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3-01 16: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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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整組建評委會,完善授權評審體制
(一)根據工作需要,調整組建20*年度專業技術職務中級評審委員會。繼續授權市教育局、市經貿委、市建設局等部門(單位)組建中小學教師,工程技術、建設工程等系列(專業)中級評審委員會,負責本市所屬的相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評審工作。撤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技術職務初、中級評審委員會,授權市匯才人力資源開發中心組建*市藥品技術職務初、中級評審委員會,負責組織全市藥品技術初、中級職務資格的評審工作。各系列(專業)技術職務中級評審委員會的調整、授權情況見附件1。
(二)各級評審委員會要嚴格按照國家頒布的《專業技術職務試行條例》規定的系列(專業)范圍、標準、條件和授權評審的要求組織評審,不得超越權限跨系列(專業)受理申報材料和進行評審。
(三)從今年起,山東省工程技術高級評審委員會只負責工程技術應用研究員資格的評審,不再負責高級工程師資格的評審。省各專業工程技術高級評審委員會,按照規定的評審范圍,分別負責本專業或相近專業高級工程師資格的評審。我市相關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申報高級工程師的材料由市人事局會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呈報。
二、嚴格標準條件
(一)嚴格依據國家和省制定的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標準條件組織申報推薦和評審。各級評審委員會要認真貫徹公正、公平和綜合評價原則,堅持把品德、知識、能力和業績作為評審的主要依據,突出業績、貢獻和自主創新能力,注重基層和一線專業技術人員。要把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發明專利和轉化生產力的能力作為評審的重要依據,使具有自主創新能力的人才優先得到培養和重用。
(二)嚴格破格申報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標準條件。對符合《山東省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破格申報指導條件(試行)》破格申報高級職務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須由人事部門會同高級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組織專家進行審核并測試或答辯后,單獨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審。申報中級職務資格的,業績不十分突出、無特殊貢獻的,一般不予破格申報。
(三)硬件要求。晉升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一般應具備大學以上學歷;晉升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一般應具備大專以上學歷;晉升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一般應具備中專以上學歷。以上學歷必須與所從事專業相同或相近,凡是不相同或不相近的不能作為晉升的依據。取得第二學歷晉升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的,所學專業與從事專業相同或相近,并在取得學歷后繼續從事該專業工作3年以上。“專業證書”不能作為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學歷。晉升中級的任初級職務滿4年;晉升高級的任中級職務滿5年。任職時間截止到20*年12月31日,事業單位的以聘書或聘文為準。因工作崗位變動,擬改系列的人員,應在變動后的崗位上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一年以上,并具有與所從事專業相同或相近的學歷。對不具備晉升條件的申報材料,各級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不予受理。
(四)根據省人事廳《關于完善職稱外語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魯人發[20*]19號)和《關于20*年度全國職稱外語等級考試成績使用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魯人辦發[20*]98號)規定,職稱外語等級考試全國通用標準為60分。達到全國通用標準的,外語考試成績有效期至評審通知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為止。申報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外語考試成績應達到全國通用標準。職稱外語考試成績的全省當年有效使用標準為55分。達到全省當年有效使用標準成績要求的,當年可申報副高級、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符合放寬外語成績要求的,全省當年有效使用標準放寬至45分,當年可申報副高級、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申報資格時須提供外語考試成績單和《專業技術人員申報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放寬外語成績要求審核表》。符合免于職稱外語考試的專業技術人員,須提供《專業技術人員申報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免于職稱外語考試審核表》。
(五)認真執行國家對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要求的規定。申報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須應按市人事局《關于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臨人發[20*]3號)和《關于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擴充科目有關問題的通知》(臨人發[20*]33號)的規定,考取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規定科目(模塊)的合格證。符合市人事局《關于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臨人發[20*]3號)和省人事廳《關于海外留學回國等部分專業技術人員申報專業技術資格免于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的通知》(魯人發[20*]7號)中暫不參加考試或免于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的,應辦理免于考試審批手續,申報資格時提供《計算機應用能力免試審批表》。
(六)申報評審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資格,須符合《教師法》對學歷方面的規定(小學高級教師晉升中學高級教師職務資格,須符合中學教師的學歷要求),不符合規定的不得申報推薦。
(七)凡因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尚未解除處分者,一律不能申報或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八)根據山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和市人事局《關于做好20*年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通知》(臨人辦發[20*]25號)有關規定,申報晉升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在任職年限內,繼續教育學分平均每年達到或超過20學分。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凡未參加繼續教育培訓或達不到規定學分要求的,不得申報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九)省直駐臨單位委托我市評審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職稱外語、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成績應符合山東省的有關規定。
三、認真做好申報和呈報工作
(一)繼續實行個人申報、民主評議推薦、單位審查、主管部門審核的辦法進行申報,單位組織申報推薦時,要成立7人以上在相應專業技術崗位上工作的人員組成專家委員會或學術委員會,對申報人的學術、技術水平進行評價,提出推薦名單。單位根據專家委員會或學術委員會提出的推薦名單,綜合考慮申報人的品德、業績、工作能力和工作態度等情況,確定推薦人選,經公示無異議后再推薦上報。受組織派遣赴四川抗震救災第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在條件大體相當情況下可優先申報推薦。
(二)對企業人員申報中級職務資格的要單獨填寫花名冊。各系列中級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在受理中級申報材料時要按企事業分類。各級各部門在組織事業單位申報推薦時,要認真研究該系列(專業)專業技術崗位需求情況,結合崗位設置情況組織申報。具有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人數超過按實施崗位設置管理規定應設置的相應崗位數15%的,要從嚴掌握,一般不再推薦申報。其中,高等院校應在核準的相應專業技術崗位空缺數量內組織推薦申報和評聘。
