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4 15:54:19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社會治理的構成要素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關鍵詞: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實踐育人共同體;價值結構
在中國進入新時代語境下,實踐育人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給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帶來諸多挑戰和壓力。人們逐漸意識到構建多方協同育人體系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實踐育人工作中的價值和地位。因此,準確把握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實踐育人共同體價值結構內涵及構成要素,厘清和增強價值結構中構成要素間的互動關系,提升價值主體認知和實踐能力,對創新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實踐育人模式,提高實踐育人成效具有重要意義。
一、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實踐育人共同體價值結構的構成要素及相互關系
認為,價值的產生是人對象化實踐的結果,人在對象化實踐中不僅與活動對象、活動本身形成實踐關系,而且與人自身形成實踐關系,實踐成為人主體性價值和主體價值產生的源泉和歸宿。可見,價值實質上是人對自身實踐活動的反思、批判和超越的結果。一般說來,所謂結構是指各組成部分按照一定排列方式的搭配和組合。結構表征事物發展的客觀規律及其內部聯系,顯現為構成要素間的有機排列組合。價值結構則是指價值體系構成要素間的排列組合及其相互關系。由此類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實踐育人共同體價值結構,是指由價值客體、價值主體、價值介體等構成要素按照一定規律和排列方式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有機復合體。
(一)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實踐育人共同體價值結構的構成要素
1.價值主體。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實踐育人共同體的價值主體是實踐育人的教育對象,也就是施加教育影響的受眾大學生。由于家庭背景、思想觀念、心智水平等方面的差異,大學生族群在價值需求方面呈現多元化、多層次特點,有正向的價值需要,也有負向的價值需要;有低層級的價值需要,也有高層級的價值需要。構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實踐育人共同體的價值旨在幫助大學生構建價值知識體系,探尋價值需要對人精神追求的意義,使大學生能秉持正向的價值觀念,理性對待各種利益誘惑,自覺從低層次價值需要向高層次價值需要提升,積極追求真善美,塑造健全人格,促進其全面自由發展。2.價值客體。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實踐育人共同體價值結構中的價值客體是指思想政治教育實踐育人的施教者,包括家庭、高校、政府、社會、企業五方面。價值客體能否或者多大程度上滿足價值主體的需要,取決于價值客體對思想政治教育實踐育人重要性的認知、對國家未來發展人才培養的社會責任、可供利用的教育資源以及彼此的相互尊重。價值客體間的有效耦合成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實踐育人共同體發揮整體功能的關鍵。3.價值介體。價值介體在促進價值主客體間發生價值關系過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實踐是一種重要的價值介體,也是滿足價值主客體價值需要的重要承載。價值主客體的相互作用程度不僅取決于價值主客體狀態,還取決于價值主客體之間的價值介體狀態。因此,人們在考慮實踐育人成效時,不僅要考慮價值客體對價值主體施加的教育影響以及價值主體能動接受教育影響的因素,還應考慮影響價值介體狀態的其他因素。
(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實踐育人共同體價值結構的構成要素關系
1.價值主體與價值客體的關系。一方面價值客體利用政治、經濟、文化等手段把握價值結構的運行方向,保障其在預設的軌道上行進,通過顯性和隱性的實踐方式主導價值主體發展方向。另一方面,價值主體根據自身發展需求能動地對價值客體賦予的信息進行篩選、加工、再造、內化,形成彰顯價值主體獨特性和主體性的價值符號。價值主客體間的彼此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的關系推動實踐育人共同體價值結構合理性的不斷完善。倘若價值客體的主導作用持續弱化,那么發生價值主體偏離發展方向的可能性就大;倘若價值主體的主體性功能無法激活,勢必影響價值客體的積極性,容易導致價值主客體之間關系的隔閡和疏離。2.價值客體內部的關系。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實踐育人共同體價值客體是由高校、政府、家庭、企業、社會組成的五方協同育人體系,五方協同育人體系的有效運行決定了價值客體作用的發揮。高校承擔著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實踐育人的主體工作,在思想政治理論教學和實踐中發揮著其他實施者無法替代的作用;政府可為統籌各方實踐育人資源提供政策、資金保障;企業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實踐育人提供信息反饋,推動大學生思想政治素養和能力的提升;家庭是大學生人格成長和品質發展的重要影響因子,對實踐育人工作成效起到促推作用;社會是政府、高校、企業、家庭的銜接樞紐,協調育人體系可能存在的沖突,營造健康、和諧的育人格局。
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實踐育人共同體價值結構之優化路徑
(一)實踐之謀:突出頂層設計,強化整體布局
實踐之謀是從整體上謀劃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實踐育人需要制定什么樣的價值目標,以及如何實現價值目標預期的全局性思考。從本質上講,實踐之謀即采用全局視野、整體思維,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實踐育人共同體價值構建進行整體設計,既要激發價值主體、價值客體、價值介體自身內在活力,調動構成要素的積極因素,提升構成要素質量,又要對構成要素間的相互價值關系進行有效配置,夯實構成要素間的價值共識,減少價值沖突,實現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實踐育人共同體價值結構的整體性優化。在具體實施中應把握以下原則。1.凝聚共識,堅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則。