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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護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3-14 15: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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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關鍵詞:商號;商號權;法律保護

中圖分類號:DF411.9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7)06-0122-02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商號在現代經濟中的價值日益顯現,與之相關的糾紛也層出不窮,而我國有關商號權的立法相對滯后,對商號尚缺乏完善的法律保護。因此,對商號以及商號權進行正確的研究定位,并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商號的概念以及商號權的性質

商號是商事主體在經營活動中為區別他人、彰顯自己身份而設立的一種標志。對商號概念的理解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上泛指企業名稱,狹義僅指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研究中一般傾向于采用狹義的概念。我國的商號與企業名稱有明顯區別:從結構上看,商號是企業名稱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從功能上看,商號側重于區別同行業的不同企業,企業名稱則是對企業情況的綜合反映;從內容上看,商號是一種無形財產,能為企業帶來除商品和服務本身價值之外的利益;企業名稱則不具有財產內容;從使用范圍看,商號可以用于商品或者服務的包裝、裝潢,企業名稱只能按法律要求在包裝上注明以表明產品或服務的來源[1]。

商號權是商事主體享有的在商事交易過程中產生的商號上的權利。我國目前對商號權的性質和地位尚未在立法中加以明確。一般認為,商號權應當作為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最早將商號納入了國際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是1883年《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第2條第8款第6項,其明確將“與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商號及其他商業標記有關的權利”列為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世界各國的民商法均確認商號權的排他和專用效力。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也從禁止混淆、誤認的角度規定了對商號的法律保護。

二、我國目前商號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現狀

我國目前商號的知識產權保護還比較薄弱,實踐中產生了很多商號糾紛案的案件,如歐美大地儀器設備中國有限公司訴北京歐美大地儀器設備有限公司的“歐美大地”商號糾紛案[2]。近年來,商號權在理論界已得到充分肯定,但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在商號保護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為:

(一)商號的登記注冊管理不完善

我國對于商號沒有專門的登記注冊制度,只是對整體的企業名稱進行登記注冊管理。企業名稱采取的是區域登記注冊制,由每個行政區域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為登記管理機關,負責該區域內的工商企業的注冊登記。按照現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國家工商總局主管、負責全國公司企業的登記注冊工作;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商企業的登記注冊。這種企業名稱的區域登記注冊體制,極易造成在不同行政區域內大量擁有相同商號的企業并存的現象出現。

(二)對商號的法律保護粗疏零散

我國沒有建立起專門的商號權保護制度,已有的法律規定也只是將商號置于企業名稱權中進行保護,散見于民法通則、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中,沒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保護體系。通觀《民法通則》與涉及企業名稱的專項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均未有企業名稱、商號的定義性規定,因此商號的法律性質、地位、保護等問題模糊不清。因為,現行法律沒有明確商號權作為獨立民事權利的法律地位,使得商標權與商號權的沖突不成為法理意義上“權利”間的沖突,導致目前在認定商號權能否作為“在先權”阻止在后商標獲得注冊的問題上出現法理上的困難[3]。我國對商號保護零散粗疏的現狀,也是商號糾紛的頻發的因素之一。

(三)對商號和商標實行分別立法和管理的制度使商號權與商標權容易發生沖突

我國商標主要受《商標法》的調整,商號主要受國務院的行政法規《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調整。商標和商號的保護是并行的制度,實踐中容易產生沖突。如在商號的確權環節上,因我國企業名稱登記前既不與商標掛鉤實行聯檢,在確權過程中也沒有公示異議程序,所以惡意或善意地將他人知名商標作為商號登記的情況也就“合法”地產生和存在。雖然《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對其進行了矯正,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兩權沖突的情形,但也只解決了其中的部分問題。此外,修訂后的商標法第九條雖然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但對于哪些在先權利可以阻卻商標注冊卻沒有規定。

三、我國商號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完善

由以上我國商號權保護的現狀可以看出,我國商號權法律保護薄弱的原因,既有管理體制層面的原因,也有立法層面的原因,因此要著重從這兩方面加以完善。具體有以下措施:

(一)在商號的管理體制上,可以考慮借鑒商標申請所采取的全國統一審查制

我國《商標法》對商標的申請注冊采取的是統一管理、統一審查,即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負責受理全國范圍內的商標申請注冊,同時對申請注冊的商標實施統一審查,如果發現與全國范圍內的其他企業的在先商標相同或類似的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可以不予以批準注冊。這樣做既可以事先預防侵犯他人在先權利現象的發生,也便于國家對商標的統一管理。同時,為了避免全國范圍內不同行政區域的諸多企業擁有相同商標現象的出現,《商標法》規定了商標異議程序。相比之下企業名稱(商號)的區域登記注冊體制就很不完善,因此可以考慮在對商號的登記注冊管理上也采取類似的措施。比如,在保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基礎上,實行全國聯網,統一檢索、審查,在法律程序上考慮借鑒商標法規定的異議撤銷程序,從而防止不同行政區域內的諸多企業擁有相同商號現象的發生。

(二)在商號權的立法層面上,結合目前我國的發展形勢,考慮在立法上增加對商號權的法律保護內容,明確商號權的法律地位。商號權的保護可以從民商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兩個方面來實現。民商法中增加關于商號權的內容,從基本法的高度確定商號權的法律位階,將商號權作為與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平行的知識產權。適時制定單行的商號法,明確商號的概念,商號權、知名企業商號專用權的法律保護范圍,調整商號的取得、權利行使過程中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制定單行商號法要注意協調與現行有關法律的關系,我國《公司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民法通則》等都涉及商號權的規定,要注意妥善處理與這些法律的關系,維護法律體系的統一。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對各類商號(如字號與企業名稱,企業名稱與域名等)之間以及商號與其他知識產權之間(如商號與商標、商號與企業標識logo)跨領域的混同加以調整,而同一領域內的商號權問題應由民商法和單行商號法規范和調整[4]。此外,制定單行商號法要遵循市場經濟基本法則,不同商事主體應置于平等的競爭地位,摒除商事主體行使商號權過程中的行政干預,從正面確定商號權。

(三)選擇適當的方式,解決商號權與商標權的沖突

解決商標權與商號權沖突的方式主要有行政確權環節的優先權方式、權利并存時的行政救濟方式以及司法訴訟救濟方式[5]。完善商標權和商號權的確權程序制度,明確商標權與商號權作為“在先權”的具體范圍,有條件地適用“在先權”原則。在建立企業名稱全省、全國聯網檢索體系的基礎上,建立企業名稱與商標注冊的交叉檢索制度,特別是馳名商標、著名商標及商號的登記交叉檢索制度。此外,企業在經營和發展中,也應當著力提高保護自己商標權和商號權的意識。具體來講,企業一方面要依法注冊,一旦發現商標權或商號權受到侵犯,要及時通過行政或法律途徑尋求解決;另一方面,當企業產品的市場占有率和營銷網點擴大時,應盡快申報馳名商標,以取得相應的法律保護。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國內和國際市場的不斷擴大,商號的重要作用必然會越來越強,注重對商號的保護,是我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不可缺少的方面。只有完善對商號權的法律保護,才能構筑起更加完善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

參考文獻:

[1] 王良國.我國企業名稱權與商標權沖突的解決[N].人民法院報,2003-09-14.

[2] 郭寶明.論商號的知識產權保護――由“歐美大地”案所引發的思考[J].電子知識產權,2004(1).

[3] 李永明,麻劍輝.商標權與商號權的權利沖突及解決途徑[J].法學家,2002(4).