(三)推薦評審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由市人事局會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呈報;市屬職業技術學院和省市共管的高等院校由市人事局審核呈報。申報中級的,縣區的由縣區人事局負責呈報,市直單位的由市直各業務主管部門(單位)呈報。民營、個體私營企業原則上應由企業所在地人事部門的人才服務機構推薦呈報。
(四)繼續推行網絡化申報和評審。申報高級的,各系列(專業)可根據擬推薦人數向省業務主管部門申請申報序列號。申報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仍使用20*年省人事廳印制的統一規范表格(式樣見http://www.sdrs.gov.cn的“職稱專家”欄)。報送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材料的要求,仍按市人事局《關于報送專業技術職務評審材料有關問題的通知》(臨人辦發[20*]115號)的規定辦理。
(五)專業技術人員要實事求是地填寫申報材料和提供各種證明材料,并在《山東省專業技術職稱評審表》中“任現職后主要專業技術工作業績登記(或個人總結)”欄的最后填寫如下承諾語:“本人承諾:所提供的個人信息和證明材料真實準確,對因提供有關信息、證件不實或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后果責任自負”。
四、嚴格評審組織程序
(一)各級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要認真做好申報材料的審查、整理、分析匯總工作,擬定《各級評審委員會評審工作方案》,并于評審會議召開前20日,中級(包括市直初級)的報市人事局審定,高級的報省人事廳審定。省市共管以市為主的高等院校的職稱評聘方案,須經市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并接受其監督指導。《評審委員會評審工作方案》主要內容包括:申報材料受理情況、評聘委員會組建意見、評聘工作安排、評聘工作程序、保證評聘質量的措施、破格晉升人員測評辦法及工作安排、測評、考試成績的使用意見以及監督措施等。
(二)嚴格按照《山東省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組織辦法(試行)》的規定,調整組建各級評審委員會。各評委會辦事機構上報評審委員會調整組建意見時,同時報《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執行委員備選人員情況表》(附件2)。
(三)嚴格按照《山東省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辦法(試行)》規定的程序組織評審。各級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審查把關,全面客觀地向評審委員會匯報情況,提供材料;評審期間,評審委員會執行委員要認真細致地審閱評審材料,充分發表意見,根據申報材料和考試、答辯、考核、評議和量化賦分等情況,對評審對象進行綜合評價,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和評審條件進行評審。
(四)繼續實行異議期公示制度。評委會辦事機構應將評審通過的人員名單、異議期公示通知及時通知呈報部門,逐級反饋到申報人員所在單位公示,并同時在辦事機構所在部門(單位)的信息網上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報人事部門核準后行文公布。衛生副高級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人員名單,須報省人事廳備案同意,賦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統一編號后,按規定權限行文公布。
(五)報送材料的要求。報送中級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人員的材料,仍按市人事局《關于報送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人員審核材料的通知》(臨人辦發[20*)116號)的規定辦理。衛生副高級上報核準或備案材料,仍按《山東省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辦法(試行)》(魯人發[2002)26號)和《關于報送專業技術職務高級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有關材料的通知》(魯人辦發[2001]74號)的規定辦理。
五、精心組織實施
(一)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工作政策性強,涉及廣大專業技術人員的切身利益,各級人事部門、各級評審委員會及辦事機構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精心組織,抓好落實,確保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工作有序進行。各級人事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把關,加強對評審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各級評審委員會及辦事機構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職稱工作的政策規定,嚴格執行核準的評審工作方案,按照統一的部署和要求組織申報推薦和評審,不得另行制定標準條件和評審程序。各級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下發涉及職稱工作安排的文件,須經同級人事部門聯署或會簽同意。
(二)各級人事部門及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要認真辦理事項,按照山東省人事廳《關于規范職稱舉報事項調查核實情況的通知》及有關規定,對事項逐級調查核實。認真填寫《山東省職稱舉報事項調查核實情況表》,同時形成書面核實材料,提出明確意見,由調查人、有關單位負責人簽名后,一同上報。
(三)嚴肅評審工作紀律,加大對違紀人員的處罰力度。對違反規定程序及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的直接責任人及有關部門(單位)相關責任人員,要按照《關于處理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中違反政策紀律問題的暫行規定》(魯人職[1994]9號)和《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事部令第3號)嚴肅查處。各級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上報核準或備案材料時,要將本年度違紀違規人員名單同時上報,并通知所在單位按規定進行處理。各級人事部門要配合紀檢監察部門,對評審工作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各級人事部門和各級評委會辦事機構要設立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市人事局舉報電話:8316997
一、農業部規章目錄
1.獸用麻醉藥品的供應、使用、管理辦法(1980年11月20日〔80〕農業(牧)字第34號、〔80〕衛藥字36號、〔80〕國藥供字第545號公布)
2.獸用安鈉咖管理規定(1999年3月22日農牧發〔1999〕5號公布,2007年11月8日農業部令第6號修訂)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及動物源食品中殘留物質監控計劃和官方取樣程序(1999年5月11日農牧發〔1999〕8號公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利用特許辦法(1999年6月24日農業部令第15號公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2010年11月26日農業部令2010年第11號、2013年12月31日農業部令2013年第5號修訂)
5.動物疫情報告管理辦法(1999年10月19日農牧發〔1999〕18號公布)
6.獸藥質量監督抽樣規定(2001年12月10日農業部令第6號公布,2007年11月8日農業部令第6號修訂)
7.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02年3月19日農業部令第11號公布)
8.獸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2002年10月31日農業部令第22號公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2007年11月8日農業部令第6號修訂)
9.獸藥注冊辦法(2004年11月24日農業部令第44號公布)
10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管理辦法(2004年11月24日農業部令第45號公布)
11.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審批辦法(2005年5月20日農業部令第52號公布)
12.動物病原微生物分類名錄(2005年5月24日農業部令第53號公布)
13.新獸藥研制管理辦法(2005年8月31日農業部令第55號公布)
14.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管理辦法(2006年6月5日農業部令第64號公布)
15.畜禽新品種配套系審定和畜禽遺傳資源鑒定辦法(2006年6月5日農業部令第65號公布)
16.優良種畜登記規則(2006年6月5日農業部令第66號公布)
17.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2006年6月26日農業部令第67號公布)
18.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評估管理辦法(2007年1月23日農業部令第1號公布)
19.獸用生物制品經營管理辦法(2007年3月29日農業部令第3號公布)
20.獸藥進口管理辦法(2007年7月31日農業部、海關總署令第2號公布)
21.生鮮乳生產收購管理辦法(2008年11月7日農業部令第15號公布)
22.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保藏管理辦法(2008年11月26日農業部令第16號公布)
23.鄉村獸醫管理辦法(2008年11月26日農業部令第17號公布)
24.執業獸醫管理辦法(2008年11月26日農業部令第18號公布,2013年9月28日農業部令2013年第3號、2013年12月31日農業部令2013年第5號修訂)
