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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登記管理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9-25 17:40:12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合同登記管理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合同登記管理

第1篇

一、平移變換

平移變換是通過作平行線的手段把圖形中的某條線段或某個角移到一個新的位置上,使圖形中分散的條件與結論有機地聯系起來.我們幾何中常見輔助線,如倍長中線、三角形的中位線、梯形中平移腰、平移對角線等,本質上都是平移思想.平移一般可分為三種情況:

(1)平移條件,即把圖形中的某個條件平移;

(2)平移結論,即把結論中的線段或者角平移;

(3)平移條件和結論,即把圖形中的條件和結論同時平移.

現用下面例子對平移的三種情況分別作說明.

例1:四邊形ABCD中,AD=BC,E、F分別是DC、AB的中點,直線EF分別與BC、AD的延長線交于點G、H.求證:∠AHF=∠BGF.

分析:本題條件比較分散,解本題的關鍵是將分散的條件集中在一個三角形中.若用平移結論的方法,則可把結論中的兩個角平移到同一個三角形中,故可這樣添輔助線(如圖1):連結AC,取AC的中點M,邊結ME、MF.由ME、MF分別是ACD、ACB的中位線,得ME∥AD,MF∥BC,∠AHF=∠MEF,∠BGF=∠MFE,從而將結論中的兩個角∠AHF,∠BGF平移到同一個三角形MEF中,故只要證ME=MF.因為AD=BC,又由中位線定理得ME、MF分別為AD、BC的一半,所以ME=MF,故命題得證.

若用平移條件的方法,如圖2,可連結AC,將線段CB沿CA平移到AM位置,連結BM、CM、DM,這樣就把條件中的線段AD、CB集中到ADM中,可得AD=AM,故∠1=∠2,又由于AM∥CB且AM=CB,故四邊形AMCB為平行四邊形,故對角線CM、AB互相平分,即CM過點F,可得BF為CDM的中位線,BF∥DM,∠2=∠AHF.又由于BF∥DM,AM∥CB,所以∠1=∠BGF,故∠AHF=∠BGF.

若用平移條件和結論,如圖3,將線段DA沿DE方向平移到EQ,連結AQ,則四邊形DEQA為平行四邊形,EQ、DA平行且相等,DE、AQ平行且相等.同樣將線段CB沿CE方向平移到EP,連結BP,同理可得CB、EP平行且相等,CE、BP平行且相等.所以EQ=EP,∠1=∠AHF,∠2=∠BGF,BP、AQ平行且相等,可證FAQ≌FBP,所以AQ=AP,再根據等腰三角形三線合一得到∠1=∠2,故∠AHF=∠BGF.

二、軸對稱變換(反射變換)

軸對稱變換是通過作圖形關于直線的對稱圖形的手段,把圖形中的某一圖形對稱地移到一個新的位置上,使圖形中的分散條件和結論有機地聯系起來.軸對稱變換應用時通常有兩種情況:⑴圖形中有軸對稱圖形條件時,可考慮用此變換.⑵圖形中有垂線條件時,可考慮用此變換.現舉例說明.

例2:在四邊形ABCD中,∠ADB=∠ABC=105°,∠BAD=∠C=45°,作AEBD,垂足為E,求證:CD=2AE.

分析:本題思路即將題中分散的條件與結論集中起來,構造軸對稱,可以作A關于直線BD的對稱點F,連結DF、BF交CD于G,由∠ADB=105°,∠BAD=45°得∠ABD=30°,故∠FBE=30°,所以ABF是等邊三角形,BF=2AE.只要證CD=BF,因為∠ABC=105°,∠ABF=60°,所以∠FBC=45°.又∠C=45°,所以∠BGC=90°,又∠BAD=∠BFD=45°,所以GBC和DGF都是等腰直角三角形,所以BG+GF=CG+GD,即BF=CD,故命題得證.本題如果作C關于直線BE的對稱點,方法類似.

三、旋轉變換

旋轉變換是通過將圖形中某一圖形繞一定點旋轉一個角度,使之轉移到一新位置上,使圖形中的分散條件和結論有機地聯系起來.旋轉變換常用于有等腰三角形條件的題目中.旋轉變換通常有下面三種情況:(1)當題目條件中有正方形或等腰直角三角形時,常將圖形繞直角頂點旋轉90°.(2)當題目條件中有等邊三角形時,常將圖形繞等邊三角形一頂點旋轉60°.(3)當題目條件中有等腰三角形時,常將圖形繞等腰三角形頂角的頂點旋轉頂角的度數.舉例如下:

例3:正ABC中,D在ABC外,且∠BDC=120°,DB=DC,E在AB上,F在AC上,且∠EDF=60°,求證:AEF的周長=2AB.

分析:圖中BDC為頂角為120°等腰三角形,可考慮將BDE繞點D順時針旋轉120°到CDG的位置.再證EDF≌GDF,可得EF=GF=CG+CF=BE+CF,所以AEF的周長=AE+AF+BE+CF=AB+AC=2AB.

例4:在ABC中,AB=AC,P為ABC內一點,且∠APB=∠APC.求證:BCP是等腰三角形.

