心理和社會幸福的完好狀態。由于疾病風險的不確定性,醫療服務又具有高度專業性,這導致消費者和醫療服務的提供者之間的信息嚴重不對稱。信息不對稱使得醫療服務的供給方缺少內在的成本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甚至可以造成供給方的誘導性需求,必然使醫療費用上漲的趨勢得不到有效抑制。確立醫療保險制度,其初衷在于分散疾病風險,減少因醫療費用開支過大而造成的家庭收入水平的大幅度下降,從而保障公眾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但是,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客觀上提高了對醫療服務的需求水平,加大了對醫療衛生資源的消耗。我們必須看到,醫療保險制度在其實施過程中,不可避免的造成了消費者的道德風險意識,使得人們對醫療服務產生過度消費,進而導致全社會醫療費用開支不合理的過快上漲。醫療保險領域所涉及的醫院(醫生)、患者、醫療保險機構三方都非常清楚自己的利益所在,并且都會盡量維護自己的利益,相互之間就形成了一個微妙的博弈關系,于是,道德風險也由此而生。在醫療保險運行過程當中,無論是醫療機構還是患者都不需要自己掏錢,而是由第三方來支付的,因此造成道德風險的概率就大大增強。

四、道德風險產生的途徑探討如何防范醫療保險中的道德風險,必須首先對道德風險產生的途徑進行分析,才能對如何防范道德風險提出有針對性建議。醫療保險市場與普通的市場相比有它的特殊性,醫療保險市場實際上存在三個主體,即:保險人、被保險人和醫療服務提供者。醫療保險中的道德風險也來自這三個方面,即:一是被保險人(患者);二是醫療服務提供者(醫院);三是保險人(醫療保險機構),醫療保險機構的職能是直接由法律、法規規定的,因而其實質上屬于醫療衛生體制范疇。在我國,由于體制原因而給醫療保險帶來的道德風險更為嚴重。

(一)患者的道德風險作為醫療保險的需求方,患者就診時醫藥費不需要自己支付,而由第三方(即醫療保險機構)來支付,患者的醫療消費需求可能會無限膨脹,出現小病大養、門診改為住院等現象。在參加醫療保險的情況下,人們將面臨較低的醫療價格,當消費者只需支付其醫療費用的一小部分,且他們的消費行為又難以觀察時,過度消費醫療服務的需求就不可避免。這種因醫療服務的提供使社會邊際成本大于邊際收益而形成的過度使用醫療服務資源的道德風險與醫療保險的目標相沖突,不利于醫療風險的完全徹底轉移。而且會嚴重破壞醫療保險系統的正常運行,造成醫療保險機構支出增加,甚至虧損,正常運行難以為繼,進而導致醫療保險市場萎縮。患者對醫療服務需求的膨脹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預防的忽視從而增加疾病發生概率。眾所周知,良好的生活習慣、合理的飲食結構、自我保健行為可以預防疾病的發生,減輕疾病造成的危害。參加醫療保險后,被保險人往往認為自己參加了保險,患病時醫藥費可以報銷,不需要自己掏錢,對如何避免風險的工作可能就會較少去做,如吸煙、不太注意飲食和不太注意鍛煉身體等等;個人減少了健康預防措施,從而改變疾病發生的概率,增加了醫療費用的支出,導致資源配置效率低下。短期內雖然無法觀察到,從長期上看卻增加了醫療衛生費用的支出。

2、患者的“過度消費”心理。參加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后,患者就診時不需要自己付費或付費很少,部分患者會提出要求給予過度檢查及選擇昂貴治療方案。“過度消費”的心理傾向很普遍,人們普遍存在著一種“多多益善”的消費動機。許多患者會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在許多情況下,治療方案的選擇可以有多種,使用其中任何一種治療方案都可以使患者恢復健康,而使用何種方案取決于醫生的偏好和患者個人的意愿,在提供社會醫療保險的條件下,患者相互之間存在攀比心理,使用低成本方案治療的患者會覺得自己吃虧,因此往往會放棄“便宜”的治療方案而選擇“昂貴”的治療方案,出現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的現象,從而影響醫療保險機構的成本控制。

