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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賞析八篇

發(fā)布時間:2023-07-20 16: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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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

第1篇

由于贈與合同為單務合同,故僅由贈與人負擔給付贈與財產的義務,承擔債務不履行的責任和瑕疵擔保責任,而受贈人則享有接受贈與的權利,一般情況下不承擔義務。

一、贈與人給付贈與財產的義務

將贈與的財產按照贈與合同的約定交付受贈人并轉移其所有權,是贈與人的主要義務。贈與人將財產交付并轉移其所有權后,即使是以口頭形式訂立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也不得再行任意撤銷贈與。

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責任

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是否構成違約行為,并承擔違約責任,應當依照贈與目的和贈與合同是否經過公證來區(qū)分。對于一般的贈與合同,贈與人在轉移贈與財產的權利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因而對這類贈與合同,贈與人不給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也就不能請求贈與人給付贈與的財產,贈與人不承擔違約責任。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因其不得任意撤銷,在贈與人遲延履行或者不履行給付贈與財產的義務時,即為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受贈人可以請求贈與人給付贈與的財產,贈與人仍不為給付的,受贈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其履行贈與義務。

由于贈與合同為單務合同,僅由贈與人單方承擔義務,當贈與人不履行交付贈與財產的義務時,其責任也應當有所限制,而不像一般雙務合同那樣,在履行給付義務時還應當支付遲延利息或者賠償其他損失。因此,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但不包括遲延利息和其他損害賠償,而僅限于贈與財產的本身。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何種責任?在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時,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說,由于贈與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導致贈與的財產失去功效或者不復存在,致使履行不能的,贈與人可以免除交付贈與財產的義務,但應當承擔給贈與人帶來的其他損失的賠償責任。

三、贈與人對贈與財產的瑕疵擔保責任

由于贈與合同為無償合同,贈與是為了受贈人的利益而從事的行為,因而贈與人對贈與財產的瑕疵擔保責任,與有償合同有所不同。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三個方面:

1.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原則上不承擔責任。

2.在附義務的贈與中,贈與的財產如有瑕疵,贈與人需在受贈人所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對于附義務的贈與,受贈人雖受有利益,但又需履行約定的義務。如贈與的財產有瑕疵,必然導致受贈人所受利益有所減損,這便與合同約定的權利與義務不相對應,使受贈人遭受損失。為保護受贈人的利益,并求公允,應由贈與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就受贈人履行的義務而言,有如買賣合同中買受人的地位,因此,贈與人應在受贈人所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買賣合同中的出賣人同一的瑕疵擔保責任。

3.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并且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既有主觀上的惡意,也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因贈與財產的瑕疵給受贈人造成其他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果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但沒有給受贈人造成損失,則不承擔賠償責任。贈與人保證贈與物無瑕疵,給受贈人造成損失的,也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條文

第十一章贈與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xù)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一百八十八條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條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條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九十一條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2篇

關鍵詞 公民 責任 義務

中圖分類號:D911 文獻標識碼:A

1責任與義務釋義

漢語詞典對“責任”的解釋有三重涵義:其一,使人擔當起某種職務和職責;其二,份內應做之事;其三,做不好份內應做的事,因而承擔的過失。因此,可以對“責任”從兩方面來理解:第一,“責任”意味份內應做之事;第二,“責任”意味未做好份內之事所應受的譴責和制裁。第一層涵義說明責任與責任主體的社會角色是相聯(lián)系的,是各種社會規(guī)范要求社會成員擔負與自己的社會角色相適應的行為,表明了社會對責任主體的行為預期,屬于積極意義上的責任;第二層涵義說明社會對行為不符合社會規(guī)范的成員所給予的譴責和制裁,反映了社會對其成員不履行或沒有履行好積極意義上的責任進行的處置,是社會成員因為沒有做好份內之事而引起的、屬于消極意義上的責任。因此,責任是一種應負的負擔,只有應當性肯定的負擔才能構成責任。

同樣,詞典中的義務含義是指:一是公民或法人按法律規(guī)定應盡的責任,如服兵役;二是道德上應盡的責任;三是不要報酬的,如義務勞動。法學上的義務是一個與權利相對應的概念,是一個司法專用的概念。說某人享有或擁有某種利益、主張、資格、權力或自由,是說別人對其享有或擁有之物負有不得侵奪、不得妨礙的義務。故一項權利的存在,意味著一種讓別人承擔和履行相應義務的觀念和制度的存在。但是,權利與義務并不是簡單的對應關系。有些義務缺乏相應的權利,有些權利則缺乏相應的義務承擔者,尤其是諸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缺乏實在法意義上的義務承擔任者,并因此缺乏可訴性或司法上的可主張性。

2公民責任與義務問題辨析

2.1歧義之處

從兩個詞語的內涵看,責任包含著評價的因素,其作為一種負擔從來都是評價性的。責任在現(xiàn)代社會中更多體現(xiàn)的是公民個體角色,也就是說公民的責任擴展到可以預見到他的行動所產生的后果。而的義務是一種行動方式,這種行動方式要求最妥善地使用公民個人的地位謀求集體的利益。義務在現(xiàn)代社會中更多體現(xiàn)的是公民在公共領域或社會領域的角色,是客體主體化的概念。

從公民的法律義務和道德責任的關系看,二者存在的區(qū)別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并非所有的法律義務都含有道德成分,公民違反某些法律義務可能并不會在道德上受到譴責。“違反一項法律可能是錯誤的,因為法律所譴責的行為本身是錯誤的。或者,違反某項法律可能是錯誤的,即使法律所譴責的行為本身并不錯,僅僅是由于法律禁止這一行為。法律一旦被通過,每個人都有道德責任去遵守它”。其次,道德責任所規(guī)定的事務總是比法律義務重要。原因在于道德標準總是要面對有它所限制的強烈的情感沖動,并且以犧牲相當多的個人利益為代價;公民社會都要施加巨大的社會壓力以促使個人服從道德責任,同時也保證把道德標準作為一種理所當然的東西傳授給社會全體公民。如果道德標準未被接受,公民的個人生活就會發(fā)生影響深遠和另人不安的變化。再次,公民的道德責任是不能夠隨意改變的。法律是一種規(guī)則,是人類制定出來的主體性要求,它可以隨意產生、更改或消失,這些都可以在短暫的一瞬間完成。然而道德卻不一樣,它是人類習慣積淀的結果,是人類在長期實踐中接受下來的,是每一個民族歷史文化積淀的心理認同和價值選擇,它不可能像法律那樣隨意地、在短時間之內產生、改變和消失。最后,公民的道德責任與法律義務的強制形式也不一樣,法律強制往往是由國家來實施,而道德強制往往沒有任何組織性色彩。

