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18 10:22:37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法律的小常識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原告:袁紅。
被告:永和百貨商店。
2003年秋某日,袁某和兒子到本區的百貨商場電器柜臺買收放機。袁某想買一個功能全質量好的收放機,但又不太懂這方面的知識,于是就請售貨員幫助推薦一下。女售貨員立即熱情地拿出某牌收放機,說這種收放機功能全音質好,價錢還不算太高,買的人很多。袁某信以為真,沒有認真檢查便付款買了一臺售貨員推薦的某牌收放機?;氐郊抑?,袁某的兒子便根據說明書的介紹開始用該收放機學習英語。使用中發現,該收放機缺少自動倒帶功能,而且有個按鈕剛用上一天就已不太靈敏。看來,這臺收放機的功能和質量同女售貨員所介紹的不太一樣。于是,袁某急匆匆趕到百貨商場,找到那位女售貨員要求退貨。售貨員往墻上一指說:“你看,我們商場墻上貼著告示,上面寫著‘商品售出,概不退換’。我沒法給你退貨!”一氣之下,袁某便向法院提起訴訟,要討個說法。
「裁判要點法院審理認為,百貨商場所貼的店堂告示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故百貨商場做出的“商品售出,概不退換”的規定無效,責令撤銷這一店堂告示;支持袁某的合理要求,判令商場予以退貨。
「評析 本案是一起經營者以“店堂告示”的方式損害消費者利益、減輕自己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的案例。
一、法律不允許經營者在經營場所設立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告示、聲明、通知等。
我們常在一些經營場所看到經營者懸掛、張貼的標語、標牌,告訴消費者在選購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應注意的事項或者其他商業用語。消費者在選購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一旦對這種商品或服務提出不同意見,經營者就以這些早已規定好的店堂告示、聲明、通知等為理由推托責任。在這種情況下,許多消費者心里很窩火卻不知該怎么辦,最后常常是忍氣吞聲,不了了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同志、生命、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睆倪@一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法律不允許經營者在經營場所設立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告示、聲明、通知,即使設立了,其內容也是無效的,并不能免除經營者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二、購買商品中事實合同關系的形成。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就建立起一種合同關系。本案中的袁某在商場購買收放機,袁某與百貨商場之間就形成一個收放機買賣合同關系。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的百貨商場負有向買方袁某提供合乎合同約定的合格收放機的義務;袁某作為買方負有支付價款的義務。袁某依約定履行了義務,卻沒有按合同的約定支付符合約定的合格的收放機。在這里,百貨商場違反了合同的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袁某有權解除合同,把收放機還給商場,商場把價款退還給袁某并賠償袁某的損失。但是,百貨商場卻以其店堂告示上明確規定“商品售出,概不退換”為理由,拒絕退貨,實際上是自行免除其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這種自我免責是違反公平和誠實守信原則的,也是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因此是不能成立的。經營者設置這種店堂告示的目的,是將該告示內容自動作為將要訂立的合同的當然條款,消費者要訂立合同就必須接受該條款;如果不接受該條款,經營者就不與你訂立合同。這對消費者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損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因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文規定這類告示、聲明、通知是無效的,不能免除經營者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一、案例教學法的環節
案例教學法是教師最喜歡用的教學方法,如何有效地運用案例進行法律理論教學,實現法律課的教學目標,要抓好以下幾個環節:
案例的搜集。案例的搜集要根據教材內容,利用各種途徑搜集切合實際教學的圖像資料,然后按課堂教學設計加以整理,與教學教案合二為一,有機結合。
展示案例。案例的展示方式必須按教案設計進行,在教學內容的需要時加以展示,教師可用簡潔的、富有懸念的語言描述案例,讓學生對案例產生興趣。然后運用多媒體技術全面細致地呈現案例,利用視頻、音頻資料全景展示真實的案例,讓學生全面地掌握案例。
課堂辯論。這是案例教學的重要環節。在這一環節教師主要引導學生從案例情境中脫離出來,對案例涉及的法律知識加以歸納,理清案例中的各種法律關系,之后組織學生進行討論或辯論。
進行模擬實驗。讓學生想象遇到類似情況自己怎么做的情景假設,引導學生選擇出最佳的處理方案。
總結點評。教師針對學生討論的出發點是否正確、分析方法是否得當、解決問題的途徑是否符合法理進行總結。然后作出評價,對案例涉及的知識點要重點強調,歸納總結出正確法律途經去解決案例中的問題。
二、案例教學中案例的選取
從日常生活中選取案例。從本地區發生的影響較大的或學生身邊發生的案例中選取,這些案例針對性強,學生容易理解、容易接受,可以有選擇地運用。
從法律書籍中選取案例。各類法律典籍中的案例種類較多、涉及面廣,且都是經典案例,加上法理分析全面,評論豐富多彩,選擇余地大,可以作為案例選擇的主要方式。
從中央電視臺的法制頻道、綜合頻道等選取。如《今日說法》節目關注社會熱點,很受大家喜愛,大多學生也愛看,可以多選取一些作為案例教學,既豐富課堂教學,又能引導學生處理好與社會的關系。
選擇案例的注意事項。從日常生活中選擇案例時要特別注意:所選案例絕對不是發生在本校學生家庭里的事。從法學書籍中選擇案例時要選一些符合中職生年齡、身心發展需要的案例。從報紙、媒體選擇案例時要注意時效性,時效決定關注度。
三、案例教學的意義
1.案例教學法與生活結合密切,學生容易接受,喜歡用案例中法理與身邊發生的事逐一對比,有助于學生產生學習興趣;教師引導作用得到充分發揮,學生的學習主體得到尊重。
2.學生通過對鮮活案例的分析,深刻地理解相關法學基本理論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得到加強,使學生在掌握抽象的法學基本理論的基礎上,用法律的理念處理好人與人、人與社會的關系。
3.案例教學法提高了教學效果,達到了教學目的。學生從案例中總結解決問題的有效途徑,對符合法理的分析方法有了一定的掌握,法制意識逐步形成。
四、組織模擬法庭
模擬法庭能使法律基礎知識和生活有機結合,案例場景生動直觀,趣味性很強,能夠極大地調動學生參與的積極性,并有較好的宣傳效果。
組織模擬法庭的步驟。(1)選取案例,設計案情。最好選用民事糾紛,在社會上有廣泛影響的刑事案件也可以考慮。讓學生自己搜集案例,可以用身邊發生的、已經妥善處理的案例,也可以是大家比較關注、說法分歧較多的案例。(2)組織學生到當地法庭進行參觀后,對模擬法庭的場景設置,要做到簡單實用;人員安排,要選擇合適學生扮演審判人員、公訴人、原告(方)、被告(方)、證人、鑒定人、訴訟人等。(3)庭前準備,起草書(狀)及相關文書,準備制服,制作道具,布置“法庭”。(4)開庭是模擬活動的核心,要嚴格遵守法庭的審理程序和規則進行,每個環節都不能缺失,要維護法律的嚴肅性。(5)總結點評。在組織模擬法庭活動中,學生的組織能力得到很好的展示,掌握的法律基礎知識得到運用,分析能力、對是非的判定能力有了一定提高。
[關鍵詞]消費者求償權;法律障礙;解決措施
[DOI]10.13939/ki.zgsc.2015.34.170
1 消費者求償權實現的法律障礙
消費者求償權實現的障礙是由多種綜合因素造成的,不僅涉及經營者的良心和意識,也與社會的消費文化和消費者的消費心態有關,更包括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司法程序的不完善、行政機關的監管不嚴格、行業協會難以發揮作用等問題。本文僅從法律層面論述消費者求償權實現的障礙。
1.1 消費者舉證難
首先,消費者要證明消費事實的存在,即消費者購買、使用了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接受了經營者提供的服務。對于消費者來說,發票、購物小票等消費憑證是消費者從事消費活動的重要證據,是交易行為的證明。然而,我國大多數消費者都沒有索要和保留消費憑證的習慣,或者不注意保存這些消費憑證,這為消費者求償權的實現帶來了很大的障礙。
其次,消費者還需要證明受到人身、財產損害,但現實生活中舉證成本高,舉證程序復雜等問題都妨礙這一過程的實現。例如,在“達芬奇家具欺詐門”事件中,消費者需要提供家具不合格的檢測報告,這樣會付出巨大的成本:第一,檢測費用相對于家具本身很高;第二,家具檢測需要采取樣本,檢測完畢后,家具基本無法正常使用。面對如此大額的花銷和代價,消費者往往望而卻步。
