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路熟女俱乐部,韩国非常大度的电影原声,久久久久久人妻一区二区三区,精品久久久久久综合日本

首頁 優秀范文 法律職能的知識

法律職能的知識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6-13 16:21:13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法律職能的知識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法律職能的知識

第1篇

(一)傳統禮治對于現代法治的指導意義

禮治是運用禮來治理百姓,治理國家的過程,通過發揮禮的功能最終達到國泰民安的效果。在古代中國,百姓依禮而行事,禮作為一種調節制約人們行為的手段具有重要的意義,是社會規范體系的核心。用禮來教化社會中不同等級的人,使他們循規蹈矩,一言一行得以符合自己的身份,做到安分守己,以此來達到維護社會秩序的目的。

在中國傳統的法律文化中,儒家的禮治思想對法律的滲透是廣泛而深入的,禮與國家法律的制定、執行,甚至國家的各項基本制度都是聯系在一起的。而現代社會需要的是法治建設,即依據法律維護社會的穩定。禮治主要依靠的是道德教化的力量。禮與法的互補對以倫理道德輔助依法治國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在立法過程中,使法律制度反映倫理道德的某些基本原則,可以使倫理道德上升到法律層面,讓法律得到倫理道德的有力支持,反過來,倫理道德水平的提高,必然有助于法治觀念的增強。“無訟”的法律觀念也有利于中國特色的調解制度的建立。從以上可以看出,在構建現代法治社會時,禮治思想有重要的啟示和借鑒意義,應該合理的取舍。

改革開發以來,我國在經濟發展層面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無論是從綜合國力還是人均消費水平上,較之前相比都有了質的提升。但是,凡事都有兩面性,如果不能全面的看待問題、解決問題,社會就不能實現正常發展。只重視物質水平的提高,忽略文明的建設,看不到民眾的意愿,聽不到群眾的呼聲,不能實現經濟和制度的雙重改革,矛盾會進一步加劇,從而使社會的穩定秩序遭到破壞,產生動蕩。

就我國目前而言,貧富差距過大的現實已經成為了所有社會矛盾的集中體現,不同行業之間收入分配的極度不合理,不同地區經濟發展的極度不平衡,民眾正常權利的嚴重被忽視,這些社會問題直接導致的就是廣大公眾的合理需求不能被滿足,感覺自己的付出和收獲不成正比,社會財富更多的是被權力階層所攫取,國家和社會沒有給他們提供相對公平的生存空間,繼而引發其對生存現狀的不滿,甚至對國家、社會、其他人仇視的心理。因此,非常有必要用傳統的禮治去構建和完善現代法律制度下的調節制度。

(二)傳統禮治立足于現代法治的思想基礎

思想基礎是傳統禮治得以植根于現代法治的土壤。中國人不斷增強的法律意識和從古至今都在提倡的和諧的思想正是禮治融入到現代法治中所需要的思想基礎。

1.守法的精神。中國法治建設進程的不斷加快,中國人的守法意識有了很大的發展,但其中依然存在著嚴重的問題。現實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屢見不鮮。傳統的禮治強調依據禮、法實現對自己的約束,尊重現有社會中的統一規則。而守法是一個法治社會的最低要求,不遵守法律的話那么立法就失去了意義。傳統社會中禮治下的中國人恪守禮俗的思想已經潛移默化中固化在了人們的內心。因此,從禮治角度講,中國目前應當首先改變上述國家層面的違法現象,只有國家作好守法的表率,公民乃至全社會才有可能形成守法的氛圍。

2.和諧的思想。禮治重視和諧思想的培養,反映在法律制度方面就是要求立法、執法、司法符合人性。首先,立法不能與傳統道德相違背,同時要在制度設計上更加注重法律解決糾紛的機能;同時,司法過程力要力求使人們之間的關系更加和諧,而不能因為嚴格機械地司法而破壞人與人之間的和諧關系。改革開發以來,我國在經濟發展層面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無論是從綜合國力還是人均消費水平上,較之前相比都有了質的提升。但是,凡事都有兩面性,如果不能全面的看待問題、解決問題,社會就不能實現正常發展。只重視物質水平的提高,忽略文明的建設,看不到民眾的意愿,聽不到群眾的呼聲,不能實現經濟和制度的雙重改革,矛盾會進一步加劇,從而使社會的穩定秩序遭到破壞,產生動蕩。

就我國目前而言,貧富差距過大的現實已經成為了所有社會矛盾的集中體現,不同行業之間收入分配的極度不合理,不同地區經濟發展的極度不平衡,民眾正常權利的嚴重被忽視,這些社會問題直接導致的就是廣大公眾的合理需求不能被滿足,感覺自己的付出和收獲不成正比,社會財富更多的是被權力階層所攫取,國家和社會沒有給他們提供相對公平的生存空間,繼而引發其對生存現狀的不滿,甚至對國家、社會、其他人仇視的心理。當心中的強烈的不滿不能夠得到正常途徑下的發泄時,那么這部分群體很容易因為一時的沖動或者其他的條件刺激,作出嚴重危害國家、社會和人民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活動。典型的就是報復社會的行為,通過傷害普通民眾發泄心中的不滿,或者通過這種方式使得自身的利益訴求得到滿足,釀成暴力恐怖的慘劇。這就需要在社會和廣大公眾層面宣傳和諧相處的思想,這對于我們每個人的意義都是十分重大的,既能夠保證我們每個人能夠在一個擁有良好秩序的社會環境下生活,也能維護社會的穩定發展。

二、禮治息訟思想概述

(一)傳統意義上的“禮治息訟”內涵

“無訟”這一概念最早由儒家創始人孔子提出,孔子有云:“聽訴,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孔子提倡仁愛,在他看來和諧是仁愛的精神要義。孔子的法律思想是溫和的,他以仁入禮,崇尚中庸之道,重德輕刑,反對不去教化百姓,他所希望看到的是一個和諧的無訟的社會。顯然,訴訟是不和諧的,遇到矛盾就訴諸訴訟而不是通過教化去解決,違背了孔子向往的“親親”“尊尊”的西周禮制,而無訟是孔子所提倡的禮的最終目的。 “無訟”思想是傳統法律文化的價值取向,這一思想貫穿于中國歷史。“無訟”是和諧思想演化下的一個具體原則,也是和諧理念在司法上的表現。要達到“無訟”對人們的“內在”要求是很高的。它要求人們自覺的遵守各種既定的社會規則,并按照這種社會規則去行事。這時,“自省”、“內省”就變得相當重要,也無需外力的幫助。而這與西方的邏輯論證和法庭辯論有很大差別。

(二)傳統“禮治息訟”思想對現代法治的影響

“禮治息訟”的思想對整個中國傳統社會有巨大的影響,及至當今社會也依然有其生命力。這一思想不僅貫穿了中國的傳統社會,而且這一文化思想的傳承也同樣在現代中國人心中烙下了印記。“禮治息訟”的思想對現代法治的影響具有雙重性。在繼承傳統時,應該去其糟粕取其精華,既看到其積極影響又要摒棄其消極影響。

1.積極影響。倡導無訟和諧的理想社會,是整個中華民族都為之向往的,儒家思想中提倡的天人合一的和諧的思想觀念自始至終都在影響著中國的社會。古代中國夢寐以求的便是建立一個人人相親相愛的和諧、安定、有序的理想社會,“無訟”更是大同社會在司法實踐中的追求。重調解的“無訟”法律價值觀類似于當前我國逐步完善的調解制度。調解作為一種解決糾紛、爭訟的形式,對于我國這樣一個人口眾多,地區差異大,法律基礎薄弱,法律專業人員缺乏的發展中國家來說是非常重要的。

2.消極影響。傳統禮治實質上就是一種人治,即統治者將道德禮儀定為人們行為的最高準則,法律便成了道德的仆從。“禮治息訟”價值觀過于依賴市民社會中民眾自身對于道德力量的信仰程度,如果一味的堅持禮治,那么解決社會糾紛時容易受傳統“人治”觀念的影響,法律得不到應有的重視,極不利于民眾正當法律權益的維護和保障。而且,在現代法治背景下,傳統的“權即法”思想的桎梏導致“法律至上”的觀念難以形成。此外,受“法即刑”的觀念的影響,公民畏懼法律的心理難以消除,自覺守法意識難以形成,也難以適應法治社會鼓勵人們勇于用法的制度模式。

三、我國現階段調解制度的不足

(一)法官職權主義色彩過重

民事調解制度要求的是根據當事人自愿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但是,現行的調解制度往往是審調合一制度,審判員在獲得當事人調解意愿表示后,便自行提出調解方案,并利用其優勢身份地位和調解無明確期限的缺陷,給予當事人以時間壓力、經濟壓力、名譽壓力等,迫使當事人犧牲一方部分合法利益達成協議,以解決糾紛。或者,法官以職權調解代替當事人自愿調解,違背調解自愿原則,使當事人迫于壓力而被迫達成合意。

