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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法律的利與弊

法律的利與弊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6-16 16:25:11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法律的利與弊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第1篇

管理制度之于高校,及于師生學習、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給校園內的所有活動設定規則,追求校園的井然有序,一如法律制度之于國家,調整人們生活中的各類法律關系。高校是一個縮小版的王國,要完成王國的治理同樣需要有完整的法則規范王國內所有公民的行為,因而,不難看到,管理高校的規則制度和治理國家的法律有許多相交和關聯之處。

(一)制定兩者的基本目的在于秩序

高校管理制度出于維護高校和諧有序的教育環境的目的,將可能發生在校園中對個體和學校造成不利影響甚至影響校園活動正常進行的行為予以明確否認,并規定相應的后果,比如通過制定課堂、考試、宿舍管理條例將學生的行為限定在合理范圍之內,對一定行為進行明令禁止,如果違反相應的管理制度則會帶來個人評價的降低或者收到保留不良記錄的懲罰,以致對未來升學、工作帶來不利影響。規則的產生是人類群居所必需亦是必然的結果,無論群體大小,人最終都會發展為群居的“有規律的生活”的個體,這也是為什么“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的原因。學校制度是約束了校園內的“小群體”,法律約束的則是以國家為單位的“大群體”。法律制度經過制定、執行和遵守的過程,從而影響和引導人們遵守一般的社會規范,使一些不受調整的社會關系得到有效的疏導和整合,使無序變為有序狀態。法律將社會中出現的一些重要的社會關系加以確認,通過直接調整一定的社會關系使這些關系本身具有法律的性質和意義,由此形成有條不紊的狀態。法律制度具有維護社會秩序的價值,通過立法給人們設立行為規范,從消極角度而言,法律對違反法律制度擾亂社會正常秩序的人予以限制自由或者財產損失以求達到警示和教育的目的,從而消除違法帶來的不良影響及無序狀態,預防其他違法行為的出現,在維護秩序的角度上,法律和高校管理制度具有同樣的秩序價值。

(二)高校管理制度需要遵照法律的規定制定

高校制度建設需要切合學生實際,符合校園管理的要求,但最基礎的,必須堅持合乎法律且程序正當。除國家制定的法律之外的任何個人或組織都不能對公民的身體健康權、人身自由權、人格尊嚴權、個人隱私權及各項自由權利進行剝奪或限制,沒有經過基本法律的授權,任何個人或組織都不能對公民實施限制其自由權利的行為。教育管理制度在任何國家任何時代都有助于社會進步的意義。我國先后頒布了包括《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管理規定》等在內的多部教育法律和十多部教育行政法規,這些法律法規對高校的權利及義務都有明確規定,所以高校在制定管理制度時除了需要遵守社會的基本法律制度之外,還受到教育有關的法律法規限制,因此高校的一切行為包括制定管理制度都是不能與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相沖突的。

二、高校管理制度與法律制度之相錯

高校畢竟不是社會,社會包含了形形的群體和個人,每個人都扮演著不同的角色,承擔著不同的使命,給社會帶來的影響也復雜多樣,法律要約束到所有群體,設計到生活每個角落,所以需要一個龐大的法律體系,不斷完善到社會出現的各類情形,因而法律和高校管理制度在制定和實施過程中存在著性質的差異。

(一)制定主體地位截然不同

高校的制度規范往往是由學校的管理者制定,對于制度的產生過程,作為被管理者的學生和老師等往往無權參與,規則如何修改和完善,被管理者在一般情形下也不能提出意見和建議,高校規則的制定顯然是典型的“家長式的關懷”,管理者和被管理者處于完全不同的位置,是嚴格的自上而下的形式,管理者擁有絕對的制定規則修改規則的權利,不受被管理者的監督和約束。而法律則一般以民主的方式產生,規則通過嚴格的立法程序,由公民群體共同制定和修改,而且規則的制定者本身同時又受到法律約束,所以法律法規一經制定,就必須得到制定者管理范圍內的普遍遵守,法律講求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能享受特權不受法律約束,所以法律于制定者而言,直涉自身利益,在制度考慮時能以一般民眾的角度考量法律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高校管理制度約束特定主體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會中的的我們,依法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是平等的。但高校作為管理者與教育者組成的一個有機整體,突出受教育者的主體地位,而為了讓高校教育事業與教育活動彰顯出更好的生命力,成為社會不斷發展的正能量,需要建立起完善科學的高校管理制度,在全面協調好高校秩序中教育者、管理者以及受教育者之間的關系之余,堅持以學生為主體的原則,在規定其必須履行的義務的同時,切實尊重并保障學生權益,將學生培養成身心健康的人,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

(三)保障實施的強制力迥異

不同的高校規章制度有不同的制定主體,有學校層面主導制定規章制度的,有院系層面主導制定規章制度的,有行政黨務等職能部門主導制定規章制度的,有群眾組織、學生組織、學會、協會等主導制定規章制度的,這就決定了不同管理規則實施的強制力也有差異。法律在社會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需要依靠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不同于法律,高校規章制度作為高校內部的“自治公約”,大部分內部規章制度不是命令式的,而是協商式的。這就要求權力主體在制定各類規章制度的時候,必須考慮特定主體的不同需求,在制定的過程、程序等方面充分體現民意。

三、交錯下的高校管理制度建設之理性思考

比較的意義在于取長補短。法律能作為約束社會最一般的規則,得到普遍遵守,在法律制定和保障實施上必定有其獨特的優越性,高校管理規則在不違法的基礎上,吸收法律制度建設的優越性以補全自身不足,對于高校管理制度更趨合理、合法,更能有利于學生發展等方面有指導意義。

(一)高校管理制度應當強化法定權利義務

高校首先應當是守法的主體,尊重法律的規定,即法定的權利義務必須在高校的規則制定中得到體現。但高校主體的特定性決定了其管理制度不能僅僅體現法定權利義務,而應當在一般權利義務的基礎上,結合高校學生的特點,將法定的權利義務融入到高校學生的學習生活中,通過細化的規則將法定權利義務具體化。如法律規定任何人享有生命健康權,高校在制定規則時則應將該項權利具體到禁止打架斗毆、規范體檢、增加安全防護等因素上。權利義務都需要具體化到實際生活,平等需要體現到具體的分配之上,高校的管理制度應當切合實際,將法定的權利義務在高校范圍內進一步強化具體落實,使得法定的權利義務能夠在校園點滴生活中深入人心。

(二)高校應當超過法定的期待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是最一般的約束,是維護社會秩序所需要的最低標準,法律沒有以高標準的道德要求來限制公眾的自由,通常也是被動的得到適用。但是高校是育人成才的搖籃,大學生走出校園之后,將會承擔比一般公眾更高層次的社會責任和歷史任務,如果僅僅以最低限度的標準管理高校學生,則偏離了社會給予知識群體的期待。當然,這也不能成為限制高校學生正當權利的理由。只是在管理制度之上,應該考慮到高校育人的使命,且相對而言,高校師生對于一般公眾,知識結構的差異使其對于規則有更好的理解力,規則更容易得到遵守,因此高校的管理制度不應當如同法律一樣刻板,在含義明確的基礎上,可以更具有靈活性。同時,制度具有思想性,它通過具體的規定和相應的懲罰等強制措施來達到規范學生思想言行的目的,進而培育學生的公民意識、公德意識和法制觀念。高校學生管理制度的出發點,不是束縛人、禁錮人,而是創造條件發展人,以育人為本,因此,高校管理制度應當更具有激發性和啟發性,在制度的設置上做到剛柔并濟,獎懲并行,激發學生的自我約束自我管理和對更高人生價值的追求,激勵學生獲得更好的發展。

(三)遵循原則,程序合理

每部單行法律的制定,都有相應的立法原則作為指導,所有制定規則都不能偏離原則或背道而馳,因而法律的條文制定被限定在立法原則的指導之下,違背相應原則的條款和行為都將被認定為無效。高校管理制度的制定也應當遵循一定的原則,高校育人,理應以學生為本,理應注重品格與修養;其次應當直面社會。校園管理也應當以此為原則,指導被管理者的一切行為。同時,高校的制度制定應當按照既定的程序,使其具有合理性。高校內部規則的制定、實施、規則內容、處分標準等均應體現公正合理的法理精神。高校具有實現民主的條件,因此對于高校管理制度應該允許學生提出異議,對不合理的管理制度應當以更民主的方式進行修改,給予學生合理的申訴權、抗辯權、聽證權等。