(二)醫療服務提供者的道德風險在醫療衛生服務過程中,醫、患雙方的信息不對稱以及患者對醫療知識的匱乏,使患者缺乏對醫療服務的質量和數量進行事先判斷的知識和能力,缺乏對醫療服務的提供者所提供服務的質與量是否符合自己病情的準確信息。國家不允許其他資本進入醫療市場,醫療行業具有較高的壟斷性,造成醫療服務提供者的道德風險是各類道德風險中最為嚴重的。

1、醫療機構對醫療服務的壟斷性。醫生在其提供醫療服務的整個過程中,掌握著主動權,對醫療技術又擁有足夠多的信息,患者在接受治療時不能討價還價,難以控制衛生消費的種類與數量,加上疾病具有突發性和需求缺乏彈性的特點,患者的被動地位非常明顯。病人在接受醫療衛生服務時,通常不能像在完全競爭市場上購買一般物品那樣可以通過比較的方式來進行選擇。醫生則可以通過抬高醫療費用,或降低收治標準或分解住院套取結算單元等方式增加醫療機構收入。在醫療衛生市場,病人獲得的信息是相當不充分和不透明的,如醫療衛生的服務質量,醫生的工作資質與技術水平等幾乎找不到客觀真實的鑒別資料。尤其對要支付的價格具有不可預測性,病人對醫療服務的需求就更沒有選擇余地,一直要到醫療服務提供結束后才能知道。醫療衛生市場存在的這些信息障礙使其不能正常而又有效地運轉。

2、醫療服務的過度供給創造了需求。較高的專業性使醫療服務常常處于壟斷地位,醫院具有醫療服務供給的排異特權,不允許外行提供醫療服務。在信息不對稱嚴重存在的情況下,醫生要求病人做什么檢查,吃什么藥,病人只能唯命是從。一方面,醫生為了保護自己,減少醫療事故發生的風險,存在著不適當服務現象,醫務人員從最大限度減少自身利益損失的角度出發,要求患者做“高、精、尖”醫療設備的檢查,甚至在病情已確定的情況下,仍然建議患者做這些檢查。另一方面,來自醫療服務提供者的道德風險表現為醫療服務提供者的“過度供給”行為,也就是在傳統的按服務付費制度的情況下,醫療服務提供方因為其提供服務越多,得到的收益就會越大,醫生的收入與其提供服務量的多少是成正比的,這種經濟利益上的好處往往鼓勵醫療服務提供者提供過多的或昂貴的醫療服務,從而誘發了需求。并且醫院和醫生的收入與其所提供的醫療服務數量相聯系時,在利益驅動下,開大處方、小病大醫等就成了一種必然出現的現象。由于醫療行業的特殊性,通過更換不同劑量的藥品,提高用藥檔次,將過去價廉、療效高、實用的藥品變為價格昂貴的藥品。這就是所謂的醫療服務領域的“薩伊定律”:醫療供給創造醫療需求。[4]

(三)醫療衛生體制造成的道德風險我國長期實行的計劃經濟體制以及城鄉二元結構下的醫療衛生體制,也使我國醫療衛生領域道德風險更具有復雜性。實行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后,對基本醫療保險政府在認識上存在誤區,認為醫療衛生服務不創造經濟效益,為減少醫療衛生費用的支出而把醫療衛生事業市場化、產業化,許多道德風險也由此而生。