第2篇

[關鍵詞]濕地 生態安全 可持續發展

一、濕地概念及其功能

1.濕地的概念。濕地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濕地指地球上除海洋(水深6米以上)外的所有大面積水體。狹義上的濕地是指陸地與水域之間的過渡地帶,指水飽和或淹淺水、水成土和水生植被三者都具備的土地。《濕地公約》和《中國濕地保護行動計劃》采用的是廣義的濕地定義。

《濕地公約》將濕地定義為:天然或人工、長久或暫時的沼澤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帶,帶有靜止或流動的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體,包括低潮時水深不超過6米的水域。

2.濕地的功能。濕地作為一種自然資源,突出表現為生態功能、經濟功能和社會功能三大功能。第一,生態功能。濕地的生態功能主要體現在保護生物遺傳多樣性、調節洪水和氣候、提供淡水資源、凈化水體和過濾污染物等方面。第二,經濟功能。濕地蘊含豐富的動植物產品,有些濕地動植物可用作藥物治療疾病,還有許多動植物是發展輕工業的重要原材料。第三,社會功能。濕地特有的資源優勢和環境優勢,一直以來都是人類理想的棲息地,是人類社會文明和進步的發祥地。

二、濕地法律保護的理論基礎

國家生態安全理論。生態安全,也稱環境安全,指的是一個國家的生存和發展所需的生態環境處于不受或少受破壞與威脅的狀態。其包括兩層含義:一是預防因生態環境的退化對社會經濟造成威脅,二是預防因環境和自然資源破壞引發社會矛盾。生態安全以生態平衡為基礎與前提,人類開發、利用和改造自然的活動是影響生態安全的重要因素。

可持續發展理論。可持續發展是指“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濕地作為一種自然資源,體現著內在生態性和外在經濟性的雙重價值。其經濟價值的實現體現在對濕地的利用上,生態價值的實現則體現在對其保護和維護。因此,在濕地的利用和保護中就帶有經濟利益與生態利益的沖突和權衡。二者的統一點就在于可持續發展

法的價值以法和人的關系為基礎,法對于人所具有的意義,是法對人的需要的滿足和人關于法的絕對超越指向。法的價值包括法的自身價值和法所追求的價值。環境法作為法的一個部門法,既具有法的共性又具有法的個性,其體現的價值內涵,具備了法的價值所包含的一切內涵。只有從生態系統的整體利益出發,轉變以人類利益為中心的發展,才是解決環境問題的根本之道。

三、濕地保護的法律問題分析

1.濕地法律保護的基本現狀。1992年,我國加入《濕地公約》之后,濕地逐漸進入立法者的視野,濕地概念開始陸續出現于個別法律中,把濕地整體作為一種特定資源才真正納入我國法律的調整范圍。如《自然保護區條例》(1994年)第10條第3款規定: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海域、海岸、島嶼、濕地、內陸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應當建立自然保護區;《海洋環境保護法》不僅明確提出了對“濱海”濕地的保護,還在附則中對該概念作了具體解釋。

2.濕地保護存在的主要問題。首先,我國濕地法律保護體系基本沒有建立,濕地專項保護處于空白。其次,管理權限不明確。國家林業局“組織、協調全國濕地保護”、國家環保總局“指導和監督濕地環境保護”、農業部“指導宜農濕地開發和保護”的職能。而這些管理部門的權限和協作等方面的內容卻沒有規定。第三、濕地權屬不明確。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背離,這使得濕地保護區有一大部分的土地權屬問題含糊不清,給濕地保護留下很大的隱患。第四,注重政府力量,缺少公眾參與。目前,我國濕地的法律保護主要依靠的是政府力量,對公眾參與的規定只是停留在法律原則的層面,缺乏可操作性。

四、完善濕地法律保護的思考

1.確定濕地保護的范圍。目前,全國尚未有一部法律對“濕地”概念的內涵與外延予以明確。1992 年《濕地公約》對我國生效后,在我國出現了《濕地公約》的廣義濕地概念和《中國自然保護綱要》的狹義濕地概念并存的情況。在此,筆者認為濕地的概念應以《濕地公約》規定的定義為準。

2.明確濕地行政管理部門。我國的濕地管理采取的是綜合管理與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無法做到統一部署、統一實施、統一監督,嚴重地影響了濕地科學統一的保護和濕地資源的合理利用。這是我國濕地管理中最為突出的問題。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的經驗,設立專門統一的濕地管理機構,如濕地委員會。

3.完善土地權屬制度。濕地是一種公共資源,在我國濕地保護與利用中,有關權屬與權益的沖突問題不斷。在濕地保護區土地權屬這一問題上,筆者認為,在建立濕地保護區時,應該采用一次性購買土地或采取租賃的方式,使保護區土地所有權轉移,從而濕地保護區擁有土地所有權。濕地保護專門立法中應明確規定濕地保護區管理機構與保護區土地之間的權屬關系,以及獲得相應權利的法律程序。

4.建立公眾參與制度。公眾參與制度在世界各地的環境保護中已經得到普遍認可。濕地保護立法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確保公眾參與制度能有效參與到濕地保護中來:(1)濕地保護的前提條件是要確保濕地信息的公開、全面、準確。(2)確保公眾能進行有效監督。只有把政府對濕地的保護和管理納入公眾全方位、全過程的監督之下,濕地保護的相關制度才能落實到實處。(3)建立公眾意見的回應制度。

5.對濕地保護專門立法。濕地面積的不斷減少和濕地功能的不斷退化,已成為制約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問題之一。在這種形勢下,以立法的形式確保濕地資源的持久利用就顯得尤為重要。有必要盡快制定與《濕地公約》相銜接的有關濕地保護與合理利用的濕地保護法,規范濕地保護與開發利用活動,建立有利于濕地保護與合理利用的管理秩序。

參考文獻:

[1]郭曉旭,鄧虹. 淺論我國濕地保護立法[J]. 法制與社會, 2009(06):13

[2]張福德.略論法律的生態安全價值[J].黑龍江社會科學.2009:4

[3]桑景拴. 淺議我國濕地管護立法[J]濕地科學與管理, 2006(03):12

第3篇

[關鍵詞] 隱私;隱私權;信息隱私

【中圖分類號】 D92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4244(2013)12-046-1

一、隱私權的發展和自身的價值

從人類歷史的縱深審視,隱私的意識和觀念是從人類的羞恥心萌發而來的。比如原始人用樹葉遮擋身體的私密部位等。從原始社會進入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后,社會關系變得復雜,隱私已經作為“一種非公共”的性質,但奴隸、農奴具有很高的人身依附性,所以他們的人格是不完整的,基本沒什么隱私可言,從這一點可以看出隱私與其自身的人格是緊密相連的。如,在奴隸社會時期,法律有的規定,不得刺探王公貴族,有其是國王的私生活,否則就對窺宮者加以制裁。

通說認為,隱私權是路易斯?D?布蘭代斯和塞繆爾?D?沃倫在《哈佛法律評論》上發表《隱私權》之后而確立的。這是大多數學者公認的。關于隱私的認識和隱私權觀念,都是最早在美國被提起發展的。隱私權本身所具有的基本價值在于:權利意識特別是個人權利意識的發展,人們渴望在復雜的社會關系下個人的私生活不被打擾。恰如有的學者指出,是經濟發展中碰撞的產物。隱私權在美國得到確認之后,在其他世界各國的立法和私法實踐中都得到了確認。

學界對隱私權的概念不盡一致、眾說紛紜,本文嘗試給出一個定義,可以將隱私分為“信息隱私”和“物理隱私”,對于前者,是個人不想將其外泄傳達給第三人;對于后者,是不能個人生活空間的封閉,不被破壞。隱私所具有的基本價值:自由價值即個人意志的自由價值;實現人的尊嚴,隱私的實現是個人領域與公共領域平衡的結果。

二、隱私權的保護探討

現有法律能否提供保護是一種權利能否實現的關鍵,在民法領域對隱私權的保護方式主要是侵權責任法。前文所說,隱私由信息隱私和物理隱私構成,那么隱私權也分為兩大部分即信息隱私權和物理隱私權,信息隱私權是隱私權的主要組成部分。而保護個人信息隱私的原因在于在信息爆炸的現代社會,我們時時刻刻在由信息編織的網之中,我們無法逃避個人得信息被收集。

所謂責任規則和財產規則最先由美國學者提出的關于保護權利的模式,只要是指,當一種權利被責任規則保護時,權利的轉移不需要權利人同意就可以發生,對權利人也只需要事后補償。而當一種權利被財產規則保護時,這種權利能否發生移轉須以權利人的同意為前提并自主控制該權利的價格。可以說,侵權責任法是一種責任規則。此處重點討論信息環境下財產規則對于信息隱私權的保護。

在六、七十年代有學者就提出把隱私信息視為一種財產加以保護,雖然反對者將其視為一種對人格權的貶損,但將人格權商業化還是有重要意義的。將隱私信息財產化以實現權利主體的自,最大限度的實現權利主體的意思自治,那么將信息隱私財產化后,就可以將其納入財產規劃中加以保護了。在任何人取得你的財產之前,都必須與你進行談判協商,實現個人的自主。信息隱私權的財產責任模式所追求的是賦予權利人對個人信息擁有某種財產權,個人資料、個人空間等屬于自己的,只有在本人自由選擇時,才會出賣個人信息。

無論是責任規則還是財產規則對于隱私權的保護都是不全面的。所以對于信息隱私權的保護需要公權力的介入。歐盟的數據指令就是此類法律文件。通過政府介入的方式對個人信息進行保護,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護個人得隱私權。另外,行業自律的模式也可以填補隱私權保護的不足。行業自律從性質上講仍然沒有超出私法自治的領域,是整個行業對自身行為的限制。這種限制以不違背善良風俗為限。現在各國的自律模式有以下幾種:建議性的行業指引(suggestive industry guidelines);網絡隱私認證計劃(online privacy seal program);安全港提議(safe harbor proposal)。安全港提議是美國兒童網上隱私權保護條例中創設的制度,該制度目前僅適用于兒童網上個人隱私的保護,不適用于一般的消費者網上隱私保護,是一種行業自律和立法規制相結合的新型模式。

參考文獻:

[1]張新寶.隱私權研究[J].法學研究,1990,(3)

[2]張革新.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及其價值基礎[J].甘肅理論學刊,2004,(2).