(四)高校管理制度更需人文關懷

大學生是一個有知識的群體,同時也是一個脆弱的群體,在許多學生沉迷網絡游戲甚至存在程度不一的心理問題的今天,我們應當看到冰冷規則之下,學生需要的是心理上的關注和保護。規則的制定的目的不應該僅僅為了維護秩序,更多的應當是出于保護學生,以“家長式的管理”的同時也要配套以“家長式的關心”,人本主義也應當體現到高校的制度建設之中。作為高校的管理者和規則的制定者,應當深入學生群體,充分了解大學生在不同時期的特點,有針對性地制定契合大學生當前實際的規則,符合大學生發展的需要。我們需要在制定高校管理制度的過程中輔以柔性政策,充分體現教育在社會中的主體性與人在教育中的主體地位,不斷弱化學生功利思想,進而深化人文關懷。因而,高校學生管理制度的完善要秉承法治與德治相結合的價值向度,只有這樣才能附和社會主義人才培養目標,助力高校學生培養,保障學生的健康成長。

第2篇

關鍵詞: 內容依托式教學 專門用途英語教學 法律英語教學

一、專門用途英語

隨著世界各國的交流與合作在各個領域的日益增加,英語作為國際通用語變得越來越為重要,社會越來越需要既具備扎實的語言基礎,又具備相關學科一定的專業知識的復合型人才。在這種背景下,英語教學開始與學科和專業相結合,專門用途英語(English for Special/Specific Purposes,簡稱ESP)教學與研究應運而生并逐步發展起來。ESP教學旨在提高學生綜合競爭力,滿足國內外各領域對英語人才的需求,它是和專業或職業相關的語言教學,這一點決定了它除了要涵蓋語言知識以外,還要涉及大量的不同專業的專業知識。因此,在不同學習者的不同需求下,ESP教學內容和教學形式趨于多元化。

二、內容依托式教學

內容依托式教學(content-based instruction,簡稱CBI)是指將語言教學構建于某個學科或某種主題內容的教學之上,把語言學習與學科知識學習結合起來,在提高學生學科知識和認知能力的同時,促進其語言水平的提高( Mohan 1986;袁平華,俞理明,2008)。這種教學方法是倡導通過學習主題,而不是單純地學習語言,以獲得一定的語言能力,它的核心理念是將某種專業知識引入學習內容以學習語言并強化專業能力,通過將語言與內容相結合增強教學效果。

自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來,關于以內容為依托的教學受到各國有關專家的普遍重視和廣泛研究。1989年,布林頓提出以內容為依托主要包括以下五個基本原理:第一,語言學習應和語言的使用相結合;第二,語言教學中學科內容的引入有利于激發語言學習動力,提高學習效率;第三,語言教學將學習者的語言能力與其學習經歷、專業知識及學習環境相組合才更有效;第四,語言教學應強調語言在特定場合的實際使用,不能僅限于句子的用法;第五,在理解學科內容的過程中,學習者的語言技能和認知技能都將得到提高。同年,史賽克和麗芙爾(Stryker&Leaver)指出了以內容為依托的外語教學具有的四個顯著特征:第一,以專業知識為核心;第二,使用真實的語言材料;第三,學習新信息;第四,課程設置必須符合不同學生的需求。

通過上述介紹我們可以看出,語言和內容是密不可分的統一體,因此,專門用途英語(ESP)最理想的教學模式是將目標語域的知識、技巧和語言技能的提高相結合,在一個統一的系統中完成。內容依托式教學(CBI)恰好具備這一特點,由此可見,將內容依托式教學方法應用于專門用途英語教學是可行而且合理的。

三、法律英語教學

課程設置和課堂教學是以專門用途英語為導向、以內容為依托的英語教學應該關注的重點。法律英語所具有的交叉性、復合性和應用性的學科特點,決定了法律英語教學的課程設置及課堂教學都有其自身的特點。

(一)課程設置

從狹義上講,課程設置是指學校所選定的各門課程的設立和安排,應該包括合理的課程結構,課程間的銜接應該有序,知識應該完整系統,使學生能夠通過對某些課程的學習,獲得某一專業的知識。法律英語的復合性特點要求其課程設置既要遵循英語語言和法律知識兩個領域內各自學科設置的系統性,又要注重兩個知識體系結合過程中的系統性;既要重視學生對理論知識的綜合學習,又要注重培養學生將英語語言技能運用于法律環境中的能力。筆者認為可以將法律英語的課程設置為以下四個模塊,然后以嚴密的邏輯來構建全部內容:

第一,語言基礎模塊。該模塊涵蓋法律英語語言方面的知識,主要包括法律詞匯和法律術語等內容。第二, 法律基礎模塊。該模塊涵蓋法學學科知識,主要包括法學理論、法律體系、各國法律制度和法院概況等及各部門法等。第三,法律應用模塊。主要包括法務寫作和法律翻譯。第四,法律實踐模塊。主要包括案例分析、模擬法庭及法律電影觀摩等。在上述模塊中,法律知識模塊為主線,語言基礎模塊融入課文的語言學習和講解中,法律應用模塊安排在課文后面的練習中,然后將所有知識綜合運用于法律實踐模塊中。所有這些模塊相輔相成,共同構成法律英語的課程體系。

(二)課堂教學設計

法律英語同時具有普通英語和法律專業知識的特征。在教學設計中,可以考慮多個領域相結合的辦法,在一定的理論指導下,設計思路可以多種多樣。但需要注意的是,無論采用什么方法設計,都應該把握兩個原則:第一,因材施教;第二,循序漸進。下面本文以講授――案例教學――情景模擬表演――階段測試的順序,設計一種法律英語課堂教學活動。

1.講授

法律英語具有很強的嚴密性和精確性,法律英語中大量的專業詞匯、復雜的表達方式和句式等,即使對于母語是英語的學生而言也十分困難。因此,盡管傳統的講授法在英語教學中遭到很多人的質疑,但是在法律英語的教學中仍不失為一種行之有效的基礎方法。教師可在講授的過程中一邊翻譯一邊講解,幫助學生獲取有效的信息,快速進入法律英語的語境,并通過重點、難點的專門講解和適當的課外閱讀,使學生更高效地掌握法律英語的基礎詞匯和表達方式。可以說,講授法適合法律英語教學的初級階段。

2.案例教學

案例教學開展的前提是通過前期的講授和大量的閱讀打下的堅實的基礎。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法律英語教學內容都適合采用這種方法,例如司法判例的學習適合采用案例教學法,可是法律法規及法律合同的學習,如果采用案例教學法,就會在一定程度上分散學生的注意力,從而可能導致學生的學習效率低下。總的來說,案例教學適合法律英語學習的中級階段。

(三)情景模擬表演

情景模擬表演是法律英語教學中經常開展的教學活動,使得學生能夠積極主動地探索、學習法律專業知識和英語語言知識,有效地鍛煉學生對法律的綜合運用能力。當通過情景模擬表演,學生獲得了一定的專業和語言知識以后,學生的自信心會得到很大的提高。需要注意的是,情景模擬對學生的法律英語語言水平、法律專業知識的綜合運用能力要求較高,因此,該教學活動課可以安排在法律英語教學的后期階段,并給學生三到四周的準備時間。

(四)階段測試

法律英語教學選擇階段測試有兩個原因:第一,課堂教學時間有限,法律英語需要學生花費大量的課外時間查閱資料,做課前準備,學生自學的積極性十分重要,而階段性測試可以督促學生做好課前準備,保證平時的學習份量和學習時間。第二,法律英語側重培養學生的應用能力,階段測試有利于教師對不同教學內容采用靈活的測試方式考查學生的應用能力,如翻譯法律法規、起草法律合同、開展情景模擬表演等。與單一的期末考試相比,階段測試能更真實有效地考查學生平時知識的攝入和能力的提高。

階段測試可根據教學內容之間的關聯進行劃分和測試,數次階段測試的成績應在學生最終成績中占據大部分比重,如60%~70%。

四、結語

隨著經濟全球化腳步的不斷加快,英語作為國際通用語越來越受到重視,對于外語學習者來說,是機遇也是挑戰。學習者把語言學習和專業知識的學習結合起來,成為既具有英語語言基礎又具備相關學科專業知識的復合型人才,才能夠更好地迎接挑戰。以內容為依托的專門用途英語教學是一種培養這種具有綜合能力的復合型人才的好的方法。目前,我國許多大學都開設了專門用途英語課程,筆者對作為專門用途英語分支的法律英語教學的課程設置和課堂教學設計進行了探討,提供了眾多思路中的一種,供大家參考。如何更有效地進行專門用途英語教學,還有待廣大的相關領域的學者及英語教師們不斷地探索和實踐,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國的外語教學定能取得豐碩的成果。

參考文獻:

[1]Mohan,B.A. Language and Content[M]. Reading,MA:Addison-Wesley,1986.

[2]Stryker,S.& Leaver,B. ( ed.) .Content-based Instruction in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Models and Methods[C].Washington,D. C.:Georgetown University Press,1997.

[3]Kasper,L.( ed.) Content-based College ESL Instruction[M]. Mah-wah,NJ: Lawrence Erlbaum Assoc,2000.

[4]袁平華,俞理明.以內容為依托的大學外語教學模式研究[J].外語教學與研究,2008( 1):59-64.