分析:本題ABC為等腰三角形,可考慮將ABP繞點A逆時針旋轉∠PAC的度數得ACD,則AP=AD,PB=CD,∠APB=∠ADC=∠APC,所以∠1=∠2,所以∠APC-∠1=∠ADC-∠2,即∠3=∠4,所以PC=CD,PB=PC.

綜上所述,對具體的題目,要求分析題中的條件和結論,選擇合理的方法,構造正確的變換,靈活地運用合同變換,在解幾何等量關系的題中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2篇

(一) 由于高校每年都要簽訂大量的經濟合同,故幾乎每天都有合同履行時點出現,合同履行情況既無法即時匯總,也實現不了動態智能管理。高校的經濟合同從資金流向方向區分,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付款合同,即高校購買貨物或者勞務等需支付外單位或個人款項的合同;第二類是收款合同。收款合同又分為聯合辦學合同、資產租賃合同、對外投資合同、國有資產處置合同,接受捐贈合同,應收水電費、取暖費等合同。

1. 聯合辦學合同。即高等學校與有關教育機構、企事業單位簽訂的學歷教育、技能培訓合同。主要涉及學費、培訓費、住宿費的收入分成,收入分配時點,違約責任等。

2. 資產租賃合同。即高校將閑置的教育教學設備以及教室、食堂、超市、房產、車輛等資產對外租賃取得收入簽訂的合同。

3. 對外投資合同。即高校利用貨幣資金、實務資產和無形資產向其他單位投資簽訂的合同。

4. 國有資產處置合同。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資產占有單位轉移、變更和核銷其占有、使用的資產部分或全部所有權、使用權,以及改變資產性質或用途的行為。資產處置的主要方式有:調撥、變賣、報損、報廢以及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等。資產處置應逐級申報,分級審批。資產處置行為應和購買方或接收方簽訂經濟合同,借以規范雙方的權利義務。

5. 接受捐贈合同。學校接受校友、有關企事業單位或者個人捐贈均應簽訂捐贈協議。以證明資產產權轉移和作為財務入賬業務依據。

以上各類經濟合同的履行時點高校幾乎每天都會出現,財務報銷、審核、入賬又需要一定過程和時間。故高校基本上不能即時匯總出所有經濟合同的履行情況和結果,也不方便跟蹤管理。

(二) 財務審核和合同管理脫節。高校財務部門崗位設置有的合同管理人員和報銷審核人員不一致,報銷審核人員不了解和掌握經濟合同的簽訂和履約情況,也就不能科學、準確地辦理款項支付業務。比如:某一時點,某基建工程款應付對方工程款的總金額?應掛往來科目的款項金額?第二次付款時點?第二次應付金額?留取質保金多少?等。在工程款中還應扣取多少租賃校產款項、水電費等一系列復雜的經濟往來控制要素。如經辦部門或者經辦人員出現遺漏,財務部門再不精準地掌握合同內容,就容易造成多付款,少收款等問題的出現。

(三) 提供給決策層的數據滯后,不能為領導決策提供最新、最準確的數據。高校決策層在對學校整體運行情況作宏觀部署時,要審議高校的資產負債情況,現金流量情況,收入負債情況。其中,分析應收賬款、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等往來款項的依據就是經濟合同。由于財務賬套確認應收、應付往來科目受對方單位開具發票,本校各部門、各級次簽字審核報銷程序的制約,故財務確認應收、應付資金情況有滯后性。高校決策層需要審議經濟合同整體履行情況,只能發動各部門將繁多的經濟合同按收、付款情況分成兩種類型分析,故牽扯面廣、周期長,比較繁瑣,不能為決策層提供即時、最新數據。

(四) 目前的經濟合同管理中環節較多,容易出現人為缺失給高校造成損失。目前,大部分高校簽訂經濟合同的程序是部門或處室牽頭法律顧問審核分管領導審閱學校決策層會議通過合同簽訂經辦部門交辦公室存檔編號辦公室編號后轉交財務備案紀檢審計部門存檔。如果以上幾個環節出現某個紕漏,會給經濟合同的執行帶來實質性損失。

(五) 合同管理較為粗放。一是高校的每個處室或部門出于職能需要,都會牽頭與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簽訂經濟合同。高校財務部門和檔案管理部門、紀檢審計部門有時拿不到經濟合同,或者拿到經濟合同時間比較滯后,也容易在有關款項催收,支付過程中出現紕漏。

(六) 合同管理意識不強,合同簽訂部門和人員作為經濟合同管理第一責任人的意識缺失。經濟合同簽訂的重點部門是學校的后勤基建部門,招生培訓部門等。以上部門容易出現摸不清自己的家底,管不好自己的合同臺帳,盡不到合同執行第一責任人的義務,不能第一時間催收催辦。

二、抓好經濟合同管理工作的建議

在黨的十報告中,明確提出推動高等教育的內涵式發展的戰略要求。確立了新的歷史時期高校教育科學發展的方向,要求高等學校切實轉變發展觀念,積極推進內涵管理。這就要求高校將經濟合同管理納入智能化、規范化、精準化的管理軌道。針對以上情況,筆者建議高校開發經濟合同動態管理平臺,基本功能設想如下:

(一) 網絡會簽功能。各處室、部門按照職能設立各初始登記入口。合同簽訂經辦部門經辦人在簽訂經濟合同之后,將合同的名稱、標的物數量、金額、質量要求、付款期限、違約責任等登記到系統中合同簽訂部門的部門負責人在網上審核法律顧問網絡審核財務處網絡審核上報分管校領導網絡審核校長網絡審核(重大合同的簽訂需經高校領導集體研究簽訂)法人代表簽字、驗印經濟合同專用章、簽訂紙質正式合同辦公室檔案管理員網上編號后收集紙質文檔紀檢審計部門存檔。此功能,相比傳統合同會簽流程,網絡會簽能實現無紙化辦公,更方便、快捷,而且能實現異地會簽,避免傳統方式因某一節點人員離校耽誤合同簽訂的缺陷。

(二) 經濟合同履行情況動態化管理功能。經濟合同網絡動態管理平臺構建最關鍵的一個功能就是要實現財務數據動態化錄入。財務部門要設定錄入端口,由主管會計根據各項收入和支出的動態情況,依據合同目錄及時錄入收入和支出金額。實現此功能的前提是財務數據要及時更新,對已經收付的款項,在記賬軟件下賬后,要同時在經濟合同網絡動態管理平臺中登記。

(三) 經濟合同網絡動態管理系統要設定合同履行節點自動預警功能。經濟合同網絡動態管理平臺運行時,到關鍵時點時要實現紅字預警功能,及時提醒經辦部門及時催收或者辦理相關財務報銷手續。同時,財務、紀檢審計部門和分管校領導都能收到合同到期預警信號。

(四) 根據工作需要可為學校領導設立超級管理員賬戶,隨時調閱每個經濟合同的應收和應付情況,并能統計出某一階段的高校應收金額和負債金額,便于領導層宏觀管理和決策。

第3篇

為規范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商品房預售登記備案由預售人、預購人雙方共同辦理改為由預售人單方辦理。

二、 預售商品房,預售人應當在簽約之日起30日內持商品房預售合同向市或區(縣)國土房管局辦理商品房預售登記備案手續。

三、 預售人辦理商品房預售登記備案手續應提交下列材料:

1. 商品房預售登記備案表(一式三份);

2. 預售人的委托書、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3. 商品房預售合同;

4. 預購人為個人的,提交身份證件的復印件;外省、市個人還須提交工作居留證或在交易中心購房證明和暫住證復印件;臺灣同胞購買內銷房還須提交市臺辦批準文件的復印件。預購人為單位的,提交營業執照(注冊證書)以及單位權力機構同意購房文件的復印件。

四、 預售人材料齊備的,市或區(縣)國土房管局收到一個商品房項目商品房預售合同10件以下的當即辦理完成登記備案手續,一個商品房項目商品房預售合同10件以上、30件以下的3個工作日辦理完成登記備案手續,一個商品房項目商品房預售合同30件以上的5和工作日辦理完成登記備案手續。

市或區(縣)國土房管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時,應當在商品房預售登記備案表上加蓋商品房預售登記備案章,留存一份商品房預售登記備案表、預售人的委托書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件的復印件、預購人身份證件的復印件、單位的營業執照(注冊證書)以及單位權力機構同意購房文件的復印件。商品房預售合同上不加蓋商品房預售登記備案章,市或區(縣)國土房管局不再留存商品房預售合同,另兩份商品房預售登記備案表分別由預售人、預購人留存。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預售人不得申請商品房預售登記備案:

1. 買賣雙方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上簽章的;

2. 申請登記備案的商品房不在預售許可證范圍內的;

3. 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重復登記備案的;

4. 合同所附共用分攤部位與備案不一致的;

5. 預購人不在許可商品房銷售對象范圍的;

6. 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7.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六、 商品房預售合同解除或變更的,仍需由預售人、預購人雙方共同到原登記備案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4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杭州市行政區域內(包括市轄縣、市)的車輛抵押登記。

    第三條  杭州市車輛號牌登記管理部門負責辦理除各縣(市)摩托車、農用車以外的車輛抵押登記。

    各縣(市)車輛號牌登記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摩托車、農用車的車輛抵押登記。

    第四條  申請辦理抵押登記的車輛,必須是所有權明確、無爭議,并經車輛號牌登記管理部門檢驗合格,領取號牌、行駛證的車輛。

    已被依法查封、扣押以及其他按規定不能過戶的車輛,不得申請辦理抵押登記。

    第五條  車輛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在簽訂車輛抵押合同之日起7日內,到車輛號牌登記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車輛抵押登記手續。

    第六條  申請辦理車輛抵押登記手續時,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應向車輛號牌登記管理部門提交《車輛抵押登記申請表》,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抵押車輛的行駛證;

    (三)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一方或雙方委托人的,應提供人的身份和權限證明);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七條  車輛抵押登記應包括以下內容:抵押人,抵押權人,抵押合同,抵押車輛的名稱、數量和價值,抵押擔保的范圍,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和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車輛抵押期限應與抵押合同有效期相一致,但不得超過車輛的使用年限。