2.2重合之處

正是由于在現(xiàn)代社會中,“義務”與“責任”經常被用在與法律和道德相關的場合,從而使現(xiàn)實生活中的這兩個概念存在著模糊性。然而,公民的法律義務和道德責任不僅有共同因素,甚至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前者是后者的一種。法律與道德都共同使用著許多術語,如權利、責任、義務、應當?shù)鹊龋@絕非完全偶然。在現(xiàn)代社會生活中,公民的法律義務與道德責任在內容上都有重合的部分。

公民的法律義務凸顯了公民的客觀性存在,公民的道德責任凸顯了公民的主觀性,從法律的義務到道德的責任是一個公民意識主觀化的過程,而道德的責任至法律的義務是一個公民意識客觀化的過程,也就是說,公民的法律義務存在著客觀性的內容,體現(xiàn)著公民在社會中的被動性和依附性,是把公民與社會體連結在一起的約定,而公民在履行這些約定的時候,既是為了自己也是為了社會體,“我為人人,人人為我”;公民的道德責任是公民的自覺意識存在,反映了公民的主動性和參與性,作為角色的公民“需要約定和法律把權利和義務結合在一起,并使正義能符合于它的目的”。也就是說公民的道德責任存在著主觀性的含義取決于公民自身的社會屬性,與公民自身是融為一體的。

3結語

公民責任是社會公德的核心。而社會公德是人的全面發(fā)展的重要指標,它作為全體社會成員在社會交往和社會生活中的基本行為準則,也是社會責任的擴大化,即每個公民對自己、對他人、對社會的責任。而公民教育是培養(yǎng)公民的愛國心、公德心以及權利和義務的意識的教育,更偏向于道德生活領域,其中公民權利主體意識教育和公民責任主體意識教育是不可缺少的兩個方面,因此結合上文分析,公民教育中與權利責任教育作為其范疇比權利義務教育作為其范疇更合適。

參考文獻

[1] 現(xiàn)代漢語詞典[Z].北京:商務印書館,1985.

[2] 夏勇.權利哲學的基本問[J].法學研究.2004(3).

第3篇

一、道德權利和法定權利的概念

道德權利就是作為道德主體的人依據道德所應享有的道德自由、利益和對待。道德主體有權作為或不作為,作何種行為,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必要時借助于一定的道德評價形式(如社會輿論)協(xié)助實行一定的道德權益。法定權利是指按照法律規(guī)定而享有的包括民事、行政、訴訟等方面的權利。具體而言,就是由憲法和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公民享有的權利,分為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道德權利在被法律明文規(guī)定之前,原則上是不具有強制效力的,并且不受法律保護。

二、道德權利與法定權利沖突的原因

(一)道德具有時代性、地域性。“不同的人可以在同樣的位置看到同樣的結果,同一個人可以在不同的位置看到不同的結果。”這種位置客觀性造成道德的時代性、地域性。例如在我國古代,沒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被認為是不道德,甚至是違法的。如今的維吾爾族,尚保有近親結婚的習俗,表兄妹之間結婚是不受限制的。顯然,這是與我國當代法律相違背的。我國《憲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現(xiàn)行《婚姻法》第二條規(guī)定“實行婚姻自由”,第七條、第十條明確禁止近親結婚,規(guī)定其組建的婚姻無效。立法規(guī)定的婚姻自由與古代婚姻道德相悖,禁止近親結婚與少數(shù)民族“親上加親”的民俗存在差異。

(二)我國法律的不確定性。其一,不同位階與同一層次的法律對權利的配置存在沖突。如在精神損害賠償權利方面,公法和私法的保護力度不同。新《國家賠償法》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在賠償范圍上較為狹窄。相比較而言,我國民法中的精神損害賠償范圍較為廣泛。其次,法律規(guī)定比較宏觀、模糊,只是對權利的確認和基本原則的概括。法律要求穩(wěn)定性,不可能列舉盡所有具體情況下的權利,而法律規(guī)定的模糊又易導致司法擅斷,造成同案異判等違背公平正義的結果。

三、道德權利與法定權利沖突的解決方案

(一)法律與道德推理基礎上的綜合實踐推理

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與事實兩個已知的判斷為前提,運用科學的方法和規(guī)則,為法律適用提供正當理由的一種邏輯思維活動。道德推理是以道德現(xiàn)象為研究起點,在現(xiàn)有的道德知識引導下,從“實然”衍生出“應然”的確證過程。法律推理在法律適用活動中,解決法定權利的沖突;道德推理解決道德領域的沖突。在同一案件中,法律推理和道德推理可能會給出不同的解答。

1.由道德向法律推理。只有在獲得法律承認時,道德權利才能具有法律相關性。在具體個案中,從被法律所承認的道德權利開始推理,研究有法律依據的道德推理與法律推理的重要性。如在我國《憲法》第49條中,規(guī)定“婚姻、家庭受國家的保護,禁止破壞婚姻自由”,這里承認的就是配偶要求彼此忠誠的道德權利。“包二奶”的行為違背了道德權利,其不具有被法律承認的夫妻關系,故也不具有結婚自由的法定權利。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的行為是作為犯罪而受法律制裁的,這里的道德推理就重要于法律推理。

2.由法律向道德推理。法律具有道德相關性,法律規(guī)定在對個體施加法律義務的同時,也施加了道德義務。個人在主張自己道德權利的同時,可能會違背國家所賦予的道德義務,從而發(fā)生道德權利與義務的矛盾,這時涉及到兩者重要性的考量。我國《憲法》第55條規(guī)定,“保衛(wèi)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圣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明確了公民的道德與法律義務。“沒有國,哪有家”,在保家衛(wèi)國的道德義務與反對戰(zhàn)爭、殺戮的道德權利之間,后者應被暫時擱置。

3.法律、道德與實踐的綜合推理。道德權利和法定權利有各自的產生基礎,尋找兩者之間的“最大公約數(shù)”,那就是實踐。綜合實踐推理,借助與此案例相關的各種利益(法律的,道德的,審慎的,實用主義的)來解決法定權利和道德權利之間的沖突。結合法律與道德的實踐相關性,在具體個案中對道德與法律進行平等考量,沿著道德推理與法律推理綜合的思維路徑,解決具體問題。