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實踐育人共同體價值結構的頂層設計應以為國家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為立足點,堅持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指引全局,以大學生品德修養、人格養成、能力培養等核心理念為邏輯基礎,充分征求和尊重家庭、政府、社會、企業對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實踐育人的價值需求,明確實踐育人共同體各實施者的權責邊界,完善和規范實踐育人共同體建設組織和實施框架,尋找價值客體五方協同育人的最大公約數,凝聚價值客體的價值共識,樹立五方協調育人的共同體意識。合力運用家庭的支撐優勢、政府的政策資金支持優勢、企業的技術優勢、社會的場地、人員優勢、高校的科研優勢,營造共商共建共享實踐育人共同體氛圍。2.有效對接,堅持配套舉措落地原則。頂層設計在組織領導、監督管理、運行保障等方面要綜合設計,構建和完善價值主客體以及價值客體內部的交流機制、動力機制、反饋機制、評價機制,優化實踐育人共同體價值結構生態體系,“從戰略層面將實踐育人共同體建設貫穿到政府治理、高校改革、企業發展、社會服務等過程之中,又要從操作層面對具體共建的活動、項目、基地等進行統籌規劃,并制定和出臺具體的工作計劃和推進措施”[1]。加速價值主體與政府、高校、社會、企業、家庭的信息交流、互動,開展以相關課程、實踐團隊、具體項目、技術服務等形式為聯結的雙向對接,將頂層設計的優勢轉化為構成要素間的無縫對接與契合,轉化為價值主客體對價值目標的認同,轉化為價值主體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自覺踐履,使頂層設計在具體措施中落小、落細、落實,開創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實踐育人工作新格局。
(二)實踐之道:增強互動關系,實現有效匹配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從理論上說是一種追逐理想并為之奮斗的信念教育,是價值客體滿足價值主體精神需要的教育活動,這種精神需要可解讀為“大學生對事實認同的求真需要、對價值認同的意義需要、對情感體驗的信服認同需要和在以上認同中毅力與韌力的建構需要。”[2]精神需要的建構是大學生成長成才的內生驅動力使然,亦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實踐育人共同體基于社會責任和教育公益性的歷史責任使然。1.增強價值主客體的互動。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實踐育人共同體的價值結構各構成要素間的合理排列組合是構建有效價值互動關系的基礎,價值主客體價值關系越密切,互動交流越頻繁,價值結構就越趨合理,其整體效應的發揮也就越穩定。實踐育人共同體價值結構具有開放性、整體性、自我生長性等生態特性,在這個價值結構中,價值客體以價值主體專業發展需求為著力點,從大學生全面成長成才出發,基于已有的實踐資源對價值主體施加教育影響,引導價值主體從低、中層次的價值需要向高層次的價值需要邁進。價值主體從自身發展需求出發,有針對性的甄選符合自身價值發展的信息進行加工、內化,在價值介體的作用下,實現自我行為外化,推動社會的發展進步。2.增強價值客體內部的互動。價值客體間的良性互動是實踐育人共同體價值結構保持適度張力,維持其動態平衡的關鍵。在實踐育人共同體的組織構架下,堅持以生為本,圍繞提升價值主體的實踐能力開展系列研討、項目對接、實踐品牌塑造等系列活動,在目標任務、溝通機制、條件保障等方面密切聯結,減少價值結構內耗,形成實踐育人共同體合力,推動大學生積極參與實踐活動,豐富大學生探究、反思、頓悟、確證等心理體驗,拓展實踐活動的時空維度,進一步增強價值客體各實施者對實踐育人共同體的認同感和責任感。
關鍵詞:食品質量安全;公眾參與能力;構成要素;形成機制
中圖分類號:R15;D911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25-0000-02
一、引言
食品質量安全一直是重大的民生問題,政府也一直努力通過加強監管來降低食品質量安全的發生率。其中最典型的做法就是,《食品安全法》的頒布及調整,相應的,我國食品質量安全監管的模式不斷變遷。地方政府也被要求承擔更多的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責任和被賦予了更多的權力。學者指出政府這種單中心的食品質量安全監管模式難以達到效果,需要向多中心的食品質量安全治理模式演進(秦利等,2009)。在這個多中心的治理模式中,政府、市場、行業協會、公眾都應該共同發揮作用,才能有效的對食品質量安全問題進行治理(張峻豪,2014)。目前,大量的文獻,對公眾的食品消費安全維護及監管參與行為進行了研究,但對食品質量安全公眾參與能力進行深入研究的文獻較少。基于此,本文對于食品質量安全公眾參與能力的內涵,構成要素進行了分析,并描述其的形成機制。
二、食品質量安全公眾參與能力的內涵
在國內外的研究中,學者都認為公眾在食品安全監管中不應該被當作無知者,而應該讓他們參與其中。公眾(Pubilc)一詞本身就代表一個由個人與組織組成的集合的含義,在公眾參與食品質量安全監管中,個人部分可以很明確的指出是公民或居民,組織部分則可以分為協會組織、消費者維權組織等。公眾參與食品質量安全監管的合法性與內涵,首次得到承認與描述是在我國頒布的《食品安全法》之中。在2015年的進一步完善的《食品安全法》中,第九、十、十二、一百一十三等條款,對消費者協會、行業協會、媒體、個人參與到食品安全監督中的權利進行了界定。同時,《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意味著公眾參與包括了消費者個人、消費者組織、行業協會、媒體等不同的部分的參與。能力是完成一項任務或項目的素質,食品質量安全公眾參與能力就是個人與組織能夠參與到食品質量安全監督之中的素質,其內涵實際上包括了食品質量安全個人參與能力與食品質量安全組織參與能力,其中尤其以后者為重要部分。
三、食品質量安全公眾參與能力的構成要素
食品質量安全公眾參與能力中最基本的構成要素應該包括能力主體、能力客體、能力環境等三個部分。
1.能力主體
食品質量安全公眾參與的能力主體是指參與到食品質量安全社會監督中的公眾,如上所述,包括了個人和組織。在食品安全公眾參與的研究中,個人的參與實際上受到關注,在實證研究中,個人的食品安全關注度、認知度和參與意愿三個因素被認為是食品質量安全公眾參與能力的最主要內容。這意味著,公眾實際上主要被個人代表,這樣帶來的問題就是,個人在復雜的食品安全問題面前,顯得很無知,而個人的集合由于不是一個組織概念,盡管規模巨大但參與效果一樣不佳。因此,實際上公眾參與食品質量安全的主體是組織,而組織參與能力的大小,應該是衡量食品質量安全公眾參與能力的主要因素,可以看到,組織參與是一個積極的反映,組織性也給公眾在參與中帶有更大的談判能力。
2.能力客體
一般來說,客體是實踐主體作用的對象,食品質量安全公眾參與能力的客體就是指主體能夠用以借助的來完成參與食品質量安全監督行為的工具。這些工具大致包括:(1)知識與信息。這些知識包括了與食品安全相關的知識,以及與消費者關于食品消費權益維護相關的知識與信息。(2)規則。其包括了那些由政府部門下達的,有利于公眾參與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的非法律性條文與規章制度。以及消費者進行訴訟的相關規則。(3)正式法律。公眾參與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的與途徑需要由正式的法律條文來確定,而消費者的權益也需要正式法律來確定。(4)媒體。隨著互聯網的發展,人們越來越懂得利用互聯網等新媒體,對食品安全問題進行曝光,以及對這些問題形成關注,甚至是公共輿論壓力。而媒體也通過相關新聞的公布來引導輿論的導向。
3.能力環境