(二)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性的法律和規范

目前我國已經在民事訴訟法中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在不斷地修訂過程中也在不斷進行完善,并面向全社會各界征求討論意見,這可以說是我國在專門的調解立法上的一大進步,因為之前我國并沒有普遍意義上的調解規范條例,只是在《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等單行法中通過個別條文的形式零星的有所體現,這種立法模式按照學界普遍意義上的理解就是:它們“相互銜接、相互配合,共同發揮著調解制度的法律職能。”

但是這種調解制度的立法模式并沒有對調解制度的具體方式和特征加以規定。由于在現實的法律法規中,缺少實踐層面的制度考量,無論是在刑事案件還是民事訴訟過程中,對于當前的調解制度的具體方式、特征以及類型的規定過于原則化,在司法實踐中可操作空間太大。

第2篇

關鍵詞 診所式法律教育 法律職業倫理 功能

1 診所式法律教育的特征

1.1 診所式法律教育的提出

20世紀60年代,針對長期以來法律教育課堂教學與實踐脫節的弊端,美國法學院開始探索一種新的法律教育模式,借鑒醫學院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在醫院、診所臨床實習參與處理真實病例的經驗,采取讓學生在有法律資格的教師監控下,直接處理真實案件的教學模式,被稱為臨床法律教育或診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診所式法律教育的特色在于,模仿醫學教育中利用臨床醫療機構培養實習醫生的方式,診所指導教師引導學生參與法律實際應用,讓學生在實踐中學習。在法律診所中,學生在教師的指導下為需要幫助的委托人提供咨詢,“診斷”他們的法律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學生通過辦理真實案件,直接與當事人交流,參與案件的全程,學習處理問題的方法和技巧,培養法律專業技巧和職業道德,并深刻體會社會現實中法律應用的環境和面對的困難。經過幾十年的發展,診所式法律教育在美國法學教育領域取得了很大的發展,在培養卓越法律人才方面成為美國各法學院吸引優質生源的王牌。2000年起,我國法律教育界引入法律診所課程,截至 2012年 9月,在中國法學會診所法律教育專業委員會資助下,已有147所法學院校開設了法律診所課程。

1.2 診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特征

首先,診所式法律教育更加強調能力的培養。一貫以來,我國法學教育以使學生掌握法律知識為主要目標,而診所式法律教育著重于學習和運用法律能力的培養,力圖在方法上完成從“授人以魚”到“授人以漁”的轉變,它彌補了以往的課堂教學和案例教學中灌輸式的知識傳授的不足,對法科學生能力的提高具有重要作用。

其次,診所式法律課程的核心思想在于實踐。“實踐出真知”,印度學者弗蘭克·布洛克把診所教學方法稱為“通過實踐學習”,即在教師的指導和監督下,通過學生積極地參與法律程序的多個方面的實踐來進行教學。“經院式”法律教學活動中,教師傳播抽象的理論、設定假想的案例,學生被動地接受知識或者在思維中模擬法律的運用,學生對于社會現實中真實案例的運作缺乏真實感和代入感。診所式法律教育讓學生接觸到、深入到各種真實的案件中,與真正的當事人面對面接觸溝通,用自己的行動推動案件的進程。學生對法律的理解和運用能力在實踐中得到訓練。

此外,診所式法律教育使學生的主體意識得到培養。在診所式法律教學的過程中,教師退居二線地位,學生變成了法律實踐活動的主體,教師只從旁輔助并在必要的時候給予提醒。面對一個真實案例,學生如果想完成當事人的委托,就要主動地去調查分析、溝通協調各方關系。整個過程中,教師不會直接給出答案或擬定方案。這使學生的學習自主性充分發揮出來,學生能夠通過自己的努力幫助當事人解決難題,極大地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和榮譽感,使學生真正從內心認識到作為法律人的責任。

2 診所式法律教育對法律職業倫理培養的作用

檢視我國法學教育,職業倫理教育是其中的薄弱環節,屢次發生的法官、檢察官、律師的違法現象更讓人們對法律從業者的職業道德提出質疑。診所式法律教育在提高學生法律職業技能方面的功能已經日益為人們所重視,在培養法律職業倫理方面,法律診所應當結合自身優勢發揮更大作用。

2.1 激發學生社會責任感

法律診所教育的理念是追求正義性,公益性,社會責任心。法律診所的案件主要是法律援助案件。一般來說,法律援助的對象是急需法律服務,而又沒有能力承擔相關費用的當事人。對于這樣的弱勢群體,法律診所為他們免費提供法律咨詢、文書、賠償談判、出庭支持等服務。現實中大量的法律診所案件是工傷賠償、污染損害、人身傷害索賠等民事糾紛,接觸到的當事人都是權利受侵害、生活受影響,萬般無奈走上維權道路的人,學生通過向弱勢群體提供服務,以當事人身份參與案件,得到了書本教材無法給予他們的同情、憐憫的感情共鳴,更可以讓學生真切感受到法律人伸張正義的社會責任。這種通過事實教育人的方式遠比任何教科書在激發學生社會責任感、培養法律職業倫理方面的作用要大得多。

2.2 感受法律職業倫理的體驗與抉擇

以律師職業為例,律師作為一種職業,現實中需要面對一些矛盾沖突,如當事人利益和社會倫理、當事人利益和律師職業規范、律師身份職責與司法機關等多種矛盾,這就需要在實踐中考驗從業者的職業操守。良好的職業道德不是依靠教材說教性的傳授養成的,它需要在實踐中成長。診所式法律教育為法學院的學生提供了良好的實踐場所,學生會面臨現實中許多職業倫理的疑問和困惑,通過自己的思考和權衡,做出抉擇,這是診所式法律課程在培養職業倫理教育中重要的一環。在這個過程中,診所教師應當承擔起“心靈導師”的責任,一方面是率先垂范,以良好的法律職業道德為學生做好榜樣,另一方面,在學生樹立良好的職業倫理觀的實踐中,教師應當適當進行引導,使之成為不僅擁有高超的法律職業技能,也擁有良好的法律職業道德的高素質法律人才。

2.3 從實踐中建立起主動意識、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

在診所式法律課程中,學生的學習活動是圍繞著真實案例展開的。所有的參與者都投入到法律職業者的角色中,直接與法律援助當事人交流,了解當事人想法和需求,與司法機關打交道,辦理各項手續,與形形的機構和個人溝通,調查取證。法律職業技能要求的溝通能力、詢問技巧、案件把握能力能夠得到充分的訓練。更重要的是當他們自己處理真實案件,從態度和方法上會與課堂處理模擬案例截然不同,他們需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為當事人負責。這就要求學生主動地去學習知識充實自己,集中全部的注意力應對可能發生的各種狀況。極大地調動了學生的積極性,使他們能夠樹立起主動意識和責任意識。

3 診所式法律教育培養法律職業道德功能的實現

3.1 制訂科學的法律診所課程體系

目前我國的法律診所課程已經開展了十幾年的實踐,從課程設置、培養目標到教師的培訓,取得了一定的經驗。從課程目標體系上來說,目前的法律診所開設的目的主要在于培養學生的法律專業技能,法律職業道德方面涉及較少。實際上,目前我國法律職業化進程中一個重大缺陷就是重專業技能、輕職業道德。而診所式法律教育恰恰可以彌補傳統法律教育在這方面的不足。職業道德教育在法律診所課程中并不是大張旗鼓的宣教,而是潛移默化的影響。教師直白的說教遠不如學生在實踐中得到的經驗印象深刻。指導教師要做的是觀察、引導,給學生展示一個現實中不那么美好的世界,讓學生親身感受社會的復雜、不公,體會法律應用的沖突和矛盾,在價值碰撞和反思中回歸自我,重塑高尚的法律職業道德。①指導教師除了在診所式課程實踐中言傳身教之外,還要對學生在處理具體案件時的行為進行觀察和評估,指出哪些是不符合良好法律職業道德的行為,在細微之處對學生的職業倫理觀進行引導,使學生逐漸形成自發遵守職業道德的習慣。②

3.2 設置合理的評價體系

診所式法律教學作為一種實踐性課程,如何綜合考查法律實踐結果、實踐過程中的行為表現、實踐中展現出的綜合素質,并制定合理的評估方案,是學者研究的重點。借鑒國外經驗,美國法學院的法律診所課程對學生的評價由三部分組成:自我評價、討論、反思。學生首先對自己的實踐活動進行自我評價,提出辦理案件中遇到的問題與思考,接著由小組其他成員對其進行評價,闡述問題的處理方案和不足,最后由教師結合案件處理結果、當事人意見進行綜合評價。在診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中,要在評價體系中體現法律職業倫理教育目的,就要設置相應的職業倫理評價標準,通過對診所學生的行為進行觀察、記錄和評估,由學生的行為透視其法律職業倫理水平,從而全方位地、客觀地對學生在法律診所課程的表現給予評價。③