第3篇

關鍵詞:原發性高血壓;厄貝沙坦氫氯噻嗪;福辛普利

Abstract :Objective: To compare the primary hypertension patients with er bei sha Tanzania hydrochlorothiazide, fu cinepolis effectiveness of treatment. Methods: Randomly selected from February 2012 to October 2014 to our hospital cardiovascular internal medicine for treatment of 50 cases as the research object, is divided into observation group and control group, control group treated by f cinepolis, observation group with er bei sha Tanzania hydrochlorothiazide treatment, compared the therapeutic effect of two groups of patients. Results: The observation group curative effect was 92%, control group therapy is 76%; Observation group parameters such as systolic pressure, diastolic blood pressure significantly lower than the control group after treatment; Observation group adverse reaction rate was 12%, the control group the adverse reaction rate was 24%; The data contrast differences between group significantly (P < 0.05). Conclusion: er bei sha Tanzania hydrochlorothiazide relative to f cinepolis, more suitable for use in the clinical treatment of primary hypertension, it has high treatment efficiency, low adverse reaction, fast recovery of should be fully applied in the clinical treatment of high blood pressure.

Keywords: Essential hypertension; He sand jotham hydrochlorothiazide; F cinepolis

心腦血管常見疾病中原發性高血壓具有較高的發病率,其特點以體循環動脈壓升高為主,是因為多種危險原因、環境、多基因遺傳等方面造成的[1]。倘若無法有效的控制疾病,則會使腎、腦、心等重要臟器疾病發病率有所增加,嚴重者甚至會出現死亡癥狀,對患者正常生活產生一定影響。因此,選擇何種藥物控制血壓,從而提高患者治療效果是臨床主治醫生面臨的主要問題。為了探討原發性高血壓藥物治療效果,本文分別對比原發性高血壓采用福辛普利、厄貝沙坦氫氯噻嗪進行臨床治療的有效性,現報道如下。

1.資料與方法

1.1臨床資料

本組患者均來自我院心血管內科2012年2月到2014年10月收治的50例原發性高血壓患者,男24例,女26例,最小年齡40歲,最大年齡80歲,平均年齡(58.2±3.2)歲;病程范圍為4年~30年,平均病程為(15.2±3.5)年;其中30例1級高血壓,10例2級高血壓,10例3級高血壓;本組研究對象的診斷標準與《中國高血壓防治指南》[2]互相符合,且舒張壓≥90mmHg,收縮壓≥140mmHg;將腎、肝、心功能嚴重不全、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腦血管病、繼發性高血壓、冠心病、糖尿病、高血脂疾病等患者全面排除。隨機分成觀察組與對照組,每組25例。兩組研究對象在性別、年齡、病程、高血壓類型、診斷標準、排除標準等方面數據對比無明顯差異(P>0.05),具有比較性。

1.2方法

對照組患者采用10mg福辛普利給予口服治療,在用餐前使用,1次/d;觀察組患者采用厄貝沙坦氫氯噻嗪片給予口服治療,同樣在用藥前使用。兩組患者均治療2個療程,1個療程為30天。完成2個療程治療后對兩組研究對象的治療總有效性、不良反應、收縮壓、舒張壓等指標進行觀察記錄,并進行對比。

1.3臨床效果判定標準

觀察組與對照組用藥治療后均根據《2004版中國高血壓防治指南》、《內科學》等標準進行判定,分別分成顯效、有效以及無效等3個級別,具體體現如下:(1)患者完成治療后舒張壓降低程度超過10mmHg且為正常狀態;或者下降程度超過20mmHg為治療效果顯效;(2)患者用藥治療后舒張壓下降程度沒有超過10mmHg,但是下降幅度為10~19mmHg的為治療效果有效;(3)患者接受治療后舒張壓、收縮壓與治療前對比無明顯變化為治療效果無效。

1.4統計學分析

本組研究數據均采用SPSS19.0軟件做統計學分析處理工作,采用t檢驗計量資料,以均數±標準差(x±s)表示,以率(%)表示計數資料,通過卡方檢驗,兩組患者數據對比差異明顯,具有統計學差異以P

2.結果

2.1對比兩組患者治療有效性

觀察組治療效果為92%,對照組治療效果為76%,觀察組治療效果較高,組間數據對比差異明顯(P

2.2對比兩組患者臨床指標改善情況

觀察組與對照組收縮壓、舒張壓在用藥治療無明顯差異(P>0.05);用藥后兩組患者臨床指標均有所改善,但觀察組改善情況更明顯,組間數據對比差異明顯(P

表2對比兩組患者臨床指標改善情況(mmHg)

2.3對比兩組不良反應

觀察組中1例眩暈,2例頭痛,不良反應發生率為12%;對照組中3例眩暈,3例頭痛,不良反應發生率為24%,觀察組不良反應發生率明顯低于對照組,組間數據對比差異明顯(P

3.討論

高血壓疾病中原發性高血壓占據95%的概率,臨床以心悸、乏力、暈眩、頭痛等表現為主,如患者疾病得不到有效控制,會對腎、腦、心等重要臟器功能產生嚴重的影響,是誘發心腦血管疾病的危險原因[3]。現今,我國原發性高血壓臨床主要是采用運動療法、飲食控制聯合藥物的方式進行治療,而原發性高血壓臨床常用福辛普利或者厄貝沙坦氫氯噻嗪進行治療。福辛普利是采用對ACEI進行控制后使血壓有所降低,屬于一類前體藥物,患者在口服該藥物之后能夠在加快的時間內往二酸代謝產物轉變,具有較強的活力,藥物成分可以與ACEI活性位置的鋅離子結合,在很大程度上抑制ACEI活動,但該藥物整體降壓效果較弱。厄貝沙坦氫氯噻嗪以厄貝沙坦作為主要藥物成分,通過分析現代藥理學相關內容得知,厄貝沙坦能夠使利尿劑導致的代償機制在較快時間內抵消,從而促進利尿劑降壓有效性得以明顯提高[4]。另外,厄貝沙坦對AT1亞型受體能夠起到選擇性阻斷作用,從根本上促進降壓有效性得以全面發揮。據相關研究資料表明,氫濾噻嗪對于交感神經系統、腎素-血管緊張素系統可以起到激活的效果,倘若僅僅通過氫氯噻嗪進行治療也許會出現血尿酸升高、血鉀降低等癥狀,采用聯合治療的方式能夠達到血壓降低的效果,該藥物與阻滯劑、鈣拮抗劑、ACEI等具有相同的降壓效果。通過分析本組研究數據得知,觀察組與對照組治療有效性分別為92%、76%;觀察組收縮壓、舒張壓等臨床指標用藥后與對照組相比,改善情況較為明顯;觀察組、對照組不良反應發生率為12%、24%;兩組患者各方面的數據對比均具有明顯差異(P

綜上所述,原發性高血壓患者采用厄貝沙坦氫氯噻嗪進行臨床治療,具有極大的有效性,患者的治療效果明顯好于福辛普利的治療效果,在控制高血壓水平方面具有明顯的效果,可降低心肌梗死、冠心病的發生率,具有全方位推廣意義。

參考文獻:

[1]康文慧.厄貝沙坦氫氯噻嗪和福辛普利治療原發性高血壓療效比較[J].中西醫結合心血管病電子雜志,2014(10):172-173.

[2]蔡君.用厄貝沙坦氫氯噻嗪片和福辛普利治療原發性高血壓的療效對比[J].當代醫藥論叢,2014(05):188-189.

[3]郭莉娟.厄貝沙坦氫氯噻嗪和福辛普利治療原發性老年高血壓患者的療效比較[J].中國醫藥指南 ,2014(12):142-143.