[3]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七輯)[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

第4篇

關鍵詞:聲音商標 法律保護 商標侵權

中圖分類號:F76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7)01-087-02

商標作為商品或服務提供者營銷手段的一部分,不僅能夠將一種商品或服務有效的區別于其他商品或服務,而且還有很多商標濃縮了商品或服務提供者在創造商品或服務上的核心理念,在達到營銷目的的同時也在傳遞一種價值取向。而隨著人類社會的層次越來越高,人們的需求越來越多樣化,商標也日漸呈現出“立體化”的現象。這種“立體化”并不僅僅是商標的三維立體化,而是說現代社會的商標在傳統商標的可視性上又融入了可觸性、可嗅性、可聞性、可聽性等多感官立體化的感受特點。換而言之就是消費者能夠借助于不同的感官來感知商標,從而認定商標,進而體現出商標的“立體化”。而聲音商標就是在這種全新的商標發展形勢下所形成的一種獨特的商標形式。

一、聲音商標綜述

(一)聲音商標的界定

聲音商標作為一種新興的商誦問疲雖然說早在1950年美國就允許全球廣播公司將“三聲鐘響”音階注冊為聲音商標,但是實際上聲音商標真正作為一種獨立的商標形勢存在還是要從2008年,印度第一個聲音商標注冊成功開始算起。目前來說世界各國對于聲音商標的重視程度在有所提升,而且隨著越來越多的聲音商標注冊成功,世界各國實際上對聲音商標的界定也有了基本的判斷,不過由于各國國情不同,對于聲音商標的研究程度不同,所以雖然說在宏觀角度上對聲音商標的認知大致雷同,但是在一些細節方面還是有所差距的。

2014年我國明確建立《商標法》用于對商標進行科學、全面的管理和保護。雖然說我國《商標法》中有提及對聲音商標的保護,但是就該《商標法》的內容來說并沒有對聲音商標給出明確的定義。不過我國臺灣、香港等對外口岸在聲音商標方面已經給出了相對清晰的定義。譬如我國香港《商標條例》中對聲音商標如此規定:“如任何由聲音構成的標志能夠將某一企業的商品或服務與其他企業的商品或服務作出識別,并能夠通過繪圖等方式表述,就可以注冊為商標。”而我國臺灣為了迎合現代商標的多感官化而出臺了《立體、顏色及聲音商標審查基準》,可以說在一定程度上確保了商家商標應享有的被保護權。雖然說我國目前尚未對針對聲音商標給出明確的判斷規則,但是隨著我國商業市場營銷手段的不斷創新化,聲音商標的出現已經是一種必然趨勢,甚至還會出現氣味商標等新型的商標種類,所以我國《商標法》仍然有待進行修正和彌補。

相較于我國來說,國外對于聲音商標的研究和認可是比較早的。雖然說世界各國對于聲音商標的規定嚴謹程度不同,不過無論是對聲音予以認可的國家還是尚未明確聲音商標狹義定義的國家,都已經開始對聲音商標進行保護。從國際上來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締結的《商標法新加坡條約實施細則》中已經明確表示對聲音商標予以承認,并明確規定聲音商標的表現物可以是五線譜,也可以是聲音商標的錄音,或者是文字、錄音、五線譜等各種組合。

(二)聲音商標的特點

聲音商標顧名思義,商標本身就是一種聲音,所以聲音商標的特點中首要的就是其依賴聽覺進行識別。客觀來說,目前世界上眾多的聲音商標中,大多數的聲音商標是可以被廣大的消費者所識別的。不過這種識別并非是專業的聲音元素識別,而是一種潛意識的識別,或者說是一種記憶識別。因為聲音商標最本質的作用還是幫助人們來辨別商品或服務,所以人們記住聲音商標實際上記住的并不是聲音商標所內涵的音樂元素,而是聲音商標背后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務,僅有少數音樂專業人士才能夠在聲音商標中對聲音元素有所把握。

二、聲音商標侵權認定方面存在的法律問題

(一)傳統法律意識容易忽略聲音商標的獨特性

所謂聲音商標侵權行為實際上就是指在未經過聲音商標的獲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上采用相同或相似的聲音商標,并借助這種混淆的聲音商標達到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被視為是聲音商標侵權行為。雖然說目前我國《商標法》中明確了對聲音商標的重視和保護,但是客觀來說聲音商標的管理和保護并非是輕而易舉的,其中最為關鍵的問題就是聲音商標的侵權認定。尤其聲音商標本身是由多種聲音元素構成的,譬如旋律與文字的組合、聲調,樂器以及文字的組合等,不同元素組合所形成的效果也不盡相同,那么這就使得許多的企業抱持一種“借鑒”的心態,對知名聲音商標的商標元素進行調整,雖然構成元素不同,但是整體效果卻與知名聲音商標相去不大,那么在這樣的情況下這種行為從法律的角度上會被判定為相似,然后對相關企業進行處罰。但是這僅僅是理論上的聲音商標的侵權判定,在實踐的過程中,有很多因素限制著聲音商標的侵權判定,譬如說相關法律監管人員的專業水平、監管過程中的人為操作等。這些問題都會嚴重影響到聲音商標實際的侵權判定結果,特別說許多地區性的商標管理機構,由于在聲音商標的專業性上存在明顯的缺陷,所以經常會出現監管漏洞,給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

相較于傳統商標來說,聲音商標有著其非常明顯的獨特性,但是由于我國目前對于聲音商標的研究和討論還處于低級階段,所以往往在對聲音商標進行處理的時候還在沿用傳統的法律思維,而忽視了聲音商標其內在的獨特性,無法正確、科學地認識聲音商標,那么對于聲音商標進行法律保護也就無從談起。聲音商標的獨特性在于其并非是以視覺、平面或立體的效果呈現在消費者面前,而是一種聲音的形式傳遞到消費者的耳邊,而消費者通過聲音所能夠產生的營銷刺激與視覺營銷刺激從本質上來講還是有所區別的。尤其是感官感受不同所能夠對消費者產生的刺激效果也不盡相同,同一種商品的視覺商標與聲音商標雖然都能夠起到對商品進行分辨和界定的作用,但是客觀來說,聲音商標所具有的被動性營銷要比視覺商標的營銷效果強的多。被動性是指人們不能選擇是否聽,但是卻可以選擇是否看,那么這樣的話聲音商標的出現無疑也推動著我國商標監管體系的監管力度再一次的提升。因為消費者對于視覺商標的欺騙擁有選擇接受和不接受的權利,但是消費者面對聲音商標時這種選擇權則要薄弱很多。而且隨著近年來聲音商標的逐漸發展,未來必然還會有更多種類的聲音商標出現,因此要想清楚地界定聲音商標的侵權行為最基礎的還是要以發展的法律視角來看待。

(二)聲音的混淆性極強導致聲音商標法律界定困難

目前我國雖然有很多的法律從各種層面上對于聲音商標的侵權行為進行了約束,但是客觀來講,由于聲音商標在我國還沒有建立獨立的法律體系,所以在聲音商標侵權行為的法律界定上,還存在一定的困難。尤其是聲音所具有的強混淆性也就意味著商標管理部門以及相關司法部門要針對聲音商標在技術上進行一定程度上的強化,如果沒有良好的分辨技術的話,相同或相似的商標在相近的商品或服務上會導致消費者產生消費意識混亂的現象,根本不能夠發揮出商標應有的分辨價值,而大多數的不法企業也正是以此漏洞來進行非法謀利。不過客觀來講,目前大型企業在聲音商標侵權上比較少見,因為稍微有知名度的企業其商標都是在大眾視野下接受監督的,無論是圖形商標還是聲音商標,所以社會監督管理者也就同樣包括聲音權益的所有人,譬如說音樂著作權的所有人,這種廣泛傳播的聲音商標必然會被音樂著作權所有人獲知并追討權益,對于一般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業來說這種錯誤是不會犯的,當然如果說有此類企業進行聲音商標的侵權那么必然是對聲音進行了技術性的處理,所以這也就給相關的司法機構造成了判定的難題。而聲音商標侵權的主要滋生地主要是一些地區性的中小企業,這些中小企業由于受眾面積小,雖然他們的商標也有一定的傳播范圍,但是這其中并不一定包含聲音權益的所有人,所以他們能夠借助于這種侵權行為來提高自己在營銷方面上的效果且不用或較少擔心被權益人訴之法庭。而且目前我國在聲音商標侵嚳矯嫻某頭AΧ紉膊還磺浚對于這些中小企業來講,他們侵權的成本不高,也就導致我國聲音商標的侵權行為無法得到遏止。