此外,如何證明消費事實與受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也是實現消費者求償權的阻礙。法院在消費者索賠案件的審理中,常常要求因果關系的確定性。因此,在不能證明存在這種因果關系的情況下,即使消費者受到了損害,消費者的利益也難以得到有效保護。
1.2 維權程序復雜
生活中發生的大部分消費者索賠案件標的金額均較小,而消費者行使求償權的成本卻很高,表現為求償權行使程序復雜,求償權費用較高,求償權行使周期長。因此許多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消費者并不愿意行使消費者求償權。這一現象的根源也許是現行的消費者權利保護在對消費者求償權的實現機制上,還是局限于私法思維之內,而沒有在作為第三法域的社會法視野下,對消費者求償權的“社會公益性”進行獨立的制定相關立法[1]。
1.3 企業破產,無法償還債務
根據破產法的規定,企業破產后,應當優先支付擔保債權、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所欠稅款等,最后再支付普通債權。而消費者主張的損害賠償恰恰為普通債權,很可能面臨企業破產后無法償還債務的情況。
以“三鹿奶粉事件”為例,三鹿問題奶粉危害30萬幼兒健康。在三鹿破產、無任何償債能力后,誰來接手結石寶寶的賠償問題?不能獲賠的兒童究竟該到哪里尋找救濟以及如何獲得救濟?這些都是消費者求償權行使的障礙。
2 解決措施
要保障消費者求償權的行使,不僅需要加強宣傳,促使企業加強誠信建設,增強消費者的維權意識,更需要相關部門出臺更嚴格的行業標準以及執行更嚴厲的監管,同時還要提高法律的威懾力。
2.1 合理分配消費者與經營者的舉證責任
針對消費者舉證難的求償權行使障礙,應當完善立法,健全消費者索賠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制度,合理分配消費者與經營者的舉證責任,充分運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主要為“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在特殊情況下,也存在舉證責任倒置等情況。例如,“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2]目前,在消費者利益保護領域還缺乏類似的規定。如果相關部門能夠根據實際情況而做出有利于消費者舉證的不同規定,將會對消費者求償權的實現提供直接幫助。
2.2 采用更靈活的訴訟與仲裁方式
(1)構建消費爭議訴訟的特殊制度。應當在適用一般的民事訴訟制度的基礎之上,構建消費爭議訴訟的特殊制度,包括小額消費糾紛訴訟制度、消費群體性訴訟制度和消費公益訴訟制度等。
(2)構建消費者仲裁的特殊制度。消費者采取仲裁的方式實現求償權,不宜適用仲裁法的仲裁程序,而應適用自己獨有的一套消費者仲裁制度。在仲裁程序上,應當設立小額消費糾紛簡易仲裁程序。對于標的數額較小、事實情況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消費糾紛,應當專門設立小額消費糾紛簡易仲裁程序。受案范圍應當限于小額糾紛或事實清楚的簡單爭議;在審理程序上采取特殊規制,如口頭申訴與答辯,審限較短,并且實行獨任仲裁員審理制等。目前已有許多地方對此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2.3 構建國家賠償機制或者專項賠償公益基金
針對消費者無法從經營者獲得賠償的情況,立法機關應當考慮“以受害人救濟為核心”,通過法律構建起國家賠償機制,設立專門的賠償基金。經營者皆以盈利為目的,為當地政府創造了巨大的稅收。當地政府沒有理由只享受企業所帶來的利益,而不承擔企業消失之后留下的負擔。在經營者無力償還的情況下,政府應當成為解決賠償問題的主導者。這既是保障社會公平的底線,也是地方政府重樹公信力的開始。
2.4 設定部分行業經營者的強制保險義務
強制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規定特定的主體必須投保某個險種特定的保險人必須開辦相應的險種業務的一種法律制度。強制保險有利于保障消費者的求償權。在我國部分法律領域已經設立了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其他國家亦設立了食品藥品質量安全強制險,要求食品和藥品生產企業必須建立質量安全責任強制保險。我國也可以參照他國經驗,設定經營者的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義務,形成食品質量安全事故賠償的制度體系。
3 結 論
消費者求償權實現難,已成為不爭的事實。通過分析,我們發現在法律層面上,消費者求償權的實現,存在著舉證難、維權程序復雜、費用高、企業破產后無力償還等諸多障礙?;蛟S排除這些障礙并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夠解決的,但筆者由衷希望國家能夠提供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切實保障消費者最根本的利益。
參考文獻:
[1]金福海.消費者法論[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
關鍵詞:農產品 批發市場 流通效率 提升路徑
批發市場建設與農產品流通效率的關聯
(一)農產品批發市場存在的必然性
在我國現行農產品流通體系下,農產品加工銷售企業、農民合作組織、批發市場以及販銷大戶構成了主要的農產品產銷中間渠道(見圖1),批發市場能夠超越其他渠道成為最主要的城鄉貿易結合點,具有一定的現實必然性:
1.批發市場渠道相對其他渠道更能迎合農民需求,符合現階段農村基礎條件。我國不健全的法律體系使得農產品加工銷售企業、販銷大戶與農戶之間的契約約束性非常脆弱,而農民合作組織不具備完善的法人機制,較低的知識儲備和信息接收水平也使其不能及時對農產品市場變化做出反應,因此,具有信息統一、市場價格中心、產品集散配送以及輻射范圍較廣等特點的批發市場占據了農產品流通渠道70%以上的市場份額,成為農民交易農產品的首要選擇。
2.批發市場能有效應對農產品流通季節性、分散性以及農產品自身的易變質特性。農業是受自然條件影響最為顯著的國民經濟部門,季節變化導致的溫度、降水差異使得農產品流通也具有顯著的季節分化特征,表現為淡季和旺季市場上農產品的結構和數量差異,農產品流通渠道必須能及時按季做出調整。此外,以小農生產為主要組織形式的我國農業經濟發展呈現出地域上的高分散性,因此,客觀上要求農產品流通采取“匯小成大”的集中交易形式,批發市場的集中、靈活經營特征符合農產品流通的季節差異要求和地域分散特征。
從農產品自身屬性來看,較短的產品新鮮度保持期是農產品不同于其他商品的主要特征,蔬菜瓜果類產品具有易腐敗和不易保存的特點,因此流通環節要盡可能少,流通時間要短,并且嚴格控制流通成本。目前,我國控制農產品流通時間和新鮮度的主要手段為冷鏈物流,然而冷鏈物流較高的成本和較小的應用范圍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農產品流通的時間和新鮮度矛盾,只有通過建立具備集散功能的多層級批發市場才能有效解決農產品貯藏問題,減少流通環節的農產品損耗,降低流通費用。
(二)批發環節與流通效率的聯系
批發環節是農產品產銷的中間環節,因此,理論上去掉批發這個中間環節可以降低農產品流通成本,縮短流通時間,提升流通效率。然而,這種推導過程與實踐經驗并不相符,實踐中農產品流通效率的提升不但不能忽略批發環節,而且還要求批發環節數量有所增加,原理如表1所示。
在表1中,當農產品市場上存在A數量的生產商(農戶),B數量的零售商,不存在批發商,則生產商與零售商合計交易次數為A*B次;生產商和零售商數量不變,批發商最少為1家時,生產商和零售商合計交易次數為A+B次。假設單次流通成本相同,以雙邊交易總流通成本作為考察對象,在A>2且B>2的情況下,加入批發商使得總交易次數大幅減少,即A+B
顯然,A>2且B>2符合市場中的實際情況,批發環節能夠克服農產品集散矛盾,過少的批發環節數量不能滿易者眾多條件下的特定地域農產品流通需求,而在全國農產品市場聯系日益緊密的今天,農產品的跨地區流動更需要批發環節的支持。我國農產品交易的兩端即生產者和消費者都呈現出高度分散化特征,因此規模適中且運行完備的批發環節是控制農產品流通成本和提升流通效率的關鍵,保持和發展農產品批發市場符合國情,同時也是順應客觀經濟規律的表現。
高流通效率農產品批發市場的建設原則
(一)不能脫離法制軌道而提升農產品批發流通效率
通過中央和地方立法的形式而對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經營進行規制是確保流通體系健康、平穩發展的基礎,脫離法制軌道而片面提升流通效率是損害市場可持續發展的行為。2013年以來,國務院和商務部先后了《農產品產地集配中心建設規范》、《關于加快推進鮮活農產品流通創新的指導意見》以及《關于加強集散地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的通知》等指導文件,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某些部門單純追求經濟利益而忽略農產品市場的穩定發展要求的現象,使得我國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的法律框架得以明確。
(二)不能脫離批發市場的公益性質而提升流通效率
發達國家的農產品批發市場一般都是由政府設立的公益性場所,政府不僅出資,而且還出臺一系列支持政策。反觀我國,農產品批發市場并不具有公益性質,政府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多是監督和審查,批發市場經營者和政府都對其設立種類繁多的費用和稅種,這樣不僅推高了農產品的流通交易成本,而且也導致農產品批發價格呈現出較大的波幅,這部分成本最終由農戶和消費者承擔,社會福利水平受損。因此,不能脫離公益性質來建設我國的農產品批發市場,缺乏公益性是農產品批發市場流通效率較低的重要原因。