居民是否愿意和時候能有效參與食品質量安全監督,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與參與能力相關的各種環境條件。這些環境包括了:(1)制度環境。制度環境是一個外生變量,由規章制度與正式法律組成,其是食品質量安全公眾參與的能力主體行為的基礎條件。(2)技術環境。技術進步可以使得居民更方便的參與到食品質量安全監督之中,正是這些技術的進步帶來了更多的知識和信息傳遞渠道,利益表達渠道。(3)文化環境。文化環境是食品質量安全公眾參與的能力嵌入的一個最深層背景。中國古人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傳統,可能導致難以形成有效地食品安全社會監督機制。(4)市場環境。如果存在強大的第三方監督機制配合市場機制一起發生作用的話,市場中能夠通過聲譽機制的形成,起到良好的抑制食品不安全的作用。(5)社會組織環境。社會組織的存在實際上被看作是一種社會秩序的行程,這種社會秩序可以完善市場機制,使其發揮更大的作用。
四、食品質量安全公眾參與能力的形成機制
基于對食品質量安全公眾參與能力的內涵與構成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到,對于食品質量安全公眾參與能力并不能僅僅將其視為公眾的認知、關注度及參與意愿,還應該包含更廣泛的內容。因此本文希望全面分析食品質量安全公眾參與能力的形成機制。
1.個人食品質量安全公眾參與能力的形成機制
個人食品質量安全公眾參與能力的形成機制,主要是指個體通過一系列相關行為,達成參與食品質量安全社會監督的可能性和效果,這個可能性和效果越大,參與能力就越高,反之亦然。一般來看,個人實際實現參與食品質量安全社會監督的途徑有三個:(1)個人信息獲取與傳遞。這是指居民個人能夠積極的獲取到食品安全相關信息并愿意通過宣傳的方式與其他居民進行分享,通過提升消費者知識儲備來減少食品安全問題。目前,互聯網與新媒體成為個人知識獲取和傳遞的主要方式。(2)個人消費權維護。消費者會有維護自身權利的動力,在相關法律和規則的保障下,消費者會進行維權行為。但居民個人在進行這種維權行為時,要受到制度環境、文化環境、社會組織環境的制約。好的環境意味著消費者維權成本下降,相反,維權成本就高。當成本過高時,消費者會選擇放棄。而這種放棄行為有可能是在維權行為之前發生的。(3)個人舉報激勵。政府為激勵消費者參與到食品質量安全的社會監督之中,有時候會采用社會舉報獎勵機制。但面對極其分散化的食品產業特征,這種舉報激勵制度很難有效治理路邊攤中的食品不安全問題。而對于大企業來說,個人也很難去獲取其違規的證據,這時個人往往借助媒體的力量,向媒體舉報。
2.組織食品質量安全公眾參與能力的形成機制
組織參與到食品質量安全社會監督之中的途徑大致有兩條:(1)組織成為個人維權的共同呼吁者,例如組成消費者協會,以組織名義進行維權行為。組織的實力大于個人,相較于個人更能實現維權的目的。因此,組織的參與能力更強。但這條路徑上組織食品質量安全公眾參與能力的形成,取決于政府對社會組織的培育政策,以及政府部門是否愿意與消費者協會進行合作。換句話說,消費者組織在參與中還是極為依賴于政府。(2)組織成為社會信譽機制的推動者,通過市場來形成食品質量安全公眾參與的能力。這種能力形成的途徑在很大程度上擺脫了對政府的依賴,組織作為第三方治理的主體,通過強化市場上食品銷售的信譽機制,通過質量信號來實現淘汰劣質食品的目的。這種組織食品質量安全公眾參與能力,是一種主動的能力,其形成依然取決于政府對社會組織的培育程度,以及組織能夠形成的社會信譽秩序的程度。
綜上,本文首先從個人與組織組成的公眾概念入手,全面的分析了食品質量安全公眾參與能力的內涵,指出組織參與能力才是這個內涵中的主體部分。其次本文分析了食品質量安全公眾參與能力的三個構成部分:能力主體、能力客體和能力環境。并在之前分析的基礎上,分別指出了個人食品質量安全公眾參與能力的形成機制和個人食品質量安全公眾參與能力的形成機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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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依賴結構 關系要素 治理機制 渠道關系模型
一、研究渠道關系的相關模型
1.信任承諾模型
摩根和漢特等營銷學者關于關系營銷的理論研究,為關系營銷理論范式提供了有價值的分析框架和分析工具。他們認為,關系的構成要素有很多,諸如關系終止成本、關系利益、分享的價值、溝通、機會主義行為、信任與承諾,等等,然而,在所有的這些關系要素中,信任與承諾是最為關鍵的要素,基于這樣的認識,他們構建了一個以信任與承諾為關鍵中間變量的關系營銷模型(如圖1所示)。
在這個關系營銷的關鍵中間變量模型中,摩根和漢特雖然證明了信任與承諾是關系營銷的核心,但并未就關系營銷與治理機制的關系進行闡述與分析;關系營銷關鍵中間變量模型固然提出了構建一般關系營銷的分析框架,但該框架并未就渠道成員間的特殊關系形式做具體的針對性的分析。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摩根和漢特的關系營銷中間變量模型的一個暗含的前提假設是關系雙方在依賴與權力關系上相互對等,基于這種假設,因而他們認為在一個相互對等依賴的關系中,只要構建起相互的信任與承諾,就會實現雙方長期關系的建立和發展。然而現實的情況是交易關系的雙方,尤其是渠道成員間的普遍的情形是渠道成員各自擁有的依賴與權力是不對等的。事實上,渠道關系中之所以存在復雜的治理機制,蓋因渠道關系雙方在依賴與權力上的不對等所致。正是由于這樣的原因,使得關于渠道關系的制度設計呈現出不同的面貌,而渠道關系的治理機制正是渠道關系的制度安排,可見,依賴與權力是治理機制的基本構成要素。對現實的渠道關系的觀察可以看到,在渠道關系中,當渠道成員間的依賴與權力的不對等時,一方常常擁有較大的主導權,另一方則在較大的程度上受制于權力較大的一方。這種依賴和權力的不對稱、影響和被影響的關系,成為渠道關系中主導方的單邊治理的基礎并成為渠道關系沖突的根源。
2.分銷商與制造商工作關系模型
該模型中的兩個重要概念是“給定比較水平結果”和“相對依賴”。
安德森和納汝斯將“給定比較水平結果”定義為:一個企業將其從一個工作關系中獲得的績效或利益(經濟的、社會的、技術的),與該企業對此前類似的關系中所形成的預期相比較后的結果。這一結果與信任、合作、滿意之間構成正相關關系。換言之,一個企業從既定關系中獲得的“比較水平結果”越大,該企業對關系的信任越強,合作的意愿就更強,對關系的滿意度就越高。反之,則不然。
安德森和納汝斯認為,所謂相對依賴,是指就一個既定渠道關系而言,一個渠道成員相對于其渠道伙伴所感受到的對該種關系的依賴差異。這就是說,兩個處在既定渠道關系中的渠道成員對關系的依賴程度是不一樣的。由于這種差異的存在,在一個既定渠道關系中,渠道成員會具有“影響渠道伙伴”或“被渠道伙伴影響”的行為差別。在渠道理論中,影響原本是權力的同義語,因而由相對依賴所產生的“影響”和“被影響”就導致了渠道關系中的權力差別。權力差別的結果可能是沖突也可能是滿意。
該模型中,“給定比較水平結果”與“相對依賴”互為因果關系,給定比較水平結果越顯著,參與交易關系的渠道成員對關系的相對依賴程度就越高,反之,也是同樣的結果。
渠道關系中的相對依賴從兩個路徑影響渠道成員的滿意程度。(1)“相對依賴”與“被渠道伙伴影響”正相關;(2)“相對依賴”與“影響渠道伙伴”負相關。安德森和納汝斯認為,一個對渠道關系具有較高依賴的企業,從關系中得到的利益也相對較多,其維持渠道關系的意愿也更強,因而該企業愿意接受渠道伙伴的影響以延續關系;一個對渠道關系依賴程度不高的企業,從渠道關系中獲得的利益相對較少,因而該企業可以利用其對關系相對超脫的地位要求其渠道伙伴做這樣那樣的行為調整,以增大關系價值進而為雙方或己方帶來更大的利益。
二、建立渠道關系模型
摩根和漢特的研究為關系營銷理論提供了一個基木分析框架,但該分析框架未涉及到建立關系和治理機制的基礎――相互依賴及其結構這一構建渠道關系的重要因素。
安德森和納汝斯的研究均正確地指出并證明了相對依賴與依賴結構、關系行為對渠道關系的影響作用。但從關系營銷的一般原理角度看,他們的研究都未將相對依賴、依賴結構與關系營銷中的另一對重要變量即“信任”與“承諾”結合起來進行分析以建立渠道關系的一般模型。
