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4-07 13: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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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長 鈕茂生
2002年6月12日
第一條 為規范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維護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河北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
第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規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第四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五條 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勞動關系雙方訂立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由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合同文本草案,經雙方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制作勞動合同書。勞動合同書一式兩份,由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書面委托的人和勞動者本人分別簽字,用人單位加蓋印章,注明簽訂日期。勞動合同簽訂后,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
第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五)勞動報酬;
(六)社會保險;
(七)勞動紀律;
(八)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九)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八條 勞動合同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款外,經當事人協商一致,還可以訂立下列條款:
(一)試用期;
(二)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
(三)福利待遇和單位補充保險;
(四)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任何一種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以上,當事人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條 訂立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約定終止履行的時間;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經當事人協商一致,應當約定終止條件;訂立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時間為雙方約定的工作任務完成的時間。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勞動合同期限為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
(二)勞動合同期限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三)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
(四)勞動合同期限為十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生效時間。沒有約定生效時間的,勞動合同當事人的簽字日期為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當事人簽字日期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簽字的時間為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
勞動合同的截止時間,為勞動合同期限最后一天勞動者完成當天工作的時間。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勞動合同變更后,未變更的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期滿,當事人一方提出,經與對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于勞動合同期滿前與勞動者辦理有關手續。續訂勞動合同時可以維持原勞動合同的條款,也可以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的條款。
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勞動合同手續。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抵押金等費用。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不得招用與其他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后,應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用工備案手續。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提供勞動合同鑒證服務。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工作任務完成的;
(四)用人單位依法宣告破產、注銷或者被撤銷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終止條件出現的。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 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于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七日內為勞動者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第二十二條 由于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的過錯,造成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由于當事人雙方過錯造成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應當由雙方各自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規定的標準支付賠償金:
(一)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
(三)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的。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支付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規定的標準支付賠償金。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用工備案手續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手續;拒不補辦手續的,按其未辦理手續人員總數月工資的一倍至二倍處以罰款,直至補辦手續為止。
第二十六條 勞動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對用人單位賠償下列損失:
(一)招收錄用該勞動者所支付的費用;
(二)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三)為該勞動者支付的培訓費用,但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抵押金的,按照《河北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一)規章概述
合同管理獎懲辦法是為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推進合同法制化管理、嚴肅合同責任、維護企業合法權益而制定的。獎懲的對象是企業的合同管理人員。原則上以鼓勵為主,處罰為輔。凡是合同管理工作未出差錯的,均應獲得獎勵;而在合同履行和合同糾紛處理中有重大過失或者故意而導致公司經濟損失的,則要追究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
因此,要有這樣一個規章,明確各方面的權利義務,做到有章可循。
(二)主要內容
該規章的主要內容包括規章的適用范圍、對合同管理人員的業績的考核、獎懲標的的設定、獎懲的程序等。
(三)制作要求
制作要求是在起草該辦法時,一定要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明確獎勵與懲罰的具體條件和程序。
(四)范本
_____公司合同管理獎懲辦法
年 月 日(
)法合獎字第 號
1.目的
為提高合同的履約率、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調動合同管理人員的積極性,根據公司合同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公司的各級合同管理人員,包括法律顧問、專職和兼職合同管理員及部門領導。
3.考核