(二)道德權利的法律化

美國現(xiàn)代綜合法理學家博登海默指出:“那些被視為是社會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義原則,在一切社會中都被賦予了具有強大力量的強制性質。這些道德原則的約束力的增強,是通過將它們轉化為法律規(guī)則而實現(xiàn)的。”道德權利的法定化,是對倫理道德的肯定,有利于個體善向群體善的轉化,每一次轉化都是一次道德的進步。具體途徑如下:

1.完善立法,將道德規(guī)定為具體的法律規(guī)范,通過禁止性、義務性的法律規(guī)范直接反映特定的道德規(guī)范。如《老年人權益保護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涉及到諸多對尊老愛幼道德義務和老有所養(yǎng)道德權利的規(guī)定。

第4篇

【關鍵詞】法律教學 法律意識 培養(yǎng)

古語云:“國無常強無常弱。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完善的法律制度、更多的奉法者能夠有效地預防、制止并懲罰違法犯罪、維護社會正義、促進社會和諧,從而營造一種祥和、安寧、國家欣欣向榮的一幅強國景象。從上世紀末以來,“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就成為我國的治國方略和奮斗目標。但要把我國建設成為一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目前還面臨著許多問題和困難,其中一個主要的困難就是人們的法律意識還比較淡薄。而作為國家未來建設中堅的大學生,他們法律意識的強弱,對于推進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的培養(yǎng)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甚至影響著我國依法治國的進程。因此,在法律教學中培養(yǎng)學生的法律意識就有了一定的研究價值。

一、法律意識的涵義

何為法律意識?不同的時代、不同的國家對法律意識的界定和理解都不盡相同。如歐洲學者和美國學者對法律意識的界定是不一樣的。歐洲學者認為:法律意識是人們自己具有的法律思想與期望,是人們的法律觀念或權利觀念。美國學者認為:法律意識可以簡單地指一個人在特定時期所具有的關于法律的性質、功能和應用的一切思想。法律意識是同人們的世界觀、倫理道德觀等有著密切聯(lián)系。歐洲學者研究的法律意識是人民大眾的法律意識,是人們對作為法的重要因素的實際體驗,法律意識中的法是因變量。美國學者所研究的法律意識的中心問題是人們是怎樣體驗法律的,法律意識的對象是“行動中的法”而不是書本上靜態(tài)的法。

總而言之,法律意識就是社會意識的一種特殊形式,是關于法和法律現(xiàn)象的觀點、思想、心理和知識的總稱。法律意識是公民理解、尊重、執(zhí)行和維護法律規(guī)范的重要保證。公民法律意識的增強,不僅有助于他們依憑法律捍衛(wèi)自己的權利,更好地履行法律義務,而且對法制的健全、鞏固和發(fā)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法律教學中應培養(yǎng)學生哪些法律意識

(一)培養(yǎng)學生的憲法意識

憲法意識是人們對憲法精神與基本內容的理解、認同與情感。憲法意識是法律意識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要培養(yǎng)學生的法律意識應先培養(yǎng)學生的憲法意識。培養(yǎng)學生的憲法意識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

1. 培養(yǎng)憲法是國家根本法的觀念。憲法所涉及是一國帶有普遍性、全局性的根本問題。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的地位是至高無上的。

2. 樹立憲法至上的意識。憲法是一般法律的立法依據,任何法律法規(guī)的創(chuàng)制不得與憲法的原則和精神相違背。同時憲法是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和全體公民的最高行為準則。憲法是執(zhí)法、司法和守法的最終法律依據。

3. 培養(yǎng)憲法是公民權利保障書的觀念。憲法調整國家公權力與公民私權利之間法律關系,確認和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規(guī)定公民的基本義務。憲法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人們運用憲法維權例子會越來越多,范圍也會越來越廣。遠的比如2001年山東的齊玉玲案、近的如2009年羅彩霞案就是公民用憲法維護受教育權的具體體現(xiàn)。

(二)樹立法律神圣不可侵犯的觀念

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是指法的不可違抗性,就是國家和社會管理過程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而言的。法律神圣不可侵犯表現(xiàn)在國家對違法犯罪行為的制裁,表現(xiàn)在維護執(zhí)法公平、司法公正。“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只有崇尚并信仰法律,才能將它作為真理性的原則,才能做到自覺守法。因此,在法律教學中要給學生樹立法律神圣不可侵犯的觀念,這對于促進法治國家的建設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三)權利與義務的對立統(tǒng)一的意識

法律意識最主要的精神即強調權利與義務的對立統(tǒng)一性。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對立統(tǒng)一的觀念,是公民應當具有的基本法律意識。馬克思說“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我國的憲法和法律從各個方面非常明確規(guī)定了每個公民可以享有的權利和必須履行的義務。公民要正確對待權利義務關系,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也要履行法律賦予公民的義務。在法律教學中讓學生樹立權利和義務的對立統(tǒng)一的觀念,即他們以法律為武器,捍衛(wèi)自己的正當權利,在享有個人所擁有的權利時,不忘記尊重和承認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忘記履行對國家,對社會,對他人的義務。

(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指的是在實施法律時,即司法、執(zhí)法、守法上的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多的是一種權利和資格的平等。在這種平等之下,所有的權利、機會、利益都平等地對所有人開放,人們都享有平等的地位和資格去競爭這些權利、機會和利益。這種平等只能保證在權利爭取中的起點相同,而不能保證人們實際獲得的利益和地位相同,即不能保證結果平等。因為要使權利和機會變成現(xiàn)實的利益,還需要一定的手段和途徑,而個人所具有的手段和途徑是受各種現(xiàn)實因素影響的。所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只是形式上的平等。因此,培養(yǎng)學生樹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觀念的同時還要正確引導學生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法律教學中如何培養(yǎng)學生的法律意識

(一)源于教材但不局限于教材

如在《憲法學》的教學中講解古代中西方關于憲法的含義時,中國《康熙字典》有對“憲”解釋:“懸法示人曰憲,從害省,從心從目,觀于法象,使人曉然知不善之害,接于目,怵于心,凜乎不可犯也”。首先老師講解該文的意譯,然后老師對該內容進行拓展,引導學生意識到從古到今憲法都是國家的根本法,它和其他法律一樣都透著威嚴,中國是如此,西方也不例外,古希臘的索福克勒斯曾經說過“如果法律沒有恐懼做支撐,它絕不能生效。”從古到今法律都是維持社會秩序最低的道德底線,法律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二)通過鮮活案例的言傳身教