但在上述模型的研究中都忽略了一個重要的變量――渠道外部環境,渠道系統本身作為一個開放的系統,必然處于一個不斷變化的環境中,渠道系統能否發揮作用很大程度也取決與對外部的環境的適應。針同時本人認為有必要將關鍵變量“信任”、“承諾”構成的關系結構與依賴結構、治理機制、渠道形式以及外部環境這五個相關方面的關系進行鏈接,進而探討這四五個方而的作用機理,從而構建一個更為現實也更為一般的渠道關系的理論分析模型(如圖3所示)。
1.外部環境
渠道外部環境影響著渠道關系中的關系結構和依賴,以及渠道中的關系形式。
2.依賴結構
指的是渠道成員一方對另一方的影響程度。如果雙方影響程度均衡叫做雙邊依賴,不均衡叫單邊依賴。依賴結構是研究渠道關系的基礎,它和關系要素相互影響,同時也影響到企業渠道形式的確定。
3.關系要素
渠道關系中的主要關系要素包括:權力、依賴、沖突、信任、承諾等等,渠道關系管理就是對這些關系要素及其相互作用進行管理。
4.渠道形式
渠道之間的相互聯系所形成渠道模式。每種渠道關系模式,反映的是渠道成員之間的不同的權力、依賴以及信任與承諾的差異及其帶來的不同的渠道管理問題與任務。
5.治理機制
各種關系要素在公司渠道,常規渠道,半一體化渠道等不同的渠道結構中具有不同的成因,表現方式與作用特點,對這些關系要素的管理形成了不同的關系治理機制,在不同的關系治理機制下,產生了相應的管理策略。
三、結論
基于上述對渠道關系的系統研究,在前人的相關文獻與理論基礎上,構建了渠道環境、關系結構、依賴結構、治理機制、渠道模式關聯維度的“渠道關系模型”。借助該關系模型,希望能夠對解讀渠道模式、渠道治理,特別是實施渠道關系治理之間的關系提供一個有價值的分析框架并提供以關系為核心的渠道理論構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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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蘇 勇陳小平:渠道關系.從交易型向伙伴型轉變.銷售與市場,2000年7月
關鍵詞:風險管理構成要素
美國COSO委員會于2004年9月頒布了《企業風險管理—整合框架》(以下簡稱《框架》),旨在為各國的企業風險管理提供一個統一術語與概念體系的應用指南。為了幫助中央企業建立健全風險管理長效機制,增強企業競爭力,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穩定發展,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高投資者回報水平,保護投資者利益,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借鑒發達國家企業風險管理的法律法規、國外先進的大公司在風險管理方面的通行做法,以及國內有關內部控制機制建設方面的規定,于2006年6月頒布了《中央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本文著重分析《框架》和《指引》的區別,以期對我國企業的風險管理有所借鑒。
企業風險管理的定義比較
在《框架》中企業風險管理的定義如下:企業風險管理是一個過程,它由一個主體的董事會、管理當局和其他人員實施,應用于戰略制訂并貫穿于企業之中,旨在識別可能會影響主體的潛在事項,管理風險以使其在該主體的風險容量之內,并為主體目標的實現提供合理保證。
《指引》中的全面風險管理,指企業圍繞總體經營目標,通過在企業管理的各個環節和經營過程中執行風險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風險管理文化,建立健全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包括風險管理策略、風險管理的組織職能體系、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和內部控制系統等,從而為實現風險管理的總體目標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和方法。
企業風險管理的目標比較
《框架》將主體的目標分成四類,即與高層次的目的相關的戰略目標;與利用主體資源的有效性和效率相關的經營目標;與主體報告的可靠性相關的報告目標;與主體符合適用的法律和法規的合規目標。
《指引》將風險管理的目標分成五類,除了涉及以上四類目標之外,還提到另一個目標,即確保企業建立針對各項重大風險發生后的危機處理計劃,保護企業不因災害性風險或人為失誤而遭受重大損失。
企業風險管理的構成要素比較
在《框架》中,企業風險管理包括八個相互關聯的構成要素,即內部環境、目標設定、事項識別、風險評估、風險應對、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監控。在《指引》中,風險管理的基本流程包括五個方面的工作,即收集風險管理初始信息、進行風險評估、制定管理策略、提出和實施風險管理解決方案、風險管理的監督與改進,也就是企業風險管理的五個構成要素。盡管兩者對風險管理組成部分的稱謂不同,但是其內涵還是有很多相同的地方的。本文僅分析兩者的不同點。
《框架》認為內部環境是企業風險管理其他構成要素的基礎,為其他要素提供約束和結構。它影響著戰略和目標如何制訂,經營活動如何組織以及如何識別、評估風險并采取行動。它主要包括主體的風險管理理念、風險容量、董事會的監督,主體中人員的誠信、道德價值觀和勝任能力,以及管理當局分配權力和職責的方式。《指引》認為,風險管理初始信息是良好的風險管理的基礎,詳細列舉了企業管理戰略、財務、市場、法律四類常規風險所需的重要基礎信息,還特別強調企業應注重針對這四類風險廣泛收集導致企業危機的國內外案例。
《框架》認為,目標設定是事項識別、風險評估和風險應對的前提。在管理當局識別和評估實現目標的風險,并采取行動來管理風險之前,首先必須有目標。而《指引》所稱的風險管理基本流程中并不包括目標設定這一構成要素。
《框架》中的事項識別是指管理當局識別將會對主體產生影響的潛在事項,并確定它們是代表機會還是風險,或者兩者兼而有之。事項通常并不是孤立地發生的,因此管理當局在事項識別過程中應該明白事項彼此之間的關系。通過評估這種關系,確定風險管理活動的最優指向。《指引》中的風險辨識相當于事項識別,而這里所稱的風險辨識只是指查找企業各業務單元、各項重要經營活動及重要業務流程中有無風險,有哪些風險。
在《框架》中,管理當局將企業風險分為固有風險和剩余風險。而《指引》將風險分為戰略風險、財務風險、市場風險、運營風險和法律風險等;或者以能否為企業帶來盈利等機會為標志,將風險分為純粹風險和機會風險。
《框架》將風險應對分為四種類型,即回避、降低、分擔和承受。在《指引》中,對戰略、財務、運營和法律風險采取風險承擔、風險規避、風險轉換、風險控制、風險轉移、風險對沖、風險補償等方法。
與《指引》不同的是,《框架》還提出了管理層應從一個企業全局或者組合的觀點來考慮風險,決定企業的風險觀是否適應于與其目標相對應的整個風險容量。
企業風險管理組織體系的構成比較
《框架》指出企業風險管理由諸多方面實施,包括董事會(直接地或通過其下屬委員會)、管理當局、內部審計師和其他人員。外部方面也可能會提供對主體的企業風險管理活動有用的信息,例如外部審計師、立法者、客戶、商業伙伴、外包服務提供者、債券評級機構等。
《指引》指出企業風險管理組織體系主要包括規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風險管理職能部門,內部審計部門的法律事務部門以及其他有關職能部門、業務單位的組織領導機構及其職責,而沒有包括外部方面的人員或機構。
企業風險管理信息溝通渠道比較
《指引》指出,企業應建立貫穿于整個風險管理基本流程,連接各上下級、各部門和業務單位的風險管理信息溝通渠道,確保信息溝通的及時、準確、完整。
《框架》對溝通的闡述則更加全面,突出了溝通的重要性。對于那些將要報告的信息,必須有暢通的溝通渠道和清晰的傾聽意愿。如果正常的溝通渠道不起作用,就需要單獨的溝通途徑來充當自動防故障機制。它還指出最關鍵的溝通渠道位于高層管理當局和董事會之間。溝通的具體方式包括政策手冊、備忘錄、電子郵件、公告板通知、網絡等。
對目標、構成要素、主體內各個單元的關系比較