圖2給出了我國2013年1月至11月的農產品批發價格指數月度走勢,定基指數以2000年為100計算??梢园l現,農產品批發價格指數最高的月份值(2月,212.6)與最低月份值(3月,197.1)之間相差15.5個基準點,而5月份(199.1)與6月份(199.7)之間只相差0.6個基準點,農產品批發價格波幅差接近26倍,這樣劇烈的農產品價格波動顯然不利于全社會物價的穩定,同時也是對我國農產品批發市場流通效率低下的最直觀反映,從解決農產品批發市場的低流通效率入手來穩定社會物價刻不容緩。
(三)不能混淆批發市場流通效率中的規模經濟概念
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提升農產品批發市場的流通效率的確需要依靠規模經濟,然而我國農產品批發市場的經營者和有關政府部門發展規模經濟的措施多為擴大市場容積,吸引更多商家進駐,而并沒有注意到市場中單個主體的經營規模,微觀經濟單元的規模不經濟不能支撐對于市場整體流通成本的有效控制。因此,對于規模經濟概念宏觀和微觀部分的混淆使得單純擴大農產品批發市場容量的經濟政策并沒有取得預期效果,只有銜接單個經濟主體的規模經營能力與市場輻射能力,農產品批發市場才能真正向規模經濟要流通效率。
(四)不能脫離物流而單純從市場角度提升流通效率
農產品流通包括市場和運輸兩個環節,從批發市場環節入手來提升流通效率只是解決了問題的一部分,農產品進出市場離不開現代物流業的支持,物流與批發市場銜接程度的好壞、物流業務活動自身的效率都決定著農產品最終價值的實現,因此,無論是批發市場主體還是物流主體都不能脫離對方而單獨籌劃提升農產品流通效率,事實上,農產品供應鏈是涵蓋生產資料供應、生產、采購、配送、倉儲、搬運、裝卸、包裝、加工、分銷以及信息處理等多種流程的集合,流通效率的提升需要依靠各個流程環節的密切合作。
現代農產品批發市場流通效率的提升路徑
(一)重新定位政府在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中的職能角色,突出市場公益特性
我國農產品批發市場以營利為特性的組織結構形式使得其發展目標與調節全社會農產品流通效率的公益目的背道而馳,經營者盲目投資,對入駐商家亂收費,與政府稅收一道推高了農產品的流通成本。因此,建立具有高效流通體系的農產品批發市場首先要轉變政府角色,為市場注入公益色彩,這一點可以借鑒國際經驗,例如,韓國中央和地方兩級政府全資設立超過全國60%的農資批發市場,美國農產品批發市場則必須經過市政府批準和規劃后才可以建立,注重公益的特性都提升了所在國的農產品批發市場流通效率。
(二)發揮農產品批發市場交易主體的主觀能動性,引入電子商務交易模式
從農產品批發市場宏觀與微觀規模經濟結合發展的原則出發,傳統市場內“一手錢、一手貨”形式的交易已經對流通效率的進一步提升造成了限制,同時也排除了批發市場組織形式創新的可能,商家疲于吸引消費者,消費者也失去了多樣化選擇,因此,在實體店鋪以外設立B2B、B2C、C2C的線上交易平臺將極大改觀農產品批發行業現狀,市場內商鋪的農產品庫存壓力將極大減輕,在更大范圍內交易農產品將激活流通體系,實現市場內商鋪規模經濟與市場規模經濟的納什均衡。
(三)建立以批發市場為中心的產、供、銷一體化組織,獲得整體性流通優勢
我國政府認識到建立現代流通業和發展三農經濟的必要性,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文件,從而為農產品批發契約機制設立了基礎。從獲得整體性流通優勢出發,批發市場完全可以作為一體化產、供、銷組織的核心,取代農民合作組織和販銷大戶,以更加標準化和具有現代商業法律特征的經濟合同形式來將農產品生產者、加工者、零售商等組織在一起,統一協調農產品的生產、批發和零售,淘汰各自為政的傳統農產品流通形式,消除不同經濟單位之間的信息障礙,保證農產品生產和消費的及時性,促進農產品最終價值的實現。
(四)協調市場管理與冷鏈物流之間的關系,平衡提升流通效率的成本和產出
農產品冷鏈物流使得農產品從生產、加工、倉儲到消費前的各個環節都處于規定溫度下,保證了農產品的新鮮度和及時送達率,然而目前階段其不具備大規模推廣的主要原因就是成本過高,并且增加的冷藏成本最終落實到消費環節,其“高額流通成本-優良產品質量-迅捷流通速度”的特點使得農產品流通效率的“時間-成本-新鮮度”邊界難以擬合,因此,從物流角度籌劃提升農產品批發市場的流通效率必須協調物流投入與產出的關系,尋找二者的最佳契合點,以經濟型物流配合優化農產品批發市場流通效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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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產分離出賣,合同無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為土地的附著物,具有不可分離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權通過買賣而轉讓時,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或隨房屋轉移。如果出賣人將房產和土地使用權分別賣與不同的買受人,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買受人可以提出這種買賣合同無效。
然而,在實際的房地產買賣中,因為一些不規范的操作時常會出現一手交了錢、一手交了貨而“兩證”卻未能完整兌現的尷尬:要么缺少土地證,要么一時拿不出房產證。而一方面,賣方急于將房產出手;另一方面,買方卻望而卻步要撤出交易,紛爭由此而生。在這樣的情形下,法律是認定解除交易還是交易繼續?我們就結合如下案例做一分析。
2003年下半年,蔡先生與某市第一房地產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簽了一份《認購書》。雙方約定,蔡先生確定認購和平大道回龍小區B5幢別墅,房屋產權系曹某所有,總價為83萬元。雙方還確認了該房產的產權證號及房產面積。當天,蔡先生向交易中心支付了3萬元定金,并保證在簽訂認購書后15天內與交易中心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交了定金后,蔡先生到房產和國土管理部門查證,發現那套別墅的房產證所有人確實是曹某,但土地證的所有人卻是某公司。經進一步了解,原來這家公司將那塊地轉讓給另一家公司后,另一家公司沒有辦理土地過戶手續,便在地上建了那套別墅并銷售給了曹某,曹某雖辦了房產證,但未經國土管理部門辦理土地證。所以,到了約定簽訂買賣合同的那天,蔡先生拒絕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并要求交易中心退還他已付的定金。
而交易中心則稱,該公司所代銷的房屋僅限于房產,不包括地產,公司不能接受蔡先生的要求。由此,一個要求退錢,一個要求賣房,雙方協商不下,蔡先生訴諸法院。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和平大道回龍小區B5幢別墅的產權人,沒有依法取得這套別墅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并領取權屬證書,而房地產交易中心將這套別墅銷售給蔡先生的行為,違反了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即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因此,法院一審判定:蔡先生與某市第一房地產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簽訂的《認購書》無效;交易中心應返還蔡先生3萬元定金。
交易中心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其上訴理由有三:第一,蔡先生認購該別墅時,是對該房產做了充分了解才同意認購的。第二,《認購書》上所有條款約定的都是“房產”,要求簽訂的也是“房屋”買賣合同,從未包括地產。第三,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是兩個不同的產權,我國沒有實行房、地產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而一審將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混為一談,是錯誤的。就第三個理由,交易中心做了進一步說明:首先,土地與建筑物各為獨立的不動產,因而房產與地產是兩個不同的產權,曹某依法領取了房產證,當然有百分之百的權利處分該別墅,將之轉讓他人;其次,土地與房屋既然各為獨立的不動產,難免會出現土地與房屋產權人不一致的情況。曹某只有房產權,當然只能處分房產權,而不能處分地產權;再次,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在制定過程中,該法草案中曾規定:國家實行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其附著物所有權的主體一致,即房地產權利主體一致。但因審議中有委員反對,這條規定后被刪除。所以,我國沒有實行房地產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交易中心同時指出,由于房地產交易操作中的不規范,歷史上不僅遺留了許多諸如有房產證沒有土地證的問題,就是現在全市90%的商品房也都沒有辦理土地分割證,實踐中普遍存在房地產權利主體分離的現象,難道這些有房產證而沒有土地分割證的商品房,都不能轉讓嗎?
