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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法律援助的法律依據

法律援助的法律依據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9-08 17:06:25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法律援助的法律依據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第1篇

【法律依據】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規定,公民對下列需要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2篇

被告人可以拒絕指定辯護。被告人有正當理由拒絕人民法院為他指定的辯護律師為自己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拒絕之后被告人應當另行委托其他辯護人,或者由法院重新指定其他辯護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35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來源:文章屋網 )

第3篇

近幾年來,我局認真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實施意見》,把加強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作為重點工作來抓,全力落實保護未成年人的各項工作措施。幾年來,共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咨詢人246人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49件,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一、落實責任,加強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工作的領導

為了進一步加強領導,更好地落實目標責任,我們成立了由縣政法委副書記、司法局長Xx為組長,黨組成員為副組長,基層科、宣傳科、公律科、法律援助中心等股室負責人為成員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工作的指導。初步形成了由局黨組統一領導,分管領導具體負責,各相關職能股室組織協調,鄉鎮司法行政機關自覺參與的工作格局,為深入推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提供了組織保障。

二、充分發揮法制宣傳職能,強化未成年人的法制觀念

在開展“五五”普法工作中,我們始終把未成年人的法制宣傳教育放在突出的位置,通過四種法制教育形式,深入持久地開展未成年人法制宣傳教育,不斷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

一是建立健全了未成年人普法教育機制。主動與縣教育部門聯系,在全縣中小學校配齊法制副校長和法制輔導員。在教育局領導的密切配合下,全縣中學都配齊了法制副校長和法制輔導員。嚴格落實責任制,規范法制宣傳教育的制度。

二是開展“小手牽大手”活動。

以漫畫、圖片作宣傳展牌,在全縣學校巡回展覽。我們向省、市普法辦以郵寄形式,收集關于吸毒、網吧、不尊重長輩和老師等一些漫畫圖片,共制作160塊展牌,深入各學校巡回展覽,讓學生觀看和自我對照剖析,并要求每一名學生寫出《觀后感》交給學校的法制副校長評閱。通過巡回展覽,不少學生深受教育和啟發,同學們感慨的說:“平時我們聽法制課倍感乏味,而看這些圖片讓我們還有些吸引力,也領會了很多法律知識”。

三是開展把法律帶回家的主題活動。

組織縣普法講師團,在各學校巡回宣講法律知識。縣依法治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吸納法律和授課經驗豐富的專業人才,成立了Xx縣普法講師團。深入到全縣各學校巡回宣講《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義務教育法》等為主要內容的法制宣傳課。結合生活中實例案件進行以案說法,讓學生通俗易懂,深受老師和同學們的歡迎。“五五”普法開展以來,全縣共有中小學生2.6萬余人接受法制教育。

四是開展經常性的普法宣傳活動。

結合青少年實際,在Xx電視臺常年開辟“普法之窗”。青少年尤其是十三四歲的青少年,很容易在法律上產生一些模糊認識,對一些犯法,罪與非罪的辨別亟待我們進行法制宣傳教育。今年,我們購買了一些愚教于樂的專題法律節目片,在Xx電視臺以“以案說法”和“一問一答”等形式開辟“普法之窗”。讓學生們觀看后曉知以理,懂知以法,使他們懂得了很多法律知識。

三、大力實施“失足青少年”的幫教工程

四、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一是建立健全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網絡。我們在縣團委、縣婦聯和十個鄉鎮設立了未成年人維權工作站,在全縣各中小學校建立了法律援助聯系點,讓各學校的法制副校長擔任法律援助信息聯絡員,全縣基本上形成了由團縣委、縣司法局組織協調,法律援助中心具體指導,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主動介入,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聯系點主動參與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網絡。法律援助網絡體系的健全和完善,為未成年人獲得法律援助提供了更方便更快捷的服務。

二是簡化了工作程序,暢通了工作渠道。為了確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在受到侵害時能及時獲得法律援助,我們簡化了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申請程序,規定凡是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申請,一律免除經濟困難審查。同時還規定,對于未成年人的申請,法律援助工作站可以先承辦再申請,以節省工作時間,及時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三是建立了目標考核機制,確保任務分解落實。為了確保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落實到實處,我們根據實際情況,建立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目標考核制度,把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數量、質量、服務態度列入了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年度目標考核內容,落實了獎懲措施,簽訂了《法律援助責任書》,規范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確保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數量和質量落到了實處。