在《框架》中,目標、構成要素、主體內的各個單元可以通過一個三維矩陣以立方體的形式表示出來。這三個維度的關系是:企業風險管理的八個要素是為企業的四個目標服務的;企業各個層級都要堅持同樣的四個目標;每個層次都必須從以上八個方面進行風險管理。這種表示方式既能夠從整體上關注一個主體的企業風險管理,也可以從目標類別、構成要素或主體單元的角度,乃至其中的任何一個分項的角度去加以認識。而《指引》中則沒有體現這種關系。《指引》指出,企業開展全面風險管理工作應與其他管理工作緊密結合,把風險管理的各項要求融入企業風險管理和業務流程中。
另外,《指引》和《框架》對違反誠信準則行為的態度不同。《指引》指出,對違反道德誠信準則的行為,企業應嚴肅查處。而《框架》還指出,應形成鼓勵員工報告所懷疑的違反行為的機制,以及針對知情而不報告違反行為的員工的懲戒措施。同時,高層管理當局的行為和他們所作的表率對道德準則遵守也相當重要。
參考文獻
1.美國COSO制定,方紅星譯.企業風險管理—整合框架[M].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5
企業實力構成要素有七種:
一、生產科技。
企業的生產能力,包括廠房、設備、場地、交通等硬件設備,以及科技水平,專利技術,制造維修,物流運輸,倉儲保管等條件。這些對企業產品或服務的質與量,都具有直接和決定性影響。衡量此項要素的指標是質量。
二、銷售關系。
銷售是企業實現效益產生利潤的主要途徑。企業的銷售體系,銷售隊伍,銷售人員,經銷關系,市場布局,渠道通路,以及與各種社會組織的公共關系,如媒體、社團、政府、公眾、社區等等。凡是直接或間接影響企業利潤高低的,都是這一要素的組成部分。衡量此項要素的指標是利潤。
三、管理體系。
企業的管理水平取決于治理結構和管理體系。從董事會,總公司,分公司,總經理,部門主管,直至員工,是一套組織結構體系。企業內部信息傳遞流通反饋機制,是一套信息流通體系。還有企業經營模式,服務模式,資金流動管理,物資用品管理等等。總而言之,就是各種組織方式和功能形態,一切有形的或無形的制度化東西。衡量此項要素的指標是效率。
四、資源人力。
資金、原料、客戶、員工是企業資源人力的主體。資金不僅包括賬面上已有的資金,也包括與各類金融機構的關系,以及獲取所需資金的能力,資金周轉的靈活性和便利性。生產原料取決于企業所在地區和市場狀況,客戶資源也同樣如此。員工資源是企業最寶貴的資源,包括受教育程度,培訓水平,熟練程度,工藝水準,態度精神等等。衡量此項要素的指標是適度。
五、性格氣質。
每個企業都有自己的性格氣質。這種性格氣質主要來源于企業發展歷史,領導者個性及領導風格,和所在行業特色背景與環境。如華為人的狼性性格氣質,是與其領導者任正非的軍人出生有關。越是競爭激烈的行業,所造就的企業性格氣質也越有血性。企業的性格氣質是企業文化的一部分,是深入企業員工骨髓的一種力量。這種力量越強大,企業內部就越團結。內部一團散沙的企業,不可能形成整體的性格氣質。衡量此項要素的指標是團結。
六、品牌文化。
企業的品牌文化反映在企業形象,產品和服務形象,員工形象等各個方面。品牌文化也是企業文化的一部分,其內在力量來源于情感共鳴。品牌是一種無形的資源,其價值與所投入的代價并不等同。只有真切感人的品牌文化才是最有價值的。空洞虛飾的外觀,曇花一現的名氣,杜撰編造的故事,故弄玄虛的理念,都無法構筑真正的品牌。衡量此項要素的指標是真情。
七、思想理念。
企業的核心思想理念是企業的靈魂,具體體現在企業使命和愿景,核心價值觀,企業精神,發展戰略,經營思想,管理理念,目標追求,企業文化,品牌內涵,精神狀態,性格氣質等多方面。思想理念的力量是巨大的,缺乏靈魂的企業等同于僵尸。思想理念的崇高偉大先進,決定企業的崇高偉大先進。反之,一個企業思想理念沒落腐朽,整個企業也必然是僵化落后的。思想理念的活力來源于創新,只有不斷創新超越,才能保持崇高偉大先進。衡量此項要素的指標是創新。
通常理解企業文化就是企業的軟實力。其實,把企業文化等同于軟實力,或者把軟實力等同于企業文化,都是不全面和不準確的。軟硬實力貫穿上述七個要素當中。比如科學技術專利,就是非常強大的軟實力。而思想理念一旦轉化為具體的組織管理,也就成了真正的硬實力。因此軟硬實力是彼此依存互相轉化的。事實上沒有絕對孤立的軟實力或硬實力,只是同一種構成要素的軟硬兩面而已。硬實力是外在的,有形的,物質的力量。軟實力是內在的,無形的,精神的力量。硬中有軟,軟在硬中。硬實力是企業的筋骨皮毛血肉,軟實力是企業的精氣神靈魂魄。硬實力因為軟化而更具有活力,軟實力也可以因為硬化而發揮作用。企業要增強自身的實力,就要善于將軟硬實力相互交融并互相轉化。一些看來軟性的東西,比如知識管理,員工培訓,思想創新,行為習慣,顧客喜好,只要及時有效地轉化成硬性的規章制度,紀律規范,組織機構,行文條款,就會大大增強企業實力。反之亦然,所有一切有形的物質形態,如產品中增加了文化品位等軟性因素,也可大大增加產品價值和競爭力。因此,企業軟實力不僅僅包括企業文化,科學技術是實力,員工培訓是實力,企業管理也是實力。而企業文化如果不及時有效轉化,僅僅停留在表面文章口頭功夫,即使再漂亮再豪華,也不能形成真正有效的企業實力。企業文化要務實,要落地,要具體,要硬化,才能增強企業實力。
企業戰略就是在正確認識實力構成因素的基礎上,靈活巧妙地加以運用。首先,就是要發現和培育企業核心競爭力,即從各個實力構成要素中,確定那些超越競爭對手的、獨一無二的關鍵要素,重點加以發展和強化。任何企業都不可能全面領先,只有在核心競爭力上尋求優勢。同樣道理,任何貌似強大的競爭對手,都存在別人可以超越勝出的短板。對于硬件資源實力缺乏的中小企業,更應該從軟實力上尋找突破口。其次,企業要想方設法依托優勢因素,建立一套有利于自己的評價體系。新興企業在參與市場競爭時,往往遭遇市場既定規則的壓制。在舊有的市場體系之中,尋求突破和超越是需要花費很大代價的。如果沒有實力短期內進入上游,就要設法自創一套價值評判標準。當然這也是需要冒險和犧牲的。企業要權衡在新舊體系之間的利與弊。以此奪取市場的話語權,對實力雄厚的大型企業最為有利。比如爭取國標行標制定權,是占據市場主導地位最常用的辦法。對于中小企業,同樣可以另辟蹊徑。從產品中提煉獨特的銷售主張(USP),就是市場營銷宣傳推廣的妙法高招。第三,任何優勢因素的建設,都要及時有效地轉化為企業真實的實力。無論是制定戰略,開發專利,企業文化,理念宣傳,團隊建設等等,都要以企業實力為基準,最終又歸結到企業實力這個目標。企業實力是唯一的出發點和歸宿點,其他目的都是為此服務的。比如客戶滿意度,員工滿意度,社會美譽度,品牌知名度,最終都必須落實在企業實力增長之上。如果無益甚至有害于企業實力,那就是錯誤的戰略決策。一個企業可以犧牲暫時的短期的眼前的利潤和效益,但最終還是要以企業實力增長為目的。
各種企業實力構成因素均衡協調,是保持企業實力增長的關鍵。一味地重視硬實力忽視軟實力,企業總體實力不僅失衡,而且會削弱下降。反之亦然,不能離開硬實力空談軟實力。過于強調企業利潤,就會損害員工福利和客戶價值,進而損耗企業內部團結,損害銷售關系。不舍得眼前的短期利益,就可能損害企業長期的利益。所以,企業不能以利潤和效益作為一切決策和行為的衡量標準,而應該以是否有利于企業實力保持和增長為標準。這就要求企業了解企業實力的七種構成要素,樹立全面正確均衡協調的企業實力觀。
戰略是企業既定的長期規劃方針,是企業的正道大計。兵法云:以正合,以奇勝。除了總體的長期的宏觀的戰略,企業還要據勢隨時就事做具體謀劃。根據形勢不同,時間變化,事情差異,巧妙靈活企業實力進行策劃,將各種實力構成因素有機組合。各種企業實力構成因素之間,存在著相生相克相容關系。相生,就是以自己的長處,彌補自己的短處。相克,就是以自己的優勢,克服對手的劣勢。相容,就是與合作伙伴優勢互補。面對競爭對手的時候,就要熟悉掌握這種規律,有針對性地運用發揮。著名的田忌賽馬故事,就是一個典型的范例。中國古代的孫子兵法三十六計充滿此類智慧。生產技術拼不過,就拼市場網絡;市場網絡拼不過,就拼企業管理;企業管理拼不過,就拼資金人才;資金人才拼不過,就拼團隊精神;團隊精神拼不過,就拼品牌文化;品牌文化拼不過,就拼核心理念。總之是一個靈活運用,隨機應變。這就是企業巧實力的博弈。