對此,蔡先生則認為,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起草過程中,未形成正式法律文件的觀點,不能成為定案的依據。對方還稱“全市90%的商品房也都沒有辦理土地分割證,難道這些有房產證而沒有土地分割證的商品房都不能轉讓嗎?”而事實上,本案中交易中心代銷的房產,連“大證”都沒有,根本談不上土地分割證的問題。
中級法院二審認為,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明確:房地產轉讓時,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冻鞘蟹课輽鄬俚怯浌芾磙k法》也規定,房屋權屬登記應遵循“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所以,交易中心的抗辯理由,不符合法律規定。而該中心與蔡某簽訂《認購書》,銷售的和平大道回龍小區B5幢別墅,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并領取土地證,違反了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因此代銷房產存在權利瑕疵,蔡先生有權拒簽買賣合同,并要求退還定金。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中合同雙方對房屋和土地權利主體是否必須一致的爭議,與我國房地產登記管理的歷史淵源有關。目前我國不動產登記機關分散,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分別主管土地權屬登記和房屋權屬登記,而且其所依據的法律也不同,房產權屬登記是按照建設部頒布的《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來執行,土地權屬管理則按照國土資源部頒布的《土地登記規劃》執行。但是,房屋和房屋附著的土地作為不動產的兩個范疇,有著先天的緊密聯系,在形態上這兩者也是密不可分的。人為將其剝離并由兩個部門管理,既不符合國際慣例,又給不動產權利人登記機關和
司法機關帶來了很多麻煩,特別是在房產產權轉移和抵押時,分開操作除了導致法律上的問題以外,還可能導致法律的漏洞,客觀上也造成了社會實踐與司法實踐中的矛盾和爭議。 目前,在法院的司法審判實踐中,基本上適用“房地一體的原則”。本案的判決也是根據《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房地產轉讓時,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由于上訴人并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所以其銷售的房產存在權利瑕疵,最終導致了銷售方的敗訴。 此外,還需注意的一點是,我國《物權法(草案)》確定了我國不動產登記將實行統一登記制度,“即當事人可以向房屋或土地登記機構申請一并辦理城市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登記”,相信隨著我國立法工作的不斷進步和發展,類似的法律問題和法律爭議將會越來越少。
二、產權主體有問題,合同無效。
出賣房屋的主體必須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非所有權人出賣他人房屋的,其買賣行為無效。房屋的產權為數人共有的,必須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賣。出賣共有房屋時,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賣共有房屋的,其買賣行為也無效。但在實踐中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如姜某與錢某是夫妻關系,1998年8月購買了某小區某幢406室房屋,產權登記在丈夫錢某名下。因夫妻矛盾姜某于1999年7月搬出406室住回娘家。2000年6月錢某背著姜某與蔡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將406室以76000元出售給蔡某。商談過程中,錢某出示了房屋所有權證,帶蔡某實地察看了房屋,并謊稱其妻姜某同意出賣房屋。在房管部門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時,錢某提交了房屋所有權證、結婚證、偽造姜某簽名的出售房屋委托書和托人取得的關于委托書屬姜某出具的證明。2000年8月蔡某付清了房款,領取了406室產權證后搬入406室居住,對房屋還進行了裝璜。嗣后,姜某發現406室被賣,遂以錢某、蔡某侵犯其房屋所有權為由向法院提訟,要求確認房屋買賣無效。
對該案的法律適用存在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406室是姜某、錢某的夫妻共有財產,共同享有所有權,錢某處分夫妻共有財產未經姜某同意,侵犯了姜某的房屋所有權,錢某與蔡某的房屋買賣無效;第二種意見認為,406室房屋產權登記在錢某名下,在房屋買賣合同簽訂過程中蔡某有充分的理由相信406室房屋產權屬錢某所有,交易過程中也盡了適當的注意,依據物權公示原則確認房屋買賣關系有效;第三種意見認為,雖然錢某作為共有人之一處分了共有財產,但蔡某作為第三人不知道姜某不同意出售406室,是善意的,而且支付了相應的房價,已辦理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應認定買賣關系有效,姜某的損失可向錢某另行主張。第一種觀點從無權處分的角度著力保護共有人的權利,第二種觀點根據物權公示原則側重維護財產交易安全,均有一定的法律落腳點和適用上的合理性。第三種觀點蘊含著保護善意第三人合法權益的原則,針對房產部分共有人擅自出賣共有財產的復雜情況,區別不同情況作出不同處理,本案中蔡某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確認買賣關系有效。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
第一,有明確的法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規定“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該司法解釋從某一角度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針對的是共同共有財產,其內容的外延應理解為包含共同共有的房產,案例符合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蔡某的合法權益應予保護;第二,兼顧了其他共有人的利益。根據民法上的過錯原則,蔡某在房屋買賣過程中已盡有相應的注意義務,按普通人的常識和能力,無從進一步審查共有人姜某對出賣的意思表示,主觀上沒有過錯,錢某故意對蔡某和姜某隱瞞實情,完成了法律上認可的房屋交付行為,致姜某的權利受到侵害,過錯責任在錢某,姜某可通過向過錯方主張賠償的手段獲得司法救濟;第三,從社會效益的角度,若判令買賣無效,一則勢必發生返還財產的后果,造成法律關系再次調整,打破已形成的穩定,并產生財產的耗費,二則帶來人們對房產交易安全疑慮,不利于維護動態交易安全。
三、侵犯優先購買權,合同無效。
房屋所有人出賣共有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已租出房屋時,須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所謂“同等條件”,主要是指房價同等,還包括房價交付期限、方式同等。房屋所有人出賣房屋時侵犯共有人、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請求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張先生兩年前在市區向某房產公司租了一間商鋪,簽了兩年的租賃合同,合同于2005年3月到期。2005年2月,房產公司準備將這家商鋪出售,向張先生發出了《意見征詢書》,征詢購買意向?!兑庖娬髟儠飞狭忻鞣课菝科椒矫變r格8500元,總價90多萬元,辦理手續的定金為2萬元。但當3月份張先生的租賃合同快到期準備向房產公司購買這間商鋪時,才得知房產公司已在幾天前與一位王先生簽訂了商鋪出售合同。事后,張先生得知,王先生購買商鋪的總價只有85萬元,而且支付的定金也只有1萬元。張先生于是向法院,要求房產公司解除與王先生的合同,并以與王先生簽訂的購房條件與自己簽訂合同。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時,應當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房產公司雖然在出售房屋前征詢了承租人張先生的意見,但沒有把給予王先生的優惠條件告知張先生,而且在3個月期限未滿時就與王先生簽訂合同,其行為已經侵犯了張先生的優先購買權。法院最后判令房產公司與王先生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由房產公司按照與王先生簽訂的合同條款與張先生簽訂合同。