3.1考核方式:以簽訂合同數和合同標的額作為考核指標;
3.2考核組織:由公司人力資源部作為考核管理部門,法律顧問室和財務部派人參加,組織考核小組,決定考核的有關問題;
3.3考核程序:對全體符合條件的合同管理員進行總體評價,然后通過無記名投票方式,確定其屬于哪個檔。
4.獎勵
4.1凡是在1年內簽訂合同總數在_____件以上或者合同標的額在_____萬元以上,未發生糾紛爭議的,都可獲得公司頒發的優秀合同管理員的榮譽稱號,并增加兩個月的平均獎金;
4.2凡是簽訂合同的標的額在_____萬元以下,未發生糾紛的,可增加1個月的平均獎金;
4.3本單位的合同管理基礎考核總評分為全優的,對主管的合同管理人員獎勵獎勵金_____元。
5.處罰
5.1凡是因經辦人自身的過錯造成簽訂的合同發生糾紛的,扣罰本人1個月的平均獎金。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保留追究經濟賠償的權利,并取消1年的評先資格。
5.2在訴訟或者仲裁過程中,不認真對待,導致該贏的未贏,該少賠的未少賠,參與處理的經辦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取消評選資格。
6.程序
對合同管理人員的獎懲程序是:由考核小組提出考核意見,符合獎勵條件的,由人力資源部發文獎勵;給予處罰的,則由總經理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由人力資源部發文通知本人及全公司。
7.附則
為了進一步深化企業用工制度的改革,規范企業勞動用工管理,增強企業活力,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公司根據生產經營發展的需要,使用由撫州市人才交流中心提供的聘用合同工。聘用合同由本公司實行全權辦理,其勞動關系在本公司。
第二條
聘用合同工必須是身體健康、品學兼優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的路橋專業人員。
第三條
聘用合同工不納入在職職工統計表。
第四條
聘用合同工使用的原則
一、 堅持“編制控制”原則,嚴格在計劃范圍內使用。
二、 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選用”的原則,面向社會招聘。
三、 堅持“獎勤罰懶、優勝劣汰、能進能出”原則,進行績效考核和管理。
第五條
公司辦公室是勞動綜合管理的職能部門,合同工的聘用、配置、培訓、薪酬激勵及社會保險等工作歸院辦管理。
第二章
合同工的聘用
第六條
本公司根據單位業務量、工作量進行科學測算,核定缺員數量,并根據崗位說明書的具體要求,擬定招聘條件,報主管領導審核后進行招聘。由撫州市人才交流中心協助辦理。
第七條
本公司應聘的人員必須符合本公司聘用條件,并與社會上其他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
第八條
受聘的合同工均實行六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者,由本公司簽訂為期1-5年的勞動合同,同時與其簽訂上崗協議書。
第三章
聘用合同工人員的崗位管理及人員配置
第九條
聘用合同工崗位共設一類崗、二類崗、三類崗等三種崗位。崗位管理采取“以崗定薪、易崗易薪”的原則。
第十條
招聘的大、中專畢業生企業與其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并實行有別于企業現有員工工資的談判工資,不納入在職職工統計表。
第四章
聘用合同工人的培訓及開發
第十一條 公司辦公室負責組織聘用合同工的崗前培訓。
第十二條 聘用合同工依法享有培訓的權利和義務。公司辦公室制定年度培訓計劃和臨時性培訓計劃時應將聘用合同工考慮進去,并進行培訓學時登記和相關培訓效果考核評估。
第十三條 聘用合同工的職稱評定本院協助辦理。
第五章
聘用合同工的薪酬、福利管理
第十四條 聘用合同工的勞動薪酬由崗位工資和工地補貼組成,崗位工資根據其所在崗位的技術含量、勞動強度、責任大小、本人工作業績和當地社會勞動力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具體標準見附表);工地補貼按其完成的工作量由項目經理部核定發放。試用期發放試用工資。
第十五條 聘用合同工的勞動薪酬,實行按月考核,按月發放。
第十六條 聘用合同工享受用工單位同等崗位人員崗位津貼、勞保用品和防暑降溫費、烤火取暖費等。
第十七條 聘用合同工可設立服務年限獎,發放標準為每人每月以20為基數,每服務一年加發10元。
第十八條 本公司按有關規定為合同工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聘用合同工人個繳納的部分,由本公司在其工資中代扣代繳,企業應繳納的部分,由財務科按月核定,并統一辦理落實。
第十九條 聘用合同工不享受單位福利分房待遇。
第六章
合同工的管理 第二十條 公司各部門負責對聘用合同工人員的日常管理,布置、安排其應完成的各項生產(工作),并按公司(部門)的考核辦法對合同工進行動態考核。聘用合同工必須遵守企業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公司對聘用合同工應加強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對其各方面表現進行綜合評價,考核結果作為是否續聘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聘用合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與合同工解除勞動關系可以將該合同工退回,但不給予經濟補償。
(1) 在試崗期被證明不符合上崗條件的;
(2) 嚴重違反乙方勞動紀委或規章制度的;
(3) 上崗過程中失職、營私舞弊、泄露有關商業秘密、結企業利益造成損害的;
(4) 因、、盜竊、賭博、打架斗毆等行為嚴重影響社會秩序,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
(5) 被勞動教養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 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
1、各村要成立交通管理服務站,確定行政村主任為負責人。(分值5分)
2、各村要聘請1名以上的交通安全協管員(可由村、組干部兼任)。(分值 2分)
3、各村民小組要落實1名交通安全聯絡員,負責本組交通安全信息收集、匯總與上報。(分值3分)
二、日常管理(分值40 分)
1、有駕駛人、機動車登記臺賬,駕駛人、機動車基本情況記錄完整,底數清,情況明。(分值5分)
2、熟悉轄區道路交通安全狀況,有道路隱患排查臺賬,每月及時開展道路隱患排查整治工作,有隱患上報情況記錄、整治建議及整治記錄。(分值6分)
3、有違法駕駛人臺賬,并對違法基本情況逐項記錄。(分值3分)
4、有違法機動車臺賬,并對違法基本情況(機動車型號、車牌號、駕駛人基本情況、年審年檢等)逐項記錄。(分值3分)
5、與轄區所有駕駛人、機動車所有人簽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承諾書。(分值3分)
三、宣傳教育(分值20 分)
1、設置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欄,每月進行一次更新。(分值5分)
2、每月對轄區駕駛人及機動車所有人進行一次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到會人員不低于轄區駕駛人及機動車所有人底數的90%,有學習記錄及簽到冊。(分值8分)
3、村廣播室播放宣傳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內容每周不少于1次。(分值7分)
四、事故預防 (分值20 分)
1、轄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累計死亡1人、死亡2人、死亡3人及以上的,分別扣5分、8分、12分;發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含3人)道路交通事故的,扣20分。
2、因機動車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未按時進行車輛及駕駛證年檢、審而發生交通事故的,發生一起扣0.5分。(分值5分)
3、應當督促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的,發現一起扣0.5分,未參加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發生一起扣1分。(分值5分)
4、轄區無一次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交通事故。(分值5分)
五、信息報送(分值10分)
每月20前向鎮安辦報送道路交通基礎信息月報表,上報各類信息無漏報、遲報、瞞報、虛報等情況。
六、管理成效(扣、加分項目)
1、因工作不力造成后果受到鎮交管通報批評的一次扣分5分;
2、因工作不力造成嚴重后果被區級以上部門通報批評的,一次扣10分;
3、積極按照鎮道安辦和上級部門要求開展工作,轄區道路安全、暢通,秩序良好,受到鎮道安辦通報表揚的加5分,受到縣級以上部門表揚的加10分。
七、考核獎懲
(一)凡季度考評排名前3名的村委會,由鎮政府通報表揚,并頒發獎狀、獎金:第一名300元,第二名200元,第三名100元;
(二)凡年度考核排名前3名的村委會,由鎮政府通報表彰,授予年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先進單位獎牌,并獎勵現金第一名1000元,第二名800元,第三名500元;
(三)凡連續兩個季度考核排名末位的,村主任及交通安全管理員需到鎮人民政府接受誡勉談話,寫出深刻檢討,并扣發季度獎金300元;凡年度考核排名末位的村委會、鎮屬部門,由鎮政府通報批評,并扣發年度獎金1000元;
(四)因管理不到位,工作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導致轄區交通秩序混亂,交通事高發故的,一律交由相關部門嚴肅查處,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責任。
一、出臺背景