第4篇

一、當前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刑事法律援助提前介入難。關于律師辦理刑事辯護案件的提前介入問題,《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實踐中,許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種種原因,獲得指定辯護的權利僅僅局限在審判階段。部分法院甚至在開庭前一兩天才給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導致不少指定辯護律師由于時間倉促,無法深入了解案情,只能憑書和辦案經驗出庭辯護,影響了辯護效果。

2.辦案人員專業化程度不高。與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心理上還不成熟,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甚至還存在人格缺陷,如個性相對比較孤僻,不輕易敞開心扉等,但同時他們又具有主觀惡性小、可塑性強等特點。這就要求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不僅要具備良好的業務素質,還要熟悉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理和心理特點,熱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但是,目前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還缺少統一指導和培訓,使得有些律師僅滿足于完成辯護任務,在辦案過程中缺少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溝通,對于其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掌握不夠全面,導致表達辯護意見不夠充分,難以提出合理量刑建議,不能真正達到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目的。

3.刑事法律援助后續效果不好。在接受援助過程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有認罪、悔罪甚至立功表現,然而由于受援未成年人特殊的生理、心理特點,使其對自己行為的嚴重后果缺乏正確的認識,加上原有生活環境不可能在短期內得到改善,人生觀、世界觀的改造也需要假以時日,因此極易重蹈覆轍,重新犯罪。有的受援人初次犯罪,因為年齡較小,未被判處實刑或刑期較短,刑滿后,由于缺少家庭關愛或管教缺位,受社會不良因素的影響,很快又走上了犯罪道路,再次成為被援助對象,這顯然背離了法律援助的初衷。

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議

1.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提前介入機制,全程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作為刑事法律援助的特殊群體,失足未成年人理應有別于一般犯罪嫌疑人,并在刑事法律援助中得到特別保護。自偵查階段起對經濟困難或因其他原因沒有委托律師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予以法律援助,讓援助律師提前參與刑事訴訟全過程,不僅可以有效幫助未成年人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也有利于協助司法機關查明案件事實,保障刑事訴訟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因此,有必要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提前介入機制,規定在偵查、階段,相應的辦案機關應在第一次訊問時即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有權申請法律援助,并記入筆錄,經查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人確實無法為其聘請律師的,辦案機關應及時通知相應的援助機構,由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和權利保護,以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法律援助的根本目的。

第5篇

(一)刑事診所課程建設,是診所教育法律援助目標的具體落實,社會對此有強烈的期待。

“診所法律教育不僅要傳授給學生法律知識、培養學生的法律操作技能,更要通過特定的法律實踐(法律援助)使所有參與者增強公益意識,維護社會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保障人權,推動社會和諧發展。”真實案件,無償地為刑事被告人辯護,不僅是刑事診所課程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教學形式,而且能維護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在當下的社會生活中,這種法律援助更有著廣泛而迫切的社會需求。縱觀我國的刑事審判,被告人無律師辯護的案件占有相當數量,在欠發達地區的基層法院,這種案件的比重更高。之所以如此,最主要的原因是這些被告人欠缺經濟能力,無力聘請律師;而在這些被告人當中,相當部分的文化水平很低,對刑事法的規定了解甚少、缺乏理解,甚至不能清楚陳述事實,因而幾乎沒有有效的自辯能力,加之對自行辯護普遍存在顧慮,他們很難依靠自身力量進行應有的,甚至是起碼的辯護。在刑事訴訟關系中,這樣的被告人無疑是弱勢群體,他們需要、也渴望得到刑事法律援助,獲得較為專業的辯護,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為他們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社會應責無旁貸,也正好契合刑事診所課程的實踐性目標,回避刑事法律援助,是診所教育的缺憾。刑事診所的學生開展刑事法律援助,在法律范圍內維護被告人的辯護權,不僅大有可為,同時也是法律診所自身公益目標的訴求和公益特征的折射。