有機會的情況下帶學生到監(jiān)獄或勞教所進行法制教育和結對子幫教活動。通過監(jiān)獄犯人或者勞教人員親身經歷這樣鮮活的案例,不但使學生受到一次直接的、比任何課本都生動的法制教育,而且通過結對子幫教活動使學生把在校所學的法學理論和實踐得到了很好的結合。同時通過這樣的法律教學實踐活動也使學生更加深刻體會到法律不是懸掛在天平的“樓閣”,不是滿腹經綸的修飾語,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使學生自覺地把法律和現(xiàn)實生活結合起來,知法、守法、護法并宣傳法律的,最終推進法治國家建設。

(三)法律意識的培養(yǎng)貫穿始終

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yǎng)不是一撮而就的,而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yǎng)貫穿于學生整個大學過程和所有的法律基礎課和專業(yè)課,不過在不同的階段、不同的年紀對學生法律意識培養(yǎng)的側重點不同,比如在大一、大二第一學期可側重學生法律基礎理論、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憲法和行政法方面法律意識的培養(yǎng);大二第二學期和大三可側重進行刑法、民法以及相關專業(yè)方面法律意識的培養(yǎng);大四可側重進行合同法、勞動法等方面法律意識的培養(yǎng),大專的學生可以做適當?shù)恼{整。

(四)法律意識的培養(yǎng)采取多種方式

法律是一門實踐性極強的學科,法律意識的培養(yǎng)除學校一般的法律理論課堂教學以外,還可以采取其他的多種教學方式,比如旁聽法庭審判、組建模擬法庭、開設法律咨詢、提供法律援助、組織學生開展法制專題社會調查、創(chuàng)作演出大學生法律心理情景劇、參觀法律教育基地等實踐性法律教學,還可以外聘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的工作人員和專職律師來校作兼職教師,讓他們用生動形象的案例增強了學生的法律意識。

(五)讓學生學會勇于擔當

大學生應當通過自身對法律知識的學習,除正確把握法律精神,增強法律意識外,還應當傳播法律知識從而影響周圍群體,使更多的人了解憲法和法律知識,了解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從而信仰法律,自覺遵守法律、維護法律尊嚴,進而推動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進程。除此之外,大學生要勇于制止、檢舉、揭發(fā)違法犯罪行為,敢于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以行動捍衛(wèi)法律的尊嚴。

總之,在法律教學過程中培養(yǎng)學生的法律意識是法律教育工作者的一項義不容辭的義務。培養(yǎng)學生的法律意識,使學生知法、守法、護法進而宣傳法律,最終把我國建設成為一個法治國家。

【參考文獻】

[1]孫春偉. 歐洲法律意識的概念與內涵分析[J]. 法律思想與法制建設,2010(1).

[2]David M. Trubek. Where the action is: critical legal studies and empiricism. Stanford Law Rev,1984(36):460.

第5篇

關鍵詞:自然債務類型化法意人情

我國《民法通則》第138條規(guī)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時效期間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1條中規(guī)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義務人履行義務后,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學理上認為這是我國對自然債務的規(guī)定。但除此之外,我國法律沒有對自然債務的其他情形的規(guī)定,也沒有關于自然債務的原則性規(guī)定。本文擬對自然債務問題作一探討,以求教于大家。

一自然債務概說

所謂自然債務是法律債務之對稱。債作為特定當事人間得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法律關系,依是否能夠請求法律強制力之保護,分為自然債務和法律債務,該分類體現(xiàn)了債與責任分離的理論。傳統(tǒng)上,債權具有給付請求權,給付受領權和債權保護請求權三種權能,在效力上分別體現(xiàn)為債的請求力,保有力和強制執(zhí)行力。作為法律債務具有上述權能與效力,是一種完全之債,而自然債務之所以為自然債務而區(qū)別于法律債務,系因其欠缺債的部分權能和效力,故有學者稱自然債務為不完全債務,并將自然債務定義為“失去法律強制力保護,不得請求強制執(zhí)行的債務”。【1】從該定義出發(fā),自然債所欠缺的系為強制執(zhí)行以獲實現(xiàn)之效力。在英美法國家自然債務一般也稱為不能強制執(zhí)行之債務。在日耳曼法中,隨著債務與責任的區(qū)別理論的興起,將責任視為債的擔保和實現(xiàn)的強制,使的債的關系明晰化,債并不必然負有此種擔保或責任,故有自然債存在之價值。本文認為將自然債務定義為欠缺強制執(zhí)行力之債,明確的區(qū)別了自然債務和法律債務,體現(xiàn)了債作為法律概念的本質即有效的受領給付。事實上,給付的請求和給付的保護僅為實現(xiàn)給付受領的手段。由于自然債的權利人仍可以為受領并無須返還,所以其保有債之本質,故仍然稱之為債;另一方面,自然債的權利人之受領系基于他人的自動給付而不可請求強制執(zhí)行,故其作為債的權能和效力是欠缺的,故稱其為自然債或不完全之債,以區(qū)別于法律之債。

自然債務的概念起源于羅馬法。在羅馬法上自然債務以其無法律上的訴權而區(qū)別于法律債務。由于羅馬法不區(qū)分債務和責任,所以對于欠缺一般的法律要件的債務規(guī)定為自然債務。【2】但是,隨社會之進步,法治之發(fā)展,該種理論已為很多學者摒棄,認為自然債欠缺的并非訴權而是勝訴權。以時效經過之自然債務為例,法律債務因時效屆滿而消滅,權利人喪失的并非訴權,而是勝訴權,其仍可向法院提訟,只是由于原債務人取得永久之抗辯,使其權利不獲實現(xiàn)而已。關于自然債務與法律債務,有學者認為,“在法律(國家法制定法)產生前無所謂法律債務,一切債務也只能是源于自然法的自然債務。自然債務乃是先在的,但制定法的產生使得一部分自然債被直接法律化,而未被法律化的自然債,則因制定法法律債的存在,其自然性也非此前那么純粹。法律債的產生在某種程度上是在自然債的范疇內圈地,相較而言,法律債是封閉的,而自然債則是開放的”。【3】所以,我認為,自然債與法律債之區(qū)別系因是否法定化,而所謂法定化關鍵在于賦予平等主體之間權利義務以法律的強制保護。所以,自然債系指強制執(zhí)行力欠缺之債務。