除了聲音所具有的明顯的混淆性之外,隨著近年來我國企業對于聲音商標的認知逐漸加深,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利用聲音商標這種全新的品牌營銷方式來推動市場的發展,所以聲音商標的種類也逐漸呈現出多樣化的趨勢,包括語音標識、音樂標識、音效標識等形式聲音商標的出現也給我國聲音商標的侵權監管造成了很大的負擔。譬如說如果是“哇哈哈”這種將文字與旋律結合在一起的語音標識變成了“哈哈娃”的話,不僅文字順序顛倒,而且聲音的音節也呈現出遞減音節的特征,那么這樣的聲音商標已經完全失去了“哇哈哈”所具有的明確的識別性,那么這種商標就不應該算作為聲音商標的侵權行為。那么這也就意味著聲音商標的侵權判定必須要進一步細化,只有從更深層的角度去分析聲音商標的內在特性,才能夠更準確科學地判定聲音商標的侵權行為。但是這也很明顯,不僅對我國聲音商標侵權法的獨立形成了一定的研究障礙,同時也為我國聲音商標的實際監管提高了難度。

三、聲音商標的法律保護完善建議

(一)完善我國聲音商標的侵權認定制度

目前來說,我國《商標法》中還尚未建立獨立的聲音商標侵權認定制度,更多地是以《商標法》的相關制度來進行聲音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但是就目前來說,我國《商標法》在聲音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上效果不佳,無論是從技術水平上還是從懲罰措施上都不能夠具有良好的針對性。而且隨著我國商業市場對于聲音商標的認識越來越深刻,未來必然還會有更多的聲音商標出現,所以我國《商標法》必須要盡快完善聲音商標的侵權認定制度,在商標管理部門之下設立專門的聲音商標處理部門,引進國外對聲音商標識別的先進技術,從法律、技術、人員等方面對聲音商標的侵權行為予以嚴肅打擊。聲音商標的出現必然會滋生聲音商標侵權行為的出現,我國在商標管理方面相較于國外來說存在明顯的落后性,但是也正是因為如此我國才必須盡快完善聲音商標的侵權認定制度,要把一切違法的行為扼殺在萌芽之中。

(二)強化我國聲音商標侵權的民事懲罰

目前我國要想有效的解決聲音商標的侵權問題,那么強化我國聲音商標侵權的民事懲罰就是一條必走的道路。首先我國可以采取過錯責任原則作為聲音商標侵權行為處罰的主要原則,利用過錯責任制來有效地規避在聲音侵權案件中主觀上沒有過錯的行為人承擔法律后果和賠償的可能性,而且在以過錯責任原則為基礎的聲音商標侵權制度內還必須要對相關責任人的認定提出科學、有效的解決辦法,以做到針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嚴格的處罰。其次就是要落實賠償損失民事責任。在我國的《商標法》中明確表明如果認定被告是“惡意”侵權話的,那么法院可以判處被告50萬元到300萬元不等的侵權賠償額。客觀來說,聲音商標侵權的損害是難以衡量的,所以以過錯程度來作為判罰侵權責任人民事賠償的依據,可能是目前我國在聲音商標侵權問題處理上能夠做到最好的判決方式了。只有當法律法規中明確的規定了民事懲罰措施,并保證這種措施能夠切實的起到懲罰效果,提高不法企業的侵權成本,只有這樣才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杜絕聲音商標侵權行為的出現。

四、結論

有光明的地方就必定有黑暗,而聲音商標的出現勢必就會出現聲音商標侵權的問題。所以在聲音商標這種新型商標管理上必須要嚴肅對待。只有進一步完善《商標法》中對聲音商標的法規制度,做到相關案件有相關的部門和相關的法律來進行管理,才能夠更好地打擊聲音商標的侵權行為,才能夠為我國經濟的長期可持續發展保駕護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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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關鍵詞:氣味標識;非傳統商標;不正當競爭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29-0144-02

現如今,商業活動的發展出乎很多人的意料,在商標領域很大程度上打破了舊有的格局,商標法的第三次修改更加引人注目,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是非傳統商標的可注冊性問題。我國現行商標法保護的對象僅為文字、圖形、字母、數字、顏色和三維組合等可視性標志,但是在商標領域,隨著一些聲音、氣味、味覺、動態等非傳統商業標識的出現,問題油然而生。這些非傳統商標的很多問題沒有法律去規定,因而在社會實踐中存在著問題,亟待法律明確。非傳統商標同傳統商標一樣,具有在商標法上獲得保護的條件。雖然我國現行商標法將商標的范圍嚴格限定在可視性的范圍之內,但是可視性在學理上并不是商標的必備構成要件之一。《商標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將聲音納入商標法保護,表明我國商標法在保護客體范圍上呈現出擴張的趨勢,但這種態勢亦是漸進的。同樣作為非傳統商業標示的氣味仍然被排除在外,因此,對其可注冊性具有討論的意義。

一、clarke案簡介

clarke案是美國的首個保護氣味商標的案例。celia clarke 申請將其在裁縫線及繡花線上的雞蛋花香申請注冊為商標,未被獲準注冊。clarke 起訴ttab,訴稱該氣味是一種“具有強烈感覺的、新鮮的、花朵似的、容易引起注意的花香。”審查人員的抗辯理由則是該氣味無法區分申請人與其他人產品之間的差異,難以達到區分商品或服務的目的。最終,法院判決撤銷ttab拒絕注冊的決定。法官認為氣味標識是否可以注冊為商標的重點并非是討論具有某種氣味或香味的產品之間的區別之處。clarke夫人所使用的獨特香味足以區分其商品和服務。因而該氣味可以作為商標得以注冊。

具體而言,一種商業標識若要被認定為商標,進而受到保護,那么首先需要符合如下兩個特征:一是顯著性;二是非功能性。本案中,clarke夫人獨特的氣味標識具有識別性的特征是顯而易見的。一個具有正常嗅覺的人是可以分辨出很多種的氣味的。雖然很多種稀松平常的氣味人們習以為常,當被用于商品標識時由于過于普通而難以顯著的區分商品和服務,但是正如傳統可視性商標一樣,這種氣味也可以通過長期使用而得到公眾的認可,該種氣味因使用獲得第二含義而具有顯著性,同樣達到了商標的目的。全國喜來登連鎖酒店的一種名為“open sky”的統一香味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從非功能性角度而言,花香和縫紉線沒有必然的聯系,傳統上市場中銷售的縫紉線也沒有氣味,clarke夫人這種對于香氣的使用是一種希望將氣味同產品相聯系的手段。而并非縫紉線這種商品本身因其功能所附屬的。因此,雞蛋花香可以被clarke夫人申請作為商標在縫紉線這種商品上使用。

二、國外對氣味標識的立法例

1.予以注冊商標保護

非傳統商標在國際條約中具有法律保護的依據,trips協議第15條在可保護客體中明確規定了“任何標記或標記的組合,只要能夠將一企業的貨物和服務區別于其他企業的貨物或服務,即能夠構成商標”。雖然trips協議并未對標識的可視性元素作強制性規定,將可視性劃歸各國自由決定的范疇,但是作為注冊條件,締約方可以要求符號是從視覺上能夠辨認的。這與我國現行商標法是相符的。

2006年wipo通過了《新加坡條約》,明確承認了非傳統類型商標。條約規定只要是能夠起到區分商品和服務來源的標識,都有可能獲得商標注冊保護。

在美國的《蘭哈姆法案》第45條中對于商標進行了定義,“商標可以是任何文字、名稱、符號、圖形或者其組合,它是生產者或商人為表彰自己的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并與他人生產或銷售相區分,即使這種來源是不明確的。”