1、“第三方支付”制度醫療服務提供者的道德風險在很大程度上與“第三方支付”的制度設計有關,醫療服務的費用不是由被保險人本人直接支付,而是由第三方支付。這種“第三方支付”的特點和結果是:(1)患者(被保險人)和醫生(醫療服務機構)在“交易”過程中的感覺是“免費的”。在“第三方支付”制度下,盡管醫療費用在交易過程中金額可能很大,但他們雙方在整個“交易”過程中都面臨著“零”成本;由于醫療服務的需求者并沒有受到其支付能力的限制,其結果必將是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的背離。(2)在“第三方支付”制度下,醫生事實上是被保險人和保險人這兩個委托人共同的人,在這復雜的委托關系中,由于信息嚴重不對稱,醫療機構、保險機構、患者三方之間信息不通暢,加之健康的標準和治療的效果與其他服務相比很難界定和度量。所以,“健康”這個標準就難以寫進合同之中,更何況一種疾病存在著多種治療方案,不同個體之間在體質上也存在差異,采取哪一種為最佳就更難以明文規定了。由于醫、保、患三方權利義務的不對等,醫務人員和投保人為了各自的利益可能聯合起來對付保險機構。[5]

2、衛生資源配置不合理我國對衛生資源的配置過多地集中在東部地區、大城市、大醫院,集中在醫療上,而不是公共衛生和廣大農村基層,造成了衛生資源分配的不合理狀況。受市場經濟作用的影響,衛生資源的重復配置所形成的閑置和浪費,加上醫療機構基礎設施的改造、醫療補償機制不完善所引發的誘導需求等因素。[6]

表1衛生總費用

年份衛生總費用(億元)衛生總費用構成(%)城鄉衛生費用(億元)衛生總費用占GDP%

合計政府預算衛生支出社會衛生支出個人現金衛生支出政府預算衛生支出社會衛生支出個人現金衛生支出城市農村

1978110.2135.4452.2522.5232.247.420.43.04

1988488.04145.39189.99152.6629.838.931.33.27

19983678.72590.061071.032017.6316.029.154.81906.921771.84.70

19994047.50640.961145.992260.5515.828.355.92193.121854.384.93

20004586.63709.521171.942705.1715.525.659.02621.691964.945.13

20015025.93800.611211.433013.8915.924.160.02792.952232.985.16

20025790.03908.511539.383342.1415.726.657.73448.242341.795.51

20036584.101116.941788.503678.6617.027.255.84150.322433.785.62

注:①本表系調整后的測算數;②按當年價格計算;③2001年起衛生總費用不含高等醫學教育經費。數據來源:衛生部《2005年中國衛生統計年鑒》數據顯示,從1978年到2003年,衛生總費用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從1978年的3.04%上升到1988年的3.27%,1998年則上升為4.7%,特別是1998年到2003年的短短5年,上升到了5.62%(見表1)。衛生總費用的籌資渠道不外乎三種:即政府、社會和家庭。政府財政預算中用于衛生的總費用在全國的衛生費用支出中所占比重從1982年最高時38.9%下降到2000年最低時的15.5%。家庭籌資卻從1978年20.4%上升為2001年60.0%,并且城鄉差距越來越大。我國政府在醫療衛生方面的投入不斷地大幅度減少,個人支出自然大幅度增加。最后都表現為個人看不起病、吃不起藥。國家相對減少對衛生事業的投資和撥款,又對集資加以限制,鼓勵衛生醫療機構廣開財源,提高效益,采取的措施是把醫藥費收入與醫院利益掛鉤,把醫療衛生事業作為一個產業來經營,這一切都具有促使衛生保健系統進入市場,或使其逐步適應商品化的傾向。醫療機構對資源的利用極不合理,存在極大的浪費。

3、醫療保險覆蓋范圍太窄。目前,我國基本醫療保險覆蓋率非常低(見表2),承保范圍和水平也有很大的不足。新實行的基本醫療保險也沒有為職工家屬和學生提供保障,在實際運作中更沒有覆蓋城鎮非正規就業的勞動者。從表2中我們可以發現,截至2003年底,基本醫療保險僅覆蓋城鎮職工人口的31.10%,其所占城鎮總人口的比例僅為20.81%(不包括全國農民)。基本醫療保險覆蓋面過窄,造成一種普遍的現象就是一人生病,全家吃藥,一卡多用(醫療保險卡)等中國特有的風險問題。