25.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2008年11月26日農業部令第19號公布)
26.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1月15日農業部令2010年第3號公布)
27.家畜遺傳材料生產許可辦法(2010年1月21日農業部令2010年第5號公布)
28.動物檢疫管理辦法(2010年1月21日農業部令2010年第6號公布)
29.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2010年1月21日農業部令2010年第7號公布)
30.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管理辦法(2012年5月2日農業部令2012年第3號公布,2013年12月31日農業部令2013年第5號修訂)
31.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管理辦法(2012年5月2日農業部令2012年第4號公布)
32.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準文號管理辦法(2012年5月2日農業部令2012年第5號公布)
33.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2013年9月11日農業部令2013年第2號公布)
34.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管理辦法(2014年1月13日農業部令2014年第2號公布)
二、農業部規范性文件目錄
1.農業部關于征收水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費有關問題的通知(2000年4月25日農漁發〔2000〕10號)
2.農業部關于轉發《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水生野生物種目錄的通知(2001年4月9日農漁發〔2001〕8號)
3.農業部關于印發《飼料藥物添加劑使用規范》的通知(2001年7月3日農牧發〔2001〕20號)
4.農業部、衛生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告第176號(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水中使用的藥物品種目錄)(2002年2月9日公布)
5.農業部公告第193號(食品動物禁用的獸藥及其他化合物清單)(2002年4月5日公布)
6.農業部關于確定野生動物案件中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價值有關問題的通知(2002年8月23日農漁發〔2002〕22號)
7.農業部公告第242號(獸藥標簽和說明書編寫細則)(2003年1月22日公布)
8.農業部公告第278號(部分獸藥品種的停藥期規定)(2003年5月22日公布)
9.農業部公告第442號(獸藥注冊資料要求)(2004年12月22日公布)
10.農業部公告第449號(新獸藥監測期期限)(2005年1月7日公布)
11.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加強獸藥殘留檢測試劑(盒)管理的通知(2005年1月21日農辦醫〔2005〕3號)
12.農業部關于印發《國家獸醫參考實驗室管理辦法》的通知(2005年2月25日農醫發〔2005〕5號)
13.農業部關于《農業部獸藥審評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2005年3月8日農醫發〔2005〕3號)
14.農業部公告第472號(獸藥品種編號)(2005年3月11日公布)
15.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實施獸藥標簽和說明書備案公布制度的通知(2005年5月9日農辦醫〔2005〕16號)
16.關于認定經營假劣飼料產品違法所得問題的復函(2005年10月27日農辦政函〔2005〕91號)
17.農業部辦公廳關于獸藥商品名稱有關問題的通知(2006年10月10日農辦醫〔2006〕48號)
18.農業部關于加強獸用生物制品生產檢驗原料監督管理的通知(2006年11月22日農醫發〔2006〕10號)
19.農業部、衛生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印發《活禽經營市場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辦法》的通知(2006年12月18日農醫發〔2006〕11號)
20.農業部辦公廳關于《獸藥GMP檢查員管理辦法》的通知(2007年3月28日農辦醫〔2007〕8號)
21.農業部公告第839號(淘汰獸藥品種目錄)(2007年4月4日公布)
22.農業部公告第898號(由農業部審批的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范圍)(2007年8月20日公布)
23.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動物耳標識讀器招標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11月1日農辦醫〔2007〕41號)
24.農業部公告第954號(中獸藥制劑生產有關要求)(2007年12月18日公布)
25.農業部關于《國家獸藥殘留基準實驗室管理規定》的通知(2008年1月2日農醫發〔2008〕1號)
26.農業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加強麻黃堿監管工作的緊急通知(2008年11月24日農醫發〔2008〕24號)
27.農業部公告第1125號(一、二、三類動物疫病病種名錄)(2008年12月11日公布)
28.農業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審批工作的通知(2008年12月12日農醫發〔2008〕27號)
29.農業部、海關總署公告第1129號(公布《進口獸藥管理目錄(Ⅰ期)》)(2008年12月31日公布)
30.農業部公告第1145號(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管理暫行辦法)(2009年1月9日公布)
31.農業部公告第1149號(人畜共患傳染病名錄)(2009年1月19日公布)
32.農業部公告第1174號(執業獸醫資格考試違紀行為處理暫行辦法)(2009年3月6日公布)
33.農業部關于轉發《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水生野生物種目錄的通知(2009年4月1日農漁發〔2009〕9號)
34.農業部公告第1218號(禁止在飼料中人為添加三聚氰胺和飼料中三聚氰胺限量規定)(2009年6月8日公布)
35.農業部公告第1221號(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命題專家管理辦法(試行))(2009年6月11日公布)
36.農業部公告第1224號(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2009年6月18日公布)
37.農業部公告第1246號(口蹄疫、禽流感等不得治療)(2009年8月3日公布)
38.農業部公告第1282號(停止縮二脲作為飼料添加劑生產和使用)(2009年10月29日公布)
39.農業部公告第1427號(獸藥GMP檢查驗收辦法)(2010年7月23日公布)
40.農業部公告第1519號(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水中使用的物質)(2010年12月27日公布)
41.農業部辦公廳關于獸藥生產企業辦理《獸藥經營許可證》有關問題的函(2011年2月15日農辦醫函〔2011〕12號)
42.農業部關于印發《奶畜養殖和生鮮乳收購運輸環節違法行為依法從重處罰的規定》的通知(2011年4月11日農牧發〔2011〕4號)
43.農業部關于印發《執業獸醫資格考試保密管理規定》的通知(2011年5月16日農醫發〔2011〕12號)
44.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執行《獸藥典(2010版)》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2011年7月25日農辦醫〔2011〕47號)
45.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國內獸藥生產企業出口獸藥使用外文標簽和說明書問題的函(2011年10月13日農辦醫函〔2011〕30號)
46.農業部公告第1663號(對豬感染甲型H1N1流感按三類動物疫病采取預防控制措施)(2011年10月24日公布)
47.農業部公告第1692號(養蜂管理辦法(試行))(2011年12月13日公布)
48.農業部公告第1708號(停止受理部分產品生產線項目獸藥GMP驗收申請)(2012年1月5日公布)
49.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第171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2012年1月13日公布)
50.農業部公告第1773號(飼料原料目錄)(2012年6月1日公布)
51.農業部公告第1849號(飼料生產企業許可條件、混合型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許可條件)(2012年10月22日公布)
52.農業部公告第1867號(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申報材料要求、混合型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申報材料要求、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申報材料要求、濃縮飼料、配合飼料、精料補充料生產許可申報材料要求和單一飼料生產許可申報材料要求)(2012年11月29日公布)
53.農業部公告第1899號(新獸藥監測期等有關問題公告)(2013年2月17日公布)
54.農業部公告第1950號(動物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調整為按二類動物疫病管理)(2013年5月24日公布)
55.農業部公告第1997號(獸用處方藥品種目錄(第一批))(2013年9月30日公布)