歐盟商標法第4條規定:“商標可由任何可以通過圖樣表示的標識構成,包括文字、名稱、設計、字母、數字、商標外形包裝,只要該標識可以將商品或服務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綜上不難看出,這些國家或地區對商標的定義側重于商標的本質屬性,而

在于其類型的列舉。只要是能夠達到區別產品與服務的目的,標識即可注冊成為商標,這體現了立法的開放式態度,當然這和其所依賴的發達的經濟體也不無關系。

2.不予以注冊成為商標

雖然一些國家和地區都將氣味標識納入到商標法保護的范圍之內,但是亦有國家或地區如日本、俄羅斯以及我國臺灣地區等仍未將氣味標識納入到商標法保護范圍之內。日本商標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是指文字、圖形、符號或立體的形狀及其組合,以及其與色彩的組合。俄羅斯商標法第5條規定:“文字的、圖形的、立體的以及其他標志或其組合,可以作為商標注冊;商標可以任何顏色或顏色組合注冊。”我國臺灣地區商標法第5條規定:“商標可以由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三維標志或以上要素之組合構成。”可見上述國家或地區的立法采用了和我國相似的語言表述,在列舉商標的構成要素類型上基本恪守可視性標準,且采保守態度,未出現兜底字眼。即便是我國臺灣地區商標法承認了非傳統商標,但是也僅增列了聲音,而未覆蓋氣味這一類型。

三、我國對于氣味標示應采取的路徑

1.《商標法》保護存在障礙

商標的可視性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視覺是我們感知外部世界最重要的渠道,大部分信息我們都是通過視覺來接收的,圖像相對于氣味因子來說更加穩定,更能夠使得人們形成客觀的共識。吳漢東老師在其著述里指出非視覺“標識”在實際中很少使用,并且保護起來很困難。氣味標識若想獲得商標法保護存在如下幾個難題。 首先是來自于外界的影響。氣味商標的感知完全依賴于人的嗅覺,不易于制定統一的標準來衡量。如果各種氣味進行混合或者氣味的載體發生化學反應,那么氣味可能就會發生變化。

其次是來自于消費者的混淆。若要保護氣味商標,那么就要使得消費者能夠從中受益。那么尋找一個特定氣味商標的顧客必須能夠十分準確地描述這種商品或服務商標的氣味。而嗅覺的主觀性極強,即使氣味商標真的是獨一無二,那么不同的人對同一種氣味的描述也是不盡相同的。

再次是氣味商標不同于傳統的可視性商標,無法通過廣告宣傳來獲得顯著性。電視媒體網絡之所以給人們留下深刻印象,是因為其對于視覺和聽覺的刺激。因為廣告所宣揚的都是可視性的。如上面案例中雞蛋花香味被用在了縫紉線上,但是這種氣味標識卻不能夠通過廣告進行宣傳。

最后氣味究竟會不會枯竭,也是一個關鍵性的問題,傳統可視性商標因創作元素的無窮而不存在這一問題。人類的嗅覺可以感知的氣味種類是有限的,如果允許氣味商標注冊,意味著商家可以獨占某種氣味,這樣很多潛在的競爭者無法進入市場,又是否會限制市場的發展。在傳統商標中,為了保護自身的注冊商標,往往注冊可能造成混淆的相似商標構成集團商標,那么氣味商標是否允許此種情況的發生,注冊可能造成混淆的相似氣味,同樣值得深究。

2.《反不正當競爭法》提供排他性保護

既然在我國環境下,商標法暫時不適宜將氣味標識納入到其保護范圍之內,但這并不意味著氣味標示得不到任何法律的保護。氣味作為一種標識,如果是其使用者自身開發研制,那么其不同于一般的自然存在的氣味,那么其具有顯著性,能夠區分其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如果是使用者將自然存在的氣味與其商品或服務相聯系,經過一段時間的時候之后,獲得了顯著性,那么其同樣能夠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這樣,這種氣味就成為一種標識,人們在聞到這種氣味之后能夠聯想到該商品或服務。如果此時有不法行為人同樣將該氣味使用于同種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造成了商品或服務混淆以及消費者誤認,進而致使市場秩序混亂。這是一種不正當的競爭行為,誠實的生產者和經營者應當提供更加優異的產品或服務達到開拓市場的目的,不會使用這種依靠商品或服務混淆和致使消費者誤認的手段達到競爭目的。這是對正當競爭行為的一種違反和侵害。

我國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界定散見于第二章第5條至第15條的十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缺乏兜底性的一般性條款。而氣味標識的仿制或冒用行為又不在該十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范圍之內。但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為打擊凡是在競爭過程中,采用虛假、欺詐、損人利己的且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不正當競爭,侵犯氣味標識顯然屬于其應當規制的范圍。因此

,應當對該法第2條第2款之規定:“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做目的解釋,凡是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所明確規定的和未明確的,均可以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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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關鍵詞:地理標志;保護;經濟效益

作者簡介:陳博,廣西警官高等專科學校法律系講師,碩士研究生,廣西南寧 530023

中圖分類號:K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728(2007)03―0135―03

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泛珠三角經濟區包括廣東、福建、江西、廣西、海南、四川、云南、貴州九省區,以及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各省份和特別行政區之間差異明顯,互補性極強。“千金難買地理標志”。廣西是不發達省份,其地理標志產品最有可能成為泛珠三角經濟區貿易的熱點和廣西的長項。近幾年,廣西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引起了重視且取得一定成績,但在地理標志保護中還有明顯的不足,東盟農產品品種的相似也給廣西地理標志產品帶來了一定壓力。鑒此,在對廣西地理標志產品進行實地調查的基礎上,筆者力求從法律角度重構地理標志保護,目的在于在參與泛珠經濟區合作中使這種地理標志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的優勢。

一、廣西地理標志現狀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公告、國家工商總局公告以及實地調查,廣西已獲得保護地理標志概況如下:

(一)地理標志注冊數量及類型。截至2006年9月30日,廣西已有19個產品獲得地理標志保戶。注冊類型有證明商標、原產地標記和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以下統稱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三種。其中,注冊原產地標記的有9個產品,占總數的47.3%;注冊原產地證明商標的有4個,占總數的21.1%;注冊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有8個產品,占總數的42.1%;同時注冊專用標志和證明商標的有2個,占總數的10.5%。梧州龜苓膏、忻城金銀花、玉林香蒜3個產品正在申請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保護,已經初審合格,尚未獲批準。

(二)地理標志產品類別分布。從大的類別來看,獲得地理標志的種植類產品最多,有10個;養殖類產品4個;加工類產品5個,占26.3%。從細小類別來看,獲得地理標志的產品有蔬菜等9個類別,其中中草藥材產品才2個。集中在農、牧領域,糧、林和手工藝等很多領域還沒有地理標志產品注冊。

(三)地理標志的使用。首先,從地理標志的使用狀態來看。截至2006年9月30日,獲得保護的19個地理標志產品中,已經有生產企業貼標使用的是15個,還沒有生產企業貼標使用的地理標志是馬山黑山羊、永福羅漢果、大新苦丁茶和橫縣茉莉花4個1。其次,從貼標使用的生產企業數量來看。在已經使用的15個地理標志中,其中9個地理標志產品各有一家企業獲得使用資格,占60%。6個地理標志產品有2個或2個以上生產者使用。獲準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生產加工企業只有4家,占總數的21.1%2。最后,從地理標志產品年產量或銷售額來看。2004年地理標志產品市場銷售總額11.3億元,銷售額在1億元以上的1個(田陽香芒)。據不完全統計,2005年銷售額1億元的有田陽香芒、容縣沙田柚和橫縣茉莉花3個。

從現狀來看,廣西地理標志豐富,在保護方面上也取得了一定成績,但還有明顯的不足。

二、廣西地理標志保護特點和問題

比照泛珠三角區域和全國其他省市區,廣西地理標志在范圍、使用、保護方式等方面顯現出相應特點和問題。

(一)重視地理標志注冊。地理標志使用意識不高。截至2004年底,全國有地理標志321個,廣西有10個地理標志,占全國總數的3.1%,全國排名第11位。在泛珠三角區中排名第4。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06年9月30日,全國地理標志達到500多個,廣西地理標志達到19個,約占全國總數的3.8%。總的來說,已經注冊的地理標志絕對數量比較多。但是地理標志使用意識明顯不夠,使用方法簡單。一是地理標志被閑置,停留在政府機構手中;二是使用地理標志的企業數量偏少規模偏低;三是同一地理標志上注冊的商標偏少,沒有正確認識到地理標志和商標的關系。這對于該地理標志的保護有很大的潛在危險性;四是地理標志相關產品使用地理標志的很少。獲得使用地理標志資格的生產加工企業才4家,全國有4000多家,這很不利于地理標志產品的深發展。