表2我國城鎮社會醫療保險發展概況

年份參保職工人數(萬人)離退休人員(萬人)基金收入(億元)基金支出(億元)參保人數占城鎮就業人口%參保人數占城鎮總人口%

1994374.6025.703.202.902.011.17

1995702.6043.309.707.303.692.12

1996791.2064.5019.0016.203.972.29

19971588.90173.1022.9017.107.654.47

19981508.70369.0019.5015.606.984.51

19991509.40555.9024.5016.506.734.72

20002862.80924.20170.00124.5012.378.25

20015470.701815.20393.60244.1022.8515.16

20026925.802475.40607.80409.4027.9518.72

20037975.002927.00890.00654.0031.1020.81

數據來源:根據各年度“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和《中國勞動統計年鑒》有關資料匯總

4、醫療制度不完善具體表現為政府制定的“以藥養醫”政策,使醫療服務的提供者(醫院)必須依靠銷售藥品實現自己的生存,并且還要從藥品的銷售中獲利,醫務人員的收入也與開出藥品價值的多少相聯系。醫生的工資獎金與醫院的經濟收入掛鉤,想方設法從病人身上創收就成了醫生的本能選擇。部分地區出現平時不參加社會醫療保險,身體出現不適需要住院,就以自由職業者身份去參加醫療保險,出院后就停止繳費。也是制度上的缺陷。常寧市中醫院的“經濟管理方案”,就是一種“以藥養醫”政策的具體體現。這種制度的存在更促使醫療機構想方設法從患者身上創收,并且這種制度并未觸犯現有的法律和政策。院方聲稱,經濟管理方案符合《勞動法》第47條和國家三部委2000年31號文件,具有明確的政策法律依據。[7]這種“不給錢給政策”的方式已經成為主管部門縱容醫院亂收費的通行方式。政府一味鼓勵衛生行業去講究經濟效益,財政自給,這就相對地轉移開了對“預防為主”政策的關注,因為預防和保健在經濟上是不盈利的,因此出現了整個社會對預防保健和公共衛生事業越來越不重視的傾向,從而給未來的健康和醫療埋下了巨大的隱患。湖南等地幾乎滅絕的血吸蟲病又有復發抬頭的跡象,就是忽視預防和公共衛生事業的惡果之一。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就是國家體制和政策造成的。

五、道德風險的防范以上分析了道德風險產生的原因及其根源,道德風險給多方的利益帶來了損失,是各方主體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以及制度約束軟化而導致的一些不符合社會道德和法規的社會現象。加強對道德風險的防范也是勢在必行。如何防范道德風險自然應從其產生的根源著手。

(一)對被保險人的防范措施

1、適當提高醫療保險自負的比例。提高醫療費用的個人支付比例,可以鼓勵參加保險的患者參與成本管理,監督醫療供方道德風險并防止其與醫生合謀。但是,患者在醫療服務市場上處于劣勢,醫生對醫療費用的影響力遠遠強于患者,且患者的過度消費也必須通過醫生的配合才能實現[8]。由此可見,這種作用是非常有限的。所以,此種方法必須與其它方法配合使用。

2、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全民覆蓋。當前,我國應取消二元社會,不應該像現在這樣搞城鄉二元化的社會管治,通過戶籍管理制度強化社會等級身份等歧視性的制度,擴大醫療保險的覆蓋范圍,真正實現廣覆蓋。如果全社會中每個公民都享有基本的衛生醫療保健,根本就不可能也不會出現中國特有的一人生病,全家吃藥,用別人的醫療保險卡來冒名頂替的現象。國家應強制無論從事何種職業均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不允許“想保就保,不想保就不保”的現象。