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航道法》設定了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制度,作為與航道有關的工程項目審批或建設的條件。為貫徹落實此項制度,規范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有關工作,根據政府職能轉變要求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按照“放管服”改革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要求,在總結1994年以來橋梁通航凈空尺度和技術要求審批、涉水工程通航安全影響論證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本《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6章31條,分別是總則、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報告編制、申請與審核、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及附則。主要內容是:
(一)細化了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的適用范圍。
《航道法》明確了需要開展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的項目范圍為與航道有關的工程,《航道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規定的工程除外。為便于執行,本《辦法》進一步細化了評價審核適用的建設項目類型。考慮到與航道有關工程的項目類型眾多,《辦法》主要列舉了跨越、穿越航道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臨河、臨湖、臨海建筑物、構筑物等常見工程類型。
(二)明確了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報告(以下簡稱航評報告)編制的具體要求。
一是明確了航評報告編制階段。按照《航道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有關規定,《辦法》明確了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開展航評報告編制。
二是規定了航評報告編制依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要求編制航評報告。
三是規定了航評報告應當包括的主要內容。包括建設項目概況;所在河段、湖區、海域的通航環境;選址評價;與通航有關的技術參數和技術要求的分析論證;對航道條件、通航安全、港口及航運發展的影響分析;減小或者消除對航道通航條件影響的措施;航道條件與通航安全的保障措施;征求各有關方面意見的情況及處理情況八個方面。
四是規定了航評報告的編制主體。航評報告由建設單位自行編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經驗、技術條件和能力且信譽良好的機構編制,并強調了審核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建設單位委托特定機構編制航評報告。
五是規定了航評報告編制過程中應征求相關方面意見。建設單位應當就通航影響征求港航企業等利害相關方的意見,以便及時完善資料、優化方案,提高報告編制的全面性、科學性、合理性。
鑒于在通航河流上建設永久性攔河閘壩可能對上下游航道產生重大影響,《辦法》特別規定了攔河閘壩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航評報告編制過程中書面征求上下游受影響省份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意見。涉及長江水系、珠江水系四級及以上高等級航道上建設永久性攔河閘壩等重要工程的,還應當征求長江航務管理局或珠江航務管理局的意見。
(三)規范了申請與審核要求。
一是明確了申請審核的階段。《辦法》明確了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完成航評報告后,提出審核申請。
二是規定了申請審核時需要提交的具體材料要求。主要包括審核申請書、航評報告、建設依據、建設單位機構證明文件以及有關承諾函、協議等。同時強調了建設單位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三是規定了審核的具體程序。《辦法》規定了審核程序主要包括材料審查、受理、審核、出具審核意見等環節,并對出具受理通知書、審核意見的要求作出了具體規定。
四是規定了審核的技術要求。《辦法》明確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相關規劃以及建設項目所在河段、湖區、海域航道建設養護、通航安全、航運發展的相關要求作為審核的主要依據,并針對不同類型項目,具體規定了審核的重點。
五是提出了審核方式。審核部門在審核中認為必要的,可以采取專家咨詢、委托第三方技術咨詢機構開展技術咨詢等方式。同時,《辦法》也強調了咨詢費用由審核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并對委托第三方技術咨詢機構開展技術咨詢的具體要求作出了規定。
六是明確了審核的時限。為進一步規范航評報告的審核行為,提高審核效率,《辦法》規定了審核部門收到審核申請后,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后二十個工作日內應當完成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同時,考慮審核的技術復雜性,《辦法》規定了技術咨詢、專家評審、評價材料修改完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審核期限內。
七是規定了未通過審核及相關情況變更的處理方式。針對審核未通過或出具審核意見后相關情況發生變化的建設項目,《辦法》規定了具體的解決措施。
(四)建立了事中事后監管制度。
一是規定了監督檢查的責任主體。《辦法》規定了審核部門應當組織對建設項目審核意見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設項目所在水域負責航道現場管理的機構承擔現場監督檢查工作。
二是明確了建設單位接受監督的義務。主要包括嚴格執行審核意見、開工建設前報送施工圖設計相關內容資料、完工后報送審核意見執行情況資料等,《辦法》還強調了建設單位應當對所笞柿系惱媸敵愿涸稹
三是明確了監督檢查的具體要求。包括負責航道現場管理的機構的監管要求和負責組織監督檢查的部門的監管要求。
四是建立了“雙隨機、一公開”的監督檢查機制。《辦法》要求交通運輸部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抽查人員的抽查機制,對建設項目執行審核意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五是規定了審核部門可以撤銷已出具的審核意見的若干情形。包括建設單位以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意見、超越權限出具審核意見、違反規定程序出具審核意見等,強化了審核工作的嚴肅性和公平、公正。
(五)明確了交通運輸部與派出機構、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審核及監督檢查中的責分工。
一是明確了審核權限的分工。根據《航道法》規定的職責分工,明確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及與交通運輸部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直接管理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要干線航道和國際、國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有關的建設項目,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
為更好發揮交通運輸部派出機構作用,明確與長江干線航道有關的建設項目,除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及跨(穿)越長江干線的橋梁、隧道工程外,由長江航務管理局承擔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的具體工作。
其他建設項目的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航道管理機構負責審核。
二是明確了監督檢查的分工。《辦法》規定審核部門應當組織對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意見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就近便利的原則,規定交通運輸部負責審核的建設項目,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進行監督檢查;其中與長江干線航道有關的建設項目,由長江航務管理局負責組織進行監督檢查;建設項目的現場監督檢查工作由所在水域負責航道現場管理的機構承擔。上述分工形成了審核部門審核、就近組織監督、現場監督檢查相銜接的閉合監管鏈條。
(六)細化了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是明確了有關單位、人員的法律責任。《辦法》對審核部門、負責組織監督檢查的部門、負責航道現場管理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瀆職違法的有關責任予以了明確。
二是對《航道法》關于違反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制度的處罰額度進行了細化。《航道法》對未依法報送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材料,或者報送的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材料未通過審核而建設單位開工建設的,規定了處二十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的罰款額度,相對較為寬泛。《辦法》對此予以了細化,規定了實施罰款時,應當綜合考慮航道的等級及重要性、建設項目對航道條件與通航安全的影響程度、建設單位采取補救措施的及時性和有效性等因素,合理確定罰款額度。