企業之間的市場競爭,除了實力對實力的硬戰,計謀與計謀的巧戰,還有心理對心理的心戰。硬戰、巧戰、心戰這三大戰役,是任何企業都無法回避的。心戰尤其依賴企業領導者的心理素質,智慧水平和領導能力。因此,企業領導能力素質也是企業實力中重要因素,有時甚至是最關鍵的因素。企業實力各種構成因素,是否能得到及時有效發揮,往往取決于企業領導當時當事的臨場發揮。而在這個方面,又經常是無法預測料定的,極大地增加了企業競爭勝負的偶然性。正是因為企業領導本人是企業實力中,最關鍵而又最捉摸不定的因素,企業實力的觀察分析就更顯得出奇玄妙,變幻莫測。有時候,僅僅從企業領導個人情況,就可以基本得出企業實力的真實狀況,根本不需要去了解其他因素。特別是對人治的中小企業更是如此。一切的企業實力觀察分析,都離不開以人為本這四個字。所以,盡管可能建立一套科學公正客觀的企業實力綜合評價體系,企業之間可以據此進行比較,但無法據此就事先判斷預決每一場勝負。企業實力之比較優劣,只能決定企業長期的趨勢和前途。
目前專家們還沒有建立一套標準的企業實力評估體系。為了方便實際操作,本文提出一個簡易的三十六項指標,企業領導能力素質自我評價72資訣,以供沒有精力和時間琢磨研究者參考:
清晰的目標,簡明的戰略。準確的定位,獨特的優勢。過硬的產品,周到的服務。合理的價格,適度的促銷。暢達的溝通,廣闊的渠道。務實的文化,持久的品牌。誠實的作風,守信的準則。協調的組織,精簡的機構。強力的領導,嚴明的制度。快速的行動,精細的管理。充足的資源,合理的安排。優良的人才,有效的激勵。靈活的應變,嚴格的執行。英明的決策,嚴密的監督。穩健的發展,必勝的競爭。滿意的客戶,開心的員工。開放的心態,和諧的關系。真實的效益,共贏的結果。
一、內部控制的理論概述
(一)內部控制的概念
2008年Tread way 委員會發起組織委員會(COSO)制定的《內部控制整合框架》提到:“廣義的內部控制定義為由主體的董事會、管理層和其他人員實施的、旨在為實現以下目標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1.經營的有效性和效率;2.公開財務報告(published financial statements)的可靠性;3.符合適用的法律和法規。”由COSO的內部控制的定義可以看出,內部控制的核心是實現目標的過程,實施的目標具有有效性,實施主體是董事會、管理層和其他人員。
筆者認為,在我國,所謂內部控制,是指由單位的董事會、管理層和其他人員為了實現以下目標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確保單位經營合法合規,單位的經營目標的經濟性、有效性、效率性,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會計信息資料的正確可靠,確保經營方針的貫徹執行。
(二)內部控制的構成要素
1.內部控制五要素的內容
COSO制定的內部控制包括五個構成要素,分別包括:(1)控制環境(control environment);(2)風險評估(risk assessment);(3)控制活動(control activities);(4)信息與溝通(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5)監控(monitoring)。內部控制的五個構成要素適用于所有主體,但中小型公司可能不太正式、健全。
我國的《內部控制規范》結合自身的特殊國情,借鑒COSO制定的《內部控制整合框架》的內部控制五要素,要求企業的內部控制要素是:(1)內部環境;(2)風險評估;(3)控制活動;(4)信息與溝通;(5)內部監督。
2.結合高職院校管理的內部控制五要素
(1)內部環境。內部環境是內部控制五個要素的基礎,它決定了一個主體單位的基調,影響了員工的道德價值觀和勝任能力。它主要包括治理結構、企業文化、人力資源政策、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與反舞弊機制等。
(2)風險評估。由于經濟、經營條件等單位內外部環境的持續變化,每個單位都會面臨各種風險,而風險評估的存在能夠對具有不確定因素等的相關活動及時識別、評估其風險程度,并采取應對策略和措施。在實施風險評估的過程中,具體包括目標設定、風險識別、風險分析和風險應對四個過程。
(3)控制活動。控制活動是結合單位的內部環境,根據風險評估的結合和應對的策略及措施,確保內部控制目標得以實現的方法和手段,是內部控制實施的具體內容。控制活動主要包括職責分工控制、預算管理控制、授權控制、審批控制、政府采購管理控制、資產管理控制、績效考評控制和信息技術控制等。
(4)信息與溝通。通過識別、獲取、收集與內部控制目標實現相關的信息,實現有效的溝通。信息生成的是內外部信息,不僅包括內部信息,還包括對外報告所需的外部事項、行為等。溝通不能受到局限,從單位內部自上而下、平行及自下而上地傳遞,以便員工更好地履行其控制責任,與外部各方的信息進行有效溝通。
(5)內部監督。內部監督是對單位內部控制體系運行質量進行評估的過程,它通過持續監控活動、個別評價或兩者相結合實現。企業的內部控制自我評估是內部監督的一個重要活動。
(三)內部控制的原則
內部控制原則是企業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體系的基本準則,是正確反映內部控制體系的客觀規律。內部控制原則具體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全面性原則
內部控制是一個全過程,應貫穿單位內部經營決策等經營活動的始終,覆蓋內部各項業務和項目,具體全過程性和全員性。
2.重要性原則
內部控制要在全面性原則的基礎上,重點關注重要業務和重要事項,包括專項資金管理、大宗物資采購等項目,針對風險管理,采取應對措施。
3.制衡性原則
內部控制人員需要良好的獨立性,能夠獨立完成內部控制任務,使單位能夠經過兩個或兩個以上互不隸屬的崗位和環節完成。
4.適應性原則
內部控制應當與單位的經營規模、業務范圍、競爭狀況和風險水平等相適應,隨之調整。
二、高職院校內部控制的特殊性分析
由于社會的發展,國家的政策決定,高職院校的自越來越大,資金管理更復雜化,財務風險隨之增高,完善高職院校的內部控制體系是確保高職院校財務管理的必要保證,在如今的高職院校發展中顯得尤為突出和重要。2012年11月29日,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高職院校與一般企業在內部控制方面有如下特殊性。
(一)內部控制的內容差異
企業的內部控制內容主要包括貨幣資金、籌資、對外投資、成本費用、銷售與收款、采購與付款、合同管理、對外擔保等經濟業務活動的控制。高職院校經濟業務活動和其服務對象特殊化,主要面對學生與老師,針對的是收入支出管理,收入雖多元化,但主要仍為財政撥款收入、學費宿費等教育事業收入。由此,高職院校的內部控制內容主要包括貨幣資金、預算管理、收入支出管理、政府采購管理、合同管理、專項資金管理等經濟業務活動的控制。
(二)高職院校的內部控制體系不健全
企業內部控制從基本規范、評價指引、應用指引到審計指引,已經發展很多年。國內外的學者對企業內部控制從一般中小企業、上市公司到大型跨國企業研究范圍廣,其研究很具深度,雖在企業間的執行程度存在差異,但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的意識已經很普遍。由于高職院校近年來才高速發展起來,對高等學校的內部控制意識較多,對高職院校的了解不深,高職院校對內部控制的實施還很淺薄,更不用說對高職院校的內部控制體系建設。
(三)高職院校的風險意識不清
高職院校存在各種內外部風險,由于多年來國家和政府對高職院校的財政支持,高職院校對自身的風險意識不清不強。很多高職院校對外部的挑戰和機遇不能及時抓住,院校內的專業特殊化,專業具有針對性,招生困難等各項挑戰,如何風險識別,風險規避,高職院校的內部控制建設更為迫切。
現今,高職院校內部控制體系的構建已經成為高職院校發展的一項重要任務,筆者認為加強高職院校內部控制體系的構建,運用合理的內部控制方法強化高職院校各經濟活動項目,可以促進高職院校更科學化、合理化地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高等院校內部控制中存在的問題和治理對策[J].經濟研究導刊,2014(12).