在診所法律教育的體系建設中,刑事診所課程有其特殊的意義和重要性,課程建設和持續發展,其結果是法學教育和社會服務的雙贏。

(二)刑事診所課程建設是診所法律教育目標的客觀要求和完整實現。

作為診所法律教育的有機組成和法學教育改革的實踐,刑事診所課程有其自求的目標,概而言之,就是培養、訓練學生在刑事法方面的思維能力、推理能力、職業技能和職業素養。這種培養和訓練之于法科學生有不可忽視的重要性。首先,刑事診所課程教學指向的刑事法及其運用,是法科學生必須具備的知識和能力。欠缺刑事法知識和運用能力學生,很難說是合格的法科學生;其次,著眼于學生未來的職業選擇,他們需要有刑事法的知識和經驗。雖然加速進行的社會轉型和體制改革使法科學生畢業后獲得的刑事法律工作崗位在減少,但最終的從業人數依然龐大。忽略在校期間的刑事法學習和訓練,是法學教育的失職;第三,刑事法作為重要的部門法,有自己相對獨立的知識體系、制度內容、運行要求、適用方法。通過刑事診所課程的實踐性學習,有利于是學生法律思維和能力的拓展,促進其他部門法學習能力和運用能力的提高。毫無疑問,刑事診所課程是診所法律教育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沒有刑事診所課程的診所法律教育以及法學教育,在體系上是不完整的。簡言之,刑事診所課程建設,是診所法律教育自身的需要和完善。

二、刑事診所課程實踐性教學的法制空間檢視

“診所教育最關鍵的界定要素是它是一種以經驗為基礎的學習。”如果刑事診所不進行真實刑事案件的援助,學生不介入訴訟,為刑事被告人提供辯護,不僅會使診所教育的效果打折扣,而且有違引入診所教育,促進實踐性法學教育改革的初衷。問題在于,學生有無資格以及以何種身份刑事辯護?辯護是否違法?這種質疑成為刑事診所課程建設滯后最主要的認識障礙。事實上,質疑學生辯護是欠缺法律根據的。且不說被告人的辯護權和法律援助的受助權應該得到尊重和保護,刑事診所學生為被告人辯護,在道義上應得到肯定和支持,我國立法也為刑事診所課程的學生辯護也“預留”了應有的空間。在一般的刑事案件中,學生辯護的資格和身份不是問題。

(一)《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許可和保障

刑事診所學生介入刑事訴訟,為刑事被告人提供辯護是否允許,法律上遇到的第一個問題是,有無刑事訴訟法上的根據。我們知道,委托辯護是刑事辯護的主要形式,《刑事訴訟法》第32條確定的委托辯護人包括:(1)律師;(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這一規定清楚地表明,在委托辯護的案件中,辯護人不限于律師,如果由人民團體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非律師的公民同樣可以接受委托而辯護。毫無疑問,非律師的公民應該也能夠包含年滿18周歲、經過法律專業訓練的診所學生,除非他(她)是“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誠然,《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沒有賦予公民直接接受被告人委托而辯護的權利,進入訴訟的渠道相對狹窄,但允許以公民的身份辯護卻是明白無誤的,至少沒有禁止性規定。診所學生作為公民辯護,自無問題。

進一步講,公民依法接受委托而辯護的案件范圍,也沒有特別限制。《刑事訴訟法》第34條的規定,“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從此規定看,法院指定辯護的辯護人應當是律師,不能是公民,但是公民接受委托而充當辯護人的,并不在限制之內。

《人民法院組織法》則從法院保障被告人辯護權實現的角度,擴展了委托辯護人的范圍。該法第8條規定:“被告人除自己進行辯護外,有權委托律師為他辯護,可以由人民團體或者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或者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公民為他辯護,可以由被告人的近親屬、監護人為他辯護。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指定辯護人為他辯護。”其中“經法院許可的公民”可以是被告人或其近親屬、監護人委托的公民,也可以是人民團體或被告人單位推薦公民。遵循這一規定,刑事診所課程的學生辯護有了更多的機會和空間。

(二)政府法律援助制度的支持

診所課程的學生參與刑事法律援助,為國家的法律援助制度和規定所肯定和支持。在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發展和完善,關系到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進程、人權的司法保障和平等權利的保護。2003年頒行的《法律援助條例》是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化躍上新臺階的標志。該條例不僅確定了法律援助的基本制度和主要措施,而且為以法律援助為己任的法律診所及其學生提供了進入各種法律援助的渠道,使診所學生辦理刑事案件有了更多的法律依據。如此認識的主要理由是,第一,條例第8條規定:“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在我國,“真實當事人”的法律診所,其工作平臺幾乎無一例外地都是經過管理機關核準或備案的法律援助機構,該機構屬于本條規定的“社會組織”范疇。診所學生也由此獲得了雙重身份,既是課程的學習者,又是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人員。診所學生受所在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開展刑事法律援助在內的各種法律援助,符合該條規定的精神。第二,條例第21條規定,“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指派律師事務所安排律師或者安排本機構的工作人員辦理援助案件;也可根據其他社會組織的要求,安排其所屬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著眼于援助者的身份考察,該條規定與《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有著相同的精神。提供法律援助既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法律工作者,即使援助的對象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如果診所學生成為條例所指“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人員,接受其安排而辦理刑事援助案件,不應有援助資格和身份的疑慮;若非如此,也屬于“根據其他社會組織的要求,安排其所屬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形。按照《法律援助條例》,診所學生進行刑事援助,在資格和身份也該沒有障礙。