(二)地理標志保護的主要方式是注冊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法律保護效力低。從地理標志的注冊類型來看,現有的19個地理標志產品,除去2個同時注冊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和證明商標之外,有15個注冊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占81.8%。注冊專用標志依據的是《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這是國家質檢總局頒布的一個部門規章,法律保護效力層次低。因此,對實現地理標志的國際間保護將會帶來困難。

(三)政府機構成為地理標志保護的主體,保護主體錯位。19個地理標志產品中15個是由當地政府機構組織進行申報,占總數的78.9%。可見,地理標志保護成為一種政府行為,當地政府機構成為地理標志保護主體,直接組織、管理地理標志,地理標志實際上由政府機構控制。而從國際以及國內成功經驗來看,這使得地理標志的持有和應用脫節,給地理標志的深層次保護和發展帶來一系列的問題。

(四)地理標志的經濟效益不明顯。根據全國首次地理標志調研報告:廣西星級地理標志數占全國星級地理標志總數的0.5%,排名第21,星級地理標志的比率是10%;而同是西部地區的內蒙、寧夏地理標志絕對數量都比廣西少,但星級地理標志的比率分別是66.6%、60%,星級地理標志比率高出廣西很多;而同是泛珠三角區的廣東、四川,地理標志星級標準的比率分別是23.5%和31.8%,也比廣西高3。廣西取得明顯經濟效益的地理標志只有田陽香芒、環江香豬、容縣沙田柚、羅城野生葡萄酒。從總體上來看,地理標志產品銷售額低,產品的市場占有量小。

(五)地理標志保護范圍窄而且集中。廣有品種地理標志產品沒有或很少納入保護范圍。廣西獲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品種僅有8類,種植類產品就占總數的52.6%,且集中在蔬菜、瓜果類。廣西極具地理標志特征的特有的傳統的手工藝品以及獨特的中草藥材等品種沒有或很少取得地理標志保護。而地理標志,在國際上被廣泛運用于農副土特產品、傳統的工業產品和手工藝品等諸

多領域。

三、廣西地理標志保護的法律重構

針對“異質型”的泛珠三角經濟合作和廣西地理標志的特點與問題,要使這種地理標志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的優勢,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重構地理標志法律保護。

(一)改變現有地理標志法律保護方式,應注重將地理標志注冊為證明商標。實現國際地理標志保護對接。首先,從法的效力層次來看,當對同一地理標志有兩個不同行政程序審批注冊時,根據法學基本原理,應適用高層次效力的法律規范以達到高效力的保護。我國《商標法》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對地理標志都作出了明確規定,但《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只是國家質檢總局頒布的一個部門規章,而《商標法》屬于國家的基本法律。因此,應依據《商標法》對地理標志采取證明商標形式保護,況且我國已從法律、法規的層面上具備了較成熟的證明商標注冊、管理體系。其次,從地理標志國際保護準則來看,根據TRIPS協議,只有在本國已經取得保護的地理標志,各成員國才互認和免檢。而世貿規則中所承認和保護的事項須是本國以法律、法規確定的,對本國在規章層面保護的事項則不予承認、不予保護。因此,地理標志只有在國內注冊證明商標,才等于獲得了國際通行證,更有利于地理標志產品的國際保護。最后,廣西地理標志產品往往是“一縣一品”、“一鄉一品”、“一村一品”,生產者是單個生產、經營,資金缺乏、分散。將地理標志注冊成證明商標,有利于以行業協會為中介,把單個成員的生產、經營能力有效地組合起來,集中力量打造名牌,占有更大的市場份額。同時,可以集中力量打擊假冒偽劣產品,增強解決知識產權糾紛能力。真正形成產、供、銷、維權,系統的保護地理標志產品。

(二)正確認識地理標志權的屬性。明確地理標志法律保護主體。廣西地理標志保護方式以選擇注冊專用標志為主要保護形式,筆者以為除了部門利益等因素以外,主要是對地理標志權的屬性和地理標志保護主體認識不清造成的。依據公權、私權劃分的基本依據,地理標志權本質上是一種民事權利,在性質上是一種私權。《商標法》也規定,地理標志保護是一種私人自由行為,地理標志的注冊與否由注冊人自由決定,地理標志產品的使用由注冊人實施監督管理。地理標志權和一般標志權的主要不同就在于它不能為某一個體所專有,而是該區域內的所有生產者所共享的。

首先,根據《商標法》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的規定,行業協會、團體或其它組織是地理標志注冊人,是地理標志保護的主體。行業協會是地理標志產品生產者自發組成的自治性行業組織,具有獨立的市場主體資格,不是政府機構的附屬。在地理標志保護流程中,行業協會是地理標志保護的直接組織者、管理者,也是業內企業的服務者。

其次,政府機構不應該成為地理標志注冊人,控制地理標志。在地理標志保護中,政府的職能是宣傳、引導、扶持及宏觀的監管。

(三)強化地理標志使用意識和使用方法。地理標志保護的目的在于產生出更高的效益,而地理標志的保護發展和生產者、注冊人及地方政府等的地理標志意識密切相關。因此,這就需要提高生產者等各方使用地理標志的意識,能最有效使用地理標志。具體來說,一是政府要宣傳鼓勵引導地理標志區域內的生產者申請使用地理標志,提高地理標志的使用數量。并在此基礎上通過政府扶持、引資等多種途徑培育龍頭企業。二是使用同一地理標志的企業注冊各自的商標。從地理標志產品的長遠發展來看,使用同一地理標志的產品只有一個注冊商標,一旦該商標產品出現質量等問題,就會給地理標志帶來毀滅性的打擊。從獲得星級標志的地理標志使用情況來看,他們往往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注冊商標。三是將地理標志保護延伸到地理標志相關產品。地理標志產品和一般產品的一個重大區別就在于,地理標志產品由于受自然因素的影響很大,產量是很有限的,大規模增長是不可能的。而地理標志產品的深加工能很大程度提高地理標志產品的附加值。注重產品的深加工,通過提高地理標志產品的附加值來提高地理標志產品的效益是切實可行的方法。因此,要將地理標志保護延伸到地理標志相關產品。

(四)制定操作性強的地理標志產品生產監督和銷售制度。要改變廣西地理標志產品普遍存在知名度不高、影響力低的情形。筆者以為,首先,要使行業協會的市場開拓職能制度化。地理標志產品知名度低一方面就在于宣傳不夠,銷售渠道不暢。因此,行業協會要為企業收集國內外銷售信息,舉辦各種展銷會.宣傳企業和產品,強化行業協會的市場開拓能力。

其次,地理標志注冊人要在地理標志產品的生產、銷售各個環節都制定嚴格的可操作性規范。在這一方面法國的原地產保護可給我們提供很好的借鑒。為此,廣西可有目的地選擇一些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潛能大的地理標志產品,例如,田陽的香芒、橫縣茉莉花等,嚴格推行生產、銷售監督制度。形成一批有競爭力的地理標志產品,加強廣西參與泛珠三角合作能力。

(五)擴大廣有品種的手工藝品和中草藥材地理標志保護范圍。地理標志產品有同質產品和異質產品之分。在眾多同質產品中要突顯出優勢,往往要付出較大努力,而異質產品卻相對容易。例如四川已經形成以酒類為特色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根據廣西的實際,要做到人無我有,就需加強開發廣有品種的手工藝品和中草藥地理標志產品,并且形成廣西特有地理標志產品規模效益。在積極參與泛珠三角“異質型”合作中,有效發展廣西應有的特色地理標志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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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質檢總局公告[EB/OL].http://省略.

cn./announce/GGList_cx2.asp,2007―02―03.

[2]國家質檢總局公告[EB/OL].http://省略.

cn./announce/GGList_cx2.asp,2007―01―04.