三是明確了對建設單位、航評報告編制單位、相關技術服務機構、評審專家信用管理的相關要求。
三、貫徹實施要求
(一)加強《辦法》宣貫。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航道管理機構要加強對《辦法》的宣貫學習,明確各自責任義務和相關的行為規范,確保《辦法》有效落實。同時,加大對有關建設單位、航評報告編制單位等的宣傳力度,使其知悉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報告編制、申請、審核及接受監督檢查的全過程要求,讓社會了解、遵守、支持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制度,確保制度落到實處。
(二)加快推進信用管理體系建設和落實有關預算經費。
交通運輸部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加快推進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信用管理體系的建設,加強對建設單位、航評報告編制單位、相關技術服務機構、評審專家的信用管理,依法將失信行為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積極爭取財政資金,推進將有關審核咨詢費用納入部門預算管理,保障審核工作有序開展。
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政策背景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款,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為了規范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不包括常駐代表機構)的企業所得稅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在2月20日了《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國稅發[2010]19號)。19號文提高了非居民企業的核定利潤率,并且重申明確了某些執行問題。
明確了非居民企業的所得稅征收方式
1.據實征收
非居民企業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并應按照其實際履行的功能與承擔的風險相匹配的原則,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2.核定征收
非居民企業因會計賬簿不健全,資料殘缺難以查賬,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準確計算并據實申報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1)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于能夠正確核算收入或通過合理方法推定收入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成本費用的非居民企業。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
(2)按成本費用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于能夠正確核算成本費用,但不能正確核算收入總額的非居民企業。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總額/(1-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
(3)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于能夠正確核算經費支出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收入總額和成本費用的非居民企業。計算公式:
應納稅所得額=經費支出總額/(1-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營業稅稅率)×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
核定征收的利潤率提高
19號文之前的核定利潤率一般為10%~40%,19號文重新規定了核定征收下的非居民企業的利潤率標準:
(1)從事承包工程作業、設計和咨詢勞務的,利潤率為15%~30%;
(2)從事管理服務的刑潤率為30%~50%;
(3)從事其他勞務或勞務以外經營活動的,利潤率不低于15%。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非居民企業的實際利潤率明顯高于上述標準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標準更高的利潤率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非居民企業需注意的其他主要事項
1.非居民企業與中國居民企業簽訂機器設備或貨物銷售合同,同時提供設備安裝、裝配、技術培訓、指導、監督服務等勞務,其銷售貨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勞務服務收費金額,或者計價不合理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相同或相近業務的計價標準核定勞務收入。無參照標準的,以不低于銷售貨物合同總價款的10%為原則,確定非居民企業的勞務收入。
2.非居民企業為中國境內客戶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務全部發生在中國境內的,應全額在中國境內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凡其提供的服務同時發生在中國境內外的,應以勞務發生地為原則劃分其境內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勞務收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值得提醒的是,稅務機關對境內外收入劃分的合理性和真實性有疑義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業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明,并根據工作量、工作時間、成本費用等因素合理劃分其境內外收入;如非居民企業不能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明,稅務機關可視同其提供的服務全部發生在中國境內,確定其勞務收入并據以征收企業所得稅。
3.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適用不同核定利潤率的經營活動,并取得應稅所得的,應分別核算并適用相應的利潤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凡不能分別核算的,應從高適用利潤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本刊的建議
1.19號文重申了稅務機關有權利在證明不齊全的情況下,境內外勞務收入視同全部為境內所得的情況,建議從事提供境內外勞務的非居民企業,準備好相關的境內外工作量、工作時間、成本費用等資料,以備稅務機關核實。
2.在單一合同中對提供多項服務分別采用不同的核定利潤率的做法可能對企業有利,在合同中明確服務項目及確定不同類型服務收入的依據可以幫助企業核定更準確的項目稅務成本及合同的總價款。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
2010年2月22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10]79號文,就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過程中若干問題予以明確。
關于租金收入確認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為在我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且采取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的非居民企業,也按本條規定執行。
按《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企業從事租賃業務,年度內無論業務是否發生,都要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本條規定做了本質改變,例如2009年A企業租賃房屋給B企業,租賃期3年,每年租金10077元,2008年一次收取了3年的租金300萬元。會計處理為:2009年確認100萬元租金收入,而稅法根據條例第19條確認300萬元收入,屬于稅法同會計的差異,應在納稅申報表附表3第5行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00萬元。2010、2011兩個年度應該調減100萬元。而依據本條款規定,根據權貴發生制原則,在稅收上可以每年確認100萬元收入。
關于債務重組收入確認問題
企業發生債務重組,應在債務重組合同或協議生效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根據國稅函[2009]1號文件的規定,2003年3月1日之前發生的債務重組,不納稅。2008年1月1日以后,根據財稅[2009]59號文件,債轉股債務重組所得符合條件的不繳納企業所得稅。2003年5月1日以前,2003年3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2008年1月1日以后,三個階段有三種稅收待遇。79號文明確了債務重組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這對于企業實際操作具有很重要的現實意義。
關于股權轉讓所得確認和計算問題