    第八條  車輛號牌登記管理部門受理車輛抵押登記申請后,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7日內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審查下列內容:

    (一)應提供的資料是否齊備、準確;

    (二)用作抵押的車輛是否重復登記;

    (三)抵押期限是否在抵押車輛的權屬期限或可交易年限內。

    車輛號牌登記管理部門經審查,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發給《車輛抵押登記證》,并在車輛抵押合同上簽注《車輛抵押登記證》的編號、日期,加蓋登記專用章;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登記。

    車輛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  車輛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變更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或者擔保范圍、期限的,應當自達成變更車輛抵押合同的協議之日起7日內,持變更車輛抵押合同的協議、原《車輛抵押登記證》及有關證明文件,向車輛號牌登記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變更后的車輛抵押合同無效。

    第十條  車輛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應當自達成解除抵押合同協議之日起7日內,持解除抵押合同的協議、原《車輛抵押登記證》和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向車輛號牌登記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主合同履行完畢或者抵押車輛損毀、滅失后,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自合同履行完畢或抵押車輛損毀、滅失之日起7日內,持原車輛抵押合同或滅失、損毀憑證和原《車輛抵押登記證》,向車輛號牌登記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車輛號牌登記管理部門應建立車輛抵押登記檔案,有關單位和個人可向車輛號牌登記管理部門查詢有關抵押車輛的情況。

第5篇

一、印章的規格、式樣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印章分為名稱印章、辦事機構印章和專用印章(專用印章分為鋼印、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等),一律為圓形。

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印章直徑為4.5厘米,辦事機構的印章直徑為4.2厘米。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印章直徑為4.2厘米,辦事機構的印章直徑為4厘米。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專用印章必須小于名稱印章且直徑最大不超過4.2厘米,最小不小于3厘米。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其中辦事機構印章中的辦事機構名稱及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中的財務專用、合同專用等字樣,刊在五角星下面,自左而右橫排。

二、印章的名稱、文字、文體

印章所刊的單位名稱,應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名稱;民族自治地方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印章應當并列刊漢文和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國際交往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需要刻制外文名稱的,將核準登記注冊的中文名稱譯成相應的外國文字,并列刊漢文和外文。

印章印文中的漢字,應當使用國務院公布的簡化字,字體為宋體。

三、印章的刻制審批程序

民辦非企業單位刻制印章須在取得登記證書后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及印章式樣,經批準后持登記管理機關開具的同意刻制印章介紹信及登記證書到所在地縣、市(區)以上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后,方可刻制。

四、印章的管理和繳銷

(一)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印章經登記管理機關、公安機關備案后,方可啟用。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印章應當有專人保管。對違反規定使用印章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追究保管人或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因變更登記、印章損壞等原因需要更換印章時,應到登記管理機關交回原印章,按本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丟失,經聲明作廢后,可以按本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重新刻制的印章應與原印章有所區別。如五角星兩側加橫線。

(五)民辦非企業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后,應當及時將全部印章交回登記管理機關封存。

(六)民辦非企業單位被撤銷,應當由登記管理機關收繳其全部印章。

(七)登記管理機關對收繳的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交回的印章,要登記造冊,送當地公安機關銷毀。

(八)民辦非企業單位未到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擅自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機關處以5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并收繳其非法刻制的印章。

(九)對未經公安機關批準,擅自承制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企業,由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6篇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社會組織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為核心,以提高社會組織能力建設為重點,優先發展和重點扶持以公益性為目的的社會組織,不斷提高社會組織整體質量,促進社會組織與經濟社會同步發展,使社會組織真正承擔起政府轉移的職能,成為構建和諧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則

(一)合理需求的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按照社會需要、群眾需求,重點培育和發展一批貼近群眾、類型齊全、各具特色、公信力高的公益性社會組織。

(二)政府推動的原則

進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和資金扶持力度,建立政策扶持和政府購買服務運作機制,通過設立社會組織發展專項資金、降低登記門檻等方式,推動社會組織發展。

(三)市場運作的原則

通過政府引導、定向委托、合同管理、評估兌現運作機制的建立,將原來由政府部門承擔的一批事務性、服務性工作交由公益性社會組織來承擔,推動新型政社合作關系的建立。

(四)監督管理的原則

政府部門要對政府扶持和購買服務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和管理,確保經費合理使用。凡違反資金使用規定的,一經查出將立即停撥資金直至追回已經撥付資金,并追究責任。

三、發展目標

通過政府政策扶持,社會組織自身努力,力爭到2010年,有80%的社會組織具備協助政府承擔事務性、服務性職能的能力;有40%以上的社會組織具備提供政府購買服務的技術能力和資質要求;社會組織年增長率達到10%;全區社會組織達到600個左右,備案社區群眾活動團隊達到2500個以上。

四、扶持政策

(一)凡登記成立以公益性為目的的社會組織和涉農社會組織,屬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的,其注冊資金最低為3萬元;屬社會團體性質的,其注冊資金最低為1萬元。