3.3 選擇合適的案件

為了更好地在診所教學模式中實現對學生職業道德培養的目標,診所教師在選擇案件時,應當重點關注貧困階層、弱勢群體和社會公益案件,這樣使學生在辦理案件時能夠更多地關注這些弱者的艱難困苦,以及維權道路上的無奈與無助,從而使學生產生強烈的正義感和作為法律職業人的責任感。只有發自內心地對法律職業的認同和強烈的使命感,才使學生今后在職業道路上堅守“法律至上”的崇高信念和職業道德。另一方面,指導教師應當有選擇地讓學生接觸一些“合法但不合理”的案件,雖然從法律上說應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但是當事人在此案件中并不是站在道義一邊。這一類案件的辦理會讓學生進一步認識到職業道德內涵的復雜性。④

第3篇

一、智能手機信息泄露的常見形態

(一)利用“授權請求”掃描個人信息

智能手機用戶從第三方下載手機游戲,在安裝游戲軟件時,手機屏幕上經常會跳出不可逾越的 “授權請求”,比如讀取用戶的地理位置,修改儲存內容、讀取手機狀態以及用戶ID信息等等,這些信息經常被用戶輕易地忽略,用戶一旦點擊“允許”,被安裝的軟件便可掃描手機信息,并將之傳至互聯網云服務器。目前泄露最多的是手機號碼,通訊錄軟件掃描用戶的手機通訊錄,發現共同的手機好友,就會提示建立聯系。手機通訊錄中大部分都是實名且關系密切的人,如果泄露,輕則垃圾短信、電話騷擾不斷,重則為詐騙等犯罪行為提供了方便。即使拿不到手機號碼,一些軟件開發商也可以通過分析手機用戶經常上哪些網站,看哪些類別的內容,綜合判斷出用戶的性別、年齡等,這樣就可以進行精準營銷。不少商家會把這些信息共享給合作公司,還有一些商家會倒賣給中介公司。

(二)利用“手機簽到”追蹤用戶位置

QQ、微信、微博等社交工具都具有“手機簽到”的功能,通過該功能可以顯示用戶所處位置,手機用戶只要打開手機定位功能,發表心情或更新微博信息,手機就能自動進行定位簽到,通過簽到就能使他人很容易知道自己的最新位置信息,“手機簽到”功能容易泄露用戶位置信息,給別有用心之人可乘之機,極易被不法分子利用,雖然這一功能未必能透露用戶的具置,但還是具有潛在的危險性,曾經發生過手機用戶使用“手機簽到”功能暴露了自己的行蹤,而招致嫌疑人侵害的案例。

(三)利用“二維碼”隱藏木馬病毒

二維碼是利用具有一定規律性和平面分布的黑白相間圖形來記錄數據符號信息,用戶通過圖像輸入設備或光電掃描儀識讀二維碼來實現網絡信息的自動處理。用戶只要在手機上安裝掃碼軟件,通過手機攝像頭掃描二維碼,便可快速登錄網頁,省去輸入網址的繁瑣過程。由于二維碼容量大、成本低、易制作而被各大互聯網、企業、廠商廣泛開發使用。但是,由于用戶的隨意掃碼行為,非法運營者可將木馬病毒或手機吸費軟件等網址、鏈接生成二維碼形式的圖形,偽裝到打折、促銷的廣告或熱門游戲、系統升級軟件中,誘導用戶掃描。用戶掃描后手機就會中毒,手機里存儲的通訊錄、銀行卡號等隱私信息便被泄露,容易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目前,國內智能手機的操作系統基本上被谷歌、蘋果、微軟等幾家企業壟斷,這意味著大量的個人信息都處于這些企業平臺的操控之下。大量用戶出于工作溝通和生活娛樂的需要使用手機軟件,其通訊錄、短信、照片、用戶位置乃至商業機密等信息都需要上傳至服務器,這更加大了用戶信息安全的風險。特別是目前已經開發成功的手機電子支付功能,通過刷手機智能卡買東西、坐公交,只要靠近讀卡器就可以成功付款。當不法分子拿讀卡器靠近具有支付功能的手機,便會把錢刷走。由于手機支付沒有類似網銀支付的電子證書、控件、U盾等軟件形成支付安全保護措施,手機支付密碼很可能因木馬病毒程序泄露。

二、智能手機信息泄露的自我防范

截至2012年6月底,我國手機網民用戶達到3.88億,占網民總數的72.2%,手機已經成為網民的首選上網終端。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通過大谷打工網和民意中國網對4381名(來自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90后占39.5%,80后占52.1%)實名認證用戶進行一次問卷調查。92.4%的手機用戶使用過聊天兒工具、游戲等手機應用軟件,其中,49.3%的人經常使用,41.7%的人使用手機應用軟件時個人信息曾被泄露;在手機上下載安裝應用軟件時,44.4%的人會仔細看授權說明,40.7%的人不會仔細看,14.9%的人表示“不好說”,40.5%的人會留意使用手機軟件的風險,35.6%的人不會留意,53.6%的人安裝了手機防護軟件,36.4%的人沒有安裝,10.0%的人雖然安裝但最后刪除。

根據調查數據顯示,當發現個人信息泄露時,84.3%的人不再使用這款軟件,72.1%的人會提示親朋好友不要用,38.5%的人會主動聯系開發者,18.6%的人選擇向有關部門舉報,18.1%的人感覺無所謂,3.8%的人會進行訴訟。手機用戶不希望手機軟件獲得的信息首選為“自動使用付費業務”(71.2%),其次是“訪問存儲在手機中的聯系人等信息”(68.2%),排在第三位的是“監視、記錄和處理通話信息”(64.0%),接下來依次是“讀寫短信、電子郵件”(54.9%),“讀取手機存儲”(50.3%),“定位用戶位置”(49.7%),“收集手機硬件信息”(48.3%),“使用上網功能”(42.1%),“綁定郵箱地址”(34.6%)。

而各類手機軟件開發商面對巨大的智能手機消費市場,致力于開發便于人們使用智能手機的新功能,對其安全性考慮不夠周全。由于手機操作系統比電腦簡單,其安全設計相對薄弱,大量軟件容易出現漏洞而被攻擊利用。況且大多數手機用戶沒有辦法判斷軟件的安全性,如果軟件偷偷摸摸收集個人信息,在沒有太多經濟損失時,普通用戶一時很難發現,即使發現也無可奈何。因此,手機用戶在下載安裝在線游戲時需要提高警惕,在官方網站下載正版游戲軟件,不要輕易點擊有風險的網絡鏈接,盡量避免安裝可疑軟件。同時可以安裝防竊取軟件,這樣在安裝軟件后,會提示用戶是否授權自動定位、取得本機號碼或者閱讀短信等,選擇“禁止”項就可避免泄露個人隱私。生活中要多了解二維碼知識,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在掃碼前一定要確認該二維碼是否出自正規的網站,不要見“碼”就刷,更不要點開鏈接或下載安裝,最好在手機中安裝防病毒安全軟件等相應的防護程序,一旦出現有害信息,可以及時提醒和殺毒,從而保護個人信息安全。

三、智能手機信息安全需要法律保護

依靠手機用戶自我防范個人信息不被泄露是遠遠不夠的,事實上對手機系統開發者而言,或多或少擁有控制個人信息泄露的可能。早在2010年,蘋果App Store應用商店指南就明令禁止竊取用戶個人信息的行為。其相關條款包括:17.1條:應用不得在未經用戶提前許可、告知用戶這些數據如何使用、傳輸至何處的情況下傳輸用戶數據。17.2條:要求用戶共享電子郵件地址、出生日期等個人信息才能投入使用的應用將被拒絕。但是,即使是蘋果公司也無法全面審查每一款應用是否上傳信息,應用商店政策規定并不是有效的解決方法。相較蘋果iOS系統,Google Android系統由于其強大的開放性以及應用商店的混亂,其對App的審核更缺乏嚴密性。用戶每下載一次應用程序、都會在不知不覺中將個人數據偷偷的上傳給開發人員的隱私漏洞。較為完美的技術解決方法是由蘋果和Google這些系統提供商限制所有應用讀取通訊錄數據,這樣任何一款應用在讀取這些數據前都要獲得用戶的明確許可。但是,這種方法有可能破壞一些應用程序的功能,并使用戶產生因頻繁警告帶來體驗上的反感。顯然,操作系統廠商不愿意徹底進行相關提示和限制。因此,美國已經開始對App獲取用戶信息程度的監管工作。美國新澤西州聯邦檢察官對多個智能手機應用進行調查,確定這些應用是否在未告知用戶的情況下非法獲取或傳送用戶信息。此項調查主要關于應用開發商是否告知用戶他們的信息被收集,以及收集這些信息的目的。這些用戶信息包括用戶所處位置及手機的惟一識別碼等。如果在未告知用戶、或是未取得用戶授權的情況下收集用戶信息,那么應用開發商將涉嫌違反美國的反計算機欺詐法。