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主要明確了股權轉讓的納稅又務發生時間。意味著企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自己操控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即使股權框架協議已經簽訂,
只要股權變更手續沒有變更,當年不確認股權轉讓所得。
關于股權轉讓所得不得扣除留存收益的規定是屬于重申之前的規定。
關于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確認問題
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
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這條規定解決了股權轉讓中是否包括企業未分配利潤的問題明確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除資本溢價外)轉增資本要確認收入。
關于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計稅基礎確定問題
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人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與《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的規定基本一致,但比會計準則的規定寬松,即如果發票取得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可以對固定資產已提折舊按新的計稅基礎進行調整,而會計準則規定要在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
關于免稅收入所對應的費用扣除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項免稅收入所對應的各項成本費用,除另有規定者外,可以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稅法規定不征稅收入支出形成的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但是未規定免稅收入對應的成本費用不允許扣除。此條規定就明確了這一點。
企業籌辦期間不計算為虧損年度問題
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
體現了稅法在損益的確定上將進一步貫徹《實施條例》第九條權責發生制原則。由于企業的損益計算應該從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算起,如果企業只是在開辦期,沒有開始生產經營,也無從計算損益,因此,79號文作了以上規定。
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業務招待費計算問題
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對于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其投資收益和股權轉讓所得就是其主營業務收入,因此可以作為業務招待費的扣除基數。為7達到和申報表的統一,建議將投資收益填列到附表1的主營業務收入行次。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和認定以后的資格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
第四條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對提出申請并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為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二)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第五條下列納稅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
(二)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性單位;
(三)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
第六條納稅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第七條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權限,在縣(市、區)國家稅務局或者同級別的稅務分局(以下稱認定機關)。
第八條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納稅人應當在申報期結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見附件11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二)認定機關應當在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并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三)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結束后20日內制作并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應當在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后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見附件2),經認定機關批準后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認定機關應當在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批準完畢,并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第九條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表,并提供下列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財務負責人和辦稅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3.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或者與中介機構簽訂的記賬協議及其復印件;
4.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或者其他可使用場地證明及其復印件;
5.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有關資料。
(二)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當場核對納稅人的申請資料,經核對一致且申請資料齊全、符合填列要求的,當場受理,制作《文書受理回執單》,并將有關資料的原件退還納稅人。
對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應當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申請以后,根據需要進行實地查驗,并制作查驗報告。
查驗報告由納稅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稅務查驗人員共同簽字(簽章)確認。
實地查驗時,應當有兩名或者兩名以上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同時到場。
實地查驗的范圍和方法由各省稅務機關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四)認定機關應當自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并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第十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一般納稅人《稅務登記證》副本“資格認定”欄內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戳記(附件3)。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戳記印色為紅色,印模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十一條納稅人自認定機關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次月起(新
開業納稅人自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的當月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并按照規定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十二條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
第十三條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對下列一般納稅人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
(一)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新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