3、提高全民的衛生保健意識。參加醫療保險后,參保人認為自己擁有保險,患病不需自己付醫藥費或只需支付其中很少的一部分,往往會放松對自己的衛生保健工作。針對此種情況,可以采取經醫療機構診斷,因患者吸煙、酗酒等不良衛生習慣等原因而直接引起的疾病提高自付比例或者拒保。而對很少患病的參保者則可采取降低自付比例、提供免費體檢等方法作為一種獎勵。鼓勵大家加強自我保健,增強體質,減少疾病的發生。城市以社區、農村以村莊為單位,定期舉辦衛生保健知識講座,提高人民的衛生保健意識。

(二)醫療服務機構道德風險的防范與控制醫療機構是醫療服務的提供者,醫、患雙方的信息存在嚴重不對稱,現行的“以藥養醫”的醫療服務價格補償機制,醫務人員的個人收入與醫務人員為醫院創造的經濟效益掛鉤,也推動了醫療機構道德風險的滋生和蔓延。

1、改革醫療服務機構的管理部門。當前我國醫療機構的管理機關是各級衛生部門,而保險機構作為“第三方支付”者,沒有對醫療機構的管理權,起不到監督作用。應對衛生醫療體制進行改革,將醫療機構的管理權交給保險機構,衛生部門則監督醫療機構和保險機構相互之間業務往來關系,對醫療機構提供技術上的指導。

2、行使對醫療機構的檢查權。醫療保險機構要定期對病人的付費單據對照病歷、處方等進行核對檢查。要建立和加強醫療服務質量的評審和鑒定制度。社會醫療保險機構、企業和病人對醫院服務質量、費用等有權進行監督,包括對不合理的醫療服務拒絕支付醫藥費,索取賠償直至解除醫療保險合同。[9]也可以參照商業保險的做法,即在病人住院后的規定時間內,必須向醫療保險機構報案,否則,醫療費用將要被保險機構扣除一定的比例,醫療保險機構則應及時派人員到醫院進行實地檢查,予以核實。在患者治療過程還應不定期進行巡查。

3、切斷“以藥養醫”的渠道。政府及有關管理機構應該加大藥品市場改革力度,一方面,加大醫藥產品生產結構的改革,規定醫療機構采取招標采購,提高采購的透明度避免眾廠家競相向醫療機構推銷藥品,暗地給付醫生回扣,導致醫藥價格嚴重偏離成本;另一方面,可以借鑒國外經驗,實行醫藥分離,即醫生只擁有處方權,醫院只提供診療服務,除備有急救所需藥品外,不能直接向患者出售藥品,患者憑醫生的處方在定點藥店購買藥品。在這樣的情況下,由于醫院和醫生不直接涉及藥品利益,可以有效地遏制醫藥費用的大量增加。

(三)改革現行的醫療衛生體制現存的許多醫療道德風險從表面上看是醫院和患者兩方造成的。筆者卻認為,其實許多問題都是政府在體制上沒有理順,各職能部門沒有負起應承擔的責任而引起的。必須對現行的醫療衛生體制進行改革。

1、改革藥品生產和流通模式。藥品由藥品生產企業流通到消費者身上時,是通過層層加價的方式進行的。我國生產藥品的企業有5千多家,存在藥品生產企業重復建設多、規模小、水平低,競爭激烈,藥品超額利潤多數被藥品經銷商所賺取,企業在銷售領域投入的經費過大,銷售成本過高,不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對現有的藥品生產企業進行兼并,減少企業數量,提高規模生產能力。藥品營銷企業更有1萬7千多家,同樣存在小而多的現象,相互之間為生存,不斷進行著惡性的競爭,經銷商為了使自己的藥品及醫療器械能推銷出去,采取給醫生藥品回扣、對招標方或醫療機構的人員進行商業賄賂等方式,成為醫療界的一個毒瘤。可以實行由藥品生產企業直接參與投標,減少中間環節。也可以采取藥店直接由醫療保險機構經營,藥品生產企業只需要通過競標的方式與社會醫療保險定點藥店之間產生業務往來,有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