國際法學者對國際法上國家責任的概念存在廣義、中義和狹義種觀點。對國家責任最寬泛的界定是《國際政治大辭典》的國家責任詞條。《國際政治大辭典》對國家責任的解釋是:“國家責任指國家違反國際法規范給它國造成損害所承擔的責任。主要包括國際罪行產生的國家責任,一般國際不法行為產生的國家責任,國家的某些合法活動,特別是危險性質的活動,產生的國家責任。”。其次是中義上的國家責任,《中華法學大辭典•國際法學卷》國家責任詞條的解釋是:“國家責任又稱‘國際責任’,國家違反其承擔的法律義務對其他國際法主體造成損害所應承擔的責任,簡單地說,即國家對國家的國際不法行為承擔的責任。國際法委員會把中義的國家責任又分為國際侵權行為的責任和國際罪行的責任。”中義的國家責任在國際法委員會2001年的《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責任條款草案》中第1條和第4O條進行了的規定,一國一般的國際不法行為產生的國家責任和一國嚴重違背依一般國際法強制性規范承擔的義務所產生的國際責任。一國一般的國際不法行為產生的國家責任也是最狹義的國家責任。從眾多學者對國家責任主體和國家責任形式的論述來看,國際法上的國家責任即是狹義的國家責任。如有學者認為:“國際責任的主體與國際法的主體基本上是一致的。國家、國際組織、民族解放組織等國際法主體都具有承擔國際責任的資格。個人只有在國際法的個別領域,如國際人權法領域、國際刑法領域等,才可以成為國際責任的主體的。”“國家責任的主體主要是國家。國際組織,也可以成為國際責任的主體,個人可以成為國際刑事責任的主體。”《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責任條款草案》除第二部分第章的兩個條文,即第40條和41條規定一國嚴重違背依一般國際法強制性規范承擔的義務所產生的國際責任外,均是規定一般國際不法行為的國家責任。有學者認為一國嚴重違背依一般國際法強制性規范承擔的義務的行為是國際罪行,所產生的國際責任是國際刑事責任。正如國家責任條款草案一讀第l9條第2款規定:“一國違背的國際義務對于保護國際社會的根本利益至關重要,以至整個國際社會公認違背該項義務是一種罪行時,其因而產生的國際不法行為構成國際罪行。”對于國際罪行和國際不法行為之間的區別,第19條第4款規定:“按照第2款的規定并非國際罪行的任何國際不法行為均構成國際不法行為。”國家責任條款草案引入國際罪行和國際不法行為兩個概念,使得國家責任的理論更加復雜,遭到各國不少批評和質疑,因此,國家責任條款草案在二讀之時,刪掉了此條款。一國一般的國際不法行為和嚴重違背依一般國際法強制性規范承擔的義務的行為所產生國際法上的責任,通常學界稱為國家責任和國際刑事責任。因為嚴重違背依一般國際法強制性規范承擔的義務的行為是國際罪行,因其行為所承擔的責任也就稱為國際刑事責任。一國一般的國際不法行為所產生的責任也即狹義的傳統的國家責任。二者除了承擔責任的主體不同,承擔責任的形式也不同。國際刑事責任承擔的主體一般是個人,國家承擔國際刑事責任是例外。學界對國家是否應當承擔國際刑事責任,如何承擔國際刑事責任還存在許多質疑。狹義國家責任承擔的主體一般是國家,個人存在國家責任是例外。按照2001年的《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責任條款草案》的規定,承擔狹義國家責任的形式主要有:繼續履行、停止不法行為、保證不重犯、賠償,包括恢復原狀、補償和抵償的方式。《國際刑事法院規約》規定,個人承擔國際刑事責任的適用的刑罰有: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罰金、沒有直接或間接通過該犯罪行為得到的收益、財產和資產。廣義的國家責任概念不僅包括狹義的國家責任,國際刑事責任,還包括因國家的合法行為所產生的國家責任,即“國際法不加禁止行為”而承擔的責任,該責任一般稱為“國際賠償責任”。有學者認為“國家賠償責任”與因國際不法行為而承擔的責任,即狹義的“國家責任”,這兩個概念以及二者之間的區別已經‘作為兩個不同的國際法概念被普遍接受”。但也有學者從論述方便起見,一般稱之為跨界損害責任。對于國家責任概念的混淆狀態,我國有學者用國際法律責任一詞以涵蓋狹義的國家責任、國際賠償責任和國際刑事責任。國際法律責任(IntenrationalLegalResponsibility)是指國際法主體對其國際不法行為或其他損害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分別以《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條款草案》和“國際法不加禁止的行為所引起的損害后果的國際責任”為主題分別進行法律編撰工作。但《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條款草案》將國際不法行為分為國際罪行和國際不法行為,涵蓋了一國一般不法行為所產生的國家責任和國際罪行所產生的國家責任,如何理順二者之間的關系,一直是國家責任條款草案廣泛爭論的問題。
二、國家責任的主觀要素與客觀要素
眾多學者認為國際責任的構成要素有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條款草案》第2條規定:一國國際不法行為在下列情況下發生:(1)由作為或不作為構成的行為依國際法歸于該國;(2)該行為構成對該國國際義務的違背。因此,國際不法行為的主觀要素是指某一行為按國際法的規定可歸因于國家,客觀要素是指該行為違背了該國的國際義務。對于國際不法行為主觀要素和客觀要素構成的表述,有學者認為,“國際法委員會似乎將此處的‘主觀’和‘客觀’理解成了對歸責方式的定性,簡要地講,‘主觀’即是指在考慮是否構成國際不法行為時,必須考慮國家是否具有‘犯意’。而所謂‘客觀’即是指在考慮是否構成國際不法行為時,只需考慮是否存在違反國際義務的行為,而無需考慮法律主體的主觀方面。”因而國際法委員會國家責任草案評注中便正式地廢棄了主觀要素與客觀要素的提法。我國有學者為了避免在國際不法行為的構成要素中使用“主觀”要素與“客觀”要素,進而使人和國內法的相關概念混淆,也采用另外的表述方式,如有學者認為,國際不法行為責任主要包括兩個構成要件,即只要行為可歸因于國際責任的主體,且該行為構成國際不法行為,則該責任主體就應為其國際不法行為承指國際責任。實際上,國家責任的構成要件,歷來就存在爭議,從上述對國家責任定義的表述中就可以發現,不管是廣義的國家責任概念還是中義的國家責任概念,均認為國家責任是對其他國際法主體造成損害應承擔的責任,因此,國家責任的構成要素還必須有損害的發生。如果沒有損害發生,縱使一國的行為違反了國際義務,構成國際不法行為,也不會產生國家責任。此外,還有學者認為國家責任的性質是過錯責任。也就是說一國承擔國家責任,該國主觀上對所為的國際不法行為存在故意或過失。因而有關國家責任的構成要素就有“二要素說”、“要素說”和“四要素說”。但此2001年《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條款草案》第2條規定國家責任的二要素后,國內眾多學者的論述基本上與此一致。不過,國際法委員會第任特別報告員詹姆斯•克勞福德教授指出,二要素并不意味著可以在一切特定案件中排除目的、過錯等主觀因素的重要意義和作用。我國也有學者指出通過對不法行為責任上的主觀因素的分析,可以準確、恰當地確定具體的國家行為是否構成了國際不法行為,以及所引起的第二性賠償責任的具體種類、程度、大小等,從而可以有效地恢復被損害的國際秩序及相關利益,并可防范、遏制潛在的國際不法行為,以實現國際社會中良好的治理秩序。
三、解除行為不法性與國家責任的免除
關鍵詞:保障性住房管理模式 探索
Abstract: Reviewing the later operation management of subsidized housing management at home and abroad,and analyzing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communities’characteristics of subsidized housing,then found that community self-organization and management model with government guidance is a new field of subsidized housing communities’ later operation management.