56.農業部公告第2002號(獸藥產品說明書范本)(2013年10月14日公布)
57.農業部公告第2038號(《飼料原料目錄》修訂)(2013年12月19日公布)
58.農業部公告第2045號(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2013)(2013年12月30日公布)
59.農業部公告第2061號(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2014年2月14日公布)
國家藥監局知情人士透露,為糾正藥品注冊申報秩序混亂和注冊申請過多、過濫,今后,藥監部門對藥品注冊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核查工作,將不再僅限于藥品生產企業和待審品種本身,而是由藥品生產企業延伸至新藥研究機構、臨床試驗單位,重點核查藥品生產、研制現場、研制原始記錄以及臨床研究的原始記錄,并由待審品種延伸至上市品種的真實性核查。
新藥審批亟待規范
近年來,我國每年幾乎都審批1萬多種新藥。有關統計顯示,2004年中國藥監局受理了10009種新藥申請,而同期美國FDA(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僅受理了148種。與此對應的另一組數字是:2003年至2005年審批下來的化學藥自主知識產權品牌僅有212個,其中真正的化學實體卻僅有17個,加上中藥22個,這個比例只有總藥品數量的0.39%。剩下99.6%的藥都是換湯不換“藥”。
一位從事藥品審批工作多年的專家介紹,在美國,一個新藥,從研制出來到可以批量生產并進入市場,需要7年的時間。但在我國,很多新藥“誕生”都不足1年。另外,如果是真的新藥,審批需要的資料讓醫藥學專家認真的審,兩個小時也看不完。但是我國每年審批上萬種新藥,如果按照一年實際工作日250天計算,每個工作日需要審批40種,平均每12分鐘就得批一個新藥。
業內人士介紹,企業熱衷于申報新藥,主要是因為通過了藥品注冊部門審批后的“新藥”,可以按翻倍的價格上市。例如,阿司匹林每片僅0.03元,取而代之的“巴米爾”,則0.63元;但有效成分仍是單一的阿司匹林,價格卻增加20倍。
一位專家坦言:“新藥報批過程中存在著各種尋租的可能性,違規申報屢見不鮮。”在新藥審批的每個階段,都可以找到利益關聯者。
對舊藥略加改動即可謀取高額利潤,與長期風險巨大的研發投入兩者之間,絕大多數醫藥企業顯然將選擇前者。業內觀察人士認為,這是我國制藥企業研發費用投入遠遠低于國外大公司的根本原因之一。
行業面臨洗牌
藥監局有關負責人介紹,新修訂的《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將于2007年5月份出臺。屆時,“新藥”概念的界定將收緊,嚴格控制仿制改劑型藥物的審批。中藥方面,一類至五類藥品可以被界定為“新藥”;而化學藥方僅有一類和二類方能稱為“新藥”。屆時,曾經出現的每年1萬多種新藥擁擠注冊的“盛況”將不復存在。
據了解,2006年12月,國家藥監局已經組成12個核查組,對江蘇、浙江、山東、湖南等8個省(區)的139個新藥生產申請進行了現場核查。種種跡象表明,我國藥品注冊制度正在日趨嚴格,這將切斷不少藥企的利益鏈條。
行業分析師指出,目前我國醫藥行業內,企業規模小、數量多以及研發能力低已經是共識,今后國家對藥品注冊制度的改革,將使那些在新藥研發方面具有優勢的醫藥企業做大做強,行業內并購重組將愈演愈烈。有關統計顯示,2005年我國醫藥行業前十名的產值之和僅相當于排名世界第一的輝瑞公司的12%。
銀河證券劉彥明介紹,在我國5000多家醫藥生產企業中,大部分企業名牌產品少,品種雷同現象普遍。如牛黃解毒片全國就有150余家企業生產。還有一些新產品,如克拉霉素、羅紅霉素、阿奇霉素和左氧氟沙星等,重復生產以至供大于求現象也十分突出。而像維生素C等老產品因產能過剩已處于虧損邊緣。
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大病醫療救助辦法一一、 救助條件和救助標準
(一)救助條件
救助對象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或規定病種門診治療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在扣除基本醫療保險、大額醫療費用商業補充保險和公務員醫療補助政策規定報銷后的部分,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過高且影響其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請大病醫療救助。
(二)救助標準
1 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療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規定的個人負擔醫療費用(一個自然年度內),超過省直基本醫療保險年平均繳費基數50%的部分,按50%的比例予以救助。
2 門診特殊病種治療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規定的個人負擔醫療費用(一個自然年度內),超過省直基本醫療保險年平均繳費基數50%的部分,按60%的比例予以救助。
3 患重大疾病發生的其他治療費用,且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經研究批準的,參照以上標準予以救助。
二、 救助對象申請救助的申報時間
根據遼勞社發【20xx】49號文件的有關規定,省社保局將按規定的期限受里被救助對象的救助申請。被救助對象申請救助的醫療費用所屬期(一個自然年度)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3月30日為救助對象申請救助的申報時間,超過這一期限申報的不予受理。
三、 患者或家屬申報需向單位提供的材料
(一)患大病人員或其直系親屬的書面申請一份;
(二)填寫好的《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大病醫療救助審批表》一式三份;
(三)身份證原件及一份復印件;
(四)醫療保險手冊和IC卡原件;
(五)與申請救助醫療費用相關的住院病例(須有醫院病案室專用印章)和診斷書;
(六)醫療費用明細表,規范的醫療收費票據。
四、 單位需向省社保局提供的材料
(一)經過認真審核、簽署意見的《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大病醫療救助審批表》一式三份;
(二)申請人上報給單位的全部材料。
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大病醫療救助辦法二各部、處、學院(直屬單位):
根據遼寧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關于報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大病醫療救助材料的通知》精神,現將我校20xx年度大病醫療救助工作的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報范圍及救助標準
(一)省直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患重大疾病,在20xx年度內住院和門診特殊病種治療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規定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補償后,其個人負擔超過19000元以上的費用,按以下標準予以救助。
19001元至39000元的費用,按60%給予救助;
39001元至69000元的費用,按70%給予救助;
69001元以上的費用,按80%給予救助。
(二)省直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患重大疾病發生的其他治療費用,且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需要救助的,在《遼寧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遼寧省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項目目錄》范圍內的部分,其個人負擔超過20xx0元以上的,經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初審、省財政廳復審后,按以下標準予以救助:
超過20xx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50%的比例給與救助;
20xx0元以下的部分不予救助。
二、申報材料
(一)患大病人員或其直系親屬的書面申請一份;
(二)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三)醫療保險手冊及IC卡原件;
(四)醫療費用明細表、規范的醫療收費票據;
(五)與申請救助醫療費用相關的住院病例(須有醫院病案室專用印章)和診斷書。
三、申報要求
大病醫療救助工作涉及教職員工的切身利益,請具備申報條件的參保職工按通知要求申報。
申報截止時間:20xx年12月29日。
申報地點:服務中心六樓-人事處工資福利科。
咨詢電話:88487040-16
第一條為了鼓勵科學技術創新,充分調動廣大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社會經濟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浙江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獎勵在本市科學技術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市科學技術獎分為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和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每年評審一次。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獎勵等級數量為一等獎一般不超過3項,二等獎不超過9項,三等獎不超過18項。
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不分等級。獎勵數量一般不超過2個,可以空缺。
第四條市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五條市科學技術局負責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管理、審核工作。
第二章獎勵范圍和獎勵標準