第4篇

關鍵詞:步長穩心顆粒;甲狀腺功能亢進;心律失常

近年來步長穩心顆粒作為國家批準用于臨床治療心律失常的中成藥已被廣泛用于臨床治療各種疾病引起各種類型心律失常。本文對從臨床收集的40例甲亢并發心律失常患者的治療過程加以分析,旨在評價該藥物在治療甲亢合并心律失常時療效。

1 資料

1.1 一般資料 選擇2001年9月~2013年12月在本院收集的甲亢合并心律失常患者,其中男18例,女22例;年齡19~83歲,平均38.8歲。

1.2 診斷依據[1] ①確診為甲亢:臨床表現乏力、心悸、出汗等高代謝綜合征,頸前腫大,突眼癥,實驗室三碘甲狀腺原氨酸(T3)、四碘甲狀腺素(T4)、游離型T3(FT3)、游離型T4(FT4)、促甲狀腺激素(TSH)等檢查結果異常;②選擇的治療組對照組患者通過心電圖證實具有以下心律失常之一:竇性心動過速、期前收縮(室性早搏、房性早搏)、心房纖維性顫動;③入組患者排除電解質紊亂、嚴重心力衰竭,休克等。

2 方法

治療組患者常規服用丙基硫氧密啶300~450mg/d;加用步長穩心顆粒1包Tid;對照組僅服用丙基硫氧密啶300~450mg/d。治療兩周后復查心電圖,部分加做24h動態心電圖。判斷有效標準:患者乏力、心悸、出汗較治療前消失或明顯好轉,竇性心動過速心率降至100/min以下,期前收縮(房性早搏、室性早搏)次數較治療前減少50%以上,心房纖顫轉為竇性心律或心室率較前減慢;無效標準:患者癥狀無明顯患者,心律失常減少未達到有效標準計量。統計方法將計數資料采用χ2檢驗,以P

3 結果

治療組中的患者聯合服用步長穩心顆粒和丙基硫氧嘧啶治療有效率達到83.3%,而對照組中患者僅服用丙基硫氧嘧啶治療有效率為70.3%(見表1)。

4 討論

甲亢并發心律失常在臨床較常見,發病機制是超生理量的甲狀腺激素作用于心臟,使心肌代謝加速,心肌缺氧和營養物質缺乏,心肌變性肥大,房室傳導時間縮短和心房細胞不應期縮短,冠狀動脈痙攣和血流動力學改變等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2]。研究發現,甲狀腺激素可以促進磷酸化,主要通過刺激細胞膜的Na-K-ATP酶,后者在維持細胞內外的Na-K梯度的過程中需要大量能量以促進Na的主動轉移,以致ATP水解增多,從而促進線粒體氧化磷酸化反應,結果氧耗和產熱均增加,從而增強心肌的收縮和每搏輸出量,血流動力學隨之發生改變以適應高代謝狀態,血容量增加、血流速度加快,靜脈回流量增加,心臟負荷也隨之增加[3]。同時,甲狀腺激素尚可興奮心肌腺苷環化酶活性,增加β受體對兒茶酚胺的敏感性,也可直接作用心肌收縮蛋白,增加心肌的正性肌力作用,加上長期的負荷過重,導致心臟傳導系統的異常。特別指出在病例中心房纖顫5例,占總病例數的12.5%,是甲亢合并心律失常較常見類型,實驗甲亢時研究發現,最顯著的電生理異常動作電位平臺期縮短,復極速度加快,導致動作電位時程(APD)和有效不應期(ERP)縮短。APD和ERP縮短,使心房內折返環波長縮小,形成較多細小折返環,成為誘發房顫發生的電生理基礎[4],甲亢時心房肌較心室肌有較高的腎上腺素受體密度;心房肌、心室肌自主神經支配有差異,心房對甲狀腺激素的作用較心室敏感,過多的甲狀腺素還可直接作用于竇房結改變其節律,均是甲亢形成房顫的病理生理基礎[5]。

傳統醫學認為,甲亢合并心律失常歸屬于中醫"心悸"范疇,望舌可見舌紅苔黃,切脈可得脈數滑結代等。中醫認為其為情志不暢、氣機郁滯所引起。心悸日久可耗傷心氣營血,以致心神不安,臟腑陰陽失調[6]。步長穩心顆粒是一種純中藥制劑,由臨床驗方組成,主要有黨參、黃精、三七、琥珀、甘松等五味藥組成,其中黨參為君,黃精為臣,三七、琥珀為佐,甘松為使[7]。現代藥理證明黨參能增強心肌收縮力,增加心搏出量,擴張外周血管抗心肌缺血;三七能抗心肌缺血,其有效成分中三七皂甙、人參三醇甙和人參二醇甙都能對抗烏頭堿、氯化鋇、腎上腺素和結扎冠脈誘發的心律失常,都具有負性頻率、負性自律性和負性傳導作用;甘松主要成分纈草酮和甘松酮,具有抗心律失常作用。步長穩心顆粒其作用機制是由于其具有增加心肌細胞膜鉀外流,同時對過度的鈉內流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延長動作電位時間作用,打斷折返機制,從而達到治療心律失常的目的。尤其指出治療組服用步長穩心顆粒期間未見皮疹、腹瀉等任何不良反應出現。

綜上所述,在治療甲亢合并心律失常時配合服用步長穩心顆粒可以取得良好的臨床效果,但本文樣本量小,因此結果相對具有局限性,望在臨床工作中不斷擴大樣本量,以其獲得進一步的療效判定。

參考文獻:

[1]葉任高,陸再英.內科學[M].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04:728-729.

[2]趙家勝.甲亢性心臟病發病機理研究進展[J].國外醫學內分泌學分冊,1997,17(1):13-15.

[3]董鐘杭.甲狀腺激素與心臟[J].現代實用醫學,2006,6(18):369-370

[4]劉潔.甲狀腺亢進與心房纖顫[J].中國心臟起博與電生理雜志,2007,6(21):543-544.

[5]方君.甲狀腺功能亢進并發心律失常的臨床診治分析[J].實用心腦肺血管病雜志2012,12,(12):2035-2036.

第5篇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法律制度的構建 作者:袁錦秀

來源:《法制博覽》2014年第10期

作者簡介:袁錦秀(1953-),女,湖南郴州人,湖南人文科技學院政治與法律系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學;蘇慧,女,(1990-),湖南長沙人,湖南大學法學院研究生。湖南人文科技學院政法系,湖南婁底417000

【摘要】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一項獨立的用益物權與農民生活息息相關。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已在實踐中突破法律界限,因此明確宅基地的集體所有權和農民的用益物權,修改現行法律、制定宅基地流轉的制度,要明確農村宅基地受讓主體范圍、使用權流轉方式;建立農村土地交易市場實現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建立有期限有償回收制度,解決土地閑置問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以社會保障代替宅基地保障;構建合理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法律制度,對實現宅基地正常流轉至關重要

【關鍵詞】宅基地使用權流轉;法律;構建

一、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概況

在《物權法》第152條這樣界定:宅基地使用權就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享有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個人住宅和其他附屬設施的權利①。將宅基地使用權由主體轉移至另一受讓主體,實現主體之間的轉移就是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各種方式包括讓與、出租、贈與、抵押、入股等。但是根據《物權法》、《擔保法》及《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的權利只有占有、使用、部分收益權和部分處分權。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問題在法律界和實務界一直引發爭議。學者們反對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宅基地使用權的保障功能和福利性質,是為了避免土地性質改變,交易失控,最終危及農村治安和社會穩定。然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地下市場已經形成,中國法律規定落后的局面亟待解決,最終實現宅基地使用權的合法化,盤活農村經濟。

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法律制度的構建

第6篇

一、履行職責情況

(一)組織建設上有保障

成立了以局長為組長、分管局長為副組長、相關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督促檢查局雙擁工作規劃和計劃;負責分析雙擁工作形勢,研究解決局雙擁工作中的問題,督促指導相關科室開展“法律擁軍”工作;溝通軍地聯系,協調解決涉軍法律事項;研究落實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雙擁工作其他事項。日常雙擁工作中,充分發揮雙擁工作聯絡員的作用,溝通軍地聯系,加強橫向聯系,使整個雙擁工作貫穿于日常工作當中,令雙擁工作常態化,機制化,做到時時不忘雙擁,處處不漏雙擁。