第4篇

關鍵詞:金融市場;人民幣利率管理;產品交易

中圖分類號:F84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07)09-0054-03

一、國際利率互換市場的現狀與趨勢

(一)利率互換的概念及國際利率互換市場的形成

從本質上講,利率互換是由相關基礎金融資產――利率衍生而來。利率互換(interest rate swap)是雙方訂立的、在一定時期后進行的支付協定,所支付的金額依據一定的利率和不一定量的本金來計算。在典型的利率互換安排中,一方依據浮動利率指數計算支付的金額,而另一方則依據固定利率或是另一種浮動利率指數確定支付的金額。雙方支付的是同一種貨幣,僅向對方支付按不同利率水平確定的利息,本金不發生交換。[1]

利率互換市場發展的初始推動因素是籌資者對信用套利機會的利用,但這往往需要作為對手的兩家公司的需求正好對應才能達成交易。隨著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的介入,他們作為做市商與客戶達成交易,并通過做市商間的市場平補凈頭寸。隨著1973年布雷頓森林體系的瓦解,各國利率波動幅度明顯增大,這給銀行帶來了巨大的利率風險,從而促使銀行不斷地走金融創新之路,有效地防范利率風險,利率互換由此產生。當今的國際債券發行市場已成為互換驅動型市場。

(二)國際利率互換市場的運行情況

1.市場規模。根據國際清算銀行的統計,近年來,場外交易市場上利率互換在利率衍生工具的占比始終保持在75%以上,并保持持續增長。

2.利率互換的二級市場。二級市場的交易內容包括互換轉讓、再互換、反向互換和主動終止等業務。據統計,互換二級市場的交易量占互換總市場的20%-30%。互換交易在資產和債券管理上的廣泛運用和互換市場流動性的提高是互換二級市場得以迅速發展的重要原因。

3.互換利率在充當市場基準利率方面的作用。利率互換交易量大,互換利率市場化程度較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為市場的基準利率。如在歐洲,歐元隔夜平均利率被認為是歐元收益率曲線的近端標準,同時互換利度曲線也是歐元債券的定價基準。

(三)發展中國家利率互換市場的發展特征

1.趨向標準化、制度化。成立于1985年的國際互換與衍生產品協會(ISDA)是一個代表衍生產品參與者利益的全球易協會。成立該協會的主要目的在于識別和減少衍生產品交易中的風險,規范衍生產品市場。該機構的成立標志著互換交易逐漸走向標準化、制度化。

2.參與者角色的專業化。早期的互換交易主要是一些跨國公司,它們并不是專門從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機構。隨著互換交易的發展,從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專業性機構――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開始參與到互換交易中來,它們憑借資金與信息方面的優勢迅速成為了互換市場的主要參與者。

3.互換形式多樣化。早期的互換品種單一,僅限于商品互換,隨著互換交易的進一步發展,貨幣互換、利率互換、外匯互換等各種形式的互換應運而生。基于不同標的資產的互換滿足了不同市場的需求。[2]

二、我國發展人民幣利率互換市場面臨的問題

(一)利率互換的合理定價問題

利率互換交易涉及到互換合約周期內的數次現金流的交換,如何確定互換交易中的固定利率,是利率互換交易的關鍵環節。近年來,雖然國內債券市場債券存量和市場成交額都有了飛速的發展,但無風險即期利率曲線的繪制問題仍然沒有得到根本解決。確定即期利率曲線最佳的方法是根據關鍵點零息債券的市場收益率進行繪制,但是國內債券市場幾乎沒有中長期零息債券或者貼現債券。如何確定關鍵時間點附息債券的到期收益率成為難點,以此為基礎繪制無風險收益率曲線誤差自然也就更大。目前有數家機構各自計算的國債到期收益率曲線和即期利率曲線,但是至今尚沒有一條市場公認的基準。沒有一條市場公允的即期利率曲線,互換交易的定價就會出現問題,也就自然難以達成交易。[3]

(二)浮動利率基準的選擇問題

目前,國內的浮動利率基準面臨兩個問題:一是可供選擇的范圍很小。能夠作為浮動利率基準的選擇只有7天回購利率和一年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二是兩個選擇均不能完全滿足互換交易對浮動利率的要求。一年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或基準貸款利率都不是市場利率,不能代表金融機構市場融資或投資的成本和收益,以它為參考利率進行利率掉期交易,不能達到完全規避利率風險的目的。而7天期回購利率與債券市場的平均收益率沒有呈現出強烈正相關,反倒有微弱的負相關性。同時對影響債券市場行情走勢的基本面和預期變化的反應也遠不如央行票據的發行利率靈敏。

(三)信用風險的控制問題

利率互換交易合約的期限一般較長,從3年到10年不等。在這漫長的合約過程中,交易雙方要一年一次甚至一年數次,根據市場利率的變化按照合約規定進行現金流的軋差清算。目前,國內金融市場的資信用風險評級體系,各類金融機構的信息和報表披露機制也不盡透明,金融機構自身發展面臨的各類風險更是難以度量。特別是對于較長期限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控制管理還較為缺乏,更缺少針對國內金融機構信用風險度量的工具和模型,具有相關的知識背景和管理經驗的人員更是屈指可數。

(四)稅收和會計問題

目前很多機構反映之所以尚未開展互換交易,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沒有相關的稅收和會計規定可以遵循。特別是稅收問題,將會直接影響到機構之間互換交易的定價和策略。衍生產品的會計處理制度的不完善則是各類機構開展諸如利率互換等衍生產品交易的另一個障礙。利率互換合約為交易雙方帶來的未來現金流在合約簽定時是不確定的,互換合約僅僅帶來未來將要發生的權利和義務,并不存在當前的成本,無法滿足會計要素的定義和確認標準,只能被認為是“表外項目”在傳統的會計制度披露方式下,對利率互換交易的披露缺乏約束性,無法對會計信息的使用者提供有用的決策信息。

三、我國推進人民幣利率互換交易市場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大力發展國債現貨市場,促進即期利率曲線和浮動利率基準的完善

以增強流動性和提高交易效率為目的,大力發展國債現貨市場,不僅能夠為利率互換交易提供現貨交易的支持,同時也能夠為其定價提供合理準確的浮動基準利率和無風險收益率曲線。提高國債市場流動性,一是要改變市場交易主體類型不夠多元化的不足,積極拓展債券市場上的機構投資者范圍。二是要增加債券市場的供給,擴大債券發行規模并拓寬債券發行主體,豐富債券的期限品種,解決當前存在的債券市場供給不足的矛盾。三是要加強做市商制度,增加雙邊報價的券種和報價的期限,為收益率曲線關鍵點提供合理的依據。四是對于浮動利率基準少且不理想的問題,可以通過大力發展短期貨幣市場工具,如滾動發行短期國債、商業票據或大額存單等,逐步形成3個月至1月的短期利率指標體系,使之成為利率互換或是其經金融衍生產品的浮動利率基準,從根本上解決利率互換浮動端參考利率的問題。[4]

(二)建立健全市場資信評級和信息披露制度

一是要在銀行間市場建立健全公正規范的金融機構資信評級制度,利用國際經驗發展合格的評級機構。二是健全和完善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機制,加強信用風險事件的披露監管。三是大力培養投資者的信用風險控制意識。四是各家機構在內控機制的基礎上,建立和完善交易對手的信用等級,確定相應的風險利差。在整個利率互換的合約執行期限內,風險控制部門根據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變化情況進行實時的控制,例如將信用風險過高的互換交易進行轉讓等。五是有關部門和金融機構自身也應該加強對信用風險控制相關人員的培訓。

(三)盡快明確和規范利率互換交易的稅收和會計準則

利率互換交易作為金融衍生產品,其產生的收益均來自于傳統產品的行情變化和現金流支持。一是盡快明確利率互換交易市場的稅收問題。隨著金融市場收益率的變化,利率互換合約的每一期軋差清算都是變化不定的。在不同的稅收制度下,金融機構對金融產品的交易策略和定價標準都會有所不同。建議有關部門應該盡快明確規范。二是建議主管部門參照國際會計準則,盡快推出與國際接軌的衍生產品會計準則。會計準則問題直接影響到對金融機構和企業衍生產品交易的風險監控和社會監督,影響到市場效率。主管部門應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盡快推出與國際接軌的衍生產品會計準則,適應人民幣衍生產品交易發展的需要,推動利率互換交易有序健康發展。

(四)著力完善人民幣互換業務外部環境

一是完善法律環境,加快相關法規體系的建設。目前利率互換業務處于試點階段,與利率互換業務相關的管理辦法、會計核算規定、業務操作細則以及互換雙方簽訂的法律文本都需要在市場發展過程中逐步建立。監管部門應逐步放開對利率互換業務開展模式的限制,適時推出利率期貨、利率期權等其他衍生工具。二是加強培育中介機構,逐步推行市場做市商制度。只有投資機構積極參與,逐步建立健全利率互換業務的做市商制度,利率互換業務才能得到健康持續發展。三是加大產品的宣傳和認識。利率互換真正的生命線在于融入到整個金融體系和市場中去,而目前存在的對衍生產品的負面輿論影響了利率互換業務在財務風險管理方面的推廣。應加大利率互換業務宣傳力度,為提高金融機構及企業對該產品的認知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參考文獻:

[1] 李朝民.利率互換案例分析[J].經濟經緯,2003,(6).

[2]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課題組.利率互換交易的國際經驗與啟示[J].中國貨幣市場,2006,(2).