第六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研究開發、技術發明和應用推廣科技成果取得成就的單位和個人。
(一)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具有先進性、實用性的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新工藝、新設計和生物新品種、軟件設計及技術研究成果;取得實效的科學考察、計量標準、科技信息、科技管理、工程實施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二)科學技術推廣成果:在實施科技成果轉化中,通過技術創新、技術改造,應用實踐并取得實效的推廣成果。
第七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項目必須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在本市本行業同類技術中科學技術水平最高、推動科學技術進步作用最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的項目。
(一)技術創新性突出:在技術上有重要的創新,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進行自主創新,形成了產業的主導技術品牌;或者應用高新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解決了行業發展中的共性技術、關鍵技術和技術難點問題。
(二)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顯著:項目經過一年以上的實施應用,產生了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為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
(三)推動行業科技進步作用明顯:項目實施后,發揮了良好的示范、帶動作用,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調整、優化、升級和產品的更新換代,提高了行業的技術水平和創新能力。
第八條市科學技術獎候選單位應當是在項目研制、開發、投產應用和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完成單位。
第九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完成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是技術發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創造性技術內容的獨立完成人;
(二)提出總體研究方案或在設計項目的總體技術方案中作出重要貢獻;
(三)在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的解決中作出重要技術創新;
(四)在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過程中作出創造性貢獻;
(五)在高新技術產業化方面作出重要貢獻。
第十條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授予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取得重要技術發明、技術創新,為本市創造了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對促進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的個人。
第十一條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的候選人應當熱愛祖國,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并仍活躍在科學技術工作領域,直接從事科學研究或者技術開發工作。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中僅從事組織管理和輔助服務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的候選人。
第三章評審機構
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對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勵項目、獎勵等級進行審定;
(二)對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候選人進行審定;
(三)對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研究解決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工作中出現的其他問題。
第十三條評審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主任委員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科技的領導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市科學技術局領導擔任,委員由有關部門的行政主管人員和有關專家組成,人數為9-13人。
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學技術局承擔。
第十四條評審委員會可以根據當年候選項目的行業分布情況,組織相應的行業評審組,負責各相關評審范圍內市科學技術獎的初評。行業評審組成員由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組成,可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委員會委員可以兼任行業評審組成員。
第十五條評審委員會委員、各行業評審組成員應秉公辦事,在評審工作中不代表本人所屬部門和單位,只對市人民政府負責。評審委員及行業評審組成員以及相關的工作人員應當對評審項目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申報
第十六條申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項目應同時具備:
(一)前三年內取得成果的科學技術項目;
(二)已通過相關專家的技術鑒定(驗收、評審)并做出技術評價結論。
第十七條經評審未授獎的項目,如果在此后的研究開發活動中獲得新的實質性進展,并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可以重新申報。
第十八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不能申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
(一)存在知識產權以及項目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的爭議未解決的;
(二)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取得有關許可證,且直接關系到人身和社會安全、公共利益的項目,如動植物新品種、食品、藥品、基因工程技術和產品等,未獲得主管行政部門批準的;
(三)項目未實施(應用)或中止實施,未產生效益的;
(四)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成果的。
第十九條申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由項目完成單位或個人填報《科學技術進步獎申報書》,并附相關的技術資料,經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簽署初審意見后,報市科學技術局。
第二十條兩個以上單位合作完成的項目,由第一完成單位申報。
第二十一條申報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由推薦單位填報《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推薦書》,并附相關資料,經推薦單位簽署初審意見后報市科學技術局。
第二十二條申報截止期為每年二月底。
第五章評審
第二十三條市科學技術局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材料,可以要求申報單位和申報人在規定的時間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者補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評審。
第二十四條對形式審查合格的申報材料,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行業評審組進行初評。
第二十五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程序:
(一)初評:評審組以會議方式進行評審。采用評議與定量指標評分相結合的方法,經統計計算產生初評結果,并按得分高低排序。
(二)公示:初評結果在*科技信息網(網址:*)上公示。
(三)異議及處理:任何單位及個人對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候選項目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市科學技術局提出。
(四)提出獎勵建議:市科學技術局根據初評結果及異議處理情況,提出市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獎勵建議。
(五)審定批準:獎勵建議提交評審委員會審定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六條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的評審程序:
(一)初評:評審組以會議方式對候選人進行評議。評議后由評審組成員采取記名打分方式進行評審,并按得分高低排序。
(二)公示:初評結果在市級主要傳播媒體上公示。
(三)異議及處理:任何單位及個人對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的候選人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市科學技術局提出。