(二)凡登記成立以公益性為目的的社會組織和涉農社會組織,經有關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認定,根據其規模大小,由區財政給予一次性不超過3萬元的開辦費補貼,用于購置辦公設備和辦公用品。

(三)對已實行分離改革、聘用專職工作人員的社會團體,按照閔委辦[]17號文件有關規定,經登記管理機關認定,三年內由區財政給予每年3—5萬元的經費補貼。

(四)對暫無條件設立財務機構,無專職財會人員的社會團體,按照閔委辦()17號文件有關規定,委托本區具備記賬資格機構代記帳的,憑委托記賬合同和支付費用憑證復印件,經有關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認定,由區財政給予每年不超過0.5萬元的代記帳經費補貼。

(五)對已實行分離改革在地區租賃辦公用房的社會團體,憑租賃合同和支付費用憑證復印件,經有關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認定,三年內由區財政給予每年不超過2萬元的房租補貼。對確有困難、原借用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的社會團體,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區國資委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后,可繼續使用。

(六)凡被國家民政部、上海市民政局(社會團體管理局)、區民政局評為先進單位或獲得榮譽稱號的社會組織,憑獲獎證書,經登記管理機關認定,按照本區現有同等獎勵標準給予獎勵。

(七)對社會組織代表本區參加國際、國家級文化、藝術、新聞、出版等評獎項目獲獎的文化藝術作品,憑獲獎證書,經有關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認定,按照本區現有同等獎勵標準給予獎勵。

(八)對社會組織代表本區參加國際、國家級賽事或市、區級運動會,并獲得獎牌的,憑獎牌或證書,經有關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認定,按照本區現有同等獎勵標準給予獎勵。

(九)對社會組織引進高新技術產業、現代物流、信息服務、大型商貿服務、大型會展旅游、文化傳媒等企業以及跨國公司總部,對拉動本區經濟發展確有貢獻的,經有關部門和區經委認定,由區財政給予一定的經費補貼。

(十)凡在區注冊登記的社會組織,免收其成立、變更登記公告費;對因歸并、重組申請注銷的社會組織,免收其注銷登記公告費。相關費用由區財政預算予以安排。

五、購買服務

(一)政府購買服務的事務應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成本;項目適用于確定評估的量化指標、具備一定的市場化運作條件;項目資金已由區財政安排。

(二)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社會組織應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具備提供政府購買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以及相應的資質要求;具有健全的會計制度;無違法違紀行為,社會信譽良好。

(三)政府部門將購買服務事項及具體要求通過政府采購等政府公共信息平臺,以公開招標或定向委托等方式確定服務供應方。服務供應方確定后,由政府部門或經政府部門授權的事業單位與服務供應方簽訂正式合同。

(四)政府部門提出年度購買服務具體項目,并編制相應的預算,經區財政部門審定后,列為該年度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對未列入政府部門預算,社會團體根據社會需要、自主開展的公益項目,經相關主管部門就其項目的公益性和經費的合理性認定后,與當年部門預算同步上報區民政局匯總,經初審、專家評審及區財政部門審核后,列入區扶持社會組織發展專項資金預算。

(五)購買服務的政府部門要加強對購買服務項目的管理,并會同區財政部門根據行業特點設置評估標準,評估標準主要包括服務質量標準、服務計量標準、服務成果評價標準等。

(六)項目評估應采用內外部評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內部評估由購買服務的政府部門依據合同要求,按照評估標準對購買服務事項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評估;外部評估由購買服務的政府部門引入中介機構或組織社會各界人士對購買服務事項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評估。在服務事項評估結束后,根據評估結果按合同約定支付資金。對資金量大、履約周期長的項目,可根據合同約定分期支付資金。

六、相關要求

(一)政府部門要加強對培育扶持公益性社會組織發展工作的領導,制定培育扶持公益性社會組織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工作機制,促進公益性社會組織發展。

(二)政府部門要按照建設公共服務型政府的要求,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政府部門的職能設定,合理界定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范圍和項目,確保公共服務的有效供給。

(三)政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認真制定本部門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實施意見和方案,并負責組織實施。

(四)政府部門要加強對購買公共服務項目的管理,建立跟蹤監督管理機制,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以確保服務質量。

七、附則

(一)在執行中凡與本區已有規定不相符的,一律按本意見規定執行。

(二)本意見實施過程中如遇國家或上海市頒布新規定,則按新規定執行。

第7篇

第一條為加強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促進全省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和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維護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加強對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

省、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規劃,制定本行政區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規劃。

在制定礦產資源規劃時,對可以由民族自治地方開發利用的礦產資源,應當優先安排民族自治地方合理開發利用。

在民族自治地方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照顧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經濟建設的安排,照顧當地少數民族群眾的生產和生活。

第四條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登記,領取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取得探礦權、采礦權。

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必須依法繳納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費用,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本款規定應當繳納的費用,可以根據國家規定減繳、免繳。

申請國家出資勘查并已經探明礦產地的探礦權、采礦權,探礦權人、采礦權人還應繳納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