二自然債務之本質

對于自然債務的本質,理論上有不同的認識。一為法律義務貶降說。該理論植根于19世紀初之社會思潮。在19世紀初期,第二次法制浪潮在歐羅巴興起,實證主義理念大行其道,人們追求形式理性,明確區(qū)分法律與道德,認為法律與道德各有其適用領域,互不相擾。自然債務既然是法律上之制度,就應該是具有法律上之義務,當其效力缺失,不獲保全時,系為法律上義務之貶降;一為道德義務升華說。該說源于19世紀末,這一時期,自然法理論再度興起,人們不再沉迷于法律的形式理性而開始探求法律的價值理性,秉承古老的自然法理論,將法律視為自由、公平、正義的表現(xiàn)形式,法律出現(xiàn)社會化趨勢,被賦予了更多的道德內涵。“基于該種法律觀,自然債務和道德義務本質上沒有區(qū)別”。【4】所以,自然債受領效果的保護,系為法律對符合正義內涵的道德義務的之保護。自然債務本質被視為道德義務之升華;后來有學者基于對前兩種理論的批判和發(fā)揚,提出新的自然債務本質論,或曰“請求力在法律上的降低和受領力在道德上的升華”【5】,或曰“自然債務是債權人的請求力和債務人的履行義務在法律上的降低,同時也是債權人的保持力或受領力和債務人的履行效力在道德上的升華”,【6】兩者雖然表述不同,但內涵一致,無本質不同。

本文同意最后一種理論。道德與法律作為社會的不同調控手段,并非非此即彼的關系,在道德和法律中間存在一個中性的地帶,從道德或法律的不同視角觀察,就會得出不同的結論。道德和法律本身又是水融的,不能割裂甚至對立起來看,從二者的相關性和區(qū)別論出發(fā),在道德和法律的范疇之外可以存在一種事物與二者都有重合部分,但與二者又都不等同。自然債務恰恰是這樣一種“事物”。從道德角度出發(fā),自然債務可以被視為道德義務的升華,從法律的角度出發(fā),自然債務可以被視為法律義務的貶降。但無論單純的從哪一角度觀察,無疑都失之片面,唯有將兩者結合,才能全面的把握自然債務的本質——道德義務的升華和法律義務的貶降。這并不是先前理論的簡單相加,實際上體現(xiàn)的是對于法律與道德相互關系的深刻認識。在此,升華的是給付效果,貶降的是強制執(zhí)行效力。

三、自然債務之類型化

法國民法采用了自然債務的概念。《法國民法典》第1235條規(guī)定:任何清償均以有債務為前提,不欠債務而已為之清償,得請求返還。對自然債務已為自愿清償?shù)模坏谜埱蠓颠€。

法國法上之自然債務包括父對私生子女之扶養(yǎng)義務、父母對女兒給予嫁資的義務、賭債等。德國法上雖沒有明確的承認自然債務,但理論上認為下列債務應當屬于自然債務:消滅時效完成后的債務、媒介婚姻之報酬、父母為子女設定嫁資的義務、道德義務或禮儀上之義務、依調協(xié)或破產程序未受清償部分的債務、賭債等。《意大利民法典》雖沒有自然債的稱謂,但學者認為自然債得到了法律的實質性規(guī)范,米拉拜利認為,“盡管自然之債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卻得到了《法典》的承認并在第4編第7章[9]中,將自然之債作為履行了不應當履行的給付進行了規(guī)范”。他認為,意大利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典型”自然債務應當包括以下幾種:1、因時效屆滿而消滅的自然債務。2、信托。3、賭債。【7】我國學者在分析自然債淵源和本質的基礎上,提出了自然債的應有內容。比如,有學者認為,自然債務應當包括以下幾種:1、養(yǎng)子女對生父母的贍養(yǎng)義務;2、對法律上無贍養(yǎng)義務的親屬予以扶養(yǎng);子女對死亡之父母所負債務的自愿償還;債務人對對時效完成后債務的自動履行;3、對社會弱者的自愿幫助和朋友間給予幫助;4、緊急避險中受益人自愿補償?shù)氖芎θ说膿p失。【8】此外,有學者認為自然債的范圍還應包括當事人約定無訴權的債務、關于無因管理的報酬的請求權;【9】對約定無利息的借貸自愿履行債務、對無償保管中輕過失導致的損害的自愿賠償、對因意外事件導致的損害的自愿賠償。【10】綜合國內外對自然債務范圍的論述,結合我國現(xiàn)實,筆者認為我國的自然債務應當包括下列類型:

(一)因時效屆滿而喪失法律強制力保護之債。

(二)子女對父母所負債務中超出其所繼承的遺產范圍之外部分的自愿清償。

(三)對法律上無贍養(yǎng)義務之親屬所為的扶養(yǎng)。

(四)養(yǎng)子女對生父母的贍養(yǎng)義務。

(五)對社會弱者的幫助。

(六)朋友間不要求對價的幫助。

(七)緊急避險受益人對受害人的自愿補償。

(八)無因管理人報酬請求權。

(九)對意外事件導致的損害的自愿補償。

(十)無償保管中具有輕過失的保管人自愿給付保管的補償。

(十一)約定無利息的借貸關系中借貸人對出借人自動給付的利息。

(十二)媒介婚姻之報酬。

(十三)賭債(限于不存在欺詐之情形)。

(十四)父母給予子女的嫁資。

(十五)當事人約定的無訴權的債務關系。

另外,由于法律之債本質上是在自然之債的范圍內“圈地”,而社會處于不斷的發(fā)展變化之中,所以,一些對社會重要性日益增加之債務關系可能隨社會發(fā)展而被納入法律之債的范疇或對其履行后果予以保護,所以自然債的內容是開放性的,在司法實踐中應當肯定法官在公平、正義觀念指導下對某一非法律之債關系是否屬于自然債的自由裁量。

四、自然債-溝通法意與人情的橋梁

法律是歷史的產物。從歷史發(fā)展的角度考察,道德產生于法律之前,并且是判斷人定法為“善法”或者“惡法”的標準。而基于道德的自然法則要求人定法要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正義和公平本身是并不總是清晰的,對此博登海默指出:"訴求正義無異于砰砰敲桌子,是一種將個人要求變成一個絕對公理的感情表達"。【11】然而,公平、正義又是實實在在存在的,他的內容應當以社會一般公眾的情感為依據。法律作為人類抽象思維的創(chuàng)造物必須符合作為其服務對象的大眾的道德情感,否則,誠如伯爾曼所言:剝奪了法律的情感生命力,法律將不可能幸存于世。【12】"法律必須靠原則的公正和國民對它感興趣才能獲得支持"【13】,一個不符合人們通常道德標準的法律在實踐中將被視為惡法被人們所規(guī)避且不遭到公眾譴責,而且法律本身的執(zhí)行成本必將十分高昂。