(四)提出獎勵建議:異議處理程序結束后,由市科學技術局根據初評結果及異議處理情況,在綜合評價的基礎上確定獎勵方案,并提出獎勵建議。
(五)審定批準:獎勵建議提交評審委員會審定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七條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實行回避制度。被推薦為市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或項目完成人,與候選人或項目完成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不得參加當年的評審工作。
第二十八條參與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的評審委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其參與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并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收受賄賂的;
(二)弄虛作假、的;
(三)違反有關評審制度的;
(四)影響公正評審或破壞評審制度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異議及處理
第二十九條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實行異議制度。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推薦的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候選項目及其初評結果持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之日起20日內向市科學技術局提出;逾期且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條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提供書面異議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加蓋本單位公章;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簽署真實姓名。
第三十一條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凡對涉及候選人、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等,以及推薦書填寫不實所提的異議為實質性異議;凡對項目完成單位、完成人及其排序的異議,為非實質性異議。
推薦單位及項目的完成單位和完成人對評審等級的意見,不屬于異議范圍。
第三十二條市科學技術局在接到異議材料后,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審查,如果異議內容屬于本辦法第三十一條所述情況,并能提供充分證據的,應予受理。
第三十三條實質性異議由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調查,由有關申報單位協助。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均應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和延誤。申報單位接到異議通知后,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核實異議材料,并將調查、核實的情況報送市科學技術局審核,必要時可以組織評審委員及專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非實質性異議由申報單位負責協調,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送市科學技術局審核。
申報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調查、核實報告和協調處理意見的,不提交評審和不建議獎勵。
第七章獎勵
第三十四條市科學技術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獎金為:一等獎10000元,二等獎6000元,三等獎4000元。
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獎金為:每人50000元。
獎金由市財政安排。
第三十五條獎勵證書的歸屬及獎金的分配:
(一)對提供工作條件的獲獎項目,獎勵證書歸屬獲獎單位,所得獎金額70%以上應分配給項目的完成人員。獲獎單位應尊重獲獎項目主持人對獎金分配的意見。
(二)兩個以上單位合作完成的獲獎項目,獎勵證書分別授予各主要完成單位,獎金由各主要完成單位自行協商,按貢獻大小合理分配。授獎人數和授獎單位數按獎勵等級確定,一等獎的人數可列7人,單位可列5個;二等獎、三等獎的人數可列5人,單位可列3個。
(三)單位未提供工作條件,由個人努力所取得的獲獎項目,獎勵證書及獎金歸屬個人。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藥品供應網絡建設,規范農村藥品配送經營行為,促進農村藥品“兩網”建設深入開展,依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村藥品配送中心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藥品批發企業,在縣及縣以下地區為方便農村藥品供應和配送設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
第三條藥品配送中心只能作為上級公司的藥品配送窗口,其所配送藥品只能由其上級法人企業提供,不得直接從藥品生產、經營企業購進。
第四條陜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是本辦法的組織實施部門,負責全省開辦藥品配送中心的審批、發證工作;市(區)、縣藥品監督管理局(分局)負責轄區內開辦藥品配送中心的審核、審查工作。
第五條凡在陜西省境內開辦藥品配送中心,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設置條件
第六條開辦藥品配送中心,應按開辦地涉藥單位(企業)的實際需要合理布局,并符合以下設置條件:
(一)申請開辦藥品配送中心的藥品批發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能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無不良行為記錄;
(3)已通過GSP認證;
(4)能滿足市場需求,所經營藥品品種不少于1500種,企業注冊資金不少于150萬元;
(5)跨地域設置者應具備相應的藥品配送能力。
(二)擬辦藥品配送中心,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2)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應熟悉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無不良行為記錄;
(3)各崗位工作人員及組織機構,應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批發企業(小型)認證標準的要求;
(4)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及輔助、辦公用房;
(5)具有能夠保證所經營藥品儲存質量要求的常溫庫、陰涼庫、冷庫,庫房總面積不少于*平方米;鄉(鎮)所在地確需開辦藥品配送中心的,庫房總面積一般不少于100平方米;
(6)倉儲設施設備及藥品養護室、養護設備,應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批發企業(小型)認證標準的要求。
第三章申辦程序
第七條開辦藥品配送中心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
(一)申請開辦藥品配送中心的藥品批發企業向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籌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開辦藥品配送中心的藥品批發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GSP認證證書》復印件;
(2)擬辦藥品配送中心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學歷、職稱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
(3)擬辦藥品配送中心經營范圍(不得超出上級法人企業核定的經營范圍);
(4)擬辦藥品配送中心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及周邊衛生環境等的情況說明;
(5)擬辦藥品配送中心所在地市(區)、縣藥品監督管理局(分局)根據當地現有藥品批發企業保障供應能力以及開展農村藥品“兩網”建設的實際需要的書面審核及審查意見。
(二)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辦企業。不同意籌建的,應當說明理由;
同意籌建的,企業應自書面通知下發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藥品配送中心籌建,并向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驗收申請。三個月內未完成籌建工作的,視為自動放棄。
(三)申請開辦藥品配送中心的企業提出驗收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陜西省農村藥品配送中心申請表》;
(2)擬辦藥品配送中心營業場所、倉庫平面布置圖及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3)擬辦藥品配送中心質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設施設備目錄;
(4)擬辦藥品配送中心職工花名冊(含姓名、性別、年齡、學歷、職稱、工作崗位、從事藥品經營年限等);
(5)擬辦藥品配送中心組織機構框圖。