2、將事后按服務項目后付制改為按病種預付制。按病種預付制,就是根據病人的年齡、性別、住院天數、臨床診斷、病癥、手術、疾病嚴懲程度等因素,將病人歸入不同組,每個分組都代表具有相似病癥和適用相似治療方案的病例。再根據疾病輕重程度及有無合并癥、并發癥等將每組分為若干級,對每一組及其不同級別都制定相應的支付標準。[10]借鑒國外一些國家的成功經驗,按病種預付制強化了醫院降低成本的動機,使醫療服務提供者承擔了部分醫療成本風險,同時考慮不同病種和不同醫院的級別,議定各項服務的合理收費標準。美國和其他發達國家實施按病種定額預付制后,在促進醫院努力提高醫療服務的有效性、避免不必要的支出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按病種預付制成為世界衛生組織竭力推薦的一種支付方式。

3、提高國家在衛生費用方面的投入。盡管衛生費用的總額增長較快,但衛生事業本身的發展卻趕不上國民經濟的發展速度。且這種增長是在國家投入不斷減少,個人支出不斷增長,個人在衛生費用支出所占的比重不斷擴大的情況下實現的。只要多數百姓自費就醫,看病貴就永遠是制度難解之痛;只要多數醫院還要直接向病人賺取維持運轉的費用,看病貴就是社會揮之不去的陰霾。不從根本上改革現行的醫療衛生籌資機制,不從分配制度上兌現憲法的承諾,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就會一直持續下去。因此,提高國家對衛生事業的投入是根本。

4、加強疾病的預防和保健工作。國家對預防和公共衛生事業的忽視,也體現了這種重眼前而忽視長遠的社會哲學。今天忽視了對慢性病發生和擴散的主要危險因素的預防,如吸煙、高血壓、食物構成、環境污染等,今后將要為此付出高昂的代價,更何況健康方面的損失具有不可逆性。世界銀行1992年的一個研究報告預測,按照中國目前的人口、健康及政策狀況發展下去,衛生健康費用在國民生產總值中的比例將由今天的3.4%增長到2030年的24%。如果是加強預防,提高現有的醫學水平和服務效率,這個比例到2030年則可以保持在10%左右;而僅僅是預防本身就可以把這個比例降低15%。可見預防對整個國民經濟是一種效益極高的投資,它對中國未來的健康衛生狀況、人民生活水平和社會經濟發展具有特殊的意義。建議將基層的衛生醫療機構改為保健康復機構,為本社區的居民提供醫療保健及預防知識。

六、結語本世紀上半葉我國人口進一步老齡化,對現有的醫療保險制度的可持續性構成雙重的壓力。目前我國醫療保險制度仍然存在成本高、效率低與公平性差等問題,不深化改革就難以應對經濟轉型和人口老齡化的挑戰。我國醫療保險制度進一步改革的關鍵是更加有效和充分地提高醫療服務資源利用的效率,同時強化政府在保護消費者利益和為弱勢群體提供最后醫療保障等方面所肩負的職責。表面上看,患者、醫療機構存在的道德風險是信息不對稱造成的。根本的原因是國家對醫療衛生事業的管理與政策體制不符合醫療衛生事業。只有國家改變認識,改革目前的醫療制度,才能改變目前的狀況。不管是從社會效益還是從經濟發展的角度,國家都應該更加重視醫療保健事業,應該把預防疾病和公共衛生事業建設用法律的形式變成國家行政和財政支出固定的一部分。預防為主,免除后患。曾被聯合國稱贊的初級衛生保健網和公共衛生網是中國的長處,是中國能在短期內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法寶,應該保持和發揚。應該使公共衛生事業制度化、規范化、群眾化。當前,我國醫療保健的重點已不再是流行病和急性病,而是預防和治療慢性病;不再僅僅是婦幼保健問題,而是越來越多的中老年人的健康問題;不再僅僅是飲食和水的衛生問題,而是綜合的環境污染和生活方式變遷所帶來的健康問題。健康是人類共同美好的追求,每一名患者都應該享有平等的受治療的權利,醫療衛生服務不論從經濟,還是從醫療的角度,均應體現“以人為本”的原則。國家理應實現全民醫保,不要再讓“人人享有衛生保健”只是一句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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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關鍵詞:道德風險;約束機制;激勵機制