自然債兼具法律與道德的雙重屬性,其內容取決于一定社會的道德,即人們所認為的那些雖然以訴請求不當,但若他方自愿履行則應當有效保持受領的債。"法律不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還是生活終極目的和意義的一部分",【14】法律必須符合公眾的道德情感。自然之債的理論,把道德義務、法律效力與人類良知有機的結合起來,在國家規(guī)范和市民社會的情緒、其他規(guī)范之間架設了一道橋梁,溝通了法意與人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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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1、當事人要準備好有關材料。

2、準備好材料后,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3、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xié)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xié)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后,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第7篇

【關鍵詞】旅游者合法權益;保護;系統(tǒng)工程Abstract In China’s tourism development, the protection of tourists’ legal rights is always paid great attention while still remained unsolved properly. In this thesis, the basic connotation and scope of tourists’ legal rights were discussed. The importance of protecting tourists’ legal rights was clarified from aspects of tourists, tourism operators and government.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China’s protection of tourists’ legal rights,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their roots were analyzed. Basing on these problems, it was proposed that a protective system for tourists’ legal rights should be built and that such a system is mainly made up of three parts: legislation, enforcing the law, education and promotion.

KeywordsTourists’ Legal Rights ProtectionSystematic Engineer

中圖分類號:F590.65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問題的提出旅游者合法權益保護問題似乎已經不再屬于前沿問題了,然而卻是一個始終未能有效解決的問題。各種新聞媒體接二連三地報道旅游者合法權益受損事件;消費者協(xié)會、政府旅游主管機構以至法院在有增無減地受理旅游者合法權益方面的投訴或訴訟;旅游理論界也從不同的角度研究和探討旅游者合法權益保護方面的問題,并且不斷有各種。遺憾的是,從理論研究到實業(yè)運作兩個方面看,對于旅游者合法權益保護中一些最基本的問題,似乎未必有一個十分清醒的認識。

二、旅游者合法權益分析1、旅游者合法權益的內涵所謂旅游者合法權益是指旅游者根據有關法律和法規(guī)的規(guī)定以及根據依法成立的、有效旅游合同之約定應享有的正當權利和利益。這里有三個關鍵點:一是有關法律和法規(guī)。它包括調整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與其他主體之間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各種法律規(guī)范。

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旅游合同。依法成立首先是指旅游合同的成立必須有相關法律或法規(guī)作為依據;其次是指合同主體資格、權利義務內容的性質、范圍不得與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相抵觸;最后是指合同處于法定或約定的有效期。

三是旅游者含中國旅游者和外國旅游者。中外旅游者在中國境內旅游的合法權益保護問題應當以中國法律為準,如果中國法律與中國政府加入或簽訂的有關國際公約或條約發(fā)生沖突,除中國政府聲明保留的條款之外,應當執(zhí)行國際公約或條約的規(guī)定。2、旅游者合法權益的范圍及分類旅游者合法權益的范圍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自由旅行權。這是旅游者最重要的核心權利,屬于基本人權的范圍。包括中國在內的眾多國家都在法律中規(guī)定對自由旅行權的保護。

第二,逗留權。這是和自由旅行權密切相關的一項權利。旅游者在旅游目的地或中途經停地合法停留的權利不應受到侵犯。

第三,自主締結旅游合同的權利。旅游者有權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自由締結各類旅游合同。

第四,人身和財物安全的權利。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人身和財物安全不受侵犯。各國通常都通過法律規(guī)定及相關的機構和措施保護旅游者人身和財物的安全。

第五,尋求法律救濟的權利。在旅游者合法權益蒙受侵害時,他有權向政府的旅游行政主管機構、工商行政主管機構或法院請求解決。

第六,取得經濟賠償?shù)臋嗬B糜握吒鶕捎袡嗑吐糜位顒又泻戏嘁嬖馐艿那趾σ蠼洕r償,包括根據旅游合同向違約方索賠、根據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索賠以及向任何侵權行為加害方索賠。

第七,殘疾人的旅游權。殘疾人的旅游權是一個特殊的問題。由于殘疾人的生理缺陷,在享用旅游權方面會面臨一些困難。所以,為保障殘疾人旅游權的順利實現(xiàn),僅有法律的規(guī)定是不夠的,還需采取一些特別措施。我們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對旅游者合法權益做出分類。

根據旅游者合法權益的性質,可以將其分為基本權利和派生權利。例如,自由旅行權屬于基本權利,而其他權利均屬于派生權利。根據旅游者合法權益的來源,可以分為法定權利和約定權利。例如自由旅行權、自由締約權、人身和財物安全權屬于法定權利,而在各類旅游合同中規(guī)定的享用旅游項目和服務的權利則屬于約定權利。3、旅游者合法權益保護問題的重要性

旅游者合法權益保護的重要性事實上涉及三方面主體,即旅游者、旅游經營者和政府。

首先是旅游者。在旅游中有哪些合法權益,什么時候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則全然不知,更無從談到利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幸的是,旅游者合法權益損害事件發(fā)生后,如果當事人不提出主張和要求,沒有任何人和機構會有愿望和權利代替他提出要求。旅游者合法權益糾紛屬民事糾紛,如果以司法程序解決,法院會嚴格按照“不告不理”原則行事。有鑒于此,需要爭取做一個成熟的、理性的旅游者,要了解自己擁有哪些合法權益,要意識到在什么情況下自己的合法權益已經受到侵犯,須懂得可以通過哪些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然后是旅游經營者。旅游經營者重視保護旅游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性可從兩方面考慮。

其一是從旅游經營者自身利益。旅游者是旅游活動的主體,是旅游經營者的客戶,他們只愿意與能夠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旅游經營者達成交易。如果旅游經營者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旅游者就會“用腳投票”。那么,旅游經營者的財源便因此中斷。

其二是從法律義務的角度。國家的法律和法規(guī),將保護旅游者合法權益規(guī)定為旅游經營者的義務,該義務是法定的、必須遵守的,否則將導致相應的法律責任。最后是政府。