(四)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自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檢查組進行現場驗收,依據驗收結論作出是否核發《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藥品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通知申辦企業并說明理由。
第四章附則
第八條《陜西省農村藥品配送中心申請表》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制。
第二條藥品經營企業實施GSP和藥品分類管理工作,是我國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規范藥品秩序的基礎性制度。要根據我市藥品經營企業實施GSP三年規劃的要求采取相應措施,加快我市實施GSP的步伐,不斷提高藥品分類管理水平。對新設置的零售藥店要嚴格按照GSP以及藥品分類管理的要求驗收、審批。
第三條在本市范圍內設置零售藥店,必須經所在地市(縣)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初審,并經我局審核批準并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憑《藥品經營許可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
第四條根據我市建設現代化大城市的總體要求,*城區解放環路以內新開辦藥店營業場所建筑面積不小于70M2,倉庫不小于30M2。其他地段新開辦藥店營業場所建筑面積不小于60M2,倉庫不小于30M2。零售藥店經營規模如達到大、中型藥店標準,其營業場所實際使用面積應符合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規定。
第五條零售藥店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應具有藥學中專或其他專業大專以上學歷,熟悉并遵守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零售藥店質量管理負責人與經營管理負責人不得兼任。
第六條申請開設零售藥店必須配備兩名以上專職藥師(或中藥師)。其中經營處方藥或中藥配方的零售藥店必須至少有一名執業藥師或從業藥師負責審核處方。
第七條大中型零售藥店質量管理工作負責人應是執業藥師或從業藥師;小型零售藥店質量管理工作負責人應具有藥師(中藥師)以上的技術職稱。上述藥學專業人員必須在職在崗,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
第八條零售藥店從事質量管理的人員應具有藥學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藥學或相關專業的學歷。零售藥店的藥品驗收人員、營業員應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
從事質量管理、驗收工作的人員以及營業員須經我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專業或崗位培訓并考試合格,取得我局頒發的崗位合格證書。
第九條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10年內不得成為零售藥店的經營人員。
第十條新設置的零售藥店應該配備工作場所需要的電腦,并具有上網檢索相關藥品管理文件以及藥學情報資料的能力。
第十一條零售藥店之間的距離,城區不小于200M,小于該間距設置的藥店其人員、設施、管理均應明顯優于先設置的藥店。鄉鎮依據人口密度,交通便利情況和市場繁榮程度,對零售藥店的發展,要按照《*市零售藥店設置發展規劃》實行總量控制、分步實施,根據市場經濟原則優勝劣汰。
第十二條在農村邊遠地區以及城郊結合部新設社區開辦便民藥店,可以經營甲類、乙類非處方藥。便民藥店至少應配備一名藥師或二名藥劑士,營業場所建筑面積不小于50M2。
第十三條倉庫必須符合藥品儲存要求,并配備與經營規模、經營品種相適應的設施;經營特殊管理藥品的,應配備能安全儲存特殊管理藥品的專用設施。
第十四條零售藥店必須備有能夠滿足當地消費者需要的藥品。大型零售藥店必須備有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中治療常見病、多發病的藥品1000種以上;中型零售藥店必須備有800種以上;小型零售藥店必須備有500種以上。
第十五條零售藥店不得以兼營獸藥的名義,干擾處方藥制度的執行。零售藥店可以按照規定兼營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用品及消毒藥劑,但必須嚴格與藥品分開,并在柜臺上明示“非藥品”標識。
第十六條零售藥店應根據經營范圍制定必要的質量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有關業務和管理崗位的質量責任制;
(二)藥品購進、驗收、儲存、陳列、養護等環節的管理規定;
(三)對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審核的規定;
(四)藥品銷售及處方管理的規定;
(五)拆零藥品的管理規定;
(六)特殊管理藥品的購進、儲存和銷售的規定;
(七)質量事故的處理和報告的規定;
(八)質量信息的管理規定;
(九)藥品檢驗報告書留存登記規定;
(十)藥品不良反應報告的規定;
(十一)衛生和人員健康狀況的管理規定;
(十二)服務質量的管理規定;
(十三)中藥飲片購、銷、存管理的規定。
第十七條申請設置零售藥店立項審查、現場驗收程序:
(一)立項審查程序
1、申請設置零售藥店必須由投資者向擬設置零售藥店所在地的縣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立項申請;擬設置零售藥店位于我市市區(含濱湖區、新區)的,可直接向我局市場監督處申請。立項申請應包括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申請設置零售藥店的報告;
(2)《設置零售藥店申請表》;
(3)申請人是法人的,應提供法人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證,戶口簿。
(4)擬在零售藥店擔任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應提供本人身份證、學歷證書及健康證明。
(5)擬聘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藥師資格證、職稱證書、身份證、健康證明及聘用意向協議。
(6)擬設置藥店位置示意圖,房屋產權證或有效租賃意向協議。
(7)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以上證明材料須提供原件經審核后留存復印件。
2、縣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作出是否同意申報的決定,經初審同意的立項申請報我局市場監督處,不同意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
3、我局在收到縣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初審結果和申辦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立項的決定,并將決定書面通知縣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時抄送申請人。
4、擬設置零售藥店位于我市市區(含濱湖區、新區)的,由我局在收到全部申報材料后的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立項的決定,并將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
(二)現場驗收程序
1、申請人必須在獲準立項后三個月內向我局市場監督處提出現場驗收申請。逾期不申請的,原立項批復作廢。
現場驗收申請應包括下列材料:
(1)申請現場驗收報告。
(2)擬設置藥店準確經營地址及示意圖,店內藥品與非藥品、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內服藥與外用藥、分類區位圖。
(3)執業藥師或從業藥師注冊證書,其執業或從業單位必須與擬設置藥店相符。
(4)房屋產權證或有效租賃合同。
(5)經市或縣級勞動部門鑒證的合同期不少于兩年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勞動用工合同;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證書,驗收、養護人員及營業員的學歷證明。
(6)零售藥店員工名冊及健康證明。
(7)藥品儲存設施、設備目錄。
(8)擬經營品種目錄。
(9)質量管理制度,種類臺帳、表格、單據。
(10)我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以上證明材料須提供原件經審核后留存復印件。
2、我局在收到全部現場驗收申請材料后30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審查驗收,并作出是否批準發證的決定。對業經批準的申請人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對未被批準的申請人,限期一個月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原立項批復作廢。再次申請設置零售藥店的時間不得少于半年。
第十八條、實行接待日制度。為統籌安排市場監管工作,規定每月一日上午(節假日順延)為申請設置零售藥店受理日。每周星期三上午為群眾來訪接待日,由我局市場監督處專門負責有關開辦零售藥店的來訪及咨詢接待工作。各縣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也要做好有關來訪接待工作。
第十九條零售藥店搬遷或者擬增加經營范圍,應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則事先向新址所在地藥監部門提出申請,并獲同意后施行,完工后由我局按照上述標準驗收。
第二十條各縣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本辦法,把好初審關,達不到要求的不予以申報。