探礦權、采礦權可以依法以招標出售、拍賣、作價出資等方式轉讓。采礦權可以依法出租、抵押。

禁止以買賣、出租或者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

第五條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應當加強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礦山安全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保護的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協助同級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保護的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鄉、鎮設立派出機構,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和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礦產資源勘查

第七條礦產資源勘查實行統一的區塊登記管理制度。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負責全省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工作,定期公布可供勘查的區塊編號。

第八條礦產資源勘查的出資人為探礦權申請人;國家出資勘查的,由國家委托的勘查單位為探礦權申請人。

探礦權申請人申請辦理勘查登記時,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勘查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第九條勘查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勘查登記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自受理勘查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按申請在先的原則和國家有關規定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探礦權申請人,不予登記的,應說明理由。

準予登記的,探礦權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到勘查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勘查許可證;逾期不登記的,視為放棄申請。

第十條勘查許可證的有效期不超過3年,需要延長勘查工作期限的,應當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延續登記。每次延續不得超過3年。

第十一條探礦權人應當自領取勘查許可證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施工。應根據批準的勘查總體設計,在作業區范圍內進行勘查工作,不得擅自擴大勘查作業區范圍,不得擅自進行采礦活動。

探礦權人在進行主要礦種勘查工作的同時,應對共生或伴生礦產進行綜合勘查、綜合評價。

探礦權人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進行勘查時,發現符合國家邊探邊采規定的復雜類型礦床的,經原頒發勘查許可證的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辦理采礦登記手續,可以邊探邊采。

探礦權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批準的勘查作業區范圍內,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第十二條勘查登記管理機關需要檢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進展情況時,探礦權人應當如實報告并提供有關資料。

勘查登記管理機關對探礦權人提供的勘查資料和財務報表,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三條探礦權人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探明可供開采的礦體,經勘查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可以停止相應區塊的最低勘查投入,申請保留探礦權。保留探礦權的期限最長為兩年,保留的范圍為可供開采的礦體所在的區塊。

在探礦權保留期間,探礦權人應當按國家規定繳納探礦權有償取得的費用。

探礦權變更登記的,其勘查年和最低勘查投入連續計算。

探礦權人因故撤銷勘查,或者已經完成勘查的,或者探礦權保留期屆滿的,應當向勘查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勘查許可證注銷手續。

第三章礦產資源開采

第十四條開采下列礦產資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頒發采礦許可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可供開采的礦產儲量規模為中型的礦產資源;

(二)外商投資開采的礦產資源;

(三)地熱、礦泉水和寶玉石;

(四)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礦種。

開采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其可供開采的礦產儲量規模為小型的,由礦產資源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頒發采礦許可證。

開采零星分散的礦產資源,由縣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頒發采礦許可證。

省、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實際情況,可以授權下一級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頒發采礦許可證。

礦區范圍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頒發采礦許可證。

第十五條采礦出資人為采礦權申請人。

采礦權申請人應當具備與礦山建設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技術和設備條件。

第十六條采礦權申請人在申請辦理采礦登記前,應當持經批準的礦產儲量報告或者地質勘查資料到采礦登管理機關申請劃定礦區范圍。

采礦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劃定礦區范圍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給予劃定礦區范圍;不合條件的,退回申請,并書面說明理由。

采礦權申請人應當在劃定礦區范圍兩年內,作出礦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需要設立企業或者申請礦山建設立項的,應當按國家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申請開采城市規劃區和風景名勝區區域內礦產資源的,應當先經建設行政主管門同意,再申請采礦登記,領取采礦許可證。逾期不申請采礦登記的,視為放棄已劃定的礦區范圍。

采礦權申請人申請辦理采礦登記,應當按采礦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提交各項材料。

第十七條采礦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采礦登記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自受理采礦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并書面通知采礦權申請人。

準予登記的,采礦權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到采礦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領取采礦許可證;逾期不登記的,視為放棄申請。

第十八條礦山企業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按礦山建設規模確定,中型不超過20年,小型不超過10年;個體采礦許可證有效期不起過5年。需要繼續采礦的,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辦理延續登記。

第十九條采礦權人必須珍惜和保護礦產資源,選擇合理的開采順序、開采方法和選礦工藝,提高礦產資源利用率。

礦山企業的采礦回來率、采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應達到設計要求或者核定的指標。

禁止采用破壞性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

第二十條采礦權人在采選主要礦產的同時,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伴生礦產,應當綜合開采、回收和利用;對暫時不能利用的礦石和暫時不能綜合回收的共生、伴生礦產應當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防止資源損失、破壞。

采礦權人在生產過程中發現有重要科學價值或者經濟價值的地質遺跡和文物古跡,應當停止現場施工,妥善保護,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導、幫助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進行技術改造,改善經營管理,加強安全生產,提高礦產資源利用率和經濟效益。

第二十二條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礦權人應當向采礦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一)變更礦區范圍的;

(二)變更主要開采礦種的;

(三)變更開采方式的;

(四)變更礦山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

(五)轉讓采礦權的。

第二十三條需要停辦或者閉坑的礦山企業,必須完成土地復墾和環境治理工作,并按國家關于停辦或者閉坑的規定,辦理手續,經有關部門審查、驗收后,持批準文件和證明材料向原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提出申請,注銷采礦許可證。