第5篇

【摘 要】文章總結了在初中政治教學中如何巧用多媒體優化教學的策略,以期提高中學政治課堂教學的質量和學生的學習能力。

關鍵詞 多媒體;政治課堂;教學質量

中圖分類號:G63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0568(2014)27-0074-01

通過調查,筆者發現學生對政治課還是充滿好奇和期待的,他們希望老師能用自己的視野,從學生的視角,以他們喜聞樂見的方式來詮釋學習內容,這就需要借助多媒體。筆者認為,當前的初中政治教學不是談論用不用多媒體,而是如何巧用多媒體,讓其發揮應有的輔助作用。多媒體可以實現圖文、聲像并茂,多角度調動學生的情緒、注意力和興趣;可以實現直觀化、動態化、交互式的教學場景,把知識化繁為簡,化抽象為具體,從而加深學生對知識的理解;還可以優化課堂教學過程,提升教育教學質量。在初中政治教學中,筆者總結了一些巧用多媒體優化教學的策略,希望能對政治教學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

一、巧妙導入,激發學習興趣

“興趣是最好的老師”,學生對政治課的冷淡和漠視,主要是因為他們對政治課學習沒有興趣,究其原因,是教師在課堂教學中沒有通過有趣的教學方式吸引學生的注意力。筆者在調查中發現很多學生對政治課的評價是:死板、陳舊,為了讓學生喜歡上政治課,筆者首先從課程的導入開始,因為“好的開始是成功的一半”,在導入的環節中巧妙地使用多媒體,并且采用學生感興趣的歌曲、游戲、影視作品等形式,激發他們的興趣,使之輕松、自然地進入到學習狀態。如在講授八年級上冊第六課《從眾與自主》第一框的《剖析從眾》時,在導入上,筆者就選擇了《無繩實驗》的視頻,學生在興奮、愉悅的環境下了解了課堂學習的主要內容,在視頻中,學生們看到本來沒有繩子的地方,其他人看到別人跨過去之后,也跟著挎了過去,別人認為有繩子,其他人也跟著認為有繩子,這就是從眾現象,由此,使學生對從眾現象的概念有了清晰的認知。在學生興趣高昂的情境下,再引導他們就從眾現象的利弊進行分析,他們積極發言,并通過實例分析來闡述自身的觀點,這樣一堂課下來,學生就在興奮中積累和掌握了相關的知識內容。

二、利用多媒體,突破教學重難點

對于初中生來說,他們的社會閱歷和生活體驗比較匱乏,對法律、道德等相關知識的了解甚少,對于一些抽象的概念還不能很好地做出解析。在初中政治教學中,對于陌生的、抽象的知識,學生學習起來比較費力,也很難真正理解掌握,如果再采用傳統的講授方式,以格式化和復制式的方式灌輸給學生,在花費巨大精力和時間的基礎上也很難達到學習目標,而這些知識多數又都是學習的重難點,對學生的發展和成長有著一定的關聯性。為此,政治教師必須想方設法地采取有效對策去突破教學重難點,這樣才能實現既定的教學目標。多媒體可以發揮其自身具備的聲音、文字、動畫、圖片等于一體的優勢,生動、形象、直觀地把知識化繁為簡,從而優化教學過程,攻破教學重難點。例如,在學習七年級政治第七課《法律初探》這一章節時,學生對法律的本質很難理解,如果只把法律的本質“法律是掌握國家政權的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講解給學生聽,他們只能靠死記硬背來掌握知識,對法律本質反映出來的寓意卻無法理解。對此,筆者利用多媒體技術,把法律的淵源給學生完整地呈現出來,并且通過羅列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和社會主義社會的相關法律來體會法律的本質。首先,列舉了《漢莫拉比法典》中的一些法律條款,如:一奴隸主將奴隸傷害致死判無罪,一個奴隸不承認主人是自己的主人將被割除雙耳,幫助奴隸逃跑的人將被判死刑,等等。由此可見,在《漢謨拉比法典》中,奴隸毫無權利可言,稍有過失即受到斷肢的可怕懲罰。學生看到這些條款就覺得法律不公平,奴隸的地位太低,這個法律就是為了維護奴隸主的權益而不顧奴隸的死活。筆者就接著學生的思路引導他們:“這就是奴隸社會的法律,因為奴隸主是統治階級,而法律中的條款都是反映奴隸主階級的意志。”然后,在PPT上羅列其他不同社會的法律,如表格中所述,讓學生一目了然:法律的本質——法律是掌握國家政權的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三、構建學習體系,實現有效總結

在政治課堂上,學生做筆記不都是善始善終的,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他們的筆記往往斷斷續續,這極大地影響了學生的課堂學習效果。有效的課堂,不只是有精彩的過程,還應該包括及時的知識總結,讓學生在學習過程中積累知識,構建知識體系。因此,筆者在每一堂課的最后,都會利用PPT對本堂課所學新知識以及之前所學的舊知識進行前后整合,給予引導,在梳理出知識點的同時再一次強調本堂課的知識重點,從而加深學生的理解,也便于學生對知識的掌握,最終達到初中政治課堂教學的目標。例如,在講授八年級政治《偶像與自我》這一章節時,探討到追星的利與弊的時候,筆者是通過學生辯論賽的方式來教學相關內容的,在辯論過程中,幾乎所有的學生都參與其中。辯論結束后,筆者在多媒體上打出了追星的弊端和有利影響,讓學生及時在教材中標注出來,從而實現知識的內化。多媒體最大的優勢就是能夠在短時間內完成教學總結,對于初中政治這樣的學科來說,最后的教學總結是非常必要的,針對這一堂課來說,教師課堂的總結就可以包括以下內容,這樣學生就會一目了然地掌握這堂課學習的內容,并且容易構建起知識框架。

一、青少年追星的利弊:

1.追星的弊端:(1)如果對明星盲目崇拜、瘋狂迷戀,就會喪失自我。(2)妨礙我們的學習,影響我們的生活。(3)浪費時間和金錢。

2.追星的積極影響:

(1)樹立遠大的理想。(2)追星是一種成長的動力。(3)有利于培養自身的興趣愛好。

按照新課改和素質教育發展的要求,初中政治教學應該最大限度地發揮學生的主動性,誘發他們的積極性,激發他們的探究性,并有效利用教學媒介。在分析學情的基礎上,教師要充分整合教材、教法,并滲透相關的校本課程內容,進而讓學生掌握學習內容,提升自身素養。在新形勢下,多媒體技術開始廣泛地應用于教學中,這為教學注入了新的活力,也改變了傳統的教學方式和教育理念,如果運用恰當,會極大地促進教學質量的提升,反之則不然。

總之,多媒體如果在教學中運用得當,就能夠發揮自身的獨特優勢,給政治教學注入新的生機和活力,顯示出獨特的教學魅力,從而提升教學質量。

參考文獻:

[1]江萬生.論新課改背景下初中政治教學的有效性策略[J].改革與開放,2011,(12).

第6篇

[關鍵詞]人體克隆 法理 研究

生命科學克隆人在人類社會帶來一定影響力,在世界各國的生命科學界對于克隆人類也有著深刻的思考。生命科學有利也有弊。生命科學就像潘多拉一樣不僅給人類帶來諸多好奇,也有可能帶來巨大的災難。下面本人要以人體克隆為主題,淺談人體克隆的利與弊,探討其法律上的若干問題。

一、人體克隆的定義及人體胚胎研究的必要性

1.人體克隆的定義。一般來說,卵子在受精后的2周內稱孕卵或受精卵,受精后的第8周稱為胚胎。從一個受精卵發育成為一個新個體,要經歷一系列非常復雜的變化。卵細胞受精以后即開始分裂、發育,形成為胚胎。先形成的胚胎為桑椹胚(胚胎的形狀像桑椹),然后形成囊胚(胚胎呈囊狀),并且植入在子宮內膜中,吸取母體的營養,繼續發育。囊胚壁為滋養層,囊中有內細胞群。胚胎繼續發育,內細胞群的一部分發育成外胚層、內胚層和中胚層這三個胚層,再由這三個胚層分化發育成人體的所有組織和器官。在受精后2周-8周胚胎已初具人形,40周后胎兒便帶著父母的遺傳基因出生。人體克隆狹義的定義指攜帶與人類相同DNA的個體復制。廣義的定義指以人類為對象進行人體細胞核移植的克隆實驗。

2.人體胚胎研究的必要性。人體胚胎復制的的核心在于胚胎干細胞。在干細胞經受精6-7周后從中提取內細胞組織予以培養。人們之所以對胚胎干細胞感興趣是因為它可以從克隆胚胎中提取人體干細胞來防治或治愈不治之癥或疑難疾病。在美國國立保健院的一則報告書中指出就算沒有政府的支持在民間機構及外國進行的研究也會積極地進行,所以在道德倫理允許的范圍內在科學的受用領域進行人類克隆實驗,使其危險性減為最小化。第一,利用患疾病的動物作為實驗對象有著一定的界限,而動物的試驗結果往往不適用于人類。第二,人體胚胎的研究會給不孕不育夫婦的輔助生殖術帶來一定的進步。第三,進行人體胚胎研究時可進行胚胎穩定植入的研究。第四,通過人體胚胎的研究可得到關于胚胎研究的一些新的知識和情報。第五,人體胚胎的研究對產前DNA診斷(PDG)技術的發展做出貢獻。