我國《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房屋所有權人出賣出租房屋,須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房主出賣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原房客優先購買的權利應予保護?!弊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8條規定:“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因此,在此案中,房產公司與王先生簽訂的購房合同顯然侵犯了原承租人張先生的優先購房權,張先生的訴訟請求理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方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意見》(試行)第118 條的規定,出租人出賣房屋時未盡通知義務,致使承租人喪失行使先買權機會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由此可知,承租人的先買權具有物權的效力,可以對抗第三人。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在股東依法轉讓其不動產出資或者合伙人依法轉讓其不動產份額時,如果事先未取得其他股東或者合伙人的同意,其轉讓行為無效。所以,其他股東或者合伙人的先買權亦具有物權的效力。但共有人的先買權是否具有物權的效力,不無疑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意見》(試行)第89條的規定,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合法利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所以,第三人在取得不動產時是惡意的(不論有償或者無償),享有先買權的共有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不動產買賣是無效的;第三人在取得不動產時是善意的、有償的,并且依法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享有先買權的共有人就不能主張該不動產買賣無效,只能向出賣該不動產的共有人請求損害賠償。另一方面,先買權人應當在一定期限內行使先買權,否則,先買權人無限拖延表示是否購買,義務人出賣其不動產的權利就無法得到實現。所以,最高人民法院《意見》(試行)第118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于接到通知后至出租人出賣房屋之前未予以書面表示購買的,視為放棄。股東轉讓其不動產出資或者合伙人轉讓其不動產份額,依照法律規定,亦得盡通知義務,由其他股東或者合伙人決定是否同意。但對于共有人出賣不動產時,對其他共有人有無通知義務,法無明文,在解釋上應認為出賣人負有通知義務。出賣人及時告知先買權人后,先買權人在指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不作是否購買表示的,即喪失先買權,出賣人可以將其不動產出賣給第三人。 四、非法轉讓,合同無效。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包括買賣):1、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轉讓房地產條件的;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4、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5、權屬有爭議的;6、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舉例說明:2004年7月美籍華人孫先生,與福安花園一棟三層小樓的主人李某簽了“轉讓協議”,約定李某將這棟樓及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權,一并轉讓給孫先生,總價款68萬元。當天,孫先生即向李某交付定金4萬元。按雙方約定,余款64萬元應在土地證、房產證辦到孫先生的名下后,由孫先生一次性付清。后經雙方協商,孫先生又付了20多萬元房款后,李某同意讓孫先生入住。入住后孫先生又付了部分房款雙方也辦結了土地證過戶手續。但孫先生事后得知,李某的這套房尚未辦理報建手續和房屋產權登記。為了買下這套房,孫先生不僅補辦了相關手續,還繳納了有關費用及罰款。2005年1月,孫先生取得了房產證。李某得知孫先生已經取得了房產證,便要求向他支付購房余款36萬元。孫先生則稱,李某利用他不了解中國法律及土地、房屋等情況,故意隱瞞房屋屬違章建筑的事實,與他簽訂了“轉讓協議”,因而主張兩人簽的協議無效,提出退房。兩人各執其理,爭執不下。李某遂將孫先生告上法庭,提起要求支付購房余款之訴;而孫先生也一肚子委屈,向法庭反訴要求退房并追回已付的37萬余元。
一審法院受理了此案。經審理認為,孫先生和李某簽訂的是房屋買賣合同,李某具有該房的土地使用權,其簽訂合同時雖尚未依法登記領取房產證,但孫先生使用受讓的房屋后,已依法補辦了相關的手續,并辦結了房產證,所以應當認定這一買賣房屋的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應屬有效合同,受法律保護,應當繼續履行下去,即孫先生應當向李某付清購房余款。2005年9月,一審判決:孫先生應向李某支付余款近36萬元;李某應向孫先生償付相關費用5.8萬余元。
堅持該買賣合同無效,雙方應互相返還的孫先生上訴后,中級法院二審認為,雖然李某與孫先生簽訂合同時,轉讓的房屋并不具備轉讓條件,但是,孫先生在受讓該房后,在一審訴訟前,已補辦了相關手續,取得了房產證,作為買房人其購買目的已經實現。根據我國有關司法解釋,兩人的房屋買賣行為,可認定為有效,應繼續履行。
本案所涉及的則是房屋轉讓時是否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法律問題。主要涉及兩個法律規定。其一,是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這條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有兩層含義:第一,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利證書的人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人;第二,非所有權人不得從事房地產的處分行為。這兩層含義中所體現出的立法背景和目的主要就是為了防止房地產炒作和避免產生房地產泡沫的問題;其二,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買賣糾紛案件的有關司法解釋。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轉讓人在與被轉讓人簽訂轉讓協議時,其所轉讓的房屋不具備轉讓條件。但是在訴訟前已依法補辦了相關手續,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上訴人孫某的買房目的已經實現,則上述房屋買賣行為可以認定有效?!边@一條司法解釋的規定主要是從市場經濟發展的角度出發,要保護市場中交易雙方的安全。所以盡管在簽訂合同時是沒有具備轉讓條件,但是只要在訴訟前已依法補辦了相關手續,則最后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對其有效性還是予以認可的。
五、單位違反規定購房,合同無效
關鍵字: 公平,效率,競爭,市場經濟,社會公平
目 次
一、導論—兩個經濟時代的啟示
二、市場·競爭·效率
三、社會·分配·公平
四、經濟法與民商法
五、總結
一、導論-兩個經濟時代的啟示。
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二者最大的變化就是微觀上從講公平到講效率,宏觀上從講公平到講效率。(1)
計劃經濟時代已經過去,中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期市場經濟階段。反思兩個經濟時代,最大的區別就是二者利益分配目標不同了,微觀和宏觀領域的價值取向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
計劃經濟時的利益分配目標:微觀、初次分配的主要目標是公平優先、生存養人;宏觀、再分配的經濟目標是效率優先、追求國有資產最大化。政府除了是社會行政管理者之外,還同時兼有國有資產代表者的身份,甚至作為國企的直接投資者。它既要當市場的“裁判員”,又當市場主要的“運動員”,他經常要代替企業而直接去搞微觀運作,它主要目標是為了追求具體企業的效率,因而往往失去了公平。但另一方面,企業—因為他們是國有企業,承擔政府下達的社會行政目標,要解決就業和公平分配問題,要追求“生存養人”的利益目標。企業搞了公平,也就失去了效率。所以。計劃經濟最終是不公平也不效率的經濟體制。
而市場經濟的利益分配目標與計劃經濟截然相反。如下圖所示:
微觀宏觀
計劃經濟 追求公平優先 生存養人 公平效率 追求(國有)資產最大化 效率公平
市場經濟 追求企業資產最大化 追求社會公平 生存養人
當中國的市場經濟最完善時,最強的市場力量和最強的政府宏觀調控作用相結合,就逼近了這樣一個成熟的目標:最有效率的初次分配和最公平的再分配相結合。(2)
而市場經濟體制所達到的微觀上的效率和宏觀上的公平是需要相關的法律來調整的,。經濟法便由運而生了。
二、市場·競爭·效率
競爭是提高生產率的最理想手段。
-艾哈德(3)
競爭是市場經濟的靈魂。缺乏了競爭的市場是一潭死水,散發著沖天的惡臭;是枯萎的花兒,低垂著喪氣的腦袋;是無心的僵尸,失去了生命的靈魂。而充滿競爭的市場猶如一泓泉眼,流淌著汩汩的生命之水;猶如一朵盛開的花兒,散發著撲面的清香;猶如健壯的青年,充滿著朝氣與活力。“任何真正的競爭都是高度主動積極創造型的競爭,這種競爭能最大限度的激發人的聰明才智,促使人奮發圖強,大膽冒險,不斷進取”(4)
競爭是動力?!叭绻f階級沖突和階級斗爭是一切階級社會進步的動力的話,那么在和平時期,人與人之間的合法的利益沖突和利益競爭同樣是社會進步的動力,甚至是更一般、更持久的動力。”(5)列寧認為,競爭“在相當廣闊的范圍內配置進取心、毅力和大膽首創精神。”(6)
競爭是壓力。適者生存,劣者淘汰-這是大自然普遍應用的法則。不進則退、不優則汰。在一個競爭的市場環境中,每一個市場主體都面臨著巨大的壓力。而這種壓力又轉化為巨大的動力。
競爭是共贏。在良性競爭的環境中,競爭者之間在壓力和動力的本能驅動下,不斷提高生產效率,也就提高了整個市場的經濟效益?!案偁幍哪康牟皇且麥绺偁幷?,而是通過更好的和更靈活的管理超過競爭對手,以造福消費者,從而也有利于自身的收入?!保?)熊彼特指出:“如果社會主義社會把經濟刺激實行的遠超過賽跑的馬和機器所要求的限度,一定是大有所獲的,這種刺激是有價值的社會性質的努力的推進器?!保?)