Key words: Subsidized Housing,Management model,Exploration
中圖分類號:TU113.5+4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1.前言
目前,我國正在大力構建多層次的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十二五”末,全國保障性住房覆蓋面將達到20%左右,但大量的保障性住房社區的后期運營管理卻沒有形成有效的模式,并且較早投入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小區的后期運營管理問題已初現端倪,所以保障性住房社區后期運營管理模式很值得探索,這對改善居民生活品質、促進社會穩定、社會公平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本文研究對象是竣工交付、分配入住后的保障性住房社區的運營管理模式,著眼于對保障性住房社區特點及居民訴求等軟件的分析,涉及物業服務企業、政府相關部門、居委會、非政府等組織的合理定位等。
2.國內外保障性住房社區后期運行模式研究綜述
住房保障問題是各國政府關心的問題。馬澤發指出:在實踐中,美國形成了以地方住房局(PHA)為主體、私營管理選擇和居民團體參與為輔的管理體系[1]。對于住房補貼,美國在1998年國會通過的《高質量住房和工作責任法》在為居住在政府房的市民提供了一些優惠保證的同時也規定,所有居住在政府房內的18到62歲的居民,如果沒有工作或者不是全時在大學深造,每個月必須至少參加8個小時的社區服務。
國內各地住房保障安居工程的推進速度不一,保障性住房社區后期運營模式處在探索階段。吳鴻根提出:如何按照“政府主導、法律支撐、資金保證、稅收減免、市場運作、社會參與、住戶滿意”的原則,探索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的組織形式、管理方式和運行模式,對“十二五”期間物業管理行業的發展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2]。馬萬里指出:廉租房社區物業管理新模式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可以考慮汗水入股、階梯定價與愛心互助等模式要素[3]。此外,保障房建設走在前列的成都市房管局探索出“公共服務進小區、基層社區進小區和社會組織進小區”的“三進”模式,引導多元力量加入保障房小區的管理體系。
3.我國保障性住房社區后期運營現狀及構成要素特點分析
3.1我國保障性住房社區后期運營現狀
目前,我國保障性住房社區后期運營管理大多沿用傳統商業社區物業管理模式:開發建設完成后引入物業公司,按行政區域劃分納入街道—居委會的管轄,同時居委會也在引導組建業主委員會。但通過對寧波市部分保障性住房社區的調研,發現在這種模式下存在諸多問題,例如:(1)物業方面:業主(對物業滿意度低,物業費難以收繳、物業公司虧本經營以致物業公司棄管小區、物業公司頻繁更換;(2)居民(業主)方面:居民認知程度較低,社區公共活動和公共事務參與度較低,業主委員會組建難度大;(3)居委會方面:工作面廣量大,但人少,以至只能側重行政職能的發揮;(4)其他方面:政府、開發建設企業對社區基本公共設施投入不足,非政府組織參與度較低等問題也加大社區管理的難度。究其原因主要是目前保障性住房社區沒有形成系統的、相互監督制衡的管理模式,經濟上沒有形成一定的保障和監督鏈,管理服務方面相關機構定位不明確、權責關系模糊,組建過程沒有處理好市場調節與政府主導的關系等。
3.2我國保障性住房社區構成要素特點分析
3.2.1保障性住房社區產權復雜
我國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情況決定了目前我國同一個保障性住房社區內經濟適用房、公共租賃住房、拆遷安置房等多種類型的產品共存,在商品房競配保障性住房的開發模式下,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也會共存于同一個小區。產權方面,經濟適用房、拆遷安置房歸業主所有,公共租賃住房產權歸國家所有,并且還存在同一套房屋,部分產權歸業主所有,部分產權歸國家所有的情況。保障產品的多樣性和產權的復雜性增大了保障性住房社區后期運營管理的復雜性。
3.2.2保障性住房社區被保障對象群體構成復雜
從申請保障性住房的條件來看,保障對象包括城市個人或家庭年收入、財產總額低于限額的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階層和住不上“公租房”,沒資格買“經適房”,更買不起“商品房”的夾心層群體。根據訪談了解的實際情況是入住群體失業人員多、殘疾人多、歸正人員多、低收入無收入者多、孤寡老人多。現階段被保障群體不僅僅是中低收入階層,更多的是需要關懷的群體。他們對社會比較敏感,自我約束能力普遍較差,對居住環境沒概念,甚至當生活不順時還聚眾鬧事。這就要求保障性住房后期運營管理要考慮到居民的收入、消費水平、消費觀念及價值重塑等問題。
3.3.3保障性住房社區居民生存能力較低、依賴性強
目前保障性住房社區的居民學歷一般較低,其較低的文化水平及綜合素質使其生存能力較低,很多居民無穩定的收入來源,這將導致后期運營中出現無法交物管費和房租等情況,影響社區正常用轉。還有可能有些居民由于生活所迫將房屋出租或轉租來降低生活成本,而二次租賃者又不參與社區事物和活動,這也將使保障對象的服務管理逐步走向邊緣化。另一方面,部分居民心理上認為他們是弱勢群體,本來就應得到政府的保障和照顧,集中入住保障性住房后對政府的依賴性更強了,并且他們個體訴求量的累加會引起是質的變化。這就要求在保障性住房社區后期運營管理中要引導居民及時表達需求,提供其需要的服務。目前來看,社區自組織管理在引導居民積極參與社區運營管理方面具有一定的優勢。
4.保障性住房后期運營模式的新探索
保障性住房社區運營管理現狀和其構成要素的特殊性要求保障房社區不能像商業社區完全市場化運作,也不能讓政府一管到底,結合國內外社區治理經驗及教訓,認為政府以顧問團體的身份及早介入的社區自組織管理模式是保障性住房社區后期運行管理的新視域。
4.1保障性住房社區自組織運營管理基本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