[3]中郡聯合地理標志研究中心課題組,第一次全國地理

第7篇

1.1查看好評率

兩鉆以下的好評率100%正常,如果是3鉆以上,就是說有1000個交易以上,沒出現一個差評或者中評,可能說不過去。

1.2查看信用度真假

不論是新手還是鉆石、皇冠,特別是對鉆石、皇冠,我都先看一下信用度的真假。如果假了,那他的商品會好嗎?在淘寶商品或者店鋪中,直接點擊賣家的信用標志(心、鉆、皇冠),出來一個新網頁,里面記載了賣家的所有評價。點擊“買家的評價”,真實的信用一般都是一個淘寶ID號一次連續買一到兩個商品,最多不超過三個。這個時候看信譽度的話,不要選擇信譽度的日期比較密集的,應該選擇比較連續的,還要看是否經常會有一個人同時購買了5,6件,如果很多都是這樣,很明顯信譽度有問題。

1.3查看中評和差評的內容

如果有中評或者差評,點擊一個那個數字就會看到中評或差評的列表,看下買家的中差評價是為了什么:真是說快遞送晚了,發貨太晚了,這還無可厚非;如果出現“商品太差、賣家還拒絕退款”、“這個賣家太差勁、商品和描述中的完全不一樣”等等,這就得重新考慮是否購買他的商品。

1.4查看賣家的解釋

無論好中差評,都允許進行解釋,你看下賣家的解釋就能看出這個店主的人品。合理的解釋也可能讓其他買家原諒,但出“手”罵人的賣家你就要“三思而后行”了。

2識別所購買的商品

當你遇到熱銷商品時,你肯定不是購買的第一人,這時看下原來購買者對此物的評價也很重要。在商品描述中,價格和郵費的下面會有“累計出售*件,已有*條評價”。這時人點擊一下*那個數字,看下前面的購買者對這個商品的評價:包括好、中、差評。如果都是好評,那就沒問題;如果有中差評,再看下評價內容是快遞不好還是商品顏色、規格或者賣家售后服務不好;如果都是商品的劣質差評,那你就趕緊走人。

另外部分商品淘寶往往提供了“上周平均售價”供你參考,你不要以為什么好事都落在你身上,比如:什么走私、水貨啊等不要太相信;你應該相信的是網絡交易依然講究“一分價錢一分貨”,如果價格太離譜你還是離遠點。

3支付寶付款是重中之重

不要聽信公司開展優惠活動暫不支持支付寶的謊言;無論賣家怎么“甜言蜜語”,一定不要直接打款。在“糖衣炮彈”面前我們要保持清醒的頭腦,一定要在支付寶帳戶中用“支付寶余額付款”或者用“網上銀行付款”或者是用支付寶卡通付款。

在此多說兩句,很多人擔心和銀行卡綁定可能出問題,其實很簡單不是用銀行卡。中國郵政老早就推出“網匯通”業務,去郵政存款給你開個密碼條一樣的東西直接到支付寶里面充值就可以了。

支付寶付款成功后,要檢查一下支付寶交易管理中是不是出現“買家已付款,等待賣家發貨”,如果是就可以退出,等賣家發貨了。為什么要看下這個?因為現在的騙子太高明:在你買成功后,你的支付寶帳戶(郵箱)會顯示在對方的交易詳情中,他就弄一個酷似支付寶通知的郵件給你發過去,你以為沒有付款成功,點擊繼續付款,接下來你就“財物兩空”了。

4關注發貨和物流

如果自己的電腦,經常上網會方便得多。部分網友是在網吧上網的,付款之后就對所購買的商品不再關注,有的看到賣家發貨后就心安理得地“等包裹寄來了”,這點是絕不可取的。在你付款之后,賣家長時間不發貨,你必須查一下。當然,這不是最危險的,大不了賣家不發貨,支付寶又把錢退給你。

最好自己選擇快遞公司,您要很清楚的知道自己的所在地有幾家快遞公司可以發到,再從這些快遞公司中選擇一家速度快、服務好的快遞。購物的時候您可以主動要求賣家發您所選擇的快遞公司,這樣既不會浪費您的時間,又安全放心。當看到賣家已經發貨時,一定要在發貨后一天或者兩天(自動發貨的要當天)到快遞網站查看一下快遞公司的運送情況。

5收貨、退貨、退款的注意事項

5.1收貨

不要相信任何人的所謂確認付款在發貨,淘寶網需要兩次付款,第一次是你拍下的時候付款,這個時候是沒關系的,因為只有你付了賣家才能點擊發貨,第二次的就叫確認付款,等你收到貨才可以付款,因為一旦確認,錢就再也回不來了。

快遞公司在把貨送到的時候一定要當場開包檢查。看寶貝是否有破損,如果有問題不論如何也不要簽收,不然一旦出現問題吃虧的一定是買家。相信很多賣家在寶貝描述里面都有提到:一定要當面驗貨。往往很多買家買東西的時候是看見的,等收到寶貝的時候一高興就忘的一干二凈,簽收后才后悔莫及。

5.2退貨

如果要退貨一定要留下證據再退回,比如拍照、掃描,有關技術部門的驗證單等。而且在要賣家同意退款并點擊同意退款協議的情況下再退貨,不要讓賣家口頭一說同意你就立即把貨物退回。

5.3退款

如果沒收到貨,在有效期內點擊退款,退款理由當然是“我沒收到貨”。有的賣家知趣,騙你不成會退款給你;也有的會作最后掙扎,特別是大筆金額。當他不同意退款時,你要提交證據說明你沒有收到貨,或者進行投訴。

作為一個買家在淘寶上面買東西,好的賣家不少,不好的賣家也很多;除了碰運氣之外,一定要長大自己的眼睛看清楚,自己有一定的真假鑒別能力,貨比三家。最好的辦法就是當然選擇正規公司開的銷售網店,這樣的網店由于有很長時間的實際經營經驗,產品質量能夠得到保證,畢竟哪一個正規的公司也不想賣假冒偽劣產品而壞了自己的名聲導致以后麻煩不斷。另外她們的售后服務能力比較強,所以一般能妥善解決客戶的問題。基本差不多了,其實淘寶購物還是需要一定的經驗積累,常買買就知道了。不過也難免上當受騙,還是那個原則:太超出想象便宜的東西肯定不會讓人十分滿意。

參考文獻

[1]張楚.電子商務法案例分析[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2]徐麗娟.電子商務概論[M].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5.

第8篇

【關鍵詞】數據庫;著作權保護;反不正當競爭;合同法保護;特殊權利保護

一、案例導入

數據庫是指為了達到某一特定的目的,按照一定方式進行系統或者有目的的收集整理并能為使用者單獨或分組進入和調用的材料集合。由于數據庫信息的收集,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并且能給使用者帶來巨大的利益,具有商業價值,是一種重要的資源。近年來,發生了很多有關數據庫權益糾紛的案件。例如“陽光公司訴霸才公司案”、“廣西廣播電視報社訴廣西煤礦工人報社電視節目預告表使用權糾紛案”和“歷史紀年表”案。這三個案件的判決依據各不相同,第一個案件依據的是《不正當競爭法》,認定被告的行為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對原告的合法利益予以保護。而第二個案件依據的是《民法通則》,對于原告付出了辛勤勞動的勞動成果予以保護。第三個案件依據的是《著作權法》,對于原告的知識智力成果予以保護。由此,便引出了對于數據庫應如何加以法律上的保護的問題。面對數據庫的多重法律保護,應依據什么標準來加以區分,如何對數據庫給予合理正當的保護,使得數據庫權利人的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達到平衡。

二、域外數據庫保護之立法例研究

歐盟“數據庫指令”第七條第四款規定:不論該數據庫是否符合著作權或其他權利的保護條件,第一款所規定的權利(指的是特殊保護權利即摘錄權和再利用權)均有效。該指令對數據庫的保護條件是“實質性投入”,這種保護是一種對于數據庫的泛保護模式,賦予了數據庫權利人太多的權利。美國的一系列HR議案,比如HR3531、HR2652、HR354等,對數據庫保護加以了規定。總的來說,美國的議案基本沿襲了歐盟“數據庫”的規定,但是對數據庫的著作權的保護給予了最低限度的原創性的要求,而且對數據庫權利人的規定了更多的限制,以促進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平衡。日本《著作權法》第12條之二第一款規定:“在信息的選擇或系統結構上有創造性的數據庫,可作為著作物予以保護”。日本的文部省著作權審議會在1984年提出的報告中曾指出:“有系統地整理資料、分析信息、選定關鍵詞做成文件,這是一種創作行為,不是一種編輯工作。”由此可見,日本《著作權法》對數據庫的保護條件是獨創性,數據庫是作為一種對原創作品的演繹作品而予以保護的。