以診所課程的學生沒有律師資格,因而限制其介入刑事訴訟提供刑事法律援助,不允許診所學生出庭辯護的認識和做法,在法律上是沒有依據的。誠然,法律提供的空間是有限的,但這不是刑事診所課程建設裹足不前的理由,需要努力的是挖掘和利用有限的法律空間。

三、刑事診所課程建設的基本運作思路

(一)立足刑事診所的實際,恰當地選擇援助案件

經驗告訴我們,刑事診所課程在援助案件的選擇上,一是要避免“貪大”,二是要避免片面地追求“社會反響強烈”。診所教育的本質在于“幫助學生培養經驗式學習的能力以及憑借經驗進行反思的能力”。忽略經驗學習的本旨,選擇案件不是以是否適合學生以及應否獲得援助為標準,而是過分看重所謂案情重大和社會關注度,以致追求所謂“轟動效應”,把援助變成“作秀”,其結果可能是事與愿違,甚至產生負面的社會反響,無論于法律援助還是于診所教育本身,都是一種損害。相反,刑事診所課程的實踐教學和法律援助,可以從小而簡單的案件做起。這樣的案件除了與學生的能力較匹配,被人的利益能夠得到較為充分的維護外,其有利之處還在于:(1)由于量多分布廣,案件的可獲得性強。基此,既能為有需要的刑事被告人施以援助,又能較好地保障診所教學有“實踐資源”,使課程實踐具有可持續;(2)這種案件同樣能達到“經驗性學習”的效果。“麻雀雖小,五臟俱全”,在實體內容和程序過程上,小案與大案并無本質的差別。在援助中,學生同樣能得到經驗性感受,而這種經驗恰恰為重大、復雜案件的處理奠定了基礎;(3)“拾遺補缺”,使更多的被告人得到刑事法律援助。在律師相對關注大案援助,無力顧及小案的情況下,由診所學生補位,在客觀上與律師援助形成“社會分工”,這是維護各類刑事案件被告人權益,全面推動刑事法律援助的需要。由是,刑事診所的援助主要應著眼于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

(二)尋求與政府法律援助機構和人民團體的合作,借力發揮。

雖然學生可以公民身份代為辯護,在法律上沒有根本性的身份障礙,但學生僅以公民身份參與訴訟,出庭辯護,還是會受到這樣或那樣的質疑,客觀上成為一種限制,從而減損刑事法律援助的參與度和效果。面對這樣的現實,一個較為可取的解決方式是尋求與政府法律援助機構和人民團體合作,把學生開展的刑事法律援助融入政府和人民團體的法律援助之中,把掣肘和限制降到盡可能低的程度。

合作與融入的一個重要的進路,就是讓學生成為這些法律援助機構中從事法律援助的人員,讓他們實施的法律援助成為政府法律援助活動的組成部分和具體體現。由此,學生不僅可以依照《法律援助條例》規定,以“社會組織”成員的身份實施,還可以接受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的安排,以“本機構的工作人員”的身份實施刑事法律援助,出庭辯護。在運作方式上,可考慮以法學院的法律援助中心為基礎,建立政府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一方面在身份上多一份保障,便于法律援助的實施;另一方面也便于接受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的指導和監督,利于援助活動的規范開展。這樣做雖然不能解決實際存在的所有問題,但確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來自不同方面的對診所學生在身份上的疑慮,為他們較為順當地進入刑事訴訟減少障礙。

與人民團體的法援助機構建立和保持聯系,成為他們可資利用的法律志愿者。在有需要時,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2條的規定,接受人民團體的推薦,實施援助,出庭辯護,是另一個可選擇的路徑。