(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明電[1993]52號、國稅發[1994]5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的補充規定》(國稅明電[1993]6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審辦法)的通知》(國稅函[1998]1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326號)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2010年2月10日)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及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是指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或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包括港澳臺企業)及其他組織的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機構)。
第三條代表機構應當就其歸屬所得依法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就其應稅收入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
第四條代表機構應當自領取工商登記證件(或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持以下資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一)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主管部門批準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三)注冊地址及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應提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應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應提權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四)首席代表(負責人)護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五)外國企業設立代表機構的相關決議文件及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其他代表機構名單(包括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六)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五條代表機構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或者駐在期屆滿、提前終止業務活動的,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相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代表機構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六條代表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薄,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并應按照實際履行的功能和承擔的風險相配比的原則,準確計算其應稅收入和應納稅所得額,在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納稅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據實申報繳納增值稅。
第七條對賬簿不健全,不能準確核算收入或成本費用'以及無法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據實申報的代表機構,稅務機關有權采取以下兩種方式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一)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適用于能夠準確反映經費支出但不能準確反映收入或成本費用的代表機構。
1.計算公式:
收入額=本期經費支出額/(1-核定利潤率-營業稅稅率);
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收入額×核定利潤率×企業所得稅稅率。
2.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額包括:在中國境內、外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福利費、物品采購費(包括汽車、辦公設備等固定資產)、通訊費、差旅費、房租、設備租賃費、交通費、交際費、其他費用等。
(1)購置固定資產所發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機構設立時或者搬遷等原因所發生的裝修費支出,應在發生時一次性作為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計稅。
(2)利息收入不得沖抵經費支出額;發生的交際應酬費,以實際發生數額計入經費支出額。
(3)以貨幣形式用于我國境內的公益、救濟性質的捐贈、滯納金、罰款,以及為其總機構墊付的不屬于其自身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應作為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額;
(4)其他費用包括:為總機構從中國境內購買樣品所支付的樣品費和運輸費用;國外樣品運往中國發生的中國境內的倉儲費用、報關費用;總機構人員來華訪問聘用翻譯的費用;總機構為中國某個項目投標由代表機構支付的購買標書的費用,等等。
(二)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于可以準確反映收入但不能準確反映成本費用的代表機構。計算公式:
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收入總額×核定利潤率×企業所得稅稅率。
第八條代表機構的核定利潤率不應低于15%。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代表機構,如能建立健全會計賬簿,準確計算其應稅收入和應納稅所得額,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調整為據實申報方式。
第九條代表機構發生增值稅、營業稅應稅行為,應按照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相關法規計算繳納應納稅款。
第十條代表機構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應依照稅收協定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號)的有關規定辦理,并應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時限辦理納稅申報事宜。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6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有關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28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政府等在我國設立代表機構免稅審批程序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945號)廢止,各地不再受理審批代表機構企業所得稅免稅申請,并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已核準免稅的代表機構進行清理。
【關鍵詞】祛疤硅酮凝膠;彈力套;增生性瘢痕;防治
【中圖分類號】R45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4-4949(2013)08-189-02
疤痕是組織損傷修復的必然過程,然而過度疤痕增生不僅給患者造成痛苦,還給醫療工作帶來很大負擔。如何防治疤痕過度增生一直是創傷修復領域研究的熱點,近些年在疤痕防治方面采用聯合療法取得了較滿意的療效,但終因本病發生機理比較復雜,目前尚無規范化治療方法。因此,探索一套能提高療效、降低復發率的比較完善的治療方案是眾多研究者追求的目標,2011年我科應用祛疤硅酮凝膠,彈力套防治增生性瘢痕,取得很好效果,現報道如下:
1 一般資料
我科于2011年6月至2012年3月收治的燒燙傷后瘢痕增生患者共138例,男80例,女58例,年齡2歲―50歲。時間為燒傷創面愈合后2周至1年。138例203個部位分布:頭面28部位,頸25部位,胸腹23部位,四肢115部位,背12部位。
2方法與結果
2.1方法:燒傷創面愈合后每日用溫水清洗皮膚2次,將祛疤硅酮凝膠少量涂抹在疤痕皮膚上,每日3次,連續使用。愈合后的疤痕皮膚14-20天后涂祛疤硅酮凝膠少許用超聲波導入儀按摩一次,每次5―15分鐘,每日3次,3個月為一療程。彈力套依不同部位,分別制成面罩,頸套,手套等,創面愈合涂藥后立即應用,在患者能忍受,遠隔部位血循環良好的前提下,盡可能地加壓包扎,一般壓力在3.30 kPa左右,應24 h持續使用,除非洗澡以外不要解開。
2.2效果評定:患者治療期間均強調肢體關節的主動、被動功能鍛煉,治療6 個月后判斷療效. 觀察疤痕的自覺癥狀、顏色、厚度、硬度、關節的活動度(角度測量).療效評價[1]有效:瘙癢減輕或消失、色澤轉淡或接近正常、厚度變窄30%以上,質變軟、肘關節伸直達130度,屈曲達60度;無效:疤痕在自覺癥狀、顏色、厚度、硬度、關節的活動度達不到有效標準者。
3結果
本組病例治療6個月后瘙癢、顏色、厚度、硬度總有效率如下:
3.1顯效:瘢痕質地軟,色澤變淡,較平,搔癢刺痛癥狀明顯減輕或消失。約87%。
3.2有效:瘢痕質地軟,色澤變淡,厚度有所減輕,搔癢刺痛癥狀有一定程度所減輕。約13%。
3.3無效:瘢痕質地硬,色澤無明顯變化,有明顯增生。本組病例無效為0.