所以,競爭就意味著效率?!敖洕?,是指經濟資源的配置和產出狀態。對于一個企業或社會來說,最高效率意味著資源處于最優配置狀態,從而使特定范圍內的需要得到最大滿足,或福利得到最大增進,或財富得到最大增加?!保?)競爭使人盡其才。同時,競爭者必須以最低的成本生產提供最好的商品或服務,這有利于減少浪費、節約資源,是物盡其用?!案偁幋偈谷藗儼咽虑樽龅綐O致,講究效益。實踐證明,競爭是效益制度,哪里沒有競爭,哪里就沒有效益”。(10)市場經濟就是競爭經濟,就是效率經濟。這種經濟體制的反向表述就是計劃和壟斷。這是兩個相繼發生在中國經濟體制中的現象,是效率的對立物。
計劃經濟時期,前已論述,妄圖通過計劃達到微觀領域的公平。“不管計劃用最現代的計算方法能夠多么詳細地、迅速的和準確的計算出復雜的關系,計劃還是要受矛盾的利益狀況的影響,而沒有市場機制,就會造成計劃和現實經濟的最優發展和現實發展之間的最大脫節”。(11)所以,計劃經濟并沒有達到微觀的公平。計劃一切,使廣大民眾的自我設計權利、自我拼搏精神喪失,說到底是剝奪了人民的自由權利和自主權,是對蕓蕓眾生的精神的蔑視。“當一個全面的計劃成為社會一切經濟決策基礎的時候,個人的經濟自由就被大大減少了,個人看不到自己的物質需要和愿望,作為經濟活動的目標而被滿足,而是論為實現計劃目標的工具”。(12)
市場經濟時期,競爭與壟斷是一對天生的冤家。就中國目前的經濟狀況而言,壟斷主要是行政壟斷,而不是經濟壟斷。因為中國還沒有哪家企業能強大到如此地步,能夠控制某一行業和領域。行政壟斷的形成有多方面的因素,但最直接的動因莫過于對經濟效益的追求:一方面為政府及所屬部門甚至官員個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是受行政壟斷保護的經濟活動主體的利益。這可以用經濟學中的“尋租”理論來解釋?!敖洕鷮W中的‘尋租’是指經濟活動者為維護其既有利益而尋求政府管制,阻止其他主體競爭,保持自身壟斷地位,以獲取超過生產要素機會成本的收入的行為”。(13)參照公共選擇學派理論,尋租活動存在的原因是人們把政府當做建立并保持壟斷的工具,尋租活動導致資源配置不合理及浪費?!吧a經營者尋得‘租值’就獲得相當于法律上的壟斷;從供給角度看,政府所屬部門甚至官員個人為獲得自身利益也會有意無意的去設租”。(14)即所謂“在權錢交易中,尋租活動具有雙向性質”。(15)行政壟斷,造成了市場經濟部分領域的無效率。如電信行業:這是一個需求彈性很小的行業,壟斷者-政府的寵兒可以隨心所欲的收取費用,由此卻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如果引入競爭機制,那么我相信消費者一定會得到低廉的價格,優質的服務。因為-競爭意味著效率。
三、社會·分配·公平
一切經濟問題的基礎是人具有兩重性-經濟人特性和社會人特性。所以也就有兩種公平:從經濟人角度看,公平是指競爭條件和機會的公平;從社會人角度看,公平是指結果的公平,即現實中的社會平等。(16)
在此,我僅站在社會人的角度來討論結果的公平。因為機會的公平也即微觀的公平形式的公平是和效率相一致的;而結果的公平也即宏觀上的公平實質的公平卻和效率不盡一致。
在橫軸右半面的曲線向右上方傾斜。在這一階段,社會處于逐步發展階段,分配還不盡公平,隨著生產力的提高,效率也越來越
高。人們創造的社會財富也開始增多。人們生活水平越來越高。社會逐漸趨于公平。但是當效率達到一定水平時,公平達到了最高點A點時,如果效率繼續提高,就以犧牲結果上的公平為代價了,社會分配相差越來越遠了。
“每個社會秩序都面臨著分配權利、限定權利范圍、使一些權利與其他權利相協調的任務…在個人權利和社會福利之間創設一種適當的平衡,乃是有關正義的主要考慮之一”。(17)
而我們現在的人類社會大都已步入后階段了。所以說當我們把社會福利當作經濟活動的終級目標進行動態分析時,一個社會并非是效率越高越好,也不是社會收入分配越公平越好。“要實現社會福利的最大化,就要求公平與效率之間實現最優的組合,這種最優組合要求的條件是:公平的增加帶來的社會福利的增加(邊際社會福利)與因公平的增加引起的效率降低帶來的社會福利的減少(邊際社會福利)相等?;蛘哒f,效率的增加帶來的社會福利的增加與因效率提高引起的公平的降低帶來的社會福利的減少相等”(18)單純依靠微觀上市場經濟的作用不能實現公平與效率的最優組合,市場能夠保證效率的不斷提高,但卻必然帶來社會收入分配的不公平,這是市場失靈的一個重要表現。
在一個成熟的市場經濟中,效率通過市場獲得實現,公平是靠政府在再分配領域實現的。不能片面追求無效率的公平,也不能片面的追求無公平的效率。如果社會失去了效率,那么社會就失去了發展的基礎;如果社會失去了公平,那么社會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社會的矛盾必須得到解決和緩和,社會的各方面利益必須得到平衡?!叭绻粋€社會為發揮個人的積極性和自我肯定留有空間,那么在相互矛盾的個人利益之間,群體利益之間肯定會有沖突和碰撞…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調整及調衡上述種種相互沖突的利益,這在某種程度上必須通過頒布一些評價各種利益的重要性和提供調整這種種利益沖突標準的一般性規則方能實現”。(19)從這種角度上說,經濟法是一部平衡利益,進行再分配的公平,達到社會正義的法律。
在此,我比較贊同羅爾斯關于正義的第二個原則……羅爾斯在《正義論》提出了他的著名的正義原則-“第一個原則:每一個人都有平等的權力去擁有可以與別人的類似自由權并存的最廣泛的基本自由權;第二個原則:對社會和經濟不平等的安排應能使這種不平等不但可以合理的指望符合每一個人的利益,而且與向所有人開放的地位和職務聯系在一起?!保?0)正義的第二個原則即差別原則,即允許人們在經濟和社會福利方面存在差別。但這種差別要符合每一個人的利益,尤其是要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境況最差的人的最大利益。差別原則旨在最大限度的提供地位最不利人的期望,是一種關心不幸、照顧弱者、輔助窮人的原則,因而也是一種博愛原則。
四、民商法與經濟法。
作用于微觀領域法律不僅有經濟法,而且有民商法。我以為,民商法和經濟法都旨在實現微觀領域的公平和效率,但是所針對的對象是不同的:經濟法是政府管理,通過政府規范來實現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是外部性的行為;而民商法是對企業自身的要求,是內部性的行為,民法規范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活動;商法規范每個企業的資格和內部管理。
武漢大學的漆多俊教授是這樣來評價民商法的“民商法雖然以個人為本位,重在維護個體利益,但它通過對個體自由和權益的維護,不僅有利于促進微觀領域的公平和效率,而且由于它維持了市場的公平自由競爭秩序,使價值規律和市場機制能夠充分發揮作用,因而能使社會經濟在宏觀和總體上得到調節。正因為如此,所以我們說民商法是市場調節的法律保障,由民商法對微觀經濟領域的直接作用,以及它對宏觀領域的間接(自發的、客觀上的)作用,形成了一種完整和諧的社會經濟秩序,這就是民商法秩序。”(21)
通過前述,我以為,作為完整的、和諧的社會經濟秩序,應稱之為民商經濟法秩序了。
五、總 結
世界上的一切都是歷史的,都有一個產生發展的過程。們所要做的就是用歷史的眼光去看待一切,用發展的視角去挖掘和遵循自然規律。經濟法其實就是一個時代的產物:在西方國家是適應19世紀反壟斷的需要而產生的;在中國是適應發展市場經濟秩序的需要而產生的。后起的社會立法必然要借鑒吸取先行的民商法中的有益因素,為己所用,這就決定了社會立法的綜合性。德爾馬爾默爾利用一種雞尾酒調制方法來說明經濟法的綜合性或者混合性:“取一個調酒器。放進一份商法;用社會發色素使之上色;加進大量的稅法和行政法;用一撮民法調味;撒進大量的社會學和政治經濟學;隨意搖晃,然后作為冷飲,并為這種法律飲料取名經濟法。”(22)正是由于經濟法的時代性、綜合性,意味著它必然擔負著實現公平與效率的歷史使命。我相信,隨著經濟法這門學科的不斷發展和完善,經濟法一定會越來越趨近于它的價值理念和制度精神-市場效率和社會公平。
索 引:
(1) 解中國初期市場經濟之謎(下冊)》 何曉星著 廣東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第6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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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PBL教學法;旅游市場營銷;高校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4107(2016)10-0016-03
在傳統的教學方法中,知識的傳授常常是采用教師講授、學生接受的教學模式,學生在學習上處于一種被動的狀況。這種方式不能很好地激發學生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因而,教學效果也就很難保證。當代教育正在從“知識本位”走向“綜合素質本位”,即走向知識、能力與情感態度價值觀融為一體的教育。在PBL教學方法指導下,知識的掌握可以通過課前的自學來高效地完成,課堂上多出來的時間,則可以讓學生在探究活動中養成科學研究的態度,學會科學研究的方法和相應的技能。作為高校社會人文學科旅游管理專業的一門必修課,“旅游市場營銷”課程的實踐性很強,要求學生學會將書本上的知識應用到旅游業的實踐中去。將PBL方法運用到“旅游市場營銷”教學中,則可以有更多時間讓學生在展示、辯論、討論與交流的過程中,發展學生的洞察力、思辨力和表達力,培養學生相應的情感態度價值觀。
一、PBL教學法的內涵及特點
(一)PBL教學法的內涵
PBL(Problem-Based Learning,PBL)是基于問題的教學法,也可譯為問題本位學習法,即“把學習設置于復雜的、有意義的問題情境中,通過讓學生以小組合作的形式共同解決復雜的、實際的或真實性的問題,來學習隱含于問題背后的科學知識,形成解決問題的技能,并發展自主學習和終生學習的能力”[1]。它主要側重于學生主動學習和以學生為中心,而不是傳統的教師的講授和灌輸知識的過程,它通過設置真實或易于引起學生興趣的問題、案例或任務,給學生一個真實的模擬情境,通過學習者的自主探究和互相合作來解決問題,從而達到學習相關知識和培養能力的目的。