(三)與法院建立良好的溝通機制,獲得法律許可的支持。

目前,診所學生要在審判前介入而開展刑事法律援助,是不現實的。相對而言,在案件后,為刑事被告人充當辯護人而進入訴訟,較具可行性。要進行有效的辯護,必須清楚案件的事實,明確方的指控以及證據,因此取得案卷材料是不可缺少的工作和環節,此外還應當盡可能地會見被告人。按照《刑事訴訟法》第36條的規定,非律師身份的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可見,在獲得案卷材料、會見在押被告人方面,非律師身份的辯護人法院并無必須提供便利的義務。為此必須高度重視與相關法院的溝通,爭取支持,以便依法進入訴訟,確保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的渠道暢通,獲得會見被告人的機會。

第6篇

關鍵詞: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弱勢群體

目錄

中文摘要………………………………………………………………………1

引言……………………………………………………………………………4

一、法律援(對法律援助概念的認識)………………………………………4

二、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的成長歷程……………………………………5

(一)、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及內部組織結構……………………5

(二)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的活動………………………………………6

三、法律援助重要意義…………………………………………………………6

(一)、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對學生的重要意義…………………………6

(二)、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對社會的重要意義…………………………7

四、結語…………………………………………………………………………8

注釋……………………………………………………………………………8

“國無法不立”,法對于一個國家而言就像鐵軌對于火車一樣,脫離了這條軌,必將導致國家的混亂甚至國家的存亡。法律對于國家是如此之重要。我國的法制建設雖已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由于我國所處的特殊歷史階段,我國公民在法律知識方面仍然很欠缺。特別是位于西部邊陲的人們。因此,加強法制建設,大力宣傳法律知識,不僅是國家的事,更是我們每個法學專業者的責任。同時,法學專業的學生大力普法宣傳,還是鍛煉自己的一個好機會。本著“學法用法,服務社會”的宗旨,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在這種情況下應運而生了。

一、法律援助的產生

據相關材料調查顯示,我國最早出現的從事法律援助方面的組織是武漢大學的“社會弱者權利保護中心”,它是一家民間的法律援助組織。由此可見,法律援助并不是從來就有的,而是近幾年才產生的,還是個新生兒。2003年7月16日國務院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并于2003年9月1日頒布施行《法律援助條例》后,我國法律援助事業進入了嶄新的階段,進入了法律化的階段。那么怎樣來給法律援助定義呢?

廣義上的法律援助是指為經濟困難的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社會上的弱勢群體)提供減收或者完全免費的法律幫助的一種制度。服務的形式可以是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提供刑事、民事、行政訴訟、非訴訟法律事務和公正。狹義上的法律援助是指符合資格的申請人,在民事、行政、刑事訴訟中提供代表律師(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服務,目的是確保任何具備充分理由提出訴訟或答辯的人,不會因為缺乏經濟能力或出于弱勢群體地為而無法打官司,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援助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法律援助市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第八條規定,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的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由此可見,社會各界法律援助組織的成立是有法律依據的。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就是依據《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依靠法學專業的法律知識資源優勢,經院團委同意,報校團委批準成立的。

二、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的成長歷程

(一)、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及內部組織結構

“大學生法律援助組織,是一個以大學生為主體,面向社會,無償為公眾服務的公益性組織,它有著先天的優越性,對于培養法律后備人才和解決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正是本著“學以致用,服務社會”的宗旨而成立的。

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前身為石河子大學學生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2003年11月,它是一個以在校法律系本科生為主要成員,并聘請校內外教師,律師為指導老師和顧問,面向社會經濟困難的公民依法提供無償的法律服務的志愿者社團。

該中心以理論聯系實際為工作原則,以義務法律咨詢、宣傳法律法規為其基本的工作內容;以論壇、講座等方式學習法律法規,總結實踐經驗;組織其成員深入社會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律服務活動,并且積極開展同國內各法律院校同類社團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成立之初,中心下設團支部,主任,秘書處,事務部一部,事務部二部,事務部三部。秘書處(下設網絡組、刊物組、外聯組)的主要工作是辦公室日常事務,值班、負責接待來訪等。事務一部的主要工作為行政復議,勞動糾紛,婦女,兒童權益來案件的咨詢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事務二部的主要工作為一部以外的民事類案件的咨詢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事務三部的主要工作為刑事案件的咨詢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有其自己完整的章程,法律援助服務范圍,法律援助審核程序,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制度和值班守則,以確保法律援助中心的一切工作能順利開展。