4討論
疤痕是創傷后組織修復的必然產物。疤痕增生以創傷愈合后前3~6個月最為明顯,表現為疤痕色紅、質硬、痛癢癥狀明顯,突出皮膚表面生長,一般持續1~2年逐漸變平軟[2]。疤痕組織在病理組織上是一種血液循環不良,結構異常,神經、血管分布錯亂的組織,大部分組織細胞處于一種缺氧狀態,主要表現為膠原的過度合成和沉積。故調控膠原的合成及如何引導膠原有序排列是防治疤痕的重點。影響疤痕形成、發展及成熟軟化的因素很多 ,疤痕形成機制尚未闡明。因而 ,指導臨床的治療手段雖有一定的療效 ,但均有其局限性。 傳統的治療疤痕的方法是手術切除配合長效激素局部注射、放射療法等 ,可抑制成纖維細胞增殖及膠原合成 ,但對機體有一定的損害作用 ,也難控疤痕復發。臨床常用的壓力療法對防治疤痕的過度增殖有一定療效 ,也因難以達到治療所需的壓力、關節活動受限、面頸部不便加壓等缺點而受到限制。我們采用手法按摩聯外涂祛疤硅酮凝膠治療早期增生性疤痕,在治療中根據不同時期的疤痕采用不同的按摩手法與力度。 對于1個月以內的疤痕,我們采用經穴按摩中的抹法,用單手拇指順著疤痕方向上下或左右往返移動,力度偏輕,著力于表皮; 1~3個月的疤痕,主要采用揉按法、指壓法,以美容指對疤痕進行左右、前后的內旋或外旋揉動點按,要求中等力度,用力輕而不浮,重而不滯; 對于3個月以上,質硬且明顯突出皮面的疤痕,則采用經穴按摩點法中的屈指法,即以中指、無名指或拇指屈曲,以屈曲的骨突部位著力于患處,沿垂直方向施力,為強力點法,力量要持續、深透,以患者最大的承受能力為標準。采用傳統經穴美容按摩的手法,疏通疤痕局部的經絡,增強疤痕皮膚氧的代謝,消腫止痛,經穴按摩還能加強患處局部循環,使局部組織溫度升高,在加強循環的基礎上,促進因損傷而引起的血腫、水腫的吸收,促進損傷組織的修復;而治療中所采用的強力點法、指壓法,可達深層組織,引起結締組織纖維之間的運動,從而達到松解疤痕組織和深層組織的粘連的作用,并減輕局部水腫。在深層皮膚損傷的修復過程中及之后,疤痕組織可能阻斷神經、血管和淋巴系統。經穴按摩的屈指法力量深透、持續,可以幫助真皮層的膠原纖維進行重排,通過重排膠原纖維和促進皮膚在其他淺表結構之上運動,可防止這種阻斷引起的問題。通過每周拍攝的相片資料、疤痕顏色及質地變化等進行效果評價,可以發現:在治療1個月時治療組疤痕已大部分軟化,痛癢明顯減輕;至第2個月時疤痕顏色轉暗,充血減輕,顯露的毛細血管網減少,質地變松軟,增生的疤痕表皮起皺折,部分開始萎縮;至第3個月時大部分顏色轉白或接近膚色,疤痕組織平軟,痛癢消失。經對照研究說明配合按摩治療組疤痕軟化快,消退提前,效果穩定無明顯副作用患者滿意率高。
參考文獻
[1]盛志勇.危重燒傷治療與康復學[M].北京: 科學出版社,2000:392-403.