中圖分類號:F239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8)04-0093-02

一、道德風險的含義

道德風險一詞源于研究保險合同時提出的一個概念。簡而言之,由于機會主義行為而帶來更大風險的情形就被稱為道德風險。從理論上講,道德風險是從事經濟活動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進自身效用的同時所做出的不利于他人的行動。由于不確定性、不完全或限制性的合同使負有責任的經濟行為者不能承擔全部損失或獲得利益,或者說他們不承受他們行動的全部后果,同樣也不享有行動的所有好處。顯而易見,這個定義包涵著諸多不同的外部因素,這些因素可能導致的結果是不存在均衡狀態,或者均衡狀態即使存在,也是沒有效率的。

如果從委托―雙方信息不對稱的理論出發,“道德風險是指契約的甲方(通常是人)利用其擁有的信息優勢采取契約的乙方(通常是委托人)所無法觀測和監督的隱藏性行動或不行動,從而導致的(委托人)損失或(人)獲利的可能性”。

二、審計道德風險的化解途徑

(一)加大法律的懲戒作用,降低道德風險

通過加大法律的懲戒,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降低道德風險。其理由如下:

1.法律的內生缺陷

銀廣廈事件后,我國輿論界一致認為應該嚴懲假賬責任人,有人甚至提出亂世用重典,以儆效尤。事實上,當大多數人做到遵紀守法時,政府就能有效地執行法律,并且以相對低廉的成本打擊少數法律破壞者;但當破壞法律的現象大規模出現時,就沒有哪個政府當局強大到能夠控制住每一個人了。“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的執行就會越來越沒有效力,作為個體的人就有動力去追尋他自己的利益,而根本不會理睬什么書面的限制”。

(1)法律規定只具備有限理性的解釋力

以會計制度為例,首先,會計制度規范的是最具共性和普遍性的經濟事項,而現實的經濟活動千差萬別,任何一個先進的會計制度、準則,都不可能覆蓋現實社會中的一切經濟行為;其次,會計制度的制定者對現實的認知程度,決定了會計制度不可避免存在疏漏;最后,由于會計制度是對會計行為進行統一規范的行為準則,所以其具有相對穩定性,而現實經濟活動不斷地發展變化,內容不斷豐富,制度往往跟不上形勢的發展變化。這一切都說明,會計制度對會計行為的規范和約束是有限的,同時,制度只是對相同會計事項規定了符合社會公眾要求的統一標準,其不會自動內化為會計控制者的行為。任何社會發展階段的任何領域,不可否認制度對人的行為的規范作用,同時,更不能忽視道德對人的行為理性的內化作用。

(2)法律也存在一個執行成本問題

在美國的審計市場上,如果事后發現降低審計質量,投資者將會通過法律訴訟要求事務所承擔巨額的賠償責任。這種法律風險極大地提高了事務所降低審計質量的機會成本,使得事務所提供低質量審計報告從經濟上變得無效。如2000年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Arthur Andersen)因安然公司審計失敗而由加州大學牽頭提出訴訟;同年,發生在我國的銀廣廈事件卻沒有集體訴訟(我國目前限制集體訴訟,集體訴訟使得訴訟成本降低,訴訟收益提高)。只有讓注冊會計師和事務所為其偷懶和撒謊的行為付出較高的成本和代價,才可以有效地降低道德風險。如果偷懶和撒謊的敗德行為得到的經濟利益比不偷懶和不撒謊的道德行為更劃算,那么,行為上的逆向選擇(Adverse Selection)就不可避免了。來自中國證券市場的大量實證研究結果對上述分析提供了充分而且可信的支持。