(二)實際措施上有落實

1.充分發揮司法行政系統的法律援助作用。以法律援助中心為龍頭,有機整合司法行政各項職能,發揮整體服務優勢。通過縣法律援助中心這個載體,將司法行政部門的普法宣傳、法治教育和法律服務等各項職能有機結合,形成一支多職能的法律擁軍主干力量,全面為部隊官兵、軍人家屬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為部隊及軍人軍屬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幫助,進一步暢通法律擁軍渠道,拓寬法律擁軍覆蓋面,便捷部隊官兵、軍屬依法維權。

2.大力落實法律擁軍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擁軍工作重在落實,歷來重視軍人軍屬的合法權益,發揮綜合職能優勢,法律援助中心、公證處和基層法律服務所協同作戰,切實維護涉軍權益。每年都要開展形式多樣的維權服務活動,對涉軍法律援助案件實行優先審查、優先辦理和優質服務,為在役的義務兵、軍官、士官和儀征籍軍屬其家庭經濟困難的免費提供法律援助,并堅持急事急辦、特事特辦,主動上門及時維權,從速辦理,努力做到件件有結果,事事有回音。

3.不斷夯實常態化法律擁軍工作的基礎。法律擁軍工作,從基礎做起,始終將法律擁軍工作擺在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強化對法律擁軍工作的組織領導,做到“會議研究部署、會后真抓實干”形成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齊抓共管,形成合力的良好格局。建立健全各項制度,不斷完善工作機制。

(三)活動開展上有特色

開展以法律知識講座、現場法律咨詢、案例宣傳展板和贈送法律書籍等部隊官兵喜聞樂見的形式送法、普法,提高廣大基層官兵依法維權的意識和能力。深入軍營上法制課,幫助軍人、軍屬掌握法律知識,學會運用法律武器,努力在軍營中營造濃厚的法治氛圍。

二、存在不足及努力方向

雙擁工作雖取得了一些成績,但對照上級領導的要求,擁軍工作還存在著一些不足,有待改進。下一階段,我們決心從以下幾個方面努力,將雙擁工作進一步推向深入。

(一)提高擁軍工作質量

特別要在法律擁軍上下功夫,要從質量上做文章,努力做好服務部隊、軍人的法律服務工作,不斷豐富擁軍的內涵,擴展擁軍的領域,提高擁軍的質量。

第7篇

自1776年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提出對經理受雇業主工作積極性擔擾的“經理問題”【1】,到1932年法學家貝利(Berle)與經濟學家米恩斯(Means)在其著作《現代公司與私人財產》中,從法與經濟學的角度,通過對美國200家大公司進行實證分析后,認為現代大企業的管理權已經不可避免地從私人所有者手中轉移到具有管理技能的經理人手中,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后產生委托人(股東)與人(經理層)之間的背離而引發“經理革命”【2】時代的到來,經理制度的研究早已引起各國法學家、經濟學家的高度重視。在我國,這方面的研究起步較晚,論述不多。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快速發展,企業改革的深化,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職業經理人市場的逐步建立健全,對經理的地位、權利、義務、責任等經理制度問題應做深層次研究,并在立法上予以規制。

近些年來,各種媒體不斷地報道在實踐中經理層不遵守誠信義務、忠實義務,對公司利益進行侵蝕的現象,經理人“跳槽”并策反公司主要職員,離職后侵犯公司商業秘密,篡奪公司商業機會,與公司競業十分嚴重。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因我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規中對經理義務、責任的規定過于簡單,很多義務、責任沒有規定,而使這些行為無法進行規制、裁判,這種現象大有不斷蔓延的勢頭。因此,對經理義務的研究,加快立法工作的進行,以適應客觀經濟形勢的需要,是本文形成的動因。

目前,國內學者普遍認為,在義務上“經理與董事一樣,對公司負有謹慎和忠實義務。我國《公司法》第59條至62條關于董事義務的規定,同樣適用經理。”【3】因而,論述董事義務的文章很多,對經理義務單獨論述的很少。筆者認為,經理與董事作為經營層其義務有相同的地方,但因二者在公司中所處的地位、職能并不完全相同,董事在經營層中起經營決策意思職能,而經理則只承擔經營執行職能,故義務上經理還應有別于董事。本文擬從經理這個獨特的階層出發,通過考察其地位,分析經理義務產生的理論基礎,對經理義務內容作以詳述,并以評價現行立法,提出完善我國立法中經理在職義務、離職義務規定的立法建議。

二、經理義務產生的基礎

法律上,義務是指法律規定作為法律關系主體應為這種行為或不為這種行為的一種限制或約束。【4】在所有權與經營權發生分離以后及職業經理層出現后的公司法律關系中,作為一種民事主體的經理應對公司、股東、第三人負有怎樣的義務呢?這要從經理義務產生的基礎開始研究。

(一)從經理在公司中所處的地位考察

關于經理的地位,大陸法系國家普遍認為經理屬于“商業使用人”,【5】也有的國家認為經理是公司的人,如德國;【6】英美法系國家普遍認為經理是公司的“高級職員”,【7】如英國公司法規定“經理、秘書等在公司里專擔任一定職務的人都是公司的高級職員” 【8】。原蘇聯民法認為,經理是公司的“法人機關”,【9】等等。從國外對經理立法來看,經理在公司中扮演著不同的角色,在公司中處于不同的法律地位。

目前,我國學者對經理地位的認識有以下幾種學說:

(1)高級職員說,也稱之為雇員說,認為經理是公司的高級職員,【10】這也是目前的通說。(2)人說,認為“經理是為了公司利益而管理公司日常事務并有權為公司簽署法律文件的人。在性質上,公司與經理之間是委托關系,其中公司是委托人,經理是公司人。”【11】(3)公司機關說,認為經理是公司的機構或機關,如“經理在中國,也有公司機構的性質。” 【12】(4)公司代表說,認為經理在實踐中常要以公司的名義對外活動,對外代表公司。【13】

? 對于經理在公司中所處的地位,上述各種學說只是從一個方面揭示經理的地位,并不能完全涵蓋實踐中經理所擁有的全部職能,不能全面體現經理在公司中所處的地位。筆者認為:經理在公司中是一獨立的階層,其具有多重職能性質的獨立法律地位,即多重職能說。在商法中,不同的商事主體因其不同的組織形態、規模、經營方式,企業組織中經理所扮演的角色不同,職能并不完全一致。在公司商事法律關系中,經理是由法律允許創設,具有特定的多重職能的性質,為公司法人之需要,利用其特有的技能、管理經驗、才能、專業知識等,去實現公司法人之意志、目的的人。經理具有多重職能性質的法律地位,首先,經理具有雇員的職能,這是從經理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角度看。經理只有被雇傭,才可能進入公司工作,雇傭是前提,是履行經理的其他職能的前提,只不過經理不是一般的雇員,而是具有特定技能、管理經驗、才能、專業知識的高級職員。公司法第50條、119條規定經理由董事會聘任與解聘,從立法上確立了經理的雇員職能。其次,經理具有公司機關的職能,這是從公司內部結構上看。經理承擔公司內部的人事、經濟、行政等管理職能,公司法從立法技術上將經理與董事會并列為第三章第二節,對該職能予以規制。只有賦予經理的公司機關職能,才能對內進行有效的人事、組織、資金、

行政管理,股東大會的各種決議才能得到有效執行,各種措施得到落實,實現公司的目標利益。再次,經理具有對外代表公司的職能,這是從經理的對外表現形式上看,并不是所有的經理對外都有代表權,只有公司最上層的經理,日常稱總經理,在對外執行經營事務時才有代表公司的職能,如代表公司簽署各種文件,簽訂各種合同等。最后,經理具有公司人的職能,這是從設置經理制度的目的來看。公司法人是擬制法人,其意思表示與執行均需一定的人來完成,公司法上設置經理是為了公司利益之實現,經理不過是充當了人而矣,因運用其技能、管理經驗、才能、專業知識運營公司的利益最終歸屬是公司。 經理在公司中的多重職能性質的法律地位,決定了其義務的多樣性,它不是機關職責、代表人義務、雇員義務、人義務的簡單相加,而是四者之交集。

(二)從經理義務產生的理論基礎考察

經理義務是指依據其經理身份基于其多重職能性質的法律地位,依法或依約定應負擔的各種義務,包括在職義務和離職義務。在職義務是指經理在其任職期內應履行的義務;離職義務是指經理離職后應履行的義務。在經理多重職能性質的法律地位基礎上可以從以下方面考察經理義務中在職義務、離職義務產生的理論根據。