全民所有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計劃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民所有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的計劃管理,強化政府人事部門宏觀調控職能,使計劃管理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全民所有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計劃(以下簡稱計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國家勞動工資計劃中單列,由各級政府人事部門負責編制和管理,實行統一計劃,分級管理。
第三條 計劃管理范圍是:
(一)各級國家機關、政黨機關、社會團體;
(二)上述機關、團體所屬的事業單位;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應納入機關、事業單位計劃管理的部門和單位。
第四條 計劃工作的基本任務:
(一)貫徹執行計劃期黨和國家提出的政治、經濟、社會發展任務和重大方針政策。
(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要求,編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人數、工資總額的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合理確定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增長幅度。
(三)貫徹按勞分配原則,合理確定調整部門、地區以及各類人員之間的工資關系。
(四)按照節約、高效的原則,合理配置人力資源,調整職工隊伍的布局和結構,促進人才合理流動。
(五)根據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改革的要求,不斷改革和完善計劃管理體制。
第二章 計 劃 指 標
第五條 計劃由下列主要指標構成:
(一)基期末預計到達數;
(二)計劃期計劃增加(減少)數;
(三)計劃期末計劃到達數。
第六條 計劃期職工人數增減包括:
(一)新增職工:
1.國家統一分配的人員;2.社會招收人員;3.調入人員;
4.成建制劃入的人員;5.其他人員。
(二)減少職工:
1.自然減員減少的人員;2.調出人員;3.成建制劃出的人員;4.其他人員。
第七條 計劃期工資總額增減包括:
(一)新增工資總額:
1.增加職工增資;2.轉正定級增資;3.工齡、教齡、護齡津貼增長;
4.國家統一安排的新增工資項目;5.上年增資項目翹尾;6.晉職晉級增資;
7.增加獎金;8.成建制劃入的工資額;9.國家規定的其他項目。
(二)減少工資總額:
1.減人減少工資;2.掉尾工資;3.減補員工資差額;
4.超編制單位的工資核減;5.成建制劃出的工資額;6.其他。
第三章 計劃編制
第八條 編制計劃須具備下列資料:
(一)基期計劃執行情況;
(二)基期和計劃期國民生產總值、國民收入、社會總產值、社會勞動生產率、工業企業全員勞動生產率預計到達數和計劃數;
(三)基期和計劃期社會商品零售物價指數、職工生活費用價格指數預計到達數和計劃數;
(四)基期城鄉居民生活水平變動情況及計劃期國家提高城鄉居民生活水平的有關政策、措施;
(五)計劃期各項事業發展計劃、重點發展領域及有關政策規定;
(六)就業結構及職業需求結構與數量;
(七)財政收支情況;
(八)行政事業經費開支情況;
(九)機構、編制定員情況;
(十)新增勞動力資源,特別是干部資源狀況及可供機關事業單位利用程度。
第四章 計 劃 報 批
第九條 報批計劃按下列程序和要求進行;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的人事部門,根據人事部提出的編制計劃的指導原則和政策,按照國家下達的控制數字和表式要求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在計劃部門的指導下,經過科學的預測分析自下而上地編制計劃草案,并附文字報告和詳細說明,于每年九月底以前報送人事部。同時,抄送同級計劃、勞動部門。
(二)人事部在匯總、審核各地區、各部門計劃草案的基礎上,經過綜合平衡,提出分地區、分部門計劃建議方案。
(三)人事部通過一定形式聽取地區、部門意見后,對計劃建議方案進行必要的調整,按要求時間報國家計委,同時抄送勞動部,由國家計委綜合平衡后,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
第五章 計劃的下達和調整
第十條 各地區、各部門在接到人事部下達的計劃后,應盡快將計劃逐級下達到基層。
第十一條 各級人事部門在下達計劃的同時,應將計劃抄送同級計劃、勞動部門和有關開戶銀行。
第十二條 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計劃過程中,如發現計劃與實際不符確需調整計劃時,應于當年八月底前向人事部提出調整計劃的報告,人事部應及時批復。未經人事部批準,不得自行修改計劃。
第六章 計 劃 管 理
第十三條 凡屬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規定增加的職工和工資,均應納入計劃管理范圍。未經國家核準不得超計劃增人、增資。
第十四條 根據編制定員確定增人指標。凡已滿編或超編的單位,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一律不分配增人指標。確需增人時,須先申請增加編制。超編單位要逐年核減其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
第十五條 中央、國務院駐地方的機關和事業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和國家規定接收軍隊轉業干部和城鎮復退軍人時,其勞動指標由當地予以劃撥。
第十六條 國家下達的年度計劃指標(含自然減員指標)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十七條 補充自然減員指標,由各地區、各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
第七章 計劃的監督與檢查
第十八條 各地區、各部門的人事部門應根據計劃指標,對計劃執行情況定期進行檢查與考核,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每年集中檢查兩次:第一次在第三季度;第二次在下年的第一季度。每次的檢查結果(附詳細說明),以書面形式報送人事部。
第十九條 各級人事計劃部門,要制定具體指標,定期對下級人事計劃部門的工作進行考核和評估。
第二十條 必須維護計劃的嚴肅性。充分發揮審計、銀行等部門的監督作用。對于亂開口子,超計劃增人增資的地區、部門,除在安排下年度計劃時,相應核減其指標外,還應視情節輕重對責任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嚴格執行國家計劃、成績顯著的單位,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八章 計 劃 統 計
第二十一條 統計資料是編制計劃的重要依據,統計是檢查和控制計劃執行情況的重要手段。各級人事部門必須按照有關規定,準確、全面、系統地搜集、整理和分析統計資料,并及時報送有關部門,為研究問題,制定政策、指導工作提供依據。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各地區、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