它是一種嶄新的教育理念,在20世紀60年代,由美國的Barrows教授創建于加拿大麥克馬斯特大學的醫學院。其后,PBL教學法由最初的加拿大發展到歐洲以及東南亞等一些國家和地區,特別是在醫學界引起一場教育的改革運動。這種教學法后來也被應用到法學、計算機教育之中,中小學教育、本科教育乃至碩士研究生的培養也可以應用此法。在“旅游市場營銷”的教學中,此法同樣可行。
(二)PBL教學法的特點
PBL教學法打破了以往教學的常規模式,其實施,對師生雙方都有一定的要求。
1.教師方面。(1)充分備課。教師要充分備課,結合學生的特點,設計涵蓋課程內容,又能吸引學生注意力的問題。一個問題的吸引力如何會給后續工作定下一個基調,所謂良好的開始是成功的一半,即含此意。此外,旅游行業的信息更新很快,教師需要先行了解有關的理論和動態,這樣才可以從一個更高的角度去指導學生。而且,如何指導學生施行PBL學習模式,也需要教師統籌規劃,認真設計。只有做好了計劃,才能防患于未然。
(2)轉變主體意識。PBL的特點決定了教師要轉變主體意識。傳統教學中,教師是課堂的主體,正規的教學過程注重的是教師的備課、講授方法之類,學生的個人經驗和知識結構被排除在課堂之外。PBL就是要顛倒教師和學生在課堂中的地位,教師需要承認學生的主體地位,因為教學最終的評價標準還是要看學生的學習效果和接受程度。
(3)轉變教學觀念。在傳統的教學中,教師是處于優勢地位的,對于知識的掌握一般會多于學生。在PBL中,學生由于提前對相關問題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和討論,因此很可能會比教師掌握的課程資源還要多,面對這種狀況,教師要學會轉變角色,從向學生傳遞前人知識,轉變為教學中的引導者、幫促者以及合作學習者。教師要敢于承認自己的不足,學會從學生那里學習知識和經驗,做到真正的教學相長。
2.學生方面。(1)積極準備,查閱大量資料。運用好PBL教學法,需要學生的配合。學生拿到問題后,要積極地去尋找答案,需要查閱大量資料。學生可以充分利用學校的圖書館和網絡資源,要學會發揮團隊的力量和個人的能動性。
(2)不懾于權威。在討論的過程中,學生不能被教師和同學的觀點左右,要勇于提出自己的觀點,積極為自己的觀點尋求理論和實踐的支撐。只有這樣,才能充分培養學生獨立、自主、不從眾的學習態度。PBL教學法在運行中最忌諱的就是盲從。教師在學生的學習過程中人為地干涉學生的思維,是PBL教學法所不允許的。
二、“旅游市場營銷”教學現狀
(一)重理論,輕實踐
在“旅游市場營銷”教學中,因為種種原因,教師的教授多是以理論為主,實踐課很少甚至沒有。由于“旅游市場營銷”課程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它需要學生在掌握基礎理論的前提下,以旅游業的相關實踐來消化相關理論,僅靠一兩次市場調查或企業調查是不夠的。如果僅是課堂教學,不重視學生能力的培養,其后果是不敢想象的。PBL教學法則可以彌補學生動手上的不足,值得一試[2]。
(二)教師主動,學生被動
在現在的“旅游市場營銷”課程中,主要還是采取講授法進行講解,有時候會應用到案例分析法、討論法等形式,但其主體還是教師。這就很容易形成教師在講臺上滔滔不絕,學生在講臺上各行其是的局面。要避免這種現象,就需要調動學生的主觀能動性,讓其參與到課堂中來。
[關鍵詞]金融改革與發展; 模式選擇; 和諧共生; 政府與市場;
隨著經濟全球化程度的加深,金融危機在產生機理、特征以及傳染機制等方面都呈現復雜化態勢。以目前正在席卷全球的美國次貸危機為例,其影響無論是深度還是廣度上,都比之前的金融危機嚴重的多。金融危機的國際化和復雜化趨勢再次表明金融自由化同金融壓抑一樣存在加大金融風險的可能性,且就范圍而言,金融自由化的副作用影響可能更為廣泛,但僅就此而否定市場體制的作用無疑是錯誤的,也有逆于世界經濟發展的潮流。金融自由化本身所蘊含的風險和矛盾讓我們不得不重新考慮金融改革與發展的模式選擇問題,金融的深化和發展顯然不能采取單一的改革思路,而應該根據國內現狀和全球形勢合理地協調金融管制與自由化的程度,使得金融系統自身結構和功能不斷優化完善的同時,還能實現與外部環境系統的協調和適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促進金融的穩定、理性繁榮。基于這一理念,結合世界金融發展理論的演進思路和中國金融改革與發展的歷程,本文將在“發展理論――實踐效應――模式選擇”的邏輯框架下探討適用于中國金融改革與發展的一般模式。
一、中國的金融壓抑現象與政府主導型金融發展模式
20世紀60年代,以雷蒙德?W?戈德史密斯(Raymond W. Goldsmith)為代表的一批經濟學家肯定了金融發展對經濟增長的正向促進,打破了二戰后西方主流經濟發展理論與金融理論相互分離的格局。70年代,羅納德?麥金農(Ronald Mckinnon)和愛德華?肖(Edward Shaw)論證了金融部門與經濟發展之間存在密切的關系,并且發展中國家廣泛存在的金融壓抑現象阻礙了金融發展,從而制約了經濟增長。無論是在改革開放之前還是之后,中國一直存在金融壓抑現象,這固然與經濟水平和體制有關,更主要的原因在于轉軌時期并未摒棄政府主導色彩濃重的金融發展模式。
金融壓抑對金融發展和經濟增長突出的影響效應是以實施市場經濟體制為前提,對于實施中央集中計劃體制的國家,其本質問題是對商品貨幣關系和市場經濟的全面壓抑,在這種經濟體制模式下,金融壓抑不過是對商品貨幣關系和市場經濟全面壓抑的一個組成部分,相對于整個體制來說,不處于關鍵地位。對此,可以從1978年以前中國的金融狀況及其與經濟體制模式的關系來看。改革開放之前中國并不存在嚴格意義上的金融和貨幣,因此也基本上不存在規范意義上的金融市場,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并不是經濟發展水平低到幾乎不需要金融調節的程度,而是由經濟體制模式所決定的,資源的計劃配置體制必然排斥市場機制的資源配置方式,相應地對金融發展也無客觀要求。自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市場機制建設的成功推進,中國經濟發展的金融化和貨幣化程度不斷提高的同時,金融壓抑的影響開始凸顯,已變成制約市場經濟與金融發展的主要因素,解脫金融壓抑有提綱挈領的作用。目前中國的金融壓抑主要表現在:(1)社會融資結構的突出特點是銀行貸款在社會總融資量中占絕對優勢,股票市場、企業債券市場規模相對偏小,企業外部融資無論期限長短,均過度依賴銀行貸款。(2)間接融資和直接融資中融資方的所有制結構不合理,過多地向效益相對低下的國有企業集中,而效益良好的非國有企業又只能依賴于內源融資和非正規融資,形成了金融市場的分割。(3)投資工具的缺乏,未來收入的不確定預期和未來支出的剛性增長預期,導致居民儲蓄高居不下。(4)金融機構“存款短期化、貸款長期化”趨勢明顯,商業銀行“短存長貸”的信貸期限結構不匹配現象更加突出,存貸差過大和存貸款利率存在上下限限制。
如上文所述的金融壓抑產生原因,本文認為目前中國極為明顯的金融壓抑現象:一方面是由于市場經濟體制尚未成熟,導致金融市場制度的不健全和微觀金融主體的不豐富;另一方面,主要的原因在于體制轉軌時期采取了政府主導型的金融發展模式。由于中國金融始于計劃經濟體制,因此其發展不可避免地滲透著政府的干預,它實際上是在中央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由中央政府展開的結構性制度創設過程和放權讓利過程。即使在90年代以來以金融市場化和金融深化為目標的金融自由化進程中,政府行為仍居于主導地位。在資本市場,國有商業銀行的穩定取決于居民儲蓄的增長和銀行賬面的盈利,而居民儲蓄的增長依賴于國家信用擔保和現有金融制度對金融產品的壓抑,銀行賬面的盈利依賴于存貸差的保持和擴大,但存貸差的保持或擴大又只能依靠金融壓抑以降低居民存款利率,由此人為地降低了資金成本造成資金的稀缺。另外,國有商業銀行貸款偏向于國有企業,非國有企業難以獲得正規市場的低成本資金,這不僅造成非國有企業融資更加苦難困難,也導致地下金融的長期存在,致使金融秩序的混亂和失效。在股票市場,從股市發展的初期,政府便強調為國企改革服務,實行發行額度審批制和后來的發行核準制,過多地將注意力集中在股指的漲跌上,進行托市或干預,使市場價格較為嚴重地脫離公司內在價值和投資回報。在這種干預下,上市公司發行融資成功與否、發行規模大小過多地受制于監管部門的審核,造成過會發行的不確定性和發行溢價高估的可能,帶來極強的融資沖動和盲目投資沖動。一旦上市后造成效益下滑,而投資者保護的法律體系又不健全,過度投機之后的股市便會喪失財富效應,從而抑制基本功能的發揮。政府行為占主導地位的的金融發展模式固然會抑制金融市場的效率,但鑒于金融風險的內在特性和金融機構行為的負外部性,這種金融發展模式也有其短期的正面效應,可以增強金融體系的風險防范能力,可以維持較長時間的金融相對穩定,避免金融危機和社會動蕩。然而從長期而言,金融壓抑只是風險的延后和風險的積聚,風險積累到一定程度后可能會爆發更大的金融危機,政府主導型金融發展模式并不利于金融的進一步深化和發展。
二、市場主導型金融發展模式與中國的金融自由化改革
金融自由化本身是以追求市場效率、倡導市場機制為原則,體現的是一種市場主導型的金融發展模式,無論是從其理論產生的背景還是從其內容的沿革脈絡均可以找到證據。初期倡導的放松利率管制、減少金融機構審批期限等政策是對計劃背景體制的制度剔除,隨后融入的內生增長理論更加強調金融市場主體及機制的作用,就算金融自由化的進程、條件以及金融自由化次序的理論補充也是利潤最大化原則下降低交易成本的策略選擇。之所以強調市場主導而非單純的市場理念,是因為金融自由化并不完全否定政府的干預,而是改變其干預的方式,由政府主導轉變為市場原則下的調節補充,金融自由化也絕非作為孤立和排他性政策措施被加以采用,而往往是綜合的自由化政策中的某一部分,孤立地對某些問題研究形成了對金融自由化不適當的判斷。盡管如此,市場主導型金融發展模式所追求的金融有效狀態仍然是金融市場均衡,金融安全的調節機制也依然是“價格”機制――利率機制,政府調節部分只不過抵消了完全競爭市場的假設條件,現實中零交易成本的假定是不存在的,所以政府的調節與金融市場本身的自調節并不沖突,也不會影響金融市場均衡的動態穩定性,但不可否認的是金融自由化會導致金融脆弱性,金融脆弱性是伴隨著市場化而來的。假如無視整體和全局,把脆弱性和市場化這種相關關系孤立地進行考察,就會得到直接的邏輯推論:停止市場化,清除脆弱性,顯然,這樣的推論并無價值。國際經驗表明,金融脆弱性的社會代價遠不會吞噬效率提高帶來的好處,雖然金融自由化尤其是資本賬戶自由化在某些程度上可能對一國的金融安全造成不利的影響,但是金融自由化確實能夠帶來經濟增長,無論是曾經由于金融自由化而遭受金融危機的國家,還是發達國家都在實行不同程度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另外,在改革中金融脆弱性雖然不可避免地伴隨而來,但對于脆弱性生成和積累的過程卻不是無能為力,正視金融脆弱性的內生性,并尋求得當的措施和途徑,就會使這一過程較為平緩。因而堅持金融市場化,就不應因其必然伴隨金融脆弱性而有所動搖。