二、人體克隆的利與弊

1.贊成論。對于人體胚胎的復制諸多的生命科學家、醫學家們為之表示贊成。那是因為科學家們強調學問的自由和科學發展的必然性,認為即使違背法律或倫理,科學還是會持續發展。在人體胚胎復制贊成論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美國的生命倫理學教授DanW.Brock的理論。第一,個體具有繁殖的權利或不繁殖的權利,則稱之為繁殖的自由權。在哲學家穆勒(J.S.Mill)的理論中指出自由是賦予個人的權利,只要不對他人產生嚴重的傷害,那個人則可以自由的使用人體克隆。第二, 人體克隆會給不孕患者帶來福音。第三,在夫婦當中有一人患有嚴重的遺傳疾病時,可通過人體克隆實現不把疾病遺傳給下一代。第四,人體克隆可以生成任意形式的體細胞,這就為器官移植提供了可能性。擁有相同基因的器官被移植的時候不會出現排異反應。第五,可以復制出像已失去的孩子或親人一樣對自己有特殊意義的人。第六,可以復制出像莫扎特、愛因斯坦等天才或偉人一樣的人物為社會發展做出貢獻。第七,人體克隆對人類的發展過程帶來長足的進步。

2.反對論。第一,會侵害被克隆人的人格權。被克隆的人是另外一個個體,這個個體是與克隆的原體完全獨立的另外一個行為主體,但它通過攜帶與自己相同基因的原體預知自己的未來。第二,通過克隆技術實現人的自我復制和自我再現之后,可能導致人的身心關系的紊亂。第三,人體克隆行為有可能給被克隆的雙胞胎帶來不可預知的危險性。第四,人體克隆的過程有可能對遺傳學產生不可預知的負面影響。構成克隆人類的細胞組織曾經在克隆原體身上存在過,所以有可能基因突變使被克隆人出現癌癥、老化等疾病。第五,人體克隆將會降低個人的價值,毀壞人格的尊嚴。人的生命,不應為另一個人的利益,被創造或毀滅。第六,有可能被惡意利用在商業目的上。在不同人群里復制優秀的胚芽,通過市場將成為買賣的商品。第七,人體克隆在某種意義上是克隆原體的替代品,所以當實現被復制后有可能侵害被克隆人的尊嚴。

三、英、美等國的立法概況

1.英國。英國是第一個在試管嬰兒試驗領域成功的一個國家,1978年第一個試管嬰兒出生,1982年“生命倫理委員會”頒布了“關于人工受精的相關法律(Human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logy Act)”,該法的制定是為了規定人體胚胎的成長、禁止胚胎和生殖器的實驗、管轄機關的設立和運營以及在特定環境下具有法定父母與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此法不僅適用于體外胚胎組織,而且還要符合不孕治療的發展以及胚胎植入前有可能發生的畸形等因子的發現。2001年1月22日,在HFEA(Human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logy Authority)的法律改正草案中通過了人體胚胎復制的允許法案且并通過了在人體胚胎復制的研究初期,相關委員會對其可調查、監督的修正法案。因此英國在世界上成為了第一個可公開進行人體胚胎復制實驗的國家。

2.美國。1995年10月,國家生命倫理咨詢委員會作出決定,對于以體細胞核克隆術克隆的行為在倫理上是不被允許的。

美國保健部從1996年開始禁止了對人體胚胎研究的財政支援,直到2001年8月,原布什總統才允許了對現有干細胞研究的財政支援。在美國各個州都有關于禁止人體克隆研究及對其禁止財政支援的法案。其中加利福尼亞州根據保健安全法有了禁止人體克隆研究的規定,但唯獨通過了對干細胞的研究予以支持的法案。在美國議會中,一方一直堅持禁止人體胚胎復制的立場,另一方則堅持允許胚胎復制的研究,但不允許其植入人體的子宮內,使之成為克隆人誕生在這個世界上。

四、法理上的考察

1.憲法上的考察。憲法是以人類的尊嚴和價值作為基本的核心內容,亦為人權。人類的尊嚴是指以人為本質的人格內容,只是在論述人格尊嚴的時候不襟讓我們產生疑問,究竟什么是人格尊嚴?人體克隆完全改變了人類自然的、基于的生育方式。對于人工提取干細胞,通過實驗室的組合而產生的受精卵或以治療為目的,利用人體胚胎培養的狀態,是否被認知為人類的一事,宗教界、法律界和科學界各持不同的態度。在憲法的意義上,關于胚胎克隆的爭論基于是否賦予其人格權和生命權及其是否具備正當性的核心內容。

就像肯定被克隆者的生命權和人格權一樣,在憲法中人類的尊嚴與價值并不體現在他是如何出生的,而是僅僅在于他是一個純粹的人,所以應將其賦予生命權和人格權。但是將從實驗室出生的克隆人視為普通人,目前來講大多數人會無法接受。根據“生命倫理和安全的法律”,生命被復制后不影響其基本權時;生命科學的克隆技術保證其健康和生命安全時;經過克隆原體同意后進行人體克隆時才可考慮人體胚胎復制的正當性。

2.民法上的考察。關于權利的客觀性,民法規定為所有權和物權的實體及前期可管理的自然力,應有可管理、利用性和可支配性才能稱之為物體,物體性質必須是非人性的。但人體或其一部分不能成為物體,如從人體分離出來就可視為帶有物體性。所以就人的身體不適合物體的規定也不容許排外支配。胚芽不屬于物體也就不能成為所有權個體。

人體胚芽在民法上的主要爭議點是人體胚芽的管理主體是人還是作為管理個體的物體,或是中性概念上的存在。

、卵子、受精卵、胚芽處于人和物體的中間狀態,在民法上有受保護的說法。根據這一說法雖然可認定不法行為上的損害賠償申請權,上訴等權利,但因人和物體的中間狀態,視為潛在的人的見解最終不是主體而是客體的觀點間接出現,對于這一情況存在憂慮的意見。但把胚芽考慮為生命的潛在性,象征性的生命體等時認為視作法律上得到尊重的物體階段比較妥當。但世界上各民法上對胎兒只是例外地認定一部分的權利而不認定胎兒的權利。

3.刑法上的考察。在刑法學中,經過陣痛、分娩結束后出生的胎兒稱做人。這之前的階段叫做胎兒。刑法上的人是始于出生終于死亡的,胎兒未出世,沒有脫離母體的一部分,不能稱作人。在婦產科中指的胎兒是經過受精后植入母體的子宮,經過7-8周后形成的產物。刑法上墮胎罪中的“胎兒”指經過正常的受精,過了7-8周以后母體開始出現陣痛之前的階段。所以刑法上的墮胎的犯罪,是指在自然的分娩期之前人為地使胎兒從母體分離、排出的犯罪。在生命科學中的胚胎與胎兒是有區別的,所以在刑法上墮胎不能構成犯罪。如果未來的有一天,國家批準開發研究人體克隆時,殺人罪、傷害罪、暴行罪的區別處于不用區分的狀態。之所以發生其現象,是因為克隆的技術能復制被殺的同樣的人、受傷的同樣的身體器官。理所當然,復制同樣的人和身體器官的賠償方式最適合安慰被害人的情緒,但是,還存在被害的人和復制的克隆能否看待同樣的人、擁有同樣的靈魂等等的問題。有人說,人體克隆只不過是電影里邊的故事而已不實際。但是,我相信不久的將來人類面臨克隆人帶來的社會問題,法學界需要探討克隆問題。

五、結論

比爾蓋茨說,二十一世紀是推開生命科學序幕的時代,天上有情報通信、地下有生命科學。生命科學一詞在1990年初期的年代還是個陌生的詞匯,但隨著人類DNA指導的完善,DNA治療、DNA變形、人體胚胎復制等技術越來越發展的今天,我們也享受著生命科學領域所帶來的文化以及科學上的恩惠。只是至今為止,不斷發展的生命科學就如奔馳的列車似乎可稱為人類的救世主,但無法控制的生命科學也有可能將人類帶到滅亡的邊際。

總之,生命科學可以解決人類的疑難疾病,可以改善人的基因,甚至可以延長人類的生命。本人就此,以人類社會和世界各國對人體克隆的贊成與反對意見及各國的立法進行了探討與論述。雖然人體胚胎因沒有經過胎兒的階段而沒有形成其人格權,但基于人類發展的潛在性,應考慮賦予其人格權及基本權。希望有一天我們的社會在生命科學與生命倫理的完美協調下,可以更加健康和美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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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在電子商務全球化的發展趨勢中,電子商務交易的信用危機也悄然襲來,虛假交易、假冒行為、合同詐騙、網上拍賣哄抬標的、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等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屢屢發生,這些現象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我國電子商務乃至全球電子商務快速、健康的發展。