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全文第一條根據《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鎮用人單位,無論采用何種形式支付勞動報酬,必須按條例規定參加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為本單位全部從業人員繳納生育保險費。能夠提供外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已參保的有效證明材料的用人單位除外。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外國組織代表機構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組織代表機構應當為其所雇用的中方從業人員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四條生育保險登記和繳費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下列單位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生育保險登記、核定繳費數額后,在海口市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
1.駐海口地區的中央、省直屬機關、事業單位,在省級以上民政等部門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在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招用無軍籍從業人員的軍隊所屬單位。
2.鐵路、遠洋運輸等跨區域、生產流動性較大的企業,自愿申請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加生育保險并經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準的。
(二)洋浦經濟開發區內的用人單位在洋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生育保險登記、核定繳費數額后,在洋浦經濟開發區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
(三)其他用人單位在所在市、縣、自治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生育保險登記、核定繳費數額后,在當地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條用人單位從業人員參保名單應當在本單位公示,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的本單位繳費基數總額及個人繳費基數應當分別由法定代表人及從業人員簽名確認。
第六條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繳費工資及繳費數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條例的規定核定。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核查用人單位的從業人員名冊、工資發放表、財務會計賬冊等生育保險工作所需資料,調查和檢查繳費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參保繳費情況,依法對繳費單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第七條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費率為本單位從業人員月繳費工資總額的0.6%。
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費率標準,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在條例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全省在崗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的變化情況和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提出調整方案,報省政府批準后實行。
第八條用人單位跨年度補繳生育保險費的,費率按辦理補繳手續上年度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費率確定。繳費基數不得低于辦理補繳手續的上年度全省在崗從業人員的月平均工資。
第九條從業人員或者從業人員未就業的配偶在分娩當月符合條例規定條件的,可以按照條例規定享受相應的生育保險待遇。
退役軍人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符合國家和本省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且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期間處于正常繳費狀態的,不受條例規定的滿12個月的限制。
第十條從業人員不得重復參加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已經參加兩份或者兩份以上生育保險的參保人,其重復獲得的生育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待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追回。
第十一條女性從業人員生育同時符合難產和多胞胎生育條件的,增加的享受生育津貼天數累計計算。
條例所稱難產,是指女性從業人員生育時采用產鉗助產、胎吸、剖宮生育的。
第十二條機關事業單位中財政全額供養的參保人享受產假及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其生育津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撥付至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三條因生育或者計劃生育手術引起的并發癥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非因生育或者計劃生育手術引起的疾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生育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服務機構管理,除急診、急救外,參保從業人員應到參保地定點醫療服務機構進行產前檢查、住院分娩和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因急診、急救等緊急情況在非定點醫療服務機構所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先由本人墊付,再到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報銷。
第十五條參保人需轉異地生育的,應當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后,其生育醫療費用按條例規定支付。未經批準的,生育醫療費用全部由本人負擔。
第十六條參保人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定點醫療服務機構進行住院分娩和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須提供身份證、生育服務證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參保從業人員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生育保險待遇時,須提供身份證、生育服務證、收費憑證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參保人跨省流動的,應當辦理生育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十八條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在為參保人提供醫療服務時,應當嚴格執行生育保險政策、醫療衛生規范及省級價格管理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收費規定。對住院分娩的,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每天向其提供醫療服務收費明細清單,接受參保人監督。
第十九條定點醫療服務機構使用自費藥品、診療項目,應當事先征得參保人書面同意;未征得同意或雖經同意但有證據證明其違背參保人真實意愿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直接扣減定點醫療服務機構的結算費用,用以補償參保人已自付的醫療費。
定點醫療服務機構使用自費藥品、診療項目的費用,超過參保人本次就醫全部醫療費的15%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用藥情況進行審核,發現明顯不合理的,可以扣減定點醫療服務機構結算費用。
第二十條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照規定予以處理:
(一)拒收符合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條件的參保人住院治療的;
(二)違背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規范的;
(三)迫使未達到出院條件的參保人出院的。
第二十一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制定生育保險醫療服務質量考核細則,切實維護參保人正當醫療權益。
第二十二條生育保險藥品應當公開招標采購。
第二十三條本實施細則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實施細則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生育保險該如何辦理辦理條件
凡是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的職工,包括男職工,都應當參加生育保險。
辦理材料
(1)《社會保險登記表》;
(2)《參加基本養老、工傷和生育保險人員增減表》;
(3)《企業職工基本養老、工傷和生育保險申報匯總表》;
辦理地點
社會勞動保險處業務大廳
辦理流程
(1)用人單位持申報材料到社會勞動保險處業務大廳申報;