此處所稱政府包括代表國家權力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政府保護旅游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性也可從兩方面考慮。其一是從本國或本地區(qū)旅游事業(yè)的發(fā)展角度。旅游者只愿意將金錢花在其合法權益能夠得到有效保護的旅游目的地。所以,一個國家或地區(qū)旅游者合法權益保護狀況,在很大程度上決定其旅游事業(yè)的命運。其二是從法律義務的角度。國家一方面有權決定該國旅游者和在該國境內的外國旅游者應享有的權利,但與此同時,它也有義務保護這些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中國的旅游者合法權益保護現(xiàn)狀及存在問題分析

1、中國的旅游者合法權益保護現(xiàn)狀 中國在保護旅游者合法權益方面目前主要采取以下幾類措施:首先是立法規(guī)定。用以保護旅游者合法權益的法律包括通用性法律法規(guī),也包括在旅游方面的專門法律法規(guī)。其次是通過相關機構解決旅游者合法權益方面的糾紛。這些機構包括通用性的機構,例如消費者協(xié)會和法院,也包括專門機構。最后是通過新聞媒體。新聞媒體經常對侵犯旅游者合法權益行為進行公開暴光,在批評侵權者的同時提醒廣大游客注意自己合法權益的保護,向旅游者介紹在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尋求法律救濟的途徑。

2、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根源目前中國在旅游者合法權益保護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其一,旅游者權益保護立法沒有形成系統(tǒng)。首先是作為中國旅游事業(yè)發(fā)展根本大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至今尚未出臺,而旅游者合法權益保護又是這部法律的重要內容。于是,旅游者合法權益保護就缺乏直接的、足夠權威的法律依據。現(xiàn)在只是借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通用性規(guī)定,現(xiàn)有的旅游專門法規(guī)比較零散,在旅游各業(yè)務領域的分布也不平衡,酒店業(yè)的專門立法基本上處于空白狀態(tài)。他們將旅游法律法規(guī)調整的重點放在以旅游者為核心形成的橫向法律關系上,對旅游者的各種權利以及旅游經營者為此應承擔的義務有十分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而且通常是法律而不是行政法規(guī)發(fā)揮主導作用。

其二,執(zhí)法機構的管轄范圍和力度不足。目前在各級旅游局所設的質監(jiān)所主要是受理旅行社業(yè)務中的糾紛,而對不斷增多的散客在旅游中的權益受損事件,特別是對不屬于旅游局管轄的旅游經營者造成的侵權事件,常常被以管轄權方面的理由拒絕受理。其主要原因一是缺乏直接法律依據;二是法官對旅游者合法權益的內容和特點缺乏深刻理解,僅是按照一般消費者權益糾紛的思路和方法處理;三是旅游糾紛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并不占重要位置,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通常是草率了結。

其三,旅游經營者對旅游者合法權益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錯誤理念和利潤導向使一些旅游經營者甚至缺乏對旅游者最起碼的尊重。在旅游服務中隨意取消或變更服務項目,直接或變相地多收費。當旅游者提出異議時,或者以小恩小惠敷衍了事,或者百般抵賴。一言以蔽之,在這些旅游經營者心目中只有金錢利益。

其四,旅游者維權過度。隨著旅游者不斷成熟,他們的維權意識在增強,逐漸學會了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本來是一個值得慶幸的進步。遺憾的是有些旅游者走過了頭,這里一個很重要的關鍵詞是“合法”,而過度維權行為恰恰是蓄意或肆意將“合法”忽略不計。通常的做法是無理要求高額賠償,而且近幾年又學會了“精神損失賠償”一詞隨意濫用。如果他們的要求得不到滿足,動輒以媒體暴光相要挾,或者到處敗壞旅游經營者的聲譽。此時,他們的過度維權行為已經構成了對旅游經營者合法權益的侵犯3、解決上述問題的解決途徑應當在中國構建旅游者合法權益保護系統(tǒng)工程,從立法、行政、司法到教育和宣傳共同努力,全方位保護旅游者合法權益。

四、中國的旅游者合法權益保護系統(tǒng)工程的構建

1、構建中國的旅游者合法權益保護系統(tǒng)工程之重要意義首先,構建旅游者合法權益保護系統(tǒng)工程,可以使旅游者的各項合法權益得到更為充分有效的保護,充分體現(xiàn)人本主義,充分體現(xiàn)人權和法制精神,充分實現(xiàn)中國憲法和法律確認的旅游權,使旅游者成為旅游活動真正意義上的主體。其次,構建旅游者合法權益保護系統(tǒng)工程,可以進一步保障和促進中國旅游事業(yè)的發(fā)展,樹立中國旅游事業(yè)在國際上的良好形象,有利于中國發(fā)展對外旅游交往,有利于吸引國外旅游企業(yè)家投資中國旅游業(yè),也有利于中國旅游進一步與國際接軌。

2、中國的旅游者合法權益保護系統(tǒng)工程的基本內容

中國的旅游者合法權益保護系統(tǒng)工程的內容主要由立法部分、執(zhí)法部分、教育宣傳部分構成。前兩部分發(fā)揮基本運作功能,后一部分發(fā)揮保障功能。 首先要建立一套專門的旅游法律規(guī)范體系,因為立法是根本保證。在這套專門的旅游法律規(guī)范體系中,以旅游基本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為核心大法,它規(guī)定中國旅游事業(yè)發(fā)展的根本宗旨、根本原則和根本性權利義務關系。對旅游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是這部基本法的核心內容之一。

在這套專門的旅游法律規(guī)范體系中,應當有效地實現(xiàn)國內法規(guī)范和國際法規(guī)范的對接。中國政府在所加入或締結的國際旅游公約、條約、協(xié)定以及在政府間國際旅游組織中承擔的保護旅游者合法權益方面的國際義務應當通過這套專門的旅游法律規(guī)范體系加以落實。可以將上述國際條約、公約、協(xié)定的內容直接引入這套體系的規(guī)定中,或者在其中體現(xiàn)中國所承擔的國際義務的精神。

政府的行政主管機構在保護旅游者合法權益事務上需做出三方面的努力,一是嚴格依法辦事,杜絕行政權力的濫用;二是掌握足夠的旅游專門知識,實現(xiàn)行政行為的專業(yè)化、理性化,尤其是政府的旅游行政主管機構更應如此;三是著力解決目前普遍存在的政府各相關部門互爭管轄權或者相互推諉的問題。可以借鑒國外成功的做法,設立由政府各相關部門派出人員共同組成的統(tǒng)一的旅游行政執(zhí)法機構,切實保護旅游者合法權益。