中國自1992年以來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內容主要包括利率自由化、金融機構及金融業務準入自由化及資本賬戶自由化。從表中可以看出,中國實行的是漸近的、有序的金融自由化進程,目前階段金融自由化改革的重點是利率自由化,鑒于國際經驗對資本賬戶自由化效果和次序的不確定性(G. Kaminsky and C. Reinhart,1999;Ronald Mckinnon,1984),中國對資本賬戶自由化的改革是審慎的。對于中國金融自由化改革的效果,盡管其中有波折、反復的現象,但總體而言極大地促進了中國金融業的發展,這也是被實踐和學者們的研究所證實的。目前中國金融業迅速發展壯大,金融改革邁出重大步伐,金融各項功能進一步發揮,金融領域對外開放穩步擴大,整個金融業發生了歷史性的變化(,2007)。周立(2004)通過對中國各地區1978年到2000年期間的金融發展和經濟增長的實證研究,揭示了中國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的關系以及金融發展促進經濟增長的路徑,描述了中國各地區金融發展水平和地區差距狀況。周業安、趙堅毅(2005)在國內外現有研究的基礎上運用1978年~2003年中國金融的相關數據構造出金融市場化指數,并將其引入現有模型進行檢驗,結果發現金融市場化過程明顯影響經濟增長,特別是如果同時考慮金融結構和金融市場化過程,那么金融市場化指數能夠一定程度上正向影響經濟增長。米運生、毛雅娟(2008)使用1992年~2005年的數據,以FDI和外貿的技術外溢效應等為控制變量,實證分析了金融自由化對于國家創新能力的影響,結果表明,中國的金融部門在快速實現自由化的同時,也顯著促進了國家創新能力的提高,從而成為加強自主創新、建設創新型國家的積極因素。
表 中國金融自由化改革進程(1992-2007)
資料來源:李丹紅,2003:《發展中國家金融自由化研究》,經濟日報出版社。向文華,2005:《金融自由化與金融風險相關性研究》,中央編譯出版社。中國人民銀行,2005-2008:《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05-2007:《中國金融市場發展報告》。
需要注意的是,中國的金融自由化進程與經濟體制市場化進程不匹配,一直滯后于經濟體制的改革(沈悅,2004);且改革并非都是一步到位,其中有波折、反復的現象(陳邦強等,2007),還有相當部分改革尚未到位或遠未到位,已有的改革也需要接受未來實踐的檢驗,對于一些發展中國家金融自由化的教訓,也不同程度地遇到過。但是與拉美和東亞許多轉型經濟國家的金融市場化改革引發了經濟波動甚至經濟危機的情形相反,中國金融自由化改革并沒有引起經濟的劇烈波動,主要的原因是中國的金融自由化改革是一場政府主導的改革,資本項目等敏感因素并沒有過度開放,雖然就效率看抑制作用較為突出,但對金融沖擊的抗拒能力較強。如此看來政府的主導行為似乎是迄今為止中國金融自由化改革穩定進行的關鍵因素之一,這與金融自由化所追求的市場效率目標是矛盾的。就目前而言循序漸進、與整體經濟改革配套推進的改革思路是符合中國國情的,這種思路決定了政府的行為超越市場主導型發展模式的要求,然而隨著全球市場經濟體制的進一步擴展和完善,政府行為必然會讓步于市場效率,如何根據國際、國內形勢正確協調兩者的地位,關系到中國金融業今后能否繼續成功地深化及經濟的健康穩定發展。
三、金融生態與和諧共生
上文分析表明,盡管市場因素的地位和作用不斷擴大,但由于中國的金融自由化改革相對滯后于經濟體制改革,政府行為依然占據主導地位,這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維持了金融體系的穩定,從長期而言卻不利于金融深化目標的實現,金融壓抑現象仍然存在。隨著經濟市場化的進一步推進,政府行為對市場效率的壓抑必然會更加明顯,中國的金融改革急需轉變模式,強調市場的作用。然而單純的市場主導模式同政府主導型模式一樣也具有兩面性,存在著加劇金融脆弱性的可能,因此我們試圖尋求這樣一種金融改革與發展模式:能夠合理地協調政府與市場之間的關系,在有效推動金融市場化的同時保持金融體系穩定。本文認為,金融生態理論所主張的和諧共生模式能夠很好的解決這一問題,應成為中國金融改革和發展的模式選擇。
金融生態是近年來提出的一個非常重要且具有創造力的仿生學概念。顧名思義,它是金融理論與生態理論的有機融合,運用生態學理論來考察金融體系的秩序結構和發展規律,這為金融發展理論的進一步研究提供了新的角度和方法。對于金融生態的內涵,國內主要分為環境觀和系統觀兩類。無論哪種觀念,都認為金融體系的運行是與外部環境緊密相關的,外部環境會影響金融的運行并為金融運行提供相應的條件,反過來金融主體會運用環境中的有利條件并在一定程度上改變環境,因此金融發展意味著金融體系本身結構和功能秩序的優化以及金融與環境的相互協調適應。從這個意義而言,金融生態蘊含著和諧共生的金融發展模式。和諧是從宏觀層次而言,指金融運行與外部環境之間、金融主體間穩定協調的局面;共生是從微觀層次而言,指一定環境背景下金融主體間相互競爭、相互依存的關系。在這種模式下,金融效率目標由市場化均衡向生態化均衡轉變,金融生態平衡不僅是考慮金融主體利益和金融市場均衡問題,而是更加強調環境與金融系統之間協調穩健的關系,即一定環境條件下金融結構秩序的合理性、金融自調節能力的柔韌性、金融與經濟的匹配和融洽。
和諧共生的金融發展模式有效地解決了金融改革與發展過程中政府與市場的沖突。第一,和諧共生的金融發展模式并不否定政府的作用,而是將其內生為金融主體之一,用環境條件及其他金融主體對其的作用約束其行為。當然,由于性質所決定,政府部門具有相當的主觀能動性,使其作用效果有可能超脫于金融生態調節之外,成為打破金融生態平衡的擾動因素,但這恰巧也是金融生態環境優化的原因和整個金融生態系統演進的動力之一。第二,金融主體及其與環境間協調共生的基礎是市場機制。首先,金融主體間競爭、合作行為的作用機制是以利潤最大化為準則的市場優勝劣汰。在從簡單到復雜、從低級到高級的發展和演化過程中,為了自身的生存與發展,各種類型的金融組織之間及其內部形成了合理的分工與合作,構成了一個彼此相互聯系、相互依賴,又相互作用、相互競爭的系統,在金融生態體系中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業務種類、工具品種是金融在適應內外部環境的生存競爭中發展演變而來的,是互為生存條件,相互補充的。其次,金融資源的分配及金融生態的調節依靠價格機制的作用。利率可以調節資金的供求及其結構走勢,破產、兼并可以調節金融組織的數量、規模,并優化結構,強化功能,提高金融組織的自律和內控水平,推動新的金融組織、金融服務、金融產品品種的創新,催生新的金融物種,這也是金融生態調節的直接形式。第三,金融生態理論是金融分析范式與系統范式的統一,是金融結構理論與金融功能理論的有機融合和升華。金融分析范式雖然可以深入地研究部分的性質,但割裂了金融作為復雜性系統的整體涌現,不利于從全局把握金融系統的作用和功能,是還原論的體現;金融系統范式主張從金融系統整體角度觀察其功能,有利于全面把握金融系統的特點和規模效應,但對金融結構的研究欠深入。金融生態理論不僅從微觀層次注重金融生態主體的豐富、金融生態環境的優化和金融生態調節的穩健,還從宏觀層次強調金融系統與環境系統的密切關聯及金融體系本身秩序結構的合理化,是分析范式與系統范式的統一。政府主導型金融發展模式的理論基礎強調金融結構的重要性,主張通過對金融結構的調節優化金融功能,但是忽略了環境的作用,環境不僅為金融功能的實現提供條件,而且決定著本征金融功能對象的選擇機會。金融自由化理論從本質上而言是一種金融功能理論,是系統整體論的體現,注重金融宏觀效率的研究。金融生態理論既承認環境的重要影響,也認為在環境既定條件下,金融結構決定著金融功能,進而對環境產生影響,因此是金融結構理論與金融功能理論的有機融合和升華。
四、結語
金融壓抑現象存在于許多發展中國家的金融發展歷程中,我國也不例外,始于1992年的金融自由化改革雖然極大地促進了我國金融業的深化從而帶動了經濟發展,但由于體制轉軌的特殊背景而不可避免的帶有政府干預的痕跡,這是導致目前我國金融壓抑現象依然明顯的原因之一。金融壓抑現象產生的主要原因是政府根據國內金融經濟的形式不得已而采取的壓抑性政策,雖然導致無效率,但至少可以在長期內保持國內金融的穩定,因此金融壓抑體現著政府主導型金融發展模式,這種發展模式強調對金融制度的剔除性改良,用效率換取穩定。和金融壓抑一樣金融自由化的效果也是雙重的。作為金融壓抑的對立面,金融自由化理論主張減少政府干預,確立市場機制的基礎作用,蘊含著市場主導型金融發展模式。然而,國際經驗表明金融自由化在一定程度上會加劇金融脆弱性,增大金融危機發生的概率,從這個意義而言市場主導型金融發展模式存在著用穩定換效率的風險。顯然,簡單地將兩種理念合并在一起并不會解決政府與市場的矛盾,反而會抵消兩者所產生的有利效應――穩定性和效率。但金融改革和發展的復雜性決定了單純地采用上述任何一種模式都不可能達到預期的目標。若能找到一種標準,使得政府與市場在金融發展中的地位比重得以確定,就能從根本上協調政府行為與市場效率的沖突,從而找到一種符合我國國情和國際形勢的金融發展模式。金融生態理論的提出為這一問題的解決提供了思路,它注重生態環境對金融系統的影響,認為金融的發展不僅體現在金融體系本身高效的運作(即強調市場的作用),而且還體現在其與環境的相互協調和適應(政府作為金融生態主體之一的主要功能),主張和諧共生的金融發展模式,是金融結構理論與金融功能理論的有機融合和升華。因此本文認為,金融生態平衡標準可以成為確定金融改革和發展進程中政府與市場所處地位的標準,和諧共生的金融發展模式可以有效地推進我國的金融深化改革,促進經濟健康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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