三、我國數據庫保護的立法現狀及國內外比較研究

(一)我國數據庫保護的立法現狀

1、我國數據庫的著作權法保護

我國《著作權法》第9條第16款規定了著作權人的匯編權,第14條規定了對匯編作品進行保護。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對于具有獨創性的數據庫,通常是將其作為匯編作品來加以保護。由于作品受著作權保護的實質條件是獨創性,所以數據庫的著作權保護模式的缺點在于:一是受著作權保護的數據庫僅限于具有獨創性的數據庫。二是著作權保護的原則是只保護作品的形式,而不保護作品的思想內容。在數字技術如此發達的今天,對數據庫的事實材料加以拷貝,然后重新編排,即可產生一個十分類似的數據庫,這可能會對原數據庫權利人的利益造成損害。

2、我國數據庫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1款的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在司法實踐中,我國數據庫權利人可以據此對于不具有獨創性的數據庫,也可以通過反不正當競爭來對自己的權利來加以保護。這種保護模式無疑是對數據庫著作權保護不足的補充,但是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具體表現在:由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的是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以此來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權利,因此數據庫得以保護的前提是侵害人的行為要被證明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但又由于認定具有不確定性和一定的難度性,所以數據庫權利人的權利通常無法受到及時充分的保護。

3、我國數據庫的合同法保護

當數據庫既無法得到著作權的保護,也無法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時,數據庫權利人根據合同法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合同法中平等互利、等價有償和誠實信用原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對數據庫權利人的權利加以保護。例如電子數據庫使用自帶的拆封合同、點擊合同來進行保護。通過合同法既可以許可他人使用并獲得報酬,也可以限制他人不正當利用并追究其法律責任。合同法保護的缺陷在于:合同效力的相對性,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也無法充分地保護數據庫權利人的利益。

(二)數據庫版權保護的國內外比較研究

各國家和地區數據庫版權保護的范圍及條件

國家或

地區 由版權客體的作品構成的數據庫 由事實資料組成但在選擇編排上具有獨創性的數據庫 由事實資料組成在選擇編排上沒有獨創性的數據庫 保護的

條件

歐盟 保護 保護 保護 實質性投入

日本 保護 保護 不保護 獨創性

美國 保護 保護 不保護 實質性投入

中國 保護 保護 不保護 獨創性

通過以上的介紹和論述,目前歐盟和美國對數據庫的版權保護采取的是對于有實質性投入的數據庫給予版權泛保護,是一種泛保護模式,保護的條件是數據庫的實質性投入。而我國和日本對數據庫的著作權保護的條件是數據庫必須具有獨創性,構成著作權法中的作品。由此,便引出了對于不具有獨創性的數據庫,我國是否應加以加以保護,以及如對其加以保護,又應如何保護的問題。

四、我國數據庫法律保護的爭議焦點

(一)數據庫法律保護的條件問題

目前我國的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數據庫,數據庫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對于數據庫的法律保護,我國法院多依據公平原則。但對于什么樣的數據庫進行保護?其保護條件是什么?無法可依,并沒有清晰的定論。由此引發了數據庫法律保護的條件問題,不少的學者也對此進行了討論。

筆者認為,對數據庫的保護力度應適合社會的發展,保護力度不足或過度,都有會影響甚至阻礙社會的發展,因此,確定數據庫保護的條件是十分重要的。依據民法原理及不正當競爭原則,對數據庫提供版權外的保護的一個最基本條件為權利人需對數據庫進行投資,法律保護任何人的勞動投資不受他人的非法占有。對無人投資的數據庫則不進行法律保護,否則一樣會產生阻礙社會發展的后果。因為信息作為人類的財富,其流通速度越大,成本越低必將給人類作出更大的貢獻,如對所有的信息集合進行保護,無疑會增大人類社會信息流通的成本,從而阻礙社會的發展。因此,只有權利人進行了實質性投入的數據庫,才可得到法律的保護。實質性投應包括資金、人力、物力及其他資源的投入。

(二)數據庫法律保護的方法問題

依照數據庫的性質,可將其分為具有獨創性的數據庫與不具有獨創性的數據庫。目前世界的普遍做法是,對于有獨創性的數據庫采用版權法保護,對于不具獨創性但又有實質性投入的數據庫采用民法、不正當競爭法、合同法以及特殊權利規定來加以保護。

筆者也比較贊同這種保護模式,因為要對一種法律客體進行保護,如果這一種類的法律客體比較復雜,無法單一地劃歸為一類,那么必須先從法律上對其進行分類,進而根據各種類法律客體自身特點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法律來對其加以保護。對于數據庫的法律保護,因為著作權保護和其他法律保護在法律保護體系上、法律保護理由、法律保護期限上,特別是法律保護的權利內容上具有很大的區別,著作權的保護內容比較寬泛,既包括著作財產權,也包括著作人身權,但其他法律保護通常只是對財產權進行保護。所以,對于有無獨創性的數據庫要將其進行分類保護,對于有獨創性的數據庫采用版權法保護,對于不具獨創性但又有實質性投入的數據庫采用民法、不正當競爭法、合同法等法律來加以保護。

五、我國數據庫法律保護的展望

(一)數據庫的著作權保護

一方面根據數據庫利用特點和目的的不同,對數據庫采取不同的編排方式,由此而形成了很多個內容上相似但都具有獨創性的數據庫,因此數據庫的著作權具有廣泛性。另一方面由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的是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以此來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權利,因此數據庫得以保護的前提是侵害人的行為要被證明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但又由于認定具有不確定性和一定的難度性,所以數據庫權利人的權利通常無法受到及時充分的保護。而合同法保護的缺陷在于合同效力的相對性,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也無法充分地保護數據庫權利人的利益。所以,筆者認為,數據庫的著作權保護應是保護數據庫的主要方式。

在運用著作權對數據庫進行保護時,筆者認為應遵循最低獨創性原則和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相平衡的原則。一方面由于數據庫本身具有集合性的特點,因此不少的數據庫很難具有受著作權保護的其他作品的獨創性。在對數據庫進行著作權保護的時候,應考慮數據庫本身的特殊性,在獨創性原則上應堅持最低獨創性,只要是按照與他人不同的內容選擇或編排方式而生成的數據庫都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另一方面對數據庫的保護力度應適合社會的發展,保護力度不足或過度,都有會影響甚至阻礙社會的發展。過于單方面地強調個人利益或是社會利益都是不可取的,必須在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之間尋找平衡點,綜合考慮,以最大限度地實現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

(二)數據庫的其他法律保護

由于著作權對數據庫的保護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只能就有獨創性的數據庫加以保護,然而數據庫不論具有獨創性與否,其保護都具有很大的必要性,這點筆者在前文已論述。另外著作權保護的原則是只保護作品的形式,而不保護作品的思想內容。因此對于大量的數據庫的事實材料無法通過著作權來進行保護,在數字技術如此發達的今天,對數據庫的事實材料加以拷貝,然后重新編排,即可產生一個十分類似的數據庫,這勢必會導致數據庫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無法充分地保護數據庫權利人的權利。因此筆者認為,對于非獨創性的數據庫或是基于某一數據庫事實材料而產生的一個十分類似的將其用于不正當競爭的數據庫,應用其他的法律來加以保護,例如《反不正當競爭法》、《合同法》等等,這有利于彌補著作權對數據庫保護的不足。形成一個以對數據庫著作權保護為主,其他法律保護為輔的完整的法律保護體系,對數據庫權利人的合法權利進行有效的保護。

(三)數據庫的特殊權利保護

筆者認為,雖然歐盟、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對數據庫的保護采取特殊權利的方式對數據庫權利人的權利來更好地加以保護,確實取得了不錯的效果。但是基于我國的實際情況,我國目前不宜對數據庫采取特殊權利的保護方式。因為信息作為人類的財富,其流通速度越大,成本越低必將給人類作出更大的貢獻。我國是數據庫資源大國,數據庫的運用具有極大的廣泛性,如果對數據庫采取特殊權利的保護,對數據庫的利用予以了太多的限制,勢必會極大地影響到數據庫的運用,不利于發揮數據庫的使用價值,不利于我國社會的發展與進步,不利于實現數據庫權利人的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

六、結語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數據庫的保護條件是對數據庫進行了實質性投入,數據庫的保護應是以著作權保護為核心,以其他法律保護為補充的一種保護模式。使進行了實質性投入的具有獨創性和不具有獨創性的數據庫都能得到法律的保護,以激發人們開發數據庫的積極性,從而促進我國社會的發展。但在對數據庫進行法律保護時,必須堅持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平衡,以實現最大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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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曹明.數據庫的版權保護問題[J].南京大學法律評論,20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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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杜欣.論數據庫的法律保護[J].電子科技大學學報(社科版),2007年(第9卷)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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