與此同時,近幾年來,建立信用體系作為完善市場經濟體系的一項重要內容逐漸得到了更多部門和企業的關注。各地都逐漸出臺了一些關于信用體系建設的法律和規范。這些法規的先后出臺,提出了依法披露、合法征集、信用服務、失信懲戒、信用管理等推動以中小企業為主體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一系列設想和指導意見,在政府立法規范信用征信領域做了一些探索,但這和征信幸搗⒄溝惱逍棖笙啾仁竊對恫還壞摹T謖饜歐裥幸檔淖既牘芾懟⒋右等嗽鋇鬧耙底矢窆芾懟⒅匆導際踝莢頡⑿幸當曜嫉確矯嫫裎共⒚揮諧鎏ń先嫻墓芾砉娣丁?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商業活動,信用同樣是其存在和發展的基礎。電子商務和信用服務都是發展很快的新興領域,市場前景廣闊,從二者的關系看,一方面,電子商務需要信用體系,而信用體系也很可能最先在電子商務領域取得廣泛的應用并體現其價值。因為電子商務對信用體系的需求最強,沒有信用體系支持的電子商務風險極高;而在電子商務的基礎上又很容易建立信用體系,電子商務的信息流、資金流、物流再加上電子簽章四者相互呼應交叉形成一個整體,在這個整體之上,只要稍加整合分析,進行技術處理,就可以建立信用體系,并且該信用體系對電子商務是可控的。于是,整合電子商務與信用體系,或者建立電子商務的信用體系,就成為一種需求,一種目標,一項任務。

那么,電子商務及信用體系之間究竟存在著什么樣的關系?目前我國電子商務的政策法律環境將對信用體系的建立完善造成怎樣的影響等等?都是值得我們進一步探討的問題。

1信用體系大象無形

長期以來,對于如何規范電子商務活動,人們確立了幾種基本模式,那就是技術手段、行政管理、法律制裁與信用保障。在電子商務和網絡發展的初期,人們更多地偏重于從技術上進行規范,如加密、認證等安全措施,都是以技術為核心的。但很快人們就認識到了過于依賴技術手段解決電子商務中的問題存在著弊端,便開始更多地考慮行政管理和法律制裁。而信用保障與技術手段、行政管理、法律制裁相比,又具有十分鮮明的特點,那就是從一定意義上看,信用保障主要是創造一種可信賴的商業環境,尤其是與法律制裁相比較,它既是一種“軟環境”,具有法律制裁所難以具備的防患于未然的功效,又不會面臨技術手段難以解決的交易安全性與便捷性的矛盾。電子商務的生命就在于其快速和便捷性,如果過多地利用技術手段和行政干預手段對網上交易進行管理,雖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安全性,但卻恰恰限制了網絡交易方便快捷的特點,使其優勢喪失殆盡。所以,總的來看,在規范電子商務活動的四種主要措施中,信用體系可以說是一種最為靈活且最有可能與電子商務本身實現良性互動的規范模式,它可以無處不在卻同時能做到大象無形。正如我們前面分析的,由于電子商務與信用體系在本質上的一致性,它們可以很容易地做到無縫連接,這種無縫連接所帶來的效率和便捷正是電子商務所必需的。而在行政管理及法律制裁中,我們發現,要實現它們與電子商務的無縫連接還是十分困難的。

2四種信用模式的利與弊

電子商務作為虛擬經濟、非接觸經濟,如果沒有完善的信用體系作保證,其生存和發展都將十分困難,個人和企業的交易風險都將提高。比如,買家付款后不能及時得到商品、賣家賣出商品不能保證收到貨款、商品質量問題、網上重復拍賣等等問題,都難以避免。

目前我國電子商務主要采取四種較為典型的信用模式,即中介人模式、擔保人模式、網站經營模式和委托授權模式。中介人模式是將電子商務網站作為交易中介人,達成交易協議后,購貨的一方將貨款、銷售的一方將貨物分別交給網站設在各地的辦事機構,當網站的辦事機構核對無誤后再將貨款及貨物交給對方。這種信用模式試圖通過網站的管理機構控制交易的全過程,雖然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商業欺詐等商業信用風險,但卻需要網站有充足的投資去設立眾多的辦事機構,這種方式還存在交易速度慢和交易成本高的問題。擔保人模式是以網站或網站的經營企業為交易各方提供擔保為特征,試圖通過這種擔保來解決信用風險問題。這種將網站或網站的主辦單位作為一個擔保機構的信用模式,有一個核實談判的過程,相當于無形中增加了交易成本。因此,在實踐中,這一信用模式一般只適用于具有特定組織性的行業。網站經營模式是通過建立網上商店的方式進行交易活動,在取得商品的交易權后,讓購買方將貨款支付到網站指定的帳戶上,網站收到貨款后才給購買者發送貨物。這種信用模式是單邊的,是以網站的信譽為基礎的,這種信用模式主要適用于從事零售業的網站。委托授權經營模式是網站通過建立交易規則,要求參與交易的當事人按預設條件在協議銀行中建立交易公共帳戶,網絡計算機按預設的程序對交易資金進行管理,以確保交易在安全的狀況下進行。這種信用模式中電子商務網站并不直接進入交易的過程,交易雙方的信用保證是以銀行的公平監督為基礎的。

我國電子商務目前所采用的這四種信用模式,是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為解決商業信用問題所進行的積極探索。但各自存在的缺陷也是顯而易見的。特別是,這些信用模式所依據的規則基本上都是企業性規范,缺乏必要的穩定性和權威性,要克服這些問題,政府部門必須加強對發展電子商務的宏觀規劃,包括銀行、工商、公安、稅務等部門的協同作戰,才能使交易雙方在政府信用作為背景的基礎上建立起對電子商務的信心。

3信用體系是法律的輔助環節

通過近幾年來對于解決電子商務法律問題的實踐,我們發現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雖然種類繁多,形式多樣,但在解決辦法上,基本可以分為三大類型:其一,已有成熟的解決方案,只要盡快進行立法或修訂法律,就基本可以解決問題,典型的如電子簽章的法律效力問題;其二,目前對于該問題還沒有成型的解決方案,需要更多地從理論層面進行探尋,較為典型的有網絡的管轄權問題、數字產品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其三,也是最為普遍的一類,就是即便是出臺或修訂了相關的法律規定,其中的法律問題也難以馬上解決,需要相應的法律輔助機制的配合,或一個完善的法制環境的作用。這方面的例子有電子商務的信息安全問題、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電子商務的安全可靠保障問題、電子商務的法律救濟問題等等。也就是說,在這一類法律問題中,我們看到,盡管相應的法律規定十分明確,但是還有大量的違法行為存在,我國刑法對于信息安全的明確規定并沒有杜絕危害信息安全的行為,而我們的著作權法也難以使那些“拿來主義者”卻步。造成這種“令行禁不止”的原因很復雜,既與互聯網本身非中心性、虛擬性、跨地域性和高度自治性關聯,也產生于網上違法行為的隱蔽性、低成本和便捷性。而解決這種難題的辦法只有一個,那就是要在立法與修訂法律之外建立起一整套的法律輔助機制,形成完善的法制環境,從各方面杜絕和制裁違法行為。而信用體系的建立就是該法律輔助機制中非常重要的一環。

4電子商務是信用體系在中國發展最快的領域

一方面,電子商務本身是信用體系存在和發展最好的土壤,在電子商務的基礎上又很容易建立起信用體系,電子商務的信息流、資金流甚至物流通過電子簽章相互呼應形成一個整體,在這個整體之上,只要稍加整合分析,進行技術處理,就可以建立信用體系,并且該信用體系對電子商務是可控的、互動的。

另一方面,電子商務的信用體系又可以最大限度地使消費者成為參與者。在很多已經形成的電子商務模式中,我們都看到,通過BBS等方式,對于同一類消費,很多消費者可以很快地建立聯盟,展開評價和交流,而這些評價,本身就是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8篇

關鍵詞:誠信原則; 帝王條款; 濫用權力

一、誠實信用原則的含義

(一)誠信原則的概念

民法上的誠信原則應包括客觀誠信及主觀誠信兩個方面[1]。 對民法誠信原則的內涵需要從規范和學說兩方面認識。但誠信原則內涵在中外規范和學說上不一致,在法律上,《法國民法典》第1124條規定:契約應以善意行之;《德國民法典》第243條規定:債務人須依交易慣例,履行其給付;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遵循誠信原則。在學說上,誠信原則的本質認識主要有道德倫理說、道德理想說和利益平衡說這三種學說。因此,誠信原則從法律意義上說需要具有法律上的主客觀評判機制,從道德上需要有人性的基礎和利益的追求。綜上所述,可得出誠信原則涵義的一些基本觀點:就其宗旨而言,則是為了維持某種秩序,這種秩序,或體現為一定的利益平衡性,或體現為一定的道德基礎性;就內容而言,則是以公平要求為內容規范的;就外延而言,則具有不確定性,可補救法律漏洞;就司法而言,它賦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權,允許法官在誠信原則指導下進行創造性的司法活動[2]。