第四章礦權的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條探礦權轉讓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勘查許可證頒發之日起滿兩年并完成國家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或者發現可供進一步勘查、開采的礦產資源;

(二)按國家規定已經繳納探礦權有償取得的費用;

(三)探礦權屬無爭議;

(四)國務院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轉讓探礦權應將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全部勘查區塊一次性轉讓。

第二十五條采礦權轉讓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并、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況而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

(二)礦山投入采礦生產一年以上;

(三)按國家規定已經繳納資源稅、采礦權有償取得的費用、礦產資源補償費;

(四)采礦權屬無爭議;

(五)國務院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采礦權轉讓的受讓人應當具備采礦權人的資質條件。

第二十六條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由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審批機關根據具體情況,可以授權下一級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采礦權的轉讓;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轉讓探礦權,應由探礦權轉讓雙方當事人簽訂書面合同,共同向原頒發勘查許可證機關申報。

轉讓采礦權,應由采礦權轉讓雙方當事人簽訂書面合同,共同向原頒發采礦許可證機關申報,經審核后,逐級上報至審批機關。

審批機關批準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申請之后,應當及時通知原發證機關辦理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變更登記。

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在轉讓之前,必須依法進行評估。

第二十七條采礦權出租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采礦權屬無爭議;

(二)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

(三)承租人有與所開采的礦種和采礦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技術條件;

(四)完成礦山開采基礎建設工程;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八條采礦權人應在出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報原頒發采礦許可證的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出租合同自批準之日起生效。采礦權出租期間,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出租合同的約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二十九條采礦權抵押應簽訂抵押合同。抵押雙方當事人應當在簽訂抵押合同之日起30日內,憑采礦許可證和抵押合同向原頒發采礦許可證的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不辦理備案手續的,抵押合同無效。

采礦權抵押時,其礦區范圍內的采礦設施隨之抵押。

第三十條抵押人到期未能清償債務或者在抵押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約定處分抵押財產,并享有優先受償權。

第三十一條抵押合同變更、終止或者解除的,抵押雙方當事人應當在事實發生之日起10日內,書面報告抵押備案機關。

第五章礦產儲量審批和登記管理

第三十二條省礦產儲量管理機構負責統一管理全省礦產儲量報告和礦床工業指標的審批工作。

除按規定由國務院礦產儲量管理機構審批的報告外,下列礦產儲量報告和地質報告,必須經省礦產儲量管理機構審批:

(一)供礦山或者水源地建設、改建、擴建使用的能源、金屬、非金屬、水氣礦產儲量報告;

(二)采礦權人在劃定的礦區范圍內為本企業生產而進行勘查的礦產儲量報告;

(三)已批準的礦產儲量報告,由于工業指標改變或者其他原因而重新編制的礦產儲量報告;

(四)閉坑地質報告;

(五)采礦權轉讓時核實保有礦產儲量的報告;

(六)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礦產儲量報告。

礦產儲量報告未經礦產儲量管理機構審批,任何部門不得作為礦山或者水源地新建、改建、擴建設計的依據。

第三十三條礦產儲量按下列規定進行登記:

(一)礦產儲量經批準之后,探(采)礦權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儲量登記;

(二)設立礦山企業占用礦產儲量的,應向采礦登記管理機關申報登記;

(三)建設項目壓覆礦產儲量的,應按建設項目管理權限,向同級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

第三十四條采礦權人應當按規定填報年度基層礦產儲量表,報礦山所在地縣級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逐級匯總上報。

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礦產儲量表的編制、匯總和通報。

第三十五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地質勘查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向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匯交項目登記和匯交各類地質資料。

在資料保密期內,資料匯交管理機關對地質勘查資料予以保密。

勘查報告和其他有價值的勘查資料實行有償使用。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擅自進行勘查、采礦活動的;或者超越批準的勘查范圍、礦區范圍進行勘查、采礦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越界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情節嚴重的,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造成礦產資源損失、破壞的,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相當于礦產資源損失、破壞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采礦,吊銷采礦許可證。

采用破壞性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處相當于礦產資源損失、破壞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并處吊銷采礦許可證;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未經批準擅自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或者擅自出租采礦權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山地質環境破壞或地質災害的,責令限期治理,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向礦產儲量管理機構申報礦產儲量的,或者不向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匯交地質資料、提交資料、報告、報表的,或者不辦理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變更登記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完成國家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勘查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給予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處罰的,須由原頒證機關決定。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四十一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上級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不適當或違法的行政行為有權改變或撤銷;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三條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的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予以拒絕。