事物總在不斷發展中壯大,作為石河子大學學生面向社會開展的法律援助的專業性公益性社團,該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謹奉“學以致用,服務社會”的宗旨,圍繞“學法、用法、普法、援助”這一核心大膽嘗試,盡其所學積極為在校師生和社會弱勢群體服務。

石河子大學學生法律援助中心發展到今天的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由于工作的需要,精簡了一些部門,其內部組織結構為委員會,團支部,主任,副主任,事務部,檔案部,外聯部和宣傳部部門。

(二)、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的活動

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以接待咨詢為日常工作。同時舉辦自成立以來的每年的重大法制宣傳日活動。例如,舉辦每年的“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法制宣傳活動;舉辦每年的“五一”、“六一”、“十一”校園法制宣傳活動;舉辦每年的“124憲法宣傳日”普法宣傳活動;并成功舉辦了首屆“十一物權法宣傳”活動,承辦石河子大學政法學院“大學生暑期三下鄉”送法下鄉活動,以及協辦每年的“西域法學高峰論壇”。

在活動中,我們組織學生參加,邀請指導老師帶隊,接受相關的新聞媒的采訪報道。我們發放各種法制宣傳單,接待來訪咨詢,現場為他們解決疑難問答,提供解決辦法,若遇有重大案件,則有專門人員負責接待,并給予滿意答復。在三下鄉中,我們送出了法律咨詢,普法宣傳,法律援助,不僅發放法律法規傳單,接待咨詢,還進行了問卷調查,深入群眾,知群眾之所難,給群眾之所需,真正地做到了學以致用,服務群眾,并受到了群眾的一致好評。

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來,共接待來訪咨詢上萬次,接待案例上千個,并案件近十余起,真正地幫助了經濟困難的公民,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2006年9月2日,我校成功舉辦了“第三屆西域法學高峰論壇”。我國著名法學家,刑法學泰斗,武漢大學博士生導師,資深法學教授馬克昌來我校作專題講座,并高興地給法律援助中心題詞:“維護弱者權利,保護公平正義”。馬克昌教授治學嚴謹,學貫中西,享譽學界,與中國人民大學高銘暄教授合成為我國刑法學界的“北高南馬”。馬老對法律援助中心給予厚望,他希望我們能夠運用所學知識為弱勢群體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加大普法宣傳工作,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真正做到保護弱者權益,維護公平正義,我們將繼續努力,不辜負馬老厚望。

2007年10月13日,我校再次成功地舉辦了“第四屆西域法學高峰論壇”。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朱蘇力,憲法與行政法學研究室主任姜明安,憲法與行政法學研究室副主任兼石河子大學政法學院院長王磊,刑法學研究室主任陳興良一行四人來到我校,分別作了專題講座,并分別高興地給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題詞,對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給予了厚望。

三、大學生法律援助存在的重要意義

從以上的論述可知大學生法律援助的存在有著多方面的意義,下面筆者結合以上論述來具體分析大學生法律援助存在的意義。

(一)、大學法律援助中心存在對學生的重要意義

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是一個以在校法律系本科生為主要成員,并聘請校內外教師,律師為指導老師和顧問,面向社會經濟困難的公民依法提供無償的法律服務的志愿者社團。該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謹奉“學以致用,服務社會”的宗旨,圍繞“學法、用法、普法、援助”這一核心大膽嘗試,盡其所學積極為在校學生和社會弱勢群體服務。

根據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成立的宗旨,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的日常事務及開展的活動,(這些已在上文中論述過了,這里不在贅述)組織學生開展案例分析討論,論壇及模擬法庭等內部活動,提高了學生的基礎理論水平,使學生的專業技能更加堅實,還為對外援助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由此可見,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首先為石河子大學政法學院法學專業學生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學習,實踐平臺,有利于自身理論的提高,真正體現了“法律援助可以全面培養學生的專業技能”。

其次,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給學生提供了解社會法律需求的窗口,促進學生良好法律職業道德素質的形成。法援通過對外開展普法宣傳,法律咨詢與援助活動,幫助需要幫助的弱勢群體,為他們提供無償的法律咨詢,案件等,在很大程度上鍛煉了我們自己的專業技能,真正地做到了邊學習邊實踐,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效果。