2.法律執行中存在的其他問題

(1)法律、法規的社會認知度不高,尤其是與注冊會計師和事務所相關的法律、法規,其原因在于一是法律精神與法律環境的不對稱;二是執法公平與公正性的缺損引起人們對法律的疏離;三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糾”的問題普遍存在,大大降低了各方面對法律的信賴和熱情。

(2)法官本身的素質常被社會所局限

法官的獨立審判客觀受制于既定司法體制的羈絆,其職業的社會公信程度受損,再者由于法官的知識背景和專業范圍所限,很難對注冊會計師的經濟行為和行為后果(審計報告的公允性和客觀性)有深刻的理解力和分析力。因此,執法者的缺陷導致注冊會計師的道德風險約束的弱化。

3.通曉注冊會計師業務的法律專業人才很少

由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業務專業性很強,審計經驗在審計實踐中非常重要,因此,由缺乏審計專業知識和審計實務操作經驗的法律專業人士來判斷注冊會計師是否存在重大過失、過失、欺詐等專業錯誤的區別關系問題時,往往會出現判斷過頭或判斷不足等法律裁定的后果,從而使得注冊會計師對裁定結果難以完全同意或導致不必要的審計糾紛。

以上法律限制因素雖然存在,但如果加大對違反法律行為的懲戒與處罰力度,不僅可以在較大程度上起到阻嚇注冊會計師和事務所的敗德行為的出現,同時,也是促使注冊會計師行業自律的最強有利的外力。

(二)健全和完善行業自律,降低道德風險

本行業的專業人士對本行業的專業知識有比較深入和透徹的了解,加強行業自律可以大面積地發現行業中存在的問題,及時解決,同時,也對執業人員形成一種威懾力量,降低舞弊行為發生的概率。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即使是非常嚴厲和完善的行業自律,也會發生道德風險,如安達信對安然的審計失敗。

(三)建立激勵和約束機制,降低道德風險

按照經濟學家詹森和梅克林的觀點,委托人必須給予人適當的激勵來減少他們之間的利益差距,并花費一定的監控成本來限制人偏離正道的行為。具體而言,就是針對人的“偷懶行為”,委托人通過分享剩余索取權建立激勵機制,將人的努力誘導出來,從而使其自覺克服偷懶行為;針對機會主義行為,委托人通過信息交流建立約束機制,防止人不利于委托人的行為。

激勵屬于正強化,健全的激勵機制既可以使注冊會計師得到物質上的滿足,也可獲得精神上的充實,從而使其認識到有良好的道德水準可以獲得現在和將來的長足發展。高質量的審計報告可以增加經濟價值,相反,低質量的審計報告不僅不能增加經濟價值,反而會減少價值,導致資源的浪費。假定社會愿意為增加價值的活動支付報酬,且審計報告是高質量的,那么,所有審計師都會擁有良好的聲譽和更高的審計收費。但是,單個注冊會計師卻總是面臨兩種有利可圖的誘惑:省略審計程序,以減少審計成本,使自己獲取額外的收益,或者在與其他注冊會計師或事務所競價時采取低價策略,從而獲取成本優勢;允許企業管理當局違反會計核算與披露規則,以爭取新客戶或維持現有客戶。

審計實踐中,單個注冊會計師面對誘惑一旦采取了以上策略,就會獲取極高的回報,其極端的結果是:不遵守規則的注冊會計師反而將審計質量高的注冊會計師排擠出市場,造成劣幣驅逐良幣的情勢,或者是被迫降低審計質量。在低質量的審計環境中,由于存在逆向激勵因素,即使過去提供高質量審計而享有盛譽的注冊會計師和事務所,也不會被人相信能繼續保持高質量的審計。而屬于負強化作用的約束機制對注冊會計師形成一種心理預期,如果沒有道德,將會受到怎樣的處罰,尤其是對事務所內部,注冊會計師和合伙人之間,建立在激勵機制之上的約束機制尤為必要。即使這兩者非常健全,道德風險仍將存在,這是人的本性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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