(二)誠實信用原則起源與發展

近代民法是在被著名法學家梅因表達為“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中產生的[3]。它承繼了羅馬法的基本精神,確立了權利能力平等、私有財產神圣和契約自由三大基本原則,并以此構成了近代民法的三大組成部分——人(主體)、物、債(契約)的核心內容[4]。而誠實信用原則來源于古代羅馬法,學者認為它來源于古代羅馬法的“一般惡意抗辯”這一理論。它一般是指在民事活動中當事人一方受害是因為對方行使了欺詐行為,那么任何人都可以對這種欺騙行為提起抗辯。同時根據民法規定,當事人如果錯誤的履行不屬于自己的義務時,可以向法院提起不當得利的訴訟請求,請求對方返還自己已經履行的財產。如果義務人尚未履行義務,則可以提起“無因之訴”,可以根據法律要求宣告己方不受該義務的約束。古代羅馬法“一般惡意抗辯”理論和“無因之訴”都體現了人性倫理和社會道德的基本要求,體現了公平和正義的法律精神。因此可以認為“一般惡意抗辯”理論和“無因之訴”是誠實信用原則最初的來源。

(三)誠實信用原則的作用

誠實信用原則是現在民法乃至其他法律的基本準則,它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就如德國學者海德曼所說的:“誠信原則之作用力,世罕其匹,為一般條項之首位。”具體而言,誠實信用原則具有以下的作用:

首先,指導當事人正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相關規定,民事權利人在行使自己合法權利的時候需要是出于善意的,同時不得損害社會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否則這種行為將構成權利濫用;同理民事義務人在履行自己的義務時也需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義務人要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損害賠償責任。

其次,對于立法者來說誠信原則能夠對法律行為進行解釋、評價和補充。因為成文法的立法者在認識上具有局限性,同時法律具有穩定性, 不應朝令夕改,所以根據法學方法論的相關原理認為法律不經解釋不得適用,而這種解釋、補充,須依誠信原則進行。

再次,誠信原則具有制定和修訂法律的準則的作用。民法基本原則是制定民事基本法的立法準則,是各項民法制度和民法規范的基礎和來源[5]。而誠信原則作為現代民法的“帝王條款”,對民事立法活動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在制定民法或者制定下一級的民事法律中,都需要誠信原則作為基本的準則。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一些民事法律制度已經不符合誠信原則的基本要求,在修訂民事法律時也需要依照誠信原則。

最后,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也需要遵守誠信原則。由于法律的文義性和局限性,法官在進行個案審判時不一定都能找到適法的依據,因此法官需要運用自由心證對案件進行判決,但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并不是無限的,而是需要很據誠信原則進行的。

二、社會誠信缺失的原因與以及人性與誠信的關系

(一)社會誠信缺失的原因

首先,社會中人對自己利益最大化最求的考慮,這是社會中個人追求利益最大化所造成的。但是在道德與法律的雙重約束下,社會中的人一直徘徊于法律、道德與利益三者之間,總是想尋求一個可以讓自己付出的成本和利益之間相差最大的方法。

其次,人性沖動的低廉造成了社會誠信的缺失。人在得到的利潤遠遠多于可能受到的法律懲罰的時候,總會出現一些以身試法者,因為違法所帶來的懲罰遠遠小于它所帶來的利益,因此可以認為違法失信已經成了收益的一種為合法外衣所遮蓋的手段。

最后,法律規定的有限性。同上所述,法律規定的文義性限制了其規定的空間,造成人對法律漏洞的有效利用,這為社會誠信的缺失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二)從人性的角度探究誠信原則

誠信原則在人性的領域強調尋求善。因此,從人性的角度來評價誠信原則,必然造成以真假去判斷善惡,以形象與具體的善惡去判斷真假。從人性的角度探究誠信原則在一定含義上說就是對誠信的雙重評判,從而獲得誠信原則在法律上的最大范圍內的實現。本文從人性角度探討誠信原則就是從經濟、政治、等學科作為背景,直接從社會道德和法律規范兩個方面入手。法律和道德理論都認為,人性是人的基本屬性,該屬性是人所特有的,它的本質是人具有認識和解決問題的理性思維與尋求自身是什么、能做什么以及往哪走的精神。這種理性的精神賦予了人在社會關系中永遠是趨利弊害的。不過,這里的利與弊是從社會價值中做出評判的,而且社會中人的意思表示并不都是與社會利弊相一致的,有時甚至是相反的,但是社會主流的道德和法律價值一般都和社會價值相同,所以本文從道德和法律兩個層面將人性假設為善和惡。但是,本文這里所說的人性的善與惡,并不是評價法律價值的惡法善法說,而是從道德和法律派生出的認識問題和解決問題的方式,只有當它們在運作的時候,才能判斷它的社會價值,同時還需要進一步對善惡作出分類,才有善惡的實踐意義,因為從善惡的本身并不能判斷這種行為是否誠信,因為有時候善行為并不一定合理,而惡行為在一定條件下又能被社會承認,這是很多學者在探討善惡時不能進入法律適用領域的原因。

本文從善惡的本質來探討誠信,善在這里被認定為有利于社會和他人的意思表示,又分為小善和大善。小善,指有利于社會和他人的付出不超過獲得利益的付出的意思表示,因此小善也可以稱為底線道德,這是真善,把小善量化來看,它剛好與誠信的行為和結果要件相符合,所以稱為基本誠信。大善,又被稱為富余道德,它又分為善大善與假大善。從一定程度上講兩者都是交易一方選擇交易對象的方式。不同的是

有真實的交易物質并在交易條件上額外做出付出,并與誠信的行為和結果要件完全符合的是最大誠信。反之則是假大善,它是一種假誠信。

惡在這里特指有利于自己的意思表示。它可以分為小惡和大惡。小惡是指交易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為目的所做的真實意思表示。小惡利己但不損人,并不違反公序良俗,所以小惡屬于適德行為,因此惡也是一種誠信。但是與之相反的大惡卻是交易人超過法律規定的范圍,所以它具有違法性。其意思與表示特別不一致或者不自由(例如真實意思保留、虛假表示、乘人之危、重大誤解、欺詐脅迫等)

(三)我國法律對誠實信用原則的相關規定

我國法律對誠實信用原則都做了相關的規定,有利于民事活動中當事人在權利的行使和義務的履行時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更好的促使法律法規調整和規范民事活動。

例如:《民法通則》中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三、完善我國民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幾點建議

誠實信用原則作為現代民法中的一個基本原則,它是社會道德法律化的體現,是人類社會根本需要和要求的反映。雖然我國《民法通則》以及《合同法》等相關法律對誠信原則作出了規定,但是由于其過于系統化,不能完整有效的應對目前社會出現的誠信危機,對于民法中的誠信原則的完善,有以下幾方面的建議:

(一)可以對遵守誠信原則的團體或者個人給予適當的獎勵,合理引導其守信行為。

在一定程度上缺失誠信的最主要是因為個人利益最大化的驅使,但是往往我們忽略了這種最大化的利益僅僅是當前的利益,而不是長遠的利益。例如08年“三鹿奶粉事件、"三聚氰胺"事件等告訴我們,采用欺詐、脅迫等假誠信手段獲得的利益只是一時的,最終失信者獲得的只能是人財兩失、身敗名裂。 誠信的缺失所造成的誠信危機不僅僅是社會中個人道德問題,同時它也是制度的問題,我們需要從物質和道德兩方面的獎勵來治理誠信危機。也就是說建立一種獎勵機制來對人們的行為進行合理的引導,從而進一步培養人們養成良好的道德意識與行為習慣。

(二)完善失信的處罰體制,增加失信者的違法成本。

在國外,有這樣一句俗語:“寧愿去銀行搶劫,也不要破壞自己的誠信記錄,在銀行搶劫仍然存在不被抓獲的僥幸,可個人的失信行為一旦被記錄,在現實社會中簡直寸步難行。”因此可以看出國外社會中個人的誠信水平高,不是說社會中個人的道德水平有多高,而是因為他們擁有一套非常完善和健全的失信處罰機制,每一個失信人都需要對其所做出的失信行為付出相應的代價,并直接影響到他的未來生活,正因為才讓他們不敢失信。 對于我國而言,我們在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時,社會成員之間需要相互誠信,那么建立一套完整有效、對失信行為進行處罰的制度是必不可少的,這樣可以增加失信者的違法成本,并隨失信程度而逐級增加。

(三)健全守信教育制度 ,樹立誠信的理念

誠信原則對于建立整個社會經濟發展的信用理念和制度起著根本性的保護作用。不過,如果只依靠法律來調整和規范人們的行為是不夠的,同時守信要從教育抓起,在個人的兒童時代就灌輸這種守信的理念,讓他們明白如果失信則無立足之地,失信會受到相應的懲罰。(作者單位:蘭州大學)

參考文獻:

[1]陳混如. 淺談民法中的誠信原則.[A]經濟與社會發展,2003,(12).

[2]徐國棟.民法基本原則的解釋.[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78

[3]梅因.古代法[M].北京:商務印書館,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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