1、在職義務產生的理論基礎

(1)勞動法基礎:雇員義務理論

經理是公司董事會聘任的主持日常工作的高級職員,【14】它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對董事會負責。從這里可以看出,經理與公司之間首先存在的是以聘用形式發生的勞動合同關系。依據勞動法原理,公司作為資方,經理作為勞方(即雇員)雙方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就經理須以自己的特定的技能、管理經驗、才能、專業知識為公司利益服務,公司付給經理個人相應的報酬(如工資、獎金及各種福利),并就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達成一致意見。基于這種勞動合同關系,經理,這樣一個非普遍勞動者的高級職員自然應遵循雇員的相應義務:善意義務和忠實義務。善意義務和忠實義務產生的理論基礎是雇員理論,一般認為雇主給了雇員勞動就業機會,給予其發揮才能的場所,支付了工資、獎金等勞動報酬,雇員因而有義務善行其事,忠實于雇主,為促進雇主的業務盡恰當努力或相當努力。【15】

(2)公司法基礎:法人機關理論

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現代公司,經營層的職能由董事會獨自享有分化為董事會享有經營決策權,而經理則享有業務執行權,董事會成為經營意思決定機關,經理成為經營業務執行機關。【16】從經理的多重職能性質的法律地位來分析,經理有公司機關的職能,我國公司法第三章在立法上的將經理與董事會并列為公司機關(構),并規定了經理作為業務執行機關具有下列職能: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等等。【17】同時,經理也是公司的代表機關,【18】即公司代表,它是公司法人機關之派生,作為代表機關,代表法人對外進行民事活動和訴訟活動。【19】根據法人機關理論,作為業務執行機關,公司代表的經理為完成其職能,應盡到誠信義務,注意義務,謹慎義務。

(3)民法基礎:誠實信用原則與理論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事領域里的帝王原則,【20】也是民事主體在民事行為時應遵循的最高原則。在我國民商合一情況下,作為具有人職能的經理也自然在執行其職能時應遵循這一原則,負有不得從事詐欺易,不得接受賄賂的義務,負有重大合同及利益披露義務。經理被視為公司所有權(owner)的人的觀點,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國家都沒有爭議,【21】因此,作為商事公司人,經理應履行民法中人義務。民法中人義務主要有:①勤勉工作義務,②親自處理事務義務,③及時報告義務,④不得濫用權利或越權的義務。【22】

第8篇

論文提要:

提升司法公信力是建設公平正義社會的前提和保障。法官作為法律的維護者和實踐者,其司法能力、人格品質、職業道德直接影響到公眾對司法的信賴和認可程度。法官是司法公信力的人格載體,也是司法公信力的根本。由于現實環境的制約,法官不能理想化地只扮演糾紛裁判者一種社會角色,法官的多重角色容易引發角色沖突與錯位,從而也減損了尚不牢固的司法公信力。法官職責清晰、恪盡職守是建立司法公信的重要一環,有鑒于此,厘清當代中國法官所扮演的社會角色,并在各個角色之間尋求和諧與平衡,才能為司法贏得公眾信賴提供必要的指引。當下中國法官的社會角色可以概括為糾紛裁判者、社會管理者、法學知識生產者、法律文化傳播者四種職能。但這四種職能并不是平面式的排列,而是彼此牽連配合的體系,其中糾紛裁判是法官的核心職能,社會管理是法官的延伸職能,法學知識承繼與創新是法官的新增職能,而法律文化傳播是法官在履行上述三種職責過程中彰顯的啟蒙職能。法官角色的演變表明近三十年的司法改革政策的延續與承繼,法官準確定位自身的社會角色,直接關系到其在法律共同體內地位的鞏固與革新,也將進一步優化法律共同體的職業生態,最終為司法公信提升創造更好的制度環境。

提升司法公信力是建設公平正義社會的前提和保障。判斷一個國家是不是成熟的法治國家可以有多種標準,然而,法治能否贏得社會公眾足夠的信任和信賴,是一個不可或缺的標準。[1]毋庸諱言,在我國從人治走向法治的當下過程中,司法公信力不足,已經構成一種不容忽視的瓶頸性制約因素,社會公眾敢于、肯于信任和信賴司法的局面還遠遠沒有形成。[2]相對于作為擬制主體存在的法院,法官是具體的存在,司法公信的本源在于公眾對法官的信任。“各司其職便是正義”,法官只有在明確自身職責、恪盡職守的前提下才能獲得社會的普遍認可。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初步形成的背景下,準確界定法官的社會角色,明確法官應當履行的職責,方能為提升司法公信力提供堅實的基礎。

一、法官是司法公信力的人格載體

(一) 司法公信力體現為司法與公眾的互動

從目前對司法公信力的研究來看,學者一般都從司法制度運行本身及其社會公眾對司法的認可、信賴程度兩個角度對其進行界定。如有學者認為,司法公信力是指社會公眾對司法制度以及在該司法制度下的法官履行其審判職責的信心與信任程度。[3]與其類似也有學者將司法公信力定以為社會公眾對于司法公正性、權威性的評價以及對于司法的總體信服度,是司法機關根據自身對法律和事實的信用所獲得的社會公眾信任的程度,它反映社會公眾對司法機關的主觀評價、心理反映和價值判斷。[4]上訴觀點的共同之處在于都認為司法公信力表現為司法與公眾之間的互動關系。

(二)法官是抽象司法制度的“具體化”

探討司法公信力,必須要弄清影響司法制度的關鍵因素,任何制度性的東西,都離不開人的參與,否則最終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在司法過程中,作為溝通理性而冰冷的制度和感性而紛雜的現實的唯一橋梁,法官作為唯一溫暖的人性因素的代表,其作用常常超出想象。法官是法律的實施者,其一言一行關系著法律的尊嚴,法官形象在很多場合就是法院形象的具體化。在民眾的眼里,法官就是司法機關的化身,是法律的化身,甚至是國家的化身,法官在整個司法活動中處于核心地位,其形象就代表了司法的形象。法官是司法權的承載者,法官素質的提高,是司法發揮作用的基本前提,法官素質關系司法公正,關系司法公信力,所以要培養民眾對法律的信心,提升司法公信力,就必須以提高法官素質為前提。從司法公信力載體來看,司法公信力是通過法院和法官的公信力來實現的。抽象的法律規則要得到社會的認同,必須借助于法官這樣的司法主體。法官是法律效力由應然到實然的中介和橋梁。[5]從這個意義上講司法公信力的人格載體是由法官來承擔的。

法治的公信力主要取決于兩個方面:一是公眾相信法律本身是公平正義的,二是公眾相信公正的法律得以實施。徒法不足自行,反思我國的法治,在第一個方面并沒有大的問題,在第二個方面卻不能很好地回應公眾的信任和信賴。這與法官角色的沖突與錯位不無關聯,有鑒于此,多角度的審視法官的社會角色成為明確法官職能與地位的關鍵。[6]

二、法官角色的多維審視

所謂角色,是人們對社會中具有某一特定地位或身份的人的行為的一種期待。憑借這種期待,人們就可以相信,只要某個人占有某一社會地位、具有某一身份,那么其言行舉止乃至思維方式就應當與社會對該地位或身份的期待相一致。[7]一個人占有的是地位,而扮演的是角色。在每一次高度結構化的社會互動中,社會都為其提供了一個‘劇本’,用以指導分配給不同社會成員的不同角色的扮演。[8]筆者理解這里的劇本所指的正是法官的職責范圍。“沒聲音,再好的戲也出不來”,沒劇本,再好的演員也演不了戲,蘇力就曾指出德行是一個合格法官的根本要素,也是司法公信力的根本。但同樣重要的是優秀法官一定產生于司法微觀制度的實際過程中,而不是來自無論是“法官獨立”或“司法為民”這類理念或其邏輯演繹。[9]正因為如此,法官職責明確、恪盡職守是保障司法制度良好運行的前提,也直接影響到司法公信的建立。

(一)歷史角度:亙古恒新的職業

法官是一個古老而年輕的職業,法官職能在不同的歷史階段,有著不同外延,公眾對法官也有著不同的角色期待。歷史上圣人、巫師,長老、鱷魚,甚至臆想的神獸(獨角獸)都曾扮演“法官”這一角色。近代以來,以權力分治為基本理念的西方政治理論和社會實踐才逐步建立起司法專業化、司法獨立、司法終局為特征的現代司法制度,并進而出現了法官職業群體。

(二)空間角度:兩大法系的實踐

法治較為發達的西方,法官職業定位已日臻成熟,普通法系中,“法官所言即為法律”,法官是倍享尊榮的核心,因此西方法官尤其是英美法官大都是些老先生,溫文爾雅卻有著極高的社會威望,其地位如神;[10]而大陸法系將“法官不能造法”奉為圭臬,法學家居于法律共同體主導地位。從這個角度將不同法系的法官在法律共同體中地位也存在重要差別,這種差別也將直接傳遞到法官對司法公信建立影響上來。在英美法系,法官本身就成為公信的一種象征,而大陸法系中這種作用體現的尚不明顯。