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能夠為貧困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務創造一種很好的法律援助模式。“法援所承辦的每一件案件都是貧困者的案件,這有助于學生了解社會最普通民眾的法律需求,使學生在承辦具體的案件中了解什么是真正的司法公正。在這樣的案件中進行律師職業道德教育所達到的效果是學生在課轉堂上不可能達到的。這有利于培養承辦案件的學生對于全社會特別是當事人的責任心,培養學生對于實現司法公正目標的奮斗、獻身精神。學生在辦案中能夠培養社會正義感和職業道德,從而使法律援助案件有質量上的保證。”

總之,大學生法律援助的存在不僅可以使法援的成員學到法律方面的知識,更能學到社會實踐的本領。我們運用自己所學的知識,服務于社會,不僅把我們所學的理論得到了應用,還鍛煉的我們的溝通交際等綜合能力。

(二)、大學法律援助對社會的重要意義

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是一個面向社會經濟困難的公民依法提供無償的法律服務的志愿者社團。學生法律援助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謹奉“學以致用,服務社會”的宗旨,圍繞“學法、用法、普法、援助”這一核心大膽嘗試,盡其所學積極為在校學生和社會弱勢群體服務。從該中心的性質就能看出它的成立對社會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每年利用節假日和法制宣傳日開展的法律宣傳活動,大力宣傳法律法規,一方面使更多的人了解了法律知識,增強了他們的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使廣大群眾受益。另一放方面也為國家普法,進行法制建設作出了重大貢獻,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四年來,法援通過定期的普法宣傳,法律知識講座和舉辦法律咨詢等多種活動方式,使法援在學校師生和觀大市民及周邊團場連隊里有了一定的影響。特別是近兩年來,該中心立足于團場,扎根團場,在團場司法辦的大力支持下成立實踐基地,為團場職工全心全意服務。另外,法援以節假日為契機,廣泛開展市內街頭的法律咨詢活動,接觸到諸如勞動糾紛,債權債務糾紛,離婚財產等各種常見的法律問題,為不少的人提供了良好的解決方案。法律援助中心安排由人員值班,接受來訪、來電咨詢。一旦遇到無法一次性給予答復的疑難糾紛,我們會向我們強大的依靠力量——法律系精通各部門法的老師請教,集體協商爭取找到最為經濟有效的方案,以解決當事人的困難。

我們中心每年舉辦的各種法制宣傳活動,有利于進行普法宣傳,分擔了國家的職責,為進行社會主義法制文明建設作出了重大貢獻。特別是今年,我中心又成功的聯合烏魯木齊一所高校的法學會共同開展“124憲法宣傳日”活動,得到了兵團電視臺的特別采訪,受到了烏魯木齊市民的一致好評。同時,我們中心提供的無償的法律援助,幫助了那些真正經濟上困難,又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為我國司法部門減輕了工作負擔。

總之,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用它的經歷證明了它存在的意義,證明了大學生法律援助存在的意義,用它的付出餞行了“學以致用,服務社會”的宗旨。淋社會底層風雨,方知書本知識的有限和自身力量的微薄;睹眾生艱辛的生存掙扎,才會真正明白法制、法律這些字眼與現實生活自然存在的天塹距離。“民為本,法為器”,“學法、用法、普法、援助”,本著心中無比堅定的信念,我們每一個法援學子以青春的激情和有限的學識投入到社會需要幫助的人們的無償法律援助中。一代又一代的法律人會秉承為“天地立心,為生命立命,為萬世開太平”的古訓,用我們最真誠的心和熱情服務周圍的人,讓更多的人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讓更少的人陷入權益無從救濟的困境,讓社會所有人知道法律是我們每個人最親近的守護神。風雨成長路,我們攜手走過;坎坷未來路,期待你的關心和支持!相信在我們所有法律援助組織的不斷努力之下,相信我們笑傲挫折的年輕,相信我們的明天不是夢,法律援助的隊伍會更大、更強,法律援助的明天會更好!

注釋:

《法律援助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司法廳法律援助中心翻印.2003年7月21日.

練琪,歐陽梅,陳建軍.大學生法律援助中心與法科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中國期刊網,第5期,

第7篇

探視時,可以攜帶必要的生活用品、衣服、食品(需拘留所民警檢查同意),其他東西不得送至被處罰人。

2、刑事拘留的,近親屬在其拘留期間不可以探視,但律師可以作為辯護人進行探視。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法律依據】

第8篇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1、律師;

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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