最后,教育和宣傳作為保障措施也是旅游者合法權益保護系統(tǒng)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這方面各類旅游院校、研究機構、各類新聞媒體發(fā)揮關鍵作用。通過它們的努力,向公眾傳播旅游專門知識,介紹和宣傳國家在旅游者合法權益保護方面的法律規(guī)定,報道和宣傳旅游者權益保護方面的典型事件,介紹和推廣旅游者維護合法權益的有效做法,喚起廣大旅游者的自我保護意識,豐富其旅游知識,使之成為成熟的旅游者,使旅游法律秩序通過公眾的理得以實現(xiàn)。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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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責任

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責任包括事先、事中和事后三個方面,體現(xiàn)在食品生產經營的全過程。這些義務大體上可以分為如下三類。

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我國的食品行政許可分為兩類:一類是食品生產經營的職業(yè)許可。“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同時,“國家對食品添加劑生產實行許可制度”。另一類是產品的生產許可。《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應當依法取得許可。

依照法律、法規(guī)要求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為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發(fā)生,國家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根據法律、法規(guī)和食品安全標準或者高于法律、法規(guī)和食品安全標準的水準制定企業(yè)的內部規(guī)則,對企業(yè)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控制。如果未能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則構成違法。

建立確保食品安全的制度性保障和組織性保障。制度性保障義務:比如,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從業(yè)人員健康管理制度;等等。企業(yè)的組織性保障義務,即必須配備專職或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yè)技術人員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而且將配備這兩類人員作為食品生產經營者取得生產經營許可的條件之一。

政府及其監(jiān)管部門的責任

行政機關,即狹義的政府,則承擔日常監(jiān)管的職責。基于法律的不完備性和法庭訴訟的不足,現(xiàn)代國家日益強調政府的監(jiān)管責任。

制定規(guī)則和標準的義務

隨著食品產業(yè)分工的日益細化,食品交易范圍的不斷擴大,加之科學技術在食品生產工藝中的運用,食品安全日益成為專業(yè)技術性很強的領域,而且變化迅速,需要一種專業(yè)的、持續(xù)的監(jiān)管。但正如美國法律經濟學家波斯納所言:“立法機關雖然是最民主的,但其不具備處置具體風險的專家知識、機構能力和時間。”為實現(xiàn)法律對破壞市場的行為的阻嚇作用和對市場失靈的矯正作用,政府及有關監(jiān)管機構的首要義務就是根據法律制定相應實施細則和規(guī)范、標準,增強食品安全立法的可操作性,確保食品安全立法的動態(tài)實施。

截至2016年1月,我國關于食品安全的法律主要有7部。為實施這些法律,國務院頒布了多部行政法規(guī)以及近30件規(guī)范性文件;國家衛(wèi)生計生委和食藥監(jiān)總局等監(jiān)管部門頒布的規(guī)章、食品安全標準以及規(guī)范性文件達400多件。這些法規(guī)、規(guī)章和標準在增強《食品安全法》的可操作性、確保《食品安全法》的落實方面發(fā)揮了巨大的作用。

規(guī)范和控制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義務

政府的食品安全監(jiān)管采用的具體的規(guī)范和控制手段包括:風險監(jiān)測和評估。屬于政府監(jiān)管責任的包括:制定、調整、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jiān)測計劃;針對食品安全隱患進行調查;等。因最初掌握食品信息的主體是食品生產經營者,所以,政府監(jiān)管部門的監(jiān)測與評估實質上是為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風險。信息監(jiān)管。主要通過以下五種方式實現(xiàn),即食品標簽監(jiān)管、食品廣告監(jiān)管、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黑名單和食品安全全程追溯等。標準控制。“國家鼓勵食品生產企業(yè)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yè)標準,在本企業(yè)適用。”食品生產經營許可。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制度,在為食品生產經營者賦予取得生產經營許可義務的同時,也為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設定了依法許可的義務。食品安全知識普及。政府部門有食品安全知識普及方面的責任。與此同時,“鼓勵社會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知識普及工作。

法律課責

我國目前關于政府監(jiān)管的問責主要是針對公務員個人。至于行政機關的法律責任,《食品安全法》僅限于違法實施檢查、強制等執(zhí)法措施的行政賠償責任,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或違法行使監(jiān)管權力的情形沒有通過法律規(guī)范予以明確課責,存在一定的瑕疵。

社會其他主體的責任

社會其他主體的責任類型

監(jiān)督義務。監(jiān)督義務,是社會其他主體在確保食品安全過程中最為重要的責任。修訂后的《食品安全法》明確了四類社會組織的監(jiān)督義務:食品行業(yè)協(xié)會、消費者協(xié)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新聞媒體、食品檢驗機構和認證機構。

廣告禁止責任。廣告的責任承擔主體,首推食品生產經營者。但是,社會其他主體下列行為也違反了廣告禁止性規(guī)定:第一,食品檢驗機構、食品行業(yè)協(xié)會、消費者組織(以收費或牟利方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第二,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為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代言,使消費者權益受損。

法律課責。除廣告禁止責任涉及食品行業(yè)協(xié)會、消費者組織之外,其余責任皆指向食品檢驗機構和食品認證機構的被動監(jiān)督法律義務,主要包括以罰款為主的經濟處罰和以撤銷資格為主的行政處分。

消費主體的隱含責任

消費主體基本上不具有責任,尤其是消費者。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消費主體只享有權利,不履行責任。在此僅簡要列舉消費主體權利所隱含的相關義務。

其一,獲取食品安全知識的權利和獲取食品安全風險信息的權利,作為兩種典型的權利,具有請求權的特征,其核心關切在于“消費者借助何種手段獲取知識和信息”,因此,隱含在其中的、指向消費主體自身的相關義務便是:不得使用非法手段獲取信息和知識。

其二,改善食品安全環(huán)境的權利,是一種豁免權,亦即消費主體本身并不承擔改善食品安全環(huán)境的義務,但是,作為一個具有實踐理性的主體,消費主體被預設了不應該減損食品安全環(huán)境這一義務,亦即自保的責任。如果消費主體對食品安全環(huán)境的好壞漠不關心,那么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政府監(jiān)管部門也就沒有改善的責任了。

消費主體隱含責任的開放性和復雜性,構成了消費主體權利的開放性和多樣性的基礎,并進而為《食品安全法》的完善提供了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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