(三)身份角度:多“員”合一的挑戰

中國法官有三種身份黨員、公務員、審判員,三種身份合一,各個身份直接所代表的職能既有重合,也有差異,與其類似的是將其分為社會人、法律人、政治人三種身份,兩種 分類存在聯系與區別。此外,還有學者認為,我國基層法官的司法面臨多重角色的挑戰,法官輾轉于法律人、社會人、行政人角色之間[11],將當代我國法官的身份歸納為是法律運行的重要主導者、公平正義的維護者、公平正義的傳播者。[12]法官具有三種不同的角色,即“法律世界中的法官”、“權力結構中的法官”、“社會文化中的法官”,他們分別遵循法律、權力的組織原則和文化價值規范這三種具有不同性質的角色規范。[13]

(四)技能角度:“公心、硬筆、鐵嘴”的期待

對于法官應當具備的職業技能,有學者將其總結為“三個一”,即一顆公心、一支硬筆、一張鐵嘴。[14]所謂公心是指法官應當忠誠可靠的政治素養,公正嚴明的司法操守,公平善良的道德素養,公道正派的工作作風。一支硬筆是指法官應當具備一定的文字功底,能夠熟練的撰寫司法文書、案例分析、調研文章。一張鐵嘴是指法官應當具有較高的口頭表達能力,從而駕馭庭審、主持調解、說服教育、結案息訴,甚至也包括特定環境下外語與方言的運用。

(五)現實角度:多重角色的沖突

法官是占據一定社會地位并扮演一個法律角色的人,即“法律人”,這個法律角色在從事審判活動被人們稱之為“法官”時,有著國家法律規定的應然角色;法官從事審判活動并不是孤立的,他是在社會的大背景下進行的,受到本土文化的熏陶和影響,法官也是“社會人”;毫無疑問,法官同時也是“自然人”。法官的每一種角色都受制于該角色的規范要求,因而產生了多重角色期待,當多重角色期待不能協調于一個角色時,就會產生角色沖突。在現實審判實踐中,法官必須要面對諸多來自各方面的要求和期待。對法官而言,群眾的要求是 “為民做主”,政府的要求是“為地方服務”,院長的要求是“辦鐵案”,人大的要求是更好地接受“監督”,法學家的要求是“中立裁判”……,讓當代法官無所適從,不知所措。[15]

不同的時代、不同的社會對法官有不同的角色期待。只有在各種角色規范在內容上和指向上的一致有助于法官角色行為的協調與統一;而它們之間的不一致或背離則會導致法官的角色沖突,從而使其角色行為發生阻滯。總體而言,現階段對法官身份的分類多從其政治身份、職業身份兩個大的角度考慮,雖然能夠部分體現法官身份的特征,但是這種分類的缺陷是不同身份之間存在著交叉與重合,同時缺乏對法官司法行為過程體現的職業特征的梳理,也沒有注意到法官不同職能的內在聯系,這種研究成果并不能較好地對法官應當扮演的社會角色進行合理的概括,也難以為法官的司法行為提供科學的指引。

三、當代中國法官角色定位

根據社會學理論,任何社會角色的扮演都要受到三方面因素的影響:“一是‘劇本’的規定,即社會為社會角色提供的角色規范;二是其他演員的同質化期待,即其他同類角色對特定角色的要求和期待;三是‘觀眾’的要求,即受角色行為直接或間接影響的其他社會角色對該角色的期望。[16]如果具體到法官的社會角色來說,應該關注的三個因素分別為法官的職責是否清晰;法律共同體的生態是否和諧;法官的司法行為是否與公眾對司法認知的水平相匹配。依循上述三個因素,筆者認為對法官社會角色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加以概括。

(一)核心職能:糾紛裁判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五條規定:法官的職責:(一)依法參加合議庭審判或者獨任審判案件;(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作為法官,嚴格按照現行法律審判是他們的基本職責,也是他們最為重要的角色。任何社會都有糾紛,也需要糾紛的最終裁決者。在法治昌明的時代,法官是糾紛最終的裁判者,堅守著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改革開放初期的1978年,全國法院受理案件總數約為60萬件,20__年已經高達1171萬件。我國目前正處于社會矛盾凸顯期,有人形象地稱之為“訴訟爆炸”,面對林林總總的社會矛盾,做好糾紛裁判者,是法官的首要使命。

值得注意的是,法官是糾紛裁判者而不僅僅是糾紛的解決者。社會糾紛的解決機制都是多種多樣的,如果將法官定位于糾紛解決者有功能泛化的傾向。司法職能實質上是糾紛解決職能,而糾紛就意味著人們在利益攸關的事項上發生了分歧和爭議,這些分歧和爭議可能與事實問題相關,也可能與應當如何把一般規則適用于涉訟事實這類法律適用問題相關,還可能與兩種問題都關聯在一起,因此,解決糾紛的司法權,在本質上就是在爭議的事實問題或法律問題上作出權威性判斷的權力。正因如此,許多學者指出,司法權的核心是判斷權。[17]司法公信力最終要體現在司法裁判上,法律的公信力也蘊涵在司法裁判中。司法公信力作為贏得公眾信任和信賴的能力,當然地包含著公眾對司法裁判者的判斷力能夠予以信任和信賴的內容。如果司法不能滿足公眾這種理性的期待,它的法官隊伍缺乏必要的職業素養,時常在案件事實問題或法律適用問題上作出一些經不起理性分析的錯誤判斷,那么,即使人們相信司法裁判具有不可變更的絕對既判力,它也還是不能喚起理性個人的信任和信賴。[18]司法裁判的公信力是司法公信力的最終載體和結果。將法官定位于裁判者突出了司法解決的特殊性,即裁與判。

(二)延伸職能:社會管理者

法官是無可爭議的糾紛裁判者,但由于中國的一些特殊的管理方式和社會環境,法官還有一些其他的角色。當下對法院(法官)參與社會管理一直存在兩種不同的認識,一是認為法官應恪守司法中立,堅持不告不理的原則,社會管理是行政機關的事情,與法院的關系不大;另一種觀點則以能動司法理念為依據,指出法院應當更為廣泛地參與社會管理創新,延伸司法服務。

對此筆者認為面對轉型時期的司法形勢,完全堅守司法消極肯定有失偏頗,我國正由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高度國家化的社會,逐步向公民社會和市場化社會轉變,社會生活多樣、多元、多變的特征日益突顯。伴隨改革的推進,社會各階層產生了新的排列組合,多元的社會蘊含著多元的矛盾沖突,法官如果“就案辦案”很可能陷入“案結事難了”,“按下葫蘆浮起瓢”的窘境。司法是國家運用法律管理社會的重要渠道和有效手段,有鑒于此,法官積極參與社會社會管理,是履行職責的應有之意。按照學者的研究,我國實定法中的社會管理的概念存在三個不足即:管控性、靜態性、粗放性。而要扭轉這種局面,法官的對自身社會管理職能的理解與認識就至為重要。實際上,有學者以法律文本中的“社會管理”概念為對象,對我國現行法律、 行政法規中的適用社會管理這一用語的現象進行了研究,指出:“社會管理與法律有親源,無論法律還是行政法規,早就含有社會管理的概念,意味著社會管理既是一個時髦的政策用語,也是一個嚴肅的法律概念”[19]法院與社會管理并非絕緣,問題的關鍵是法院參與社會管理的方式、程度、范圍到底該如何拿捏,這就要求對我國法律中的社會管理的概念有更為深刻的認識。但應當警惕的是,如果能動司法導致法院干了一些法院不該干、不能干和/或干不了的事,結果會對法院對法官的權威和形象都不好,也使這次調整受挫。能動司法中也同樣必須注意的和法律制約。在這些問題上,法院要特別防止自己被輿論推著走出了自己的制度角色。[20]

由于受到西方法學理論的影響,學者對法官是否應參與社會管理及能動司法的理念一直存有疑慮。甚至引發了司法改革是否在走回頭路的爭論,加之近年來在我國的司法改革中,出現的一些理念和實踐上的誤區,導致一些法官出現了司法理念模糊,司法實踐茫然,對自身的角色定位產生了迷茫和困惑。筆者認為如果從法官本身在司法制度中的作用這一線索來看,梳理近三十年的司法改革歷程,也能發現一脈相承的承繼關系:早期的工具論是在僅僅把法官作為統治的工具“刀把子”;之后的司法獨立論則是在專業化、職業化的基礎上矯正工具論的弊端;而在當下方興未艾能動司法理念又在獨立論的基礎上,將審判工作置身于社會管理的背景下,進一步強調法官主動而為。從這個意義上講,所謂的司法改革的進程中,法官的地位和身份是逐步被強化而非消解的。法官角色的邊界不斷延伸,他們承擔的司法之外其他社會職能,使得他們為“中心建設”服務,從被動消極者轉向主動積極者。[21]也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所謂司法改革走回頭路的結論并不牢靠。