第8篇

關鍵詞 林地使用權;承包合同;登記;流轉

中圖分類號 F307.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3)10-0160-01

我國農村土地所有權歸集體,個人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權。在《農村土地承包法》頒布之前,人們對土地使用權的理解是從債權的角度也就是從承包合同的角度來理解的,2002年頒布的《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屬性,使農村土地使用權具備了流轉的法律基礎。2007年,《物權法》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用益物權的一種,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流轉都做了明確規定,農村土地使用權由最初的債權調整逐步實現了物權保護。從2002年《農村土地承包法》頒布到現在已有10多年時間,但還有許多人對林地使用權存在模糊的認識,致使在林權登記中常常出錯。該文從林地使用權性質、林地承包合同、林地使用權流轉、林地使用權登記和完善林權登記制度等方面進行論述,以明晰林地使用權的相關認識。

1 林地使用權的性質

林地使用權從字面意義上可以理解為使用林地的權利,但實質上它有2種含義:一是債權性質林地使用權,如依林地承包合同取得的林地使用權;另一種是所有權、用益物權的一項權能,物權性質的林地使用權。債權性質林地使用權與物權性質的林地使用權在外觀表現上往往是相同的,但兩者適用的法律不同,債權性質的林地使用權適用于《合同法》調整,物權性質的林地使用權適用于《物權法》調整。

林地實施家庭承包的,自家庭承包合同生效時,不管是否完成登記發證,農戶都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即取得物權性質的林地使用權。采用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市場運作的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如果承包方完成了林地使用權登記,取得了林權證,也就取得物權性質的林地使用權;如果承包方沒有進行林地使用權登記,沒有取得林權證,承包方只是取得債權性質的林地使用權[1]。

2 林地承包合同

林地承包合同是林地使用權登記的權利依據,但并不是所有的林地承包合同都能作為林地使用權登記的依據。林地承包合同分為家庭林地承包合同和其他方式林地承包合同2種,家庭林地承包合同的主要權利、義務是由法律規定的,是林地使用權登記的權利依據;其他方式林地承包合同的內容是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的,是否能夠作為林地使用權登記的依據,根據合同內容而定,例如:某集體將一塊荒山承包給甲用于植樹造林,雙方約定,甲只能在該承包地上栽植核桃等經濟林,而不能栽植楊樹等用材林,也不能將承包地轉包、轉讓給別人,如有違約合同解除。該承包合同就不能作為林地使用權登記的權利依據,因為該合同中雙方約定違反了物權法定原則,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用益物權,承包方完成林地使用權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即依法享有自主經營和自由流轉的權利,但該合同限定了承包方的自主經營和自由流轉權利,合同內容與《物權法》規定相互矛盾,所以不能作為林權登記的依據。

3 林地使用權的流轉

林地使用權的流轉是指不改變林地用途,將林地使用權依法由一方轉移給另一方的行為。林地使用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人,客體是使用林地的權利,對象為林地。林地使用權流轉合同是林地使用權流轉的合同基礎,登記是林地使用權流轉的公示形式,只有完成登記才能實現物權變更,否則,雙方只是合同關系即債權關系,不發生物權變動。債權是相對權,只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權利義務關系,內容有當事人雙方約定,遵循合同自由原則,債權不具備流轉的法律基礎;物權是絕對權,物權的設立、變更、種類、內容等只能有法律規定,當事人之間不能自由約定,物權具備流轉的法律基礎[2]。《河南省森林資源流轉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未依法取得林權證書的森林資源不得流轉,也充分說明了這一點。

4 林地使用權登記

林地使用權登記分為初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林地使用權初始登記是登記的第一步,初始登記應當給初次獲得該林地使用權的人。林地家庭承包的農戶,自林地家庭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林地使用權的初始登記人,在承包期內農戶把林地使用權轉包、出租、轉讓給別人的,需進行變更登記,承包到期或林地滅失時需進行注銷登記。集體采用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市場運作的方式將林地承包給單位或個人的,由承包方進行林地使用權初始登記,在承包期內承包方把林地使用權轉讓給第三人的,需進行變更登記。初始登記權人沒有進行初始登記,將其林地使用權通過流轉合同進行流轉的,受流轉人直接申請林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的,應當不予登記[3]。

5 完善林權登記制度

現行的《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是國家林業局2000年的,距今已有13年了。在這期間國家先后又頒布了《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權法》,同時土地流轉也活躍起來,林權登記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現行《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已經不能滿足林權登記需求。如:《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沒有對林權種類作出明確的規定,而國家林業局統一格式的《林權證》上明確將林權分為林地所有權、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和林木使用權。林權登記中的“林地使用權”與《物權法》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性質相同卻叫法不同,這既不利于實現法律規定的完整性,又容易與債權性質的林地使用權相混淆;林木使用權實質上為林木所有權的一項權能,不應與林木所有權并列作為林權登記的一項權利內容。同時,現行《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也沒有對地役權和林權租賃等做出規定。因此,完善林權登記制度已是當前林權登記的迫切需要[4]。

總之,林地使用權登記屬于不動產登記,應當符合我國《物權法》規定的不動產登記制度,但林地使用權登記又有其自身的特點,所以在登記過程中既要仔細甄別合同內容,又要符合登記程序,保證整個登記過程合法準確。

6 參考文獻

[1] 劉堅.《農村土地承包法》培訓講義[M].北京:中國農業出版社,2002:108.

[2] 魏華,曾利紅.林地使用權的相關問題探討[J].林業資源管理,201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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