(三)新增職能:法學知識生產者

為贏得公眾對法官知識信任的需要,法官不但應當熟識和不斷研習法律,同時還應自覺提高文化修養,積累廣博的知識,熟習本國的風土人情和民族文化,并努力在裁判中通過一系列的審判活動,贏得人們對自己所具備的知識的充分信任。一般認為,法學家受到過專門的學術訓練,擁有廣博的理論知識,是法學知識的主要生產者,而法官則為消費者,但這種帶有偏見的認識,已經在法學界內部被反思。

蘇力在完成自己的學術專著《送法下鄉》后指出:“調查研究中,也有,甚至必須有權力資源的介入和調動”這突出地表現為對信息、資料和真實情況的收集的渠道和手段。他指出如果將權力理解為“行為者影響其他行為者的能力”,就不得不正視各種正式的或非正式的權力因素對知識獲取的重要性。離開了各種正式與非正式的權力安排,學者們往往無法獲得有效的信息,也就談不上對知識的獲取。而法官參與法學研究,則很少有這個問題,作為“內部人”,法官擁有法院系統這個平臺,更能獲得有用的信息,并為自己的調查研究打下基礎,得出的結論也會更加準確和接近真理。隨著法治進程的深入,法官的法學研究已經由單純的策略性的思考,轉向具有學術意味的理論研究,法官群體的學術能力正在逐步生成,近十年的司法改革被視為客服三化--“非專業化”“地方化”“行政化”的斗爭,特別是司法考試制度的推行,已經使得法官的專業化水平大幅度的提升,法官群體學術能力的提升已經使得法官在法學研究中有了自身的核心競爭力,法學知識的生產將不再被學者們壟斷。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初步建立,法學研究從以立法為中心向以法律適用為中心逐步轉變,法官作為處在法治最前沿的法律實踐者,無疑將具有更大的話語權。一個明顯的例證是,在中國特色案例指導制度形成后,法官可以通過自己的判決向公眾展示自己的專業素養,法官對法律的理解將有可能創設具有強制力的社會規則,從而激勵法官探尋法律精髓,成為繼法學家群體之外的法學知識的生產者。

(四)啟蒙職能:法律文化傳播者

法治的精髓在于對法律的信仰,而對法律的信仰根植于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圍。法官的司法行為潛移默化地影響著公眾對法律的認知。法官能否在司法過程中準確傳達法律規則中文化因素,某種程度上關系到公眾對裁決結果是否信服。

從歷史文化傳統看,我國有5000年的文明史,積淀了豐富的法律文化,從社會秩序構成來看,存在著“法治秩序”與禮治秩序、德治秩序等“秩序多元化”現象。司法理念正經歷著從傳統向現代轉變和形成的過程。[22]法律在本質上是一種地方性知識。法律的內涵應在地方化的語境中去理解,無論一般性的法律概念,還是具體性的法律知識,都存在地方化特征。這種情況在現代社會中尤其明顯,法律呈現出與以往頗為不同的地方化和多元化,體現著與其本國實際情況相結合的各種特色。法律就像語言,乃是民主精神的產物。它們由涓涓細流,匯成滔滔大河,這樣的過程也完全是自然的…….但與現實生活的豐富性相比,法律安排總不能免于簡陋之譏。因此之故,即使立法者明白想要使法意與人情相一致,此一原則的最終實現還是要司法者的才智與努力方才可能。[23]理想的法官應當是熟知傳統,具備地方性知識的同時又能夠準確把握現代司法理念的一個職業群體,善體法意、順遂人情,是司法獲取公信一個不可或缺的因素。法官只有把握住了這一點,準確扮演法律文化傳播者的角色,在將刑事審判中懲惡揚善、商事審判中的重諾守信、民事審判中的親情倫理、行政審判中的限制權力通過審判予以彰顯和傳播才能不能提升公眾對司法的信賴程度。

四、結語:對法官角色的新期待

我國屬于大陸法系,法官地位不彰,但與此同時我國社會控制的完成主要依靠公權力完成,法官作為司法者扮演了重要角色,所以要清楚地認識到這兩種因素對法官角色定位的影響。對照“普通法系--法官法”、“大陸法系--法學家法”這種一元核心模式,我們自身無法歸入其中的任何一類。但這不表明我們必須選擇其中一種,在法律共同體內,各種職業群體處理好相互之間合作與競爭關系,形成良好的職業生態,才能為塑造司法公信提供堅實的基礎。[24]

從比較法角度來看,上個世紀七十年代以來,西方社會一直引以為傲的公眾對法律的信仰也出現危機,我國臺灣雖然在民主制度方面頗有建樹,但所謂司法的信仰也并未建立,甚至是遙遙無期,有學者通過社會學方法進行研究后指出,在臺灣“人民始終不信賴法院和法官,整體司法形象仍在谷底”[25]。司法公信缺失是一個公認的世界性難題。準確把握法官糾紛裁判者、社會管理者、法學知識生產者、法律文化傳播者四重角色,不僅可以提升司法公信力,也必將成為我國法官在法律共同體中地位鞏固與改善的支點。

[1] 鄭成良:《法治公信力與司法公信力》,載《法學研究》,20__年第4期,第155頁。

[2] 鄭成良、張英霞:《論司法公信力》,《上海交通大學學報》,20__年第5期,第9頁。

[3] 畢玉謙:《司法公信力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__年版,第3頁。

[4] 宋聚榮、張敬艷:《和諧社會視野下的司法公信力研究》,載《中國司法》20__年第2期,第83頁.

[5] 關攻:《司法公信力初論----概念、類型與特征》,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__年第4期,第135頁。

[6]本文并非強調法官個人素質在司法公信的塑造中能起到決定作用,將法官的職能制度化,規范化本身屬于制度的范疇,屬于以制度規范行為的范疇。

[7] 鄭成良等:《司法推理與法官思維》,法律出版社,20__年版,第31頁。

[8] [美]戴維.波普克:《社會學》李強等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97頁。

[9]朱蘇力:《中國法官的形象塑造:關于“陳燕萍工作法”的思考》,載《清華法學》,20__年,第3期,第75頁。

[10] 岳悍惟:《法官的司法倫理基礎探析》,載《法學論壇》,20__年第6期,第105頁。

[11] 黃湧:《基層民事法官如何辦案----從一則案件的審理看法官角色混同》,載《法律適用》,20__年第1期,第80頁。

[12] 呂伯濤:《論人民法官的社會職責》,載《人民司法》,20__年第6期,第18頁。

[13] 秦策:《法官角色沖突的社會學分析——對司法不公現象的理性思考》,載《南京師大學報(社會科學版)》,1999 年第2 期,第37頁。

[14] 黃瑩:《一顆公心一支硬筆一張鐵嘴》,武漢大學出版社,20__年版,第79頁。

[15] 劉瑞祥、劉志超:《反思與期待?當代中國法官的角色定位》,載/,于20__年6月29日訪問。

[16] 姜博鴻:《論中國法官的角色定位》,廈門大學20__年碩士學位論文。

[17] 鄭成良、張英霞:《論司法公信力》,《上海交通大學學報》,20__年第5期,第7頁。

[18] 鄭成良、張英霞:《論司法公信力》,《上海交通大學學報》,20__年第5期,第8頁。

[19] 鄧聯繁:《社會管理概念的法規范分析》,載《中國法學》,20__年第2期,第36頁。

[20] 朱蘇力:《關于能動司法與大調解》,載《中國法學》,20__年第1期,第5頁。

[21] 朱蘇力:《關于能動司法與大調解》,載《中國法學》,20__年第1期,第5頁。

[22] 沈明磊、謝新竹、王成:《司法改革的向度----民本視域下司法改革進路之分析》,載《法學》,20__年第4期,第53頁。

[23] 梁治平:《法意與人情》,中國法制出版社,20__年版,第233-234頁。

主站蜘蛛池模板: 玉山县| 祁阳县| 张家口市| 大英县| 铜川市| 常宁市| 江达县| 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 集安市| 海林市| 石泉县| 唐河县| 和硕县| 永兴县| 太康县| 米泉市| 团风县| 浮梁县| 任丘市| 个旧市| 安平县| 商水县| 横峰县| 伊金霍洛旗| 惠水县| 承德市| 嘉定区| 榆中县| 宁化县| 慈利县| 商城县| 醴陵市| 铜梁县| 许昌县| 奉贤区| 格尔木市| 江达县| 锡林浩特市| 海淀区| 古丈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